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单位软件采购申请

2024-06-30

政府单位软件采购申请(精选9篇)

1.政府单位软件采购申请 篇一

采购用友通软件申请报告

尊敬的院领导:

根据会计学系的发展以及《会计电算化》课程有效教学的需要,我系申请购买用友通财务软件。理由如下:

1.随着兰州外语职业学院的不断发展壮大,会计学系的专业也在不断发展,目前每学期需使用用友通软件完成《会计电算化》课程教学任务的班级数达到20个左右。目前我们使用的是从其他学校拷贝来的只有总账账务处理系统的盗版软件,功能上不能满足教学需要,在教学过程中软件也经常出问题,造成时间浪费。《会计电算化》课程中的工资管理、薪资管理、购销存管理、供应链管理等教学模块只能以PPT的方式进行教学,学生无法实践练习,严重影响《会计电算化》课程的教学效果。

2.目前会计学系所有专业的学生都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电算化》为必考模块。经调查统计,学生不能按期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主要原因是《会计电算化》模块过关率较低,与我院当前当前无相关教学软件有直接关系。为提升《会计电算化》课程教学质量,全面提高学生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取证率,购买正版教学软件已尤显必要。

3.从2014年起,甘肃省也将连续开展会计职业技能竞赛,此项比赛旨在通过省内竞赛为全国会计职业技能竞赛选拔选手,该项省级技能竞赛在全省影响较大,甘肃省高职高专院校均已派队参赛。2014年我院也已按院领导批示报名参赛。

本次会计职业技能竞赛包含会计信息化操作(用友会计信息化软件操作)和手工模拟操作(网中网手工模拟平台)两部分竞赛,每部分比赛用时3小时。在9月20日到兰州资源环境学院参加第一届甘肃省会计职业技能竞赛说明会后发现,目前我校学生的理论知识储备完全能够达到参赛要求,但是因为没有软件无法组织学生练习,学生操作能力较差就使得我系学生又没有办法参加这项影响较大的省级比赛。基于以上原因会计学系特提出购买用友通软件的申请,以加强实践教学,通过练习能组织我系学生参加第二届甘肃省会计职业技能竞赛。望学院领导审核批准!

会计学系

2014年9月25日

2.政府单位软件采购申请 篇二

一、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作用

(一) 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有助于加强政府调控。国家对财政性资金的宏观调控, 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通过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的调控, 进而令财政的收支平衡, 加强了政府对市场的调控力度和管理控制, 政府采购是国家财政支出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可直接促进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各个环节的健康发展。

北京市财政局每年划拨给A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用于补贴文化事业发展A事业单位将这部分资金用于原创剧目等项目的采购成本中, 市政府通过专项资金的定向资助为A事业单位在艺术创作上提供资金支持, 很大程度上推动了A事业单位在艺术生产及制作上的进程, 使A事业单位在国际表演艺术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有了新提升, 为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和首都文化中心城市建设做出了新贡献。

(二) 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有助于科学分配资金, 有助于增强采购管理的公开透明性。国家财政资金是国家公共资金来源, 政府的采购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投标的方式, 通过这种方式选择供应商既尊重了采购活动的市场经济行为和规律, 能够为事业单位采购到物美价廉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等, 从而节省了大量资金, 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我国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 又在某种程度上杜绝了潜在腐败情况的发生。

A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 结合大剧院的实际情况制定了《A事业单位采购管理规定》规范A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工作, 通过组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规避采购风险, 节约了大量的预算资金;采购管理过程中除了采购部门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参加招投标外, 院纪委负责监管参与采购活动的部门及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情况, 财务部门对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 防范了A事业单位采购中的廉政风险。

(三) 事业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能够起到规划作用, 采购预算是以定量的方式展现未来的采购计划, 通过编制采购预算可以使各单位负责人认真规划未来, 促使各单位尽早确立预期发展目标, 制定采购计划。通过规划, 各单位负责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整体规划提出看法, 为更好的实现整体规划提出相关建议, 并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 因此没有采购预算的规划缺乏标准, 缺乏依据。

