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矿班组长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2024-09-23

山东省煤矿班组长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精选7篇)

1.山东省煤矿班组长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篇一

关于班组长任职资格质量工艺培训补考的申请

人力资源处领导:

为提升公司质量品牌,增强工艺管理水平,公司于5、6月份组织了三期班组长任职资格质量工艺培训及考试。其中,机修分厂4位组长(李建华、许林富、王建新、刘玉斌)在补考期间,因参与分厂在半制品分厂5#二复合的抢修工作,继而未能参加补考。首先,我分厂要自我批评,在此事上,重视程度不够,未能做出合理安排,但是考虑4位组长平时的工作表现,特申请公司再给予最后一次补考机会。

妥否?!请批示

机修分厂

2012.07.02

2.山东省煤矿班组长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篇二

鲁人发〔2002〕2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是用人单位聘任和专业技术人员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依据下列标准条件:

(一)国家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含试行条例)或等级标准中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国家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颁发的工程、农业等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三)省政府人事部门以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四)国家和省另行规定的有关标准条件。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人事隶属关系和任职资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管理权限分别为:

(一)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二)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省直部门、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三)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省直部门(单位)、设区的市直部门、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分别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其人事关系属山东省地方管理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通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获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相应核准公布部门颁发任职资格证书,作为用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第七条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办法,基本程序和要求:

(一)用人单位公布申报评议方案。

(二)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报。

(三)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进行民主评议并张榜公布评议结果及申报人员的、任期考核情况。

(四)用人单位组织整理填报有关评审材料,被推荐者提供有关证件。

(五)公示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

(六)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重点审查其申报材料、证书和证明等是否真实、齐全,内容格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组织填写《“六公开”监督卡》。

(七)主管部门审查。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鉴,负责人签字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第三章

第十条 申报材料必须经呈报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评委会方可受理。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呈报部门及其权限为:

(一)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县(市、区)以下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呈报;设区的市以上单位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呈报。

(二)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县以下单位的,由县(市、区)人事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呈报;设区的市直单位的,由市直主管部门呈报;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人事(干部)处呈报。

(三)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设区的市以下单位的,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呈报;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呈报(其中省属高等院校的由省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呈报)。

授权有关省直部门和设区的市人事局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呈报权限按省高级评委会的呈报原则相应降低一级管理。

第十一条 应呈报的有关材料和要求: 呈报评审材料的类别和数量:

1.《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1份(原件); 2.《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一式3份(原件);

3.《评审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情况一览表》一式20份左右(其中原件2份,其他可为复印件,具体份数由各评委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任现职以来各及任期考核情况登记表各1份(原件);

5.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其他代表性著作、论文、作品等(原件);

6.学历证书、成果及奖励证书(原件);

7.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单位公布聘任的文件(原件); 8.有效期内的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等证明原件1份; 9.“六公开”监督卡1份。

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由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破格推荐报告,并由呈报部门核准签署意见、加盖印鉴,上报一式3份。

改系列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同级别的),须呈报《改系列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呈报表》一式4份,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或《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1份(原件),并报送反映其工作变动后业务水平、业绩情况等证明材料。

呈报的评审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内容齐全,填写打印正规、整洁,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漏页、缺页。应提供原件的不得以复印件代替。

第十二条 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实无异议的,在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评审简表》的“呈报部门意见”栏内签署呈报意见并加盖印鉴,负责人签字后,连同其他有关评审材料按时呈报到相应的评委会。

第十三条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有问题的评审材料,呈报部门有权决定“不予呈报”。

第四章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委会办事机构受理评审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做好评审前的有关准备工作。(二)对申报人员组织进行综合素质测评。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委会执行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按规定进行量化赋分,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四)专业(学科)评议组向评委会汇报评议情况。

(五)评委会全体执行委员按规定程序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五条 评委会办事机构受理评审材料应建立严格的审查把关制度。评审之前,应组织专人(须有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核实,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委会评审。

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必须严格坚持规范化的评审程序和量化赋分、测试答辩等办法。贯彻公开(评委会内部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准确和综合评价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评审,确保质量。

第十七条 对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异议期公示制度。评委会办事机构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反馈到原呈报部门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中公示,进一步征求意见,重点是核实这些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和标准,所填报的成果业绩是否真实,推荐、呈报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异议期为15天。

公示期间发现问题或出现争议的,应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和甄别,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评委会办事机构应认真总结评审工作,写出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待异议期结束后及时报送核准。

第五章

核准公布

第十九条 经评审通过又经公示无异议的,必须经该评委会的组建部门核准并正式行文公布后方可生效。授权组建的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报授权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核准公布。

虽经评委会评审通过,但未经核准公布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第二十条 报送核准公布应提供的有关材料:

(一)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向评委会组建部门报送核准公布的有关材料及数量: 1.评审会议纪要、总结、异议期公示情况报告各一式2份。

2.评审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1份、《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一式3份。

3.评审通过人员有效期内的外语、计算机证明。4.《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汇总表》一式2份。

5.《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评审未通过人员名单》各一式2份。

(二)授权组建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向授权部门报送备案的有关材料及数量: 1.评审会议纪要、总结等各一式2份。2.《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汇总表》一式2份。

3.《评审通过人员名单》与《评审未通过人员名单》各一式2份。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组建部门应对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认真审查,主要是看有关程序是否齐全、符合要求,是否有外语证明,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现象。核准工作要特别重视信访中反映出的问题。审查发现有问题的,应暂缓公布,待调查清楚后视情况决定。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无问题的,应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评审简表》的相关栏目中签署核准意见、加盖印鉴,并及时行文公布,颁发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应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委托评审

