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2024-11-03

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精选11篇)

1.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篇一

石家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办法

为充分调动群众监督人口计生工作的积极性,有效遏制非婚生育、政策外生育等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对象

凡居住在我市的公民(包括本市户籍的居民、本省其它市户籍及外省户籍来本地居住人员),有违反计生法律法规生育、收养等行为的;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行为的。

二、举报范围

当年度和上年度被举报人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未统计上报的以下三种情况。

(一)非婚生育的;

(二)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而非法收养子女的;

(三)违反《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二孩、三孩及以上的;

(四)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以下简称“两非”)。

三、举报办法

(一)举报形式

1署名或匿名信举报,以及自编代号密码信举报。密码书信举报者,要在举报信下方写明详细地址,并对被举报夫妇姓名,随意自编一个五位数的代码,写在该夫妇姓名之后,如:“张君、李红,02235”,然后再自编一个六位数的兑奖密码(如:举报人兑奖密码12345

6),写在举报信的落款处并注明“兑奖密码123456”。举报信寄至石家庄市人口计生委信访室(邮政编码050011)。

2来电举报。直接拨打市人口计生委信访室电话86689385。

3来人举报。可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市政府1号楼1117房间。

4网络举报。可登陆市人口计生委公众网站(网址是http://jisheng.sjzchinacom)

根据自愿原则,欢迎举报人提供真实的联系电话、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以便联系或作为领奖依据。

(二)举报注意事项

1举报政策外生育行为的,举报人要写明被举报政策外生育或收养的夫妇姓名(有别名或曾用名的要在正式姓名后注明)、单位名称、家庭住址、门牌号码,隐瞒地点、抚养人姓名、住址以及婴儿出生年月、性别、孩次、孩子现在何处等情况。

2举报“两非”案件的,举报人要写明被举报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名称、详细的办公地址、医务人员的姓名、受术者的姓名等情况。

四、奖励办法

(一)奖励资金来源

市人口计生委设立奖励基金10万元。

(二)奖励资金发放

举报一经查实,市人口计生委即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查实结果将定期在《燕赵晚报》或石家庄市人口计生委网站上以“举报代码”的形式公布,举报人可持举报代码和兑奖密码到市人口计生委纪检监察室兑奖。以真实姓名举报的,市人口计生委直接通知本人持身份证兑奖。举报人须在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到者,视为弃权。

(三)奖励标准

1举报非婚生育一孩、非法收养一孩的,奖励1000元;

2举报不符合政策生育二孩、非法收养二孩的奖励2000元;

3举报不符合政策生育三孩及以上、非法收养三孩及以上的奖励3000元;

4举报“两非”案件的,奖励2000元。

(四)奖励规则

1多人举报同一对象的,只奖励最先举报者(以举报信邮戳时间、来人举报时间,或电话记录、网络记录时间为准);

2多人联名举报同一对象的,奖金平均分配。

五、具体要求

(一)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举报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压制举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否则追究相关责任。市人口计生委对群众举报问题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二)举报要坚持实事求。不得以举报为名,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否则将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要做好宣传。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计生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本《办法》,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在政务公开栏内公告,确保群众的知情权,便于群众举报。市人口计生委将把此列为平时检查督导的内容。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食品安全监管有奖举报制度研究 篇二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举报;奖励;保护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有奖举报制度的立法与运行现状

从本世纪初期开始,政府职能部门不断加大力度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如北京2004年就制定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1];南京2005年伊始就在全市推行放心食品有獎举报制度,同年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举报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2006年,上海金山区出台食品安全奖励办法。这些出台的办法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应。2007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各地设立的消费者举报奖励制度给予了肯定[2]。随后《食品安全法》第十条就食品安全举报制度进行了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此后颁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要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民众食品安全举报制度提供信息查询便利。2011年,国务院食安办印发的《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首次以行政性规章明确要求在各省市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并明确要求各地就食品安全举报设立专项奖励资金,明确奖励标准,鼓励社会民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工作,无疑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次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充分肯定了动员社会民众推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的做法,并发布《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对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进行细化落实,充分体现了政府对有奖举报制度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有奖举报制度的存在的问题

