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品牌转让协议书(精选10篇)
1.代理品牌转让协议书 篇一
代理转让协议书
甲方:乙方:
甲方应乙方要求,接受乙方委托,代为办理转让深圳市有限公
司事项,该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实收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乙方须提供下面相关资料,积极配合甲方办理公司相关事宜:
乙方所有股东要带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和本人亲自到场,如因转让方股东身份
证虚假、或者身份证照片和本人不符未办理成功股权转让见证,定金如数退还甲方。在甲方去工商局办理公司名称、股权、法人变更时转让方应积极配合,如因转让方在工商注册时和股权转让时签字不符,须转让方到工商局当面签字,转让方不到,应从总转让金额里面扣除2000元。
甲、乙双方在委托协议中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妥善代理上述事项,甲方应付给乙方公司转让费共
理上述事项。
2、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后,先到国税、地税查税务是否欠税和有否发票,到
基本开户行查询是否欠款,到中国银行查询是否已办贷款卡,如有贷款甲方可以无条件终止协议。甲方在工商、国地税、有无贷款问题查询清楚确定没问题的情况下向乙方预付定金元人民币,如因乙方原因终止委托,定金如数退还甲方,如因甲方原因终止委托,定金不予退还。
3、到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办理公司股权转让签字时应付元人民
币,余款元人民币在工商营业执照的法人、股权、公司名称变更后、乙方将公章交到创业刻章、或龙岗公安局、或甲方后付清。
甲、乙双方须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与委托不符,应以审批部门的核定为准,双方不得有异议、纠纷。
注: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签名或签章后生效,均具法律效力。
乙方应交给甲方材料清单:
1、企业法人执照正副本
2、刻章登记卡、所有章(公章在工商营业执照的法人、股权、公司名称变
更后交给甲方、创业刻章、或龙岗公安局)
3、代码证正副本、代码卡
4、国地税登记证正副本
5、验资报告
6、公司原章程
7、开户许可证、预留印鉴、购证卡、剩余支票、查询卡(办理股权转让见
证当天核销基本户及所有一般帐户)
8、国税密码、地税光盘及密码
9、发票本、剩余发票
10、乙方应出具证明因公司无账本、财务报表、员工用工合同、资产清单、债权债务清单,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经济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由原股东负责,与公司新股东无关。
补充协议: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联系手机;联系手机;
年月日
2.股权转让委托代理协议 篇二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甲方的股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委托代理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委托标的:
2、转让底价:人民币
元(下称委托标的总额)。
3、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委托事项的完成:乙方依据甲方委托的事项,在买受人签署资产转让协议确认书、付清款项,即为完成委托事项。
5、委托的其他事项:(1)(2)
第二条 甲方承诺
甲方委托乙方出让项目的股权权属明晰,无任何瑕疵,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可予转让,甲方拥有无可争议的处分权,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对本合同标的所涉及的一切资产状况债权、债务、人员安臵等问题均按确认后的资产转让协议处理。
在委托期限内不得再与第三方订立同一标的转让的委托合同,否则有次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甲方负责。
第三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费用:乙方按甲方委托标的成交总额的%,收取差旅费等费用。
2、支付方式:甲方在委托合同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预付
万元前期费用,余款在甲方与买受人签订资产转让协议时一并付清。
第四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有权随时了解委托标的转让活动的进展情况,要求乙方提供相关材料;
2、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转让事宜所需的所有材料,并且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4、应积极配合乙方,根据客户的合理需要,为现场察看,资料查阅提供方便;
5、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交易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6、对乙方提供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提供給第三方,否则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
7、甲方应积极地协助买受人依法办理变更、过户手续,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产权不能实现转移,甲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和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按照甲方的委托内容、权限要求和期限完成委托事项。
3、对甲方提供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提供給第三方,否则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
第五条 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
1、除因不可抗力事由外,提前提出解除合同一方应按委托标的总额的%向另一方支付赔偿金。
2、若甲方提前提出解除合同的,已支付給乙方的委托费用乙方不予退还;若是乙方提前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还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委托费用。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合同标的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变更、登记等相关税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向甲方、买受人各自承担。
2、甲方委托股权转让业务成交后,应由甲方与买受人签订相应合同,并严格履行,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甲方与买受人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4、本合同一时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账号:
3.品牌转让协议书 篇三
身份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XXXXX代理权转让给乙方一事签订如下合同条款:
1、甲方将其XXXXX在 省 市 代理权转让给乙方。
