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模版)

2024-06-2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模版)(通用11篇)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模版) 篇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甲方(转出方):镇村组承包户

乙方(转入方):镇村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流转土地用途,双方约定流转的土地用于。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四、流转土地的种类、位置、面积

五、土地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双方约定:甲方流转土地耕地面积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土地流转费按照元/亩,按年计算,由乙方于每年月前以现金(或者打卡)形式兑付给甲方该年流转费。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约定期满后收回流转土地。

2、义务。协助乙方按照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帮助协调与其他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在受让的土地上,具有生产经营自主权。

2、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的花四溅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无,对流转土地依法进行有效保护,未尽保护责任而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八.合同终止、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重调整和变化的3、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4、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征收或者征用、使用流转土地的5、因不可抗拒使合同无法进行的。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方、乙方各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模版) 篇二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概念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目前法律中没有明确界定, 在学术界也无统一认识。主要有2种观点: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流转的仅仅是土地使用权, 农户对土地享有承包权;认为广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依据承包方式界定。如果是非家庭承包, 则是承包人将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转让他人, 属于债权范畴。如果是家庭承包, 则是承包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 属于物权范畴。

本文所涉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承包人在物权基础上, 遵行土地所有权归属原则, 在法律允许情况下, 自愿将自己拥有的可取得收益的土地权益从承包经营权中暂时或永久性地分离出来, 流转的方法包括租赁、出让、入股、互换等形式。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问题

2.1 无组织流转

目前, 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 更多的是自发性流转。农户进行自发性土地流转, 流转的范围小, 时间短, 流转人与被流转人之间只是口头达成一定协议, 没有签订合同, 而且有些流转是无偿的, 这种自发性流转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盲目性。这种自发性流转如果发生意外, 则会给农户带来不可预计的经济损失。

2.2 流转手续不规范

由于农户之间自发进行土地流转, 只是口头协议, 没有签订合同, 即使签订合同, 合同内容也相对简单, 对双方权利义务没有明确规定。农民的各种利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着密切关系, 但是很多农户对这一点认识还不够, 有的时候会出现替农户签字的行为, 这样一旦流转出现问题, 农户的正当权益将会受到严重影响。

2.3 农户自愿性差

许多农户的收入中有70%左右是来自非农收入的, 但是他们仍然守着土地是命根子的观念。他们把土地做为自己后路, 认为一旦经商失败就可以回来继续种地, 所以宁可让自己的土地荒废在那, 也不愿意将土地流转给其他人。尤其在取消农业税的种粮补贴后, 许多农户已将曾经私自流转的土地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受供给和需求双方影响的, 现在的农户主观上不愿意种地, 却又不能放弃土地, 他们希望从集体分到土地, 并不是通过流转来取得土地。他们认为, 从集体分得的土地有长期稳定性, 而流转得来的土地会随时被收回, 而且土地收益低, 窒息了土地流转的愿望。

2.4 土地确权问题

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实施以来, 农村的土地对于农民自身来说是没有发生大的变化的, 而在新一轮土地确权中, 积累的矛盾逐渐显露出来。如死亡、出生、婚嫁后土地的处置有很大差异, 但是许多是没有依据规定处置的;如新增加的开荒的土地的权属也无法界定;如外出农户的土地由于多种原因经过多次转让, 已无法界定土地的承包权属等等。

2.5 流转机制不健全

目前绝大多数农村没有建立进行土地流转的交易平台, 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作用也没有发挥出来。进行土地流转的中介机构也在建设中, 以至于土地流转的信息不能及时发布, 出现供和需不对称的情况, 想转让土地的农户找不到接收方, 想买入土地的农户找不到适合的土地等。

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约因素

3.1 现行法律有制约

现行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约表现在2个层面, 权利人对于土地的处置只能进行农业生产, 不能进行非农业操作;现行立法对土地流转仅规定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这2个层面的制约使得流转的主体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主体范围, 缩小了土地流转的可能。

3.2 社会环境和经济条件制约

法律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流通性, 使得土地可以成为交易的客体, 这是土地得以流转的一个前提。可是当土地真正进行流转时, 还需要一定的社会环境, 改善打工者是廉价劳动力的状况;为固定在一个地方打工的打工者的子女解决上学问题;明确种粮补贴是给真正耕种土地的农户, 而不是给不种地却是土地承包者的。

3.3 农业低产出的制约

在农业税收改革前, 没有多少人愿意承包别人的土地, 这也是土地长期荒废的一个原因。然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使得真正种地的农户得不到实惠, 虽然国家的农业政策已经做了很大调整, 但是农业作为一项低收益产业的状况却很难改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流转土地的愿望不强烈, 1个农村家庭中, 一般都是1个人留守种植土地, 另外1个人外出打工, 这种组合已经成为农村家庭的主体。

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解决途径

4.1 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归属

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 同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产生的土地承包证件的核发、变更等工作落实到位。对办理完流转的土地的证件及时发放, 对发生变更或移交他人的要及时注销, 对没有办理完流转的要加强监督, 以深入推进土地流转的进程。

4.2 加强政策引导和宣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进行很多年, 目前已形成专业经济合作社和土地股份合作社等高级流转模式。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及政策扶持力度, 树立典型, 形成长效机制, 鼓励更多农户参与到土地流转中来, 增加他们的土地流转积极性, 促进土地流转合理性, 以产生规模性效益。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民, 只有农民素质提高才能更有利于流转的完善, 同时也要对流转后的规模经营提供人力资源的支持。

