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仲裁申请书

2024-09-08

深圳劳动仲裁申请书(共6篇)

1.深圳劳动仲裁申请书 篇一

劳动仲裁流程,深圳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一、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裁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二、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三、仲裁庭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和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副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工资裁决。

四、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五、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决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六、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申请程序

仲裁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的仲裁申请,并依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副本。申请书应载明法定内容,包括: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仲裁委员会在受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5日内不作出任何答复的,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决定受理的,应当制作受理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并在受理后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10日内提交答辩书,但是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仲裁。

仲裁开庭及裁决的主要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的先予执行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5、仲裁裁决的履行与执行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2.深圳劳动仲裁申请书 篇二

劳动力无疑是构成经济增长的基本生产要素, 而人口规模是劳动力供给的基础, 也是城市发展过程中最活跃的非市场化因素之一。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方式的优化, 各行业劳动生产率不同程度持续提高, 经济总量不断增加, 区域经济规模随之不断扩大、膨胀, 生产形式也逐渐由粗放式过渡到集约化并继续发展。目前, 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生产形式表现为产出效率提高和工资水平上升, 就业规模则由于区域间发展差异而增长不同;区域经济发展的空间形式则表现为城市化程度的纵向深入和广度扩张。中国当前的城市化率 (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 为46%, 仍低于世界范围的平均城市化率49%, 参照高收入国家平均78%的城市化率, 则还需提高至少30个百分点[1]。统计显示1998-2012年间我国城市化水平平均每年提高约1.2个百分点。以此发展趋势推测, 若未来30年城市化率仍能保持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 我国将接近高收入国家城市化水平的目标, 同时将有超过4亿的农村人口迁入城市。

高速推进的城市化进程在扩大消费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生活水平以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设施高度集中、城市人口快速膨胀、城市负担日益增加, 必然导致土地紧张、交通拥堵、治安恶化及环境污染等负面效应。此外, 城市化进程所提倡、依赖的资源优化配置过程不可避免产生大量的负外部性, 这些负外部性将非平衡、不对称的作用于社会环境、自然环境与经济结构。因此, 资源的硬约束与城市规模、城市发展阶段和城市发展方式等匹配是否合理对于一个城市的未来将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城市人口规模变动从短期角度考察, 主要是人口自然发展和人口迁移共同作用的过程和结果。人口自然发展即人口机械增长, 它源于人口代际交替, 种族繁衍、文化传承等自然属性, 其增长速度和规模取决于自然环境、文化传统和生产率水平等因素;人口迁移包括人口迁出和人口外部迁入, 城市化过程中所面临的主要是人口外部迁入的问题。人口外部迁入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所在经济区域在某些领域具备较高禀赋、效率或资源, 或某方面具备较强吸引力和容纳力而实现人口聚集。基于包括美国、日本和韩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 部分学者如马瀛通 (2007) [2]、李建民 (2007) [3]和田雪原 (2010) [4]等, 认为中国人口可能在2020-2025年达到峰值, 而后人口数量相对稳定并伴随就业人口减少, 老龄化程度增加。未来一段时期中国人口问题及与之相联系的诸多问题必将迎来一个理论和实践的转型与突破。在这个特定时期, 中国将通过大范围产业升级和城镇化建设推动经济增长, 城市化过程所催生的就业人口与流动人口增加, 也将为产业升级提供劳动力保障, 从而获得快速发展的保障与潜力。伴随着经济总量的增加, 边际递减的规律必将使经济增长速度逐步趋缓并收敛于发达国家水平。区域间经济发展将呈现出更广范围、更大程度的多样性和差异性, 因而城市就业人口规模也将难以预测和控制。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 提出一个结合城市发展速度、产业发展速度、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与就业人口规模等因素的城市就业人口预测方法, 并以深圳为例对2013-2020年就业人口规模进行预测。