A事业单位每年6月份开始统计下年度全院采购预算, 各部门必须先规划预算需求, 提前了解本部分相关生产任务及业务进度, 各部室根据生产任务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调研形成报告, 请专家完成相关采购项目论证意见后制定下一年的采购规划。财务部通过汇总采购预算, 提供全院资金需求汇总, 为院领导总体决策提供依据。

(四) 事业单位通过采购预算设立预算执行目标及标准, 管理者根据采购预算监控单位目标实现程度和经营状况, 通过将政府采购总预算分解至各部门层级, 定期或不定期的比较某一期间各责任中心的实际结果与预算目标或标准, 管理者可以发现问题并明确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潜在风险, 从而相应调整采购预算, 促进单位价值增长。

A事业单位财务部通过政府采购培训规范大剧院的采购流程, 通过预算沟通协调会的形式督促各部门项目预算执行进度, 按月编制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表, 从多维度分析对比各部门各采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关注重点项目的预算执行进度, 对执行率低的项目及时与部门负责人沟通, 了解异常原因, 及时解决问题, 按照流程追加或调整采购预算, 及时纠偏, 促进A事业单位各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为A事业单位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提供资金保障。

二、我国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 使用自有资金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随意性较普遍。随着行政事业单位全面预算的公开, 事业单位对编制预算的重视程度均大幅度提高, 但对使用单位自有资金项目采购的管理上远落后于财政资金的采购管理, 业务部门对使用自有资金的项目采购预算不够重视, 项目预算编制有一定的随意性导致财务部门对项目预算编制不全。以A事业单位为例, 有采购需求的业务部门在使用自有资金采购时曾经出现过因不重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认为项目用的是自有资金, 有购买需求时才报采购计划, 导致我单位编制预算不能全面掌握单位的整体实际需求, 即便临时追加调整预算也使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 政府采购的双方信息交流不对称。在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上, 采购双方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较为普遍, 因此, 对单位的采购形成阻碍和压力, 影响采购的决策。例如A事业单位的原创剧目的舞美、服装等的采购过程中, 一直以来都是由院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谈判小组对舞美制作厂家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经调研, 因业内从事舞美制作的厂家真正能够满足A事业单位的高标准、专业性强等制作需求的厂家不多, 竞争性谈判过程越来越艰难, 采购过程中甚至出现因不足三家应谈而流标的现象。

(三) 政府采购目录里的定点采购方式尚需完善。根据《北京市2015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均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在2015年政府采购目录中通用软件类的人力资源管理类软件的供货商只有四家, 经过与这四家供货商无数次的沟通后, 四家供货商所提供的软件及服务均无法满足业务需求。如果只是从定点目录里选择集中采购机构的话, 所采购项目的性价比将无从考量;另外如采购单位使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服务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单位不能就服务商是否为集中采购机构做出限定。综上所述, 政府采购目录里部分项目的供货商尚待补充, 定点采购方式的规定缺乏价格竞争, 采购流程尚待完善。

(四) 政府采购预算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起步较晚, 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健全尚需一定的时间, 对政府采购预算的相关工作没有加强监督和管理审查, 致使相关的采购和预算等工作出现松懈, 不能严格规范实施采购预算管理工作。以A事业单位为例, 在采购过程中一直严格履行北京市财政局相关采购管理规定和A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流程, 采购管理工作目前全部由财务部管理, 并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 同时因无法可依而缺乏预算管理的惩罚措施, 因此难以对采购工作做到有效监管。

三、提高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水平的相关对策

(一) 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培训。事业单位人员应对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相关部门应加大对采购预算管理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继续加强和完善相关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规定和工作制度, 并对其采购信息进行公告, 从而形成较为成熟的宣传机制, 使各级领导对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提高认识。

A事业单位应大力加强对单位主要部门负责人员的培训工作, 把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等工作流程纳入业务部门的培训工作中, 强化业务部门采购预算意识、注重采购预算编制能力等多种能力的培养, 使有关人员对政府采购政策充分掌握并能根据采购需求科学汇总上报预算需求, 确保财务部门高质量的完成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

