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发票管理制度

2024-08-28

集团发票管理制度(共8篇)

1.集团发票管理制度 篇一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豫三建〔2016〕19号

关于印发《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司属各单位:

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工作在建筑业全面实施,现将《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按照规定要求做好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工作。

附件: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财政 税务 增值税 发票 规定 通知

抄 送: 档

(二)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印发 附件: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一、目的与适用范围(一)、目的

为规范集团公司对增值税发票及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管理,加强财务监督,保证财务收支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及各分、子公司、项目部。

二、程序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1、发票相关联次定义

⑴、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联:记账联;第二联:抵扣联;第三联:发票联;第四联:解缴联;第五联:副联;第六联:存根联。

⑵、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一联:记账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解缴联;第四联:副联;第五联:存根联。

2、防伪税控专用设备是指金税盘、报税盘及相关软件。

3、各分、子公司、项目部财务部门为增值税发票、税控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项目部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增值税发票、税控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应设置专职报税人员与发票管理员。

4、各分、子公司、项目部财务部门确定一名报税人员,负责增值税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日常事项;各分、子公司、项目部门需分别确定一名发票管理员,每次变更需以书面形式报至财务公司税政科,主要工作为财务人员领用、核销和日常保管增值税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提供服务。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的具体要求

1、对外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⑴、凡因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应税服务等增值税应税业务,由本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统称“对外增值税发票”。

⑵、财务报税人员购买、领用、保管、核销增值税发票,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

⑶、增值税发票的购买

财务报税人员持报税盘到税务机关购买发票,应在税务机关发票窗口当场核对,包括: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与《发票领购簿》记录是否一致、与实物是否一致、数量是否相符、是否有缺联、毁损等情况。如存在上述情况,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反映并作出处理。

购票后,应及时返回公司,中途不得办理其他各类事项,以免发票被抢、被盗等意外事件的发生。应及时将相关记录粘贴在《发票领购登记本》,并将增值税发票和报税盘存于保险柜

-3-中。

⑷、增值税发票的领用、核销

①、增值税发票管理员向财务报税人员领用和核销增值税发票,并严格按规定保管增值税空白发票,若有增值税发票损坏、遗失等情况发生需立刻上报集团公司税政科,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②、增值税发票的领用、核销均需在专门的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登记簿上信息必须登记完整,并有相关交接人的签字确认。

登记簿需对分机领用的增值税发票按领用时间、领用份数、领用起止编号、分机号、核销日期、核销份数、核销起止编号、作废份数、红字份数等进行逐项详细登记,并需各费收点增值税发票管理员签字确认。

③、发票管理员每次领用的增值税发票在核定份数内使用完毕后,可以凭该次领用的增值税发票最后一张记账联原件和复印件,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后交给财务报税人员,由财务报税人员到税务机关领用新发票。

办理好增值税发票的领用交接手续后,财务报税人员应将报税盘、增值税发票交各费收点增值税发票管理员,由其将盘中发票信息读入系统,并核对电子信息与纸质发票信息无误后方可开票。

⑸、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①、若客户为非一般纳税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国税定额发票;若客户为一般纳税人,需对方提供盖有“一般纳税人”章的税务登记本副本复印件,方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增值税发票开具需注意: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信息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

章;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⑹、增值税发票作废

增值税发票开具后,发生开票有误或客户拒收等情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作废。

①、当月开出的发票且已收回发票联和抵扣联; ②、未对该发票进行抄税处理;

③、当月客户尚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情况。

④、开票员除在纸质发票所有联次上加盖作废章外,还需同时作废防伪税控系统中的电子信息。必须确保电子信息和纸质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一致性,作废发票需全联次留存。

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发生开票有误、客户拒收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视不同情况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①、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客户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客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②、因开票有误,客户拒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开票员在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客户索要书面情况说明,写明具体理由、具体错误项目及正确内容,开票员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一式二份开具《申请单》,同时《申请单》导出存入至U盘和上述资料一并交于财务报税人员,由其至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

-5-单》。

尚未交付客户的,开票员出具写明具体原因、具体错误项目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通过系统开具《申请单》,一并交财务。

③、报税人员至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通知单》。④、《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付款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付款方送交开票方留存,第三联由付款方留存。《通知单》上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发票管理员按月依次将收到的《通知单》装订成册后,交财务报税人员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并将红字发票记账联和一一对应的《通知单》复印件同时交财务会计人员,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由本公司自己生成通知单的,先在税控开票软件上填写申请单,并打印纸质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连同电子版申请单、对应蓝字发票原件、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交给财务报税人员,由财务报税人员到税务机关进行申请,批复后,开具红字发票。

开具红字发票,首先在税控开票软件中开具,后需要在EFIN系统中再次录入该红字发票。

发票作废和冲红需遵循“谁开原票,谁作废及冲红”的原则。⑻、增值税抄税、报税

开票员在每月月末最后一天下午下班之前停止开票并关机。增值税发票管理员应于每月初第一个工作日开票前(或月末最后一天过24点后,即第二天零点10分后开具第一张发票时),需进行“抄税“处理,将上月开票数据读入报税盘中,否则系统将锁定不能继续开票,并打印上月增值税发票汇总表和作废、冲

红发票清单,统一交于财务部报税人员。

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各发票管理员进行远程报税操作。

抄报税结束后,财务部报税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因税控设备出错等原因无法报税的,应及时修理或更换;因硬盘损坏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

⑼、外来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各部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及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流转到财务部,如延期而造成无法抵扣,将追究当事人责任;财务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及时认证。应“先认证,后付款”,对未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立即退回,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办理付款手续。

财务部对当月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当月及时入账核算。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⑽、增值税发票遗失的管理

