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管理制度罚款

2024-08-21

办公管理制度罚款(精选8篇)

1.办公管理制度罚款 篇一

罚款制度

A、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1.施工现场的库房、机械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模板、脚手工具、加工场地、办公室、厕所等布置,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现场总平面图中位置布置,不按照规定的位置布置,不按限定的期限进行整改,以每处为单位,每处罚款200—1000元,并按通知限定的期限整改,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2.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不按照现场总平面布置位置堆放,不按时外运或垃圾堆放场已满,不及时外运,每发现一次,罚款200—1000元,并按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3.废旧材料不按照现场总平面图布置位置堆放,不按时外运或废旧材料堆放场已满,不及时外运,每发现一次,罚款200—1000元,并按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4.材料必须堆码整齐,钢筋必须上架挂牌,砂石必须打围。不同品牌的水泥必须分开堆码,违反的、罚款200-500元,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B、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1、现场内的污水排放,包括基坑、地下室及施工现场地表面,厕所卫生间、沉淀池等,不及时清理排放,每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2、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的有关规定,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要求的,如:无工作零线端子、无保护接地端子、非三相五线制、非一机一闸一漏电、开关无盖、配电箱无箱门,无防雨措施等,以每一项或每一条为单位,罚款200-500元,按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每一项或每一条,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3、每天施工完后应作到“人走场清”,未做到“人走场清”或施工现场周围及楼内的建筑垃圾不及时清运,以每层、每处或每10平方米为单位,每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并按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4、施工现场临时施工用电方案须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施工。现场内的临时施工线路敷设,必须使用合格的电力电缆埋地敷设,架空或挂墙须按规范敷设,接入设备或配电箱的电线电缆要规整,否则按照电缆数或不规整处,罚款200-500元,并按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每根或每处,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5、在施工现场穿拖鞋或凉鞋的工人,每人次罚款10元。管理人员每人次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6、施工现场不正确戴安全帽的,每人次罚款50元,管理人员每人次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7、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一经发现将处以每次200~500元的罚款。

8、工地发生打架斗殴事件的,将对打架双方各处以500元的罚款,对负主要责任的(先动手的)追加罚款1000元。

9、对现场保洁及绿化未达到文明施工现场标准的,对相关单位每处每次处以200元罚款。

10、浇筑混凝土时混凝土泵需架设在公共道路上的,必须经过批准。混凝土浇筑完后应及时将道路冲洗干净,否则将受到每次500元的罚款。未经批准严禁占用公共道路,否则将受到每次500元的罚款,并按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11、“四口”“五临边”防护不合格,以每一项或每一条为单位,罚款100-500元,按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12、安全通道不合格、无安全通道指示标志、无通道指示标志、安全通道无照明、照明设施无人及时维护者,以每一项或每一条为单位,罚款200-500元,按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13、施工现场应在规定的位置设置灭火器,未在规定的位置上设置灭火器、灭火器数量不足、灭火器没有标注检查日期,以每一项或每一处为单位,罚款200-500元,按通知限定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14、在楼层内随地大小便,高空作业(高度超过2m)不系安全带,不按安全规范违章施工的,以每人每次为单位,罚款500元,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15、脚手架未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搭设的,施工通道不畅通的,不按通知限定期限整改,罚款200-500元,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16、主体阶段外架及安全网必须超越作业层(施工位置)1.5m搭设,并且外架必须按规定设置水平防护,违反的罚款100-500元,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17、现场施工机械设备无防护罩,以每一台为单位,罚款200元,按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每一台罚整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C、对分包单位的管理

施工单位的分包单位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分包单位违反规定的将直接对主包施工单位罚款。甲方分包的单位,该分包工程也由主包单位负管理、协调责任。

二. 质量管理 A、材料进场

1.所有材料设备进场前须向监理提交计划,并报相关质保资料证明,材料进场提前一天通知监理,进场不及时通知监理检验、不及时送检(进场三天内)或由此影响正常使用的,除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外罚款1000-3000元。2.材料设备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及时退场(要求时间内)、退场时未通知监理见证的以每拖延一次罚款1000元。对于材料进场不予严格把关的、材料来源不明的、资料与实物不符的假冒伪劣产品的,对于明知不合格或未经检验的材料物品设备还在使用的除每次罚款3000-5000元外,并按相应条款处理;送检的试验报告,最迟在检测部门发出的第二天17:00点前报监理,每拖延一天罚款300元。

3.材料、半成品三证不全、未经送检或报审验收就擅自上楼使用的,每次罚款2000元,并无条件拆卸下楼,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500元,罚款总额累计计算。

B、隐蔽工程验收

1、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按要求加强自检,施工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情节严重的,每次罚款500-2000元。

2、施工中未按设计要求施工,经检查属于偷工减料的每次罚款5000元。

3、存在较大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视问题大小和事故的严重程度给予处罚。

4、蓄意影响阻饶业主、监理正常检查验收工作,不按监理通知单期限整改,每次罚款2000元。

5、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就擅自隐蔽或进行下道工序的,每次罚款2000元,并在限期内无条件返工,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0元,罚款总额累计计算。

6、各工序‘三检’制度不健全、三检人配备不完善,或虽有三检制度和三检人员,但不尽职尽责、玩忽职守,该检查未检查,罚款500元,并须在限期内健全和完善,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500元,罚款总额累计计算。

