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最新户籍政策(精选7篇)
1.天津市最新户籍政策 篇一
天津军转干部安置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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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市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负责。
天津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天津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做好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中央驻津单位的组织、人事(干部)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四条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第五条 接收安置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政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六条 对在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接收条件
第七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予以接收安置:
(一)原籍本市或从本市入伍的;
(二)原籍、入伍地系外省、市,其配偶结婚时或随军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
(三)原籍、入伍地系外省、市,其配偶已随军,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满2年以上的;
(四)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或入伍地系本市的;
(五)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原籍、入伍地均系外省、市,同时转业,其中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并在本市驻军服现役满2年的;
(六)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原籍、入伍地均系外省、市,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并在本市驻军服现役满2年的;
(七)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并且身边无子女的;
(八)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并且是独生子女的;
(九)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本人尚未结婚的;
(十)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连续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以上,其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系本市的;
(十一)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子女(不含从外省市考入本市大中专院校的在校生)常住户口在本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以上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八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不予接收: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含)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或者被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第九条 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建设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需要本市接收的,按国家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普通高等院校毕业且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经市军转办批准,可不受接收条件和安置计划的限制,另行办理。
第十一条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但符合其他接收条件,又确因本市工作需要的,经批准,可以接收安置,另行办理。
第三章 安置地点
第十二条 本市接收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回原籍或入伍 时的区县安置,也可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可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系独生子女的,可到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三条 在市内六区安置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由市军转办统筹安排,不受区域的限制。
第十四条 转业时应回各县安置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9)14号文件中规定的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一、二类岛屿的,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5年的,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照顾在和平、河西、河东、河北、南开、红桥或塘沽、汉沽、大港区安置。
第十五条 普通高等院校毕业且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接收单位急需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经市军转办批准,可跨区县安置。
第四章 工作分配与就业
第十六条 担任师级职务或军龄不满20年的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或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担任团级职务或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第十七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中,师级职务的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安置,团级以其以下职务的分配计划由市军转办编制下达。
中央驻津单位和市属单位驻各区县直属机构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接收计划,由市军转办统一下达给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3年)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3年)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安排。
第十九条 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或者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因领导职数限额或接收师、团 级职务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较多的党政机关,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批准,可适当增加首次任命的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职数。
党政机关接收符合安排领导职务的师、团级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按接收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数量的15%增加行政编制。
师、团级职务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应当与本区县、本系统、本单位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区县局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第二十一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和自然减员补充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和工资总额计划。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对担任团级(含技术9级)及其以上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的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含技术10级)及其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安置。凡未取得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的,不得分配到党政机关工作。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第二十四条 按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按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可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鼓励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凡自愿自谋职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可将人事档案存放在本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保留干部身份,由该机构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并享受市财政一次性发给的自谋职业资助金。
