爱国演讲稿:什么是爱国主义

2024-09-01

爱国演讲稿:什么是爱国主义(共7篇)

1.爱国演讲稿:什么是爱国主义 篇一

任何一个民族的发展进步,都离不开本民族成员热爱祖国的生命激情的激励,离不开本民族成员忠诚祖国的生命理念的启迪和引导,离不开人们献身祖国的生命情操的自觉和持守,离不开人们建设祖**亲的生命活动的推动。这种流淌在民族文明长河的物质之躯、沉积在祖国发展历史的精神之体中的生命情结,是民族文明进步的生命之根,祖国发展壮大的精神之本,也是人民团结奋斗的力量之源。这种物质与精神交织互渗的神奇力量就是爱国主义。

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伟大民族精神的核心,是中华民族团结统一的精神纽带。总结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历史经验,其中十分重要的一条就是必须始终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60年来,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始终高扬爱国主义旗帜,在奋力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的伟大实践中不断赋予爱国主义精神新的时代内涵,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在未来前进的征途上,我们仍然需要正确把握爱国主义精神的时代内涵,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强大精神力量。

爱国主义是一个历史范畴,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具体内涵,展现了爱国主义的时代特征。如果说,在旧中国,爱国主义主要表现为反抗侵略,争取独立,寻求救国之路,并为之不懈奋斗;那么,在社会主义时期特别是改革开放新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爱国主义最深刻的时代内涵和最本质的时代要求。因此,用实际行动书写爱国主义新篇章,我们必须首先准确把握爱国主义的科学与时代内涵:

第一,始终坚持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与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统一,坚定不移地维护党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是用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武装起来的先进政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从成立之日起,我们党就肩负着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国家富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庄严使命。在长期的奋斗历程中,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取得了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的一个又一个伟大胜利。

第二,始终坚持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与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统一,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建立,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制度才能带来国家富强、人民幸福、民族振兴。这是新中国成立60年的历史和实践告诉我们的一个真理。

第三,始终坚持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统一,坚定不移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我们党正在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伟大事业的继承和发展,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争取民族独立、实现国家富强伟大事业的继承和发展。

第四,始终坚持爱国之情与报国之行的统一,坚定不移地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中国成立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万众一心,顽强奋斗,奋力推进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表现出强烈的爱国热情和高度的奉献精神,奏响了爱国主义的时代强音,向世界展示了中华民族崭新的精神风貌和良好的整体形象。

爱国主义是我们永远的精神支柱。团结在爱国主义旗帜下的中国人民,一定能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一切艰难险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不断夺取新的更大的胜利。

2.爱国演讲稿:什么是爱国主义 篇二

一、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是全面提高学生质量的关键

近几年来, 通过对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发现, 颇受社会欢迎、受到社会各界良好评价的大学生, 不仅专业知识比较扎实, 有一定的适应社会工作的能力, 而且政治观点比较明确, 具有较好的道德修养和比较踏实的工作作风, 表现出较高的工作积极性。这说明我国社会对高校毕业生的质量要求中, 德育占有很重要的比重。事实上, 一个青年如果没用明确的理想和信念, 没有正确的政治方向, 也很难精通各种专业知识, 并用这些知识为祖国、为社会、为人民很好的服务。所以, 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1世纪我们国家的建设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目前在校的这批青年大学生的政治思想状况及科学文化素质。这些大学生中的许多人将充实的社会、国家的各关键岗位上去。21世纪中国民族素质的提高, 社会发展的加速, 以及能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 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在德、智、体各方面的发展状况。因此, 在不断深化改革提高素质的同时, 要特别重视对大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工作。

二、在爱国主义教育中思想品德教育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德育包括范围很广, 政治理想、政治方向、道德情操、人生观、价值观, 甚至待人接物、文明礼貌等方面的教育和熏陶, 都可以包括在德育的范围内, 但爱国主义是其中的一项基本内容, 爱国主义教育是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的基础环节。

爱国主义与一个人的政治理想、政治信念、道德情操联系在一起。爱国主义是对祖国、对民族、对社会的一种强烈的历史责任感。这样一种人生追求的升华, 就成为社会主义的、共产主义的理想。我们要培养德才兼备的新世纪人才, 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他们首先意识到自己肩负的历史重任, 要他们意识到自己对家庭、对学校、对社会、对民族, 特别是对国家应尽的责任。历史上所有站在时代前列的人物, 有可能不是马克思主义者, 不是共产主义者, 但他一定是爱国主义者。历史事实证明, 一个人如果没有对国家对社会的责任感, 他根本就不可能有牺牲精神和献身精神, 也就不可能在尖锐复杂的斗争中为国家民族的独立富强去建功立业。现在有些大学生, 似乎不大愿意谈论理想, 以为这是一种空谈, 有的甚至对此采取一种嘲讽的态度。但事实上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理想, 都有自己设定的人生道路, 都有自己的追求目标。不同点在于, 一种是极端为我主义者, 以个人私利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一种是以个人的人生价值对社会对国家做出的贡献。唯我主义者以自我为核心, 对国家对社会无任何责任感。在无限膨胀的私欲得不到满足时, 就牢骚满腹, 结果分散了精力, 扼杀了他的才华和发展, 因而很难在他所从事的领域发挥聪明才智、做出贡献。而把个人价值维系于对国家对社会的高度责任感, 就很容易提高一步, 升华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想。邓小平同志在谈到培养四有社会主义新人时, 第一条就是有理想, 就是要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想。这种理想的基础首先是爱国主义。所以, 爱国主义教育是德育教育工作的基础环节, 在某种意义上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环节。

三、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要注意提高大学生的理性认识

一个时期以来, 各高等院校加强了对青年学生爱国主义教育, 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绝大多数青年大学生具有爱国热情。但是, 也有一部分大学生在爱国主义这个关系国家前途、民族命运的的根本问题上存在一些模糊认识, 立场不够坚定。大学生是有理性的群体, 对大学生的爱国主义教育应当注重理性教育, 提高他们对爱国主义的理性认识。

首先, 要加强理性教育。爱国主义是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内容, 建设有中国特设社会主义是新时期爱国主义的主题。我们要引导青年学生在深入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过程中, 加深对爱国主义的理解和认识。

其次, 要引导学生学习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和优秀传统文化。我国人民的爱国主义精神和凝聚力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发展起来的, 是有着深远的文化渊源与内涵的。青年学生只有深刻了解中华民族的光辉历史, 中华民族对人类文明的巨大贡献, 中国人民为反对外来侵略所进行的可歌可泣的斗争以及众多仁人志士的爱国事迹, 他们的爱国主义才能有坚实的根基。

四、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高校具有独特的优势和条件

第一、可以充分利用课堂教育这个主渠道, 有计划地从各不同角度、不同方面贯穿和渗透爱国主义教育, 如政治理论课可以直接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 进行邓小平理论教育;历史课可以讲中国的悠久历史, 讲历史发展过程和规律;哲学、文学课可以讲中国传统文化, 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经济与管理课程可以结合进行中国国情教育, 讲中国改革开放带来的巨大变化等。

第二、高等学校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地, 具有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和许多优秀传统, 有利于陶冶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操。

第三、可以根据教学计划中理论联系实际的有关规定, 组织和引导学生从事社会实践活动, 了解当前社会状况和国家的基本国情, 使其感受社会主义祖国前进的步伐。

第四、来自祖国各地的学生, 每个人都能从家庭和家乡的深刻变化中, 感到社会主义祖国蓬勃向上、欣欣向荣的光辉前景。充分发掘和利用这部分宝贵的爱国主义素材, 推动大家自我教育, 互相启发, 共同提高认识, 可以有效的增进大学生深厚的爱国主义感情。

青年大学生处在人生中非常重要的阶段, 正是人生观、价值观逐步形成的时期。一个人对国家对社会的高度责任感和强烈的爱国心一般也在这个时期形成。加强对大学生的爱国主义教育, 对他们的一生将发生决定性的影响。我们应当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 进行系统、科学的规划, 贯穿于培养教育的全过程中, 积极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确保爱国主义教育的实际效果。

摘要:爱国主义教育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了当前高校道德和爱国主义教育中的几个问题, 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品德。

3.爱国演讲稿:什么是爱国主义 篇三

张灏先生曾经分析过,五四运动具有复杂的两歧性取向,既有民族主义的关怀,也有世界主义的精神,二者之间有复杂的吊诡关系。五四运动固然有爱国主义的面相,但“五四”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爱国主义?它与新文化运动所掀起的世界主义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我们不妨重返历史现场,到中国近代的思想脉络与历史语境之中详加考察。

在中国思想传统之中,只有王朝与天下,并没有现代的民族国家观念。十九世纪中叶以后,中国被迫卷入弱肉强食的世界竞争体系,遂萌发民族国家意识。近代的国家,有对内与对外两个面相。对内相对于个人(国民),对外相对于世界。有意思的是,国家与个人、国家与世界的观念在近代中国是同时诞生的。

晚清所出现的国家观念,主要是国家有机体论。斯宾塞为代表的英美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和卢梭、伯伦知理(Bluntschli Johann Caspar)为典范的欧陆方法论的集体主义,虽然各自侧重的重心一在个人、一在集体,但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皆将国家看做是个体与整体紧密相联系的有机体。比起西方的影响,晚清的国家观受到日本近代思想的影响更甚。日本思想史专家松本三之介说,明治时代的日本,表现出强烈的“强调个人与国家一体化”的国家精神。明治精神虽然有以国家为中心的“自上而下的国家主义”和以国民为中心的“自下而上的国家主义”的区别,但二者都把国民与国家视为不可分割的、高度一体化的整体。深受日本明治维新精神的影响,无论是梁启超为代表的改良派,还是《国民报》、《民报》为代表的革命派,都将国家视为一个有生命的生物体,国家与国民乃一个钱币之两面,互为表里。

晚清的国家观念,按照梁启超、杨度的说法,也是一种“世界的国家”。近代中国人所理解的世界,不再是那个以天命、天道、天理为中心的儒家德性秩序的天下,而是一个中国人比较陌生的以力为中心的、生存竞争的物理世界。达尔文的进化论提供了这个新世界的整体图景: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近代中国的民族国家观念就在这种分外冷酷的世界氛围中产生。传统的天下,充满了仁义礼智的大同理想,是王朝是否具有正当性的价值尺度,而支配现代世界的最高法则,则是去价值、去理想的生存竞争,它被理解为现代世界的普遍公理。中国要图强,首先要摆脱天下大同的传统乌托邦,成为“世界的国家”,即适应这一以力为中心的世界秩序的现代民族国家。在弱肉强食的危亡局势之下,晚清社会掀起了国家主义、爱国主义和军国民教育的狂潮。从一八九五年到民国初年,那的确是一个国家主义的狂飙年代。

到了民国初年,思想界的风气发生了一些变化。数十年的国家主义狂潮,虽然打造出一个中华民国,却不是知识分子心目中的理想国度。个人为国家的牺牲,换来的是袁世凯为称帝而与日本秘密签订《二十一条》。最早对爱国心提出质疑的,是陈独秀一九一四年在《甲寅》杂志发表的《爱国心与自觉心》。他区别了中国人与欧美人爱国的不同方式:中国人将国家视为社稷,爱国与忠君同义。欧美人视国家为保障人民权利、共谋幸福之团体。陈独秀发出激烈之言:“国家者,保障人民之权利,谋益人民之幸福也。不此之务,其国也存之无所荣,亡之无所惜。……盖保民之国家,爱之宜也,残民之国家,爱之也何居。”此言一出,舆论哗然,章士钊评论说:“特独秀为汝南晨鸡,先登坛唤耳。”读者来信中痛斥陈独秀是“不知爱国”的狂徒,但不久袁世凯卖国消息传出,盲目爱国之弊为其不幸而言中,舆论遂发生转变。连清末民初鼓吹国家主义最力的梁启超,也开始自我忏悔,“痛定罪言”,检讨国民盲目爱国、与袁世凯当局共患难的惨痛教训:“今政府劝人民以爱国,其有以异于彼者能几?民将曰:国如当爱也,则爱之者其请自当道有司始。今当道有司是否以国家之休戚为休戚,而顾乃责难于吾民,浸假吾民真输其爱国之诚,安知不反为当道有司所利用以自遂其私也。”

