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勘察设计阶段设计监理工作内容(共8篇)
1.电力工程勘察设计阶段设计监理工作内容 篇一
1委托监理合同,
2设备供货合同和技术协议。
3设备监造规划。
4设备监造实施细则。
5设备制造生产计划。
6特殊设备制造工艺方案。
7质量控制计划。
8设备制造单位和分包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审查文件。
9实验室资质报审文件。
10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报审文件。
11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鉴定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12有关设备原材料、元器件、外购外协件质量证明文件。
13设备制造过程中的检验、试验记录和出厂试验报告。
14设备监造质量见证单。
15设备发运签证单。
16设计变更汇总表及设计变更文件。
17设备监造质量问题通知单。
18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19会议纪要。
20来往文件。
21设备款支付与结算签证。
22设备监造工作总结。
2.电力工程勘察设计阶段设计监理工作内容 篇二
一、监理工作质量控制
对监理工作的质量控制, 主要分为三部分:施工阶段前期的监理、施工阶段的监理、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
(一) 施工阶段前期的监理工作
在施工方进驻工地开始施工之前, 监理方应严格审查施工方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所提交的的施工组织方案、安全预案以及施工人员的相关技术证件, 从而确保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对施工质量有着重大影响的相关施工机具, 还应审核施工方提供的技术性能证明, 凡不符合具体质量要求的, 不得允许使用。对施工过程中可能会使用的机具和计量器具等, 应要求施工方上报有关检测部门鉴定证明, 并注明其有效期限。对施工方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构配件、材料和设备的报审表均要附相关质量证明材料、进场质量检验记录审核签认等, 并对进场的实物遵循监理合同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 采取见证取样或平行抽样的方式进行抽检。在技术交底会之前, 监理方应组织该项目的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和同类型的工程资料, 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建设单位, 及时的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对设计单位的回复, 监理人员要认真理解;监理人员参加设计技术交底会时, 应多和与会方交流, 并对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监理方还应依据设计文件、监理规划和相关规范等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由总监审批后具体实施。总监应组织具体监理人员在审核了施工方提交的施工组织方案、进度计划和技术方案后, 提出整改意见, 交由施工方负责整改, 最后再由总监审定, 直至达到各方案科学合理。
(二)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当今的监理工作理念是以动态控制为主、事前预防为辅, 主要包括三部分:施工前先指导、施工中检查和施工后验收三个技术环节。做好施工预控, 监理方主动提出可能发生的问题, 并要求施工方做好相对应的预案, 对施工时关键工序位和重点部实施动态控制。在施工管理过程中, 着重对“重点部位”的质量控制, 对工程的施工做到全方位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确保工程项目施工实现有效的全面质量控制。项目监理人员除了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外, 还应定期检查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有关机具设备的技术情况;对重要的施工原料和半成品配件, 应组织相关人员或是交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检验、试验, 对重要的隐蔽工程和分项工程, 应组织现场监理经常对其检查和验收。对采用了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的工程, 在经由有关技术部门的评定合格并正式形成报告签认后, 方可用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当出现施工方对已获批的施工组织方案进行补充或调整时, 应由监理工程师审查, 并由总监签认后方可对其补充和调整。工地例会必不可少, 总监理工程师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 对当前的施工质量状况检查分析, 针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
(三) 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
在对工程分项进行检查验收时, 监理人员应按相关规范的评定标准和办法, 对其进行检查和验收。对施工方所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文件, 监理工程师应进行严格审核和现场检查, 审查合格后才能予以签认;对于那些有使用要求的分项, 必须在对其检测、试验或运转后再进行检查、评定和验收。同时应督促施工方做好竣工资料的编写, 审查由施工方所提交的竣工资料和工程质量报告, 针对资料存在的问题, 提出整改要求, 整改完毕后方可签署竣工报验。
二、监理资料的管理
监理资料一般容易被人忽视, 对其的编写也是草草了之。实际上监理资料是评定和判断施工质量的重要依据之一, 其重要性不亚于具体施工技术, 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监理人员的职业素质和工作水平。
因此, 对监理资料的管理也就显得十分重要。作为管理要点之一的检查, 同样必须被提到一个新高度。监理资料检查的要点应包括:项目监理规划和项目监理具体细则;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审查;材料等工程必需品的证明文件检查;监理工程师对勒令施工整改的通知单;分项施工质量验收文件;监理月报;监理日记;监理现场质量抽检资料;旁站监理的质量评估报告等。
除了对监理资料的检查外, 还应设立一个衡量监理资料编写好坏的一个标准, 从而可以从量上来度量监理资料。标准的设立可以从资料编写内容的完整性, 深浅程度, 条理性, 表达清楚程度以及时效性等方面考虑。
监理公司应定期公布各工地监理资料的检核结果, 根据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通病, 由专家对其进行点评, 并提出相关改进建议。 (专家组的成员可由业内精英或是德高望重的老监理组成) 。通过组织对监理资料的检核, 使监理资料的管理始终处在一个不断改进、不断变化和不断提高的良性循环状态之下;而其编制目的和考核方法自身也将在此活动中得到不断的修订, 使之日趋完善。监理资料管理的规范化, 是监理工作者迫切希望。它受到监理人员的文字表达能力、技术业务索质、施工方和建设单位配合的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监理资料管理水平的提高, 是一个复杂的、长期的课题, 也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创新的过程。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监理应按照合同和相关规范对其建设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检查, 必须进驻现场, 对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对技术文件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批检查;建立相关质检制度和制订质量检验工作程序, 确保工程项目建设的高质量;同时做好监理资料的编写, 努力提高监理资料的管理水平。
由于水利工程项目的自身特点, 相对于其它建设工程的监理,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涉及的内容更加广泛和复杂。因此, 水利项目的监理工程师应更加重视对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的控制, 严把质量关, 尽最大可能的确保工程品质。
参考文献
[1]孙慧.项目成本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6.
