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2024-07-02

我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8篇)

1.我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篇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体系和救助制度

相结合的发展规划

XXXX年我市被XX省人民政府确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扩大试点市(县),于XXXX年1月1日起在我市正式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是建立农民医疗保障体系,缓解农民进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有效措施。六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努力下,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但是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必然存在一系列制度性、实践性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与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我市新农合保障体系与救助制度相结合的发展做以下建议: 随着保障水平的不断提升,新农合的受益率与受益结构问题进一步显现,改善受益率和受益结构应是未来新农合发展的重要任务。

一、加强宣传,引导农民转变观念,增大影响力。宣传工作是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首要环节,只有让广大农民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真正弄懂了,他们才会积极参与和支持。在工作开展中,注重从多方面、多层次做好政策宣传。一是通过传媒宣传报道,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影响力。二是利用补偿中的实例,进行广泛宣传。在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过程中耐心、细致地向每一位农民宣

传、解释各项管理规定,认真解答参合农民提出的各种问题,努力做到让每一位参合农民带着笑容与满意离开。三是通过乡、村公示、制作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定期对外公布全市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信息和合作医疗基金运行情况,实行阳光操作,让广大参合农民及时了解全市补偿情况,看到发生在身边的补偿实例,真正感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带来的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体会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优越性,从而转变观念,积极、主动参加、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强化管理,努力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服务。

经办机构工作效率好坏、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水平高低的直接影响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坚持把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放在首位。努力提高经办机构服务管理水平。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推行过程中,广大农民最关心的是医疗费用补偿兑现问题,把“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服务宗旨作为行业准则,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政策,严格把关,实行一站式服务,做到出院即报。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力度,增强稽查的频度,督促各定点医疗机构做到合理诊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上涨水平。

三、实施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减轻农村居民就医负担。

全面推行实施XX省卫生厅下发的开展提高儿童两病(先心病、白血病)、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广泛宣传重大疾病救治的政策措施,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对救治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重大疾病医疗救治工作的开展。

四、改变受益结构,均衡受益比例,防止过度医疗。新农合制度的目标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只有改善受益结构,使新农合惠及到最需要帮助的人群,让各类人群都享受到合理的医疗服务,才能真正实现建立新农合制度的目的。

其一,我市因距离京、津较近,很多患者选择一线城市的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治疗,但是京、津等地的医疗机构不受我省新农合政策的管理约束,往往医疗费用大幅提高,目录外的药品、诊疗项目较多,实际补偿比降低,阻碍了参合患者最大程度的受益;

其二、我市外出务工人员较多,外出务工的参合农民异地就医,除办理异地就医和报销手续时需要支付诸如交通等额外费用外,补偿比例也要比在户籍地就医时低,加之诊疗、用药方面的政策差异,实际受益水平也相应降低。因此简化异地就医报销手续,与省内以及省外各医疗机构联网,做到出院即报,是我们今后的工作目标。

其三、患重特大疾病的参合农民不能得到适度、有效的保障。重特大疾病往往导致灾难性医疗支出,造成一人得病全家返贫,家庭生活陷入困境。这一人群中多数是贫困、低收入农户,因此新农合制度要与其他救助制度做好衔接,形成多层次的救助保障体系,得到有力的医疗救助与生活保障。

五、与商业保险合作,实行多重互补,减轻就医负担。探索利用新农合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推动形成多重补充医疗保险机制,分担重特大疾病高额医疗费用。由地方财政出资或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的资金中划出专项资金,按一定标准为参合农村居民投保大额商业医疗保险,在大额医疗费补偿超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封顶线后,进入大额商业医疗保险的补偿范,再次获得补偿。

2.我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篇二

根据国家的农村医疗卫生、医疗救助等有关精神要求, 河南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于2004年4月10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暂行) 的通知》。2005年7月5日, 河南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 要求2005年年底前所有的县 (市、区) 都要出台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并全面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截止到2005年11月底, 河南省各县 (市、区) 全部出台了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并同时开展了农村医疗救助。几年来, 河南省农村医疗救助工作从无到有, 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 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 救助人数及资金投入逐年增加

2004年农村医疗救助试点县 (市) 累计支出413.3万元, 累计救助41.33万人次。到2010年12月底, 发放农村医疗救助资金4.13亿元, 救助396.29万人次。从2004~2007年, 中央累计补助20286万元, 省级投入4863万元, 累计发放救助金7974.1万元, 累计救助290.59万人次。

在资助农村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及大病医疗救助方面, 河南省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次数从2007年的1744364人次增加到2010年的3411421人次, 投入资金从2008年的3720.4万元增加到2010年的11421.9万元。另外, 大病医疗救助人次数及救助资金也在不断增加, 有力地保障了农村困难群体的看病需求。

(二) 初步建构了较为完善的救助制度体系

1. 在救助对象方面, 基本实现了对农村困难群体的全覆盖。

根据《通知》的规定,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涵盖了五保对象、特困户家庭成员、农村低保家庭成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从各地的实践看, 部分市地还把困难优抚对象、见义勇为受伤者等困难群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2. 在救助标准方面, 形成了多层次的救助标准。

根据《通知》的要求, 各地制定的医疗救助起付线原则上不高于500元。河南省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救助对象是否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等不同情况, 在一次和二次医疗救助的起付线、补助比例和封顶线上, 设定不同的标准。

3. 在救助模式方面, 初步探索了适合当地实际的救助模式。

各地根据自身情况, 初步探索了适合当地实际的救助模式, 形成了住院救助、门诊救助、医疗费报销救助、病种救助、资助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救助模式;有的地方探索医前救助、医疗保险救助等模式;个别地区例如洛阳、信阳等市还引入商业保险机制, 探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新模式, 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4. 在救助资金筹集方面, 初步确立了财政分级投入的筹资机制。

根据《通知》的规定, 各省辖市、县 (市、区) 财政每年要根据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医疗救助资金, 并列入财政预算。省辖市、县 (市、区) 要从当地发行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医疗救助。经过多年的实践, 河南省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初步确立了财政分级的筹资机制, 即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和市、县财政自筹。

二、河南省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救助对象的界定指标单一, 边界不清晰

根据民政部和河南省的规定,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为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以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但是在实际制度的运行过程中, 地方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通常是以政府定期发布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为主要依据来确定救助对象, 虽然这种方法简单易行, 但是固定的救助标准和动态的救助对象之间就形成了矛盾, 另外也容易导致申请者设法隐瞒自己的实际收入, 以获取救助的行为。另外, 医疗救助覆盖范围还存在断层的现象, 例如仍有为数不少的介于新农合和医疗救助之间的非救助对象在得了重病后无钱医治, 存在因病致贫的可能性。