第二十三条 不具备组建评委会条件,或因工作性质特殊而在规定范围内的评委会不能评审的,应委托相应的评委会代为评审。委托部门及其权限分别为:

(一)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省人事厅出具委托函,委托国家有关部门或外省组建的高级评委会代为评审。

(二)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设区的市人事局或省直部门出具委托函,委托其他市或省直部门组建的中级评委会代为评审。

(三)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县(市、区)人事局或市直部门或省直部门人事(干部)处出具委托函,委托相应的初级评委会代为评审。

第二十四条 委托代评通过人员,由出具委托函的部门按规定进行公示并核准公布。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个体、私营企业等无主管部门单位的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按照人事代理的有关规定,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组织进行相应的评议推荐、呈报以及核准公布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评审会议结束以后,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未通过的人员,当一律不得再重新召开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

3.山东省煤矿班组长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篇三

鲁人发〔2005 〕15 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本指导条件是破格申报的基准条件,人才比较集中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可在本指导条件的基础上从严掌握,或提出高于本标准的破格申报条件,经省人事厅审定后印发执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条件,由各市人事局或省直部门参照本指导条件确定,并报省人事厅备案。本指导条件印发后,鲁人职〔1999 〕11 号文件及其他与本指导条件不一致的规定不再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

为贯彻落实科学的人才观,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刻苦攻关,勇于创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多做贡献,在职称评审中,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任职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允许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政治条件,任现职以来,各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其中至少有两考核为优秀。

(二)一般需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以上。

(三)取得符合规定的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

二、破格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务条件

具备下列

(一)、(三)或

(二)、(三)条件(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一项计算)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破格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承担国家级项目(课题),并已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其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 或者已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其教学、科研成果在全省推广。

(二)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省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两项以上国家专利(至少有一项发明专利),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三)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主办具有国内统一刊号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三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每篇3000 字以上);或者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两部以上专著或译著;或者从事文化艺术、文学创作工作,在省级以上专业报刊、出版社发表、出版了80 万字以上的文学作品,且作品在国内有重大影响,受到文学艺术界的高度评价。

三、破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务条件

具备下列

(一)、(三)或

(二)、(三)条件(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一项计算)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破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获得设区的市政府或省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破格申报。

(一)承担省级项目(课题),并已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其成果具有省内先进水平;或者已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其教学、科研成果在全省或设区的市范围内推广。

(二)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省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者教学、科研成果获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政府组织评审的二等奖(或三等奖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两项以上国家专利,其中至少一项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三)在省级以上业务部门主办具有国内统一刊号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三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3000 字以上);或者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一部以上专著或译著;或者主持编写大型系列国家或部颁标准及规范;或者主持编写在省以上范围通用的教材(理工、农林、医学、体育类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5 万字,文史、财经、政法、管理、艺术类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0 万字);或者从事文化艺术、文学创作工作,在省级以上专业报刊、出版社发表、出版了50 万字以上的文学作品,且作品在省内有重大影响,受到文学艺术界的较高评价。

关于破格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有关规定的汇总说明

为便于掌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有关条件,现将近年来我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条件的通知》(青人职专字[1999]11 号)、《关于科技创新和技术成果产业化有突出贡献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职专字[2000]27 号)和《关于年龄偏大与优秀专业技术骨干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职专字[2000]28 号)等文件中有关破格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内容要求汇总如下,以便在实际工作中掌握。

一、学历破格的范围。凡达不到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要求的学历(含取得后学历不满三年),晋升中级职称达不到大专以上学历者,其中晋升小学、幼儿高级教师职称达不到中专以上学历者;取得相应职称要求的后学历不满三年者,拟申报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人员,均属破格晋升的范围。

二、对年龄偏大的优秀专业技术骨干,即工作年限满25 年,或男年满55 周岁、女年满50 周岁,达到规定的任职年限,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学历破格:

(1)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贡献较大,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任职期内获得各区(市)党委、政府表彰或市人事部门与市直部门联合表彰,为本单位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所公认,并在本系统、同行业有一定影响;

(2)在本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8 年以上,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 年以上;

(3)申报中级职称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申报办法:1、《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核表》(一式二份,见附件二);2、《居民身份证》;3、工作年限25 年、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 年以上的有效证明;4、专业技术资格证书;5、专业技术业绩证明;6 公示结果报告。

三、对不具备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规定学历,但已具备了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规定学历,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学历破格。

(1)对男年满45 周岁、女年满40 周岁,如在规定的任期内达到相应系列中级职务所要求的破格申报条件(见《各系列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条件》[ 附件一]),经审核同意可破格申报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2)对男未满45 周岁、女未满40 周岁.如在规定的任期内获得地、市级以上科技进步、科技成果奖或被评为地、市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或获得地、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经审核同意可破格申报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

(3)对取得中级职称要求的后学历(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以全国人事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专业代码为准)不满三年,如在规定的任期内达到相应系列中级职务要求的破格申报条件(见《各系列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条件》),经审核同意可破格申报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

申报办法:填写《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表》(中级一式二份,高级一式三份)《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核登记表》(一式一份,见附件三)及有关学历、证书等证明材料,统一办理有关破格手续。

四、对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学历和年限破格条件。

1、已达到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但不具备拟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所规定学历要求的人员学历破格条件:

如获得地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且科技成果已转化为生产力,或形成适销产品进入市场,或由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在本行业进行推广,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技术成果已应用于临床实践并被地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内认定取得重大医学突破;或获得社会科学成果已在教育、文化等精神文明建设的社会实践中产生广泛的社会效益,并被地市级以上行政部门认定,共主要成果人(额内人员)经批准可破格申报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已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如获得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同等级别的成果奖励,且科技成果已转化为生产力,形成适销产品进入市场,或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已在本行业推广,并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技术成果已应用于临床实践并被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取得重大医学或医疗技术突破;或获得社会科学成果奖,且在教育、文化等精神文明建设的社会实践中产生了广泛的社会效益,并被省级以上行政部门认定,其主要成果人经批准可破格任职年限提前申报参加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

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或获得地、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经审核同意可破格申报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

①以上成果属于国家级的,其主要成果人可提前2 年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②以上成果属于省部级的(科技成果二等桨或同等级别奖励).其主要成果人前三位可提前2 年,其他额内人员可提前1 年申报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③ 以上成果属于地市级的,科技成果一等奖或同等奖励以上,其主要成果人(首位)可提前1 年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3、既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又达不到任职年限要求的,如在电子技术、生物工程、海洋科技和新材料等高新技术方面,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同等级别奖励二等以上,且科技成果已转化为生产力,科技产品在一定范围内产生名牌效益,经批准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限制,破格申报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申报办法:达到上述条件要求,把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科技成果产业化突出贡献人员学历(年限)破格审核表》(一式三份,见附件四)和《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核登记表》,携带奖励证明和成果转化情况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认定并由群众签字(专业技术人员在10 人以上的应有10 人签字,10 人以下的应全部签字)公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并盖章,市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可申报参加当年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

附表1.《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表》 附表2.《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核登记表》 附表3.《科技成果产业化突出贡献人员学历(年限)破格审核表》

《关于进一步规范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条件的通知》(青人职专字[1999]11 号 1999年8 月19 日)

相关内容:

一、凡达不到《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要求的学历(含取得后学历不满三年)、即 晋升中级职称达不到大专以上学历者,其中晋升小学、幼儿高级教师职称达不到中专以上学历者;取得相应职称要求的后学历不满三年者,拟申报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人员,均属破格晋升的范围。

二、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含取得后学历不满三年),申请破格时应掌握以下原则:

1、对不具备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规定学历,但已具备了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规定学历,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学历破格。

(1)对男年满45 周岁、女年满40 周岁,如在规定的任期内达到相应系列中级职务所要求的破格申报条件(见《各系列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条件》),经审核同意可破格申报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2)对男未满45 周岁、女未满40 周岁,如在规定的任期内获得地、市级以上科技进步、科技成果奖或被评为地、市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或获得地、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经审核同意可破格申报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

2、对取得中级职称要求的后学历(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以全国人事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专业代码为准)不满三年,如在规定的任期内达到相应系列中级职务要求的破格申报条件(见《各系列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条件》),经审核同意可破格申报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3、对达不到相应系列中级职务任职年限要求,均不允许破格申报评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对符合相应系列中级职务破格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各单位应在市人事局审核(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设臵数额内.经民主评议、组织推荐.报所在区、市人事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并填写《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核表》(一式1 份)和《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核登记表》(一式1 份)。携申请破格人员的有关学历、任职资格证书、聘书及破格等证明材料,到市人事职改部门统一办理破格审核手续。驻青有关单位委托青岛市代为评审相应职务资格的,须持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代评函,方能办理破格审核手续。

四、对经审核同意破格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只做为破格参加当的评审依据,不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学历.在申报评审时,仍需经过单位推荐、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有关系列主管部门报送相应的评审材料,并按规定参加相应的答辩或测试。对未经审核同意破格晋升的人员.各中级评审委员会一律不得给予评审,否则其评审结果无效。

五、根据省人事厅的规定,从今年起凡参加国家或省统一组织的外语等级考试不合格者,一律不再办理外语破格审核手续,对不符合晋升职称任职年限要求的,也不允许破格提前晋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六、在申请办理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审核过程中,凡填报假材料.提供假数据、假成绩、假论文、假获奖证明或伪造学历、任职年限等情况的,取消其申报晋升的资格;已骗取了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审核部门予以取消,已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还要由聘任单位领导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月起五年内不准再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对有关组织和个人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假证明材料的,将按照《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七、对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原则上应要求其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任职年限等条件,具体办法由各市、区人事局,市直各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精神自行确定。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制定下发的有关破格办法、程序等自行作废。

《关于科技创新和技术成果产业化有突出贡献人员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职专字[2000]27 号 2000年8 月16 日)

相关内容:

一、范围及对象

我市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私营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和三资企业)和委托我市评审的中央、省驻青单位中,在科研、工程技术、教育、卫生、文化等专业技术岗位上,具有科技创新能力并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拟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已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如获得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同等级别的成果奖励,且科技成果已转化为生产力,形成适销产品进入市场,或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已在本行业推广.并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技术成果已应用于临床实践并被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取得重大医学或医疗技术突破;或获得社会科学成果奖.且在教育、文化等精神文明建设的社会实践中产生了广泛的社会效益,并被省级以上行政部门认定,其主要成果人经批准可打破任职年限提前申报参加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

1、以上成果属国家级的,其主要成果人可提前2 年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2、以上成果属省部级的(科技成果二等奖或同等级别奖励),其主要成果人前三位者可提前2 年,其他额内人员可提前1 年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以上成果属地市级的,科技成果一等奖或同等奖励以上,其主要成果人(首位)可提前1 年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已达到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但不具备拟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所规定学历要求的人员。如获得地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且科技成果已转化为生产力,或形成适销产品进入市场,或由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在本行业进行推广,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技术成果已应用于临床实践并被地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取得重大医学突破;或获得社会科学成果已在教育、文化等精神大明建设的社会实践中产生广泛的社会效益,并被地市级以上行政部门认定,其主要成果人(额内人员)经批准可破格申报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