[2]聂绍彬.我国工程建设监理模式创新研究[D].重庆大学, 2002
3.论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篇三
关键词: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
由于建筑工程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和终检的局限性,如材料、施工技术、人员素质等影响建筑产品质量的因素,往往造成建筑工程出现一些工程质量事故。而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国家经济建设发展息息相关,所以建筑工程项目的重点对象即是作为保障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与秩序的监理工作。通过有效、规范地对建筑工程施工阶段进行监理工作,可监管和控制整个工程施工质量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造价,进而提高建筑工程的整体经济、社会效益。
自1988年我国建设监理制进行试点到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正式确立建设监理的重要作用以来,监理工作的重要作用愈发明显,其地位也在不断提升。在新时代背景下,如何实现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精品化和优质化,将是我们需要积极思考、探索实践和总结的问题。
一 建筑工程监理主要工作任务
监理单位受到项目业主方的委托,根据国家建筑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制度及建设文件、工程合同和监理合同,依法对建设过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就是工程监理的一般涵义。
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三控两管一协调”,“三控”指进度控制、投资控制、与质量控制,“两管”是信息管理、合同管理,“一协调”即组织协调。投资控制是监理管理工作的基础,主要体现在工程造价的监理环节。因为建筑工程施工阶段需要投放的资金量非常大,占工程整体造价的比例高,因而对工程施工的进度和质量控制至关重要。通过科学的工程造价控制,有效控制投资额和施工阶段费用,科学处理索赔事宜,为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进度控制是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条件。由于建筑工程的工期和施工进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有效控制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度可以促进整个建筑工程顺利完工。审核并掌控施工总进度计划和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核心是质量控制。建筑工程项目的形成和质量保证关键在于施工阶段是否严格实行施工图纸,施工阶段的监理质量也关系着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所以监理工作的质量控制应贯穿施工全过程,需要建立高效的质量监督体系,对施工前、施工过程及施工后验收三个阶段进行监理工作,以达到工程项目预期的目标,完成等级要求。对于建筑工程中的电气、暖卫和安装工程等,特别是其中的隐蔽工程的质检要严格把关。监理工作的另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对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比如巡查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组织实施情况和生产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对于施工时发生的突发性事件或者重大安全事故,需上报总监理人员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监理工作还包括事故发生后进行的应急救援、现场保护及配合调查处理工作。
二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从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实施过程来看,具体的监理工作主要分布在施工准备、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从监理工程师的角度来看这三个阶段的具体措施包括:
(1)施工前的准备阶段
首先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熟悉合同条款,依法对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监控管理。审核施工队伍的技术资质、资金财务实力、施工机械设备等条件,依法审查认可分包施工资格。建筑工程施工前,监理方必须召集工程项目各环节负责人开质量会议,明确监控建筑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或构配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监督施工单位各个环节的准备工作(包括人员配备、组织管理及施工方法等。掌握施工现场的管理环境、工程技术环境。为了解施工现场情况和施工设计及施工过程,监理方应认真阅读单项工程的设计图纸,准确把握施工的重点或难点,找出施工过程中易出现质量缺陷的环节,并在施工前与项目技术负责人共同商讨,最终采取积极有效的解决措施。最后严格把好施工单位的开工关,检查施工准备合格后,方可发布开工指令。
(2)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工作
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工作主要对质量控制和进度控制严格把关,坚持全过程监督,对于重点项目和施工现场要细致检查。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标准,督促落实各施工工序的“三检”制度(自检、互检和专检),跟踪检查和验收原材料、设备、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质量,并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对未经检验的工程或检验不合格的分项工程不予验收。还要对关键工程和重点部位实施巡视、检查、旁站等工作,进而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才有保障。在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施工阶段,工种、全方位交叉作业管理难度大。此时监理工作应重点关注于合理安排交叉作业,做好细部处理和成品保护。如合理安排工序和人力,都是保证施工进度的控制措施。
在施工过程中还应注重监理资料与施工进度的同步记录,并保证期真实性、时效性与完整性。秉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主要是保证施工过程中配置充足的安全设施,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3)施工竣工后的监理工作
竣工自检应在施工方每完成一个单位工程或者完成整个工程项目后进行。施工方自检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接受施工单位递交的《工程竣工报验单》,并组织相关人员预验单位工程,层层验收,严格把关。如果预验合格,则审查交工资料等申报材料,并报业主方。如果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发现申报资料缺失或失实,则责令施工方按档案整理要求补充、核实及改正资料。监理在施工竣工后要参加统一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听取相关质监部门的检查和评价,及时反馈和处理质量问题。工程峻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及时整理监理档案资料,并上交公司归档。
三 存在的问题和策略
在当前市场经济还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我国建设监理工作虽然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和成就,但是仍面临着不少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施工方面、监理方面和业主三个方面。施工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施工企业素质偏低、挂靠经营屡禁不止;建设单位压迫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垫资施工、工程压价及工程不合理分包等);施工单位对监理的认识不足,在施工阶段消极配合监理工作等。阻碍了监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发展。监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建设监理取费标准低;监理市场混乱,缺乏公平竞争;监理队伍不稳定,难以保证监理水平;4)挂靠监理现象严重,监理工作有名无实。业主行为也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目标的顺利实现。如业主方忽视了监理工作和重要性和法律性,过分干预监理工作,或者直接管理建筑工程项目,妨碍监理工作对施工阶段的监控作用。为解决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诸多问题仍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及设计要求,建立科学的监理工作流程,明确监理工作重点,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合同文件和规范标准,公正守法、科学诚信地执行监理工作。培养监理人员的职业素质和责任心,可参考《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要尽快完善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和质量监督机构。如实行质监工程师制度,通过考试、考核,取得监理技术注册资格,这样来保证监理队伍的质量。建立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不仅仅在施工过程中实现质量控制,而要在施工全过程中保证建筑工程监理制的健康发展,才能促进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控制目标的实现。
四 总结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的预期目标能否顺利完成,关键在于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质量、投资和进度监控体系是否健康有效。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有助于提高工程质量,有利于实现工程项目效益。故应当不断加强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特别是在新时代背景下,利用标准化、数字化的监管手段,提升监理工作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最终可提高我国建筑工程质量,促进建筑工程行业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 陈江南 .论如何提高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J].城市建设,2012,(14).
[2] 张华辉.浅谈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质量控制[J].科技创新导报,2009,(12):34-34.
[3] 黄稳.浅述建筑工程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监理工作[J].建材发展导向,2011,09(4):29-30.
[4] 敖亚兵.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测量监理工作[J].城市勘测,2003,(4):36-37.