(二) 健全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制度。针对事业单位政府的采购管理, 应建专门采购管理组织和机构, 建立健全采购预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全面协调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各个部门的情况, 如关于采购的需要、预算和相关情况的了解。

A事业单位应在实际采购中成立专门的采购处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统筹全院的采购工作, 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条例, 并对采购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进行科学化管理和规范、制定相应的人员定额和岗位职能, 建立健全配套的监督审核机制, 把内控制度落实到实处。

(三) 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目录等相关规定, 提供更人性化的服务。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目录定点服务的供应商统一采购制度, 尽可能为业务部门提供更多的供应商, 为采购部门创造更多的选择机会, 满足事业单位业务发展需求;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定点服务采购流程, 完善定点服务供应商的价格竞争机制, 将定点服务与其他采购方式相结合, 最大程度为国家节约财政资金。

A事业单位在进行政府采购时, 各部门先在供应商目录内选择至少三家供应商就相同的服务需求进行询价, 由部门统一形成书面意见报相关审批部门进行会签, 由人力资资源管理部、财务部对人员数量及所提供服务价格等进行标底研究提出意见后形成书面的采购询价比价报告, 报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后选择供应商。

(四) 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为确保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落实, 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相关规定, 确定各业务部门在相关采购过程中的监督职责, 实现对政府采购的跟踪与监督等工作, 同时也需要各业务部门配合编制科学的政府采购预算从而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A事业单位应梳理采购流程, 加强监管力度, 建立专门的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对采购工作进行审计与纪检双监督, 审计部门负责对采购事项的事前立项, 调研进行监督, 财务部门对政府采购事项及时组织事后绩效跟踪, 纪检部门对采购工作事中参与, 三部门分工合作, 联合办公, 实现对采购管理工作的全程监管, 只能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最大程度避免廉政风险, 促进A事业的健康发展。

摘要: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工作是我国事业单位预算的一项重要内容, 不仅是事业支出能力的重要建设部分, 也是政府对事业单位进行调控的一部分。本文以A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为例, 分析了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重要意义, 探讨了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参考文献

[1]刘信.试论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制度问题及发展方向[J].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1, 10 (8) :49-50.

[2]屈晓芬.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管理观察, 2011, 10 (32) :117-118.

[3]毕莹, 王春婷, 李鸣.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经贸, 2012, 7 (22) :10-11.

3.国产安全软件 政府采购中担主角 篇三

随着政府采购的示范效应逐步发挥,国企和央企会紧跟政府步伐,弃用国外安全软件,而他们退出后的市场空间将会被360等国内安全软件厂商分享。业内人士分析,政府采购之所以会排除国外安全软件是因为相比民用市场,政府市场更关心产品的可控性和合规性。因为政府的安全要求非常高,如果产品不可控,一旦出现不为人知的后门或漏洞,政府将会遭受巨大的损失。

而另外一方面,360等国内安全软件厂商不仅合规可控,在技术能力方面最近几年也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在新的企业安全时代,需要将企业的网络边界安全、虚拟化安全、终端安全、Web安全、大数据分析及安全管理制度等统一联动起来,从而构建一个“云+网+端”的立体安全体系,更好地防御住瞬息万变网络攻击。

4.乙级政府采购资质申请 篇四

(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三)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的书面声明;

(四)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自有场所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租用场所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协议的复印件;

(六)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七)专职人员的名单、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劳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以及申请之前六个月或者企业成立以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或者银行缴款单据)复印件;

(八)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已申请或者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情况的说明;

5.政府采购宣传栏申请 篇五

*政府:

为改善学校育人环境,使学校成为学生们愉悦接受教育的乐园,结合我单位的环境和基础建设发生的变化,经学校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我校计划用2016年公用经费采购宣传栏13个,宿舍一键式报警装置1套,LED显示屏1套,购买预算如下: 1.宣传栏,13组,每组4000元,合计52,000元;

2.一键式报警装置,1套,每套17000元,合计17,000元; 3.LED显示屏,5平米,每平米1400元,合计7,000元; 共合计人民币柒万陆仟元整(76,000元)

望领导批准为盼!