第二十六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由市军转办或所在区、县的人事部门负责。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向用人单位推荐,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为其就业创造条件和机会。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录用和聘用人员时,对适合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并依法维护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第五章 待遇
第二十九条 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到降级以上处分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一条 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从批准转业的下一1月1日起,由市军转办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本市驻军同职务等级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第三十四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细则第三十三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本市驻军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第三十五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月退役金低于本市当年政府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由市财政发给差额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政策。
第三十六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市军转办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第三十七条 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本市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第三十八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章 培训
第三十九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提供必要保障。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市军转办负责。
第四十条 对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第四十一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主要依托军转(军队转业)干部 培训中心或委托大专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具体实施。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 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第四十二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第四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第七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四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用周转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全迁户和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如确无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暂时有困难的,可租住由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提供的周转房,租住办法按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到接收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下一1月1日起,按照本市党政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 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其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 金,根据本人意愿,可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在其购建住房时,有关部门应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十六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十七条 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 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医疗、失业保障待遇,其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并领取退役金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本市党政机关与其军队职务 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本市的有 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第八章 家属安置
第四十九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由市军转办编制分配计划,会同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计划一并下达。
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接收单位相应增加工资总额。
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五十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按照国家和本市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五十一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公安部门凭市军转办的报到通知和落户介绍信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不含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由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在办理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和本市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五十二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自主择业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统计、预算、申报、审核、发放、调整和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的协调、指导就业、档案管理以及 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由市军转办和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负责。政治学习、政治活动和党组织生活,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其常住户口所 在街道、乡镇负责。
第五十四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调整,由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承办。发放方式采取委托银行代发,个人按月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五十五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死亡后,其家属应及时通知市军转办、组织关系所在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并持死亡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五十六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婚姻、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事宜,涉及人事档案内容的,由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依据档案出具有关个人情况证明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办理有关手续;涉及政治面貌和现实表现的,由组织关系所在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派出所负责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七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由选用单位到市军转(军队转 业)干部服务中心办理档案接转手续。被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应及时通知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聘用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和提供医疗保障的,从被聘 用的下月起,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停发住房补贴,不再提供医疗保障。
