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占地调查报告

2024-08-21

违法占地调查报告(共11篇)

1.违法占地调查报告 篇一

重拳出击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地

为落实好2009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指示精神,3月29日,我单位再次启动打击违法违规占地工作。

一、召开动员大会,做好思想动员。全国2009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青州市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调度会议召开后,我单位迅速响应各级指示精神,在全园区召集全体机关干部,召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地专题会议,深入学习各级会议精神,做好思想动员工作。

二、认真部署,成立专案小组。在认真分析当前园区内存在的违法违规占地现状后,成立多个领导小组,由党委机关干部任组长,国土所、派出所、执法监察大队、相关业务人员任成员的卫片执法检查小组,深入现场,采取拉网式调查,对整个园区的违法违规用地进行了摸底,逐宗下达《停工通知书》和《限期整改通知单》。

三、多部门联合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园区内违法违规占地现象。29日上午,由我单位全体机关干部、派出所、土管所、规划所、执法监察大队等多部门联合行动,依法拆除园区内违法为违规建筑9宗,拆除乱搭乱建房屋17间。

通过此次集中行动,严厉打击了园区内存在的乱搭乱建之风,贯彻落实了市委市政府指示精神,确保按时整改工作的顺利推进,也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园区整体规划,提升园区形象。

2.期待整治违法占地行动更有力 篇二

此次会议中所指的“清理非法占地和违规建设工作”,在当地被称为“整治违法占地百日大行动”。

那么百日之后效果如何呢?

在这次“整治违法占地百日大行动”时限过去后,记者来到了深州市,在黄石高速深州市收费站到榆科镇307国道沿线两侧,看到了多处树立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界碑,但就在307国道与黄石高速交叉处的东西两侧出现了几个企业的身影。记者发现在一家名为深州市衡水印铁企业斜对面的数百亩耕地上,有两辆大货车正在倾倒新土,旁边的两台推土机则将刚刚倒下的土进行平整,在耕地上覆盖起近一米多的厚度,还有三台打桩机在已平整好的耕地上作业。

据东杏园当地村民讲,这块地是今年3月份开始占的,就在十多天前又占了一些,刚丈量完土地,说是每亩地每年1600元,一次性给19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是30年,已经过去11年,所以再给19年的补偿款),到期以后,对剩下的耕地进行再分配,之前被征用耕地的农民会再次分到耕地。但失去土地的榆科镇东杏园村的农民仍旧非常不安,因为他们的卖地钱还没有拿到手。

随后,记者来到东杏园村所在的榆科镇人民政府,镇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向领导通报为由让记者在办公室等候。将近半个小时后告知,镇上的领导到市里开会去了,这件事情可以向村干部刘书记了解详细情况,现在刘书记下乡了,可以跟他联系,并给了刘书记的手机电话。记者现场拨打该手机却处于关机状态。

第二天,记者来到深州市国土资源局。就此,国土局监察大队大队长非常明确地告诉记者:东杏园村这种不给补偿款的土地占用行为是违法行为,属于未批先占,这是国家法律法规坚决不允许的。同时还表示,国土资源局是在2011年10月26日,到其他地方执法途中发现这一情况的,并当场下达责令停工通知书,并向记者出示了“责令停工通知”的送达回执。

那么,国土局的一纸责令停工通知书效果究竟如何呢?

当日早上9点半,记者再次来到占地施工现场,场景与前日一样、一切照旧。

而榆科镇镇政府所给的手机电话仍处于无人接听和正在通话中两种状态。该镇人大主席告诉记者,领导到市里去开会,现在镇上没人了解情况。

当日中午,记者在准备结束采访离开深州市时,一直无人接听的手机主动打来电话,声称自己在市里开会没有听到,并表示对于衡水印铁企业的非法占地行为,镇里得到举报后马上反映给深州市国土局,国土局已对其下达停工通知,同时表示,这块被占用的土地是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也符合城市建设规划,一定会尽快为该宗被占的土地补办手续,关于这件事情还请记者理解并支持镇里的工作。

3.违法占地调查报告 篇三

黎平县地处东经108。31’—109。31’,北纬25。41’—26。全县管辖面积为4441平方公里,是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口总数最多及面积最为宽广的地区。辖15个乡(其中2个民族乡),10个镇,403个村民委员会,19个居民委员会。拥有人口总数五十余万多人。其中少数民族39.62万人,非农业人口13.56万人,人口较多的民族有侗族、苗族。主要矿藏有硅、黄金、煤等。森林覆盖率78%。

近年来。厦蓉高速公路、贵广快速铁路、黎平机场至洛香高速公路基本建成、以及三黎高速的开工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交通条件不断改善,同时县内通乡道路的改造加快,县城至天生桥二级旅游公路、中潮至洪州的红色旅游公路、东风林场至锦屏敦寨(果园)出县油路、坝寨至大稼通乡油路,肇兴景区过境公路,平途经尚重至德化通乡油路均已建成。城区“两横四纵”骨架路网,北门新区主干道、五开大道、黎阳大道等重点工程交付使用,交通的不断改善,为经济建设快速发展提供平台,从而农民人均纯收入得到了提高,基础设施的建设,各项征地费用的补偿落实到农民手中,因此全县农村占地建房呈现出一个新的高峰期。

据不完全统计,全县农村每年翻建、新建约1500幢,占地面积约180亩,且大多数未办理用地和建设手续。因此农村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亦呈高发态势。我县农村公路两旁,老百姓修建房屋的趋势越演越烈,使得公路呈街道化发展趋势。有的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任意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房,无土管部门批准的宅基地手续,有的跟别人臵换土地,有的买卖宅基地。任意在公路上堆放建筑材料,堆放垃圾、填埋公路边沟使得公路排水不畅。房屋修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车辆行车震动,也会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周期,特别是在陡坡、弯道内修建房屋的老百姓,给其自身也会带来不安全因素。

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行为既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又破坏城乡规划建设

和土地管理秩序,影响我县对外形象和投资环境,损害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阻碍全县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给社会稳定带来新的不安定因素。

一、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产生的原因

一是干部群众土地资源法律意识淡薄。对“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重要性,对土地管理的禁止性规定和依法用地的合法性知之甚少,有法不依,甚至在利益的驱动下,违法批地用地;农民对农村土地管理、使用的相关法规政策意识不强,也是导致违法违规用地的发生的重要原因。

二是监管不力,动态巡查不到位,不能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未能将所有的违法违规的占地行为发现、制止在萌芽状态,导致目前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或多或少还处于忙于应付,被动作战的局面,基本上都是事后被动查处,增加了行政执法成本和查处到位的力度。

三是违法案件数量大、涉及面广。具有突出性、短期性、效仿性、复制性,如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农房抢搭抢建,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就会冒出一节、长出一片。众所周知,土地违法一旦发生,查处难度就大。对一个农民来讲,一幢房屋可能就是其一辈子的财产,拆除就意味着可能重新返贫;对小企业来讲,不符合规划,就要依法查处、没收,可能是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亿元的资金打了水漂。这些都将导致土地执法难、难以查处到位。

四是乡镇(街办)等基层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违法现象,乡镇一方面要发展,另一方面又有招商引资任务,然而没有足够发展空间和用地指标,导致胆子大的个别乡镇就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

五是法人违法比较突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与日俱增,政府和法人两者间的矛盾十分突出,因计划用地指标不能满足建设的需求,因而出现了“以租代征”或未批先用、少批多用现象。

