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会

2024-08-28

审查会(共11篇)

1.审查会 篇一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审查会讲话

尊敬的xx总规划师,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xxx审查组专门对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进行现场调查,提出纲要审查意见。在此,我谨代表xxx,对专程参加审查会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表示诚挚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城市总体规划对于一个城市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引领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对城镇发展规划历来高度重视。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完善功能的原则,遵循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大城市为依托,以中小城市为重点,科学规划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全省城镇化工作会议要求,要尽快完成到2020年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批,进一步优化城镇空间布局,积极构筑以半岛城市群、黄河三角洲城镇发展区、鲁南城镇带为主体,以区域中心城市和县城为骨干,以各类小城镇为基础的城镇空间结构。这些,为我们进行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指明了方向。经过多年来的发展,xx的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城市人口日益增加,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主导产业加快发展,经济社会发展的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进行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势在必行。我市自2009年启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形成的《规划纲要》于去年7月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这个纲要的形成,凝聚了方方面面的心血,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对于引领城市发展、优化空间布局、提升城市竞争力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今天参加规划纲要审查的各位领导和专家,都长期从事城市规划方面的研究,对城市发展规律有深入的研究和把握,在城市规划编制领域具有很高的造诣。真诚地希望与会领导和专家,对纲要进行严格审查,多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吸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我市的城市总体规划更具战略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指导xx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后,预祝本次审查会取得圆满成功。

祝各位领导和专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谢谢大家!

2.审查会 篇二

1月4日至9日,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商务厅在南宁联合组织召开了边境口岸城镇规划审查会。会议对硕龙镇、爱店镇等边境口岸城镇的总体规划和口岸区域详细规划进行审查。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周卫、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李文杰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据悉,广西边境口岸城镇包括凭祥市区、东兴市区,以及防城港市防城区垌中镇、宁明县爱店镇、龙州县水口镇和武德乡、大新县硕龙镇、靖西县龙邦镇和那坡县平孟镇等“2市7镇”。塑造良好的边境口岸城镇面貌,对全面融入多区域合作的区域经济合作机制,加快“十一五”城镇化步伐,推进“城乡清洁工程”深化拓展进程等将起到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高标准规划广西边境城镇是自治区党委、政府从多区域合作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部署,要求各级政府部门积极贯彻,周密部署,高标准规划建设好边境城镇,推动该地区经济贸易的发展和繁荣。周卫副厅长在会上指出,边境口岸城镇规划要体现“精、美、特”,要围绕各城镇的历史文化和民族特点,合理确定规模、科学布局功能用地、组织好内外交通等,为下一步的高标准建设和管理边境口岸城镇提供科学依据。

3.审查会 篇三

会上,武夷山市副市长李耀华代表“武夷红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领导小组做了“武夷红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陈述报告,与会专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武夷红茶”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名称、保护范围、历史渊源、产品质量特色、生产技术规范以及与当地自然、人文因素的关联性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审查、提问和评价。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武夷红茶”不断加强传统工艺与现代科技的结合,充分利用独特的栽培方式、制作工艺以及良好的自然环境等因素,加强质量管理,不断提升红茶的品质,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与武夷山地域有较强的关联性,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产品特色,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技术评审要求。

“武夷红茶”即产自武夷山星村镇桐木村的正山小种红茶,是世界红茶的始祖,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17世纪的英国,喝正山小种红茶已成为皇室家庭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英国女王和皇后每天早晨起床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冲泡一杯“正山小种”红茶,后来又逐渐蔓延到了整个英国上流社会,在上流社会中形成了喝“下午茶”的习惯,并成为一种时尚。

正山小种的产区——桐木村,地处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这里地势高峻,植被良好,气候湿润,春夏之间终日云雾缭绕,且土质肥沃,是茶树生长佳境。

悠久的历史,得天独厚的生长坏境、独特的制作工艺,造就了正山小种举世绝伦的高贵品质。

4.20万吨级航道初设审查会纪要 篇四

审查会会议纪要

2011年6月3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查办在石家庄市召开了《唐山港京唐港区20万吨级航道工程初步设计变更》审查会。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唐山港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的领导、代表和4位特邀专家(名单附后)参加了会议。会上,一航院汇报了变更方案的主要内容,与会专家及代表进行了认真讨论,形成纪要如下:

一、京唐港首钢码头有限公司一期工程码头结构已按靠泊25万吨级散货船设计,京唐港区“十二五”规划已将京唐港区25万吨级深水航道的建设提上日程。为实现20万吨级船舶单向并兼顾5万吨级船舶双向通航,同时满足航道升级要求,对原初步设计进行变更是必要的。

二、设计文件确定的变更方案基本合理,概算的编制依据、原则和方法符合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经修改完善后,可作为下阶段工作的依据

三、建议

(一)工程技术方面

1、文件中应进一步论述设计变更原因

2、补充航道断面尺度计算书。

3、补充导标变更后的平立面布置图。

4、补充5万吨级双向航道尺度计算书。

(二)概算

1、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已签定合同的项目按合同价计列。

2、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减预备费。

5.审查会 篇五

考核体系报告审查会议顺利召开

嘉峪关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及其考核体系报告审查会议于2月21日在水务局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张世虎同志主持会议。市发改委、环保局、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工信委、农林局、国土资源局、园林局、工业园区办公室、酒钢公司生产指挥中心动力能源处、市自来水公司、兰州铁路局兰州供水段和甘肃省酒泉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应邀出席。

6.山东省施工图审查勘察审查大纲 篇六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一、勘察的前置性审查

