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筑市场诚信建设刍议

2024-08-13

我国建筑市场诚信建设刍议(共8篇)

1.我国建筑市场诚信建设刍议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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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刍议

有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被打破,并逐渐丧失其在现实生活中的规范和约束力,而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观念、道德规范在短时期内又不可能完全确立起来的情况下,必然会出现一定程度上的道德滑坡和无序现象,特别是伴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新的道德问题又相继产生,因此,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建设问题确有必要。本文拟就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可能性以及如何加强道德建设等问题略述管见。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的必要’}生与可能性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的必要性

首先让我们先看一看市场经济的一般特点及其对道德进步的影响。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就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资源指的是社会经济活动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总和,是社会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所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它的基本特征来说,就是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或者说,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币场经济是一般,社会主义条件是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当议特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征,就是“一般性”与“特殊性的统一。所谓一般性,是指作为市场经济所具有的一般特征。这种一般性,同资本主义币场经济并不存在根据差别。所谓特殊性,是指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而应具有的本质规定性,它在所有制结构,分配制度和宏观调控等方面,都具有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所不同的本质特点。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是分不开的,它的一般特点也是与商品生产紧密相联的。从几百年来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

运行的实践看,市场经济的一般特点及其对道德建设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市场经济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取得经济利益。商品是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统一,而商品的本质在于它的价值,使用价值只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马克思指出:“假如商品能说话,它们会说:我们的使用价值也许使人们感兴趣。作为物,我们没有使用价值。作为物,我们具有的是我们的价值。我们自己作为商品物进行的交易就证明了这一点。我们彼此只是作为交换价值发生关系。”二‘因此,市场经济直接追求的是价值,是经济利益。当然,商品生产者也关心使用价值,但那只是因为使用价值关系到价值能否实现和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实现。市场经济直接追求价值,追求经济利益的特点,极大地推n“自由”、“平等”的口号,正是在资本主义发展早期,在自由交换的过程中提出来的。虽然这些口号带有一定的虚伪性,但与终生被束缚在土地上、依附于地主贵族的农奴相比,无疑具有明显的道德进步意义。第三,商品生产者的特殊经济利益是一切市场经济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商品生产以生产者之间的分工和交换为前提商品生产者总是用自己的商品来满足彼此的需要。因此,商品交换过程中,交换双方彼此都把对方当作实现自己的目的的手段而相互利用。另外,在交换过程中,交换主体之间虽然存在社会平义市场经济。道德建设n}议着客观的相互关联,但他们所关心的只是各自的利益。由于生产者所追求的是剩余价值,而且激烈的市场竞争使交换过程中从各自利益出发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往往处在相互对立的地位,于是,各种道德上的消极现象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出来。为了达到个人利益,一些人往往使用损人利己手段,就是常见的事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具有市场经济一般的特点,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从主要方面来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全体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它是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的市场经济,而不是完全自发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对道德进步产生着双重效 应。从积极的方面看:首先,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助于提高道德本身的价值。目前,社会上之所以有人胆敢话问“道德值不值钱?”“道德能值几文钱?”关键在于道德抑恶扬善的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展示,道德的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均不能有效地发挥其作用。道德只是对讲道德的人产生影响。而讲道德的人却反而容易受到不道德行为的损害,对藐视道德甚至践踏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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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的人,道德却又显得无能为力。正是由于道德作用力度的疲软,才使道德自身的价值被大大降低。但在规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的运作能力却可以凭借市场的竞争力n优胜劣汰的原则可能导致弱肉强食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和‘·不问他人利益”、“不关心群众疾苦”的官僚主义,等等。

尽管如此,按照马克思主义的道德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其自身的自然发展,它对道德进步所产生的消极影响与其积极影响相比较仍然是第二位的、次要的。可是现实生活中的许多现象却仍然难以消除人们的疑惑,比如:在五六十年代中国计划经济时代曾出现的一些普遍道德现象而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但难以找到,“无私奉献”、“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崇尚反而被许多人嗤笑,崇尚“为人民服务”的人常常吃亏“权力、地位与金钱”、“尔虞我诈”、“坑蒙拐骗”的人反而能获取丰厚的报酬等等,于是,有人要问,是不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无法讲道德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加强道德建设二者是不是相互抵触?我们的回答当然是否定的。那么,又如何来解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大量不道德现象呢?说明这个问题需要我们从道德的概念及经济发展与道德的关系谈起。道德是什么?按其内容可以从社会学和人生两个方面予以说明和定义。从社会学角度看,可以把道德理解为是一种生命的和谐,即人生生理心理一一知、情、意一一的和谐及一人生命与社会其他人生命的和谐;从人生角度看,道德即体现为一种人生的艺术,也就是让生命和谐,会做人,做得漂亮使人喜爱,善处事,处理得圆满无可挑剔。为使生命和谐,于是,人们就希望社会有一套能够为大家所普遍接受的理想、信念和行为准则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有效地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群体之间、群体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所谓道德,可以说就是一种能够为社会成员所普遍接受并据此规范其行为的理想、信念体系和行为准则,如果人们的行动和社会风气符合这种理想、信念和行为准则,就予以肯定。反之则给予否定

由此可见,道德所关心的是社会的和谐与协调

一:市场经济是有原罪的,市场经济的参与者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所以只要商人不犯法,他就可以为所欲为。比如人为操纵市场,哄抬物价,榨取老百姓的血汗钱。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目标与之完全相反。

二:虽然市场经济要求与之相应的商业道德,但商业道德的核心内容是诚信,而诚信在原始商业形态时就是需要的,所以要求讲诚信,并不是市场经济发明创造的,而是早已有之,没有市场经济人们依然提倡讲诚信。

综上所述,道德不是来自于市场经济,道德的发展并不依赖市场经济,相反,市场经济先天就要求利益最大化,与道德要求相抵触,所以,市场经济不利于道德发展,而必须要与其他手段(如国家宏观调控,法律制裁,舆论监督)相结合才能与道德发展一起前进。

市场经济的弊端有限理性,导致资源配置扭曲。消费者和厂商的理性都是有限的,这使得他们不知道,也不可能作出最优决策。不对称信息,导致逆向选择,资源配置再次扭曲,劣货驱逐良货。为此,人们不得不付出巨大的成本来进行矫正。风险和不确定性。导致决策经常失败,造成世大的损失。外部性,导致环境污染、环境破坏在公共物品的生产方面,完全失去调控效力。在宏观上,市场经济不能自动实现充分就业,需要政府干预。从动态来看,市场经济不能实现经济稳定增长,总会发生波动。(不利于社会的安定与和谐,怎么谈道德发展,不滞后已经不错了)

目前,从西方经济学来讲,市场经济的缺陷大概就这几条了。市场经济,顾名思义,就是把企业放在市场的大环境中,任其自由发展。自生自灭。市场经济的优点就是提高了全国的竞争力。同时有利于资源和资金流向能带来更高收益的地区,即最需要它的地方。这就是沿海地区发展迅速的原因。市场经济也有其缺点,即其带来高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公平,贫富差距。

市场经济的弊端在于其完全商业性,商业的最大特点就是趋利性,所以市场经济也是带有很大的趋利性,做为一套经济制度,其所带有的趋利性是无关紧要的,但是把这套制度放在一个国家里的时候,那么这套完全追求利益的经济制度就显的那么的不可取,国家是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然而市场经济的趋利性必定会经常伤害到人民的利益,比如房价

第一种观点认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以道德沦丧和道德失范为代价的,这也就是所谓的道德“代价论 ”。在这种观点看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失范及道德滑坡是不可避免的现象,而这正是由于市场经济和道德之间存在着异质性而造成的。这种观点认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以牺牲道德进步为代价,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首先,古今中外的历史实践无一不证明了经济的发展和道德的发展是相悖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验表明,其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从没有走出过这个怪圈;同时,在中国,古代最强调道德的儒家时期,经济的发展却很缓慢,而到了今天经济发展较快的时期,道德却十分涣散(这次“非典”中出现的众多乘机牟取暴利,大发“非典”财的事件就是很好的例证)。其次,从市场经济的本质即它是行为自主性和利益主体性的经济来看,可以得出市场经济就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它不可能受道德乃至其他任何非强制力量的约束,从而它不可能与道德共同发展,更不可能为了道德的发展而讲“义”而忘“利”。总的来说,道德“代价论”形成的最根本原因就是他们认为市场经济和道德之间存在着异质性。

