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村集体“三资”自查汇报(共8篇)
1.关于开展农村集体“三资”自查汇报 篇一
城郊管委会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调研汇报
区纪委:
根据区纪委办公室《关于对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调研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近阶段,城郊管委会纪委、财经办、便民服务中心等部门人员对辖区内的11个管理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进行调研。
多年来,城郊党委、管委会领导高度重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充分认识到加强农村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对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城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具体体现
1、“三资”有关组织机构建立
城郊党委、管委会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作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工作重点,在加强农村“三资”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其中成立了以纪委书记刘培辉为组长,常务副主任段瑶为副组长的“三资”管理工作的监督小组,制定了城郊“三资”管理监督领导小组职责、资金监督工作流程、资产资源监督工作流程、招投标工作流程等制度。
2、搭建公共资源交易站的平台
管委会对农村集体承包、租赁、出让、集体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了市场化配置,采取公开招投标的制度,加强对各级单位的廉政监管和廉洁施工责任的工作力度。政府购置资产、处置大宗物资采购,均进行阳关交易,各管理处资产、资源处置以及5000元以上交易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站进行交易。
3、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管委会对各管理处的财务工作多年来实行了“村帐乡代理”的会计委托代理制度。下发了《城郊管委会各管理处财务开支实施方案》,成立了帐务代理室,全面代理各管理处的会计事务,建立健全了财务审批制度,按照规定执行财务审批程序和权限,实行财务支出“双签双审”制度,要求各管理处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建立财务公开栏,每个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各管理处还建立了民主理财小组,充分发挥理财作用。
4、落实财务人员培训制度
每年,管委会都积极组织管委会、管理处两级的农村会计人员和理财小组人员参加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农村会计人员全部实行持证上岗。
5、实行审计监督
管委会审计室在每一届村委班子换届前都要进行离任审计,对审计的问题都做出了处理,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有效地促进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
6、稳定承包关系,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 按照区纪委文件精神,我管委会认真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换发工作。城郊对辖区内的井冲和里善管理处开展了二轮延包换证工作。流万、东星、汪公潭、后埠、青坪、北桥、长兴馆、山下、略下9个管理处由于地处城乡结合部,近年来土地被国家征购,人均土地占有量非常少,而仅有的少量土地也已纳入城市规划,这9个管理处的土地维持一轮承包原状,未换发二轮延包土地证。井冲和里善两个管理处共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户有1120户,证书到户率为100%,共签订土地承包合同1120份,合同到户率100%,证书、合同填写规范完整,农户承包土地保持30年不变,承包关系得到进一步稳定。
7、合理合法开展土地流转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开展土地流转,流转方与转包方签订合同,名级组织无包办代替或截留流转收益的现象,无强迫流转现象,近三年未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信访案件。
二、城郊农村集体“三资”制度具体内容
1、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银行帐号、银行存款、现金、债权债务、票价使用和档案管理,健全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审计监督和村民民主理财等制度,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的基础上,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财务制
度。
2、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1)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采取招标、投标或其他公开方式,按市场原则确定经营者;(2)深化改革,积极推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按照稳健经营、确保收益的原则,建立并落实股权代表人制度;
(3)实行自主经营的,制定村集体资产保值和增值经营目标,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接受村民监督。
(4)土地及荒地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方式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执行。
(5)资产经营方式不得改变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性质。
3、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集体土地、滩涂、水面等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投标制度。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政策,加大对农村土地征收征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征地程序、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
(1)管理处严格把关。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的管理制度,做好征地补偿费的管理、指导、检查、监督、协调和服务等项工作。
(2)有关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青苗补偿费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土地补偿费的有偿使用方案、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标准与分配方案、土地补偿费收益的分配方案等必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意见,交村民代表会议认定,报管委会审批。
(3)享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人员的资格,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民主讨论决定,并报管委会备案。
(4)征地补偿费的核算要列入村帐乡管工作程序,在银行专户储存,单独建帐,实行规范管理。
(5)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批准征地机关、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向村民予以公告。
三、城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具体措施
(一)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加强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的基础,是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和机制的重要方面。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重大投资项目或举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其他有关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重大事项,都要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履行民主程序。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资金、资产、资源运营情况,听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或者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事项进行监督,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维护和收益分配不当的提出整改意见。
(二)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要稳妥推进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 的有效实现形式。有条件但还未开展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地方,要加强调查研究,有计划地开展试点工作;已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强化内部控制机制,完善经营管理制度,确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三)发展农民新的联合与合作
鼓励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资金、资产和资源,以入股、合作、租赁、专业承包等形式,与承包大户、技术能人、企业、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联合和合作,实现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
(四)完善会计委托代理制
要在坚持民主自愿和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会计委托代理制。加强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的建设,科学设置代理机构岗位,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规范代理服务工作流程,防止截留挪用集体资金。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应当定期向集体经济组织报告账务代理工作情况,切实发挥服务、监督的职责。积极探索创新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服务方式。
2.关于开展农村集体“三资”自查汇报 篇二
2012年10月10日
丁堰镇农经中心
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督管理是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利益,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发生的重要举措。我镇十分重视,通过健全组织网络、全面清理整顿、建立健全体制、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了农村集体“三资”的会计电算化、运行规范化、监督即时化,加强了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清产核资,摸清家底
