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组织体制(共8篇)
1.工会组织体制 篇一
小学工会工作组织领导体制建设调查
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发展河乡小学教育工会组织建设、健全和完善工会组织领导体制,推动全乡小学工会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级工会工作安排,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乡小学教育工会组织建设及作用发挥情况。
(一)工会组织建设。
全乡小学教育工会委员会现有1个,3个工会小组。小学基层教育工会组织均在本单位党政和上级教育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小学基层教育工会组织均由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工会主席任命都经过了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同时也都履行了相关增、替补或选举等民主程序。
(二)工会干部队伍现状。
现有工会宣传委员一名,出纳一名(学校总务兼职),女工委一名,工会主席由学校支部书记临时兼任(因工会主席9月份调入县城),各村小学工会小组组长由村校长兼职。
(三)工会经费状况。
工会活动经费按照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纳入了当地财政预算,并由当地财政直接划拨到地方总工会,然后由地方总工会按照其50%回拨给基层学校单位工会。另一方面是依靠学校行政支持,从学校公用经费中拨划一点作为活动经费。
(四)工会作用发挥情况。
我校工会组织均建立了会议制度、教代会制度、学习制度、工作制度、帮扶制度。各基层工会都基本上能较好的履行好工会组织的各项职能,坚持能把服务教育教学作为工会工作的主要任务,以青年教师为重点,以师德建设为核心,坚持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参与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积极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活动,积极践行工会组织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的宗旨。
二、面临的困难与存在的问题。
(一)工会的工作没有得到足够重视,职能发挥不充分。
我校工会组织主要接受上级教育工会、地方总工会和同级单位党政的多重领导。由于工作对象、工作要求、工作重点的特殊性,因而其工作的本质有别于其它工会组织。现实中,学校工会由于受学校重点工作的影响,工作不够主动,没有争取本单位党政和上级工会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影响了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其余的三个工会小组分布在农村,工会开展工作基础条件差,方式守旧,创新意识不强,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手段不多。我们教职工承受巨大的升学压力,家长目标高,上级要求严,教学任务重,经常处于超负荷状态,没时间、无精力关心和参加工会活动,工会工作开展难度大。
(二)工会人员编制紧缺、工会干部缺少业务培训。虽然我们都成立了教育工会,但由于人员编制及干部职数限制,兼职工会主席及工会干部的现象十分明显。工会工作主要由学校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兼任,常常因本单位的重点工作、突击任务繁多而无暇顾及工会工作,基层工会工作缺乏基本的体制机制及队伍保障。此外,农村学校工会干部没有接受过工会业务和理论培训,导致工作的创新意识不强,工会工作具有片面性,认为工会工作就是组织教职工开展活动、愉悦身心,没有上升到工会工作在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教职工整体素质提升和学校工作全面发展上来,工会作用发挥不明显。
(三)工会缺乏经费支持,滞碍工作的开展。
工会经费是工会依法履职尽责,有效开展工作的基础条件和物质保证。但目前,工会活动经费没有切实保障,经费不足的现象十分普遍。严重影响了工会工作和活动的开展。
三、加强和改进工会组织建设和作用发挥的意见和建议。
针对目前我们学校工会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根源上来讲,要从工会发展中的问题着眼,从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等方面入手,探索建立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一)上级工会和教育党政要加大对教育工会的重视和支持力度。地方总工会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教育工会的领导和支持力度,经费上给予支持,工作上给予帮助,鼓励教育工会立足教育,创新发展。同时各级工会组织也要积极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工会工作的思路和措施,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发展。各级教育工会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不断扩大教育工会工作影响力,主动争取上级工会和教育行政的重视与支持,积极做到有为有位。
(二)建立完善工会组织。地方总工会及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商沟通,认真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工会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解决教育工会组织机构设臵及人员编制问题,其领导机构、组织体制、人员编制、干部配备要依法按章建制,严格依法保障教育工会组织的健全及人员编制和干部职数的配备,确保工会干部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待遇的落实。
(三)切实保障工会活动经费。教育工会活动经费不足甚至无固定来源的问题是当前滞碍教育工会顺利开展工作的瓶颈之一。建议地方总工会和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工会法》的相关规定,按规定将基层学校单位工会活动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并落实相应的上缴和划拨比例,切实保障教育系统各级工会组织必须的活动经费,为基层学校单位工会正常开展工会活动提供经费保障。
(四)大胆创新工会工作模式。一方面从制度上加大工会参与维护的力度。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改革和管理,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靠教职工推行学校民主政治建设。另一方面建立适应教育发展、符合学校特色的工作机制。坚持以青年教师为重点,以师德建设为核心,深入开展创新与技能竞赛活动,丰富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自觉转变教育观念,服务学生发展,服务学校发展。平时深入教职工,了解教职工的所思所想、所愿所盼,及时向学校单位党政反映教职工意愿要求,协助学校不断丰富教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为教职工排忧解难,结合教职工的意愿和学校实际,整合学校资源,把技能竞赛、职工教育、文体活动等工会工作做好做实,切实实现“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目标,进一步增强工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努力提高学校工会的社会地位。
发展河乡小学工会 2011年11月15日
2.工会组织体制 篇二
一工会
工会, 或称劳工总会, 工人联合会。顾名思义, 工会, 本来就是工人阶级的组织, 用马克思的观点, 就是无产阶级的组织, 它产生和存在的目的就是提高工人的地位、保障工人的权益、提高工人的工资、和资本家进行谈判等, 否则工会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有关工会的代表性的定义, 有如下几种:工联主义代表人物韦伯夫妇认为“工会者, 乃工人一种继续存在之团体, 为维持或改善其劳动生活状况而设者也”。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提到:“工人们应当排斥所谓‘公道的工作日获得公道的工资’这句保守性的格言, 而要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革命的口号:‘消灭雇佣劳动制度’。工会不但必须在经济上采取行动, 在政治上也要采取行动从而维护阶级利益。”当代中国学者的典型定义是:“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些学者都在强调工会的劳工属性。但中国工会的身份和角色定位似乎与其原本的属性略有偏差, 它的定位并非劳工的保护组织那么简单。
二我国企业的工会保障职工劳动报酬的现状
1. 工会的半独立性导致维权不力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 纯粹的国有企业已经越来越少了。在新形势下, 现存的国有企业中工会并非劳工的保护组织那么简单, 或多或少的留存着计划经济时代工会的政治色彩。中国的工会虽然在《工会法》中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 地方总工会, 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质”, 但实际上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中国的工会组织被纳入国家的政治体制, 在政府组织中享有一定的行政级别, 是政府组织的一部分。因此, 工会的组成和结构是不需要工人群体承认就可建立的。工会为何不能充分发挥其劳工属性?究其原因, 在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存在着企工不分, 工会组织形同虚设, 工会负责人除了工会主席的身份同时还作为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导致其不知道自己到底应当代表企业利益还是应当维护职工权益。私营企业中, 工会覆盖面很小, 有些私营企业还是老板亲属当工会主席。当劳动者报酬下降、劳动报酬未能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提高、企业违反《劳动法》 (强令职工加班加点, 又不按规定付给职工相应的报酬, 或者劳动报酬严重拖欠) 时, 职工若不服从, 就可能会有丢掉“饭碗”的威胁。工人找到工会时, 有的推诿不管, 有的敷衍了事, 有的甚至站在职工的对立面, 对职工的正当权益和合理要求横加指责、压制, 致使矛盾激化, 严重影响到企业和社会的稳定。这些工会不同程度的“软骨病”, 不能旗帜鲜明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归因于它的“行政附属”和“经济附属”的半独立地位。
2. 工会的集体协商职能行使不力
在工会运动二百余年的发展史中, 集体协商始终是工会的核心和灵魂, 是劳动关系调节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报酬集体协商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 逐渐成为各国解决劳资纠纷的重要方法和通行模式。然而,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 我国在劳动报酬集体协商的效果上不明显。在劳动报酬集体协商制度的实际推行过程中, 一些工会没能摆正自己在集体谈判中的地位, 颠倒了主体与代表的关系, 导致集体谈判难以推进或徒有虚名。
三落实“以人为本”, 工会的路径选择
成熟的劳动关系包括劳资双方谈判、妥协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 而这种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的形成, 又必须以健全的工会组织为基础, 只有这样, 劳动者的权力才能得以维护, 劳资之间的协商关系才能确立。因此, 工会必须做出改变, 回归其在劳动关系中本应该承担的角色。当劳动收益被资本收益挤占时, 必须有能力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使劳动者有尊严的劳动。
1. 加强工会的独立自主性建设
国际劳工组织将工会的独立性视为劳资双方得以平等协商的先决条件, 只有工会作为一个独立主体, 不对企业有依附时, 才具备与企业相当的谈判能力, 劳资平等协商才能真正实现并发挥其效能。
要让工会真正能够代表职工, 必须使工会成为一个独立的主体, 医治之前所说的工会由于行政建制以及企业过度介入的症结。要解决工会到底站在谁的立场、维护谁的利益、为谁说话办事, 就现行体制下, 就其可操作行来讲, 工会的自主性建设不能完全抛开现有的工会系统而另辟蹊径。可行的办法是:首先, 要解决其行政附属性, 工会的领导必须通过职工的民主选举产生, 杜绝行政任命或资方委派工会负责人的现象。工人应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建立工会, 不受资方干预, 最大限度的维护工人权益。其次, 工会应解决其经济附属性, 实现基层工会领导工资由上级工会负担, “经济命脉”与企业脱离, 实现工会负责人的“身份独立”, 工会主席职业化, 让工会成为独立于企业的“职业经理人”, 才能真正发挥自身应有的博弈职能。
2. 进行真正的工资集体谈判
2011年, 全国总工会出台《中华全国总工会2011-2013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根据“规划”提出的目标, 全国工会将从2011年起, 用三年时间, 全面推进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努力实现到2011年年底全国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60%, 到2012年年底实现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70%, 到2013年年底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80%, 其中, 世界500强在华企业全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目标。想要达标, 需要积极推进劳动关系中的三方机制, 工会作为三方机制的主要参与方, 要通过集体谈判解决劳资分配存在的问题。工资集体协商可以尝试通过“邀约”的形式, 邀约同类企业工会一起参与劳动报酬协商, 即推进区域性、行业性的集体协调谈判, 扩展集体谈判的范围, 这样就不是单兵作战, 而是同类企业工会共同协商, 可以避免不敢协商的现象。另外, 全国总工会也要通过培训, 培养一批“工资指导员”, 推荐到企业工会中, 他们将由地区一级工会发工资, 不拿企业薪金, 而他们经过培训主要掌握的是协商和谈判的技巧和能力, 以保证工会在三方协议签署中发挥作用, 同时使工会维权的主体得以体现和保证。