第五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所在街道、乡镇在市军转办的指导下,切实做好对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掌握 他们的就业及工作变动情况。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应自觉服从组织关系所在街道、乡镇党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和各种活动。
第十章 安置经费
第五十九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所需经费,除由中央财政和军费预算支付的部分外,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医疗保障所需经费、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资助金等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六十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由市军转办统一管理。需要市财政列入预算的部分,市军转办应根据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如实申报所需经费数额。经市财政审核后应及时划拨。
第六十一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区、县的重要条件。
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编制、财政、教育等行政部门,以及街道、乡镇党委、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保证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十三条 严格安置工作纪律,各级党委、政府应加强对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计划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并限期完成安置任务。
第六十四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单位应按照市军转办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安置任务,并按时上报《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安排呈报表》、《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工作安排呈报表》和《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专业登记表》。
第六十五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应按市军转办的报到通知要求,按时到市军转办和接收单位办理落户、报到手续。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经市军转办核准后,退回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移交部门,不再安置。
第六十六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到接收单位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处理后发现具有本细则第八条中第(二)、(三)、(四)、(五)、(六)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市军转办核准后,退回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移交部门,不再安置;到接收单位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接收单位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接收单位处理。
第六十七条 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到接收单位报到时,应当到所在区县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十八条 凡违反本细则规定,对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凡在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本市接收条件的,一经发现,退回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移交部门,不再接收安置;涉及其他问题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01年及以后本市接收安置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以往本市有关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军转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原题目:天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来源: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天津市最新户籍政策 篇二
作者:北京金路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祖华
一、存在问题
1、户籍制度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在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下,对人口的迁徙进行限制,人为的划分城市和农村两个人力资源市场,从而使得价格调整人力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弱化,降低了经济的效率。人口不能自由流动,实际上是提高了劳动力的使用成本
2、从结构优化的角度看,户籍制度限制人口自由流动也不利于产业结构的升级。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限制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产业结构的优化需要打破现有的户籍制度,实现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
3、现行的户籍制度不利于增加农民的收入。我国目前的户籍制度,强化了城里人和乡村人的身份等级色彩。这种限制不仅不是市场化改革的任何制度创新,而只能是户籍制度和就业体制改革进程的一种倒退。
4、对城乡区别对待,实行不同的福利待遇。很多的福利待遇往往是只是针对城里人的,相对贫困的农民却被排除了在了福利保障之外。
二、原因
我国的户籍制度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登记制度,它承担着一些其他的社会功能:区分了城乡户口的差别、对人口的流动,尤其是农村到城市、小城市到大城市的人口流动进行限制、和不同的户口类别相对应,有不同的福利标准。正是户籍制度的这些附加功能使得户籍制度现代经济的发展越来越越不相适应。
三、对策
当前户籍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具体来看要注意四个方面的问题:
1、户籍和社会待遇脱钩。户籍彻底和社会待遇脱钩,恢复户籍的本来面目,消除户籍所引起的社会公平问题,促进城市化的发展。
2、集中人口管理权,成立统一的管理部门,减少人口管理的杂乱无章、政出多门的情况。加强人口统计,统一协调管理人口的自然变动、机械变动和社会变动。
3、实行统一的户口,取消城乡的户口差别,取消户籍的区域歧视,解决“人户分离”的问题。
3.西安户籍政策 篇三
西安市目前有四种落户政策,分别为社会人才落户、买房落户、人才引进落户和大学毕业生落户等。
一、20西安买房落户政策:买房落户截止时间是年12月31日(以网签备案合同时间为准)。
所需条件:1、在西安市城八区内购买商品房,面积必须大于或等于90平方米,且取得房产证;2、购买时间必须是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以网签备案合同时间为准);3、在西安市有工作(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4、西安市交满一年养老保险;5、工作单位和养老保险缴费单位名称必须相符。
申报材料如下: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劳动合同书、落户申请书、居住证明、购房发票或收款收据和填写入户申请表等。
二、2017年西安人才引进落户政策
所需条件:1、在西安市城八区内有商品住房,且小区房屋已在辖区派出所备案并设立大户;2、在西安市有稳定工作(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在西安市开始缴纳养老保险3个月以上;4.工作单位和养老保险缴费单位名称必须相符;5、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6、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等。
申报材料如下: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劳动合同书、落户申请书、居住证明、购房发票或收款收据和入户申请表等。
三、社会人才落户政策
所需条件:1、在西安市城八区内有商品住房,且小区房屋已在辖区派出所备案并设立大户;2、.在西安市有稳定工作(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连续交满五年养老保险(必须在35岁前开始缴纳养老保险);4、工作单位和养老保险缴费单位名称必须相符。
申报材料如下: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劳动合同书、落户申请书、居住证明、购房发票或收款收据和入户申请表等。
