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大学生村干部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范文(精选4篇)
1.忻州市大学生村干部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范文 篇一
苏州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示范、放大”作用和杠杆效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 116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41号)、《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0〕153号)及《加快苏州市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苏府〔2008〕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苏州现状,设立苏州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基金概况
第一条
引导基金宗旨: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增加创业资本供给,吸引优质创业投资企业、项目聚集本市,有效引导创业资本向新兴产业领域投资。
第二条
引导基金首期规模为2亿元人民币,其中,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出资1亿元人民币,苏州市级财政出资1亿元人民币,分别由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和苏州产权交易所作为代表出资。
第三条
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和苏州产权交易所签署协议约定,引导基金存续期内由苏州产权交易所以自身名义代表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或跟进投资创业企业。
第四条
引导基金存续期限为7年,经苏州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延长3年。
第五条
引导基金组织形式采取契约制。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设立苏州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管理委员会成员为5名,其中,市财政局、发改委、苏州产权交易所各委派1名,基金管理人委派2名。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由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采取一人一票、过半数以上通过的决策制度。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工作。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1.确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2.负责引导基金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和投资退出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3.审查批准引导基金投资、管理、风险控制、退出和考核等制度;
4.对引导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金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5.审议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投资计划、投资运作报告、资金使用报告。
第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及职责
引导基金委托专业创业投资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进行专
业化管理。基金管理人应为本市国有创业投资机构,须有健全业务体系、完整专业团队和成熟运作模式,并在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运作方面成绩卓著。
引导基金管理人职责如下:
1.负责引进创业投资企业,推荐跟进投资项目,并对拟合作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同时组织专家评审,在审慎评估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和投资方案;
2.将尽职调查报告和初审意见及投资方案报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参加管理委员会并在阶段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项目决策中享有表决权;
4.监督管理和适时检查引导基金阶段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项目的运营情况;
5.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行管理、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汇报引导基金的运行状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6.负责实施引导基金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项目的退出。
第三章 基金投向
第九条
引导基金可以采取阶段参股方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跟进投资项目方式引导资金向新兴产业领域投资。
第十条
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承诺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首期出资不低于1500万元人民币,并承诺剩余
出资3年内全部到位,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2.有至少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的主要管理人员受托管理一家以上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且管理业绩优良,有已成功投资两个以上创业企业的经验;
3.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4.重点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中的初创期创业企业,且有侧重的专业投资领域;
5.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注册于江苏省苏州市。
第十一条
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选定苏州市范围内拟投资创业企业后,引导基金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以同等条件对拟投资创业企业投资。
用于跟进投资的资金不得超过引导基金规模的10%。第十二条
投资方向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应符合以下原则: 1.重点投资于符合苏州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初创期科技型、创新性中小企业;
2.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在苏州市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投资额应不低于创业投资企业全部投资额的50%;
3.投资初创期创业企业的资金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
30%;
4.对单个创业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出资总额的20%;
5.不得对已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所投资的创业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股份不在此限;
6.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但因投资需要对单个创业企业的集合投资除外;
7.不得投资期货及金融衍生品、房地产、抵押和担保业务、赞助和捐赠,不得利用创业投资企业平台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资金拆借。
第十三条
投资规模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全部出资额的30%,且对单一创业投资企业出资不超过引导基金规模的20%。
引导基金以跟进投资方式参与投资创业企业,跟进投资不高于创业投资企业本轮投资额的30%。
第四章 审议程序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按照以下程序甄选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