(二) 医疗救助资金不足

河南省虽然已初步确立了财政分级的筹资机制, 但没有明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责任和具体的比例, 而且, 受各地财政收入水平差异的影响, 这就导致省以下资金总量没有增加, 大部分县 (市、区) 筹资总量仍停留在建制初期的水平, 尚有部分县 (市、区) 没有按时筹集医疗救助资金, 筹资额度仍然较小。地方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致使医疗救助呈不均衡发展态势。2006年河南省医疗救助人均筹资额42元, 低于全国医疗救助人均筹资额113元。筹资总量不足, 导致医疗救助标准较低, 影响了医疗救助的可及性和救助力度。

(三) 救助的起付线偏高、封顶线偏低

由于受救助资金不足的限制, 各地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一般都确定了救助的起付线、封顶线以及救助病种。较高的起付线使得患一般疾病的贫困农民不能享受救助, 较低的封顶线对患大病的贫困农民来说杯水车薪, 将某些大病、重病作为主要救助病种的做法又将一些患有病种规定之外、亟须救助的重病贫困农民和患有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贫困农民排除在救助范围之外。

三、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政策措施

(一) 运用动态标准界定救助对象

从理论上讲, 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通常是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以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实际上, 救助对象的确定问题非常棘手, 政府应该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当地的医疗卫生水平, 灵活设定标准。在给予贫困农村人口医疗救助的同时, 县乡级政府应该做好监督公示工作, 对享受医疗救助的农村人口积极进行回访, 同时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监管, 防止骗取医疗救助资金和以权谋私现象的发生。

(二) 降低救助门槛, 实施分类救助

首先, 要不断扩大大病救助病种, 降低大病救助的起付线, 放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条件。其次, 实施分类救助。贫困群体对医疗资源的需要又是多层次的, 目前全省医疗资源和贫困人群需要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 依据贫困群体具体生活状况和对医疗资源需求的迫切性程度, 对患重病、大病的困难群众实施分类救助十分必要。当前, 河南省出台了《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实施方案》文件, 自2010年9月20日起开始对符合条件的患病儿童实施分类救治。

(三) 建立科学长效的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机制

1. 建立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基金筹集机制。

作为一种公共产品, 医疗救助应以政府为提供主体。如何划分各级政府财政责任影响到制度的稳定性。我们需要科学厘清各级政府在医疗救助上的财政责任。在建立科学的中央财政补贴机制基础上, 应该突出省级财政在医疗救助中的责任, 减轻地 (市) 级和县 (市) 区级的压力, 形成一个以中央补贴为辅, 由省、地 (市) 、县 (市) 区三级财政投入构成的医疗救助筹资机制, 明确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和增长水平, 其中又应以省和地 (市) 两级财政为重, 不断提高救助力度。同时, 还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医疗救助, 为医疗救助开辟新的筹资渠道, 使得其资金来源多元化。

2. 不断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使用。

救助基金的管理使用是农村医疗救助事业的生命线, 没有救助基金的科学管理, 就没有医疗救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因此, 要完善管理使用体制机制, 促进医疗救助基金的保值增值, 加强对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不断提高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效能。

(四) 实现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的有效衔接

3.我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篇三

关键词:农村;社会救助;目标;原则

中图分类号:F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1010202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新时期党执政的重要目标。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对于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推动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具有积极的作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进一步明确要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1建立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目标

1.1我国在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建设方面已取得的成就

搞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近年来,我国政府在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制度建设方面已作出很大的努力,已取得显著成效。其主要表现在:

(1)国家财政投入的力度不断加大,2006年国家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已经到达了4000多亿,相当于国家财政的12%。

(2)在制度建设上,2006-2007年是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与福利制度建设进展加快:①农村五保户实现了由以前的农民供养变成由国家财政供养;②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国家“十一五”规划承诺的是到2010年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达到80%以上,而2006年就达到50%以上,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承诺今年就要达到80%以上。③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探索在各地方的纷纷展开。温家宝总理又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承诺2007年要在农村地区全面建立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免除了农村居民的生存危机和生存恐惧。

与此同时,城市社会保障改革与制度建设的步伐也在进一步加快:①在东北三省试点的基础上,国务院于2006年发布并实施了新的政策文件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由过去的混合结构转化为板块结构,其中个人账户的缴费率全国统一为8%,它由个人负担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对个人账户的基金要实行审计管理,同时还将试点地区扩展到10多个省市;②在医疗保障方面,中央正在研究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案,总理也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2007年开始试验;③在社会救助制度方面,城市低保制度在改进中得到了巩固,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医疗救助、慈善事业等均有了明显的进展,等等。

(3)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也在同步加快。一个显著的标志就是国民教育福利,2006年通过并于2007年实施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范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并明确规定了义务教育实行免除学费杂费的福利性;二是住房福利制度建设不仅已经引起全国上下的高度重视,而且值得期许的公共房屋政策将在不久后形成,解除城乡居民住房困难的保障性制度安排将得到强化并走向制度化。

(4)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除了近几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规以外,事关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两部基本法律《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都纳入了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并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1.2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建设目标

社会保障是国家最重要的经济社会制度之一,而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稳定与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在众多的化解矛盾与调整利益的机制中,农村社会救助是协调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缓解社会矛盾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基本制度。无论是在追求和谐社会过程中和未来的和谐社会中,农村社会救助无疑都是实现和谐的基础性的平衡稳定机制。大力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对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维护农民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农村和谐社会的形成,都具有重要意义。

基于我们已取得的成就和建设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的目标应是:建立以覆盖到全体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农村合作医疗、教育资助等制度相配套,政府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经常性救助与临时性救助相结合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即在救助对象上,全面覆盖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体;在救助内容上,基本满足救助对象在衣、食、住、医、教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在救助制度上,使每一项救助工作都建立相应的并具有包容性的救助制度;在救助政策上,基本做到衔接顺畅、协调一致、和谐配合;在救助资源上,能够使救助资源得到充分开发和合理配置;在救助方式上,要在现金和实物救助基础上,逐步开展服务(如心理咨询)方面的救助;在救助工作开展上,要实现单项突进与整体联动同步推进;在救助手段上,要逐步实现信息化、网络化,使救助工作在信息高速公路上运行;在救助人员上,要逐步进行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知识、理论与技术培训,实现专业化;在救助效果上,使有限的救助资源发挥出最大的效益;在总的救助模式上,要体现出现代理念、现代意识、现代风格、现代气派以及现代层次与水平。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构筑了一道安全屏障,有力地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2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原则

