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关企业注册登记无纸化操作(共8篇)
1.广州海关企业注册登记无纸化操作 篇一
附件2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操作指引(企业)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
目
录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无纸化管理操作流程...................................3
(一)企业在申报系统操作的流程...............................................8 第一步:系统安装.....................................................8 第二步:无纸化申报设置...............................................8 第三步:生成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数据............................10
(二)远程申报操作..........................................................11 第四步:登录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11 第五步:上传正式申报数据............................................12 第六步:查看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情况............................14
二、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无纸化管理操作流程....................................15
(一)企业在申报系统操作的流程..............................................15 第一步: 系统安装....................................................15 第二步:无纸化申报设置..............................................15 第三步:生成外贸企业免退税正式申报数据..............................17
(二)远程申报操作..........................................................18 第四步:登录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18 第五步:上传正式申报数据............................................19 第六步:查看免退税正式申报情况......................................21
三、证明类申报无纸化管理操作流程............................................21
(一)系统安装..............................................................22 第一步:系统安装....................................................22 第二步:无纸化申报设置..............................................22
打开菜单在“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功能配置II---启用数字签名、设置设备密码---确定”(税控加签设备初始密码默认为:12345678)如图1,图2所示:
图1
图2 注意:
示。
图4
(二)远程申报操作
出口退税企业通过互联网将出口退税申报软件中生成的正式申报数据传递到审核系统中。步骤为:
第四步:登录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
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http://60.173.215.72:7001/ddit/ycsb.do),输入用户名(企业海关代码)、密码。随机验证码,点击“登陆”按钮访问本系统。如图5所示
图6
图7
314
图10
图11 注意:
设备密码要确保输入正确,如多次密码错误将导致企业的税控盘无法使用。
2.无纸化扩展代码设置
该设置无须人工进行设置。当企业完成无纸化申报申请后,可通过读入税务部门反馈的备案变更反馈信息或预申报反馈信息,处理后依次打开“系统维护-系统配置-企业扩展信息”会增加一个无纸化申报的扩展代码,如图12所示。
图12
第三步:生成外贸企业免退税正式申报数据
完成申报系统设置和预申报无误后,企业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按正常操作流程完成免退税申报,选远程申报生成加密的申报盘,系统会自动在申报系统安装路径(如C: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外贸企
图14 第五步:上传正式申报数据
进入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操作后,选择“办税区—外贸企业退税预申报—免退税预申报”,点击“申报数据上传”,选择申报文件上传申报数据并预审完成后,点击“反馈信息下载”,然后在“操作”项下点击“查看”,确认申报数据审核无误或相关疑点可由税务部门人工跳过处理的,在“操作”项下点击“转正式申报”,将数据上报税务部门,如图
15、图
16、图17所示。
图17 第六步 :查看免退税正式申报情况
完成上报数据操作后,选择“办税区—外贸企业退税正式申报—退税正式申报—免退税正式申报”,输入“开始日期”、“结束日期”、“状态”等项,可以查询正式申报情况。
图18
三、证明类申报无纸化管理操作流程
生产企业、外贸企业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退运已补税证明等等单证类纸化管理在操作上基本一样,下面以外贸企业退运已补税证明进行介绍,其他类型的单证在申报系统、综合服务平台选择对应的操作菜单参照操作。
申报数据并预审完成后,点击“反馈信息下载”,然后在“操作”项下点击“查看”,确认申报数据审核无误或相关疑点可由税务部门人工跳过处理的,在“操作”项下点击“转正式申报”,将数据上报税务部门。
第六步 :查看单证正式申报情况
完成上报数据操作后,选择“办税区—外贸企业退税正式申报—退税正式申报—单证正式申报”,输入“开始日期”、“结束日期”、“状态”等项,可以查询正式申报情况。
四、出口企业实行无纸化申报注意事项
(一)出口企业无纸化申报实行自愿申请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
(二)必须使用税控盘或者金税盘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操作 因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实行后,企业提供的电子申报数据,必须经过升级版税控系统数字签名,才能生成正式申报数据(企业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文件前,必须插入税控key,才能生成带数字签名的文件)。因此,所有申请无纸化申报的出口企业均要使用税控盘或者金税盘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操作。
(三)实行无纸化申报后,若因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出现故障,导致企业无法完成网上预审或正式申报的,出口企业可到所属税务分局受理前台提交电子数据完成预审和正式申报。
(四)实行无纸化申报后,出口企业在申报特殊业务时需提供影
(0x30000578)。
原因及解决办法:签名设备密码配置不正确,需在“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功能配置II”-“数字签名”-“设备密码”中填写正确的签名设备密码。