四结论
在市场经济中, 要改变劳动报酬偏低的局面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政府作为市场经济规则的制定者和运行监管者, 虽然可以制定和完善各项法律制度, 但《劳动法》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 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劳动报酬分配方式和劳动报酬水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职工工资涨不涨、涨多少、多长时间涨一次, 都是企业内部行为。只要企业不违法, 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 即便企业劳动生产率和利润大幅提升, 不给职工涨工资也不违法, 只会受到道义上的谴责。因此, 工会作为工人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它的存在尤为重要。企业工会必须通过自身改革和建设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至于企业的积极性, 通过一定的时间, 企业会认识到通过工会正常的职能和协商运作, 可以避免很多由于工资问题引发的停产或者争端, 反而会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内动力。
参考文献
[1]钱传水.中国工会组织有七大问题待整顿[N].南方周末, 2010.5.20
[2]杨琳.劳资矛盾忧患[J].瞭望, 2009 (50)
[3]Richard Hyman, Industrial Relation:AMarxist Introduc-tion, London:THe Macmillan Press LTD, 1957
[4]陈恕祥、杨培雷.西方发达国家劳资关系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8
3.工会组织体制 篇三
关键词:案例指导 组织体制 复审委员会
无论法学界或法律界对构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态度一直争论,2010年“两高”相继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确立。[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以决定的形式将案例指导放在与司法解释同等的位置提出明确要求,更是坚定了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司法领域的重要地位。在当下司法实践中,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当性已在最权威的政治语境中获得认可,然而其实效性的延展空间仍显不足。比如,现有指导性案例数量较少、具体适用面较窄、效力不明确、司法适用率低且多为隐性适用等等,这些问题较大程度地影响了案例指导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完善是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发展的迫切要求,而规范化则是完善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动力源泉,组织体制的规范和完善更是动力的基石之一。
一、现象:案例指导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当前,案例指导制度在司法实践还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现象,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选送案例不规范。“两高”编辑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以及地方法院、检察院编辑发布的指导性或参考性案例,大多数还是要依靠自身整个系统自下而上地选送案例。一个指导性案例从最初的选送至最后的定型,往往需耗时数月。由于案例编写人员往往不是案件承办人,又经过多层级多部门的筛选把关及修改,在案例的选送上容易丢失最原始的办案旨趣。加之还存在数量上或多或少的硬性要求,一些报送至省级法院、检察院以及“两高”的案例也有滥竽充数的嫌疑。
二是编写案例不规范。虽然“两高”的规定对指导性案例内容的编排及格式都有明确的要求,但这些主要是形式上的,对指导性案例的核心内容即裁判要点或要旨的编写标准仍难以付诸实际操作。指导性案例关于裁判要点或要旨表述的点睛之笔需要最终的案例编辑人来把握,而这种把握由于远离了案件发生的具体场域,人为加工的色彩较为明显,实践中容易导致两种情形发生:一种情形是为了避免错误的出现,不愿充分挖掘个案特征,对已有司法解释、司法政策规定进行重复表述,导致指导性案例不具备应有的指导作用;二是为了强化、突出某一规则,不愿全面评估、推敲个案细节,仅仅截取案件处理上的某一亮点,导致指导性案例经不起广泛的论证。
三是发布案例不规范。当前,除了“两高”会以院名义正式印发指导性案例外,“两高”的一些内设部门以及一些地方法院、检察院及内设部门也会以各种内部刊物、内部文件的形式刊登一些“指导性”、“参考性”案例,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参考适用。一些地方检察院还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了一些案例指导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正式发布指导性案例。[2]实践中,往往导致一些司法工作者既不十分了解“两高”的正式指导性案例,也不清楚自己还应参考哪些上级院及上级相应内设部门发布的案例指导,加上这些混杂的指导性案例都没有刚性适用效力以及办案时间的限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各种指导性案例适用率极低。
二、原因:引发案例指导制度运行不规范现象的组织体制弊端透视
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出现种种不规范现象,必然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而造成的结果。从组织体制角度看,主要原因有:
一是案例指导工作的开展带有明显的行政科层制色彩,导致该项工作整体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不强。绝大多数地方法院、检察院的案例指导工作不是常态性工作,平时并不注重指导性案例的案苗培育和案例采编,只是等到上级院的任务下达后才指派人员临时收集编写案例。这种一经“两高”部署、全国便渐次闻风而动的现象,明显体现出案例指导工作开展上的行政化色彩科层制特色。这种看似高效的运作机制却很容易使得制度执行力层级递减,从而难以保证全国案例指导工作参与者具有相同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二是案例指导工作职责配置较为分散,导致缺乏高素质人才的积极参与。实践中,案例指导工作职责分配较为散乱,需要数个部门协同完成。在此过程中,虽不乏各单位中的业务专才参与,但在工作上明显存在“各管一块”的局限。如在选送环节上,不少业务口的优秀办案人员通常只会在自己办理的案件中选择若干质量尚可的案件报送至指导性案例工作的承办部门,而不会根据指导性案例的编写要求深入地思考案件本身。案例指导工作承办部门中的工作人员虽文字综合水平较好,但对于各业务口报送来的初步案例,也只会根据案件承办人的审查报告等材料“应付”式地编写案例,只要满足形式上的要求即浅尝则止。又如在上级院的审查环节,案例指导工作承办部门对收集上来的案例,也会分送至各业务处(庭)进行把关,各业务处(庭)也会将该工作任务指派给具有丰富经验的办案人员负责,但其提出的修改意见又常存在两个明显的缺陷:一是意见零碎,二是指出问题居多,如何解决问题的意见很少。可见,由于案例指导工作职责配置不科学,使得高素质人才只能在其所在部门事权范围内发挥作用,加之“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的工作思维,案例指导工作即使吸收了诸多高素质人才的参与,其效果却是1+1<2。
三是案例指导工作部门设置上的“合署”特征,导致指导性案例难以大量有效供给。从我国每年巨量的司法办案数看,“两高”到目前为止只发布了71个指导性案例,数量上严重不足。之所以造成如此状况,最直接的原因就是案例指导工作人员的专门配备不足。各地案例指导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都多设于法律政策研究室。在“两高”及省级院层面,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任务繁多,人手本身就偏紧,难以调整出人员专司负责案例指导工作;而在基层院,有的地方的法律政策研究室本身就附属于办公室,绝大多数地方法律政策研究室仅能配备1-2名人员,且经常调整。这些人员还要完成上级院的各种工作安排和任务,基本上绝无可能自觉主动地开展案例指导相关工作。
三、展望: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组织体制的三大趋势
指导性案例制度组织体制应如何构建,至少但不限于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的考量:一是对指导性案例性质的定位。关于这方面的确切表述,法学界和法律界存有争论,对此本文无意涉足其中。笔者认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及司法制度下,指导性案例虽在法律渊源上属于附属和补充的地位,但其却可以微观层面的个案典型做法律规定空白处的先行者、司法政策未尽处的先声者,“于无声处听惊雷”,价值与意义仍不可小觑。二是对指导性案例制度运行机制的预期目标。关于这一点,结合前文的叙述,笔者认为探讨指导性案例制度运行机制的完善,最终的目标是指导性案例能够得到保质保量的供给以满足实践需求。基于此两点考量,指导性案例制度必须以更加专业、更加高效的方式运行,而更加理性化的组织体制应具备以下三个特点,亦即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组织体制的三大趋势:
一是机构设置的专属化和专门化。机构设置的专属化,是指只有“两高”才能设置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及办事机构。理由是:既然指导性案例可当作小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看待,而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创制权专属于“两高”,且为了保证法律的权威和统一适用,那么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权应当仅限于“两高”,指导性案例工作委员会及办事机构当然也应专属于“两高”才能设置。机构设置的专门化,即设置专门的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具有专门的人员,理想状态是要从法律政策研究室中单列出来,具有自身独立的编制。
二是人员配备的精英化。随着司法职业化改革的推进,司法工作对法官、检察官的专业素质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司法活动已经逐步走向专业化,人员组成也正在实现精英化。一线办案的法官、检察官应当成为指导性案例的供给主体。更进一步而言,由于指导性案例必须是无瑕疵案例,还肩负着统一法律适用的特殊功能,能够参与指导性案例编撰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应当是精英中的精英,其不仅要善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能准确、熟练地运用理论知识和法律、政策有效地解决重大法律适用问题,而且还应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精深的专业造诣,业务知识丰富、专业功底扎实、研究能力和文字水平较强。
三是管理方式上的扁平化。扁平化管理,其要义是“减少管理层次,压缩职能部门,减少管理人员,提高管理效率”[3]。法官、检察官被置于层叠的管理机构之下、分散在交错的职能部门之间,既使得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得不到充分发挥,也使得整体功效受到限制。倡导人员配备少而精,就给指导性案例工作管理方式上的扁平化改造带来契机,以改变等级式管理下的诸多弊端。
四、构建:案例指导制度组织体制的具体设置及运行
基于上述构想,建议“两高”对现行的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及办事机构和具体案例指导工作运行作如下改革:
(一)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与复审委员会
“两高”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并在全国范围内确定若干名业务专家型法官、检察官及法学专家作为委员会委员。具体设置为:“两高”本身确定15-20名委员,再根据各省级院的推荐,结合实际情况每省确定10-20名委员(确保每个院都有1名以上委员),全国大概300-600名委员。各地取消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及类似机构的建制。同时,“两高”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复审委员会,并在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再以10%至20%的比例择优选取若干名委员作为复审委员会委员,其中“两高”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委员为当然的复审委员会委员。
(二)设立专门的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
“两高”设立专门的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确定若干名专人负责具体行政事务。目前可将办事机构设在法律政策研究室,条件成熟后可考虑从法律政策研究室独立设置。考虑到指导性案例征集工作的全国性和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委员的全国性,“两高”可以要求各级法院、检察院都确定1名专门人员专门负责案例指导工作的相关具体行政事务。