1.举报的奖励制度不完善

第一,奖金计算方式不科学。如贵州省、天津市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中,都将举报人的奖励金额与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挂钩,如规定奖金数额为“货值金额的5%、3%、1%”。如此简单地将奖励标准与举报案件货值金额进行联系,并不科学,因为货值大小与食品安全事件本身的危害并不能等同[3]。

第二,奖金启动时间不确定。当前各地的文件大多规定在结案之后启动奖励程序。如《贵州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暂行办法》规定在结案之日起30日内启动奖金认定问题。此种做法也存在诸多弊端,举报人在举报食品安全事件到结案有一定的时间差,在此期间,举报者在未获得奖金的情况下,还要承担诸多压力与风险,不利于激励有奖举报制度的实施。

第三,奖金领取不规范。很多地方将奖金的领取时间规定为1—3个月,举报人要在接到领奖通知的最长期限内领取奖金,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举报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举报人在收到奖金通知后必然会观望一定的时间,在确定安全的情况下才会领取。否则,在权衡危险的过程中,就会选择放弃奖金,这也是各地“有奖难发”现象的重要原因[5]。

第四,奖金来源无保障。当前,我国各地政府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都来源于政府财政。如黑龙江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县以上级别政府的财政预算中。如此的规定对于确保奖励资金来说非常重要。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实力相差悬殊,对于财政收入非常有限的地方政府来说,从有限的财政资金中划出一部分专项用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上成为当地政府的重大负担[6]。而如举报奖励资金的来源无法保障食品有奖举报工作就成了一句空话。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本质就是政府通过资金购买举报人手中的信息,如果举报奖励无法落实,民众的举报热情必然较低,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将无法发挥应有的功效。

2.缺乏对举报人的保护

首先,对于匿名举报问题,各地政府态度不一。很多地方政府规定有奖举报限于实名举报,如辽宁、广东就是规定必须是实名举报。也有部分地方政府规定有奖举报可以匿名方式或者实名方式进行,如天津规定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都可以。福建对举报形式则没有进行规定。实名举报的好处在于降低职能部门对举报线索的审查难度,大大降低不实举报发生的概率。但是相比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而言,处在弱势地位的举报人在自身和家庭安全的考虑下,会考虑采取匿名举报的方式。

其次,各地政府对于举报信息泄密后的补救措施缺少规定。我国举报信息保密措施不足是举报人权益被侵犯的现象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从当前我国各地的规定来看,都明确了职能部门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信息,但是对于举报人身份泄露后如何保护举报人、举报人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却多没有规定。

再次,举报者信息可否公开问题。我国各地政府都规定不得公开信息提供者的信息,但经举报者自身同意后可以公开。但同时又规定必须举报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携带举报者的身份证领取奖金,这一方面能够防止奖金被冒领,但也将是举报者信息被泄露。

3.缺少举报程序的规定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以分段监管为主的,品种监管为辅的模式的。因此,食品安全举报中受理机构也是分段负责的。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都是食品安全的管理单位,各地政府在食品安全投诉管理部门规定不一致。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常因投诉部门不对而被“踢皮球”,不仅打击举报者的积极性,也使得食品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查处。另外,我国现行的有奖举报制度在举报结果反馈上没有做出规定。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有奖举报制度的建议

1.完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奖金制度

第一,科学合理的奖励标准是有奖举报制度的基础。要打破我国现行的将举报人的奖励金额与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简单挂钩的规定,要从举报人贡献的大小和违法者的损害度出发来确定奖励标准。要对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的奖金数额进行明确规定。

第二,将奖金启动时间提前,提高奖金领取方便性利于该制度的实施。政府要不断明确奖励最低标准的条件,即只要举报者反映情况属实,就能获得最低奖金;在结案后,举报者还可依据涉案货值价款的一定比例获得奖金。如此,更利于激发潜在举报者。在制度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举报者的安全,在相应制度完善的基础上,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来奖励举报者。