勘察文件应进行前置性审查,即在设计单位使用勘察文件之前审查完毕,使一个合格的勘察文件提交设计单位使用。

禁止采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勘察报告进行施工图设计。对提交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勘察报告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拒绝审查设计文件;同时应上报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二、工程勘察报审应提交的资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请书(岩土工程勘察)1份;

2、作为勘察依据的政府批准文件及附件;

3、岩土工程勘察委托任务书1份;

4、岩土工程勘察合同1份;

5、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书1份;

6、视审查需要,提供相应的原始记录(包括钻探、测试、试验记录、相关计算书等资料);

7、外省勘察单位勘察的,应提供进鲁备案通知单;

8、开展勘察招投标的,应提供勘察中标文件。

第二章 工程勘察政策性审查

一、政策性审查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

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

5、《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4]38号)

6、《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

二、政策性审查要点

(一)所报工程是否存在勘察审查越级

建筑(市政)工程审查一类机构越级:设计等级为一级、特级工程和超限建筑工程。

建筑(市政)工程审查二类机构越级:设计等级为二级工程及以上。

依据:鲁建发[2004]38号文件《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处置方法:对越级工程应按级别进行上报。

(二)所报工程是否存在勘察越级和土工试验越级

1、勘察越级:勘察单位是否存在越级勘察。

依据:应按《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工程勘察单位承担任务范围”及附件“工程勘察甲级(乙级、丙级)工程项目划分表”的规定进行审查,其中勘察乙级限小型资质只能承揽“工程勘察丙级工程项目划分表”所规定的项目。

处置方法:上报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录及处罚。

2、土工试验越级:土工试验室是否存在越级承揽任务。

依据:应按鲁建设字[1999]27号文件进行审查,承接任务范围与工程勘察承担任务范围对应,即甲级土工试验室承揽任务范围不受限制,乙级土工试验室勘察乙级项目的土工试验任务,丙级土工试验室勘察丙级项目的土工试验任务。

处置方法:上报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录及处罚。

(三)申报材料审查

1、勘察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提供了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2、勘察合同备案审查:是否存在阴阳合同,是否达到国家收费标准的要求。

3、跨市、跨省勘察设计单位备案审查:(1)勘察单位跨市来本市承揽勘察项目,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2)勘察单位跨省来本市承揽勘察项目,是否已到省建设厅办理“单项工程进鲁承担任务通知单”及本市建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4、勘察招投标把关审查:已开展勘察招投标的市地,勘察项目是否进行了招投标。

第三章 工程勘察技术性审查

一、审查依据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建设部)《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

2《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87-92

《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JGJ89-92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ll2-87

《软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GJ83-9

1《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

4《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l20-99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l23-2000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94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标准》DBKl4-S3-2002 其他行业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当标准更新时,需及时更换新标准。

二、技术性审查要点

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审查宜分勘察纲要审查、施工过程检查和勘察报告审查阶段,其各阶段审查要点如下:

(一)岩土工程勘察纲要审查要点

该阶段审查的要点是:

1、岩土工程勘察委托任务书所填写的内容是否齐全,技术要求是否明确;

2、勘察工作的目的、任务及要求是否明确;

3、采用的拟建工程平面布置图、地形图的精度是否满足相应勘察阶段的要求;

4、所掌握拟建工程的主要设计要素是否齐全;

5、对场地的自然条件、环境条件和建筑经验等资料的搜集是否齐全;

6、勘察工作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是否准确、有效;

7、勘察方案和勘察工作量的布设是否合理,能否满足相应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的技术要求。所采用的勘探手段是否适宜;

8、所选用的勘探设备、仪器是否符合要求;

9、所安排的试验项目(岩、土、水)、数量是否满足技术标准和工程需要的要求;

10、各工序是否有明确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控制标准;

11、拟提交的技术文件是否满足工程要求等。(二)勘察现场作业检查要点

现场施工检查应以审查通过的勘察纲要和相应的技术标准为依据,结合场地的具体条件进行,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勘探所使用的设备、仪器、工艺、操作是是否符合相应的操作规程、技术标准及勘察纲要的要求;

2、现场勘探点施工的位置及取样(岩、土、水试样)的位置、间距、数量是否符合勘察纲要的要求;取原状土试样是否达到相应取样等级的要求;对试样是否采取了及时腊封和防震、防晒和防冻等保护措施;

3、原位测试所采用的设备、仪器的精度是否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规定;需率定的设备是否进行了事前率定或在率定有效期内使用;测试点的位置、间距和数量是否符合勘察纲要的要求;

4、原始记录应客观的反映工程现场实际,检查时,(1)应对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内容的全面性进行检查;(2)原始记录的清晰度、划改和责任人签署是否符合要求;(3)记录内容是否符合勘察纲要的技术要求及相关规程的规定;(4)记录所使用的记录纸和笔是否符合长期存档的要求;

5、若现场工程条件与勘察纲要编制不一致时,是否进行了及时调整;

6、室内试验

试验项目是否按照项目分析单(送样单)的安排进行,有无开土记录;使用仪器的量测精度是否符合规程规定的标准要求;试验操作是否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数据的计算是否正确;出具的试验报告内容是否完备,责任人签署是否齐全。(三)勘察成果报告的审查要点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编制,即应重点突出,内容全面,资料齐全,岩土工程分析评价有据、参数可靠,结论明确,建议合理、可行。

审查机构应对勘察报告逐项认真的审查,其审查要点是:

1、岩土工程勘察委托任务书所填写的内容是否齐全,技术要求是否明确;

2、勘察文件的相关责任人签字是否完备,勘察资质及土工试验室资质印章加盖是否齐全、有效;

3、勘察工作的目的、任务及要求是否明确;

