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报废更新承诺书(共6篇)
1.晋中报废更新承诺书 篇一
永锦公司吕沟煤矿2008年
设备更新、改造、报废计划及设施情况
根据我矿设备使用状况,实施更新和改造,积极推进设备管理现代化,依靠技术进步提高矿井技术装备水平,选用新设备、新技术,提高设备综合效益,以适应我矿安全生产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机电设备规划,08年计划投入资金总额217万元,其中更新设备投入35万元,改造设备投入182万元。
一、设备更新
一级架空乘人装置,使用年限长,安全状况较差,计划2008年第二季度更换一部RJY45-20/700架空乘人装置,预计投入资金35万元。已于2008年6月16日投入运行。
二、设备改造
1、主井一级、二级、三级提升机电控使用年限长,设备老化,安全状况差,故障率高,计划2008年第三季度对三部提升机电控进行改造,型号为2JJB-11-155/4变频电控,预计投入资金180万元。将于2008年8月份完成。
2、清车底机是我矿自制产品,使用年限长,设备陈旧,效率低,计划2008年第二季度对清车底机进行改造,预计投入资金0.5万元。
3、翻矸机是我矿自制产品,使用年限长,设备老化,效率低,计划2008年第四季对翻矸机改造,预计投入资金1.5万元。于2008年5月份投入使用。
三、设备报废
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下发的《禁止井下煤矿使用的设备》要求,报废没有煤矿安全标志及安全状况较差的一级斜井架空乘人设备。
根据矿上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各单位做好设备更新改造前期准备工作,设备及材料到矿后,根据矿上安排,按时完成设备的更新改造计划。
吕沟煤矿
2008年3月2日
2.晋中报废更新承诺书 篇二
公告
2012年第27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2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如下:
一、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6年以上(含6年)且不到15年,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并于当年更新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1000元人民币。
二、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8年以上(含8年)且不到15年,车长大于6米(含6米)或者乘坐人数大于20人(含20人),并于当年更新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车长小于6米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并于当年更新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1000元人民币。
三、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汽车(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装箱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不含全挂车和半挂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在所在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下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三联)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更新车辆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等凭证申请补贴资金。申请农村客运车辆报废更新补贴的车主,还需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等凭证。
财政部 商务部
3.晋中报废更新承诺书 篇三
2014年第6号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18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如下:
2014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并于当年更新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车(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装箱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不含全挂车和半挂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在所在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下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三联)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报废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更新车辆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等凭证申请补贴资金。
财政部 商务部
4.晋中报废更新承诺书 篇四
国家计委 国务院生产委 物资部 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印发《关于加强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
知》的通知
《关于加强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加强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
汽车的更新改造,是国民经济技术改造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对促进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节约能源,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减少交通事故隐患,增加废钢铁的回收,减轻对环境的污染,提高社会经济效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1980年以来,曾多次做过布置,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据不完全统计,1986年至1989年四年间共报费更新汽车四十三万辆。但是,由于受各种条件的制约,汽车报废更新的进度还不够快。根据最近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要求,对“旧汽车更新,要作为一项配合汽车生产和节约能源的措施,强制一部分小汽车、卡车按一定标准更新。请公安部认真配合,更新的汽车要确定不再使用,做到换车不增车”的指标精神,为了加速网址:http://-1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不健全。为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尽快明确机构和人员,恢复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从事组织协调工作。
二、严格老旧汽车报废标准
根据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十个部门经机[1986]560号文《关于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暂行规定》的情况,按照具体问题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报废标准作以下调整:
(一)对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第一号公告公布的“报废汽车型号目录”中已规定,属于1973年以前投入使用的(含1973年)应予以报废的进口、国产车型型号,以及未列入的车型,包括全民、集体和个人的,现仍在运行的汽车,一律实行强制报废更新。
(二)对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非生产用车,城建交通部门的市内公共汽车,以及矿山、油田、地质、建筑、消防等部门使用的专用车辆,虽使用年限达到报废标准,但车辆技术状况较好,并可提出车辆技术状况的详细资料,经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可暂缓报废。
(三)上述报废更新的标准,不包括用汽车底盘改装的汽车起重机。
(四)各地方、各部门汽车更新领导小组按照以上报废标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做出报废更新计划,并督促转到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手续。
军队的汽车更新,由总参、总后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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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单位交售的报废汽车,其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车架、方向机等主要总成要齐全。对个别尚有使用价值的其它小零件,允许交车单位拆下利用,不得销售。应由交车单位开具证明,防止公车个人拆卸,化公为私。
3.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物资部《关于拟定回炉废钢、废杂钢收购价格的通知》([1989]物再字408号)执行(已经国家物价局同意。)