*****小学

6.政府单位软件采购申请 篇六

一、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一) 遇到的矛盾

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内在要求和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 既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降低监督和管理成本, 也有利于强化国有资产管理。从本人在中央基层预算单位从事财务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经历来看, 政府采购的实施一定程度上地节约了财政资金, 有效地抑制以权谋私、暗箱操作等腐败现象, 促进了部门党风廉政的建设。但在贯彻执行中、特别是在一些基层预算单位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制度与执行的一些不可避免的矛盾。

1.基层单位最低一级为四级县级预算单位, 存在人员编制少、科室设置不健全、工作事务繁杂、人员素质不高等诸多困难, 且政府采购意识不强, 不具备条件设置专门的政府采购管理人员, 特别是执行分月、分季度的政府采购申报程序后, 每年上报计划和执行的次数繁多, 让基层单位人员应接不暇, 一方面面临工作量的增加, 另一方面政府采购的效率又得不到体现。

2.我省处于西南边疆地区, 实际情况是中央采购网的中标供货商绝大多数分设在省会城市, 县与地市一级的预算单位所在地基本没有, 尽管已加强了采购的计划和预见性, 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急需采购是不可避免的, 异地采购仍然需要较长时间。

3.在实际采购过程中发现, 中央政府采购网某些货品中标价高于市场价格, 让基层单位在节约资金和遵循采购制度之间产生了犹豫, 制度关于节约财政资金的初衷受到了挑战。同时由于对中标商监管体系的不健全, 存在中标供货商随意提高价格, 实际支付价格需要在中标价上额外支付一定比例价款的情况, 颇有坐地起价的嫌疑。

4.批量集中采购程序烦琐、耗时耗力, 缺乏时效性, 常造成计划与执行不能在同一时期完成的尴尬;且部分批量采购中标货品配置过低, 不能满足某些科技服务部门需求。

(二) 存在的问题

基层预算单位本身也存在着亟待强化和解决的一些问题。

1.对政府采购的预见性不足,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够科学完整, 编制不够细化、存在随意性。

2.采购方式多以询价采购为主, 忽略了公开招标的主导性;部分工程类采购程序过于简化, 操作不够规范。

3.部分预算单位单纯追求预算执行进度, 由于时间紧迫往往仓促实施, 政府采购效果得不到保障。

4.部分基层预算单位从主要领导到具体采购实施人员, 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 缺乏意识。

我国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数量多、管理级次多、预算支出及资产总量大, 各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视程度、管理水平、管理能力等存在较大差异, 且受传统分散采购做法影响, 还不能完全达到政府采购制度所希望的效果。有效实施政府采购制度需要各部门各单位的认同与支持、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专业化及高素质的管理人员等等, 要具备以上条件将是个漫长的过程。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措施

(一) 从政府采购制度与管理方面来看

1.适当扩大中央政府采购网供应商的分布地区, 考虑增加具备条件的基层预算单位所在地, 既区、县一级地区的供货商, 提高政府采购的实效便捷。

2.寻求并不断改进政府采购审批程序, 提高采购绩效, 考虑部门的实际情况, 增加批量采购过程中相关科技部门对设备的特殊需求配置, 以满足实际业务需要。

3.加强对供货商的监管, 切实保障政府采购的合法性、合规性与公平性, 构建诚信和谐的政府采购环境。

4.加强对基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提高采购管理人员素质。

(二) 从基层预算单位本身来看

1.从部门主要领导到采购实施人员要自觉强化政府采购意识, 切实加强单位政府采购的组织和管理。

2.结合实际,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加强部门内部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强化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申报、批量集中采购以及政策功能实施等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3.加强和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前必须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配套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 均要编制采购计划并细化到政府采购项目和品目;对于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品目采购, 按要求编制批量采购计划。

4.规范政府采购程序, 特别是工程类采购实施的规范性, 按照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有关规定, 严格执行工程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与招投标程序。

7.政府单位软件采购申请 篇七

【关键词】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管理  存在问题  解决对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进行管理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持事业单位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因此,必须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力度。在当前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着预算编制不严谨、执行力度较弱、采购计划不合理以及缺乏必要的监督等一系列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管理的效果,导致出现采购资金超支、使用效率较低等问题。