(三)指导性案例制度的运行
1.备选指导性案例的产生。“两高”办事机构制定近期、中期和长期目标,有针对性地公布案例选题计划,科学筛选案例,合理划分类别。全国法官、检察官均可按照“两高”确定的选题计划自行撰写指导性案例的初稿,并将案例送所在院负责案例指导工作相关行政事务的专门人员,由该专门人员送该院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委员审查修改。各委员结合自身办案工作及对投稿的审查修改情况,每年至少编撰或推荐1个备选指导性案例,以院名义向“两高”推荐。推荐的案例必须经检察长同意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
2.备选指导性案例的复审。各地向“两高”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后,“两高”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分季度集中送复审委员会委员审查修改。复审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例会(考虑到复审委员的全国性,要求复审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方能召开会议),对备选指导性案例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向“两高”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推荐指导性案例。
3.指导性案例的确定。“两高”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最终讨论确定指导性案例,并可提出意见返复审委员会进行修改。
4.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指导性案例确定修改后,在“两高”公报、机关报及网站上公布。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由“两高”办事机构创设管理一个指导性案例发布平台,建立指导性案例信息化数据库,为社会公众和各级法院、检察院检索、查询、适用指导性案例提供保障。“两高”在必要时,可以事前予以通报,也可共同发布指导性案例。
5.指导性案例的废止与修正。当指导性案例的法律适用意见被其它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所替代,或者因为其它原因而失去指导性时,“两高”办事机构应提请审判委员会和检察委员会决定废止该案例。被废止的案例自废止后对今后发生的类似案例就不再具有指导性。若司法实践中对某一问题的看法产生了变化,与指导性意见不尽相符,此时就需要“两高”办事机构提请审判委员会和检察委员会决定修正指导性案例中的若干观点,以适合新的司法形势需要。
注释:
[1]2010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2]如,江西省人民检察院2013年制定了《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并于2014年发布了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为全省检察机关处理同类案件提供指导和参考。
4.创新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体制机制 篇四
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基层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村基层党组织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如何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积极创新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体制机制,不断提高领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和水平,成为当前农村工作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创新农村党组织的组织设置模式,充分发挥其战斗堡垒作用
在计划经济时代,农村基层党组织一般都是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置的。这种单一的模式,已难以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经济成分和经济主体多元化,以及人才、资金、技术和信息等生产要素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流动的需要。为了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应当在总结一些地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的模式进行大胆创新。
适应农业专业化生产的要求,打破原有行政村建制局限,调整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设置。目前,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设置正在从单一走向多元,由区域型向产业型、功能型转变。所以,要根据农村阶层分化后的现状,围绕农业产业化目标,把党组织建立在产业链上,按照区域经济布局,建立具体产业的党组织。
可以采用村村联建模式,即为了推进新农村建设进程,实现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和共同富裕的目标,将相邻的两个或几个村的党组织合并归一,联合建立党组织。可以采用村企联建模式,即将乡镇或村集体骨干企业的党组织与行政村党组织合并联建,由企业党员厂长(经理)或党组织书记兼任村党组织的书记,在组织上实行村企统一领导,推进以工补农、以工促农。还可以采用涉农部门与村联建模式,即由乡镇的农业技术推广站、林业站、兽医站等服务部门与行政村联合建立党总支,既强化了涉农部门的服务功能,也给新农村建设提供了科技支撑。
在行业协会中设立党组织。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党员就业形式日益多样化,农村涌现出了大批产业基地和行业协会。可以依托这些基地、协会设置党组织。如“支部+基地”、“支部+协会”模式。主要以产业基地、行业协会为载体,把分散在广大农村和城镇的党员,按行业分工组织起来,建立相应的行业党组织。这类“支部+基地”、“支部+协会”的形式,顺应了农业专业化、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把党的方针政策通过基地、协会这一枢纽贯彻到千家万户中去。
针对务工农村党员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以地域设置党组织。随着农村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外出务工的党员越来越多,有的地方务工党员相对比较集中,形成了农村党员的特殊群体,如何将这些人组织起来,发挥更大作用,成为我们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所以,要特别加强对本地务工农民党员的管理,以乡、村或联村为单位建立务工流动
党员党组织,构建以流入地党组织管理为主,流出地党组织和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双向互动、共同负责的流动党员管理体制。要根据农村党员的流动态势及特点,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经济组织或行政组织中,设置流动党员党支部,确保党员走到哪里,党组织的覆盖面就延伸到哪里,党的工作就开展到哪里。
创新农村党组织的领导体制,努力构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体系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必须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农村基层自治制度,从体制机制上理顺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委会的自治之间的关系。
一是创新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制度,解决以“制”办事的问题。要进一步规范党支部权力运作,实行民主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当前,尤其要注重建立完善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会、村民议事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事制度,凡涉及村里重大事务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都要经过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会、村民议事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
二是完善村“两委”班子协调配合的工作体制,正确处理村党组织与村委会的关系。要积极推行“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党政兼职,精简职数,提高效率。要建立村“两委”班子联席会制度。明确在村级组织中,村党组织处于领导核心位置,农村党支部书记是村级班子的“一把手”,是村里各项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领导者,村委会等其他村级组织必须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围绕自身职能,依法照章开展工作。对村内重大问题,未经“两委”班子联席会研究,不得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要建立健全党组织与村委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村委会向党支部请示汇报制度和党支部定期向村委会通报制度等。
创新农村党组织开展活动的有效形式和载体,提高农村党组织推动经济发展的本领
发展农村经济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物质保障。“自己不会富、不配当干部”,“光顾自己富、不算好干部”。通过创新农村党建工作体制机制,改进农村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农村党员干部的致富、带富能力,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已成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首要任务。农村基层组织必须紧紧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积极探索抓党建促发展的有效形式和载体。
要在农村基层党组织中大力推进“双培双带”工程(即:“把党员培养成致富带头人,把致富带头人中的先进分子培养成党员,党员带领群众共同发展,党组织带领致富能人不断进步”。)这是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的有效载体,是将农村
党建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创新工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双培双带”工程,应抓住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能力建设这个根本,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个目标,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把“培”向提高素质、注重效果、增强能力上转变,把“带”向建立经济利益纽带、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开拓终端市场、减少流通中间环节上转变,不断探索丰富“培养”和“带动”的方式和途径。
要努力提高农村党员干部带头致富的本领,在带领群众闯市场、搞营销、增收致富中体现党组织和党员的先进性。在全国第一个建立农村党支部的安平县台城村,党支部始终坚持党的根本宗旨,不忘党的光荣传统教育,注重党员意识和党员能力的培养,以实际行动体现党的先进性,带领农民群众不断前进。在台城村,村干部人人都是致富能手,个个都有致富门路,干部的表率作用带动了党员,党员也要带头致富,同时带领群众家家户户致富。农村党员干部只有不断提高带头致富的本领,才能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
创新农村基层党员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农村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党员是党的细胞,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如何,直接取决于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情况。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把加强农村党员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实抓好。
不断完善农村党员队伍的吸纳更新机制。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党员队伍年龄老化、文化程度偏低、致富本领不强、先进性作用发挥不突出等问题,做好在优秀青年农民中发展党员工作,改善农村党员队伍的年龄、知识和能力结构,提高党员队伍素质。与此同时,要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疏通不合格党员出口,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形成党的肌体自我纯洁机制,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和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从保证农村党员权利入手,完善农村党组织的党内监督机制。要对党员进行党性观念和监督意识的教育,增强监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他们敢监督和会监督。要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通过完善民主生活会、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民主评议等制度,规范监督程序,健全监督机制。要提高监督质量,定期召开党员民主生活会,在党内开展深刻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向党员通报,接受监督。要通过建立民情恳谈会、社区党员民情走访制度等工作机制,发挥好农村党员的模范作用。要建立村支书、村主任述职述廉制度,建立纳新党员公示制度,建立基层党委与村委领导、党员谈话制度。通过制度建设,规范党员干部的个人行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