六是农村防火线拆迁、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各乡镇为完成任务,对于拆建用地和改建、新建的房屋均没有办理任何用地与建设审批手续。其改建、新

建处于无审批手续。

二、采取有力措施,狠杀农村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1、树立预防为主,全程监督的观念。全面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由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防范,向着眼于事前防范、事中监督转变,把执法监察工作从单纯查案中解脱出来,将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巡查工作是整个执法监察的重中之重,也是事前预防、事中查防、事后促防最直接、最有效、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巡查的重点要放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城郊结合部、公路沿线等区域,同时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由过去单纯以堵为主,向堵疏结合转变,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推进依法管好地用好地的长效机制。

2、以防为主、查防相结合、以查促防三者相辅相成,是一个完整的预防有机整体,三者缺一不可,因此,必须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方针,对症下药,采取一系列措施,消除或控制土地违法诱因,形成多层次、全方位预防土地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

第一、事前预防,以“人”为本。事前预防就是在土地违法行为可能或者将要发生之前,采取有效措施,从思想上改变当事人的最初的想法,从而达到预防的目地,以“人”为本,就是围绕可能或者将要实施土地违法行为的人进行预防。所以,事前预防是预防有机整体的核心,事前预防应从认识根源着手,在人的思想认识上进行,为此,宣传、教育则是事前思想预防的重要手段。

第二、事中查防,以“事”为本。事中查防,以“事”为本,就是在土地违法行为刚开始,通过巡查、执法检查等手段早发现违法,针对刚开始实施的土地违法行为,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将其制止在萌芽状态,从而达到预防的目的。土地违法行为只有早发现,才能早制止,而且还要制止的了,使得土地违法最终实现不了,达到预防的目的。

第三、事后促防,以“育”为本。违法行为不可能百分百的预防,只能通过预防,来降低案发率。事后促防,以“育”为本,就是通过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严厉打击土地不法分子,以此来教育后人,实现打击一点教育一片的

目的。

3、注重体制创新,全面建立多元执法体系。

建立内外配合、上下联动的执法监察体系。让部门协作实现有序化、规范化、刚性化,充分发挥监督机制的整体效能,建立与纪委监察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特别是对涉及党员干部的土地违法案件,积极争取纪检监察部门的配合支持,坚持各级联合办案,对下级处理不了的案件,由上级直接查办。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做到查处、执行、追究、移送四到位,切实提高执法监察效力。对违法用地的单位(个人)供电部门不予供电,从根源上切实杜绝违法用地的现象发生和蔓延。

要疏堵结合,畅通农民建房的渠道。建立农民建房管理的长效机制,开通农民建房的“绿色通道”。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真正做到家喻户晓,并且要严格按照政策兑现。

三、农村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治理

在农村推进查违拆违整治工作,应着眼于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这个大局,把查违拆违与重点工程建设结合起来,与解决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结合起来,与加强新农村建设改善民居条件结合起来。以“拆违”保障和推进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全力以赴维护和加强城乡规划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1、摸清家底,全面调查清理。为进一步加强农房管理,拟对农房进行普查工作,同时为规划建设、征地拆迁提供科学依据。通过对农户现有住房进行丈量并拍照、摄像,每户都建立详细的房屋档案资料。对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登记造册,分类统计、汇总。

2、建立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档案管理制度。对查实确属违法建设的建筑户建立包括停建通知、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摄像等详细的卷宗和影像、数据档案。

3、因地制宜,明确拆违重点。对重点区域进行蹲点值守,对一旦发现有

违法建设苗头的区域即予以重点看守,确保不出现新的违法建设。在执法过程中,做到一调查、二取证、三劝导、四制止。同时强化“日巡查和重点巡查”制度。根据地理位臵及实际情况,在查违拆违工作中,不搞一刀切,明确查违拆违工作重点,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

4、广泛宣传,层层进行动员,深入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将“查处农村违法用地和拆除违法建筑”的目的、意义和政策告知广大市民,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营造浓厚的查违拆违整治工作舆论氛围。

5、在做好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调查摸底的同时,稳步推进自拆、助拆工作。对违建户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的,予以免责,不再追究。对隐瞒不报,或者拒绝拆除的,除依法强制拆除外,按党纪政纪予以严肃处理。

4.卫片检查及违法占地情况汇报 篇四

发言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好!现将**城区土地违法占地情况通报如下:

一、通报动态巡查日报告情况

201*年1至12月国土**分局向两乡共发动态巡查日报228宗,面积386.5亩。其中**乡辖区内共发生210宗,面积355.51亩;***办事处辖区内共发生18宗,面积31亩。

二、通报**城区在全国第十*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涉及图斑情况

**城区在全国第十*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共涉及图斑9*块,面积21**32.3亩,合法图斑2*个,面积9**.6亩。其中,**乡共涉及图斑7*块,面积8**.1亩,合法图斑**个,面积2**.5亩。;**办事处共涉及图斑**块,面积7**.5亩,合法图斑**个,面积7**.1亩,初步估算问责预警比例为**.8%。

三、国土执法部门下一步对非法占地将开展的打击措施

1、加大对非法占地的排查力度,对没有用地手续的非法占地将逐宗调查,严肃处理。

2、加大对借建养殖场为名进行的非法占地行为。凡是 没有**区农业管理部门认定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均以非法占地论处。

3、加大对借挖塘养鱼为名进行的破坏耕地行为,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的界定,凡取土深度在20厘米的属破坏耕地的行为,凡取土深度在30厘米的属严重破坏耕地的行为。

4、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凡非法占地或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触犯刑法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违法占地调查报告 篇五

土地工作的“老大难”是以农民违法占地建房最为突出。在道路两旁随意建房、乱占耕地现象比较普遍,而且法律对农民建房承担的占补平衡责任和义务没有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从事土地整治的资金,又不允许向农民个人收取耕地开垦费,不办理用地手续又难处臵,占补平衡成为了一句空话。那应如何才能破解呢,我觉得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

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责任机制和制度体系。耕地保护的责任不仅要镇政府和土地部门承担,还必须切实落到村、组合农户头上,形成全社会保护耕地的共同责任机制。镇、村、组、户要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建立横到边、纵到底的责任网络。

二、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一项必不可少的前提工作。若缺乏规划,农民往往随意选择宅基建房,主要满足自身需求,不管是道路两旁的公用地,还是耕地,想建就建,纷纷迁往村庄外围,弃用旧宅基,“建新不拆旧”形成大“空心村”和闲臵宅基地,导致建房布局不合理,散乱无序,浪费土地,造成人地矛盾更加尖锐。

无论是农民建房还是农村发展,都应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结合土地整治(如复垦、老村庄臵换调整)

合理规划引导,凡是需要建房的,必须先拆后建,严格按照申请、审查、公示、审批、备案等操作流程,规范建房审批制度。主要利用空心庄和闲臵宅基来解决农民建房问题,从而有效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

三、不断创新土地执法监察机制

建立健全镇、村、组三级土地监察网络,安排村一级土地监察信息员,实行土地违法“零报告”制度和举报有奖制度,积极受理群众举报,对土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首先,要强化行政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作用。其次,明确镇包点干部的岗位职责,制定对乡镇包点干部的考核办法,实行包点干部包案制度,采取月考、季考、年终考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奖金和评优相挂钩,从而激发镇村干部对土地工作的积极性和动力,为土地管理营造良好地社会氛围。第三,今年是全国耕地保护年,年初,制定了方案和措施,成立了组织,以一名分管负责人为队长,由土地、综治、派出所等部门抽调的10人组成联合巡查执法监察队,镇政府专门配备一辆汽车用以在全镇辖区内全天候巡查,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及时整改,复耕复绿。同时把群众的损失降到最低,强有力遏止了我镇违法占地行为,得到我镇广大干部的好评,为土地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牢牢抓住宣传阵地,稳妥推进土地整治