与清末民初的民族主义狂飙不同,一九一五年开始的新文化运动开辟了一个个人主义时代。近代意义上的个人观念虽然在晚清与国家一起诞生,但晚清的个人是一集合性的概念,指的是与国家同一化的国民。到新文化运动时期,与国家分离乃至对立的个人观念出现了。当个人与国家分离,成为一个个别的、自明的、具有内在自我深度概念的时候,国家有机体论便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国民与国家不再是不可分离的有机体,而变成了目的与工具的关系。国家不再是具有神意或天意的神圣之物,也不是自然演化的历史之物,它只是一种人为的建构,一种为保护个人自由与天赋人权所设立的工具。这种功利主义的国家工具论在新文化运动时期非常流行,成为新的主流国家观。

在“五四”时期,国家工具论尚是温和的学说,最极端的莫过于国家偶像论或国家虚无论。无政府主义在当时是第一显学,不仅为吴稚晖、李石曾、刘师培这些无政府主义者所信奉,而且渗透到蔡元培、陈独秀、胡适、傅斯年等人的意识深处,使得启蒙知识分子或多或少都带有藐视国家的无政府主义色彩。陈独秀慷慨激昂地号召打破一切人间的偶像,他轻蔑地说:国家不过是一种骗人的偶像,他本身并无什么真实能力,若除去人民,单剩一片土地,国家便什么也不是。傅斯年更坦率:“我只承认大的方面有人类,小的方面有‘我’是真实的,‘我’和人类中间的一切阶级,若家族、地方、国家等等,都是偶像。我们要为人类的缘故,培成一个‘真我’。”这位五四运动的总指挥、学生爱国运动的领袖,竟然认为国家只是虚幻的偶像,只相信人类和自我?按照爱国主义的一般常理来说,是多么的不可思议。这不是傅斯年的个人看法,这段话后来被周作人在演讲中引用,并在当时广为流传。

“五四”不是简单的爱国运动,其背后有更宏大的理想支撑着爱国的信念,这就是当时最流行的世界主义。之所以如此,在晚清,除了国家主义之外,最流行的是工商救国,二者合起来便是杨度所提倡的富民强国的“金铁主义”。然而,欧战的爆发与惨烈,让中国知识分子从物质主义与国家主义这两个梦幻中惊醒。欧战之后,梁启超游历欧洲,发现过去的富庶之地,如今一片废墟,他感慨地说:“一百年物质的进步,比从前三千年所得还加几倍,我们人类不唯没有得着幸福,倒反带来许多灾难。”在列强竞争的险恶环境之中,中国自不能不讲国家主义,但国家主义却是一把双刃剑,不仅有可能病变为帝国主义,也会伤害自身。国民党内的一流理论家朱执信在《建设》杂志上发表《国家主义之发生及其变态》,认为国家主义对于个人主义有优越性,但只能作为手段,不能作为永久的生活标准,因为“国家主义有时为病的发达,则不特无益于国,抑且有害于人类社会”。国家主义虽为吾人必需,却不是吾人之绝对主张。比国家主义更重要的生活形式,乃是“近日为人所认之‘全人类社会’”,即世界主义。

然而,在欧战刚刚结束、列强虎视眈眈的二十世纪前十年,抛弃国家主义,专讲世界主义是否显得过于浪漫天真?在世界主义大潮汹涌而来的“五四”时期,有不少知识分子提出这样的疑惑。梁启超承认,“我们须知世界大同为期尚早,国家一时断不能消灭”。但他一改晚清“世界的国家”的主张,试图将国家主义与世界主义结合起来,建设一种“世界主义的国家”。这种新的国家主义与以往的民族国家至上的爱国主义不同,“我们的爱国,一面不能知有国家不知有个人,一面不能知有国家不知有世界。我们是要托庇在这国家底下,将国内各个人的天赋能力尽量发挥,向世界人类全体文明大大的有时贡献”。

世界主义对于中国知识分子来说,意味着世界大同的理想,与传统儒家的天下观有着一脉相承之处,只是获得了一种互助进化论的现代形式而已。当晚清梁启超提倡“世界的国家”的时候,虽然受到公羊三世说的影响,他仍然将世界大同视为人类未来的最高境界,但他认为“世界主义,属于理想;国家主义,属于事实。世界主义,属于未来;国家主义,属于现在。今中国岌岌不可终日,非我辈谈将来、道理想之时矣。故吾前此以清谈误国之罪,所不敢辞也。世界主义,妙则妙矣,却不适合适者生存的当今世界,因而需要“世界的国家”。杨度也有类似的看法,他将“金铁主义”同样视为一种“世界的国家主义”。 当欧战暴露出“世界的国家主义”虚妄的时候,深受儒家世界大同思想浸润的中国知识分子迅速改变了自己的想法,从“世界的国家主义”走向了“世界主义的国家”。“世界”与“世界主义”,字面相似,却意义不同,所谓的“世界”乃是一个生存竞争、弱肉强食的丛林世界,而所谓的“世界主义”则是一个天下大同、人类互助的价值理想。“世界”是物理性的、去价值、去伦理的,而“世界主义”是人文性的,具有普世性的价值取向和正义法则。

这就是“五四”时期的爱国主义,一种坚守个人主义本位、寻求人类文明进步的爱国主义。个人与人类是最真实的,国家作为中介物,作为列国竞争时期必要的手段和工具,只有在促进个性发展、推动人类文明的目标下才有其自身的意义。曾经是国家主义狂热鼓吹者的梁启超,如今相信“国家非人类最高团体,故无论何国人,皆当自觉为全人类一分子而负责任。故褊狭偏颇的旧爱国主义,不敢苟同”。傅斯年更明确地说:“我们在这个世界上,并不仅仅是一国的人,则是世界的市民。在现代的时代论来,世界的团结,还要以民族为单位。所以我们对于公众的责任是两面的,一面是一国的市民,一面是世界的市民。”创办少年中国学会的王光祈在阐述学会宗旨时特别提到:“‘中国’二字应解释为地域名称(place)……不是指国家(nationg)而言。我是一位梦想大同世界的人,我将中国这个地方看做世界的一部分,要想造成世界大同的地位,没有国界的存在。我们为人类谋幸福的活动,原不必限于中国境内。”正是五四运动前夕对欧战的反思所产生的“世界主义的国家”观念,使得一场抗议西方强权的爱国运动,超越了狭隘的民族国家立场,具有了普世性的正义价值和理想目标。

在“五四”时期,世界主义压倒国家主义,被认为是“新世纪”中的“新潮流”。这并非梁启超、陈独秀、傅斯年等个别人的理念,而是“五四”时期普遍的思想现象。一九一九年五四运动前夕,北京大学一批具有爱国主义情怀的学生创办《国民杂志》,蔡元培校长大表支持,不仅予以经费援助,并且亲自为之作序。他肯定学生的爱国热忱,但又提醒说,比较起国家,有更高的世界主义标准:“所谓国民者,亦同时为全世界人类之一分子,苟倡绝对的国家主义,而置人道主义于不顾,则虽以德意之强而终不免于失败,况其他乎?愿《国民杂志》勿提倡利己的国家主义。”蔡元培的忠告影响了一代年轻人,“五四”时期的北大学生胸怀是宽广的,将人类的利益视为比国家利益更高的价值。一九二○年初创刊的《北京大学学生周刊》在《发刊词》上明确宣布:“中国是世界的单位,……所以应该明白宣布‘凡有利于一国而不利于世界者不为’。”《浙江新潮》杂志在《发刊词》中说:本刊反对国家主义和地方主义,浙江“为全世界全人类的一部分,我们因为环境的关系,不得(不)谋一部分人类的发展,以助全人类的发展”。“五四”时期的青年人就是这样不以一国一域为沟壑,他们以世界主义的胸怀,以全人类的视野,作为自己的理想目标,投身救国运动和社会文化的改造。

当个人与世界的中介物国家淡化之后,“五四”的个人主义与世界主义便发生了直接的沟通。以提倡“人的文学”而出名的周作人说:“这文学是人类的,也是个人的,却不是种族的、国家的、乡土的及家族的。” 他像傅斯年一样,将人类与个人之间所有的中介物,从民族、国家到乡土、家族,通通视为虚幻的偶像,唯一真实的只有个人与人类。个人是人类的一分子,而人类又是由各种具有个性的自我组成的。人类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形成了“五四”时期所特有的“大我”与“小我”:个人无法独善其身,自证其人生意义,个人(“小我”)只有在人类(“大我”)之中才能得以完善,实现自我之价值。“大我”与“小我”的观念虽然是渊源自中国的古代思想传统,但传统的“大我”是超越的、德性的宇宙(天命、天道或天理),到“五四”时期彻底转化为世俗的人类和历史:个人的“小我”只有融入人类进化的历史“大我”之中,才能实现永恒,获得其存在的意义。胡适在阐释自己的人生观时说:“我这个‘小我’不是独立存在的,是和无量小我有直接或间接的交互关系的;是和社会的全体和世界的全体都有互为影响的关系的;是和社会世界的过去和未来都有因果关系的。”

作为“大我”的人类世界,虽然以个人(“小我”)为基础,鼓励个性的自由发展,但世界要比个人在价值上高一个层次,而且规约了个性的发展。周作人在“五四”时期鼓吹“新村主义”,提倡年轻人自由组合,遵循自己的理想形成共产主义式的社群。按照他的设想,“新村的理想的人的生活,是一个大同小异的世界”,“一方面是人类的,一方面也注重是个人的”。每个人,不管其来自什么地方和家族,都在新村里面自由发展其个性,“不过这小异的个性,不要与大同的人性违反就好了”。“五四”时期的个人主义,不是“什么都行”的后现代主义,个性的背后有对人性的普遍理解,有天下大同的全球价值,即所谓“大同小异”的理想世界:“小我”不妨自由发展,却共享同一个世界、同一份价值和同一个“大我”。

那么,“五四”时期的世界主义究竟意味着什么?欧战结束之后,中国知识界、舆论界一片欢欣鼓舞,最流行的一句话便是“公理战胜了强权”。欧战被中国知识分子普遍认为是公理的胜利。“五四”时期的世界主义不是一个空洞的口号,在其背后有公认的全球价值,那就是公理。晚清以来的民族主义存在着公理主义与强权主义两条不同的脉络,根据王中江的研究,公理主义的民族主义以严复为代表,相信物竞天择的进化过程不仅是富强(力)的竞争,而且也是文明(智与德)的进步;而强权主义的民族主义以梁启超为代表,认为自由与权利皆来自于力,来自于强权,强权即公理。梁启超在一九○一年直言道:“自有天演以来,即有竞争,有竞争则有优劣,有优劣则有胜败,于是强权之义,虽非公理而不得不成为公理。民族主义发达之既极,其所以求增进本族之幸福者,无有厌足,内力既充,而不得不思伸之于外。故曰:两平等者相遇,无所谓权力,道理即权力也;两不平等者相遇,无所谓道理,权力即道理也。清末民初弥漫在中国的国家主义狂潮,更多地实践梁启超这一路强权主义:崇尚力,崇尚富国强兵,崇尚军国民教育。国家主义的背后,是一种价值虚无主义,国与国、文化与文化、文明与文明之间在价值上不可通约,人类社会缺乏普世价值,唯一可以比较的是价值虚无的国家实力,文明的冲突便是力的竞争,是物质与权力的较量。以物质主义为基础的强权主义到了民国初年,逐渐显示出其弊端。民初以来的国内情势,物质至上,强权横行,道德价值式微,社会几乎成为一弱肉强食的霸道秩序。杜亚泉在《东方杂志》上悲愤地说:“今日之社会,几纯然为物质的势力,精神界中,殆无势力之可言,……盖物质主义深入人心以来,宇宙无神,人间无灵,唯物质力之万能是认,复以惨酷无情之竞争淘汰说,鼓吹其间,……一切人生之目的如何,宇宙之美观如何,均无暇问及,唯以如何而得保其生存,如何而得免于淘汰,为处世之紧急问题。质言之,即如何而使我为优者胜也,使人为劣者败者而已。如此世界,有优劣而无善恶,有胜败而无是非。”