4.对收购的报废汽车,回收单位要及时进行解体加工,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车架、方向机等几大总成的主要件,必须作废钢铁处理,禁止出售报废旧车和总成;对尚可使用的零件允许回收作价出售,但严禁拼装整车转卖,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责令卖方赔偿买方的经济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报废汽车单位凭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报废汽车技术鉴定表”和物资再生公司的“报废车辆回收证明”到当地汽车更新办公室或指定的发放单位领取《更新汽车优惠证》。
五、整顿旧汽车市场,加强对旧汽车市场的监督管理。
5.晋中报废更新承诺书 篇五
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推进节能减排是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一个紧迫而重大的任务。农业机械既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工具,又是维系安全、影响耗能、关乎环境的重要方面,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制定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制度具有现实需要和深远意义。
一、建立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制度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的农业机械化迅速发展,全国农村现拥有农机动力7.26亿千瓦,农用拖拉机达到1728万台,联合收割机达到55万台,农用运输车辆达到1236万台。农业机械化发展为推进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了很大贡献,农业机械的使用也成为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领域。
我国农机化已经历了50多年的发展进程,但一直没有建立起农业机械的报废更新制度。大量的陈旧农机具在农村使用,带来了能耗高、安全性差、对环境污染严重等诸多问题,而且迟滞了农机装备的发展和技术进步。目前全国在用的农业机械中使用10年以上的大中型拖拉机占30%,小型拖拉机占50%以上。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农业机械,不仅降低了使用效率和作业质量,而且能耗高,尾气排放量大。据江苏省对小型拖拉机的耗油率和烟度等技术指标进行的多点抽样检测,平均油耗为292.36克/千瓦〃小时,超出标定功率油耗值11%,其中使用10年以上的小型拖拉机油耗率和烟度值都全部不符合标准。据统 1 计,全国农机年作业耗用燃油3400万吨左右,以此推算,全国每年要多消耗燃油370多万吨,造成了资源的巨大浪费,相应的废气和污染物排放也是一个很大的数量,污染了大气环境。
农业机械化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农业先进科技应用推广的主要载体。农业机械的技术状况、安全性能、污染排放等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社会安定和生态环境建设。在能源高度紧缺、农用油料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如果不采取有力措施淘汰落后陈旧的农业机械,那么农业机械化不仅在新的领域难以发展,就是现有粮食生产环节的机械化作业也将因高能耗增加成本而难以为继。因此,加快农机报废更新制度建设,积极引导农业机械汰劣扶优,既是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也是在农机化工作中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二、制定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一)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关注,相应的政策法规已经具备。
近年来,各级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农业机械的节能降耗和更新列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点之一。2005年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通知》要求“推进交通运输和农业机械节能。加快淘汰老旧汽车、船舶和落后农业机械。开发和推广清洁燃料汽车、节能农业机械。”2007年5月,国务院在《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研究建立高能耗农业机械和渔船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2006年农业部提出了“十大节约型农业技术”,其中第四项是“切实抓好农业装备节能工 2 作。加快高耗能老式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设备的更新换代;开展农用动力机械设备能耗检测行动,开发和推广节能农业机械;加强复式联合作业机具的开发推广,减少作业环节和作业次数,降低单位农产品生产能源消耗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确定、公布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据了解,即将以行政法规形式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和回收制度。” 从地方立法来看,全国已有10多个省(区、市)的农机管理条例中提出了鼓励农机报废更新的一些基本原则,为制定全国性的农机报废更新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
(二)农机工业的不断发展具备了为农村提供节能、环保技术指标先进的农业装备的可能。
经过50多年的建设,我国已经建立了从科研、开发、制造到销售、服务比较完整的农机工业体系,特别是2004年以来随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农机工业的发展。农机工业结构进一步优化调整,适应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新机具和新技术得到重视和发展,一些代表世界先进水平的保护性耕作、化肥深施、精密植保、精量播种和节能增效技术及产品不断研制开发并投入批量生产。农机工业发展为农业装备的水平提升和实行报废更新制度提供了装备和技术支撑。
(三)财政支持农机化发展力度不断加大,为鼓励支持农业机械 3 报废更新提供了经济条件。
近年来,党和国家进一步加大了支农兴农的力度,出台了一系列“多予少取”的惠农政策,调动了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特别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补贴资金大幅度增加,带动了农民群众对农业机械化的投入,地方各级财政也逐年加大对购机补贴投入。农民群众对发展农机化积极性高涨,为鼓励、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提供了经济条件。
三、制定《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办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农业机械种类多,涉及面广。农业机械的报废更新涉及到农机产品的生产制造、使用维修、报废回收、更新管理等诸多环节,需要采取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综合管理,特别需要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规范、支持和引导。因此,起草《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办法》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按照“鼓励进步,淘汰落后,促进农机更新换代”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农业机械更新换代,加快安全、节能、环保型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进一步提高农业机械化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降低农业机械作业能耗,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安全生产,推动农业机械化更好地为建设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促进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的领导,鼓励、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时报废更新农业机械,使用节能和环保技术指标先进的农业机械。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管理工作,根据当地农机化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农 4 业机械的报废更新规划;根据财政安排的农业机械报废更新专项资金,制定农业机械年度更新计划,并组织实施。在实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中,要发挥农机监理和农机推广机构的作用,协调好农机监理机构与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之间的关系,衔接好农机具报废与更新计划的数量平衡,加强对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的检查监督。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安排农业机械报废更新专项资金,鼓励、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报废更新农业机械;有条件的市、县也应当根据财力安排农业机械报废更新专项资金,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报废更新农业机械,并对农业机械的报废更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二)建立农业机械报废制度。根据农业机械的实际情况,建立按期报废和鼓励更新相结合的制度,可以从农业机械的使用年限(或累计作业时间)、功率降低值、燃油消耗率、排放情况和安全状况等指标考虑,确定农业机械报废的基本条件,如: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经过检查调整,功率降低值大于出厂标定值15%的;经过检查调整,燃油消耗率上升幅度高于出厂标定值20%的;机车严重损坏,经测定,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同类机型新购价50%的,或者技术状态恶化,影响安全使用的;经修理、调整后排放、噪声仍然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国家规定明令淘汰的等等。