2 文献综述与研究思路

目前, 针对区域人口数量和人口规模预测方法的研究文献教多, 而针对就业人口规模的预测方法则相对较少。目前, 人口规模预测的方法主要有GM (1.1) 灰色模型、logistic增长模型、渗流力学理论等。郭士梅和牛慧恩 (2005) 综合评析了几种常见的人口预测方法并对其应用范围进行了归类和检验[5];牛慧恩 (2007) 还针对人口规模预测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应用提出了需要进行规范的四大方面问题及主要对策, 即:界定基本概念、统一数据口径、进行多方案预测、表明预测依据[1];在实践领域, 陈卫 (2006)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 对中国2005-2050年间一些关键时点的人口数据进行了预测, 并据此对我国的人口政策提出了规划目标和政策建议[6];部分学者采用GM (1.1) 灰色模型对各省、各区以及一些城市的人口规模进行预测, 比如赵先超 (2010) 对湖南省人口规模[7]、黄永豪 (2010) [8]对梧州市人口规模运用此方法进行了预测等;以上预测方法在城市人口规模的预测实践中有广泛的应用, 但却不能机械套用于就业人口规模预测, 有以下几点理由:其一, 就业人口与城市总体人口性质不同。就业人口是属于总体人口规模的一个部分, 城市人口概念不仅包含了就业人口, 也包含着非就业人口, 而就业人口中也包含了隐性失业人口。人口概念的性质与构成决定了总体人口的预测方法不能机械套用于就业人口预测;其二, 就业人口与总体人口变化趋势不同。就业人口是一个建立于“是否就业”标准上的概念, 必然因就业形势、就业环境和就业能力的变化而改变, 因此变动频繁。而总体人口中非就业人口因城市发展历史长短、规模大小等因素有不同比例的户籍人口, 这部分人口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存量人口, 且不因就业形势的变化而大幅波动。目前, 针对就业人口规模预测的文献相对较少, 专门的预测方法也有限。因此, 本文基于劳动生产率的视角, 从城市的产业结构入手, 根据城市与国家GDP增长速度相互关系、城市GDP增长速度与产业增长速度相互关系以及产业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与产业增长速度相互关系为基础建立一个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彼此衔接的立体弹性体系, 以全国GDP、城市GDP、产业、产业劳动生产率和就业人口数量的相互联系为研究工具, 并参考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各项影响因素, 实现对城市未来就业人口规模的预测, 为城市或区域的就业人口规模预测提供一个新的思路[9]。

3 模型与研究框架

从时间序列角度观察就业人口、生产总值等数据发现, 在一定时期内一定规模的经济总量必然与一定规模的就业人口相适应;而一定程度的经济增长也必然需要相应的劳动力投入的增长予以支撑。这种内在的联系可构成一种灰色的关联关系和逻辑关系, 因此不需要探寻就业人口与其他变量之间确切的函数关系和建构多变量的动态模型, 仅需获得相关的区域经济变量即可对城市未来短期的就业人口规模进行预测。

一个城市的GDP增速主要取决于城市的产业结构质量和产业发展速度。根据Syrquin&Chenery (1989) 所提出“标准结构”模式可判断:工业化城市在早期跨入中期过程中, 第二产业产值和就业人口都将大副增加, 随后保持稳定并逐渐减少。第三产业却与此相反,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逐渐深入, 第三产业的产值和就业人口将超越第二产业;而第一产业的产值和就业人口随着工业化开始便逐渐下降。这意味着一个城市的发展过程中存在这样一个客观事实:不同产业的发展速度和就业规模彼此不同, 产业发展又必然与城市GDP发展无法同步, 不同产业与城市总体发展之间必然存在不同的增长弹性。城市与全国的经济增长弹性不同、城市与各产业的增长弹性不同, 而不同产业劳动生产率又有各自产业内部相对稳定的增长趋势, 因此, 利用不同产业的劳动生产率、不同产业的经济增长速度以及城市的经济增长速度, 结合全国的GDP增长态势, 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产业、城市和全国的发展历史和未来预期等因素, 对城市的未来就业人口规模进行短期预测, 是一种结合动态规划且符合客观发展的就业人口规模预测方法。本文以此框架对深圳市2013-2020年就业人口规模进行预测, 步骤如下:

首先根据全国和深圳经济发展的历史指标, 并结合国家“十二五”规划、深圳市“十二五”规划以及国内外经济环境, 考察深圳GDP与全国GDP的发展速度, 用GDP增长率弹性值来度量深圳市GDP与全国GDP发展速度的差异, 其表达式为EGDP=RSZ/R全国, 其中EGDP表示GDP弹性, RSZ、R全国分别表示深圳GDP增长速度和全国GDP增长速度;其次, 根据各产业GDP数据, 进一步测算各产业GDP发展速度与深圳市GDP发展速度差异, 获得产业增长率弹性, 计算公式为:EIn=Rn/RSZ, 其中EIn表示第n产业的增长率弹性值, Rn、RSZ分别表示第n产业和深圳GDP的增长速度;并基于各产业发展趋势, 获得未来各产业增长率弹性值EIn, 并利用EIn值与深圳GDP的预测值得出未来深圳各产业的发展速度;然后根据各产业产值及相应各产业就业人数获得各产业劳动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增长率, 从而获得该产业劳动生产率增长率弹性值, 公式为:ELn=Ln/Rn, 其中ELn为第n产业的劳动生产率增长率弹性值, Ln、Rn分别表示第n产业的劳动生产率增长率及第n产业的GDP增长速度;结合产业规划、技术革新及劳动力素质等因素, 获得劳动生产率增长率弹性, 并得出各产业劳动生产率增长率。最后, 利用预测产业劳动生产率增长率推算出各产业未来各期所容纳或者吸收的就业人数。

4 数据与实证:深圳就业人口规模预测

以1979年数据为基期计算, 深圳市GDP增长在1980-2010年间基本保持平均25.3%的增长速度, 同期全国GDP增长速度为9.9%。本文以2000年为基期的2000-2010年可比价GDP进行GDP弹性的测度和预测。深圳GDP与全国GDP增长速度在“十一五”期间开始呈现出明显的收敛趋势, 其增长弹性收敛于1.15-1.2之间, 且收敛趋势将在边际递减规律的作用下持续。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深圳“十二五”规划》判断, 未来经济发展的重点在于发展质量, 是“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可持续的全面发展”, 因此, 在无较大外生冲击的前提下, 深圳GDP与全国GDP的增长率弹性值仍将保持在1.2左右且收敛于1。