4、采用的拟建工程平面布置图、地形图的精度是否满足相应勘察阶段的要求;

5、所掌握拟建工程的主要设计要素是否齐全;

6、对场地的自然条件、环境条件和建筑经验等资料的搜集是否齐全;

7、勘察工作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是否准确、有效;

8、勘察方案和勘察工作量的布设是否合理,能否满足相应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的技术要求。所采用的勘探手段是否适宜;

9、所使用的勘探设备、仪器是否符合要求;

10、所完成的试验项目(岩、土、水)、数量是否满足技术标准和工程需要的要求;

11、完成的勘探工作量是否达到相关技术标准和勘察纲要的要求;

12、场地地层的划分是否合理,地层的描述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

13、地表水及地下水的量测方法是否符合现行规范的有关要求;对地下水的类型、埋藏条件阐述是否准确、合理;是否提供了地下水位的变化幅度和常年最高水位;对多层地下水是否进行了分层量测;当地下水对工程有影响时,是否提供了满足地下水治理需要的水文地质参数,其参数是否准确合理;水质分析项目和试验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其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判定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判定结果是否正确;

14、提供的场地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是否正确;场地类别的划分依据是否充分可靠,其结果是否正确;为液化判定所布置的工作量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液化判别的方法是否恰当有效,液化判别所采用的参数是否可靠正确,判别结果及液化指数的计算是否正确,综合判别结论是否合理;场地对建筑抗震地段的划分是否正确;

15、不良地质作用的评价方法、结论及处理措施建议是否符合规范和相关专用标准的有关规定及勘察文件深度的规定要求;

16、特殊土的评价方法、结论及处理措施是否符合规范、相关专用标准及勘察文件深度的规定要求;

17、岩土参数分析与选用的范围、数量、数值的取舍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提供的岩土参数是否准确、可靠,是否满足设计的要求;各项指标之间的关系是否吻合;

18、在地基与基础分析评价中,所采用的公式、参数是否可靠,分析结果是否合理正确;推荐的地基持力层和基础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19、建议的天然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计算参数是否依据充分、数据可靠;

20、在桩基方案分析评价中,其桩型、桩端持力层选择、沉桩(成桩)可行性的分析评价是否可靠、合理,提供的桩基设计参数是否依据充分、可靠、全面;

21、建议的地基处理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提供的岩土参数是否全面、可靠、合理;

22、对基坑工程的分析评价是否全面,建议的基坑支护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提供的岩土参数是否全面、可靠、合理;

23、地下水对工程的影响是否进行了分析评价,评价内容是否全面、合理;建议的的最高水位是否有据、可靠;建议的降水方法是否合理、可行,提供的参数是否合理;

24、是否分析了施工可能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建议的治理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25、勘察报告结论是否明确,是否具有针对性,建议是否合理、可行;

26、是否提供了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的有关试验和测试图表;

27、平面图、剖面图、柱状图及其它图件的绘制是否满足规范和勘察文件深度规定的要求,其绘图比例是否合理。

三、审查意见

1、合格:勘察工作质量,勘察报告质量符合强制性条文、标准、规范的规定,质量达到了按不同建筑物或建筑群在查明地质条件的基础上,提供了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对建筑物地基做出了准确的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对基础设计、地基处理、不良地质作用整治、场地适宜性、稳定性评价等具体方案进行了对比论证,结论正确,建议可行,图件齐全和绘制符合规定要求。

2、不合格:勘察工作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的规定要求,报告质量存在严重错误或缺漏,编制深度不能满足委托任务书对勘察工作的技术要求。

附件1:工程建设标准主要强制性条文(房屋部分)摘录

若勘察工作涉及到未摘录的其它技术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也应按条文要求执行。

(一)《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1.0.3 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岩士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4.1.11 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1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2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3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4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5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7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8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1.17 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

4.1.18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 2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O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3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4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5在上述规定深度内当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情况进调整。

4.1.20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每栋不应少于3个;

2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

3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

4.8.5.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治理(降水或隔渗)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4.9.1桩基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化规律; 2 当采用基岩作为桩的持力层时。应查明基岩的岩性、构造、岩面变化、风化程度,确定其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

3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影响,判定水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可液化土层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其对桩基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5评价成桩可能性,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5.1.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岩溶勘察。

5.2.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滑坡或有滑坡可能时,应进行专门的滑坡勘察。

5.3.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危岩或崩塌时,应进行危岩和崩塌勘察。

5.4.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有发生泥石流的条件并对工程安全有影响时,应进行专门的泥石流勘察。

5.7.5在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6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划分场地类别,划分对抗震有利、不利或危险的地段。

5.7.8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应在地面以下15米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桩基和基础埋深大于5米的天然地基,判别深度应加深至20米。对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勘探孔深度应大于判别深度。

5.7.10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土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确定其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

勘察报告除应阐明可液化的土层、各孔的液化指数外,尚应根据各孔的液化指数综合确定场地液化等级。

7.2.2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

2稳定水位应在初见水位后经一定的稳定时间后量测; 3 对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

14.3.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l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2拟建工程概况;

3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

4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 5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

6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7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8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 9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

(二)《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

3.0.6详细勘察阶段应采用多种手段查明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应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对场地和地基稳定性作出结论;应对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性岩土的防治、地基基础形式、埋深、地基处理、基坑工程支护等方案的选型提出建议;应提供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工程资料和参数。

8.1.2对有直接危害的不良地质作用地段,不得选作高层建筑建设场地。对于有不良地质作用存在,但经技术经济论证可以治理的高层建筑场地。应提出防治方案建议,采取安全可靠的整治措施。