(三)既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又达不到任职年限要求的,如在电子技术、生物工程、海洋科技和新材料等高新技术方面,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同等级别奖励二等以上,且科技成果已转化为生产力,科技产品在一定范围内产生名牌效益,经批准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限制,破格申报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申报程序

达到上述条件要求,拟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科技成果产业化突出贡献人员学历(年限)破格审核表》(一式三份,样表附后),携带奖励证明和成果转化情况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认定并由群众签字(专业技术人员在10 人以上的应有10 人签字,10 人以下的应全部签字)公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并盖章,市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可申报参加当年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

四、有关要求

对科技成果转化突出贡献人员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涉及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的工作,旨在调动我市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积极性,加快我市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因此各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严密组织,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推荐,认真审查核实,严格把关,逐级签字。对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并造成后果的,要严肃处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以及当事人的责任,属专业技术人员的,三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 关于年龄偏大的优秀专业技术骨干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职专字[2000]28 号 2000年8 月16 日)

相关内容:

一、范围对象 : 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包括个私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和乡镇企业以及委托代评的驻青单位)中,工作年限满25 年,或男年满55 周岁、女年满50 周岁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条件:已达到国家规定的任职年限,获得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但不具备规定学历(含后学历不满三年)的,具备下列条件,经批准可破格申报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

1、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贡献较大,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任职期内获得各区(市)党委、政府表彰或市人事部门与市直部门联合表彰,为本单位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所公认,且在本系统、同行业有一定影响;

2、在本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8 年以上,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 年以上; 3、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三、申报程序和办法:采取按比例择优上报审核的办法。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群众评议,由单位推荐,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平衡后,交所在单位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将公示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职改办审查批准。各单位主管部门携带有关材料到市人事局职称专家处审核。主管部门上报时须携带的材料:1、《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核表》;2、《居民身份证》;3、工作年限25 年、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 年以上的有效证明;4、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5、专业技术业绩证明;6、公示结果报告。

四、组织领导: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因此要求各级、各单位要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标准条件遴选。加强民主监督,防止弄虚作假。同时要注意做好思想工作,确保稳定。

各系列破格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资格条件

图书专业破格申报中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一、不具备《试行条例》规定学历(含后学历满三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核同意可破格申报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1、获得地、市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表彰奖励两次以上。2、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会议上交流过具有较高水平纳专业论文两篇以上(最少发表一篇)或在地、市级刊物发表、学术会议上交流过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三篇以上(最少发表两篇)。文物博物专业破格申报中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一、不具备《试行条例》规定学历(含后学历不满三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核同意可破格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1、获得地、市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表彰奖励两次以上。2、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会议上交流过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企论文两篇以上(最少发表一篇)或在地、市级刊物发表、学术会议上交流过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三篇以上(最少发表两篇)。

3、获得地、市级以上科技进步、优秀成果、优秀论文三等奖以上。

群众文化系列破格申报中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一、不具备《试行条例》规定学历(含后学历不满三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核同意可破格申报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l、获得地、市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表彰奖励两次以上.2、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会议上交流过肯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两篇以上(最少发表一篇)或地、市级刊物、学术会议上发表、交流过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三篇以上(最少发表两篇)。

3、获得省文化厅、广电厅、省电视台、电台、报刊及地、市级以上文联协会组织、参与的正式比赛或评奖活动中,获得行业奖。

4、获得地、市级以上科技进步、优秀成果、优秀论文三等奖以上。

艺术系列破格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一、不具备《试行条例》规定学历(含后学历不满三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核同意可破格申报中级 职务任职资格:

1、获得地、市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表彰奖励两次以上。2、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会议上交流过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两篇以上(最少发表一篇),或在地、市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会议上交流过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三篇以上(最少发表两篇)。

3、获得省文化厅、广电厅、省电视台、电台参与的评奖活动中,获得行业奖。

4、获得地、市级以上科技进步、优秀成果、优秀论文三等奖以上。

美术专业破格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一、不具备《试行条例》规定学历(含后学历不满三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核同意可破格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1、获得地、市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表彰奖励两次以上。2、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会议交流过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两篇以上(最少发表一篇),或在地、市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会议上交流过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三篇以上(最少发表两篇)。

3、获得省文化厅、广电厅、省电视台、电台、报刊及地、市级以上文联协会组织、参与的正式比赛或评奖活动中,获得行业奖。

4、获得地、市级以上科技进步、优秀成果、优秀论文三等奖以上。

工艺美术系列破格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一、不具备《试行条例》规定学历(含后学历不满三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核同意可破格申报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

1、在本专业科学研究方面,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获得二项地、市级以上科研成果、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

2、出版过有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专业著作(主篇,并被中等专业以上学校作为使用教材),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学术会议上发表过有价值的论文三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刊物、学术会议上发表一篇以上)。

3、在省级以上展览和评比中,获得过国家奖励或三项以上省级奖励的工艺美术作品。

4.华为任职资格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一)规范员工的培养和选拔,推动做实的人不断提高水平,引导有水平的人做实,按做实给予评价。