(三)建立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程序。农业机械不同于机动车,其报废的程序和操作方法可以参照机动车的做法,但需要从农村实际和农机化自身特点出发,对不同类型农业机械的报废更新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一是对于实行注册登记的农业机械,如达到报废条件,由所有人持身份证件到注册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有关报废手续;所 5 有人未办理报废手续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所有人。二是对于不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鼓励及时报废。三是对于已经达到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仍然良好的农业机械,经所在地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批准可延期报废,最长不超过3年,但需每年检验2次,每次检验有效期为6个月。对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的鼓励,通过各级财政补贴、提供低息或贴息贷款等政策措施予以实施。
(四)对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实行财政补贴。一是在实施报废的环节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补偿的幅度应当高于机具残值,按农民的话说,“至少要比卖废铁强”。二是在更新环节实施补贴。方法上可以参照现有的购机补贴办法,确定需要报废更新的机具品种,同时确定更新补贴机具在节能减排方面的技术指标。报废更新的资金来源采取国家投入一些、地方财政扶持一些,经营者自筹一些的办法。财政补贴的方式可以采用“直补”的方法,也可以为报废旧机的农民购买新机提供贴息贷款,解决50%的购置资金,由农民自筹50%的新机购置资金。据了解,国外发达国家也给予农民购机贷款利率补贴,如加拿大就采取优惠利率的办法,贷款数额越小,利率越优惠,以激发农民购置新机的积极性。
(五)实行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计划管理。鉴于待报废的农业机械机型多,数量大,为有序推进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应当对报废农业机械更新实行计划管理。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根据同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制定年度更新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为方便群众,农业机械更新专项资金在报废农业机械的所有人购买列入更新计划的农机产品时直接抵冲购机款,由农业机械销售者按年度向制定农业机械更新计划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结算手 6 续。
(六)建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制度。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在现有农机维修企业的基础上开展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业务。一是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设在县级,便于农民群众办理报废手续。原则上每县设一家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辖区面积大,农机保有量多的县(市),可以设两家。二是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应当具有二级以上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同时具有相应的拆解人员、场地、设备并符合安全、环保的要求。三是由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依法对申请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业务的单位进行条件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认定书》,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四是对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作出规定,由当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报废农业机械的回收业务工作。
6.晋中报废更新承诺书 篇六
补贴工作力度的通知
财建[2012]2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为推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扩大政策效应,2012年财政部、商务部将加大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力度。各省(区、市)财政、商务部门要抓紧工作部署,加强组织管理,确保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快速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2012年补贴资金申请受理和发放
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27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受理时间为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应做好受理补贴资金申请的一站式联合服务窗口管理工作,并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使车主及时准确了解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范围、标准、资金申领流程,以及车籍所在市(州)的一站式联合服务窗口地点、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方便其及时申领补贴资金。一站式联合服务窗口应提高服务意识,及时受理申请材料,并通过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核对和录入有关信息。对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车主指定账户。
二、抓紧申报2012年中央财政预拨资金
2012年中央财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于7月底前预拨各省,下年清算。各省(区、市)财政、商务部门要根据公告规定的补贴范围和标准,结合上本省(区、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汇总测算2012年补贴资金需求,抓紧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三、规范报废更新补贴车辆的回收拆解
承担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回收拆解工作的企业应为依法设立、具备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条件、能够出具省(区、市)商务部门印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各地商务部门应督促企业如实录入车辆报废回收
有关信息,按相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进行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四、限期上报补贴资金发放的总结清算2011、2012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总结清算分别限于2012年6月30日、2013年3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商务部,并保证清算结果与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一致。报送材料包括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清算表(2012年清算表见附件)和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总结报告。中央财政将加快拨付清算资金。逾期未上报的省(区、市),财政部、商务部将在全国范围内通报,中央财政将暂缓安排该省(区、市)补贴资金。
附件:2012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清算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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