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4-10-02

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共6篇)

1.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篇一

关于印发《“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安办〔2011〕152号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古叙煤田开发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巩固我省在瓦斯治理方面取得的成果,特别是2009年以来开展“双百工程”建设取得的成效,深入推进“十二五”期间的瓦斯治理工作,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管理再上新台阶。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42号)的要求,现将我省《“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本规划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达标。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四川省“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

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2009年以来,我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要求,积极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市、区)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至2011年6月,全省共建成示范县(区)14个,示范矿井159个,其中国家级示范县10个,国家级示范矿9个,有力地促进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为继续推进我省“十二五”期间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瓦斯防治工作措施,切实提升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国办发〔2011〕26号文以及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瓦斯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切实做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建立瓦斯防治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即2013年底前,全省所有产煤县(区、市)达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县(区、市)建设标准,所有生产矿井达到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矿井建设标准,所有基建、技改、整合矿井在工程竣工投产前达标。2013年至2015年为巩固、提高阶段。对全省已完成建设的县(区、市)和煤矿进行督查,巩固完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已取得的成果,到“十二五”末期,全省产煤县(区、市)和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全部达标。

二、实施方案

(一)产煤县(区、市)达标规划

全面推进全省所有产煤县(区、市)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达标工作,按规划分达标。2011年底前,建成峨眉山市、盐边等6个县(市),2012年底前建成广安区、万源市等21个县(区、市),2013年底前完成夹江县、马边县等24个县(区、市)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工作。(详见附表一)

(二)矿井达标规划

全面推进生产矿井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达标工作,按规划分限期达标。2011年达标116对矿井,2012年达标107对矿井,2013年达标28对矿井(详见附表二)。

(三)建设矿井达标

建设矿井(新建、改扩建及资源整合矿井)在矿井建设的同时,坚持工程建设与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同步建设,建设工程竣工投产时达标。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近年来,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煤矿事故大幅下降,但同全国相比,事故总量仍偏高,百万吨死亡率仍有较大差距,安全生产压力大、任务重,为达到国发[2004]2号文提出的到2020年末安全生产实现“根本性好转”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是促进煤矿瓦斯防治、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牵头部门,协作部门,明确部门分工和职责,做到统一组织、协同配合,形成部门联动和合力,认真搞好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

(二)进一步做好规划,切实做到有序推进。各市(州)应结合本方案的建设目标和建设进度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的工作思路,明确和落实县(区、市)和矿井建设目标、达标时限及工作措施,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地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工作保障措施,扎实有序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工作。

(三)精心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各产煤县(区、市)和各煤矿企业要根据达标规划的要求,认真对照标准,结合实际编制达标建设方案,明确瓦斯治理体系达标建设的总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明确资金投入、工程进度和完成时限,确保进度和质量。各产煤县(区、市)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方案于2011年12月底之前报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组织审查。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和3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的方案由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组织审查,其余煤矿的方案由所在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

(四)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监分局要把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工作作为日常监管、监察的重要工作,对辖区内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负有监管、监察职责。对于达标进度缓慢的县(区、市)和问题较多的矿井各煤监分局和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导,确保进度和质量。要利用瓦斯综合治理体系达标建设的契机,督促产煤县(区、市)解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人员配备不足、经费不够、装备不到位等长期存在的问题,要通过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使煤矿强基固本,强化“一通三防”管理,筑牢瓦斯治理工作的防线。

(五)进一步健全协作联动机制。各市(州)、县(区、市)政府要统一协调,建立健全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部门协调和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通报瓦斯治理体系建设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和需要采取的措施。

(七)巩固成果、提高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质量。根据规划,2013年我省要基本完成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达标工作。各市(州)要及时总结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典型经验和适用技术,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和制定工作措施。对于已经达标的矿井要建立复查、跟踪制度,不定期的组织抽查和复查。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要组织人员对已达标的县(区、市)和煤矿进行抽查。对于达标后出现严重滑坡的产煤县(区、市)要限期整改到位,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要取消其县(区、市)达标资格;对于达标后出现严重滑坡的矿井,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矿井要停产整顿并取消其达标资格。

四、考核验收

(一)煤矿的验收。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达标工作严格按省局下发的《四川省“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评估标准及评分办法》(详见附件四)逐矿进行验收。煤矿企业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完毕,由企业自检达标后书面申请县(区、市)煤矿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合格后报请市级(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和3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由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组织验收,其余矿井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各煤监分局参与辖区内煤矿的达标验收工作。

(二)县(区、市)的验收。各县(区、市)按《县(区、市)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标准及评分办法》(详见附件三)自检达标后提出申请,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初验合格后报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最终组织验收的单位以文件的形式确认。

五、保障措施

(一)生产矿井必须在规划的达标期限内完成达标工作,否则一律停产整顿并暂扣其相关证照,进行达标建设。

(二)资源整合、技改、扩能矿井,新建矿井在安全设施竣工前必须达到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矿井建设标准。

(三)产煤县(区、市)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达标建设,逾期未完成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向省安委会说明原因,以及下步工作措施。

(四)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对部门和煤矿企业视完成好坏进行奖惩。

附表:

1.产煤县(区、市)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达标规划表

2.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达标规划表(矿井)

3.产煤县(区、市)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标准及评分办法

4.四川省“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评估标准及评分办法

2.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篇二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产煤省、自治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8号令发布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不予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以及有关文书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统一格式自行印制。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局。

附件: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5.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申请通知书

6.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7.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8.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9.不予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

10.有关文书的说明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1: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 申请时间:

受理时间: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企业名称

矿井名称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样

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应当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字迹应清晰、工整。

2.申请编号、申请时间、受理编号、受理时间由发证机关填写。

3.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分公司),填写企业名称、企业情况和自我评估表,不填写矿井名称、矿井情况。

4.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填写矿井名称、矿井情况和自我评估表,其中矿井名称应与采矿许可证一致。有主管企业的,填写主管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的企业名称和企业情况。

5.经济类型、隶属关系应与采矿许可证一致。

6.联系电话一栏填写固定电话号码。

7.矿井开拓方式一栏填写立井、斜井、平峒或露天。

8.矿井核定能力一栏中新建矿井填写设计能力,生产矿井填写核定能力或改扩建后的核定能力。

9.企业和矿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对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中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逐条进行自我评估,在申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自我评估表中填写评估结果,在自我评估意见栏目中填写自我评估意见。其中,企业填写序号第1-8项;井工煤矿填写序号第1-7项和9-26项;露天煤矿填写序号第1-7项和27-35项。表格填写不下可另附文件说明。