8.2.1天然地基分析评价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场地、地基稳定性和处理措施的建议; 2地基均匀性;

3确定和提供各岩土层尤其是地基持力层承载力特征值的” 建议值和使用条件;

4预测高层和高低层建筑地基的变形特征; 5对地基基础方案提出建议;

6抗震设防区应对场地地段划分、场地类别、覆盖层厚度、地震稳定性等作出评价:

7对地下室防水和抗浮进行评价; 8基坑工程评价。

8.3.2桩基评价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推荐经济合理的桩端持力层;

2对可能采用的桩型、规格及相应的桩端入土深度(或高程)提出建议;

3提供所建议桩型的侧阻力、端阻力和桩基设计、施工所需的其他岩土参数;

4对沉(成)桩可能性、桩基施工对环境影响的评价和对策以及其他设计、施工应注意事项提出建议。

10.2.2详细勘察报告应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为高层建筑地基基础设计、地基处理、基坑工程、基础施工方案及降水截水方案的确定等提供岩土工程资料。并应作出相应的分析和评价。

(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10.1.1基槽(坑)开挖后,应进行基槽检验。基槽检验可有触探或其他方法,当发现与勘察报告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结合地质条件提出处理意见。

10.1.6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应视岩层检验桩底以下3d~或5m深度范围内又无空洞、破碎带、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

10.1.8施工完成后的应进行竖向承载力检验。

(四)《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

2.3.1进行膨胀土场地的评价,应查明建筑场地内膨胀土的分布及地形地貌条件,根据工程地质特征及土的自由膨胀率等指标综合评价。必要时,尚应进行土的矿物成分鉴定及其他试验。

(五)《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4.1.1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应查明下列内容,并应结合建筑物的要求,对场地、地基做出评价及地基处理措施的建议。

1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 2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 3湿陷系数随深度的变化;

4湿陷类型和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

5地下水位升降的可能性和其他工程地质条件。

4.1.7采取不扰动土样,不须保持其天然的湿度、密度和结构,并应符合Ⅰ级土样质量的要求。

(六)《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4.1.1一级边坡工程应进行专门的岩土工程勘察;

二、三级边坡工程可与主体建筑勘察一并进行,但应满足边坡勘察的深度和要求;大型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边坡宜分阶段勘察;地质环境复杂的一级边坡尚应进行施工勘察。

4.1.3边坡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在查明边坡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确定边坡类别和可能的破坏形式;

2提供边坡验算稳定性、变形和设计所需的计算参数值; 3评价边坡的稳定性,并提出潜在的不稳定边坡的整治措施和监测方案建议;

4对需进行抗震设防的边坡应根据地震区划提供设防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5提出边坡整治设计、施工注意事项的建议;

6对所勘察的边坡工程是否存在滑坡(或潜在滑坡)等不良地质作用,以及开挖或构筑的适宜性做出结论;

7对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边坡工程,尚应提出沿边坡开挖的地质纵、横剖面图。

附件2:勘察纲要的编写内容

勘察纲要的编写,应内容齐全,重点突出,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其格式可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场地的复杂程度自行确定。

1、工程概况

①勘察任务与目的;

②勘察阶段;

③工程的主要设计要素及特殊要求

建筑物的性质、规模、结构特点、层数(地上及地下)、高度,拟采用的基础类型尺寸,埋置深度,基底荷载及分布,特殊要求及各建筑物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抗震设防烈度。

2、场地自然条件

①场地位置、地形地貌、地下水概况;

②大型工程尚需搜集区域地质、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 ③建筑场地的抗震设防烈度;

④场地及邻近的工程地质研究程度、有无特殊土等; ⑤已有建筑经验及场地周围的建(构)筑物使用情况。

3、勘察方案及工作量 ①岩土工程勘察等级;

②勘探点的布设原则和依据;

③勘探孔(点)间距、深度的确定,技术孔所占总孔数的比例; ④取样与原位测试点间距、数量的确定; ⑤室内试验项目的要求及数量。

4、勘察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

①施工工序安排;

②选用的设备、仪器;

③各工序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④质量保证措施及工期安排;

⑤安全保障措施。

5、拟提交的技术资料

技术文件的名称、编制深度要求。

附件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编制内容

(1)工程概况

①勘察工程项目名称;

②勘察的目的及要求;

③勘察执行的规范、技术标准、文件;

④工程的主要设计要素及特殊要求;

⑤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

⑥完成的勘探工作量。(2)场地自然条件

①场地位置、地形、地貌;

②地下水埋藏条件及水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判定; ③地质构造和不良地质作用描述;

④大型工程尚需要叙述区域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气象等资料。(3)岩土层的分布及岩性描述

①地层的划分;

②岩性的描述。(4)岩土参数的分析与选用

①统计计算方法及标准;

②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的样本数量、范围值、平均值、变异系数;

③主要的岩土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标准值。(5)地基承载力及变形参数

①确定依据、方法;

②满足变形验算压力段的变形计算参数。(6)特殊土

①黄土:湿陷性土、湿陷系数、地基湿陷等级,对新近黄土应经过判定确定;

②膨胀土:自由膨胀率、膨胀率、收缩系数、膨胀力、地基胀缩等级;

③液化土:液化判定、液化指数计算、确定地基液化等级; ④软土:承载力、抗剪强度、固结系数、渗透系数等;

⑤盐渍土、冻土等其它特殊土均应符合相应的规范规定要求。(7)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评价 ①场地的地震效应评价;

②不良地质作用及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 ③地质构造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

(8)地基基础方案分析

①天然地基

地基强度验算及变形特征分析,存在软弱下卧层的应进行下卧层验算;