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土地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抓住机

遇,与计生、综治等单位联合行动,利用宣传单、宣传车、有线电视和农贸集会等特别结合农民退宅进城购房宣传耕地保护年。从2010年至今我镇退宅购房已达到230余户,从而有效节约了土地,进一步推进了土地复垦、空心庄整治工作,且没有因拆迁引起的上访事件,积极稳妥的土地整治增加了我镇的耕地,为守住18亿亩红线做出了一份微薄的贡献。

五、科学规划利用土地,服务招商引资

根据“抓土地,就是抓地方经济”的理念,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如今年为我镇落地两个规模企业和两个公益事业项目。我们不等不靠,积极主动,请国土资源局和合肥规划设计院,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定合法合理地址,县主要领导给予大力支持,从而拒绝我镇的违法用地。

通过以上方法的结合运用、执行落实,今年以来我镇的耕地保护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效。在上级领导的支持和指导下,我们将继续加大耕地保护工作力度,进一步落实好《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继续加大土地综合整治建设的工作力度,进一步服务好招商引资,促进我镇新农村建设;继续加大协调工作力度,进一步理顺管理关系。

**镇人民政府

6.违法占地调查报告 篇六

解某等31人系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巨鹿镇的农民,其合法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以“租赁”的方式用于巨鹿县水厂建设,政府所谓的“租赁”是通过县水务局、镇政府出面不经过农民而直接与村委会签订租赁协议永久租赁土地,并通过县财政局兑付相关款项,相关承包地已被强行征占并开始建设。

承办律师:杨勇律师

律所名称:北京众成拆迁律师团队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联系电话:***,***,杨勇律师工作微信号:***。查处非法占地

解某等31人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来代理他们的案件,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本所的刘磊律师、杨勇律师承办该案件,两位律师接手后,制定了较为详尽的办案方案。其中一条,就是针对相关单位的违法占地行为向邢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查处违法占地,主要理由如下:

一、涉案集体土地未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性质认为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须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现在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仍归于申请人,土地性质仍属于集体土地,任何单位不得用于非法建设。

二、涉案项目即巨鹿水厂项目未获得任何立项、规划、环评、土地等行政审批许可手续,该建设项目严重违法,不得开工建设。

三、相关单位的非法占地行为使农用地被破坏,农民无法正常耕种,损失惨重,依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该案应依法立案予以查处。

四、该案在当地影响恶劣,且是当地县政府主导的违法占地行为,巨鹿县国土资源局已不适宜管辖本案,本案依法应由邢台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查处。

市国土局不履行查处职能,依法复议

在向市国土局申请查处违法占地后,邢台市国土资源局以信访的方式进行了回复,主要观点是: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其职责;

二、申请人已经就相关征收行为提起了诉讼。涉诉信访不予受理。

两位律师受到《信访不予受理告知书》后,立即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主要理由如下:

一、申请查处事项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应依法立案查处;

二、市国土局有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三、申请人诉政府征收违法与申请人申请查处非法占地是不同法律关系,被申请人对于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是法律赋予其法定职责,并不因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而免除其职责,二者并不冲突。

四、申请人申请查处违法占地并非信访问题,而是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本案情形并不适用《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省国土厅撤销信访告知书,责令市国土局依法进行查处

经过律师的努力,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最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撤销邢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7.修路占地赔偿调查处理申请书 篇七

xx县xx乡人民调解委员会: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二社,法定代表人,郭国权组长,电话:***。

申请人:xx,男,汉族,生于1971年09月04日,xx省xx县人,务农,住xx乡xx村二组,电话:***。身份证号:5xx9x96。

申请人:xx,男,汉族,生于1982年04月28日,xx省xx县人,务农,住xx乡xx村二组,电话:***,身份证号:5xx20xx6。

被申请人:xx县xx乡xx村三组,法定代表人xx,组长,电话:15xx38。

申请要求:

1、依法调查处理责令被申请人xx村三组一次性赔偿支付修建公路占地赔偿款xx371斤黄谷×150元/100斤×30(2003—2010)年=12799元。

2、依法调查处理责令被申请人xx村三组一次性赔偿支付修建公路占地赔偿款xx292斤黄谷×150元/100斤×30(2003—2010)年=10074元。

3、依法责令被申请人赔偿支付近年来申请人为获赔所造成经济损失误工、交通费3000元。

事实和理由:

2003年1月15日,xx县xx乡xx村3组组织修建,xx县xx乡xx村xx村4组小地名xx至xx村五组小地名地xx寺的村级公路,经过申请人xx村二组小地名坟湾头占有申请人xx、xx兄第及黄光金、黄通金、黄通付、陈宝贵、王中银七户的承包田地内经过,当时签有《协议》约定:每年9月底赔偿黄谷1356斤拆现金给付,超期未付有权复耕,期限到承包国家实行承包责任政策变革为止。协议签定后修建公路,按协议履行支付2010年底。

2005年申请人xx村二组另修建小地名坟湾头连接小地名槽房头。需经过xx村二组小地名坟湾头时要经过被申请人xx三组的公路,经协调又将申请人xx二组除xx3715斤、xx292斤之外,黄光金139斤、黄通金27斤,黄通付204斤,陈宝贵175斤,王中银88斤调为xx村二组,内部处理一次性赔偿解决了。申请人两户未变动,但被申请人拒不支付。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修建公路占用了xx等7户人田地占量面积分别协议赔偿,后来二组修建公路五户人作为二组内部一次性作了补偿。

另外,还有申请人xx、xx两户共计产量663斤,未作任何变动。然而2010年后被申请人xx村三组就以种种借口拒绝支付申请人xx、xx的稻谷折款,造成了申请人xx、xx多次找村、乡政府调查处理,误工一月有余,交通费上千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赔偿责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申请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处理为谢!

此致

8.村官违法违纪调查报告 篇八

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詹成付表示,近些年,中央对“三农”问题的支持力度加大,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在一些地方,村干部违法违纪问题也凸显出来,并造成上访不断。这些问题引起了中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这样大规模的督查调研村干部违法违纪,在近些年尚属首次。

记者在湖南、辽宁走访了6个市7个县,通过直接入户调查,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并探讨了村干部违法违纪的原因及其解决之道。

违纪违法村干部“一把手”居多

曾连续三届当选沈阳市人大代表,并多次获得全国、省、市劳动模范称号的徐宝文出事了。

徐宝文出事前是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前进乡望花村党委书记、村委会主任、望花集团公司总经理。

几年来,有关部门曾根据群众的举报多次对徐宝文进行调查。调查组七进七出望花村,由于来自各方面的阻力,未能发现大的问题,致使愤怒的村民到省级机关上访近百次,进京上访20多次。

去年,沈阳市纪委排除各方阻力,会同信访、审计、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发现徐宝文在1998年,借所承包的村办集体企业望花啤酒厂转制之机,非法占有国有和集体资金1393万元。此外,他还有多起贪污受贿行为,违纪违法所得总计3124万元和8800美元。徐宝文现已被移送司法机关。