10.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应用钢笔、签字笔在相应栏目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处签字。

┏━┯━━━━━━┯━━━━━━━━━━━━┯━━━━━━━━┯━━━━━┓ ┃企│

名称

主要负责人 │

┃ ┃业│

┃ ┃情│

┃ ┃况│

┃ ┠─┼──────┼────────────┼────────┼─────┨ ┃ │

地址

邮政编码

┃ ┠─┼──────┼────┬─────┬─┴────┬───┴─┬───┨ ┃ │ 经济类型 │

│隶属关系 │

│从业人员人│

┃ ┃ │

│数

┃ ┠─┼──────┼────┴─────┴─┬────┴───┬─┴───┨ ┃矿│

名称

主要负责人 │

┃ ┃井│

┃ ┃情│

┃ ┃况│

┃ ┠─┼──────┼────────────┼────────┼─────┨ ┃ │

地址

邮政编码

┃ ┠─┼──────┼────┬─────┬─┴────┬───┴─┬───┨ ┃ │ 经济类型 │

│隶属关系 │

│从业人员人│

┃ ┃ │

│数

┃ ┠─┼──────┼───┬┴─────┴──┬──┬┴─────┴───┨ ┃ │

采矿

│发证机│

│证号│

┃ ┃ │

许可证

│关

┃ ┠─┼──────┼───┴─────────┼──┴─┬────────┨ ┃ │投产验收单位│

│验收批准│

┃ ┃ │

│文号

┃ ┠─┼──────┼────┬─────┬──┴─┬──┼────────┨ ┃ │ 投产日期 │ 年 月│可采储量 │

万吨│煤种│

┃ ┠─┼──────┴───┬┴─────┼────┼──┴────────┨ ┃ │

矿井开拓方式

│开采煤层│

┃ ┠─┼──────┬───┴──┬───┴┬───┴───┬────┬──┨ ┃ │矿井通风能力│

万吨/年│矿井核定│

万吨/年│瓦斯等级│

┃ ┃ │

│生产能力│

┃ ┠─┴───┬──┴──────┴────┴───────┴────┴──┨ ┃ 矿(井)│

┃ ┃

意见

┃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

****年**月**日

┃ ┠─────┼──────────────────────────────┨ ┃ 煤矿或 │

┃ ┃ 分公司 │

┃ ┃

意见

┃ ┃

┃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

****年**月**日

┃ ┠─────┼──────────────────────────────┨ ┃ 集团公司 │

┃ ┃ 矿务局 │

┃ ┃(公司)│

┃ ┃

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

****年**月**日

┃ ┃

┃ ┗━━━━━┷━━━━━━━━━━━━━━━━━━━━━━━━━━━━━━┛

申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自我评估表

┏━━┯━━━━┯━━━━━━━━━━━━━━━━━━━━━━━━━━━┯━━━━┓

┃序号│条款编号│

项目内容

│评估结果┃

┠──┼────┼───────────────────────────┼────┨

1│ 第五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

│ ┃

┠──┼────┼───────────────────────────┼────┨

2│ 第六条│安全生产投入符合要求,按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

┠──┼────┼───────────────────────────┼────┨

3│ 第七条│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

4│ 第八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

│ ┃

┠──┼────┼───────────────────────────┼────┨

5│ 第九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 ┃

┠──┼────┼───────────────────────────┼────┨

6│ 第十条│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 ┃

┠──┼────┼───────────────────────────┼────┨

7│第十一条│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救护队或签订救护协议。

│ ┃

┠──┼────┼───────────────────────────┼────┨

8│第十二条│制定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

┠──┼────┼───────────────────────────┼────┨

9│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有资格证书。

│ ┃

(一)│

│ ┃

┠──┼────┼───────────────────────────┼────┨

┃ 10│

(二)│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

│ ┃

┠──┼────┼───────────────────────────┼────┨ ┃ 11│

(三)│职业危害防治、综合防尘、粉尘检测、劳动防护符合要求。│

┃ ┠──┼────┼───────────────────────────┼────┨

┃ 12│

(四)│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有安全评价报告。

│ ┃

┠──┼────┼───────────────────────────┼────┨ ┃ 13│

(五)│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 ┠──┼────┼───────────────────────────┼────┨ ┃ 14│

