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年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7-12

关于印发 年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用4篇)

1.关于印发 年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一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提升省会城市建设形象切实加强建筑工地环境

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郑建文〔2011〕142号 发文部门: 发布时间:201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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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五区建设局,郑州新区建设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管理,推进中原经济区和郑州都市区建设发展,以实际行动培育和打造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精细化、人性化、专业化和信息化的郑州城市管理特色,全面提升城市建设形象,优化市民生活环境,经研究,特制订《全面提升省会城市建设形象切实加强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全面提升省会城市建设形象切实加强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管理,推进中原经济区和郑州都市区建设发展,以实际行动培育和打造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精细化、人性化、专业化和信息化的郑州城市管理特色,全面提升城市建设形象,优化市民生活环境,特制订本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和提升省会城市管理水平的指导精神,紧紧围绕市十次党代会确定的奋斗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以区为主、全民参与”的原则,按照提升城市管理的总体部署,以高度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高起点、高标准、深入扎实地开展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提升行动,以良好的建设形象全面推进中原经济区、郑州市都市区建设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建筑工地实行全封闭施工,环境卫生整洁有序,实现“美化、亮化、净化、绿化”,管理做到内部标准化、外部景观化,不污染城市环境,不影响市民生活,将建筑工程打造成提升城市建设管理形象的“名片工程”。

(二)市区内建筑施工现场达标率100%,主次干道两边建筑工地优良率80%以上,其它区域建筑工地的优良率达50%以上。

三、组织领导

为扎实开展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全面提高城市建设施工水平,提升我市建设施工形象,经研究,决定成立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陈新 市建委主任、党委书记

副组长:苏建设(市建委副主任、党委副书记)潘开名(市建委副主任)梁远森

(市建委副主任)曲标(市建委副主任)张勇民(市建委党委委员、市

房屋征收办公室主任)高必成(市建委党委委员)李俊铭(市建委党委

委员)

成员:李炳灿张秋福远烁李世杰齐喜勇李春献吕关谊彭英张

海林王维翔秦玉凤王永善孙君甫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处,高必成兼办公室主任,远烁、李世杰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电话:0371-67188926传真:67176526邮箱:sjwzac2009@sina.com。同时成立综合组、宣传组和效能办。

综合组

组长:聂孟建副组长:王旋成员:汪原力李旭

宣传组

组长:廖薇副组长:郑传昌成员:鲁大志 胡文斌

效能办

主任:高必成副主任:远烁李世杰

成员:王岩聂孟建廖薇郑传昌李锦林鲁大志王旋胡文斌

督导巡查工作设十三个督查组,具体负责全市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提升工作的督导巡查事宜。

督查组具体分工如下:

第一督查组

组 长:李锦林成 员:姜耀武 何建宝 王大军 姬乐乐

督查范围:中原路以北,花园路以西工程

第二督查组

组 长:聂孟建成 员:马树强 崔明浩 杨政勇 季怡冰

督查范围:花园路、紫荆山路以东,中州大道以西工程

第三督查组

组 长:廖薇成员:邓松江 刘喜杰 陈仲玉 伍彦军

督查范围:中原路以南,紫荆山路以西工程

第四督查组

组 长:张秋福成 员:张笑冰 李胜 张健 刘旭冉 王伟正

督查范围:郑州新区辖区工程

第五督查组

组 长:郑传昌成 员:付金歧 刘明华 王作明 杨春生 赵磊督查范围:市政、轨道交通工程

第六督查组

组 长:李春献成 员:监察队成员

督查范围:综合协调督查市内无手续工程

第七督查组

组 长:贺振华成员:房屋征收办公室成员

督查范围:市内拆迁工程

第八督查组

组 长:秦玉凤成 员:二七区建设局成员

督查范围:本辖区集体土地上在建、拆迁和待建空地工程

第九督查组

组长:张海林成员:中原区建设局成员

督查范围:本辖区集体土地上在建、拆迁和待建空地工程

第十督查组

组长:彭英成员:金水区建设局成员

督查范围:本辖区集体土地上在建、拆迁和待建空地工程

第十一督查组

组长:王维翔成员:惠济区建设局成员

督查范围:本辖区集体土地上在建、拆迁和待建空地工程

第十二督查组

组长:王永善成员:管城回族区建设局成员

督查范围:本辖区集体土地上在建、拆迁和待建空地工程

第十三督查组

组长:孙君甫成员: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成员

督查范围:本区所有工程

四、整治标准

1.施工围档及外立面:施工围档应结构坚固,造型美观,主干道工程高度不低于2.5米,其它路段工程高度不低于2米,临街外墙墙面必须有创建文明城市、健康知识教育等符合城市提升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建设工程外立面应采用合格阻燃的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防护,确保无破损、无视觉污染。