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作为整个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应该具有重要的地位。但是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构建农村和谐社会方面还存在一些缺陷与问题,诸如认识存在的偏差,一是土地保障论,即:农民有土地,因而国家无须对其实行社会保障;二是脱离实际的条件论,认为政府承担的城镇居民社会保障负担已异常沉重,对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无力承受,认为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条件不成熟、不具备;同时还存在农村社会保障缺乏制度化,政策缺乏稳定性与连贯性以及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缺乏,来源单一等等问题。因此,在推进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2.1以人为本的原则,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首先应该关注最需要帮助的人群

很明显,农村中的贫困户应该属于最需要政府关注的人群。农村中的这些最贫困的人口目前已经基本上没有其他的资源可以帮助他们摆脱贫困,只有靠政府的救助。并且,农村扶贫开发计划、农村社会保险等项目对这部分人都不起作用,而只能采用社会救助的方式去帮助他们。如果政府不去建立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他们将长期处于极端困难之中。如果政府不去救助农村中最贫困的人群,事实上意味着政府没有履行其基本的道义和法律责任,会削弱政府在基层的执政基础。从这个角度看,建立必要的农村低保制度具有重要的政治和社会意义。此外,从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角度看,建立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也是相当关键的一个环节。如果社会保障制度的体系不完整,就如一张有很多漏洞的网一样,不仅难以发挥其社会效益,而且还可能导致新的社会矛盾。

2.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政府在农村社会救助中起主导作用

首先,这是由政府的职责所决定的。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其社会职能要求必须以缓和社会矛盾、谋求社会安定、保障社会成员生存权利、增进社会福利为己任。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的角色由“守夜人”向“福利国家”转变,政府除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之外,还要实现一个福利目标,即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最终使公民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从这一角度而言,政府对社会救助承担责任是其职责的应有之义。其次,这是由中国的国情决定。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实中存在着庞大的需要救助的群体,而民间又不具备筹集满足此项需求的财源能力,从这个角度看,政府应当是社会救助的主要责任人。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中国现实存在着庞大的需要救助的群体,社会救助需求巨大,政府财力有限,不可能包揽所有的救助资金。基于此,在我国社会救助的主体结构中,政府固然是第一责任主体,但仅靠政府这一单一主体织就社会救助的安全网是绝对不够的,也是不现实的。更重要的是我国有扶危助困的优良传统,由于受儒家传统思想的影响,人民坚守“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鳃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纯朴观念,乐善好施,民间力量在社会救助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有义务将这种优良传统承续下去,并使之广为流传。

2.3实行“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

(1)农村社会救助水准实行“低水平”的原则。这是由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国力所决定,是建立行之有效的新型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可能性所决定。这里有必要分清“低水平”与“超低水平”的界限。传统农村社会救助的“超低水平”是严重脱离当地现实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客观实际,是一种滞后型的做法,它不能起到保障农村村民基本生活、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作用。而新型农村社会救助的“低水平”不仅符合现实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客观实际,而且与时俱进,不断适时地调整救助水准,真正起到保障农村村民基本生活、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作用。

同时鉴于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现阶段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受益者应该是有本人无法克服的困难。即使是低保制度,其救助对象的重点也应是因大病重残获各种天灾人祸等非本人能够克服的原因而陷人困境的农村居民。设立这一原则主要目的是要使低保制度真正救助到最需要救助的人,防止发生社会救助“养懒人”,或对社会救助的不当依赖情况,同时也可以提高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尤其是低保制度)的可操作性。

(2)实行社会救助的 “广覆盖”原则。这是由以下两个因素决定的,一是社会救助的基本原理要求,另一个因素是社会的公平性和我国建立城乡统一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构筑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客观要求。广覆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全体农村困难群众的最低生活水平,稳定社会秩序。

“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就是“起点公平”。我国的社会救助只能实行起点公平,而不能是结果公平。所谓起点公平就是社会应保证满足每个成员的最低生活需要,不允许一个人生活在饥饿线下, 否则,社会主义就失去了光彩。

2.4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公正它要求社会救助所设立的条件是惠及每一个生活陷于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人群。它还要求社会救助所设立的程序适用于每一个需要救助的人。公正要求在确定被救助者资格时要按照统一的救助标准来施救,要不偏不倚。公平是指合情合理,它要求在适用法律上要一律平等,社会救助的对象应是符合条件的所有社会成员。在实体法上国家设立的救助标准要平等地对待每一个符合救助需要救助的人;在程序法上国家规定的救助程序要平等地适用于每一个申请救助的人。公开是确保公民的了解权、知情权。它要求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政策要向社会公开,要让社会成员知晓。它不仅要求社会救助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公示而且社会救助的实施过程和结果也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5实行分类、分层救助原则

(1)农村社会救助要针对贫困的不同程度,实施分类救助。①对暂时或偶尔贫困的家庭要提供保护性救助,避免这部分人群因暂时或偶尔困境而陷于长期贫困;②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生产扶持性救助,这类家庭虽然能够勉强维持其生存和生话需要,但因为缺乏经济实力和担心经济损失而无法或不愿意进行增加收入的生产投资,因而常年处于贫困的边缘。对于这类家庭,如果能够及时的给予生产扶持救助,则可以帮助他们提高收入水平、积累家庭资产、改善生话质量和增强抗击风险的能力;③为常年贫困的家庭提供生话救助,这类家庭往往没有生产自救的能力,因而很难在短期内依靠自己的能力走出困境。如果不给予救助,他们的基木生话将很难维持。因此,对这类家庭的救助是政府和社会关注人民生话的具体体现,而对他们的救助的主要是维持基本生话。

(2)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实施分层的策略。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因此在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建设方面,应以以现有的农村低保制度为基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援助等等救助工作,使之可以覆盖到所有的困难人群。进一步规范分类施保的方法和程序。建立分类分层次的救助机制,使不同的人群、不同的家庭、不同的支出需求以及不同的区域救助对象能够享受到不同类别的综合性的社会救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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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成义,许一波.从构建和谐社会看建立新型农村社会救助体系[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1).