(六)1 │矿井、水平、采区和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符合要求。

┃ ┠──┼────┼───────────────────────────┼────┨

┃ 15│

│在用巷道净断面满足需要,各类巷道高度符合规定。

│ ┃

┠──┼────┼───────────────────────────┼────┨

┃ 16│

│有瓦斯等级鉴定、各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 ┃

┠──┼────┼───────────────────────────┼────┨

┃ 17│

│矿井通风系统、供风能力、设备、设施符合要求。

│ ┃

┠──┼────┼───────────────────────────┼────┨

┃ 18│

│瓦斯抽放、安全监控、综合防突、瓦斯检查等符合要求。

│ ┃

┠──┼────┼───────────────────────────┼────┨

┃ 19│

│防尘供水、排水、防灭火系统和措施及消防等符合要求。

│ ┃

┠──┼────┼───────────────────────────┼────┨

┃ 20│

│矿井供电、电气设备选型、综合保护、三专两闭锁符合要求。│ ┃

┠──┼────┼───────────────────────────┼────┨

┃ 21│

│矿井提升设备、设施、安全保护等符合要求。

┠──┼────┼───────────────────────────┼────┨

┃ 22│

│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通信系统。│ ┃

┠──┼────┼───────────────────────────┼────┨

┃ 23│

10│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炸药和雷管,有专职爆破工。

│ ┃

┠──┼────┼───────────────────────────┼────┨

┃ 24│

11│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有安全标志。

│ ┃

┠──┼────┼───────────────────────────┼────┨

┃ 25│

12│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

│ ┃

┠──┼────┼───────────────────────────┼────┨

┃ 26│

13│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各种图纸,采掘面有符合实际的作业规程。│ ┃

┠──┼────┼───────────────────────────┼────┨

┃ 27│

(七)1 │露天采场上下平盘之间设置人行通路或梯子,按规定设护栏。│ ┃

┠──┼────┼───────────────────────────┼────┨

┃ 28│

│按规定设置栅栏、安全挡墙、警示标志。

│ ┃

┠──┼────┼───────────────────────────┼────┨

┃ 29│

│实行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符合规定;边坡符合设计要求。│ ┃

┠──┼────┼───────────────────────────┼────┨

┃ 30│

│电气设备有过流、过压、漏电、接地等保护装置。

│ ┃

┠──┼────┼───────────────────────────┼────┨

┃ 31│

│爆炸材料的管理、使用符合规定。

│ ┃

┠──┼────┼───────────────────────────┼────┨

┃ 32│

│有勘查、测绘和边坡稳定性评价资料并制定边坡稳定措施。│

┠──┼────┼───────────────────────────┼────┨

┃ 33│

│有防排水设施和措施。

┠──┼────┼───────────────────────────┼────┨

┃ 34│

│防火措施符合规定,开采有自燃倾向的煤层有防灭火系统。│

┠──┼────┼───────────────────────────┼────┨

┃ 35│

│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各种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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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 申请时间:

受理时间: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企业名称

矿井名称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样

填写说明

1.申请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可填写本申请书,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2.本申请书应当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字迹应清晰、工整。

3.申请编号、申请时间、受理编号、受理时间由发证机关填写。

4.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填写企业名称、企业情况和企业自我评估意见,不填写矿井名称、矿井情况栏目的内容。

5.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填写矿井名称、矿井情况和矿井自我评估意见,其中矿井名称应与采矿许可证一致。有主管企业的,企业名称和企业情况填写主管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的相应内容。

6.企业或矿井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对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估,填写自我评估意见,在结论一栏中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7.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应用钢笔、签字笔在相应栏目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处签字。

┏━┯━━━━━━┯━━━━━━━━━━━━━━┯━━━━━━━━┯━┓ ┃企│

名称

│主要负责人姓名 │ ┃ ┃业│

│ ┃ ┃情│

│ ┃ ┃况│

│ ┃ ┠─┼──────┼──────────────┼────────┼─┨ ┃ │

地址

邮政编码

│ ┃ ┠─┼──────┴───┬──────────┴────────┴─┨ ┃ │原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 ┠─┼──────┬───┴──────────┬────────┬─┨ ┃矿│

名称

│主要负责人姓名 │ ┃ ┃井│

│ ┃ ┃情│

│ ┃ ┃况│

│ ┃ ┠─┼──────┼──────────────┼────────┼─┨ ┃ │

地址

邮政编码

│ ┃ ┠─┼──────┴───┬──────────┴────────┴─┨ ┃ │原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 ┠─┴───┬──────┴──────────────────┬──┨ ┃企业或矿井│

条件

│结论┃ ┃申请延期自│

┃ ┃我评估意见│

┃ ┠─────┼─────────────────────────┼──┨ ┃

│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 ┃

│许可证实施办法》

┃ ┠─────┼─────────────────────────┼──┨ ┃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

┃ ┃

│安全生产条件

┃ ┠─────┼─────────────────────────┼──┨ ┃

│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

┃ ┃

│监督检查

┃ ┠─────┼─────────────────────────┼──┨ ┃

│未发生死亡事故

┃ ┠─────┼─────────────────────────┴──┨ ┃ 矿(井)│

┃ ┃

意见

┃ ┃

┃ ┃

┃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

****年**月**日

┃ ┠─────┼────────────────────────────┨ ┃ 煤矿或 │

┃ ┃ 分公司 │

┃ ┃

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

****年**月**日

┃ ┠─────┼────────────────────────────┨ ┃ 集团公司 │

┃ ┃ 矿务局 │

┃ ┃(公司)│

┃ ┃

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

┃ ┃

****年**月**日

┃ ┗━━━━━┷━━━━━━━━━━━━━━━━━━━━━━━━━━━━┛

附件3: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 申请时间:

受理时间: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企业名称

矿井名称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样

┏━┯━━━┯━━━━━━━━━━━━━━┯━━━━━━┯━━━━━━┓ ┃企│ 名称│

│ 主要负责人│

┃ ┃业│

┃ ┃情│

┃ ┃况│

┃ ┠─┼───┼──────────────┼──────┼──────┨ ┃ │地址 │

邮政编码│

┃ ┠─┼───┴──────┬───────┴──────┴──────┨ ┃ │原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 ┠─┼───┬──────┴───────┬──────┬──────┨ ┃矿│ 名称│

│ 主要负责人│

┃ ┃井│

┃ ┃情│

┃ ┃况│

┃ ┠─┼───┼──────────────┼──────┼──────┨ ┃ │ 地址│

邮政编码│

┃ ┠─┼───┴──────┬───────┴──────┴──────┨ ┃ │原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 ┠─┼──────┬───┴────────┬────────────┨ ┃变│