4.3 建立保障体系, 解决农户后顾之忧

将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到长期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身上, 使其能够通过获得社会保障来弥补一旦失业后没有耕地的损失, 割舍其对土地的依赖;要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功能, 可将农户流转出的土地面积与社会保障相挂钩的方式, 来解决农户的后顾之忧。在土地流转过程中, 政府不是参与者, 只是宏观调控者。政府只是对流转进行相应指导, 并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流转的农户进行制止。可以通过民间筹集资金来支持土地流转, 给农户提供良好的流转环境, 调动农户进行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4.4 政府加强管理, 规范土地流转

在进行土地流转时, 政府部门要发挥自身的作用, 即在宏观上监督和调控土地流转动态的方向, 不仅要主动作为, 避免农户因土地流转受到侵害, 同时还要及时干预土地流转行为, 确保土地流转正常进行。

5 结束语

我国农村土地同时承担着农村社会保障和社会经济的功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民的另外一条收入出路, 和农民的利益密切相关, 让土地流转合理有序的进行, 不仅可以促进农业发展, 也可以维护农村稳定和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是现阶段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 只有做好流转才能实现农村市场化, 合理利用好土地资源, 让农民得到最大的实惠。

参考文献

[1]张彩玲, 李东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研究[J].青海社会科学, 2014 (03) :67-72.

[2]翟研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 2013 (11) :82-86.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模版) 篇三

关键词:河南;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中图分类号:F321.1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10}05-0009-04

农业是否能持续发展,农村能否稳定,农民能否增收,这三个问题直接关系到我们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当前,无可回避的一个事实是:在农村,土地仍是我国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产资料,也是他们最主要的生活保障。合理的土地制度及其良好的运行状况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而引导好农户承包地合理配置和有序流转,能有效解决土地利用制度与农业产业化合规模经营矛盾。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基本概念界定

我国《物权法》第125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借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理解为:公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或国家所有的,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土地流转的一种类型。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指的是: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状态下,流出方依法将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从该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土地耕作经营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它是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有偿、有期限的流动使用。

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受政府宏观调控的,不能完全由市场来支配,因为这在我国当前的情况还无法实现市场对土地资源的自由配置,即便是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土地经营权脱离政府的管理而完全自由的流转,那也是未可实现的。在政府的引导下,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能缓解农村日益紧张的人地矛盾,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市场化配置,同时对推动解决三农问题也有着重要意义。

二、河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

(一)河南土地资源现状

河南现有17个省辖市、1个省直管市,21个县级市、89个县、48个市辖区,2123个乡镇。全省土地面积16.7万平方公里,以占全国1.74%的土地,养育着占全国7.5%的人口,可见土地资源数量有限。截至2007年底,全省总人口中,农业人口6480万人,非农业人口3 389万人;人口密度为591人/每平方公里。由于人口基数大,增长绝对数量多,人多地少的状况日趋严重。又由于她是全国最古老的农业开发区之一,土地开发利用程度高,目前全省未利用的土地面积为167万亩,可利用的后备土地资源,特别是后备耕地资源严重不足,农村人口富余劳动力数量巨大。

就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他们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他们最主要的社会保障,而且一直以来,农民就在改良农田和土地的基本建设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要保持农村的稳定,就要让农民进退有路,让农民有块承包地,心中有保障。那么,河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整体状况如何?

(二)河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特征

近年来,河南在稳定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加快了对土地流转方法的探索和完善。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扩大,速度加快

总的来看,全省农村土地流转速度较其他省份快。据河南统计部门的统计资料表明,2001年,河南农户家庭承包地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经营根底总面积的1.7%,到2007年,则占到了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4.8%,年均增加47.3万亩,促进了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初步形成并初具规模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劳动力从农村涌向城市,河南籍农民工遍及全国各地及世界40多个国家和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总量稳居全国首位。目前,河南省内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供给和需求双方都在日益增多。

从信阳、焦作、济源等市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调查统计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河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市场已初具规模:“河南省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的信阳市,土地流转总面积达到109万亩,占耕地面积的13.5%;焦作市农村土地流转总面积达到10.2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4.4%;济源市累计流转耕地面积(不包括三荒面积)2.86万亩,占耕地总面积(不含三荒)的6.1%;沁阳市土地流转面积32163亩,占全市耕地的7.66%。

3.土地流转以农户自行转包为主,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

河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主体多元,流转方式多样。从组织方式看有农户自行流转,乡村集体统一组织流转(如村集体收回土地另行转包、集体返租转包等)以及其他流转方式(如种养大户承包);从土地权属变化关系看,有转包、转让、租赁、互换、参股或股份合作等形式。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在鄢陵县和济源市的一项调查表明:一些农户因举家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二、三产业,与亲戚、朋友或邻居约定,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及相应的权利、义务一并转交给新承包方。至2004年5月,济源市通过这种形式流转的耕地面积占流转面积的37.1%;种养大户承包占28.9;集体仅租转包占17.1%;参股或股份合作占1.1%。村集体收回土地为行转包占15.8%。