一九一五年开始的新文化运动,一个重要的主题便是反思晚清以来的国家主义狂潮,批判强权背后的价值虚无主义。世界主义之所以在“五四”时期流行,最重要的乃是重建公理,重新确认普世性的全球价值,作为中国与世界秩序的共同基础。公理作为一种代替了传统天理的近代世界观,在晚清民族主义狂潮的背景下,被更多地解释为物竞天择、优胜劣败的竞争进化论。到了“五四”时期,公理被重新赋予了与启蒙思想接轨的价值内涵。什么是公理?陈独秀在《每周评论》发刊词上一言而蔽之:“凡合乎平等自由的,就是公理。”当中国知识分子将欧战的胜利视为公理战胜强权的时候,同时也意味着他们不再相信晚清以来的强权主义,重新确立了公理作为秩序正当性的价值尺度。中国与西方国家的差距,不再是物质的实力或国力的强盛,而是文明的程度,是否建立了自由、平等的文化与制度。新文化运动所传播的这一启蒙价值观,深刻地根植到爱国学生的内心深处。当五月四日北京学生走上街头,聚集在天安门广场,争取的不是狭隘的国家权益,而是普遍的公理,他们不仅为民族的利益外抗强权,同时也是为普世性的全球价值而抗争。代表五四运动核心精神的《北京学界宣言》中说得很明白:“夫和议正开,我等所希冀所庆祝者,岂不曰世界上有正义,有人道,有公理。归还青岛,取消中日密约、军事协定,以及其他不平等之条约,公理也,即正义也。背公理而逞强权,将我之土地由五国公营,侪我于战败国如德奥之列,非公理、非正义也。”

巴黎和会上列强的霸道和自私,虽然让陈独秀大为失望,认为是强权战胜了公理,不再相信威尔逊是维护公理的“世界上第一个好人”。但他并没有退回到晚清的强权主义立场,退回到价值虚无主义。他所放弃的只是由西方列强主持公理的幻想,而不是公理本身。从巴黎和会的失败,陈独秀意识到,要避免弱肉强食的世界大战之再演,“非改造人类的思想,从根本上取消这蔑视公理的强权不可”。但他放弃了过去用非暴力的不抵抗主义追求公理的幻想,改而用“强力维护公理”:“我们不可主张用强力蔑弃公理,却不可不主张用强力拥护公理。我们不主张用强力压人,却不可不主张用强力抵抗被人所压。”

陈独秀的这一“用强力维护公理”,是杨度思想的进一步发展。杨度在晚清敏锐地观察到:“中国今日所遇之国为文明国,中国今日所处之世界为野蛮之世界。”因为西方文明国家内外政策是矛盾的,“今日有文明国而无文明世界,今世各国对于内皆是文明,对于外皆野蛮,对于内唯理是言,对于外唯力是视。故其国而言之,则文明之国也;自世界而言之,则野蛮之世界也。何以见之?则即其国内法、国际法之区别而可以见之”。为了与诸文明强国对抗,杨度提出了文明和野蛮(强权)的双重对策:“中国所遇者为文明国,则不文明不足与彼对立,中国所居者为野蛮之世界,不野蛮则不足以图生存。”杨度的文明与强权二元论思想,文明对内,野蛮对外,二者之间并无主次差异。但深信启蒙价值的陈独秀,虽然经历了巴黎和会的幻灭,却依然相信公理的价值,相信自由平等的终极目标,强权不是目的本身,只是实现公理的手段而已。五四运动之后这种以世界主义为目标的国家主义与晚清的“世界的国家主义”不同,虽然意识到现实世界是一个强权横行的丛林世界,但依然坚守公理和大同的理想目标,国家主义不再是现实目标本身,而只是实现公理的策略性手段。

当抗议巴黎和会列强的爱国运动声浪日益高涨之际,陈独秀在《每周评论》上发表了《我们究竟应不应当爱国》,延续五年前《爱国心与自觉心》的思路,提醒国人爱国不是盲目的、无条件的,要以理性作为感情冲动的基础。他说:“要问我们应当不应当爱国,先要问国家是什么。……我们爱的是人民拿出爱国心抵抗被人压迫的国家,不是政府利用爱国心压迫别人的国家。我们爱的是国家为人谋幸福的国家,不是人民为国家做牺牲的国家。”陈独秀的这种“理性爱国主义”背后所坚守的理性,正是以平等和自由为价值尺度的公理。

“五四”是一个充满了理想主义色彩的浪漫年代,知识分子们虽然屡经挫折仍坚守公理,坚守那个时代的灵魂:世界大同的理想。在天安门广场庆祝协约国胜利大会的演讲上,蔡元培称欧战的胜利标志着“黑暗的强权论消灭,光明的互助论发展”,“黑暗的种族偏见消灭,大同主义发展”。一个光明的世界大同展现在眼前,令五四知识分子兴奋异常。他们之所以如此乐观,乃是相信一个“新纪元”、“新时代”、“新潮流”到来了。在一九一九年元旦之际,李大钊热情洋溢地宣告新纪元来了:欧战、俄国革命和德奥革命的血,“洗来洗去,洗出一个新纪元来,这个新纪元带来新生活、新文明、新世界”。从前讲优胜劣败、弱肉强食,“从今以后都晓得这话大错。知道生物的进化,不是靠着竞争,乃是靠着互助。人类若是想生存,想享幸福,应该互相友爱,不该仗着强力互相残杀”。本来乏人问津的克鲁泡特金的《互助论》,也变得畅销起来。古代儒家的世界大同理想,经过互助进化论思想的催化,发酵为现代的世界主义乌托邦。“五四”知识分子的世界图景依然是进化论的世界观,但与清末民初相比较,推动人类进化的因素,不再是竞争,而是互助,不再是金与铁,而是道德与精神。世界大同的理想被重新赋予了现代秩序的正当性。梁启超热情洋溢地说:“我国人向来不认国家为人类最高团体,而谓必须有更高级之团体焉,为一切国家所宗主,即所谓天下。……此种广博的世界主义,实我数千年来政治论之中坚。”不仅是互助论,连“五四”时期谈论最热烈的民主,也被赋予了世界大同的意义。李大钊告诫青年说:“我们神圣的青年,应该知道今日的Democracy,不仅是一个国家的组织,乃是世界的组织。这Democracy,不是仅在人类生活史中一个点,乃是一步步的向世界大同进行的一个全路程。”“五四”时期所追求的各种价值:自由、平等、民主、正义,条条道路通罗马,万条溪流奔大海,最后都归向了世界大同的最高理想境界。

当二十世纪的中国深受乌托邦的戕害,到世纪之末反思和批判乌托邦成为思想界主流的时候,我们虽然承认所谓“革命乌托邦”的现代起源来自“五四”的各种理想主义、浪漫主义情怀,但不得不厘清:后来的变质与“五四”时期的世界主义乌托邦,全然不可同日而语。世界主义乌托邦一反强权政治的铁血规则,超越了国家主义的狭隘目标,内涵着不同种族、国家与人民所共同追求的全球价值。康德当年设想的“世界永久和平”也是一种世界主义的乌托邦,它鼓舞了二十世纪最伟大的政治哲学家罗尔斯(John Rawls)提出了实现全球正义的“现实的乌托邦”《万民法》。当民族主义、国家主义在近代崛起之后,人类社会需要世界主义的乌托邦主持全球正义,制约国家主义过度发展所带来的紧张和冲突。乌托邦是一套普世性的全球价值,是人类社会得以生存发展的共同规约。具有世界主义浪漫情怀的五四知识分子,他们的胸怀何其博大,不以一国一族的利益为沟壑,他们追求的是“世界主义的国家”和以普世性的全球价值为依归的民族崛起。这就是“五四”的爱国运动,具有世界主义理想的爱国主义。

不过,“五四”的这种以世界主义为情怀的爱国主义犹如昙花一现,到一九二二年以后,世界主义乌托邦逐步幻灭,民族主义重新抬头。曾经占主流的“世界主义的国家”观念不再有市场,代之以反对帝国主义列强为号召的反抗型民族主义思潮。曾经一度低沉的孙中山借助第三国际的支持和国共合作的新局面,重新掌握了民族主义的话语主导权,他强烈批评“五四”时期流行一时的世界主义,将之等同于古代中国的天下主义,说满清之所以征服中国,乃是明代的读书人接受了这套世界主义理想,暗示世界主义行之于今日,会亡国灭种。孙中山所提倡的民族主义具有强烈的种族认同和国族文化色彩,与其倡导的民权主义在理论上存在着断裂和游离。不过这种诉诸于种族与国粹的民族主义恰恰迎合了国内日益高涨的政治运动的需求,一场即将到来的大革命需要共同的敌人,也需要共同的立场,反抗型民族主义为整合各阶层的政治热忱提供了公共的意识形态。而一九二五年五卅惨案的发生,为国民大革命拉开了历史的序幕。

“五四”终于结束了,一个新的民族主义时代到来了。爱国狂飙如脱缰之野马,从此一发而不可收,奠定了二十世纪上半叶中国历史的最终结局。

4.爱国是什么 篇四

爱国是什么?爱国是一种信念,是一种坚不可摧的性念,是一种永远不会随时间的推移而消磨,随历史变迁而消失的信念。

正是因为有了这种信念,三闾大夫屈原创造了《离骚》,投身汨罗江却无怨无悔;辛弃疾虽一生官卑职小,但到死仍不忘其北伐事业;孙中山先生推翻满清,建立民国;赵一曼坚持在东北抗击日军,视死如归;正是因为有了爱国精神,才有了古今中外的如此多的仁人志士。

爱国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具有的精神品质,关于圆明园是否重建的问题,大多数人支持不重建。原因何在,就是因为圆明园是我国的一大国耻,留下它,是为了给国人以警醒,让国人知道:吾辈当不忘国耻,时刻有爱国精神,以为国争光效力为己任。

试问,看到这儿,你明白爱国是什么了吗?

5.张千帆什么是真正的爱国主义 篇五

一、引言——“爱国”的用途与误用

在世界日趋一体化的时代,传统的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逐渐成为明日黄花。[1] 如果处于蒙昧状态的人类原本没有国家,如果现代交通和通讯技术正在(哪怕是极为缓慢地)将整个地球缩小为一个“村庄”,那么过去曾被奉为至上的民族和国家只是社会进化的一个片段而已。就和人一样,有生必有死;“民族”或“国家”作为一种历史虚构,或许是不值得不遗余力抓住不放的,更不值得为了“爱国”还是“卖国”而打个你死我活。但在近代,爱国主义成为中国第一大天经地义的信条,有着“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神奇威力。一旦被标榜为“爱国者”——如岳飞、文天祥或林则徐,就青史留名、千古不朽;一旦被戴上“卖国贼”的帽子——如当年出面签定条约“丧权辱国”的琦善(在相当一段时间里甚至包括李鸿章),则注定面临着万劫不复之境,不论历史真相如何都为万人所指,纵然跳入黄河也洗不清。“爱国”与“卖国”作为黑白两顶相辅相成的大帽子,承载着历史的千钧之重,足以震慑世人肝胆,令其“战战兢兢”、“危言行孙”。

尽管自我标榜的“爱国者”可能言之凿凿,但是“爱国主义”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却不容易说清楚。更近的不说,笔者且以发生在中国本土上的一起标准的“抗日救国”事件为例。史书上都记载,国民党军队为了阻拦日军进攻,于1938年在花园口人为决口,造成黄河大改道,受灾面积5.4万平方公里,受灾人口达1250万人,死亡89万人,而日军伤亡竟只有上千人!即便这种做法可能一时阻挡了日军的进犯,[2] 难道这就是“爱国”吗?不要忘记,即使是震惊中外的南京大屠杀,日军也仅杀戮了30多万中国人,和“国军”的这一惊人举措给中国平民所造成的灭顶之灾相比只是小巫见大巫。[3] 这种行为在本质上究竟是“爱国”还是“卖国”,恐怕得看我们究竟如何定义这些充满感情色彩的很难界定的概念。如果爱国就是为了“中国”的门面、国土的完整,那么黄河决口不失为“爱国”行为——至少其初衷是“好的”,只是后来证明得不偿失、徒劳无功而已;但如果爱国是指“以人为本”——爱惜这个国家的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安全,那么这种行为不仅不是“爱国”,而且有可能是在“卖国”了。笔者并不是在鼓吹“好死不如赖活着”——如果人民自己情愿,完全可以“誓死不当亡国奴”,为了维护自己和国家的尊严而奋战到最后一人;但是外人似乎没有什么正当理由强求当地居民这么做,政府更不能在人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抵制侵略的名义给他们带来意想不到的巨大灾难。

上例表明,即使对于抵御外国侵略这类看似天经地义的爱国主义主题,爱国和卖国仍然可能是很难区分的。如果明知本国部队无力保卫一座城池,而徒劳抵抗肯定会招致入侵者的屠城,那么究竟应该是抗争到底还是不战而降呢?这是一个很困难的道德选择。笔者无法论证哪一种选择是“正确”的,而只想说明情绪化的宣泄是不负责任的。但及至今日,盲目的“爱国主义”情绪仍然被作为某些激进的反人类行为的道德资源。虽然发生在异国,最近的伊拉克战事以及恐怖主义袭击还是为国内的爱国主义或民族主义情绪提供了一个宣泄的场所。在网上评论中,一些网民们对于英国、埃及以及伊拉克国内为新政府服务的美国“走狗”遭遇人为不幸表示幸灾乐祸。[4] 但他们似乎忘记了,“人肉炸弹”是不长眼的;当它们在地铁或马路上爆炸的时候,谁能保证遭遇不幸的人都是“走狗”?况且如果伊拉克人民在新的体制下真的能过上自由、民主与和平,他们的合作或参与又有什么错?我们又有什么权利要求他们回到萨达姆的时代?!