(五)错误提示:打开加密设备时验证用户口令——您还有x次重试机会(0x381063Cx),请在《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中设置正确的电子数据签名设备密码。
原因及解决办法:签名设备密码设置不正确,需在“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功能配置II”-“数字签名”-“设备密码”中填写正确的签名设备密码。
注意:提示信息中的“x”为剩余重试次数,当“x”值为零时,签名设备将被锁死。
(六)错误提示:USBKEY已锁死,PIN验证错误次数达到最大值。
原因及解决办法:以错误的密码访问签名设备达到最大次数,导致签名设备锁死。需到设备发放部门解锁设备。
注意:不同数字签名设备,提示信息可能会有区别。
(七)错误提示:在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提示“审核失败”,无法完成预审操作。
2.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所需要材料 篇二
1、自海关申请领取的表格有《企业情况登记表》、《企业管理人员情况表》、《报关单位保管专用章备案表》、《自立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以及《企业基本情况表》;
2、新企业须带的资料:
1)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带原件核对)
2)外经贸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须带原件核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同意可行性报告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须带原件核对); 3)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须带原件核对);
4)国家税务局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须带原件核对);
5)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须带原件核对); 6)公司章程复印件(须带原件核对);企业在本关(指浦东海关)受理申报材料三个工作日(申报当日不计算在内)后,如无电话通知“不合格”,则凭“业务受理单”来我关办理领证手续(取得流水号、输入数据、打印证书、盖章),取得有效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次日即可开展业务。
办理电子口岸需要的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国税)4.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5.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明书> 6.核销员证(没也没关系)7.报关员证(没也没关系)8.办事员本人身份证及公司委托书以上全需要复印件加盖公章
2.PS、还有一个银行代扣委托书,委托书得去银行盖章,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得全盖上。
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登记和核准制,遵循自主申请、公开透明、统一规范、依法监督的原则,各类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企业除外,下同)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
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委(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局(以下统称受权发证机关)负责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二、对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按登记或核准的经营范围实行如下分类管理:
(一)外贸流通经营权(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外经贸部和受权发证机关在核准或登记企业进出口经营范围时,不再单列贸易方式,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以各种贸易方式从事进出口业务。
三、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资格条件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的企业资格条件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1、资格条件
(1)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成立一年以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并通过年检。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币别下同)。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按国家规定办理税务年检并通过年检。
2004年7月1日国家放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审批,改为备案登记制,进出口资格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改为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进出口经营权是企业自己开展进出口业务的资格,并不象某些客户想的那样是单独一张证书,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资格是企业在得到商务局,海关,检验检疫,电子口岸等相关部门的批准,并拿到这些部门发的批文后,才表示这个公司有自营进出口经营的权利了。
申请进出口权的第一步是要到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相关办理程序解答如下:
1、问:企业怎么申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需要哪些步骤? 申请进出口权首先得去企业注册地工商局给营业执照做增项(经营范围须包含“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然后去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的具体操作:通过INTERNET登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网站,网上填写、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再将打印在A4纸上的登记表签字、盖章,并附上相关材料到商务局进行备案,7日后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问:企业办理外贸易经营者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网上提交打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4)国、地税正副本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问: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在正常开展外贸业务前,企业还需办理哪些手续?