三、进度、报表 A、计划、进度

1、各施工单位进场向监理提交工程的总进度计划、月计划、周计划以及分项和各控制点的控制计划,如未按要求提交的罚款500元。

2、月计划、总进度计划、分部分项、各控制点进度未按计划完成而滞后的、又无正当理由的(书面),除承担有关损失以外,按照每一项拖延一天,罚款300元,罚款总额累计计算。

3、不能按期完成业主工期要求,影响工程的正常交付使用,除承担有关损失以外,根据具体情况罚款2000-5000元,并按限定的期限整改,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0元,罚款总额累加。

4、对施工单位不能按进度计划完成又无抢工措施的,罚款500-1000元。同时甲方监理将安排其他人员代为抢工,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该施工单位承担。

B、成本

1、不按要求及时报送月报、预、结算资料或监理要求须提供的计量依据,罚款300-1000元。同时甲方对未按要求时间报送的,当月工程量(款)将不予上表。

2、蓄意影响监理和业主开展正常工作,或弄虚作假,高估冒算,妨碍计量工作正常进行,罚款500-2000元。

四、会议制度、文档资料管理、施工配合

1、监理例会、专题例会等,每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100元人民币。每缺席一次罚款300元人民币,如拖延不交者,罚款将从工程款中双倍扣除。(请假必须征得总监理工程师及甲方现场代表的同意,并必须有正当理由。)

2、会议记录由监理负责整理,会议纪要于两日内分发各施工单位。

3、监理工程师负责对其负责的标段的资料进行收集,并交专人登记存档。所有文件必须形成收发文签收制度,任何单位不得拒签。否则将受到200元罚款。

4、对施工单位送监理签字的资料必须在48小时内签认。无正当理由而拖延签字的,每拖延一天对相关监理工程师罚款200元。

5、各施工单位须按监理单位要求报相关文件资料、施工组织设计、专题方案等,除业主要求的有关文件以外,所有文件资料必须先送达监理。由监理审核转发。(其中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工程计划、设计及工程联系单签证单在报监理的同时报业主同时审核)对于拒绝不执行者罚款500-1000元。

6、施工单位应按监理或相关要求收集、整理、编写档案资料,工程资料必须与工程进度同步完善、如不按时提交的罚款100-500元。

7、施工单位管理人员不能有效组织现场施工,不能与业主或监理很好配合,开展现场的管理工作,或对于工人的无理取闹行为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每次罚款200-1000元,并业主与监理有权要求更换该管理人员。

8、监理通知有关限期整改的项目(或每条),或监理例会上要求完成的工作,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的(书面),以每一项或每一条为单位,在要求限定的期限不整改者,罚款300-1000元,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300元,罚款总额累计计算。

9、监理部下发暂停施工指令期间,强行野蛮施工的,每次罚款2000元,并上报业主。

2.办公管理制度罚款 篇二

在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上,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指出, 要正确处理教育与处罚的关系, 进一步加大教育、警告处罚的力度, 减少罚款处罚的数量, 真正把纠正违法行为, 变成服务群众、赢得群众的具体实践。

在法律层面上, 教育与处罚本身是毫不矛盾的。处罚在一定意义上其实也是一种教育, 可能还是一种更有效率的教育。现在公众对于交警动辄罚款之所以怨言颇多, 不是说不能使用罚款手段, 也不是说罚款手段越少使用越好, 而是说当罚款行为与执法者利益直接挂钩, 惩戒手段就已经异化为一种为自身利益服务的自利私刑, 这当然有悖于法治的初衷。因此, 简单意义上谈“减少罚款处罚的数量”, 意义是相当有限的, 它既无法对执法者的权力形成更有效约束, 更无法对公民权利形成更好的保护。

杜绝罚款指标最多算治本, 杜绝“罚款经济”才是根本, 约束权力才是关键。在制度设计上, 应将罚没收入与执法单位完全分离开来, 不允许将罚没收入依比例返还执法单位, 更不允许将罚款数量直接与交警收入挂钩, 改革对执法单位和交警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光明日报

3.公路罚款只是制度之恶的冰山一角 篇三

经济活动增加就会带来对货币需求的增长,但当货币增量超过经济需要时,通胀便产生了。而央行作为发行和管理货币的部门,其对货币需求趋势的判断不可能永远正确,再加上受政府保增长目标的影响,这种“正确判断”就更不容易。

物价涨了,特别是影响到老百姓生活的菜价涨了,通胀就成了“恶”,就要找到恶源。最开始这恶源是菜贩,他们囤积货物、哄抬物价以牟取暴利,导致物价上涨;其后,菜贩说我们并不赚钱,而是物流成本太高(有统计说中国的物流成本是发达国家的两倍)。再问物流单位,他们也说不赚钱,成本高是因为公路上的“乱罚款”太多。

这样顺藤摸瓜,似乎终于找到了物价上涨的罪魁祸首。有人统计中国每年的公路罚款有4000亿之巨,如果加上那些“不开票”的罚款,也许超过万亿,这的确增加了社会的成本。但让我们不解的是,对公路乱罚款、乱收费的治理已有17年之久,也就是说此问题已存在17年,而这17年里的CPI有高有低,难道是因为公路罚款也时多时少吗?