4.电力工程勘察设计阶段设计监理工作内容 篇四
作者:法规处
日期:2010-01-27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
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施工阶段监理工作主要指监理企业派驻项目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监理机构”)对人员、设施的配备,以及对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活动,以及对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我市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法对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设施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专监”)、监理员应为本企业人员,且持证挂牌上岗。总监应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总监、专监应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江苏省监理工程师。一级工程的总监应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且注册专业与工程类别一致(工程类别和等级的划分见附表一)。项目监理机构应设安全监理人员,并由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通过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的监理人员担任。
(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不得低于附表二规定的最低标准,且应满足监理合同相关文件的约定。项目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将经建设单位同意的监理人员配备名单和进退场计划报送监督机构。
(三)除离职、因年龄或疾病问题不能继续从业、建设单位要求等特殊原因外,自项目开工之日起半年内,监理合同中确定的总监和至少一名专监不得变更。工期不超过两年的项目,总监变更最多一次;工期超过两年的项目,总监变更最多两次。变更后的监理人员资格和专业应符合相应岗位要求。总监和专监变更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报送监督机构。
(四)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现场应具备独立的办公条件,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规范标准和常规检测仪器。现场检测仪器可参考附表三配备,并应建立管理台帐,定期检定校核。
第六条
进入我市的外地监理企业,应及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企业及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录入工作。
第七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监理工作:
(一)结合工程特点、周边环境、施工工艺等实际情况,编制符合规范要求、内容完整、可操作性强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工作职责、流程、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监理日记需全面反映质量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二)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和重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按审查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督促相关单位整改;
(三)强化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验和工程各验收环节的质量控制,及时进行资料审核、见证取样抽检和实体检查,严格规范监理人员签字制度;
(四)强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工作,对关键部位和工序进行旁站,对施工现场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定期巡视,对主要进场材料和结构实体的质量进行平行检验;
(五)及时检查有否违反建设程序的问题,以及参建各方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情况。
第八条
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以及参建各方主体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不严格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并跟踪复查整改落实情况,确保问题闭合处理,留存资料完整。责任单位拒不整改的,项目监理机构应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或监督机构。
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等违反建设程序的行为,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并在告知建设单位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企业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前一季度在监项目存在的建设程序违规问题进行汇总,按附表四规定的格式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监理企业应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对各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每三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工期不足三个月的项目至少检查一次),并形成书面检查记录。
第十条
监督机构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检查各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设施的配备情况,以及监理企业对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定期检查情况;
(二)抽查监理资料是否内容完整有效、表格使用规范、人员签字准确,重点检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资料、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和分部分项工程报验资料、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及回复、旁站和平行检验记录;
(三)监督参建各方主体行为,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安全防控措施,结合资料情况,检查项目监理机构是否切实履行监理职责,能否及时发现问题并正确处理;
(四)监督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检查各验收环节的监理控制措施和质量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监督机构应监督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履行职责,推进支持监理工作有效开展。监督机构收到项目监理机构有关质量安全问题的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责令相关单位整改。
第十二条 对项目监理机构的下列行为,监督机构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
(一)监理人员配备名单和进退场计划未按要求报送监督机构,人员配备不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或监理合同相关文件的约定,总监和专监变更不符合要求,总监连续两次被查实不在岗的;
(二)现场设施配备明显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
(三)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要求相关单位整改的;
(四)监理资料虚假或缺失,问题处理不闭合,施工单位报审报验资料不及时审查,监理人员越级签字的;
(五)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等违反建设程序的行为,监理未告知建设单位或未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行政处罚的,监督机构应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实施“红黄牌警示制度”,亮牌信息统一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并记入企业和执业人员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各级监督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前一季度对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项目监理机构下达的整改通知及相应整改落实情况;
(二)检查发现监理工作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
(三)建议需亮红黄牌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对第(三)项内容,监督机构也可视实际情况即时报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对监理企业亮黄牌:
(一)半年内,同一项目监理机构两次被下达整改通知书的;
(二)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整改的;
(三)在监项目发生一般事故监理负有重要责任的;
(四)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暂停投标、资质降级除外);
(五)在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对项目总监亮黄牌:
(一)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况中涉及相关项目监理机构的;
(二)一年内同一总监发生两次项目总监变更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对监理企业亮红牌:
(一)亮黄牌期间,同一项目监理机构再次被下达整改通知书的;
(二)一年内由于同一项目监理机构原因第二次达到亮黄牌标准的;
(三)在监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监理负有重要责任的;
(四)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暂停投标或资质降级行政处罚的;
(五)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各类检查中被下达执法建议书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对项目总监亮红牌:
(一)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况中涉及相关项目监理机构的;
(二)一年内同一总监第二次达到亮黄牌标准的;
(三)一年内同一总监发生三次及以上项目总监变更的。
第十九条 亮牌的程序和时限: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督机构的报告和其他了解情况,及时确定拟亮牌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并书面告知企业。
(二)企业对亮牌警示如有质疑,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确定是否亮牌。
(三)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企业若不提出申诉,即进行亮牌。监理企业亮黄牌时间不少于30天,亮红牌时间不少于60天。项目总监亮牌时间为企业的2倍。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被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调查认定监理负有重要责任的,除依法进行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将依据问题严重程度、监理责任大小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对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亮黄牌或红牌。
第二十一条 监督机构在亮牌到期之日起5个工作日前,应对相关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经查整改未到位的应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提出继续亮牌的建议。整改到位的,到期自动解除亮牌。
第二十二条 惩戒措施:
(一)被亮黄牌的监理企业在亮牌期间,被亮红牌的监理企业自亮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行业协会组织的企业评优活动。
(二)被亮红牌的监理企业自亮牌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推荐进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承担政府投资工程监理企业名录。
(三)被亮黄牌的项目总监在亮牌期间,被亮红牌的项目总监自亮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行业协会组织的总监评优活动。
(四)被亮红牌的监理企业在亮牌期间,相关招标人应拒绝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理投标活动。
(五)被亮红牌的项目总监应立即更换,且在亮牌期间,相关招标人应拒绝其报名作为总监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理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5.电力工程勘察设计阶段设计监理工作内容 篇五
关键词:水利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体会
0 前言
水利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及监理机构组建、监理工程师人员素质要求、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并结合笔者近几年来对监理工作的一点肤浅体会,总结一下工程监理工作的经验与同行们互相交流学习,对提高工程监理的工作质量和开展监理工作有一定的启示。