丢失外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 ①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由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办人向供应商索取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供应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将上述材料交于财务部报税人员,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②、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由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办人

-7-向供应商索取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交财务报税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供应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我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③、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④、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⑤、丢失对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由于我方原因丢失给客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由丢失该发票的开票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并由发票管理人员向财务报税人员说明情况,由财务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请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处罚收据原件和复印件等税务机关要求的资料后,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票人员将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给对方客户做抵扣凭证。

4、增值税发票和税控设备安全管理

对于增值税发票要做到“专票、专机、专人”管理,做到机、票、人一一对应。

⑴、增值税发票开票电脑都需有专门的编号,每台开票电脑对应的开票人要相对固定。

增值税发票只能在对应的开票电脑上使用,不同开票电脑的

增值税发票不能混用。

发票管理员、开票员负责已领用的增值税发票和税控设备的保管,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应视同对现金的管理。发票管理员、开票员应按税务机关和现金管理的要求,达到“安全财务室”标准。

(2)、在已安装技防设施的地点,专柜存放增值税发票和税控设备。

防盗门钥匙需有专人保管,一般情况下只允许专人进出,临时移交需要做好临时移交记录。

⑶、建立并落实“人离票、票进箱”的制度。

发票管理人员领取增值税发票后,必须做到专人专票安全管理,对所领用的增值税发票的安全负责。

严禁开票员长时间离案办公时将增值税发票、发票专用章等置于桌面。非工作时间,发票管理员、开票员均应将票据锁至保险柜。

⑷、发票管理员应每月底对开票员未使用的纸质发票进行查验,并核对电子信息库存和纸质发票库存数量、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是否一致;同时,各费收点发票管理员还需每月核查税控设备丢失及损坏情况。

⑸、发票管理员或开票员发现增值税专用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财务部报税人员,财务部报税人员应于当日向维修商(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报告。

⑹、发票管理员或开票员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税控设备丢失、被盗,应通知财务部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

四、罚则

-9-发票管理岗位人员严禁下列行为:

1、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增值税发票。

2、借用他人增值税发票。

3、向他人提供增值税发票。

4、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发票。

5、为他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6、开具与交易金额、项目不符的增值税发票。

7、擅自改动防伪税控系统软、硬件。

开票员、发票管理员及相关业务操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按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因此受税务机关处罚的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集团发票管理制度 篇二

发票做为商品交易的重要原始凭证, 不仅是企业经济业务发生的依据, 更是国家税务机关税收监控的源泉, 也是审计业务的重要依据。对于企业本身而言, 加强发票管理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对于成品油销售企业来说, 由于涉及地域广泛、销售金额重大、影响力深远, 政治成本高昂, 做好企业内部发票的内部控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 两个方面来阐述如何加强发票管理工作, 防范风险。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1. 存在的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对象是针对一般纳税人的集团客户, 是作为一般纳税

人进项税抵扣的依据, 是税务部门监管的重中之重。但是目前, 成品油销售企业对于发票管理是根据各个加油站的月销售额来核定每月发票金额上限, 并未区别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 只能限定两者合计的上限金额。而很多个人消费者在加完油后, 很多并不索要普通发票, 这就给加油站虚开增值税发票埋下了隐患。加油站站长可以利用普通消费者不索取发票这一点, 用本应开具普通发票的额度, 为集团客户开具专用发票虚增其可抵扣进项税, 导致国家税收流失, 以此谋取私利, 并给公司本身带来了巨大的财务风险。很多地区的石油销售企业, 都因为此类事件受到过税务局的处罚。

2. 解决对策

为从根本上杜绝“虚开、窜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凡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 只允许采用银行转账、加油卡以及银行卡三种方式结算, 对于现金消费客户, 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而且应当由分公司授权指定机构、设专人,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集中控制, 取消加油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限, 由营销部门下属的营业室以及发卡中心专门负责专用发票的开具工作, 出现问题的也由该部门相关责任人负全部责任。对于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客户, 必须要求其出具单位提供的一般纳税人证明、税务登记及纳税识别号。并且, 将该规定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各营业室、发卡中心, 并且张贴公示, 告知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集团客户。

对于办理加油卡, 以加油卡方式消费, 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客户, 必须由 (原) 发卡网点登陆IC卡系统查询该客户的储值卡内的金额是否已全部消费, 若没有全部消费, 应给客户开具已消费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进行登记。对于异地消费的加油卡的客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严格执行回“原立卡地”原则, 凡是异地卡, 一律不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便于加强管理。

对于客户在刷卡购油时, 针对在站内分次刷卡、多次积攒、一次集中开具大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如果该卡归属个人名下, 应由客户出具单位提供的一般纳税人证明、税务登记及纳税识别号的复印件 (以防范窜开情况的发生) , 还必须由原单位提供该卡号及卡内资金归该单位所有的公函或介绍信 (并且一个卡号只允许对应一个有效证件) , 经付油员、核算员、站经理、以及经营处营销主管、财务主管、经理在“增值税辅助发票联”上签字并将相关复印件粘贴到背面, 确认后方可开具, 并在发票登记簿上据实进行登记相关信息, 出现问题的, 由专用发票的开具的加油站经理负直接责任。

三、普通发票管理

1. 存在的问题

普通发票的开具主要是针对个人客户来说, 普遍的问题就是客户不索要发票加油员便不开票。索要发票的司机大部分都是驾驶的公务车或中高档轿车。而加90号汽油的微型车、小货车以及面包车和摩托车, 则是加油完毕后即离去, 根本不会向向加油站索要发票。这种行为表面上看可以替公司节约税款, 可实际上却是助长了前文所提到的为专用发票积攒额度的歪风邪气, 因此公司应当鼓励个人客户开具发票, 而不应该默许这种行为。

