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站考核管理办法

2024-10-03

自来水站考核管理办法(精选6篇)

1.自来水站考核管理办法 篇一

污水处理站运营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本办法中后勤服务部为管理部门,xx公司为托管运营单位,水暖队为用水分配单位。

第二条 运营单位在合同期内必须接受甲方其它机关科室的管理与考核。

第三条 污水站自承包之日起应按合同要求配足人员,保证岗位人员齐全,并做到持证上岗,否则每缺一人或一人无证上岗罚款500元。

第四条 污水站处理设施自交接托管运营起,必须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运。否则对运营单位罚款1000元,造成污染事故影响生产责任另究。

第五条 在工艺设计范围内生活污水、矿井水不经处理不得任意排放。若发现不经处理直接外排一次,罚款5000元,造成污染事故另究。

第六条 生活污水处理站的CAST池、调节池、缓冲水池,要定期进行清理,清理周期按设计要求进行,并有清洗记录台账,如因污泥清理不及时,造成污水外溢、过滤池堵塞、污染物超标排放,对运营单位罚款1000元,并承担相应的环保责任及处罚。

第七条 对于清理的污泥不得随意堆放,必须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处臵,以免洪水冲走造成污染,否则对运营单位罚

款1000元。

第八条 污水处理站化验人员应定期对进、出口污水进行监测,及时掌握污水处理情况,发现出口超标或有害物质,应及时汇报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若超标排放,而没有积极采取措施时,处罚运营单位1000元,并承担相应的环保责任及处罚。

第九条 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操作人员要严格控制处理单元的排泥周期、排泥时间、反冲周期、反冲强度、反冲时间,否则,造成滤料流失、堵塞及出水超标时或排泥影响洗煤厂生产,处罚运营单位1000元,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运营单位必须对每天的污水处理量进行台账登记且必须与实际相符,发现一次未登记或登记不全处罚运营单位100元,发现一次弄虚作假现象处罚500元。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排煤泥必须定时定量进行,不能随意排煤泥,并及时处理选煤厂排过来的多余煤泥清水,否则每发生一次影响处罚运营单位100元。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必须逐日每班记录,建立完整的台帐;每星期进行一次水质化验,每次化验结果必须进行统计,建立准确的报表。运行台帐与化验结果要上报调度室与水暖队,每缺一天或一次,处罚运营单位200元。

第十三条 污水处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日常维护、保养,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设备正常安全运转,杜绝污水外溢,环保设备完好率应达到98%以上,设施运转率为100%,不达要求,处罚运营单位500元。

第十四条 设备需检修或清洗时,必须保证在污水不外排的情况下进行。若必须外排,须提前向有关部门写出书面申请,详细述明理由,经有关部门请示上级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追究运营单位责任,罚款1000元,造成污染事故另究。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站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设臵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体系,无检查记录罚款100元/次;工作人员在岗位期间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穿戴劳保用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否则罚款50元。

第十六条 有完善的工艺运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度,不完善、不完整的罚款100元;定期对调节池、旋流池等工艺中间控制点进行取样分析,少一次罚款200元 ;因未及时调节进水量和投药量,导致混凝沉淀池负荷不均匀,絮体状况不好罚款500元。

第十七条 无特殊原因要保证消毒设施正常运行,未按要求运行罚款500元,消毒设施运行不正常罚款300元。

第十八条 生产现场卫生状况差,有杂物罚款50元;生产岗位物品未按照定臵定位要求堆放整齐罚款100元 ;各种线路未按规定排放整齐,标志不明显罚款100元;电缆

托盘、托架有破损罚款200元。

第十九条 水暖队要分配好各用水点用水量,能用中水的地点必须供应中水,尽量减少深井水用量,如发现能用中水的地点不有中水,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条 运营单位每月25日前要把下月用药计划(参照当月处理水量用药情况确定)报后勤服务部,经公司领导批示后送采购部门采购。如影响运营处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二十一条 后勤服务部每半年向总工办汇报一次处理水量、药剂量消耗等指标数据,以便总工办对消耗药剂量进行考核。如不报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二十二条 运营单位药剂量、操作不当引起的设备事故考核等按合同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运营单位要对生活污水、矿井水处理站的用药情况进行台账登记,如发现用药与实际不符或未进行加药处理处罚200元/次。

第二十四条 运营单位不得将生活水处理系统和矿井水处理系统混用,如发现一次煤泥中掺杂有生活污泥现象,按当时煤泥价格的10倍进行处罚。

二○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2.自来水站考核管理办法 篇二

【文号】 厦经能〔2010〕298号

【颁布单位】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颁布日期】 2010-07-28

【实施日期】 2010-09-01

【主题词】 能源 电力 运行 考核 通知

【时效性】 有效

【内容分类】 企业 其他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并网发电厂的运行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优质运行,根据国家电监会印发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厦门电网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厦门电网统调发电厂(站)运行管理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电网统调发电厂(站)运行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并网发电厂的运行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优质运行,根据国家电监会印发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厦门电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电业局调度所(以下简称“地调”)管辖范围内统调发电厂。统调发电厂是指由地调直接和许可调度的发电厂。

第三条

厦门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并坚持依法调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以下简称“三公”)调度原则。

第四条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工作。地调受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委托负责日常运行管理考核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管理考核依据如下: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电监委制定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以及有关部门的技术规定、标准;电网调度规程,购售电合同以及并网调度协议;电网安全性评价,安全检查和各种反事故措施;地调下达或批复的月度调度计划和日发电、检修计划,地调的电网调度实时监控系统(SCADA)的实时数据和当值调度员的调度录音记录,保护启动动作报告及故障录波报告。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六条

安全管理制度

(一)电网企业与发电厂每半年召开1次联席会议。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1.披露厦门电网“三公”调度信息;

2.通报半年电网、发电厂运行中的主要情况、问题及发电厂运行考核情况,并商讨下一半年运行计划;

3.协调解决发电厂运行中有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设备检修等问题。

(二)发电厂应对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或专项安全检查,在电厂安全自查的基础上,电网企业会同发电厂开展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安全检查,并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报电网企业备案,电网企业应尽力配合发电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三)对节假日或特殊时期地调所制订的保供电方案和措施,发电厂应落实方案要求的各项保电措施,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地调汇报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第七条