4.基层政府、乡村集体组织积极参与

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经营权和所有权的转移受限性比较大,土地的供给弹性小,土地市场有一定的垄断性,凭市场“看不见的手”来控制,很难做到均衡和有效配置,政府的干预能有效地休整市场信息,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有序进行;乡村集体组织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能消减农民个体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疑虑,从而能推动土地流转,打开适度规模经营的局面。河南沁阳西万村,2007年在村民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流转,由一家一户的“单独干”,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沁阳市维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集约化经营”后,年均亩效益1600元,是原种地收入的3倍。焦作市现有农村专业合作社293个,入社成员20390户,辐射带动农户10.1万余户。孟州市河雍街道办事处东田丈村的“孟香果蔬专业合作社”,通过土地流转发展蔬菜大棚经营,将原来3个村民小组、130户农民的300

余亩集中连片,建成半地下式“四位一体”蔬菜种植大棚62座,每亩土地收益由过去的不到1000元增长到1.5万元左右。

三、河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问题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吹响了加速农村发展的集结号,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农业发展,扶助农民增收,减轻农民负担的新政策。河南作为全国的第一农业大省,粮食产量已连续三年稳定在1000亿斤以上,连续5年创历史新高,连续9年稳居全国首位;农副产品加工到全国第一粮食加工转化大省。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和探索,取得了一些成绩,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人地矛盾、社会资本介入难以及土地流转不规范。

(一)人口的不断增长和土地资源的不可再生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河南不仅是一个农业大省,而且是一个人口大省,人多地少,人地之争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通过调查发现,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撂荒现象越来越少,而且农民对土地的依赖依然很强:田间道路、公路边坡以及渠坡等很多都被农作物挤占,同时,自发开垦的荒坡、荒滩等面积也在不断增加,多数农民认为一旦丧失土地——他们仅有的生活资料或土地权益、基本生存都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因此,河南省内一些地市的土地流转交易的零散化程度加剧,希望以规模经营带来的效益便无从谈起。

(二)农村金融缺口大,“资本下乡”难

城市发展是依靠资本、知识、技术、管理以及人力资源等要素的参与。而目前中国农村基本上还是靠土地与劳动力,因此农村要发展,就需要吸引更多的生产要素,特别是资本的参与,因为作为核心资源的资金投入到农村生产经营中,将带来知识、技术等其他生产要素的参与,以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范围内得以流转,但这并未给“资本下乡”铺平了道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差,虽然河南一些省市的农村建设发展较快,近两年大力推进了新农村建设,水、电、路等方面都有了提升,但和城市相比还是有差距;另外,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土地市场化流转不成熟,不稳定,同时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这也是“资本下乡”难的一个症结所在。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这一规定,虽然对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具有积极作用,但不管是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规定,还是当前河南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本身都存在诸多的不足,这似乎是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常犯的通病。

1.流转程序不规范和行为不规范

有些地区合同管理不到位,在流转程序、流转方式、流转档案管理等方面缺乏统一的规范的程序和规定,这些都直接导致了流转的操作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另外,一些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严重缺乏:大多数农民不知道法律规定的流转方式有哪几种,其法律后果怎样。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有的以农户自行流转为主,不报批,不报备案或申请变更登记等手续,任意流转;一些地区基层政府机构盲目追求流转规模和速度,忽视农民意愿,不顾及农民利益,由乡、村组织代替农户和土地承包商签订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合同主体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些地区还有随意将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现象。这些不规范的程序和行为极容易产生纠纷,导致矛盾,隐患大。

2.流转“地基”不牢,“农转非”现象时有发生

土地与资本结合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资本进入农业领域,如通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把土地集中起来,进行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和专业化的经营;另一种即是资本进入农村非农业领域,用于非农生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不改变农业用途的流转。从长远来看,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市场化机制是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必然趋势。

然而,河南农村土地流转由于“地基”不牢,一些地方权益保障并未完全落实,农民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相当一部分农民和基层干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不理解,流转的界限规定不明确,导致土地流转在一些区市走偏,“以租代征”违规越界;有的地方把流转出来的土地用于盖住宅小区、建工业园区、办旅游景点等非农产业的开发,改变耕地的用途和性质,这势必加剧人多地少、人增地减的矛盾,损害粮食生产和现代高效农业的发展。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组织发展滞后

河南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和服务机构不健全,大部分县市区尚未建立专门的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没有真正发挥作用的中介服务组织,土地流转信息传递渠道不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供需双方信息不能有效沟通,很大程度上制约土地流转。此外,土地管理的服务缺失,绝大多数村镇没有行之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因为身兼多职无法履行这方面的管理职能,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处于一种无序、近乎失控的状态,镇、村对纠纷的调处能力和效果也较弱。

四、问题根源分析及其解决对策

(一)存在问题的根源分析

“万事皆有因”。从经济和政策两个方面对河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的进行分析,可找到问题的根源所在。

经济方面:近些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增长,人口的膨胀、城市化以及工业化对土地需求的快速增长,而导致人地矛盾突出,此外,各行业经济收益不平衡,目前中国农业收益仍较低。据马克思地租理论,对于农业经营者来说,他们必须获得平均利润才能实现对农业持续稳定的资本投入,农业的收益高,当然投入到农业的资本会相对较多,否则,投入到农业的资本就会相对较少,经营者即会把资本转移到其他部门的经营之中,所以目前中国农业、农村不仅存在“资本下乡”难的问题,“资本难下乡”也是长期存在和亟待解决的。