建立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制度。对农村一般党员,要根据其自身情况,结合村工作目标,设置合适的岗位职责,规范上岗程序,使无职党员能够积极参与“两委会”
5.工会组织体制 篇五
撰稿单位:中共班迪尔乡委员会
调研组组长:宴毅
撰稿人:李四虎
职务:班迪尔乡党委委员、副科级组织员
撰稿时间:二○一一年六月六日
[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关键在于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农村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领导体制创新是领导主体主动顺应时势和环境变化的要求,创造性地解决各种新矛盾、新问题,以不断图强、图优的领导变革与发展过程。作为新农村建设的直接领导者,农村基层党组织唯有进行领导创新,才能增强领导能力。
[关键词]农村党组织、领导机制、创新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国家全局的根本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关键在于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农村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领导体制创新是领导主体主动顺应时势和环境变化的要求,创造性地解决各种新矛盾、新问题,以不断图强、图优的领导变革与发展过程。作为新农村建设的直接领导者,农村基层党组织唯有进行领导创新,才能增强领导能力。在新的历史时期,党中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大决策,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是我们新时期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执政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保证。随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村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进一步提高,工作作风进一步转变,工作能力和水平明显增强。但是,在新形势下,农村党组织建设仍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积极创新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体制机 1
制,不断提高领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和水平,成为当前农村工作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面临的挑战
(一)村级党组织工作任务面临挑战。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步伐,部分农民不断地转换职业和就业空间,出现了各种社会阶层并存的局面。村级党组织作为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作为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其工作任务也发生了变化,由以往直接管理具体的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事务转变为为农村各阶层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以党员队伍的模范带头作用来带领各阶层群众致富,以此获取农村各阶层群众的倾心支持。
(二)党组织的领导方式和管理模式面临挑战。过去,农村党组织对村级事务实行“一揽子”统包的领导方式。党组织和群众的关系是一种单向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这样的单向关系中,党组织直接面对群众,党群关系缺少中间环节。如果党支部成员素质不高,很容易造成党群关系紧张。面对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新任务,村级党组织从农村各种矛盾中“解脱”出来,由单向直接管理发展为总揽全局、间接领导,寓领导于服务之中,使农村各阶层群众切实感到党支部能够给他们带来实惠,能真心实意帮助他们当家作主。
(三)集体经济发展缓慢影响和制约着村级党组织的威信与作用的发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增强服务功能、促进经济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物质基础。当前,村党支部发展集体经济的路子不明,发展经济的能力不强,集体经济薄弱,党组织很难从物质条件上为村民提供生产、生活服务,群众意见大,村干部威信低,党组织在开展工作时举步维艰,党组织很难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其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二、面临的新问题
(一)村领导班子成员素质偏低,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在当前新形势下,切实维护和发展农村各阶层群众的利益,对村领导班子成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和文化素质,具有较强的致富能力。部分支部领导班子特别是支部书记缺技术、少本领,相当多的一部分村干部面对市场经济束手无策,缺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其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二)部分地方“两委”关系不协调,影响了农村工作的正常开展。一是相互对立,即党支部和村委会互不服气,明争暗斗,各管各的事。二是领导关系错位,各唱各的调。村“两委”大事不讨论,小事不商量,遇事推诿、扯皮,影响了村庄内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三是双放双让,即党支部和村委会都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推诿,放弃工作,致使村里无人管事。
(三)经济基础薄弱制约了村级党组织工作的开展。村党组织没有固定的村财收入,陷入“无钱办事”或办事实力不强的境地。集体经济薄弱,村党组织就很难从物质条件上为农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提供服务,其凝聚力、号召力、战斗力难以充分显现,导致农村社会各阶层对党组织缺乏认同感,农村各项工作难以开展。
三、对策思路
(一)创新农村党组织的组织设置模式
农村基层党组织以行政村为单位的这种单一模式,已难以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经济成分和经济主体多元化,以及人才、资金、技术和信息等生产要素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流动的需要。为了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应当对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的模式进行大胆创新。
适应农业专业化生产的要求,打破原有行政村建制局限,调整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设置,使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设置从单一走向多元,由区域型向产业型、功能型转变,根据农村阶层分化后的现状,围绕农业产业化目标,把党组织建立在产业链上,按照区域经济布局,建立具体产业的党组织。
可以采用村村联建模式,即为了推进新农村建设进程,实现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和共同富裕的目标,将相邻的两个或几个村的党组织合并归一,联合建立党组织。还可以采用涉农部门与村联建模式,即由乡镇的农业技术推广站、林业站、兽医站等服务部门与行政村联合建立党总支,既强化了涉农部门的服务功能,也给新农村建设提供了科技支撑。
针对务工农村党员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以地域设置党组织。随着农村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外出务工的党员越来越多,形成了农村党员的特殊群体,如何将这些人组织起来,发挥更大作用,成为我们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所以,要特别加强对本地务工农民党员的管理,以乡、村或联村为单位建立务工流动党员党组织,构建以流入地党组织管理为主,流出地党组织和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双向互动、共同负责的流动党员管理体制。要根据农村党员的流动态势及特点,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经济组织或行政组织中,设置流动党员党支部,确保党员走到哪里,党组织的覆盖面就延伸到哪里,党的工作就开展到哪里。
(二)创新农村党组织的领导体制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必须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农村基层自治制度,从体制机制上理顺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委会的自治之间的关系。
一是创新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制度,解决以“制”办事的问题。要进一步规范党支部权力运作,实行民主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当前,尤其要注重建立完善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会、村民议事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事制度,凡涉及村里重大事务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都要经过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会、村民议事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
二是努力建立健全符合新农村建设要求的“两委”协作共事机制。要不断完善村“两委”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村“两委”的具体职责和工作程序,建立起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协调一致、良性互动、高效运转的运行机制。不断倡导建立“两推一选”的党支部选举制度,扩大村党组织的群众基础,增强民众的信任度。实行两委干部交叉任职,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减少职数”,有利于“两委”加强沟通,减少摩擦。目前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两委”的设置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一肩挑”,即通过党支部书记被群众选举为村主任,或村主任通过党内选举担任党支部书记的方式。另一种是“二元化”,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分开设置。在实际工作中对两种模式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优化村干部设置,本着“减少职数、增加报酬、减少负担、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调整村干部设置,力求在切实增强农村基层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上求突破,从制度上对“两委”关系加以详细、具体的规范。与此同时,要将强化村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与保障村民自治的民主权利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制定村委会向党组织报告工作制度、村党组织参与村重大决策制度、党组织保障村委会依法行使自治权制度、村民评议村“两委”制度,把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有机地结合起来。此外,村级党组织工作的着力点要放到督促村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行自治上来,村级党组织要通过规范村干部施政行为实行对村务管理的有效监督,要通过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三)创新农村党组织开展活动的有效形式和载体
发展农村经济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物质保障。“自己不会富、不配当干部”,“光顾自己富、不算好干部”。通过创新农村党建工作体制机制,改进农村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农村党员干部的致富、带富能力,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已成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首要任务。农村基层组织必须紧紧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积极探索抓党建促发展的有效形式和载体。