安全性评价及反事故措施

(一)发电厂应定期开展涉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且应达到规定的并网必备条件的要求。对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评价结论,应报地调备案,并限期整改。对于未达到评价必备条件或未落实重大安全整改措施,电网企业有权拒绝发电厂机组并网运行。

(二)电网企业针对电网安全生产形势、安全运行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的问题、电网运行方式等制订的各项安全控制、反事故措施,其中涉及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措施,发电厂应按规定及时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送电网企业备案。

(三)对电网企业举行的全网性反事故演习,关联的发电厂应积极配合,并落实反事故演习的各项要求和措施。

(四)发电厂应根据厦门电网黑启动方案编制或修订发电厂机组黑启动及系统配合方案,并报地调备案。发电厂应落实黑启动的各项安全措施,每年应至少开展1次全厂黑启动方案演习,同时各水电厂应进行机组黑启动能力试验。

第八条

事故通报和调查

(一)电网企业应在“三公”调度网页及时通报电网重大事故,分析事故的原因及影响。

(二)发电厂发生涉及电网的事故(包括电网事故涉及发电厂),应在24小时内向地调提供故障录波信息、保护信息和有关数据资料,事故分析报告及整改措施按事故调查规程规定上报,并限期整改。

(三)对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厂的重大及以上事故,电网企业和发电厂双方应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分析事故的原因,分清事故的责任,并提出反事故措施,限期整改。

第九条

未能执行本章各条管理规定、措施的发电厂,每项/次扣减上网电量1万千瓦时。

第三章 调度运行管理

第十条

电网调度纪律规定及考核

发电厂应按调度规程严格执行调度纪律,有发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扣减上网电量0.5万千瓦时:

(一)未经调度部门同意,擅自改变调度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一、二次设备的状态,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高频切机等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

(二)不执行调度指令或不完整执行调度指令;

(三)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值长或班长因故离开工作岗位未指定接令者,延误调度指令的执行;

(五)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地调所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无法执行的有及时说明原因除外);

(六)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3分钟内未向调度部门汇报事故现象;

(七)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发生故障或过载等情况,在5分钟内未汇报;

(八)在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调度部门汇报事故经过或发现造假谎报;

(九)电网指定的调频厂未履行调度规程所规定的调频职责。

第十一条

日发电计划和电压运行控制管理考核

(一)各发电厂应按照地调下达的日发电有功曲线安排发电,地调对发电厂的有功发电曲线实行偏差考核。

1.对于单机容量为1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允许总有功曲线偏差不超过±10%;对于单机容量为10MW以下的发电厂,允许总有功曲线偏差不超过±15%;

2.当实际出力超出上述允许偏差范围连续时间5分钟时,对于超发或欠发电量均予以扣减考核相应的上网电量;

3.当发电厂作为电网第一调频厂运行时,则不进行上述有功曲线偏差考核。

对于“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发电厂(如风电、水电、垃圾发电),为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允许该类发电厂临时调整有功出力,不受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约束,但当机组总有功曲线超过50%时应及时通知当班电网调度员。

(二)对发电厂高压母线电压合格率运行考核

发电厂的110千伏母线电压为厦门电网的电压考核点。地调为满足电网力率要求按季度(月度)下达发电厂高压母线电压和机组力率合格上下限,发电厂应通过调整运行机组的无功出力,控制高压侧母线电压和机组力率在合格范围,使考核点电压月度合格率达到100%。若在有调节手段的情况下达不到要求,每降低1%扣减日上网电量1‰。下列情况免于考核:

1.由于电网事故或节假日负荷低等原因,发电厂调整后,电压仍达不到要求但经地调调度员确认的;

2.发电厂侧AVC装置投入运行,并与地调主站AVC装置联合闭环在线环控运行的;

3.发电厂已无调节能力的情况下,电压仍达不到要求,经地调调度员确认的。

第十二条

机组故障及非计划停运、降出力考核管理

(一)正常运行的发电机组年发生超过1次/台的突然跳闸(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及非发电厂原因除外),调试机组(商转前)每日超过1次、全月超过8次的突然跳闸(支付电网调试备用补偿费的机组除外),每超过1次事故跳闸扣减的上网电量P=发电机组停运小时数×机组额定容量×0.4。

(二)发电厂联网线路故障跳闸(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及非发电厂原因除外)造成正常运行的发电机组被迫停运。年发生故障超过2次(联网线路长度超过20公里增加1次,长度超过40公里增加2次),每次故障跳闸扣减的上网电量P=发电机组停运小时数×机组额定容量×0.4。

(三)正常运行的发电机组被迫停运(含锅炉灭火),扣减的上网电量P=发电机组停运小时数×机组额定容量×0.3。下列情况之一的,免于考核:

1.提前12小时向地调值班调度员提出设备停役申请,并得到地调同意,或经地调同意可立即停运的;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发电厂(如风电、水电、垃圾发电),提前1小时向地调值班调度员提出设备停役申请,得到地调同意后停运的;

2.申请利用低谷(23点至次日6点)时段进行设备消缺,不影响地区发用电平衡,并经地调同意的;

3.计划性大修结束后,机组首次并网24小时内跳闸的。

(四)由于机组辅机故障等原因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列入机组非计划降低出力考核,每发生1次扣减实际上网发电量P=机组降低出力运行小时数×降低出力数×0.3。下列情况之一的,免于考核:

1.提前4小时向地调值班调度员提出机组降低出力申请,并得到地调同意,或经地调同意可立即降低出力的;

2.水发电厂因进水口拦污栅堵塞等原因造成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经地调同意的;

3.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

(五)备用机组无法按时调起,每发生1次扣减实际上网发电量P=延迟开机时间×50%机组额定容量×0.3。

延迟开机时间按机组实际并网时间扣减调度指令下达的并网时间计算。

不能按时开机应说明原因,经调度部门确认的除外。对火电机组,调度指令下达的并网时间应符合调度协议规定的机组启停时间,未签协议的暂按各厂现场运行规程规定执行;对水电机组开机,若调度部门未下达明确的并网时间,一般情况下,正常开机时间为15分钟,事故开机时间为10分钟(贯流式机组正常开机时间为20分钟,事故开机时间为15分钟)。