先让我们来弄明白到底什么是“道德”。从本质上说,人类道德的本质和起源的基础就是互惠利他。但是这种互惠利他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利他主义”,我们讲的“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种传统道德只是道德的一部分,而且这种传统道德观从本质上排斥“利己”,把“利他”与“利己”严格对立起来。那些把市场经济的与人类道德对立起来的人士,正是运用传统道德理论,认为“道德”的利他与“市场经济”的利己是对立的,是不可调和的。传统道德试图把人变成神,试图彻底否定自我,不然就打成不道德。

但是,迄今为止人们发现,人总是从自己出发的。黑格尔指出,我们对历史的最初的一瞥,使我们深信人类的行动都发生于他们的需要,他们的热情,他们的兴趣,他们的个性和才能。基于这种认识,人们提出了“新道德”观,新道德中的利他并不排斥利己,新道德把利他和利己结合在一起。新道德观认为:人只要不损他,那么人就是道德的。这种观点看似道德水平比传统的道德观要低许多,但是这种道德观是符合人性的,是利于实践的。传统道德观把人类道德神化的结果只能是造成人们的人格分裂:一方面,社会要求人们的言行必须符合道德,另一方面,人们却无法达到传统意义上的道德水平,于是就造成这样一种局面:人们说起来道德,做起来不道德;人前道德,人后不道德。这种看得见够不着道德观反而把人们的道德引向歧途,把人们引向道德的对立面。

因此,不损人的新道德观与市场经济毫无冲突可言,反而基于新道德观形成的人类道德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我们不能把假冒伪劣、假大空看成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市场经济是什么?我在《公有制不符合市场经济法则》一文中曾说过,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一是分工、二是交换。在这两个法则之前,还有一个基本的法则,即人的自由和平等。有人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我认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可以把市场经济看成是竞争经济,但竞争并不是唯一特征,市场经济还是信用经济,为什么这么说?市场经济完全不同于农业经济的一手钱一手货的交换方式,交换是以一种契约的方式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经济的灵魂,而守信又是契约的灵魂。契约一方面是经营者与顾客的契约关系,另一方面又是经营者与整个社会的契约关系,即经营者必须遵守由全体公民认可的规则、法律等。

那么为什么在计划经济时代整个社会没有这么多的假大空、假冒伪劣呢?道理很简单,计划经济时代人们的正当私利被公权剥夺,失去正当私利的人们没有必要为公利去冒险。因此,就不能说计划经济时代人们的道德水平高,而是计划经济这种由少数人支配大多数人的利益本身就是反道德的,在这种体制下,人们没有选择的权力,只有被支配的权力,被支配之下,就没有什么道德概念,因为道德是发自内心的而不是外力强制的。只有失去强制以后,人们可以自由选择的时候,那些向善的人才是道德的。

目前我们面临的情况是,传统的、没落的连同新生的许多道德观念混杂在一起,尚没有形成被普通大众信服和接受的主流道德标准。缺少适当的道德理论引导,又失去了宗教信仰的道德约束作用,中国人也就无所畏惧,不择手段地追求起自己的利益来。

整个社会倾向于投机取巧而非勤劳致富,这些都是违背斯密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理论和商业道德伦理而种下的恶果。特权、垄断、管制、保护等制度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道德风险。

2.我国建筑市场诚信建设刍议 篇二

市场主体的结构与优化是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基础和前提, 市场主体的培育是市场建设的基石和决定性因素。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和区域电力市场建设能否达到预期目标,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主体形成、发育和健全的程度。为此, 应遵循“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政资分开、规范分离”的原则, 针对现行区域电力市场主体缺陷, 采取有效措施培育区域电力市场主体。

1我国区域电力市场主体特征及现状分析

1.1市场主体的涵义和特征

区域电力市场主体是指自主参与区域电力市场活动, 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产权明晰、自负盈亏的电力发、输、配、售实体和独立的利益承担者, 是区域电力市场的微观基础, 是市场需求者和供给者的集合。

由于电力产业具有瞬时性、网络型、规模化等物理和经济特性, 使电力市场主体与一般市场主体相比, 具有以下特性:

1.1.1差异性

就是指市场主体在投资、规模、管理、技术和区域等方面存在的多元化、多样化、差别化特征, 这些差异, 正是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 实现优胜劣汰, 提高市场效率的积极因素。

1.1.2自然垄断性

电力产业的特点是一次性投资巨大, 运行成本相对较小, 具有典型的规模经济性。因此, 市场主体是自然垄断的, 其自然垄断边界具有相对性, 总体而言, 发电和售电环节主体属弱自然垄断, 输电和配电环节主体属强自然垄断;市场化程度越深入, 自然垄断性越弱。

1.1.3有限竞争性

由于电力产业规模经济性和市场主体自然垄断性等原因, 决定了电力市场具有一定的经济、技术、法律或其他形式的市场壁垒, 而且, 过度竞争必然会降低市场效率, 因此, 市场主体的数量和竞争都是有限的、适度的。

1.1.4阶段性

电力市场化改革和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是分阶段实施的, 不同的阶段具有不同数量、规模、形式和特征的区域电力市场主体。

1.2市场主体构成现状

市场主体的培育就是在电力市场化改革过程中, 通过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促进市场主体发育, 完善市场主体结构的过程。因此, 就某种意义而言, 市场主体的培育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主线, 改革的基本立足点就是为了构建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培育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三次重大的电力产业改革推进了电力主体的培育和发展。1985年, 国家实施“集资办电, 多渠道筹资办电”政策, 逐渐形成投资、产权和权益多元化的发电主体;1997年推行的“政企分开”, 使电力企业逐步由“计划主体”向“市场主体”转型;2002年启动的以“厂网分开, 竞价上网”、“资产重组”为特征的电力市场化改革, 进一步培育了发电侧竞争的市场主体。

经过“厂网分开, 竞价上网”改革, 我国在培育电力市场主体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现阶段, 从我国区域电力市场“单一买方”的市场结构来看, 主要市场主体有:发电商、区域电网公司及其分公司 (或子公司) 省级电网公司、区外购售电主体等, 市场主体及其关系如图1:

1.3市场主体存在的问题

我国区域电力市场主体培育虽然已取得重大进展, 但还很不完善, 距离构建高效率、“多买方、多卖方”的区域电力市场的目标和要求尚远。主要表现在:

1.3.1企业制度不健全、政资不分

国有市场主体产权不清,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到位, “内部人控制”严重, 行政化、等级化和依附性强, 非经济职能多, 无法适应市场机制的需要;非国有市场主体势力单薄, 自主性差, 独立性弱, 内部管理机制落后;作为行政主体的各级政府扮演着事实上的市场主体角色。

1.3.2法律法规缺失

电力立法相对滞后, 现行电力法律法规不适应市场化改革的需要;市场主体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形成统一的有机整体;立法技术存在严重缺陷, 法律法规多数“粗旷”、内容粗糙、可操作性差;法律法规的制订以行政主体为中心, 存在“部门本位”和“地方本位”。

1.3.3市场主体结构不合理

市场主体产权结构单一, 国有市场主体“一家独大”、居于垄断地位, 非国有市场主体受多方面体制性制约, 是事实上的“二等公民”, 不同产权归属的市场主体竞争地位不平等;缺乏代表市场主体利益的电力经纪人和中介组织;输配售电一体、需求侧主体为“单一买方”, 终端消费主体主权缺失。

2我国区域电力市场主体培育思路与对策

衡量市场主体发育程度有两个基本标准: (1) 是否真正成为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 (2) 市场主体内部组织化程度如何。要建立完善的区域电力市场, 就必须先从市场主体的培育做起。只有形成完善的市场主体结构, 区域电力市场才能实现高效运行和良性互动, 市场机制才能有效发挥基础性作用。

2.1市场主体培育的基本原则

2.1.1积极稳妥、循序渐进

在我国, 电力市场化改革和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是一个新生事物, 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 任务艰巨, 形势复杂。市场主体的培育涉及体制、机制、技术和利益格局调整等重大问题, 是一个复杂、浩大的系统工程。决定了这是一个不断探索、稳妥推进和逐渐完善的过程。