2011年5月份根据市统一要求在全镇开展了清产核资工作。一是统一认识,加强领导。为了更好地完成清产核资工作,我镇建立了镇长任组长,分管农业的副书记、副镇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各村书记、会计、农经中心记账员为成员的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立后专门召开了村定职干部大会,由镇长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了动员,农经中心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了业务辅导。二是清产核资,摸清家底。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是:清查资产、界定权属,重估价值,核实存量,登记产权,建章立制。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镇纪委牵头,农经中心记账员分工到村对全镇10个村的所有资金项目进行清理清查,对资产、资源进行全面摸底、计量、盘点、核实、登记,全面查清村资金、资产、资源底子,建立了详实的“三资”台账并将清理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实施了公示。
二、集中培训,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
自从合并乡镇以来,我镇就实施了“村账镇代理”制度,从农经中心抽调责任心强、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组织实施会计业务培训,实现了从手工记账到会计电算化的转变,再从会计电算化到网络记账的飞跃,农经中心记账员通过网络登录该系统,对辖区内各村财务进行电算化处理、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表。
三、落实制度,规范运作
一是建章立制。根据农经服务中心的工作程序,我们制定了《农经中心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代理记账员操作办法》、《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一事一议项目化管理制度》、《村级票据管理制度》等,进一步细化了各项工作,工作到人,责任到人。
二是规范收支行为。各村在发生经济业务时统一使用省监制的村级组织内部结算凭证,所有的资产租赁、资源发包、土地补偿费等收入都能及时足额解交农经中心村级专户。村级所有支出均须村主任审核,书记审批,经民主理财小组和村监委同意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和“如皋市村级监督委员会监督专用章”后方可入账,其中小额支出由村会计按报销程序以备用金直接支付,再由村会计到农经中心报帐。大额支出经各村申请,领导审批后采取非现金的方式结算。
三是严格资金管理。(1)一事一议资金管理。在一事一议资金使用上我们严按照一事一议项目化管理管理的要求,凡使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建设事项,均实行项目化管理,使用数额在5000元以下的建设事项,列入小型项目和用工管理,在使用上采取“立项、申报、审批、验收、拨款、建
立台账”的程序,拨款时统一使用“一折通”打卡的方式结算到位。(2)村级财政转移支资金管理。农经中心专门设立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核算专页,对市有关部门直接拨入的转移支付资金及时入账,对不直接拨入的村干部报酬等,在收到相关票据后及时记账,确保村级资金核算内容的及时、准确、完整。
四是资产、资源动态监管。农经中心加强对村级集体投资项目招投标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情况的实施动态监管。村级所有的资产在“三资”管理平台中都建立卡片,并留有电子照片备案。村级在处置资产、资源时均由镇纪委牵头,实施公开竞价、招投标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和台账变更,确保账实一致。
四是定期公开“三资”使用情况。农经中心根据每季度记账情况,每季度汇总一次村“三资”使用情况,出具书面材料并加盖中心印章后交由各村向群众公布。
五是严格经济合同管理。村级的各种承包必须全部签订书面合同,同时上报农经中心备案。
六是严格村级档案管理。农经中心建立了50个平米的档案室,采用档案密集架,集中保管村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实施专人管理,档案的调阅均按制度执行。
3.关于开展农村集体“三资”自查汇报 篇三
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结合我乡实际,制定了《上坊乡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成立了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乡委书记、乡人大主席担任组长,乡纪委、财政、农办等为组成人员,领导小组下设“三资”管理监督办公室,具体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从机构、人员、设备、制度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三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们的具体做法如下:
一、清产核资,摸清家底
清产核资是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工作中最关键、最核心、最重要的一个基础环节。首先是做好清查登记。乡成立了农村集体“三资”清查和登记工作指导组,各村委也成立了“三资”清查和登记工作小组,对村集体“三资”进行清查、盘点,按照清查登记表的要求,对集体的每一项资金、资产、资源分门别类做好登记,确保不漏不错。其次是做好结果公布。每个村在清查登记结束经乡清查指导组审核后,都在本村醒目的地方将清产核资情况进行上墙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后报乡结算中心备案,统一建立台帐,实行动态管理。
二、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乡调整和充实了村账乡代理结算中心办公室人员,配备了4名工作人员,其中财政所安排2人负责“三资”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乡政府安排2人担任“三资”代理的会计和出纳,具体负责“三资”的台帐管理工作。一是
签订协议,统一报帐。经乡村两级研究,中心与各村签订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委托代理协议书。各村均开设银行基本帐户,统一预留乡结算中心的印鉴,取消各村出纳,设立报帐员,并报乡结算中心备案,在村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村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向中心报帐。二是落实制度,责任到人。根据乡结算中心的工作程序,和工作人员的相关职责制订了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制度、村级财务人员岗位职责、现金、备用金管理制度等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了各项工作,使工作到人,责任到人。三是加强管理,收支平衡。各村所有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存入银行基本帐户,不得挪用、坐支。小额支出由报帐员按报销程序以备用金直接支付,再由报帐员到中心报帐,经中心会计审核后由中心出纳付款。各村的大项支出,经村申请,领导审批后采取转帐的形式或由报帐员向中心预借一定的款项,并在规定时间内到中心结帐。
三、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乡公共资源交易站对农村集体资产的出让和出租、农村集体林场发包等资源出让,闲臵资产处臵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都按照产权政策法规和交易程序进行。我乡始终围绕“信息公开、机会公平、结果公正、诚实信用”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每一个项目业主单位申报后,必须先告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然后从报名受理到信息发布、交易文件发布(售)、资质审查、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招标投标以及交易活动全部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在所有交易活动中,对资质审查通不过的企业坚决让其退出投标活动,对在招投标活动中不讲诚实信用的企业拒绝其参加报名,对不符合规
定条件的坚决予以废标。自2009年公共资源交易站运行以来,共发布交易信息38次,总交易量35宗,总交易额约210万元,其中,新农村建设工程交易28宗,交易额约310万元,林场发包地交易5宗,交易额35万元,闲臵资产交易2宗,交易额约15万元。为村(组)增收节支65万元,有效地杜绝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很好地发挥了从源头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进一步促进了我乡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顺利开展,产生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存在问题和不足
1、工作还不够平衡。村与村之间在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上还不够平衡。由于代理会计平时与村两委干部沟通机会很少,对所代理村底子不清,情况不明,必然影响会计监督在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职能的发挥。对进一步监管存在绪多难度,也会给一些人创造腐败机会,2、村民监督意识还不够强。村务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对本村经济活动相对比较了解,但在民主监督作用上还没有充分发挥,有的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形同虚设,监督小组成员怕得罪村干部,原则性不强,平时只是走过场,致使一些违纪违规发票入帐。
3、农村财务计算机网络监管信息化建设还很落后。由于各村部建设滞后、村办公网络化进程还没进行影响了“三资”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五、下一步工作思路
1、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一是建立镇、村两级村财监管考核机制,探索建立集体资金规范使用与管理、资产资源保
值增值等考评办法,并将考评结果与村级组织的财政补助、村级干部工作考核与个人绩效考评挂钩、实行必要的奖惩。对“三资”管理好的地方,采取优先安排扶持资金的办法,从而调动和发挥规范“三资”监管的积极性。
2、依法加大村居审计监督力度。下半年在村级换届选举前要完成全乡届内审计工作任务。今后乡纪检、经管部门加大审计力度和审计面,一是坚持年度审计与专项审计相结合,每年要坚持选择至少四分之一村居进行审计,尤其是难点村和项目村等。二是做好村级干部任期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通过依法审计,严厉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农村集体“三资”安全使用与规范管理。
3、盘活用活集体资产资源。下半年要在原有基础上再次进行延伸并进行项目细化,清理货币资金、债权债务及投资等情况。重点对资产、资源进行全面摸底、丈量、盘点、核实(核实存量,界定权属、重估价值)、登记(设立台账,登记产权)。对各村历年来的资产资源经营的经济合同重新清理登记,查清合同承包期、承包金、合同履行等情况,建立合同管理档案,监督合同履行情况。
4、强化培训。计划利用1年的时间,将村级代理会计、报帐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轮训一遍,以进一步提高他们业务素质和监管能力。