(六)发电机跳闸、停运时间是指断路器断开到机组转入备用或重新并网时为止。机组事故跳闸、被迫停运和非计划降低出力的考核计算时间不超过72小时,但若超过72小时而此时系统无备用机组可开启时按不超过144小时计算。调试机组不超过24小时。

第十三条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考核

发电厂在运行中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规程、标准及相关的继电保护反事故措施要求,严格遵守和执行定值单管理和电网有关继电保护运行规定。

(一)属发电厂维护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因装置拒动或误动作(非发电厂原因除外)造成电网稳定破坏或大面积停电等事故,每发生1次扣减上网电量20万千瓦时。

(二)属发电厂维护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拒动或误动作(非发电厂原因除外),但没有造成电网稳定破坏或大面积停电事故,每发生1次扣减上网电量2万千瓦时。

评价依据如下:

1.DL/T623—1997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评价规程;

2.国电发〔2000〕643号《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三)属发电厂维护的主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不能正常投入运行,主保护非计划停役超过24小时,安全自动装置非计划停役超过12小时,每发生1次扣减上网电量1万千瓦时。

(四)故障信息(录波)系统是分析电网事故和制定反事故措施的重要设备,已安装该设备的发电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每次扣减发电厂上网电量0.5万千瓦时:

1.由于发电厂原因非计划停役故障信息(录波)系统超过12小时;

2.由于发电厂原因系统远传功能没有投入超过24小时;

3.在电网或发电厂发生事故时该录到相关波形而没有正确可靠地录到。

(五)对发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指标及报表统计考核

1.快速保护投入率应不低于99%、母差保护投入率应不低于99%;

2.发电厂内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定检完成率应为100%;

3.对《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动作统计分析月报》、《110kV线路、发电机、主变差动保护异常运行月报》等报表,应于每月5日前寄达地调(节假日顺延)。

对于上述第1、2项指标,每降低1%扣减上网电量0.5万千瓦时;未按时报送统计分析报表的,每次扣减上网电量0.1万千瓦时。

第十四条

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考核

(一)与电网有关的发电厂调度自动化系统(以下简称“调度自动化系统”)应符合《电网和发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和“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的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整改,经地调复查不合格的,每次扣减上网电量0.5万千瓦时。

(二)发电厂应做好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由于调度自动化系统原因,影响或延误调度人员处理电网事故,造成电网事故扩大事件的,每次扣减上网电量2万千瓦时。

(三)为保证电网安全,调度自动化系统提供的信息应准确、可靠。各项指标应符合如下要求:

1.自动化(RTU)设备年运行率≥99%;

2.事故时遥信正确动作率达到100%;

3.遥测年合格率达到99%;

4.电量计量装置年运行合格率达到100%;

5.机组AVC月可投率≥99%。

上述指标达不到要求者,每项扣减上网电量0.5万千瓦时。

第十五条

调度通信运行管理考核

(一)为确保通信网络互联互通的顺利,与市电力通信网(以下简称:市网)互联的通信设备的技术参数,均须符合全省电力通信网规划或规定的要求;如不符合要求的,地调有权取消互联互通。

(二)与电网互联的发电厂调度通信系统应符合如下要求,达不到要求者,每项扣减上网电量0.5万千瓦时:

1.微波通信(包括PCM接入设备)运行率≥99.99%;

2.载波通信运行率≥99.99%;

3.光通信设备(包括PCM接入设备)运行率≥99.99%;

4.通信监控系统运行率≥99%;

(三)未经地调书面批准不得改变与市网互联的、已投运的通信设备技术参数及其传送的业务内容、监控内容。擅自更改的,每次扣减上网电量0.5万千瓦时。

(四)发电厂有以下情况之一,造成单条电路通信考核障碍,扣减上网电量0.2万千瓦时;构成通信事故扣减上网电量1万千瓦时:

1.不服从地调通信调度指令,未及时执行通信运行方式单;

2.在通信维护抢修中由于发电厂原因延误通信故障处理;

3.未经批准的通信检修及异动,包括改接线、改端口、改运行方式等。

(五)发电厂在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应向地调报送上一月度通信运行统计报表;每年1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报送上一的通信运行统计报表;对于出现通信障碍、事故的事件,须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调查分析报告。以上事件每年延误2次或漏报1次以上,每次扣减上网电量0.5万千瓦时。

(六)严禁并网发电厂未经地调批准,将和市网互联互通的设备用于经营或从事其它与电力生产无关的业务,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并予以扣减上网电量1万千瓦时。

(七)地调对与市网互联互通的设备实行准入式互联方式管理,发电厂与其它任何第三方的互联互通应取得地调书面批准。未经批准者扣减上网电量1万千瓦时。

第四章 调度检修管理

第十六条

发电厂应根据电网主设备检修计划的安排,按“应修必修,修必修好”原则,将设备的检修计划与技改工程及基建施工停电等工作结合起来,优化安排厂内设备检修,避免同一回路和同一设备重复性停电。

第十七条

由于发电厂自身原因造成输变电主要设备(线路、开关、母线、主变等)重复性停役的,实行重复性停役考核。

(一)发电厂升压站出线、主变(联变)停役(结合主网检修配合除外)次数达1次/台以上,每增加1次扣减上网电量0.5万千瓦时。

(二)发电厂升压站母线及开关间隔停役(旁代除外)达2次以上,每增加1次扣减上网电量0.2万千瓦时。若开关停役造成线路(或联变)相应停役,则统计线路(或联变)停役1次。

第十八条

发电厂应严格按照地调编制的电网主设备的、月度检修计划,做好设备检修工作,无特殊情况双方不得随意更改。未经地调批准,主设备计划检修工期超过批复的时间,则按以下条款根据实际超过天数进行考核:

(一)发电组单元:每天扣减上网电量=50%机组额定容量×24×0.05;