2.1.2立足实际、因地制宜

市场化进程需要一定的经济社会条件和市场内在机制的作用, 要准确把握电力市场运作规律, 结合我国国情、区域实际、电源和电网结构等特殊性, 辩证借鉴和汲取国外电力市场建设和主体培育的成功经验。

2.1.3分段推进、试点实施

电力市场主体的成长是一个渐进的演变过程, 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 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市场主体数量、类型和结构, 要“改革一段、整合一段”、“先行试点、逐次推开”, 逐步实现市场主体的阶段性培育。

2.2市场主体培育“路线图”

2.2.1培育目标

在“厂网分开, 竞价上网”的改革基础上, 从完善市场主体结构入手, 将市场主体的培育分为纵向培育和横向培育两个方向。纵向培育是指电力发输配售垂直一体化功能的各个环节的重组、分离和解捆, 横向培育是指电力产业的社会、行政、经济和物理职能在水平方向的分离和组合。

市场主体培育可粗略分为以下3个阶段: (1) “厂网分开, 竞价上网”阶段。市场主体及其关系如图1。 (2) “输配分开、配售一体”的电力批发阶段。主要市场主体有发电商、区域输电企业、配售电企业、大用户、区外购售电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和电力经纪人等, 市场主体及其关系如图2。

(3) “配售分开”的电力零售阶段。主要市场主体有发电商、区域输电企业、配售电企业、电力销售商、用户、区外购售电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和电力经纪人等, 市场主体及其关系如图3。

2.2.2培育重点

(1) 继续改革和规范发电市场主体, 加快推进水力发电等主体“竞价上网”, 参与市场交易; (2) 加快实施大用户直接购电, 深化电力消费侧市场化程度; (3) 改革、重组区域和省级电网公司, 实现输配电功能分离, 成立区域输电企业, 组建以地区 (州、市) 、县 (市、区) 或负荷聚集区等为单元的独立配售电企业, 弥补电力需求侧主体事实上的缺位; (4) 健全电力交易、计量和结算等功能, 加快建设市场运营机构; (5) 适时培育不拥有电力资产的电力销售商、经纪人和中介组织; (6) 将电力产业的社会、行政、经济和物理职能进一步分离和整合, 阶段性推进辅助服务市场化改革。

2.3市场主体培育的对策建议

2.3.1培育多元化的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产权分散和多元化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从长期看, 要建立完善的区域电力市场, 首先要改变市场主体产权结构单一的状况。要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加快改革国有电力企业, 转变其内部经营管理机制。同时, 积极培育混合所有或私有市场主体, 扩大其参与市场竞争的范围。

2.3.2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电力市场主体规范、有序的经济活动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支撑和约束。在市场主体培育的实践中, 要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结合国家和区域实际, 坚持立法先行, 强化法律法规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提高可操作性。以修改《电力法》为重点和契机, 适时修订和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形成以《电力法》为核心, 包含电力行业改革、发展规划、市场规则、政府监管等内容的法律法规体系, 以指导和保障电力市场化改革, 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推进区域电力市场建设。

2.3.3转变政府职能, 改革政经体制, 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政府的主要功能是弥补市场机制缺陷和矫正市场失灵, 使市场发挥基础性作用, 因此, 必须转变政府职能, 深化政经体制改革, 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建立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体系。要着力推进以下几个重点工作: (1) 逐步完善电力监管组织体系, 形成明确的监管法规、透明的监管程序和高效的监管机构, 对电力行业准入、市场价格、安全生产和普遍服务等实施有效监管; (2) 改革政府行政体制, 重点转变省级及以下政府机构的部分职能, 打破地方割据和行政壁垒; (3) 改革投融资体制、财政和税收体制; (4) 培育金融市场, 拓展金融衍生工具; (5) 各级政府要彻底退出市场竞争, 不再充当市场的“显性主体”或“隐性主体”。

2.3.4完善技术支持系统, 搭建良好的技术平台

技术支持系统是实现电力产业功能解捆、分离和重组, 实现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经济运行, 以及实现电力市场有效运营的技术平台, 它提供设备、操作、调度、计量、控制、通讯和结算等技术支持, 是市场主体发育的“硬件”基础和条件。应立足于电气、自动化、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等先进技术, 结合电力系统运行管理、商业化运营和市场主体活动的要求, 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开放”的标准和规范, 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满足需要的技术和设备。

摘要:建立和完善我国区域电力市场, 必须以培育市场主体为核心。本文基于我国区域电力市场主体特征、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运用现代市场理论, 描绘出市场主体培育“路线图”, 提出培育原则、目标和重点, 并建议采取市场主体多元化,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转变政府职能, 改革政经体制, 完善技术支持系统等对策, 以利于培育区域电力市场主体, 完善市场主体结构。

关键词:电力市场,区域,市场主体,培育,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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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效民, 贾履让等.社会主义市场模式研究[M].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7.3

[3].王军旗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实践[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1

[4].郑勇明.完善我国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思考[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04, (10)

[5].张中华.健全市场主体完善市场经济体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04, (3)

[6].杨昆等.发电市场[M].中国电力出版社, 2007.4

[7].赵风云等.输配电市场[M].中国电力出版社, 2003.9

3.我国政治生态建设刍议 篇三

【关键词】当代中国;政治生态建设;成就;问题

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生态建设取得瞩目成就。政党生态、行政生态、制度生态、法治生态等得到不断地优化和改进。要想推进中国的政治生态建设,需要对当代中国政治生态建设的实际情况进行客观分析,为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生态建设提供现实依据。

一、我国的政治生态建设取得的成就

1.党的机制创新和自我净化能力显著增强。

改革开放以来,党在党内组织、意识形态以及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关系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其自身的调适与转型能力不断增强。我们党在改革创新中,不断与时俱进,统治方式向民主治理方式转变。其中党权过于集中的现象逐渐消除,党政关系也得到了进一步调整。党政关系的法制化水平不断提高,党更倾向于从制度层面入手来治理国家。通过制度建设满足群众的的政治参与愿望与利益的诉求,从而扩大统治的社会基础。另外党的政治决策的科学化水平逐步提升,并可以依据社会环境的变化来更新政策和执政理念。党的理论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党内民主权利保障机制更加健全,政治生活趋于制度化、规范化。党建立健全了反腐败体系,反腐倡廉斗争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增加了人民对反腐工作的满意度。

2.政府职能向现代服务型政府转变。

借用生态学理论,政府与周围环境构成了一个有机体,在这个有机体中,各结构之间互相影响,各有各自的功能,不能相互替代。政府在建国初期,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的过严、过多,政府职能扩展到各个领域。长此以往,其他社会结构功能性减弱,社会陷入了一种僵化状态。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政府力求行政系统的生态化发展,打破自身与外部环境的不协调局面。为此,政府数次进行管理体制改革,提高自身的公共治理能力和水平。

从政府职能上看,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正向现代服务型政府转变。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还重视法制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经过数年的探索,行政生态环境大为改善。十八大召开以来,政府在指导思想,管理方法和手段方面都更加现代,尤其加大了在简政放权方面的力度。

3.政治生态趋于制度化和法治化。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依据形势的变化,不断为这些制度注入新的时代内涵,以确保这些制度机制继续发挥其优越性,服务于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各党派参政议政的过程更加趋于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十六字方针也得到了很好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和实施,使少数民族的各项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促进了各少数民族的发展与繁荣。

在法治生态环境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法治环境逐步得到改善。在经历了文革的动乱后,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更加凸显。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16 字方针”。1997 年中共十五大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再到中共十八大强调“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法制建设受到重视并不断完善。十八大以来,一些高官纷纷受到查处,真正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另外,司法公开作为司法改革的切入点,也正在尝试着进行。