4.关于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意见 篇四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三资”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农村集体“三资”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充分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民的权益。但是,目前仍存在集体资产被贪占、挪用、挥霍浪费、随意平调或无偿占用,财务管理不民主、不公开,集体资金不代管核算、集体资产、资源被低价承包、变卖、折股等问题,有的引发群众上访,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对此,从2015年3月起,各村、办事处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申报制度(见附件3),增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制度,加强对集体资金的管理力度。
(一)村集体收入管理制度。凡有集体收入(指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发生时,做到应收尽收,收款三日内将资金上缴核算中心专户(镇经管站)储存,严禁村坐收坐支,不及时上缴也不上报领导的,镇农经站则不给于做账务处理,追究所辖办事处书记的责任,按有关制度规定将所坐收的款项限期交经管站代管并扣村班子当月的工资;私存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视为贪污行为,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及直接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数额较大的移交纪检、检察机关处理。
(二)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1、村级库存资金控制在2000元以内,由村现金保管员管理,其他多余资金全部纳入农经站专户储存,各村根据需要,填写资金用款申请,经办事处书记、包办事处领导、经管站负责人、分管领导、镇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核算中心根据用款事项或村级工程合同付款。
2、各村应有报账员和现金保管,严禁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管钱管账。村提取代管金应有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现金保管和报账员参与,增加资金使用的透明性。
(三)村集体支出的管理制度。村集体支出资金来源只有一个,即申请提取的村级代管金。集体资金必须纳入核算中心管理,经审批后才能使用。否则视为个人行为,不予入帐。严禁任何人借用、挪用集体资金。因办理公用事业当月无力支付的,必须进行挂帐处理,否则下月不予认可,村集体支出报帐严格按照程序执行:发生支出时索要正式发票或单据,需附明细说明的要有附件,经办人注明支出事由并签字;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审核签字(书记主任一人兼的由副书记或副主任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加盖专用章由报帐员整理报帐;一次性开支500元以下的由村支书和村主任共同审批;一次性支出超过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单据由办事处书记签字,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经办事处书记、包办事处领导签字后方可作报账处理,5000元以上的重大开支按照重大事项申报制度执行,并由当事人在村主要负责人和办事处书记的陪同下直接到镇经管站支取,涉及到工程款的需由施工方交齐税款后,凭完税证明支取。
1、生产性支出的管理。
(1)依据《镇农村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严禁村级坐收坐支,对一般性支出,有代管金的村,支出由经办人员先行垫付,凭发票在完善好各项手续(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到镇经管站提取代管金付给经办人;无代管金的村,更应严控支出,非发生不可的支出,也应在完善好各项手续的前提下到镇经管站挂账,有了收入及时兑付经办人。
(2)村级5000元以上支出按照村级重大事项申报规定必须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向群众公开。村级重大支出,如修路修桥、环境整治、农村线路改造、农田水利建设、自来水改造维修、办公场所建设及固定资产形成工程要有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村两委会决议,村务监督委员会意见,工程的预算报告。由镇村级重大工程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计完工程预算后,再报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到镇经管站备案。发出公告,实行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完税证明等文件(见附件4)。镇经管站可按合同规定支付款项,否则不予支付工程款,谁经手谁负责。
(3)村集体购物、租雇机动车、工程车、建筑工程等大额支出必须索取标准发票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签字后方可报销。一般性支出也应索取有关收据,坚决杜绝白条入账。
2、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制度。
(1)招待费的管理。镇、办事处干部下村一律不准在村就餐。若因村务确需招待的须经办事处总支书记签字后方可列支,同时实行上限控制,1000人以下的村标准控制人均不超10元,1000人以上的村,招待费不超过10000元/年。因重大工程、招商引资事项确需招待的必须本着节约原则执行,严禁铺张浪费。并由办事处书记、包办领导、分管领导审核签批后方可列支。严禁任何村队出现举债招待现象,一旦出现举债招待费用由村书记、主任以及当事人自负。招待费用发生时必须索要有效发票,并附有菜单,且须注明用餐事由和参加人员,坚决杜绝村干部之间、村干部与机关干部之间公私不分,相互宴请村集体列支现象发生,对于变通报销的招待费一经查实按贪污处理。
(2)村级租车费用报销,镇区范围内租车费严格控制在1000元以内/年,超出部分也不得变通报销。到县、镇及外地开会或出差一律按有关规定凭票报销差旅费。
(3)办公电费的管理。村有公共办公场所的电费费用实报实销,无公共办公场所(租赁)的电费实行每月40元上限控制,超支自付。
(4)报刊费的管理。村级所用报刊均由镇政府统一订阅,除此之外,谁订阅谁付款。
(5)村级零工管理(见附件5)。零工支出要详细规范,具体内容包括:出工日期、出工事由、工日、用工金额,记工人签字、出工人签字并按手印,金额上限应控制在100元/人以下。
(6)办公用品的管理。村办公用品主要指帐簿、凭证、信笺、表册等,由县农经局统一印制,其他办公用品如笔、纸等低值易耗品也应严格控制,避免浪费。
(7)严禁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及其他班子成员用村集体资金以村名义参加各类庆典、婚丧嫁娶等活动而变通支出单据。
(8)村“两节”期间发生的慰问党员及老干部,按照“注重精神关怀”的原则严格控制支出。
(9)村主要负责人(村主要负责人,原则上支部书记,无支部书记为主持工作的人员享受)电话费按每月60元补助,村支部书记、主任、会计享受每月5元电费补助。
(10)严禁办事处向村收取办公费或变向收取款项加重农民负担,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
(四)加强村级债务管理。按照国家、省、市、县各级要求,积极化解村级债务,严格控制新增债务,不准举债搞建设,严格不良债务的责任追究和考核机制。各村每年搞好预、决算,量入为出,避免出现脱离实际提出高指标、寅吃卯粮搞建设的现象。各村要依据本村的每年实际收入,首先保证开支,量力而行搞建设,各村当年原则上不得增加新债务。禁止村借(贷)款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垫支应上缴税费增加村级债务,否则由擅自决策者自己负责偿还。严禁村集体用高息借(贷)款。本规定实施后任何村队不得再出现新的债务,否则由其借款人自行承担。
如确需借款,需提前向办事处写申请及借款理由,办事处书记签字把关,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镇政府备案。申请必须注明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时间、在届内还清的原则,经审批的申请及借贷赊欠单据一并入帐,未经审批视为经办人个人行为,村集体不予认可。村级所有债权债务应进行挂帐处理,对村级往来帐上没有的事项一律不予认可,由经办人自行负责。一旦发生借贷行为,款项需先交经管站代管,不代管的,坐收坐支的一律不予入账。凡是增加不合理的债务,谁签字谁结算,一律不准上账核销。
(五)严格村级报账制度。每月21日至月末是村报账时间(各村报账时间见附件2),村会计负责把本月收支严格按照财务规定下账,并领取当月工资200元。实行零报账制度,当月没有收支发生也需到经管站签字确认。本月发生收入没有下账或者费用没有下支出也没有挂账的,并追究会计的直接责任和村主要负责人的主要责任,并罚没村主要负责人及会计当月工资。
三、债权债务要全面清理,认真核实,做好村级财务交接工作。
各村要继续开展债权债务的清理核实工作,本着杜绝新增债务,消化原有债务的原则,摸清家底。一是核实应收应付款项,分别对应收未收,应付未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核实并签字认可。二是清理核实村组借贷款,分别对借款人和贷款单位进行核对并签字认可。三是清理核实会计手中的借、垫支款项,并进行核实签字认可。四是清理核实结束后,将清理核实结果逐笔逐项写榜,张榜公布并召开群众或农户代表会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实行债权债务台账管理制度,对清理核实确认的债权债务,一律分户建卡立账,今后一律依据台账追索债权偿还债务,对没有纳入台账管理的债权债务集体有权拒付。本次债权债务清理和村新老班子账目交接工作于2015年4月20日前完成,不按规定完成任务的,村代管金一律不允许提取,并对村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4月底前完不成任务的村,免除村主要负责人的职务。
四、规范程序,完善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制度。
(一)资产、资源登记台帐制度。定期进行资产、资源清查,建立村集体资产、资源台帐,做到帐物相符,确保村级资产、资源的安全。
(二)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经营审批管理制度。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出让要实行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在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前要事先由村写出申请及草签协议(注明承包方式、时间、期限、面积、金额等)经村级重大事务领导小组审核,报镇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经批准实施的正式合同留经管站备案。
(三)各村签订各类承包合同时,要按下列程序进行: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成立组织、研究发包方案、民主议定、公告、公开招投标、签订合同。合同需由镇司法所审阅和办事处把关无异议后由村委会主任签订。各村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管理相关程序及步聚一个一个环节进行,并到镇经管站备案。没有备案,并且未经请示擅自签订的合同,经管站一律不予鉴证,出现争议、纠纷、上访的,由各村自行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村集体所有的决定必须在事前向镇政府及有关站所审批和备案方可实施执行。
五、搞好监督,增加“三资”管理的透明性。
(一)事前监督,民主理财。各村应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做到重大事项先议,再报,后批;做到报帐核算时先理后报。
(二)事中监督,严格把关。每月21日至月底为村统一报帐时间,本月收支单据应全部为本月实际发生事项,出现以前单据,一律不予入帐,由经办人自行负责。镇村级重大事项审批领导小组在每月5日前批复上报事项和会审财务问题,做到当月问题当月处理。