不过,公路罚款的确是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但不能从微观角度出发,去试图计算罚款对于物价的影响。真正应该反思的问题是,政府的这类罚款有无存在的正当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在央视的调查和暗访中我们看到,公路罚款其实成了地方财政和交通路政部门的收入来源,甚至成了一些路政工作人员和交警的生财之道。开票的罚款先上缴财政再返还,不开票的罚款进了执法者私人腰包,路上有多少车在跑,就可以收到多少罚款,真是一门无本万利的好生意。

当罚款成了一种敛财途径,那么,以罚款为手段的交通路政管理,便会让本想管好的事情变得更糟糕。现实的情况是,超载、超速的违法现象越多,执法者就赚得越多。在这种激励下,对执法者而言,违法是好事、合法却是坏事。

某种意义上,司机成了路政和交通等执法部门的客户,执法部门提供的“服务”是“可赎买的违法豁免”,而客户支付一定的“违法”赎金,就可以获得因违法而带来的额外收益。有人做过试验,如果限速限栽地合法运输,结果是亏损,而超载超速尽管会有罚款成本,但依然可以获利。

更可笑的是,在“赚钱”的激励下,执法者对合法运营的车辆,也总能找到各种罚款的理由。是啊,关键是要交罚款,而不是你有没有违法,罚款已经如同高速公路的过路费和油钱一样,成了物流行业必须支付的成本之一。既然违法和不违法都要罚款,而且前者还能有更大的收益,“违法”便成了一种理性的必然选择。

执法者也懂得培养市场的道理,对于司机的罚款也总是点到为止,每次罚得不多,但每次都要罚——只有细水长流,才能财源不断。而且,正是由于每次罚得不多,即使偷偷装进口袋,也构不成犯罪——那位暗访中收下司机600元的交警会因此而被起诉受贿吗?

如果公路罚款是一种“盈利模式”的话,这样的模式还在很多领域存在。比如前段时间双汇爆出的瘦肉精事件中,政府检疫部门“检猪就等于收费”,只要为每头猪交几十元就可获得检疫盖章;而在前几年的三聚氰胺事件中,负责乳品质检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常年发现不了问题,估计也是只管收钱不管质量的。

我们不知道路政部门、质检部门的公务人员有多少,更不知道其他拥有罚款权的政府部门供养了多少人。他们的人数越多,需要的罚款收入就越多,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违法行为越多,他们的收入就越多。这样的话,他们是会制止违法,还是会鼓励违法呢?

违法和罚款都是我们不愿见到的,它们都会增加社会成本、降低社会福利。但在当前的制度设计,让“违法就要付钱”变成“付钱就能违法”,再进而从“开票1块钱就能违法”变成“不开票5毛钱就能违法”。这都是对社会风气的一种败坏。

对收罚款者而言,他们的收入无需付出成本。如果有一个庞大的群体因为拥有“罚款权”,无需创造价值,便可以剥夺、搜刮、攫取大量的社会财富,这样的经济体还算是市场经济吗?

这种财富的积累,同时也在破坏市场的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以最低的劳动和资本成本获得的“无本万利”,被支配时当然不会做“经济考虑”,一掷千金的公款消费、不看价格的赃款购房也就不足为奇了。

社会舆论总是喜欢把乱罚款、乱收费的恶行,看成是某个官员的问题、某个地区的问题,甚至把它当成通货膨胀的经济解释,殊不知,这只是“官民争利”制度之恶的冰山一角而已。

声音

◇通胀恶化了

谢国忠玫瑰石顾问公司董事,经济学家

通胀问题显然在恶化。尽管讨论通胀时,官方的注意力总是从一个产品跳到另一个产品,但整体趋势非常令人担忧。价格一旦上涨,就会涨得很厉害。比如,尽管蔬菜价格略有下降,但水果价格却一飞冲天。

◇菜价翻倍仅是物流问题吗

魏英杰专栏作家、时事评论员

物价高的成因十分复杂,说到底逃不过成本二字。种植成本、货币因素不计,几分钱的菜到了城里价格就翻了几十倍,问题大抵出在物流环节。

◇银行将有“难”

薛澜禾其投资合伙人

银行在过去两年极度扩张信贷的情况下,带来的好处会在不久的将来见顶,而随之而来的结构上的困难現在仍然难以想象。

◇外储1年狂飙万亿史无前例

陶冬瑞士信贷董事总经理兼亚洲区首席经济师

外汇储备一年飙升1万亿美元,在世界历史上前所未闻,乃是人民币汇率缺乏弹性、估值偏低的表象,背后其实是中国经济失衡、流动性失衡,长远来看这是一个重大的危机源头。

◇税负要挂钩民生

安体富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教授

税负高低与税负重轻不是一回事,税负高不等于税负重,税负低不一定税负轻。研究税负轻重应与政府提供的民生支出挂钩。

◇炒楼资金没去股市,所以股市跌了

尹中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副主任

导致市场出现恐慌性下跌的最重要的原因是市场预期的炒楼资金没有进入股市,而信贷规模控制使股市资金出现净流出进一步加剧了股市的恐慌。

◇“不差钱”随处可见

周其仁现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院长、北京大学中国经济中心主任

去年春晚,赵本山的小品“不差钱”,活脱脱点出了流动性泛滥下的时代特征。还真是的,晒晒公私账本,观察各种开销记录,大江南北、黄河上下,“不差钱”随处可见。

◇人民币国际化是应对之根本

沈建光瑞穗证券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学家

4.机电安装质量罚款制度 篇四

第一节 总 则

1.1为贯彻本工程的质量理念,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制度。

1.2为本工程的施工质量能顺利达到预期制定的质量目标,项目部将对为施工质量的提高做出贡献的班组及个人进行奖励;对于执法不严、质量管理不到位以及不按图纸、方案施工造成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劳务班组及个人进行与本制度相对应条款的处罚。