项目

变更前

变更后

┃ ┃更│

┃ ┃事│

┃ ┃项│

┃ ┃ │

┃ ┠─┼──────┼────────────┼────────────┨ ┃ │ 主要负责人│

┃ ┠─┼──────┼────────────┼────────────┨ ┃ │

隶属关系│

┃ ┠─┼──────┼────────────┼────────────┨ ┃ │

企业名称│

┃ ┠─┼──────┼────────────┼────────────┨ ┃ │

改建 │

项目名称

┃ ┃ │

扩建 │

┃ ┠─┼──────┼────────────┼────────────┨ ┃ │

项目验收单位

┃ ┠─┼──────┼────────────┼────────────┨ ┃ │

项目验收文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变更后的煤矿企业情况表

┏━┯━━━━━┯━━━━━━━━━━━━━━┯━━━━━━━━┯━━━┓ ┃企│

名称 │

主要负责人 │

┃ ┃业│

┃ ┃情│

┃ ┃况│

┃ ┠─┼─────┼──────────────┼────────┼───┨ ┃ │

地址 │

邮政编码

┃ ┠─┼─────┼────┬─────┬───┴────┬───┴┬──┨ ┃ │ 经济类型│

│隶属关系 │

│从业人 │

┃ ┃ │

│员人数 │

┃ ┠─┼─────┼────┴─────┴───┬────┴───┬┴──┨ ┃矿│

名称 │

主要负责人 │

┃ ┃井│

┃ ┃情│

┃ ┃况│

┃ ┠─┼─────┼──────────────┼────────┼───┨ ┃ │

地址 │

邮政编码

┃ ┠─┼─────┼────┬─────┬───┴────┬───┴┬──┨ ┃ │ 经济类型│

│隶属关系 │

│从业人 │

┃ ┃ │

│员人数 │

┃ ┃ │

┃ ┠─┼─────┼───┬┴─────┴────┬──┬┴────┴──┨ ┃ │

采矿 │发证机│

│证号│

┃ ┃ │

许可证 │关

┃ ┠─┼─────┼───┴───────────┼──┴─┬──────┨ ┃ │投产验收 │

│验收批准│

┃ ┃ │单位

│文号

┃ ┠─┼─────┼────┬─────┬────┴─┬──┼──────┨ ┃ │投产日期 │

年 月│可采储量 │

万吨│煤种│

┃ ┠─┼─────┴───┬┴─────┼──────┼──┴──────┨ ┃ │

矿井开拓方式 │

开采煤层 │

┃ ┠─┼─────┬───┴──┬───┴──┬───┴───┬───┬─┨ ┃ │矿井通风 │

万吨/年│矿井核定生产│

万吨/年│瓦斯 │ ┃ ┃ │能力

│能力

│等级 │ ┃ ┠─┴──┬──┴──────┴──────┴───────┴───┴─┨ ┃矿(井)│

┃ ┃

意见 │

┃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

****年**月**日

┃ ┠────┼──────────────────────────────┨ ┃ 煤矿或│

┃ ┃ 分公司│

┃ ┃

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

****年**月**日

┃ ┠────┼──────────────────────────────┨ ┃集团公司│

┃ ┃ 矿务局│

┃ ┃(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

意见 │

****年**月**日

┃ ┗━━━━┷━━━━━━━━━━━━━━━━━━━━━━━━━━━━━━┛

填写说明

1.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办理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可填写本申请书。

2.本申请书应当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字迹应清晰、工整。

3.申请编号、申请时间、受理编号、受理时间由发证机关填写。

4.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分公司),填写企业名称和企业情况栏目的内容,不填写矿井名称和矿井情况栏目的内容。

5.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填写矿井名称、矿井情况,其中矿井名称应与采矿许可证一致。有主管企业的,企业名称和企业情况填写主管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的相应内容。

6.申请单位在变更事项栏目中填写有关变更事项。

7.经济类型、隶属关系应与采矿许可证一致。

8.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应用钢笔、签字笔在相应栏目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处签字。

附件4: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共三联)

(J煤矿安许证告字[aaaa]bbbb号)

________:

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收悉。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的规定,经审核,请你单位补正以下材料:一、二、三、特此告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盖章)

****年**月**日

(第一联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存档)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共三联)

(J煤矿安许证告字[aaaa]bbbb号)

________:

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收悉。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的规定,经审核,请你单位补正以下材料:一、二、三、特此告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盖章)

****年**月**日

(第二联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承办机构留存)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共三联)

(J煤矿安许证告字[aaaa]bbbb号)

________:

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收悉。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的规定,经审核,请你单位补正以下材料:一、二、三、特此告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盖章)

****年**月**日

(第三联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位存档)

附件5: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申请通知书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申请通知书(共三联)

(J煤矿安许证受字[aaaa]bbbb号)

________:

你单位

****年**月**日提交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变更、延期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查,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的要求,我局于

****年**月**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受理编号:)。自受理之日起,我局将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特此通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月**日

(第一联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存档)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申请通知书(共三联)

(J煤矿安许证受字[aaaa]bbbb号)

________:

你单位

****年**月**日提交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变更、延期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查,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的要求,我局于

3.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篇三

十条”实施意见

煤矿贯彻落实“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实施意见2007-12-16 23:36:10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煤矿贯彻落实“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实施意见煤矿贯彻落实“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实施意见(2)为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综合治理十二字方针,坚持“高投入、高素质、严管理、强技术、重责任”的原则,建设安全、高效、稳定的矿区,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推广的“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第1条瓦斯治理专项资金投入的重点是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矿井防灭火系统、综合防尘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及相配套的供电系统

等。瓦斯治理专项资金按吨煤15元提取,并严格考核,确保资金提取和合理使用。第2条各矿井必须设置专职通防副总工程师,高突矿井逐步配备地测副总工程师,通风工区及安全生产部室应配齐通防专业技术人员,学历最低要达到中专水平,其专业必须对口。加强职工培训,努力提高“一通三防”人员素质,凡新增加的“一通三防”人员文化程度最低要达到技校或高中毕业水平,数量满足瓦斯治理需要。第3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及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要采取积极的人才措施,确保通风专业人员稳定。“一通三防”专业人员调动时,组织部门应及时予以配齐。第4条瓦检员、防突员、安监员享受采掘一线待遇,实行末位淘汰考核制度,并建立后备人才库(后备人数占在籍数的15)。第5条各矿应对生产及主要辅助单位现任班长、区(队)长进行“一通三防”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生产及主要辅助单位职工未经“一通三

防”专业培训、考试不合格,不得担任班长、区(队)长;特殊工种须经“一通三防”专业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第6条各矿井每年必须制定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确保瓦斯治理的针对性,实现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每季度最后一个月要结合下一季度生产安排情况对通防系统进行审查和分析,并将审查材料报集团公司备案。第7条集团公司、矿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一次“一通三防”技术分析会,要对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形成会议纪要。矿须将会议纪要以书面材料报集团公司备案。第8条严格执行调度和监控中心值班制度,发现井下瓦斯超限必须在5分钟内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值班领导必须及时安排处理。第9条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严格执行瓦斯超限谈话制和分级追查分析处理制。采掘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中瓦斯浓度≥%或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浓度≥%且小于的由矿总工程师或安监处长负责追查处理,采掘工作面

风流及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的由矿长负责追查处理,并将追查处理结果于次日报集团公司备案。第10条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开采、采煤工作面设计中,对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突专门设计;设计时必须考虑瓦斯与地质的关系,提前制定瓦斯综合治理方案,合理生产布局,避免孤岛煤柱开采和在应力集中区布置巷道;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地区瓦斯治理工程应与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采煤工作面同时设计、超前施工、先行投入使用。第11条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三条必须设置而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老采区必须限期整改。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先完善其专用回风系统,确保其回风能够直接进入采区专用回风道,严禁其切断任一采掘工作面的唯一安全出口。第12条严格控制高、突区域及与其系统相关联的区域内作业人员数量。各采区每班作业人员数量应符合集团公司有关规