(三)事后监督,财务公开。村报账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在每月“民主议政日”会上向村民代表公布上月收入支出明细账,并在公开栏张贴。公开的内容:(1)本月财务收支计划。(2)上月各项收入。(3)上月各项支出。(4)账面余额情况。(5)需说明的其他情况等。会议公开必须有会议记录,记录公开内容和所参加的人员名单并留存村务、财务的公开底稿。
民主议政日由办事处监督将核算中心统一打印的公开榜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党建办和农经站对公开情况进行抽查。
六、加强审计,严肃“三资”管理工作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一)建立审计责任追究制度,镇审计所不定期对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进行专项审计。对审计查出侵占、挪用、私分及挥霍浪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问题的,要依法或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违犯资金管理制度的,凡村集体资金不代管核算,坐收坐支的追究村书记、主任责任,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对违反资产、资源管理制度未经审批私自对外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或未签订合同的,将追究村负责人责任。
七、农村财务管理纳入年终考核。
镇党委、政府与办事处签订责任状,对所辖村出现收入不入账、坐收坐支、搞体外循环,出现悬账、无头账,一年内出现一起,取消所在村的年终所有奖励;一年内出现一起因财务问题引发群体上访情况的,取消办事处及所在村的年终所有奖励,对于“三资”管理制度执行好的办事处、村将给予表彰奖励。
八、加强领导,落实“三资”管理工作责任。
5.关于开展农村集体“三资”自查汇报 篇五
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贯彻执行情况
自 查 的 汇 报
(20XX年X月XX日)
XX市农业局:
根据市农业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贯彻执 行情况检查》的通知精神,我们立即组织专门班子,对我处有关方面的情况进行了逐一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制定相关配套法规、政策,出台有关文件,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机构、队伍建设,加强法律培训等工作的情况。
对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镇党委历来高度重视,切实把它作为落实党在农村的政策、维护大局稳定的关键措施来抓。工作中一是健全机构,建立了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任组长,镇党委成员、农委主任任副组长,镇分管副主任,财所所长、经管站长、民政所长为成员。二是强化责任落实,镇与各职能部门、与各社区、社区与各居委会,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责任。三是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列入考核目标,并提高在千分制考核中的分值,从严考 1
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在年终总结会上给予表彰,对出现问题的单位,一律实行一票否决,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对“触线”事态严重,造成后果的,还将提交有关部门予以处分。四是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调度和检查,除定期召开会议进行强调外,每季度还重点开展一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同时加强相关方面的培训,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程序,防止了各类案件的发生。
二、关于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职责情况,包括合同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等。
在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职责方面,一是搞好了合同管理;二是搞好了各种档案的整理和规范。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方面,一是成立了机构。参照上级有关部门的做法,成立了“XX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XX镇经营管理站。二是初步确定了试点村。选择XX、XX为试点村。三是草拟并上报了试点工作方案。四是开展调查研究,做好了开展试点工作的前期准备。
三、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情况,包括纠正和查处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损害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情况、解决信访突出问题情况等。
一是建立镇、居委会两级调解组织,落实调解责任。对于农户与农户之间、农户与村级组织之间的一般性纠纷,由各居委会调解组织具体负责调查处理;对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意见的,由镇调解组织负责协调处理;对当事人仍然不愿接受调解的,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二是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宣传。认真组织广大农村干部深入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央和省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增强法律意识和政策观念,提高了基层干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能力。三是搞好土地承包纠纷的排查。通过土地纠纷排查,落实工作预案,有效地防止了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的发生。四是依法做好信访接待和处置工作。通过突出领导接访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了农村社会稳定。
四、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情况,包括加强管理、完善服务,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促进多种形式规模经营等。
一是加强政策疏导,引导、保护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二是强化服务,优化环境。通过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制订土地流转规划,建立土地流转信息系统,收集发布土地供需信息,为流转双方牵线搭桥。三是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登
记备案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纠纷调处制度和动态监测制度等,使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纳入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五、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情况,包括设立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聘任和培训仲裁员、调解和仲裁土地承包纠纷,以及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持仲裁委员会开展工作、明确乡村调解组织等。
一是将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经费纳入了镇财政预算,定期拨付。二是建立了由司法所牵头、村级调解委员组成的调解机构,并建立健全了工作机制,确保了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实施的效果评价,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执行中效果如何,遇到哪些新情况、新问题,还存在哪些制度上的不足和法律空白,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的内容等。
6.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情况汇报 篇六
体经济损失41万元,上缴国库24万元;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5名,其中撤职2名。通过审计,有力地打击了经济犯罪,切实保护了集体和农民的利益,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为我县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此,县经管站连续多年被评为先进单位。
一、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做法
(一)、规范审计程序。
(二)、规范审计内容。
1、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内容主要是:被审单位财务制度执行情况;收入入帐情况;费用开支情况;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和增值情况;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债权、债务增减情况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等。
2、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内容为:被审单位减负政策执行情况及合理收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完善审计方法。我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和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在不断探索和完善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六个结合”与“五查五看”的审计方法。
“六个结合”即:一是全面审计与重点审计相结合。审计时,在全面审计和掌握被审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再确定其中的重点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去年固村镇里村村少数农民来信反映该村集体财务混乱,镇里组织人员清查时走过场,问题得不到解决。县审计组在全面了解和掌握原审计情况的基础上,重点选择短期借款利息的结算及林业收入等。查出原村委会主任余洪琛贪污集体公款25849.75元,其中冒领他人利息一项21066.5元。
二是内查与外调相结合。为确保审计证据确凿,我们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做到对帐内认真审查帐目,对帐外搞好调查了解,以全面掌握被审单位的真实情况。2002年,我们在对固厚乡计生办实施审计时,通过内查外调,查实该办原副主任兼出纳员李腾利用白条、扣押单及无凭证收款5.2万元。
三是审计与自查相结合。在开展农民负担专项审计之前,我们都要求各涉农收费部门(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再选择重点进行审计。2002年,我们先后对16个涉农收费部门(单位)进行了审计,查出违规收费金额15万元。对坊中学2002年上学期自立项目收取资料费、补课费等,收费金额达6.5万元,未纳入学校财务,搞帐外帐。