河南农业比较收益低下主要是由农业生产成本较高,农业技术水平不高和农业规模经济难以实现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从总体上讲,目前由于我国农产品虽然高产出,但由于化肥、农药以及机械劳动费用的支出都比较高,导致生产成本居高不下。从李建国、黎理的《中国“三农”问题的战略思考》研究中知,我国政府对农业的科研投入远远不足,科技在农业领域的运用和贡献率极低,我国科技进步在农业增长中的贡献率低于42%,大大低于发达国家70%~80%的水平,河南农村也不例外,科技对农业经济的增长贡献率也较低。此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尚处于初级阶段,河南农村的土地流转在探索阶段,尚未形成市场规模,暂时还无法实现成片的规模经营,农民的技术水平也不高,在第二、三产业河南获得稳定的就业机会和理想收入,在就业中遇到障碍就不得不重操旧业,依靠土地生活。

政治是经济的高层建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政治

的上层建筑反过来又影响经济基础。我国的土地政策是:土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是世界上唯一可以不断调整以适应家庭人口变化的制度安排。土地不断调整,虽可适应家庭人口的变化,但经常性的变动和调整,也会让农民对土地使用权政策缺乏信心。因为土地的调整使得土地变得细碎化,容易引起承包户对土地的预期不足,将严重限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发展。由于土地在农户间的单纯转移不会构成效率的损耗,加之流转的程序方便简单,农村熟人文化盛行,所以土地违规私下流转现象频繁发生。

另外,户籍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也起着一定的消极作用。户籍制度方面:中国的户籍制度限制了人口的自由流动,占我国人口80%比例的农村人口一直被严格控制在土地上,阻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从而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改革开放以来,虽有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源源不断涌向城市,但他们对土地的依附关系无法解除,他们不敢贸然将土地转让出去而是由留守老人或妇女继续在家从事简单而传统的农业耕作,导致土地的利用率迅速降低,农村土地出现了大面积的“隐形荒芜”。农村社保方面:长期以来,我国对农村地区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无靠的老、弱、残疾以及孤寡人群提供五保,绝大多数农民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其养老、医疗主要依靠自我保障和家庭保障。由于土地可以为农民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其子孙还有继承权,即使被征地,也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偿,同时土地还具有一定的就业保障以及社会保障功能,所以农民是不会轻易放弃拥有使用土地的经营权。这必将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供给,也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二)解决对策

1.发展非农产业,减弱农民对土地的依赖

河南人多地少,土地资源极其宝贵,而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强,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减弱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推进土地流转速度,现阶段的土地经营就必须做到既能保证农户的基本收入和消费支出,让他们在非农产业和城镇务工所得的收入和保障能替代土地对农民的价值。加强农民的职业培训,提高其劳务价值,能让农民“走出去”务工,能确保农民工有序流动和顺利增收;发展乡镇企业,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能扩大其就业容量,能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所以,加强对农民的职业教育提高其技术技能和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是消减目前农村农民对土地依赖性要做的两件大事。

2.加大土地流转宣传力度

转移农村劳动力,促进土地正常有序流转是河南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各地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基础上,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转变农村干部群众对土地的传统观念。使广大群众认识到,土地不再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命根子”,也不应成为是农民就业和生存的唯一手段。在宣传土地流转政策的时,要清晰明了,不能简要概括,不要让农民对相关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必要时,可组织部分乡村干部和土地承包大户赴外地实地参观,学习成功经验。

3.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化建设,建立适合河南土地流转管理机制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要求,按照渐进式改革和可操作性原则,订立实施细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调节土地流转的长效机制,制订适应河南省情的土地流转管理制度,在农户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尽快出台农村土地流转的激励机制,积极引导土地流转,保证土地流转健康有序进行,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害。为土地流转营造良好的环境,要在政策上积极引导,在经济上给予奖励,在扶持资金、税收政策、技术指导等方面给予倾斜,以刺激和调动承包户和流转大户搞好土地流转工作。

4.建立服务机构,培养流转市场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实质上是一种市场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民之间私下流转进行交易,既没有法律保障,又缺乏相应的市场规范和监督机构规范,会导致不公平交易和高成本交易。从交易范围来看,这样的交易局限于本村、小组这样的小范围内,这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发性流转所形成的流转关系很不稳定,制约了土地长期有序的流转,无法形成适度的土地规模经营和优化配置。因此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有效解决流转信息不畅,空间过小的问题,强化土地流转中间组织的服务功能。继续发挥村级组织的行政推动作用、沟通协调功能,是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减少矛盾纠纷,提升流转速度的重要措施。

5.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

从河南的省情和现实经济发展条件来看,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曾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在省内各地城区规模的扩张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推进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市场要素功能,明确农民利益,不能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完善农村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各种社会保障机制,对于外出打工的农民,应制定统一的、非歧视的劳动就业制度,把农民工逐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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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安网,第四届“网上看河南”风采活动:土地资源,人口情况,ht—tp//news anhuinews corrl/system/2005/05/12/001259107,shtml

[3]河南省统计网:河南省情:http://www ha stats。gov,cn/hnti/hnsq/A0601,ndex_1,htm

[4]半月谈,警惕土地流转中的不良倾向http://www jq c·om,

[5]李丽静河南土地“整村流转”探索土地流转解三农难题[J]隙望:新闻周刊,2008,(10)

[6]河南日报,河南:由一个温饱不足道全国第一农业大省[R],http://www.xinhuanet com/xhzt/2009—09/01/conte-7514998 htm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埘河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的调查思考[EB/OL],河南省统汁网

[8]李建国,黎理中国“三农”问题的战略思考[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0):1—11.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篇四