2007年深圳第一产业产值已不足总产值0.1%, 到2010年已基本可以忽略。2010年第一产业就业人口仅3654人, 不足总就业人数的1‰, 因此本文忽略对深圳市第一产业的就业人口数量预测。目前深圳着力调整产业结构, 核心思想是调整、提升第二产业质量, 大力促进和发展第三产业规模, 力求在2015年实现第三产业产值占总产值的60%。深圳是一座移民城市, 其发展路径与上海、北京和广州等城市显然不同。改革开放之初深圳凭借毗邻香港的地缘优势, 主动承接了世界产业分工的趋势, 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 这种需要投入大量劳动力的生产方式, 吸引了全国各地的劳动者涌入深圳。从而深圳市的就业人口、常住人口、户籍人口等等统计指标呈现出急速增加的态势。改革开放30余年, 深圳的生产方式和产业结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经济规模的扩大及整体经济环境的提升而持续调整优化。如果深圳产业结构在“十二五”期间顺利实现转型升级, 从低端的劳动密集型跨入产业高级化的结构调整路径, 那么深圳第二产业必然从劳动密集型逐渐转型为资本密集型, 直接导致深圳就业人口一贯以来增长惯性改变, 数量增长型就业人口必然调整为结构优化型就业人口增长。

表1的数据表明, 深圳的第二产业人均产出从2006年的8.23万元增至2010年的12.46万元, 增幅达51.40%。第二产业劳动生产率不断提升, 一方面说明生产效率在不断提高, 另一方面也从侧面反映出第二产业所能容纳的劳动力数量在逐步下降。基于配第-克拉克定理所表述的劳动力的产业间分布规律, 并参照发达国家工业化进程的相关数据, 未来深圳的第二产业就业人口数量增长速度是逐渐下降的, 而且极有可能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进入就业人口负增长通道。

基于劳动生产率角度分析, 深圳未来就业人口增长的速度和幅度都与过去不同, 深圳就业人口长期以来的高速增长在未来将明显放缓, 并极有可能在“十二五”期间保持稳定并进入下降通道。这意味着如果未来没有较大外生冲击干扰, 深圳产业结构将继续调整、优化并向高级化方向演进。

5 结论和启示

基于劳动生产率视角, 本文构建了一个既综合考虑微观层面各产业劳动生产率变化因素, 也包含宏观层面所研究城的市及全国未来时期经济增长速度的弹性体系, 以此将产值、劳动生产率和就业人口规模对应起来, 从而实现了对动态就业人口规模进行预测的目的。以深圳为例, 开放之初户籍人口仅10余万, 即使2012年户籍人口也不到300万, 相对于1048万的常住人口和超过700万的就业人口, 户籍人口的机械增长率几乎可以忽略, 因此人口增量几乎全部来自于就业人口。本文提出的就业人口预测模型适用于类似深圳这种新兴城市, 一般来说新兴城市都没有较大存量的户籍人口, 影响就业人口规模的主要因素就是就业机会。通常情况下, 就业人口增加缘于城市就业机会聚集, 城市的产业发展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投入, 因此能够提供就业人口聚集的动力;反之, 城市无法维持原有的劳动力结构和劳动力数量。

根据前述分析, 本文形成对深圳就业人口增长趋势的几个基本判断:其一, 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 深圳第二产业规模在下降, 而劳动生产率在提高, 因此第二产业的就业人口数量将稳中下降;其二, 深圳第三产业整体规模将持续扩大, 就业人口也将继续增加, 但是增长的速度较平缓;第三, 深圳未来就业总人口变动幅度不大;第四, 深圳“十二五”规划的GDP增长目标, 从目前经济发展趋势势判断是能够实现且就业人口不会大幅增加。此外, 户籍人口是一个完全受控于政府的外生变量, 而非户籍人口、年末常住人口以及社会管理人口等指标是否有大规模变动, 尚需更多数据和分析判断。

摘要:基于劳动生产率视角, 构建一个既综合微观层面各产业劳动生产率变化发展态势, 也涵盖宏观层面城市及全国未来经济增长速度等多因素的弹性体系, 以此探究产值、劳动生产率和就业人口规模等变量之间灰色联系, 从而实现对动态的城市就业人口规模进行预测的目的;界定适用此方法进行就业人口规模预测的一般城市特征, 并应用此方法对深圳市2013-2020年就业人口规模进行预测, 据此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劳动生产率,就业人口,增长趋势,深圳

参考文献

[1]牛慧恩.城市规划中人口规模预测的规范化研究-《城市人口规模预测规程》编制工作体会[J].城市规划, 2007 (04) :16-19.

[2]马瀛通.人口红利与日俱增是21世纪中国跨越式发展的动力[J].中国人口科学, 2007 (1) :2-9.