四是信访调查与审计相结合。信访调查是我们取得审计线索的一条重要来源。三年多来,通过信访调查获取审计信息17起,审计查出违规金额85万元。2003年夏,固村镇岚溪村原村主任兼会计黄旭华来访反映该村村级财务混乱问题,通过信访调查发现该村财务管理混乱,农户往来账目不清,多人插手经管现金现象严重。调查后我们马上组成审计工作组,对该村1992年以来的财务帐目进行审计。通过审计,查出各种违纪金额157702.22元,其中上访人黄旭华涉及金额64611.58元。村支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五是审计与理顺财务关系相结合。在审计的同时,对财务管理混乱的都要帮助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理顺财务关系。2003年对固厚乡观下村财务进行审计时,发现该村几年不做帐,且几任会计、出纳未做移交,审计无从下手。审计之前,审计组首先帮助会计做好帐,做好移接交,然后再进行审计。
六是审计与做好其他工作相结合。农经工作面广,任务重,特别是近几年农村税费改革及落实惠农政策工作,工作量大,我们在做好重点工作的同时,科学地安排好时间,组成精悍审计组,每年都要审计15个以上单位,做到不因其他工作而影响审计工作的开展。
“五查五看”。即:查收入,看是否漏收;查支出,看是否合规合法;查现金,看是否帐款相符;查物资,看是否帐物相符;查负担,看政策执行情况。
二、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体会
通过多年审计工作的实践,我们的体会是:
1、领导重视,部门配合是开展农村审计工作的保证。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农民负担审计,必须主动争取领导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一是年初县委、政府在制定减负文件时都将审计工作列入文件内容,提出明确要求;二是每一审计项目结束后我们都及时写出审计报告,分别报送县有关领导;三是在审计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县分管领导都能亲自过问,出面解决。如2004年审计竹笮乡松湖村涉农负担及村级财务时,由于问题较复杂,对一些问题我们无法落实处理,村民意见较大。县领导十分重视,责成纪检、公安局经警大队参与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查处。由于领导重视,部门配合,问题得到了落实处理。
7.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办法 篇七
(掇农组发[201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规定,现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区所辖各村集体(含社区居委会,下同)的“三资”管理及其他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有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村集体“三资”归该村集体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
资金是指村集体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资产是指村集体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文化、交通、电力、通讯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投资资产、材料物资、无形资产及集体企业资产等;
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果园、苗圃、草地、水面、建设用地、矿藏及四荒(荒地、荒水、荒丘、荒滩)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 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必须保证村集体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处置权、收益权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第五条 村集体“三资”管理应按照“管权、管事、管人”的规定,通过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加强服务等有效措施,逐步达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预期目标; 保障村集体成员对村集体“三资”的占有、出售、收益、抵押、担保、退出、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体现村集体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镇(街道)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由镇(街道)财政所(分局)负责办理。
第七条 财政、农业、民政和经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抓好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积极开展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工作。财政、农业部门负责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定管理监督措施,完善规范工作程序;经管部门负责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工作,指导镇(街道)开展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工作,督促村集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资产资源台账,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村集体“三资”管理公开公示办法,指导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
第二章 监管代理
第八条 镇(街道)要成立以党委、政府、纪委、监察、财政(经管)、农业及民政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日常工作管理,组织开展对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等。
第九条 镇(街道)依托财政所(分局)组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开展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村集体“三资”的使用、购置、处置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业务上接受区财政(经管)、农业、民政等部门的指导;村集体成立1-5人组成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原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 统一实行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制度。由村委会向镇(街道)代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办理资金、账簿、凭证、报表、资产资源台账和各类经济合同等资料的移交,村集体只设报账会计一人;代理中心依据委托代理协议落实专门人
员,认真履行代理服务职责,其代理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十一条 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负责对辖区域内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及交易工作的领导和实施,定期召开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专题会议,对“三资”监管情况进行通报。
2.负责督促代理中心指导村集体编制收支预决算方案。3.制定村级“三资”管理工作考核方案,审核村干部报酬方案及养老保险办理等情况。
4.每年组织一次村级“三资”的清理核查工作。
5.组织开展村集体审计、专项审计、换届及离任人员的财务审计工作。
6.负责审批村级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审定资产资源交易方式。7.督促村级配合实施村级“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违反“三资”管理实施办法人员及时进行责任追究。
8. 配合区纪检、监察和上级有关部门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查处。第十二条 镇(街道)代理中心的工作职责
1.规范会计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委托代理村设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管。
2.加强预决算管理。指导村集体按照“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村集体收支预决算方案,指导、审核、监督村集体预算的执行。
3.加强代管资金管理。在金融机构统一开设资金“代管专户”,村集体所有资金纳入“代管专户”集中代管,实行分村建账,分村核算;村集体不得另行开设银行账户,设立“账外账”。
4.加强现金收付管理。村级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限额管理制度,按照村级收支内容及时办理资金报账业务。
5.加强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监督村集体建立资产资源台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资产资源的清理核对,切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册相符。
6.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村集体会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保管,不得散失、毁损。
7.准确提供会计信息。按照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村级财务报告,准确提供代理期间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
8.协助村集体产权交易监管。协助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做好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的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村集体项目工程建设(主要包括由村集体组织实施的居民点建设、阵地建设、一事一议建设及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等)及资产资源交易活动,推动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2.负责组织交易当事人签订、履行交易合同,调解交易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交易活动中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3.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等活动进行检查,对发现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的,及时报告。
4.负责开展对资产资源及项目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工作。5.负责村集体项目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处置的档案管理等。
第十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参与村集体收支预决算方案的编制,参与制定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参与财务重大事项的决策,定期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2.审核村集体财务账目及相关经济活动事项,审查村级开支并签字盖章,接受村集体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