另一个主要的问题就是, 油品销售发票与非油小商品销售发票窜开、混开的问题。近年来石油销售企业为了增加收入, 提高盈利能力, 在加油站增设了小商品销售业务, 加油站为了拉拢客户, 经常将小商品发票开成油品发票, 以便于客户报销, 从而提高加油站销售业绩。实际这种做法, 已经违反了税务局的相关规定, 而且“窜票行为”在多个地区已经被媒体报光, 受到了税务局的处罚。石油企业是国家的龙头行业, 是国家的纳税大户, 也是最受大众关注的行业, 因此, 来自各方面的监管压力极大, 政治成本很高, 容不得有丝毫的违规操作行为。

综上所述, 我们发现不论是专用发票问题还是普通发票的窜开问题, 其本质就是普通客户不主动索取发票所导致的。如果所有个人客户都能索要发票的话, 我们用现有的发票控制手段 (即:用本月售油金额与发票总额核对) , 就可以完全解决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在的问题。

2. 解决对策

就公司内部而言, 由于加油站新近上马了零售管理系统, 我们可以用加油站向客户开具的普通发票的金额和笔数, 与当日加油站零售管理系统付油的金额和笔数相匹配, 做到资金与物流严格一致, 严禁虚开、窜开发票。并且, 严格资金稽查制度, 由分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审计、营销、站管等相关部门精干人员组成稽查机构, 对全区各库站营业网点的资金回笼、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的开具以及油品损益执行每年不少于四次全方位全面稽查;同时财务部门选派专人每个月对日常资金量大的营业室、发卡中心进行临时抽查, 并利用系统、网络进行适时监控, 杜绝违规行为, 有效降低和控制风险, 加强内部监控。

为了鼓励个人客户开具发票, 以及不至于过大的影响小商品销售, 我们可以采用一个一举多得的措施, 即:改变以往使用加油卡加油可以获得1%折扣的销售方式。多年的加油卡发放经验证明, 每次加油获得1%的折扣, 并不会对消费者的心理产生太大的影响。我们可以借鉴各大商场的成功经验, 变折扣为积分, 积分力度不变, 仍然为1%, 1个积分相当于1元钱只能用于购买加油站的小商品, 而不能用于加油。具体措施为:以加油卡为载体, 将客户积分记录到加油卡当中, 以客户每次加油的发票为依据, 将加油卡与发票相配合做为兑换积分的依据, 然后客户可以用所获得的积分兑换加油站相等金额的小商品。为了鼓励客户尽可能办理加油卡, 减少现金消费, 我们还可以配合采用类似商场的促销活动, 在某些特定日期, 可以搞双倍积分活动。这样做看似压缩了公司的盈利空间, 可从长远来看, 首先可以拉拢潜在客户, 使客户形成习惯变为长期固定客户, 提高市场占有率;其次, 鼓励了客户办理加油卡的行为, 提前预收资金, 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同时也减少了客户使用现金加油的频率, 加强了对加油站的资金管理效率;再次, 也扩大了小商品的销路, 增加公司收入;最主要的是, 加油卡配合发票的积分方式如果真正推广开来, 会使绝大部分客户开具发票, 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长期以来一起困扰石油零售企业的税务监管问题;另外, 此举还可以提升公司的社会形象, 可谓一举多得。为了能够使该项措施被广大客户所知, 真正落到实处, 可以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各加油站, 然后在加油站最醒目的位置贴上一则海报, 注明“加油卡+发票可兑换小商品, 详情见店内文件”。另一方面, 为了鼓励客户开具发票, 可以与税务部门协商, 采用类似餐饮业发票刮奖的活动。

总之, 加强发票管理是一项利国、利民、利公司发展的工作, 希望能够获得石油零售企业领导的充分认识。

摘要:发票管理问题历来是石油零售企业管理的一个难点, 尤其是加油站增加了非油商品销售后, 发票乱开混开现象更加严重, 为企业增加了税收处罚的风险。本文首先指出了,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在开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希望对广大石油零售企业发票管理方面, 带来一些启示。

3.新《发票管理办法》解读 篇三

一、新《发票管理办法》家强了对“真票加开”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真票加開”也是发票违法行为的主要形式。所谓“真票假开”系指开具的发票都是真票,但其中所记载的经济业务内容却都是虚假的。“真票假开”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真票拥有方自己用真票填开虚假的经济内容;二是将真票卖给他人由他人填开虚假的经济内容。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加强了对“真票假开”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而且是从“开票方”和“中间人”两个方面明确了法律责任,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卖方市场”将起到更强的震慑作用。具体地讲,新《发票管理办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真票假开”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新设定了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新《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明确的第一和第三种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即“所开发票与经营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和“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其推介开具发票,但发票的金额与实际业务有较大出入”,并在第三十七条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处罚标准达到50万元,是原《发票管理办法》设定处罚最高标准的10倍。这些规定实际上是针对“真票加开”的开票方和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中间人”所明确的惩罚规定。

新设定了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新《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非法代开发票”。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惩罚。”这是对非法代开发票中开票方的处罚规定。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新增了对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等违法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惩罚标准达到50万元。这是对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的“中间人”的违法行为的惩罚规定。

二、新《发票管理办法》并不仅仅重点打击发票违法的“卖方市场”

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加重了开票方的法律责任,高额罚款和违法行为公告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卖方市场”将起到更强的震慑作用。但并不等于是放松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买方市场”的监管。事实上,《发票管理办法》同样也加强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买方市场”的打击力度。

