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2024-10-08

辐射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共8篇)

1.辐射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篇一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为使我院在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能迅速采取必要合有效的应急响应措施,保障工作人员及公众的生命健康,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辐射事件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一)本单位成立辐射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织、开展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理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

1、定期组织对本单位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辐射防护情况的自查和监

测,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上报至院办并落实整改措施;

2、发生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时,应启动本预案;

3、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一般性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4、负责向本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即使汇报事故情况;

5、负责一般性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具体方案的研究确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6、辐射事故中人员受照射时,要通过个人剂量计或其它工具、方法,迅速估计受照人

员的受照剂量;

7、负责信宿安置受照人员就医,组织控制区内人员的撤离工作,并及时控制事故影响,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

二、一般性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通知同工作场所的人员离开,并及时上报辐射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

(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立即召集专业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迅速指定事故处理方案,即使采取措施进行应急处理,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并在一小时内上报本区环保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内容包括:突发辐射事件的类型,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大小、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的初步情况。

(三)事故处理必须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和卫生防护人员的参与下进行,未取得防护检测人员的允许不得进入事故区。

(四)各种事故处理以后,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事故发生原因,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并将最终总结报告上报本区环保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附:应急联系方式

院办公室:83876520 放 射 科:83881513 区环保局:6381 3631、32、33转666 6381 5165

区卫生局值班室:63811955 区卫生监督所值班室:63858419

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医院

2007年9月10日

人员培训计划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我院对放射工作人员制

定以下培训计划:

一、定期参加市、区疾控中心举办防护培训,考核合格上岗。

二、定期参加市、区环保局举办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考核合格上岗。

三、每季度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院内的安全和反户知识教育培训,主要内容为学习

使用射线装置的相应法律法规。

四、定期安排放射科工作人员参加放射诊疗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诊疗水平。

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1、定期对X线机的使用场所进行放射防护剂量监测几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经常保持机房内卫生,使机器处于清洁、良好状态,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与湿度。

3、应经常注意管球的温度不可过高,摄片条件不得超过机器的规定容量,工作完毕后及时切断电源。

4、机器出故障时,及时请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检修。

5、给每台机器建立档案,包括使用、维修手册,技术参数,保养检修记录等。

6、每年由区疾控中心对X线机进行状态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检修。

长辛店医院辐射和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

1、由专业放射影像医师从事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

3、为避免公众受到误照射,机房门外安装工作指示灯、具有警示语言的标牌及门-灯-机置;并由〈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小组〉定期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即使检修,以保障正常使用。

4、放射科应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受检者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5、放射工作人员按规定佩带个人剂量检测计,并定期检测;定期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

6、放射工作人员得受检者进行照射时,应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华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

则,明确诊疗目的,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7、对受检者的检查资料严格进行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照 射。

8、进行X射线照射时,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特殊情况应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9、对育龄妇女进行X线检查前,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

龄妇女,不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10、定期对工作场所的射线装置进行状态检测(每年一次)。

放射科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放射科的X线诊断、投照工作。

2、掌握X线机的一般原理、性能、使用及投照技术。

3、遵守操作规程,做好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4、按时完成诊断报告,遇到疑难问题即使请示上级医师。

5、定期参加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规的培训,考核合格上岗。

6、加强专业诊疗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诊断符合率。

7、负责对X线机的一般保养,发现问题做到及时汇报、及时检修。

放射科使用III类射线装置操作规程

1、接单后登记、核对病人基本情况,引导病人到相应机房。

2、接通电源,开机调试机器电源电压。

3、根据病人照射部位及肢体厚度选定机器的kV、mA、时间等投照条件。

4、给病人佩带相应防护用品,做好照射野外的辐射防护。

5、其他陪同人员在放射科门外等候,如病人特殊情况需要陪同时,影给陪同人员佩

带相应的防护用品。

6、将病人摆好相应体位,嘱病人保持肢体不动,胸部摄影时让病人练习吸气、憋气

动作。

7、准备就绪后关好机房门,工作人员在机房外通过观察窗观察病人体位正确后方可

进行暴光,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8、暴光完毕后关机,嘱病人在放射科候诊区内等候。

射线安装使用场所的安全措施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为了防止误操作、防止

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我院在射线装置使用场所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1、放射科大门及各机房门均贴有“当心电离辐射”的标牌。

2、机房门上安装有工作指示灯,灯上为警示语“射线有害,灯亮勿入”。

3、机房设有门-灯-机连锁装置。

4、放射科配有贰套受检者防护用品,每套包括铅围裙,铅帽,铅

围脖,为一机一

套工作人员防护用品为铅衣共两件。

5、按市疾控中心的要求正确佩带个人剂量监测笔,并定期检测。

长辛店医院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小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护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

条例》,为了做好我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工作,防止放射性污染源,保护环境,确保

辐射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我院经院务会决定成立丰台区卢沟桥医院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

管理小组:

组长: 何雪松 性别:男 院内职务:院长 所在部门:院长办公室

职责:

1、监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发现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2、对本单位发生的辐射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副组长:胡 玉 性别:男 院内职务:业务院长 所在部门:院长办公室

副组长:麻永怀 性别:男 院内职务:医务科主任 所在部门:医务科

职责:

1、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据辐射防护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防护管理制度。

2、组织监督放射科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辐射防护知识培训并组织考核。

3、定期检查本单位辅导和安全和防护各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提出核查整改意见。

组员:姜树华 性别:男 院内职务:放射科主任 所在部门:放射科

张俊清 性别:女 院内职务:主治医师 所在部门:放射科

职责:

1、认真执行辐射防护的各项制度;