第三,在奖金领取时间上,举报人与政府之间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同时在考虑到政府行政效率的情况下,可依据民法关于债的期限,将奖金领取时间规定为一年,有效改变各地“有奖难发”现象。

第四,建立举报激励基金,有效缓解地方财政压力。不断拓宽举报奖励基金的来源渠道,通過财政专项拨款、食品安全违法事件罚款的一定比例、社会各界的捐款与赞助等多种方式来基金获得资金来源,减轻当地政府的重大负担。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本质就是政府通过资金购买举报人手中的信息,如果举报奖励无法落实,民众的举报热情必然较低,通过举报激励基金能够提高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功效。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人保密制度

第一,实行匿名举报与实名举报并重。过分追求实名举报,将使得政府机关收到的举报信息量减少。实名举报只能被鼓励,但不能通过强制性的规定而实现。安徽地区推行的“匿名举报+密码举报”的方式值得借鉴。

第二,建立对举报人的特殊保护制度。我国举报信息保密措施不足是举报人权益被侵犯的现象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各地政府对于举报人要设立特殊保护制度,特别是在举报人信息泄密后的补救措施要不断细致具体。

3.完善食品安全举报程序制度

举报程序是否科学对于举报信息真实性的保障、查处食品安全生产销售违法行为、职能部门职权行使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一,健全举报程序制度,包括具体的受理机构、举报的具体环节、受理机构各环节的权利义务等都要作出明确规定。福建省的“首问负责制”很值得推广 。第二,保障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的实施。要确保《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管实行问责制的落实,不断明确问责的主体和问责的范围,对于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此外,良好的监管需要完备的法律和高效的执行机制。要不断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政府职能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可以借鉴美国以委托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的授权方式进行,根据实验室结果进行食品检测活动,保障检测结果更加公平。

四、结语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社会稳定。历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非常重视,通过长期的努力也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在食品安全监管上依旧存在诸多问题急需解决,特别是食品安全监管有奖举报制度上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例如:民众举报食品安全事件的途径不通畅、我国相关法律政策对举报人的保密制度还存在诸多漏洞。在前几年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定阶段,对是否在该法中具体规定有奖举报制度就争议不断,最终该制度在食品安全法中得到确立,但是没有对具体内容进行细化,只是进行了笼统的规定。为此,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在食品安全监管的作用变得非常重要。当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修整,从奖金制度、举报人特殊保护、举报程序等方面进行修正,确保有奖举报制度有效实施。

参考文献:

[1]李拓.中外公众参与体制比较.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0年版

[2]谢地.政府规制经济学,高等教育出版,2003版,第238页

[3]杨青青.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问题[D].北京:中央民族法学,2012:13

[4]尹春,唐晓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公众参与研究,中国食物与营养,2013年第7期

[5]便洪涛.“悬赏行为”凸显公安职能定性.政府法制,2006年第15期

3.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篇三

和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2001〕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有功单位和人员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二月十六日

河北省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有功单位和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以下简称打假),规范打假工作中的举报和奖励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以实物、书面材料、视听资料和符合规定要求的其他证据向各级依法履行打假职能的部门揭露下列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且举报情况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单位和人员,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一)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及其包装物或者标识物;

(二)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许可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及其包装物或者标识物;

(三)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四)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

(五)生产、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六)生产、销售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

(七)产品与标识不符或者伪造数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人员的奖励标准是:

(一)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掌握确凿的现场物证、书证等证据,举报情报与查办的重要事实完全符合,并协助进行现场查办活动的,奖励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6%—10%;

(二)认定有违法事实,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等证据,举报情报与查办的重要事实基本符合,并协助进行现场查办活动的,奖励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3%—6%;

(三)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取得部分物证、书证等证据,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进行查办活动的,奖励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1%—3%;

(四)有部分物证、书证等证据,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或者一般性社会现象反映举报情况,经查办确实的,奖励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1%以下;