(二)建立职业发展通道,激励员工不断提高职位胜任能力,保证员工能力与岗位要求相匹配,促进高绩效团队的形成。

(三)树立有效培训和自我学习的标杆,以资格标准不断牵引员工终生学习、不断改进,构筑学习型组织,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华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球范围内的任职资格管理。

华为公司是指深圳市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全球范围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资子公司,但不包括各地的合资公司。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以职位责任为基础

任职资格以支撑公司的业务为根本出发点,其管理、评价、提升均以职位责任为依据,促进员工承担职位要求的责任。

(二)以绩效为导向

员工实际贡献的大小作为其任职资格评价的必要条件任职资格管理应向已在自身岗位上做出持续贡献的员工倾斜,使他们获得相对更快的成长机会。

(三)以任职能力为核心

任职资格管理的核心是关注员工任职能力的提升,侧重于帮助员工针对其所承担的岗位责任,不断提升其准备度,以促进实现其对组织的持续贡献。

(四)客观公正

依据员工承担的职位责任和任职资格标准,对员工实现持续贡献的任职能力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章任职资格类别划分和级别设置

第四条任职资格类别划分

任职资格类别划分与职位类别划分保持一致。

第五条任职资格级别设置

任职资格级别设置应以承担起与其相应类别的职位应负责任为原则。各专业技术与管理职位均有相应的任职资格要求,任职资格的级别与职位的任职要求相匹配,最高级别不得超过相应类别最高职位的任职要求。原则上,根据职位设置,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级别为初级到九级,管理任职资格级别为三到五级。

第六条职业发展双通道

任职资格与职位相结合,为员工提供了职业发展通道。通过任职资格管理的牵引,形成管理和专业/技术两条职业发展通道。

要建设一支强大的技术及业务专家队伍,牵引优秀员工在擅长的领域追求卓越、不断精深,安居乐业,形成在核心业务能力上长期聚焦和持续积累的气候和组织行为,专业/技术线和管理线都是公司事业的支柱。职业发展双通道如图所示:

第三章任职资格标准管理

第七条任职资格标准开发原则

任职资格标准是基于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承担该岗位的长期综合绩效优秀的员工被证明了的成功行为和能力要素进行归纳而成的评价指南。标准开发源于业务发展和职位责任,不同级别的标准应有明显的区分度,并能够牵引员工持续改进任职能力。第八条任职资格开发需求管理

标准开发前需明确相关职位的责任,对是否需要开发标准以及标准开发的时机、标准设置的级别进行分析、评审。

第九条任职资格标准开发与修订 标准内容应符合公司战略和政策导向,及时总结综合绩效结果优秀员工的成功经验和行为,涵盖影响职位高绩效的关键要求。标准级别的划分应具有明显的可区分度,不同职类的各级标准描述应与通用级别角色定义一致。

标准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授权组织相应业务领域专家与人力资源专业人员共同撰写,经小组评审后交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审核。

当公司战略、业务流程、组织要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标准进行审视和修订。

第十条任职资格标准签发与发布

标准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授权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审核、签发、发布,并交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归档。

第十一条任职资格标准管理

标准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统一管理,各区域在保持与该职类通用标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本地化修订,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任职资格认证管理

第十二条任职资格认证管理原则

任职资格认证用以牵引员工持续在实践中学习和锻炼,提高自身技能水准,从而改善同岗位要求的匹配程度。

任职资格认证组织应分类分层,员工资格晋升应循序渐进,总体资格变动节奏有序,保证程序和结果的客观、公正。

当员工职位责任发生变化时,应根据新的职位责任及相应的任职资格标准对其任职能力重新评价。

任职资格等级可升可降,对于长期绩效差、不能承担职位责任或不符合品德要求的员工,应给予任职资格降级降等。

第十三条任职资格认证需求

任职资格认证应根据业务规划的需要、人力资源配置及变动规律,以及人员能力成长规律,适度考虑人才储备的需要,确定需求。第十四条任职资格认证方式

为保证认证质量,提高任职资格认证效率,任职资格认证采用分层管理的

方式进行。原则上二级及以下认证由主管对照标准对申请人进行逐项评议;三级及以上认证需由相应类别任职资格认证小组组织答辩并集体评议;各职类最高级别的任职资格认证应由该职类公司级认证机构进行统一认证、评议和跨部门评审,以确保标准把握的一致性。

第十五条任职资格认证实施

相同工作性质(职类)的人员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程序公正的认证,以促进认证结果的客观性,真实反映员工持续贡献的任职能力。

任职资格认证经过申请、基本条件审核、自评、主管或评议小组认证评议、公司批准、结果反馈几个环节,确保认证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任职资格认证/复核应遵循规范的认证/复核程序,确保认证各相关人有效参与。高级别任职资格结果应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员工可以向公示部门反馈意见或进行投诉。

第十六条任职资格结果

员工参加并通过任职资格认证或复核后,任职资格结果经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批准,即获得相应的任职资格,两年内有效。任职资格结果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在人力资源信息系统中维护。

第十七条任职资格申诉

员工拥有任职资格结果的知情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或其授权部门承担向员工反馈和解释的义务。员工若对结果存有异议,沟通无效时,可向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授权部门提出申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对申诉结果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五章任职资格应用

第十八条任职资格标准的应用

任职资格认证应依据职位责任和任职资格标准进行。任职资格标准的应用包括:作为培训需求的重要来源,培训体系根据各类别任职资格标准的要求,进行课程体系建设;作为职位说明书任职要求的补充和细化,用于招聘中参考确定拟聘职位的考察标准;指导员工日常工作的改进。