[3]李建民.中国人口与社会发展关系:现状, 趋势与问题[J].人口研究, 2007 (1) :33-48.

[4]田雪原.“未富先老”视角的人口老龄化[J].南方人口, 2010 (2) :13-17.

[5]郭士梅, 牛慧恩, 等.城南规划中人口规模预测评析[J].西北人口, 2005 (1) :6-9.

[6]陈卫.中国未来人口发展趋势:2005~2050年[J].人口研究, 2006 (4) :93-95.

[7]赵先超, 周跃云, 等.基于GM (1, 1) 灰色模型的湖南省人口规模预测研究[J].玉林师范学院学报, 2010 (2) :11-15.

[8]黄永豪, 李常兴, 等.梧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人口规模预测实证分析[J].广东农业科学, 2010 (5) :268-269.

3.深圳劳动仲裁申请书 篇三

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為进一步提高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和科学发展能力,扎实推进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尽快解决特区内外发展不平衡、「一市两法」等问题,从7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深圳全市,将宝安、龙岗两区纳入特区范围。现本律师针对特区一体化后法规的适用情况对比解读如下

一、关於道路交通安全

扩容前,宝安、龙岗适用《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扩容后,宝安、龙岗适用《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為处罚条例》。

1、加大了交通违法处罚力度

(1)闯红灯

扩容前:第五十八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即闯红灯),处两百元罚款。

扩容后:第十六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处伍佰元罚款,一年内有前款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一千元罚款;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2)超速

扩容前:第六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一百的,处一千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的,处两千元罚款。

扩容后:第二十五条规定,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超过百分之一百的,处两千元罚款;超过百分之一百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酒后驾驶及醉驾

扩容前:第五十九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两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三佰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扩容后:第二十一条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和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2、首次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扩容前:并无相关法律规定对交通违法行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扩容后: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為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未达到十二分的,可以申请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不少於六小时,经考核合格后,每次可以减少累积记分三分,但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减分不得超过六分。

3、首次将交通违法信息录入个人或企业信用征信系统

扩容前:未将交通违法信息录入信用征信系统

扩容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违法信息录入个人或企业信用征信系统:

(1)个人被并处拘留、吊销或者暂扣驾驶证三个月以上的;

(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死亡且负有事故责任的;

(3)一年内违反交通安全法律受到五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4)运输企业车辆平均违法率较高或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

二、关於和谐劳动关系

扩容后,宝安、龙岗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1、明确企业对员工经济处分金额的额度

扩容前:无相关法律对企业对员工经济处分金额的额度作出规定,除已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扩容后: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积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為不得重复处分。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於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2、连续计算工龄

扩容前:法律对单位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六个月内重新录用的,员工的工龄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一般对於员工自己辞职的情形,不连续计算工龄。

扩容后: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在六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因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依据前款规定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应当扣除已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3、对未按规定缴纳社保做出规定

扩容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据本法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扩容后: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依法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4、对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律师费负担作出明确规定。

扩容前:法律没有规定劳动仲裁的律师费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一般由劳动者个人承担。

扩容后: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5、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企业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扩容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据本法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低於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支付金额百人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扩容后: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保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停產停业;

(1)拖欠劳动报酬人数达到用人单位全部劳动者百分之三十的;

(2)拖欠劳动报酬数额超过被拖欠用人单位全部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总额的;

4.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现行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系根据仲裁法经登记在中国深圳设立的处理民商事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主任履行仲裁法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和资格从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领域中具有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第三条【受案范围】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第四条【规则的适用】仲裁委员会所受理的仲裁案件,适用本规则。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约定适用的规则仲裁委员会认为无法实施或与仲裁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的除外。

对双方当事人以简化程序为目的,就仲裁庭组成方式、审理及裁决方式、答辩期、开庭时间及地点、送达地点等达成的约定,经仲裁委员会确认后优先适用。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者事项未被遵守,仍参加仲裁程序并且对该不遵守的情形在裁决书作出之前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异议并不得以此作为申请撤销或不履行仲裁裁决的理由。

第五条【仲裁原则】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尊重当事人约定,参考国际惯例,公平合理、独立公正地解决纠纷。

第六条【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二章 仲裁协议

第七条【仲裁协议的定义】本规则所称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同意将其纠纷交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约定。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的以仲裁解决纠纷的约定。其他书面方式是指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第八条【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未生效、变更、终止、无效、不成立、解除或者被撤销,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九条【仲裁协议效力的延伸】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适用于补充合同及合同附件项下的争议。

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因合并、分立、终止、撤销等原因发生变更的,仲裁协议对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第十条【仲裁机构的确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是深圳仲裁委员会的,视为选定了深圳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约定解决争议的机构是深圳金融仲裁院或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的,视为选定了深圳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选定了深圳仲裁委员会。

第十一条【仲裁事项】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 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终止等产生的纠纷均属于仲裁事项。

第十二条【管辖异议】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不含开庭当日)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审理的案件,应当在首次答辩期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可申请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分别向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的,若仲裁委员会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若仲裁委员会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而人民法院已接受申请,仲裁委员会不再作出决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或仲裁案件的管辖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授权仲裁庭作出决定。