2、转让后,甲方不再享有XXXXX的代理权利、不再承担代理义务;乙方在享受代理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代理义务。
3、本合同生效后,甲方配合乙方完成在XXXXX公司的代理权变更手续。
4、乙方支付甲方装修费用和品牌转让费人民币贰拾万元整(00.00元),并接手甲方转让不高于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00元)的库存(根据厂家进货价计算),库存产品只接收成箱产品。
5、乙方开业前点收甲方库存,甲方在乙方开业后停止销售东鹏瓷砖产品。
6、签订协议时,乙方支付甲方转让费伍万元人民币(50000.00),完成在XXXXX公司的代理权变更手续后的当日乙方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 。
7、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出让方: 受让方:
4.代理品牌转让协议书 篇四
甲方(投资者):_____________ 证券账户卡号:__ ___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__ _(盖章)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_营业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股票公开转让及其他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及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限制从事证券投资的情形;
甲方属于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规定的投资者。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3、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或共有人对此主张权利的情形;
4、甲方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充分认识并愿意承担股票公开转让的投资风险;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书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5、甲方已认真阅读并承诺遵守《业务规则》和其他股票公开转让业务相关规定;
6、甲方承诺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进行内幕交易;不操纵市场价格;不以虚假报价或其他违规行为扰乱正常的股票公开转让秩序,误导他人的投资决策;
7、甲方接受并配合乙方对涉嫌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8、甲方承诺遵守本协议,并承诺遵守乙方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符合从事代理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业务的条件,且已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2、乙方具备开展股票公开转让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股票公开转让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确认其向甲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以双方约定方式为准;
4、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乙方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从事股票公开转让业务;
6、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股票公开转让委托代理服务。
第二章 业务开通
第三条 甲方初次参与股票公开转让,应具有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以下简称“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四条 甲方申请开通股票公开转让业务权限时,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报资料。由于甲方提供不实资料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则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入或转出及有关银行业务事项。因甲方违反相关规则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章 委托
第六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股票公开转让前,必须设置交易密码。甲方必须牢记交易密码,并对交易密码负有保密责任。甲方可持有效证件到乙方柜台或通过自助委托系统修改交易密码。
第七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办理下列事项:
1、接受并执行甲方下达的合法有效委托;
2、应甲方要求提供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股份变动情况的清单;
3、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4、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及其他利息分配;
5、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7、中国证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八条 甲方采取的委托方式由双方书面约定。委托方式包括柜台委托及自助委托等,自助委托包括电话委托、网上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
甲方应充分了解各种委托系统的操作方法,乙方对此有解答咨询的义务。
第九条 乙方在代理股票公开转让业务中可以接受甲方的限价委托、成交确认委托等方式。
乙方认为甲方存在虚假委托或操纵价格的行为时,有权拒绝接受。
第十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前,应充分了解甲方的财务状况和投资需求,可以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性资料。第十一条 如甲方为不符合股票公开转让准入标准的投资者,其只能委托乙方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公司股票。第十二条 甲方卖出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托管在乙方的股份余额。甲方在发出买入股份的限价委托、成交确认委托时,应保证其资金账户中有足额的资金。
第十三条 乙方发现甲方存在违规行为的,将予以警示,必要时可以拒绝甲方的委托或终止本协议。
第十四条 甲方通过自助委托系统下达的委托指令,以乙方电脑数据为准;柜台委托以甲方签字确认的委托凭证为准;甲方以电话语音、传真、信函下达的委托指令,如乙方无法确认,将不作为对乙方的有效指令;甲方对其委托行为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甲方需查询委托结果或打印回单的,应在委托后三个交易日内办理;如有疑问,须在查询结果或打印回单当日向乙方书面质询。
第四章 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乙方应在其营业场所披露最新的价格、成交等信息。
第十七条 乙方应及时揭示最新的股票公开转让业务规则、制度及相关信息。