(五)对没有罚没收入案件的举报人可酌情奖励,但一般不超过3000元。

第四条 对在全国或者全省范围内影响较大,被列为全国或者全省“打假”大案要案的案件,奖励标准可不受前条规定的奖金限额的限制,但需报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支付。

第五条 对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人员的奖金,由立案地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发放,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个案的奖金超过10000元的,报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

第六条 申报奖励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奖励申报表;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

(三)有关罚没财物票据的复印件。

第七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奖励应当由专人负责,并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身份、住所等事项,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同一案件只能在一个行政执法部门领取奖金,不得重复受奖。

第九条 属于举报不实或者受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侵害的企业进行举报的,不予奖励。

第十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每年打假罚没收入增加的情况,从打假罚没收入的增加额中返还一部分给打假执法部门,用于增加打假执法部门的办案经费。打假执法部门对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有功单位和人员的奖金从执法办案经费中适当提取,并制定具体奖励办法,适当奖励办案有功人员及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人员。

第十一条 奖励经费的使用、发放、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和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4.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篇四

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要求,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全体员工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公司鼓励全体员工举报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中被隐瞒或未被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作业行为,避免事故发生。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车间、部室。发放:

程序:

第一条 生产部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事故隐患、进行非法违法作业行为,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或未发现处理的,任何员工均有权向公司EHS办公室举报,也可向上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二条 公司EHS办公室开展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方便员工、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作业行为,主要包括: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安全隐患,其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未办理相关安全作业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进行危险作业的;

(二)未落实安全作业方案或防护措施的;

(三)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检维修制度或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禁止的非法违法行为;

(四)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五)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厂区,携带违禁物品搭乘公司班车,违反公司制度,在厂内吸烟、擅自携带火种等;

(六)在岗期间,喝酒、赌博等违纪行为;

(七)工作期间,擅自脱岗、离岗、串岗等违纪行为;

(八)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违纪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九)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仪器仪表、设备设施整改不到位、或者未经审核验收擅自启用的违规行为;

(十)机、电、仪、消防、检测、监控、安全设施、附件等存在安全隐患,安全监管部门还未发现的,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十一)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第四条 举报可以采用电话、书信、面谈、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第五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公司EHS办公室应当公布生产安全举报就电话、举报信箱和举报地址。

第七条

举报的受理和办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公司EHS办公室对举报材料进行受理,登记。

(二)属于EHS办公室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告公司分管领导并将相关整改任务移送相关业务主管机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 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内容移送给有关管辖权的部门。

(三)有关业务主管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或调查核实情况在办理完毕后

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举报人、公司EHS办公室。

(四)公司EHS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归档,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第八条

举报受理和办理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或相关人员泄漏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表彰宣传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岗位。

第九条

经调查属实的,对安全生产举报有功的实名举报人实行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一)对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

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奖励

元。

第十条

同一安全生产事故,多人多次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分配不成的,由公司EHS办公室根据举报人在举报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 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人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再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EHS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建议,报告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公司安全专项资金预算。公司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岗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5.举报假发票是否有奖励 篇五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19日来源 : 襄樊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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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发票换版的公告》规定,举报奖励:

(一)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抵扣税款发票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查获发票10000份以上的,给于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奖金;查获发票6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每份发票给予6元奖金,总额不少于4万元;查获发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每份发票给予6元奖金,总额不少于2万元;查获发票1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每份发票给予6元奖金,总额不少于1万元;查获发票100份以上不足1000份的,每份发票给予10元奖金,总额不少于5000元;查获发票不足100份的,每份发票给予50元奖金,总额不少于200元。

(二)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前款所述以外其他发票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查获发票10000份以上的,给于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奖金;查获发票6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每份发票给予3元奖金,总额不少于2万元;查获发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每份发票给予3元奖金,总额不少于1万元;查获发票1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每份发票给予3元奖金,总额不少于5000元;查获发票100份以上不足1000份的,每份发票给予5元奖金,总额不少于2500元;