二、政治生态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政治交流欠畅通。

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是自上而下进行的。改革的主导力量是国家政权及其官员。从主客观情况来说,民众的政治参与自主性是存在明显缺陷的。在政治交流中基本处于被动性和封闭性的顺从状态。由于科层制的政治结构,民间的信息要想向上传达,必须经过长而复杂的路径。其过程也是非常耗时的,那么信息极易出现遗漏、失实和失去时效性等问题。这就导致这种自下而上的诉求的表达不畅,这就陷入了政府无法及时掌握正确的信息,而“理性无知”,而民众的问题又得不到有效的解决的局面。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的社会阶层分化加剧且日趋固化。因此,有不少学者分析认为,我国正处于一个底层民众数众多、其他阶层数量较少的“倒丁字形”的社会层级结构状态。社会阶层之间的良性沟通渠道变得狭窄并被有形无形的堵塞着。贫富分化逐渐加剧,在公众眼中,最有可能阻碍中国未来 10 年发展的问题是贫富分化严重。因此,与改革之初相比,改革成果已不是人人共享的局面了,而是演进到一部分人受益,另一部分人利益受损。

2.政治改革与经济发展的步伐不协调。

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的成功,经济体制改革不可能进行到底。按照生态理论,中国目前政治发展中最突出的问题还是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客观上来讲,改革开放 30 多年,我国在经济改革上的进展是最快的,市场经济逐步建立,经济快速增长。然而,就整体而言,社会发展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政治改革严重滞后于经济改革。中国经济发展虽然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也培育了一个庞大的特殊利益群体,全社会大部分人收益与之相比,著名社会学家孙立平先生认为,对于 90 年代以来中国改革,总的评价趋势是褒经抑政,即认为过去 30 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是成功的,而政治体制改革则较保守,可以说是止步不前,缺少惊险一跃。由于改革过程中实质性问题久拖不决,也导致了民众对改革的认同在急剧流失。

3.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治理不同步。

我国当前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老的环境问题尚未得到解决,新的环境问题又不断出现,呈现明显的结构型、压缩型、复合型特征,环境质量与人民群众期待还有较大差距。我国生态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根本扭转。“主要表现在:能源资源约束强化,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生态系统退化问题突出,国土开发格局不合理,环境问题带来的社会影响凸显”。

4.对政治生态建设的预期评价有所缺失。

4.我国建筑市场诚信建设刍议 篇四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信息基础设施相对薄弱,成为信息产业发展的巨大障碍。为此,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资,目标是建立满足社会需求的基础设施并适应现代化发展。例如,政府成立了高规格的国家信息化办公室,明确制定了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国家发展战略[1];国家大力投资于电力、通信线路,扩大电讯容量,加强对集成电路、计算机硬件设备、数字程控、远程通讯的投入等。同时,随着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认识到应用信息化技术可以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作业效率、增加效益。各种企业根据行业特色、具体运作状况,均加大了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积极推动企业信息化建设向纵深发展。据国家经贸委对2000年 IT 投入最大的100家重点企业的调查显示:90%以上的企业建立了信息化建设的专门机构,80%以上的企业设立了主管信息化工作的副总裁或副总经理[2].从我国企业信息化建设过程来看,国家和企业对信息化的投资建设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也在发生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发展阶段。第1阶段,国家将信息化建设纳入社会发展战略,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外部网络,构建信息化发展的基础。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的信息化也得到了发展,但仅处于简单的使用计算机阶段。第3阶段,部分企业逐步认识到信息化建设的广阔发展前景,开始把信息化建设列入到企业发展战略中,主动加大这一领域的投资力度。一方面政府积极发展信息基础设施,另一方面,致力于政府信息化,利用信息技术改革政府,构建电子政府。第 3 阶段,信息化的全面发展导致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利益。面临自身发展的需要,企业逐步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自主投资及经营力度,信息化服务作为新型产业也应运产生了,同时,也吸引了民间风险资金的进入。

2、我国建筑企业信息化发展的局限和不足

由于工程项目管理的生产经营特点,如工序复杂、动态性强、资料档案繁多、信息管理难度大等,建筑业应用信息化管理整合企业资源的整体水平较低,存在着明显的局限与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有关法律相对滞后。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取决于相关合同法律框架的制订[3],只有制订一系列规则和标准,使企业信息化的政策法律环境进一步优化,为企业信息化营造公平的交易平台,才能促使其步入良性的循环发展中。但是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缓慢,国内关于此类法律要么空白,要么简单,难以确保建筑业信息化运作的安全性、合法性。

(2)一方面,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建筑企业信息化管理的促进作用认识不足;在技术、资金、通讯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支持力度不够。另一方面,政府信息化程度不高,没能为企业信息化提供良好的支持环境和对接方式;未发挥对企业信息化的推动作用。

(3)社会相关信息化服务机构不健全,整体服务水平不高。不论政府网站还是商业网站,大都以信息发布为主,缺少工具类网络软件,缺少信息互动;以企业管理诊断和重组为特长的咨询机构太少,软件市场的无序竞争问题也亟待解决。

(4)建筑企业未能充分利用 Internet 带来的便利,实现网上材料采购、招标,项目管理、信息交换、信息发布等,电子商务没有真正开展起来。

(5)以应用单机版软件为主,单机操作,仅仅利用了计算机计算速度快的特点,没有形成网络,没有实现企业信息的共享和即时传递,效率较低。据有关资料,美国的 PC 机的深度使用率为 38%,而中国只有 6%[4].(6)具备较深厚的计算机知识、熟悉本单位业务的复合型管理人才是企业实施信息化、网络化建设的中坚力量和有力推动者。但长期以来,对计算机知识和管理知识的培训相互脱钩,分开进行,缺乏对复合型人才的教育培训,人才过于单一化。

我国建筑企业信息化发展滞后于其他行业,因此,现阶段我国建筑企业信息化的投资发展策略,主要应该是根据自身财力、技术、发展战略、市场核心竞争力等,研究介入信息化建设的时机、投资的力度、建设信息化的模式等。

3、政府促进信息化建设的战略

我国信息化建设经过 20 年的发展历程,政府作为社会信息化建设的倡导者、促进者及使用受益者,利用政策指导了行业的信息化发展,促进信息共享,投资建设公共设施基础,提供社会公益服务,大力发展电子政府等。

(1)尊重企业的主体作用。通过各条渠道调动和提高企业的积极性,使之产生信息化的内在动力和自觉性。发展电子政府工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带动政府部门的政务管理和运行,把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去。一切以企业为中心,通过市场运作,循序渐进地推进信息化的进程,以此带动全社会信息化建设。

(2)政府在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信息资源开发的同时必须立法保障。一方面,在信息化建设初期政府致力于建立高速信息公路,为企业的信息化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如银行、税收等金融管理体制、政府财政管理体制等的联网信息化建设。政府主要通过政策法律保障社会信息化的发展、激励企业投资信息化,从而促进信息化的提高发展。另一方面,政府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推进政府的管理体制、管理观念、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的转变,推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社会服务、公共管理和市场监督的要求转变,带动国民经济和社会的信息化。

(3)引导民间资金的投入,扩大第三方(如信息化建设服务商)的投资力量。由于信息产业的广阔市场前景,对民间资金具有不可抵挡的诱惑力。我国信息化建设应引入市场化

运作模式,将一些能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交给第三方来做,引入民间资金,发展信息产业。因此,国家应当出台相关的风险投资管理规定,开放民间资金市场,引导民间资金进入风险投资市场,增加对信息产业的总体投入。如通过税收、财政等政策、通过维持低廉资费扩大需求等手段,对信息产业单位给与一定的支持,政策性降低风险投资的风险,增加信息公司的收益。

4、建筑企业促进信息化建设的战略

实现信息化是建筑企业生存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必然要求。建筑企业必须深刻地认识到信息技术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从而加大这一方面产品的应用工作。信息化建设一定要从企业的本身条件出发,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来推进。企业也要认识到信息化建设在带来高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高风险。即信息化建设在提高企业生产率、扩大收益的同时,若投资不善也可能使其陷入投资困境。为此,建筑企业必须准确理解和应用信息化管理,对信息化管理进行评价,制定并实施有效的信息化发展战略。对建筑企业而言,一个准备充分的、有效的信息化建设战略应包括:

(1)企业内部进行资源整合、准确定位。尽管在企业制度、管理模式、发展阶段、经营规模等方面具有共性的企业,可以相互借鉴信息化建设的经验教训,但是,任何企业信息化模式(即使是非常成功的)都是不能完全照抄照搬的。因为,每个企业所面对的问题不可能是完全一样的。因此在投资建设信息化之前,企业决策层首先应当从经营战略、体制、技术、管理、企业文化、人力资源、行业环境等方面,对企业进行全面的自我诊断和准确定位甚至重新定位,在此基础上确定本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关键需求、方针、范围、阶段和深度,确定信息化建设的策略,才能很好地服务于企业未来经营发展和增强核心竞争力。