不可否认的是,就和任何意识形态一样,爱国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也有其独特的功用。正如阿克顿指出:“爱国主义之于政治生活,一如信仰之于宗教,它防范着家庭观念和乡土情结,如同信仰防范着狂热和迷信。”[5] 事实上,爱国主义之所以成为一种不可挑战之信仰,无非是因为中国在近代因战败而受到列强的种种屈辱。从文化进化论来说,爱国主义是一个民族在困境——尤其是外来压力——下的自然反应。一个真正强大的民族一般不会如此在意区区几个不足道的“卖国者”,他们也没有能力造成实质性伤害。但一个失败的民族不仅面临着外部的压力,而且对内也面临着分崩离析的危险。在这个时候,“爱国主义”可以说是一个一箭双雕的法宝:它既能整合民族内部的力量,平息内耗与纷争,又能藉此有效抵御外部的侵略。且不论它政治上正确与否,爱国主义对于一个民族的起死回生可以是一种颇有功效的兴奋剂。

然而,既然处于“真理”的范畴之外,爱国主义就不是什么天经地义的“正确”的东西。[6] 就其社会功用来说,它既然有能力做“好事”,那么也就必然有可能做“坏事”。事实上,笔者不能肯定它在中国历史上发挥的积极作用必然多于其消极作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原本良好或无辜的初衷往往会被“创造性转化”为罪恶的结果。这在中国历史上是屡见不鲜的。作为意识形态的爱国主义尤其容易被情绪化,甚至可能为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成为其铲除异己、实行专制的工具。[7] 因此,爱国主义究竟是什么——这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笔者并不认为爱国主义必然意味着非理性的情绪化,甚至也不认为即使是情绪化的爱国主义必然是不好的,但盲目的爱国主义确实是危险的。笔者只是坚持认为,当我们主张一种理念(譬如某某主义)的时候,这种主张本身必须有清楚的意义,而不能只是一种含混不清的情绪,否则确实很容易误入歧途并造成始料未及的后果,或为已造成灾难性后果的政策失误提供正当性辩护,使整个民族在一片“爱国”的喧嚣声中丧失正视和反省自身不足的能力。

本文旨在澄清“爱国主义”的意义,消除这个概念曾引起的种种误解。在历史上,爱国主义是和主权至上联系在一起的。本文的一个目的是促使两者“脱钩”:爱国并不是国家主义者的专利,自由主义者、和平主义者和功利主义者完全也可以爱国。事实上,本文通过方法论的个体主义论证,主权至上的爱国主义是空洞和虚假的,最后往往导致误国甚至害国;真正的爱国主义必然以人为本位,高扬人权、和平与自由,坚持国家和政府的最终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保障和促进人民的实质性利益。只有站在人本主义基础上,才可能坚持真正的有意义的爱国主义。

二、“爱国”之本是爱人——从方法论个体主义看“国”的本义

“爱国主义”的问题首先是在于“国”,其次才在于“爱”。[8] “爱国”,首先要明确爱的对象究竟是什么;否则,对象弄错了,可能导致缘木求鱼甚至“失之毫厘、差之千里”的后果,以至“爱”得越深、害处越大。本文认为,要正确理解“国”,首先必须坚持方法论的个体主义,避免陷入整体主义的误区。当然,明确了“爱”的对象之后,还要注意“爱”的方式;否则,错误的方式同样会造成事与愿违的结果。

方法论的个体主义(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是和整体主义(holism)相对的一种研究思路。整体主义强调事物的内在联系,并坚持整体——宇宙、社会或人体——是一不可分割并不可约化为其组成部分(如社会中的个人或人体中的器官)的有机体,否则就像“盲人摸象”那样割裂了事物之间的联系,破坏了有机体的本来面目。[9] 虽然整体主义思维有其一定的合理之处,但推到极端就可能导致危险的社会后果。[10] 个体主义虽然承认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但坚持整体是由相互联系的个体组成的,且只有被分解为更细小的组成部分并分析不同部分之间的联系才能获得认识;[11] 泛泛地谈论“整体”在理论上没有意义,在实践中则可能是危险的,因为它可能被用来支持一些本来在更细致的分析面前站不脚的观点。因此,凡是谈到宇宙,就不能不具体分析宇宙的组成部分;谈到社会或国家,就不能不把着眼点放在组成这些整体的众多个人;谈到人体,就只能深入到人体中去研究人的大脑组织、器官、循环系统等等,而不是抽象地谈“人”。把这些器官按一定方式组织到一起,你就获得了一个“人”;把众多的人通过某种经济、政治、道德与法律关系组合起来,你就构成了一个特定形态的“国家”。国家并不是什么深不可测的神秘之物,它无非由是处于特定法律和政治关系的个人组成的实体;忽略了个体,也就不可能有意义地谈论国家。[12]

但在中国这样一个专制传统极为悠久的国家,“国”作为一个整体概念被不假思索地接受了,而且被认为是代表了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力,完全压倒了私人个体。[13] 但事实上,这种抽象意义上的国家纯粹是一个虚构,因为它不代表任何实在的人;要使“国家”像在中国那样行使那么大的权力,其背后还必须有一套关于国家运行的具体理论(譬如古代儒家的或现代执政党的理论)。这套理论决定了究竟是谁通过什么方式行使这个国家的实际权力。没有它,“国家”就成了一个没有实际意义的幽灵,不能对人的实际生活发挥任何作用(好的或坏的)。就和“徒法不足以自行”一样,没有具体的人支撑的“国家”同样是空洞的。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国家事实上是一个具体化和个体化的东西:具体的人在合法或不合法地代表这个“国家”行使着权力。因此,国家的整体主义观念其实只是一个迷惑人的假象。如果对它不加质疑地接受,那么它的作用就是提供一种迷人的烟幕,麻痹人们的防范意识,进而允许某些人在这个烟幕背后以国家的名义堂而皇之地干一些见不得人的勾当。这是为什么大凡专制主义国家都存在着一套使专制行为合法化的整体主义理论,[14] 而整体主义思维的害处也在中国最大程度地体现了出来。既然如此,我们在谈论爱“国”之前,就不能不先弄清楚“国”的含义究竟是什么,也不能不充分认识到整体主义思维的局限性并警惕其可能产生的危害。只有借助方法论的个体主义,才能避免陷入整体主义的误区。在方法论的个体主义面前,国家的虚假光环顿时消失了。根据个体主义的定义,国家不是别的,就是处于一定政治和法律关系的人的集合体。因此,所谓爱这个国家,不是指别的,只能是指“爱”这个国家的人。[15]

但究竟“爱”谁呢?诺大一个国家,可是什么人都有:既有圣人君子,也有平常百姓,还有十恶不赦的罪犯!显然,不可能要求人们爱这个国家的每个人。我们平时所说的“爱国”,实际上只是指“爱”这个国家的绝大多数人。之所以如此,盖由于人成长、生活在一个特定的社会,必然和其中许许多多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交流。一旦脱离了原始的蒙昧状态,文明社会就注定离不开社会分工。看看现代社会的人每天生活的必需品,都不是由个人劳动完成的,而是通过社会分工和市场交换形成的复杂网络提供的。正是这种物质和精神上的交流维系了文明社会,使其中的个人过上健康、安全、舒适的生活。在这个意义上,每个人都依靠这个社会的其他人而活着;久而久之,便自然对其长年生活的人和土地产生了一种依恋的情感,使人乐意为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至少不做损害社会其他人的事情。[16]

这是为什么当年苏格拉底即使在认为雅典陪审团判处自己死刑不公正的情况下,仍然拒绝逃亡他国,因为如果认为对自己的惩罚不公正就逃避按照法律程序做出的惩罚,那么城邦的法律制度就丧失了效力,而这对于城邦的人民来说显然是莫大的伤害。苏格拉底之所以平静地接受了他本不应该接受的死亡,不是因为他屈服于雅典陪审团的不公正判决,而正是出于他对生于斯、长于斯的雅典城邦的热爱。[17] 苏格拉底是因为鼓励年青人反思和挑战当时的社会传统及其思想基础而被处死的,[18] 而他选择死亡的理由最终证明他是一位真正的爱国者。

三、爱国的例证:社会功利主义与和平主义

根据上述定义,既然爱国主义是指爱这个国家的大多数人,那么几乎立刻可以断定社会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也必然是爱国的。根据边沁和密尔的经典论著,[19] 社会功利主义主张国家应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greatest happiness for the greatest number)。无论是个人行为还是国家行为,都应该最有效地促进社会的整体利益,也就是所有个人利益之和。在这个意义上,功利主义只是方法论个体主义的一种简化,它将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定义为个人利益的线形叠加。既然功利主义要求人们尊重并促进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大多数人的利益也就是国家的根本利益,因而功利主义者一般也可被认为是爱国主义者。

然而,社会功利主义者又不是狭隘的爱国者。由于功利主义以社会为基点,因而它是超越国家和国界的。因此,当不同国家和地区发生冲突的时候,功利主义者未必站在本国的立场上,盲目支持本国政府或人民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功利主义坚持一种普世性的视角,平等对待本国和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利益,并要求国家的政策或行为不仅有利于本国人,而且有利于所有人。在这个意义上,和自由主义等普世性哲学一样,功利主义也具有国际主义倾向。

中国的墨家可以作为一个经典的例子。孟子对墨子的总结很准确:“墨子兼爱,摩顶放踵利天下。”[20] 尽管墨家理论并没有发展到边沁和密尔那么系统,也没有那么明确地提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这样的公式,但其功利主义倾向是十分明显的:“仁人之事者,必务求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今吾本原兼之所生,天下之大利者也;吾本原别之所生,天下之大害者也。”[21] 在那个年代,墨家能将考察的视角放在平民百姓的利害关系上,而不是“仁者无敌”之类空洞的说教,[22] 应该说是极为难能可贵了。

也正是站在平民立场上,墨子主张天下和平、反对并谴责几乎以任何名义的战争,因为在专制国家,几乎所有的战争都是由统治者的野心发动的,对普通老百姓则有百害而无一利。“今若夫攻城野战,杀身为名,此天下百姓之所皆难也。„„况于兼相爱、交相利,则与此异!”[23] “国家发政,夺民之用,废民之利。若此甚众,然而何为为之? 曰:我贪伐胜之名,及得之利,故为之。”[24] 谁贪图胜利、领土、权力之虚名?无非就是当时大大小小的封建诸侯。战争对于他们来说是扩大财富、疆土和权力的手段,流血和死人的代价则由平民百姓来承担,又何乐而不为?抛开御用文人为战争搜寻的各类托词不谈,战争对于墨家来说在本质上就是杀人而已。因此,“杀一人,谓之不义,必有一死罪矣。若一词说往,杀十人,十重不义,必有十死罪矣;杀百人,百重不义,必有百死罪矣。当此天下之君子皆知而非之,谓之不义。”[25] 事实上,“君子”未必如此清楚这套并不难懂的道理。这正是为什么墨子不惜“摩顶放踵”,为了让封建君主“放下屠刀”而奔走呼号。[26]