以集体经济为依托,增强村党组织的聚合力。村党组织的根本任务,就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当地经济建设搞上去,带领各阶层群众奔小康。农村经济发展了,各式各样的阶层利益矛盾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党组织在经济建设中没有作为,在农村各阶层群众中就没有地位。村级集体经济没有实力,党组织在农村各阶层群众中就没有凝聚力、吸引力和号召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村各阶层群众的收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是农村社会各阶层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也是农村党组织增强凝聚力、吸引力的物质基础。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一是走资源开发的路子。在集体经济薄弱的村,以村集体和农户股份合作开发的形式,发展投资少、见效快的项目;在集体经济实力雄厚的村,由村集体组织开发技术含量高、规模比较大的项目。二是走盘活资产的路子。对集体所有的房屋、企业、场地等资产实行租赁经营、参股经营、有偿转让。三是走发展特色产业的路子。四是招商引资,发展民营经济,实行有偿服务,加快土地流转。
要在农村基层党组织中大力推进“双培双带”工程(即:“把党员培养成致富带头人,把致富带头人中的先进分子培养成党员,党员带领群众共同发展,党组织带领致富能人不断进步”)。这是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的有效载体,是将农村党建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创新工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双培双带”工程,应抓住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能力建设这个根本,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个目标,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把“培”向提高素质、注重效果、增强能力上转变,把“带”向建立经济利益纽带、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开拓终端市场、减少流通中间环节上转变,不断探索丰富“培养”和“带动”的方式和途径。
要努力提高农村党员干部带头致富的本领,在带领群众闯市场、搞营销、增收致富中体现党组织和党员的先进性。在全国第一个建立农村
党支部的安平县台城村,党支部始终坚持党的根本宗旨,不忘党的光荣传统教育,注重党员意识和党员能力的培养,以实际行动体现党的先进性,带领农民群众不断前进。农村党员干部只有不断提高带头致富的本领,才能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
(四)创新农村基层党员管理模式
党员是党的细胞,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如何,直接取决于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情况。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把加强农村党员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实抓好。
不断完善农村党员队伍的吸纳更新机制。针对党员队伍年龄老化、文化程度偏低、致富本领不强、先进性作用发挥不突出等问题,做好在优秀青年农民中发展党员工作,改善农村党员队伍的年龄、知识和能力结构,提高党员队伍素质。与此同时,要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疏通不合格党员出口,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形成党的肌体自我纯洁机制,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和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从保证农村党员权利入手,完善农村党组织的党内监督机制。要对党员进行党性观念和监督意识的教育,增强监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他们敢监督和会监督。要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通过完善民主生活会、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民主评议等制度,规范监督程序,健全监督机制。要提高监督质量,定期召开党员民主生活会,在党内开展深刻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向党员通报,接受监督。要通过建立民情恳谈会、社区党员民情走访制度等工作机制,发挥好农村党员的模范作用。要建立村支书、村主任述职述廉制度,建立纳新党员公示制度,建立基层党委与村委领导、党员谈话制度。通过制度建设,规范党员干部的个人行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
6.工会组织体制 篇六
党委书记当好“施工队长”,以高度政治自觉“按图施工”
“各级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思想上要十分清醒,政治上要十分坚定,行动上要十分自觉,不仅要上手,更要上心,不仅要担当,还要干好。要当好‘施工队长’,防止原则性领导,做到亲自调查研究,亲自把握方案,亲自组织协调,亲自破解难题,统筹推进试点工作,确保领导坚强有力有效。”2016年12月2日,山西省委书记骆惠宁在全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培训会上,对与会的省市县三级党委书记明确提出要求。
作为“施工队长”,骆惠宁亲自抓、带头干,总体工作亲自部署、重大方案亲自把关、关键环节亲自协调、落实情况亲自督办,发挥了关键作用。山西省委成立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由骆惠宁担任组长,省委副书记担任第一副组长,纪检、组织、政法和人大常委会、检察机关等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领导。
根据中央精神,山西省委提出了“转隶开局、平稳过渡、逐步深化、规范高效”的工作思路,确定了“三步走”总体安排:第一步突出“转隶”;第二步突出“建制”;第三步突出“深化”。“围绕‘三步走’,省委先后制定了‘三个方案’:第一个方案主要是集中抓‘转隶’;第二个方案主要是聚焦制度创新;第三个方案主要是进一步深化改革。”山西省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任建华介绍说,“这三个方案的共同点是解决改什么怎么改、谁来抓如何抓等操作层面问题。同时针对市县试点中的共性问题,出台了市县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这些方案和意见,为试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提供了具体指导。”
朔州市平鲁区检察院原反贪局副局长没想到,因为转隶到监察委员会的事儿,区委书记吴晓斌会亲自找他谈心谈话,一聊就是半个多小时:“俗话说‘娶进门的媳妇和嫁出门的闺女不一样’,听到转隶的消息,我确实担心到了新单位成了少数派、被边缘化、跟不上节奏。吴书记把道理掰开了揉碎了给我讲,终于打消了我的顾虑。”事实上吴晓斌对其他10名从检察院转隶到监委的同志都先后进行了一对一谈心谈话,区纪委的负责同志还亲自到转隶人员家中家访。据介绍,山西省三级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逐一同转隶人员面对面谈心谈话,班子成员入户家访2807次,不少地方的党委书记亲自与转隶人员谈心谈话,不断强化“进一家门、成一家人、说一家话、干一家事”的意识,促进干部队伍深度融合。
“监察体制改革最大的特点是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通过整合反腐败力量,从组织形式、职能定位、办案程序上实现了由‘结果领导’向‘全过程领导’转变,保证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决策权、审批权、监督权,促进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晋中市委书记说,“现在各级党委定期听取汇报、分析研判反腐败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把握政治生态,党委书记肩负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变得实实在在。
狠抓建章立制,强化内控机制,疏通“纪法”“法法”衔接“堵点”,确保制度管用可行
作为山西省监委第一起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郭海案的经办人,省纪委第二执纪审查(调查)室主任周跃武对监察
体制改革带来的改变体会深刻。转隶前曾任山西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的他告诉记者,早在3年多前,检察机关就接到了郭海涉嫌失职渎职、造成企业严重亏损的举报并对其立案,但由于《刑法》第168条规定国有企业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由公安机关管辖,就搁置了。“当时省公安厅、省国资委纪委都展开了调查,但由于反腐败力量分散,谁都管却谁都没管得住、管到位。”
山西省监委成立后,《省委政法委统筹指导政法机关支持配合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对部分案件管辖权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刑法》中第163条至169条原来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罪名,以及涉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罪名,一并调整为监委管辖。类似郭海案原先“九龙治水”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在省委主要领导的统一指挥下,省监委于去年2月26日启动初核,省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案情汇报,于3月21日决定对郭海采取留置措施。通过办案人员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郭海不仅承认了自己失职渎职的问题,还主动交代了自己受贿1600多万元的情况。去年7月15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受贿罪判处郭海有期徒刑十三年,郭海当庭表示认罪。“原先拖了3年的案子现在只用了不到3个月就查清,总共4个多月就办下来了。郭海案最大的标志性意义就是把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优势转化成了执纪效能,这得益于建立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周跃武感慨道。
省委副书记介绍说,山西省委在试点之初就积极谋划、部署建章立制工作,通过建立“4个一”工作制度,解决纪委监委内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等“纪法”协调衔接问题;通过建立“1+4”10项制度体系,打通监察机关与执法机关、司法
机关“法法”协调衔接关键环节。
山西省纪委在去年2月底起草完成“一个办法”(执纪监督监察工作试行办法)、“一打规范”(调查措施使用规范)、“一张流程图”(执纪监督监察工作流程图)、“一套文书”(执纪监督监察常用文书),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和内部监督管理等进行“流程再造”,细化12项调查措施的内涵和使用程序,统一61种常用文书,着力提高工作规范化水平。同时,省委政法委牵头协调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四部门建立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了以《省委政法委统筹指导政法机关支持配合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为牵引,以法、检、公、司各部门工作办法为主体的10个试行文件组成的“1+4”制度体系,强调在试点期间检察机关不再设立新的机构专门受理职务犯罪案件,慎重使用、严格审批不起诉权力;明确留置折抵刑期;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相关调查措施、看护留置人员;司法部门配合做好律师教育管理和司法鉴定工作,等等。各项规定明确具体,操作性比较强,为改革试点目标落地奠定了制度基础。省政法委书记商黎光说,这套制度体系从无到有,试行结果表明,规范有序地统一了全省政法干警的思想行动,有力地支持配合促进了我省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弘利教育,遴选省力http:///
“制度也是有生命力的,就像庄稼一样在不断生长。我们要做的就是把苗培育好,不断修枝剪叶,让制度和实践越来越适应。”山西省纪委监委第三执纪审查(调查)室副主任说,“4个一”制度在去年3月底正式印发后,经过几个月的运行,起草组又吸收了对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分析反馈意见和实践中发现的不完善的问题,反复进行讨论修改后,于去年9月再次印发,力求使制度在实践中更加实用可行。
运城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给记者举了个例子:根据《司法行政机关支持配合监察委员会查办案件工作办法(试行)》规定,县纪委监委如果需要调查询(讯)问在押罪犯的,需指派二名以上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以及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正式公函(介绍信),前往监狱询(讯)问在押人员,各监狱应予配合。而在这项制度出台前,县纪委如果想询(讯)问距离几公里远的县监狱的在押罪犯,需要先向市纪委打报告,市纪委再向省纪委打报告,再由省纪委向省司法厅有关部门去函,省司法厅再向省监狱管理局去函,最后由省监狱管理局向该县监狱发函才能实现。“一下子省去了好多个环节,方便多了!”
