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区别

2024-06-27

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区别

1.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区别 篇一

江西省园林城市(县城)评选办法和标准

文号:赣府厅字〔2009〕43号

发文日期: 2009年03月20日

江西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生态立省、绿色发展战略,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推进绿色生态江西建设,保持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规范我省园林城市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江西省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本省符合申报条件的设市城市均可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已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由城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二)已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80%以上;

(三)已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以上;

(四)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和严重环境污染事件。

三、申报时间

江西省园林城市的评审每两年组织一次,申报时间为组织评审当年的3月底前。

四、申报程序

(一)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抄报省建设厅,县级市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县级市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申报城市进行资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向省建设厅提出报告和初审意见;

(三)省建设厅接省政府转来申请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城市进行评审。

五、申报材料

(一)城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交的申请报告;

(二)城市人民政府创建园林城市工作汇报;

(三)城市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四)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

(五)城市绿线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的说明;

(六)对照《江西省园林城市标准》的逐项说明材料;

(七)创建工作影像资料、城市绿化现状图等;

(八)县级市还需提交设区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报告和初审意见。

六、评审程序

(一)省建设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城市进行暗访;

(二)专家指标测评;

(三)在指标测评合格的基础上,由省建设厅按《江西省园林城市标准》组织现场检查考核;

(四)经现场考核合格的,在省内主要媒体和网站公示30天;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城市,由省建设厅报省政府同意后,授予“江西省园林城市”称号。

七、动态管理

对已命名“江西省园林城市”的城市,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方式以专家测评为主,复查合格的城市,保留“江西省园林城市”称号;复查不合格的城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城市,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撤销“江西省园林城市”称号。

江西省园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领导

(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城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政策措施实施有力;

(三)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创造和积累了丰富经验,对全省有示范、推动作用;

(四)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

(五)管理制度配套、齐全,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六)园林绿化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科研成效显著。

二、管理制度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完成,并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二)制定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已向社会公布并严格实施;

(三)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

(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并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管理要求;

(五)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常用的园林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物种数量不低于300种。

三、景观保护

(一)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

(二)突出城市文化、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遗存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

(三)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美观;

(四)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措施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并挂牌保护,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五)户外广告的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城市景观协调,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绿化建设

(一)指标管理。

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三年逐年增长;

2.经遥感技术或资料核实,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0%以上、绿地率达35%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0平方米以上;

3.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以内、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以内;

4.城市老城区(中心区域)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5平方米以上。

(二)道路绿化。

1.城市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0%和75%以上,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2.全市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具有本地区特点。

(三)居住区绿化。

1.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30%以上,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旧居住区改造,绿地率25%以上;

2.全市居住小区中“园林小区”占50%以上;

3.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落实,措施得当,绿化种植维护责任落实,设施保持完好。

(四)单位绿化。

1.市内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全市“园林化单位”占50%以上;

2.城市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

(五)苗圃建设。

1.城市建成区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2.城市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达60%以上,出圃苗木规格、质量符合城市绿化工程需要;

3.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成绩显著,培育和应用一批适应当地条件的具有特性、抗性的优良品种。

(六)城市全民义务植树。

1.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属地管理和登记卡制度,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2.组织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成效显著。

(七)立体绿化。

1.积极推广屋顶、墙面、立交桥等立体绿化,取得良好的效果;

2.立体绿化按50%折算成绿化面积。

五、园林建设

(一)城市公园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公园绿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服务半径达到500米;设区市中心城区不少于6个公园(面积在6公顷以上),县级市城区不少于3个公园(面积在3公顷以上);

(二)公园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突出植物景观,绿地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规划建设管理具有较高水平;

(三)制定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古典园林、历史名园得到有效保护;

(四)城市广场建设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60%以上,植物配置做到乔灌草相结合,建筑小品、城市雕塑突出和体现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五)近三年,新建公园不少于3个。

六、生态环境

(一)城市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效果明显,形成城、郊一体的优良环境;

(二)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城市周边、城市功能分区交界处建有森林型绿化隔离带,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城市热岛效应缓解,热岛强度应小于1℃,环境效益良好;

(三)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开展,效果明显。已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以上。已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80%以上;

(四)全年城市空气污染指数(API)小于100的天数达到全年天数的85%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

(五)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低于60分贝;

(六)城市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

(七)城市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江、河、湖、溪、山塘和水库等水体沿岸绿化效果较好,注重自然生态保护,有条件的城市建有湿地公园;

(八)城市新建建筑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并验收合格,新建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率达100%。倡导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有条件的城市鼓励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

(九)集中式饮用水源达标率达96%以上。

七、市政设施

(一)建立长效城市管理机制,市容环境卫生良好,符合《江西省城市市容标准》;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有序,依法行政,执法严格;

(三)按省政府职能分工要求,城市燃气管理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燃气普及率达80%以上;