4.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现状及问题 篇四

农村医疗保障是指政府通过制度安排与保护、基金筹措与给付、公共服务与监督,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的一种医疗保健制度。既包括医疗支付需求的保障制度,也包括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供给的保障制度。

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现状及问题

20世纪6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普遍实施的以集体经济体制为主体的农村公社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建立了强有力的筹资、监管、运行等制度保障;同时政府的高度重视与积极推动形成了强大的政治影响和行政干预,使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基本建立并得到迅速推广,繁荣发展,初步建立起合作医疗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医疗救助和社区医疗制度。

但是,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诸多其他状况,以下是从各方面对这些状况进行阐述。

1、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供给状况

(1)医疗服务设施和卫生人员分配存在巨大的城乡差异和地区差异。城市每千人农业人口拥有的床位数大概是农村的3倍,拥有的卫生技术人员是农村的2.2倍。在偏远地区,城乡差距更大。卫生资源分布不仅城乡之间存在差距,地区之间存在的差距更大,总体上呈现出有东往西递减的趋势。

(2)农村基层卫生组织资源不足和浪费并存。个体诊所的增多增多虽然为方便群众就医,缓解就医矛盾起到重要作用,但由于小规模重复建设,医疗设备都很简单。在缺乏政府监管的情况下,许多不具备行医资格的用以进入农村市场,假冒伪劣药品不断涌入农村市场。因此,大多数农村乡镇卫生院受设备和人员素质限制,业务水平与村级卫生组织差别不大,因此处于资源设备不足和利用不充分的尴尬境地。

(3)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亟待将强。从妇幼保健水平看,虽然城乡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城乡之间的差距并没有缩小,一些指标甚至在扩大。如2000年农村与产妇为69.6/10万,而城市为29.3/10万,农村是城市的2.4倍。从营养状况看,城乡差距更大。2009年五岁以下儿童体重患病率农村为13%,城市为3%,农村是城市的4.3倍;五岁以下儿童发育迟缓患病率农村为22%,城市为4%,农村是城市的5.5倍。因此,农村儿童与城市儿童相比,营养问题更加突出,因而也就造成农村比城市更多的潜在人才资本损失。

(4)乡镇医生难以满足农民需要,具体表现为:

A、乡镇医疗机构规模小、设备简陋、药品种类少;

B、医生的文化素质低下,缺乏专业骨干人员,难以满足农民就医需要;

C、诊所药费收入贵,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

D、村级卫生机构存在乱收费现象。有些卫生机构名义上执行了国家的农民就医药费减免政策,却实际将药价定高,农民并没有获得实际优惠。

2、医疗卫生服务的资金供给

(1)尽管政府对医疗卫生的投入数量有所增长,但仍然不能满足农村医疗发展的需求,资金相对需求而言严重缺乏;

(2)政府卫生补助向基层医疗机构转移相对较少。基层医疗机构是农民的主要就诊机构。然而,一直以来政府把大量资金用于补贴市三级医院,导致更多卫生资源通过医疗机构流入相对富裕的城市居民手中,对农村的补贴远低于城市医院,而且差距还在扩大,进一步

加剧了医疗卫生资源城乡分配的不均。

3、农村医疗市场需求分析

一方面,由于农村人口多,生活条件相对较差,加之农村老龄化趋势加强,是的农民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增大;

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医疗费用的过快上涨,农民收入水平的地下,导致农民“看病贵、看病难”的现象普遍存在,尤其是贫困地区的农民大多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有效需求不足。

从以上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农村医疗市场的供需矛盾突出,问题还很多。

4、除供需矛盾突出外,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还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一)国家政策支持不到位

1、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缺少法律保障

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保障农村的医疗保障制度,因此农村医疗迟迟不能走上正轨。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使得农村医疗的性质不能准确地确定下来,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也难以定位,缺乏稳定性和持续性,容易产生混乱。农村医疗保障立法必须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民需要,如果不能切实减轻农民医疗负担,必然会引起农民反感。

2、国家责任比较模糊,政府责任不明确

在构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过程中,政府除应当承担适应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支持扶持的责任外,还要承担引导扶持和组织协调的责任,对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既不能放手不管,也不能脱离实际大包大揽。因此,国家队农村医保的财政转移支付能力也是一个现实问题。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中承担着资金筹措和管理的职责,但目前各级政府各部门的责任并没有明确的分工。

3、国家疾病控制和预防系统较为薄弱,重医轻防问题突出。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较为完善的疾病控制和预防系统处理制度。一旦发生了大的传染性疾病,往往是相关部门匆匆确定彼此责任、工作分工和工作计划。这种时候处理机制不能满足公众对政府对疾病防控的期望,给人民特别是农民带来巨带灾难也容易造成部门之间推诿责任。这状况,追究到底还是因为国家疾病控制和预防系统不完善。

(二)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二元化特征明显

1、一是保障模式的二元性。即城市的医疗保障实行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但农村依然是以家庭保障为主,国家或社会的救助多是扶贫或救灾等项目,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还没有普遍建立。

2、管理体制的二元性。目前,城市社会保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而农村社会保障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等部门分别管理,管理分散,资金使用效率和统筹层次不高。

3、保障内容的二元性。与城市相比,农村医疗保障存在整体性的制度缺失状态,农村医疗保障项目残缺不全。

(三)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很难建立统一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形成了东部、中部、西部的收入梯度,并且这种不平衡还有继续增大的趋势。而区域内部因乡村劳动力的急剧分化和大规模的非农化、职工化,农民对医

疗保障的要求也不一样,这就给建立一个统一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即农村医疗保障的主体、项目、资金筹集、管理方式、待遇标准等方面的统一设置了客观障碍。

(四)农村医疗保障覆盖面不够广、水平较低,抗风险能力差。

我国约有9亿农民,但参与农村医保的农民却只有7亿多,而且其他的医疗保障制度仅仅覆盖了很少部分的农民。

(五)城乡之间医疗保健资源分配不均,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卫生服务利用城乡差距拉大,服务能力落后。

一是按照农村的行政区划设置卫生医疗网点,使不少网点实际上业务不足;二是县乡卫生体系机构重叠、人员臃肿现象突出,造成卫生资源的浪费。

同时,医术较高的医务人员多聚集在大医院,农村大多数人经常利用的卫生资源是村卫生室或个体乡村医生,然而村里的卫生人员多半没有参加过正规的培训,医疗技术水平低,并且有相当一部分村卫生室没有必要的消毒设备。

(六)医疗保障水平低,不能满足农民需要

农村医疗保险,仅在小范围内进行了试点,且保障水平低,农民很少有医疗保险,大部分是自费,由于收入低,一般都承受不了高昂的医疗费。

(七)农村医疗保障资金缺乏稳定来源、筹资困难。

资金短缺是推进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核心问题,但也是目前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最突出问题。

一是医保资金来源单

一、有限,基本上是“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而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开展,乡镇财政、集体收入锐减,许多村的集体经济已所存无几,相当一部分村负债累累,根本无力在承担医保资金。

二是医保资金缺乏稳定性与持久性。农民个人缴费筹款困难,农村医疗保障基金来源渠道少,保障能力严重不足。

(八)各级医疗机构的自完善和发展亟待提高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农民需求层次的多样化,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与农民的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尤其是农村医疗保障服务方面的发展更是令人担忧。各级医疗机构必须改善和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