全面开展分析评估和案件评查工作,通过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全面提升试点工作质量
有的市县党委抓改革部署要求多、督促检查少;有的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还担任市人大常委;在办公、谈话、留置场所方面还存在改造建设不达标、规章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以上问题,是去年7月19日至27日,为了找差距、补短板、促深入、抓落实,按照省委《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评估方案》和省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的统一部署,省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带队,对山西省11个市、27个县的试点工作开展分析评估和案件评查时发现的。其间,评估组对照省评估指标体系7方面17大项50小项的内容,通过听、看、查、访、谈、评等方式逐项评估;听取试点工作整体汇报和专题汇报50次,同886名市县两级纪检监察干部和政法机关干部进行座谈,抽查评估396起线索处置、违纪违法案件卷宗,走访被谈话、审查对象162人,查看谈话室、留
置场所208处,查阅收集各类工作资料上万份。针对评估、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共梳理出125个问题,其中由省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统筹解决22个,各市县分别解决103个,较好地达到了以评促改的目的。
针对试点工作中的实践课题,山西省还进一步抓延伸抓拓展,部署开展了“三试点一探索”的自选动作,即组织开展政务处分、乡镇监察、派驻监察试点工作,探索对驻晋铁路运输单位的监察工作。
朔州市平鲁区和临汾市安泽县是山西开展乡镇监察工作的试点地区,目前该项工作已经在全省全面推开。从人员配置上,每个乡镇设2名县(市、区)监委派出监察员,1名为乡镇纪委书记,由县(市、区)委任命;1名为乡镇普通公务员,由县(市、区)监委任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监察对象为乡镇机关内设行政机构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学校和医院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村“两委”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祁县麓台城区城南村渠某某从1998年8月到2016年7月一直担任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对城南村的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但从2010年起,渠某某在村财务上动了歪脑筋,不惜损害群众利益,从中捞取钱财。县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后对其进行立案调查,查明他存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问题,并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渠某某认为自己是村委会主任、集体企业负责人,已经不是党员,县纪委对其“无计可施、无可奈何”,仍不收敛、不收手。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非党村干部也纳入了监察范围。针对群众对渠某某的信访问题,在县委领导下,由县监委牵头与县公安局配合共同对其违法犯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明确县监委对其涉嫌职
务犯罪进行初核,公安机关负责对其涉嫌骗取贷款罪进行调查,一举清除了群众身边的“蛀虫”,全村百姓拍手称快。
留置是监察体制改革中广受关注的一项措施,山西省在改革中明确强调,要慎用、少用、短用留置措施。对此,运城市监委探索在案件查办中,实现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变。运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置中心每年用在垃圾处理上的费用高达1亿元,但城市脏乱差现象仍时有出现,群众反映强烈。去年初,市监委接到举报线索后,从外围取证开始调查,通过调阅账目、谈话等方式,发现该中心自2015年起垃圾运送量和车辆燃油用量出现异常增长,进而掌握了该中心原主任李萍伙同他人通过虚开燃油发票、虚增垃圾运送量等方式骗取国家财产的犯罪证据,在没有对涉案人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况下,仅用了40多天就查清案情。“这是一次有益的尝试,纪委监委的同志通过这次练兵强化了法治意识,提高了办案能力。”李曾贵告诉记者。
监察体制改革使得山西实现了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实现了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目前,该省各级纪委监委监督监察对象共计297.52万人,比以往增长18.74%,其中非党员对象占18%。盂县国土资源局下辖地产中心会计高某,既不是党员也不是公务员,但在填写行使公权力人员摸底调查表的过程中,明白了自己也是监察对象,主动向组织交代了挪用公款的问题。
7.工会组织体制 篇七
笔者经过近十年的理论探索(包括与对发达国家医院管理体制与运营机制的分析研究),结合中国走在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实践前沿医院的实践经验与成功模式,总结提出了“法人治理结构体制下的医院组织架构与职能”,并在十余家医院进行了实践印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将该体系总结发表,供广大读者研讨。
1 法人治理结构体制下的医院组织架构
公立医院的决策机构称为理事会,理事会是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的主体,代表政府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使医院的重大决策。理事会制度是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非营利性医院是国家或集体投资建立的,通过理事会的建立,可以真正实现出资人和经营者之间的两权分离,实现公立医院内部权力机构的分权制衡,提高公立医院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避免出资者和经营者均越位的情况,其理事会是具有完全独立意志、代表医院产权所有人、社会利益的医院理事组成的权利机构。医院理事会具有对内治理和对外联络两大功能。理事会的理事人选来源于产权所有人、利益相关的群众和社会代表、独立理事、少数的医院经营者。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是医院法人治理结构体制的具体表现形式,理事会、理事长、院长、副院长及相关管理职能部门,如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经营管理办公室、医务部、公众关系部等有机结合,共同构成医院法人治理架构,详见图1。
2 法人治理结构体制下的医院领导机构及职能
法人治理结构体制下的医院领导机构包括理事会、理事长和院长,其相互关系参见图2。领导机构职能包括:
2.1 理事会的职能
(1)依据国家医疗卫生政策和法律法规确定医院战略和发展计划,行使医院重大事项的决策权;(2)制定和批准医院基本管理制度;(3)审议和批准院长工作报告,审查医院财务预决算;(4)审议理事长提名的院长人选和院长提名的副院长人选,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呈报批准后作出聘任;(5)审议批准并聘任理事长提名的理事会顾问人选、理事会各职能委员和理事会办公室组成人员及其负责人;(6)审议批准并聘任院长提名的院长助理和总会计师的人选;(7)确定医院管理层的组织机构设置及其岗位人员的编制;(8)对医院行政领导班子的工作行使监督权、绩效评价权、工资报酬分配权。
2.2 理事长的职能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提出医院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2)提名院长人选和理事会顾问、理事会各职能委员和理事会办公室组成人员及其负责人人选;(3)经理事会集体审议,对医院重大事项行使审批权;(4)监督检查医院对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2.3 院长的职能
(1)院长为医院的法人代表;(2)在理事会制度下行使医院经营管理权;(3)在理事会工资总额控制下实施内部分配权;(4)对职能科室主任、基层科室主任、护士长拥有任命权;(5)对医院职工拥有招聘、辞退、奖惩权;(6)对副院长、院长助理实施提名权。
3 法人治理结构体制下的医院管理机构及职能
法人治理结构体制下的的医院管理机构包括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经营管理办公室、医务部、公众关系部等职能部门共计约15个,其具体名称及职能为:
3.1 经营管理办公室职能
(1)服务经营(医疗业务科室及服务项目设立);(2)资产经营(投资预测、资产效益分析);(3)资本经营(现金流管理、资本运作);(4)成本核算(院科两级成本归集及核算);(5)绩效管理(薪酬及奖金核算);(6)院、科两级经营状况分析(医院总体经营状况分析报告、医疗科室经营状况分类及排序)。
3.2 财务部职能
(1)全院的收入、支出、财产物资及各项资金的总体管理;(2)对医院重大的投融资、采购等经营活动提供建议和决策支持,参与风险评估、指导、跟踪和控制;(3)与经管办、市场部配合做好年度财务预决算;(4)会计档案的整理及保管工作;(5)正确运用资金,全面掌握和调配资金,监督执行预算,发挥资金最大效益。(6)督促清理债权债务,控制呆账;(7)住院病人费用记账、核算、结账等工作及门诊医疗收费工作;(8)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职权予以纠正。
3.3 市场部(含医保办)职能
(1)市场分析年度报告(院科两级);(2)新技术、新服务项目跟踪及预测;(3)市场调研(开发新项目及市场的前期调研);(4)市场开发(开创新市场、原有市场增加占有率);(5)巩固市场(客户满意度及忠诚度调研);(6)客户咨询服务及会员管理;(7)与政府医保管理部门的沟通与联系;(8)与商业保险机构的沟通与联系。
3.4 采购中心职能
(1)组织采购招标(发标、评标及执行);(2)与药剂科协作负责药品的采购;(3)与医工部及相关业务科室合作负责大型设备及高值耗材的采购;(4)与护理部及医务部合作负责低值易耗医用品的采购;(5)与总务部及办公室合作负责办公用品的采购;(6)与行业及政府招标采购办的沟通。
3.5 公众关系部职能
(1)危机管理(危机对策、危机处理、新闻发布);(2)不良报道事件处理及分析;(3)媒体采访评估及督导、媒体接待;(4)媒体分析(全媒体扫描)及媒体公关;(5)社会沟通(政府、媒体、社区、行业);(6)策划并实施社会公益活动(树立形象、扩大影响);(7)社会形象及公共关系年度评估(院科两级);(8)策划及实施年度媒体见面会。
3.6 人力资源部职能
(1)负责人力资源战略、制度制定及组织实施;(2)负责配合各科室进行人才挖掘、选聘工作,院(初试)、科两级薪酬体系制定;(3)负责职工档案、合同、人员流动(含进修、出国、退休等)及晋级管理;(4)职工考勤管理及福利管理;(5)负责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管理与综合办公室配合推进医院文化建设。