1.公开征集。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社会公开征集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
2.机构申报。拟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基金管理人提
交合作方案,基金管理人在合作方案基础上进行详细尽职调查,同时组织专家评审,向管理委员会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和出具专业初审意见。
3.社会公示。初审合格拟合作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公示中发现问题的,一经核实,予以终止审议程序。
4.管理委员会决策。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报告和初审意见,并进行决策。
5.方案实施。经管理委员会决策通过的合作创业投资企业,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投资文件签署,落实投资方案。
第五章 投资退出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稳定运营后,可通过以下途径完成退出,以实现引导基金的良性循环:将股权转让给其它股东;公开转让股权;创业投资企业到期清算退出等。
第十六条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到期清算,引导基金以所持出资比例获取本金和收益。参股创投企业发生破产清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苏州产权交易所应设置专门帐户管理引导基金的资金,单独建账,封闭运行。
第十八条
苏州产权交易所根据基金管理人提出的用款申请,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进行资金划拨。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的未投资金应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不得用于贷款、担保、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投资于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和省市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由苏州产权交易所进行财务管理,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引导基金的内控制度。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会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期间,每年按照基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支付管理费给基金管理人,管理费暂在引导基金中列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管理委员会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篇二
(2014年4月修订)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章程》,为进一步推动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切实管理好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是由全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全国中心”)发起,华图教育和嘉龙集团各出资1000万人民币进行运营的基金。基金由“华图教育大学生创业基金”和”嘉龙大学生创业公益基金”两支基金组成。基金的宗旨为:通过广泛申报、公开评审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从而促进大学生创业,带动大学生就业。基金的管理机构为全国中心指定的第三方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的运营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机构及职权
第三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相关章程及工作规范,决定创业项目评审标准,组建创业项目专家评审团,审定创业项目最终评审结果,审定本基金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推动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发展,组织开展创业宣传、创业教育、创业服务等工作;
(二)制定、修改基金章程;
(三)决定基金评审活动方式、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
(四)组建创业项目专家评审团,并审定创业项目最终评审结果;
(五)审定基金收支预算及决算;
(六)监督基金资金专用账户的使用情况;
(七)基金相关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基金运营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配套资助资金,签署投资协议,划拨资金,跟踪创业企业后续经营管理,组织资金退出等。
第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据发展需要,联合有关孵化机构,共同推动大学生创业工作;孵化机构应当按照基金管理公司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提供配套资助资金、创业项目来源、孵化场地等资源。
第三章 基金资助的方式、对象与期限
第七条 基金资助方式分为股权资助与债权资助两种。
股权资助,是指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委托的孵化机构)出资与创业者等共同设立创业企业或对已成立的创业企业增资并在资助期内不享受投资收益的资助方式。
债权资助,是指基金管理公司自行或委托银行向创业者发放小额贷款以资助创业项目的资助方式。
第八条 股权资助主要适用具有较大成长潜力的创业项目,单个创业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三十万元。债权资助主要适用金额需求较小且能较快实现盈亏平衡的各类创业项目,单个创业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五万元。
第九条 基金资助对象为诚信守法、具有创业精神和能力、做好创业准备的大学生。
第十条 股权资助的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债权资助的资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视创业项目具体情况而定,最长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创业者不得同时接受债权资助及股权资助。已获得股权资助的创业者不得再申请债权资助;已获得债权资助的创业者在提前清偿贷款后符合股权资助条件的,可以申请股权资助,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股权资助。
第十二条 在股权资助中,除基金以外的其他股东向创业企业足额缴纳的出资额应当大于基金资助金额。创业企业及创业者需遵守基金管理公司各项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在资助期内不分配创业企业利润。
第十三条 在债权资助中,创业企业要遵守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规定并按时返还贷款本金。
第四章 基金资助申请与评审
第十四条 基金采取广泛申报、公开评审的方式。创业项目由学生创业团队上网自主申报。评审由全国中心组织,采取项目计划书和面试答辩评审相结合的机制进行。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合法。申请人申请的创业项目应当完整独立,申请人不得将创业项目拆分为多个创业项目以自身或者他人名义申请资助。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立创业项目专家评审团。组织评审前,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与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或代表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实行公正面试答辩评审。
第十七条 申请人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获得基金资助。
第十八条 申请人未通过初审或者面试答辩评审的,可以对创业项目调整和完善后,重新提交申请。
第五章 基金资助资金的划拨
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接受股权资助前须签署股权资助协议及基金管理公司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注册创业企业、足额缴纳对创业企业的出资并办理完成相关手续。以上流程经基金管理公司审核确认完成后,基金管理公司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及时将资助资金划入创业企业。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接受债权资助资金前应当取得创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受托银行开设申请人个人借记卡及创业企业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申请人、担保人、创业企业应当签署债权资助协议及基金管理公司和受托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以上流程经基金管理公司审核确认完成后,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及时将资助资金划入创业企业。