3.监督财务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检查村集体财务公开及预决算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集体财务收支预决算情况。
4.向村委会提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珥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配合财政(经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做好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等。
第十五条 村报账会计的上作职责
1.负责编制村级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和预算方案的执行; 2.负责村级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债权债务及资产资源台账的登记,所有收支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及审核。
3.负责村级备用金的领取与核销,定期向代理中心报账和进行资金收支结算,按时与代理中心资金管理会计核对资金余额。
4.负责票据的领用、保管及上交。
5.协助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做好村级财务公开等。
第三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 代理中心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设置会计账簿,使刖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准确真实地反映村集体经济活动情况;具备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的村办企业财务实行独立核算,严禁将村集体收入转入企业收入,未实行独立核算的村办企业,财务纳入村集体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代理中心按核算单位统一设置“四账三簿”即: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账、明细分类账及固定资产登记簿、资源登记簿、低值易耗品登记簿;村报账会计应建立相应的辅助账簿(主要包括内部往来、应收应付及借款、资产资源台账等);代理记账会计要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分户代理记账,定期与村报账会计核对账款,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统一使用借贷记账法,使用统一规定的会计账簿、凭证、票据和零星支出单等。
第十九条 村集体财务收支实行“月结季报”制度,村报账会
计要在规定时间内(每月30日前)办理好报账、结账有关手续,确保收入条据不跨月,支出条据不跨。
第二十条 村集体所有支出实行村主任“一支笔”审批,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盖章,代理中心专职人员进行复审的监管流程,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开支一律退回,不予入账。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代理中心记账会计有权拒收: 1.不属于村集体预算支出范围或没有按程序中报的; 2.原始凭证无经办人、事由或用途不详、无村主任签字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签字盖章的;
3.使用不规范原始票据的; 4.支出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 5.非生产性开支超过年初预算计划的;
6.项目建设工程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无施工合同、无工程决算、无验收报告及正式发票的。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村集体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的编制必须按照“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在代理中心的指导下进行,每年2月底前上报代理中心备案执行。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兴办公益事业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的制定、预算调整、年终决算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代理中心将作为当年预算执行的依据。
收支预算的调整必须由村委会书面申请,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后,由代理中心负责调整及备案。
财务决算根据代理中心每年年终提供的会计核算资料进行编制,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
进行张榜公布。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主要收入包括原有积累、发包上交收入、经营收入、土地补偿费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财政补助收入、社会捐赠收入、一事一议筹资及其他收入等。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所有收入实行票款同行,自开票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必须上缴镇(街道)代理中心专用资金账户,不得隐瞒收支、坐收坐支和公款私存。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主要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应付福利性支出、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支出及其他符合政策的支出。
1.严控村干部职数及工资发放标准。村干部职数严格按照当地组织部门认定的在职人数为准,工资发放标准以当地政府每年确定的村干部报酬方案为准;其他人员(包括通信员、村务监督员等)的工资报酬采取务工补贴方式,补贴标准由各村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
2.严格差旅费管理。对因公出差的(不含市、区中心城区),其差旅费补助标准一律参照区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住宿费每人每天小超过320元;城市间交通工具为火车硬席(硬座、硬卧)凭据报销、汽车凭据报销;外出学习培训凭文件通知、镇(街道)审批意见及举办单位出据的发票,按规定审批程序报销。
3.严控交通及通讯费补助标准。对村干部日常交通及通讯费实行定额补贴,主职干部每人每月各补贴100元,副职干部每人每月各补贴50元。
4.严控生活招待费。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村集体一律实行“零招待”制度,不得用公款列支生活招待费用。
5.严格其他支出管理。村集体不得用公款为村干部购买任何性质的商业保险;不得用公款滥发补贴和财物;不得用公款送礼金、礼物、有价证券;不得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用公款租
车;不得用公款旅游或以考察、学习、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6.严控报刊征订限额标准。村集体报刊征订费严格按省人民政府和《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费用总额不得突破人平1元的限额标准,报刊征订必须以党报党刊优先。
第二十六条 实行原始凭证“签审”制度。村集体所有开支原始凭证必须取得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有经手人备注的事由说明、证明人、村主任“一支笔”签字,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代理中心专人审核后方可入账,非正规发票、凭证要素不全的“白条”等一律不予入账;对数量少、金额小难以取得税务发票的零星支出,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零星支出单》,开票金额控制在1000元以内。
第二十七条 实行资金直达制度。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款等涉及个人款项,由代理中心按有关规定直达个人银行账户;对一事一议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由代理中心依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验收及审计报告等直达施工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八条 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村集体备用金限额标准由镇(街道)根据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等实际情况据实确定(最高不得突破10000元),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备用金额度的,必须经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并报代理中心备案执行;备用金的领取由村报账会计申报,村主任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代理中心和管理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对外联营投资入股或购买有价证券的,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研究拿出投资入股或购买方案,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经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同意后,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执行。
第三十条 购买的有价证券由代理中心资金会计负责集中代管,分村登记名称、类别、金额、购买日期、兑换日期、利息标准
和盈亏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加强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留归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应按规定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使用时,由村委会拟定书面计划,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由代理中心负责监督使用。
第三十二条 强化预算执行力度。村集体所有大额支出(5000元以上)必须实行事前申报、先批后付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一次性0.5万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村主任签字审批,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报镇(街道)代理中心审批后执行。
一次性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开支项目,由村委会书面申请,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代理中心审查后,报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严防村集体新增债务。村集体开支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垫付各种代收费用,严禁举债用于项目建设及日常村务支出,严禁未经允许擅自举债或为企业、个人提供担保,严禁产生建设项目账外债务:每村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核实,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一)村集体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村集体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农田水利等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公益性设施;