6.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篇六

皖政办[2012]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如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在举报时应自设6位代码,并留下具体的联络方式。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审核和奖金发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的审定和奖金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盐务等部门(以下统称食品安全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反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提出投诉请求,依法由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受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电话号码、传真、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以及查询投诉举报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受理,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办理,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且行政处罚的罚没款入库金额超过1000元或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

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经直接查处的食品安全有关部门查处结案后,按罚没款入库级次由财政部门按照行政处罚罚没款入库金额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为:

(一)罚没款入库金额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奖励举报人500元;

(二)罚没款入库金额1万元以上的,按罚没款入库金额的5%奖励举报人。

每次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由与法院同级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被处罚金的,按罚金的5%奖励举报人;

(二)被判处刑期的,刑期一年以下的(含一年)奖励举报人5000元,刑期一年以上的按每超过一年奖励5000元累加。

刑期和罚金并处的,按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分别计算后就高奖励。每次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又被法院判决有罪的,按第七条和第八条分别计算后就高奖励。

同一举报涉及多起行政处罚或者刑事案件的,按其中最重一起处罚或者判决进行奖励。

第十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承办部门受理该举报的时间先后为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审定情况及时核拨,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直接查处举报的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应于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举报事实、奖励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报至与罚没款入库级次同级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与其同级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构成犯罪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由公安机关提出。

提出奖励意见的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应同时提供举报受理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刑事判决书和罚没款缴款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对于匿名举报,直接查处举报的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在提出奖励意见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匿名举报人设置的代码核对无误后密封并加盖启封章,与其联络方式一并送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审查与审定。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奖励意见的审查情况,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奖励资金,举报奖励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核拨至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由其向举报人及时兑现奖金。

罚没款入库级次与直接查处举报的食品安全有关部门级别分离的,与罚没款入库级次同级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收到财政部门核拨的奖励资金后,及时转拨至与直接查处举报的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同级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其向举报人兑现奖金。

(三)通知。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自接收到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的奖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的时间、地点和金额。

(四)领取。举报人接到通知后6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代领。受委托人必须提供书面委托书和双方有效身份证件。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匿名举报人还需当场提供自设的6位代码,发放奖金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当面拆封已封存的代码,经核对无误后,方可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个人及其举报信息。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本人或指使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五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篇七

马尔康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请求转发《马尔康县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奖励

暂行办法》的请示

县人民政府:

食品安全关系民生福址、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为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 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了《马尔康县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奖励暂行办法》,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现请县人民政府转发。

特此请示!

附件:《马尔康县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奖励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食品安全 奖励 办法 请示 马尔康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0月18日(共印3份)附件:

《马尔康县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奖励暂行办法》

为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食品安全举报案件。

第二条 获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三条 举报从事下列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窝点;

(二)销售未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的动物及产品;

(三)销售病死畜禽、水产品及其制品;

(四)使用过期、发霉、变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

(五)制售无生产日期(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的预包装食品;

(六)生产、销售仿冒知名品牌的食品;

(七)生产、销售、使用废弃食用油加工的食品;

(八)生产、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且举报内容经调查属实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根据举报违法事实的证据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以下三级: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举报。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详细情况,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六条 根据举报级别和涉案经额,对举报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举报违法案件货值在2000元以下的,奖励标准为案件货值的5%;举报违法案件货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三级举报奖励标准为400元/件,二级举报奖励标准为600元/件,一级举报奖励标准为800元/件;举报违法案件货值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不足100000元或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大、情节恶劣的三级举报奖励标准为600元/件,二级举报奖励标准为1000元/件,一级举报奖励标准为2000元/件;举报违法案件货值在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上或社会危害性和影响重大、情节特别恶劣的,三级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件,二级举报奖励标准为2000元/件,一级举报奖励标准为4000元/件。对大案要案的查处起到关键作用的举报,除以上奖励外,视具体情况另予重奖。

第七条 同一案件被多人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对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八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给予奖励。

第九条 实施对举报人的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单位应在立案调查属实,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马尔康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并随附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立案报告复印件等材料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奖励;

(二)在收到案件承办单位举报奖励申请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后报县食安委审批;