定,当生产布局发生变化时,矿必须对作业人员数量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第13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地区必须编制瓦斯地质图,全面反映采、掘工程范围内的煤层赋存、地质构造、瓦斯参数、巷道布置、防突措施、安全防护设施、发生煤与瓦斯动力现象地点及强度等有关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填图。第14条所有石门揭煤及采、掘工作面投产前,必须由生产矿长或安监处长组织有关单位现场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严禁揭煤和投产。第15条高突矿井遇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采掘应力迭加区域及瓦斯异常带前,必须制定“五位一体”现场管理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即地质人员加强地质预测预报,及时提供预测资料;打钻人员在钻进过程中发现瓦斯异常涌出时立即停机,并及时汇报;掘进施工人员发现地质、矿压、瓦斯异常时,立即停止工作;监控人员保证瓦斯超限时,立即切断掘进巷道及其回风系统内电源;瓦检员发现瓦斯异常时,立即撤出人员)。第16条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的巷道,特别是距突出煤层法线距离小于20米的掘进巷道,要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和地质构造,巷道掘进每隔100米要施工地质探测钻孔控制层位(根据煤层和构造变化情况也可适当加密),防止瓦斯异常涌出或误穿突出煤层。第17条提前预警非突出煤层转化为突出煤层。在非突出煤层揭煤和煤巷掘进期间,如出现吸钻、夹钻、喷孔、瓦斯涌出异常等情况时,该地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由现场负责人向矿调度室汇报,矿必须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第18条掘进工作面采用先抽后掘、边抽边掘技术。有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

4.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篇四

会议材料

黑龙江省是国家煤炭生产大省之一,是东北老工业基地,煤炭开采历史已有百年。全省1998年有各类煤矿4882处,经过煤矿专项治理整顿现有各类煤矿近1500处,其中证照齐全矿井1327处,其它约170处。2002年煤炭产量为6716万吨,2003年预计可达到7500万吨,煤炭工业总产值达到102亿元,目前仍有地质储量216亿吨。随着煤炭行业开采强度的逐年加大,多数煤矿已进入多水平开采,矿井瓦斯等级逐年增高,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极大威胁。根据统计分析,从1980年至2002年的23年间,3人以上瓦斯事故死亡2563人占建国以来3人以上瓦斯事故的81.8%,其中乡镇煤矿尤为突出,瓦斯爆炸死亡人数占全省的91.6%.在发生瓦斯事故中,因停风、停电而造成的瓦斯爆炸事故占43%。由此可见,黑龙江煤矿安全的要害关键在瓦斯管理。为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的十二字方针,有效防止黑龙江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针对黑龙江省煤矿生产实际情况,决定依靠科学技术进步,采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建立了“黑龙江省防止煤矿瓦斯爆炸实时监测管理系统”,使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和管理工作实现数字化远程监控。该系统计划分5步实施:

1、建立煤矿主要通风机运转信息反馈系统,利用移动通信网络对煤矿主要通风机运行情况实施远程监控,及时发现和制止擅自随意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行的违规行为。总投入资金614.5万元;

2、实施高瓦斯煤矿瓦斯监控系统全省联网,及时发现和制止瓦斯超限作业,控制瓦斯爆炸事故。总投入资金886.76万元;

3、实施对煤矿井下局部通风机运行状态的集中监控,利用安装在局部通风机供电线路上的无线发射装置,监测局部通风机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和制止生产中擅自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行的违规行为。计划投入资金2150万元;

4、建立煤矿超层越界采掘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并告警超层越界以及井下贯通、误入采空区等行为,控制由此引起的瓦斯爆炸事故;

5、实施对井下瓦检员的远程跟踪定位监控,利用无线发射和接收设备,在监视器上显示瓦检员的位置和工作状态,控制瓦检员空班和漏岗的违规违纪行为。

一、加大对煤矿安全的监察力度,建立煤矿主要通风机监测系统

在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领导下,“防止瓦斯爆炸煤矿主要通风机监测系统”建立工作从2002年11月开始实施。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借鉴和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设计了煤矿主要通风机监测系统方案,并与黑龙江省煤炭工业局共同对系统技术方案进行了多次论证。系统方案确定后首先在重点产煤地区鸡西市煤矿进行了实地试验,通过试验进一步改进完善和提高了系统的监控性能和技术含量。

1、系统组成部分:由主要通风机监测仪及通风机监测中心组成。通风机监测仪由数据采集器、GSM(全球移动通讯系统)通讯模块组成;主要通风机监测中心分为省级监测中心和各驻市地办事处级主要通风机监测中心组成。各级监测中心与主要通风机监测仪之间通过GSM网络采用短信方式进行通讯联络。

2、系统工作过程:当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行时,主要通风机监测仪将记录停运和停电时间,并通过无线网络,以短信的形式发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驻当地办事处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伴有声光告警,计算机自动打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监测信息对无故擅自停运主要通风机时间大于10分钟的矿井进行查处。

3、通讯方式:本系统通讯方式采用GSM短信方式,GSM全称为Global System for Mobile communication(全球移动通讯系统),是一种数字蜂窝无线网络。该方式具有先期成本低、投资少、见效快,数据稳定可靠,不受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的影响等特点。通讯方式为全双工方式,可以在故障情况下实现主动告警。采用GSM通讯不受距离的限制,其覆盖范围可以达到全国各地,这一点对于远距离监测装置的通讯尤为重要。系统的组建和调试容易,扩展能力强,几乎没有容量的限制。由于系统通讯方式为无线方式,不需铺设线路,安装容易,检修维护方便。

4、主要功能:可以全天候24小时监测全省范围内煤矿主要通风机运行情况,不受距离限制,对主要通风机运行和停止能进行声光告警,可统计各矿井在指定时间内的主要通风机异常情况,并记录到数据库中,使用者可以随时查询、打印。监测中心实现全天24小时无人值守,可自动定时抽查,自动统计,监察工作人员可随时对指定主要通风机的实时运行情况进行抽样监察(包括:三相电压、电流,有功、无功、功率因数等)。系统具有网络服务功能,支持多用户并发访问,可以与局域网相联,各级管理者也可以通过局域网在办公室内即可对主要通风机运行情况进行查询;