第五章 变更和撤销 第十八条 甲方重要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所述甲方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姓名、联系方式、居住地址、有效证件号码、授权代理人及授权事项、委托交易方式等。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视情形依法撤销其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或暂停甲方对其账户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存取款、限制交易等):
1、甲方提供虚假资料、证件;
2、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3、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4、甲方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通过乙方进行违法违规交易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乙方若不符合从事代理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业务的条件,股票公开转让委托协议自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乙方撤销其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需及时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撤销委托代理关系通知后,应及时到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在此期间,乙方不接受除卖出甲方持有证券外的所有委托买卖指令。
第六章 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
第二十三条 甲方可以授权他人作为办理股票公开转让委托及相关事项的代理人。甲方代理人办理上述事项时,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并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证件。相关材料应交乙方存档。
第二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授权权限、代理期限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甲方在授权委托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撤销授权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办理有关手续。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原授权委托书仍然有效。
因未及时通知乙方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章 免责条款
第二十六条 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委托均视为有效的甲方委托。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甲方如果遗失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等证件,应立即向乙方及其他相关机构挂失。由于甲方未及时挂失而导致其遭受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甲方通过私下协商达成的转让意向因对方不申报成交确认委托或申报不匹配的成交确认委托,无法成交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时,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规定收取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代扣代缴有关税费。佣金标准如发生变动,甲方同意乙方按新的规定执行。
乙方依法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可按双方约定标准向甲方收取合理服务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有抵触的,协议书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第三十四条 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或增补本协议,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 当双方出现争议时,可选择如下方式解决:
1、协商;
2、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3、其他合法方式。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及甲方填写的申报文件均视为本协议附件,同时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个人):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证券公司 甲方(机构):________(签章)(盖章)
5.区域独家经销协议(代理品牌) 篇五
甲方:xxxxxxx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基于自愿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在规定区域内销售甲方提供的产品和相关配件以及就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事宜,达成本协议。第一条 授权与认可
1.1 甲方授权乙方为起授权区内独家经销商,负责甲方提供的XX品牌 之XX系列各型号产品在___________地区独家经销,如乙方要求新增辖区,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新增辖区内经销。
1.2 甲方负责提供XX工厂XX品牌 的XX系列产品、产品出厂产品合格报告及合法的经销授权书给乙方,乙方在经销辖区内积极开拓销售网点,努力促销完成双方协定的销售计划。第二条 经销条款
2.1甲方严格执行独家授权,对乙方获得的甲方授权销售的XX品牌 的XX系列产品,在完成协议规定的销售量并无违规的前提下,甲方不可在乙方经销区就此系列产品另行设定其他经销商。
2.2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认可乙方经销区域内销售量为每年30套,销售量为各型号销售量累计之和。以上销售量为协定一致的最低销售量。乙方完成销售计划外的数量,甲方施行阶梯返利政策。具体如下:
年销售量超过计划10-20%,甲方返还乙方超出数量总金额的1.5%; 年销售量超过计划20%-50%,甲方返还乙方超出数量总金额的3%; 年销售量超过计划50%-100%,甲方返还乙方超出数量总金额的4.5%;
返利金额可作为下一订单的货款,如经销合作终止,则由甲方支付到乙方帐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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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乙方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订购首批产品并完成全部付款。首批进货量为5套。否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2.4本协议期内的前6个月,为甲方对乙方的考察期。在此期间,前三个月乙方定货需达到___________套,后3个月乙方定货量累计需达到_______套。考察期满时,乙方达到上述定货量,为考察合格,方可执行本协议以下条款,否则甲方有权重新选择经销商。
2.5如果在协议的任何阶段,乙方向甲方提出足够达到适用阶段订货量的定单并且甲方收到相应的货款,但因甲方的原因未接受或未完成这些订单而没有满足乙方定货量,则甲方不得行使2.3,2.4 条的权利。第三条 预约订货和退货