在新《发票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一条有规定讲:如有个人或单位报销不正规的发票,该单位和个人有权不给报销,并且该“发票”不能作为实际报销凭证。这个规定有利于加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税收管理,第二十二条新增的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第二种就是“索要发票者有意让开发票个人或单位开具发票,但发票与实际情况严重不合”:并新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最高处罚标准达到50万元。在第三十九条中新《办法》做出以下规定:若发票报销者明知单独印制、非法伪造、获取、变造或废止的发票而受让的,该行为将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罚款数额在1万到5万之间不等;个别情况严重的个例将受到数额5万到50万之间不等的处罚金额;如有触犯法律,将没收非法获得的收入。

对发票违法行为“买房市场”不仅仅在《发票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相关的处罚条款,而且在相关的实体法中也明确了惩处的规定:违反规定的发票其金额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不得用于申请退税等等。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各地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建筑安装、药品经销、交通运输、金融保险、商业销售、营业性医疗机构与教育、培训机构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2010年前10个月抽查发现违法受票企业32094户,查处非法发票308万余份。各地将这项工作与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紧密结合起来,查税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账必查票,税务稽查查补入库税款1034亿元,减少国家税款的流失,严厉打击了发票违法行为的“买方市场”。

三、新《发票管理办法》为建立发票违法行为的防范监控机制奠定了法律依据。

新《发票管理办法》不仅仅加重了打击发票违法行为的“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的力度,同时还对建立发票防控机制、方便发票核对和检查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开具单位或个人在税务机关领到的发票要清楚报告具体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检查或验收;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具发票的个人或单位在安装了税控装置后,要根据规定开票,并按期报送所开的数据;对于开具发票的个人或单位在开发票的时候没有使用税控电子设备,要将情况向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保留原始数据。第三十五条还对未按上述规定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到税务机关备案软件程序说明资料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标准。

四、区分“善意”和“恶意”,有利于精准打击发票违法行为。

如有下列一种的情况将按照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一是把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进行借让、推荐别人转借;二是明知或本应知悉某个人或单位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印制、变造、伪造或知道这些行为后仍然开具、邮寄、受让、携带等。这条规定中的“明知”主要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取得证据证明行政违法行为人已经知道其所“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发票是当事人是故意的,前提是知道该做法是违法行为,而不是“善意”的。

五、简化发票领购程序,运用技术手段防范虚开。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实施,简化了申领发票的步骤,取消了发票领购环节的资格审核程序: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章即可办理,明确税务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发票领购簿。运用技术手段防范虚开发票。从正面引导纳税人合法使用发票拒用假发票, 对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做了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并增加规定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有效防范虚开发票行为。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对原办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完善弥补。

4.发票管理制度 篇四

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财务部是公司发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发票的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财务部对发票管理工作进行具体组织和指导。

第二条财务部办理公司各类发票的申购、使用、缴销及纳税申报等事务,负责税务机关业务衔接和关系协调,保证发票运用的合法性。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所指的发票包括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企业的财务收据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销售发票的管理

第四条遵照国家税法规定,销售发票使用应按照不同经济业务及其经济对象确定适用范围。一般情况下,公司主要使用以下三类发票。

增值税发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并能够提供完整税务资料的企业单位;

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够提供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消费行为;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XXXX车的直接消费者。

第五条税务会计或出纳根据需要提出发票(收据)购买申请,经财务部长核准发票类型及购买数量后,持税控IC卡和准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购买发票。原则上增值税发票购买每次不低于300份,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据购买各不超过100份。

1、实行发票(收据)的管、用分离控制,内勤会计负责空白发票(或收据)的保管,税务会计(或出纳)负责发票的出具和传递。

2、税务会计将发票(收据)购入后交内勤会计登记、保存备用。增值税发票应放入保险柜保管。

3、税务会计制作发票时需用多少,领用多少。原则上,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应于当日退还内勤会计。

4、出纳领用收据应履行登记手续,每次领用原则上不得超过50份,实行存根缴销。

第六条销售发票的出具必须以真实的销售行为为前提,具有完整可靠的原始凭据。

1、现款现货销售以出库单及销售会计确认收款的签章为依据。月末因时间紧迫,可先根据出库单传真件开票(见附表二),待出库单原件返回,税务会计应将对应的传真件进行替换。

2、包销车依据出库单和包销协议开具发票。

3、委托代销商品以销售会计确认的代销清单及结算室的收款通知书为依据开票。

4、铺底货物出库时,暂不开具发票。销售实现以办事处的销售清单和收款证明开票(见附表三)。

5、发票(收据)制作必须要素完整、准确,全部联次一次填写,单位名称必须使用全称。

6、因出具失误造成的废票应联次齐全,逐联加盖 “作废”印章并在开票系统中“作废”。废票由税务会计另行保存。

7、销售发票应按顺序使用,不得漏开、重开或误开发票。

第七条发票制作完毕,存货会计应对开具的发票进行要素全面审核,确认无误后签章,税务会计方可进行传递。

1、税务会计将销售发票按各办事处管辖的区域分类,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至各办事处会计。

2、财务部发票邮寄时间原则上每周一次,但最后一次不得迟于次月2日,以确保商家实现当月进项抵扣。

3、办事处会计收到发票后,应对邮件号码和发票号码进行登记备查,销售发票必须在次日内邮寄给商家。

4、为保证发票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发票的邮寄和取件必须由财务人员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第八条为促进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销售发票应及时入帐。税务会计将发票记帐联与相应出库单粘贴,按发票号顺序登记,注明开票时间、所属办事处和发票状态(作废或红票)后,将有效发票交销售会计制作会计记帐凭证。当周开出的发票必须保证销售会计当周入帐。

第九条发生发票(收据)退回,办事处会计在收到退票3日内寄回公司财务部。区别发票类型和情况分别处理:

1、增值税发票:

1)抵扣联和发票联齐全,税务会计应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记帐联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将退回的抵扣联、发票联粘帖在红字发票联后面,并注明原发票记帐联和红字专用发票记帐联的凭证号。