(2)明确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总目标和阶段目标。由于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是一个动态、长期的过程,因此,企业首先应制定总体目标,同时,根据企业本身的经营方式、产品特点、管理流程来规划信息化发展的阶段目标。一般来说,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总目标有:加强企业各层人员之间、企业与各合作单位之间的沟通;加强客户关系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和优化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生产效率等。只有逐次实现阶段目标才能不断推进企业的信息化进程,如建立企业内部网络,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计算机系统、数据库系统、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等;加快信息流通,实现内部资源共享;连接企业内部网络和外部网络,充分利用企业网和互联网,建立网上营销系统,积极推进企业电子商务,实现公司经营信息化,实现经营信息系统辅助决策智能化,建立客户关系管理和供应链管理系统;利用企业信息化系统的先进管理理念,调整企业管理与组织模式,使之与信息化系统相配套的,逐步实现企业各项工作的信息化管理等。

(3)确定启动信息化建设的时机及投资力度。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的启动涉及到企业管理理念的变革,流程的新建、重组与再造及企业资源的整合;关系到人员的工作方式、思想观念等。因此,启动时机和投资力度的选择便变得至关重要,企业应全面、客

观地分析国家对信息化建设和企业自身对信息化建设的关系,蓄积动力、克服阻力,积极地、有计划地准备信息化实施所需的条件,并由此确定启动信息化建设的最佳时机和最佳投资额。

(4)进行信息化建设的评价。信息化建设是高投入、高风险的过程,所以必须定期对信息化管理和信息化业务进行评价,明确企业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不足与过剩,及时调整企业信息化建设的策略,才能实现优化企业的价值链,提高生产效率,创造更多的价值的目标。5、结束语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的信息化应用范围较窄,主要集中在技术应用方面,如单机操作文档处理、数据计算,未能对施工过程中的进度、质量、成本进行整体化管理控制。建筑业在继续加大对信息化的投资的同时应更加注重建设和应用的策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借助第三方信息公司的力量,深入开发信息资源,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生产管理系统、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等,实现建筑企业的信息化。

参考文献:

[1] 金达仁。我国企业信息化渐入佳境[OL].人民网,2003-05-14.[2] 安筱鹏,王厚芹。中国企业信息化回顾与展望[N].中国计算机报,2003-02-26.[3] 戴恩民。企业信息化、网络化的思考[OL].国研网,2003-09-16.[4] 段永基。建立有效的创新和投入机制推进我国信息化建设[J].宏观经济研究,2001

5.我国建筑市场诚信建设刍议 篇五

中国社科院经济学部和财经战略研究院14日联合在北京发布《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报告2012》,指出今后五至十年,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建设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报告指出,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能够自我调整、自我完善和自我演进的经济制度。其标志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定型,微观基础充满活力;现代市场体系形成,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具有完备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以法治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制度形成;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清晰,服务型政府形成。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以及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原则,合理界定政府职责范围;利益分配格局和社会福利制度充分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实现按劳分配与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相结合;建成和谐的公民社会。充分激发社会活力,发挥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的创造力;改革和开放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新格局形成。通过一套既坚持对外开放,又保护国家利益的平衡机制,确保对外开放在更高水平上推进,并确保改革与开放互动渠道的畅通。

报告指出,加快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建设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加快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关键所

6.我国能源法安全价值刍议 篇六

当前,我国 工业 化进程进入中后期,加之快速的城市化 发展 、城乡居民消费的迅速提升的影响,导致能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能源供给不足问题日益突显。与此同时,我国能源生产和能源消费还面临着有限环境容量的约束、人民群众迫切要求改善环境的现实压力,在国际上也面临着承担国际环境保护责任、履行国际环境保护义务等挑战。长期以来,围绕着能源生产和消费的社会 经济 活动,我国较多依靠政策手段进行能源调控和管理。由于能源基本法的缺位、能源法体系尚不完善,使得我国对能源社会 法律 关系的调整缺乏国家强制力的有力支撑和保障。在这个背景下,采用能源基本法与相关能源单行法共同解决能源问题已经成为我国能源立法的现实选择,以能源基本法制订为核心的能源法制建设逐渐进入我国政府和公众的视野。 制订能源基本法无疑是推动我国能源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和有力措施,鉴于国内外能源基本法、能源政策法制订的经验和我国能源法制实践的现实要求,笔者认为,能源安全应当成为我国能源法特别是能源基本法必须考虑的核心价值,能源基本法的制订实际上就是在安全价值指引下,在识别我国能源发展战略目标的基础上,通过探寻我国能源生产、消费等领域和过程中影响能源安全的各种因素和环节,以及通过法律手段的规制、调整和干预,从而实现以能源安全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在这个意义上,能否确立 科学 、理性的能源安全价值观,是决定我国能源基本法立法成败的一个关键因素。Www.11665.COm

一、能源供给安全――能源法安全价值之现实基础

能源供给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基础,它是一个关系到经济、社会稳定和安全的重大问题。传统能源安全问题是考虑能源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或支撑作用,立足于能源保障和支撑能力的能源安全,它主要关注的是能源短缺和能源供给不足的问题。20世纪70年代两次石油危机后,由于以石油为代表的国际能源价格持续走高,极大地推动了各国能源立法的步伐,许多国家纷纷加强了能源立法。在这个背景下,国际社会对能源安全问题的关注是以石油为主的能源安全,关注的出发点主要立足于保障国家安全或国家利益,以保证能源供给、满足能源需求是核心目标。美国《新世纪的国家安全战略》集中反映了这种观点,该报告将能源安全表述为:在提供能源保障方面,采取保护措施以及为提高能源效用和寻找替代能源而进行的研究工作,是美国能源保障战略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美国还将一如既往地在确保外国石油的来源不能中断这个问题上予以特别的关注;美国必须一如既往地记住保持重要产油区地区稳定和安全的必要性,从而确保美国拥有得到这些能源的机会和这些能源的自由流动。相应地,各国能源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能源供给安全,特别是化石能源的供给安全,避免能源短缺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威胁和动荡。从当今世界范围来看,能源供需平衡、能源安全、能源利用效率、能源占有的公平等问题在内的能源问题日益突出,许多国家已经纷纷制订能源基本法或者修订能源基本国策与法律法规,以适应和调和这一时代矛盾。

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基础薄弱,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对能源供给有着很强的依赖性。近些年来,我国能源供应紧张,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能源安全受到挑战。例如,我国原油近一半靠进口,对外依存45%左右,而预计到这个比例将提高到60%。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制定并实施了《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等能源法律,以及一定数量的能源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法规,但是,我国当前的能源立法主要关注和调整的是能源的特定、具体领域的法律关系,相关法律、法规之间也不尽协调。总体上,我国能源立法缺少全面体现国家能源战略和政策导向、综合调整能源社会关系的能源基本法,特别是缺乏对国家能源安全的战略和政策应有的关注和法律规范,保障我国能源安全的基本法律制度和加强国际合作的法律规定也亟待加强。能源基本法首先应该明确我国能源战略的法律地位和战略目标,并通过一系列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法律责任的设定对于国家能源战略的实现提供法制保障。随着我国能源生产、消费快速增长,能源安全、供给、需求、管理体制、环境承载、市场监管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我国现行的能源管理制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已经不能够适应新形势的客观要求,这些问题都需要统一的权威的能源基本法加以管理、规范和解决。在对能源管理制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法律构建时,能源供给安全应当是我国能源基本法考虑的一个核心价值和基本出发点。具体地,我国能源基本法立法应当考虑以下一些基本思路和内容:一是明确国家能源安全战略和政策导向、规定调整能源发展的基本规划和方向。由于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能源压力,国家开始水电、核能等一系列大型能源建设项目,以增加能源供给。增加能源产业投入、提高能源供给的能源发展战略显然是我国能源安全供给的基本保证。已经提上立法日程的能源基本法是我国能源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它是能源战略的实施和国家能源经济安全在国家强制力的基础上得到保障。 二是提高能源科技创新能力,加强技术规范和标准工作。能源法可以通过促进和推动能源技术创新与革命,提高能源效率,降低整体能源消费强度。技术规范和标准工作是依法行政和科学管理的基础,国家通过制定能源和环保的生产、消费技术政策、技术规范和各种标准,指导和带动 企业 的技术进步和社会的合理消费。在此基础上,能源法可以对能源开发利用设备标准、能源技术专利保护、能源技术政策与能源技术研发基金等做出规定,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三是在鼓励能源资源勘探开发,扩大基础设施的开发的同时,建立和健全我国的能源风险防范体系,健全能源储备体系和能源应急体系和应急计划。能源储备是抵御风险、保障能源安全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也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方式。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 政治 形势以及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能源市场,需要通过能源法建立相应制度以保证能源稳定供应,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安全。四是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促进能源节约和能效提高,确保能源供给安全,减少经济对石油等化石能源的过分依赖,提高经济自身对石油等化石能源风险的抵抗能力。五是加强能源领域的国际合作。经济贸易的全球化决定了任何国家都不能脱离国际能源市场考虑能源安全问题,随着我国利用国际市场能源比例的不断增加,能源供求安全受世界政治、经济和军事等各种因素波动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能源基本法应当促进我国积极参与全球性、区域性的能源安全合作,拓宽多渠道的能源供应体系。此外,能源基本法还可以对能源争端的解决机制作为相应的法律规定。