四、2017年西安大学毕业生落户政策
所需条件:1、全日制国家统招高校毕业生;2、毕业三年以内的毕业生;3、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毕业生;4、工作调动至西安的毕业生;5、准备二战考研的应、往届毕业生。
申报材料如下: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学籍档案1套、工作证明、1寸白底彩色证件照片6张、红底彩色照片电子版和入户申请表等。
落户流程
怎么办理?
根据最常见情况,通过咨询、梳理并体验,分几类人群帮您答疑解惑。
流程:首先,与您现住所所在派出所户籍科(室)联系,打电话或者当面咨询,说明情况,领取一张申办《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需要材料的名录,然后根据所需不同材料积极准备,资料准备齐全后,在迁入派出所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的身份证;
(3)被申请人户口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
(4)在本市市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证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发票)核原件留复印件;
(5)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
(6)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驻西安市区单位养老保险由省统筹或行业统筹的单位出具省养老经办机构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7)配偶随迁的应提供结婚证及配偶无业证明(农业户口不需要无业证明)。
需要多长时间?
(一)凡是由派出所直接办理的各类户口以及群众申请分户、立户、更改民族成份证明材料齐全的,户籍内勤民警应按规定当场办理。
(二)受理各类户口办结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凡申请办理各类户口,一级受理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二级受理办结时限为40个工作日、三级受理办结时限为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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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深圳户籍政策 篇四
(1)户籍证明材料:申请就学儿童提供身份证和全家户口簿,父或母一方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必要时要提供亲子关系证明;
(2)福田区住址住房证明材料:
①由我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出具的住宅用途的深圳房地产权证书或有效购房合同;
②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的住宅用途《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凭证》(必须为整套房屋租赁合同,报名前已登记备案且有效期为一年以上);
③军产房、合作建房、集资房或其它住房的有效证明文件;
罗湖区
(1)户籍证明材料:儿童出生证、全家户口本(须全本复印)。
(2)住址证明材料:适龄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在学校招生地段内的有效《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自建房及其他自有住房但无相关合法产权证明的应出具相关合理证明);租房居住的提供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出具的《房屋租赁凭证》或有效的《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住本单位职工宿舍无正规租赁手续的应出具相关合理证明)。
(3)学位申请表:《罗湖区20**年秋季小学一年级学位申请表》(网上预申请结束后由申请学校统一打印,验核申请材料时到学校领取)。
南山区
(1)《南山区20**年秋季小学一年级学位申请表》
(2)全家户口本。
(3)购房户:儿童父母在本学区的有效《房产证》(或抵押在银行的房产证复印件加盖银行章);尚未办理房产证的,出具《购房合同》及已缴纳的首期款收据或每月银行按揭还款对账单(2-3张即可);租房户:由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提供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凭证(住宅)》及《房屋租赁管理费》FA票(1月1日之后办理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凭证(住宅)》无需提交管理费FA票)。
(4)儿童是独生子女的需提供《独生子女光荣证》(深圳、内地颁发的均可)。
宝安区
1.身份证明材料:儿童出生证,儿童及父母户口本(须整本复印)和身份证;
2.住址证明材料:适龄儿童父母在学校招生地段内的购房房产证(法定监护人的房产份额须≥51%)或租房合同或其他类住房(祖屋、军产房、集资房、自建房、集体宿舍等)证明等材料。
盐田区 1.《盐田区20秋季小一学位申请表》(网上填写后打印一式两份)。
2.儿童及父母户口本,儿童出生证。
3.住房证明材料,即儿童父母在学校招生地段内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书》(含首期房款收据),或《房屋租赁凭证》(在盐田区所辖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
4.独生子女证(非必备件)。
龙岗区 ●儿童出生证;
●户口本;
●住房证明材料。即在学校招生地段内的房产证明或购、租房合同等材料。
龙华区 (1)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的深圳户籍户口本。
(2)儿童出生证。
(3)住房材料:适龄儿童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监护人)一方的学区商品房房产证(产权份额大于50%,下同)或租赁合同或祖屋、安居房、特殊住房(军产房、集资房、自建房、集体宿舍等,下同)证明材料。
坪山新区 1.户籍证明材料: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监护人)的户口本。
2.住房证明材料:适龄儿童父母(监护人)在第一志愿学校招生地段内的有效房产证明或购、租房合同凭证及付费凭证等材料。(自有房者:法定监护人的房产份额须>50%)。
5.上海两地分居户籍解决政策 篇五
现在,上海市的人才政策的确比较宽松,从大的趋势看,对于紧缺急需专业人才或有特殊贡献的创业人才,带资金、带项目、带专利、带产品进沪的企业经营人才,以及高学历、学科带头人、海外留学回国创业的硕士、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均可以一步到位,家属子女随迁入沪,不会产生夫妻分居两地的问题,且对引进人才家属的工作给予优秀推荐、重点安排。
根据市人事局1999年122号文件,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受单位,且本人或在外地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外地配偶调入本市工作,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一、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处级以上管理人员以及在外地配偶符合本市引进人才政策规定条件者。
二、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人员、工作满3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3年的人员。
三、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四、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6.昆山户籍政策:迁入办理程序材料 篇六
第1类:购房申请入户审批
事项名称:购房申请入户审批
办事地址:昆山市行政审批中心(昆山市前进中路 219 号)受理窗口:公安局(户政)联系电话573858
52办理时间
星期一----星期五的上午 9 : 00---下午 5 : 00 设立依据昆政发
[2005]47 号《昆山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
办事程序
申请 — 审批 — 发证 申报材料
(一)属单位职工,以购房申请入户:
① 本人申请;
② 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办理 3 年以上,面积达 80平方米以上);
③ 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法聘用 5 年以上);
④ 工资卡或单位原始工资单原件及复印件(不得低于昆山市平均水平); ⑤ 社保卡、医保卡的原件、复印件(需办理 3 年以上)及社保、医保的交费清单;
⑥ 户籍证明;
⑦ 整户迁入的需提供结婚证、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配偶在原籍的无业证明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籍证明、镇以上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违反计划生育的不予迁 入);
⑧ 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⑨ 当地派出所出具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证明。
(二)属经商、兴办产业,以购房申请入户:
① 本人申请;
② 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办理 3 年以上,面积 80平方米以上);
③ 本人经营的营业执照(办理 3 年以上);
④ 纳税证明(累计人民币 20 万元以上,由税务部门出具); ⑤ 户籍证明;
⑥ 整户迁入的需提供结婚证、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配偶在原籍的无业证明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籍证明、镇以上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违反计划生育的不予迁 入);