1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对监理人员的素质要求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具有专业性、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特点,监理效果的优劣,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监理人员的水平、能力以及素质的高低。因此,一方面要求监理人员具有较高的学历和扎实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同时还要了解和掌握一定的政策法规、计算机应用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成为工程建设的复合型人才,再不断总结经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持续保持较高的知识水准,才能胜任和提高监理工作水平;另一方面,监理人员的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及身体素质等也决定着监理工作的质量。
2 建立一个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的项目监理部
工程项目监理效果的好坏与监理部的组建有着密切关系。一个强有力的、完善的项目监理部要求组成人员精干,业务水平较高,且人员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因此如何在监理部内部进行合理分工,明确各人的岗位职责,无论是从搞好工程监理的角度还是从增强监理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和调动工作积极性角度来说,都是一件重要而又认真值得去做的事情,只有分工明确,监理人员各尽其能,才能充分发挥监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同时,监理部再根据各人的不同专业特长,分配其不同的工作内容,明确其工作范围内的职责,并在其专业薄弱处予以弥补,完善其工作,使得监理部总体监理水平保持较高的水准,以适应当前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
3 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工程施工阶段是使工程设计意图最终实现并形成工程实体的阶段,也是最终形成工程产品质量的重要阶段,因此,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不仅是施工监理重要的工作内容,也是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重点。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就是按合同赋予的权利,围绕影响施工质量的各种因素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
3.1 施工过程阶段的质量控制
在施工过程阶段推行以动态控制为主,事前预防为辅的管理办法,主要抓住事先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三个环节。一切以数据说话,一切以书面为根据,做好提前预控,从预控角度主动发现问题,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进行动态控制。在施工管理过程中,抓“重点部位”的质量控制,对工程施工做到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监控,从而有效的实现工程项目施工的全面质量控制。项目监理部应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情况,对重要的原材料、半成品配件,按规定组织检验试验,对重要的分项、分部工程和各项隐蔽工程,组织旁站监理和检查验收。审核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现场试验 (评定) 报告,经审查确认并签认后方可用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由项目监理部签认。项目监理部处理工程变更,如果是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项目监理部,由项目监理部组织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项目监理部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检查分析项目施工质量状况,并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负责起草会议纪要,经与会各方代表签字。
3.2 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的方法
监理工程师通常采用质量控制的方法有:见证、旁站监理、巡视、平行检验,具体视施工现场情况确定其采用的方式。对工程重点部位、易产生质量通病的工序等可设置质量控制点或待检点。现场质量检验方法有:目测法、量测法、测量法 (借助测量仪器设备进行测量检查) 、试验法 (通过试件、取样进行试验检查) 。监理工程师要充分了解和掌握承包单位“三大员” (即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 的情况,根据各人的弱点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以防发生重大过失,给工程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促使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施工员、质检员、现场安全员到位,逐步强化以承包单位自身三检制为基础的工程质量检验制度,改变施工质量只靠监理工程师管理的被动局面,提高工程质量一次报验合格率。用辩证的观点去正确对待和处理工程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用公平、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去处理施工合同中发生的矛盾。当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发生矛盾时,要求承包单位以施工质量求工程进度,以工程进度求施工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实现。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动态控制,以事前、事中控制为主,事后控制为辅相结合的控制方法;强调监理工作的预见性、计划性和指导性,最大限度地采用先进的计算机目标管理及科学化的统计资料分析。针对施工条件的变化和工程进展情况,阶段性向业主单位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和分析报告。
4 施工阶段进度的控制
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建设进度计划是实现进度控制的前提,但是计划编制者很难事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估计得准确无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某些影响进度因素的干扰,往往会使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之间存在偏差,监理工程师应采用必要的监测手段,及时发现产生偏差的原因,采用行之有效的方法,调整实际进度,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应依据合同分析原因,理清责任,再采取措施。如仍不能按时完工,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经发包人批准后,完成进度计划的调整。按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实施,确保工程按预定计划完工。
5 施工阶段投资的控制
投资控制的重点是在业主授权范围内,以施工承包合同为依据,认真做好工程量支付、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核定以及处理好工程索赔,把工程投资控制在合同范围内。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要协助业主单位及时解决好设计不完善的问题,以防因此引起工期延误和施工单位索赔。依据质量合格证、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对承包人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计量的项目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项目、合同文件中规定的项目、工程变更项目,监理人员负责复核或在施工现场直接获取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并签发计量凭证;总监理工程师在投资控制中的主要工作是审核签署支付证书,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下达工程变更令,处理索赔事宜。
6 结语
6.电力工程勘察设计阶段设计监理工作内容 篇六
[关键词]输电线路;施工阶段;质量监理;工程施工
对于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控制是监理的主要任务,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对于施工阶段进行质量控制是最为重要的阶段,也是监理工作保障安全、质量、进度以及投资四大控制目标的关键,文章将对输电线路工程监理的实际经验进行探讨,对于如何做好质量控制进行分析,希望能够有效的实现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目标。
一、监理工作的依据
对于输电线路进行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必须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技术规范等都加以熟悉,对于施工承包合同、监理合同、设计文件等要予以了解,对于施工过程出现的质量问题不能简单的用个人经验加以判断,对其严重程度予以随意评估,应当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处理问题,对于新的规范要求要及时予以了解和学习,避免出现由于知识陈旧而导致施工质量要求的降低。每一个现场监理工程师都必须对监理实施细则加以熟悉,这是监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对于本工程的质量影响因素予以紧紧抓牢,根据相关细则制定控制措施,在施工现场建立起見证点、旁站点以及停工待检点,确定检验方法以及检测手段,对于施工工程阶段予以有效控制。
二、监理工作的程序化管理
在监理实践过程中不断结语出的监理程序逐渐形成规律性,对于施工阶段的监理必须以施工工序为基础,监理程序能否得到严格执行是质量监理工作的关键。
1.施工前的质量控制。对于施工队伍的技术资质予以严格审查,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合同来进行筛选,一般来说能否符合工程分包的规定,要求分包队伍具有相应的资质,对于劳务分包商的能力予以审查,在基础工程、架线工程以及立塔工程中都存在着很多不同的劳务分包商,都应该进行审查。
对于施工单位进行审查,是否有健全的质量保障体系以及监控体系,对于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施工技术标准予以完善,监督各个施工单位确切落实。对于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方案要认真进行审查,对其合理性进行分析,是否具有操作性,对于工程的施工要有针对性,对于特殊作业的施工技术方案予以完善。
对于施工单位的特殊作业人员的资质予以审查,要求持证上岗,一般包括测量工、压接工、高空作业人员等。
2.施工过程的控制。对于输电线路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需要监理人员尽可能的熟悉施工图纸、规范、标准,不能仅仅是在施工现场转一转看一看,而应当深入实际,了解问题。
对于输电线路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要求监理人员要做到经常到现场观察,由于施工是相对分散的,其作业点较多,因此应当对于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加以跟踪采访,对于基础验坑、拆模、钢筋捆扎等必须完全检查到位,监理人员必须签字确认,对于现场要经常观察,做到眼勤,对于工程的施工情况要及时与施工设计图纸进行对照,对于重要部位要尽可能熟悉。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记录,特别是对于问题的处理,要积极做到闭环处理,对于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要经常予以提醒,监督施工人员认真落实,对于施工中的许多质量问题要积极主动的向上汇报,对于施工图纸、规范要予以认真思考,对于工作中出现的出入要予以借鉴。
在施工过程中要对每一道工序进行认真检验,并且由具有资质的监理人员进行签字确认,如果施工单位没有进行三检,并且由专职人员进行签字,那么监理人员有权拒绝验收。并且对于现场施工进行巡视的过程中应当采用随机抽查、跟班旁站等方法对于施工过程中常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检查。
对于现场进行检查,应当收集测量结果与数据,对于工程质量进行检查与判断,使得工程能够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譬如基础基坑的根开、钢筋规格、底盘、基础浇筑后的根开、高差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来反映检查结果,并且将结果通知施工单位,监督施工单位在处理质量问题上保持谨慎的态度,对于出现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应当及时以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方案,及时进行整改。
对于各个分项工程,应当严格依据施工工艺进行操作,遵照相关工艺画出流程图,对于施工工序予以标明,对于质量事故的原因进行查明,质量事故以及事后处理等问题,监理单位都要与施工单位进行紧密配合,并且对其提出合理建议。
3.事后验收控制。对于每一道工序都要把好关,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验收工序的过程中要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由专职之间人员签字之后填写好报验单提交给监理人员。在监理工程师的带领下组织施工技术负责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对于原材料的资料进行复核,保障齐全与合格性,过去质检人员的签字往往流于形式,但是现在应当改变这种情况,在进行检查验收过程中要由监理单位在现场进行检查。对于问题要及时反馈给施工单位,情况较为严重时应当书面通知,直到施工单位整改完成以后再进行复检,一旦合格以后才可以开展下一道工序。如果基础部分工程不合格就会对铁塔部分工程造成影响,如果架线工程不合格就不的进行竣工验收,要做到层层把关,对于各个分项工程要做好质量控制,确保工程整体的质量。
三、结语
对于输电线路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除了要做好常规的质量控制之外,还要不断的加强精品工程意识,对于施工工艺予以严格把关,提高施工工艺的水平,保证工程质量满足质量设计要求,提高工艺质量,这些都是施工监理的重要内容。例如对于地基进行保护帽的浇制,安装首基铁塔脚钉等,需要对旁站进行监理,监督指导施工工艺。在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中,监理工程师必须做好预控与过程控制,采用事前预先控制与事中跟踪控制,在事后做好严格检验。只有这三个环节都完善处理,才能保障工程质量实施得到有效控制。
参考文献:
[1] 张桂林. 输变电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成熟度模型及评价研究[J].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1(01) .