第二节 奖 励 标 准

2.1在每周“质量大检查”活动中,得到甲方及监理方表扬的班组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以奖励100元/次。

2.2阶段性验收过程中,分部分项工程连续三次验收由项目质检部认可,并顺利通过外部(质检站、甲方、监理)验收的,给予相关劳务班组200元的奖励。2.3在施工过程中,提出可行性高、效果明显的质量保证措施,经项目部研讨通过后,给予相应的班组、管理人员200元的奖励。

第三节 处 罚 条 例

3.1基木规定

1.工程开工后,劳务单位不按照项目部要求配备相关人员的,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2.项目部、公司组织例行检查时,如劳务单位不积极配合,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3.严格按图施工,严禁擅自更改图纸,违者一切责任自负,并取担经济损失。4.现场分项工程施工前,需按项目部要求制作实体样板,样板经过验收合格后方 可大而积施工,如没有样板擅自施工,给予200元/次的处罚。

5.各分部分项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后必须做好成品保护,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否则给予100-200元/次的罚款。

6.现场各工序施工过程中,必须要做到工完场清,否则将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7.现场严格、认真执行三检制,各种工种自检、互检、交接检合格后均填写好对应的表格,上交项目质检部审核。对于三检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班组,第一次给予提醒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第三次给予500元的处罚。

8.劳务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必须积极配合项目部组织验收工作。对于第一次报验不 合格,给予劳务单位200元罚款,项目执行负责人处以50元/次罚款;第二次报验不合格,对劳务单位处以500元罚款,项目执行负责人处以100 元/次罚款:累计超过三次(含第三次)报验不合格的项目执行责令退出现场,劳务单位必须另行安排,并满足项目要求。

9.不履行项目质量检查验收程序,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对劳务单位处以 500元罚款,10、任何现场质量问题的修复、纠偏等工作都必须由项目技术批准,否则给予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次罚款,并对有关人员处以100元/次罚款。

11.劳务单位收到施工质量整改通知单后没有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给予500元的罚款,具体金额以相应条款规定为准。

12.劳务单位收到项目部通知后超过4个小时还未签收下发的文件并没说明原因的,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13.劳务单位收到施工质量罚款单后,应加以重视,落实问题的整改,如继续出现相同问题,给予前次罚款金额的双倍进行处罚。

14.项目在日常检查中发生不合格项,劳务单位未进行原因分析,无整改措施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出现质量问题,未进行改进并重复出现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

15.对于项目部下发的质量整改通知单没有及时安排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 改、落实、反馈的,对项目质量检查人员工作不支持,滥用行政手段,给质量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甚至造成局部返工的,对项目执行负责人处以500〜1000 元/次的罚款。

16.甲方和监理在现场指出质量问题,第一次落实整改即可,若再发生类似的问 题罚200元/次(具体质量问题的罚款金额以相关条款为准)。现场出现顶撞甲 方、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的,给予1000元/次的严厉处罚。

17.发生工程质量亊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劳务单位现场负责人处以800〜1000/ 次的罚款。18.现场施工质量违反强制性条文的,给予500元/次的罚款:不按照图纸、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给予500元/次的罚款。3.2电气工程

电气工程质量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的要求。1.电气线路、设备和器具的支架、螺栓等部件,与建筑结构构件的连接应牢固,不得采用熔焊(电气焊),且严禁热加工开孔。若达不到要求罚50元/处。2.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的连接必须具有不可拆卸性,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或接零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金属导管(除复合型可挠金属导管外)必须接地或接零。金属软管不得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导管。电缆金属支架、导管过墙、板的电缆金属套管应保护接地或接零;钢管与箱体间应按规定做跨接地线。镀锌导管、可挠性保护管应采用专用接地卡跨接地线:金属线槽、桥架、插接母线外壳应可靠接地或接零,安装牢固,并不得敷设在易燃、易爆的气体管道上方。金属线槽不得作为设备接地导体。镀锌线槽、桥架连接板两端不少于2个连接固定螺栓,平垫、弹簧垫齐全。金属线槽全长不少于两点与接地干线相接。非镀锌线槽连接板两端应跨接地线,接地线材质、截面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或企业技术杯准要求。若达不到要求,根据问题的严重性给予50元/ 处的罚款。

3.金属导管、线槽应按规定做防腐处理。非镀锌钢导管内外壁均做防腐处理(埋 入混凝土中导管外壁除外)。塑料线槽须有阻燃标记。塑料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 必须是阻燃型产品,外观不得有变形和破损。金属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外观,不得有折扁、裂缝,管口应平整,管内无毛刺。表面涂层均匀,无污染、无锈蚀。若达不到要求处罚50元。

4.电线、电缆的配管及线槽、桥架敷设安装的位置、走向、连接、固定方法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配线应分色,导线绝缘电阻值必须符合有关要求。若达不到要求罚50元/处。

5.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 接。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若达不到要求罚50 元/处。

6.电源插座的规格、型号、接线和安装,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厨房、卫生间 安装防溅插座,潮湿场所采用密封型保护地线触头的保护型插座。各种插座安装均应与墙面(地面)贴紧、无缝隙、安装牢固,表而光滑平整,盖板、装饰帽齐全、固定牢靠,无破裂、划伤。若达不到要求罚50元/处。