仲裁委员会依表面证据认为存在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协议,则可根据表面证据作出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决定。但仲裁委员会依表面证据作出的管辖权决定,并不妨碍仲裁庭根据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与表面证据不一致的事实及证据重新作出管辖权决定。仲裁委员会对管辖异议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成立的,撤销该案;异议不成立的,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三条【仲裁申请】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仲裁协议;

(二)仲裁申请书;

(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仲裁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书内容】仲裁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二)具体、明确的仲裁请求;

(三)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第十五条【受理申请】对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符合受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附下列材料:

(一)仲裁规则;

(二)仲裁员名册。

案件受理通知书应当注明仲裁费缴纳数额和期限。申请 人逾期不缴纳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仲裁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在限期内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答辩通知】受理案件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并附下列材料:

(一)仲裁通知书;

(二)仲裁申请书副本及所附材料;

(三)仲裁规则;

(四)仲裁员名册。

第十七条【答辩期限】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证据材料及其身份证明材料。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三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及其附具的证据材料送达申请人。

第十八条【答辩内容】被申请人有承认、反驳仲裁请求的权利。

答辩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二)答辩观点;

(三)答辩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第十九条【放弃答辩】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或者答辩书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条【变更与放弃】申请人有变更、放弃仲裁请求的权利。

变更仲裁请求,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结束前提出。但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根据变更后的仲裁请求并经被申请人请求,可以适当延长或者增加被申请人的答辩时间。

变更后的仲裁请求增加案件标的数额的,申请人应当补交仲裁费。

申请人放弃全部仲裁请求的,可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被申请人要求作出裁决的,应当作出裁决。

第二十一条【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反请求】被申请人有提出反请求的权利。反请求应当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但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本规则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反请求的提出、受理、送达、答辩、变更、放弃、撤回等程序。

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对反请求不答辩的,不影响反请求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三条【财产保全】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时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委托代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载明具体明确的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第二十五条【文件提交】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书以及其他书面材料,应当一式五份。对方当事人为二人以上的,应当根据对方当事人的数额增加相应的份数。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成立时,减少两份。

第四章 仲裁庭

第二十六条【仲裁庭组成方式】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可以在选定仲裁员的期限内协商选择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当事人协商选择不成的,依照本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对管辖异议作出有管辖权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并选定仲裁员。案件受理后,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庭秘书,负责案件程序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仲裁员的产生】仲裁员应当从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产生。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各自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应当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当事人未能依照上述规定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八条【首席仲裁员的产生】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自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可以分别从仲裁员名册中推荐一至七名候选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亦可根据案件情况,从仲裁员名册中选择部分仲裁员,供双方当事人推荐候选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依下列不同情形确定:

(一)双方当事人共同推荐一名仲裁员的,该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二)双方当事人共同推荐二名以上(含二名)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

(三)双方当事人未能共同推荐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在当事人推荐的候选名单之外指定首席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未能选定、又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独任仲裁员的产生适用本规则首席仲裁员产生方式。第二十九条【组庭通知】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有关案件材料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

第三十条【回避事由】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当事人有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或者书面审理的案件,可以在裁决作出前提出。第三十一条【信息披露】仲裁员接受选定后,知悉其与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存在前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公正审理案件情形的,应当主动向仲裁委员会披露。

第三十二条【回避决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更换】仲裁员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影响案件审理的,仲裁员本人或当事人均可请求更换。

仲裁员是否更换,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三十四条【重新组庭】仲裁员的回避或者更换决定作出后,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该仲裁员系当事人选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重新选定仲裁员。

重新选定仲裁员的程序与方式适用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重新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重新组成后,原已进行的仲裁程序当事人可以请求重新进行。是否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第五章 证据

第三十五条【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交证据证明。但对下列主张,当事人可以不提供相应证据:

(一)对方当事人承认的;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自然规律及其定理;

(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

(二)、(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第三十六条【证据种类】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第三十七条【证据规范】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标注页码,同时注明提交日期、来源、证明 对象和内容摘要。

第三十八条【证据形式】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等,但必须说明来源。

当事人一方对对方提交的复印件、复制品等表示承认的,对方可以不提交原件、原物。

第三十九条【证据提交】证据应当在开庭三日前提交;书面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交。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的,仲裁庭可以允许其在庭审中或庭审后一定期限内提交。逾期提交的证据,仲裁庭可不予接受。

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该证据,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第四十条【证据质证】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书面审理案件的证据和庭审中或开庭后提交的证据,在送达给其他当事人并给予合理的书面质证期间后,亦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和仲裁员的询问。

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仲裁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鉴定及费用承担】对案件涉及的有关专门 性问题,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申请鉴定并经仲裁庭同意的,或者仲裁庭认为需要鉴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庭指定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当事人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共同选定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的,由仲裁庭决定。

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同时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用各预交一半。

本规则所称鉴定,是指由专门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特定的专门性问题或者事项所进行的审计、评估、咨询、检验等。