3.1订货时,乙方应提前向甲方下书面订货单(以传真件为准),订货单应有乙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每份订货单均构成一份独立的购销协议,该订单自甲方收到乙方货款时生效,本协议的所有条款为该订单的当然条款。
3.2协议期内,首订单不接受退货请求,解释见第五项条款。对于再次订购后对未实现销售的部分,如果乙方要求退货,或乙方未达到销售目标被取消经商资格发生退货,乙方应保证所退货物包装完好、附件齐全且无任何损坏,甲方接受以乙方订购价的六折退回完整产品。
3.3货物交货地为乙方指定的国内存储地点:__________________。货物从甲方到达乙方的物流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四条 价格和价格保护
4.1 产品价格的制定权和发布权均在甲方,产品实行全国统一的指导价和最低限价。
4.2乙方在接到甲方要求上报的库存清单和年近期订单通知后,必须在7 日内以传真方式向甲方汇报库存和近期订单,以报表的形式提供库存产品的总套数和每套产品的序列号,并保证其报表的真实性。否则,乙方将失去根据 4.3 条可以要求的任何权利。
4.3如果甲方在发出产品之日60天内,甲方降低了产品的进货价格,甲方将对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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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之日前60天内的订货给予价格保护,甲方按乙方60天内核定的订货数量补偿乙方新旧的差价。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为了更好的规范市场,保护双方合作的利益,乙方首批订货款将同时具有经销合作的保证金的性质,除产品质量以外的情况,首订单不接受退货。产品质量问题另行议定。
第六条 市场推广和市场保护
6.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制定的价格体系进行销售,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低价抛售或抬高售价超过5%均属违约行为。一旦违约,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决定对乙方进行处罚直至终止协议。
6.2甲方实行区域独家经销规定。乙方只能在授权区域内销售本协议规定的产品,禁止跨区销售。乙方直接或通过辖区内第三方将其订购的产品在其授权的区域之外销售应征得甲方同意,并及时通知货物售出地区域经销商,违反前述规定擅自销售的,需以双倍的零售价格回购违规销售的产品,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视轻重进行惩罚性罚款直至终止本协议。
6.3乙方应积极有效的开拓市场,并监控其被授权销售区域内的违规销售行为,一经发现,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有义务对举报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在_______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6.4为确保区域化销售、一体化价格的顺利实施,甲方之前对产品序列号登记备案,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必须全程对产品实施监控,且在开具销售发票时,必须将产品的序列号备注在产品的销售发票上,并且每月向甲方汇总一次。第七条 店面陈列及广告投放
7.1甲方要求乙方在主要城市区内不小于_______的店面,至少陈列两种类型产品,并在显要位置张贴由甲方提供的统一的宣传条幅和海报。
7.2 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的广告及宣传资料,乙方负责经销区域内的广告宣传,宣传内容必须符合甲方整体企业和产品形象。方案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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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安装培训
8.1甲方负责乙方的安装培训与指导,乙方申报培训人员人数,人员组成情况,由甲方视总体情况统一安排培训时间、地点,并及时通知乙方。
8.2乙方负责所经销区域的产品安装工作,如有技术难题,可向甲方请求支持,甲方有义务协助解决。
8.3乙方应配备至少一名成熟的技术人员,负责客户咨询与产品安装的具体工作。第九条 维修和售后服务(应根据工厂给出的对应)
9.1甲方承诺XX品牌 的XX系列产品免费维修期——年,售后2年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可免费维修,无法维修可申请退货。保修期到期后8年维修只收工本费,乙方应当协助甲方搞好当地的售后服务工作,对确属甲方产品质量问题,依据保修卡内容的有关规定实行保修,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处理简单维修的相关事务;如果因乙方原因造成产品损坏等后果并给甲方带来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责任。
9.2甲方定期向乙方提供有关产品的技术信息、技术支持,并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系统,以便为用户更好地服务。第十条 责任赔偿条款
10.1由甲方负责的,因产品质量而造成用户或第三人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赔偿责任由甲方负责;由乙方负责的,因安装不合理而造成用户或第三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由乙方负责。
10.2在安装和售后服务过程中,由于乙方违规操作造成用户或第三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乙方负赔偿责任;由于甲方违规操作造成用户或第三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甲方负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
11.1乙方应保证:明确知道“_______”为甲方商标,乙方仅为销售、推广和宣传甲方产品,并以甲方认可的方式使用该商标。
11.2 乙方向甲方声明并保证:乙方尊重甲方的知识产权,对有关“XXX品牌”相关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利,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指导加以使用。未经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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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同意,乙方不得对甲方产品及其包装进行修改,不得随意加贴其他商标。
11.3 对于乙方的错用和侵权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赔偿。
11.4 乙方作为甲方的经销商,有权利、有义务在其经销区域内积极维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对发现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通报甲方。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乙方不得违反甲方的价格政策,低价倾销或抬高价格销售甲方产品(附价格体系表)。
12.2 乙方不得跨越本协议规定的经销范围,向辖区外第三方销售甲方产品。
12.3 经销商授予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发展经销商。
12.4 乙方不得与其他经销商串通做出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12.5 如甲方发现乙方有上述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予以惩罚性罚款直至终止协议。第十三条 保密条款