②桩基

桩的选型、成桩或沉桩的可能性、桩基设计参数、单桩承载力估算;

③地基处理

地基处理方法、适用条件、设计计算参数、强度和变形计算等。

(9)基坑开挖与支护

支护方案建议、相关岩土参数等。

(10)降水

降水方法建议、相关参数、降水对周围环境和建(构)筑物的影响等。

7.审查会 篇七

2010年7月10日, 水利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北京组织召开会议, 对《水利数据中心近期建设规划》 (以下简称《规划》) 进行审查。参加审查会的有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 上海市水务局, 河海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和代表。

水利数据中心作为水利部确定的水利信息化近期8大重点工程之一, 是新时期水利工作的内在需要, 是对水资源进行精细化管理、做好民生水利工作、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盘活信息资源的需要, 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水利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任务。全面启动建设水利数据中心非常必要, 十分迫切, 条件成熟。《规划》编制非常及时, 是水利数据中心建设的重要推进措施。

会议听取了编制组关于《规划》的汇报,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规划》内容全面, 重点突出, 估算合理, 可实施性强。建议上报水利部审批, 尽快启动水利数据中心建设。

8.审查会 篇八

通过分析上述案例,影响批捕部门是否作出逮捕决定的因素,主要有:(1)外来人员,在京无固定住所、无固定工作;(2)未对被害人予以经济赔偿;(3)同案犯、窝藏者在逃,有串供可能;(4)久案不归,长期在逃;(5)认罪态度不好;(6)事后有逃避法律处罚的行为;(7)犯罪数额较大;(8)双方矛盾较大,有再次发生冲突的可能;(9)被害人家属向多个司法部门反映情况,可能引发涉检信访;(10)持械伤人,情节恶劣的;(11)多次入室盗窃,情节恶劣的。

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作出变更逮捕措施,其考量因素主要有:(1)犯罪行为较轻;(2)赔偿或者挽回被害人损失,被害人表示谅解;(3)真诚认罪悔罪;(4)在北京有固定住所,或者有稳定关系的亲属担任保证人;(5)供述稳定,供证一致;(6)初犯、偶犯;(6)坦白,或者有自首情节;(7)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8)过失犯罪;(9)疾病;(10)不适宜继续羁押的其他情形。

通过比较上述两个阶段的考量因素,影响审查起诉阶段变更逮捕措施的因素,主要有:(1)是否达成赔偿协议;(2)社会矛盾是否化解;(3)案件事实认定的变化;(4)案件情节的变化。

二、影响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因素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影响检察机关决定的严肃性

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针对同一案件既决定适用逮捕,又决定适用取保候审,前后作出的决定不一致,损害检察机关的权威性。该观点单纯从前后一致性的角度分析检察机关的决定,忽视检察机关是执法办案机关,强制措施旨在保障诉讼程序的进行。随着案件办理进程的发展进程中,当逮捕条件发生变化以后,逮捕措施的变更是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事实、证据、新情况作出的必然反应,是正确执法、践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

(二)审查起诉阶段变更逮捕措施的脱保风险

审查起诉阶段变更逮捕措施,如果嫌疑人脱保,特别是流动人员的脱保问题,是变更逮捕措施必须考虑的因素。我国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为保证金保证和保证人保证两种。部分外来人员没有足以提供担保的财产,提供不出符合条件的保证人,且没有固定居所,无法保证诉讼需要,缺乏取保候审的保证条件。

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讲,逮捕措施的变更直接影响其是否判处实刑,如果其“脱保”,将不得不面对的是审前羁押;而如果其保障诉讼进程将可能获得缓刑的处遇。另外受案件审查期限相对较短的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一种“脱保”处罚必然重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存在“罪与非罪”的问题,而更多的是处理“实刑与缓刑”的问题。

(三)“不捕即放纵犯罪”的舆论倾向

普通民众一般也认为“不捕”,就是把人放了,不追究或者从轻追究犯罪人的责任,是放纵犯罪。这种观念使得检察机关在变更逮捕措施时慎之又慎。如果案件处理不能取得被害人理解,嫌疑人不能取得被害人谅解,变更逮捕措施有可能引起涉检上访。

例如,在轻伤害、交通肇事及其他过失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深,情节也较轻,但在民事赔偿上不能达成和解。被害人索要的赔偿数额甚至高出法定数额的几倍,达不到目的就要求逮捕,并四处上访告状,给检察机关施加压力。对于这类案件,逮捕已成为促使犯罪嫌疑人赔偿的措施,而不是保障诉讼的措施。

(四)承办人的责任风险

承办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根据案件事实、证据以及犯罪嫌疑人当时的情况作出的判断,办案人员依照法律及办案规范做出了不予逮捕的决定,如果嫌疑人在变更强制措施后脱逃,或是变更决定引发了当事人的不满,或者嫌疑人又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可能对承办人带来较大的压力。

三、审查起诉阶段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措施

(一)加强捕后信息沟通

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移送至公诉部门后,公诉部门承办人应当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律师加强沟通联系,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就捕后出现影响定罪量刑情节及时通报,及时掌握案件的进展情况,发现有符合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619条规定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

(二)明确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案件范围

明确规定对捕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例如:(1)依法可能适用缓刑,变更羁押措施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2)共同犯罪中同案犯已被判处非监禁刑,该犯罪嫌疑人为从犯的;(3)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系家庭、亲属、邻里、同事等特定社会关系,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已获得被害人谅解的;(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75周岁以上老年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嫌疑人本人系初犯、偶犯、过失犯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已获得被害人谅解的;(5)犯罪嫌疑人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犯罪情节轻微的;(6)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行为系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且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无再犯可能的;(7)初次、偶然实施轻微犯罪,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无再犯可能性的;(8)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无再犯可能性的;(9)其它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案件,或者公安机关提出从宽处理建议的案件。