(五)其他违约责任 。

第十一条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灭失的,双方约定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市(州)人民政府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一)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向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 所: 住 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范文三

甲方(转包方、出租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接包方、承租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租赁)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 镇 村 组的 亩土地(详见下表)承包经营权租赁给乙方,从事早、晚水稻生产经营。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甲方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

2、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为 。

土地转包(租赁)期限为 壹 年,自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

三、转包(租赁)价格与支付方式

租赁价款按每亩每年支付人民币 元,共 元(大写: )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后,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继续向发包方承担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甲方有权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从乙方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3、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租赁土地,制止乙方损坏租赁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

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臵权和产品收益权。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

5、流转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6、租赁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租赁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租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经营状况显著恶化,有证据表明合同将无法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6)合同期内,如因国家及农业基础设施占用或征用该土地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2)荒芜土地,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

(3)逾期交纳土地流转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

七、违约责任

1、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八、其他约定

1、本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将合同报发包方、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乙方对土地进行再流转,需经得甲方书面同意。

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流转该土地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若不继续流转的,乙方对土地进行投入提高地力的,及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能拆除而不影响流转土地生产的,由双方协商采取作价补偿或恢复原状等方法进行处理;如果拆除会降低或破坏流转土地生产的,不得拆除,通过协商折价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选择以下第贰 方式解决纠纷:(1)提交土地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经协商,决定鉴证。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伍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鉴证单位一份。

甲方(签字):身份证号:20 月 日 鉴证单位:(签章)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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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 篇五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流转的方位、面积和方式

流转土地所在方位:

。流转的面积为

亩,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流转方式为租赁。

二、流转的期限为

年。

即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三、流转土地的用途:桂花等花木的栽培及购销。

四、流转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转包的租金为每亩每年

元。

2、甲方于合同规定期内到乙方所在地领取转让金。

五、协议生效以后,乙方每年的转让金在 月

日支付给甲方。甲方逾期未领取转让金而使合同无效,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乙方在租赁期间涉及到劳务用工,在同等条下应该优先使用甲方。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监督乙方按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2、不得干预乙方依法、合理的生产经营活动。

3、协助处理好与周边、地边等方面的关系。

4、不得干预乙方在转包土地上所种树木出售时合理使用土球。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

2、按时向甲方支付流转费。

3、乙方在经营所需的情况下可以在转包的土地上进行房屋、道路、沟渠等建设。

4、乙方在转包后不得长期弃耕抛荒。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流转期内,如流转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占用,土地的补偿归集体,附属物补偿归乙方。

2、流转期内,甲方不得随意进入土地进行其他活动。

3、乙方在合同期满后,对土地的耕作造成破坏致使不能正常耕作的,乙方必须负责恢复土地正常使用。

十、合同期满,乙方要求续签合同的,甲方在同等条下可优先承租。

十一、违约责任

流转期内,如一方违约,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按地面附属物的三倍以上价格赔偿)。

十二、纠纷解决办法

流转期内,如双方发生纠纷,先由

县(市)

乡(镇)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扏一份,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鉴证方:

签订日期: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模版) 篇六

甲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就流转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亩土

地(详见下表)承包经营权一次性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流转土地基本情况表

二、流转期限

土地流转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二轮土地承包期满。

三、流转土地的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转让土地交付乙方。

四、流转价款与支付方式

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每亩支付人民币元,共(大写:)元。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按约定时间一次性付给甲方土地转让费。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取消,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乙方所有。

2、乙方有权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该土地。本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时,乙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自种的青苗补偿费、自己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3、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4、乙方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5、本土地流转后,应报发包方备案。

六、转让的特别约定

1、甲方应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代

表签字并盖发包方公章)后才可签订转让合同,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申请鉴定。

2、转让合同生效后,发包方终止与甲方在该转让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变更、注销土地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转让合同生效后,乙方必须与发包方就转让土地签订新的土地承包合同,并经依法登记获得转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

4、二轮土地承包结束后,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继续延包,延包权归乙方。

七、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按以下双方约定方式支付违约金:。

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流转土地的,按以下双方约定方式支付违约金:。

3、因变更或解除本流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4、一方当事人违约,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经济损失的,还应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依具体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

八、其他约定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

发包方(章):

鉴证单位(盖章)

乙方(签字): 发包方负责人(签字): 鉴证人(签字)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模版) 篇七

一、户口迁移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困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在农户全家迁出其所在的集体组织的情况下, 集体有权将其承包地收回。但是, 另一方面, 如果在此之前拟迁出的农户已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集体是否还拥有对承包地的收回权呢?对此, 该法及相关法律没有规定。我们只能依据相关民法原理并结合具体的流转方式进行分析。在转让的情况下, 问题比较简单, 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即意味着原承包人让渡承包经营权给受让人从而退出与集体的承包关系, 随即使受让人取代原承包人与集体建立土地承包关系并获得承包经营权。此后, 原承包人也就不再具有承包人的身份, 其全家迁出原集体当然也就不会影响受让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存在。因此,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情况不会产生发包人对受让人承包地的收回权。但是, 转包则与此不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承包地转给他人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因此,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并不改变原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承包关系, 也不发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而仅仅是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原承包人与接包人的转包合同法律关系。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原承包人与接包人之间的转包合同并不能约束作为第三人的发包人。因此, 根据上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在承包人迁出集体之后, 发包人应该有权收回原承包人依然享有着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地。至于发包人收回承包地之后的接包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也理应交由《合同法》根据双方签订的转包合同予以解决。但是至此, 问题并没有结束。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对人而言, 在转让的情况下, 原发包人的迁出丝毫不影响已经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实;而在转包的情况下, 则要遭受承包地被收回的交易风险。换一个角度分析, 对于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集体而言, 在转包的情况下, 针对原承包人的迁户行为, 发包人可以行使收回权, 收回承包地, 从而维护集体的利益。但是在转让的情况下, 原承包人在收取转让费后便让渡承包经营权给受让人并退出与发包人之间的承包关系, 即使迁出户口, 发包人也不能收回承包地, 更不能向原承包人主张与剩余承包期限相应的转让费, [1]不免失之偏颇。实质上, 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利益实现机制。“集体土地所有制在经济上的实现就是直接的集体成员个人所有制的实现。”[2]因此,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实际上反映的是集体成员对集体利益的分享, 在本质上是一种被分化的集体利益。如果在承包期限内, 农民迁出集体, 丧失集体成员身份, 那么, 他对集体利益的分享也就失去了正当性。这便是集体组织的承包地收回权得以产生的法理基础。