13.1 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提供的各项技术保密。
13.2 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提供的经销制度、协议及往来的合同、商业信函保密。
13.3 乙方有义务对甲方制定的价格体系保密。
13.4 乙方有义务对甲方的整体营销战略和具体的营销战术部署保密。第十四条 期限和终止
14.1 本协议由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期限_______年,从_______至 _______年。如果乙方能够完成双方签订的协议销售额并无严重违约行为,甲、乙双方可以续签协议,但双方须根据当地、当时的市场情况另行签订销售协议。
14.2 当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后,任何一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书面通知另一方。
(1)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
(2)任何一方破产或进入清算程序。
(3)因任何一方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14.3 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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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争议和解决的方法
15.1如果因为本协议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事宜引起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另一方本着友好、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
15.2 如果双方在一定的期限内,彼此无法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则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 其他
16.1 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作为本协议有效构成,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16.2 经甲方和乙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将甲方授权的经销权转移给其他方,但受让方必须和甲方重新签订经销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商标转让代理合同 篇六
乙方(代理人):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商标转让事宜,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代理期间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特此订立本合同。
一、本合同所涉及的被转让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号为:
二、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代理上述商标申请转让,乙方须保证转让上述4件商标总价格捌万元人民币。甲方承诺如乙方以高于捌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成功并收款,甲方将高出部分的价款作为乙方所得。
三、一旦乙方成功收款,乙方只须向甲方交付捌万元人民币的转让费,剩余部分即为乙方应得。乙方向甲方交款后,即完成委托事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讨回乙方的所得费。
四、甲方承诺该商标转让真实有效,并提供以下资料并配合办理相关商标转让事宜:
1、商标受理书原件;
2、商标所有人证明资料原件(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或身份证);
3、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并根据买家或乙方要求办理相关公证;
4、商标转让申请书;
5、商标代理委托书;
6、如上述商标有涉及到变更地址的,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变更;
五、甲方承诺所有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号:)无权利瑕疵(无抵押、无质押、无查封、无法律、法 规规定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情形),亦没有向第三人转让、许可使用,否则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六、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代理本商标申请转让事务,乙方可代理甲方从事与本商标申请转让相关的一切事务,包括但不限于:1、与受让方签订商标申请转让合同;2、代为收款;3、代为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七、乙方代理甲方与受让方签订商标申请转让合同以后,甲方应无条件承认(或追认)乙方的代理行为,并不承担乙方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八、乙方代理甲方与受让方签订商标申请转让合同以后,甲方应积极履行该转让合同,提供必要的资料配合乙方及受让方完成商标申请转让,甲方怠于配合乙方办理上述商标转让、变更地址工作、交付手续所需资料或者签名不一致的,则应该在三日内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给甲方的所有款项,并且甲方承担本合同约定总转让金额人民币捌万元每日5%滞纳金。
九、若因本合同产生争议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先支付2万元给甲方,尾款6万元待乙方办理好上述商标所有手续及取得公证处回执后当日支付,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的,乙方愿意按尾款每天5%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如果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乙方仍未向甲方支付尾款6万元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乙方已经支付给甲方的2万元不予退还,所有商标也不予转让。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转让方)签章: 乙方(代理人)(签章)
日期:9月1日 日期:20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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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广告代理权转让合同范本 篇七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XX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将XXX总代理权转让给乙方一事签订如下合同条款,并共同遵守:
1.转让项目
甲方将XXX有限公司XXX总代理权转让给乙方。
2.转让事项
2.1转让后,甲方不再享有“XXX总代理”的代理权利、不再承担代理义务,以后也不可以任何理由收回代理权,甲方不能私自以自己名义与总公司联系订货以及所有有损乙方经济利益的一切活动。