第六章 创业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技术服务、管理咨询、跟踪支持、创业孵化等方式实施创业项目的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创业企业应当每季度按照基金管理公司要求上报企业信息、提交财务报表、汇报业务发展情况及其他信息。享受股权资助的创业企业可以自聘或在资助期内聘用基金管理公司认可的代理记账机构,每年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供具备法定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创业者应当全职在创业企业忠实、勤勉地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创业企业财产,损害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关联方名誉及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创业者、创业企业获得资助资金后,应当积极参加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的创业活动。
第七章 资助资金的退出
第二十五条 创业者及创业企业在资助期满后应当按照大创投资管理公司规定确保资助资金安全退出,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大创投资管理公司财产或损害大创投资管理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创业者或创业企业在资助期内可以申请提前返还资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在股权资助模式下,基金管理公司在资金退出时,创业者或创业企业优先将股权以原价全部回购。如只能部分回购,则其余部分由接力基金进行承接。接力基金承接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溢价部分的40%作为选拔、扶持经费,投入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用于继续资助大学生创业项目,溢价部分的60%给予创业者或者创业企业用于前期项目运营激励。
第二十八条 创业者或者创业企业在资助期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华图教育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的,大创投资管理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对创业者及创业企业的资助,要求创业者或者创业企业返还全部资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收回的资助资金及所获得的收益,全额投入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继续用于资助创业者。
第八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建立独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依法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将不定期择机通过工作评估、专业审计机构检查等方式,对基金管理公司开展资助的创业项目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在股权资助模式下,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委托的孵化机构)通过对创业企业进行及不定期财务审计等方式,对创业企业实施监督,创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基金管理公司或孵化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在债权资助模式下,创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的银行对创业企业基本账户及一般账户的监管。
第三十四条 创业者或者创业企业违反基金管理相关规定或者与基金管理公司签署的相关文件约定的,基金管理公司有权向创业者或创业企业追偿违约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申请人,是指申请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资助的创业项目负责人;
(二)创业项目,是指申请人向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申报的拟由创业企业实施的项目;
(三)创业者,是指已经获得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资助的申请人;
(四)孵化机构,是指受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的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和服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
3.忻州市大学生村干部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范文 篇三
管理暂行办法
一、基金简介
安徽农业大学“科大讯飞”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是由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农业大学联合设立的资助型公益基金。本基金以关心、扶持、资助大学生进行科技创新和自主创业,努力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创新型创业型人才为宗旨,在安徽农业大学“兴农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课外学术作品竞赛以及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等项目的基础上,对可以进行实践操作的项目择优予以资助,由本基金提供一定数量的启动资金,并视项目运行情况适当跟进资助。
该基金由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出资人民币五万元,安徽农业大学每年配套资金人民币伍万元,运行时间为五年。基金实行专项管理,账户设在安徽农业大学财务处,资金使用报批程序依照安徽农业大学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二、基金管理与使用
(一)管理机构
学校设立 “科大讯飞”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会,专门负责基金项目的评审、立项、资助、考核等工作。基金会由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职人员,学校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团委、农业园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教授组成。基金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负责基金运行的具体事宜。
(二)资助项目数量
原则上每年资助项目不超过10个。
(三)资助对象
1.申请基金的个人或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含本科、硕士、博士);
(2)申请人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能力;
(3)在校期间品学兼优,无不良记录。2.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2)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3)除本基金提供的资金外,项目有一定的后续资金来源。
(四)支付方式
对经评审通过的项目,基金会在政策咨询、技术支撑、场地条件等方面尽可能的给予支持,并直接划拨资金进行资助。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或申请人准备投入的50%且投入一般不超过1万元。分两批资助,第一批资助金额为70%,中期资助剩余的30%。基金会定期对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对于项目运行情况较好的,基金会将适当跟进资助。
(五)基金项目的申报、立项和监理
1.申报:学生申请创新创业实体项目启动基金,必须填写申请书,并提供创业计划书等材料。
2.审定:每年3—4月份进行项目筛选、评审、公布结果并于当年4月给予资助。通过立项审查的项目,基金会将于立项之日起5日内通知申请人,并与其签订协议书。
3.监理:申请人立项后自主经营,基金会对项目运行状况定期核查。如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等情况,基金会将依照协议规定视情况收回资金。