(九)农村医疗保障项目与农民的需求特点不一致,只注重开展保险项目,忽视直接收人转移的措施。

农民是自雇者,不能建立由三方分担的缴费机制。如果由农民个人缴纳医保费,即使有政府或其它外部资金的部分支持,也很难推行。我国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对直接收入转移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把解决贫困的中心放在开发式扶贫,没有分析这种开发式扶贫很难使穷人受益。

(十)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管理不够科学规范

从管理体制来看,我国农村医疗保障管理呈现出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局面,城乡分割、条块分割、多头管理,条块之间既无统一的管理机构,也无统一的管理办法。管理体制的不顺,造成现有的农村医疗保障项目虽然不多,但具体制定政策、掌握政策和执行政策的机构却不少。

(十一)地方政府缺乏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障体制的动力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要靠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努力,但是由于社会保障的事权在地方,尽管中央财政对医疗保障给予了大量的财政支持,然而地方政府对农村的医疗保障在资金支持很少,财政分配在社会保障领域明显偏向城市。

(十二)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而医疗费用激增,农民医疗负担加重。

(十三)农村居民潜在健康风险加大

我国不同医保覆盖的农村居民应住院而未住院率一直处于高位状态。特别是在贫困地区,重点传染病和地方病发病率居高不下,严重威胁着广大农民的安全。

(十四)医保基金的缴纳与减轻农民负担存在矛盾

目前两难的局面是,一方面建立农村医疗保障体系需要农民合理负担将来返还给他们的费用;另一方面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减轻农民负担。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不敢收取合理费用,生怕违反减轻农民负担的规定,导致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十分缓慢。

(十五)缴费体例不够健全

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人小我缴费实施集中缴费的体例,部门外出打工的农人因错过缴费期而无法享受第二年的合作医疗待遇。同时,还有一些外埠的农人不能实时在迁入地交医保,这样就在就医时引起一些麻烦

(十六)报销手续过于繁琐

从单据上报、审批到取款需要很长时刻,农人往往需要在指定病院看病后,返回到用户地址乡镇地审批,审批经由过程后再返回指定病院报销,增加了农民的交通费用开支,尤其是对偏远地域的农人更是存在诸多不便

(十七)农民的认知水平不够,对医保制度的持续性缺乏信心,参与率不高。

由于受文化知识水平的限制,农民整体素质不高,对医保的重要性和相关政策不够了解,认识不足。

同时,农民对医保制度的持续性缺乏信心,原因主要有:

A、相当一部分农民互助共济观念差,怕只交钱不看病,个人吃亏,因此特别怀疑能否得到回报、管理是否规范、制度能否持久等,这成为农村医疗制度发展的最大阻力之一。

B、某些基层干部为了追求政绩,强迫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影响了农民参与的积极性。

C、那些相对滞后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不能很好的满足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需要,使广大农民对参与农村医保存有疑虑。

D、由于乱收费、乱集资现象的存在,使农民对主管部门不信任,影响了参加农民农村医疗保障的积极性

E、“供方诱导需求”现象凸起。如今医患存在严重信息不合错误称的情形下,相当一部门定点机构在给病人诊治时并不按对病人最有利的体例治疗,普遍存在开夜方,即多开药、开贵药,过度消费医疗处事的现象严重,这加重了农人的就医承担,导致农人对医保不满。

农村医疗保障的一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统一性原则。

2、保障水平的适应性原则。

3、权利与义务对等性原则。

农村医疗保障有其自身特殊性。

1、福利性。

这是社会医疗保障与一般商业保险的重要区别。商业医疗保险是一种市场行为,它以营利为目标。而农村医疗保障福利性的特征在于:对于农村医疗来讲,政府有义务、有责任进行制度安排和资金支持,来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造福广大农民,保障农民的健康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但是,农村医疗保障福利的最大化,主要不是体现在总量的大小,更重要的是体现在福利分配差别的最小化,即社会公平性的最大化。

2、社会性

这一特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上,应当坚持多元化或社会化,强化个人缴费意识,不能过多依赖国家财政或集体资金。要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分担医疗保障基金。

二是在医疗保障基金的运行和监管上,应注重公开、公正、透明,充分发挥社会的力量和作用。

3、广泛性

疾病风险对一个人来说具有偶然性和特殊性,对于收入地下、劳动强度大、生活贫苦的农民来说,更具有必然性。因此,农村医疗保障实施范围宜大不宜小,宜广不宜窄,要面向全体乡村成员。

4、强制性

当前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强调农民参与的“自愿性”。因此,目前的医保制度局限性很大,还很不完善。要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应当强制参与。

5、共济性

主要体现在:通过医疗保障或保险的广泛性参与,实现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共济,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从而实现因疾病致贫和因贫治病现象的发生。

6、复杂性

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医疗保障涉及医、患、保、管等多方错综复杂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二是在医疗资源利用政策上,对于医疗服务享受者和提供者的行为,还存在着进行合理引导、控制、约束和激励等问题;三是农村医疗保障不仅与国家经济的发展、社会制度有关,还涉及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的需求和供给平衡等问题。

7、不可预测性

疾病的发生,往往具有随机性、偶然性、突发性和被动性。每个人都有可能遇到疾病风险,特别是农民,往往因病致贫。因此,医疗保障的精算困难很大,具有很大不确定性。

农村医疗保障的功能

农村医疗保障,除具有一般社会保障的功能之外,还具有以下特殊作用:

1、保护劳动力的再生产。劳动力是社会生产中最根本、最活跃的要素。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可以给患病的劳动者及时的治疗和康复,恢复劳动能力,保障劳动力在生产的正常运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2、保障家庭和社会稳定。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可以使农民获得必要的补偿,减少家庭开支,缓解经济压力,并尽快恢复健康,重新从事劳动,获得经济收入,保障家庭正常生活和社会稳定。

5.农村医疗大病救助清单 篇五

1.患者的两张彩色免冠照片

2.资金账号确认书:必须提供户主或配偶的身份证号码及账号,最好是患者的,必须是信用社折子。

3.合管办报销单原件及复印件。

4.医院治疗费用总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入院证明及出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病历首页;转院审批表

7.户主与患者身份证,无身份证或旧身份证的一律调户籍证明

8.全家户口本复印件,户口未在一起的提供结婚证,(两半户的,是城市户口的要在户籍所在的社区写便函,写清本户口上成员的工作、收入、困难程度等)。

9.合作医疗证复印件:全家庭成员的一页、患者照片的一页、后面支付金额(报销记录)的一页共三页都复印;