2、落实各项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

医院

2007年9月

长辛店

2.辐射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篇二

1 核与辐射事故的分类及特点

核辐射事故包括核反应堆事故、辐射装置事故、核材料临界事故、核武器事故、放射性废物储存事故、放射源丢失事故以及医疗照射事故等。核与辐射事故具有以下特点: (1) 突发性。核辐射事故与其他灾害事故一样, 具有突发性的特点, 是事先无法预知的, 这是一切事故的共同特点。一旦核事故发生, 其发展是迅速的。 (2) 多途径。核辐射事故可污染土壤、水源、大气、植物和食品等。环境中的核素可以直接照射人体, 也可以通过被核素污染的水、食物进入体内, 对人体组织和器官造成损害。早期的危害主要来源于放射性核素的吸入及放射性烟羽的外照射。中期和后期的危害主要来源于辐射性物质地面沉积的外照射及摄入污染的食物和水。 (3) 危害大。核事故不仅可以造成人员的近期损伤, 而且可以造成后代畸形。照射可以分为内照射和外照射。外照射事故是指人体外部的放射源对人体组织器官造成危害的事故, 主要是γ射线对组织器官的照射;内照射事故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吸入或食入放射性核素对甲状腺、肺或其他组织器官的内照射, 以及沉积于体表、衣服上的放射性核素对皮肤的照射。照射所致的损伤程度取决于受照方式、核素的种类及相对量。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三哩岛核事故等证明, 核事故可以造成广泛的社会心理影响, 严重影响人们的身心健康, 干扰、破坏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这种不良的社会心理效应, 其危害可能比辐射本身造成的后果更加严重[1]。 (4) 影响范围广。发生核反应堆事故, 尤其是在释放大量放射性物质时, 放射性烟羽随大气漂移, 放射性的污水随海水播散, 辐射影响的范围往往较为广泛, 受照的人群较多, 不仅核设施周围的居民受到照射的影响, 甚至更远距离的公众及世界上某些地区的人员均有可能受到电离辐射的异常照射。由于核素的半衰期较长, 所以放射性物质的作用时间较长, 可以持续几十年。

2 建设必要性及意义

2.1 建设区域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医学中心是应对事故风险, 保障人民健康的有力支撑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具有突然性、难预测、低概率性的特点, 一旦发生所造成的危害巨大。核与辐射应急医学救援又不同于一般的灾害救援, 有些药品和设备需要专门储备, 不能同时对每个医院投入, 必须指定某一医院作为应急医学中心, 对其进行专项拨款, 使其成为救援的骨干力量, 拥有完备总体预案、完善的信息平台、充足的应急资源、先进的救援技术。应急预案明确医院在核与辐射事故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各环节的任务, 具体什么时间做, 谁做, 用什么做, 怎么做, 为应急救援提供了行动指南[2]。信息在应急救援中的起着关键作用, 直接影响决策指挥、资源调度、多部门合作等环节。构建含应急医学数据库、应急指挥系统、数据交换-共享系统的省级应急平台可以整合各部门应急资源能, 利用GPS或其他卫星定位技术, 为应急救援提供了决策工具[3,4]。科学的管理、充足的物资为应急救援提供有力后勤保障, 保证在最短时间内能快速作出响应, 人员、物资快速集结, 提供种类齐全和数量充足的仪器、检测与治疗设备、后送工具、药品和器械。救援技术是救援成功的有效保障。面对复杂危险的救援现场, 救援人员必须全面掌握预防、侦查、检测、洗消、治疗、后送等知识和技术应对事故风险。

2.2 建设区域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医学中心维护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 完善核与辐射应急医学救援体系的必要手段

核与辐射事故具有突发性和危险性, 如何防范核与辐射事故, 保证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保障公众的健康, 已成为各国政府和公众关注的焦点。核与辐射事件对公众的社会心理影响很大, 可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造成较严重的干扰、破坏。国外发生的几次重大辐射事故的经验证明, 由它引起的公众社会心理影响所造成的健康危害和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损失, 远比辐射所致的危害和损失要大。例如:1979年美国三哩岛核事故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较轻, 但由此产生的心理应激又导致了公众恐核的心理, 爆发了大规模的反核示威和骚乱, 许多工作处于停顿状态。应急医学中心是医学救援体系的关键环节, 是核与辐射事故救援的指挥者和主要参与者。通过应急医学中心, 使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医疗机构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合作—协同和资源整合, 各部门的知识互惠分享, 资源优化配置, 行动最优同步[5]。

3 对构建区域性核与辐射应急医学中心的思考

3.1 构建核与辐射应急医学中心的原则

根据中值模型选址理论与协同创新理论,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医学中心既需要保证其与各核设施的距离最短, 运输时间最短, 救援成本最低, 又要汇聚最好的医学救援人员、科研人员和应急资源[6]。因此, 核与辐射应急医学中心的选取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3.1.1 救援半径最短

应急医学中心选址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救援的效率、运输时间和救援成本。为了保证救援的及时、高效, 降低运输时间和费用, 应急医学中心的救援半径应该最短。根据应急选址理论点覆盖的中值模型, 应急中心到救援地点的平均权重距离应最短, 即救援地点和应急中心之间的距离与需求量的乘积之和最小。除此之外, 应急中心应尽可能设置在交通便利处、铁路网和公路网交汇点, 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能够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流程。

3.1.2 科研能力最强

核与辐射事故的医学救援是一个综合过程, 涉及核技术、医学、管理学、心理学等多个学科, 需要各类救援人员积极参与, 密切配合。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经常参加与核有关的研究, 在处置事故方面有较强的救援技术。选取拥有较强科研能力的教学或科研单位作为应急医学中心, 或与这些单位进行合作, 这样可以明显缩短资源整合与能力形成时间。

3.1.3 救援经验丰富

核与辐射应急医学救援是一个特殊复杂的医学救援过程, 处置放射性物质对机体的照射损伤。救援人员不仅要对受照射的人群进行处置, 还要保护自身的安全。这对医学救援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要求较高。区域性应急中心拥有最高救援水平的人员, 熟练掌握了防护、侦查、洗消、检测、治疗等专业知识, 参与了现核与辐射事故场救援、演习及培训, 具备丰富的实战救援经验。如果现有核单位医院或有救援经验的医院符合此条件, 可以直接考虑将其作为应急中心, 以缩短对救援人员的培训时间, 减少救援经费投入, 提高救援效率和救治成功率[7]。

3.1.4 应急资源充足

充足的物资是应急医学救援成功的物质保障。应急医学中心作为救援能力最强的医疗机构, 医疗资源应当非常充足, 储备大量应急药品、先进仪器设备。为了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 可以把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作为应急中心。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的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高, 仪器、设备、药品等资源丰富。应急中心配备信息人员、应急管理人员、医护人员、核医学人员、核技术人员、心理咨询师等, 就能在事故发生的前、中、后分别承担相应的任务。人员完备、资源充足可以避免人员临时抽调重组, 节省了培训的时间和费用, 真正使中心的救援人员成为核应急医学救援的中坚力量。