7.工程勘察监理工作内容 篇七
第一节 概 述
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先行工作,是保证工程项目安全、顺利、成功实施、追求最大效益(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前提条件。
工程勘察是为建设项目查明建设场地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和各种自然地质现象而进行的测量、测绘、测试、地质调查以及综合性的评价和研究工作,收集必要的第一手资料,为建设地址选择,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基本的、真实的、科学的、可靠的依据。
我公司具有丰富的工程勘察监理经验,并有一批长期从事工程勘察、地质勘探方面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对本地区的地质情况具有较深刻的了解,相信能够从工程测量、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地质勘察等方面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第二节 工程勘察监理的主要任务 1.勘察计划书
由我公司编制工程勘察监理计划书,对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内容、要求及时间安排等作出详细描述,经建设单位审定后作为实施工程勘察监理的依据。2.勘察任务书
由建设单位委托我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如设计单位等)提出勘察任务书。3.授受任务
由建设单位或委托我公司进行物色勘察单位或进行勘察任务招标,进行资格审查,授予勘察任务,签订勘察合同,支付定金。
勘察合同签订前,由我公司先对勘察合同进行审核,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齐全、责任是否明确、工作内容是否能达到要求、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省、市、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4.勘察前准备
由建设单位与我公司作好以下准备工作,以便勘察单位按计划进行勘察工作: 4.1.现场勘察条件准备;
4.2.勘察队伍的生活条件准备; 4.3.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4.4.审查勘察纲要。5.勘察
由建设单位会同我公司在勘察期间的工作: 5.1.督促勘察单位按时进场; 5.2.核实调查、测绘勘探项目;
5.3.检查勘察布点、钻探深度及取样方法; 5.4.审查勘察成果报告。6.勘察成果
审查勘察成果是否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将地质勘察报告交设计、施工单位使用;沟通设计、施工单位与勘察单位的联系,协调他们的关系;发出补勘指令
第三节 工程勘察阶段监理工作内容 1.编审勘察任务书
1.1.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勘察任务书,拟定勘察工作计划;
1.2.通过委托设计任务,将编制勘察任务书作为设计前期工作一并委托; 1.3.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和设计进度计划拟定勘察进度计划;
1.4.审查勘察任务书,主要审查工程名称、项目概况、拟建设地点、勘察范围要求、提交成果的内容和时间。2.委托勘察
2.1.拟定勘察招标文件;
2.2.审查勘察单位的资质、信誉、技术水平、经验、设备条件,以及对拟勘项目的工作方案设想; 2.3.拟定合同条件; 2.4.参与合同谈判; 2.5.确认分包商; 2.6.在协议签订后提请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定金。3.为勘察单位准备资料
根据勘察工作的进程,提前准备好基础并审查资料可靠性。4.审查勘察纲要
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能否实现合同要求。大型或复杂的工程勘察纲要会同设计单位予以审核,即对其方案的合理性,手段有效性,设备的适用性,试验的必要性,进度的时间性进行审核。5.现场勘察 5.1.进度监理
勘察单位人员、设备是否按计划进场;记录进场时间,根据实际勘察速度预测勘察进度,必要时应及时通知承包商予以调整。
5.2.质量监理
督查勘察单位是否按勘察纲要实施,主要督查如下几项内容:(1)勘察项目是否完全;
(2)勘察点线有无偏、错、漏;(3)操作是否符合规范;
(4)钻探深度、取样位置及样品保护是否得当;
(5)对大型或复杂的工程,还要对其内业工作进行监理(试验条件、试验项目、试验操作等)。5.3.检查勘察报告
检查勘察报告的完整性、合理性、可靠性和实用性,以及对设计施工要求的满足程度。5.4.审核勘察费的结算
根据勘察进度,按合同规定签发支付费用通知。6.签发补勘通知书
设计、施工过程中若需要某种在勘察报告中没有反映,在勘察任务书中没有要求的勘察资料时,得另行签发补充勘察任务通知书,其中要载明预先商定并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增加费额。7.协调勘察工作与设计、施工的配合
及时将勘察报告提交设计或施工单位,作设计、施工依据,工程勘察的深度应与设计深度相适应。
第四节 工程勘察的主要工作内容 1.工程测量的主要内容
工程测量包括平面控制测量、高程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线路测量和绘图复制等项工作,其任务是为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设计和施工提供有关地形、地貌的科学依据。1.1.实地测量,测绘地形图
(1)测定所测对象坐标控制点的平面置;(2)测定所测对象的高程位置;
(3)将测量范围内的地物、地貌按比例绘制成地形图;
(4)对工程现场如果有现成的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地形图,需求地复测平面及高程位置,特别是相邻有关征地红线的平面位置及坐标点;
(5)对路线测量,勘察单位协助设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确定路线的方案,必要时进行草测或实测带状地形图;按选定路线或依据设计坐标等数据,在实地定线测角、量距、设置曲线及测量断面。1.2.定位测量
把图纸上规划设计好的建筑物的位置在地面上标定出来,作为施工的依据。必须指出,此定位测量须经规划部门认可。
1.3.建筑物沉降、倾斜、裂缝观测
(1)测量新建的建筑物对邻近地面沉降的影响范围及大小;在建筑纵横延长线上埋设标志,定期观测;(2)新建建筑物的沉降观测,及时发现危害性沉降;在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观测;
(3)新建建筑物的沉降观测,通过对建筑物的差异沉降量或顶部与底部观测点的直接测定,掌握建筑物的倾斜情况,预测趋势,以便确定处理措施;
(4)建筑物的裂缝观测,根据观测结果,分析裂缝原因、特征及趋势,判定建筑物能否正常使用。2.供水水文地质勘察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包括水文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钻探、抽水试验和地下水资源评价等工作,其任务在于为建设项目的设计提供有关水、地下水资源的详细资料。3. 工程地质勘察各阶段的内容 3.1.选址勘察
(1)搜集、分析备选区域的地形、地质和地震等资料;
(2)进行现场地质调查,测绘工程地质平面图,比例一般采用1:25000~1:50000;
(3)通过测绘,认为有重要的地质因素可能影响方案评价时,可进一步布置勘探工作予以查明。一般情况下此阶段不作勘探工作;
(4)编制选址勘察和工程地质报告。3.2.设计勘察
(1)初步设计勘察。
I.查明地层、构造、岩石和土壤的物理力学性质、地下水情况及冰冻深度;
II.查明场地不良地质现象的原因、分布范围及对场址稳定性的影响与发展趋势; III.对设计烈度为7度或7度以上建筑要测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2)详细勘察。主要是为施工图设计提供依据。
I.查明建筑物范围内的地层结构、岩石和土壤的物理力学性能,并对地基的稳定性及承载力作出评价; II.提供不良地质现象及防治工程所需的计算指标和资料;
III.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和侵蚀性及地层渗透性、水位变化幅度与规律; IV.判定地基岩石、土壤和地下水对建筑物施工与使用的影响; 3.3.施工勘察
为解决施工中遇到的地质问题。(1)施工验槽;
(2)深基施工勘察和桩应力测试;
(3)地基加固处理勘察和加固效果检验;(4)施工完成后沉陷监测工作;
(5)其他有关环境工程地质的监测工作。4.工程地质勘探主要参数 4.1.勘探线、点间距
厂(场)地类别 勘探线间距(M)勘探点间距(M)
简单场地中等复杂场地复杂场地 200~400100~200<100 150~30050~150<50 4.2.勘探孔深度
建筑物类别 勘探孔种类
一般性勘探孔深(M)控制性勘探孔深(M)
重要建筑物基底荷载不大的一般建筑物 10~156~12 15~3012~20 3.勘探点间距
场地类别 建筑物类别
重要建筑物(M)基底荷载不大的一般建筑物(M)
简单场地中等复杂场地复杂场地 35~5020~35<20 50~7525~50<25 5.工程地质勘察的主要工作内容 5.1.地质勘察(1)槽探
用人工的办法揭示和了解各种埋藏较浅的构造线的形状和覆盖层岩土的工程性质。(2)井探
用人工或机械挖成圆形或长方形浅井(深度一般不超过10M)以直接进行观察和采集原状结构土样(3)钻探
常用回转钻进、冲击钻进、冲击—回转钻进、震动钻进等方法获得深部地层资料。采集土样是其主要任务,其中扰动土样用以鉴别地层,原状土样用作物理力学性质试验(4)触探
有动力触探与静力触探之分。动力触探是用一定的锤击能量,将一定规格的圆锥形金属探头打入土层中,根据探头被打入的难易程度(贯入度)来鉴别试验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能。静力触探是用静力按一定的速率将定型金属圆锥探头压入土层中,通过电测传感器量测探头的比贯入阻力,据此确定地基的允许承载力和抗剪强度以及单桩承载力。5.2.室内试验(1)物理试验
通过测定土样的表观密度、天然含水量、密度、可塑性及相对密度等物理性质,求出其干湿状态(粘性土的液性指数,砂类土的饱和度)。(2)力学试验
一般做压缩性试验以分析地层沉降。对饱和粘性土还要做固结试验,以求压缩形与孔隙水排出的时间关系。(3)化学试验
进行水质分析,有饮和水、工业用水、施工用水及地下水污染等不同项目,应按不同的要求进行。5.3.现场原位测试(1)载荷试验
模拟建筑物基础工作条件在直接承受建筑物基础的岩土持力层上进行垂直分级加荷试验,测得每级荷载最终沉降值,加荷一直到岩土破坏为止,绘制压力与沉降值曲线,作为确定地基承载力的重要依据。(2)大型剪力试验
利用大面积(1000~5000㎝2)直剪仪测得不同垂直荷载压力下土样剪损所需的剪应力,为确定地基极限承载力和计算斜坡稳定性提供主要数据。(3)十字板剪力试验
利用上部传动部分使底部装有十字板头的钻杆在孔内转动,直至使所测试的土层破损为止,所测得的数据即为均匀粘土不排水的抗剪强度。(4)地基动力特性试验
采用模型基础块体自由振动试验或通过试验测定动力机器基础的地基抗压刚度系数和阻尼比。(5)横压试验
通过槽压仪在钻孔中产生径向膨胀,对孔壁四周加压测定地基在不同深度土层的横压试验曲线,以推算有关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预测建筑物沉降的横压模量和地基土的允许承载力的极限压力。(6)触压试验
触探即是一种勘探手段也是一种现场测试方法,即可定性地预估地基土层的种类、性质,进行力学分层,直接测定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还可评价地基的湿陷性和饱和砂土地震液化的可能性,也可用于检验和控制回填土夯实质量,评价单桩的承载力等。
一、岩土工程勘察监理的现状
我国现行建设监理制度中,按工程建设阶段考虑,监理的工作范围确定为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勘察设计招投标与勘察设计阶段和施工招投标与施工阶段(包括设备采购与制造和工程质量保修)三部分。
我国自1988年起,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全面推行,取得了显着成效。从全国范围内来看,投资决策阶段、勘察设计招投标与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刚刚起步,尚未形成系统、成熟的经验,相关的规范、规程尚未出台。
二、岩土工程勘察监理的特点
从形式上看,岩土工程勘察监理同施工、设计监理相比,在工作目标与程序上有一定相似性,但其工作内容、方法及性质却有很大不同。
1、开展岩土工程勘察监理的工程一般规模较大,勘察周期一般是2-3个月,与施工监理相比,明显周期要短。开展工程勘察监理,一般是在详细勘察阶段,勘察手段和数量都较明确,变更较少。因此,岩土工程勘察监理的重点和难点在于野外作业也包括室内作业的质量控制。