一、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对预算的约束

事业单位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的重要依据,需要对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进行严格的约束,才能保证政府采购管理的有效,但是在实际中,对预算的约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首先,在预算编制上,存在着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的预算之间脱节的问题,没有对事业单位的实际需求进行考察,使得编制的预算流于表面;同时,预算编制的项目较为空泛,缺乏统一的采购标准与具体细化的采购项目;另外,对于采购预算的资金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充分考虑可能突发的采购内容,造成许多单位中存在着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采购预算以及自筹资金进行采购等现象[1]。

其次,在预算执行上,许多事业单位存在着资金使用效率较低的现象,这主要是由于在资金支出上做不到及时有效,各个部门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造成预算执行在时间进度、科目选择以及项目支出和基本支出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不均衡,导致出现大量的结余资金,造成资金的闲置,从而降低了财政的运行效率。

(二)缺少良好的监督

在实际政府采购中,由于对采购行为缺乏良好的监督,导致政府采购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质量,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选用不合适的采购方式,在政府采购中,由于经济利益等因素的影响,经常将采购任务进行分割,以回避公开招标采购,使得整个采购过程不透明,无法保证采购的质量;二是报批程序执行不力,许多事业单位中存在着擅自购买进口产品和随意改变采购方式的现象,没有执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三是不重视规模效益,虽然货物、服务类等各种采购项目的规模不断扩大,但在实际执行中,对集中采购的规模重视不够,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

(三)采购计划脱离实际

许多事业单位中,在制定政府采购计划时,既没有对采购项目的相关因素进行考察,也没有认真考虑单位自身的实际需求,导致政府采购经常偏离单位的实际需求;同时,在采购过程中缺乏严格的审核,致使许多事业单位存在着严重的无计划采购、超计划采购等现象,既影响了单位的实际需求,也造成了国家利益的损失;最后,对政府采购结果缺乏必要的监督,难以确定其实际采购是否与预算计划向符合,降低了政府采购的准确性[2]。

二、加强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对预算的管理

加强对预算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对采购预算、计划和执行过程的控制来实现政府采购的准确有效,需要通过以下三点来实现:

首先,对预算编制进行控制,引进责任机制,将预算编制的责任分配到相应的岗位和个人,以提高其对预算编制工作的责任心,避免出现不考虑单位实际随意编制预算的现象,从而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保证资产配置预算、资金支出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的统一协调,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其次,对预算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核部门制定明确的审核规章和流程,并把握审核工作的重点,对事业单位提交的预算进行严格审核,并对事业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对于不合理的预算进行及时的纠正。

第三,保证预算执行的准确性,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采购规章、提高采购人员素质以及开发政府采购信息平台等手段,来预算执行的进行全过程的实施管理,从而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性和合理性[3]。

(二)完善监督机制

良好的监督机制是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保证,健全监督机制,需要通过对事前、事中以及事后三个过程的监督来实现。首先,事前的严格论证,对事业单位编制的预算进行严格的审查,对其采购项目立项的理由的可靠、数据的真实等进行详细的论证,确保采购项目符合事业单位发展的实际需求;其次,对政府采购的具体执行过程进行监督,保证其采购程序和行为符合相关规章的监督,其采购的物品质量、价格符合单位需求和市场实际;第三,在事后进行报告分析,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效果、出现的问题等进行采集,并形成相应的采购报告,为日后的采购提供有用的信息。

(三)做好部门间的沟通协调

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工作,而是全体部门的共同工作,因此,必须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保证政府采购整个过程信息的共享,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造成的采购行为失效和国家利益的损失。这主要体现为:在预算编制时,编制人员需要对各单位意见和实际情况进行征集与考察,在执行过程中,积极与各部门进行沟通,确保购买的物品参数、使用效果符合各单位的需求,在购买后,对各单位使用情况等进行统计,避免出现重复购买等现象,从而实现整体政府采购质量的提升[4]。

三、结语

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对于保障国家利益和维护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运行有着重要的作用,必须充分认识到期重要性,并采取有效地措施来进行控制。面对当前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对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约束、建立良好的监督机制以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等方式,来提高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水平。

参考文献

[1]赵学文.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问题解析[J].现代商业,2012,(24):175-176.