3.2 构建核与辐射应急医学中心的措施

3.2.1 加大对应急医学中心的投入, 保证经费和物资供应

应急医学中心为区域安全与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现阶段国家和各省对核应急救援都不够重视, 应急经费几乎为零。应急医学中心的建设需要政府的高度重视, 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应设立经常性项目的工作经费和非经常性项目下的应急装备专项经费, 健全卫生机构核应急工作经费财政补偿制度。应急中心加强经费管理, 及时购买新的应急药品, 包括外照射急性损伤防治药物、阻止吸收核素药物、核素促排药物, 特别是储备不常见的外照射急性损伤防治药物;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测, 掌握其使用情况, 对停止工作的仪器进行维修, 不能维修的仪器要报废, 及时购买新的仪器设备, 保障仪器设备有效使用。

3.2.2 加强应急医学救援人员的培训, 定期开展演练与急救知识宣教

应急医学中心要提升应急救援人员的能力, 必须加强对应急人员的培训和模拟演练。围绕核应急医学救援的“侦”“检”“消”“防”“治”和“送”6个过程, 以伤病员为中心, 采取专家指导、模块组训、分项演练等方式, 就现场处置、个体防护、伤员急救、沾染洗消等科目进行了综合演练[8]。公众对核应急的认知水平高不仅能促进我国核电产业的发展, 也可以消除核恐惧心理, 保障事故后救援有效开展和社会稳定。中心应该每年定期开展普及核与辐射事故的救援的知识宣教, 通过网络、报刊、电视、广播、展板等多种形式, 提高公众的认知水平[9]。

3.2.3 创新物资管理, 提升物资使用率

物品管理采用定期检查、定人管理、定点放置、仪器固定的方法。定期检查是指每3个月对应急医疗物资进行例行检查, 确保仪器性能完好, 药品无过期。定人管理是指所有的物资由1人专门负责, 定期抽查并记录, 及时增补。定点放置是指应急物资集中固定放置在一个地方, 分区、分类、分层放置, 标识明确, 存取方便;使物有其位, 物在其位。仪器固定是指仪器由某科室管理使用, 每天请专人清点和维护仪器, 及时保养维修。完善和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常态化开展应急医疗物资使用的培训, 定期检查, 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确保紧急应对能力和医疗保障能力[10]。

3.2.4 加快信息平台建设, 提升决策指挥效率

信息在核与辐射事故中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 及时的信息传递能极大地提高救援效果。省应急中心应当建立一个总的信息平台, 涵盖应急资源数据库、应急响应系统、决策指挥系统等, 实现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协作。如:将地理信息系统 (GIS) 用于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中, 建立网络数据资料库系统, 综合分析处理核设施、射线装置、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力量、资源等地理信息, 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快速响应及应急资源合理分布、调用[11];利用核事故评价系统快速评估事故并给出应急方案和决策[12];利用“实时在线决策支持系统” (RODOS) , 为核事故应急医学救援的处理、知识与经验获取及决策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13]。

3.2.5 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网络化的医院救援体系

高效的救援体系必定以应急中心为主, 建立覆盖全省的省、市、区分级医学救援网络和分级救援的运行机制, 涵盖国家和省区应急救援人员、市应急医学救援人员、市区应急医学救援人员、非专业人员 (医药卫生人员) 、志愿者、社会公众, 形成覆盖全省的区域性应急医学救援体系, 构建一个健全的救援服务框架[14]。多层次、立体化、网络化的救援体系是指组织体系由省、市、区县三级、二级和一级医院、专科医院组成, 将现有医疗资源整合到应急救援中去, 实现优化配置。

3.2.6 完善组织制度, 再造救援程序

应急中心应建立系统、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 完善“一案三制”, 即应急医学救援预案、应急医学体制、应急医疗机制、应急医疗法制。应急医学救援预案要明确医院在核与辐射事故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各环节的任务, 通过实践不断检验和更新预案[2]。应急医学体制和应急医疗机制明确应急中心应组建一支按任务模块分工的应急医疗小分队, 各模块成员平时开展理论学习, 进行分组与合组训练, 提高救援人员的反应速度, 应对任务的多样化, 提升保障能力。应急医疗法制明确政府必须制定并完善湖南省核与辐射事故救援法律法规体系, 明确事故前、中、后各方的责任, 规范救援行为。核与辐射事故的救援流程应当是由下而上, 事发地所在的应急分中心在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救援流程, 在省应急中心的救援小分队到达前开展救援, 实现救援流程的无缝对接。针对救援过程中的组织运行不畅、效率低下、成本高等现实问题, 对救援流程进行分类, 筛选核心流程, 明确职责, 找出缺陷, 确立优化和重组方案, 经过实证检验, 再造救援流程, 提高救援效率和救治成功率[15]。

摘要:探讨区域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医学中心的选取方法,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特点以及建设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医学中心的必要性, 将中值模型选址理论和协同创新理论用于核与辐射应急医学中心的选址与建设, 提出构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医学中心的的原则和措施, 缩短救援半径和救援时间, 降低救援费用, 提高救援效率。

3.咽喉交通事故的应急预案 篇三

易引起窒息的食物

果冻

我国从2006年5月1日起在生产领域开始实施规定杯形凝胶果冻直径不得小于3.5厘米。但生活中不是只有直径3.5厘米以下的小果冻可能导致宝宝窒息,其实对于5岁以下的宝宝来说,直径在3.5厘米以上的果冻同样很危险。宝宝把果冻咬碎以后,碎果冻分散到支气管口的话,就非常危险。因此,不要给5岁以下的宝宝买果冻当零食。

珍珠奶茶

珍珠奶茶对3岁以下的宝宝来讲,的确存在危险。由于要吸上“珍珠”,所以喝珍珠奶茶用的吸管很粗。但很多“珍珠”的大小和吸管并不完全匹配,饮用时要用很大力量才能将“珍珠”吸进嘴里。这种状况对成人来说问题不大,但对发育成长尚未完全的宝宝来说则相当危险。因为宝宝牙齿还没长齐,喉管和气管较细,喉部反射本领也差,当吸入“珍珠”时,很容易因用力过大而被噎住,形成呼吸道异物。