7.照明开关的接线和安装,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同一建筑工程的照明开关,应采用同一系列产品,开关的通断位置一致。安装位置正确、便于操作,高度、距离符合要求,开关面板紧贴墙面,周边无缝隙,安装牢固,操作灵活,接触可靠。表而光滑整洁、无碎裂、划伤,部件完整,装饰帽齐全。若达不到要求罚50元/处。

8.配电箱柜安装牢固,垂直度、平整度要符合规范要求。根据偏差严重性给予 50-100元的罚款。

9.箱、盒开孔与导管管径匹配、无气割开孔。暗装配电箱与墙面贴紧。表面油漆 完好,无污染:配电箱柜内电器女装整齐牢固。配线正确,接线端子固定牢固; 强弱电端子隔离布置。若达不到要求罚50 元/处。

10.照明配电箱(盘)内,分別设置N线和PE线汇流排,N线和PE线经汇流排配出。母线镀层完整,紧固螺栓直径、数量、搭接面符合要求;开关、电器、电 缆应按规定标识正确、清晰、齐全。箱、柜内电器安装系统图图例应与箱、柜 内电器安装一致。绘图正确、清晰、整齐、适用:导线按相序及用途分色—致, 接线不用开口鼻子。线鼻子根部用热塑封或绝緣布包扎,颜色与分色一致,包扎整齐、美观:箱柜内导线按回路分束綁扎,导线应留有余量。若达不到要求罚50元/处。

3.3给水排水下程

给水排水工程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及图纸要求的相关图集的要求。

1.管道和设备安装应位置正确,排列合理整齐,坡度、坡向、减震、伸缩等符合 要求;支架、吊架、托架的构造形式、规格尺寸、间距、位置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安装固定牢固、平整、与支承物或垫层接触紧密、平稳,不得与管道直接焊接,防腐处理良好。如发现质量问题,将给予50 处的罚款。2.管道和设备连接接口应平整、严密、无渗漏,其备接甩口应封闭严密。采用柔 性接头的管道、设备不得使其接头和管道接口承重。否则给予50元/处的罚款。3.室内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和设 备必须达到饮用水质检验卫生标准:给水系统的阀类、配件、器具、水表安装位置正确,接口合格,出水方向合理,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若达不到要求。给予50元/处的罚款。

4.水泵、水箱、消防器材设备等安装符合规范,管道穿墙处的保护连接合格;表 面涂层光华整洁,色泽均匀,无露涂透底、流坠,无裂缝、起皮、无滴水、渗漏。若达不到要求罚50元/ 次。

5.室内冷、热水、气等压力管道和设备系统安装后,管道保温前应进行压力试验(有记录),试验方法和试验压力应符合规范规定。暗敷设的热水、采暖管道使用各类塑料及复合管时,地面内不得有接头;管道穿墙及出地而应设置硬质套管,套管高度、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需防水者应做防水处理。埋设管道保护层、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明装的塑料管道应固定牢固,不得有松动和污染。若达不到要求罚50元/处。

6.排水系统的无压管道、设备在隐蔽前,应按规定进行灌水试验。室内排水管道 应按有关规定做通球试验,确保排水畅通;金属或非金属排水管道的吊钩、箍卡,支、吊架安装牢固:检查口、清扫口伸缩节、止水环及污水通气管设备的位置、间距、数量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并便于检修。若达不到要求罚50元/处。7.地漏应设置在有防水地而,地面排水坡度、流向符合要求,无倒泛水;地漏卧 入地面的位置、深度正确,周边封闭严密无渗漏、平整、光洁、美观:水封深度不小于50mm。若达不到要求罚50元/处。

8.卫生器具等设备安装应平稳牢固,器具符合节水型要求,并与支架接触紧密、平稳,位置、标高、坡度、管径符合要求;成排器具排列整齐一致,排水口与排水管连接牢靠、封闭严密、无渗漏:表而光滑洁净,实用美观,嵌缝胶均匀顺直,粘结牢固,无堵塞、不渗水、不滴漏,无污染、无裂纹、无破损。若达不到要求罚50元/处。

9.预埋套管严格按阁纸尺寸预留,发现尺寸严重误差及遗漏的,处罚50元/ 处,特別是梁中留洞与图纸不符,若甲方追究,劳务单位负一切责任。

第四节 附 则

5.宣传栏监管制度罚款 篇五

、挂图内容:

突破

超越自我,是一个信念,是一个精神寄托,是一个不断向前无限延长的终点。只有超越了自我,才懂得怎样去衡量别人的价值;只有超越了自我,才明白如何接纳自己以外的一切。

2、此系列挂图的优点和长处:

本组挂图共6张,从挑战、拼搏、倾听、突破、团结、专注六个方面说明个人素质问题,体现一个人如何提高自己,超越自己。企业领导者都希望自己的.员工不仅是个将才,而且也希望他们是个有素养的人。挂图大师通过图文并茂的挂图形式为办公族们制作了该组挂图,目的是让在忙碌工作中的员工们不要忘了提高自己,时刻提醒自己,学会挑战自己,团结团队,专注做事,不断成长,从而不断为企业创造价值。

3、挂图延伸:

一个人从学校走向社会,从工作再走向创业,有一句话说得好,“人最大的敌人不是别人,而是自己;战胜别人容易,但战胜自己却难。”突破自己其实就是让自己“凤凰涅盘,浴火重生”,说得更直接一点就是淘汰自己,自己为自己设定更大的挑战目标,凤凰明知“浴火”不好受,它为什么还要这么做,因为它知道只有淘汰原来的自己,才能让自己重新获得新生。

4、此系列挂图适合安装的位置:

本组挂图适合张贴于办公室、办公区域、职员区、公司宣传栏、走廊过道等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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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

第四条 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并公布。

第五条 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乙级煤矿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

(三)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甲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7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40%、15%和15%;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

(四)甲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5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六)甲级机构要求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或者已取得乙级检测检验资质3年以上;乙级机构要求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

(七)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取得检测检验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甲级资质的机构向安全监管总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乙级资质的机构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资质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符合性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

(三)资质受理机关自申请资料审查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安排评审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技术评审并提交资质评审报告;

(四)资质受理机关在接到资质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资质评审报告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予以认定的,颁发资质证书;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资质受理机关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前,先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

检测检验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由安全监管总局制定。

第八条 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评审专家库,并指定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专业技术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换证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

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提出增项申请。增项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增项评审可与定期监督评审合并进行。

在资质有效期内,依据标准、主要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以及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报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条 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向社会公告取得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乙级机构的批准文件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由安全监管总局制作,资质证书由证书及附件组成。

第三章 检测检验

第十一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具备检测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应当只在一个检测检验机构中从事检测检验工作。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不得从事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不得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

检测检验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分包个别检测检验项目时,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检验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测检验机构在工商注册地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发现被检设施设备、产品、作业场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检测检验机构必须立即告知检测检验委托方,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在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内,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组织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省级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监督评审的结果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可以对乙级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经委托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每年一月份向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乙级机构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后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第十八条 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注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或者未批准换证的;

(二)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依法被撤销的;

(四)不宜继续认定资质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资质的机构应当自决定注销其资质之日起7日内将资质证书和相关印章交还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并不得继续以检测检验机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干扰检测检验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检测检验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行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测检验工作。在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认真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检测检验机构对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权提出申诉。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二条 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三条 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四条 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五条 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二)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

(四)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七)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八)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十)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被处罚的,以及被撤销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再次申请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决定。对乙级机构的处罚,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对甲级机构的处罚,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是指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程等技术规范,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影响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的设施设备、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性等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活动。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是指经安全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定,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人员,是指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内从事检测检验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有特殊专业技能的境外机构以及在境内的外资机构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参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安全监管总局办理。

7.闯红灯“罚款”也是一种“教育” 篇七

有法必依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彰显公平正义的司法底线。可惜的是, 多年以来, 交管部门在依法处罚机动车违章常态化的同时, 对行人的违章行为却给予了网开一面的宽容, 以至使其成为司空见惯的“中国式”陋习。这固然有执法部门选择性执法的畏难因素, 更有将行人闯红灯由“违法”降格为“不文明”的认知扭曲。因此, “10元”的开罚, 既是对既有法规的尊严维护, 更是对国人法治观念的有形强化。

诚然, “罚款10元”的确是社会管理的经济手段, 但又何尝不是触动切身利益的一种“教育”方式。也许, 人们习惯于把“教育”的认知解读为“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 但这种不痛不痒的说教式“教育”能不能入心入脑, 效果究竟几何?

8.办公管理制度罚款 篇八

关键词:依法治校 高校图书馆 借阅超期 罚款制度

中图分类号: G25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6938(2013)03-0121-04

高校图书馆“借阅超期罚款制度”是一个由来已久的制度,北京大学图书馆早在1918年就已规定了图书借阅超期罚款制度[1];但对于该制度的合法性,我国法学界至今仍存有争议。本文拟结合教育部推荐“依法治校”之精神,重点分析我国高校图书馆“借阅超期罚款制度”的现状、困境,并提出解决借阅超期问题的合理化建议。

2012年11月12日,教育部向省级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及部属高校等有关单位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通知(教政法[2012]9号)。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制定出台该实施纲要是教育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各级各类学校实施“依法治校”是教育领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2]。《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第6条、第7条明确规定,学校的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要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符合理性与常识,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教育需要设定义务;并应建立校内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的定期清理制度,对于与上位法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笔者认为,“借阅超期罚款制度”即属于此类“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的制度。

1 我国高校图书馆“借阅超期罚款制度”的现状

查阅国内部分高校图书馆主页可以发现,我国绝大多数高校图书馆的图书借阅相关规定,均规定了图书借阅超期罚款制度。通过详细阅读或电话确认部分 “985”及 “211”高校的图书馆借阅相关规则,笔者发现,国内高校对图书借阅超期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四种,具体如下:

(1)明确规定了罚款制度,且明确使用了“罚款”二字。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及上海交通大学等国内知名高校的图书馆借阅规则均属于此类,其实,目前国内绝大多数高校皆为此类型。《清华大学图书馆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逾期罚款”条款,并明确了罚款的标准;《北京大学图书馆借阅书刊逾期、损坏及遗失的处理规定》第一条也明确规定:“本馆实行借阅图书逾期罚款制度”。此外,另有部分高校使用了“罚金”二字,如《南开大学图书馆借书规则》规定,“请按期归还,过期按规定交纳罚金”。由于“罚金”属于刑事处罚,因此,这些规则都属于不了解法律术语的一种误用。