集体组织的承包地收回权的产生以农民的集体成员的身份变更为要件, 而集体组织承包地收回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则是承包合同的解除以及农民承包经营权的消灭。因此, 若要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必须保持农民的集体成员身份, 该身份也就成了农民承包经营权得以存续的条件。换言之,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期限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定期限, 它的稳定性是建立在农民不改变集体成员身份的基础之上的。这就是农民户籍变动引发集体组织行使承包地收回权从而造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困境的根本原因。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身份属性的祛除

为了祛除蕴含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身份因素, 笔者主张废除集体组织的承包地收回权, 相应地实行集体土地有偿承包制度, 另将集体组织的承包费等收入用于农村社会保障、农业生产服务等项目。无论是从物权立法、交易安全的角度, 还是从利益平衡和社会保障的角度分析, 这种安排都是非常必要而又切实可行的。

1.理论上的必要性

(1) 从物权立法的角度分析, 废除集体组织的承包地收回权, 祛除蕴含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中的身份因素, 是实现农民土地权利体系科学化的需要。集体组织的承包地收回权在实质上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权能, 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干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表现形式。将其废除有利于促进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进一步分离, 从而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彻底独立和稳定, 使之成为一种纯粹财产权利;同时, 也使农村土地制度的物权体系更加科学、合理。

(2) 从交易安全的角度分析, 废除集体组织的承包地收回权, 祛除蕴含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中的身份因素, 有利于增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可预期性。废除集体组织承包地收回权, 可以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与原承包人的集体成员身份彻底分离, 成为一种不因权利人的身份变更而消灭的绝对固定的期限。这不仅有利于增强权利人对个人财产权利的珍视和热爱, 从而加大对土地经营的投入;更有利于增强流转相对人对权利稳定的信心和交易前景的期待, 从而有利于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配置和效益最大化。

(3) 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分析, 废除集体组织的承包地收回权, 相应地建立农村土地有偿承包制度, 有利于正确处理集体共同利益和成员个人利益的关系。正如前文所述, 无偿承包制度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载着集体利益, 实质上是一种分化的集体利益。在这里, 集体共同利益和成员个人利益并没有进行合理的分离, 集体土地所有权没有直接的价值表现。如果建立有偿承包制度, 则可以实现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分离, 不仅有利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利益实现机制的完善, 更可为正确处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提供合适的物质基础。

(4) 从社会保障的角度分析, 实行集体土地有偿承包制度, 剥离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 相应地将集体收入投入农村社会保障事业, 有利于社会保障在集体内部的公平覆盖。社会保障权, 作为人权的一种, 应为全体公民平等享有, 在农村集体内部更不应有所区别。但是,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村的社会保障恰恰背离了这一基本原则。[3]因为农村土地的承包仅在分配之初可以实现人人公平享有, 之后随着人口的变化, 土地增减不均则在所难免。相反, 农村集体组织以承包费等集体收入再加上国家财政的支持则完全可以实现全体成员公平地享有社会保障带来的利益。

2.现实的需求

废除集体组织的承包地收回权, 相应地实行集体土地有偿承包制度, 将集体组织的承包费等收入用于农村社会保障、农业生产服务等项目, 不仅具有理论上的必要性, 同时也是农村社会现实发展的需求。

首先,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城镇化的进行, 大批农民走出农村来到城市谋生, 使得大量农村耕地缺乏足够的劳动力, 同时还有一些种田能手留在村里伺机扩大经营规模, 于是就产生了土地流转的需求。面对这样的需求, 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必须为土地流转提供稳定而独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解除土地流转相关当事人的后顾之忧。另外, 在一些发达地区的农村, 大批农业经营公司进驻农村承包土地, 开展现代化的农业经营管理, 这在客观上也需要一个稳定而独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其次, 随着农业生产技术的进步以及规模经营的兴起, 农村将出现越来越多的剩余劳动力, 这些人口要么就地转行, 从事二、三产业, 要么到城镇谋生, 甚至脱离集体。对于后者, 如果无偿收回其承包地, 则会使其在城镇的生活缺乏必要的物质基础而沦为生活的底层。相反, 如果在有偿承包的基础上允许其自由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获取差价, 则不但集体利益得以维护, 其在城镇的拮据生活亦可得到部分的补偿。最后,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城乡贫富差距的拉大,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日益迫切, 特别是农村急需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建立。这在客观上要求改变过去将土地作为社会保障的做法, 建立科学、公平、合理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这就需要正确处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集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经济收益, 用于集体成员的公共福利事业。另外,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重申了“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 为农民提供多种有效服务”的要求, 而有偿承包制度的建立正好有助于增强集体组织的经济实力, 构建集体组织生产服务体系的物质基础。