葡萄

葡萄的颗粒正适合宝宝一口吞下,如果家长给剥过皮后,让宝宝吸进嘴里,葡萄柔软而光滑,很可能会因用力过大堵住气管。如果在吃东西时跑跑跳跳,更容易出危险。因此宝宝在吃葡萄、李子、樱桃等食物时,要坐在一处,安静地吃,并提醒宝宝慢慢吃。

QQ糖

QQ糖个体较小、口味甜,且有弹性,在外包装上一般也没有安全提示,如果边吃糖边说话,很可能不巧就卡在气管中,容易引起窒息。如果宝宝未满2岁吃QQ糖的危险较大,最好不要给宝宝吃。

果仁

花生仁、瓜籽仁、杏仁等颗粒小,宝宝牙齿未长全,不能将它们充分嚼碎,如果吃时不小心,很可能吸入气管。因此2岁以下宝宝不要喂吃整粒的果仁食物,可把果仁碾碎放在粥里。异物窒息急救法

一旦出现异物窒息,由于脑部缺氧超过四至六分钟就会造成永久损伤,因此,异物吸入导致窒息的处置,应着重于急救黄金时间。

一般来说,婴幼儿被异物塞住呼吸道的紧急处理方式,依1岁以下和1岁以上有不同的急救方法,父母一定要学会,最好经常拿个布娃娃进行模拟演练。

1岁以下宝宝急救法

妈妈坐在椅子上,将左前臂架在大腿上,然后让宝宝头冲下趴在妈妈的前臂上,并使宝宝的头低于身体(左手要固定宝宝头部和颈部)。

用右手掌根平稳地敲击宝宝的后背中部,5次即可。在重力和冲击力的共同作用下,异物可被排出。

若呼吸仍未恢复,重复上述步骤。必要时送医院急救。

避免宝宝窒息照顾法

生活中细心照看宝宝,才是避免危险发生的上上策,哪些方面妈妈要注意呢?

1. 宝宝衣服的装饰物,比如小扣子,小花等要结实牢固,否则宝宝会不自觉的把它们从衣服上拽下来,放到嘴里吃。或者在清洗衣服后要检查宝宝衣服上的小配件是否牢固,以防它在你不知道的时候掉到宝宝旁边。

2.如果宝宝正在长牙,最好的磨牙食物是婴儿专用的磨牙棒。不要给他一些胡萝卜条、瓜条之类的自制磨牙食物。虽然这些东西可以缓解长牙给宝宝带来的酸痛,一旦宝宝把这些东西咬掉又不会咀嚼,那么就可能出现噎着、窒息的危险。

3.小宝宝很喜欢从别人的碗里抓东西吃,所以最好给宝宝安置专门的餐椅,防止他抓到一些不能给他吃的食

1岁以上宝宝急救法

让宝宝平躺在硬床上,妈妈站在宝宝足侧。

妈妈两手重叠放在一起,十指互扣并翘起,手掌置于宝宝的肚脐处,快速向下并往前推压5下,直至异物排出。

如未排出,施行人工呼吸,并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急救。物。如果有大孩子到你家做客,最好不让宝宝和他一起吃饭,两个不能照顾自己的小家伙,会让事情变得更糟糕。

4.定时更换宝宝的安抚奶嘴。尤其是看到安抚奶嘴上有裂纹时,一定要马上给宝宝换一个新的,以免宝宝吸入安抚奶嘴上破损的地方。另外,安抚奶嘴上的防护罩一定要比宝宝的嘴大。

5.宝宝经常将物体或玩具放入口中,边咬边啼哭或欢笑,加上跳、跑等游戏,因而口内异物易进入气管。此外,父母或较大儿童喂给宝宝不恰当的食物,如瓜籽、花生、糖,或在喂食时故意逗戏、惊吓、打骂,以至食物呛入气管。因此宝宝吃东西时,不可跑跳游戏,不可说笑。

6.宝宝容易发生异物呛入气管,因为他们虽会吃些东西,但又不能充分嚼烂。因此要叮嘱宝宝专心吃,并耐心教会宝宝咀嚼方法,而不是硬吞。

7.对于爱把一些东西放入嘴中的宝宝,要进行教育。一旦发现这种情况,要迅速哄劝宝宝取出异物。

8.应避免给予宝宝钮扣、豆子、硬币、弹珠等小的玩具零件或生活用品,以免宝宝误食或塞住耳、鼻。

p&p温馨提示

1.当异物吸入喉内时,宝宝可能出现呛咳,父母此时不要阻止宝宝咳嗽,有时通过咳嗽,可将异物咳出。

2.咳嗽时,父母不要拍打宝宝背部,以免异物移位。

4.关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篇四

1、指挥机构:

成立辐射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小组由门诊主任、护士长、前台主管等组成。门诊主任任总指挥,护士长任副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其它岗位协调配合。

2、物件准备:

准备好使用的器材(防护服、铅衣、铅帽、铅围脖、剂量报警仪、个人剂量计等),现场要设置安全使用的各种标志。

二、演练实施:

假设事故场景:

拍摄过程中X射线机器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正常工作。

1. 总指挥发出演练命令

2. 演练人员到指定场地集合,监测人员穿好防护服。

3.前台主管接到报警后,迅速汇报门诊主任下达启动应急预案程序、封闭事故现场的指令,指挥X射线操作人员立即切断射线装置电源,同时发出警报。

5. 护士长立即封锁现场,疏散员工,使所有在场的无关人员迅速撤离:

将原有的警戒区域扩大2倍,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并在危险区域外担任警戒。

事故处理过程中,事故应急人员佩带个人剂量计和剂量报警仪。

8、事故得到解决后,总指挥立即成立由医疗、护理、放射人员等参加的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发生原因,研究制定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9. 放射事故处理完毕,解除警报和撤销警戒线。

三、辐射事故原因分析及善后处理:

1、事故检查及原因分析:

事后对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拍摄人员操作不当,导致机器报警无法正常拍摄。

处理措施

立即停止一切操作,安排患者离开警戒区至安全区域等候,并安抚患者情绪。

立即关闭计算机系统,紧急致电维修人员。

如果长时间不恢复,立即贴出告示,安排未检查人员。

总指挥负责协调对故障进行排除,并查清发生事故的原因,督促相关责任认真总结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并且要求在事故调查及故障未排除期间不得进行相关无损检测作业。