这只是村干部违法违纪典型案例之一。

湖南、辽宁两省纪检监察部门向记者提供的数字表明,xx年以来,湖南省共立案查处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2996件;xx年以来,辽宁省共立案查处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2975件。

在调研中,记者发现,违纪违法的村干部大

部分是在村里掌握实权的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和村会计,违法违纪涉及的数额少则几千元,多则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几千万元。一个显著的事实是,两省村干部违纪违法的主体,以党支书兼村主任的“一把手”居多,占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总数的90%以上,民怨极大。

这些案件主要表现在利用职权,以贪占、截留、私分、挪用等形式非法占有土地补偿款,救灾救济、扶贫优抚款物以及粮食直补、移民、退耕还林、宅基地等款项;以低价私自出租、转让、发包集体所有耕地、林地、矿山、滩涂、荒地等,贪污土地补偿款、工程款及厂房承包款等。

村干部违法违纪作案手法五花八门。有的相互勾结、合伙作案;有的收入不入账,直接侵吞。有的手段相当隐蔽,如以发补助、奖金的名义将公款私分,或借待客、跑项目、购物资等事项,虚列开支、虚报冒领;还有的设账外账,公款私存等等。

在调研中,记者发现,村干部违法违纪的现象十分普遍,有的情节甚为恶劣。督查组将其归纳为7种:一是借宗族势力,“拳头当权”,恃强欺弱,肆意侵犯村民人身权利;二是滥用职权,在土地转让、承包、处理纠纷、审批宅基地、计划生育指标等工作中卡拿索要;三是独断专行、办事不公开、不公正、不公平,剥夺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四是发包土地、工程,优亲厚友,以权谋私;五是参与赌博、挥霍公款;六是在任职期间外出打工,对村务疏于管理,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七是在换届选举中,制造假选票,进行不正当竞争,甚至贿选。

村干部违法违纪区域分布相对集中,主要在经济发达的城乡接合部和封闭的欠发达村。

经济发达的村,违纪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土地补偿、企业改制、选举和村务管理上,多体现为利益之争。而在欠发达地区,多是作风霸道、仗势欺人。

记者所在的调研二组组长,中组部全国基层党建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常月英深有感触地说:“村干部工作在基层第一线,我们一方面要关心他们,另外还要加强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村民自治负重前行

曾含泪上书总理,痛陈“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的李昌平在他的《我向百姓说实话》一书中,曾发出“24个为什么”的呐喊。呐喊之一就有“为什么法律允许村民自选村主任,而农民满意的村主任却越来越少了?”,“为什么法制越来越完善了,农村上访的人却越来越多了?”

尽管李昌平早已离开了湖北省监利县棋盘乡党委书记的职位,但他的疑问依然悬挂在中国乡村的地平线上。

当村民自治遭遇“386170部队”

辽宁省纪委纠风室副主任黄建华曾暗访过该省一个县的20户农民。村民告诉他,现在农村“脑子好的上学去了,脑子活的经商去了,健康的小伙当兵了,会手艺的打工去了,女孩子漂亮一点的也进城了”。

面对记者,黄建华叹了口气:“有的村,你要想找一个像样的人谈话都很难。8个党员7个牙(当地民谚,形容留守在农村的都是老人)!要选出像样的村干部谈何容易。”

在湖南,情形也不容乐观。

湖南省醴陵市官庄乡的乡干部反映,他们那里是“386170”部队(指

妇女、儿童、老人)。“在这种情况下,能留在村里被选上当村干部的,也只能是矬子里拔将军,同时,许多村支书仍是老党员,后备党员严重不足。”

湖南省有关部门曾调查过150名村民对村干部的评价,结果是:认为村干部能胜任或基本胜任本职工作的仅有26人,占17%。

抚顺市顺城区会元乡党委书记赵连生说,当前,在农民文化水平、法律水平都比较差的情况下,一些由宗族势力选出来的村干部,并不是村民真正想选的人。

辽宁省民政厅纪检组组长杨军则直言不讳:“在东北,你一进村,看房子谁家最好,肯定是村干部家。”

有一个村,原村干部工作作风霸道。后来村民一赌气选出来的村主任连小学文化都没有,大字不识一个。乡里有事,通知这位村委会主任到乡里开会,他从来不参加,说:“我是选出来的,你们想开会就到我村里来开!”

辽宁省抚顺市碾盘乡乡长张灵高的感慨是:“最先进的法律面对最落后的人群。”张所称的“最先进的法律”是指我国从1998年开始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民主治村、村务管理,该怎么办,按什么程序办,法律规定得清清楚楚。但目前一些村干部的综合素质不强,有的平时不学法,遇事不懂法。辽宁一村委会主任多次截留、挪用公款高达385万元,直到立案后,才知道触犯了法律。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计生局长刘卫国说,当前村干部年龄结构大,思想陈旧,后备干部严重不足。一些村干部经海选产生以后,坚持原则性不够,因担心下一次选举的选票,遇事不敢挺身而出。

谁来监督村官

村干部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到底由谁来管,没有谁能真正说清。

大连市民政局副局长惠安成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哪个部门是管理村干部的主管部门,都管,又都不管,对村干部没有有效监督。

惠安成分析,村干部不同于公务员,不同于企事业单位领导,又不同于个体私营企业主,到底由哪个部门来管?是组织部门还是人事部门?还是民政部门?目前,许多村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一肩挑”。在农村,工作方法往往是家长制,一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这是村干部不能廉洁自律,走向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农村处调研员韩全永认为,对于村干部,当前有关部门是按职能分工各管一段,缺乏协调机制。组织部门管党建,民政部门管选举,农委(农经)管集体资产和离任审计,违法违纪归纪检监察部门,刑事案件归公安,连村干部的基本情况和统计数据也要几个部门相互来凑。

其次,由于政务繁忙,人手不足,各部门对村干部违法违纪问题,基本上持“民不举,官不究”的态度。

以辽宁省抚顺市为例,该市基

层农业经管站的编制一般只有两个人,平时应付各种报表都很紧张,兼顾村干部的审计工作,就更吃力,遇上村委会集中换届(离任)审计,三县四区580个村,2140多个村干部,根本审计不过来。

从对两省的调研情况来看,乡镇 一级,对村干部监管则持“三不”态度,即“不能管,不敢管,不愿管”。

有的乡干部反映,按照法律规定,乡镇与村委会是指导关系,不是领导关系,政府不能对村干部进行监管。

有的乡镇领导说,很多村干部是乡镇的人大代表,乡镇干部要接受人大监督,管多了对自己不利,在监督上有顾虑。

在调研中,许多村民反映,村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查处难度大,主要是人情干扰。有的乡镇干部与村干部有利害关系,乡里领导不但不愿管,有的甚至还会去四处说情包庇。

湖南省常德市一位人大代表说,大多数村干部违纪违法的背后往往都有着错综复杂的背景,包含着权力之争和利益关系。一些群众意见大、媒体曝过光、长年久拖不决的村干部违法违纪问题,往往都和少数地方政府领导的袒护有关。这造成了有些村干部违纪问题自恃“后台硬”不怕查。

“5%的村尚未实行村务公开”的背后

湖南省民政部门提供的数字表明,截至目前,湖南省有5%的村未实行村务公开。“村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背景和成因十分复杂,这与村里的民主氛围、村务公开透明的程度密切相关。”中组部组织局三处干部鲁晓东说。