2)抵扣联不能退回的应具备商家所在地税务局出具的退货折让证明,否则不得退票或者要求重开增值税发票。

3)当月未入帐的发票发生退回,直接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附在存根联后并加盖”作废”章,参

照作废发票处理

2、普通发票

依据退回的发票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并将普通发票的记帐联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的凭证。

3、收据

发生收据作废或退回应检查联次齐全,注明作废后粘贴于存根联。

第三章进项税票管理

第十条企业采购货物、接受运输等劳务服务收到的增值税进项税票实行分级负责制,保障抵扣税额的完整性。

1、工厂原材料采购取得的进项发票及其相应的运输发票抵扣联由生产财务分部负责收集。

2、商品采购取得的进项发票及其相应的运输发票抵扣联由销售财务分部负责收集;集中运输的运输发票抵扣联由储运中心负责收集,随同报销费用交销售财务分部。

3、各财务分部对进项抵扣发票整理并填制清单于当月26日前交财务部税务会计。

4、税务会计应将所有的进项税票抵扣额汇总,与“应交税金”各子科目核对准确后制作“进项税抵扣联报表”,并据以填制“纳税申报表”。

第四章纳税申报表

第十一条为保障企业按时进行纳税申报,每月4日前税务会计应将当月开具发票的销售总额及销项税额与“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金”相应子科目核对,作到帐、票一致,帐、表一致。

1、每月5日前税务会计完成“纳税申报表”的填制,交主办会计复核;

2、“纳税申报表”须财务总监批准后方可报出。

第十二条发票存根联和废票、红票按月随同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

1、存根联原则上以100张为单位装订,要求号码连续,封面应注明起止号码、作废号码、发票使用期间、总张数。同时填制发票清单。

第十三条纳税申报表应于年末后十日内按顺序装订成册交内勤会计归档。

第五章客户资料管理

第十四条正确的客户资料是发票开具的前提,办事处会计有责任保证其资料的准确性,发生变动应及时通报税务会计。

1、办事处会计应确认新客户的纳税资格,并验证客户的税务登记证,复印留存,按规定填写客户新增(变更)资料表(见附表一),通知财务部税务会计。

2、客户资料发生变更的处理与本条第一款处理程序相同。

3、税务会计在得到办事处会计关于新增客户资料或变更客户资料后,应在48小时内输入或修改开票系统中的客户档案。月末,将上述资料进行保存备查,年末一并装订交内勤会计存档。

第十五条办事处会计应妥善保存收集的客户档案并连续记录客户档案内容变更的情况,年末将档案装订成册交回财务部存档。

第六章考核

第十六条为强化发票(收据)管理工作的落实,对发票(收据)管理相关责任岗位实行工作质量考核。质量考核采取扣分制。

1、发票(收据)错开、重开:1分/份;发票不按时开具:1分/每份;不按时邮寄2分/次;毁损或丢失发票5分/份。

2、用原件替换出库单传真件时,因疏漏而造成错换、漏换3分/份。

3、办事处不按时邮寄或传真出入库单1分/单;出库单项目或签章不全或数量、金额有误0.5分/项;因失误给客户造成不能抵扣而投诉的5分/次。

4、办事处客户资料传递不及时,或更改后不及时传真造成发票开错的,3分/次。无传真清单1分/次。出库单传重的2分/单。

5、税务会计收到客户资料后,不及时处理或因此造成发票开具错误的,3分/次。

6、经检查邮寄发票无登记或漏记的0.5分/份。

7、造成票据丢失的根据情节和后果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从下达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财务部。

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部

5.发票管理制度 篇五

发票管理制度

一、发票的开具

开发票的工作准备

填开发票前,必须对所领用的发票进行检查,如发现有缺联少页、重号少号,字迹模糊不清、错装混钉等印刷质量问题,应停止使用所领用的发票,并将其及时送回财务部处理。

填写发票时,必须完整无缺地反映经济业务活动具体内容的填写规则;填列的项目全部填写进去,不能遗漏。填写发票时必须真实无误地反映经济业务活动具体内容的填写原则;实事求事地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本来面目,不得弄虚作假。

发票填写的规范要求

在填写发票时,必须做到按日期、号码顺序填开,填开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填写发票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的实际日期开具发票,不能提前,也不能推后,要做到当天开取。

填写货物名称或收入项目,应该按货物名称、金额逐项填写,不能怕麻烦而从简。填写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时,必须按实际或标准填写。如型号必须是销售货物的实际型号,计量单位是套或台或个须填写清楚。

小写金额数字的填写规范:填写发票时,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不能填写小写,不写大写,也不能填写大写,不写小写。填写大写遇到金额为零时,例:¥100.50元,中间有0或末尾有0,均不可用空白代替,正确的填如下:壹佰零拾零元伍角零分。小写金额栏阿拉伯数字末填写到最高位的,在数字的前一位填写人民币符号“¥”。