(四)设区城市万人拥有公交车辆达10标台以上,县级市万人拥有公交车辆达6标台以上;

(五)城市照明管理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实施城市照明工程,景观照明科学合理,城市道路照明装置率和亮灯率达98%以上;

(六)人均拥有道路面积达9平方米以上,城市道路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七)用水普及率达90%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达99.9%以上;

(八)建成区每平方公里垃圾中转站不少于1座,每万人拥有公厕3座以上,分布均匀。

江西省园林县城评选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生态立省、绿色发展战略,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推进绿色生态江西建设,保持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规范我省园林县城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江西省园林县城实行申报制,本省符合申报条件的县城均可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已编制县城绿地系统规划并由县政府颁布实施;

(二)已建(含在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65%以上;

(三)已建(含在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

(四)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和环境污染事件。

三、申报时间

江西省园林县城的评审每两年组织一次,申报时间为组织评审当年的3月底前。

四、申报程序

(一)由申报县城的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抄报省建设厅和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申报县城进行资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向省建设厅提出初审意见;

(三)省建设厅接省政府转来申请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县城进行评审。

五、申报材料

(一)县政府向省政府提交的申请报告;

(二)县政府创建园林县城工作汇报;

(三)设区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报告和初审意见;

(四)县城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五)县城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

(六)县城绿线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的说明;

(七)对照《江西省园林县城标准》的逐项说明材料;

(八)创建工作影像资料、县城绿化现状图等。

六、评审程序

(一)省建设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县城进行暗访;

(二)专家指标测评;

(三)在指标测评合格的基础上,由省建设厅按《江西省园林县城标准》组织现场检查考核;

(四)经现场考核合格的,在省内主要媒体和网站公示30天;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县城,由省建设厅报省政府同意后,授予“江西省园林县城”称号。

七、动态管理

对已命名“江西省园林城市”的县城,按江西省园林县城标准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更名为“江西省园林县城”;复核不合格的县城,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县城,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取消江西省园林城市称号。

对已命名“江西省园林县城”的县城,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县城,保留“江西省园林县城”称号;复查不合格的县城,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县城,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撤销“江西省园林县城”称号。

江西省园林县城标准

一、组织领导

(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县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政策措施实施有力;

(三)结合县城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创造和积累了丰富经验,对全省有示范、推动作用;

(四)近3年县城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

(五)管理制度配套、齐全,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环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二、管理制度

(一)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完成,并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二)制定县城绿线管制制度,已向社会公布并严格实施;

(三)县城的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

(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并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管理要求;

(五)编制和实施县城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常用的园林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物种数量不低于200种。

三、景观保护

(一)注重县城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

(二)突出县城文化、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遗存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

(三)县城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美观;

(四)县城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措施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并挂牌保护,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五)户外广告的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城市景观协调,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绿化建设

(一)指标管理。

1.县城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三年逐年增长;

2.经遥感技术或资料核实,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0%、绿地率达3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9平方米;

3.老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4平方米以上。

(二)道路绿化。

1.建城区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0%和75%以上,主要干道的绿地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2.县城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具有本地区特点。

(三)居住区绿化。

1.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30%以上,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旧居住区改造,绿地率25%以上;

2.县城居住小区中“园林小区”占50%以上;

3.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落实,措施得当,绿化种植维护责任落实,设施保持完好。

(四)单位绿化。

1.建城区内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园林化单位”占50%以上;

2.建城区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

(五)苗圃建设。

1.建成区内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县城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2.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达60%以上,出圃苗木规格、质量符合城市绿化工程需要;

3.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成绩显著,培育和应用一批适应当地条件的具有特性、抗性的优良品种。

(六)县城全民义务植树。

1.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属地管理和登记卡制度,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2.组织开展县城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成效显著。

(七)立体绿化。

1.积极推广屋顶、墙面、立交桥等立体绿化,取得良好的效果;

2.立体绿化按50%折算绿化面积。

五、园林建设

(一)县城公园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公园绿地(面积8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达到500米;县城不少于2个公园(面积在2公顷以上);

(二)公园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突出植物景观,绿地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规划建设管理具有较高水平;

(三)制定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古典园林、历史名园得到有效保护;

(四)县城广场建设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60%以上,植物配置做到乔灌草相结合,建筑小品、县城雕塑突出和体现县城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县城历史文化风貌;

(五)近三年,县城新建公园不少于2个。

六、生态环境

(一)县城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效果明显,形成城、郊一体化的优良环境;

(二)按照县城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县城周边、县城功能分区交界处建有森林型绿化隔离带,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县城热岛效应缓解,热岛强度应小于0.5℃,环境效益良好;

(三)县城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开展,效果明显。已建(含在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0%以上。已建(含在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65%以上;

(四)全年县城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达到300天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