2、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复杂性和拟建项目的专业性, 决定了岩土工程勘察监理工作的难度。岩土工程勘察监理的工程对象主要是地面以下的部分,处于隐蔽状态,不如地面以上部分一目了然,特别是覆盖以后,就难以直接观察和检查。在其各环节(方面)参与者行为进行过程中,如不及时监控和检测,过后一般就难以补救,时效性特别强。由于大多数岩土体是非均质、各向异性的,且受力状态复杂,岩土工程类型及其勘察、设计和施工方法繁多,遇到的岩土工程问题多种多样,尤其是在复杂条件下场地自然条件的多变性,有时会严重影响岩土工程勘察监理效果,从而给岩土工程勘察监理带来很大的风险性。监理人员既要熟悉工程勘察的一般性技术要求, 又要了解拟建项目设计、施工及各种岩土工程问题的分析评价原理。
3、岩土工程勘察监理带有科研和咨询性质,对监理人员的技术要求很高,尤其是在以下几个方面:
(1)勘察技术纲要的审查;
(2)复杂地质现象的识别,根据影响因素和地质条件的变化对勘察技术方案的调整;
(3)复杂试验测试工作的监控以及测试结果的分析;
(4)有关评价结论和勘察报告的审查。
三、岩土工程勘察监理控制要点
1、开工准备阶段
(1)为了使勘察及其监理尽早纳入规范轨道,并使监理工作比较顺畅,应首先编制工程勘察监理规划,明确了总体要求和所涉及的各种工法的勘察要点,针对勘察大纲编写、勘察取样、水文地质调查、岩土试验、成果分析与报告编制提出具体要求。
(2)认真分析勘察技术方案能否达到勘察目的,勘察手段与工作量是否恰当,现场技术人员素质和数量能否满足需要。审查中还要做到实地落实(与勘察单位一道)和图上落实(如果有,则执行设计单位签认制度)。
2、勘察实施阶段
(1)技术交底准确清晰:在施工动员和第一次工地例会,对监理程序和内容交底,并配合勘察单位对施工和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要清晰、准确、无歧义,并有书面记录
(2)把住源头:监理从编录、试验测试、外业整理就介入,从源头抓起, 保证原始成果的可靠性
(3)关键问题的重点监控:对于关键问题或易出质量问题的环节, 重点监控,抓出实效。这些关键问题或易出质量问题的环节包括:
a.钻探操作:不按《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 87-92)中的明确规定进行操作,对要求鉴别地层和取样的钻孔,回次进尺过大,一般地层中超过2 m,在巨厚的淤泥质土中甚至超过5 m。在粉土、砂层和卵石层中钻进时,没有采用优质泥浆护壁,泥浆浓度也控制不好,出现塌孔甚至埋钻,从而造成地层的漏记和一些原位测试无法进行
b.取样和原位测试:在采取I,Ⅱ级原状土试样时不按《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JCJ 89-92)的有关规定操作,对所取试样也没有及时贴标签、封腊,不及时送试验室进行试验,导致土样严重失水,致使土工试验成果中含水量、孔隙比、液性指数、压缩系数和抗剪强度指标严重失真。在标贯和动探试验时没有清除孔底残土就进行试验,在静探试验中不控制贯入速率,造成试验数据失准。主要持力层与下卧层的原状土样少于6件,原位测试数据少于6个,力学性质指标不满足统计要求。
c.地层描述:《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3.3.7对土的描述做了6点规定。但现在很多单位对土的鉴定和描述很不规范,在野外地层描述中仅对土的状态、湿度及包含物进行描述,对粘性土和粉土不描述其摇振反应、光泽反应、干强度及韧性,导致野外肉眼鉴定与土工试验结果不吻合。
d.地下水量测:当勘察场地地层中同时有潜水含水层和承压含水层时,没有进行分层量测水位,对承压水头不测,致使报告中无法明确地下水性质,只能提供混合型地下水位和水头。
e.土工实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要求的采样密度大,一个工地往往要取几十件甚至上百件土样,扣除报告编写、审核、修改的时间,留给土工实验的时间只有3-5天,因此除个别实验室外,大多实验室无法100%满足工期要求;加上目前实验室大多实行经济责任制,迫使实验室对一些占设备、费工时的项目(如剪切、固快、压缩、三轴等)不按规范步骤做,或只做部分就编出实验报告
(4)重点和难点问题应进行充分论证和咨询。地质问题的判断常常是比较复杂的, 需要多种证据、多方面综合分析, 充分搜集各种资料, 广泛咨询各方面专家, 提出科学的处置方案,不仅可保证重点难点问题勘察的可靠性,还可节省费用。
3、审查验收阶段
(1)岩土工程勘察大多是隐蔽工程,每个环节都要严格验收、规范完整地记录。在接到送审报告时,在完整的验收单和监理记录基础上,可保证审核付款清晰有据。验收包括:钻孔、分项(部)和总体验收。钻孔验收是基础,应设计详细的验收单, 包括钻进方法、水位、穿越地层及取芯率、取样位置及数量、原位测试位置与数量、各环节质量和封孔情况等,勘察、监理和业主分别留存。
(2)勘察报告的审查,是保证勘察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决不能敷衍,并且还要保证审查意见落到实处。初审意见同时送达业主和勘察单位,并由专人负责与勘察单位进行沟通、交流,并追踪修改、落实情况。最终处理意见, 经监理负责人签发后, 再次送达业主和勘察单位。
1、国家和地方对岩土工程勘察监理行业的扶持
目前,勘察单位已实行企业化,由原来的行政拨款改为自负盈亏,勘察任务也由原来的上级下达改为单位自找。于是,有的勘察单位为了眼前利益,放松了对勘察质量的管理,造成勘察成果质量下降。主要表现有:
(1)由于勘察工作量不足,为了能争取任务,只好压低预算价,但又要利润,就减少工作量,该做的项目不做或者少做。
(2)钻探、测试及取样不合规范要求,甚至个别单位原位测试时,现场只做少量几个,其余的照此编造了事。
(3)勘察报告中只重视描述,缺乏深入分析。
由此可见,在勘察单位自身健全和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同时,还必须加强政府部门和社会监督机构对勘察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即岩土工程勘察监理。因此,必须尽早推行岩土工程勘察监理体制,以确保勘察市场健康发展。
2、制订岩土工程勘察验收规范或规程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是全国统一的勘察准则,是根据我国各地区的特点,总结几十年来勘察经验成果制订而成的法规,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但如何验收,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方法和标准。不同监理单位不同的验收方法和标准,使验收结论失去可参照性,甚至同一家监理单位验收两家勘察单位同一地层承载力成果出现不同的推荐值,使岩土工程勘察监理失去了最基本的意义。因此,制订岩土工程勘察验收规范或规程是当务之急。
3、制订岩土工程勘察监理取费标准
今年5月1日开始实行的监理取费新标准相对以往有大幅提高,充分考虑了施工阶段和短期的其他监理服务,但岩土工程勘察监理取费不宜按上述取费标准执行。因为若按施工阶段监理取费标准,单个岩土工程勘察项目总额上百万就算是大项目,监理单位难以维持经营;若按其他监理服务以每人每日收费标准收取,建设单位难以承受。因此,制订一个合理的岩土工程勘察监理取费标准,让建设单位出得起,监理单位有收益,共同培育和开展岩土工程勘察监理,也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
4、岩土工程勘察监理人才培养
岩土工程勘察监理涉及岩土工程勘察和工程监理两大专业。现有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一般不具备岩土工程勘察专业知识,而岩土工程勘察专业人员又往往不具备工程监理专业知识,同时具备以上两种专业背景的从业人员较少。
岩土工程勘察监理过程必须具备的质量记录
岩土工程勘察监理过程主要从“事前预防、过程控制、事后检查”三个环节出发,按质量、进度、投资三个方面进行控制,规定提交的质量文件记录。1.事前预防
1.01勘察监理通知单 1.02勘察监理通知回复单 1.03勘察工作技术交底记录 1.04勘察方案报审记录 1.05物探方案报审记录 1.06抽水试验方案报审记录 1.07原位测试方案报审记录 1.08钻探开工申请记录 1.09钻探复工申请记录 1.10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记录 1.11岩、土、水试验计划记录 2.过程控制
2.01日程工作记录
2.02人员上岗证核查记录 2.03仪器设备检定核查记录 2.04钻孔测量工作检查记录 2.05孔位移动报告审批记录 2.06项目工程暂停通知记录 2.07钻探现场工作检查记录 2.08物探现场工作检查记录 2.09原位测试工作检查记录 2.10抽水试验工作检查记录 2.11工作进度计划执行记录 2.12钻孔质量验收记录 2.13样品质量验收记录 2.14抽水试验质量验收记录 2.15物探工作质量验收记录 2.16原位测试质量验收记录 2.17测量成果质量验收记录 2.18样品试验项目认可记录 2.19不符合项工作处理记录 3.事后检查
8.电力工程勘察设计阶段设计监理工作内容 篇八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93号令)
4、《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大第73号公告)
5、《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部委2号令)
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部委12号令)
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
二、办理流程:
(一)招标登记
1、受理范围:
勘察 设计 监理 施工
(1)市受理范围:报建告知单中发包方式为勘察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项目(含保密项目),浦东新区、市政府或市建交委派出机构处报建的项目除外。
(2)浦东新区受理范围:浦东新区报建的项目,且报建告知单中发包方式为勘察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项目。
(3)市政府或市建交委派出机构受理范围:在市政府或市建交委派出机构报建的项目,且报建告知单中发包方式为勘察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项目。
2、需具备条件(携带材料):
(1)建设工程已报建(网上查阅);
(2)招标代理合同已签订(具备规定条件自行招标的,无此项内容)。
3、办理时限为当场办理。
(二)招标公告发布
1、需具备条件(携带材料):
(1)已招标登记(网上查阅);
(2)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已履行手续,取得批准;
(3)用地范围已核准;
(4)所需资金已落实;
(5)所需的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6)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进行招标的合同(具备规定条件自行招标的,无此项内容)。
2、办理程序:
(1)核对发包范围与项目规模是否一致,标段划分是否合理;
(2)核对招标代理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是否与所承接项目相适应,负责该项目招标的招标工程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核对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4)确定本次勘察招标的标段号并发出《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附件1);
(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使用数字签名证书,登陆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填写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投标监管部门确认后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邀请招标的,无此项内容)。
(三)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
1、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发出前,需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2、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补充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5日,补充文件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4、招标文件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