开具发票的过程中,如有涂改必须作废重新开具。发票作废必须是原发票联次四联并存,装订在一起。

填开发票的“八不准”规定

1.不准大头小尾。所谓“大头小尾”是指发票填开人将复写发票分联分别填写,发票或付款报销联开大金额,而存根联、记账联则开小金额。

2.不准转借代开。所谓转借代开,是指填开始票单位或个人之间相互转借发票或超越工作职责范围,徇私情违章替别人开具发票。

3.不准“卖甲开乙”。所谓卖甲开乙,是指发票填开人为了迎合顾客的要求,故意将甲写成乙,帮助他人弄虚作假。

4.不准拆本使用。所谓拆本使用,是指用票部门将整本发票拆开零星使用。它极易造成发票丢失,不易管理。

5.不准错位开票,所谓错位开票,是指填开发票部门未按发票的最高面额开票。例如:开百元的发票不能在千元发票上开具,十元的不能在百元发票上开具。

6.不准涂改套用,所谓涂改套用,是指开票部门由于填写错误,为了简化工作而自行在原发票上作涂改。

7.不准开具空白发票。

8.不准处自行开具公司经营业务范围以外的发票。

二、发票的作废

违反开发票的八不准原则都必须将其作废,保存好四联发票订在一起,等开完整本后将可核销。一本发票最多只能作废五张,超过五张将对其进行罚款。

三、发票的冲红

新版的普通发票开具红票不需要红笔填开,只须在小写金额栏前加“—”号,在大写金额栏前加“负”字。

如发生销货退回,收回原发票联,如果公司末作账务处理,将收回发票联附在存根联后四联依次注明“作废”,作废发票必须是按原发票的联次依次装订好。如果公司已作怅务处理,可开具相同的红字发票,以红字发

票记账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同时将收回的发票装订在红字发票的存根联后面,并在收回原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已冲NO XXXX(新开的发票号)”字样,在新开的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已冲NO:XXXX(收回原发票号)”字样。

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如果公司末作账务处理,将收回发票联附在存根联后面依次注明“作废”,应按折让后的价格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不得直接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公司已作怅务处理,可开具相同的红字发票,以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同时将收回的发票装钉在红字发票的存根联后面,并在收回原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已冲NO:XXXX(新开的发票号)”字样,在新开的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已冲NO:XXXX(收回原发票号)”字样。

四、发票的领用和保管

确定专人负责发票管理、领、退、开具等日常工作,工作交接手续要清,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设置发票存放专库。

设置专门的账本反映发票领用存情况,按发票领用先后顺序使用发票。发票的四防:防丢失被盗、防潮、防蛀、防火。

五、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别规定

为了更好地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税务机关制定的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1、由购票人持身份证办理发票的领取、开具、保管及诸项业务,非发票管理人员不得代办有关发票业务。

2、领取专用发票必须专人专车或两人同行领取。领取时当面点清,入库后由专人保管,并把专用发票存放在保险柜里。

3、开具专用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发票联和记帐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4、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不得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专用发票。

5、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并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

6、填开专用发票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专用发票。

7、坚决按规定妥善存放、保管专用发票,不放置在不安全的地方。

8、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应当保存十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销毁。

9、在使用专用发票过程中,如不慎丢失、损毁,应于丢失当日(24小时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

10、虚心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6.发票管理制度 篇六

发票管理制度

一,制定发票管理制度:

1、本单位开具发票的办公室门窗牢固可靠,存放发票专柜保管,按发票种类、号码大小有序存放。

2、在保管方面,本公司采取了有效措施,作到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虫蛀、防鼠咬,确保发票安全。

3、发票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而且会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领购发票不会让其他人代领。确因工作需要变动发票管理人员,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写申请报告。

4、坚持逐月发票盘存制。如发生盈溢、短少和各种损失事故,会及时查明原因。未经查明原因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会擅自调账,作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5、如发生丢失、被盗发票时,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6、妥善保管《发票领购簿》及其他票资料,不会损坏和丢失。

7、使用发票会全份按序号填写,不涂改、挖补、缺月漏项、撕毁、拆本、转借、代开、倒卖或带往外地使用。因填错,逐联加盖“作废”戳记,全份妥善保管保管,不私自销毁,以备核查。

二、对于各种票据报销必须按规定执行,有经手人签字,然后领导签定批准后方可报销。

7.集团发票管理制度 篇七

一、我国发票管理的现状

(一) 我国发票管理的法制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 国家颁布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其中内含了有关发票管理的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惩治虚开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199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发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007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 2010年12月国务院修改后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09年9月,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 在全国对普通发票实行换版, 2009年宣传告知, 2010年实施和过渡, 2011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在上述有关发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中,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惩治虚开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其余都是立法层次较低、权威性不高、立法程序相对简单的规范性文件和税收行政规章,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 我国发票管理的现代化建设。

1994年, 我国工商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 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同年5月,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控, 国家正式启动了“金税工程”。2001年7月, “金税”二期工程的开通, 标志着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已步入现代化。金税三期工程的建设也在推进中。2003年9月, 我国正式启动了CTAIS系统, 通过CTAIS系统的推广、扩展及其与税务系统内部、外部各信息系统的整合, 逐步实现了税收信息一体化建设的目标, 为全国税收信息化工作打下了基础。“金税工程”推行应用以来, 国家先后推行了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系统、认证系统、交叉稽核系统、发票协查系统, 之后又陆续推行了税控装置、“一窗式”比对、“四小票”比对、一机多票等一系列辅助软件。这些系统都是为解决不同阶段出现的突出问题而陆续开发和推行的, 在客观上造成了系统间的兼容性和连通性较差。同时, 在这些系统的运行过程中由于数据分散在不同部门、不同环节、不同岗位采集操作, 相关的涉税信息也分布在不同数据库之中, 缺乏一个整合的、共享的数据平台, 涉税信息为税收征管各环节所能发挥的效用还不够。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言, 由于普通发票本身面临面广、量大等诸多技术障碍, 其现代化管理进程明显滞后。