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尽管取消了“三提五统”,但村级的支配权仍然很大。许多村的大小经济实体都由村里直接或间接支配,村干部可支配财力相当可观。

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由于近年来国家宏观调控向农村倾斜,政府粮食直补等转移支付款和土地等各种补偿金均数额较大,一些政策明文规定由村级集体负责分配。“招待费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辽宁省有一个村子叫康乐村,该村原村主任光招待费平均每天289元。村级财政管理的混乱,使得村民自治流于形式。

过去基层政府主要精力放在抓民主选举上,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许多地方目前还处于制定方案和试点阶段。

同时,村务公开也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在调研中基层干部反映,现在,上级对村务公开只规定了一些原则,没有具体明确的制度规范,不便于操作和监督。

调研组进村看到的事实是,各村对于村务公开,什么做法都有,弹性较大。有的村财务只按会计科目公开,群众看不到每笔开支,难以发现漏洞。很多地方对干部的财务审批权限没有规定,有的村干部自行对村支书、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审批额度分别划杠杠。

法律应界定何为贿选

从两省调研的情况看,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村干部贿选问题屡禁不止,一方面反映了干部素质低,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和制度本身不完善,贿选难以认定。“中央的政策好象都把农民当作大学生。对农民,不能搞复杂的程序,要简单易操作。”一位村干部这样说。

有的基层干部反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干部的任职条件不加限定也值得思考。凡是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就能当村干部,有些因偷税漏税、账务不清已被关押,或刚刑满释放,或被检察院免予起诉的人也当选村委会主任,这些人如何领导村民民主自治?

更有甚者,少数村干部依靠黑恶势力称霸一方,致使村委会难以如期进行换届选举。目前,仅湖南省衡阳市就有67个村委会因情况复杂,未能换届。辽宁省村委会换届选举去年已基本完成,但因同样的情况,至今尚有40多个未能换届。

湖南省民政厅副厅长唐伯玉表示,当前,应积极研究解决好选举中的突出问题,尤其要明确候选人的条件,这是选人用人的关键环节。要对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研究制定相关法规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参选人竞选行为规范、村委会成员罢免等程序,促进农村民主选举健康发展。

村干部管理的“四个民主”

在两省的调研中,调研组认为,村干部管理最有效的途径是由村民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四个民主”。

一些地方干部对农村选举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有想法,认为民主是非常现代化的东西,农村群众素质低,不适合搞民主。但多数干部认为,民主选举好于任命制,因为责任与权力来源是相联系的,任命的干部只对上负责,选举的干部则必须对下负责。

在管理和监督上,各地也有不少新的尝试。湖南省从1997年以来,一直坚持民主评议

村干部制度,辽宁省实行村“两委”(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职能分工,并开展党员“设岗定责”活动。

此外,加强和改善村干部教育培训,全面提高村干部队伍素质也是解决之道。村干部自身的综合素质是拒腐防变的根本。

还要加大培养选拔农村后备干部的力度。要进一步扩大选人视野,拓宽选人渠道,积极探索从农村致富带头人、退伍军人、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成员中培养选拔村干部。

同时,指导各地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选调大中专毕业生、选派机关干部到村任职等形式,充实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利用远程教育手段,对村干部开展依法民主治村、民主兴村的系统性教育培训。

实施“村务公开阳光工程”,加快拒腐防变机制建设。“阳光”是抑制“腐败”最有效的手段。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是继政务公开之后的又一项“阳光工程”。要尊重农村干部的首创精神,并尽快明确界定和划分村“两委”的工作职责。

加大群众民主监督的力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监督制度、村民民主理财制度、村级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村级事务民主决策制度和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切实保障村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对村干部的监督制约。目前,在湖南衡南、怀化等地,有些地方的群众开始评选“最不满意的村干部”。

理顺村干部管理体制。建立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抓总,组织、民政、涉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密切配合的体制,将村干部管理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体系,形成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进一步明确乡镇党委政府对村级组织监督的职责,对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乡镇党委政府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化解村级债务,健全激励机制。村级债务是农村普遍存在的一项隐患,不能久拖不决。要认真研究解决农村基层组织面临的不良债务和资金运转困难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化解乡村债务。

9.青少年违法犯罪调查报告 篇九

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较为突出,已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为了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和感化工作,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国家相继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利益多元和观念复杂时期,青少年极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致使青少年的违法犯罪率仍居高不下。为此笔者利用署假在我县进行社会调查,通过走访学校、政法机关等部门,收集整理了相关资料。通过对青少年犯罪特点的分析提出相关建议,希望能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以采取切实措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一、基本情况

近两年来,我县发生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29件78人。其中14-16岁38人,16-18岁40人,在校生5人。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性质:抢劫23人、盗窃15人、寻衅滋事10人、聚众斗殴7人、故意伤害7人、强奸4人、贩卖毒品4人、抢夺2人、非法拘禁2人、敲诈勒索2人、诈骗1人、破坏广电设施1人。法院已判决21件55人。其中免于刑事处罚1人,拘役1人,缓刑21人,判处有期徒刑32人。

二、特点

1、犯罪低龄化。犯罪年龄低龄化是当前青少年犯罪比较突出的特点,据调查资料显示,16岁以下青少年违法犯罪38人,占青少年违法犯罪的49%,14岁以下违法少年的比例呈上升趋势。

2、作案手法成人化。调查中发现,青少年犯罪呈现成人化倾向,不仅预谋性强,作案手法成熟,而且手段十分残忍,危害之大令人触目惊心。如:15岁的段某为与邻居女生发生两性关系,携带菜刀、尼龙绳、护腕等作案工具深夜翻墙进入14岁的女学生周某家,因被周某的奶奶发现,段某当即用菜刀猛砍周某的奶奶十余刀,致其无法动弹,生命垂危,后抢救无效死亡。然后用尼龙绳将周某的双手反捆,用护腕堵住周的嘴,想强行将周某带到其家实施奸淫,由于周某反抗,段又用菜刀砍、割被害人的上身数刀,直到见周某没动静后才逃离现场。

13、侵财性、暴力性犯罪突出。抢劫、抢夺、盗窃侵犯财产的违法犯罪40人,占51%,排列首位。其次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强奸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30人,占38%,以此反映出青少年犯罪中侵财性和暴力性犯罪占很大的比例。

4、结伙作案明显。结伙作案35人,占45%;青少年作案的结伙性,应引起社会高度重视。如王某某14人盗抢团伙中,青少年占50%,一月内,结伙在县城及周边乡镇盗、抢作案40余起,涉案金额10余万元,严重危害社会。

三、原因

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社会问题,它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既有家庭方面的原因,也有学校、社会、地域特性等多个方面的原因。从调查资料分析,笔者认为主要是以下原因造成的。

1、自身原因。青少年处于身心发育阶段,心智尚不完全成熟。一是逆反心理强。抗拒社会道德和法律,往往与成人的要求、学校纪律对着干;二是盲目模仿心理强。模仿是自觉或不自觉的学习过程,暴力网络游戏、武侠小说、言情影视片都有可能成为青少年模仿的对象;三是报复心理强。利己心理作祟,这也是青少年犯罪中较常见的一种心态。尤其是独生子女占有欲十分强烈,如果不能得到满足,就会采用犯罪的手段来获得所需之物。四是讲“义气”,“为朋友赴汤蹈火,为哥们两肋插刀”的心态促使其做事不计后果。;五是缺乏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鉴别能力。理性认识薄弱,逞强好胜,偏激任性,加之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有的不学法,不懂法,在各种因素的“夹击”下,形成了错误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导致青少年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2、家庭因素。家庭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理所当然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起到耳濡目染的作用。在青少年违法犯罪中,有很大部分原因是父母外出打工或父母离异,因而缺乏关爱及家庭教育方法不当等因素,使正处于半幼稚、半成熟身心发育阶段的青少年缺乏应有的辨别是非能力,在心理、生理方面发育尚不成熟,社会经验少,缺乏对事物正确的判断能力和鉴别能力,尤其在心理和情绪上极不稳定,缺乏理智,容易感情用事。如以上例举的15岁少年段某杀人案,就是因为父母均到外省打工,缺乏关爱及家庭教