2.出入口车辆冲洗设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应硬化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包括冲洗池、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等),配备高压水枪,由专人负责出入口道路的清扫保洁和运输车辆的冲洗工作,出场运输车辆轮胎及车箱必须清理干净,严禁带泥驶入城市道路。

冲洗池(冲洗槽)应设在工地内距大门3~7米处,深度不低于0.3米,冲洗槽两端向内倾斜,冲洗槽与大门同宽。有条件的工地应在出入口设置固定式车辆自动清洗设备。

3.场区及主要道路硬化:施工现场应保持场容场貌干净整洁。场区主要道路、加工区必须按要求建成干净平整的混凝土地面,其它部位也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硬化、绿化措施,保证施工现场所有地面平整坚实,泥土和扬尘得到有效控制。

4.垃圾堆放:施工现场应砌筑墙体坚固的垃圾堆放池。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必须分池堆放,日产日清,不得外溢,封闭覆盖。

5.运输车辆管理:渣土及垃圾运输车辆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清运,并采

取密闭运输,车身应保持整洁,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飞扬、洒落和流溢,严禁抛扔和随意倾倒,保证运输途中不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卫生。对不符合要求和封闭设施不到位的运输车辆,严禁从事相关运输工作。

五、整治步骤

本次综合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2011年11月21日至11月31日)。

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要组织建筑业广大职工,认真学习宣传城市管理提升和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以及各级部门近期有关环境整治工作的文件精神,对此项工作认真部署安排,制定方案,抓好落实。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12月30日前完成)。

抽调相关人员组成督导组,开展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检查,对综合整治措施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仍然不到位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和长效管理阶段(长期)。

市建委组成督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查与暗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察,重点督查整治情况、成果巩固和长效管理成效。

六、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互相协调,落实责任制;要进一步充实领导力量,明确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责任到人,确保组织到位、领导到位、制度到位,经费到位,对督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定人、定时整改到位。

(二)各施工、监理企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企业法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项目经理为项目负责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每月组织对市区内在建工地进行自查,严格按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要求落实整改,持续推进建筑工地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三)督查组要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整治指导。督查要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处理好日常工作与整治提升工作之间的关系,克服麻痹思想,集中力量完成全市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四)严格标准,明确奖罚。市建委将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当中表现突出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在全行业予以通报表扬,符合市级文明工地评审条件的直接纳入评审工地;凡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督查整改要求的、在检查中存在突出问题被通报的、在各级部门暗访中检查出问题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对在综合整治工作中表现较差,存在问题落实整改不力的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相关人员,市建委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进行处罚,并采取记入不良记录、网上曝光、提请省住建厅暂扣和吊销有关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严厉措施。

2.关于印发 年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二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石家庄、唐山市城管局,石家庄、保定市园林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预防和遏制建筑施工事故的发生,针对2009年我省建筑事故发生的类别、部位和原因分析,我厅制定了《2010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三月一日

2010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格执行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断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遏制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科技兴安”战略,认真落实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全面深入开展预防建筑起重机械、坍塌等多发性事故的专项整治活动,全面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控制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升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二、整治目标

规范塔吊等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验收、使用、维护、拆卸和基坑、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减少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切实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三、整治内容

(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1、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与产权单位(或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2、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与设备的安装、拆卸单位签订安装拆卸合同(安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安装资格,并在资质范围内从事安装拆卸业务),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使用单位、安装单位、产权单位在合同应明确使用过程中机械设备操作、指挥、司索等相关人员的配备与管理。

3、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设备安(拆)作业前2个工作日内要按规定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告知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在安装后及时检测或组织联合验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4、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按要求做好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工作。