二、能源可持续安全――能源法安全价值之延伸

工业革命以来的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史,就是一部化石能源的开发、利用史,它形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对石油、煤炭、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的巨大惯性和依赖性。现实中,人类社会长期以来的能源法律与政策受功利主义的经济观支配,能源战略的重点在于考虑到如何管理短期的能源供应,确保充足的能源供应。 实际上,各国能源法反映了这种功利主义的经济价值观,这种短视的、功利的能源经济价值观体现在能源法的价值、目标及其法律制度建构等诸方面。其结果是,能源法较多地关注实现以化石能源为核心的能源供给安全的短期目标,而较少关注改善能源结构、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节约能源和促进能源的公平利用。由于石油、煤炭、天然气等化石能源日益濒临枯竭,以及人类社会的科技进步、制度创新、环境约束等变革因素的存在,现实社会中的能源需求与供给时常呈现出一种不确定的动态变化特征,这也决定了能源安全不仅是一个短期的供给安全问题,而且还是一个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和前瞻性的可持续安全问题。能源可持续安全价值的提出,正是源自于对以资源、能源为基础的国家可持续发展前景的思考。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能源发展重点专项规划》曾明确提出,能源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提出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把优化能源结构作为能源工作的重中之重,努力提高能源效率、保护生态环境。

有学者指出,不管是由于资源日益耗尽的现实还是由于社会政治原因,追求能源安全已经成为限制能源需求和避免过分依赖化石燃料的一个重要原因。 作为对以化石能源为基础的能源安全价值的进化和发展,能源可持续安全价值立足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理念,强调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由过度依赖于化石能源的供给安全向能源可持续利用方向的转变,这也是未来人类社会能源安全的根本出路之所在。实现这样一种转变,涉及到国家权力的运用、市场机制的引导、社会消费倾向与习惯的调控等多种因素,它需要通过能源法特别是能源基本法进行全面的规范、引导和调整。加强我国能源法制的意义就在于给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等多样化的能源相关主体及其行为提供有效的法律指引和控制。同时,依靠法律手段管理和规范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实现我国能源的可持续安全,既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客观需要,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制订我国能源基本法,必须充分认识与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密切相关的能源可持续安全问题,在进行能源发展战略法律定位和能源基本制度法律架构时,充分考虑能源安全的长期性、整体性、综合性和前瞻性,而不能将其单纯地作为一种解决现实能源供给安全问题的应急性的法律制度工具。以能源可持续安全价值为目标,我国在能源管理体制和制度、能源市场及其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创新和变革具有较大的空间,特别是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能源可持续安全管理的有益经验,在强调能源供给安全的同时,通过能源供给结构的政策法律调整以及加强能源需求的法律管理制度,对社会、经济活动的能源供给和能源需求进行调控和引导,推动我国能源可持续安全价值的法律实现。

与传统法律以个人自由与权利为基石的安全价值取向及其从个体到整体的法律过程不同,能源安全价值以社会整体公共利益和安全为基础和出发点,它体现为一个从整体到个体的法律过程。有研究者提出:摆脱能源问题困境需要一个理性的共同体下的政府进行强制性、家长式的操控,这种操控应当反映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础上的自由、平等的法律精神。 由于能源的开发、利用涉及国计民生,需要政府对企业、消费者等市场主体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规范和控制,考虑到能源消费已成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消费的重要构成要素,并与人民群众经济利益息息相关,追求能源可持续安全价值的重要基础在于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确立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程序以及公众参与能源决策的程序,即在广泛地吸纳社会不同利益主体意见和看法的基础上,通过权衡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实现能源生产、消费的共同安全和长远安全。 在通过政策与法律手段促进能源可持续安全方面,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欧盟的能源效率在发达国家地区中也是最高的,它对实施可持续发展坚持分担责任的原则,即可持续发展不是某一个部门或某一个主体能完成的,而是需要各个层面包括联盟、成员国、地方和地区政府、商业部门、企业、消费者等所有利益相关者共同承担义务的事业。在可持续能源政策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各级管理者都有责任,而地方与地区当局在能源管理与能源服务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可持续能源政策的实施方式一般由政府牵头组织,非政府组织、企业以及消费者共同参与,这种多层治理的方式,提高了可再生能源政策的机制能力。

能源可持续安全主要包括提高能源效率、节约能源和用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等三个关键因素。 在促进和推动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方面,我国具有较大的潜力,如我国每吨标准煤的产出效率仅相当于日本的10.3%、欧盟的16.8%。颁布的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到20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并把它作为《规划纲要》中仅有的八项约束性指标中的一项。能源法特别是能源基本法应当通过能源开发与利用规划、能效促进与强制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推动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节约能源和适度消费也是保障能源可持续安全的必要手段和重要途径,在节约能源方面,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把节约能源放在优先地位,逐步建立能源节约型经济结构和社会消费模式。寻求化石能源的替代能源是保证我国能源安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思路是扩大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并逐步替代化石能源,能源供给结构性安全是能源可持续安全的基础,能源基本法应当推进能源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能源产业和消费结构的优化调整将直接影响我国优化经济结构目标的实现,需要通过制定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能源综合发展政策来实现,而这些综合政策制度,只有通过能源法上升到法律层面才能得到有效实施和保障。国外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如日本的能源进口依存度很高,日本的能源立法和政策着重于替代能源和能源节约型产业的发展。日本议会在的一项法案中规定,发电公司的风能或其他形式新能源发电要占一定比例。此项法案指定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水能和生物能为新能源。日本经济、贸易和产业省根据法案指定废弃塑料和其他废物为第六种能源。要求每个企业要利用新能源发一定电量,如果达不到要求,必须从其他公司购买新能源补上缺口。

三、能源环境安全――能源法安全价值之拓展

能源供给安全、能源可持续安全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狭义的能源安全,它主要立足于为社会、经济 发展 提供现实或长远的能源供给安全保障。广义的能源安全还包括因能源生产、消费引发或者造成的生态环境安全问题。本文所提的能源环境安全是指随着能源生产、消费活动而伴生的生态环境安全,如开发煤炭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后果、利用煤炭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等。除了造成空气污染、水体污染、热降解效应等环境问题外,化石燃料的大量使用,是人类活动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有害影响的重要方面。 传统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的价格,并未反映污染或全球气候变化成本。 化石能源带来了较大的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如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的生产和消费导致二氧化碳排放的增加,进而引起全球性的气候变暖。因而,能源环境安全实质上是能源特别是化石能源的生产、消费带来的外部性问题。以 工业 化为主要特征的 现代 工业文明已经深深地植根于廉价的化石能源,化石能源已经构成了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随着人类社会化石能源生产、消费规模的不断扩大,环境安全日益成为能源安全不可剥离的伴生安全因素。

