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徐福记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通报

2024-10-03

关于徐福记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通报(精选6篇)

1.关于徐福记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通报 篇一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办发〔2011〕20号 【发布日期】2011-04-20 【生效日期】2011-04-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国办发〔201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

(四)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者跨省份的案件由公安部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五)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工业和信息化、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

(一)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质检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二)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尽快制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明确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三)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卫生部要从严审核、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国家标准,2011年年底前要制定并公布复配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对暂无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有关企业或行业组织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参照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标准指定产品标准的申请,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快食品添加剂标准指定。卫生部、质检总局要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措施,做好标准指定完成前的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质检总局要及时审查公布获得进口许可的无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产品名单,拟生产同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可以按相关规定提出制定标准立项建议,在卫生部制定并公布该标准后,按有关规定申请生产许可。

三、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一)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通报卫生部。卫生部应及时组织研究更新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地区和部门。相关地区和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卫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完善规范信息通报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的具体措施。

(三)强化诚信自律。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四)强化社会监督。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队伍建设。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强化科普宣教。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各地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四、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一)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要制定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

(三)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科技等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加强科技攻关,优先支持食品添加剂标准和非法添加物快检筛查技术的研发。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食品添加剂不等于非法添加物 篇二

现代食品中不可或缺添加剂

没有食品添加剂就没有现代食品工业,它是必不可少的 “润滑剂”, 主要有抗氧化剂、漂白剂、着色剂、护色剂、酶制剂、增味剂、防腐剂、甜味剂等八大类。可以起到防止食物变质;改善食物的色、香、味;保持并提高食物营养价值;方便食品加工与运输等多种作用。

以防腐剂为例,如果没有防腐剂,很多食物会在短时间内腐败变质,无法实现长途运输,人们就没有丰富多样的食品可选择。事实上,防腐剂主要是用来控制微生物传染,有些食品中如果不含防腐剂,食品的保质期将非常短,而且更易被致病性微生物污染,致病性微生物代谢会产生有毒物质,对人体安全造成威胁。经过安全性评价的防腐剂则能够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可以说,食品防腐剂不但不会使我们的食品变得“不安全”,从某种程度来说,它更是食品质量和安全的捍卫者。

专家强调,食品添加剂必须按规定的品种、范围和用量使用。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能提高食品的安全性,比如没有防腐剂的酱油会发霉,没有抗氧化剂的食用油会产生哈喇味,而真菌毒素、油脂酸败带来的健康风险远大于防腐剂本身。

宣传“无污染”并不科学

据食品专家介绍,声称“无污染”等是不科学的,其真实性值得怀疑。众所周知,微生物、一些化学污染物等在环境中无处不在,因此,我们用作食品原料的粮食、肉等从一开始就很难“零污染”,食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也不可能全部在真空过程中完成,我们吃的食品都可能存在这些污染,“无污染”是很难做到的,我们能做到的是控制这些污染不会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损害。专家提醒,消费者一定要正确认识这些声称,它们很可能只是商家利用了消费者对食品添加剂的误解,宣传自己产品的一种手段。

食品添加剂的违法添加包括超范围使用、非法添加等形式,比如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不是食品原料或食品,也不是食品添加剂,而是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无论添加多少,均是违法行为。而一些企业为了食品的卖相,在生产过程中过量添加,危害人体健康,属于超范围使用。

专家提醒我们,应该要正确认识各种添加剂及它们的不同作用,并合理正确使用、安全用量,这样能让我们品尝到更多“舌尖上的幸福”。

温馨提示:

1.在超市买东西,务必养成翻过来看“背面”的习惯。尽量买含添加剂少的食品。

2.尽量选择加工度低的食品。

3.在知道了食品中含有什么样的添加剂之后再吃。

3.关于徐福记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通报 篇三

整治工作总结

根据《长征镇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按镇关于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我村迅速行动,按部门职责分工,在食品消费环节开展全市打击餐饮业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现将第一阶段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在清理整顿阶段,我村领导高度重视.1、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室为成员的专项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2、向各组、有关单位及相关科室下发了通知