5、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每台起重机械的单位档案。

6、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顶升、锚固和拆卸前,必须编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经安装单位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7、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指挥、司索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8、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在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9、使用单位、安装单位要对所属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逐台检查,做好检查记录,每台设备有案可查,安全隐患有整改有落实。

(二)基坑开挖和支护

1、施工企业要制定基坑开挖和支护专项施工方案,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由监理单位专业监理人员和总监审查后方可实施。涉及深基坑等危险较大的,要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2、施工现场要严格按照经审批、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基坑的开挖和支护施工,施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完毕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派专人进行基坑的变形监控和监测。

(三)高大模板支撑系统

1、对于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专项施工方案,应先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由监理单位专业监理人员和总监审查后,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2、模板支撑系统立杆基础须设垫木或底座,纵、横向间距按照专项方案要求搭设,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应设置扫地杆、纵横向支撑及水平垂直剪刀撑,并与主体结构的墙、柱牢固拉接。

3、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在搭设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和项目两级技术人员、项目安全、质量、施工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后续工序的施工。

4、浇筑过程应有专人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进行观测,发现有松动、变形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浇筑,撤离作业人员,并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5、模板拆除时要编制详细的拆除方案,并设置警戒区,指定专职监护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

四、整治重点

重点区域:城市主干道两侧、人员密集场所、城乡结合部、各类开发区等重点区域的工程。

重点企业:对近几年来发生过事故的安全管理薄弱企业进行重点监控,督促其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控制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

五、整治步骤

第一阶段:全面宣传发动阶段。3月底前,各设区市、县及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本企业、本现场的专项整治方案。

第二阶段:重点整治阶段。4-8月份,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全面自查、全面整治。第三阶段:整顿提高阶段。9-11月份,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全面检查督导,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重点抽查。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阶段。12月份,全面总结专项整治经验,通报专项整治情况。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结合省厅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分别 在7月初及12月份报送上半年和全年的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区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要求和内容传达到各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要结合企业特点深化完善本单位整治方案,并落实到每个施工现场,督促各项目部严格按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针对实际情况,明确重点监管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区域,对易发生事故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问题,要登记建档,重点监督,切实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发生。

(三)督促落实主体安全责任。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改善生产条件;建设单位要保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的及时拨付,并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要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监理单位要审查安全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施工过程的重要危险部位和环节要严格执行旁站式监理,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通过专项整治消除行业监管的薄弱环节,完善安全监管工作。适时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要总结工作经验,稳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四)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要大力宣传安全发展科学理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和宣传活动,开展《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培训教育,积极引导施工单位开展安全文化建设,认真落实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尤其要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和事故警示教育工作,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关于印发 年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三

日期:2011年11月15日 11:18

浙 江 省 环 境 保 护

文件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

委员会

浙环发〔2011〕67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省电镀行业普遍存在行业污染重、区域布局乱、企业规模小、装备水平低、污染隐患多等问题。为优化电镀行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提升工艺装备、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水平,有效削减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电镀行业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决定全面开展电镀行业污染整治行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

电镀

整治

方案

抄送:环境保护部。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1年9月30日印发

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

为解决我省电镀行业无序发展、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提升企业装备技术、污染治理和内部环保管理水平,促进行业优化布局和转型升级,确保生态环境安全,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根据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年)》,特制定本方案。整治范围为全省范围内所有专业电镀企业和企业配套电镀车间。