育方法不当引起的。另案中的杨某因修房打茅坑与爷爷发生争执,而产生用毒鼠强毒死爷爷的念头,便将一包毒鼠强倒在爷爷的白菜盆里,后误将放学回家的妹妹毒死。这反映出青少年认识问题片面,不健康的心理和不计后果的心态。

3、学校教育。有的学校一味追求排名数和升学率,忽视政治思想教育和道德教育,再加上学生法制观念淡薄和外界因素影响,也成为犯罪的主要原因。如:上面提及的在校生段某杀人动机,就是因为3调考试,从排名60名下降到120名,心里难过,认为喜欢优秀生周某更没希望,要“发泄一下”,欲强行将周某带到自己家发生两性关系,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4、社会影响。社会上不良风气和不良文化,特别是黄、赌、毒和暴力文化的影响,以及网吧、录像、歌舞厅、滑冰场等管理疏漏的公共场所,使辨别是非能力弱、抵抗力差的青少年深受其害,客观上助长了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和蔓延。有些青少年对银幕上、荧光屏中、新闻、画刊内的优秀人物及健康、使人上进的东西不学,反而对其糟粕毫无选择、不加思索地加以吸收,严重腐蚀了青少年的灵魂。为追求不劳而获,不惜出卖自己的灵魂,为捞取财物甘愿冒各种风险。如:在校学生16岁的周某、14岁的罗某、15岁的宋某,因迷恋网吧,没钱上网就寻找“刺激”,深夜在城区内采用暴力抢夺妇女的提包或挎包2次,而触犯刑律。可见不健康的娱乐文化对青少年的侵蚀有多深。

四、建议

1、社会、学校、家庭形成合力,强化管理,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对学校附近的游戏厅,录像室,网吧等不健康场所,要坚决关闭,其它青少年娱乐场所要从严管理,规范运作。家庭作为整个社会的细胞,对青少年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家长应当尽到做父母的责任,教育管理好自己的子女,从小培养子女自尊、自爱、自强、自卫的能力,使青少年能够掌握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方法和技能。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对青少年进行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这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基础。

2、重视对失足回归青少年的帮教和安置工作。对那些已经触犯刑法并受到处罚的青少年犯,应该在执行刑罚的同时注重教育感化和挽救,使他们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改过自新。从青少年犯罪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初犯和

偶犯较多,加之青少年本身的可塑性大,说明青少年罪犯具有很大的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可能。将一个犯罪人校正为一个守法的正常的社会人,需要公安、司法机关及基层组织、社区、学校从不同的角度伸出援助之手,提供应有的帮助,而不能互相推诿,敷衍了事。特别是要防止他们对社会、对自己失去信心,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10.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调查报告 篇十

近日,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打掉一个入室抢劫犯罪团伙,四名少年为了区区几十元,手持棍棒对一对以拾破烂为生的老年夫妇实施抢劫。当侦查人员抓获他们后,问他们抢钱为了做什么,他们的回答令人心寒和痛惜:上网。[文章-http:///找文章,到]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网络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交流、交际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网民的数量成几何级上升。而网络带给人们娱乐和方便的同时,同时也给社会带来负面的影响,杀人、抢劫、盗窃、强奸等暴力犯罪也跟网络有着撕扯不断的联系。网络犯罪和与网络有关的违法犯罪日益突出。笔者根据对郊区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摸底和统计,110名在押人员中青少年犯罪的有25名,占到20以上,这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以盗窃、抢劫为主。而且他们的犯罪原因往往是为了上网或是由于上网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

当前,网络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荒废学业、沉溺于网络世界,使青少年人格和世界观的发展得不到正常发展,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在押人员王某,15岁。父母是外地务工人员。为了生计,父母常常奔波在外。王某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学会上网,之后变沉迷在网络游戏中,往往通宵达旦,逃学旷课成了家常便饭,原本成绩不错的他对学习的兴趣彻底失去。父母给他的零用钱根本满足不了上网的需求,结果他把罪恶之手伸向了以检破烂为生的李某夫妇。张某,15岁,父母是农民,家境一般。上学时听到同学讲网络的事情后,起初觉得好奇,便偷偷去网吧上网。在同伴的指点下他接触了“非法信息”,新鲜、刺激使他欲罢不能,结果就在2月的一天里,他把同村的一个4岁的小女孩骗出实施了奸淫。

二是网吧成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集结地。去年郊区分局侦破的一个青少年犯罪团伙中,该团伙成员起初并不相识,他们在网吧上网时相互结识后,共同的嗜好使他们走在一起,从网络游戏到称兄道弟,进而结帮拜伙,走向犯罪的深渊,他们结伙实施抢劫、盗窃、敲诈勒索和伤害,手段残忍,令人发指。

三是利用网络控制青少年的身心,并引诱和利用这些无知青少年实施犯罪。去年该局侦破的一个重大持枪抢劫犯罪团伙中,该团伙头目利用农村青少年的无知,引诱手下团伙成员上网,使其沉迷网络游戏其中而不能自拔,而这些团伙成员迷恋了网络游戏之后,对社会和人生失去了正确的认识和追求,对其团伙头目言听计从,在其团伙头目的组织、策划下,先后实施了持枪入室抢劫、杀人、敲诈勒索犯罪案件10余起。

网络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产物。任何一种文明的产生、发展都有其进步和积极的一面,同时在使用、利用网络资源为社会发展和进步的过程中,必然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和措施来避免和消除其消极负面影响。这需要社会、学校和家庭等多方面协调一直,共同抵御来自网络的侵蚀。每个社会单元在孩子们走向犯罪时,都应当检讨自己在孩子成长过程中是否有失职之处,而不是一味把责任和过错全部推向社会、政府、学校和他人。需要与社会、政府和学校共同做好管理、引导和教育,防患于未然,为孩子的成长撑起一片没有污染的天空。

11.违法占地调查报告 篇十一

2008-12-22 10:53

随着党的惠民政策不断落实,农村道路建设“村村通”工程的实施,农村道路条件逐渐改善,农民逐渐过上了幸福的日子。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农村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越来越多,究其原因近年来,一方面农民富裕起来后,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了,要求改善居住条件,需要新建房屋;另一方面由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不顺,农民违法建房几乎无人管理,致使农民建房无序现象十分严重,每个乡镇每个村几乎都有农民擅自在自己承包地建房的违法现象发生。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逐渐沿路占用耕地建起了新房,老村庄形成了“空心村”,土地利用率极低,造成了大量土地闲置。老的村庄没有得到复垦,新的占地违法事实形成,且占用的又是基本农田,造成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纠纷信访案件不断上升。很多问题引起的土地矛盾纠纷在农村时有发生,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给和谐社会带来了多种不和谐的因素。当前,农村违法占地建房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借新农村建设之名违法占地。

