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合同与出口单证

2024-07-20

出口合同与出口单证(7篇)

1.出口合同与出口单证 篇一

外贸出口单证流程(全)1.客户询盘:

一般在客户下订Purchase Order之前,都会有相关的Inquiry给业务部,做一些细节上的了解.2.报价:

业务部及时回复客人查询,确定货物品名、型号、数量、交货期、付款方式、包装规格、港口(空运机场)及柜型等,等和客户确定业务时,Proforma Invoice or sales contract or offer sheet 给客户做正式报价。

3.得到订单:经过洽谈,收到客户正式的订单 Purchase Order or sales contract。

4.下生产单:得到客人订单确认后,给工厂下订单(工厂安排生产计划),安排生产计划。5.业务审批:

业务部收到订单后,首先做出业务审核表。按“出口合同审核表”的项目如实填写,尽可能将各种预计费用都列明.合同审批需附上客人订单传真件,与工厂的收购合同。审核表要由业务员签名,部门经理审批,再交管理部人员审核后才能执行。如金额较大的,或有预付款和佣金等条款的,要经公司总经理审批才行。合同审批之后制成工作任务单,交给部门跟单员跟进。6.下达生产通知:

6.1:如果是L/C付款的客户,通常是在交货期前1个月确认L/C已经收到,收到L/C后需业务员和单证员分别审查信用证,检查是否存在错误,交货期能否保障,及其他可能的问题,如有问题应立即请客人修改L/C。6.2:如果是T/T付款的客户,要确认定金已经到账。6.3:如果是远期L/C,D/A等条款收汇方式的客户(不推荐),需经总经理确认批准。

7.验货:

7.1:在交货期前一周,要通知公司验货员验货(部门跟单员跟进)。7.2:如果客人要自己或指定验货人员来验货的,要在交货期一周前,约客户查货并将查货日期告知外贸部。

7.3:如果客人指定由第三方验货公司或公证行等验货的,要在交货期两周前与验货公司联系,预约验货时间,确保在交货期前安排好时间。确定后将验货时间通知工厂。

8.备制基本文件单证:

在收到客户正式的订单时,应制作出口合同, 出口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口货物托运单,核销单, 报关单, 报关委托书, 报验委托书(工厂的外贸人员还需要准备: 商检换证凭单,纸箱检验单)等文件.(应由单证员制作,交给业务跟单员跟进)。9.商检:

如果是国家法定商检产品,在给工厂下订单时要说明商检要求,并提供出口合同,发票, 装箱单等商检所需资料。而且要告诉工厂产品的出口口岸,便于工厂办理商检。应在发货一周之前拿到商检换证凭单/条。10.租船订仓:

10.1.如果跟客人签定的合同是FOB CHINA条款,通常客人会指定运输代理公司或船公司。应尽早与货代联系,告知发货意向,了解将要安排的出口口岸,船期等情况,确认工厂的交货能否早于开船期至少一周以前,以及船期能否达到客人要求的交货期。应在交货期7天之前向货运公司发出书面定仓通知,通常在开船5天前可拿到进仓单。10.2.如果是由卖方支付运费,应尽早向货运公司或船公司咨询船期,运价,开船口岸等。经比较,选择价格优惠,信誉好,到港时间准时,船期时间合适的船公司,并告诉业务员通知客人。如客人不同意时要另选客人认可的船公司。开船前一周书面定仓,程序同上。10.3.如果货物不够一个小柜,需走散货时,向货代公司定散货仓位。拿到进仓单时,还要了解截关时间,入仓报关要求,等内容。10.4.向运输公司定仓时,一定要传真书面出口货物托运单,注明所定船期,柜型及数量,目的港等内容,以避免差错.11.安排拖柜:(千万记住装柜前要检查集装箱柜里是否有破旧,破损,破裂的地方)11.1.货物做好并验货通过后,委托拖车公司提柜,装柜。拖车公司应选择安全可 靠,价格合理的公司签定协议长期合作,以确保安全及准时。要给拖车公司传真以下资料:定仓确认书/装柜图纸,船公司,定仓号,拖柜委托书,注明装柜时间,柜型及数量,装柜地址,报关行,及装船口岸等。如果有验货公司监装柜,要专门声明,不能晚到。并要求回传一份装柜资料,列明柜号、车牌号、司机及联系电话等.11.2.传真一份装车资料给工厂,列明上柜时间、柜型、订仓号、订单号、车牌号以及司机联系电话。11.3.要求工厂在货柜离开工厂后尽快传真一份装货通知给业务部,列明货柜离厂时间、实际装货数量等,并记下装箱号码和封条号码作为提单的资料.要求工厂装柜后一定要记住封紧锁上.12.委托报关:

在拖柜前要将报关所需资料交给合作报关行,委托出口报关及做商检通关换单.通常要给报关留出两天时间(船截关前)委托报关时,应提供一份装柜资料,内容包括所装货物及数量,口岸,船公司,定仓号,柜号,船开截关时间,拖车公司柜型及数量,本公司联系人和电话地址等。13.获得运输文件: 13.1.最迟在开船后两天内,要将提单补充内容(如果需要修改的话)传真给船运公司或货运代理。提单补充内容要按照L/C或客人的要求来做,并给出正确的货物数量,以及一些特殊要求等,包括要求船公司随同提单出的船证明等。13.2.督促船公司尽快出提单样板及运费帐单。仔细核对样本无误后,向船公司书面确认提单内容。如果提单需客人确认,要先传真提单样板给客人,得到确认后再要求船公司出正本。13.3.及时支付运杂费,付款后通知船公司及时取得提单等运输文件。支付运费应做登记。13.4.如果客户是做FOB条款的, 应该及时通知客户保险,并将提单副本传真给他.14.准备其他文件

14.1.商业发票:L/C 要求提供的文件中,对商业发票要求最严格。发票的日期要确定在开证日之后,交货期之前。发票中的货物描述要与L/C上的完全相同,小写和大写金额都要正确无误。L/C上对发票的条款应显示出来,要显示唛头。如果发票需办理对方大使馆认证,一般要提前20天办理。14.2.FORM A原产地证书:FORM A 原产地证要在发货之前到当地商品检验局申办。需注意的是运输日期要在L/C 的交货期和开船日之前,在发票日期之后。未能在发货之前办理的,要办理后发证书,需提供报关单,提单等文件。经香港转运的货物,FORM A证书通常要到香港的中国商检公司办理加签,证明未在港对货物进行再加工。14.3.一般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可在中国贸易促进会办理,要求低一些。可在发货之后不太长的时间内补办。如果原产地证书要办理大使馆加签,也和发票一样要提前20天办理。14.4.装运通知:一般是要求在开船后几天之内,要通知客人发货的细节,包括船名,航班次,开船日,预计抵港日,货物及数量,金额,包装件数,唛头,目的港代理人等。有时L/C要求提供发送证明,如传真报告书,发函底单等,注意按客人要求的时间内办理。14.5.装箱单:装箱单应清楚地表明货物装箱情况。要显示每箱内装的数量,每箱的毛重,净重,外箱尺寸。按外箱尺寸计算出来的总体积要与标明的总体积相符。要显示唛头和箱号,以便于客人查找。装箱单的重量,体积要与提单相符。15. 交单:

15.1.采用L/C收汇的,应在规定的交单时间内,备齐全部单证,并严格审单,确保没有错误,才交银行议付.15.2.采用30% deposit,T/T收汇的,在取得提单后马上传真提单给客人付70%余款,确认收到余款后再将提单正本及其他文件寄给客人.15.3.如果100%T/T收汇的,要求收全款货款才能做货的,要等收款后再安排生产,拿到提单后可立即寄正本提单给客人。16.业务登记:出口业务在完成后要及时做登记,包括电脑登记及书面登记,便于查询,统计等。

17.文件存档:所有的外贸单证、L/C和议付文件必须留存一整套以备查用。18.单证员平时应注意收集海空运价,船期,航线,等信息,为业务员的报价提供帮助.

2.出口合同与出口单证 篇二

一、单证缮制的主要内容

( 一) 货物描述、数量和单位填制

货物描述、数量和单位是单证缮制中非常重要的内容,需要符合合同规定。一般外贸公司已形成相对固定的单据模板,制单员一般都参照现有模板对货物的数量和单位进行填制。如,以从事汽车整车和相关配件出口的公司为例,整车常用单位为辆( unit) ; 制作整车装箱单时,须计算整车体积,常用单位为立方米( CBM) ; 整车净重、毛重,常用单位为千克( KGS) 。在填制整车装箱单时,需根据合同规定,在现有的单据模板上修改整车数量及其对应的体积、重量等。配件装箱单中常用单位为包( package) 、箱( carton) 以及千克( KGS) 。制作配件报关单时,需参照《海关报关手册》,根据配件的海关编码查找其相应的单位,如火花塞所用的单位为个,轴承单位为套,油泵总成单位为台等。在填制其报关单时,须更改对应数量单位,避免出现单位不符等错误。

( 二) 价格和金额

1. 价格术语

价格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于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汽车企业出口单证中主要涉及FOB、CFR和CIF等贸易术语。FOB代表货物本身的价格,CFR代表成本和运费,即CFR = FOB + 运费,CIF代表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即CIF = FOB + 运费+ 保险费。填制价格术语时,必须和合同、信用证或客户的要求一致。

在实际业务中,进口方对清关单据可能会提出特殊要求。如业务往来通常提供进口方的形式发票PI报FOB价,签订的合同价格为FOB价,而业务执行过程中,鉴于出口方所询海运运费有价格优势,进口方也会选择委托出口方代其安排船期发货。货物备妥后,出口根据相应的海运运费率及货物尺寸计算出海运运费并告知进口方于货物发运之前将其直接付给出口方。因此,出口方提供的清关单据中的商业发票的价格术语应该为CFR价格,而不是FOB价格。

2. 多种支付方式结合下的操作

在实际业务中,外贸公司常用的支付方式为汇付和信用证。通常,若成交额较小时,常采用汇付,具体为OA支付或分期支付,其中分期支付要求客户先支付部分预付款,尾款发货前支付; 若成交额较大,则采用L/C支付;部分业务也会采用汇付和信用证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如,某汽车出口公司与一也门客户签订的某合同规定“28% by T/T as down payment,72% by L/C at sight before shipment,total amount is USD 52200. 00 ”,在制作汇票时,其金额显示为USD37400. 00,与信用证上所列一致,而在商业发票上注明“USD14800. 00 paid by T/T,USD37400. 00 paid by L / C,Amount is USD 52200. 00”。

( 三) 运输单据制作

1. 托运报关单据

目前,国内大多数汽车出口公司是通过货运代理办理托运报关手续。业务员将报关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和代理报关委托书等单据交由货运代理办理托运报关手续,这些单据关系到出口清关手续和出口退税的办理,填制时须符合合同规定。

以某汽车出口公司的出口报关单为例,填报栏目中的“境内货源地”一栏填写需特别谨慎,因其直接涉及到出口退税,地点必须与货物增值税发票的出票人地点一致,通常根据国内购销合同进行填制,供方地点即为境内货源地。如该汽车出口公司生产基地有江西九江和江西景德镇两地,出口整车为九江生产的某车型,则报关单上的“境内货源地”应填制为九江,不能写景德镇。

2. 提单

提单是物权凭证、货物收据和运输契约的证明。对于信用证成交的业务,提单必须与信用证要求严格相符。如货物描述、收货人名称、地址、港口、车辆毛重和净重等须与信用证严格相符,同时信用证中的特殊要求也需仔细核对。

某信用证上规定: 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MARINE BILL( S) OF LADING ISSUED OR ENDORED TO THE ORDER OF YEMEN COMMERCIAL BANK,根据此条款,业务员在确认提单时,则要注意收货人一栏是否为“TO THE ORDER OF YEMEN COMMERCIAL BANK”,被通知人是否是开证行。此外,信用证上规定的其他要求,如是否要求注明信用证号码,注明运费已付等条款。

对于非信用证成交的业务,业务员在自己确认好提单后,还须和客户确认提单,如汽车出口业务中,有的进口方对于发运的样车,要求提单上面显示车辆的底盘号、铭牌年份等信息。

( 四) 产地证的填制

实际业务中,客户要求清关单据中出具贸促会或商检机构出具的产地证,如一般原产地证( 即C/O产地证) 、普惠制原产地证( FORM A产地证) 等。各产地证都有各自的出证机构和固定的格式,业务员根据不同客户的要求可以进入各个产地证的平台进行申领并填制,填制时,内容须符合信用证要求,对于非信用证成交的业务,在出具正式的产地证前要和进口方进行确认。

二、单证缮制的要求

( 一) 及时性

单据的制作需具备及时性,且各单据的出单日期必须符合逻辑。实际工作中,单据的及时制作要求业务员制定工作计划表,避免出现货物已备妥、船期已确定的情况下,相关单据还没有制作,或者匆忙赶制出现错误导致货物不能顺利发运、通关等。汽车出口单证的制作及跟踪具体流程为: 在船期前2 周,业务员须申领好许可证,准备好报检和报关单据; 待报关单据寄送给货代后,要及时跟踪并配合货代报关,同时确认提单; 货物顺利通关后,业务员准备议付单据或者清关单据。