(三)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的评估制度

审查人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审查范围包括犯罪嫌疑人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的真实性;积极退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的真实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对羁押必要性的建议和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等具体内容。同时还应当对变更强制措施后对刑事诉讼的影响进行评估。对于“社会公众反映强烈或被害人积极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等社会矛盾尚未化解的案件,应当慎重适用变更强制措施。对经过评估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影响诉讼顺利进行,也不致发生涉检涉诉风险的,制作《建议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评估制度为承办人有效进行适用提供了具体的操作可能,便于在各类考核检察时予以参照,降低办案人员的责任风险承担等现实问题。办案人员依照法律及办案规范做出变更逮捕的建议,即便嫌疑人在取保候审后脱逃,或是取保候审决定存在一些负面影响,以及引发其他风险,也不应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

(四)规定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方式和程序

我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证据规则》明确规定了羁押期限的监督。其中,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工作阶段,由监所检察部门进行监督,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但对于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必要性由那个部门进行监督,却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由公诉部门进行监督比较科学。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已经移送到公诉部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诉部门要对案件进行从事实到证据等全面审查,通过审查以及直接接触被告人的案件承办人,能够更加清楚的全面了解案情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基本状况,对于是否继续羁押,能够从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全面把握,比其他部门更有发言权。

在审查方式方面,可以采取调取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等方式。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后,审查人要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意见,形成《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检察长决定。

(五)完善脱保责任追究

9.审查会 篇九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各位代表:

我受钟声信息技术职业学校第一届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委托,代表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大会作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随着校学生队伍的逐渐扩充,为了更有效地实行“自我管理”,体现自我特色;经校董事会,校领导和团委筹备组研讨决定,于2007年11月29日召开钟声信息技术职业学校第一届学生代表大会。俱此通知,各班民主产生大会代表21人,学生会代表12人,候选人6名。

在39名代表中,团员占100﹪,班干部占85﹪。

代表的共同特征:拥护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作风正派,联系群众,为广大同学所拥护。

10.审查会 篇十

入闱面试的考生须通过资格审查方能参加面试。具体各招录机关的资格审查时间和地点,将在2月25日

前予以公告。

资格审查时须提供本人毕业证、报名表、准考证、身份证、职位要求的有关证件等,下列人员还需提

供下述相应材料:

(1)国家统一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由于还未取得毕业证,要提供所在学校开具的报名推荐表(表格在报名网站下载)。

(2)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要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

证明材料。报考人员可上网(.cn)查询学历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3)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4)职位要求具有工作经历或基层工作经历的,考生需提供相应的工作经历证明。

(5)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项目的,要提供由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参加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的,要提供省级教育部门统一制作,教育部监制的“

特岗教师”证书和服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参加“三支一

扶”计划项目的,要提供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原件和复印件;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项目的,要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

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需交面试费30元及2张与准考证同底照片。对不符合报考条件和职位资格条

件的考生,或者逾期不参加资格审查的考生,取消面试资格,并按规定进行递补。递补由招录机关电话

11.中铝交易审查背后 篇十一

2009年3月25日,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下称ACCC)宣布,将不反对中国铝业公司(下称中铝)与力拓有限公司(Rio Tinto Limited)及力拓股份有限公司(Rio Tinto plc)(下面两者合称力拓)之间的并购交易。

ACCC认为,中铝与力拓之间的交易(下称中铝并购力拓交易)不会在澳大利亚任何相关市场产生实质性削弱竞争的影响,也不会违反澳大利亚《1974年贸易法》(Trade Practices Act 1974)。

国内媒体对上述消息广为报道,兴奋之意溢于词间。余波未尽,又传来德国反垄断机构德国联邦企业联合管理局批准中铝并购力拓交易的消息。一时间,大国豪情充斥网络,中铝似乎已经不仅仅是一个企业,还是一个“民族英雄”,是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旗手。

但是,如果仔细分析ACCC对中铝并购力拓交易的评估报告,再结合ACCC在审查海外并购的角色以及ACCC的审查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中国国企的海外并购存在着诸多远非资金所能解决的问题。

ACCC的角色

根据澳大利亚《1974年贸易法》,任何海外公司购买在澳大利亚注册或在澳大利亚经营业务的公司的股权或资产,若对澳大利亚相关市场可能产生实质性削弱竞争的影响,都将受到审查。

ACCC在审查并购交易时,仅着眼于竞争因素,不会考虑除竞争以外的任何事项。ACCC的审查,基于交易双方提供的材料及ACCC搜集的市场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在跨国并购中,鉴于全球市场竞争激烈,即便是行业内的强强联合,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实质性削弱该行业的竞争;如果再依据产品对市场进行细分,垄断性的竞争力更难产生。

所以,ACCC的审查相对而言并不会令海外投资者过于忧虑,ACCC的审查也多以“不反对”终结。

比如2007年的力拓并购加拿大铝业公司(Alcan Inc,下称加铝)案,以及2008年的必和必拓(BHP Billiton)并购力拓案,ACCC均亮出绿灯予以放行。

因此,中铝此次获得ACCC的批准,应该说并不令人意外。

FIRB的角色

相对于ACCC,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FIRB)才是“难以伺候的主”。

FIRB依据澳大利亚《1975年外国并购法》(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1975)进行审查,主要从国家利益的角度,审查外国投资者对澳大利亚的投资。