3.广州工商注册登记都需要哪些材料 篇三
1、工商局名称核准
拟定企业的名称(字号),字号要2个中文字以上(包含2个字),新规定相同行业字号有两个字相就不可以注册,因此要先拟定三到五个字号,以备选用。选定字号在工商局检索如果没有重名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租办公室
办公室必须是商业或者办公用途,现行规定居住用途是不可以注册的,租房时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到当地房屋中心备案,提取备案合同原件和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合同上的名称和地址必须和房产证一致。
3、验资后,提交工商注册受理
填写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书、公司章程、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等一起交给工商局受理。
4、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凭营业执照和相关资料到市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一般1工作日可完成。
5、办理国地税登记 领取组织机构代码后,15个工作日内必须到当地国地税局申请办理国地税登记,并且每个月按时向税务局申报税,即使没有开展业务不需要缴税,也要进行申报。
6、办理开户许可
凭营业执照、代码证、国地税原件到银行办理开户许可,开立基本户。
7、开始做税务账务工作
4.广州市技术入股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篇四
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工商〔2001〕21号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各工商分局,各区、县级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技术入股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广泛宣传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广州市技术入股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技术入股注册登记管理,促进人才、技术、资金的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其技术入股注册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技术成果是指:
(一)专利;
(二)计算机软件;
(三)非专利技术成果。
四、以非专利技术成果入股的,应当是特定、完整并在短时间内能够传授给所属技术领域里的一般技术人员的成熟技术成果。未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零散的技术知识和信息,以及与技术人员人身难以分离的技术能力和经验,均不得作为技术出资的标的。
计算机软件须经过技术认证;非专利技术属高科技成果的须经技术成果主管部门鉴定或者登记。
五、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技术成果所有权人应当对该项技术成果拥有合法的处置权利,应保证合作方对该项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六、以普通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比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可以占到公司注册资本的35%;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并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比例可以超过35%。
七、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技术成果入股的,必须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技术成果入股的,经股东协商确定该技术成果的入股比例或作价值,或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技术成果协商作价或评估作价后,应当经具有法定验资资格的验资机构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八、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应就技术成果入股达成协议,技术入股协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出资标的;
(二)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及计算方法;
(三)技术出资占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的比例;
(四)明确办理技术成果所有权转移手续及交付公司所有的期限,技术成果原所有权人不得再将该技术成果转让他人;
(五)技术出资方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六)股东对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确认方式及经确认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分享办法;
(七)明确经股东各方对技术成果入股作价书面确认后,该技术成果如无需改进,原确认的作价不得改变;
(八)合作各方认为应该规定的其他内容。
九、作价入股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超过35%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范围,该技术成果所产生的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二)属于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
(三)在国内自主开发、创新的技术成果,应具有国内领先以上水平;从国外引进的技术成果,应具有国际先进水平。
十、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作价入股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超过35%的,须提交下列文件,报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
(一)技术成果作价入股认定申请书;
(二)技术成果的证明材料(鉴定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技术标准、质量检验报告等);
(三)技术成果作价出资人对该项成果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
(四)合作各方就技术成果入股达成的协议书或资产评估报告书;
(五)市科技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
十一、技术入股注册登记时,除按公司登记要求提交有关文件外,应当向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以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的,提交合作各方关于技术入股的协议书,验资报告;
(二)以技术成果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入股的,提交合作各方关于技术入股的协议书,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
(三)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不超过35%的,提交技术成果鉴定或技术成果登记证明文件;作价入股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超过35%的,提交市科技行政部门的认定文件;
(四)以专利技术出资的,附专利证书复印件和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其中专利权人为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利权转让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五)注册登记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以技术成果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技术成果的转让事宜做出规定,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以内,技术成果所有人与受让人(公司)应当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办理技术成果财产权的法定转移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入股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广州海关企业注册登记无纸化操作 篇五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四)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七)《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八)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申请场所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三、海关审核与处理
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申请材料齐全是指海关按照本规定公布的条件要求申请人提交全部材料完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由注册地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报关单位凭以办理报关业务。
6.广州海关企业注册登记无纸化操作 篇六