各单据出单日期关系如下: 商业发票日期应在各单证日期之首; 箱单应等于或迟于发票日期,但必须在提单日之前; 产地证不早于发票日期,不迟于提单日; 商检证日期不晚于提单日期; 船公司证明日期等于或早于提单日; 保单的签发日期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 一般早于提单2 天) ,不能早于发票; 提单日期不能超过L/C规定的装运期,也不得早于L/C的最早装运期; 装船通知日期等于或晚于提单日后三天内; 受益人证明日期等于或晚于提单日。各种单据的日期顺序为: 发票> 箱单> 原产地证明书> 商检检验证书> 船公司证明> 保单> 提单> 装船通知> 受益人证明。

( 二) 完整性

1. 内容完整

内容完整包含两方面: 一是指每一种单据本身的格式、项目、签章必须完备齐全; 二是指单据之间的内容须完整一致。在单据制作过程中,通常以商业发票为全套单据的核心,其他单据如装箱单、产地证等都参照商业发票缮制。

2. 种类完整

种类完整指单据必须成套齐全。报关涉及到的单据包括: 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口许可证、报关单、报关委托书等,只有所有报关单据准备齐全,出口货物才能顺利通关。

3. 份数完整

份数完整指在信用证项下的交易中,进口商要求出具的单据份数。以信用证对商业发票的规定为例: 业务员在制作商业发票时,准备5 份商业发票,其中正本1 份和副本4 份,即做到份数完整。此外,所有发票需做出声明: 货物与形式发票上描述的一致,如GOODS ARE IN ACCORDANCEWITHPROFORMAINVOICE NO. CH10001YEN DATED APR. 27. 2010,即做到内容完整。需注意的是,通常签有公司中英文条形章的发票默认为正本发票,但根据信用证要求,为区分正本和副本,对签有中英文条形章的5 份发票,其中一份需签ORIGINAL章,另外4 份需签COPY章,即做到签章完整。同时,对于正本发票,需经过贸促会( 中国国际商会) 认证。

( 三) 美观性

美观性是指单证格式的设计和缮制力求标准化和规范化,单证内容的排列要行次整齐,排版上要简洁、大方。一份简洁、美观的单据不仅反映出制单员个人对业务的熟练程度,积极的工作态度及优秀的职业素养,更代表其公司的良好形象。如在内容完善的情况下,尽量打印在一张纸内,内容较少时,排版上尽量显示为一张纸,而不是半张纸。

三、单证缮制的处理原则

通常在实际单据制作中,套用现有的固定格式时容易出现“应该修改的项目而没有改过来”等错误。如汽车出口业务,不同车型、不同订单批次、不同数量的出口单据,往往套用相同格式、抬头、签发人、收货人的单据,但由于是不同批次订单的票据在日期,数量和车辆型号、尺寸等方面有细微的差别,这些差别很容易被忽略。为了避免上述情况发生,在制作单据中尽量遵循“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处理原则。从上到下,即从一张单据的最上面的项目开始,做完上一行的项目再做下一行的项目,遇到一行有多个纵向项目,则要遵循从左到右的原则。这样,既能有效避免漏掉需要改动的项目,又可以通过把整张单据划分成单元小块来制作从而提高精确度,切实做到“心想口读眼盯笔点尺比逐行逐字母一一核对”基本上就可以避免这方面的错误。

综上,鉴于出口国别不同、客户要求不同、支付方式不同等,制单人员在制作出口单证时,应始终保持谨慎的态度,严格控制好出单时间,做到单证相符、单货相符和单同相符。

摘要:基于外贸业务中出口单证的重要性,结合汽车企业出口单证缮制的实际情况,分析单证缮制的主要内容,包括:货物描述、数量和单位填制;价格和金额;运输单据制作;产地证的填制。单据缮制要求具备及时性;完整性,即内容完整、种类完整和份数完整;美观性。缮制过程中要遵循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处理原则。

关键词:汽车企业,出口业务,单证缮制

参考文献

[1]吴百福,徐小薇.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2]童宏祥.新编外贸单证实务[M].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

3.一纸单证取消关注出口退税变在哪 篇三

2011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从2011年12月1日起,改革我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取消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并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等六个省(市)进行试点,其试点地区企业申报退税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4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后的政策规定。至此,取消一纸单证打破了办理出口退(免)税持之以久的传统模式,如分水岭一般标志着我国出口货物逐渐走向无纸化退(免)税的模式已见雏形。

试点企业申报退税分清两种时限

根据《通知》要求,试点地区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用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也不必向税务部门提供纸质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对此,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试点地区企业要分清以下两种情况。

不用核销的时限 《通知》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39号)规定,试点地区企业在2011年12月1日前报关出口且截至该日尚未核销的出口业务,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如,假设某试点地区企业是按申报期办理出口退(免)税并在210天内进行收汇核销的,在2011年11月12日出口的货物如果至12月1日还未进行核销的,可不用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的规定进行处理,在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前提下,视为正常业务申报退(免)税。

需要核销的时限 在2011年12月1日前已核销的出口业务,还应按其原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办法,提供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及相关信息。如,还是按申报期办理出口退(免)税并在210天内进行收汇核销的试点地区企业,假设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满210天的时间为11月28日。那么,该企业应当在11月28日前进行收汇核销并收齐单证或电子核销信息,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否则,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但已申请延期核销的除外。

审核退税区分四类问题

根据《通知》要求,试点地区税务部门对企业在试点期间报关出口的货物办理出口退(免)税,不再审核企业的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对试点地区已经试行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核销单的出口企业,税务部门也不再审核其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因此,如何处理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十分关键,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应当区分以下四类问题。

2011年12月1日前出口并已核销的,应当对其纸质单证或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进行人工审核和信息挂审,按原政策规定比对相关数据是否相符,再办理出口退(免)税。出口收汇已核销信息以试点地区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于2011年12月31日前传送给税务部门的为准。

2011年12月1日前已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但未收到外汇管理部门传递的核销单信息,应在取得相关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后,再办理出口退(免)税事宜。

2011年12月1日前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但未核销或逾期核销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9号)有关规定,分析是否属于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等原因造成的逾期核销。否则,对相关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

2011年12月1日前其他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及2011年12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或电子核销信息。如,出口货物超过12月1日还未到收汇核销期限的。