[2]童起炜.浅析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新财经(理论版),2013,9:364-365.

[3]孙明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探析[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2,12:45.

8.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篇八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交通部部门预算管理的部机关、部属行政事业单位和部管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实施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专项资金、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各项行政事业经费、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各项财政拨款和国家有关部门拨入的专项经费。

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人以对外创收等形式取得的各种资金,包括经营收入,非税收入以外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单位可支配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确定公布的范围、标准执行。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交通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部门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确定公布的范围、标准执行。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六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以及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七条交通部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但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由采购人或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从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本单位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九条交通部设立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作为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由主管副部长和相关司局的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交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根据国务院规定,审定调整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三)审定部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四)审定部门集中采购年度预算和实施计划;

(五)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

(六)研究处理政府采购工作中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第十条部财务主管部门是交通部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交通部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交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采购人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工作;

(三)编报交通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汇总编报交通部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五)按法律规定权限受理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六)负责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交通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部内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预算管理权限,履行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具体职责。

第十二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通过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本办法所称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设立的交通部集中采购机构和交通部委托办理集中采购事宜的其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日常管理工作归口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

(三)提供采购清单及有关资料,参与集中采购的相关招标工作;

(四)按要求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

(五)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

(六)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采购工作量比较大的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独立的采购部门或在相关机构中配备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三章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国务院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各单位不得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应当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九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按国家法律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备案和审批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对采购人和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

除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回复意见。

审批事项应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追加预算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

(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增加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三)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四)集中采购招标公告、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采购项目操作方案,以及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书副本;

(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下列事项应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一)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

(二)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四)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

(五)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六)政府集中采购的协议供货协议书、定点采购协议书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采购合同的变更,涉及支付金额的;

(七)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下列事项应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一)采购人按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报部财务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一)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五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程序应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章和制度要求进行。主要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制定采购方案、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验收和付款,结算记账,统计信息编报,政府采购文件的归档和管理等。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在编制单位年度预算时,应将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在预算执行中,因工作需要以及因部门预算细化增加或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人应于每年第二、三季度末10日以前按预算编报程序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或未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备案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二十七条部属一级采购人应当自接到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上报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同时抄送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分别指采购人编制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范、使用时间等。

采购人调整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应按规定报备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落实具体采购需求,制定具体采购实施方案,据以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部财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转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以协议供货形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规定,办理具体采购事宜。

第三十一条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购人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编制、调整集中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二)签订委托协议。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可以按项目签订,也可以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后,个别具体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制定操作方案。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制定操作方案。

(四)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经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以及经备案或审批的操作方案开展采购活动。

(五)确定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应与集中采购机构协商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的处理事宜,并按相关规定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

(六)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二条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由交通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应当报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部门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细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交通部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单位、本系统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预算,逐级下达到所属单位采购人。

(二)编制计划。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逐级上报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同时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制定方案。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汇总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后,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四)实施采购。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五)上述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六)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人应按采购合同组织验收工作。

(七)集中采购项目采用协议供货的,比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属于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调整自行采购预算。

(二)编制计划。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自行采购实施计划报上一级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采购。采购人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四)上述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五)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办法,采购人应对所属单位自行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和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政府采购应当依法签订政府采购书面合同,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也可以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托相关集中采购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第三十六条采购合同应当明确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采购人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采购合同的,委托代理协议作为采购合同附件。

第三十八条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九条除经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已签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第四十条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务。

履约验收应当依据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凡符合事先确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当事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请国家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合同款。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按照确定的合同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确认供应商已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采购服务后,填报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供应商。

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规定的资金管理渠道和合同规定付款。

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和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四十三条采购人应在每年年末将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情况,按规定格式编制政府采购统计信息报表,并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规定程序报经部财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采购文件应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五条采购人应加强对实施政府采购新增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对已交付办理验收手续的资产,应在验收当月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入账手续。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单位内部政府采购职责分工及履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四)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编制情况;