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和《温州市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完善我市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规范电子商务秘书企业登记行为,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务秘书企业”是指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及商务秘书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设立电子商务秘书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四条 电子商务秘书企业采取公司制企业法人形式设
立。
第五条 申请设立电子商务秘书企业需配备相应的法律、企业管理专业人才。
第六条 电子商务秘书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应的合法的固定办公场所。
第七条 电子商务秘书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为“电子商务秘书”。
第八条 电子商务秘书企业经营范围核定: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代理企业登记、记账、年度报告的申报;为托管企业提供各类法律文件的收递、客户接待、来电转接、安排会议等商务秘书服务。
第九条 鼓励电子商务秘书企业在电子商务产业园或电
子商务企业集聚区内登记设立。
第十条 被托管的电子商务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经营范围中须包含电子商务经营项目且无办公实体;
2、无不良信用记录;
3、应与电子商务秘书企业签订住所托管协议。
第十一条 被托管的电子商务企业应以电子商务秘书企
业的住所办理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上的住所登记为电子商务秘书企业的办公地址,由电子商务秘书企业自设编号,以托管1、2、3的方式加注予以区分。
第十二条 以托管形式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设立时需提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商登记材料外还需提交《办公住所托管使用协议书》及托管电子商务秘书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秘书企业对于托管的企业要承担起核对查验责任,保证其注册信息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 被托管的电子商务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书面告知商务秘书企业。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秘书企业要制定企业服务公约,建立服务企业联络人、托管企业档案管理等制度。发现被托管企业出现异常及违法情况,电子商务秘书企业要及时汇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对电子商务秘书企业登记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广州海关企业注册登记无纸化操作 篇七
企业应如何管理和操作财务帐、物流帐、海关电子底账
-----避免和减少海关账务监管风险
时间:2012年8月16-17日 地点:上 海 时间:2012年8月28-29日 地点:深 圳
【收费标准】¥2800 /人(包括资料费、午餐及上下午茶点等)
【培训对象】加工贸易企业、三资企业、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保税物流运营企业的财务、关务、物流等业务相关人员
课程背景:
为加强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监管力度,海关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同时,不断强化技术手段和现场稽查核查力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诸多加工贸易企业缺乏对国家进出口法律、法规、政策的足够重视和全面系统的了解,其经营运作缺乏足够的规范性,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意识淡薄、管理混乱,与政府监管要求的脱节,企业内部海关帐、库存帐、财务帐管理混乱或者帐目不清,企业留有诸多隐患。
不少企业在“无知”或“知之甚少”的情况下,因无心走私违法而事实构成走私违法的事情屡有发生,严重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发展。在此分析加工贸易企业三帐难以平衡的根本原因,是为了帮助广大加工贸易企业深入地认识到实现“三帐平衡”的细节要求、注意事项,有计划有针对地规范企业运作,建立帐务平衡体系和机制,从根本上消除关务作业风险和隐患!
加工贸易企业要实现海关帐、仓库帐和会计帐帐务平衡,需要企业各部门加强对保税业务管理要求的理解和认识。依据保税业务的管理要求,从业务源头着手,梳理企业业务流程,进行企业管理体系的优化、整合,方能解决企业帐务平衡,否则难免帐务不清、积重难返,甚至于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
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 加工贸易海关监管的相关规则实战解析
1、海关总署113号令解读及加工贸易监管管理办法对加贸企业的监管要点
2、海关总署150、155号令解读及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对加贸企业单耗申报的要求
3、海关总署173号令解读及加工贸易保税核查办法对加工贸易企业三帐平衡的强制要求与加贸企业的内部协调机制建设
4、海关总署195号令解读及加工贸易料件管理、窜料管理与相应企业内部管理规范
5、加工贸易分类管理与担保制度
第二部分 E册监管要点解读
1、海关保税货物监管模式
2、电子帐册
a.电子帐册与联网监管
b.电子帐册模式联网监管的基本管理原则
3、电子帐册建立
a.联网监管申请和审批
b.加工贸易业务的申请和审批 c.建立商品归并关系和电子帐册
4、电子帐册报关程序 a.备案
b.备案变更与分段备案
(全国招生报名电话:0755-8622 2415 课程会务135-1093-6819 敖老师)
c.物料清单与单耗申报 d.预报核与正式报核 e.海关核销与联网稽查
5、电子手册
a.电子手册管理的特点 b.电子手册建立
c.报关、报核和核销
6、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电子帐册管理模式
a.出口加工区的电子帐册管理模式
b.特殊监管区域内的相互深加工结转的电子帐册管理模式 c.特监区域与非特监区域的深加工结转的电子帐册管理模式
7、电子帐册管理模式下的缓税、纳税与退税
第三部分 三帐平衡与海关监管下的仓储管理
一、海关帐及海关帐建帐中的“单/证/帐/册/表/同”
二、海关帐建帐的资料要求
三、海关帐的主要内容及编制方法
四、海关帐与企业关务内控管理
五、部门协调与关务管理
六、符合海关要求的企业帐册及单证
七、加工贸易企业账簿及单证管理
八、海关账与合同掌控之管制报表
九、海关帐年度报表
十、海关账务作业误区及规范的作账方式分析
十一、海关帐建帐及三帐平衡的一般思路
十二、海关帐流程明晰及注意要点
十三、海关帐的建帐要点和明晰帐的基本内容
十四、海关对企业帐册、单证的规范要求
十五、记帐方式选择分析与对比
十六、受海关监管的企业凭证、帐册与报表
十七、记帐所涉及到各种凭证单据的要求
十八、原材料、产成品进出存帐现场记帐
十九、生产设备帐现场记帐
二十、边角废料、残次品现场记帐 二
十一、外发、受托加工帐现场记帐 二
十二、深加工结转相关帐册现场记帐 二
十三、关封控制与结转平衡控制表 二
十四、执行合同管控平衡表
二十五、使用ERP企业如何记录海关帐 二
十六、内外销兼并企业如何记录海关帐 二
十七、如何区分记录保税与非保税帐册 二
十八、企业转型海关帐如何转换 二
十九、联网监管企业如何记录海关帐 三
十、不同企业海关建帐的细节对比
第四部分 加工贸易企业关务内控管理及内部流程风险防范
(全国招生报名电话:0755-8622 2415 课程会务135-1093-6819 敖老师)
1、企业关务内控及内部稽核制度
2、企业关务内控制度的要点和思路
3、关务督导与关务控管
4、仓储物流督导与仓帐管理
5、财务督导与财务管理
6、物料清单、配方表与单耗管理
7、盘点核查与单耗管理
8、企业关务内控流程及相关要点
9、采购、物流、业务跟单对企业关务内控的积极影响
10、关务、仓储、财务、业务、物流、产线的内控整合
11、企业关务总监的作用和操作规范
12、关务协调与企业物料流向、财务资金流向、生产作业系统整合
13、余料结转管理与企业仓帐的“盘亏”与“盘盈”
14、进料加工复出口及进料加工的出口退税管理
15、进料加工的“免、抵、退”税计算及账务处理
16、进料加工的料件退运/退换/仓储/窜料/帐务处理几疑难解析
17、进料加工的半成品结转与进料加工外发业务疑难处理
18、进料加工的成品退运/退换/仓储/窜料/帐务处理及疑难解析
19、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税收政策对比分析 20、加工贸易业务对比分析
21、三资企业的加工贸易分析
22、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对加工贸易的意义和影响
23、加工贸易的补税问题
24、加工贸易余料、废料、残次品处理
25、深加工结转流程解析与疑难分析
26、深加工结转业务与外发加工
27、加工贸易中的 “园区游”
讲师介绍:
陈硕老师,双硕士(美国马里兰大学MBA、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省外经贸厅贸易顾问,香港国际经济管理学院客座教授,香港贸易促进会会员,《粤港中小企业贸易论坛》主讲人之一,曾任世界500强的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进出口六部部长,中粮集团驻香港、加拿大商务主办,惠尔普(美)上海有限公司南区经理和运营总监、深圳某著名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香港IBT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国 际贸 易首席咨询师,东京丸一综合商社西北区市场总监、珠海威玛石油设备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多年来先后在上海、北京、山东、浙江、江苏、四川等地举行了600多场国际贸易专题讲座,为近百家企业做过专门内 训或顾 问服务,受到企业和学员的广泛好评,陈先生具有极深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是典型的实战派讲师,20多年的外贸业务管理经验,特别在处理外贸业务疑难问题方面有独到的见解和技巧,具有娴熟的业务技能和极佳的语言表达能力,对国际贸易术语有极精确的理解,同时陈先生还将传授很多创造性、边缘性的操作手法与心得同大家交流和分享,每次都令学员意犹未尽,茅塞顿开。
陈老师至今已为上百家涉外企业和机构提供了满意的团队、进出口业务内训及相关的涉外咨询服务,部分客户如下:
1.高校:清华大学、浙江大学、英国威尔士大学等高校MBA特聘国际贸易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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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电子科技:中国通信服务、东方信联、晟大光电、唐德电子、方正科技、中兴通讯、舜宇光科、美的集团(空调、生活电器、洗碗机、橱电、日电集团海外财务)、美的威灵电机、格兰仕、TCL多媒体、TCL通讯设备、厦门灿坤、康佳集团、志高空调、海尔空调、荣事达、深圳桑达--菲利普电子、宁波奥克斯、广东东菱电器、长盛电器、广东奥莱克电子、徐州精创电子、冠捷科技(苏州飞利浦)、武汉精伦电子、深圳同维电子、广东金鹏集团、广东北电、欧普照明、深圳兆恒实业、安吉龙科技、KIRISUN电子科技、欧琳集团
6.工程机械与石油设备:中国重汽、莱钢建设、南方中集、三一重工(SANY)、柳工、浙江中捷集团、江苏双登集团、中海油渤海油田、天津大港油田、珠海威玛石油、上海现代房产设备
7.轻工纺织、工艺文具:三枪制衣、贝发集团、广州佳威脚轮、绍兴永顺景文具、宁波兆生文具、宁波成路纸品、艺彩联合印刷、上海和汇安全用品、白桦林遮阳制品、日兴不锈钢制品、柏琪眼镜、健业纺织(健润针织)、佛山大明家具
8.陶瓷:路易华伦天奴陶瓷、歌纳卫浴、新中源陶瓷、鹰牌陶瓷、珠海名家、英皇陶瓷 9.制药与食品:旺旺集团、曼秀雷敦药业、云南白药、黔香酒业
10.外贸与商业零售:宁波萌恒工贸、厦门外图集团、泉州中太、广州中之豪、浙江物产国际、厦门建发集团、弘业股份、珠海国贸、上海白马传动设备、深圳瑞凯、西藏金珠、海的贸易、深圳岁宝百货、成都维士
8.广州海关企业注册登记无纸化操作 篇八
第2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2月1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3月31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27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署长 于广洲 2014年3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三条 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对其所属报关人员的报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另有规定外,办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条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后,方能办理报关业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报关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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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报告》。
报关单位所属人员从事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海关予以核发证明。
报关单位可以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同时办理所属报关人员备案。第六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人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人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
海关可以将报关单位的报关业务情况以及所属报关人员的执业情况予以公布。
第七条 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再次向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
第二章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第八条 报关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无走私记录;
(三)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四)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申请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到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注册登记许可材料。
直属海关应当对外公布受理申请的场所。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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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海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不具备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资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或者技术性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并作出受理决定。
第十三条 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且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直属海关未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自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直属海关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或者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不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报关企业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外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备案。
报关企业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从事报关服务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备案。
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可以在备案海关关区内从事报关服务。备案海关为隶属海关的,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可以在备案海关所属直属海关关区内从事报关服务。
报关企业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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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报关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二)报关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五)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备案材料。
申请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海关应当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第十七条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期限为2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
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为2年,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持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到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 报关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持《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以书面形式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
报关企业分支机构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负责人等海关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所属报关人员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对被许可人提出的变更注册登记许可申请,注册地海关应当参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注册登记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同时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手续。
经审查不符合注册登记许可条件的,海关不予变更其注册登记许可。第二十条 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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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文件材料。依照海关规定提交复印件的,还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报关企业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同时办理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手续。