(二)输变电设备(包括二次主保护):每天扣减上网电量0.5万千瓦时。

第十九条

对下述违反调度检修管理规定的,每次扣减上网电量1万千瓦时:

1.对已开工的设备停役申请,由于发电厂原因造成设备检修不能按时完工而发电厂未在调度规程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延期手续;

2.无故办理设备停役延期申请超过2次(因不可抗逆因素除外);

3.除气候恶劣外,对地调已批准的设备计划检修等申请,地调调度员已完成设备操作,因发电厂自身原因(如检修前期工作组织不到位等)造成无法按时开工检修或取消申请;

4.若涉及设备停役期间现场一、二次设备异动,需要另行安排零升压、零升流、全压冲击、核相及保护向量测试等启动工作,发电厂应在设备复役前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调度部门提出设备异动说明、启动方案(明确需要安排的试验项目)及启动申请,并经调度部门批准。未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设备停役期间现场擅自扩大工作范围造成设备恢复送电时临时提出上述启动工作。

第五章 技术管理

第二十条

发电厂中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调度通信和自动化设备等应纳入电网统一规划、设计、运行技术管理,其技术性能参数达到有关国家及电力行业标准要求,并满足所接入电网各项技术规范要求,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调度运行

发电厂升压站(或开关站、厂用电系统)设备,其性能参数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并按规定定期校核,涉及电网或设备安全运行重要参数应报送地调备案。

发电厂运行值长或班长(具有接令资格)上岗前应通过厦门地调组织的有关电网基本知识的学习培训,新设备投产前发电厂应向地调调度员进行必要技术交底。

第二十二条

机组励磁及调速系统

机组的高频保护、低频保护、失磁及失步保护等整定应报地调审核批准后执行。机组的低频保护应整定在不高于48.5HZ跳闸,高频保护应整定在不低于51.5HZ跳闸。

第二十三条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发电厂内属地调管辖范围设备(包括直接管辖及许可设备)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技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和规定。

第二十四条

调度通信

发电厂通信系统应服从全系统通信的规划要求,在互联通信设备中,包括技术参数、设备选型等均符合系统技术规范和全网管理要求。载波频率的使用实行全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

发电厂应服从全网通信网络管理,对于任何互联的通信传输电路的物理(包括接线、端口、接口类型、速率等)、逻辑(包括路由、时隙等)变更、业务内容变更、投退实行报批制度,在取得地调书面批准后方可操作。

第二十五条

调度自动化

发电厂调度自动化系统必须选用经国家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且电网允许准入的设备,否则电网企业有权不予并网。自动化系统更新、改造关系到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应将改造方案报地调审核后方可进行,并按设备停役管理制度履行申请手续。

自动化系统正式投入运行时,应有半年的试运行期;试运行期满后,应向地调提交试运行报告和投入正式运行的申请,经调度部门参与验收合格,并核准后转入正式运行。

自动化系统的图纸、资料应齐全、准确并及时进行更新,保持与实际运行相符。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章技术管理要求,每发生1次罚扣减发电厂上网电量0.2万千瓦时。

第六章 技术监督

第二十七条

发电厂中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以及调度通信和自动化设备等应纳入电网技术监督管理范围,并符合安全性评价及技术监督管理要求。

第二十八条

调度通信

地调在全市通信网范围内,对并网通信网设备实行核准入网和许可证制度。

发电厂应使所辖互联相关的通信站符合省电力通信标准站要求,自觉接受地调组织的标准通信站的监督、检查;严格遵守有关电力调度通信设备的设计和运行规程、标准,保证其厂站端通信设施的连续可靠运行。

第二十九条

调度自动化

与电网正常运行有关的系统远动、调度数据网络、电量采集、AVC等调度自动化系统应纳入电力系统统一的技术监督范围。

发电厂的自动化系统应按电力行业要求参加电网的安全性评估及的安全性检查。

发电厂各类电工测量变送器是保证自动化系统遥测准确度的重要设备。运行中的电工测量变送器必须严格按DL410—91《电工测量变送器运行管理规程》管理,并按有关电工测量变送器的检验规定进行检定,检定结果报有关调度部门备案。每年按电网提供传动试验的条件,在调度的指导下完成开关信息的传动试验。

第三十条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电网企业按有关标准、规定对发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全过程技术监督管理并按公布整改建议。凡由于发电厂保护设备及二次回路不满足反措要求,设备超期服役,运行技术指标恶化等原因无法满足安全基本要求,发电厂必须限期整改并报地调备案。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章技术监督管理要求,每发生1次罚扣减上网电量0.2万千瓦时。

第七章 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网调峰、调频和无功电压调节作出贡献的发电厂给予奖励。

发电厂考核所得的违约电量或违约金实行专项管理。所有发电厂考核扣减所得,全部用于对发电厂的奖励,按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提高电能质量所做贡献的大小返还给参与考核的发电厂。

发电厂的奖励电量或奖励金额均来源于对发电厂的考核扣减所得。若所有参与考核的发电厂在1个考核内无发生扣减事项,则本不执行本章的奖励条款。

第三十三条

奖励项目及返还比例如下:

1.机组安全运行(A1)占比50%;

2.火电机组启停(A2)占比20%;

3.继电保护正确动作(A3)占比30%。

第三十四条

机组安全运行奖励

对于全年未跳闸或跳闸未超1次的单机,其年奖励电量

F=Q×A1×K2×K3×(n×t)/

Q:全年累计总奖励电量。

A1:机组安全运行占总奖励电量的比例

K2:水火电机组奖励比例,水电机组占30%,火电机组占70%

K3:全年未跳闸与跳闸1次奖励比例,未跳闸60%,跳闸1次40%,超过2次k3为零

n:机组容量

t:机组年利用小时

k:参加考核水(或火)发电厂台数之和

若电网全年没有未跳闸的机组,则奖励电量将在1次跳闸机组中清算。

第三十五条

火电机组启停补偿

在汛期,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水能利用率,由于电网安全经济运行需要火电机组每月启停次数大于1次,为弥补火电机组多启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对火电机组给予一定的补偿。

每月每台机组启停次数超过1次,则奖励电量:

Q:全年累计总奖励电量

A2:机组启停奖励占总奖励电量的比例

n:机组容量

k:参与考核的火电机组台数之和

t:机组年利用小时

第三十六条

继电保护正确动作奖励

发电厂管辖范围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年正确动作率指标达100%时,其返还奖励电量:

F=Q×A3×(n/N)

Q:全年累计总奖励电量

A3:继电保护正确动作奖励占总奖励电量的比例

n:发电厂总容量

N:参与考核的各发电厂机组容量之和

若未达到本条规定的奖励条件,其剩余电量将一并加到机组安全运行奖励。

第八章 结算及其他

第三十七条

考核结果以地调自动化系统提供的实时统计资料和地调当值调度员的调度记录为依据。地调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在“三公”网页公布上月度的考核结果,各直调发电厂应在月度考核结果公布后5日内进行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将确认后的核对结果反馈地调。如双方对考核统计结果有异议,报厦门市经济发展局核定。

第三十八条

考核电量实行月度考核统计累计、结算。每年一月份对上一年考核电量进行总清算(含奖励的电量),其扣减或奖励电量在发电厂月电费结算时进行。地调对发电厂的安全考核结果报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备案后,在调度“三公”网页公布。

第三十九条

发电厂扣减(奖励)与电量相对应的电费。

扣减电费(F)=扣减上网电量×上年地调直调的发电厂上网平均电价(含税)。

其中:上年地调直调的发电厂上网平均电价=∑(物价局批准的某厂发电厂上网电价×某厂实际上网电量)/所有发电厂实际上网总电量。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9 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办公室

3.自来水厂净水班绩效考核评分细则 篇三

一、工作态度(20分)

(一)、积极性(5分)

每天主动并按质按量完成本岗工作(包括保养设备、操作设备、日常巡检、打扫卫生),得3分。

1、未按规定每一轮班完成一次分管设备保养,每次扣1分;

2、不冲洗滤池、更换氯瓶,每次扣0.5分;

3、未执行日常巡检,每次扣0.2分;

4、未主动完成卫生区卫生(9:00还未开始打扫),每次扣0.5分,拒不打扫卫生区卫生,每次扣1分;

5、主动完成额外任务并达到相关要求,每次加2分;

6、拒不完成额外任务,每次扣2分,完成额外任务时,消极怠工,每次扣1分。

(二)、责任心(5分)

每月未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无水质不合格情况,得3分。

1、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绩效;

2、发生水质事故(出厂水3度以上,余氯为0mg/L或超过1.0mg/L),无绩效;

3、发现一次出厂水不合格(浊度0.8度以上,余氯不足0.3 mg/L或超过0.7 mg/L),扣1分;

4、在处理加氯系统相关问题时,停氯超过1小时或余氯≤0.1 mg/L时,未及时通报值班领导,扣1分;

5、发现外来人员,未了解其目的并随同,每次扣2分,如因此发生意外事故,无绩效;

6、带非工作相关人员、宠物进入车间,每次扣3分;

7、驱逐非工作相关人员离开车间,每次加0.5分;

8、进氯瓶时,未做相关检查,每次扣2分,因此造成大量漏氯,无绩效;

9、按要求完成氯瓶进出库操作,每次加1分;

10、及时发现氯瓶问题并与送货方协商处理或退回,每次加2分;

11、发现生产中的问题或安全隐患,并经厂领导或技术人员认同,及时正确处理,每次加3分,及时报告,每次加1分。

(三)、协作性(5分)

与其他车间同事关系和谐,能与本班同事一同完成任务,得3分。

1、不回答维修人员关于设备相关问题,每次扣0.5分;

2、未监护维修人员及外来工作人员工作,每次扣0.5分,因此造成工具丢失、物品损毁,每次扣1分,发生意外事故,每次扣3分;

3、不依照化验人员检定结果及时调控矾、氯投加量,每次扣0.5分;

4、冲洗完滤池不及时通知新加压停泵,每次扣0.5分。

(四)、纪律性(5分)

参加各级会议、培训、考试及各项活动,不缺席,不迟到、早退,得5分。

1、缺席各级会议、培训、考试,每次扣3分,迟到、早退,每次扣0.5分;

2、厂部安排的活动,无故缺席的,每次扣0.5分,迟到、早退,每次扣0.2分。

二、工作成绩(40分)

(一)、现场管理(15分)

当班时保持值班室内外清洁,物品摆放整齐,净水构筑物洁净,得9分。

1、未打扫卫生,每次每项扣0.2分;(卫生规定见《新制水卫生区及要求》)

2、物品未摆放整齐,每次扣0.5分;

3、工具(扳手、管钳、剪刀、钳子、起子、拖把、抹布、垃圾桶)及劳保用品(救生圈、救生衣、防毒面具)未按定置摆放,每次扣0.2分;

4、交班时,未倒垃圾,每次扣0.2分;

5、值班室及室内地面、净水构筑物走道有垃圾、杂物,每次扣0.2分;

6、池面有明显漂浮物,每次扣0.2分;

7、沉淀池从值班室端起,每班负责6条集水槽(包括池壁),非高温供水季(10月1日至次年6月1日)每周清扫一次,未清扫的,每次扣1分;

8、冲洗滤池时,未冲洗排水槽、池壁附着藻类和水面浮泥,每次扣0.5分;

9、滤池溢水,每次扣2分;

10、单个滤池内水位过低,露出砂面,每次每组扣0.2分;

11、设备未按规定进行保养,每次扣1分;

12、维修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每次扣1分;

13、未按要求运行排泥行车,及时停止排泥行车,每次扣0.5分;

14、进氯后,未垫三角枕木,每次扣1分;

15、进氯或换氯后,氯瓶摆放不整齐,瓶阀未对同一方向,每次扣0.5分;

16、因为各种原因造成2人当班,当班人员仍能完成各项任务,每次加0.5分;

17、打扫反应池隔板青苔,每次1分;

18、打扫滤池过水渠,每次加0.2分;

19、打扫氯库、加氯间、矾库天花板,每次加1分。

(二)、水质(15分)无水质不合格情况,得9分。

1、发生水质事故(出厂水3度以上,余氯为0mg/L或超过1.0mg/L),无绩效;