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由仲裁庭决定。

第四十二条【鉴定材料】仲裁庭向鉴定机构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是经过质证并予以采信的证据材料。

仲裁庭同意委托鉴定的,当事人应予配合。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鉴定所必需的鉴定材料或拒绝配合鉴定而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或影响鉴定结论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三条【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作出后,仲裁庭应当将鉴定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对鉴定报告及结论提出意见。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可以通知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参加开庭并接受提问。

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采纳鉴定结论。仲裁庭决定采纳的鉴定结论,应当进行质证。

第四十四条【专家咨询意见】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仲裁庭可以就案件审理中涉及的专业问题咨询专家意见。专家意见可供仲裁庭在裁决时参考。

第四十五条【现场勘验】案件审理中需要对物证和现场进行勘验的,由仲裁庭或其委托的机构组织。仲裁庭或其委托的机构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员、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签名。

第四十六条【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及时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六章 审理

第四十七条【审理方式】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审理。

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预备庭。

第四十八条【保密原则】仲裁不公开进行。仲裁员、仲裁庭秘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以及其他仲裁参与人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方面的任何情况。

当事人协议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庭审时间、地点】仲裁庭决定开庭审理的时间,并于开庭七日前将开庭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提请仲裁庭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申请延期开庭,但应当在开庭三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首次开庭后的开庭日期通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开庭地点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当事人另有约定并经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五十条【合并审理】一方为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案件,其仲裁标的为共同的或同一种类或者相互关联并且仲裁庭组成人员相同的,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审理。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缺席】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缺席审理并裁决,被申请人应当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反请求适用本条规定。

第五十二条【仲裁参与人】仲裁参与人包括: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庭秘书、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参加旁听,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由仲裁庭许可。第五十三条【开庭准备】开庭审理前,由仲裁庭查明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当事人对仲裁参与人的身份有异议的,被异议方应当出示有关被异议人员资格的证明文件。

第五十四条【庭前告知】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前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庭审纪律。

仲裁庭应当告知当事人仲裁庭组成情况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应当将其理由记录在案并暂停开庭。

第五十五条【庭审调查】开庭审理的案件,庭审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并陈述事实和理由;

(二)被申请人进行答辩并陈述事实和理由;

(三)被申请人提出仲裁反请求并陈述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对反请求进行答辩并陈述事实和理由;

(五)当事人出示证据,仲裁庭核实证据,当事人质证;

(六)证人作证或者宣读未到庭证人证言;

(七)出示鉴定报告,宣读鉴定结论,鉴定人接受仲裁庭和当事人询问。

第五十六条【庭审辩论】庭审调查结束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表辩论意见并相互进行辩论。

第五十七条【最后陈述】庭审辩论结束后,申请人和被 申请人作最后陈述。

第五十八条【陈述要求】庭审调查、当事人辩论和最后陈述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焦点进行。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陈述或者发表与案件争议无关的事项或者意见的,仲裁庭有权予以制止。

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对其他仲裁参与人发表侮辱性言论的,仲裁庭应当予以制止。

第五十九条【庭审笔录】仲裁庭应当将庭审的活动录音并将庭审要点记入笔录。

当事人和其他参加庭审的仲裁参与人可以当庭或者在开庭后三日内阅读庭审笔录,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仲裁庭不予补正的,应当将其要求记录在案。

庭审笔录由参加庭审的仲裁参与人签名。

第七章 裁决

第六十条【先行裁决】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如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六十一条【审理期限】仲裁裁决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审理期限的,由仲裁庭报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本规则规定的审理期限,不包括鉴定期间。

第六十二条【裁决原则】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裁决应当依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第六十三条【费用承担】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和裁决结果确定仲裁费用的承担。

经当事人请求,仲裁庭可以裁决案件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仲裁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仲裁庭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案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时,应当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的实际工作量、案件的争议金额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等因素。

第六十四条【裁决书核阅】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书签署前将草拟的裁决书提交仲裁委员会。在不影响仲裁庭独立裁决的前提下,仲裁委员会可以就裁决书的有关问题提请仲裁庭注意。

第六十五条【裁决书内容】裁决书应当写明案件受理情况、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承担和裁决日期。

当事人协议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从其约定。第六十六条【裁决书签名】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 仲裁委员会印章。

对裁决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在裁决书上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签名的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要求将自己的书面意见附在裁决书之后;不签名的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必须出具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可以附在裁决书之后,但所附的书面意见不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七条【裁决生效】仲裁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十八条【补正裁决】裁决书中如有文字、计算错误或者遗漏事项,仲裁庭应当自行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仲裁庭应当予以补正。

补正裁决构成原裁决书的一部分。

第八章 调解

第六十九条【先行调解】仲裁庭在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应当就案件纠纷的解决在最终裁决前先行调解。调解应当本着当事人自愿、平等、合法和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

第七十条【调解结案】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既可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亦可按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制作裁决书。

当事人就部分争议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可以按当事人的要求,就该部分争议事项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

第七十一条【调解书内容】调解书或者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的协议结果。

当事人对调解书的内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调解书效力】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并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十三条【调解不成】调解书签收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或反请求的依据。