部门之间的还信息交换采用两种方式

虽然试点地区取消了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制度,并且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不再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及信息。但是,对于税务部门“信息管税”仍然是当前加强税收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外汇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在其他方面的数据信息与企业外汇收支情况相互进行交流完全有必要。《通知》要求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外汇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和信息。按照外汇部门对企业的分类管理的信息,出口企业货物贸易收汇逐笔数据和B、C类企业的总量核查数据。二是税务部门向外汇部门提供的信息。按照税务部门对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信息,以及检查发现的收汇异常信息和出口退税骗税企业信息。同时,还包括出口退税审核关注商品目录。

退税申报企业注意两方事项

此次,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利于转变出口企业贸易便利、规避外汇风险、降低社会成本和加快出口退(免)税进度。但目前出口退(免)税审核配套操作系统还未升级完善到位,现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参数配置还要求比对出口货物收汇销核单信息。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新审核系统未下发之前,建议试点地区企业注意以下两方面事项:

对12月1日前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单证,应及时到外汇管理部门或在网上核销系统中进行核销,并在所属期内做单证收齐申报退税;

对在12月1日之后到期核销以及出口的货物,应在所属期内暂按单证不齐处理,等待税务部门新审核系统下发后,再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撤销单证不齐标,做收齐单证申报退(免)税,但注意按单证不齐的处理必须在退(免)税申报期之内。同时,试点企业还应关注当地税务部门发布此方面的通知,防止操作不当或理解有误而带来的税收风险。

4.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 篇四

一、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

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浙国税进〔2005〕3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9]10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24号公告)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二、单证备案的内容

自2006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对有关出口货物的购销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装货单和运输单据等4种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视同出口的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三、备案单证的具体解释(一)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是指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补充购销合同),(二)出口货物明细单

出口货物明细单又称货物出运分析单或者信用证分析单。在出口交易中,对国外开来的信用证等凭证审核无误,并准备发货的情况下,为了使有关部门经办人在备货和办理其他各种手续时熟悉和了解该笔交易要求,通常都根据信用证的主要内容(或工厂发货单、出库单等)编制出口货物明细单一式数份,分发各有关单位或部门。

从2012年7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取消此单证的备案要求。(三)出口货物装货单 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只有经海关签章后的装货单,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才能收货装船、装车等。因此,实际业务中,装货单又称为“关单”。

1、装货单与装箱单的区别。装箱单是集装箱运输的特有单证,是每一个出口集装箱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必须具备的一份单证.它是根据已装入箱内的货物制作的,记载着集装箱内货物的具体资料、交付方式以及箱内货物自内向外的积载次序,它也记载这些货物载体集装箱和运输工具船舶的相关货运资料。是船、箱、货结合的最初原始资料,是出口集装箱运输后续单证编制的依据,是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十分重要的业务单证。装箱单既有货运公司的统一格式也有企业自行制作。而装货单是经海关认可并签章的关单,具有法律效力。

2、铁路或公路运输出口货物的装货单。一般情况下有海关签发,若海关不签发装货单,出口企业可凭盖有运输代理单位公章和出口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入库单暂时代替。

3、航空运输装货单。一般情况下航空运输没有装货单,企业可凭航空运输总单(签有海关放行章)和进仓单暂时备案。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允诺将该批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交付给收货人的一张书面凭证。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同等的,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它是国际运输中十分重要的单据,也是买卖双方货物交接、货款结算最基本的单据。海运提单、运单或收据都属于运输单据。除海上运输称做“海运提单”外,其它运输方式,称做“运单”或“收据”。航空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就航空运输货物运输所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不能转让流通。铁路运单是铁路部门与货主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不代表货物所有权,不能流通转让,不能凭以提取货物;其中的“货物交付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站;其中的“运单正本”、“货物到达通知单”联次随同货物至到站,与货物一同交给收货人;该单上面载出口合同号。货物承运收据也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我国内地运往港澳地区货物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上面载有出口发票号、出口合同号;其中的“收货人签收”由收货人在提货时签收,表明已收到货物。邮政收据是货物收据,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

1、关于拼箱的提单问题。在2006年初,货运公司对拼箱只提供总提单。后经企业多方反映后,从2006年3月起,对于拼箱货运公司可提供提单明细,即把提单分为A、B、C„„等,以满足各出口企业拼箱出口的需要。

2、关于航空运输提单问题。对于空运出口的,对方提货人可不凭提单只凭提货通知书提货。货运公司一般情况下不主动把提单转给企业,因此出口企业应主动向货运公司索取提单,以满足单证备案的需要。

四、单证备案的方式

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五、单证备案的具体要求

(一)出口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管理。备案的单证应齐备并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备案单证属于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应符合本条第(八)款的规定要求。

(二)出口企业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的内容应相一致。

(三)备案单证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应有合理性。不得存在购销合同签定时间与货物运输、报关时间顺序相互矛盾的现象。

(四)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内容应保持一致。

(五)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对购销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对出口企业如确实无法提供与规定相一致的备案单证的,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

(七)对出口企业难以取得海关签章的“出口货物装货单”,只要出口企业备案的“出口货物装货单”是符合上述规定的含义,可不需要海关

(八)对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是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其中之一进行备案:

1、对于出口企业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而订立的是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无纸化合同,凡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将电子合同打印、口头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人书面记录口头合 对于其他单证的备案,如为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了无纸化管理办法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纸质单证或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情况,出口企业可采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

2、除口头合同外,对于出口企业订立的电子购销合同、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无纸化管理的单证以及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出口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即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出口企业应保证电子单证备案的真实性,定期将有关电子数据进行备份,在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备案单证时,应如实提供电子数据或将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纸制单证。

六、违章处理

(一)2012年7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违章处理

1、凡对备案单证核对有疑问的,可暂停退税,将有关情况核实清楚后按规定处理。

2、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

3、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二)2012年7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违章处理

1、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2、出口企业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单证备案资料 篇五

(一)、备案资料。

1、出口企业须备案的资料: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补充购销合同)《购入购销合同和出口购销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2)出口货物INVOICE; 3)出口货物装货单(装箱清单)4)出口货物发票(国税)复印件

5)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象屿码头出品有(报关单备案清单)> 6)六联单(海运)7)空运单(空运)8)铁路运单(铁路运输)9)邮政运单(邮政运输)10)提单(大提单或小提单)注:以上资料不能造假

2、上述资料是复印件的要填写“与原件相符”、“ 经办人签字”、“ 签字日期”和“加盖企业公章”。

3、备案内容中的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资料的内容要求一致;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要求合理;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内容要求一致。