报关企业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提出延续申请的,海关不再受理其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
第二十一条 海关应当参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在有效期届满前对报关企业的延续申请予以审查。经审查认定符合注册登记许可条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延续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延续2年有效期的决定。
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有效期届满时仍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海关应当依法为其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
海关对不再具备注册登记许可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延续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报关企业,不准予延续其注册登记许可。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法注销注册登记许可:
(一)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报关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注册登记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登记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海关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注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同时注销该报关企业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三章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第二十三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本企业的报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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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申请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第二十五条 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进行核对。经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第二十六条 除海关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第二十七条 下列单位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一)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二)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三)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
(四)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
(五)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第二十八条 临时注册登记单位在向海关申报前,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特殊情况下可以向拟进出境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办理临时注册登记,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委派证明或者授权证明以及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临时注册登记的,海关可以出具临时注册登记证明,但是不予核发注册登记证书。
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最长为1年,有效期届满后应当重新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已经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不予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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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所属报关人员发生变更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海关在办结有关手续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注册登记手续。
(一)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的;
(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情形。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依照本条第一款主动办理注销手续的,海关可以在办结有关手续后,依法注销其注册登记。
第四章 报关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报关单位有权向海关查询其办理的报关业务情况。第三十四条 报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发生遗失的,报关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向海关报告并说明情况。
海关应当自收到情况说明之日起20日内予以补发相关证明文件。遗失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在补办期间仍然处于有效期间的,报关单位可以办理报关业务。
第三十五条 报关单位向海关提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加盖本单位的报关专用章。
报关专用章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要求刻制。
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报关专用章仅限在其取得注册登记许可或者备案的直属海关关区内使用。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专用章可以在全关境内使用。
第三十六条 报关单位在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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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以及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海关依法对报关单位从事报关活动及其经营场所进行监督和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关单位报送有关材料。报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八条 海关对报关单位办理海关业务中出现的报关差错予以记录,并且公布记录情况的查询方式。
报关单位对报关差错记录有异议的,可以自报关差错记录之日起15日内向记录海关以书面方式申请复核。
海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核,对记录错误的予以更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报关单位、报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报关单位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向海关提交的注册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注册信息报告》等法律文书以及格式文本,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报关企业,是指按照本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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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企业法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报关人员,是指经报关单位向海关备案,专门负责办理所在单位报关业务的人员。
报关差错率,是指报关单位被记录报关差错的总次数,除以同期申报总次数的百分比。
第四十四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可以申请注册登记成为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海关按照报关企业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拥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双重身份,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外仅具报关企业身份。
除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外,报关单位不得同时在海关注册登记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3月31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27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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