一、总体思路

坚持将污染整治作为行业转型升级的倒逼机制,按照“提升一批、搬迁一批、淘汰一批”和“有保有压、上大压小”的思路全面开展电镀行业污染整治。

组织开展电镀行业企业基本情况排查,科学制定分类整治方案,对一批环保手续齐全、具有规模和技术优势的企业,按一定整治标准进行整治规范提升,使其成为所在行业的标杆式企业;对一批虽具有一定的规模和技术优势,但环境敏感的企业实施搬迁改造,促使其进入工业功能区或电镀园区规范发展;对环保手续不全、技术装备落后、整合无望的低小散企业依法予以关停淘汰。对拟保留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相关行业污染综合整治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对各县(市、区)相关整治工作统一按区域污染综合整治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同时,鼓励以腾出的排污指标,在工业功能区或电镀园区内适当发展一批规模大、技术先进的建设项目,促使一批企业做大做强,实现电镀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一年半的努力,全省电镀企业存在的生产规模小、工艺落后、产业档次低、环境污染重、安全隐患多等突出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电镀行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得到明显优化,工艺装备、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水平明显提升,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09年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调查数据基础上削减30%以上,生态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电镀行业步入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具体目标: 1、2011年底前,各县(市、区)完成电镀企业基本情况排查和公示,科学制定分类整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列入淘汰关停范围的企业、工艺装备全部淘汰关停到位;对其他所有不符合附件2所列要求的企业全面实施限期治理。2、2012年6月底前,所有电镀企业废水、废气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各类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规范有效,并按统一标准(附件2)完成整治验收,对到期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温州市区、诸暨市作为全省电镀行业整治示范区率先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3、2012年底前,电镀企业众多的县(市、区)建成电镀园区,除保留少数标杆式企业外,原则上所有电镀企业完成搬迁入园或在园区租赁厂房设备整合发展。所有县(市、区)完成整治工作并按统一规程和标准(见附件1)通过验收。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区域布局

1、严格建设项目管理。所有新、扩、改、迁项目,在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的前提下,其选址、规模、工艺、装备、资源利用、污染防治等各项内容均应符合《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工业功能区、电镀园区以外原则上不再新上电镀项目。

2、全面整治非法企业。在2011年底前,工业功能区、电镀园区以外无环评批文、排污许可证等环保合法手续的电镀企业一律关闭;工业功能区、电镀园区内无环评批文、排污许可证等环保合法手续的电镀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在2012年6月底前补办环评等手续,到期无法取得相关批复的一律关闭。

3、同类整合集聚发展。2012年底前,电镀企业众多的地区,要完成电镀园区建设,工业功能区、电镀园区外除保留少数标杆式企业外,原则上所有电镀企业(企业配套电镀车间除外)都要搬迁入园或在园区租赁厂房设备整合发展。在“减量置换”的原则下,鼓励以腾出的排污指标,在园区内适当发展一批规模大、技术先进的建设项目,促使一批企业做大做强,实现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加快产业升级

1、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在2011年底前,全面取缔无污染治理设施或设施简陋、治理无望的电镀企业、生产车间、生产线、加工点;全面淘汰无法入园、镀槽总容积小于4万升并且连续两年产值小于500万元的电镀企业(特种电镀企业、贵金属电镀企业除外,不对外承揽加工业务的企业配套电镀车间达不到规模要求的原则上一律关停,确需保留的需经设区市环保局审核同意);位于园区内但镀槽总容积小于4万升且连续两年产值小于500万元的电镀企业,经技改于2012年底前达到这一标准的可予以保留。

2、全面淘汰落后工艺。2012年6月底前,取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淘汰类项目)明确的含氰沉锌、含氰电镀等落后工艺、产能;淘汰氰化镀锌、六价铬钝化、电镀锡铅合金、含硝酸褪镀等工艺;禁止使用铅、镉、汞等重污染化学品;全面淘汰手工电镀工艺(金、银等贵重金属电镀确需保留手工工艺的,应经设区市经信、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对无法实现自动化的手工电镀线(包括前处理和铬钝化等工段)必须确保全部废水得到收集处理。

(三)提升工艺装备。

1、优先发展达克罗、交美特(镜面喷镀、涂覆)等电镀替代工艺。大力推广无氰、无氟、无磷、低毒、低浓度、低能耗和少用络合剂的清洁生产工艺,鼓励采用三价铬和无铬钝化工艺,鼓励采用全自动控制的节能电镀装备。挂具和镀件退镀要采用电解法退镀。

2、必须采用多级回收、逆流漂洗等节水型清洁生产工艺,禁止采用单级漂洗或直接冲洗等落后工艺,生产线或车间应安装水、电计量装置,废水自行单独处理的电镀企业中水回用率不得低于50%。

3、所有电镀企业应依法实施两年一轮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拟保留的电镀企业在通过整治验收前必须先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四)加强污染防治。

1、电镀园区或工业功能区设施建设及管理要求。

园区内分产品、分区域进行生产管理,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电镀企业废水必须全部纳管;建设统一、集中的废水处理设施,电镀废水按照不同污染物种类分质分流,含一类重金属污染物的废水经单独处理达标后方能与其他废水合并处理。区内实现集中供热、危险化学品集中储存、危险固废集中收集处置。园区中心及周边需设地下水观察井,并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对地下水进行常规监测。