第十九条任职资格结果的应用

任职资格结果是评判员工针对目前承担岗位责任胜任程度的重要观察因素之一,但不直接导致员工职位晋升或薪酬提升。

针对具体岗位的准备度提升将有助于员工获得更多的任用机会。任职资格是人员选拔、职位晋升、岗位调配和任命管理的必要条件。

各级主管应根据认证复核过程中提出的改进点,指导员工制订改进计划、参加培训及相关锻炼;合理地分配工作任务,有针对性地对员工进行辅导。

第六章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职责分工

(一)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贯彻任职资格政策,制定、推行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审批任职资格标准、认证与复核结果;维护任职资格结果;受理申诉。

(二)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授权部门负责贯彻公司任职资格工作方针,制定本部门任职资格管理实施细则并推行、落实;受理任职资格申诉;开发、修订任职资格标准及组织实施认证。

(三)各级业务部门主管负责参与相关任职资格标准开发及优化,按照认证程序和标准对员工进行客观公正的认证评议,并将通过审批的认证结果向员工沟通、反馈,指导和帮助员工提升职位胜任能力。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是公司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解释。各业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本规定基础上制订相关操作细则,细则不得与本规定冲突,并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的中文和英文版本在解释上有歧义或不同理解时,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对本规定享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四条

5.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核表 篇五

一、工作计划完成情况(100%)
权 重 工作目标和业绩指标 完成情况 自评 上级(20%)(80%)

说明:

1、根据部门及岗位工作计划,结合自身的工作目标和业绩指标,考核工作完成情况;

2、项目权重根据工作的重要性自行设定(可根据目标经营责任书设定);

3、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要使用准确扼要的数据、事实依据来分析,尽量少用描述性的语言;

4、如果某些岗位无相关业绩指标,可基于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工作职责进行评价。员工自评得分: 主管领导评语: 主管领导评分:

6.物业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整理版 篇六

任职资格:

1、学历/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房地产、物业管理等相关专业。

2、工作经验/年龄:30-45岁,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3、管理经验:至少3年以上相同岗位管理经验,有甲级写字楼工作经验优先。

4、知识/技能: 熟悉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工作流程和环节;熟悉国家相关房地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部门相关办理事项审批程序;受过管理学、战略管理、管理技能开发、公共事件危机管理、房地产和物业管理知识等方面的培训。熟悉办公自动化软件操作,良好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

5、资格证书: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物业管理经理上岗证。

6、个人素质:有较强的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控制、督导能力,具备全面统筹大型综合物业的能力;有较高的职业素质、责任感,良好的管理理念、服务意识、应急处理能力,为人热忱有礼,工作仔细认真。

二、物业总经理助理

28岁以上,男女不限,管理类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大中型企业或三年以上人力资源及行政后勤管理经理级岗位同等职位工作经验,经工商行政管理专业培训;文字功底好,知识全面,热爱行政管理工作。

1)具备网络知识,熟练电脑办公软件操作。

2)踏实、责任心强,有大型社区管理经验;

3)熟悉人力资源各职能模块的操作及国家地方有关人事政策法规;

4)擅长基层岗位工作分析,人力资源规划及绩效考评管理;

5)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与基层员工及管理团队能融洽沟通;

6)系统了解现代公司管理模式和相关实践经验;

三、项目经理:

1、思想品德

(1)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做好各项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克已奉公。

(3)待客热情礼貌,能与同事和业主友好相处,热心助人。

(4)保守公司秘密。

2、知识水平

(1)悉物业管理知识,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岗位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2)了解公司的质量方针和目标,并善于将其分解为本部门的质量目标。

(3)熟悉本部门各岗位的服务规范,服务提供规范和质量控制规范,能在实践中认真贯彻执行。

(4)物业建设规划及管理知识。

3、政策法规

(1)熟悉国家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2)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并能熟练运用于物业的接标工作。

4、工作能力

(1)分析、判断能力。

(2)开拓创新的能力。

(3)组织协调能力。

(4)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5)熟悉物业管理计算机网络的应用。

四、经理助理:

任职资格:

1.教育背景

 专科以上学历;

2.培训经历

 持有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上岗证;

3.经验

 具有5年以上大型物业管理经验;

4.基本技能和素质

熟悉综合管理

五、工程主管

1、有5年以上设备管理经历。

2、有多学科多专业的互通常识。

3、有较强的文字处理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4、具有管理员工的实践能力。

5、有相关专业实践经历。

6、有制订对设备的选型、安装、调试的综合能力。

7、能制定常规的工程管理制度和编制各种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的能力。

8、能制定各种紧急事故的处理措施和较强的应变能力。

六、秩序维护主管

任职资格:

5.教育背景

 高中以上学历;

6.培训经历

 须持有物业管理人员上岗证;

7.经验

 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

8.基本技能和素质

熟知秩序维护工作流程,具备较强的管理指挥能力。

七、客服主管

任职资格:

1.教育背景

 大专以上学历;

2.

3.

4.