(三)举报奖励金由案件承办单位到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并负责核实后发放给举报人;

(四)案件承办单位负责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举报奖励金。领取奖金时,应出具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领条,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县食品安全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姓名、住址以及举报情况,违者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核拨,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管理,根据工作安排,纳入本部门年初预算,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当年结余资金,财政收回预算指标,下一重新安排预算。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新闻媒体及新闻工作者,在新闻调查中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此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农业、牧业、质监、工商、食药监、经信局、卫生局等县食安委成员单位。

8.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篇八

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王福义表示:“本次举报奖励办法修订的目的在于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增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力度,推动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新格局,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导致公众身体健康危害不再是举报受理的必要条件

在20《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中,曾规定举报奖励应当符合六个基本条件,其中包括“举报案件的违法行为属于可能导致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的”。在此次修订中,该条件已被删除。

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管理处处长孟德胜介绍,有些举报线索,例如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标签标注的国家标准,虽然并不一定会导致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后果,但该标准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符合该标准会对食品安全带来一定的风险隐患。此次修订将此类举报线索也纳入了奖励范围,意味着举报奖励的范围扩大了,门槛降低了,举报线索的认定手续简化,这也是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

“由于办法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强,我们将会对于一部分最新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案件线索,根据办法的第九条,最低也将给予200元的奖励。” 孟德胜说。

鼓励行业内举报 揭发“潜规则”

此次修订办法规定,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药品行业内举报人员,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据了解,从过去食药监管部门查办的重大案件看,业内人士的举报功不可没,其举报线索具有指向精准、证据充足的特点,能够帮助执法部门破获一批大要案件。孟德胜表示:“为了保护此类人士人身安全,增强业内人士举报的主动性、积极性,便捷各类举报人群领取奖金,此次办法在修订中规定,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可以书面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及身份证复印件,由举报奖励申报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上述做法改变了举报人只能到现场领奖的要求,便捷了奖励资金的领取程序、增加了领取渠道;此外,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举报人身在外地、甚至国(境)外,通过网络查看商品信息发现违法线索,进而向执法部门进行举报的情形,上述规定意味着举报人从举报到领奖的全过程都可以不到执法部门,举报、领奖的便捷性将极大提高。

“在2014年的举报奖励办法实施过程中,我们为了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和隐私,不保留举报人的任何信息,仅规定了到现场领取现金的支付方式。新版办法考虑到部分公众需要,对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可以书面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及身份证复印件,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不过,我们还是鼓励到现场领取奖金,会为举报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特别是会为举报人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会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违者会被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孟德胜介绍。

两类情形无处罚决定也可给予举报奖励

本次新修订的举办奖励办法中,有两类情形无行政处罚决定也可给予举报奖励。虽然处罚决定是发放举报奖励的条件之一,但新办法第十条对两方面情形做出了例外规定:

一是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正式受理的,食药监部门也可以对举报事实进行认定,提出奖励意见;

二是对违法事实确实存在且社会影响恶劣,执法部门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或清除违法行为场所的,也可适用本办法进行奖励。

据悉,北京正在开展无证照餐饮综合整治行动,部分无证照餐饮经营者依附在违法建设中,随着违法建设被拆除,违法行为被依法取缔。对此,办案部门会对无证照餐饮综合整治行动执法效果作出书面说明,予以举报奖励。

案件承办部门应主动告知申请奖励

新办法第十条规定:举报管理机构受理举报后,案件承办部门在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的同时应告知其是否有权申请获得举报奖励。

据了解,在过去的举报奖励发放过程中,曾出现过举报人逾期未领奖的情况。北京市食药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示: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领奖手续。

适应新食品安全法 举报奖励范围不断扩大

据了解,自北京在全国率先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以来,根据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进展和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需要,历经、2014年、三次修改,形成《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修订)》。

本次修订自4月开始酝酿起草,并广泛征求意见,举报奖励范围也由几年前的食品违法行为线索涵盖到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随着举报奖励获奖人逐年增加,发放金额也呈上升趋势。20共发放举报奖金近20万元,其中举报类别九成以上集中在食品类别,医疗器械类平均单件奖金额度最大,达3.28万元,化妆品举报单件奖励额度曾达到6万元。