2.2转让后,甲方将其代理所有权,客户名单及相关资料等交付给乙方。甲方承诺在经营期间所获得以其相关的任何咨询(包括财务状况,客户及业务资源等等)严格的保密,不会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占有或使用。
2.3乙方受让后,乙方在享受代理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代理义务。
2.4合同生效后,乙方即是XXX总代理商。关于价格和市场运作等策略,乙方和厂方相商。共同保护本产品在其江南区的合法,公平,良性运作。
2.5乙方支付转让费后,甲方配合乙方完成在XXX有限公司的代理权变更手续。
3.其它
3.1本合同正式签订后,甲乙双方不能私自变更合同所有内容,若其中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的经济损失。
3.2凡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3.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方:受让方: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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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代理品牌转让协议书 篇八
发布时间:2010-9-15 21:49:00 点击: 次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二审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阜阳市××棉麻公司(以下简称棉麻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被上诉人阜阳××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原审第三人安徽省××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二审代理人。本代理人现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2004年12月6日耿××与刘××签订的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从该协议约定内容可见,耿××与刘××签订协议的性质实质上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该协议内容是对2004年8月29日第三人拍卖公司 接受上诉人棉麻公司委托对棉麻公司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和该地上房屋进行转让。根据下列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房地产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经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 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该法条第二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 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由此可见,转让房地产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 准。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即55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该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 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 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问题,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即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 批。目前,国务院尚未对人民政府审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权限作出新的规定,应按国务院原有规定《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国发 〔1989〕49号)关于“政府对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应与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相同”的规定执行,不宜再按国务院55号令关 于由市、县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定执行。”该批复第四条指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过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人转让房地产也 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这是只有在具备法定条件下才能适用的条款,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才能决定有关当事人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划拨 土地使用权转让方虽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有关土地收益。目前,有些地方片面理解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国务院有关规定 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擅自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经办理出让手续转让房地产,甚至一些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经依法批准未办理出让手续也不依法缴纳有关土地收益 就擅自转让房地产,不仅违反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也使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不能正常贯彻执行,造成土地市场混乱。为制止各种非法转让行为发生,维护土地 市场的正常秩序,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在国务院有关规定出台之前,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应暂按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执行,有关审批和出让 手续,应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由此可见,人民政府审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权限,应按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 准权限的通知》(国发〔1989〕49号)关于“政府对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应与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相同”的规定执行。