(五)县城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低于60分贝;

(六)江、河、湖、溪、山塘和水库等水体沿岸绿化效果较好,注重自然生态保护,按照生态学原则进行驳岸和水底处理,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明显,形成县城特有的风光带;

(七)县城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有条件的县城建有湿地公园;

(八)县城新建建筑按照国家标准普遍采用节能措施和节能材料,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所占比例达到20%以上;

(九)集中式饮用水源达标率达96%以上。

七、市政设施

(一)建立长效城市管理机制,市容环境卫生良好,符合《江西省城市市容标准》;

(二)县城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有序,依法行政,执法严格;

(三)按省政府职能分工要求,县城燃气管理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燃气普及率80%以上;

(四)县城万人拥有公交车辆达6标台以上;

(五)县城照明管理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实施县城照明工程,景观照明科学合理。县城道路照明装置率和亮灯率97%以上;

(六)人均拥有道路面积8平方米以上,新建道路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七)用水普及率90%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99.9%以上;

(八)建成区每平方公里垃圾中转站不少于1座,每万人拥有公厕3座以上,分布均匀。

一、组织领导

(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县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政策措施实施有力;

(三)结合县城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创造和积累了丰富经验,对全省有示范、推动作用;

(四)近3年县城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

(五)管理制度配套、齐全,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环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二、管理制度

(一)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完成,并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二)制定县城绿线管制制度,已向社会公布并严格实施;

(三)县城的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

(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并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管理要求;

(五)编制和实施县城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常用的园林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物种数量不低于200种。

三、景观保护

(一)注重县城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

(二)突出县城文化、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遗存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

(三)县城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美观;

(四)县城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措施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并挂牌保护,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五)户外广告的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城市景观协调,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绿化建设

(一)指标管理。

1.县城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三年逐年增长;

2.经遥感技术或资料核实,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0%、绿地率达3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9平方米;

3.老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4平方米以上。

(二)道路绿化。

1.建城区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0%和75%以上,主要干道的绿地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2.县城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具有本地区特点。

(三)居住区绿化。

1.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30%以上,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旧居住区改造,绿地率25%以上;

2.县城居住小区中“园林小区”占50%以上;

3.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落实,措施得当,绿化种植维护责任落实,设施保持完好。

(四)单位绿化。

1.建城区内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园林化单位”占50%以上;

2.建城区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

(五)苗圃建设。

1.建成区内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县城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2.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达60%以上,出圃苗木规格、质量符合城市绿化工程需要;

3.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成绩显著,培育和应用一批适应当地条件的具有特性、抗性的优良品种。

(六)县城全民义务植树。

1.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属地管理和登记卡制度,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2.组织开展县城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成效显著。

(七)立体绿化。

1.积极推广屋顶、墙面、立交桥等立体绿化,取得良好的效果;

2.立体绿化按50%折算绿化面积。

五、园林建设

(一)县城公园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公园绿地(面积8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达到500米;县城不少于2个公园(面积在2公顷以上);

(二)公园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突出植物景观,绿地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规划建设管理具有较高水平;

(三)制定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古典园林、历史名园得到有效保护;

(四)县城广场建设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60%以上,植物配置做到乔灌草相结合,建筑小品、县城雕塑突出和体现县城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县城历史文化风貌;

(五)近三年,县城新建公园不少于2个。

六、生态环境

(一)县城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效果明显,形成城、郊一体化的优良环境;

(二)按照县城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县城周边、县城功能分区交界处建有森林型绿化隔离带,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县城热岛效应缓解,热岛强度应小于0.5℃,环境效益良好;

(三)县城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开展,效果明显。已建(含在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0%以上。已建(含在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65%以上;

(四)全年县城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达到300天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

(五)县城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低于60分贝;

(六)江、河、湖、溪、山塘和水库等水体沿岸绿化效果较好,注重自然生态保护,按照生态学原则进行驳岸和水底处理,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明显,形成县城特有的风光带;

(七)县城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有条件的县城建有湿地公园;

(八)县城新建建筑按照国家标准普遍采用节能措施和节能材料,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所占比例达到20%以上;

(九)集中式饮用水源达标率达96%以上。

七、市政设施

(一)建立长效城市管理机制,市容环境卫生良好,符合《江西省城市市容标准》;

(二)县城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有序,依法行政,执法严格;

(三)按省政府职能分工要求,县城燃气管理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燃气普及率80%以上;

(四)县城万人拥有公交车辆达6标台以上;

(五)县城照明管理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实施县城照明工程,景观照明科学合理。县城道路照明装置率和亮灯率97%以上;

(六)人均拥有道路面积8平方米以上,新建道路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七)用水普及率90%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99.9%以上;

(八)建成区每平方公里垃圾中转站不少于1座,每万人拥有公厕3座以上,分布均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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