4、除上述五种资料外,其他资料不需要备案。

(二)、保管要求。

1、备案时间最迟应在退(免)税单证申报后的15天内备齐。

2、备案单证统一存放在出口企业财务部门(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其他部门、企业业务员或个人保存)。

3、备案单证须由财务部门专人负责整理保管和专柜保管。

(三)、装订要求。

按月用线装订成册。并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封面》上填写好出口企业名称和年月。

(四)、关于出口货物装货单。

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只有经 海关签章后的装货单,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才能收货装船、装车等。因此,实际业务中,装货单又称为“关单”。备案的装货单必须要有海关签章。

1、装货单与装箱单的区别。装箱单是集装箱运输的特有单证.是每一个出口集装箱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必须具备的一份单证.它是根据已装入箱内的货物制作的,记载着集装箱内货物的具体资料、交 付方式以及箱内货物自内向外的积载次序,同时它也记载这些货物载体集装箱和运输工具船舶的相关货运资料。是船、箱、货结合的最初原始资料,是出口集装箱运输后续单证缮制的依据,是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十分重要的业务单证。装箱单既有货运公司的统一格式也有企业 自行制作。而装货单是经海关认可并签章的关单,具有法律效力。

2、关于铁路或公路运输出口货物的装货单。一般情况下有海关签发的装货单。若海关不签发装货单,出口企业可凭盖有运输代理单位公章和出口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入库单暂时代替。

3、空运装货单问题。空运一般情况下没有装货单。企业可凭航空运输总单(签有海关放行章)和进仓单暂时备案。

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管理规定进行了清理、完善,制定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附件:

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2.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 3.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 4.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5.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 6.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9.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10.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变更申请表 1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1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

1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 1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 1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1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17.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18.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 19.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 20.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21.退(免)税货物、标识对照表 22.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3.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 24.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25.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 26.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27.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28.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 29.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30.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 3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2.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33.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34.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35.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 36.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 37.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申请表 38.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39.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 40.中标证明通知书 41.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 42.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 43.免税卷烟指定出口口岸 44.废止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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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办理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的退(免)税、免税,适用本办法。出口企业和出口货物劳务的范围,退(免)税和免税的适用范围和计算办法,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执行。

三、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

(一)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其他单位应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三)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四)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五)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见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申请注销认定前,应先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注销认定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二)申报资料

1.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纳税申报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4);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见附件5);

(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见附件6);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7);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下同);

②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远期结汇的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提供结汇水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试行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地区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企业免予提供,下同); ③ 出口发票;

④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⑤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附件8);

(2)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三)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还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手册登记、进口料件申报和手册核销:

1.企业在办理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后,应于料件实际进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实耗法扣除的,在料件实际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见附件9),提供正式申报的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

(1)采用纸质手册的企业应提供进料加工手册原件及复印件;采用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提供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采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应提供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备案证明》。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双委托方式(生产企业进、出口均委托出口企业办理,下同)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由委托方凭代理进、出口协议及受托方的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

已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的纸质手册、电子化手册或电子账册,如发生加工单位、登记进口料件总额、登记出口货物总额、手册有效期等项目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变更申请表》(附件10),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海关核发的变更后的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手(账)册变更手续。

2.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应于料件实际进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实耗法计算的,在料件实际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进口货物报关单、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及代理进口协议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见附件1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见附件12)。

3.采用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在海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以结案日期为准,下同)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见附件13),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的核销手续;采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应在海关办结一个周期核销手续后,在海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的核销手续。

企业应根据核销后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计算调整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

(四)购进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国内免税原材料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企业应单独核算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原材料,并在免税原材料购进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见附件14),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五)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在当期进行调整。在当期用负数将前期错误申报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

发生本退运的,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发生跨退运的,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如须实行免税办法或征税办法,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跨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如须实行免税或征税办法,不用负数冲减,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二)申报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见附件15);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6);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7);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3)出口收汇核销单;

(4)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5)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退(免)税申报

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特殊区域外的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分别按本办法第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其他视同出口货物和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报关出口的,为报关出口之日起,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为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逾期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免)税。申报退(免)税时,生产企业除按本办法第四条,外贸企业和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除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报〔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不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发票,属于生产企业销售的提供普通发票〕外,下列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还须提供下列对应的补充资料:

(一)对外援助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二)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属于分包的,由承接分包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退(免)税,申请退(免)税时除提供对外承包合同外,还须提供分包合同(协议)

(三)用于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

(四)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供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有免税品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国际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免税店报关专用章,并提供海关对免税店销售货物的核销证明。

(五)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应提供下列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6.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六)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提供销售合同。

(七)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应提供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

(八)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

2.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须注明航班号、起降城市等内容);

3.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须注明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等内容)。

(九)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提供下列资料:

1.修理修配船舶以外其他物品的提供贸易方式为“修理物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2.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

3.维修工作单(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提供)。

七、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其他申报要求

(一)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购买水电气的特殊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填报《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见附件18),提供正式电子申报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加盖银行印章的复印件)。

(二)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退税。逾期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填报《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见附件19),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出口收汇核销单;

5.《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见附件20);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边境地区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项下以人民币结算的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入账单,银行入账单应与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相匹配。确有困难不能提供银行入账单的,可提供签注“人民币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附件21所列货物的退(免)税,应在申报报表中的明细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附件21所列货物对应的标识。

八、退(免)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经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及时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报关单确认操作。及时查询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对于无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的,应及时向中国电子口岸或主管税务机关反映。

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申报退(免)税时可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的;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的;

4.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等涉税违法行为的;

出口企业不存在上述5种情形的,包括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且原出口企业不存在上述所列情形,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须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前,收齐并提供按月依申报明细表顺序装订成册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四)有关备案单证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九、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适用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申报

(一)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在出口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二)其他的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见附件22),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出口货物报关单(委托出口的为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凭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如果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前已确定要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前款规定的手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已经申报免税的,不得再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本条第(二)项第三款出口货物若已办理退(免)税的,在申报免税前,外贸企业及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须补缴已退税款;生产企业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调整申报数据或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

(四)相关免税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1.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卷烟出口企业向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时,应先在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3),然后将《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见附件24)转交卷烟生产企业,卷烟生产企业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

已准予免税购进的卷烟,卷烟生产企业须以不含消费税、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出口企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5)。卷烟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税后,出具《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见附件26),并直接寄送卷烟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卷烟出口企业(包括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应在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逾期的,出口企业不得申报核销,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核销时,应填报《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见附件27),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收汇核销单;

(3)出口发票;

(4)出口合同;