⑦ 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⑧ 当地派出所出具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证明。
(三)退休人员,以购房申请入户:
① 本人申请;
② 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办理 3 年以上,面积达 80平方米以上);
③ 退休工资证明(不得低于昆山市平均水平);
④ 原籍的医保、社保;
⑤ 户籍证明。
⑥ 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⑦当地派出所出具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证明。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第1类:“ 三投靠 ” 申请入户
事项名称:“ 三投靠 ” 申请入户
办事地址:昆山市行政审批中心(昆山市前进中路 219 号)受理窗口:公安局(户政)联系电话573858
52办理时间
星期一----星期五的上午 9 : 00---下午 5 : 00 设立依据昆政发
[2005]47 号《昆山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
办事程序
申请 — 审批 — 发证 申报材料
(一)父母投靠子女申请入户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① 子女申请(父母需 55 周岁以上);
②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
③ 父母当地的户籍证明;
④ 子女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 父母在当地或本市的养老保险证明;
⑥ 父母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⑦ 当地派出所出具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证明。
(二)、夫妻投靠申请入户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① 申请;
② 结婚证(3 年以上);
③ 配偶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④ 配偶是城镇的须提供无业证明,配偶系农村的须提供户籍地村委会证明;
⑤ 合法固定住房证明或房产证;
⑥ 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镇以上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违反计划生育的不予迁入);
⑦ 当地派出所出具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证明。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申请入户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① 父(母)申请;
②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结婚证);
③ 父母子女户籍证明;
④ 合法固定住房证明或房产证;
7.天津市最新户籍政策 篇七
学籍迁入人员在广西参加普通高考 的实施细则
根据 《广西壮族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和外省 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广西参加升学考试意见 的通知 》(桂政办发〔 2012 〕 330 号)精神,现就 外来务工人员 随迁子女 和外省 户籍学籍迁入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员)在广西参加普通高考提出以下实施细则。
一、报考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来人员,可在广西参加 普通高考:
(一)外来人员在我区初中学校就读三年(从考生初中毕业当年的 9 月 30 日往前推算满三年),取得我区初中毕业证书,具有我区高中阶段完整的学籍(从考生参加普通高考当年的 9 月 30 日往前推算满三年),在我区高中学校实际就读,参加我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毕业会考)截止高考报名前开考的全部科目考试,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流入地具有 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三年以上(含),不受户籍限制,可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
(二)外来人员具有我区 高中阶段完整 的学籍(从考生参加普通高考当年的 9 月 30 日往前推算满三年),在我区高中学校实际就读,参加我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毕业会考)截止高考报名前开考的全部科目考试,应届高中毕业,在我区普通高考报名截止之前将户籍迁入我区,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流入地具有 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三年以上(含),可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
(三)外来人员属于历届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历届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作为社会考生报考的,历届生须提供本人的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同等学力人员须提供我区对同等学力人员报考条件要求的相关材料;其户籍迁入我区时间满三年(即自迁入之日起至参加普通高考当年的 9 月 30 日止,满三年),并能提供户籍迁入我区以来在我区学习或工作、生活的证明,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流入地具有 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三年以上(含),可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
以同等学力人员身份报考的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初中毕业后满三年(取得初中毕业证书之日起至当年我区普通高考报名截止之日,满三年),须出具初中毕业证书原件。2.至我区普通高考报名截止之日年满 18 周岁,且经流入地县级(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具有高中毕业的知识及能力,达到高中毕业的知识水平,并出具同等学力证明材料。
(四)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 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 2005 〕 27 号)精神,外来人员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我区有效期内的经我区地级市(含)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安部门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即人才居住证),具有我区高中阶段学籍,并取得我区高中毕业证书,不受户籍限制,可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
(五)外来人员在我区初中学校就读三年(从考生初中毕业当年的 9 月 30 日往前推算满三年),取得我区初中毕业证书,具有我区三年制中等职业教育完整的学籍(从考生参加普通高考当年的 9 月 30 日往前推算满三年),并在我区中等职业学校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流入地具有 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三年以上(含),不受户籍限制,可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
外来人员具有我区三年制中等职业教育完整的学籍(从考生参加普通高考当年的 9 月 30 日往前推算满三年),并在我区中等职业学校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在我区普通高考报名截止之前将户籍迁入我区,应届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流入地具有 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三年以上(含),可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
(六)外来人员随父亲或母亲军转安置、工作调动(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工作调动)等正常迁入我区的,不受学籍、户籍条件的限制,可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
(七)原户籍在我区(以出生后首次户籍登记为准),或出生在我区后户籍迁出又迁回我区,高考报名时户籍在我区的人员,不受学籍限制,可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
二、申报材料
符合广西普通高考条件的外来人员,申请报考时,必须提交的材料:
(一)符合报考条件㈠的外来人员,须提供如下材料:
1.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2.学生在校实际就读的证明(由就读初中、高中学校提供)。
3.申请报考的外来人员的广西初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广西初中毕业证书、广西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广西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毕业会考)成绩证明、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5.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 居住证》(持证不足三年的还需附流入地公安部门出具的首次在我区申领居住证或暂住证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租房合同(附 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等任何一项。