现在设想墨子试图说服本国的君主为了人民——包括本国和邻国人民——的利益而放弃战争,他是否应该被贴上“卖国”的标签呢?在狭隘的“爱国主义”看来,他似乎显然是在损害本国的利益。但即使限于本国利益而言,即使战争胜利了,疆土扩大了,统治者的野心和虚荣满足了,老百姓除了充当炮灰并承担战争的成本之外,真正能从战争中得到什么?对于这个根本问题,墨子朴素的功利主义学说提供了一个难以辩驳的解答:尤其在专制国家,几乎所有战争都是对国家(也就是人民)利益的损害,因而一个真正的爱国者也必然是一个和平主义者。

四、“爱国”不等于“爱政府”

既然爱国主义是指爱这个国家的人,那么爱国就不一定意味着“爱”管理这个国家的政府。虽然政府代表着这个“国家”,甚至在某种意义上代表着这个国家的“人民”,但是政府作为一个实体并不等同于“国家”,更无法代表国家的每个人。因此,“爱国”显然不等于“爱政府”。如果说“爱国”可能是一种自然的情感,政府是否值得“爱”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本身的作为。事实上,如果一个专制政府屡屡坑害、鱼肉百姓,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爱国主义所要求的显然不是“爱”这样的政府,而是恰好相反。

上述推理体现了一种契约论的逻辑:“爱”不是盲目的,而是多多少少建立在互惠的基础上。人之所以爱国,社会之所以有权利要求人爱国,正是因为这个社会或国家对个人的成长和发展赋予了必不可少的机会。人在出生之初是不可能像契约论所说的那样选择自己生活的社会,而在成人之后选择自由又受到了道义上的约束。正如洛克指出,一个人在接受了社会的养育之后,就等于默认了接受这个社会的基本规则,因为正是这些规则为社会提供了一套基本秩序,使人能够在安全和健康的环境下顺利成长。[27] 作为回报,个人也应该对这个社会给予一份关爱,或至少是选择不损害他人利益的生活方式。在这个意义上,“爱国”并不一定是完全无私的;尽管社会在潜移默化中(而非通过有意识的功利计算)形成了爱国情感,但这种“爱”其实是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互惠交流过程中自然产生的,就和子女和父母在长期生活过程中自然产生的家庭之爱一样。如果没有这种过程,或者这种过程并不是在和谐与互爱的大环境中进行,而是充满着争吵、压制、斗争甚至暴力,那么可以想象无论是家庭之爱还是国家之爱都不会产生,而我们似乎也没有什么理由要求人去爱家或爱国。[28]

除了个别极端的例子,[29] 个人应该感受到社会的恩惠,因为没有社会交流,文明生活就不存在,我们只能回到茹毛饮血的野蛮时代。在这个意义上,“爱国”可以说是绝对和无条件的。但是对于政府,这份感恩就没有那么可靠的存在基础了,因而“爱政府”必然是有条件的。政府本身并不直接创造社会财富,它的作用是为社会财富的创造和积累提供一个稳定的制度环境。虽然政府的存在对于社会的安定和繁荣是不可少的,但它毕竟是靠纳税人的钱供养的,因而即使政府达到了高效廉洁的理想状态,那也只是做了其份内的事情,是无须感恩戴德的。如果特定的政府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那么它显然没有权利获得任何尊重;相反,正当的做法是将它选下来。当然,开创契约论的霍布斯认为人的自然状态是如此悲惨,以至任何将社会带入文明状态的政治统治都比各自为战的野蛮状态更好,因而为了保证社会的安定,政府可以(甚至必须)是专制的。[30] 但如果要坚持专制,霍布斯的前提假定必须是民主政府必然不如专制政府稳定,而近代政治的发展历史证明这个假定显然是不成立的:自由民主制度至少在某些地区巩固下来,且因为它有助于通过和平(法治)的方式及时发现并解决社会争端,这种制度事实上更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31] 因此,尽管社会必然需要一个政府,但它显然没有必要饥不择食地选择一个专制政府,并误以为没有更好的选择而对其诚惶诚恐、顶礼膜拜。[32] 政府统治是一种权力,但更是一种义务,而一个没有尽到义务的政府显然是不值得爱戴的。

然而,中国的儒家传统进一步将家庭关系扩大到国的层次,将地方官员作为人民的“父母官”,[33] 于是在政府和社会之间加入了一层似乎是天然的血缘关系:既然官员有义务“爱民如子”,那么人民作为“子女”当然也有义务孝敬、爱戴自己的“父母官”。这种官民关系是建立在儒家关于“君子”和“小人”的行为二分法之上:绝大多数“民”事实上都是自私自利、不能自治的“小人”,因而需要政府的管束,[34] 而儒家自我赋予的使命就是将“君子”输送到政府系统中去。这样,政府在道德上优越于社会一般人,而老百姓则只有仰仗明君、良相、清官才能过上安定的日子。在儒家的图景中,民主不仅不可行,也是不可取的,因为“小人”的统治显然不如“君子”的统治,而历史上的宫廷斗争似乎也证实了儒家关于“小人”坏事的预言。[35] 但在现代人看来,儒家的预言只不过是一种没有意义的“自我肯定”(self-prophecy)而已:几乎所有关于宫廷斗争的事例其实都是由于中国自身的政治制度造成的,而由于缺乏外部制约,这种制度本身就给“小人”专权创造了诸多机会。在今天看来,儒家关于“君子”和“小人”的绝对区分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任何特定的人都是天使和魔鬼的混合体,都有理性自私的一面,因而在掌握权力之后都有滥用权力(也就是将公权力占为己有)的可能。儒家的“德治”并非不重要,也未必绝对不可能,但纯粹依赖德治的社会成本将是巨大的。[36] 且西方和某些东方国家或地区的经验也表明,构成社会大多数的“小人”们是可以统治国家的,至少可以通过选择他们的代表来形成国家的基本政策和法律。[37] 事实上,中国当今形形色色的腐败事例表明,没有“小人”的制约,即使“君子”在掌权之后也会变质,甚至变成肆无忌惮搜刮社会财富的罪犯!

因此,“家”和“国”是不能相提并论的。政府并不是什么“父母官”,人民也没有爱戴政府的天然义务。儒家之所以要求子女无条件地孝敬父母,主要是因为子女受了父母的生育和养育之恩;[38] 在当时乃至今天的社会结构中,家庭承担着抚养子女的主要义务,而这是子女和父母都无法选择的事实。这是为什么即使家境贫困,即使父母按照社会标准来说不那么称职,子女仍然有孝敬的天然义务。[39] 儒家的错误在于将这一层关系的范围扩大到国家,在政府和人民之间其实并不存在任何天然关系。事实上,他们之间的关系正好相反:不是政府造就并养育了人民,而是人民造就了政府,并通过纳税或其它方式维持政府的存在和运行。如果特定的政府未能履行其基本义务,那么人民显然可以罢免他们并另行选择更好的管理者,就和公司的股东替换董事会和总经理一样。

由此可见,关键问题不是究竟是否“爱”政府,而是为什么“爱”。人民可以“爱”一个政府,但前提是政府本身必须是可“爱”的。如果政府官员无法无天、贪污腐败,随意侵害公民的正当权利,而制度的缺陷又纵容了政府的任意性并对此熟视无睹,那么要求老百姓“爱”这样的政府显然是荒唐的。[40] 反之,一个人虽然出于种种原因而不爱政府,却并不一定妨碍他爱国。由于国家和政府是两个不同的实体——国家是由全体人民组成的,政府则是由人民中的一小部分(官员)组成的,[41] 因而任何人都完全可能爱其中一个而非另一个,而不违反任何逻辑规则。[42] 尤其是在人民和政府的利益发生根本冲突的情况下,爱国和爱政府甚至可以变成两种不可调和与不可共存的情感。

当然,在哲学意义上,确实存在着谁对政府决定负责的问题。在民主国家,由于选民选举议员和国家主要领导人,进而决定国家的基本政策,且他们对政策的态度将影响政府的立场,因而政府、国家和人民之间确实存在着某种同一性。在某种意义上,最终是人民为政府政策负责。事实上,这也是网上有人支持自杀性爆炸等恐怖主义活动的依据:虽然是美国政府——更具体地说是总统及其白宫的工作班子——决定侵略阿富汗和伊拉克,但这种政策获得了美国及其盟国的大多数选民之认可,因而针对这些国家的平民实行恐怖袭击是正当行为。既然英国是美国坚定的盟友,最近发生的伦敦连环爆炸案也是正当的,因为在充分享受选举权以及言论、新闻和集会自由的国家,平民最终要为自己政府所作出的决定承担后果。根据这种推理,甚至在自杀式爆炸中身亡的伊拉克平民也是“死有应得”,因为他们“应该”通过选举等手段将现行亲美的“卖国”政府选下去。笔者在此无意论证这种观点是否在哲学上站得住脚,[43] 但必须指出的是,如果推到极端,这种逻辑最终将完全混淆人民、国家和政府这些不同性质的概念,因为即使在最专制的国家里,人民也可以被期望通过拒绝纳税或暴力抗法等手段反对现行政府及其政策,而人民未能这么做的事实可以被认为是对政府政策的被动接受,因而也应该对其“负责”。按照这种逻辑,日本攻占南京后进行“大屠杀”是完全正当的,因为南京市民应该为国民党部队的(有限)抵抗及其给日军造成的伤亡“负责”。其荒谬如此显然,不攻自破。

总之,笔者希望以下命题是自明的:“国家”并不等于“政府”,因而“爱国”并不等于“爱政府”;事实上,爱政府也不一定意味着爱国,不爱政府未必意味着不爱国;即便政府不可“爱”,也不意味着人们就应该不爱国,更不意味着可以像恐怖分子那样因为反政府而残害无辜的平民。

五、“爱”不等于恭维

澄清了“国”的意义之后,下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才可算作对国家的“爱”。由于国家不等于政府,“爱国”并不必然要求“爱政府”,因而一个人显然可以批评——甚至尖锐地批评——政府的所作所为或导致这种行为方式的社会制度,而这丝毫不妨碍他“爱国”。事实上,批评甚至不意味着他就不“爱”这个政府。如果他确实认为政府做错了,也就是说他认为政府的政策、决定、行为甚至法律违背了社会的公共利益,那么一个爱国者有义务坦诚表露自己的看法,敦促政府改正错误。盲目站在政府一边为政府说好话,只能使之一错再错,任由其损害人民(也就是国家)的利益。这样的人尽管成天将“爱国”挂在嘴边,其实并不配“爱国者”这个崇高的称号。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将政府看成是自己的孩子。如上所述,政府是由广大纳税人抚养的;在这个意义上,人民是父母,政府是子女。就和对待自家的孩子一样,该批评的时候就得批评;善意的批评不仅是人民作为纳税人的权利,而且也正是“爱”的表现。[44]

一个或许有争议的问题是,如果爱国并不意味着附和政府,那它是否也意味着可以批评——包括尖锐地批评——这个国家的人民?笔者以为,一个进取的民族应该包容所有的不同意见,包括对自己的毫不留情的批评。任何一个民族都会有一些优点,但也不可避免地具有某些为大多数人共有的“劣根性”,从而妨碍民族的进步和发展。固然,批评意见不见得都对,但如果扼杀了所有的批评,那么这个民族连正确的意见也听不到了,因而必然将因循守旧、固步自封。[45] 因此,即使面对不公正的批评,也不能动辄以“卖国”相要挟。

综上,笔者认为下列论断是自明的:爱国不是不批评政府,不是不针砭制度的弊病,不是无原则地认同政府或社会做的每一件事情,甚至不是不能尖锐地批判整个民族的文化传统。否则,诸如鲁迅等五四时期涌现出来的一批反传统人士就将首先成为“卖国贼”了。就和批评一个人并不等于不“爱”他一样,批评国家或政府也不等于不爱国,甚至也未必意味着不爱这个政府。在许多情况下,正是因为爱之心切,所以才有这份“恨铁不成钢”的心理,因而即使是言辞激烈的批评者也完全未必有任何恶意。[46] 反过来看,那些一味将民族“尊严”、“五千年灿烂文明”等甜言蜜语挂在嘴上的人士,也未必真正“爱国”。如果这个国家或政府确实存在着必须及时革除的弊病,那么他们至多只是贻误病情的庸医,以“爱国”之名行误国之实。

六、爱国与卖国——如何判断?谁是判断者?