第七十四条【自行和解】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行和解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也 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反悔而尚未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程序继续进行。已经撤回仲裁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重新提出仲裁申请。

第九章 简易程序

第七十五条【简易程序适用】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八十万元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但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的除外。

没有争议金额或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复杂程度、与当事人利害关系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被申请人提出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八十万元反请求的,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仲裁庭组成之前,原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一方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反请求的,未撤回的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八十万元的,适用简易程序。

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八十万元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从其约定。

第七十六条【程序变更】原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因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使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八十万元或者被申请人提出金额超过人民币八十万元反请求的,适用普通程 序。但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材料送达】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仲裁通知书、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并向被申请人及时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材料。

第七十八条【答辩期限】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第七十九条【仲裁庭组成】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

当事人应当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本规则首席仲裁员的产生方式共同选定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逾期未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八十条【开庭通知】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八十一条【审理期限】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决。

第八十二条【程序要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未按简易程序参与仲裁的,不影响该程序的进行。

第十章 金融纠纷仲裁程序 第八十三条【适用范围】金融纠纷仲裁案件,适用本章规定。一方或双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当事人的金融纠纷仲裁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其他相关规定。

金融纠纷包括:

(一)存款和借款纠纷;

(二)担保纠纷;

(三)理财纠纷;

(四)票据、信用证、银行卡等支付结算纠纷;

(五)保险纠纷;

(六)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纠纷;

(七)期货纠纷;

(八)外汇、黄金交易纠纷;

(九)融资租赁纠纷;

(十)信托纠纷;

(十一)保理和代付纠纷;

(十二)典当纠纷;

(十三)金融衍生品纠纷;

(十四)其他金融纠纷。

当事人对于双方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金融纠纷提出异议,或者当事人对于案件是否应适用本章规定提出异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八十四条【答辩期限】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七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十五条【仲裁庭组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按本规则仲裁员的产生方式选定仲裁员。未按期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八十六条【开庭通知】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八十七条【审理期限】仲裁裁决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

当事人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并要求仲裁庭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的,仲裁庭应自协议达成或提交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相应的法律文书。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仲裁庭可以当庭裁决。裁决内容应当记入庭审笔录,并于开庭后五日内出具书面裁决文书。

第十一章 医患纠纷仲裁程序

第八十八条【适用范围】患方因在深圳市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医疗就诊,认为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的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争议,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其他相关规定。

第八十九条【仲裁协议】患方当事人为二人以上的,应当由患方当事人共同或由患方当事人推选的代表人与医疗机构达成仲裁协议。

第九十条【答辩期限】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五日内提交答辩书、证据材料及其身份证明材料。

第九十一条【仲裁参与人】当事人一方为五人以上的,应共同推选代表人一至二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九十二条【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员的产生】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从其约定。

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的产生,不适用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并选定仲裁员。当事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并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庭组成方式、指定仲裁员。

第九十三条【鉴定】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是否存在过错存在分歧的,均可申请进行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仲裁庭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委托鉴定。一方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不服,又要求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可共同选定或由仲裁庭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仲裁庭可只委托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仲裁庭应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五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鉴定并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九十四条 【审理期限】 仲裁裁决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

第九十五条 【调解】仲裁庭审理医患纠纷案件应当注重调解。仲裁庭可以组织医患双方进行庭前调解。

第十二章 涉外仲裁程序

第九十六条【涉外仲裁程序适用】一方或双方为外国当事人的仲裁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一方或双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当事人的仲裁案件,参照适用本章规定。

第九十七条【材料送达】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及时向申请人发送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并将申请书副本及其附件材料、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一并发送被申请人。

第九十八条【答辩与反请求】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四十五日(适用简易程序的涉外案件三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答辩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请人应自收到反请求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四十五日(适用简易程序的涉外案件三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十九条【保全措施】当事人申请境内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申请及时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条【仲裁庭组成】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二十日内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并选定仲裁员。

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和仲裁员的选定与产生,适用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被决定回避或者更换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有关通知之日起二十日(适用简易程序的涉外案件十日)内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重新选定仲裁员。

第一百零一条【开庭通知】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 当在开庭二十日(适用简易程序的涉外案件十日)前将开庭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经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开庭,但必须在开庭十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一百零二条【审理期限】涉外仲裁案件,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五个月(适用简易程序的涉外案件三个月)内作出裁决。

第一百零三条【程序要求】涉外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未按本章规定程序参与仲裁,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一百零四条【裁决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依据一九五八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者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相关适用】本章未规定事项,适用本规则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仲裁时效】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百零七条【期间】本规则规定的期间以日、月、年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在期间届满前交邮、发出的,不属逾期。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申请顺延;是否顺延,由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决定。