4、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国发〔1989〕49号)第一条规定:“政府对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应与 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相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国家建设用地批准权限的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为:耕地 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准权 限,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本案所涉转让国有划拨土地面积为20757.79平方米,即31.14亩,转 让该宗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经阜阳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5、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致山东省土地管理局)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 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的市、县人民政府,所指“市”,包括全国 各级市;所指“县”,不包括市辖区。”据此批复,阜阳市颍州区无权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事实上阜阳市所辖颍州区政府等三区政府没有土地管理机构,不 能行使土地管理权。因此,一审判决以颍州区政府《会议纪要》中“同意颍州棉麻公司改制方案”的记载作为颍州区政府批准涉案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依据,不符 合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土地管理机关的理解。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 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涉案划拨土地 使用权的转让,在起诉前直至现在,未经有批准权的阜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涉案转让上诉人棉麻公司房地产的协议无效。
从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和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见,本案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转让行为无效,由此签订的协议无效。
二、第三人拍卖公司拍卖涉案房地产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拍卖。《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第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以拍卖方式转让财产权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经过有批准权的人民 政府批准,而涉案企业资产的转让实际上是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其地上房屋的转让,该房地产的转让必须经过有批准权的阜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拍卖法》上 述规定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和《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第三人拍卖公司在未经阜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地产实施的 拍卖活动和得出的拍卖结果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三、即使涉案拍卖活动和拍卖结果合法,也不允许拍卖当事人场外议价改变拍卖成交价款。
我国《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规定:“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 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 第三十六条规定:“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 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 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第五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 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根据拍卖法的上述规定,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得自行改变拍卖成交价款,买受人和委托人也不能自行协商改变拍卖成交价款,否则违反“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拍卖原则,损害其他竞买人的利益。
被上诉人建筑公司和第三人拍卖公司辩称,拍卖成交后,作为委托人的上诉人棉麻公司法定代表人耿耿××与建筑公司代理人刘××签订协议变更拍卖成 交价款的行为合法有效。他们的这种理解不仅不符合事实,而且违反拍卖原则。耿××与刘××签订的协议中明确记载,该协议系根据颍州区政府的决定签订,结合 耿××的陈述和证明以及棉麻公司职工的证言,该协议对拍卖成交价款的变更不是上诉人棉麻公司和其全体职工的真实意思表示。从棉麻公司与拍卖公司签订的《委 托拍卖合同》、拍卖公司发布的《拍卖公告》和《拍卖会特别说明》可见,拍卖的资产范围是上诉人棉麻公司的国有划拨土地和该地上房屋,不包括设备。因此,拍 卖成交后,买受人要求从拍卖价款中扣除土地出让金和设备价值856万元没有任何依据,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这种对拍卖成交价款的变更违背拍卖原则和拍卖法 律规定,损害其他竞买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假定涉案拍卖活动和拍卖结果合法,拍卖当事人在拍卖成交后对拍卖成交价款的变更行为也属无效民事行为。
四、造成涉案拍卖活动、拍卖结果以及房地产转让协议无效的过错责任问题。上诉人棉麻公司作为资产转让委托人,委托第三人拍卖公司对其房地产转让进行拍卖,作为受托人的拍卖公司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现状和批准手续等 进行
审查,并要求委托人提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批准手续。而第三人拍卖公司在拍卖前和拍卖后没有发现涉案财产拍卖需要由有批准权的政府办理批准手 续,直至本案二审期间仍然认为拍卖财产手续完备,拍卖活动、拍卖结果及涉案财产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因此,造成涉案房地产转让无效的直接责任人是第三人拍卖 公司对有关法律的错误理解和对拍卖当事人的误导造成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应当由第三人拍卖公司承担。
五、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错误。