首先,“爱国”和“卖国”未必是相互承接的两个概念。尽管对两者的理解可以见仁见智,但一般人似乎都可以接受,虽然爱国的程度可以有强弱之分,“卖国”的帽子却是不能随便扣的。因此,虽然某人不那么积极主动地“爱”国,但只要他没有什么极端出格的言行,他就不能被定性为“卖国”。事实上,如果在法律上严格定义,“卖国”就等同于叛国,也就是一种主动牺牲国家或民族利益的行为,或鼓动这种行为或有助于造成这种结果的言论。在这个意义上,除了在战争年代或其它极端情况下,[47] 真正的“卖国贼”其实是很少的,因为一般人都对生之养之的家乡有一种自然的亲切感,因而在没有巨大的利诱或威逼之下是不会选择“卖国”的。事实上,在一个真正“以人为本”、尊重他人的社会,也很少会发生动辄乱扣“卖国”高帽的现象。

有了以上标准,判断爱国或卖国的标准就不是一件难事。显而易见的是,爱国并不是盲目肯定自己的制度或政府的所作所为。同理,褒扬其它国家的制度并不是不爱国,即使这些国家对本国或其政府并不那么友善,或出于某种原因而成为大众情绪的众矢之的。[48] 事实上,一个国家的国内政策和外交政策是必须区别对待的两回事。它在外交上可能令我们看不惯,但这不必然意味着它在国内施行的制度不受本国人民的欢迎,而后者才是我们的制度设计者更应该关心的事情。我们没有必要效仿它在国际上的所作所为,但这并不表明其内政和外交一样没有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之处。[49] 否则,我们似乎又回到了鸦片战争和五四运动时代的悖论。当时,中国是处在一个相当恶劣的国际环境下,西方的先进思想、技术和制度随着鸦片和战火一起被输入进来,而中国朝野对后者的憎恨最终使之也放弃了前者,以至在吸收西方思想和制度的过程中走了一段漫长的弯路。这是我们为狭隘的“爱国主义”所付出的巨大成本,最后的结果只能是误国误民。

即使某种主张在效果上是有害的,政策之争一般也无所谓爱国或卖国,除非能证明某种立场的提倡者确实具有损害国家利益的主观意图。[50] 人都会犯错误,但只要不是主观错误,只要提出主张的目的是真诚地为了促进国家利益,那么即使这种主张实际上适得其反,主张者并不能被扣上“卖国”的帽子。否则,动辄上纲上线、帽子满天飞,令人心有余悸、噤若寒蝉,正常的政策争论就变了味,演变为政治权力或话语权的斗争。这样,即便是理亏的那一方也完全可以通过舆论压力甚至政治迫害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对方沉默,[51] 而这显然对于发现和确定真正的国家利益或民族利益是不利的。

最后,谁有资格评判“爱国”或“卖国”?笔者认为,如果必须要对这类问题做出判断的话,那么这类判断必须被保留给自由的公共舆论;[52]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政府并不是一个适当的评判者。这是因为政府行为或社会政策是公众评议的焦点,而让政府作为审判官就必然违反了法治的基本原则: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如果政府做了自己案件的法官,我们可以肯定政府的评判是不公正的。在这种情况下,再赋予政府以“爱国”和“卖国”的生杀大棒,无疑是在助纣为虐,封杀舆论对政府的制约,使政府得以指鹿为马、为所欲为。在极少数的情况下,也就是在涉及到叛国行为的时候,政府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起诉叛国者,并由独立的司法在不受政治压力和大众情绪的影响下给予公正的判决。

笔者相信,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言论是不可能构成“卖国”或“叛国”的。为了社会的安定与和平,为了给自由的思想和言论留下一点空间,让我们不要动辄挥舞“爱国”或“卖国”的千钧大棒,尤其是不要将这项可怕的权力交给一个权力已经难以控制的政府。说白了,爱国主义无非归结为一条很简单的道理:对自己人好一点——至少不要利用“爱国主义”这顶帽子,迫害我们自己!

七、结论:爱国主义与自由主义

在传统上,爱国主义和自由主义往往是水火不相容的。自由主义将全部关怀集中在个人的幸福和尊严之上,爱国主义则偏偏要求人们放弃自我,去“爱”一个此身之外的庞大(弄不好可能是虚幻的)集体。固然,只要不走极端,自由主义者也会考虑个人所赖以生存的社会和政治制度,但是其目标始终离不开个人;如果让他们在个人和国家或集体之间进行选择,他们会毫不迟疑地偏向前者。在国际政治舞台上,爱国主义和自由主义也成为针锋相对的话语。对于单纯的爱国主义者来说,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包括对国内人权记录的指控——而有丝毫减损;[53] 对于自由主义者来说,无论国家主权听起来如何神圣,都不能为压制人权提供正当理由。爱国主义阵营认为,普适性的自由主义已成为外国干预本国内政的工具,因而爱国主义必须高扬国家主权的旗帜。在现实中,老百姓也确实容易将维护主权的主张和“爱国”等同起来。自由主义阵营则认为,这种口头上的“爱国主义”不是头脑简单就是别有用心,在现实中注定沦为专制或暴民政治的工具,因而总是对它保持一种本能的警戒。[54] 笔者认为,方法论的个体主义有助于化解爱国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紧张关系;或更准确地说,通过将国家归结为由具体个人组成的集体,它使爱国主义在某种意义上落到了自由主义的层面。[55] 爱国并不等于高喊空洞的口号,逃避本国的实际现状;相反,爱国首先要求关心具体的个人的命运,爱国是在爱人的过程中实现的。正如胡适先生当年所说:“为你自己争自由,就在为国家争自由。”这种脚踏实地的爱国主义从空洞的“国家”回归到实实在在的个体,从而避免了理论上的虚妄以及在实践中误入专制歧途的可能性。[56] 在这个意义上,自由主义者并不反对“爱国”,但是对于他们来说,“爱国”并不是一种盲目的冲动或无条件的忠诚。[57] 如果这个国家不可“爱”,又有什么理由强迫人们爱国?严格地说,爱国和国家的制度现状并没有必然联系;即使在一个生存状态很糟糕的国家,还是可以存在苏格拉底式的经过充分反思的理性爱国主义。但如上所述,对于多数人来说,爱国情感确实和制度现实有很大关系。如果政府的所作所为和社会现实不断使人感到失望,人们自然就对这个国家产生了一种疏离感。混淆国家与政府是一种认识论上的错误,但这种错误在普通人身上经常发生的事实正说明国家和政府并不是决然独立的两个实体,而对于自由主义者来说,两者之间的关联表明政府有义务通过维持良好的制度来改善国家的形象。在国家的现实状况和个人对国家的态度之间,需要改变的首先是前者而不是后者。在个体层面上,如果一个人想要别人爱自己,显然不能强迫别人产生“爱”的感受,而是必须使自己的言行举止和人品变得“可爱”一些;同样的,在集体层面上,如果要求人们爱国,那么首先应该从制度上让“国”变得更可“爱”一些,使人对其产生一种自然的归属感和骄傲感,而不是动辄以“卖国主义”的帽子甚至暴力相威胁而勉为其难。

迄今为止,爱国主义似乎理所当然地和国家主权联系在一起;一谈起爱国主义,似乎就必然意味着主权压倒人权,个人利益必须给国家利益让位。但笔者已在其它地方说明,就和爱国主义一样,“国家利益”并不是一个抽象的集体概念;既然国家是由一个个活生生的人组成的,国家利益无非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因而国家利益非但不和个人利益相冲突,而且正是建立在众多个人利益的基础上。[58] 至于主权虽然可以是一个有用的国际法概念,但在一般情况下并不适用于国内对象;[59] 中国可以指责美国以人权为借口干预中国主权,但中国政府同样不能以主权为借口而忽视国内的人权发展。事实上,中国百年历史的种种屈辱表明,如果在国内不能保障人权,那么国家的主权和威望也很难真正确立起来;[60] 即使依靠武力建立起来,这样的“主权”除了满足一种虚荣之外,对于广大老百姓来说也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归根结底,主权和人权完全可以在两个不同的领域内并行不悖,两者之间没有必要发生逻辑上的矛盾。任何民族都可以对外张扬主权,对内倡导人权。[61] 当然,回到黄河花园口决堤的例子,两者在现实中还是可能会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回到方法论的个体主义,理性地审视并权衡以“人权”和“主权”为标记的两种立场给我们人民带来的分别是什么,而不是武断地以抽象的国家利益压倒具体的个人利益。最终的判断标准是构成这个国家的所有个人,国家只是为了促进和保护他们的利益而发明的一种便利而已;所谓“爱国”不是别的,而只能是尊重与爱护使“国家”这个概念获得实质意义的具体的人。笔者认为,这才是真正的爱国主义。

[1] 在很大程度上,民族主义(nationalism)和爱国主义(patriotism)是重合的。民族主义作为一种国家政策,一般是以爱国主义为道德和情感动力(尤其对于那些对外独立的民族国家)。但如果将民族和特定种族联系在一起,例如“中华民族”一般是指汉族血统为主的民族,那么民族主义比爱国主义范围更为狭隘。只有在一个因封闭而导致的主要由单一种族组成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才是一致的。近代民族主义理论在民族和国家之间划等号,实际上将国内所有其他民族置于一种臣服的处境。见阿克顿:《自由与权力》,侯健、范亚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133页。对于维罗里(Maurizio Viroli)的《关于爱国:论爱国主义与民族主义》中两种爱国主义——民族主义和共和主义的——之分析,见高全喜:“对民族主义的一种自由主义考察”,《大国》第1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45-146页。

[2] 事实上,黄河决口并没有能阻挡日军进犯。参见Jonathan D.Spence, The Search for Modern China, New York: W.W.Norton & Co., 1990, pp.448-450。笔者并非是说,更多的日军伤亡或抵制侵略的有效性就一定能为伤害本国人民的举措提供正当性。对于这次事件的始末和影响,参见张殿兴:“黄河花园口掘堤事件”,《历史教学》1996年第4期,第45-47页;郑永彪:“60年前的黄河花园口决堤”,《民国春秋》1998年第5期,第11页。对于这次事件的参与人为其必要性的辩解,参见熊先煜:“炸黄河铁桥扒花园口大堤真相”,《文史精华》2001年第11期,第16-23页。

[3] 当然,如下所述,这里也涉及关于“责任”的问题:或许有人会将责任全部推给“鬼子”——没有他们的侵略,国民党自然也不会做出这等自残的事情。然而,责任并不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孤子;即使日本人最终有责任,国民党也推卸不了自己的责任,因为是否决堤的主动权掌握在他们手中,他们完全可以选择其它方式阻碍进攻。

[6] 笔者假定以下基本论点是无须解释或辩护的:根据休谟定理(Hume’s Law)及其对价值与事实判断的截然区分,价值判断本身不具备可通过逻辑或经验手段验证的“真值”(truth value),因而无所谓对错之分。对于分析哲学的相关表述,参见Alfred Jules Ayer, Language, Truth, and Logic, New York: Dover Pub.(1952), pp.102-119。因此,作为一种没有“真值”的价值观,“爱国主义”或“卖国主义”本身没有什么对错之分。无论它被多少人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东西,爱国主义在根本意义上是一种无所谓“正确”的主观道德现象。笔者希望读者充分注意这一点,而不要陷入“自然主义谬误”(naturalist fallacy,基本上就是指“存在即合理”这种逻辑)。参见G.E.Moore, Principia Ethica, New York: Prometheus Books(1988), pp.37-58;J.L.Mackie, Ethics: Inventing Right and Wrong, New York: Penguin Books(1977), pp.32-34, 50-51, 61-63。本文从怀疑主义和实证主义的角度来看待爱国主义情绪:既然它本身无所谓对错,我们所关心的只是这种情绪作为客观存在的社会后果。然而,这并不妨碍我们从认识论的角度分析“爱国主义”这个概念应有的组成要素。[7] 例如高全喜教授指出:“这种与民族主义联系在一起的所谓爱国主义一旦变成政治口号,就变成了当权者的意识形态话语,那么这种爱国主义的危害也就显而易见了„„对祖国的热爱实质上变成了对强权的热爱,对民族沙文主义的热爱,对一小撮当权者的暴政的热爱,而当权者正是利用这类蛊惑人心的符号骗取了人民的向心力,以此维护自己的专制统治。”引自“对民族主义的一种自由主义考察”,《大国》第1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47页。