事故结案

事故善后工作处理完后由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形成总结报告,并提出防范措施并加以落实

四、演练现场总结点评:

项目演练结束后,总指挥对演练情况进行点评总结,指出以下几点问题:

1.主要问题就是操作人员日常工作时操作步骤存在瑕疵,导致机器报警无法正常拍摄。今后要认真开展日常检修工作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无损作业活动,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出现。

2.现场人员疏散无序,要从思想上提高对应急演练的重视程度,各岗位人员要切实付好管理责任,认真开展演练工作,做好正式演练前的预备工作,扎扎实实的把演练工作做好,这样才能在真的事故到来时,做好相应的应对工作。

3.操作人员在日常操作时,要细致、严谨的开展无损检测工作,负责人定期对相关人员进培训,做好日常监督工作,防微杜渐,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保护好自身及同事门人身安全工作。

点评完毕 副总指挥宣布:演练结束。

5.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篇五

颁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作为国家辐射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为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确保在辐射事故时,能准确地掌握情况、分析评价并决策,按事故等级及时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3 应急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1.4 应急任务 国家环保总局承担的应急任务是:(1)制定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负责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处理和协调跨省区域辐射事故的处理;(3)接收省级环保部门和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有关事故信息的报告;指导和组织力量支持省级环保部门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和应急行动;

(4)监督与评价由总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事故责任单位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

(5)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并负责发布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省级环保部门承担的应急任务:负责辖区内重大、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及事故原因调查工作,协助总局做好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处理工作。

1.5 适用范围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设施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主要包括:

(1)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等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2)铀(钍)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3)放射性物质(除易裂变核材料外)运输中发生的事故;(4)国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2.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与职责

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是国家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总局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各司其责,平时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辐射事故发生时快速而适当地进行响应。2.1 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在辐射事故时即为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和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分别为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和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如图1 所示。

2.2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与职责 2.2.1 人员组成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同总局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基本一致。在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总局局长任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总指挥,总局主管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副局长(兼国家核安全局局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并作为总指挥替代人;总局办公厅主任、核安全司司长任副总指挥,办公厅主管总值班室副主任、核安全司主管应急副司长分别作为其替代人;总局规划司、国际司、宣教司等有关司办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成员。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活动在总局机关大楼内进行。2.2.2 主要职责

(1)审批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决定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的启动和终止;

(3)指挥和协调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各部门的应急准备和响应行动,指导或指挥省级环保部门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4)组织对由总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事故责任单位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进行监督和评价;

(5)审定向国务院提交的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报告;(6)负责发布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2.3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组成与职责 2.3.1 人员组成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是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秘书机构和执行机构,由核安全司、办公厅、国际司、宣教司的相关人员组成,下设秘书组。核安全司司长任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主任,核安全司主管应急副司长(主任第一替代人)和其他副司长、办公厅主管总值班室副主任、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秘书组由办公厅总值班室、国际司核安全处、宣教司新闻处,以及核安全司放射源处、放射性废物管理处、核燃料处、综合处等相关人员组成。事故期间,组长由核安全司归口负责的项目处处长担任。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总局机关大楼内。平时,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成员按各自职责在本部门办公。

2.3.2 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

(2)负责总局系统内部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全国环保系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3)负责受理来自地方环保部门上报的辐射事故报告、中央或国务院办公厅下达的辐射事故应急指示和总局领导的批示指令;

(4)具体指挥和综合协调总局系统内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单位的启动和行动配合;

(5)负责与有关部、委和单位的联络与信息交换工作;

(6)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及时起草向国务院提交的事故报告;(7)组织开展对由总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事故责任单位采取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评价及监督。必要时,经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干预行动;

(8)组织起草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2.4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组成和职责 2.4.1 人员组成

辐射事故应急时,由核安全司司长任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主任,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主任任常务副主任,核安全司主管应急副司长(任主任第一替代人)、其他副司长以及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主管应急副主任任副主任。

常务副主任全面负责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应急准备日常工作。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下设技术专家组,由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和其他相关单位的人员组成。

2.4.2 主要职责

(1)制定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辐射事故预案及实施程序,并报总局审批;协助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的编制工作;

(2)为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为全国环保系统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提供技术支持;

(3)负责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确保各类应急设施和设备的可靠运行;(4)对辐射事故进行后果分析与评价,为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出建议;必要时,派出专家组参加辐射事故的现场监督、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现场的应急响应与事故处理。

2.5 总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职责

(1)制定管辖范围内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并报总局审批;(2)负责管辖范围内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

(3)负责对总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应急准备情况进行日常监督;(4)负责对总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的事故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向总局报告情况。

2.6 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的组成与职责 2.6.1 人员组成

辐射事故应急时,由核安全司司长任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主任,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主任任常务副主任,核安全司主管应急副司长(担任主任第一替代人)、其他副司长以及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主管监测副主任任副主任。常务副主任全面负责总局核与辐射应急监测技术中心的应急准备日常工作。

2.6.2 主要职责

(1)制定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并报总局审批;

(2)为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为全国环保系统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提供技术支持;

(3)负责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4)根据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指令,对事故发生地的省级环保部门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承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工作。2.7 省级环保部门职责

(1)组织制定省级环保部门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并报总局备案;

(2)负责省级环保部门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3)负责向总局报告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

(4)负责辖区内重大、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及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5)协助总局做好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处理工作。

3.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3.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 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 人以上(含3 人)急性死亡;(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事故;(4)国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3.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 人以下(含2 人)急性死亡或者10 人以上(含10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3.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 人以下(含9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铀(钍)矿尾矿库垮坝事故。3.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1)IV、V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3)铀(钍)矿、伴生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4.应急行动

4.1 启动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由总局组织实施。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由省级环保部门全面负责。环保系统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原则上按表1 进行启动。

4.2 联络与信息交换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按照相关实施程序负责与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国务院、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其它部(委)和单位、省级环保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的联络与信息交换工作。辐射事故单位应按照事故报告制度向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交事故报告。

应急期间联络原则是:

(1)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固定;(2)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3)对外渠道和口径统一。4.3 指挥和协调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时,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指挥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各部门辐射事故应急行动,综合协调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与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接口与行动。主要内容有: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工作;(3)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7)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省级环保部门对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参照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进行积极配合。

4.4 应急监测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国家环保总局指派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对事故发生地的省级环保部门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或组织力量直接负责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4.5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特点开展相关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向本级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协助有关部门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应急终止和恢复 5.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5.2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终止后,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和省级环保部门、还应执行下列行动:

(1)评价所有的应急工作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2)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出现;

(3)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4)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5)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总局和省级环保部门要组织有计划的辐射环境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5.3 总结报告

应急终止后,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和省级环保部门应在二周内向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交本部门的总结报告,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汇总和总结总局系统的应急响应情况,并在事故后一个月内向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 应急资金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需要,各级辐射应急组织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相关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确保日常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期间的资金需要。

6.2 应急设施设备

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各级辐射应急组织应配备一定的应急设施设备,主要包括通讯设备、交通工具、辐射监测设备、辐射评价软件、个人防护用品及文件资料等。

6.3 应急能力维持

为保证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各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应:(1)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做好日常应急准备工作;

(2)负责制定本部门辐射事故应急人员的应急培训和应急演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3)积极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及应急监测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工作。

7.附则

本预案由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本预案每两年修订一次,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组织修订工作并报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审批;实施程序由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修订并发布实施。

附:

辐射事故应急实施程序目录

1、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实施程序

2、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后果评价实施程序

3、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实施程序

4、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联络与信息交换实施程序

5、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人员培训实施程序

6.辐射安全应急预案 篇六

一、编制目的

为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完善应急管理机制,迅速有效地控制和处置可能发生的事故,保护员工人身和公司财产安全,本着预防与应急并重的原则,依据环保部部令第18号文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制定本预案。

二、可能发生的事故工况

1、辐射装置在对工件进行照相的工况下,探伤室门机连锁失效,工作人员误入探伤室,或铅防护门未完全关闭,致使射线泄露到探伤室外面,给工作人员及周围活动的人员造成不必要的照射;

2、放射源源闸开关出现故障不能收回或放射源安装不到位时,需由有经验和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进行处理,技术人员应做好个人的防护,并在整个过程中使用监测仪器进行场所监测;

3、检修机器时γ射线探伤机中的放射源从容器中掉出来,会对操作人员及可能到达的公众成员产生很强的辐射照射;

4、γ射线探伤机的放射源由专业的厂家进行,但在换源过程中出现故障(源不能及时安装到密封容器内)时,须由专业厂家有经验和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进行处理,技术人员应做好个人的防护,公司对周围工作人员做好疏散工作;

5、管理人员疏忽或人为故意造成源丢失或偷盗事故,将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6、人为故意引起的辐射照射。

三、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公司成立辐射安全应急小组,专门负责辐射安全工作。

2、小组成员及职责

组长:吴洪勇,职责:统筹领导整个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副组长:朱金虎,职责:具体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运行,审核、实施各项规章制度、安全防护应急措施,负责组内成员的安排与调度;

成员:孟荣忠、王志刚、谢小兵、许昌、胡顺华,职责:完成设备的建设、安装、调试和维护保养,负责仪器的使用安全、制定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安全防护应急方案,严格按要求完成日常工作,合理妥当的处理各项突发事件。

四、应急措施

1、事故预防措施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2)加强个人安全培训,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工作;(3)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强化安全生产教育;

(4)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射线泄露的安全措施,采用便捷的治安报警措施;

(5)确保个体防护、医疗救援、通讯装备及器材配备齐全,并始终处于完好状况。

2、报警与通讯 应急电话:

公安局报警电话:110 医疗救援电话:120 东阳市环保局投诉电话:12369 公司安保部:86311489 应急小组:86311291(吴洪勇)***(朱金虎)***(王志刚)

3、应急救援措施

发生辐射事故或者发生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运行故障是,须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在两小时内填写初始报告,向东阳市环保局报告。发生辐射事故的,同时须向东阳市人民政府、东阳市公安局和东阳市卫生局报告。

(1)发生放射源被盗案件,应立即保护现场,分别拨打公安局报警电话

110、保部门电话和12369安全保卫部电话86311489及应急小组电话86311291,详细报告情况。

(2)发生放射源泄漏事故,应立即向车间、安全保卫部、生产调度报警或向公安部门,拨打求助电话,请求支援。

(3)本公司安全员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汇报应急小组领导,通知有关职能科室,要求查明事故情况和原因,下达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处置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事故应急救援小组成员及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迅速赶往事故现场。

(4)应急小组成员迅速向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5)车间应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迅速切断事故源与系统其它环节的联系,迅速抢救伤员。

(6)应急小组成员到达现场后,根据事故状况及危害程度做出相应的应急救援决定,并指挥各应急救援队伍立即开展救援行动。

(7)治安队到达现场后,担负治安和交通指挥,在放射事故点足够的安全范围内设立禁区,并加强警戒及检查,指挥与应急救援无关人员向安全地带疏散。

(8)救援队到达现场后,应查明现场有无被困人员,以最快的速度将被困者、受伤者抢救脱离事故现场。按照应急小组下达的抢修指令,迅速投入抢险行动,控制事故扩大。救援抢修人员应穿防辐射服装,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放射源处理。

(9)医疗救护队到达现场后,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对受伤人员及时运用一般救护常识进行急救,受伤严重者由医院救护车或派专车立即送医院抢救。

(10)当事故得到控制后,要在经理指挥下,立即成立由安全保卫部、质量管理中心、设备管理部、综合管理办及车间领导参加的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在设备经理指挥下,组成由设备管理部、本公司其他相关人员和特邀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抢修小组,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生产。

(11)放射源泄漏处理完毕,解除警报和撤销警戒线。

(12)如夜间发生放射源泄漏事故,由生产调度按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和落实抢修任务。

五、有关规定和要求

1、为确保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及时、有条不紊地进行事故应急处置,并尽可能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平时必须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和各项制度,具体措施有:

(1)应急救援各级组织,应急小组成员要本着专业对口、便于领导和开展救援工作的原则,建立组织,落实人员,并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及时做出调整。