由于“国家利益”本来就是一个浑身散发着政治气味的敏感且难以量化衡量的词语,再加上澳大利亚《1975年外国并购法》并未对其作出定义,所以FIRB的审查充满了不确定性,紧紧钳制着外国投资者的神经。

虽然FIRB只是澳大利亚政府的“师爷”,最后的决策要由澳大利亚财政部长作出,但FIRB的决定至关重要,可以说,获得FIRB的首肯,就可以着手准备香槟了。

与ACCC的审查不同,FIRB的审查要受到更多政治方面的影响。这些压力甚至在FIRB审查之前就开始出现,并随着审查不断演化,或加剧,或减轻。

以中铝并购力拓交易为例。中铝高达195亿美元的投资额让部分澳大利亚高层非常不安,澳大利亚反对党领袖马尔科姆·特恩布尔(Malcolm Turnbull)即公开表示,中铝并购力拓交易不符合澳大利亚的国家利益,呼吁澳大利亚政府阻止中铝并购力拓交易。特恩布尔认为,中铝是中国的国有企业,属于中国政府的一部分,这将会与力拓的商业利益产生冲突。

澳大利亚参议院反对党领袖巴纳比·乔伊斯(Barnaby Joyce)也在媒体上公开表示:“澳大利亚政府永远不可能被(中国政府)允许在中国购买矿山,为什么我们要同意中国人在澳大利亚购买并控制重要的战略资产呢?”据美国《华尔街日报》报道,乔伊斯与来自南澳大利亚州的无党派参议员尼克·色诺芬(Nick Xenophon)甚至联合拍摄了一部电视商业广告,呼吁澳大利亚政府否决将铁矿石资产出售给他们所谓的“外国政府”。

时间上,ACCC对中铝并购力拓交易的审查始于2009年2月18日,2009年3月5日为交易双方提交审查材料的截止日,2009年3月25日ACCC作出不反对中铝并购力拓交易的决定,历时一个月零一星期;而FIRB在进行一个月的审查后,于2009年3月16日向中铝发出正式通知,称将对中铝并购力拓交易的审查期延长90天。这一对比,可约略反映出FIRB的审查更为复杂,也更难以确定。

ACCC对市场的定义

从ACCC公布的对中铝并购力拓交易的评估报告可知,ACCC主要关注力拓在澳大利亚的铝土矿和矾土业务,与中铝通过其子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铝股份)经营的澳大利亚境内的铝土矿及矾土精炼厂(包括关联工厂)的潜在重叠给相关市场造成的影响,此外,ACCC也关注中铝并购力拓交易给铁矿石市场造成的潜在影响。

中国商务部2009年3月18日公告了其对美国可口可乐公司(下称可口可乐)并购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汇源)的审查结果。商务部禁止了这一交易。在公告的审查结果中,商务部称该交易将对国内果汁市场产生不利影响,原因是: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交易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控制“美汁源”和“汇源”两个知名果汁品牌,对果汁市场控制力将明显增强;交易的完成将挤压中国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但是,商务部并没有解释其如何界定“果汁市场”这一至关重要的因素。

与中国商务部不同的是,ACCC在评估报告中阐述了其对“市场”的定义,从而推导出并购交易是否会实质性削弱市场竞争。

ACCC指出,鉴于中铝并购力拓交易,与ACCC此前曾审查过的力拓与加铝的交易(2007年10月)及力拓与必和必拓的交易(2008年10月)并没有实质区别,因此对市场的定义可参照ACCC在审查前述两个交易时所作的分析。

在审查力拓与加铝的交易时,ACCC根据区域及矿产品的种类,对市场进行划分并分别进行评估。区域上,ACCC将市场分为铝土矿地区市场、熔炼矾土的国内市场、铝国内市场;产品上,ACCC将市场分为铝土矿市场、矾土市场、铝市场(铝土矿经过加工后成为矾土,矾土经过加工后成为铝)。

在审查必和必拓与力拓的交易时,ACCC认为,钢铁企业在维持成本的情况下很难改变所需铁矿石的种类,而那些被钢铁企业控制的铁矿矿山,基本不会对通过海运供应的铁矿产生市场竞争方面的影响。

但是,鉴于海运运费在未来一个中长期期限内将居高不下,ACCC认为,从狭义角度定义市场更为适当,据此将市场划分为:通过海运供应的铁矿石市场、通过海运供应的铁矿粉市场、澳大利亚境内的铁矿石市场、澳大利亚境内的铁矿粉市场。在前述划分基础上,ACCC对每一市场进行单独评估。

由于对市场进行细分,并购交易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力将因分解而削弱,所以ACCC的评估结果一般是受到交易双方欢迎的。

在评估中铝并购力拓的交易时,ACCC认为,中铝子公司中铝股份在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拥有一处铝土矿的开发权,并且目前正研究开采该铝土矿之可行性,及在昆士兰州建立一家矾土精炼厂之可行性,而力拓在昆士兰州的铝土矿开采业务及矾土精炼业务,与前述中铝股份业务存在重叠之处,所以,力拓与中铝股份可能会发生竞争关系。

但ACCC预测,无论是否发生中铝并购力拓交易,中铝股份更有可能的做法是将矿产品提供给自己的精炼厂而非第三方。且ACCC进一步认为,鉴于中铝股份拥有开采权的铝土矿在化学成分上的不同,中铝股份向任何第三方转让铝土矿的市场可行性将受到限制。基于前述,ACCC得出的结论是:铝土矿和矾土市场的竞争,不会因中铝并购力拓交易而受到实质性的削弱。