过去,各国的能源政策和 法律 一直忽视能源生产和消费活动的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对能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生态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往往采取的是被动式的治理、补救和赔偿。能源法缺乏对能源生产和消费以及开发、利用活动中的环境义务和责任的系统法律规定。近年来,各国已经将更多的注意力转向能源生产和能源利用所产生的环境后果方面,注重将环境安全纳入能源政策与法律框架之中。例如,美国为了应对全球气候问题的挑战,20颁布的《能源政策法》特别将“气候变化”单列为第十六 篇章,以试图通过立法改善其拒签《京都议定书》造成的负面国际形象。欧盟则注重把环境保护的目标融入包括能源部门在内的各个部门政策和决策之中,在能源生产至消费过程中的每个环节考虑环境影响,并在所有能源活动中融入环境目标。欧盟制定了第一个能源和环境协调的战略,-20期间,欧盟委员会又提出了一批关于把环境考虑融入能源政策的动议。这些动议覆盖的内容包括可再生电力能源、生物燃料、能源效率的行动计划、开放电力和天然气市场的措施、反击气候变化、热电联产、提高建筑行业的能源效率等等。欧盟特别重视气候变化在能源政策中的整合。 气候变化已成为能源政策的重要依据,在欧盟后实施的.气候变化框架计划中,能源是该计划的重点。为达成京都承诺,欧盟做出了能源战略上的调整:改变能源生产和使用方式,提高大众使用能源效率和能源需求管理,转向低碳或无碳燃料;通过整合各种能源环境措施,如通过能源管理和节约能源以降低能源强度,特别是提高可再生能源降低碳强度;提高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的措施、采取排放交易。

在国际法层面上,能源生产、消费与环境问题在全球化背景下的交互作用决定了国际能源安全问题与全球环境问题在国际立法上日益紧密的联系。例如,气候变暖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社会最为关注的全球环境问题之一,针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生效以后,缔约国在能源产业投入、提高能源供给、能源发展战略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受到全球气候变化国际立法的影响和约束,特别是传统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的发展产生了较大的约束。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威胁,有学者已经提出,由于能源利用在排放引起气候变化的温室气体方面的作用,应当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制定一部能源效率与可再生能源的议定书。 我国的经济正在快速融入全球经济的主流,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大国,我国不仅需要从本国自身的资源和利益出发,也还应考虑全球共同的环境利益。因此,制订我国的能源基本法,不仅要考虑我国的能源和环境利益,也需要兼顾全球的环境共同利益,与国际社会进行必要的协调,制订一部顺应全世界能源与环境格局的能源基本法。

严峻的资源、能源、环境现实决定了我国必须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我国能源生产总量、能源消费总量分别居于世界第三位和第二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能源的供给和需求不断增长,我国能源生产和消费产生的环境问题日趋严峻。除了燃煤造成的严重环境污染,伴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机动车污染问题日益显现出来。目前全国民用机动车保有量已经超过4300万辆,专家预计到,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将增至1.3亿辆。随着我国城市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机动车尾气已经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 在我国《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制订和实施之前,《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电力法》以及数量众多的能源行政法规、规章,具有浓厚的能源产业与行业特色。由于当时环境问题尚未充分暴露和突显,这些单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没有涉及环境保护和能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缺乏综合性、统一性的能源环境管理法律制度,致使能源发展中面临一系列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能源法只是一种集合各种法律法规的杂乱体系,或者说行政管理规章的变种,缺乏整体性考虑。顺应国际潮流和变化,我国能源法立法应当扩展安全价值视角,在能源基本法的制订中确立能源环境安全价值。环境保护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在人民群众环境保护呼声不断提高、环境保护压力逐年加大情况下,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审视我国能源发展的安全价值,降低能源生产与消费带来的环境成本,保护公众健康和维系良好的 自然 环境,走一条能源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道路,应当成为我国能源法安全价值的必然选择。

针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现实,我国提出了建立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标。建设我国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其根本出路在于拓展传统能源安全的观念,以新的能源安全观推动和引导能源法律制度创新。在追求能源安全的法律价值时,我们必须综合考虑与传统能源安全密切相关的能源环境安全,即把环境安全的目标和要求融入能源政策和法律的行动和目标中,融入能源的开采、生产、加工、运输和消费过程中,在能源活动中尽量降低环境影响。在追求能源供应安全与能源可持续安全的同时,注重能源生产、消费外部性的管理和控制,全面实现能源供给安全、能源可持续安全与环境安全。所有这些,都需要能源基本法能够从能源安全价值出发,通过作出综合性制度安排,奠定我国建立环境友好与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法律基础。

7.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刍议 篇七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初, 而农村养老保险探索于1986年;标志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中国开始实施则是1992年1月3日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 (试行) 》 (简称《基本方案》) 的出台;1997年7月, 国务院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 停止接受新业务, 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向商业保险过渡;1998年, 农村养老保险由民政部转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农村养老保险开始进入清理整顿阶段, 一直持续到十六大之前。十六大之后,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从以上表格中的数据可以明显看出农村养老保险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因此, 2007年, 十七大召开, 胡锦涛总书记在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保障人民基本生活”, 并提出“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养老保险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2、建立并推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必要性

2.1 农村老年人口基数大, 老龄化进程加快

有数据显示, 目前我国农村60岁以上老人超过总农村人口的10.92%, 高出城市1.24个百分点, 而且5年内, 60岁以上男性和55岁以上女性农业人口将以每年85万左右的速度增长, 2028年将达到1.2亿的峰值。另外, 第五次人口普查还显示, 中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为8811万, 已占总人口的6.96%, 其中城镇老年人口3180万, 占城镇总人口的6.30%;农村老年人口为5631万, 占农村总人口的比重为7.35%;老年人口的绝对数是城镇人口的1.7倍, 老年人口中有64%居住在农村。由此可知, 当前中国养老问题的真正重点和难点不在城市而在农村, 农村养老问题已成为中国养老事业的关键。

2.2 养老后顾之忧日益加重

随着经济的大发展, 城市对农民的吸引力越来越大, 很多农村青壮年人口都选择外出务工, 尤其是在西部地区。大量青壮年流向城市, 靠传统“养儿防老”式的家庭养老供给下降。此外,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 广大农民不再局限于从事单一的种植业, 农村中的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流向乡镇企业或城镇非农产业部门, 这就进一步加重了农村养老的负担。因此农村养老问题更加严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立与推广既可以让外出务工的农民安心工作, 也能让留守家里的老年人老有所养, 起到减轻农民养老后顾之忧的作用。

2.3 农村家庭结构日趋小型化, 人口流动加快

当前, 我国农村家庭呈现小型化趋势, 4-2-1模式在农村迅速出现。近20年来, 农村家庭人员开始减少, 结构不断简化, 从2004年家庭户规模的分布来看, 3人户的比例最高, 达到31.44%, 4人户、2人户分别为21.83%、19.65%, 5人及5人以上户为19.26%, 也就是说全国有80.74%的家庭规模为4人及4人以下户, 农村家庭模式正由大家庭向核心家庭转化。大部分家庭以“4—2—1”为主, 这意味着家庭收入减少, 抚养比增大, 急需社会养老作保障。

2.4 土地的养老作用逐渐减弱

虽然近几年, 国家大力扶持“三农”, 取消了农业税, 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力度, 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 对农民给予“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 可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 农产品的市场价格还是不很稳定, 土地作为农村老人养老的保障作用略有减弱。

3、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面临的问题

3.1 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

社会养老保险虽然强调要增强个人参与的自我保障意识, 但仍要有国家、集体和社会各方面的参与, 我国目前的农村养老保险则不然。根据《基本方案》的规定,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基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 集体补助为辅, 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但是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 有些地方甚至在实施中还进一步把“个人交纳为主”改为“全部由个人交纳”。这就使得现阶段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鼓励性储蓄, 缺乏社会保障固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

3.2 参保人数比较少

据统计资料显示, 目前我国农村人口约72135万人, 而参见社会养老保险人数始终只在5500万以内, 还不到农村人口的10%。其原因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完全强调以个人储蓄的积累模式, 近乎于商业性养老保险, 不具备社会性与互济性, 偏离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时的本质要求, 这导致能参保的多是有收人保障的农民, 而最需要养老保险的低收人和贫困农民往往被排除在养老保险之外, 不能从养老保险中受惠。此外, 农村社会养老是以自愿原则为基础。我国目前的现状是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知识的了解程度、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支持态度、对当地政府的信任度及文化程度、所在村的经济实力等都不高, 这些都严重地影响到参保农民的数量。