2、出厂水不合格(浊度0.8度以上,余氯不足0.3 mg/L或超过0.7 mg/L),每次扣3分;

3、出厂水浊度低于0.3度,每次扣0.2分;

4、出厂水余氯高于0.5 mg/L,每次扣0.2分;

5、沉淀池出水符合下列规定:(如泵房加车,以1小时后浊度为准)

原水浊度10度以下时,沉淀池出水浊度不超过6度; 原水浊度10-50度时,沉淀池出水浊度不超过8度; 原水浊度50-100度时,沉淀池出水浊度不超过10度; 原水浊度100度以上时,沉淀池出水浊度不超过12度; 如超出,每次扣1分;(分析出超出原因并及时通知厂领导,免于扣分)

6、及时发现原水水质异常,加1分;

7、如交班时水质不合格,接班人员及时调控使水质合格,每次加1分。

(三)、生产记录(5分)

按时记录各项生产记录、台账,无错误、无涂改、无遗漏,得5分。

1、生产记录不按时填写,每次扣0.2分;

2、生产记录有错误、涂改、遗漏,记录纸有油污,每次扣0.2分;

3、浪费记录纸,每次扣0.1分;

4、接班人员未及时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名,每次扣0.2分;

5、未及时填写设备保养、故障、维修记录,每次扣0.2分,有缺项,每次扣0.1分;

6、进矾时,详细登记进矾前读数、进矾后读数并签名,与净化剂厂单据核对后在其单据上签字,漏登、未登记核对清楚,每次扣0.5分;

7、进氯瓶时,未做相关记录,每次扣1分,登记错误、未核对对方单据,每次扣0.5分;

8、更换氯瓶时,未做记录,每次扣1分;

9、交班时,矾读数误差过大,每次扣0.2分。

(四)、设备保养(5分)按规定定期保养设备,得3分。

1、未按规定每一轮班完成一次分管设备保养,每次扣0.5分;

2、未发现分管设备有漏水、缺油或发现未报告,每次扣0.5分;

3、及时发现设备故障或隐患,并经厂领导或技术人员认同,及时正确处理,每次加2分,及时报告,每次加1分。

三、工作能力(30分)

(一)、岗位技能(15分)

参加公司或本厂岗位考核并合格,懂得操作本班所有设备,得10分。

1、拒绝参加岗位考核,本项不得分;

2、岗位考核不及格,扣3分,参加补考后仍不及格,扣5分;

3、岗位考核80分以上,加1分;

4、岗位考核90分以上,加2分;

5、由于误操作引发责任事故,无绩效;

6、不能正确处理生产突发状况,扣2分,因此造成设备损毁,情况较轻扣5分,情况较重无绩效;

7、正确处理生产突发状况,加2分,及时报告,加1分;

8、由各小班带班长安排本小班人员轮岗(新进员工从3个月后开始),拒绝轮岗,每次扣3分;

9、更换氯瓶主要由新进员工完成,拒绝操作,每次扣3分;

10、新进员工3个月后,能独立完成冲洗滤池操作,不能完成,每次扣3分。

(二)、执行能力(10分)

能理解并执行公司、厂部所发各项制度、条例,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性任务,得6分。

1、未履行交接班或在岗外交接,每次扣2分;

2、接班人员未全部到位,交班人员离岗,每次扣0.5分;

3、未完成交接事项,每次扣0.5分;

4、完成临时性任务并达到相关要求,每次加2分;

5、拒不完成临时性任务,每次扣2分,完成临时性任务时,消极怠工,每次扣1分。

(三)、学习能力(5分)

学习岗位知识,完成每周一题,得5分。

1、未完成每周一题,每次扣1分;

2、答题不正确,不完整,每次扣0.5分;

3、新进员工不主动学习岗位知识,每次扣2分。

四、劳动纪律(10分)

未请假、旷工、迟到、早退,按时打卡,工作时间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得10分。

1、请事假,一天扣1分,依次类推;

2、请病假,一天扣0.2分,依次类推;

3、旷工一天扣5分,2天扣10分;

4、换班未经领导批准的,每次扣1分;

5、换班出现上连班,换班人员每人扣2分;

6、未按时打卡,每次扣1分,迟到、早退、串岗、离岗30分钟以内,扣0.5分,1小时以内,扣1分,1.5小时以内,扣1.5分,2小时以内,扣2分,超过2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

7、工作时间从事打牌、下棋等娱乐活动,每次扣5分;干私活和携放音响设施进行娱乐活动,每次扣2分;

8、无人车间(包括氯库值班室和滤池值班室),责任人员扣5分。

五、加分项

1、高级技工加2分,中级技工加1分;

2、我厂技能考试成绩90分以上的人员,加2分;

3、我厂技能考试成绩80分以上的人员,加1分;

4、向报纸、杂志投稿被采用,公司级的加1分,市级的加2分,省级及以上的加3分;

4.自来水站考核管理办法 篇四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教育技术装备工作,深入开展装备标准化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提高装备的使用效益,为推进我县的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和教育工作均衡发展提高支撑和条件保障,现将我县装备工作汇报如下:

基本情况:

我县现有学校80所,其中高中1所,职中1所,初级中学9所,九年一贯制学校3所,小学66所。在校学生数15823人,其中小学10147人,初中4372人,高中958人,职中346人。教职工1597名,其中专任教师1441人。

一、内部建设

1、机构设置:亢玉平(教科局副局长,分管仪器站工作)

宋国红(仪器站负责人)

成员:孔晓峰,卫宇鹏,许保红,李烨峰,常红庆

平均年龄38周岁,2、经费投入:有保证业务正常开支的办公经费,有固定专项经费,有一次性专项经费,由教科局统一管理。

3、管理工作:设有仪器站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奖惩制度,各种档案资料完善,财务制度管理规范。

4、办公条件:现有办公室3间,库房1间,每间办公室配有计算机一台及相应设备,二、队伍建设:

1、学校队伍建设:各乡镇中学、中心校及县直各学校,都设有专门负责装备的机构,并能满足工作的需要。

2、培训工作:积极组织科室有关人员参加省市组织的各种培训。3月份,分两次对荆坡小学全体教师进行了教育技术能力培训,暑期,选派高级中学王晋与仪器站卫宇鹏参加了山西省中学实验教师培训班,并在我县组织了初中/小学实验教师、图书管理员培训班,有效的指导各学校开展相关活动。借助安徽科大讯飞两次培训机会,对我县全部中学/小学英语教师进行了畅言教具系统的培训。在国培计划开展之时,电教馆全力以赴,为参训学员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

三、工作业绩

1、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我们能够认真落实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制定了我县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年年有计划有总结。

2、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化建设:制定了我县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化建设的年度计划,工作有措施,有督查、有指导,并能配合省市组织的验收和培训。(7月上旬,我们对电厂小学和山中中学进行了教育装备整合,分配给梁路小学和西坪垣小学,并安装调试)

3、实验教学工作:实验教学是我县教学工作不可缺少的一项工作,是提高学生素质的关键环节,因此我们每学期开学组织科室有关人员对学校的管理、使用、活动等措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狠抓演示、分组实验开出率,开放实验室、开足开全实验课,积极参加省市举办的实验教学能手及实验教学论文的评选活动,联合教研室深入开展实验教学调研、教学课题研究,努力提高我县实验教学效益。5月24日对全县中小学实验教师和仪器管理人员进行了专业培训,7月20日组织了全县中小学实验教师实验操作竞赛,赛后选拔出45名县级实验教学能手,并筛选9名教师参加临汾市中小学实验教师实验操作竞赛,有7人获得市级实验教学能手,有1人获得参加省级实验教学能手竞赛的资格。

4、图书馆管理:图书馆是学生查阅资料、收集信息的重要场所,根据省市上级部门的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做好我县今年图书馆等级认证的工作。今年我们确定了两所二级图书馆,五所三级图书馆的达标认证任务,现在正在进行当中。

5、专项计划:我县在安排中小学教育中,能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省拔专项和本县专项经费计划编报和采购工作。每年各学校在每学年前编制购置计划,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确保进入学校的仪器、设备、图书等质优价廉,实用够用。根据教育技术装备建设标准,为全县中小学43所学校(中学5所,小学36所,高中1所,职中1所)做了教学仪器、多媒体、图书的预算。

6、统计工作:每年能够及时准确的填报教育装备统计报表,并能按时完成上报数据,受到上级部门的一致好评。

7、自制教具、学具工作:我县加大力度开展自制教具活动,制定了相关措施,紧密结合教育教学研制,制作自制教(学)具,特别重视培养师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广泛发动,认真组织,和推荐我县自制教(学)具能手参加上级部门的评选活动。

8、组织检查管理工作:我县对“建、配、管、用、研、制”工作,每年开学前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全县通报。

5.自来水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条 为加强村自来水管理,维护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经十月十一日村民代表及小组长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村规划区域内从事村供水工程施工以及使用村自来水的单

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供水必须优先保证群众生活用水,再统筹兼顾其他用水。严格保护

水资源,合理确定用水量。

第四条 对村供水水源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牌,村两委负责对水源保护定期监督检查。

第五条 新装、改装供水管道的,需事前向村委会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村两委组织施工及负责竣工验收。

第六条 村供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

质量标准和卫生许可标准。

第七条 建立健全水质化验制度,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

标准》,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

第八条 自来水实行24小时不间断供水(除因施工、维修等原因暂停供水的),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通向水表的20MM(包含32MM)供水管道及水表,由用户负责管护,损坏时的检修及材料费由用户自行负担。

第九条 自来水是一种特殊商品,按照山南富村实际情况,企业按每吨3.8元标准收费,农户按每吨1.7元标准收费,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足额交纳水费。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抄表期不交水费的,村两委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停水等处理。第十条 村自来水抄表周期为3个月,由水管员(施阿兴、施淼鑫)按规定时间到户抄表收费,同时对村自来水价格实行公告制度。坚持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制度,提高水价政策的透明度。做到专款专用,村委会不提留。第十一条 加强供用水管理,供用水双方都要严格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第十二条 村供水设施包括村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用水设施。用户因迁移等原因需过户或停止用水时,应及时办理过户或销户手续,否则,发生的费用仍由原用户负担。用水户更改名称,应及时通知村委会。

第十三条 村供水主管网两侧各1米,禁止从事建筑、开挖沟渠、打桩打井、爆破等损坏供水设施及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严禁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应当征得村委会同意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由村委会负责施工,所需费

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6.农村自来水公司供区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水厂管理,改善水厂经营状况,促进供区员工同心同德,共同努力保障水厂健康运营,确保供水安全与水厂增收,结合本水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供区管理由厂长负总责,供区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各片区管理人员对自己责任片区承担直接责任。供区收费推行协同监督制度,协同收费人员(下称协同人员)对户头、计量的真实性承担监督责任,协同人员的责任担当不能免除收费人员的任何责任。

第三条 各责任区的管理人员一岗五责:1.承担各自片区管道巡查、报告、协助处理工作,供水调度工作,以及DN50(不含)以下管道维修责任和DN50及以上管道维修的配合责任,;2.各自片区(包括集镇和已供水村、社区)安全隐患、安全苗头(可能影响供水安全的事件)的排查、整治、报告、处理;3.各自责任片区所管工程范围的环境卫生;4.各自责任片区的用户核查、供水管理和上户费、水费收取;5.水厂安排的其他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安相关规定处理,无明确规定的,由厂务会研究处理。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四条

公司试运行期间,已并入本公司的集镇用水户(含新老居民户、单位用户)水价暂按各集镇原标准执行;新并入供区的集镇居民用水户(含单位用户)和农村地区已签订供水合同的村内农户集体用水户,暂时统一按****元/立方米的标准执行。

居民户的上户费按****元/户头执行(一户有多处房产上用水户头的,按多个户头执行);村内农户集体用水户,按所签订的供用水合同履行。

第五条 各责任区水费收取周期原则上定为每个月,每月20日开始读抄水量,27-28日(遇节假日顺延)向财务解缴水费。解交水费日,未按核查核对的用水量收齐并解缴水费的,由责任区管理员(不含协同人员)自行足额垫交水费。