(5)《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提供);

(6)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提供);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1)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8),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见附件29)。

① 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② 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③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2)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持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见附件30)和下列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① 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②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③ 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④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附件31),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2),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委托方。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3),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加工贸易手册及复印件;

2.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3.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附件34),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由委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转交受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应填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5),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2.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3.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企业本发生退运的、不需提供);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及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或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1.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应填报《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见附件36),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联次或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的报关单信息页面);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2.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应填报《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7),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他联次或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的报关单信息页面);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应凭下列资料填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见附件38):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过的进货分批申报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六)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见附件39),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七)中标证明通知书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机构须在招标完毕并待中标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招标机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标证明通知书》及中 标设备清单表(见附件40),并提供下列资料和信息:

1.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

2.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见附件41);

3.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4.贷款项目中,属于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招标机构对分包合同出具的验证证明;

5.贷款项目中属于联合体中标的,还应提供招标机构对联合体协议出具的验证证明;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丢失有关证明的补办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填报《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附件42),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确曾出具过相关证明后,重新出具有关证明,但需注明“补办”字样。

十一、其他规定

(一)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退税率有调整的,其执行时间:

1.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2.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需要认定为可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总部必须将书面认定申请及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认定。

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成员企业不在同一地区的,或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认定;总部及其成员不在同一个省的,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将认定文件抄送成员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

(四)境外单位、个人推迟支付货款或不能支付货款的出口货物劳务,及出口企业以差额结汇方式进行结汇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地区的税务机关收到外汇管理部门传输的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退(免)税。

(五)属于远期收汇且未超过在外汇管理部门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的出口货物劳务,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申请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逾期未提供的,或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地区的税务机关收到外汇管理部门传输的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核销日期”超过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相关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追回已退(免)税款。

(六)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进项税额须转入成本。

(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除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属于内销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属于内销征税的,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本的出口货物劳务,剔除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除内销免税货物按前款规定执行外,须在次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八)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

(九)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销售给免税店的卷烟外,免税出口的卷烟须从指定口岸(见附件43)直接报关出口。

(十)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九条第(二)项第6点所列的货物,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按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9所列原料对应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退税率申报纳税或免税或退(免)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纳税或免税或退(免)税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执行本项规定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

十二、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十三、违章处理

(一)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2.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五)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5.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十四、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中关于退(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以及第十条第(一)项中关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期限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2011年的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申报期限、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第十条第(一)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第十一条第(七)项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延长3个月。

本办法其他规定自2012年7月1日开始执行。起始日期: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44)所列文件及条款同时废止。本办法未纳入的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其他管理规定,仍按原规定执行。

6.出口退税流程及所需要单证 篇六

1、出口发票

(自制的或者在税务局购买的正式出口发票都可以)

2、核销单(已核销的)

3、进项发票(已认证的)

4、报关单(退税专用联)

5、外销收入账复印件

(便于税务部门审核你公司的外销收入是否已入账)

6、进项发票认证清单

注:如果有代理出口的还需要提供代理出口证明

以上资料装订成册

最后,加上打印出的出口退税电子数据报表

即为一整套出口退税资料

B 出口退税预申报程序

1、录入电子数据,即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9.0录入出口明细数据和进项明细数据

2、电子数据网上申报

3、带到装订成册的一整套资料(如A里1-5)及打印出的出口退税电子报表到税务局的出口退税处办理退税申请

C 另外,还有提供进项票信息,但一张进项发票上的货物,只有一部分外销,象这种,我怎么填写呢?

录入用于外销部分的进项数据即可

D 打印格式在哪设置?

数据处理-退税申请-正式申报处理-选择所属期、批次和需要申报的数据-打印报表-录入汇总信息后点确定-进入打印页面

文件-页面设置中纸张选择A4即可

(一)退税申报期限:

1、企业在终了三个月内,申报完毕上报度所属出口退税,清算后,不再受理上的退税申请。

2、每月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后,按出口月份申报退税,应勤报、少报。

(二)退税申报程序

1、预审:企业申报退税应先报盘预审。

2、稽核:对预审发现的问题,按我科要求进行调整后,报市经贸委稽核。

3、申报:经市经贸委稽核后,再正式向我科申报退税。

(三)退税申报资料

A、一般贸易申报退税必须报送按机审要求装订、登录的以下资料:

1、进货单证: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分割单、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及销售出口货物的记帐凭证。

2、出口单证: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收汇核销单、对外销售发货票。

3、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出口凭证申报明细表及汇总表。

4、申报软盘。

5、第一次预审时的疑点表。

B、其他贸易方式,申报退税,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报送相应的辅助资料,如易货贸易合同、对外承包工程合同,代理出口证明,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海关出具的证明等。

C、上述资料,统一用档案袋装好上报。

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流程出口退税企业

来源: 发布时间:2008-3-10 17:24:19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流程:

1、下载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和出口退税网,安装后通过系统维护进行企业信息设置。

2、通过退税系统完成出口明细申报数据的录入、审核。

3、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在发票开票日期30天内,在“发票认证系统”或国税局进行发票信息认证。

4、通过退税系统完成进货明细申报数据的录入、审核。

5、通过系统中“数据处理”的“进货出口数量关联检查”和“换汇成本检查”后生成预申报数据。

6、网上预申报和察看预审反馈。

7、在申报系统中录入单证备案数据。

8、预审通过后,进行正式申报,把预申报数据确认到正式申报数据中。

9、打印出口明细申报表、进货明细申报表、出口退税申报汇总表各2份;并生成退税申报软盘,软盘中应该有12个文件,并在生成好的退税软盘上写上企业的名称和海关代码。

10、准备退税申报资料,到退税科正式申报退税;(需要在出口日期算起90天内进行正式申报)。所需资料如下:打印好的专用封面纸;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请表》;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请表》;

出口退税专用核销单;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增值税票抵扣联及专用货物清单;

代理出口证明(如属代理出口的);

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资料封底。

以上单据在装订时请按关联号排列,所有单据竖着放靠右侧在上方装订,装订成一册。另外应附两套退税申报表(退税汇总申报表;退税进货明细表;退税出口申报明细表)并加盖公章。

企业到退税机关办理退税正式申报,退税机关审核软盘及报表和资料合格以后,企业将软盘和资料及一套退税申报表交给退税机关,退税机关会将一张退税汇总申报表签字盖章后返还给企业。正式申报退税即完成。