[8] 当然,“爱”字其实也大有学问可做。“爱国”之爱,显然不同于夫妻或父子之爱。

[10] 一个例子是主张某个种族至上的种族歧视,在纳粹时期甚至产生了大规模迫害犹太人的悲剧。种族歧视之所以在今天仍有一定的市场,只是因为它能激起少数种族的优越感而已;一旦将“种族”分解为个体,种族主义作为一种“理论”在事实面前是不堪一击、毫无意义的。

[12] 这里当然还有一个相关命题,那就是为什么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仅停留于“人”,而不进一步将人分解为肢体、器官乃至细胞。大致的辩护是,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并非是要求无限分解,而只是要求将分析对象分解到在功能上作为一个自主自为的独立个体的层次。当然,这并不排除心理学家乃至生理学家在研究个人行为动机的过程中将焦点放在人的某一部分。但在一般情况下,将个人作为分析的起点是合理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方法论个体主义并不排斥某些整体性概念,譬如制度、规则、文化、传统等。但是个体主义者会更注重支撑这些整体概念并使之成为宏观现象的微观机理,以及宏观对象在个体身上发生的具体作用。

[13] 不论是有益的还是有害的,观念的作用经常是巨大的。作为一个例证,中国的公有制就是整体主义思维的典型产物,而经济改革已经深受传统观念之害。公有制主张社会财产(如土地和生产资料)都属于“公共”、“全民”或“集体”所有,但这些整体概念都是虚幻的。在缺乏个体化定义的情况下,“人民”或“集体”不可能拥有任何财产。最后,财产事实上是被实际控制分配权和使用权的少数人掌握着,而他们的利己主义行为最终必然会产生巨大的社会不公。现在已十分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和农民土地承包权得不到充分保障的普遍现象,充分说明在没有具体制度的保障下,诸如“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规定(第12条)是多么苍白无力。参见张千帆:“从‘人民主权’到‘人权’——中国宪法学研究模式的变迁”,《政法论坛》2005年第2期,第3-9页。究其原因,无非是“公共”等整体概念是一个不会说话、不会行动、实际不存在的虚幻;在效果上,它在宪法和法律上的存在只是为实际掌权者瓜分属于全体人的财产提供便利,为从制度上堵住腐败的漏洞增添障碍。

[14] 例如在法国,大独裁者路易十四最后将国家这个整体概念个体化了——“朕即国家”。卢梭的“公意”说虽然未必有专制的意图,但至少有这个效果。参见Jean-Jacques Rousseau, On the Social Contract, Donald A.Cress trans., Indianapolis: Hackett Pub.(1987), pp.33-37.[15] 有人会将“人”上升到“人民”,因而“爱国”也就是爱民。但是“人民”仍然是一个整体概念,因而还是必须被分解为具体的个人,否则就会陷入许多悖论,譬如在名义上“为人民服务”,实际上却不为任何人服务。

[16] 之所以产生这样的情感,或许是人类自然和道德进化的产物,因为这种情感有助于激发个人为了社会而牺牲自己,至少避免去做损害社会的事情,从而维持特定社会的生存。从文化进化论的角度来解释,一个没有爱国主义情感的社会迟早会因为内部不团结或不能有效抵御外部入侵而消失,进化后剩下的就只有“爱国”的社会。对于社会生物学和文化进化论的一般理论,参见Edward O.Wilson, On Human Natur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8);William H.Durham, Coevolution: Genes, Culture, and Human Diversity,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1).另外,如果“爱国”的情感是从社会分工和交换中产生的,那么随着政治、经济和文化交流的不断扩大,理性的“爱国主义”将要求突破传统国家的框框,走向一种国际化的兼爱或泛爱。这可能也是为什么在世界逐步进入和解时代(当然并非没有激烈的抗争和冲突)的过程中,狭隘意义上的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的市场将越来越小。

[17] 见Crito, in Plato, Five Dialogues, G.M.A.Grube(trans.), Hackett Publishing Co., 1981, pp.45-56。当然,即使这种“爱”也未必是无条件的。苏格拉底之死这个例子本身代表了一种极限:如果可以认为这个社会的大多数人不公正地剥夺了任何人的生命,那么即使社会赋予了这个人成长和发展的条件,似乎也因为后来的剥夺而不再有权利要求这个人“爱国”。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应有权利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持自己的基本存在,即使这些措施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在一般情况下,由于基本权利的剥夺是政府官员或社会个别人(例如凶杀)所为,因而受害者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地怪罪社会。但在苏格拉底案中,雅典由500多人组成的陪审团两次以多数判决其死刑,或许在某种意义上可被认为是社会本身造成的不公。苏氏在这种情况下仍然甘愿一死,只能说是体现了其作为哲人的博大胸襟。[18] 譬如在五篇经典对话的第一篇中,苏格拉底和年轻人一起探讨“虔诚”(piety)的意义。这种探讨是在怀疑主义的超然和中立的立场上展开的,但其结果必然是导致青年人反思和质疑对雅典诸神的传统信仰。见Euthyphro, Plato, Five Dialogues, pp.5-22.[20] 《孟子·尽心上》。孟子认为,杨氏为我,是“无君”;墨氏兼爱,是“无父”;“无父无君,是禽兽也。”《孟子·滕文公下》。

[22] 《孟子·梁惠王上》。当然,儒家也反对无谓的战争,例如孟子曾谴责“争地以战,杀人盈野;争城以战,杀人盈城:此所谓率土地而食人肉,罪不容于死。”《离娄上》。孟子曾经嘲笑墨家弟子的功利主义有失肤浅,但其反对战争的理由似乎也不过是战争损害了老百姓的根本利益,因而在这一点上和墨家的出发点是相同的。

[26] 见《墨子·公输》。当然,墨子还是受到政治制度的根本性局限。由于决定战争的权力掌握在封建诸侯手中,功利主义说教显然是空洞的——除非战争失败或引发国内暴动,作为个人的诸侯为什么要在乎平民百姓的生死?因此,墨子不得不试图用诸侯本人或本国的利益来说服他们放弃战争,从而偏离了普遍的功利主义立足点,也削弱了论点的说服力。这是专制政治制度给战国时期知识分子所设定的普遍困境,例如见《孟子·梁惠王上》的论点。

[28] 因此,笔者认为即使是自由主义者阿克顿的论断也似乎过于绝对了:“真正的爱国主义,也就是自私(生存的本能)向奉献(自我设定的法律或道德义务)的发展。”见《自由与权力》,侯健、范亚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130页。事实上,他可能还因为将爱国主义道德化而混淆了理性和非理性过程。一般认为,尽管自私是人在进化过程中形成的一种自我保护“本能”(能力或自然倾向),但它具体表现为有意识的理性算计过程,而不是无意识的“本能”。“自我设定的法律或道德义务”(“奉献”)更是一种有意识的自觉过程。然而,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爱国主义作为一种情感是在特定社会条件下自然萌生的“本能”,就和父子之爱一样,而不是出于任何有意识的自我设定或计算过程。

[29] 一个例外是受到主流社会系统歧视、剥削和压迫的种族,譬如美国在南北战争以前的黑奴。他们被剥夺了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当然没有什么理由去“爱”那个剥夺他们的社会。如果他们起义反叛,摧毁了当时的社会秩序,那对于他们来说也是完全天经地义的事。然而,某些次要的歧视或不公并不能为极端的报复提供理由。譬如据说青年时代的希特勒也没有能如愿展现他在艺术方面可能具有的才能,但尽管社会可能因种种原因而埋没了他的艺术才能,他仍然可以通过社会交流而获得一种体面的生存,因而他可能遭遇的不公不能为发动毁灭性的战争提供任何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个人可能为自己未能获得重用而郁闷不乐乃至愤世嫉俗,但这往往是因为他看不到社会已经为其生存提供的诸多资源。

[30] 虽然霍布斯并没有确切地宣称政府必须是专制的,但他认为专制政府是最好的,且主权是不可挑战、不可限制的,因为任何挑战主权的行为——譬如内战——都有可能将社会带入自然状态的深渊。见Thomas Hobbes, Leviathan, London: Penguin(1968), p.81。毫不奇怪的是,在英国议会和国王之间爆发的长年内战中,霍布斯坚定地站在后者一边。

[31] 对于意大利南北不同政治文化与制度的社会效果之比较,见Robert D.Putnam, Making Democracy Work: Civic Traditions in Modern Italy,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3).[32] 事实上,即使霍布斯理论中的专制君主仍然受到一定的形式限制,例如必须依照法治而不是任意的人治,不得无故伤害臣民的基本利益等。见Thomas Hobbes, Leviathan, London: Penguin(1968), p.192.[33] 例如“为民父母,行政不免于率兽而食人,恶在其为民父母也?”“信能行此五者,则邻国之民仰之如父母矣。”《孟子·梁惠王下》。

[34] “惟天生民有欲,无主乃乱。”《尚书·仲虺之诰》。“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礼乐政刑,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礼记·乐记》。“以此坊民,民犹忘义而争利,以亡其身。”《礼记·坊记》。当然,儒家并没有将希望主要寄托在政府的强制性惩罚,而是更多在于君子榜样的感化作用:“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论语·颜渊》。

[35] 关于汉朝儒法两家就贤人治国的争论,可见《盐铁论·刑德》。贤良大夫认为:“辔衔者,御之具也,得良工而调;法势者,治之具也,得贤人而化。执辔非其人,则马奔驰;执轴非其人,则船覆伤。„„今废仁义之术,而任刑名之徒,则复吴秦之事也。”这种观点不无道理,但是儒家在此只是证明贤良是治国的必要条件,而不能证明是其充分条件;换言之,贤人治国的必要性在逻辑上并不能用来说明制度建构是不必要的。

[37] 事实上,美国制宪者也充分考虑到选民素质的问题。这是为什么麦迪逊等人主张代议制民主而非直接民主,因为议会代表的素质和能力一般高于普通老百姓。见麦迪逊的《联邦党文集》第51篇。

[38] 见孔子与樊迟的对话:樊迟认为“三年之丧”只是浪费资源的繁文缛节,孔子却反问他是否能心安理得地拒绝服丧。孔子认为,凡人都至少有三年的父母怀抱之爱,因而三年服丧只是子女回报的一种方式。《论语·阳货》。但是父母的养育之恩并不仅体现于此,而是为不平等的家庭关系提供了普遍的正当性。

[39] 事实上,这种逻辑并非只是中国儒家的主张,西方的传统伦理哲学同样也是如此。譬如英国的费尔莫(Robert Filmer)即持此主张,并在此基础上发展了王权政治理论。在《二论国民政府》中,洛克全面反驳了这种理论,认为根据基督教的教义,子女属于上帝而非家长的财产,家长只是在其未成年时期代行临时的抚养看管之权而已,因而没有权力要求子女绝对忠诚。但洛克他同时认为,子女仍然尊重家长并为其争光的义务。见John Locke,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Peter Laslett(e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0), pp.310-314.[40] 一个悲哀的例子是几十名民工将一名前来阻止械斗的警察围殴致死。令人惊讶的是,网上绝大多数网民的反应却反而是同情民工,认为警察经常暴力执法,因而死得其所。注意到网民的评论是在对该个案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因而只能反应社会中相当一部分人对警察的总体印象。即使这个案例当中的警察没有个人过错,完全是依法执行任务,也改变不了网民对警察的总体印象。因此,要让公民“爱”这个国家的警察,惟一的办法是通过法律有效规范警察的执法行为,从而在公民眼中变得更“可爱”。

[41] 根据某种统计,中国的官民比例据称已经达到1:18,创下历史新高。见“官民比例高达1:18,专家呼吁严控‘官员’膨胀”,http://news.163.com,2005年6月13日,来源:《法制日报》。但即便如此,所谓的“官员”也仅占人民中的不到1/5,80%以上的人口仍然是普通百姓。

[42] 另一方面,大多数人实际上对上述区别仍混淆不清。笔者最近看到,以下这则并不那么具有煽动性的消息引发了一名网友的评论(参见“北京站西广场发生爆炸,不排除人为放置炸弹”,http://news.163.com,2005年7月9日,来源:京华时报):

“如果政府再黑暗点,如果再多出一些冤案,如果贪官再多一些,如果不公正的事情再多些,我相信这样的事情还会发生。伟大的祖国啊!你整天喊口号不落实,你之下小小的生产组组长都贪污,你下面的村干部一年吃垮几家小饭馆,叫我们如何爱你?!我希望祖国强大美好,但是我痛恨现在的社会。”