6.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材料:流入地 工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附工资证明)、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任何一项。
(二)符合报考条件㈡的考生,须提供如下材料: 1.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2.学生在校实际就读的证明(由就读高中学校提供)。
3.申请报考的外来人员的广西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广西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毕业会考)成绩、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4.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5.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 居住证》(持证不足三年的还需附流入地公安部门出具的首次在我区申领居住证或暂住证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租房合同(附 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等任何一项。
6.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材料:流入地 工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附工资证明)、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任何一项。
(三)符合报考条件㈢的考生,须提供如下材料: 1.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2.申请报考人员的高中毕业证书或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历届生提供)、初中毕业证书或流入地县级(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等学力证明材料(同等学力人员提供)、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4.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 居住证》(持证不足三年的还需附流入地公安部门出具的首次在我区申领居住证或暂住证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租房合同(附 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等任何一项。
5.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材料:流入地 工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附工资证明)、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任何一项。
(四)符合报考条件㈣的考生,须提供如下材料: 1.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2.学生在校实际就读的证明(由就读高中学校提供)。
3.申请报考的外来人员的 广西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或广西高中毕业证书、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5.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持有广西有效期内的经广西地级市(含)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安部门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即人才居住证)。
(五)符合报考条件㈤的考生,须提供如下材料: 1.在我区初中学校就读三年,取得我区初中毕业证书,具有我区三年制中等职业教育完整的学籍的外来人员须提供的材料:
(1)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2)学生在校实际就读的证明(由就读初中、中职学校提供)。
(3)申请报考的外来人员的广西初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广西初中毕业证书、广西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招生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5)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 居住证》(持证不足三年的还需附流入地公安部门出具的首次在我区申领居住证或暂住证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租房合同(附 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等任何一项。(6)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材料:流入地 工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附工资证明)、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任何一项。
2.有 我区三年制中等职业教育完整的学籍,并在我区中等职业学校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外来人员须提供的材料:
(1)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2)学生在校实际就读的证明(由就读中职学校提供)。
(3)申请报考的外来人员的广西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招生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5)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 居住证》(持证不足三年的还需附流入地公安部门出具的首次在我区申领居住证或暂住证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租房合同(附 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等任何一项。(6)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材料:流入地 工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附工资证明)、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任何一项。
(六)符合报考条件㈥的考生,须提供如下材料: 1.随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军转安置的外来人员须提供的材料:
(1)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2)外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转业证。
2.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的外来人员须提供的材料:
(1)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2)外来人员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调动文件、调入单位证明。
(七)符合报考条件㈦的考生,须提供如下材料: 1.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2.考生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以上材料除《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须提供原件一式三份和《学生在校实际就读的证明》须提供原件一份外,其余均交验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统一用 A4 纸复印。
三、责任追究
(一)外来人员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后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入学的取消其学籍:
1.伪造或者变造学籍、户籍、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暂住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取得报名资格的。
2.在不同省(区)重复报名或者通过办理非正常学籍、户籍迁移手续取得报名资格的。
3.未报经招生考试机构审查或者未如实填报《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的。
4.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1.为考生及考生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档案等相关材料,使其取得报名考试资格的。
2.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3.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成绩、考试数据、信息的。
4.利用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5.组织、参与 “ 高考移民 ” 活动的。
6.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
本细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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