3.7 综合办公室(院办、党办、工会、团委及综合)职能
(1)本院院办、党务、政工、工会、团委的总体工作;(2)负责重要会议的准备、落实及记录;(3)负责往来文、函、电的起草、传达、督促落实及印鉴管理;(4)负责其它各部门间及各部门与院领导间的协调;(5)负责行政经费的预算、决算及日常行政经费的开支结算等工作。
3.8 医务部职能
(1)医疗质量管理及相关准入、培训管理;(2)制定并实施医疗安全教育、培训工作;(3)医疗过失及医疗纠纷防范(含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4)院外会诊、重大抢救、临时性医疗任务和对基层指导工作的管理;(5)预防保健及医疗鉴定、本院计划生育管理;(6)院内感染管理;(7)医疗垃圾管理。
3.9 护理部职能
(1)检查指导护理相关规章制度的落实;(2)急诊、门诊、病房、手术室、供应室的护理工作的质量检查、风险管理及培训组织;(3)规划、落实、监督基础护理和分级护理工作指导危重病患的护理;(4)院内护理人员调配及各级沟通。
3.1 0 教学科研部职能
(1)见习、实习、进修管理;(2)全院的科研行政、继续教育、实验室的管理;(3)院内、外学术活动的审批、管理;(4)图书馆的管理及维护。
3.1 1 总务部职能
(1)全院资产管理(房屋建筑、办公设备及家具部分);(2)医疗、办公及生活运营服务管理(电力、电话、供气、供水、生活垃圾处理、排污处理、保洁、车辆及交通运输、餐厅、营养食堂);(3)物流中心(办公用品及家具采购、低值易耗及生活物品配送);(4)运营安全管理;(5)员工、学员宿舍管理;(6)葬殡服务管理。
3.1 2 安保部职能
(1)医院全方位安保工作的协调、统筹及管理、清除各类灾害事故隐患;(2)指导各部门落实防火、防盗、交通、剧毒、剧麻、特殊气体、压力设备、放射源、菌种病毒等危险品管理的安全管理;(3)协助公安机关对医院发生的破坏、盗窃事故进行调查和侦破;(4)维护病区及门诊的治安秩序、劝解及处理各种纠纷;(5)值班巡逻和门卫守护的管理。
3.1 3 医学工程部职能
(1)仪器设备购买论证(购买的必要性、品牌及型号的选择);(2)仪器设备的保养维护及维修;(3)资产管理(仪器设备部分);(4)医用气体管理及服务(氧气站等);(5)高值医用耗材管理(储存、运送及回收)。
3.1 4 信息中心职能
(1)全院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营和维护(软、硬件);(2)医院医疗业务信息的采集整理及表述(数据转化成信息含日报、周报、月报、及年度报表);(3)与采购中心协作负责计算机软、硬件的招标及采购;(4)对医院职工医用信息技术的培训及使用指导;(5)新型计算机软件的开发;(6)跟踪国内外信息技术在医疗卫生服务当中的应用和发展;(7)与医疗服务机构协作探讨并推进E-health的发展。
3.1 5 医疗健康产业公司(健康管理、疾病管理、特需医疗服务)
(1)研究国家及地方医疗健康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2)探讨用市场经济的手段和方法发展医疗健康产业;(3)充分利用医院品牌及技术优势,探索以防病为核心的医疗健康服务的模式及方法;(4)筹划、组建及日常监督管理医疗健康产业服务项目及机构;(5)医院特需医疗服务的定价、市场宣传、会员管理及与各医疗科室的协调;(6)探索健康管理及疾病管理的服务模式。
当前我国医院的组织结构已经不能适应于当今时代的要求,尤其是不能适应激烈竞争,变化迅捷的经营环境,必须要加快进行再造性的组织结构变革,以适应组织环境发展的变化趋势。中国的医院需要通过改革建立起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体制与运营机制。管理体制与运营机制的变革必须通过组织架构的变革来保障其顺利的实施,组织架构是管理体制与运营机制的固化,避免改革流于形式。通过实施“法人治理结构体制下的医院组织架构及职能”的变革,改变我国医院管理的“行政化与官员化”,实现管理的“职业化与专业化”,从而加速我国医院管理的现代化进程,大力提升我国医院的管理水平,改变我国公立医院“一流的技术、二流的服务、三流的管理”这一现状,依靠管理创新,实现“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优化生产力”的目的。
[收稿日期2011-04-20]
摘要:我国正在进行以建立现代化医院管理体制为目标的公立医院管理改革,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化医院管理体制势在必行。建立与法人治理结构相一致、与医院组织特性相称的医院组织架构及管理部门职能,就成为目前我们亟待解决的课题。笔者经过近十年的理论探索与实践印证,总结提出了“法人治理结构体制下的医院组织架构与职能”,在实践应用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中国的医院管理体制与运营机制的变革必须通过组织架构的变革来保障其顺利的实施。通过实施“法人治理结构体制下的医院组织架构及职能”的变革,改变我国医院管理的“行政化与官员化”,实现管理的“职业化与专业化”,从而加速我国医院管理的现代化进程,实现“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优化生产力”的目的。
关键词:法人治理结构,医院组织架构,职能部门设置及职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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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应争先,杜金刊,李斐铭,等.公立医院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改革实证研究.[J]中国医院,2010,14(7)31-33.
8.工会组织体制 篇八
关键词:检察管理体制 检察院组织法 改革 分权制衡
有一种撒棒游戏,规则是棒棒撒开后,一根根挑起来回收,但不能动到或碰到别的小棒,积多者就是赢家。处在深改层面的检察制度改革,好像这样一场比赛。每挑动一根棒棒,都会牵一根而动全局。要想成为赢家,就要熟悉规则,掌握出手的路径和边界,角度、力度不对,一旦超越边界,就会功亏一篑。检察管理体制改革是这样,检察权的运行也是这样。玩过撒棒游戏的人都有那样的感触,走在或将要走在司改路上的人,或将会有同感。
一、厘清检察制度改革与完善在规范性依据层面的法理边界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是检察制度构成的基本法。推进检察管理体制改革,在坚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改革决定》)方向的同时,要从完善组织法的视角强化顶层设计,厘清其准确的法律边界,为改革深化和检察制度完善提供“路线图”。
(一)《组织法》修改的时间维度
《组织法》作为检察机关的“小宪法”,自1983年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改以来,实施运行了30余年,相对于新一轮检察改革和检察制度完善的法理需求,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当下,要正确处理好检察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的关系,就要在立法层面加快《组织法》修改和出台的步伐,以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检察改革。
(二)《组织法》修改的空间维度
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属性、活动的基本原则、行使的具体职权和程序、机构的组成等,是我国检察制度构成的制度依据和法律基础。在对检察体制改革进行顶层化设计的时候,要充分重视《组织法》在检察领域立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检察制度的体系规范和定位上,保留什么、修改什么、写入什么,在立法的内涵空间中,要有充分体现。要结合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和发展规律,对检察院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工作任务、职责权限、履职程序以及机构设置、人员任免等进行实质调整和完善,赋予其应有的制度内核。除此以外,对于近年来,相关政策和法律性规范于检察制度相关层面取得的一些成果,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于检察职权的规定、对于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非诉监督方式的吸纳,以及检察机关实施的一些为实践证明有效的改革与探索,如试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派驻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能认定等成熟做法,也应当在《组织法》中适度借鉴、吸收并加以固定。诚然,法律的滞后性和其自身的缺陷,使我们不能将改革所牵涉的体系性规范都具体或抽象到一部法律当中。但对于已经成熟的制度性安排,可以考虑先立先改并预设发展空间。当下,针对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确立的改革方向和制度设计,推进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紧迫而关键的是推动组织法的修改和配套法规的尽快出台。《组织法》在内涵上的实质性修改和空间结构再造,在一定层面上就是给出了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的行走路径和直通路线图。
(三)《组织法》修改与相关法的边界维度
《宪法》作为《组织法》的上位法和根本法,确立了检察院的政权属性和法律属性,也确立了《组织法》的法律边界,对于检察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宪法依据和宪法保障。相较《改革决定》的改革方向和改革设计,宪法规范同样有着很大的制度空间。因此,推进检察改革和修改《组织法》都必须厘清下位法与上位法的法律边界,始终坚持宪法原则,坚决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同时,推进检察管理体制改革,还需厘清《组织法》与相关同位法的法律边界。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实践中要充分考虑与现行15部法律的衔接,重点包括《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检察官法》、《法官法》、《公务员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预算法》、《审计法》。上述所列法律,在检察管理体制外部层面与检察制度有着密切的关联,如《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其作为法院制度体系的基础构架,紧密关涉司法制度改革重要内容的审判改革,有与检察机关同质的修法压力和动力。因此,与法院一起共同推动相关法律的论证和立法实施,统筹谋划改革涉及的各个层级的法律规范,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并明确制定配套法规的时间和程序,可以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促进法律体系完善,为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检察制度的完善建构有力的法律基础。
二、厘清检察制度改革与完善在政治架构层面的制度边界