(二)村集体兴办的企业股权及其权益,以及通过兼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股权;
(三)村集体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及其权益;
(四)村集体所有的牲畜(禽)、林水等生物资产;
(五)村集体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六)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等有形资产;
(七)村集体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八)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形式,实行有偿使用。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或终止,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资产的购(处)置和其他涉及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必须经村“两委会”研究、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代理中心审核后,报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实施。
第三十六条 属村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凡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分类建立资产登记台账;为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等公益性资产(如村组道路、桥梁、水利渠道等),具有固定资产性质的,按固定资产管理对待,列入固定资产登记簿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的登记、保管、使用和清查制度,明确专人管理,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每年开展一次资产清查,确保账实相符;如实填报资产统计报表,及时向村民公布。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购置固定资产、兴办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经村“两委会”研究提出方案、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固定资产购置及兴办项目工程建设一律按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投标程序进行。
单件价值在0.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和单项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由村委会组织实施,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与监督。工作结束后,相关资料按程序及时上报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单件价值在O.5万元以上(含0.5万元)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和单项投资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招投标工作由村委会书面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后,由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单件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购置和单项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由村委会书面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审核,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后,报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
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监管、验收应有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人员参加。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和处置出售的,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以及承包、租赁经营或处置出售的条件及价格,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审核,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后,实行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者或购买者;资产承包、租赁及处置所得应及时足额缴入代理中心资金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资产价值在O.5万元以下的,招投标工作由村委会组织实施,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村民代表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与监督。工作结束后,相关资料应及时报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资产价值在0.5万元(含0.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招投标工作由村委会书面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后,由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资产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招投标工作由村委会书面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后,报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
(二)以集体资产进行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
(三)以拍卖、转让、出售等方式变更集体资产产权的;
(四)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
(五)在村集体资产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村集体资产评估由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组织实施。邀请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及相关专业单位或人员参加,也可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组织机构进行评估,评价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村集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六章 资源管理
第四十条 村集体资源主要包括土地、林地、山岭、果园、苗圃、草地、水面、建设用地、矿藏及四荒(荒地、荒水、荒丘、荒滩)等,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应对所有的资源进行逐项登记,建立台账,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登记承包、租赁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用途、承包(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有权依法决定资源的经营方式,可由村集体直接经营或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也可以采取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和股份合作经营方式,以保证集体资源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条 村集体资源是以家庭承包经营方式承包到户(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维护其承包经营权,保持其承包关系的稳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的,具体经营方式和承包方案由村“两委会”研究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报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
实施。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资源实行对外承包、租赁或出让经营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村“两委会”研究提出方案,明确资源的名称、数量、用途、以及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价格,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审核,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同意后,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者;标的的确定应经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组织机构进行价值评估;签订统一规范的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由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对合同项目实行跟踪监督管理。
资源价值在0.5万元以下的,招投标工作由村委会组织实施,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村民代表及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监督。工作结束后,相关资料应及时报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资源价值在0.5万元以上(含O.5万元)10万元以下的,招投标工作由村委会书面申清,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后,由产权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资源价值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招投标上作由村委会书面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审核,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后,报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归村集体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其分配方案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四十六条 村集体必须统一使用由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严禁使用统一规定以外的其他收据。
第四十七条 代理中心要确定专人负责票据的入库、领购、登记、核发、保管及核销工作,并规范建立票据领缴登记台账;村报