3、详细制定了符合我村食品企业实情的《整治方案》,明确各相关职能科室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二、加强宣传,营造整治舆论氛围。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我村采取多元化等方式,大力宣传开展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工作目标、行动进展和成效,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的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良好氛围。

目前,我村对所属辖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经营企业、餐饮单位进行逐一排查,暂未发现有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沙坝村委会

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4.打击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方案 篇四

一、整治内容

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环节进行全面整治。严厉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滥用饲料添加剂的行为;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突出问题,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全县食品安全环境。

二、工作安排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在食品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着力构建长效监管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本次整治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4月至5月)

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发动群众参与整治工作,县药监局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网络、文化宣传栏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专门召开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单位会议,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宣传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扎实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县药监局、卫生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公布食品安全投诉电话或电子邮箱,对群众的举报要及时追踪调查,充分调动和发挥群众广泛参与整治行动的积极性。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至7月)

落实企业第一责任人责任。按照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发布的公告要求,对照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清单,县药监局等有关部门要督促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出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

(三)整顿清理阶段(7月至11月)

按照分段监管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办法,由县药监局等有关部门对全县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拉网式清理整顿。

1.实行联合执法、分片检查。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尽可能地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要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黑窝点,并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查处。

2.加强源头管理。根据发现的问题,县药监局等有关部门要迅速查处和追溯其源头,并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其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制定措施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管理。县药监局等有关部门要督促销售及使用单位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4.强化诚信自律,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县药监局、卫生局等各监管部门要在年年底前,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强化行业监督和业务培训,督促企业建立诚信自律机制,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否则,一经发现,严肃从重查处。

(四)总结阶段(12月)

县各有关牵头部门要将专项整治情况于12月15日书面报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由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县委、县政府。

三、工作重点

在本次整治活动中,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围绕整治目标,突出重点,切实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种植养殖环节的整治。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和滥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着力解决在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种养殖过程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突出问题。(牵头部门:县农业局、畜牧水产局)

(二)生产加工及“小作坊”的整治。依法督促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委公告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对照国家相关部门提出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清单,对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及重点食品,实行重点监控、整治;并安排抽查计划,将整治名单中所列的项目作为主要对象进行重点抽查。(牵头部门:县质监局)

(三)流通环节的整治。重点加强对食品添加剂销售者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严厉打击非法销售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强冻、鲜类食品销售的监管,严厉查处在食品销售过程中违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牵头部门:县工商局)

(四)餐饮消费环节的整治。加强餐饮单位及学校、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体餐饮单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食品添加剂、不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按要求索票索证等行为。(牵头部门:县卫生局)

(五)行业自律。督促企业生产经营者建立诚信管理体制、构建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督促组织行业制定自律性的行规行约,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和履行社会责任。(牵头部门:县质监局、商业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县药监局等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层层落实工作责任,严格监管责任制和问责制,坚决防止推诿扯皮及思想松懈现象。要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对评价性抽检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下达抽检计划、统一进行安全评估、统一进行信息发布,统一检测经费分配。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在整治工作中,各监督执法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集中力量,严格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将各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不留死角。同时,县监督执法部门要将食品添加剂整治工作和“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保证食品添加剂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5.关于徐福记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通报 篇五

简报

6月9-16日,XX县开展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活动。

卫生部门重点学校食堂和校园周边餐饮服务单位的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和其它自制食品,以及国家公布4家企业8个品种的涉“塑化剂”产品,要求各餐饮单位务必做好“公告、公示、承诺”上墙等规范管理工作。检查中未发现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和餐饮服务单位使用涉“塑化剂”产品的情况。共检查餐饮服务单位270户,其中餐馆98户、快餐店5户、小吃店126户、饮品店6户、食堂35户。目前,已为596家餐饮服务单位建立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备案,占全县餐饮单位总数的98%以上。