ACCC对交易主体的分析

如果仅将市场细分后进行评估,中铝与必和必拓并无实质区别,但是如果将交易主体的性质融入到竞争评估之中,中铝的尴尬境地就会像真理一样赤裸裸地凸显出来。

鉴于中铝是中国政府控制的国企,ACCC认为,中铝与中国其他国企以及中国政府的利益是一致的,所以担心中铝并购力拓交易的完成会导致中铝具有降低铁矿石价格的能力,从而使中国的钢铁企业从中受益。

为评估前述情况的可能性,ACCC假设以下三种情况成立。

第一,力拓具有单方面影响铁矿石国际供需平衡的能力,或者对铁矿石国际供需平衡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力。

第二,中铝并购力拓交易将使中铝具有控制力拓的能力,或者具有足以使力拓为了中铝的利益而损害力拓其余股东利益的影响力。

第三,为本次评估之目的,中铝、中国政府、对铁矿石有需求的中国购买者(如中国的钢铁企业)被视为一个“单一实体”(single entity)。

就此问题,ACCC认为,其此前对必和必拓与力拓之交易的评估,可作为中铝并购力拓交易的参照。在必和必拓与力拓的交易中,ACCC指出,鉴于交易双方绝大部分的铁矿石购买协议属长期合同,且交易价格基于铁矿石基准价格(global benchmark prices)而定,而铁矿石基准价格由全球主要铁矿石供应商和全球主要钢铁生产商协商而定。虽然必和必拓与力拓交易完成后,参与铁矿石基准价格协商的铁矿石供应商将由三家减至两家,但铁矿石的最终价格还是会由铁矿石的供需状况决定。此外,新兴的铁矿石供应商也会对合并后的公司产生制约力。

为评估中铝并购力拓交易的影响,ACCC认为,力拓是否具有影响铁矿石价格的能力,取决于其是否具有影响铁矿石供需平衡的能力。若力拓欲压低全球铁矿石价格,只有扩大铁矿石的生产,增加铁矿石的供应量,从而导致铁矿石价格的降低。这样,虽然中铝作为力拓股东会从中受损,但中国钢铁企业将从中受益,且其受益会远远超出中铝作为力拓股东的损失。

但ACCC最终认为,全球铁矿石价格因力拓单方面的扩大生产而降低的可能性是极小的,且其他的铁矿石供应商极有可能会因为力拓的扩大生产而延缓扩大计划,从而冲销供应增加对价格的影响。而且ACCC进一步指出,长期的低价战略对力拓而言也是难以承受的。

基于前述理由,ACCC认为力拓并没有能力影响全球铁矿石价格,因此,中铝并购力拓交易完成后,中铝是否能够控制力拓或者损害力拓其他股东的利益,以及中铝、中国政府、中国铁矿石购买者是不是一个“单一实体”,就不需要考虑了。

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如前文所述,ACCC将中铝、中国政府、对铁矿石有需求的中国购买者假定为一个“单一实体”,以此评估中铝并购力拓交易的市场影响。ACCC传达出的这一信号,无疑是在中国国企头上悬了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大大增加了国企海外并购“夭折”的可能性。

由于诸多原因,中国的市场经济在西方国家并没有得到承认或者充分承认,虽然中国有13亿黄皮肤的人,但在众多西方人的眼里,中国的主流色彩仍是“赤色”。据《环球企业家》报道,为顺利推进中铝并购力拓交易,中铝副总经理、新闻发言人吕友清专程飞到澳大利亚进行“路演”,就中铝与中国政府的关系向力拓股东及外媒记者进行说明。而吕友清被问到的最多的一个问题是:中铝是否代表中国政府?

如果中国国企的独立市场地位得不到海外市场的承认,国企“走出去”将会面临难以逾越的障碍,而要消除这个障碍,困难将无法想像。ACCC通过“单一实体”这个词语,向所有中国国企传达了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虽然中铝并购力拓交易最终还是获得了ACCC的批准,但是,如果“单一实体”的假定在澳大利亚甚至在整个西方世界形成惯例,中国国企的海外并购之路将更为艰难。

不过,政治与经济本来就存在着说不清楚的关系。仅就中铝并购力拓交易而言,如果不是发生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之下,情况可能就大大改变了。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西方国家普遍遭受重创,资金比任何时候都难以筹集,而中国资本市场由于尚未完全开放,国内金融业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小,所以国内部分企业尤其是国企仍然出手大方,深受海外陷入资金困境的企业欢迎。在这种情况下,中铝、中国五矿、湖南华菱先后出手澳大利亚,目标都是矿产资源,让澳大利亚爱恨交加:如果拒绝,国内经济将更为艰难;如果接受,又担心“养虎为患”。

如今,FIRB对中铝并购力拓交易的审查已进入最后阶段,所有人都睁大眼睛等着审查结论公布的那一刻。不过,可以肯定的是,无论中铝并购力拓交易是否获得FIRB直至澳大利亚财政部长通过,都将是澳大利亚各方政治力量博弈的结果。“国家利益”这个可以掩盖一切的词语,只不过是一件什么也遮不住、又让人什么也看不清的马赛克外衣,是政客用以遮掩其政治目的的道具。就这一点而言,将中国国企和中国政府假定为“单一实体”的ACCC,以及将中铝并购力拓交易视为中国政府驱动之交易的澳大利亚政客,应感到赧然。

不管怎么样,现在开启香槟还为时过早,即便FIRB通过中铝并购力拓交易,财政部长也有权一票否决;再即便财政部长点头,力拓股东大会的决议仍是个未知数。因此,中铝只有将资产装在兜里,将债券握在手中,开启香槟的时刻才真正到来。届时,我们建议中铝买一瓶澳大利亚企业而非中国国企生产的香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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