总之, 废除集体组织的承包地收回权, 相应地实行集体土地有偿承包制度, 建立由集体收入和国家财政共同负责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对此, 也许有人会问:实行集体土地有偿承包制度会不会增加农民负担, 会不会遭到农民的反对?笔者认为这种担心完全是多余的。首先, 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发展, 今日的农民亦非昔日之陷于“水深没颈”而经不起“轻波细浪”的旧社会贫农。[4]对于合理的负担, 广大农民还是能够承受的。其次, 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 集体将土地发包给成员, 收取承包费, 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再次, 相关调查表明, 农民反对的是不合理的收费, 对于合理的集体支出, 还是愿意承担的。[5]关键的问题是在实行有偿承包制度的同时, 应该建立健全集体财产的监督和管理制度, 以保障集体收支的公开、透明。

参考文献

[1]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2.

[2]韩松.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权及其实现的企业形式 (修订版) [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9.

[3]郭超利.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基础及制约因素[J].农村经济, 2010, (03) .

[4] (美) 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M].北京:中华书局, 2000.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模版) 篇八

《办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办法》指出,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关于土地流转的方式,《办法》指出,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模版) 篇九

流入方(乙方) 地址: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同意订立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将_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家庭承包地_______亩以__流转__方式,从_____年__1___月__1___日起至___2025__年___12__月__30___日止,流转给乙方用于_植树造林,营造防护林带__________。

第二条 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该宗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2、不得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与经营。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享有该宗土地的自主生产经营使用权及产品处置收益权;2、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3、保护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该宗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第三条 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一)土地流转期间乙方向甲方以现金形式支付价款。

(二)结算价格:现金( )元。

(三)支付时间:_每年年底前_________________。

(四)支付方式:由县财政局直接打卡到信用社一卡通上。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 合同期内,甲方双方应服从国家及农业基础设施占用或征用该宗土地的需要,并均不负责违约责任。

(二)合同已经签订,所有条款双方应严格认真履行,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五条 其他事宜:

(一) 本合同不因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变动而变动,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严重损毁该宗土地,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除外。

(二)合同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该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乙方如继续经营,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使用权。但需与甲方另行协商,重新签订合同。如不在使用,应清理所有承包土地的地面设施,将土地整平后交给甲方。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土地承包期限,

第六条 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鉴证机关各一份,

甲 方: (签字盖章)

乙 方: (签字盖章)

鉴证机关: (签字盖章)

1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模版) 篇十

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就我省土地流转中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和委托流转等形式,分别制定出流转合同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签约时参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转包方或出租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住所:联系方式:乙方(接包方或承租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住所:联系方式: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在原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位于乡(镇)或街道村或社区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的亩承包地(详见附件2)的承包经营

权转包/出租给乙方,转包/出租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生产经营。

二、转包/出租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剩

余年限。转包/出租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转包/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

(一)转包/出租按下列第种形式计价:

1.实物。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公斤(大写:)(稻谷、玉米、小麦等),共计每年支付公斤(大写:)(稻谷、玉米、小麦等),按该品种当年当地大宗上市时均价折算现金。

2.现金。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人民币元(大

写:),共计每年支付人民币元(大写:)。

3.其他。

(二)转包费/租金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逐年支付。于每年月日前支付(当/下)转包费/租金,且每年递增%(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或每隔年增加元。

2.其他方式。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获得土地流转收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流转土地,有权制止乙方损坏

流转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城乡环境规划、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除按投资权属明确为乙方或第三方的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外的其他补偿由甲方享受。

5.甲方于年月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条件的改善。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该流转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

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流转的土地上修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和管理的非永久性生产设施。

3.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规模性产业发展的奖励、扶持、补助。

4.流转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收回时,有权获得接包/承租土地后的青苗补偿、投资权属明确归己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及相关损失补偿。

5.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流转的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

6.合同期满或中途终止合同,应及时交还接包/承租的土地。需继续接包/承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并于接包/承租期满前个月与甲方平等协商,重新订立合同。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1.因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无过错方依法可免除责任,有权要求过错方按照当年转包费/租金的%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逾期支付转包费/租金,每日按当年应支付金额的‰承担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日按当年转包费/租金的‰承担违约金。

3.甲方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4.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负责修复;不能修复或不能如期修复的,负责赔偿。

5.乙方接包/承租甲方的土地从事违反相关规定的生产经营活

动受到国家有关机关的处罚,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害由乙方负责赔偿。

七、其他

1.签订合同时,对甲方留在转包/出租土地上的树木、竹林、地上附着物等的处理约定:;合同到期后,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而投入新建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约定:。

2.合同期满或中途终止合同,除渠系、道路等生产设施外,对改变了土地使用用途的设施,若甲方接受则乙方不负责修复;甲方不接受的部分则遵循本合同第六条第4款约定。

3.乙方因生产需要招聘员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甲方。

4.乙方对土地进行再流转,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流转期限。

5.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经协商,决定申请(是或否)鉴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7.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协商后又反悔的,可以请求村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调解;不愿协商、调

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以及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可以向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县(市、区)人民法院起诉。