(五)政府采购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六)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七)政府采购信息统计上报及公告情况;

(八)政府采购档案的保管情况;

(九)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的选用情况;

(十)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资金支付情况;

(十一)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三)其他与政府采购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对监督管理工作存在质疑的,可向部财务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反映。

向部财务主管部门反映的,部财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出答复,其中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和处理。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部门可不予支付资金:

(一)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的;

(三)未使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而未实行集中采购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船舶政府采购按部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但采购进口船舶或设备以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船舶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应按规定通过部报财政部审批,并按规定程序报送政府采购预算及相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采购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定,并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9.政府单位软件采购申请 篇九

一、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府采购工作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资金量大, 近年来更成为国家和社会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大体来说, 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还存在着以下几个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 对政府采购政策学习不足, 认识不到位

仍有部分单位认为对政府采购工作宣传培训不足或针对性不强。近年来, 尽管国家有关部门或单位内部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 宣传政府采购政策, 培训业务知识, 但大多属于对财务人员的宣传培训, 对领导干部的宣传培训力度不足。一些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甚至对政府采购业务完全不了解, 没有意识到政府采购在廉政方面的重大意义, 也给具体业务经办人员带来了一定阻力。

(二) 政府采购范围还需进一步细化扩大

近年来, 全国政府采购规模逐年上涨, 但是也基本维持在财政拨款30%份额的平均水平。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 一是各单位人员经费支出较高, 水电费、物业费等消耗性支出较大, 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二是部分单位各部门之间协调沟通不力, 对政府采购政策了解不到位, 没有按照采购需求科学、清晰地编制项目文本, 政府采购预算少报、漏报甚至不报的情况时有发生;三是部分单位存在逃避、规避政府采购的现象。个别单位以技术指标不合适、售后服务不满意等原因将原本应纳入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自行购买, 有的单位将原本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拆分成小额支出, 逃避政府采购行为。

(三) 采购方式单一、效率低下, 部门集中采购范围需进一步明确

按照财政部要求, 在集采机构采购领域, 由于批量采购申请由财政部汇总后交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招标购买, 办公设备到货周期长, 且商品质量时常存在问题, 设备返修率较高;二是在部门集中采购领域, 财政部公布的清单过于单一, 给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实际执行带来了一定困难。由于部分单位采购的专用设备、材料等专业性较强, 公开招标采购比例较小, 大部分项目需要变更采购方式或申请采购进口产品, 材料批复速度较慢, 尽管国家施行政府采购政策的初衷在于提高采购效率, 但是各单位由于采购申请未得到批复而延迟预算执行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 “管采分离”机制贯彻不彻底

部分单位没有明确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部门, 政府采购工作没有具体落实到人, 职能不清, 责任不明, 采购过程中存在“既当运动员, 又当裁判员”现象;个别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人员既负责编制预算, 又负责采购实施, 同时又在招投标过程中起监督作用, “管采分离”机制贯彻不彻底。

二、关于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 切实加强领导, 进一步理顺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督促各单位进一步理顺工作流程, 建立政府采购会商机制, 按照财政部内控制度建设要求进一步推进“管采分离”, 将业务部门或项目负责部门作为政府采购实施部门, 财务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监察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部门, 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梳理流程, 明确分工和责任。

(二) 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扩大采购规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新《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 将采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努力实现“应采尽采”。凡属于集采机构采购的项目, 必须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施行, 不得自行采购或委托招标公司代理采购。通过科学化、细化编制预算及项目文本, 进一步强化集中化、批量采购水平, 逐步提升政府采购规模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以及公开招标采购占政府采购的比重。

(三) 继续加强制度建设, 强化政采监督约束

一是各单位应结合实际, 尽快修订完善事业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将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与项目实施有关问题建章立制, 从源头上堵塞采购主体逃避或规避政府采购现象的发生;二是结合预算执行工作, 建立政府采购执行情况通报季报制度;三是建立部门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及验收、售后制度;四是与监察部门相结合, 建立政府采购综合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监督监察, 实现对政府采购行为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

(四) 继续加大宣贯力度, 提升采购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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