11、税款的退还

税务局得到退税的批复之后,会将数据上传到税网,同时系统自动发送电子邮件。

企业看到后,可以到“数据管理”—“退税批复”栏目中查看。

点击某条批复的数据,显示注意事项。点击“下一步”,会显示“出口货物税收退还申请书”的内容,企业应仔细核对开户行与帐号是否准确,打印3份。

7.冻马哈鱼片出口合同争议案评析 篇七

一、案情简介

2009年4月23日,大连B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美国F公司(以下简称“买方”)签订冻马哈鱼片买卖合同,合同要点是:(1)数量:1700箱(51000磅);(2)价格:CNF Los Angeles USD 1.15/LB;(3)总额:USD58650.00 美元;(4)装期:不迟于2009年6月20日;(5)支付:买方在发货前预付20000美元。货物到港时买方付清余款,卖方电放货物;(6)检验与索赔:凡属品质或数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地之日起10天内提出,并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7)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若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大连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签约后,买方预付了20000美元。2009年6月7日,合同项下货物被装上阳明海运公司“HANJIN OTTAWA”轮。6月24日,货轮驶抵洛杉矶港。2009年6月29日,报关行通知买方:该批货物将接受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洛杉矶分局(以下简称“FDA”)的抽检。同日,卖方致电买方,催促付清余款。买方回复:待货物通过FDA检验后,才能付款。经协商,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具保函,声明:“若该货柜因质量问题遭FDA退货,我司将退还100%发票金额”。买方凭保函于次日付清了余款。2009年6月30日,FDA向买方发出检验预通知,随后对货物实施了抽样检验。2009年7月29日,FDA向买方发出扣货通知(FDA Notice of Action-Detention),扣货理由是:(1)货物原产地标签不明,违反美国1930年《海关法》;(2)货物部分腐烂,不适合人类食用,违反美国《食品、药品、化妆品管理法》。2009年8月25日,FDA向买方发出拒绝进口通知(FDA Notice of Action-Refusal),规定:进口商应在通知签发之日起90天内,将货物退运或销毁。FDA同日在官网上公布了这一信息。买方据此要求卖方退款,卖方答复:货物装船后马上退款。2009年11月24日,货物装船运往大连。货物到港前,买方一再要求卖方退款,但卖方声称:货到大连后,买方应先电放,待卖方确认为合同项下货物后,再退款。2009年12月8日,货物运到大连。但双方始终就先退款还是先电放争执不下,历时9个月仍未达成妥协。

2010年9月16日,买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提交仲裁申请,请求裁定卖方全额退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贸仲受理了此案。

2011年3月7日,卖方致函贸仲:“因我方对合同仲裁协议有异议,现正申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仲裁条款效力,请暂不要指定仲裁员”。2011年3月25日,贸仲致函双方,通知仲裁程序继续进行,并根据《仲裁规则》指定了三位仲裁员,于4月26日组成仲裁庭。2011年5月11日,贸仲致函双方,要求书面说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在法院的进展情况。该邮件被卖方拒收。买方于5月18日回复称:未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11年6月30日,本案在北京开庭。

针对管辖权问题,仲裁庭确认了双方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共同意愿,并据此明确了仲裁庭对本案的管辖权。

针对合同履行问题,仲裁庭认为:承运合同项下货物的HANGJIN OTTAWA轮于2009年6月24日抵达洛杉矶港,这说明卖方已履行了交货义务。按合同规定,货物到港时,买方即应付清余款。但实际情况是:买方要求卖方出具保函,在收到保函后次日(2009年6月30日)才付清余款。可见,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构成违约。

针对货物检验问题,仲裁庭认为:证据表明,HANGJIN OTTAWA轮于2009年6月24日抵达洛杉矶港,而FDA收到送检样品的时间是2009年6月22日。这表明,在货轮抵港前,已从货物中提取了送检样品,这显然不合情理。唯一的解释是:FDA检验的并非合同项下货物。

针对索赔证据问题,仲裁庭认为:买方未能提供合同规定的公证机构检验报告,而其提交的FDA通知,不能作为证明货物存在品质问题的有效证据。

仲裁庭最终裁定:买方不能证明FDA扣押的货物就是合同项下货物,同时也未能提供证明货物存在品质问题的有效证据。针对买方提出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

二、案情分析

(一)对仲裁条款有效性的认定

本案合同的仲裁条款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若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大连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事实上,并不存在一家名为“大连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机构。一项内容错误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仲裁庭认为:在合同中列有仲裁条款这一事实,表明双方具有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共同意愿。尽管仲裁条款的内容有误,但这并未否定仲裁条款的有效性。

(二)卖方是否应当退还货款?

根据 INCOTERMS 2010,在CFR(即本案合同规定的CNF)业务中,卖方只要将货物装船,就履行了交货义务,从而有权要求买方履行其付款义务。但本案合同的支付条款规定:“货物到港时买方付清余款,卖方电放货物”。这表明:买方付清余款的前提,是货物运抵目的港,这就改变了CFR合同的象征性交货性质。

仲裁裁决书申明:“承运合同项下货物的HANGJIN OTTAWA轮于2009年6月24日抵达洛杉矶港,说明卖方已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可见仲裁庭断定:本案合同在性质上属于目的港实际交货合同,而非真正意义上的CFR合同。否则,判断卖方是否已履行其交货义务的标准,应是货物装船,而非货物运抵目的港。据此,卖方只有在目的港完成实际交货,才有权要求买方付清余款。既然合同规定:“货物到港”是买方付清余款的前提,因此,确定“货物到港”的真实含义,就成为判断卖方是否已履行其实际交货义务,以及买方是否应履行其付款义务的关键。

笔者认为,“货物到港”这一合同用语,并非指货物运抵美国港口,而是指货物完成进口通关程序,得以进入美国关境,并处于可被买方支配的状态下。换言之,所谓“货物到港”,应从货物在目的港完成进口通关程序时起算。此时,买方只要付清余款,便可获得可供其合法处置的货物的所有权。

进口通关是法定程序,货物运抵美国港口后,可能正常通关,也可能通关不成。若通关不成,货物就不能合法进入美国,依法必须退运或销毁。就本案而言,无论退运还是销毁,对卖方而言,结果都是无法完成实际交货,从而构成违约。对买方而言,结果都是收不到货物,因此无须付款。如果卖方只要将货物运抵美国港口,便可视为已履行其实际交货义务,即便因品质不良导致无法通关而被退运,也有权要求买方付款,假定这一逻辑成立,岂不为卖方在交货时弄虚作假打开了方便之门?此外,若要求买方付款购入一批无法通关的货物,岂非要求买方实施走私犯罪行为?