2、水污染防治。

水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

1、表2排放限值要求,太湖流域执行表3排放限值要求。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总量不得超出地方环保部门核定的范围。

车间内严格落实防腐、防渗、防混措施,实施干湿区分离,湿区地面应敷设网格板,湿镀件加工作业必须在湿区进行。排水系统,特别是建筑物和构筑物进出水管应有防腐蚀、防沉降、防折断措施。生产车间内废水必须按照环保规范要求进行分质、分流,工艺废水管线采取明管套明沟或架空敷设,废水管道应满足防腐、防渗漏要求。

电镀废水处理工艺应严格按照《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2-2010)选取,必须要有重金属离子、化学需氧量及氨氮的达标工序。含氰废水应单独收集,需采用碱性氯化法、电解法或臭氧氧化法进行破氰预处理。含铬废水需单独收集处理,先将六价铬还原为三价铬后,再中和沉淀去除。含镍废水宜采用化学沉淀、离子交换等技术。含锌废水宜采用化学沉淀技术,严格控制pH值的范围。含金属络合物废水需经过破络沉淀预处理。COD、石油类、总磷、氨氮与总氮等污染物,宜采用生物处理达标后排放。电镀废水深度处理及回用宜采用砂滤、活性炭吸附、离子交换、膜处理等技术。

废水处理站需安装流量计,pH值调节应采用pH计连锁自动投加,对有氧化还原反应系统的加药宜采用氧化还原电位仪(ORP)等装置控制加药量。控制系统应有自动和手动互切换双回路控制装置,并有自动保护和声光报警功能。有条件时,可在含氰废水处理单元和含铬废水处理单元安装游离氰和六价铬在线检测系统。

3、大气污染防治。

大气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排放限值要求。产生大气污染物(硝酸雾、氢氰酸雾、铬酸雾、前处理酸洗废气)的工艺装置应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氢氰酸雾、铬酸雾产生工段应单独设置处理装置,气体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

4、固废污染防治。

关闭取缔的电镀企业所遗留的电镀废液、电镀污泥等危险废物,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

保留企业要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废液(电镀液、退镀液)、废渣(阳极泥、过滤残渣、滤芯等)、废水处理污泥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经污泥浓缩池浓缩后,可采用板框压滤机或者带式压滤机脱水,脱水后的污泥含水率不得高于80%,浓缩池上清液和压滤液要返回污水处理站重新处理。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须设雨棚、围墙或围堰,地面须作硬化防渗处理,设置能够将废水、废液纳入污水处理设施的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贮存场所外要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上要设置危险废物标签。危险废物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

(五)强化环保监管。

1、完善污染物排放监测监控体系。所有电镀企业、园区必须建成标准化、规范化排污口,安装废水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企业、园区电镀废水处理站应设水质监测化验室,应具备检测分析特征重金属污染物的能力。鼓励企业委托专业机构承担检测任务。逐步安装特征重金属在线监测装置,2012年底前,《浙江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明确的重点防控区内须有1~2家企业先行安装。

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开展电镀企业及园区的排污口、雨水排放口及周边环境的监督性监测;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环保、农业等部门对关停、搬迁电镀企业原厂区开展土地重金属残留的监测和评估,落实超标土壤的修复和限用措施。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做好电镀企业及园区地下水特征污染因子的环境监测工作;所在地县(市、区)农业部门应做好电镀企业及园区周边农作物的监测工作,对作物重金属超标的农田采取限耕措施。

2、进一步提高突发环境事故的防范应对能力。电镀企业(园区)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应急事故水池的容积应能容纳12h~24h的废水量,并做好防渗漏处理,确保环境安全。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3、规范内部环保管理。电镀企业(园区)必须按照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组织体系、健全的环保规章制度和规范的环保台帐系统(包括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危险废物管理等台帐)。应配备专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环保管理,企业环保人员应经过县级以上环保局组织的环保岗位业务培训并持证上岗。电镀园区还应设立专门的环保机构,统一负责园区环保工作。