账会计负责票据的领用和保管,严禁其他人员代领和保管,同时实行限量供应、以旧换新、以票控收制度。
第四十八条 票据发放时,代理中心专管人员必须在第二联“收据联”加盖代理中心票据专用章,村集体使用时加盖村委会财务专用章,两章缺一不可。
第四十九条 村报账会计开据收入发票时必须连号,严禁跳号使用;作废票据必须三联齐全上缴核销;对发现缺号、跳号发票要及时上缴核销,严禁发放使用。
第五十条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只限于村集体使用,严禁扩大使用范围:任何村或个人不得将票据转借、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
第八章 民主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村集体“三资”管理重火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 公开”议事制度。涉及下列事项的,严格履行村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和实施结果公开的程序。
l.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的编制、预算调整、年终决算及收益分配方案;
2.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出租、出让;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
3.村集体的投资和项目工程建设;
4.大额资金借贷、重要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 5.村集体债权债务、应收款项及呆死账的核销处理; 6.用村集体“三资”进行抵押和担保;
7.其他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第五十二条 加强村级会计人员管理。村报账会计应具备从业资格或相应的专业技能,可由村委会组成人员兼任,其任职资格应 符合《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规定
要求;村报账会计应相对保持稳定,其人员的更换应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同意,并由代理中心审核其任职条件。
第五十三条 实行“三资”监管核查制度。全面推行“季度巡 查、半年评议、全年公示”的“三资”核查工作制度,由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核查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资产资源处置及保值增值情况、收益分配情况等。
第五十四条 代理中心负责每季度向村提供财务收支和资产资源变动情况,驻村财政专管员负责存村固定财务公开栏内进行公开公示;涉及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售、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惠农补贴发放、承包金的收缴情况等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要随时公开。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村集体“三资”档案实行分级管理。村报账会计负责“三资”台账、资产资源处置及交易合同、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会计报表以及会议记录、决议、村务公开档案资料等;代理中心负责村集体总账、明细分类账、原始凭证、会计报表、票据存根及其他会计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成册,分类建档;产权交易中心负责村集体资产资源台账、资产资源处置招投标方案、合同书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类建档;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要做好电子会计档案、资产资源交易档案等的备份存档工作。
第五十六条 严格档案查阅使用手续。除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履行公务需要查阅档案外,其他单位或个人需查阅村会计档案、资产资源交易档案的,必须经村主任、代理中心和产权交易中心主任同意,并进行查(借)阅登记手续,注明借阅人和交还时间。
第五十七条 村集体财会人员办理财务交接手续,由代理中心现场监督交接,交接双方签字并形成交接清单,存档备案。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财政、农业、民政、经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抽查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十九条 镇(街道)党委、政府作为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责任主体,每年要依托镇(街道)纪委、管理监督委员会,采取自查自找、党员群众评议、征求包村干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意见、专项核查等形式,认真开展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完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十条 加强对村集体“三资”经营情况的管理,财政、农业、经管部门要认真组织镇(街道)对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村“两委”干部任期内经济目标责任和离任村干部经济责任进行专项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问题随时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向村集体、农民群众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十一条 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代理中心、产权交易中心以及村集体有关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或者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村集体“三资”经济损失,经调查核实认定的,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街道)及以上纪委、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村集体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隐瞒及坐支集体收入的;
(二)伪造、变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会计报表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于段套取、骗取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资金
资产的;
(四)违反规定处置村集体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的;
(五)在村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程序,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不按规定要求履行民主理财职责,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开展村集体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的。
(七)侵占、贪污、截留、挪用、平调、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村集体“三资”的。
第六十三条 村集体“三资”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三资”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l口起实施。
《**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的
有关说明
《**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共十二章,六十五条,在《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票据管理、会计核算管理和档案管理三个章节,新增了十三条内容。同时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对相关内容(主要是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方面)做了更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使广大基层财务管理工作者在执行过程中更具有操作性。
8.农村集体“三资”清理系列简报 篇八
第一期
巴彦乌兰苏木“三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3月20日
今年巴彦乌兰苏木党委、政府本着早着手、早落实的原则,由党委副书记牵头,组织苏木纪委、经营管理站、财政所等部门对我苏木11个嘎查2009年至今的所有资金账目进行了彻底的清查,利用了近一个月的时间把全苏木各嘎查的账目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完善。也为下一步顺利的完成“三资”清理工作中资金清理工作铺平的道路。扎旗巴彦乌兰苏木农村集体“三资”清理 工 作 简 报
第二期
巴彦乌兰苏木“三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3月26日
3月26日,巴彦乌兰苏木党委副书记带领全苏木三资清查领导小组成员到我旗努文木仁乡杏花村参观学习杏花村三资清理工作成果,通过参观考察和座谈会的形式互相交流经验,对三资清理工作中会遇到的各种困难及解决方式等学习了杏花村的先进经验,为巴彦乌兰苏木下一步的三资清查打下良好的基础。
扎旗巴彦乌兰苏木农村集体“三资”清理 工 作 简 报
第三期
巴彦乌兰苏木“三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4月1日
4月1日巴彦乌兰苏木党委、政府组织召开了巴彦乌兰苏木“三资”清理登记推行“三资一章”科学管理工作会议,参加此次会议的有巴彦乌兰苏木各嘎查党支部书记、嘎查达、会计及各包嘎查领导干部,旗纪检委副书记王顺、旗商务局局长王长林等旗领导也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由苏木达曹智彬同志主持召开,并由苏木党委副书记前德门同志向大会宣读了巴彦乌兰苏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理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旗纪委副书记王顺同志也深入浅出的对此次清查工作的重要性做了言简意赅的讲解。最后苏木党委书记包胡格吉勒图同志对此次会议做了总结讲话,对下一步工作了做了详细的分工,为我苏木三资清理工作开了一个好头。
扎旗巴彦乌兰苏木农村集体“三资”清理 工 作 简 报
第四期
巴彦乌兰苏木“三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4月10日
全旗“三资”清理工作开展以来,巴彦乌兰苏木党委、镇政府做到了领导重视挂帅,组织机构健全,宣传有声有色,培训广泛深入,工作保障落实,督促指导有力。
一、领导重视,部署落实。全苏木成立了 “三资”清理领导小组等相关组织机构等,“三资”清理工作成为全苏木当前工作重中之重。全苏木11个嘎查分别召开了动员大会,腾出了专门的办公室,成立了由村干部、各小组干部或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组成的“三资”清理小组,“三资”清理工作全面顺利铺开。
二、强化培训,确保质量。4月1日召开了全苏木宣传动员及业务培训大会。会后,各嘎查迅速以开会到小组、在主要路口拉横幅等多种形式传达到各个农牧民群众中。通过苏木、嘎查两级反复以会代训,各嘎查清理人员明白了农村集体“三资”为什么要清、具体清什么、由谁来清、应该怎么清、清后又该怎么办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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