笔者认为,推究买卖双方的本意,可对合同支付条款解读如下:“货物到港后,卖方将货物电放给买方,供其完成进口清关手续。完成清关后,买方付清余款并获得货物所有权”。

本案中,因货物被FDA拒绝进口,使得卖方无法完成其实际交货义务,相应导致买方不具备付清货款以获得货物所有权的合法前提。在货物通关前,买方已付清货款,既然通关不成,卖方即应退还预收的货款。事后看来,买方本可坚持要求卖方退款,并以此作为退运货物的前提。若遭拒绝,则这批所有权仍归卖方的货物将被FDA就地销毁,而卖方的退款责任并未就此解除。两相权衡,相信卖方会做出理性选择,后续争议或可避免。

(三)卖方出具的保函属于何种性质?

2009年6月29日,经双方协商,买方同意凭卖方出具的保函,在货物完成通关检验程序之前,先行付清余款。从该保函的性质看,实际上是卖方基于其商业信用所作的一项承诺,而非国际贸易中通行的基于银行信用并由银行出具或联署的保函。若买方要求卖方提供银行保函,则本案争议或可避免。

从该保函的内容看,卖方承诺“若该货柜因质量问题遭FDA退货,我司将退还100%发票金额”。据此可以判断:首先,保函变更了买方的付款时间。将付清余款的时间从通关后变更为通关前。其次,保函明确了买方付款的条件。卖方实际上承认:仅在货物通过FDA检验,得以顺利通关后,才算履行了实际交货义务,才有权要求买方履行其付款义务。

(四)对检验与索赔条款的解释

仲裁庭认为:本案中,买方请求卖方退款应具备两项前提:(1)买方应证明:FDA检验的货物,确系本案合同项下货物;(2)买方应提交检验与索赔条款规定的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针对第一项前提,仲裁庭指出,货轮于2009年6月24日抵达洛杉矶港,而6月22日FDA已收到送检样品。仲裁庭据此认为,FDA检验的货物,并非合同项下货物。经核阅相关证据,笔者注意到,6月22日实际上是买方委托的报关行在货轮抵港前向海关进行预申报的日期,而非FDA收到送检样品日期。同时,在FDA官网于2009年8月25日发布的公告中,明确注明了被拒绝进口货物的提单号,而该提单号正是本案合同项下货物的提单号。

针对第二项前提,仲裁庭认为:按合同规定,要证明货物品质存在问题,买方应提交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而买方提交的FDA通知,不能作为证明货物存在品质问题的有效证据。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FDA检验属于法定强制检验,并采取抽检方式。若进口货物未被抽中,则无需FDA检验即可通关。在此情况下,货物是否存在品质问题,只能由民间公证机构在货物通关后实施检验并出具报告。若进口货物被FDA抽中,则其能否通关就完全取决于FDA的检验结果。在本案中,由FDA出具的扣货通知和拒绝进口通知,均以FDA实验室的检验结果作为依据,因此具备足够的证据效力,事实上也是证明合同项下货物存在品质问题的唯一权威证据。按美国法律,若FDA认定货物品质不良,勒令退运,则在实际退运前,必须将货物存放在指定海关仓库。民间公证机构既没有再次检验的条件,也没有再次检验的意义。

公证检验机构既有民间的,也有官方的,而FDA正是美国官方所属的公证检验机构。与民间公证机构不同,FDA不但拥有法定检验权,还拥有销毁或退运不合格货物的执法权。由FDA出具的扣货通知及退运通知,具有民间公证机构检验报告不可比拟的权威性,以此作为确定货物存在品质问题的有效证据,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三、几点借鉴

(一)规范仲裁条款,争取国内仲裁

仲裁是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主要方式,其能否切实发挥作用,取决于仲裁协议本身的有效性。合同仲裁条款是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前订立的仲裁协议,若内容失当,将可能造成仲裁协议失效,导致争议解决的不确定性。

在仲裁条款中,对仲裁机构的规定具有关键意义。在本案合同的仲裁条款中,规定由一个并不存在的“大连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犯了一个低级错误。但从仲裁实践来看,类似情况并不罕见,其成因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了解情况、打印错误、照搬他人合同中的错误条款、想当然地将仲裁机构名称随意简写等等。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法院很可能会认定存在此类错误的仲裁协议无效。在最高人民法院就义乌市商城宾馆与香港宏生贸易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管辖问题致浙江省高院的答复函中,就体现了这一态度。为规范合同仲裁条款,确保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建议涉外经贸企业尽量采用由贸仲制定的示范仲裁条款(详见贸仲官网首页)。

本案争议发生后,买卖双方都注意到合同仲裁条款存在的缺陷,并均试图利用这一缺陷来规避仲裁。卖方曾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而买方也准备向洛杉矶法院提起诉讼。几经周折,双方才同意在贸仲进行仲裁。若买方坚持在洛杉矶提起诉讼,且洛杉矶法院受理此案,则卖方只能前往应诉。作为一家常年对美出口并在FDA注册的企业,一旦在美国法院败诉,后果不难想象。考虑到本案争议金额不大,卖方恐怕只能选择与买方和解,以避免高额诉讼费用以及可能对己不利的判决。本案最终在国内仲裁,对卖方显然是有利的,这对其他国内企业也是有益的借鉴。

(二)用对贸易术语,强化合同审核

在本案合同的价格条款中,使用了CNF术语(即CFR术语)。而在本案合同的支付条款中,却规定“货物到港时,买方付清余款”。二者形成冲突,并导致合同性质的改变。

CFR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装运合同”(Shipment Contract),而“货物到港时,买方付清余款”的规定,却将本案合同的性质变更为“到货合同”(Delivered Contract),大大增加了卖方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根据INCOTERMS 2010,买卖双方在使用特定的国际贸易术语时,可对该贸易术语的内容进行修改,以适应实际业务需要。但这也可能造成贸易术语的不当使用,导致合同性质的变化,以及履约责任的不确定性。国际商会对修改贸易术语内容的做法持保留态度。制定并推广国际贸易术语的主要目的之一,就在于降低跨国交易的不确定性。而对贸易术语的修改,又可能产生新的不确定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否定国际贸易术语本身的实践价值。

对贸易术语的修改有时并非合同当事人有意为之。国际贸易术语规定了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之间的风险划分界限和交货责任划分,涉及合同中的价格、检验、装运、支付等多个条款。买卖双方在商订这些条款时,经常在无意中作出与INCOTERMS不同的规定,从而在实质上构成对贸易术语的修改,形成合同争议的隐患。在施米托夫的《出口贸易》一书中,曾对此类“名不符实”的贸易术语及其不利影响作过专门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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