6.解读非法食品添加物“瘦肉精” 篇六

瘦肉精是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类药物的俗称,主要有: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7种。由于盐酸克伦特罗是第一种发现可以提高胴体瘦肉率的,并曾被广泛使用,所以通常所说的瘦肉精,指的就是盐酸克伦特罗。

盐酸克伦特罗是一种从天然儿茶酚胺衍生合成的化合物,自从1964年由美国氰胺公司首次合成以后,最早是作为一种治疗呼吸道疾病的药物,而且现在仍然是一种人用处方药。盐酸克伦特罗呈白色或类白色的结晶粉末,无臭、味微苦,易溶于水、乙醇,微溶于丙酮,不溶于乙醚,是一种平喘药。

该药物既不是兽药,也不是饲料添加剂,而是肾上腺类神经兴奋剂。盐酸克伦特罗能激动β2-受体,对心脏有兴奋作用,对支气管平滑肌有较强而持久的扩张作用。口服后较易经胃肠道吸收。

瘦肉精使用和禁用历史

瘦肉精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当时,美国一家公司的研究人员意外发现,盐酸克伦特罗具有明显的促进畜禽生长、提高瘦肉率的效果。随后的研究发现,除了盐酸克伦特罗之外,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和特布他林等β-肾上腺素兴奋剂,也有提高畜禽瘦肉率的作用。于是,这类被人们俗称为“瘦肉精”的物质,被广泛添加入畜禽饲料。

盐酸克伦特罗的广泛使用在欧美国家也曾引发一系列中毒事件。自1988年1月1日起,欧盟禁止将此作为动物饲料的添加剂。1989年之后,西班牙、法国、意大利和美国相继出现了盐酸克伦特罗中毒事件,先后禁止了盐酸克伦特罗的使用。

1997年农业部下文严禁β-肾上腺素类激素在饲料和畜牧生产中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名列禁单第一位。1999年国务院又颁布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条例中明令禁止在猪饲料中添加β-兴奋剂。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养殖企业不得添加、使用“瘦肉精”类违禁品。2009年,农业部下发《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再次整治。

为什么违禁添加瘦肉精

将瘦肉精添加于饲料中,可以增加动物的瘦肉量、减少饲料使用、使肉品提早上市、降低成本。“加精”之后猪长得非常快,从一百八九十斤长到二百二三十斤只要一个月,而且长的都是瘦肉。使用“瘦肉精”喂出来的“健美猪”不但好卖,而且比起不加精的猪还能多卖钱。

有人进行了实验,发现每公斤饲料中添加3毫克盐酸克仑特罗后,可使猪等畜禽生长速率加快,饲料转化率增加,脂肪减少14%,胴体瘦肉率提高10%以上。以双汇问题猪肉为例,添加“瘦肉精”喂出的生猪出栏价格比普通猪每公斤贵0.4元左右,以每头猪出栏时100公斤计算,一头猪能够多卖四五十元。一般一个小养殖户养百来头,能多卖4000来元。

瘦肉精有哪些危害

瘦肉精的毒性并不很强,但因其半衰期长,在体内代谢慢等原因,人体对其的耐受量非常小,治疗用药时也都十分慎重,用量过大或无病用药则会导致肌肉震颤、心悸、战栗、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尤其对有心率失常、高血压、心脏病、甲亢、青光眼、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前裂腺肥大等病人或老人儿童危害性更大,甚至会导致死亡。

而在生产上,一些不法生产者在育肥猪饲料中添加,连用至宰前。由于盐酸克仑特罗饲用浓度是治疗用量的10倍以上,停药期短,同时其化学结构比较稳定,因此残留量很大。另外瘦肉精能耐受100℃高温,常规烹调对肉食品中瘦肉精残留起不到破坏作用,因而人类过量食用后会发生中毒。

怎样避免瘦肉精的危害

一般情况下,猪吃瘦肉精生长,其皮下脂肪层明显较薄,通常不足1厘米;而正常猪在皮层和瘦肉之间会有一层脂肪,肥膘约为1~2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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