3.3 制度体系残缺, 且缺乏灵活性

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 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对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 甚至是某些官员的意愿执行, 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因此, 总体处于杂乱无章、漏洞巨大的残缺状态。而在《基本方案》中, 对投保上限进行明确规定, 这又无法满足部分农民想多增加投保的额度, 这就缺乏灵活性。

3.4 保障覆盖面小, 缺乏互济性

这是当前农村社会保障最大特征。目前全国适龄 (下转第96页) (上接第62页) 人口的参保率相当低, 覆盖面非常狭窄, 使得保险的互济性很差。据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数据显示, 到2005年底, 全国仅有5442万农民参加了养老保险, 占全国农民人数的5.8%。

3.5 保障水平低, 对农民没有吸引力

在保障水平方面, 《基本方案》规定, 农民交纳保险费时, 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至20元10个档次缴费。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 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 每月可以领取4.7元, 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 这点钱对农民养老来说, 如同杯水车薪。即使农民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20元, 也仍然难以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

3.6 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困难

《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 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由于管理是以县为单位, 相关的成本只能在县的范围内分摊, 边际成本只在较小的数值上移动, 规模不经济就非常明显。另外,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 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 有关部门一般都采取存入银行的方式。1996年下半年以来, 银行利率不断下调, 尤其是08年, 国家在短短几个月连续下调几次利率, 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保值已经相当困难, 更别说增值。

4、总结

基于农村老年人口是一个多层次的群体, 社会养老问题的性质、程度、原因各不同。农村养老保险既涉及当前的老年人, 又涉及今后的老年人, 这决定了农村老年保障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 会比城市困难、复杂、艰巨, 而且中国的农村地域广大, 很难找到一种全国适用、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因此, 需要多角度考虑, 全方位安排。但是, 无论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再怎么艰巨, 国家都应该建立和推广农村养老保险, 这既是满足中国农村老龄化的需求, 也是顺应经济发展的时代要求, 还是真正体现惠民的政府行为。

摘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农村养老保险事业, 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初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来,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从全国整体来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仍存在诸多问题。如何进一步推进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 涉及到亿万农民的长远生计, 是农民群众关注的新焦点, 也是各级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覆盖面,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Z].2001

【2】邓大松, 李琳:《中国农村耕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路径选择》, 《经济与管理》, 2008年第9期

【3】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5[M].中国统计出版社

【4】李迎生.社会保障与社会结构转型: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8.我国建筑市场诚信建设刍议 篇八

关键词书画市场经纪人经纪行为

中图分类号:F713.6文献标识码:A

随着中国书画市场的日益发展繁荣,在借以媒体宣传来对书画家及其作品进行推介之外,经纪人已经成为这个推介平台上一支重要的力量。有信誉、有资历、有实力的书画经纪人及其高规格经纪行为的存在对活跃、规范书画艺术市场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 当下书画市场运作中的生态失衡

规范的书画市场离不开创作者、经营者、收藏群体、书画评论四个重要的环节,短缺其中任何一项都有可能造成书画市场运作中的生态失衡。我国书画市场的当下状态呈现出的生态失衡最典型的表现为:优秀的书画家、实力雄厚的收藏家的不断涌现与专业化的、规范化的书画经纪人十分稀缺之间的矛盾。目前我国的书画市场绝大部分仍采取原始落后的交易方式,多数书画家依然维持“人情式”的经纪人方式(配偶、后代、学生或者熟人、朋友作经纪人)进行交易,经纪行为运作极不规范,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整个书画市场的无序与混乱,不利于市场的发展和繁荣。而当下的一些专职书画经纪人的现状和国外规范有序的质态不可相提并论,以鱼龙混杂四字概括实不为过。

我国当下书画市场推介平台的落后除了与书画文人羞于介入市场、缺少市场运作的传统有关外,长期缺乏经纪制度,经纪人尚未形成一定规模,没有高素质的经纪人和规范的经纪行为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因而培养高素质的

书画经纪人,建立规范化的经纪行为是我国当下书画市场的当务之急。

2 当下书画市场对书画经纪人的素质要求

经纪人虽是自然人,但包含的范围却比自然人大得多,如从事经纪和中介的一些机构等等。经纪行为在其中是一种中介行为,其目的是促进物主之间交易,自己以买断货物并卖出而盈利,从这个角度看,他不是一个直接的经营者,而是一种中介服务或者代理行为。交易商靠成交之间的差额来盈利,而经纪人靠为双方服务抽取佣金。在书画市场的健康发展中,经纪人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他们的业务水平,职业判断经常会影响收藏家的投资方向,进而直接关系到收藏家的资金回报问题。书画经纪人由于从事的是特殊商品的交易,又与一些特殊的社会群体打交道,故而职业书画经纪人的技能和职业素质,直接影响书画作品的社会效益。

首先,作为一个合格的经纪人必须具备较高的书画素养。经营书画的经纪人,要成功运作的首要条件就是具备较高的书画修养。其中主要包括书画基础知识,即中国书画的笔墨技法及其发展史、不同风格、不同流派作品的特征认知,以及对大量古代、近现代书画作品的艺术风格、品味特征、艺术价值要有整体的理解与把握,并能对书画艺术品进行真伪鉴定等。能够对所有这些书画家作品的水平、价格以及前景有正确的分析判断,而且更应具备从众多的书画家中发现潜在的眼光和能力。

其次,必须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包装策划能力和与之相配套的良好的服务。只有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包装策划能力,了解书画市场的现状及其走向,把握其脉搏,才能够把书画家推向市场,并最终占得一席之地。经纪人的本质就是既为书画家服务,同时也为收藏家服务,所以首当其冲的事情是应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在于两方面的沟通中介过程中,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最忌不切实际的说大话。以诚相待,以信为本,以服务为上,赢得书画家、收藏家双方信任。经纪行为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既要对书画家负责,也要对收藏家负责,要兼顾双方的利益,尽量做到各方有利,当然也包括经纪方。

再者,经纪人必须具备广泛的社会交往与相当的公关能力。经纪人的社会交往及公关技巧对能否建立良好的市場销售网络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经纪人是书画家与收藏家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他的作用是让收藏家认识到其经纪的书画家作品的潜在价值,从而进行购买和收藏。要做到这一点,经纪人必须经常观摩书画市场、参加展览、拍卖会,广交收藏界朋友,并且在众多收藏家心目中树立有良好的信誉。唯此,才能在书画流通中建立导向,为书画市场供需双方牵线搭桥、有效促进书画交易市场化进程。

3 书画市场的繁荣需要书画经纪行为规范与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书画艺术品投资的持续升温,进一步加大了对专业的书画经纪人及经纪管理机构的需求。但是当前我国的经纪人制度并不完善,书画家和经纪人之间还没有达成一个良性互动的机制和模式,很多时候会出现利益分割的矛盾,书画经纪行为在我国更是处于起步阶段,维持原始的交易方式,而缺少跳跃式的发展。

一个艺术市场机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其经纪行为无疑是规范有序的。从包装艺术家到代理其进入艺术市场,不仅有一套学问,而且有一套规范的运行机制。当前整个社会,对经纪人和经纪行为缺乏足够的认识,更谈不上重视,甚至存在着误解和歧视。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于初级阶段,人们的商品意识还相当淡薄,于此,经纪人和经纪公司的步履艰难更是可想而知的。

从经纪行为自身来看,经纪制度的不健全,经济人素质的参差不齐、书画家与经纪人之间缺少信任与良性互动也是其中原因的一个主要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比较明确的、完善的针对书画经纪的法规与制度。作为经纪人,本应与画家共守承诺、相互配合,两者之间构成一种优化选择,是相互依存的生存关系,艺术价值与商业价值的互动关系就是由这个中介环节来启动的。但是,有的经纪人纯粹是以盈利为目的,以致为此而不择手段,在套住自己的同时也败坏了书画家的名声,从而造成书画家对经纪人心存偏见、嗤之以鼻、两者之间互不信任的现实,使得中国书画市场风雨飘摇、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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