(2)建立抢救小组,岗位职工应学会人工呼吸法等基本的现场救助方法。

(3)要按规定配备好通讯报警电话、防毒服装、监视报警装置等必备器材、用具,并及时做好检查、管理和维护维修工作。

(4)岗位职工要熟悉和掌握逃生自救的基本知识。

(5)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和培训学习,提高员工的实际应急处理能力。

2、建立并完善各项制度:

(1)值班制度: 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夜间岗位按规定配备人员值班,遇有问题及时处理。(2)检查制度: 每班定期进行巡检,应用微机进行监控,检查监控情况记录在案。车间按规定定期进行抽查,结合实际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现场安全大检查,并检查应急救援工作准备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例会制度: 每月由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一次由指挥组成员及各专业救援队伍负责人参加的会议,总结上月度工作,并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同时安排下月工作。(4)其它制度: 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建立完善其它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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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山体滑坡事故应急预案的一般要求 篇七

1 应急响应流程图

2 应急响应准备及预防

在应急工作中首先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山区地段施工的项目经理部应成立山体滑坡应急救援指挥部,由项目经理任指挥长,项目书记、项目副经理、总工等任副指挥长,组员由项目部的各职能部门、工区、工段负责人组成。

项目部设备部门、物资部门负责项目部应急救援期间,所需的机械设备、物资材料的预算、统计、准备工作,确保应急救援期间能及时调配。

项目部安全部门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山体滑坡事故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和应急响应预案实施效果的日常检查工作,并负责与各工区、工段、当地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保持经常性的联系,项目部应取得相关医院的主管业务部门及相关负责人的电话联系方式,并告之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相关人员。

2.1 当发生山体滑坡事故时,应采取的措施

(1)立即通过通讯工具通知施工队负责人、项目部专职安全员、项目经理。施工班组长要立即清点人员,明确人员伤亡情况,并组织人员进行抢救。

(2)项目经理、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施工队负责人接通知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通知项目经理部所有车辆赶到事故现场作好救援准备。

(3)发生人员伤亡,立即通知医院,并组织现场车辆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4)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设立警戒线保护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在抢救同时指派人员进行安全巡视,密切注意周围安全情况,遇到安全隐患应立即发出警报,防止事故扩大。

(5)抢救结束后,调查事故原因,并进行记录,明确责任,对违规操作的施工班组和施工队严厉处罚,坚决杜绝不按施工规范施工的行为。并处理好伤亡人员的善后事宜。

(6)项目经理组织相关技术部门研究制订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并对措施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执行。

2.2 山体滑坡事故预防控制措施和方法

2.2.1 加强对山区地段路桥施工人员的管理

(1)项目部安全部门负责编制山区地段路桥施工防抗山体滑坡事故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并将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到人。

(2)做好山区地段路桥施工人员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项目部根据安全教育制度,合理安排学习和教育的时间,学习和教育的内容必须包括项目部防抗山体滑坡事故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民工队所有人员必须纳入学习、教育的范畴,学习、教育过程必须留有文字记录材料。

2.2.2 制定防抗山体滑坡事故的安全措施

(1)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必须从投标的施工方案的源头做起,对项目部现场的地质灾害、雨雪天气灾害以及由此引起的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要做好充分的预防预警措施和方案,合理规划项目部施工总平面布置,施工现场、办公区、职工和民工的生活区等的总体布局一定要合理,必须经过充分的论证,切实提高对自然灾害的防范意识。

(2)项目经理应针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负责审定防控山体滑坡事故的预控目标,并将目标分解到各工段、班组,山体开挖以及护坡施工作业过程中,要严防山体滑坡,施工方案、防护措施、现场人员的观测、监督措施一定要到位。

(3)项目部安排有关人员,对全体职工及民工进行防抗自然灾害安全知识教育,并采取必要的经济奖罚措施,山体开挖以及护坡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手续切实履行。安全技术交底主要应突出注意事项、施工技术要求、安全预控和安全防护及应急措施,交底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坚持交底签字制度和“谁交底、谁负责”的原则。

(4)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施工现场的地理条件和地理特征,明确山体滑坡事故发生时现场统一指挥的人员,明确现场所采取的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现场形势能进行充分和科学的判断,以便抓住有利的时机,采取合理的方法选择行之有效的路径进行现场援救和撤离,避免恐惧、骚乱、踩踏和无秩序的现象导致事故的损失扩大化。

2.2.3 防控山体滑坡事故的日常安全检查的内容

检查人员应本着对项目部和施工作业人员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检查、严格执法,对各种可能危及安全的行为和隐患要敢于及时制止,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罚,防范建议,尽量减少事故隐患,杜绝违章行为。现场检查完毕后进行安全检查总结,通报安全检查结果,并将参加人员,查出的隐患及其整改要求和期限等详细记录。

(1)项目部施工总平面布置,检查人员应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当地自然条件、天气条件的变化情况,对原有的施工总平面布置进行重新论证,拆除不合理的地面设施;项目施工单位调整施工计划,提前进行必要的人员培训和预案演练,增设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做好各项预防工作,监理工程师应给予相应的指导和监督。

(2)对重点开挖地段,要加强检查的力度和频率,包括爆破器材的使用情况、药量的控制情况、岩石破碎的情况和山体稳定性的观测。

(3)对护坡施工地段,加强检查的力度和频率,包括护坡砌石的坡度、高度,护坡石料堆放的稳定情况。

(4)山体植被的破坏及变化情况,土体有无明显的开裂或滑移。对当地的地质情况进行调查和统计,包括当地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现象的季节、时间、经常发生的地点及发生规律的情况。

项目经理部应根据生产环境、工程规模和自身条件的改变,每年度修订更新本项目的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1)明确应急救援人员及责任;(2)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应急救援系统立即投入运行;(3)应急救援队伍以最快的速度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有效的抢险救援。

各施工作业班组及部门在接到应急救援预案后,立即组织本班组及部门人员进行学习。使每位员工认识到突发性事件的危害性、避免麻痹思想;使每位员工熟知突发性事件发生后的上报、处置程序及避灾、避难方法、线路;使每位员工做好随时参加抢险的准备。