4、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使用、贮存等,应符合《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危险化学品应实行专库储存,库房、生产作业场所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并具有防台风、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功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整治责任。各级政府是电镀行业整治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以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环保、发改、经信、安监、卫生、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农业、工商、宣传等单位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切实加强对电镀行业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整治过程中,各县(市、区)政府和环保部门应对需整治的电镀企业建立分片包干的责任制度,确保整治工作按时完成。完成整治后,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在电镀企业及园区建立联系人制度,有条件的应在重点企业和园区设立环境监督员,加强环保监管,确保整治成果有效性和稳定性。

(二)实施整治方案,严格考核问责。各县(市、区)应制定实施本地区整治实施方案。整治实施方案应提出分阶段任务计划,提出各时间节点须完成关、停、并、转、迁的企业名单,明确目标,细化任务,落实责任,稳步推进整治工作。整治情况作为《浙江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和重金属排放总量减排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统一纳入各级生态省建设考核体系,对整治任务未达要求的,生态省建设考核不得评优。对组织领导不力,整治工作进展缓慢的,上级政府或环保部门要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视情采取挂牌督办、区域限批、荣誉摘牌等措施。省环保厅要对各地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按各时间节点进行汇总通报,同时报送省政府。

(三)严格执法监管,注重整治成效。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企业,应立即予以依法查处。对未经发改、经信、安监、环保、卫生、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职业卫生防护、安全生产“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整治无望或限期整治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一律予以关停。对拒不履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等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企业,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执行到位。整治完成后,要落实长效管理措施(见附件3),加强日常巡查监管,确保污染整治成果的巩固提升。

(四)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政策保障。在电镀行业整治期间,中央下达的重金属整治资金要优先用于电镀行业整治。省级财政应筹措资金加大对电镀行业整治的支持力度;各地要配套出台生产企业关闭、搬迁和电镀园区建设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对现有生产企业就地关闭转产的,通过三级配套补贴、税费减免等方式给予适当奖励;对重点生产企业的污染治理、提标改造和生产设备升级、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等,给予适当的政策资金支持;对主动实施关闭和搬迁的企业在新项目用地、审批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及适当的资金补助;对未完成整治的企业要从排污许可证核发、新项目准入、上市核查、信用等级评价、绿色信贷、各类评优及资金补助等方面予以制约。

4.关于印发 年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四

关于印发《园洲镇禽畜养殖污染专项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委会,有关单位部门:

现将《园洲镇禽畜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园洲镇禽畜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九年六月三日 附件:

园洲镇禽畜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禽畜养殖业污染整治,防止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珠江综合整治工作的决定》(粤发„2002‟16号)精神,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九号令)、《印发惠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02‟41号)和《印发博罗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博府办„2007‟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进程,解决禽畜养殖业带来的环境污染,规范禽畜养殖业环境管理,促进禽畜养殖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确保我镇创建省卫生镇的成果,进一步提高我镇的城市形象和综合竞争力。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合理开发与利用农业资源,有效防治禽 畜养殖业污染,保护水环境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一)全面整治辖区范围内的禽畜养殖场。一是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实行生态养殖或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达标排放。二是对已经审批的禽畜养殖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养殖场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后仍不能达标的禽畜养殖场要坚决予以关闭。

(二)加强监控,严禁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镇中心区、工业区等人口集中活动区;各中小学校周边100米范围内;东江堤外及堤内1公里陆域范围内,沙河入东江口上延10公里内河堤两岸1公里范围内的禁养区内出现新的养殖场。在禁养区内已有的禽畜养殖场(点)必须按要求自行搬迁或关闭,依法加强禽畜养殖业的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

三、工作原则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全镇禽畜养殖业整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整治、突出重点的原则。一是以整治禁养区禽畜养殖场为重点,关闭位于禁养区内的所有禽畜养殖场。二是全面整治禁养区外禽畜养殖场。禁养区外未经审批的非规模化禽畜养殖场要经农业办备案登记,报县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审批、验收;禁养区外未经审批的规模化养殖场要经农业办、环保办备案登记,报县环保部门联合县农业部门进 行审批、验收;禁养区外已经审批的但没有合格的无害化处理禽畜废弃物设施的非规模化禽畜养殖场,由县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对其责令限期整改;禁养区外已经审批的但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规模化禽畜养殖场,由县环保部门对其责令限期整改;对经限期整改,污染物仍不达标的,一律予以关闭。