10.农村低保证:户主第一页、本领取的一页都复印

11.个人书面申请书

12.便函:要写清患者的家庭成员、工作、收入及困难程度等情况

说明:以上材料缺一样不予受理。

6.我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篇六

——以聊城市东昌府区为例摘要:“三农”问题一直是影响中国农村发展的主要因素,农民的健康问题更加直接影响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国家总结传统合作医疗制度的经验后,提出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于2003年开始在部分地区开始试点工作。自此我国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了广泛的探索,并取得很大的成绩。本文对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进行具体的分析,分析提出存在的问题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健康发展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机制新农合基金医疗监督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对医疗保障需求的不断增强,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满足不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建立一个完善的适应新农村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势在必行。我国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从2003年起在各地逐步推开,计划到201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新农合试点工作推开后,特别是去年试点工作会议后,各地加大了工作力度,加快了工作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新农合已经覆盖了全国约半数的地区和农业人口。截止到2006年3月底,全国开展新农合试点的县(市、区)达到1369个,占全国县(市、区)总数的47.83%;覆盖农业人口近4.74亿人,占全国农业人口的53.44%;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3.74亿人,占全国农业人口的42.25%,参合率为79.06%。二是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已初步形成。试点地区建立起了合作医疗的组织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管理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因地制宜形成了多样化的补偿模式;初步建立了较为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特别是资金的封闭运行管理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为加强基金管理和群众监督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三是参合农民的卫生服务利用水平提高,抵御大病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二、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状况

1基本情况

东昌府区新农合于2005年3月首先在于集镇开始试点,2006年在全区全面展开,52万农民报名参加,参合率85.07%,共筹资5079045.00 元。自2006年1月1日到9月30 日,受益群众共计45870人次,报销7796222.50元。其中,门诊32708人次,花费1392574.16元,报销398529.17元;住院人次10855人次,花费34289640.85元,报销7166993.33元;参合产妇2307人,补助金额230700元。从此东昌府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取得了重大发展,参合率不断提高。2资金筹集

新农合基金由农民自愿缴纳、政府资助、集体经济扶持和社会捐助等多种形式筹集。农民以家庭为单位,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政府财政的资助资金根据参保农民的实际人数予以拨付。财政的补助资金根据参合农民的实际人数按照由下而上的顺序,按期予以拨付。建立对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救助制度,采取政府投入为主,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确

保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农合。

新农合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新农合基金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全部计入家庭账户,家庭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药费。家庭账户节余资金归个人所有,滚存积累,可以结转使用。每年从所筹集的合作医疗基金总额中按3%的比例提取大病统筹基金,用于住院医药费用超过一定数额的住院病人救助;按3%的比例提取风险资金,作为专项储备金,风险基金的提取数额达到年筹资的12%时,不再继续提取,风险基金用于社会统筹基金超支时使用。新农合基金一律存入区农合委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并设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新农合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家庭为单位年内未使用新农合资金的农民,由乡镇、办事处卫生院对其家庭成员免费常规查体一次。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调离本区时,家庭账户结余资金随同转移或一次性退还本人。区、乡镇、办事处、凤凰工业园和嘉明经济开发区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经区卫生局批准,区合管办验收合格后,作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实行“凭证就诊、自主选择、分级管理”的办法。

3报销比例

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报销标准:在本区域内乡镇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其医药费用在家庭账户中按30%比例报销,家庭账户资金用完为止。其他医疗机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报销标准:

1、乡镇卫生院住院费用在200元以下的按20%的比例报销;201—5000元的按50%比例报销,5001元以上按60%比例报销。

2、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500元以下的按10%的比例报销;501—2000元的按40%比例报销;2001—5000元的按45%的比例报销;5001-10000元的按50%的比例报销;10001元以上按60%的比例报销。

3、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按区级比例的50%报销。

4、参合农民在本市所辖区域内,跨区域在区、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在本市辖区域外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医药费的报销比例分别为区级医疗机构的50%和30%。参合农民住院费用在社会统筹基金中每人每年最多报销15000元。以后每年根据筹资情况及时调整报销比例。大病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的起付标准为20000元,一年内总花费超过20000元的部分,年终根据大额住院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确定报销比例,给予第二次补偿,用完为止。

4主要成绩

农民看病支付能力得到提升,农民享受医疗服务的平均成本降低,新农合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对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发挥着重要作用,初步实现了使农民真正受益的工作目标。

(一)因病致贫在贫困户形成中的比例明显下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开展后,因病致贫在贫困户形成中的比例由新农合启动前的48%下降到现在的30%左右,呈明显递减趋势。

(二)参合农民就医费用显著降低。区、乡两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19.4%和16.8%,住院费用下降20.3%和15.5%。新农合制度的实施,使全区参合农民次均住院费用明显降低,农民享受医疗服务的支付金额显著减少,农民应住院而不住院现象显著减少,农民“看病贵”问题得到

有效缓解。

(三)新农合定点医院迅速发展。随着新农合的开展,基层卫生资金投入的增加,各基层医院尤其是乡镇卫生院得到了快速发展,从业人员的工作面貌、技术能力都得到了明显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对基层医院的满意度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

1参合率高,知晓率低

每个村的参合率都在80%-90%,但是享受过报销的农民才详细了解部分新农合的报销知识,而大部分群众虽知道新农合,但对于怎样报销、报销程序、报销比例、哪些能报、哪些不能报,报销要符合哪些条件、应该携带哪些手续等知识知之甚少。同样多的医药费由于就诊医院或药品结构不一样而能报销的费用却相差很大,农民对此很不理解。这些情况,说明目前对新农合的宣传工作做的还不到位,未能让群众真正的清楚明白。

2筹资成本高,工作效率低

新农合工作过程中存在着“宣传发动难、筹集资金难、报销解释难”的“三难”现象。由于农民对新农合认识不足、知识文化较低,筹资难度相对较大导致筹资成本高、工作效率低。一是部分农民疾病风险意识淡薄,没有未雨绸缪的忧患意识和风险控制的保险意识,参合积极性有待提高。二是有的农民现实心理较强,交了参合费但没得过病,觉得吃亏,下一年就不愿意再交钱。还有的农民期望值过高,认为入了新农合不管合不合规范,什么都要求报销,达不到自己的要求就不满意。

此外由于新农合制度采取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不能强制筹资,这就使新农合制度经办机构每年都要花费大量的人力与物力动员宣传以及收缴费用,筹资成本较高而农村居民居住大多较为分散,经办机构面对千家万户,亲自到每家每户上门收取参合费,还有一些外出务工农民需要多次联系才能收到参合费,因此要花费大量的人力、时间和财力。