(2)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3)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4)勘察范围,对勘察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5)勘察基础资料;
(6)勘察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明确补偿标准;
(7)投标报价要求;
(8)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9)评标标准和方法;
(10)投标有效期。
5、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的办理期限为 5日内,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参照此办理期限。
(四)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
1、在评标会开始前72小时内,填写《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附件2),从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时评标专家需携带评标专家证。
2、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方式。一般招标项目采用随机抽取,并通过评标专家语音通知系统通知评标专家。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3、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由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4、办理期限为2日内。
(五)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1、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日内,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附件3)及《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附件4)。
2、办理程序:
(1)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标人企业IC卡,办理中标结果公示;
(2)办理期限为 5日内。
(六)中标结果公示
1、中标备案后,中标结果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公示5日。
2、在已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上加打条形码。
附件:
1、《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
2、《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
3、《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4、《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
●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备案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93号令)
4、《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大第73号公告)
5、《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部委2号令)
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部委12号令)
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
二、办理流程:
(一)招标登记
1、受理范围:
勘察 设计 监理 施工
(1)市受理范围:报建告知单中发包方式为设计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项目(含保密项目),浦东新区、市政府或市建交委派出机构处报建的项目除外。
(2)浦东新区受理范围:浦东新区报建的项目,且报建告知单中发包方式为设计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项目。
(3)市政府或市建交委派出机构受理范围:在市政府或市建交委派出机构报建的项目,且报建告知单中发包方式为设计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项目。
2、需具备条件(携带材料):
(1)建设工程已报建(网上查阅);
(2)招标代理合同已签订(具备规定条件自行招标的,无此项内容)。
3、办理时限为当场办理。
(二)招标公告发布
1、需具备条件(携带材料):
(1)已招标登记(网上查阅);
(2)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已履行手续,取得批准;
(3)用地范围已核准;
(4)所需资金已落实;
(5)所需的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6)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进行招标的合同(具备规定条件自行招标的,无此项内容)。
2、办理程序:
(1)核对发包范围与项目规模是否一致,标段划分是否合理;
(2)核对招标代理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是否与所承接项目相适应,负责该项目招标的招标工程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核对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4)确定本次设计招标的标段号并发出《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附件1);
(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使用数字签名证书,登陆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填写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投标监管部门确认后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邀请招标的,无此项内容)。
(三)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
1、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发出前,需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2、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补充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5日,补充文件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4、招标文件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
(2)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3)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4)设计范围,对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5)设计基础资料;
(6)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明确补偿标准;
(7)投标报价要求;
(8)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9)评标标准和方法;
(10)投标有效期。
5、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的办理期限为 5 日内,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参照此办理期限。
(四)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
1、在评标会开始前72小时内,填写《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附件2),从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时评标专家需携带评标专家证。
2、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方式。一般招标项目采用随机抽取,并通过评标专家语音通知系统通知评标专家。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3、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由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4、办理期限为2日内。
(五)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1、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日内,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附件3)及《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附件4)。
2、办理程序:
(1)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标人企业IC卡,办理中标结果公示;
(2)办理期限为 5日内。
(六)中标结果公示
1、中标备案后,中标结果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公示5日。
2、在已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上加打条形码。
附件:
1、《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
2、《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
3、《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4、《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
勘察 设计 监理 施工
●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备案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大第73号公告)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部委12号令)
5、《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86号令)
6、《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77号令修正)
二、办理流程:
(一)招标登记
1、受理范围:
(1)市受理范围:报建告知单中发包方式为监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项目(含保密项目),浦东新区、市政府或市建交委派出机构处报建的项目除外。
(2)浦东新区受理范围:浦东新区报建的项目,且报建告知单中发包方式为监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项目。
(3)市政府或市建交委派出机构受理范围:在市政府或市建交委派出机构报建的项目,且报建告知单中发包方式为监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项目。
2、需具备条件(携带材料):
(1)建设工程已报建(网上查阅);
(2)勘察、设计已发包,并已完成合同登记备案;
(3)招标代理合同已签订(具备规定条件自行招标的,无此项内容)。