这段评论显然混淆了国家、社会和政府这几个相关而不同的概念,也没有明辨“爱”和“恨”的含义,但它确实折射出许多值得深思的问题。首先,在没有经过理论反思的情况下,普通人很容易将“爱国”和“爱政府”混为一谈。由于国家和政府是紧密相关的两个概念,政府腐败可能导致人们对社会乃至整个国家的失望甚至绝望。

[43] 譬如一个最大的困难是,民主社会是一个多元社会,因而其中必然有人或团体对政府政策或决定持反对意见,但恐怖袭击却无从分辨政府的赞成者和反对者,而让反对者承担政府政策的后果似乎有悖情理。对于这个问题的讨论,笔者得益于David Miller教授于2002年夏天在苏格兰圣安德鲁(St.Andrews)大学召开的政治哲学会议上的讲演,尽管笔者并不完全赞同其论点。

[44] 当然,笔者在此仅限于言辞上的批评,而不是人身攻击甚至暴力行为。除非在个别极端情况下,个人没有权力通过暴力违反法律或抵抗政府。即使个人认为政府行为违法或显然滥用权力,也必须通过国家设置的法定程序挑战政府的决定和行为,而不能阻碍政府可能违宪或违法的执法过程。虽然在法理上也有部分学者提出“抵抗权”的概念,但各国的普遍实践尚不承认这种权利,否则政府就注定难以统治下去。

[45] 对于密尔对言论自由的辩护,参见其John Stuart Mill, Utilitarianism, On Liberty, Considerations 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London: J.M.Dent & Sons Ltd.(1972).[46] 当然,外国政府或人士可能对中国提出恶意批评,但是他们本来就不存在爱国或卖国的问题。

[47] 一个有意义的问题是,日本占领期间参加“伪政府”工作或“伪军”是否构成叛国。如果是主动投靠、卖身求荣并给本国利益带来实质性伤害,叛国或卖国罪名自然成立。但如果只是被动参与(譬如只是为了“糊口饭吃”),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当然,一个前置性问题是政府的实质究竟如何定性。如果有关人员是像汪精卫政府那样由日本钦定,那么该政府确实是不折不扣的“伪政府”,其招募的军队自然也构成“伪军”。但如果外国只是推翻了原专制政府并建立了临时政府,最终由本国人民及其代表通过公正的程序制定自己的宪法并根据宪法选举产生了自己的政府,那么这样的政府在本质上是属于本国人民自己的,其军队也是为了保护本国人民的安全而不是外国统治而建立的。加入这样的政府及其军队,自然不构成什么“卖国”。笔者认为,伊拉克的情形在本质上应属于后面一种,尽管其民主必然有不完善的地方。

[48] 一个突出的例子是国内不久前流行的反日情绪,在某些地区演变为暴力违法事件。见“上海万人反日游行情绪激昂”,http://www.hantmw.net/wz/sh/sh93.htm。形成这种敌视态度的诱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日本高官参拜靖国神社、对过去的侵略战争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对有争议的领土采取违反协议或谅解的做法以及少数历史教科书对战争责任的否定。(当然,国内对后者的不全面报道也造成了人们对日本教科书制度的错误印象。)不论如何,在一个言论自由的国家,这些情绪应该被允许以各种和平方式充分表达出来。但根据同样的逻辑,反对言论也应该被允许获得自由表达,而不致被扣上“亲日”甚至“卖国”的帽子。至少,对于日本政治与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学术评价不应受到任何压力;否则,“爱国主义”情绪就将泛滥,像洪水猛兽那样不分青红皂白地冲击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49] 事实上,在国内实行自由民主和在国际上大肆侵略掠夺是完全可以并行不悖的。且不说民主政权难以控制政府的对外政策和所作所为,根据理性选择理论的行为假定,民主制度完全未必会产生控制侵略和掠夺行为的动机。例如在美洲独立前夕,相对严苛的殖民地纳税政策其实不是像《独立宣言》宣称的那样由英国国王制定的,而正是由议会制定的。当年英国的对华贸易政策以及后来的瓜分和掠夺,也必然经过了议会许可。事实上,当时侵华的“八国联军”中有不少国家在国内实行自由民主制度。当然,和专制统治者相比,一个国家的人民及其代表更富有同情心,更倾向和平。例如日本军部1930年代制造的满州事变和皇姑屯事件都是在没有议会监督的情况下发生的,且事后都引起日本议会和内阁的抗议和抵制。只是在卢沟桥事变之后,日本军部完全控制了议会和内阁,日本政府最终成为军国主义势力的傀儡。参见长谷川正安:《昭和宪法史》,岩波书店昭和36年版,第64-87页。尽管如此,笔者的意思是我们一方面不可能依赖其它国家的善意来保持自己的生存,另一方面也不应该因为这种善意的缺失而对其它国家在制度上的优越性视而不见。

[50] 尽管1958年的“大跃进”运动最后导致了几千万人饿死的悲剧,但如果只是出于无知而非故意,这项危害巨大的政策也牵扯不上爱国问题。当然,另一方面,对于影响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决策者有义务采取极为谨慎的决定方式,并有义务知道决策不当的重大后果。因此,如果决策者草菅人命,以极其轻率的方式采取了错误政策,最后酿成大祸,那么这类严重疏忽(gross negligence)有可能上升到一种“准故意”(quasi intentional)的层次。

[51] 这要求我们反思历史教科书对诸如鸦片战争中不同立场的简单化处理,标准的“正统”版本可参见金冲及与胡绳武:《辛亥革命史稿(第一卷:中国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形成)》,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5-30页。即使在今天,中学乃至大学历史教科书仍然一如既往地宣扬一种政治化的爱国主义史观。但这种政治化的历史处理在许多地方是难以自圆其说的。譬如如果义和团针对洋人传教士的暴力行为可被认为是一种“爱国主义”,那么如何认定在国家遭遇强敌入侵之际揭竿而起的太平天国运动?在客观上,太平天国显然削弱了政府抵御列强挑战的能力,在某种意义上可能甚至可以说应对中国的失败承担部分责任。在很大程度上,这种历史教育早已成了一种自说自话(因而没有意义)的灌输。笔者注意到,1997年为庆祝香港回归而拍摄的电影《鸦片战争》在这个方面有所突破,没有按照正统模式处理林则徐和琦善等历史人物的功过是非。

[52] 当然,中国完全没有必要将这类很容易政治化与情绪化的主题作为他们的关注焦点。笔者注意到,美国社会很少在爱国问题上打“口水仗”,而这并不妨碍他们在诸如9.11事件后迅速激发起强烈的爱国情感。在这方面,政府和知识分子尤其需要自律,不应轻易诱导社会陷入某种思想运动;事实上,中国历史也证明,民众一旦在这类问题上“走火入魔”,确实是很容易“失控”的。政府至少应能从制度上保证,对于叛国罪的指控或影射,损害个人名誉的失实言论将受到法律追究;当然,根据言论自由的一般原则,针对政府官员的言论受到宪法保护。

[53] 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白皮书:《2004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

[54] “强权政治往往打着所谓的民族主义、爱国主义的美好旗号,以虚假的民族尊严、国家主权和历史传统来混淆是非,以抹杀真正的爱国情感中对于何为国家的自由主义追问。”高全喜:“对民族主义的一种自由主义考察”,《大国》第1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49页。

[55] 值得注意的是,笔者并没有将爱国主义等同于自由主义。事实上,本文先前已经指出,社会功利主义作为方法论个体主义的体现,也是爱国的一种形式,而功利主义虽然未必和自由主义存在不可避免的冲突——密尔(J.S.Mill)同时写了《功利主义》和《论自由》这两本最经典的著作,但两者显然是不可等同而语的。至少在逻辑上,可以想象出两种原则发生冲突的许多事例。参见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New York: Basic Books(1974), pp.28-29.[56] 有人可能认为,这个倾向于自由主义的结论可能是方法论个体主义的内在价值倾向所致。但如上所述,这个论点是不准确的。社会功利主义也是建立在个体主义基础上,但并不是自由主义。见Bruce Ackerman, Social Justice in the Liberal State, Cambridge, Conn.: Yale University Press(1980), pp.314-320.[57] 高全喜教授指出:“无条件爱国是一种变态,强调牺牲个人自由和尊严的绝对忠诚。共和主义或自由主义的爱国是有条件的,其基础不是种姓,而是政治制度、自由正义和美德;这些条件一旦丧失,爱国情感也将随之消亡。”见“对民族主义的一种自由主义考察”,《大国》第1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48页。

[58] 参见张千帆:“‘公共利益’是什么?社会功利主义的定义及其宪法上的局限性”,《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第28-31页。

[59] 事实上,即使是“人民主权”这样的宪法概念也是具有误导性的。见张千帆:“从‘人民主权’到‘人权’——中国宪法学研究模式的变迁”,《政法论坛》2005年第2期,第3-9页。

6.爱国演讲稿:什么是爱国主义 篇六

将爱国和卫生相结合,与当时的历史背景密不可分。1952年,为防御细菌战,毛泽东同志题词指出:“动员起来,讲究卫生,减少疾病,提高健康水平,粉碎敌人的细菌战争”,在全国倡导发起轰轰烈烈的爱国卫生运动。同年,中央成立防疫委员会,随后更名为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周恩来、习仲勋同志担任前两届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主任。

从那时起,爱国卫生运动就在全国上下蓬勃开展,围绕解决不同时期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卫生问题,先后开展了除“四害”、改水改厕、“五讲四美三热爱”、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卫生城镇创建、健康城镇建设等一系列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7.儿子是位小“爱国” 篇七

在抚养儿子的过程中,慢慢发现他对鲜艳的中国国旗有着一种与生俱来的喜爱。他还不会说话时,每次见到国旗便满脸笑容,手舞足蹈。他会说话后,只要见到国旗,总像哥伦布发现新大陆那样高兴而又大声喊道:“快看,五星红旗,五星红旗。”去年我们一家在收看北京奥运会节目中,每当中国国旗伴随着国歌冉冉升起时,他总是戴着我过去的军帽,笔直地站起来,并抬手庄严地向电视中的五星红旗敬礼。在欢庆建国60周年的日子里,我们到超市或商场购物时,他几乎每次总是一遍又一遍地恳求给他买个五星红旗。起初,我们不解地问他:“咱们家有这么多五星红旗,怎么还买五星红旗?”对此,他总是振振有词地说:“我喜欢五星红旗。”上个星期天,我们在收拾家务中,把买的五星红旗和自己制做的五星红旗粗略数了一下,共有16面。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他一个人哼着国歌,在一根木棍上把小国旗冉冉升起。国旗升起后,他总是兴奋地说:“我把国旗升起来了,快来看呀!”

我们经常听到一些孩子唱“小燕子,穿花衣,天天……”、“门前大桥下游来一群鸭,快来快来数一数二四六七八……”等儿歌,可是我们的儿子唱的和喜欢的歌曲是:“起来! 不愿做奴隶的人们! 把我们的血肉……”、“五十六个星座五十六只花,五十六族兄弟姐妹是一家……”

去年,我们一家坐在电视机前观看神州七号载人飞船发射盛况,谁知几天后,儿子突然说他想要个火箭玩具。看着他真诚恳求的样子,我们答应了。在那个星期六和星期天两天的时间里,我们跑了威海大小20多个商店、超市,但都没有买到。无奈之下,我们只好为他自制了一个极不像样的火箭玩具,他却对此十分高兴,经常拿着这个玩具火箭模仿着发射“神七”的工作人员说:“10、9……2、1、点火、发射……”

幼儿园的孩子大都喜欢看动画片,我儿子更喜欢看毛泽东、朱德等老一辈革命家、军事家带领部队打国民党和日本鬼子的“爱国影视”,像《长征》、《延安颂》、《八路军》、《大决战-三大战役》等。每次在看类似影视时,他总是不厌其烦地问:“哪边是坏的?哪边是好的?”看着他认真的样子,我和妻子心里说不出的感动。《叶挺将军》电视连续剧,给他留下深刻印象,他非常敬佩叶挺将军的忠诚、勇敢和机智,几乎每次看到日本国旗,都要重复叶挺将军在抗日战争时期打胜日本鬼子的话:“其实,小日本没什么了不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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