新农村建设应当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逐步推进。是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集中居住、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拆旧建新、整理旧村空闲地的前提下逐步实施。一些干部和群众在新农村建设上认识不足。另外有些乡村干部法制观念淡簿和部分群众曲解党和政府一系列惠民政策,认为分给自己的承包地可以任意使用,一些村民擅自将自己的承包的土地改变用途,进行非农建设。简单认为新农村建设就是“建新房”,可以随意占地,不顾当地的整体发展水平、不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不进行合法规划,盲目占用耕地,随心所欲搞形象工程,造成新一轮的大量违法占地。

二、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滞后。

目前正在实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始编于1997年,批准实施于1999年,远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更是乡镇、城建、国土多头管理,致使实际形成有人管理、无人牵头的现象。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也与农民当前的经济承受能力、思想观念多种因素形成一定差距。例如按目前新农村规划实施要求,几个自然村要合并成一个中心村,农户建房规划新址就与原承包田地产生了一定的距离,给原承包户农田的耕种管理和使用带来诸多不便;再者,张姓小庄不愿进李姓大庄,造成很多农民宁愿在自己可耕地上建房,也不愿在中心村规划新址选址建房。农村道路的修建给群众生活带来了方便,沿路、沿线交通的便利,少部分农民于是就在自己所承包的耕地上建起了房子,拉上了院子。更有甚者占用耕地做起了生意,造起了厂房。严重侵占了集体利益,改变了土地使用用途,占用了基本农田,引起大部分群众的不满和抵制。

三、国土资源管理体制不顺,执法监察难以实施。

由于前几年乡镇机构改革,原隶属县局管理的土地所下放到乡镇管理,成立“土地村镇建管所”,人员减少到三人,但却肩负着国土、建委、环保三家管理职责。乡镇党委、政府还要抽调土地管理人员从事乡镇一些中心工作,诸如包村包点,抽调其它工作等,他们根本无暇顾及本职工作,致使这些年农村违法占地建房失控。即使土地管理人员发现违法占地建房户土地管理人员想管,但毕竟人少势单,只能口头通知停工。土地管理人员一走开,违法占地建房又开始了,这种违法占地游击战农村十分多见。今天看见违法用地及时制止并发出停建通知书,要求恢复原状后,几天后土地管理人员再次来看,房子已经建好,甚至人都搬进去了,造成土地违法占地建房事实形成,土地管理人员再进行处理就很难下手。

四、法律和政策上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但对如何制止,法律没有规定强制措施,没有赋予土地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措施。国土资源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虽然规定可以查封施工设备,但在实际工作中作用不大,土地管理人员你前脚走,违法占用土地、违法占地建房他后脚又进行。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农民违法建房的处罚只有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貌。面对众多的违法建房户,即使都进行了依法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也是很难执行到位,只能无助地看着耕地一点点地被乱占滥用。法律对有些方面虽有禁止条款,却没有责任条款。如基本农田保护“五个不准 ”

1、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

2、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耕件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

3、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

4、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5、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但违反规定的应追究什么责任,法律没有规定。有些地方政府为了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进行扶持资金等。一些单位和个人就打着新农村建设的幌子钻政策的空子,进行违法用地,甚至进行房地产开发,形成新一轮的违法占地不断发生。

五、建房审批手续形同虚设

农民建房的正常审批程序,由农民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村组召开村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由行政村签署意见送到乡镇国土所,乡镇国土所现场勘察后符合建房条件的再由乡镇政府审查后送到县国土局审核,县国土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从建房用地申请到审批,需要很长时间。由于条件严,程序繁,时间长,审批难,致使一些农民不愿按照要求办事。尽管目前对农民建房不准乱收费,实行零收费的政策,但建房不报批现象屡见不鲜,违法建房多有发生。按省政府政策规定,每办理一宗农民建房只收5元钱工本费,这些钱只够从省里购买土地证的钱。而实际上从审批到发证乡镇国土所工作人员至少要跑两趟,涉及建房用地审批还要上报审批,这样算下来,平均成本价要在几十元到上百元不等。而这部分办理手续补贴,乡镇政府没有,土地所更没有。对于土地所来说与其农民找到办理审批手续,不如不办,办一份贴一份,办得越多贴得越多。造成这些年来,农民违法建房只要没有人举报、没有人上访,就没有人过问的不正常现象。

面对日益增多的土地纠纷案件和农村违法占地建房不断发生,造成土地违法案件增多的现象。如何及时解决土地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引导群众健康有序的进行新农村建设,坚守保护耕地的红线,遏制违法用地,是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人员面临的实际问题。我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走节约、集约,合理利用土地的路子,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积极探索土地管理的新方法、新路子。

一、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力度,完善各项保护制度。

建立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做到帐、表、卡、簿、册、田块完全一致。树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加强对保护碑、牌的管理,对界桩、保护牌损毁的及时恢复。层层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把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签到农户手中,让农户感到自己也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和责任。强化基本农田保护的检查和执法监察措施,重点检查基本农田是否被乱占滥用,各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是否建立并落实等。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土地执法监察的威慑作用,运用法律赋予的执法手段,及时查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占用土地、非法买卖土地的违法占用土地案件。

二、合理布局,科学规划新农村建设。

因地制宜,结合当地农民的风俗人情、传统文化、风俗习惯,按照“撤并小型村、拆迁空心村、缩减自然村、建设中心村”的方针对新农村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做到建设新农村,消灭“空心村”,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新农村规划必须结合旧村治理,通过对“空心村”的复垦整理,不断增加耕地数量。同时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我们要抓住本轮规划修编契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要有专人负责,精心规划、合理布局新农村建设,进一步细化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容,对每一个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用地(包括旧村整理、新增建设用地)进行合理划定。前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暴露出问题,要抓住机遇在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予以修编,并做好前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修编要符合当地农民意愿,要符合当地农民的风俗人情、传统文化、风俗习惯,要结合建设新农村实施。做到因地制宜,不能一刀切。根据农民财力量力而行,房屋模式要实用美观,个性鲜明。不要贪大求洋,不切实际。新农村建设规划的实现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应采取逐步实施的政策。

三、加大宣传力度,建立违法用地的问责制。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深入农村广泛进行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的实施给农民、集体、国家带来的好处和实惠。让农民了解规划的实施对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农村基础设施的共享性、改变农村陈旧、落后的面貌具有的重大意义,使新村建设规划深入人心。另外,要大力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农民法制观念,预防和遏制违章建房的现象。简化建房审批手续,严格建房审批条件,适当调整农民建房收费或者政府予以补贴。提高建房审批流程的工作效率和透明度,在建房审批过程中要严格建房审批条件,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拆旧建新制度,把好审批关。另外,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出专款,对农民建房用地审批予以补贴,提高乡镇审查农民建设用地的工作积极性。制定农村宅基地超标有偿使用政策。制止农民违法建房不仅要用法律手段,还要用经济手段。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对一户多宅和超标准建房的纳入有偿使用。超占的少,收费标准低,超占的多,收费标准高。超占的越多,交的钱越多。超标准建房占用费主要用于旧村改造、土地复垦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建立违法用地的问责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共同制止违法占用行为。加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系统内的依法用地意识,强化内部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完善土地的动态巡查制度。发现违法用土地情况要及时报告、及时缺止,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加大打击力度,多部门联动配合国土资源执法。