9.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篇九

生男生女,顺其自然。如果重男轻女违反自然规律和社会法律、道德,采取非法手段,人为地选择出生人口性别,将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

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已领取生育服务卡或二胎生育证的,怀孕后经B超诊断为畸形、死胎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引产手术的,需持B超报告单或诊断书、身份证、生育证到乡镇计生办填写《人工终止妊娠申请审批表》,村、乡签署意见盖章后到县人口计生局审批。凭《终止妊娠证明信》到指定医疗机构实施引流产手术。凡是依法结婚怀孕和持二胎生育证怀孕后,未经县人口计生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收回生育证,暂不批准再生育,并按《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落实经济处罚。

孕妇到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服务站做B超,务必携带生育证、身份证,否则不予做B超检查。

10.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篇十

驻马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驻马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驻马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的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驻马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包括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及调查处理的违法案件。

第三条 食用农产品种植和水产养殖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农业部门举报;食用畜产品养殖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畜牧部门举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质监部门举报;食品流通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餐饮服务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生猪屠宰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商务部门举报。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查处工作;对涉及多部门的重大案件,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处理。

第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首问负责的原则,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举报事项,并公布举报电话及其举报方式或途径,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六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非法添加物,或未按国家有关药物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类,或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食品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

(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九)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而私屠滥宰的;

(十)应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十一)逃避检疫屠宰动物或出售、调运动物产品的;

(十二)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当面陈述或者其他形式进行举报。

举报人应尽可能地向举报受理部门提供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具体人员、时间、地点、见证人等重要证据和调查线索。

举报人举报时应注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举报人可以匿名举报,举报时应提供一个六位数的身份验证密码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八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详细记录举报情况;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管部门处理,同时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告知举报人。

涉及多个部门的举报,由首先接到举报的部门受理,并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参与处理。

第九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第十条 受理举报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严格的举报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住址和匿名举报人的身份验证信息以及举报情况等公开或泄露。

第十一条 举报内容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调查属实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的,应对举报人实行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额度按以下比例执行:

(一)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详细违法事实、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案件货值的3%~5%给予奖励。

(二)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按案件货值的1%~3%给予奖励。

(三)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大致相符,按案件货值的1%以下给予奖励。

(四)无涉案货值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而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的,可视情节给予100元~500元奖励。

第十三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少于100元。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执行。

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员,按奖励比例上限给予奖励。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报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门审批,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部门负责为举报人申请奖励,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依据申请向举报人颁发奖金。奖励遵循以下程序:

(一)奖励申请。举报受理部门对举报事实调查确认后,以公函形式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奖励标准和数额的申请,并附举报受理记录、调查笔录、处罚决定书、案件移送书等有关材料以及举报人联系方式、匿名举报者的身份验证密码。

(二)奖励审批。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同级有关部门的奖励申请后,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函告申请部门同意奖励,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退回申请部门并说明情况。

(三)奖励通知。申请部门接到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奖励函后,向举报人送达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并告知领取奖金的时间、地点。

(四)奖金领取。举报人自接到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以及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办理领奖事宜,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举报人提供的有效支付方式支付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双方有效证件。匿名举报的需核对身份验证密码。

举报人逾期不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申请部门裁决。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时,由申请部门根据举报时间、举报信息准确程度等提出奖励意见。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各级政府设立。

第十七条 市级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定期向市财政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举报。

第二十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奖金的;

(二)对举报线索未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泄露举报信息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第二十一条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执行情况,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11.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篇十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查处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举报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获得一定奖励。

第五条举报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要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对外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信息;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和单位。

第六条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

第七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

(一)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每次奖励200元: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就组织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2.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不依法配发劳动防护用品,保障从业人员享有安全生产权利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

4.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5.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6.生产经营单位对提出建议、批评、举报和控告的从业人员打击报复的。

(二)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每次奖励300元:

1.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及未依法保证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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