3药品价格较高、诊疗水平较低

一是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业务运行不足,医疗设备缺乏,难以满足农民的需求。一些卫生院连基本的诊疗设备,都不能满足农民基本诊疗需求;二是乡镇卫生院人员素质不高已成为制约农村卫生发展的瓶颈。乡镇卫生院中大部分为中专学历,高素质卫生技术人才匮乏,而且许多卫生院由于编制和人事关系的制约,一些大中专毕业生工作后无法入编,不愿留在卫生院工作;三是乡镇卫生院基本的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人员工资待遇不高,职工生活条件差,许多卫生院的技术人才都不愿留下,基层卫生院人才流失现象比较严重。定点医疗机构的部分药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药店,定点医院虽然没有违规购药的现象,但相当一部分药品的价格高于药店的价格,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的参合积极性。

4期望值高、受益率低

农民挣钱不易,他们希望每一分钱的投入都能得到回报。农民参加新农合,总希望得病后能得到较多的补偿,但现行规定一时还难以满足他们的要求。在农村只有看得起病的农户才能享受到报销补助,而有些较贫困的农户即使参保,有了疾病没钱治疗,也享受不到报销,部分参保又生病的农户体会不到新农合制度的优越性。另一方面,在筹资过程中,每年都要发放大量的宣传资料,但农民是无法记住复杂的分段报销比例和专业药品报销目录,他们只知道这次住院花费多少钱,报销多少钱,划算不划算,农民切实利益没有得到保障满意度低。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对策

4.1建立农民群众自愿参合的长效机制,研究探索筹资新方法 要进一步完善农民个人缴费方式,多渠道为农民提供自觉缴费的方便。一是按“先缴后保”原则,确定来年收取参保费的时间,参保的农户要在年底前交清下一的资金。采取定筹资时间、定送缴地点的方式,让农民自愿主动送缴;二是适当延长缴费时间,在大面积缴费结尾后,留下少量人员,查缺补漏。三是借鉴外地经验,推行滚动筹资方式,所谓“滚动筹资”就是指参合农民在报销医药费用时,本着自愿的原则,在报销所得的费用中扣除每户来年应缴纳的参和费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方式由一次性收费改为长年收缴和集中时间收费相结合。制定连续参合的激励机制。

4.2健全监督机制,强化日常监督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新农合管理中心、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三者制衡的有效机制,建立健全监管、审计、公开的有效措施,实行新农合补偿跟踪调查制度,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有效地用在参合农民身上。二是建立预警机制,严格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把医药费用控制成效列入新农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管理不到位,医药费用控制不力,群众意见多的地区和单位定期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6】三是当年剩余资金,应研究在年内适当月份对患过病农民的医药费进行再次报销,让农民当年缴资,当年受益。

4.3强化农村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控制医疗费用 要强化对农村医疗机构的监管,防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农民带来的利益被医疗费用上涨所吞噬。对新农合用药进行统一招标采购和统一价格,从源头上控制药品费用增长。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严格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控制医疗费用,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为农民提供安全、有效、优质、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4.4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要调整财政投入方向,按照各自分担的比例,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并进入新农合基金账户。必须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成立各级合作医疗监管委员会,对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基金实行监管,对报销及大病补偿资金实行监督,提高基金合作透明度,确保基金安全。总结经验,科学测算,不断完善基金收支使用方案,防止基金过多沉淀或透支。要按照农民“能承受得实惠”、医院“能接受不亏本”、基金“能负担不透支”的原则,稳步探索降低起付线、提高封顶线以及增加个人账户比例的可行性,合理扩大受益面,增强新农合制度的吸引力。

4.5加强新农合管理网络建设,提高经办机构服务能力

在当前新农合覆盖面越来越大、扶持新农合资金越来越多、新农合管理任务越来越繁重的情况下,必须将健全新农合管理网络,解决新农合管理与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业务经费等问题作为当务之急,切实抓紧抓好。同时,还要着眼于提高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对管理和经办人员实施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尽快实现信息化管理。将参保农民的个人资料、就医情况、住院费用报销情况等基础资料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快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村级卫生组织,为农民就近看病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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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我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篇七

新农合医疗制度属于社会保障制度的范畴, 奉行的原则是“风险分担, 互助共济”。农村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制度是农村的福利制度, 属于“公共财政”的范畴。这两者属于不同性质的制度。但就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而言, 两种制度必须相辅相成, 密切配合, 才能够使包括五保户和贫困户在内的全体农民家庭的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

一、新农合医疗制度在保障农村贫困人口方面的缺陷

1.新农合交费和起付线阻止了贫困人口受益

新农合医疗作为一种社会保险形式, 受益者首先必须是交费者。虽然每人每年10~30元的交费标准对于一般家庭来说数额并不大, 但对广大低收入农民特别是西部贫困地区的农民来说, 还是有一定的困难。即使贫困人口能缴费参合, 但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区都制定了新农合医疗报销的起付线, 过高的起付线则又将其排斥在受益人群之外。以重庆市某县为例, 2009年的政策是:普通门诊报销, 年累计最高限额25元/人, 用完为止。假如参合人员住院, 乡镇 (社区) 卫生院起付线为30元, 报销比例为65%;中心卫生院起付线为100元, 报销比例为60%;县级医院起付线为200元, 报销比例为45%;县级以上医院起付线为1000元, 报销比例为30%, 单就起付线来说, 就足以使贫困人口对新农合医疗望而却步。

2.容易导致逆向转移支付

在改革前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 虽然规定农民可以自愿参加, 但由于当时强大的行政动员力量, 事实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因此, 大多数农民都得到了保障。而新农合医疗的制度设计是农民可以自愿参加, 在当前我国农村行政动员力弱化的条件下, 农民有了较大的选择权, 特别是收入状况低下就阻止了大量贫困农民加入合作医疗。这种状况不仅导致了这部分人口无法受益, 而且还会导致逆向转移支付。因为富人相对更有能力交费, 也就更有可能享受政府提供的补贴以及相应的医疗保障。这样客观上形成了富人越有支付能力则越有保障, 穷人越穷越没有保障, 这样的结果很可能导致“穷人补贴富人”的逆向转移支付, 这显然与社会保障济贫、防贫的目的相悖。

3.保障模式无法达到防贫目的

首先, 新农合医疗制度并非针对贫困人口设计, 其补偿实行“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的补偿模式是否能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障问题呢?不论是从2003年以来新农合医疗制度试点以来的效果来看, 还是从当前部分地区新农合医疗的实施方案来看, 答案都是否定的。笔者研究了重庆市几个区县的新农合医疗方案, 按其中某县的补助办法, 即使对于花费10000元的大病, 按在县级医院治疗算, 实际报销的也只有2700元。而且对于特殊的检查 、治疗和用药以及在县外医院治疗时个人还需先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才能进档报销, 可见, 这样的方案对保大病、防贫的作用十分有限, 而且保大病的取向会使得保险中的逆向选择问题更加突出。对贫困人口来说, 首要的还是解决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但由于新农合医疗制度设计的缺陷, 在其基本医疗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 保大病更是无从谈起。

二、医疗救助制度在保障农村贫困人口方面的缺陷

正因为新农合医疗的制度设计不是针对贫困人群的, 国家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三部委才于2003年发布了《意见》, 开始在全国农村建立医疗救助制度, 帮助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医疗, 改善贫困人群的健康状况。那么, 医疗救助制度是否解决了农村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障问题呢?