4.忻州市大学生村干部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范文 篇四
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根据《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杭政〔2008〕7号)和《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75号)精神,在原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的基础上设立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为规范创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业资金的来源
市财政每年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项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在市区创业。
二、资助对象及条件
资助对象为在杭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为2005年及以后,从毕业证书的签发之日算起)以本人名义在杭州市区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以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为准),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当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类发展项目。
(二)大学生在杭创办企业,必须由大学生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三)在杭普通高校在校生提出创业资助资金申请,必须有在校期间接受孵化并在杭州市区落地转化的创业项目。
对参加杭州市政府主办的大学生创业大赛并获奖的创业项目,在市区落地转化的,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创业资助。
三、资助种类及用途
创业资助包括商业贷款贴息和项目无偿资助两种,申请人可根据自身创业要求自行选择商业贷款贴息或项目无偿资助并提出申请。商业贷款贴息或项目无偿资助不能重复申请,且商业贷款贴息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已获得市、区财政性科技经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动漫业发展等方面专项资金(经费)项目资助的在校生或毕业生,不得再重复申请创业资金。同一企业申报项目无偿资助的项目最多为2个。
(一)商业贷款贴息
1、申请人获得银行商业贷款;
2、贷款应用于生产经营相关开支;
3、对实际应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50%贴息,最高额度为2万元。
(二)项目无偿资助
1、申请人有具体的创业项目并具有可行性;
2、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潜在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择优选择资助对象,确定资助等级与金额,重点资助科技成果转化、科技研发和文化创意类的创业项目;
3、项目无偿资助分为六个等级: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4、项目无偿资助用于经营成本、研发成本等实施项目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
四、申报程序
申请人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
2、身份、户籍、学历(在校生提供在校证明及校方出具的在校接受项目孵化证明)、工商注册(登记)
证明;
3、申请商业贷款贴息的须提供贷款合同;申请项目无偿资助的须提供相关支出的合同、凭证和商业计划书(项目可行性报告)。
4、申请15万元、20万元无偿资助的项目,由创业导师或风投、创投机构及相关企业推荐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申请商业贷款贴息的,具体按以下流程进行:
1、受理。申请人向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或所属区人事局提出申请(市级企业向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区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向所属区人事局申请,下同);
2、审核。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或所属区人事局受理并进行初审后在每季度的第3个月25日前上报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3、公示。经审核通过的拟资助对象和贴息金额由市人事局在杭州人事人才网上进行公示,由受理部门在拟资助对象的单位或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4、核准。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发放核准通知书;
5、拨付。根据核准通知书和申请人提供的商业贷款付息凭证,由市财政局和区财政局对商业贷款贴息进行拨付。
申请项目无偿资助的,具体按以下流程进行:
1、受理。申请人向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或所属区人事局提出申请;
2、审核。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或所属区人事局受理并进行初审后在每季度的第3个月25日前上报市人事局(区人事和财政部门对大学生创业资助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共同签署初审意见后,将申报项目的审核材料上报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申请人及其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3、评审。对审核通过的申报项目,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按产业导向、自主创新、商业模式、企业规模、就业人数和利税等要素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一般每季度组织一次,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评审本季度受理的项目;
4、公示。经评审通过的拟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由市人事局在杭州人事人才网上进行公示,由受理部门在拟资助对象的单位或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5、核准。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发放核准通知书;
6、拨付。根据核准通知书,由市财政局和区财政局对项目资助资金实行分两期拨付,首期支付70%;其余部分资金根据项目进展程度,在首期资助资金通过考核或审计后再予拨付。
五、资金承担
市属企业的贴息和资助项目按标准由市级财政全额拨付;区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贴息和资助项目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市、区两级贴息和每期资助资金应在市创业资助资金文件下达后1个月内到位。
六、监督与管理
(一)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创业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工作。
(二)资助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对获得的创业资金加强或完善财务管理;
2、获得项目无偿资助的,自每期资金拨付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向市人事局与市财政局(区级企业向区人事局与区财政局)递交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报告和项目运行情况报告;
3、接受有关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三)资助对象如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创业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负责创业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创业资金属贷款贴息和专项经费补助,按《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六、附则
(一)创业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安排解决。
(二)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关大学生创业资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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