(2)未明确使用“罚款”二字,但规定了罚款制度。如《人民大学图书馆图书借阅规则》第一条“图书借还——图书逾期”条款中明确规定:“普通图书逾期不还,每册0.10元∕天;新书逾期每册1.00元∕天。逾期费金额累计到5.00元以上(含5.00元),系统会自动关闭读者的借书、续借、预约的功能”,此种类型高校的图书馆借阅规则中,虽然有意规避了“罚款”二字,但与第一种类型的规定并无实质区别,仍属于明确规定了罚款制度。

(3)未使用“罚款”二字,且明确为图书借阅逾期行为另行定性,并收取一定费用。作为中国法学教育最高学府的中国政法大学是该类型高校的代表,《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规章制度》第5条“借阅规则”中,将借阅逾期行为定性为“逾期使用”,并明确规定超过借阅期,每册图书每超期一天交纳“逾期使用费”0.10元。此类借阅规则中,虽然未明确使用“罚款”,且对逾期行为进行了另行定性,但实质上仍未跳出传统“罚款”的思维,且此种收费行为亦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笔者后文详细分析。

(4)未规定罚款制度,但规定了限制或暂停借书权限的制度。如《复旦大学图书馆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图书逾期不产生罚金(同上,此处亦为误用),但会适时催还,乃至停借、网上公布逾期持书人名单;《同济大学图书馆借阅规则(试行)》中也明确了类似规则,规定“借阅图书如过期不还,借出图书超期天数如累积超过达100天的,停借1个月;累积超过200天的,停借2个月;……其余按此类推。”此类借阅规则明确摒弃了“罚款制度”,但仍未脱离“处罚性”思维,且涉嫌违反《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笔者后文详述,此处不赘述。

2 依法治校语境下“借阅超期罚款制度”的困境

2.1 明确或实质规定“借阅超期罚款制度”的违法性

根据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罚款”属于六种明确化的“行政处罚”之一。根据该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罚款”之行政处罚方式,只能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而且,根据该法规定,仅有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和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才能设定行政处罚;省级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委颁行的规章、省级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通常仅能设定部分行政处罚或者仅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而无权新设定行政处罚。

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的高校,虽然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授权,享有一定程度的行政性权限,但高校不属于行政机关。因此,高校图书馆显然不是“罚款”之行政处罚类型的“适格主体”。而且,如前所述,属于高校内部规章制度的各类图书馆借阅规则,也无权设定属于行政处罚性质的“罚款”条款。

其实,认真比对2002年教育部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教高〔2002〕3号),还可以发现,新规程的第二十条规定:“对违犯规章制度,损坏、盗窃文献资料或设备者,按照校纪、法规予以处理”;而 1987年版《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第八条则规定“对违章或污损、盗窃文献资料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罚款以至行政处分等不同处理”。新的规定显然考虑到了行政处罚法的具体规定,删除了关于“罚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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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无论基于行政处罚的“适格主体”角度、校内规章的效力层级还是基于教育部针对图书馆管理的专门性规章等视角分析,均可以认定,上述第一类和第二类明确或实质上制定了图书“借阅超期罚款制度”的高校,均属已违反国家法律和教育部规章,应及时废止并清理相关规定。

2.2 对借阅超期行为收取费用涉嫌违法

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的图书馆规章制度中,将借阅逾期行为定性为“逾期使用”等,并明确规定超过借阅期,须交纳一定使用费用。目前,国内为数不少的高校图书馆工作人员及学者持类似观点。该观点的核心在于,放弃明显已无出路的“行政处罚”路径,拟通过将高校图书馆与读者界定为平等的民事主体,认定二者间存在“借用合同”[3],通过将逾期行为定性为违约金[4]、超期借阅费[5]等“民事违约”[6]等视角,解读高校图书馆与读者间的图书借阅超期问题。此外,还有部分学者基于同一思维路径但另辟蹊径,将借阅超期行为界定为“资源成本”超期占用行为,向读者收取“资源成本补偿费”[7]等。但是,已有研究结论指出,基于高校图书馆管理权所具有的单向性、服务性及法定强制性(如有权请求学校对违章读者进行纪律处分)等法律特征,高校图书馆的管理行为与民事行为存在明显不同,并不能将二者等同视之[8]。

笔者认为,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的图书馆规章制度中的具体规定以及上述类似的学术观点,跳出了僵硬的“罚款”式传统行政性思维,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界定借阅行为,的确是一种进步。但是,此种看似合理且合法的收费行为,亦涉嫌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等国家部委2006年公布的《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规定,高校仅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以及代收费的权限,且限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仅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其自愿前提下,高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因此,如果高校图书馆规定对“借阅超期”行为进行收费时,仅能牵强性地将该费用纳入到“服务性收费”中。

但是,根据该通知第二条第一款明确界定的服务性收费范围,仅限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可以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而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为读者的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即该项权利属于法定性权利,并不是具有选择性的“服务性收费项目”;而且,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教高〔2002〕3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高校图书馆的经费列入学校预算”,也一定程度上否定了高校图书馆提供借阅服务时收费的可能性。

可见,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的图书馆规章制度中的具体规定以及上述类似的学术观点,虽然摒弃了“罚款”思维,且对借阅逾期行为进行了更为隐晦的定性,但仍然涉嫌违反国家现行相关规定,亦应当予以纠正或修改。