8.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或鉴证机构各执一份,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各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盖章):

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模版) 篇十一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原则 方式 程序 相关要求

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提高土地经济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保护农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禄丰县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围绕建设富裕、生态、和谐、文明的总体要求,制定土地流转工作实施意见。

1.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损害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前提下,规范、有序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 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

2.1自愿流转原则 要充分尊重承包方和受让方的意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转让其承包土地经营权。

2.2依法流转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办事、规范操作、手续完备。

2.3有偿流转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以及相关事宜由承包方和受让方协商约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流转当事人应得的收益。

2.4统筹流转原则 流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单价等关键要素应由村民委员会统计、汇总后报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乡农技中心和乡经济发展办公室)进行统筹,以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切实维护好群众利益,增加群众收入。

3. 农村土地流转主体、范围和方式

3.1流转主体 承包农户自主决定土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对象、方式、时间以及流转收益的处置,但为提升农业产业化程度,建设环保、绿色、生态的乡镇,切实促进农民增收,各承包农户应将上述流转要素向村民委员会反馈,由村民委员会汇总后报乡流转服务中心和经济发展办进行统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户,也可以是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或其委托经营者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流入方将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的,应征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3.2流转范围和方式 转让。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承包农户经发包方同意将承包期内全部或者部分承包土地转让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履行土地承包合同权利义务的耕地面积,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户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失去;互换。承包方之间为各自需要和便于耕种管理,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承包农户将承包地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承包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耕地面积,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出租。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承包农户将所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耕地面积。在出租期间,不能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超承包期的剩余时间;入股。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承包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的耕地面积。在入股期间,不能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超承包期的剩余时间。

4. 农村土地流转程序

4.1农户委托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或村委会流转其承包地应当遵循的程序 递交申请书。农户递交由户主签字的委托流转申请书。农户委托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或村委会流转,并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或村委会递交委托书。外出人员可用电话、传真或信函先行委托,事后再补办书面委托书。流转合同由承包本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让方签订。没有承包农户本人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决定流转农户承包地;审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或村委会进行审核,讨论是否接受委托,并将讨论结果在10日内通知委托农户;发布公告。如决定接受委托的,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或村委会应当与委托农户签订委托合同,并在接受委托后10日内,将流转农户、地块等基本情况,以适当形式向村内外发布公告;受让。有意受让流转土地的,可在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或村民委员会公告的有效期内,提交受让流转土地的规划书面申请;签订合同。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或村委会在公告期结束后,应及时召集已提交受让流转土地的申请人进行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协商确定流转价格,也可以通过招标的办法确定流转价格,在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拟订土地流转合同,经委托人签字认可后正式生效。

4.2农户自主流转承包地应当遵循的程序 协商。流转双方洽谈协商,认定流转方式、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签订合同。流转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由流转双方本人签字盖章。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备案。流转合同签订后,承包农户应将签字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分别报送承包土地发包方和所在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存档。发包方和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收到承包农户递交的书面流转合同后,应当予以严格审核。如发现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应依法予以制止

4.3抛荒土地的流转应当遵循的程序 调查摸底。在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的统一组织下,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对辖区内所有抛荒土地逐一进行调查核实,确定耕地抛荒的年限,填写抛荒耕地调查表,并由参加调查核实的人员及农户签字确认后报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公示。抛荒土地摸底情况应在适当地点、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有异议者应在15日内提出复耕计划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备案,复耕期限為半年,到期未复耕的视为放弃复耕,由原发包单位依法收回;农户确认同意。抛荒土地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发包单位发出书面通知,经农户确认同意后收回。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农户留存,其余二份由农户签字后作为回执分别交回原发包单位和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存档;终止承包关系。经合法程序收回的耕地其经营权证由原发证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土地承包合同终止手续由发包方申请,经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流转。收回的抛荒地由原发包方统一组织流转,收入归农民集体所有。村集体无法流转的应及时上报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由其统一组织流转。

5.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要求

5.1大力宣传引导 乡各有关站所、村委会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省、州、县《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引导农户和有关村民小组规范、依法、有序、科学地流转土地,特别是要围绕建设绿色、生态村的目标,把土地流转后的用途引导到绿色产业上来(如花卉、蔬菜等产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致富增收。对高污染、高耗能、破坏生态、破坏环境、破坏地力严重的企业一律不引进,土地不予流转。

5.2注重统筹协调 为促进土地流转依法、有序、规范地进行,各农户和村民小组要把土地流转的位置、面积、用途、单价等关键要素报所辖村委会,村委会要将上述情况汇总后形成书面材料报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乡农技中心和乡经济发展办进行统筹和科学规划,以促进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乡农技中心和乡经济发展办收到村委会的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积极协助做好土地流转。

5.3加强服务管理 土地流转后,各村委会、站(所)要按照相关职能职责加强服务工作和管理工作。一是要全力做好服务工作,及时帮助前来投资开发的企业解决用水、用电、用地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二是要加强管理工作。对损害群众利益,随意破坏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环境的行为要坚决制止,造成损害事实的依法追究责任并要求进行赔偿。

5.4强化督促落实 乡纪委、乡督察室、乡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土地承包法》、《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及此《实施方案》贯彻落实的督察,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而造成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5.5及时总结推广 要大胆探索土地流转的方式方法,对在土地流转中好的模式、好的方法及先进事迹、先进典型,特别是通过流转土地促进群众致富增收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先进模式、先进典型要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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