5、系统造价:省级局监测中心:68.5万元。办事处级监测中心:19.5万元。煤矿主要通风机监测仪:0.39万元。

为了解决建立“防止瓦斯爆炸煤矿主要通风机监测系统”所需资金问题,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王峰局长多次向黑龙江省委和人民政府汇报工作,反映情况。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由刘海生副省长批示提供150万元,支持和解决了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心站和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4个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分站(4×19.5=78万元)的建设资金。

系统建设还采取多方投资的原则,煤矿矿井的主要通风机监测仪设备由煤矿企业出资装配,每台设备3900元。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在一边抓系统硬件建设的同时,一边抓系统管理的软件建设。先后制定了《黑龙江省防止瓦斯爆炸煤矿主要通风机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管理文件,保证和促进了系统的顺利建立及正常运行。

截止目前,该系统的一期工程已完成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心站和4个监察办事处分站及802个煤矿的主要通风机监测仪终端设备的安装,并做到了正常运行,实现了对煤矿主要通风机的安全监测,强化了煤矿安全监察手段和力度。该系统投入运行以来共累计纪录煤矿主要通风机各类告警:43600多次,其中主要通风机停运告警:18626次。

进入2003年下半年以来,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加大了对煤矿主要通风机擅自停运的监察执法力度,对一周内主要通风机擅自停运告警的煤矿进行分类,分别统计出一次停运主要通风机超过10分钟的矿井和一次停运主要通风机超过20分钟以上的矿井,并采取了有效措施:

1、利用每周一局务调度例会,由局领导签发《煤矿主要通风机停运告警监察执法通知》,由局信息调度中心传真给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2、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接到通知后,对一次停运主要通风机超过10分钟的煤矿立即赴现场进行监察,除去计划停运、故障停运和信号不畅等原因外,对一周内无故擅自停运主要通风机一次超过10分钟的煤矿进行严肃处罚.对一周内无故擅自停运主要通风机每次超过10分钟累计3次以上的煤矿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停产整顿。

3、每周末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分别将一周内的处罚结果上报省局信息调度中心。

自2003年7月份以来,4个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对一周内无故擅自停运主要通风机超过10分钟的煤矿监察执法共罚款24.4万元。截止至今,现已安装该系统的主要通风机终端监控设备的802个煤矿无一发生瓦斯爆炸事故,确保和促进了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好转和稳定,发挥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重要作用。

二、深化对煤矿瓦斯的有效监控,实现煤矿高瓦斯矿井瓦斯监测系统联网

黑龙江省现有高瓦斯煤矿和按照高瓦斯管理的煤矿119处。煤矿以往使用的瓦斯监测系统在瓦斯超限报警后由于煤矿的不重视而未采取针对性措施,使瓦斯监测系统失去功效而经常导致瓦斯爆炸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如鸡西矿业集团城子河煤矿2002年“

6、20”事故死亡124人和哈尔滨市方正县煤矿2003年“

1、11”事故死亡34人。为加强对煤矿瓦斯的有效监控,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又启动了“黑龙江省煤矿高沼气矿井瓦斯监测系统联网”工程。已实现对鸡西、鹤岗、双鸭山和七台河矿业集团公司及各产煤地市的56处高瓦斯煤矿实现了瓦斯监测系统联网监控。经过多方努力,黑龙江省政府对该系统联网工程又支持资金200万元。

1、系统组成:由瓦斯监测系统联网中心及监测系统联网子站组成。瓦斯监测系统联网中心分为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瓦斯监测系统联网中心和驻地市办事处级瓦斯监测系统联网中心组成。各煤矿瓦斯监测系统子站通过 GPRS(General Packet Radio Service全称为通用分组无线业务)网络与瓦斯监测中心进行通讯。

2、系统工作过程:本系统是在原有瓦斯监测系统上加装GPRS通讯模块,当瓦斯含量超限时,告警信息通过GPRS无线网络发至省局级瓦斯监测系联网中心和办事处瓦斯监测系统联网中心,从而实现对高沼气矿井的实时监测监控。除告警数据主动传输外,还可采取对指定煤矿发送查询命令的方式,通过GPRS通讯对矿井的实时数据进行监测监控。

3、通讯方式:各级联网中心与煤矿之间采用GPRS方式联网,它是在GSM基础上发展的移动数据通信的新业务,具有“永远在线,按流量收费”等特点。采用GPRS方式可以很好地满足现有高瓦斯煤矿瓦斯监测系统的联网需求。采用GPRS方式联网具有以下特点:(1)由于不需要建立专用网络和铺设专用线路,与其它方式相比具有投资少,见效快、成本低的特点;(2)数据稳定可靠,“永远在线”,不受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的影响,在瓦斯超限时实现主动告警;(3)不受距离限制,监测范围可以达到全省各煤矿;(4)由于GPRS“按流量收费”,而瓦斯监测系统的数据量较少,不传输时无任何费用,因此GPRS使用费用十分低廉;

4、主要功能:能实时监测高瓦斯煤矿瓦斯变化情况,超限时主动向监测联网中心告警。监测联网中心可以实现全天候24小时无人值班。能随时对指定煤矿瓦斯情况进行抽样监察。可统计各煤矿在指定时间内的瓦斯超限情况。

5、系统造价:省局级瓦斯监测系统联网中心:15万元。各办事处级瓦斯监测系统联网中心:12万元。各监测子站:5万元。

目前,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正在加紧对黑龙江省其它高瓦斯煤矿和按照高瓦斯管理煤矿的联网工作,预计于年末完成联网工程。现已完成瓦斯监测系统联网的煤矿系统运行正常,实现了对高瓦斯煤矿的有效监控和安全监察。为了确保系统联网工作的顺利实施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还制定印发了《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在“黑龙江省煤矿安全数字化监测管理系统”第1、2步工程实施结束后,将继续实施第3、4、5步工程,使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得到全面提升和加强。此系统已分别在黑龙江省和国家申请立项