第一百零八条【送达】仲裁文书、通知等案件材料应当送达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

仲裁文书、通知等案件材料除直接送达外,以邮寄、传真、电报、电传送至被送达人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地、现住地的通讯地址、身份证载明的地址、户籍所在地、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或者被送达人书面告知的地址,均视为送达。以邮电件签收或者返回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零九条【仲裁语言与文字】仲裁委员会以中文为正式语言文字,当事人另有约定并经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仲裁程序中需要翻译人员的,可由仲裁委员会提供,也 可由当事人提供。翻译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一百一十条【规则施行】本规则自二○一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前受理的案件,适用受理时施行的仲裁规则;双方约定适用本规则的,从其约定。

5.深圳劳动合同法 篇五

关于深圳劳动仲裁拟二裁终局

如果某公司发生欠薪事件,需要多久才能解决?在现行体制下,当事人必须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再向法院起诉,仅走完仲裁过程就需要60天,还不算法院的审判时间,深圳市新劳动合同法。这样的程序对处于弱势的当事人是非常不利的。在昨天(27日)召开的全国劳动仲裁机构效能建设座谈会上,深圳有关部门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议,将深圳列为劳动仲裁体制改革试点城市,试行二裁终局,建议对劳动仲裁复议裁定付予法律效力,不再需要法院审判。

深圳劳动仲裁案件占全国1/10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王东进副部长在会上表示,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结构、就业方式的变化,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劳动关系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全国劳动争议案件上升很快。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达22.6万件,比上年增长22.8%,是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时的40倍,而且通过调解解决的7.8万件劳动争议案还未计算在内。今年上半年,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又达13.5万件,保持了两位数的增长速度。而深圳市的劳动争议仲裁案,占到了全国的1/10,可以说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王东进还表示,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与及时有效地处理劳动争议的要求还很不适应。如劳动争议处理的组织机构不够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员数量严重不足,专业化、职业化程度较低,而且很不稳定,案多人少的问题非常突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还存在体制与机制不够健全,仲裁受案范围较窄、仲裁的诉讼化倾向严重等问题,合同范本《深圳市新劳动合同法》(www.tui555.com)。

劳动仲裁实体化深圳先行一步

王东进表示,全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其办事机构就一直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合二为一,是非实体性机构,没有专门的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但是,底,深圳市率先在全国成立了劳动争议仲裁院。应该说在这方面,深圳开创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的先河。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使得劳动争议仲裁的处理能力有了很大提高,工作面貌焕然一新,提升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形象和地位。

仲裁要走专业化、实体化的路子,深圳的做法代表一个方向。深圳在这方面探索的思路比较正确,看得比较远,适应了当前我们劳动关系变化的特点。王东进总结说。

深圳请战二裁终局

在劳动争议现行的一裁二审审判体制下,当事人必须首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再向法院起诉。前期仅走完整个仲裁程序就要60天,且不算法院的审判时间。而且,劳动官司不同于民事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大多属于弱势群体,一旦和用人单位对簿公堂,必然会丢掉工作,失去经济来源,劳动仲裁如果成了马拉松,当事人最后就算打赢了官司,也拖垮了生活。而深圳乃至全国的实际情况是,打劳动官司的时间普遍超过了民事诉讼,这本身就是一个悖论。

而二裁终局则是深圳力图摆脱困局的方向。所谓二裁终局,就是在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对欠薪等绝大部分事实清楚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可以先向辖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对仲裁委员会一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上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其所作出的复议裁定即为终局裁定,具有法律效力,不需再经法院。

除了缩短时间、提高效能、减少成本,实行二裁终局的另一大好处就是可以突破市区劳动仲裁机构各自为政,互不相干的割据现状,便于法律的统一执行,同时建立劳动仲裁的内部监督机制。

不可否认的是,二裁终局目前在全国范围实行的条件还不成熟,但我们建议部里选择一些有条件的地区作为劳动仲裁体制改革的试点城市,允许突破现行体制,试行‘二裁终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管林根在发言中,以这句话作为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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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 篇六

要素鉴定项目申请条件申请提供的材料

首次伤残、非法用工评残劳动能力鉴定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得职工,根据《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粤劳社155号)的医疗期规定,经治疗现伤情相对稳定,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评残鉴定,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

1、申请人需要提交工伤认定书原件一份;非法用工的需提交被鉴定人单位所属地社保工伤部门开具的非法用工介绍信;

2、工伤相关原始病历(各种检查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一份

4、被鉴定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二张,鉴定材料《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

更新、维修康复器具确认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对已经安装的康复器具的损坏、老旧等原因需更换、维修。

1、申请人需要提交工伤认定书原件一份;

2、工伤相关原始病历(各种检查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一份

4、被鉴定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二张。

5、所属社保工伤部门开具更换、维修康复器具介绍信;

6、单位或个人的书面申请。

7、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工伤劳动能力复审鉴定用人单位或被鉴定人及其近-亲属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1、申请人需要提交工伤认定书原件一份;

2、工伤相关原始病历(各种检查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一份

4、被鉴定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二张。

5、提供首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所有原件及复印件2份。

工伤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认为工伤职工伤残等级情况发生变化,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1、申请人需要提交工伤认定书原件一份;

2、工伤相关原始病历(各种检查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一份

4、被鉴定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二张。

5、单位或个人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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