(二)属地管理、联合整治的原则。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禁养区的整治工作按属地管理、联合整治的原则分工负责实施。各村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整治工作;镇禽畜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禽畜养殖场整治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农业办、规划建设办、环保办、兽医站、工商所、国土所、水利所、城监、广播电视站、食品公司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全力配合,做好整治工作;园洲派出所、九潭派出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对禽畜养殖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三)以人为本、分类处理的原则。为有效推进禽畜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不对农民和养殖户的生计造成重大影响,整治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分类处理:一是对当地农民利用自留土地进行少量养殖但未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可不整治,但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二是对禁养区外的非规模化禽畜养殖场要经镇农业办备案登记,报县农业、畜牧主管部 门审批、验收;三是对禁养区外的规模化禽畜养殖场要经镇农业办、环保办备案登记,报县县农业部门、环保部门进行审批、验收。

(四)引导为主、强制为辅的原则。要加大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认真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使其主动配合整治工作,同时要帮助解决禁养区养殖户的生活出路,引导、扶持他们发展其它产业致富;要鼓励禁养区外的养殖(户)充分利用鱼塘、农田等消化养殖污染,开展生态养殖或集约养殖;对抗拒、阻挠整治者,依法强制执行、严肃查处。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1日-6月15日)

1、成立园洲镇禽畜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园洲镇禽畜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召开园洲镇禽畜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和全镇养殖业主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学习贯彻关于禽畜养殖业的有关法规政策,传达县、镇政府关于禽畜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的会议精神。

3、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在全镇各个主干道架设横幅进行宣传;在各村委会张贴宣传教育资料;广播电视站每日播放宣传教育节目。

(二)调查摸底阶段(6月16日-7月5日)一是按照整治对象责任划分情况,分片、分村调查,掌 握全镇禽畜养殖业生产现状和污染防治设施现状,摸清养殖企业的规模、类别、法人代表或合伙人、养殖数量、建成年份等情况,必要时要拍照、录像,确定禁养区内养殖户的名单;确定禁养区外限期办理审批手续及限期治理养殖场名单。做到“一场一册”,建立完善的档案。

二是发出通知。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对违规养殖户分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让养殖户明确整治时间和相关要求。

(三)整治实施阶段(7月6日-10月31日)一是根据调查摸底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禁养区内养殖(户)必须在2009年10月15日停止养殖,并自行清拆。

二是以书面形式通知禁养区外养殖场停止改、扩建,必须在2009年10月15日完成生态养殖改造或建设污染处理设施,做到达标排放。

三是组织强制清拆。对禁养区内已通知自行清拆但到期未清拆的养殖场进行强制清拆。

(四)验收总结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在整治实施阶段结束后,镇禽畜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与不足,对查找出不足的地方,要及时的加以完善,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

一要科学规划养殖业。按照全镇总体规划要求和环境状况以及禽畜市场需求情况,由农业办牵头,会同环保办、规 划建设办、国土所等部门制定全镇禽畜养殖业发展规划,经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要严格控制禽畜养殖污染。在全镇禽畜养殖业规划出台之前,禁止新建禽畜养殖场。整治期间,全镇停止新建禽畜养殖项目的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禽畜养殖项目。确需保留的养殖场,必须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并由养殖户提出申请,经环保、农业、畜牧、规划等部门审批。

三要做好养殖场用地的生态复绿。各村委会要做好禽畜养殖场清拆后的场地整理和生态复绿工作,切实改变脏乱差的状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镇政府成立禽畜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村委会要相应成立整治机构,加强领导,抽调骨干力量,为全面整治禽畜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各村委会于2009年6月8日前将领导小组名单和工作方案报镇禽畜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强化督查。农业办、环保办、城监、兽医站等部门联合组成督促巡查组,对禽畜养殖污染整治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协同县环保监测、监察部门加强对禽畜养殖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检查;各村委会要认真巡查,防止清拆关闭的养殖场死灰复燃,发现一个、清查一个,并要深入细致做好养 殖户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思想认识,争取养殖户的理解和支持。同时,镇政府干部、村干部、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和政协委员要发挥带头整治的表率作用。

(三)加强宣传。文化、宣传部门要加大对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制作专题片、新闻报道,全面、深入、及时宣传养殖污染整治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进度,营造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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