三、工作体会

由于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方面的大胆创新,有效地预防和遏制了煤矿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使黑龙江省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大幅度下降。今年1-10月份,黑龙江省煤矿事故发生次数和死亡人数与去年同比分别下降12%和51.2%,少死亡195人。其中瓦斯爆炸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分别减少14.3 %和64.7 %,少死亡161人,实现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步好转。我们体会是:

1、领导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是做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根本保证。“黑龙江省防止煤矿瓦斯爆炸实时监测管理系统”建立工作先后得到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王显政局长、赵铁锤副局长、闪淳昌副局长、王德学副局长和装备司杨富司长等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多次听取汇报,并深入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矿区视察指导。黑龙江省宋法棠书记、张左已省长、刘海生副省长也多次听取汇报和检查指导,并在项目申报和资金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

2、做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必须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只有抓“一通三防”中的瓦斯治理这一重点,才能有效的发挥作用,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3、提升和改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必须更新观念,勇于探索,舍得投入,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彻底改变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只依靠眼看手摸和凭借经验的传统落后方式,依靠先进生产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安全监察的效能。

5.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篇五

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经国务院同意,交通部等八部委自2004年6月起在全国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两年多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直接领导和统一部署下,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各地、各有关部门协同作战,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贯彻落实,坚持依法严管,重点突破,全国治超工作稳步推进,超限超载率大幅下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明显好转,车辆生产、改装行为进一步规范,运输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全国治超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治超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目前取得的成果只是阶段性的,基础极为脆弱,治理工作稍有放松就会出现反弹,加之一些深层次原因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超限超载的利益驱动依然存在,今后治理工作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持续稳定地推进全国治超工作,现就建立治超工作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行政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统领,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为目的,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将治理工作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工作内容,继续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全国治超工作,并在治理中不断完善、在不断完善中深化治理,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和持续稳定地开展。

二、工作目标

从2007年7月1日起,全国治超工作将集中治理全面转入常态治理和长效治理。持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和各种技术措施,夯实基础,规范行为,确保治超工作持续长效开展,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运输和装载行为,基本杜绝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现象,真正建立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一)建立健全治超管理法律体系。加快制定和出台《公路保护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及时制定出台地方性治超相关的法规、规定,逐步建立完善的治超管理法律体系。

(二)建立健全完善的超限运输监控网络。加强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在全国建设一批标识统一、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信息共享的治超检测站点和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全国治超路 面监控网络。同时,依托固定检测站,完善流动治超工作方式。

(三)建立健全路面执法联合协调机制。推进交通、公安部门依托治超检测站点联合治超协调机制的制度化和长期化,加大路面管理和执法力度,确保执法人员投入,始终保持严管态势。

(四)建立健全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治超工作的舆论宣传工作日常化,实现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吸引公众自觉参与并监督治超工作。

(五)建立健全治超经费保障机制。将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正常的部门预算和公路养路费的支出范围,保证长效治超工作的有序开展。

(六)建立健全规范执法机制。全面加强队伍建设,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内容标准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制度规范化、执法监督经常化、执法管理制度化。

三、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精神,全国治超工作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治理工作列入工作重点,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在地方人民省、市政府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交通部门

1、组织路政等公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及时 查处违法超限车辆;

2、派驻运管人员深入货站、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运输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装载;

3、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4、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

5、调整运力结构,采取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6、配合有关部门在路面查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

(二)公安部门

1、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

2、负责“大吨小标”车辆的更正和换证等相关工作;

3、维护治超现场交通及治安秩序;

4、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车辆非法超载运输的行为;

5、依法对严重超限超载车辆所属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

6、打击暴力抗法、阻挠执法和扰乱执法秩序的行为。

(三)发展改革部门(含经贸部门、物价部门)

1、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2、指导监督超限超载治理中收费政策的执行,进一步落实超限超载车辆卸驳载、货物保管、停车等收费标准。

(四)工商部门

审查汽车改装企业的资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的行为。

(五)质监部门

定期检校超限车辆检测计量设备,推广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

(六)安监部门

调查处理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丧亡事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七)法制部门

制定出台相关的法规,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相关规范性文件,协调处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八)宣传部门

组织协调并及时引导超限超载治理的宣传工作,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实效性。

(九)监察机关(纠风机构)

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纪违规以及行业不正之风等行为。

四、工作措施

(一)路面治理

1.要以治超检测站为依托,继续保持交通、公安路面联合治超执法的协作机制,全面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确保并加大公安交警在路面治超执法中的人员投入,在交通部门按照现行超限标准进行治理的同时,公安交警要严格按照车辆《行驶证》核定的标准,重点对超载问题进行治理。

在国家《公路保护条例》出台后,超限超载治理标准要严格按照新的标准统一执行。

2.要按照“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逐步全路网的治超监控网络,全面加强公路保护。同时坚持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各高速公路入口可依托收费站设立治超站点,也可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实施固定或流动检查。普通干线公路路面治超可采用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办法,在重要节点路段设立固定式治超站点,并根据超限超载运输规律开展流动检查。对于农村公路,要鼓励其管理主体,在其重要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设置限宽限高设 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3.对被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要责令停止行驶、采取应责令车主对超限超载部分货物实施卸载或强制卸载等纠正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同时还应按照《公路法》、《道路运输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予以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还应按赔补偿标准或实际损坏程度给予赔补偿。

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要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关的费用。罚款执行全国统一的推荐标准:即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值的,罚1000元,在此基础上,每超载100千克再加罚100元。

4.假冒军队、武警车辆超限超载严重的地区,要积极协调军警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利用假冒军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以及偷逃国家相关税费等违法行为。特别是对于10吨以上的悬挂军车号牌、运载非军车装备的载货类车辆,一律按照假冒军车处理,先予暂扣车辆,追缴其欠逃规费,同时予最严厉的经济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还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5.各治超检测站要建立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对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要建立违法超限超载数据库,实行违法车辆信息登记和抄报制度,并逐步实现数据库的全国联网。

6.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负责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 7 安秩序,对容易出现聚众闯卡、拒不接受检查、强行冲卡、带车绕行的重点地区,要增加警力投入,加强巡逻,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创造良好的治超执法环境。对阻碍执法管理、对执法人员实施人身侵犯、破坏治超站点设施的,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源头监管