5.培训经历 持有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资格证 经验 具有3年以上物业管理经验。基本技能和素质 熟悉客户服务工作; 态度

八、环境主管

任职资格:

6.教育背景

 高中以上学历

7.培训经历

8.经验

 从事过保洁工作;

9.基本技能和素养

 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10.态度

九、车辆管理员

任职资格:

11.教育背景

 高中以上学历

12.培训经历

 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13.经验

 从事过物业管理秩序维护工作;

14.基本技能和素养

 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15.态度

十、保安员

男性: 两年以内复转军人,身高178CM以上,年龄20-25岁之间,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在服役期间任副班长以上职务,无犯罪记录,无不良嗜好。

女性:身高165CM以上,年龄18-22岁之间,懂电脑操作,并具有一定的军事素质。

十一、中控值班员

22岁以上,高中以上学历,部队担任过班长以上职务,在公司工作半年以上,掌握监控中心内各系统工作原理、性能和常规的维护保养工作,具备保安员招聘基本条件。

十二、消防技工

20岁以上,45岁以下,高中或以上学历,持相关上岗证书;二年以上建筑或物

业管理行业消防工作经验,熟悉消防设备工作原理,对电气及消防设计有很一定认识;具备良好的项目实操能力;熟练掌握社区消防设备设施维修保养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等;警觉性高,敬业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强;敬业、刻苦并能承受工作压力。

十三、电梯技工

20岁以上,45岁以下,高中或以上学历,机电或电梯专业,有电梯操作、维修上岗证;二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熟悉电梯安装、调试和维修保养流程和工作标准,具有一定的电梯安装质量、调试及验收标准的检验判断能力;警觉性高,责任心强;了解本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技术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刻苦并能承受工作压力。

十四、高压进网电工

20岁以上,45岁以下,高中或以上学历,电气等相关专业。持高压进网证、电工证及其它合格上岗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或酒店行业三年以上维护操作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刻苦并能承受工作压力。

十五、弱电技工

20岁以上,45岁以下,高中或以上学历,机电、通信等相关专业,初级技术职称;二年以上智能大厦、智能社区弱电系统维修实操经验;熟悉对讲监控、防盗系统等设备设施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了解弱电各子系统的相关产品及其市场趋势;了解本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刻苦并能承受工作压力。

十六、给排水技工

20岁以上,45岁以下,高中或以上学历,二年以上大中型房地产或物业管理企业建筑工程相关施工实操经验;熟悉水电安装、给排水、消防、煤气管道的实操。了解本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刻苦并能承受工作压力。

十七、维修技工

20岁以上,45岁以下,高中或以上学历,电力与电气工程、工业电气自动化、建筑电气工程或相关专业给排水等相关专业。持相关合格上岗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或酒店行业工程管理二年以上工作经验;熟练掌握强、弱电、空调及电梯的维修;熟悉物业小区内部设备设施的运作及基本有关的专业知识;持电工上岗或其它合格证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刻苦并能承受工作压力。

十八、维修监理

22岁以上,35岁以下,中专或以上学历,电力与电气、工业电气自动化、建筑电气工程、给排水等相关专业。持高低压进网证及其它合格上岗证书,从事物业或酒店行业工程管理三年以上工作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刻苦并能承受工作压力。

十九、绿化员

男、25-35岁,身高1.65以上,男性,身体健康,初中以上学历,具有二年以上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经验,能熟练使用各种园林机械,责任心强,吃苦耐劳。

二十、保洁员

35岁以下,男女不限,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二

十一、消杀员

20岁以上,高中以上学历,熟悉园区环境,2年以上工作经验,经过专业的培训,能熟练操作“灭四害”等各类消毒、消杀工具。二

十二、前台客服

20岁以上,28岁以下,男女不限,大专以上学历,文笔较好,品貌端正,具有思维清晰、敏捷,沟通、协调、能力较强,稳重踏实。熟悉物业管理实务运作、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房地产方面的基础知识,懂资料、仓库管理程序,熟练使用OFFICE软件,有一定的网络知识。持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上岗证书,有一年以上大型楼盘物业管理实际工作经验者优先。

二十三、客户服务部收费员

20岁以上,35岁以下,男女不限,财会或物业管理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二年以上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经验,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基本财会知识,能熟练使用WORD、EXCEL等办公软件,具熟悉操作小区物业管理收费软件经验。须有广州市户籍担保。

二十四、仓库管理员

25岁以上,男女不限,中专以上学历,具仓库管理知识和经验;二年以上大中型企业或同等职位工作经验,经过工商企业仓库管理专业培训。敬业、可承受工作压力。

二十五、区域助理

1、熟悉客服、工程维修、消防、安保、监控、保洁等管理流程;

2、精通物业管理操作流程且掌握有关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3、精确制定各项物业费用、能源费用、租赁价格及建设费用;

4、监管小区设施、设备的养护及设备设施的维修,安排各项维修工程和专业的发标工作;

7.山东省煤矿班组长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其他金融机构。

上述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控股机构,境内其他中资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银行类机构,适用本办法。

上述金融机构不包括在华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第四条 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接受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分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任职资格取消及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担任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七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

(二)熟悉并遵守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

(三)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具备与担任职务相称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五)具有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工作作风正派。

第八条 担任以下职务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除应满足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政策性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

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一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境内代表机构、办事处主任、副主任、首席代表,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二)担任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10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一级分行(包括直属分行,下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3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

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理。

(三)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

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分行行长、副行长,异地直属支行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

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支行行长、城市商业银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对住房储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股份制商业银行办理。

(四)担任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

总经理,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五)担任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主任、副主任,应具备大专以上(包

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县(市)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应具备中专以上(包括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城乡信用社理事长、主任,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六)担任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中方派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

总经理),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能较熟练地运用一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担任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总代表、首席代表,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能较熟练地运用一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七)对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同类金融机构办理。

第九条 对确属工作需要,但不完全符合第八条要求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拟任人,如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技能,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具体情况个案审核。

第十条 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属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管理的干部的任职资格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对担任国家派驻金融机构监事会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其任职资格依据《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确定。

第十一条 担任以下职位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备案制:

(一)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董事、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信贷、会计、内部审计部

门总经理,一级分行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支行副行长,国有商业银行支行以下(不包括支行)机构第一负责人。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范围,比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理。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副监事长、董事、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信贷、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

经理,支行(包括异地直属支行)副行长;城市商业银行副监事长、董事,信贷、财务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副行长。

对住房储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范围,比照股份制商业银行办理。

(三)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副监事长、分支机构(包括代表机构)总经 理(主任、首席代表)。

(四)城乡信用社县(市)联社监事长,城乡信用社副理事长和副主任。

(五)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中方派出的副监事长、董事。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对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外,还应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执行。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临时主持工作超过三个月的副职,应按正职任职资格审核程序和条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曾经担任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对此负有个人 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三)对因工作失误或经济案件给所任职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 任的;

(四)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反社会公德不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已累计两次被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监管当局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金融监管责任制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核、分级管理,并及时报上级行备案。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审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政策性银行法人机构;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机构;

4.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5.住房储蓄银行;

6.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7.境外中资银行类金融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审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政策性银行一级、二级分支机构;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二级分支机构;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

4.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总行营业部、直属支行;

5.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6.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

7.属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负责审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政策性银行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包括二级分行);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包括二级分行);

3.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以下(不包括分行、直属支行)分支机构;

4.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5.城市信用社及其县(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

6.由其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初审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分行审核;初审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分行审核。

(四)中国人民银行支行负责审核或取消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初审城市信用社及其

县(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中心支行审核。

金融机构(包括分支机构)新设立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机构审批行负责。

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进行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经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行初审后,报上一级行审核。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审核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由任免机构直接向承担任职资格审核责任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行(以下简称审核行)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一式三份,包括:

(一)对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

(三)对拟任人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四)拟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拟任人国家认可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证明复印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上述所有书面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对需要初审的,任免机构应先向承担任职资格初审责任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上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中国人民银行初审行应尽快完成初审,转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

第十七条 对适用核准制的拟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在接到任职资格申请表等书面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完整性审查,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视为申报资料完整。

在确认申报资料完整、并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获得有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后,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任职资格审核。对未通过任职资格审核的拟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应及时向申报机构发出《任职资格否决通知书》。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需要对适用于核准制的拟任人进行考试、考察或谈话。

中国人民银行对适用于核准制的拟任人进行谈话,应安排相应的人员。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报送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由任免机构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提交书面报备材料。报备材料应一式三份,包括:

(一)任职资格备案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

(二)拟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拟任人国家认可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证明复印件;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对适用备案制的拟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完整的报备材料后,对需否决拟任人任职资格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机构发出《任职资格否决通知书》。

拟任人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应否决其任职资格: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二)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决定,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和监管行。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其任职机构的上级机构或干部管理机构应对该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并对其工作业绩作出综合评价。金融机构上级机构或干部管理机构不能进行离任审计的,金融机构应聘请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外部审计师进行。

离任审计应全面、客观、真实地评价离任高级管理人员。对离任后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申报机构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同时,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对因工作原因不能同时提交离任审计报告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三条 离任审计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管业务经营状况,包括资产质量、赢利水平等;

(二)分管业务合规合法情况;

(三)分管业务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

(四)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五)审计结论。

第二十四条 对金融机构系统内同级机构、同类性质岗位之间作平行调动的,需要核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若已经经过任职资格审核,原有任职资格仍然有效,不需重新进行核准,可在任职后提交离任审计报告,但仍需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对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原有任职资格失效,中国人民银行将重新审核其任职资格:

(一)金融机构不能在拟任人任职后40天内提交离任审计报告、也未提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做出说明;

(二)离任审计报告结论不实;

(三)经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对象存在本办法所规定不宜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二十五条 对跨系统任职、跨地区任职或本系统内升职、需要核准的拟任人,如果原任职机构的监管部门不是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在审核其任职资格时,可就拟任人的品行征求拟任人原任职机构的监管部门的意见,该意见和金融机构的申报材料一并作为任职资格的审核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任职资格档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二)中国人民银行凭以审核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取消任职资格的文件;

(四)金融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处分决定;

(五)其他重要资料。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对具有不良记录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建立专档,这些人员包括:

(一)被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任职资格的;

(二)被中国证券业监管部门或中国保险业监管部门取消任职资格的;

(三)境外监管当局认为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

(四)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建立专档管理的具有其他不良记录的金融从业人员。

档案内容应包括个人履历、身份证件复印件、相关文件资料、不良记录书面材料等信息。

第四章 任职资格取消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取消其一定时期直至终身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对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受到撤职处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将取消其5至10年(包括10年)直至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对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将取消其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本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本机构内部规章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的同时,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和监管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轻重,取消其1至10年直至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取消1至10年(包括1年)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一)因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连续性的严重亏损;

(二)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后,不及时报案并采取相应措施,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案、办案,干扰 或妨碍案件查处;

(三)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长期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 金融犯罪案件;

(四)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管;

(五)因严重违规违章经营、内部制度不健全或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金融机构被接管、被迫合并或

宣告破产,或者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危机;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应取消任职资格的情形。

第三十条 对已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现在前任机构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其他不宜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中国人民银行可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采用适当形式,进行公开或内部通报。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做出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决定后,如果被处理者或其所在金融机构不服,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任职资格审核;

(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三)未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抄报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决定;

(四)未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抄报对高级管理人员纪律处分决定;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本办法实施前颁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按本办法执行。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

上一篇:优秀作文爱上稻草人下一篇:注销公司应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