一审判决依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是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项都是关于有效合同的处理规定,而本案所涉房地产转让协议是无效合同。一审判决基于错误认定涉案合同性质和效力,造成错误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是该司法解释第六部分关于“国有小型企业出售”的规定。而本案 转让、买卖的财产是集体性质的上诉人棉麻公司房地产,一审判决援引处理国有小型企业出售的司法解释来处理涉案集体财产,显属适用司法解释错误。并且该司法 解释第二十一条是对“企业出售合同”约定事项的处理,所谓“企业出售”是对企业整体资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债权债务的转让,企业一经出售,其民 事主体资格随之消灭或者一并发生转移。而上诉人棉麻公司只是对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和该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拍卖转让,对其设备、商品、债权债务等有形财产和 企业名称、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没有处置。因此,一审判决援引处理“企业出售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来处理本案企业资产转让(实际为企业房地产转让)纠纷,明 显是错误适用司法解释。再者,该司法解释适用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出售合同”合法有效成立,是对有效合同的处理,而本案所涉房地产转让协议依法属无效合同。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企业出售或者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需要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我国法律规定,不 论是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转让房地产,还是企业改制过程中转让房地产,只要转让房地产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都必须依照《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报经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否则,由此签订的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无效。
对于无效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处理。涉案房地产转让协议属无效合同,自始不应当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因此,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当事人履行无效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综上,本代理人建议二审法院依法确认上诉人棉麻公司与被上诉人建筑公司之间就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签订的协议无效,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棉麻公司二审代理人
承义律师事务所 王磊 律师
9.车辆转让车辆转让协议书 篇九
为明确机动车辆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义务,经双方自愿同意签定以下协议:(售车方简称为甲方,购车方简称为乙方)
售车方(甲方):
购车方(乙方):
一、甲方将微型货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转让给乙方,双方达成成交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二、甲方应对该车手续及车辆的合法性负责(包括该车在年月日前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经济纠纷)。该车自交车之日起(时间年月日起)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三、该车办理过户事宜,过户费由乙方承担,过户时甲方应主动配合办理转户所需手续及车辆有关证件。该车自交车之日起,该车以后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购买(包括年审费及保险费)。
四、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
五、该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双方不得违约,不得对成交金额提出异议,不退车及车款。
售车方(甲方):购车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地址:忻城县思练镇梅岭村卜佑屯地址:
签定时间:年月日时签
10.品牌代理协议 篇十
甲方: xx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代理授权
甲方授权乙方为“XX”品牌服装在总代理经销甲方“杨丹”品
牌服装,代理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代理的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具有一切法律重点证件,有一定的实力和经营能力;
2、主要城市或省会;
3、选择店面及商场柜台应是主要商业街或繁华地段,有50平方米以上专卖店铺或4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专柜(壁柜);
4、严格遵守甲方的代理销售策略及本协议有关规定;
5、具有较强的品牌意识,并有志于在服饰品牌经营与推广方面发展;
6、须按照公司的统一形象要求进行店铺装修和货品陈列;
三、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乙方在代理区域内应以合法方式销售产品;
2、乙方不能销售与本品牌有同类商品的货品;
3、乙方销售的产品均须由甲方合法获得保证决不对甲方产品复制、拷贝、如有商标侵权行为,甲方将收回代理经营权并没收合同保证金;
4、乙方不得随意改变甲方货物上指定的挂牌价;
5、协议终止后,乙方未售出产品,甲方不给予退换;
四、合作方式及订货付款、货运
1、乙方须一次性交纳加盟金伍万元,保证金壹拾万元(合同终止时保证金无息抵货款返回);
2、甲方每年举办两次新产品展示订货会:春夏、秋冬各一次,甲方专人协助客户制定订货计划,甲方收到乙方50%的订货金后,甲方将在两个工作日之内下单生产;
3、乙方若超过二个月未向甲方进货或中途停业,甲方将终止乙方的代理权并不退还合同保证金。
4、甲方给予乙方拿货折扣为挂牌价折,换货率为%;
5、结算方式:按订单结算款到发货;
6、货运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在收到货物的三个工作日之内验货,如有质量问题,须书面通知甲
方,否则视统一验收合格;
8、在协议期间,乙方首次配货总额必须在壹拾万元以上。乙方第一年进货额总值需达到200万;第二年进货额总值需达300万;第三年进货额需达500万元的任务。若乙方每年能够完成甲方的任务,甲方将给乙方返点2%奖金。
五、销售与服务
1、商品的售后技术服务由乙方负责,如乙方确有困难,可请甲方帮助,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如需开增值税发票,甲方按所开金额收取6%的税金;
六、公司提供
1、代理授权书;
2、专卖店或专柜形象设计;
3、提供管理条例及店面陈列细则,营业员培训;
4、衣架、货架按成本价提供;
5、享有我公司每月最新款式的优先配货权;
七:违约责任及法律效力
1、乙方如违反本协议条款,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
2、甲、乙双方如发生严重违背商业道德、法律或侵害对方利益,均可以书面形式或终止本协议的效力;
3、协议内容的最终解释权在甲方;
4、变更本协议条款中的任何内容,需双方签字的正式书面更改文件;
5、甲方对乙方的授权期满后,本协议自行终止;
6、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及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店址:店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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