3、办理时限为当场办理。
(二)招标公告发布
1、需具备条件(携带材料):
(1)已招标登记(网上查阅);
(2)有相应的设计概算或初步设计批复;
(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4)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5)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进行招标的合同(具备规定条件自行招标的,无此项内容)。
2、办理程序:
(1)核对发包范围与项目规模是否一致,标段划分是否合理;
(2)核对招标代理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是否与所承接项目相适应,负责该项目招标的招标工程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核对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4)确定本次施工监理招标的标段号并发出《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附件1);
(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使用数字签名证书,登陆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填写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投标监管部门确认后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邀请招标的,无此项内容)。
(三)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
1、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发出前,需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2、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补充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5日,补充文件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4、招标文件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标准与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投标报价要求;
(6)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7)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8)投标文件格式。
5、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的办理期限为 5日内,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参照此办理期限。
(四)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
1、在评标会开始前72小时内,填写《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附件2),从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时评标专家需携带评标专家证。
2、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方式。一般招标项目采用随机抽取,并通过评标专家语音通知系统通知评标专家。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3、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由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4、办理期限为2日内。
(五)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1、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日内,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附件3)及《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附件4)。
2、办理程序:
(1)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标人企业IC卡、总监工程师IC卡,办理中标结果公示;
(2)办理期限为 5日内。
(六)中标结果公示
1、中标备案后,中标结果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公示5日。
2、在已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上加打条形码。
附件:
1、《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
2、《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
3、《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4、《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
勘察 设计 监理 施工
●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备案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大第73号公告)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局30号令)
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局27号令)
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部委12号令)
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
二、办理流程:
(一)招标登记
1、受理范围:
(1)市受理范围:市报建项目,且报建告知单中发包方式为施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项目(含保密项目)。
(2)区(县)受理范围:区(县)报建项目,且报建告知单中发包方式为施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项目。
(3)市政府或市建交委派出机构受理范围:在市政府或市建交委派出机构报建的项目,且报建告知单中发包方式为施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项目。
2、需具备条件(携带材料):
(1)建设工程已报建(网上查阅);
(2)勘察、设计已发包且相应合同登记备案已完成;
(3)招标代理合同已签订(具备规定条件自行招标的,无此项内容)。
3、办理时限为当场办理。
(二)招标公告发布
1、需具备条件(携带材料):
(1)已招标登记(网上查阅);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或已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4)有施工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5)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进行招标的合同(具备规定条件自行招标的,无此项内容)。
2、办理程序:
(1)核对发包范围与项目规模是否一致,标段划分是否合理;
(2)核对招标代理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是否与所承接项目相适应,负责该项目招标的招标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核对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4)确定本次施工招标的标段号并发出《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办事流程表》(附件1);
(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使用数字签名证书,登陆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填写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投标监管部门确认后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邀请招标的,无此项内容)。
(三)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
1、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发出前,需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2、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补充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5日,补充文件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4、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标邀请函;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5、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的办理期限为 5日内,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参照此办理期限。
(四)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
1、在评标会开始前72小时内,填写《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附件2),从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时评标专家需携带评标专家证。
2、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方式。一般招标项目采用随机抽取,并通过评标专家语音通知系统通知评标专家。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3、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由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4、办理期限为2日内。
(五)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1、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日内,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附件3)及《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附件4)。
2、办理程序:
(1)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标人企业IC卡、注册建造师IC卡,办理中标结果公示;
(2)办理期限为 5日内。
(六)中标结果公示
1、中标备案后,中标结果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公示5日。
2、在已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上加打条形码。
附件:
1、《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
2、《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
3、《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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