2.3 限制或暂停借书权限制度的违法性

对于借阅超期行为,复旦大学、同济大学等一批高校的图书馆规章中,放弃了通过罚款或实质性罚款等涉嫌违法的规定,而通过实行“图书预约催还制度”,并结合“限制或暂停借书权限制度”,督促读者如期归还所借图书。应当说,此类图书馆规章和借阅规则属于一种创新性管理方式,而且客观上也起到了对学生的督促作用,尤其“催还制度”,还体现出了高校“人性化管理”的一面;但是,本质上,“限制或暂停借书权限制度”的规定,仍然未脱离“处罚”的窠臼。

如前所述,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为读者的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作为读者的学生可以在就读学校使用图书资料的权利,属于法定性权利。《教育法》属于全国人大通过的全国性法律,作为效力层级极低的校内规章制度,无权变更、限制更无权剥夺国家法律赋予学生的权利,其对学生借阅权的限制或停借规定,属于明显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行为;因此,复旦大学、同济大学等一批高校的图书馆规章中看似进步且合理的规定,亦涉嫌违反国家法律,同样属于应清理之列。

3 依法治校语境下应对“借阅超期”的对策

通过本文前述的分析,可以发现,高校图书馆图书“借阅超期罚款制度”已经步入困境,尤其在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校的大环境下,各高校必须认识到 “借阅超期罚款制度”可能带来的纠纷及诉讼性风险,并及时着手清理相关规定。同时,就各高校本身的职责所属而言,对于恶意逾期行为,学校方面亦存在一定的管理责任,需要进一步强化管理,采取合理的方式方法来预防此类行为的发生。

不过,必须指出,本文虽然重在分析高校图书馆图书“借阅超期罚款制度”的违法性,但绝非肯定更非支持“借阅超期”行为。笔者认为,“借阅超期”是一种可耻的行为,该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借阅权利,而且降低了图书资源的利用率,同时还影响了高校图书馆对图书的流通管理、馆际协作等正常的图书管理及利用。因此,笔者认为,为了保障公平的借阅权以及提高图书资源的利用率和保障图书馆的正常业务工作,必须在依法治校的语境下,以使读者如期归还所借书籍为根本目的,设计出合理、合法且能体现人性化管理的可行性制度。

3.1 建立并完善图书借阅催还制度

在信息化时代,图书馆应借助网络化优势,通过电子邮件、校内信息平台等免费性方式,对图书借阅即将到期的学生,通过群发方式发出催还通知进行提醒。目前,清华大学、复旦大学等高校图书馆,已经建立起类似催还制度。

但是,仅仅通过邮件等提前催还方式,无法保证学生能够如期归还,为有效达到督促之目的,必须另行规定后续措施。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充分利用高校已经普遍存在的“校园一卡通”,“校园一卡通”在校内通常实现了图书借阅、食堂用餐、校内超市购物乃至宿舍门禁等联通性功能,对于图书借阅已到归还日期的学生,可以通过临时限制一卡通的部分功能或设定特别提示的方式,再次提醒学生及时归还所借图书,如此应该能够起到比较好的催还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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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建立校内评优评奖关联制度

对于经过催还及“校园一卡通”再次催还提醒,在一定宽限期内仍不归还图书,且存在累犯行为的读者,学校应该建立适当的警醒制度。如图书馆可以向其就读学院通报名单,并根据学校建立的相关制度建议学院在年度评优评奖时,酌情考虑相应情节。同时,对于恶意、多次逾期不归还所借图书者,学校应当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教高〔2002〕3号),完善校内纪律处分制度给予适度的处分。

此外,也有观点认为,可以提请省级人大或教育部等国务院部委,通过地方法规或部委规章设定对“借阅超期”型的“资源占用”行为进行收费,并举例北京市及深圳市人大通过立法,授权公共图书馆对逾期还书征收“滞还费”[8]。但笔者认为,高校图书馆不宜采用此种方式。高等教育的宗旨及目的在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在于通过专业训练及人格养成,使学生能够具有涵养及优秀品质。通过类似的罚款或其他名目的收费,仅会使学生对超期借阅行为变得心安理得,而丝毫无助于其人格的养成。而通过对恶意或多次超期归还图书者进行评优评奖的限制或一定的纪律处分,不仅可以警醒其恪守诚信,也会督促其自我完善并加强自我修养,从而达到高校育人之目的。

4 结语

图书馆规章,应是一所图书馆必备的“软件设施”,且内容首先要合法且应合情、合理。在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校之际,作为教书育人之重地的高校,理应为所属图书馆制定一则完善合法的图书馆规章。美国斯坦福大学第一任校长戴维·乔丹说:“一个伟大的图书馆是建立一所伟大学府的必然要素。”目前我国高校图书馆整体上处于一个较好的发展时期,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等知名高校的图书馆,更是正在朝着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图书馆的方向迈进,甚至其中一些高校的图书馆馆舍及相关硬件设施已达到乃至超越了世界级名校图书馆。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与硬件设施的提高相比,图书馆“软件”方面的提升更值得我们关注,与“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相类似,图书馆“软件”方面的卓越更能体现出一个伟大图书馆的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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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办学形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育人环境—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答记者问[N].中国教育报,2013-1-17.

[3]倪丽萍.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认识书刊借阅逾期违约金的性质及其规范化管理[J].图书情报工作,2009,53(23):6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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