1.经贸、工商、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生产制造、销售企业的检查,并使检查工作制度化。发现生产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或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由经贸部门逐级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取消该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违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召回处理;拒不召回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召回;对生产、销售上述违规车辆产品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抄告当地经贸部门。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发改委相关公告进一步做好大吨小标车辆吨位参数的更正工作;对到期不更正的,在办理车辆定期检验手续时强制更正。

4.对于有关部门抄告的违法超限超载信息以及现场查处的 8 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全面实行记分扣分制度,对相关的驾驶人给予违章记分处理,对累积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应依法予以扣留或吊销驾驶证、组织学习和考试,切实加大治超工作的效力。

5.经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部门、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检查,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车主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给予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

6.交通部门应加强对车辆货物装载场(站)的检查,条件具备的地方要大力推广对重要货物装卸点、厂矿企业以及蔬菜基地等源头地点实行运政管理人员派驻,加强对货物装载的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同时,对为超限超载车辆配载并放行出站的货物装载场(站)经营者,应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部门应加强对从事违法超限运输的企业及从业人员管理,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实行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于一年内超限3次以上(含3 次)的车辆或驾驶人员,要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道路运输营运证或从业资格证。

(三)经济调节

1. 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对10吨、15吨以上大型货运车辆分别给予20%、30%的通行费优惠政策,切实降低大吨位货车 9 的运输成本。

2.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确保突出治理效果的前提下,可积极稳妥地推广计重收费,通过经济手段,消除超限超载车辆的非法利润。实施计重收费的地区,一定要严格按照交通部印发的《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统一计重收费的模式,规范计重收费行为。同时,要正确处理好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的关系,确保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工作互相促进,互动互补,通过经济和行政手段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全路网监控。

3.对于经交通部核准公布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各地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给予不超过15%养路费减免优惠,以进一步鼓励多轴大型车辆的发展,降低国家推荐车辆的运输成本。

4.继续推进全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建设,对于整车装载并合法运输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各地要严格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要求,落实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农产品运输车辆的负担。

5.研究制定道路货运价格管理的有关办法,探索建立运价宏观调控机制,特别是逐步实行运价与燃油价格的联动浮动机制,保证货运行业正当的利润,从经济角度消除超限超载的利益驱动。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从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加强安全生产、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的角度,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散、责任不变、措施不松”的原则,继续强化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治超工作列入本地政府工作的重点,其工作经费要纳入部门财政预算和养路费列支的范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公路保护和路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将这项工作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地开展下去。

2.完善工作机构。各地要继续保持由地方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的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治超工作势态、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工作措施。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不断完善联合治超执法模式,形成工作合力,保持治理工作力度,依法对违法超限运输实施严管重罚,推进治理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各级交通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明确或设立专门超限运输管理机构,明确人员编制,落实治超管理工作人员。

3.落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应将超限超载治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一并布置、一并检查、一并考核,确保治超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省、市、县级交通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治超责任状,严格落实责任,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自工作。上级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监督检查各执法部门职责履行到位情况。

6.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篇六

潞矿通安字[2014]177号

关于实施《潞安集团瓦斯防治“红线管理”》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矿井、相关业务部门:

为严格落实《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第201号),强化瓦斯防治现场管理,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对所有矿井实施《潞安集团瓦斯防治“红线管理”》,凡触碰红线的,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瓦斯防治红线管理的内容

1、矿井风量不足,超通风能力生产;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

2、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独立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的。

3、人为造成盲巷、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4、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瓦斯超限作业;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采区以上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5、周边采空区、空巷情况不明,有害气体、火区情况不明,盲目进行钻探或组织生产作业的。

6、高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未进行分源、分类抽采的。

7、瓦斯抽采不达标进行采掘活动、超瓦斯抽采能力生产、“抽、掘、采”衔接失衡的。

8、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突出危险区域未制定区域、局部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9、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擅自降低瓦斯等级管理的。

10、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装备不齐全、数据不准确、断电不可靠的;擅自设定监控报警或断电值、擅自修改监控数据、擅自中断数据传输、故意移动瓦斯传感器位置、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等安全监控保护功能的。

11、瓦斯检查空检、漏检、假检、谎报、瞒报瓦斯数据;故意破坏瓦斯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瓦斯监控系统的。

12、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进行生产建设的。

13、违反规定进行井下明火作业,未经批准使用有机化学材料进行充填、喷(堵)涂的。

14、因瓦斯超限停产整顿的作业地点,未经集团公司验收恢复生产作业或现场存在B级及以上隐患未消除擅自组织生产作业的。

15、主扇、局扇、瓦斯抽采泵站未实现双回路供电进行生产作业,井下使用无“MA”标志,非阻燃、非防爆电气设备及电气设备失爆的;井下使用非阻燃、非抗静电的皮带、风筒、瓦斯抽采管路的。

16、井下微风无风联络巷和硐室、瓦排巷、专用回风巷等瓦斯易积聚区域安设电气设备的,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带电检修和移动电气设备、设施的。

17、矿井超能力生产,高瓦斯、突出矿井月度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突出矿井年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90%的。

18、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矿井安全费用,高瓦斯、突出矿井安全费用提取低于吨煤30元;瓦斯防治资金提取费用低于安全费用50%,未能专款专用的。

二、瓦斯防治红线管理的实施要求

1、落实责任。各矿要对照瓦斯防治红线管理规定中的相关内容,全面完善本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组和工作责任制,强化落实监督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做到瓦斯防治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触碰红线责任追究到位,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2、排查整改。各矿要召开专题瓦斯防治工作会议,对照潞安集团瓦斯防治红线管理规定,全面排查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落实整改时间和责任人,形成严格执行红线管理规定的长效机制,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促进全公司的瓦斯治理由“管理型”向“治理型”转变、“措施型”向“工程型”转变、由“同步型”向“超前型”转变。

3、创新提升。抓落实,抓基础,优势放大,消除短板,构建潞安矿区瓦斯超前治理新机制,集团公司和各矿要发挥好评判、激励、推广作用,推动基层在涉及潞安未来瓦斯治理模式和方向上搞创新、复制创新、推广创新,使创新落地、让创新最终创效;以“创新和执行”为着眼点,提升集团公司“一通三防”队伍素质,提高员工辨识瓦斯隐患的能力、处置瓦斯隐患的能力、避灾脱险的能力及防范事故的能力,严格岗位准入,岗前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3月28日

抄送: 集团公司领导及相关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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