二、近年来我国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 发票使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 在发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一些企业虚开或为他人代开发票。二是一些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 不向购买者特别是消费者开具发票, 或者利用有的消费者不懂发票的特点, 以收款收据、销售清单、保修卡等代替正规发票开给消费者。三是一些用票单位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不健全, 不按规定取得发票甚至非法取得发票虚增购进或费用, 比如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利用虚假发票偷逃税, 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在基建施工、招标采购或劳务咨询会议等活动中利用虚假发票进行报销变现、滥发奖金甚至贪污、挪用公款。四是一些人制售、倒卖假发票。制售、倒卖假发票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会严重干扰发票管理秩序, 影响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造成税收流失。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在2011年5月16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当前虚假发票制造地区和职业犯罪团伙从过去相对集中发展到四处蔓延, 发票违法犯罪从街头兜售方式转向以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更为隐蔽的方式, 同时, 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注册公司, 从税务机关骗取正规发票后, 开具与实际金额、品名不符的发票, 有的开票金额特别巨大。

(二) 发票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发票管理的信息化程度还不高,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取得发票、开具发票的掌控力还不强。二是税务机关对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消费过程中索要发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措施不力, 还没有形成全民在消费时人人索要发票的氛围。事实上, 如果每一个消费者都索要发票, 纳税人是很难通过少记经营收入进行逃税的。三是有的税务人员对纳税人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日常监管不到位、不细致、不严格, 发票审核往往流于形式, 在对辖区内企业用票数量、额度、开具内容上未能积极进行票实核对, 对数量金额突变状况不能及时调查, 验旧购新环节把关不严, 使一些虚开、转借、代开、丢失发票等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四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和稽查执法过程中, 往往侧重于对税款是否足额入库的检查, 而忽视对发票开具内容是否合规合理的检查, 开展经常性发票专项检查较少, 对接受单位发票的合法性缺乏经常性检查。

三、加强我国发票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 加强关于发票的立法工作, 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开展关于发票的第一层次立法, 形成独立的法律依据, 摒弃轻普通发票管理重专用发票管理的观念, 对于虚开、非法购买、购买伪造、使用伪造的普通发票应设立明确的刑事处罚规定, 使执法机关有法可依。既要打击造假者, 又要打击购买、使用者。

(二) 完善纳税人激励机制以及假发票举报奖励等一系列制度。

在当前发票管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 税务机关要努力在发票管理中强化激励机制, 激励发票相对人说真话, 促使纳税人依法用票;完善发票有奖活动, 税务部门通过发放多种形式的有奖发票, 鼓励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完善举报奖励制度, 对举报者信息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保障举报者的权益, 激发广大消费者举报违法行为的积极性, 同时对以赢利为目的的发票举报团伙进行严厉的制约与打击, 减少因发票奖励导致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三) 提高发票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水平。

一是大力推行电子税控装置, 提高对应税收入的掌控水平。加快税控工具和装置的改革, 充分利用税控装置采集各种数据, 通过数据库进行信息资料交换, 并与企业纳税申报的数据进行对比, 监控企业的经营行为;建立税务监督、消费者监督、电子监督并行的管理机制, 为“票票对比、以票控税”提供依据。二是完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 进一步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被盗报警系统、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防伪税控系统、税控收款机等系统装置, 加大对发票的全方位监督。三是提高税收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程度。提高发票管理人与发票相对人之间、国税与地税之间、税务系统与有关部门之间发票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程度。

(四) 大力开展宣传, 强化发票管理意识。

从引导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 加大有关发票知识的宣传力度, 提高国民对发票的认同感, 培养消费者索要发票的习惯, 使广大消费者有辨别真假发票的基本常识。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发票管理的重要性, 曝光一些典型案例, 充分让纳税人了解违法成本, 进而减少违法行为。加大对会计行为的监督力度, 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杜绝“白条”报销、假发票报销, 给“真发票”的使用者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五) 营造良好的发票管理社会文化。

一是加强部门协作, 形成加强发票管理的社会合力。财政、税务、工商、审计、司法等部门都有维护和保证原始发票真实性的责任, 除对企业进行发票检查工作外, 还要对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财政监督、审计, 重点加强单位公务消费时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 严格控制违规票据入账。二是加强地区之间发票管理的合作, 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对异地提供的发票违法线索须一查到底, 决不可敷衍应付。三是要加强国税、地税之间的协作, 定期通报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必要时可组成联合检查组, 不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四是加强社会、舆论对企业、单位发票使用的监督。当今社会是信息化为主导的社会, 网络、电视媒体、纸质媒介都有了长足的发展, 应该充分发挥其及时与有效性的特点。

(六) 加大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一是进一步加大对重点地区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二是进一步加大对纳税单位和个人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 并加强对行政、事业等单位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严厉查处使用非法发票行为。三是继续加大对传播发票违法信息的整治力度, 同时进一步做好对生产、销售非法短信群发器等设备的整治工作。四是推广并规范银行支付手段在大额交易方面的应用, 将银行支付凭证作为大额发票抵扣税款和报销入账的必要条件。五是加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绩效考核, 加大地区考评力度。六是进一步完善刑法有关发票的规定, 修订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发票的规定, 研究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相衔接的有关政策措施。

(七) 完善税务代理的发票代理。

进一步完善注册税务师对发票领用存管理制度建立的指导、参与、监督作用, 大力提倡注册税务师开展发票审查业务, 以有效指导用票单位的发票管理, 减少纳税风险, 减轻税务机关的工作量。

摘要:发票作为记录单位和个人发生的经济业务最基本的原始凭证, 对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实现以票管税, 以票理财, 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管理, 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发票管理和使用存在着诸多问题, 本文针对我国发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研究如何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发票管理,法制建设,激励机制,信息化

参考文献

[1].列宁选集 (第1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

[2].邓小平文选 (第2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4

[3].江泽民.论“三个代表”[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 2001

[4].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2

8.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经验浅谈 篇八

一、专业管理方法

通过对公司发票的管理,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分为内部和外部,内部即自有发票对外开具(销项)的管理,外部即取得其他单位发票(进项)的管理。下面我就该内外部管理的具体操作分别阐述。