第六条

各责任区的户头核对、水量读取、登记由协同人员与收费人员共同进行。协同人员的安排实行随机轮换制度,每个责任区协同人员原则上为1名,由供区负责人安排,并做好相关记录,特殊情况可报厂长批准后增加。

第七条 协同人员与收费人员在开展收费核查工作时,应依据用户台账进行户头、水量核对核查,对出现的新情况,必须作好记录,该次核对核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向供区负责人汇报,由供区负责人做好重要情况登记(可登记于履职登记簿),供区负责人应就其中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厂长汇报。

第八条

各协同人员的交通、误餐及工作补助标准:出差区域在本集镇的按***元/人.天包干使用,到非本集镇的按***元/人.天包干使用,原则上每次核对核查任务的协同期为1天,遇有特殊情况的,需报厂长同意后调整标准和天数。供区负责人安排到的协同人员,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推辞协同工作,特殊情况下报供区负责人同意后调整协同人员。核查核对工作由收费人员与协同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协调安排,收费人员不得拒绝配合,否则,扣发收费人员当月目标工作奖励,并承担由此带来的其他后果。

第三章 供水调度

第九条 供水实行统一调度与应急预案相结合的制度。在供水期间,努力做好调度工作,确保嘉陵江水厂的供水满足各用户正常用水;在特殊情况下,按照轻重缓急、正常情况与紧急情况进行合理分配,各片区管理员必须服从大局,听从调度安排,根据安排开展闸阀启闭、管路调整、阀井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各片区管理员必须加强管道巡查,包括过境管道与本辖区供水各级管道、设备,发现存在管道与设备损坏、漏水跑水、施工影响、管路与阀井安全以及自然与人为隐患等问题时及时报告,并根据安排进行处置与配合。

第四章 供水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因水体污染、机泵损坏、管路受损、药剂异 常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嘉陵江水厂停水时,启动供水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的启动,分为局部启动与全局启动,局部启动由供区负责人宣布和安排,全局启动由厂长安排启动。应急预案的启动与解除信息,实行微信群发布与电话通知相结合的办法发布,以确保信息准确到位。

第十三条 厂部和片区管理人员要建立与环卫、消防、园林等单位的联系,确保在极端情况下开展送水工作;片区管理人员要做好原集镇供水工程的水源保护、机泵维护、管线巡查、药剂配备保管、定期运行等工作,确保原供水系统在紧急情况下能正常供水,同时指导与督促本片区内原有农村供水工程作好供水系统维护工作。片区管理人员要加强与本片区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联系,留存电话号码,了解工程维护情况,有条件的要建立QQ群或微信群,随时互通信息,确保信息最快速传递到位,同时,加强排查了解决,将片区内的供水工程管理人员、村社干部、积极分子的电话号码以及必要的器材需求报告厂部,以储备必要的管材、管件、设备以备紧急时调水使用。紧急情况下,供区人员必须保持电话24小时畅通,不得以任何理由脱岗或推诿工作安排。在条件成熟时,厂部应购置紧急情况下的配送饮用水车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DN50及以上管道的维修由厂部统一安排材料设备与人员,相关费用暂按现行体制运行,时机成熟时成立安装维修队伍,制定专门的维修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DN40及以下管道的维修,由各片区管理员负责,发现需要维修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片区负责人及厂部,在核定用材量后根据情况安排统一配送材或就地购买,人工费用由片区管理员承担,特殊情况下,报厂部同意后可另行安排人工费用。

第十六条 因人为损坏导致的各类管道设备维修需求,由损害责任人承担足额赔偿或修复到位的责任,片区管理员负责跟进和落实,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到位的,由片区管理员承担总费用的10-50%。

第十七条 片区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本责任区内,尤其是集镇供水设施设备的详细情况,做到了然于心,及时处理。同时密切关注本片区内可能出现的治安隐患,预防破坏供水设施设备、偷水私接、投毒投污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 片区管理人员要做好供水工程管护界限内的环境卫生,保持整治干净,加强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加强交通安全和施工安全防范,加强药品药剂管理,加强供水保护宣传,加强备用水源保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第六章 责任与奖惩

第十九条 片区管理员或协同人员,出现损公肥私、营 私舞弊、串通合谋、掩盖过失、履职不尽力不到位等负面情况,以及忘我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提出重要建议并为本厂带来重大经济收益、发现并恰当处置避免了本厂重大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等正面情况,均应记入履职登记簿,纳入考核奖惩范围。

第二十条 各责任区收费人员首次存在隐瞒户头和其他严重损公肥私情形的,取消当年各月度奖和年终奖,不得列为当年评先选优对象,第二次出现前述情形的,报公司总部批准后解除劳动关系;存在隐瞒水量情形的,取消当月及次月两个月的月度奖励,纳入履职登记并作扣分处理,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存在未正常履行其他职能职责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协同人员未能正确履行监督与核查核对职责,被公司其他协同人员或厂督查组发现并查实的,取消次当月及次月两个月月度奖励,并记入履职登记簿作扣分处理;协同人员与收费人员合谋串通的,加倍处罚。

第二十二条 存在未足额解缴水费情形的,暂时停发该收费员工资直至足额解缴再补发,并记入履职登记簿作扣分处理。一年内累计3个收费期未及时足额解缴水费的,扣发当年内后期所有月度奖、年终奖、增效奖等,并取消当年与次评先选优资格,工资调整时降低一个等次。

第二十三条 在维修维护工作中,虚报、瞒报、哄骗供 区管理员及厂部,给水厂造成损失的,追缴损失,并扣发责任人当月与次月月度奖,情节严重的,全厂通报并经厂务会研究后加重处罚,直至开除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供水调度、应急预案管理及日常管理行为的,一律记入履职登记簿,按规定进行奖惩;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触犯法律的,作开除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涉嫌越权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均根据具体情形记入履职登记薄作扣分处理。

上一篇:计划生育服务协议下一篇:建筑材料课程学习心得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