传统理论和观念认为,司法机关人财物受控于同级行政区划,是造成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主要诱因。此次,《改革决定》确立的司改方向和路径,主要就是解决制约司法公正的两大体制性障碍:一是司法地方化,二是司法行政化。要通过修改《组织法》,厘清其与相关制度的政策边界,正确处理好检察机关与外部政治力量的关系,建立能够有效保证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的外部支持和监督体制。
(一)把握好检察管理体制改革与党的干部人事制度的关系
1.检察管理体制改革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改革是一项事关全局艰巨复杂的伟大工程,具有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只有加强党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领导,才能始终保持检察改革的正确方向,保证检察改革的顺利进行。
2.检察管理体制改革要不断完善党的领导。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突出地表现为党管政法的原则,又集中表现为政法委的领导。所以,完善这一原则制度,必须厘清政法委与政法机关的权力体制形态和制度运行边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章明确界定了党的领导方式和要求。要通过立法导向,使党委政法委自觉遵循党章和法规,支持和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从宏观层面完善对政法工作的全局性领导。要通过健全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使领导机关、领导个人把利用公权力干涉司法作为一种政治禁忌和政治风险去规避,从而杜绝对司法个案的干预。
3.检察管理体制改革要健全党管干部原则。《组织法》第3条规定,“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在现行检察管理体制内,检察长同时兼任党组织书记,在检察机关内部党的干部序列中居于核心地位。同一级党委对检察工作的领导主要是通过对检察院党组的领导、更直接地说就是通过对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的领导来实现,其中,至为关键的是检察长的提名权。现在的干部管理格局是“地方党委主管、上级检察院协管”,地方党委居有占优的话语权。而解读党管干部原则,其重要内容之一是“推荐和管理好重要干部”。把党管干部原则同《组织法》修改结合起来,在变动最小的地方可以找到最大的公约数,那就是改革检察院党的领导层级和主体,对省以下检察长提名任免实行上提省院的方式管理。各级检察院党组接受上级检察院党组领导,最高检察院党组直接接受中央领导,省以下检察院仍由其同级人大产生,接受同级人大监督并报告工作。通过改革检察院党组的产生方式和主要干部管理权限,强化检察院体制内党的组织体系和领导体系,既坚持了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不会改变“一府两院”的政治架构,又避免了地方党委借助实施党的领导而干涉司法的弊端。调整、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组织基础,可以最大限度地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二)把握好检察管理体制改革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系
宪法和现行法律确立了这样的宪法性法律原则,即:检察院要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现行的法律架构,从人大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到人大代表,通过听取审议检察院工作报告、要求报告专项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组织视察评议、组织询问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以及任免检察序列法律职务等方式,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这种政权组织形式对检察权的监督。可以说,这种监督是非常全面成体系的,也是非常有力度和影响力的。检察权的本源来自人大赋予,当然要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但如其行使不当,也必然会干扰到检察权的独立公正运行。《改革决定》要求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同时要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可以预见,随着公民有序参与意识、参与行为的扩展,对于检察权的监督将变得更为宽泛。推进检察管理体制改革,一方面,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不动摇,修改《组织法》要厘清其与相关法律的边界并搞好立法衔接;另一方面,要完善人大工作机制,严格按照制度设定的权力运行边界,依法开展监督,把人大制度作为推进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制度基础。
(三)把握好检察管理体制改革与预算保障制度的关系
现行的检察管理体制是一种“分级财政、分灶吃饭”的检察经费管理体制。因经费保障主要来源于同级财政,所以容易受到地方钳制,导致司法地方化。贯彻《改革决定》,推动人财物省级统筹改革,检察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更为有力。检察权作为中央事权,理应实行完整的中央“预算独立”,但限于改革的步伐和压力,现阶段实行检察经费省级财政统筹,由中央财政保障部分经费,为全面改革司法预算制度,推动司法预算独立积累了基本条件。预算保障制度改革在整个检察管理体制改革中,影响面较小、较易实施,应当先改先行,为其他改革积累经验,提供样本。预算改革可以很好地切断检察院在经费保障方面同地方的关联,缩减地方检察院对地方党委政府的依附,对于利用经费保障方式干预司法的过程进行了制度性阻断。
三、厘清检察制度改革与完善在体制运行层面的管理边界
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管,最大限度地从体制上切断了“地方化”和外部“行政化”对检察权的干预。但人财物向省级检察院的垂直上行,“扁平化”结构的膨胀,或将加剧检察管理体制的内部“行政化”。权力寻租总是沿着权力富集的坡度作正向移动,人财物管理权滥用和腐败的伴随风险加大。防范和化解,很好的路径就是借助《组织法》修改,推进检察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分权、制衡和定责,厘清不同层级检察院、内设机构和检察人员之间的职权边界。
(一)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1.在制度上赋予检察员更加独立的司法权责。要推动检察权在检察机关层级之间和内设机构之间的合理配置,实现分权和制衡;确立检察员在《组织法》中的办案主体地位。实行检察业务与司法行政工作相分离的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的岗位职责确立对应的权力边界。将检察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管理体系两分,按照职业化的特点进行人员分类管理,去除行政化。核心是理顺检察长——内设机构负责人——检察员的权责关系,弱化内设机构负责人、副检察长、检察长、检委会对检察权的行政控制。赋予检察员依法履行职责相匹配的权力和责任,以制衡来自检察管理体制内部不适当的行政化干预。
2.建立完善检察人员的职业准入和流动退出机制。实行严格的检察人员编制管理,抬升人员准入门槛。由高检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检察院检察员的人员编制构成比例、司法辅助人员的职数比例等配套措施,提升检察队伍职业化水平。成立由资深法律人参与的“检察官选任委员会”,根据不同层级检察官任职要求,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选任、遴选检察官。在招录、培养、遴选、任免、监督、惩戒、薪俸、退休等各个方面建立与检察职业化、专业化相适应的人员流动机制。
3.构建独立的检察官职称评判晋升体系。健全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积极推进检察官等级评定和相关福利待遇的挂钩实施。淡化行政职级因素对检察官等级评定的影响,加大法律职业服务年限实绩等因素的权重。通过设置多元的可替代性指标,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业绩评价体系和考核晋升机制,增加人员正常化晋升的机会,给优秀人才特别是基层年轻的检察员保留合理的上升空间,形成、壮大检察职业化队伍,避免人才流失。
(二)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
要充分考虑到检察人员的职业特点和职业风险,突出对检察人员的职务保障。在政治待遇上要将检察人员与行政公务员区别对待,检察人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非因法定事项并循法定程序不得免降调职;突出对检察人员的安全保障,检察工作面对复杂的矛盾对抗,具有很高的职业风险,要保障检察人员不因履行职责而受到安全威胁;突出对检察人员的经济保障,检察人员应当获得与其所承担职责和职业特点相匹配的经济待遇,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对司法人员薪资待遇的保障设计,在经费保障上要予其必要的倾斜,通过完善绩效考核机制,给予一定的办案补贴和办案奖励,尤其是工资级别应当适当高于同等级别的公务员,以体现检察工作的特殊性。建成并逐步完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体系,能够减小检察人员因特殊的职业因素所面临道德风险的机会,确立其职业归属感和职业尊荣感,同时,也会增强社会对于检察职业的认同和正向引导。
(三)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检察人员监督约束制度
强化检察管理体制的内部监督。在赋予检察员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同时,要求检察员要接受严格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法律规范、案件评查、业绩考评、内部评价、外部评价等方面的监督和约束。要建立案件质量程序控制制度,组建独立的“考评惩戒委员会”,针对例行考绩和当事人投诉,对案件质量进行评估,对检察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进行界定、纠正和惩处。要全面推进检务公开,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拓宽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让群众参与司法的过程、了解司法的过程,将检察权运行曝晒在阳光之下。通过完善内外衔接的监督体系,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实行案件问责、组织问责和纪律问责,防范并制约“内部行政化”和”“司法暗箱”,积极推动司法民主和司法公信,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导向,为检察体制改革提供坚实的民意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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