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是全社会的事情打击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占用土地、非法买卖土地的违法占用土地案件的行动,更需要多部门联动,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发挥作用,建立统一思想的执法机制,共同打击土地犯罪行为。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保护耕地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乡镇作为最基层的一级政府更有直接保护耕地、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职责。县政府要把这一责任落实现乡镇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中去加以管理,要像计划生育一样,抓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要实行耕地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离任审计基本农田保护制。要求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进一步完善和推进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耕地目标保护责任、考核责任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分级负责,抓好落实。加大国土监察巡查执法力度,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保护碑设立制度》。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的建设,建立县、乡、村三级监察网络,配齐村级土地协管人员,形成一支强大的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制度,做到执法巡查制度化、经常化,把土地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阶段,最大程度减少农民损失。对于以谋利为目的的违法占地、违法交易集体土地、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占用土地、非法买卖土地的违法案件,给予重力打击,使其钱空房无,未获利先破产,打击一个,震慑一方。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配合,严格执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特别要严格执行现行《刑法》有关土地犯罪的条款,“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都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信息来源:安徽省利辛县国土资源局

作者: 戴献忠

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违法占地建房专项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对我区范围内(东港街道办事处范围除外)农村违法占地建房专项整治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处理意见:

一、处理原则

(一)衢江区分区规划范围(8.89平方公里)内的违法占地建房,一律予以拆除;

(二)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一律予以拆除;

(三)违法占用耕地,一户多宅,又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原则上予以拆除;

(四)占用农用地的从严,其他土地的从宽;建住宅的从严,生产性用房的从宽;住宅面积超限额的从严,未超限额的从宽;规划区内的从严,规划区外的从宽;发生在1999年1月1日以后的从严,以前的从宽;整治期间主动接受处理的从宽,反之从严。

二、实施办法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占地建房行为,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1、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

2、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

3、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但经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和区国土、规划等部门审核确认,在近两年内通过修编调整后,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

4、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违反村镇规划,一年内无实施规划建设计划的;

5、不符合上述情形,但违法占地建房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以前的。

上述没收的建筑物按照作价标准作价给建房的村民,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和登记等手续。

除上述情形之外的,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房,未经乡镇、村认可的;或者城镇居民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房,未经区、乡镇、村认可的,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农村村民因遭受灾害原因,虽未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建房的,可由建房户提出申请,经村、乡镇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受灾时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四)农村村民一户建有多处住房,现有违法建房按本意见可不作拆除处理,且原住房确实难以拆除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经乡镇、村审核确认两年内不影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如果没有编制村庄、集镇规划的,由乡镇、村出具书面意见),又与主屋邻近的,允许其保留。但要注销原土地登记并按非法占地处理,在30平方米范围内或单间50平方米以下的,没收原住房,按同类地区、地类作价标准的150%作价处理,不另行发证,直接在主屋土地使用权证备注栏上注明,加盖国土部门印章。

2、超过以上规定面积或者虽不超过以上规定面积但不同意没收作价处理的,则没收原住房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注销原土地登记,责令违建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补办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五)面积计算:

1、占地面积计算。一律按照建(构)筑物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2、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高度在1.7米以下的,按30%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高度在1.7米以上2.2米以下的,按50%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高度在2.2米以上的,按100%计算建筑面积。

(六)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按地区分布划分为三类:

一类地区包括衢州市城市规划控制区(140平方公里)衢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行政村(樟潭镇沈家村、茶园村、上埠头村、中埠头村、下埠头村、卢家村等6个行政村除外),具体见附件1。

二类地区包括大洲镇(不含石屏片)、杜泽镇、安仁镇、高家镇、廿里镇、后溪镇、峡川镇(不含李泽片)、上方镇(集镇所在地)、莲花镇、全旺镇、周家乡、云溪乡(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外)、横路乡、浮石乡(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外)、樟潭镇(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外)、下张街道办事处(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外)的行政村。

三类地区包括湖南镇、长柱乡、坑口乡、举村乡、洋口乡、岭头乡、太真乡、灰坪乡、双桥乡、庙前乡、大洲镇石屏片、峡川镇李泽片、上方镇(集镇范围外)的行政村。

(七)对于以上第(一)、(四)条的罚款,根据占用土地类别不同,分别处以未利用地3元/m2、山坡地5元/m2、园地10元/m2、耕地15元/m2的罚款。

(八)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按以下办法处理:

1、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占用农用地的处5元/m2的罚款;占用其他土地的处2元/m2的罚款,同时责令违建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补办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2、严重影响交通、环境、水利等公共利益的,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九)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20天内接受处理的,罚款和没收作价按标准的50%收取;自第21天起,5天内接受处理的按60%收取;自第26天起,5天内接受处理的按70%收取。超过上述期限的按标准全额收取。

(十)在合法建筑上加高加层,不影响房屋安全性能的,予以没收作价;影响房屋安全性能的,予以拆除。

(十一)对各级党员、干部等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在自查自纠期限内不主动接受处理的,要从严处理。

(十二)对不服从处理、聚众闹事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作价标准

(一)1999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占地建房,第一层建(构)筑物按照占地类别的不同,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作价:

1、耕地50-80元;

2、山坡地30-50元;

3、未利用地10-30元;

4、拆建10元。

第二层及以上的建筑物,按建筑面积10元 /m2作价处理。

(二)199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占地建房,第一层建(构)筑物按照占地类别不同,以占地面积进行作价处理,第二层及以上的建筑物按建筑面积作价处理。

1、一类地区的,每平方米作价:

(1)耕地220-250元;

(2)园地180-220元;

(3)山坡地130-150元;

(4)未利用地70-100元;

(5)拆建20-30元。

第二层及以上的建筑物,按建筑造价(见附件2,下同)的30%处理。

2、二类地区集镇(城镇)所在地范围、县级以上公路两侧的每平方米作价:

(1)耕地220-250元;

(2)园地180-220元;

(3)山坡地130-150元;

(4)未利用地70-100元;

(5)拆建20-30元。

第二层及以上的建筑物,按建筑造价的20%作价处理。

除上述以外的二类地区,每平方米作价:

(1)耕地150-180元;

(2)园地130-150元;

(3)山坡地100-130元;

(4)未利用地40-70元;

(5)拆建5-20元。

第二层及以上的建筑物,按建筑面积35元/m2作价处理。

3、三类地区的,每平方米作价:

(1)耕地120-150元;

(2)园地90-120元;

(3)山坡地60-90元;

(4)未利用地30-60元;

(5)拆建5-10元。

第二层及以上的建筑物,按建筑面积20元/m2作价处理。

四、处理程序

1、由土地使用者如实申报,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审查表,经村组织盖章确认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无异议,报区有关部门审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区国土局、综合执法局共同出具告知书。

3、罚没票据由区国土局统一向区财政局申领并专门负责管理,回执由区国土局指定专人登记保管。

4、区国土局、建设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级组织凭当事人罚没正式票据及相关材料为其办理用地、登记和房产登记业务。对符合一户一宅,占地面积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予以确权;对不符合一户一宅或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范围、违法加高加层的,不予确权,不作为以后国家建设需要拆迁和安置的依据,并在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备注栏中注明,加盖印章。

5、乡镇人民政府将所有罚没收入复核后,全额汇到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五、在专项整治期间自查自纠的,按本处理意见处理。对不主动接受处理的,由区国土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从重处罚;对专项整治结束后出现的违法占地建房行为,由有关执法机关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查处,并追究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处理意见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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