1.内部专用发票管理流程图

(1)领票: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服务中心统一向税务部门领购,然后分配给各分公司。各分公司财务部根据所需数量,提前两天提出领购发票申请,由发票专责人员或授权人员(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携带分税卡到服务中心领取,审核无误后,分发相关发票,专责人员领取发票时,必须对所领用的发票进行检查,如发现有缺联少页、重号少号、字迹模糊不清、错装混钉等印刷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换。

(2)分票:发票专责人员将发票领回后,需要及时下发各营销大厅开票点,营销部门的专责人员也需要根据日常一段期间内开票的数量进行发票申请,获批取得发票后应妥善保管,同时也需填报发票领购薄,具体格式如上:

(3)开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专门的适用范围,对需开具增值税专票的客户,必须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向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各营销开票点严格按照总公司统一轧帐日期划分收入开票时限,凡轧帐日期以后取得的销售收入,一律开具次月日期。

在开票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发票作废及冲红的问题,这也是公司注意控制的一个考核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开红字发票時,财务人员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未收到退回的发票联不得作废抵减销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退回的,必须取得对方单位税务部门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4)保管:专用发票的保管分为时间及空间要求。时间上来说,公司要求应当至少保管5年。空间上来说,分为空白发票、已使用发票及相关证明单的保管。未使用的空白发票 需要单独保管;开具后的发票存根联单独保管,未成本装订的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每

25张装订一册,单独保管;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分别存放;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不得擅自损毁,年度终了后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要求,登记造册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5)缴销:专用发票缴销是由于无法掌控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比如我们发票系统升级,旧发票不能继续使用,但是公司还有剩余发票,就要把这部分进行缴销。当遇到此类情况时,财务部牵头负责,约定发票回收日期,将营销网点剩余的发票统一收回。在发票收回时,财务部发票专责人员需要将系统开票信息与营销大厅的发票领购薄进行比对,保证发票没有遗漏,然后上交供电服务中心,并填报发票使用情况表进行确认。

2.外部专用发票管理流程图

(6)收票:公司各个部门在业务处理过程中都会取得外部发票,这些发票如何才算合格,财务部门需给各部门专门进行培训,并结合营改增后能够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业制作提示单,供各部门参照使用。发票内容填写必须准确完整,不能漏项,双方的名称、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必须填写完整,发票开具事项真实有效,符合国税业务范围。

(7)防伪:目前专用发票的管理较为严格,但仍然会有假票的出现,为防止这一状况,公司财务部要求实行双重防伪,首先是业务前端部门在取得发票时,须在税务网站上进行发票查询,确定发票是否有问题,如果信息查询不到,交由财务部门进行处理,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发票查询,确保公司取得的每一张专用发票的真实性。

(8)认证:为防止专用发票超过180天认证期,公司要求专用发票取得后当月须100%认证。税务专责人员在认证发票时,可以网上认证也可以去税务局现场认证,认证完发票后,必须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与本月认证的发票数量及税额进行比对,确认无误后方可结束。

(9)抵扣:公司要求对于取得的专用发票需要全部抵扣,但由于税法有特殊规定,对于不得抵扣的事项财务专责人员需要实时监控。不得抵扣的类别主要为: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若公司接收上述业务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

(10)存档:外部收取的专用发票分为发票联和认证联,发票联需要随凭证作为附件,而认证联在认证后需要按月装订存档,年度终了后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要求,登记造册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留待发票检查或者发票联丢失作为入账凭据,其保管时间也至少5年。

二、专业管理职责

为保证专用发票的精细化管理,公司在各部门分别设置了主管领导及专责人员,涉及专用发票的管理需要主管领导审批,另外对专责人员制定专门的岗位要求,财务部有税务专责人员、发票专责人员、营销部有各网点营销专责人员,其岗位规范要求如下:

(1)发票专责:负责发票的领用及分发;准确记录每月发票开具信息;红字发票、作废发票、相关证明单据单独保存管理;负责发票的回收及缴销;及时对每月开票数据进行抄报税处理;负责按季度对发票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改进报告。

(2)营销专责:审核开票信息,即客户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必须与有效证件保持一致;审核业务的真实性;对于预收性质的电费,不得提前开具专用发票;不得向任何个人及非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如果因特殊情形需要作废或冲红,需要进行联合审批,营销专责人提交说明及申请书,财务部发票专责人员进行记录并复核,报财务部税务专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3)税务专责:负责辨别发票的真伪;按时认证取得的专用发票;对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及时做进项税转出处理;配合发票专责及营销专责处理一些发票涉税问题;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发票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公司财务部。

三、专业管理控制

1.定期自查体制:公司制定季度自查流程,发票及营销专责人员,对于专用发票的各类情况进行自查,包括是否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是否填写项目不齐全;是否开具作废发票;是否开具作废发票份数超规定;是否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是否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是否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否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是否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是否未按规定缴销发票;是否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其他未按规定管理发票的行为。并出具自查报告,交各部门领导处理。

2.不定期抽查体制:由公司财务部及营销部负责人牵头,组织专门检查人员,对专用发票的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包括并不限于检查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例如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涂改发票;转借、转让、代开发票;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扩大专业发票开具范围;开具票物不符发票;调出查验发票;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未做转出;向使用和保管单位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对收取发票源头进行询问、调查等。并出具专门的检查结论,对各部门进行公示。

3.处罚体制: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为公司发票专责及营销专责,部门领导承担连带管理责任。一是通过内部公司自查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改正;二是通过抽查发现的仍为改正的问题,按照《公司经济安全反事故规定》有关内容执行,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三是对于税务机关已就发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除按照税务机关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外,按照《经济安全反事故规定》有关内容一并处罚。

上一篇:手指大木桶小班游戏活动教案下一篇:《苏霍姆林斯基选集》读书心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