3 监理工程师对应急救援体系的管理

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根据各自项目施工现场和周边单位和社区的危险源类别、周边重要基础设施(道路、航道、港口)以及本项目工程特点、环境条件、人员素质、物质资源评估等情况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施工的现场应急救援体系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查。

(1)在开工准备阶段,监理工程师应对应急救援体系的管理网络内的人员组成情况、危险源辩识结果、预案编制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以及完整性进行审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2)在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应对预案内资源准备和操作演练进行跟踪动态检查,监督项目施工单位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并审查其安全培训纪录;及时发现应急体系内的缺陷或问题,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施工单位不断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和补充调整应急预案,保证预案的可操作性。

(3)在事故发生过程,监理工程师应记录和分析应急救援响应过程中不足之处,在事后进行科学分析,对经验和教训进行及时总结和提高,以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体系的管理质量。

摘要:对山区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山体滑坡事故,如何编制好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的应急预案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具体的编制要求和应急响应流程,并提出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应急救援体系的管理的要求和方法。

8.辐射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篇八

1.1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外省已经发生的并有可能波及或已经波及我省,在农产品生产环节,由于农业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其它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物毒素或者农业转基因等因素,导致农产品污染突然发生和严重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损害和死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影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3 工作原则

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经营者负第一责任,相关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落实各自的职责。

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科学决策、依法应急。采用先进技术,实行民主决策,依法规范程序,确保事故处置的科学、有效。

加强监测、预防为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体系,加强日常检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及时反应、快速行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成立“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省农业委员会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委办公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政策法规处、发展计划处、财务处、科技教育处、农业处、园艺特产处、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农垦处、乡镇企业管理处、监察室、省农业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管理总站(省农产品质检中心)、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省农产品包装安全监测中心)等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2.1.2“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省政府和农业部应急指挥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工作部署;

(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4)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工作;根据需要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6)向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汇报;

(7)完成“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1.3成员单位职责

(1)办公室:负责与省应急办、省新闻办等部门的联系和衔接,组织、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协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组织协调;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用车等物资。

(2)農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应急信息报送,应急动态分析等工作。

(3)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农业投入品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发展计划处:负责协调相关处室编制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方案,积极争取国家及省发改委追加应急处置所需固定资产投资。

(5)财务处: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管理。

(6)科技教育处:负责产地环境和转基因产品突发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7)农业处:负责组织与种植业领域农药残留等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8)园艺特产处:负责组织与蔬菜及园艺特产领域农药残留等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9)农业机械化管理处:负责组织涉及农业机械管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业机械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0)农垦处:负责组织垦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1)乡镇企业管理处:负责组织乡镇企业与食用农产品、加工食品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2)省农业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管理总站(省农产品质检中心):负责农业品残留监测、相关技术鉴定等;参与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有关情况的收集、报告等工作;参与农业环境污染方面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13)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14)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省农产品包装安全监测中心):参与农产品包装材料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监察室:负责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2.2工作机构

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办公室负责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设在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本预案启动后,负责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并负责组织相关工作小组。

2.2.1吉林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主任由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兼任。

2.2.2“吉林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市(州)、县(市、区)、委内各处(室)及相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治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省政府、应急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

(1)事故调查处理组

①组成: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环节,明确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农业处、园艺特产处、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农垦处、乡镇企业管理处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监察室视情况参与对重大事故的调查。

②职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专家咨询组

①组成:省农业委员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专家库,专家库由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专家咨询组。

②职责:专家咨询组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3)综合组

①组成:由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事故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②职责: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并视情况通过有关部门向我驻外有关使领馆、港澳台地区通报情况。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2.3地方机构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和事故分级

3.1监测和预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组织开展日常监测,重点监测农产品中甲胺磷等禁限用高毒农药易引发急性中毒的违禁药物。发现问题要逐级上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2事故分级

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分级办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

3.2.1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3.2.2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含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2.3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2.4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Ⅳ级事件: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应急处置

4.1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4.1.1确定事故级别

县级以上“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该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及评估,确定事故级别,并报告上一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同级人民政府,通报同级食品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事故级别的确定根据本预案3.2的规定执行。

4.1.2分级启动预案

事故级别确定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建议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接受上一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4.2报告

4.2.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

(3)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5)消费者;

(6)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慌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2.2报告程序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向本部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至“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行政主管部门。

4.2.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向上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初次报告。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2.4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省农委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工作。

4.3应急响应

4.3.1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响应(Ⅰ级和Ⅱ级)。

特别重大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并按照《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

(2)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响应(Ⅲ级)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市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指挥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积极指导、协助县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

(3)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响应 (Ⅳ级)

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挥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应急处置,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4.3.2响应的升级和降级

(1)响应的升级:当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2)响应的降级: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撤消预警。

4.4指挥协调

4.4.1设立现场指挥部

市、县“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响应级别,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紧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对于特别重大和重大的(Ⅰ级和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派出工作组到达现场并指导有关工作。

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接受工作指导。

4.4.2启动工作小组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事故调查处理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等工作小组要迅速开展应急工作,全力协助事故处置。

4.4.3紧急处置

特别重大和重大(Ⅰ级和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认为需要亲赴现场查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省派出调查组赴事故现场组织查处;较大和一般(Ⅲ级和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行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尽快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追查引起事故的农产品来源、去向,对有关产品采取控制措施(包括禁售、销毁、暂停采收等),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

4.5信息发布

4.5.1“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特别重大和重大(Ⅰ级和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并向事故有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可能波及地区的政府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4.5.2事故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及非本省生产的农产品,“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生产地的省级有关部门;省内可疑农产品流到外省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流向地的省级有关部门。

4.5.3Ⅰ~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期间,各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上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情况,重要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4.5.4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时通报省港澳办、台办或省外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4.5.5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除国家或省政府有规定的外,由“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4.6应急响应的终结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助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陪工作。

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责任追究

对在農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5.3总结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省农委各相关处室。“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交的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

6.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高素质的应急处置队伍,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有效开展。

6.2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依据。

充分利用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农产品质检队伍及涉农科研院校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预测、预警、监测和应急工作管理模式等技术的科学研究,不断完善应急技术支持体系。

6.3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处置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6.4应急预案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演练。

6.5宣教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附则

7.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特指在农业生产(种植、收获)过程中发生的或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过标准)造成的社会公众群体性中毒或感染等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况。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7.3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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