1.医疗救助制度的可及性不高

以重庆市为例, 截止2005年6月, 重庆市就已经全面建立了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但最初的设计是针对救助对象 (五保户、低保户、特困人口家庭和农村重点优抚对象, 不含医疗费实报实销的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 的大病医疗救助, 并且设有门槛, 要求自付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比例后才能以报帐的方式给予事后救助, 这就使得普通困难群众在发生医疗行为时。享受不到医疗救助。

2.公平性不强

目前, 国内在医疗救助上普遍设置了起付线, 造成越是困难的群众越难以享受医疗救助。而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 使贫困人口因自付费用少而得到的救助费用也就更少。起付线门槛过高而封顶线过低, 医疗救助主要依据财政状况而不是救助对象的医疗需求作为标准, 客观上造成不同地区间因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而使医疗救助水平出现差异, 且与救助程度的客观要求存在差异, 表现出明显的不公平性。[1]

3.效果不明显

之所以说医疗救助制度效果不明显, 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 救助额度小。在调查中, 贫困人口普遍反映的问题就是医疗救助的额度过小, 其主要原因是医疗救助的酬资水平和资金的使用效率偏低造成的。由于我国没有规定医疗救助资金支出应占财政支出的比例, 以至于造成我国各地政府在医疗救助资金的安排上非常混乱。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 地方政府虽然承诺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医疗救助, 但大都没有明确拨款的比例;在经济欠发达地区, 政府则没有安排专门的医疗救助资金, 而由民政、卫生、财政、扶贫等部门临时性给予救助资金, 致使医疗救助资金在来源和数量上都不稳定。[2]如2005年全国需要医疗救助人群的人均救助预算资金只有35.83元, 2006年也只有70.15元。[3]政府投入的救助资金不足, 使得医疗救助只能对贫困人口的就医困难稍有缓解, 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 大病病种的限定使救助范围大为缩小。目前, 在医疗救助制度中, 不少地方都划有病种的范围, 病种的限制排除了在划定病种范围之外的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而绝大多数多发病、常见病、慢性病都没有被划入救助病种的范围, 使得多数患病贫困人口事实上得不到救助。[4]

(3) 制度设计较为保守。由于担心救助资金被滥用或者不够用等诸多因素, 大多数地区的医 疗救助制度设计往往偏向保守, 救助范围窄, 方式单一, 程序烦琐, 造成救助水平普遍偏低。2005年, 全国筹集的医疗救助资金为129900万元, 而资金结余45995.4万元, 结余率为35.6%, 而实际救助率只有30.9%;2006年, 在筹集资金大幅提高的情况下, 结余率达到了45.5%, 实际救助率只有34.72%。[3]

三、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问题的对策——基于重庆实践的考察

1.在制度设计上实现新农合与医疗救助的“无缝衔接”

(1) 资助参合。

正因为新农合和医疗救助制度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制度设计的缺陷, 都不能有效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障问题。因此, 从新农合试点推行以来, 管理者开始探索两种制度的衔接。以重庆市为例, 2004年2月, 在重庆市新农合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 经市新农合医疗领导小组成员共同研究, 出台了《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中明确, 对参加新农合医疗的五保户、特困户和农村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不含医疗费实报实销的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 的个人缴纳部分, 由区县 (自治县、市) 政府按照当地个人筹资标准采取医疗救助方式予以解决。那么, 仅仅靠资助参合能否解决贫困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呢?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 用医疗救助资金帮助农村贫困人口参合并非是一个有效的办法, 因为贫困人口虽然名义上参合了, 但由于其不能支付新农合的起付线, 更无能力支付高达50%或者以上的自付部分, 所以, 事实上根本无法享受新农合带来的保障。不仅如此, 由于相当一部分宝贵的医疗救助资金被用于给贫困人口缴纳参合费, 反过来也限制了医疗救助本身的支付水平。

(2) 二次补偿。

正因为资助参合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所以, 有必要对二者的衔接加以改进, 在实践中, 重庆市探索了一个“三明治“的创新模式, 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这一模式的核心是一个“三明治”式的政策组合板块:制度中间是“新农合”, 外面两边的辅助制度是医疗救助。医疗救助资助贫困人口参合, 并且通过填平“新农合”制度的起付线, 使患病的贫困救助对象可以毫无障碍的进医院看病。发生医疗费用由“新农合”负责按规定补偿, “新农合”补偿完毕之后, 再进入医疗救助, 对自付部分再进行救助。新农合的报销是第一次补偿, 而对自付部分的救助即所谓“二次补偿”, 这种制度设计使医疗救助与新农合的主体制度有效地结合在一起, 明显地缓解了贫困人口看病难的问题。

(3) 日常医疗救助。

目前, 我国很多地方的医疗救助制度集中于大病医疗救助, 而缺失基本医疗救助部分, 致使农村困难群众由于无钱去看门诊, 将小病拖成大病重病, 使得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医疗需求得不到保障。针对此问题, 重庆市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和80岁以上老人, 每年核发一定限额 (一般为150元~300元/年) 的医疗救助证 (卡) , 主要用于其门诊就医和购药。限额内产生的费用由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垫付, 民政部门定期与其结算, 确保他们日常小病和维持治疗有一定的基本保障。

(4) 大病医疗救助。

取消农村贫困人口住院起付线, 让需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能得到及时救助。新农合实施以来, 重庆市各区县相继取消了农村贫困人员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民政部门打破病种限制, 简化救助程序, 采取事前或事中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费用的办法对贫困参合农民给予及时救助。救助对象持有效的新农合医疗证、低保证、五保证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一经诊断需住院治疗, 在规定的年救助标准内 (一般为2000元~5000元/年) , 实行分段救助。农村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在一定限额内的 (一般为1000元~2000元) , 按新农合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 自付部分 (包括起付线, 即所谓“门槛费”) 给予全额救助;医疗费用超过限额后, 超过部分除按新农合医疗规定报销外, 再对救助对象按一定比例 (50%~60%) 给予救助, 使救助对象能及时住院治疗, 公平享受合作医疗待遇。[5]

(5) 建立临时医疗救助。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 如果救助对象所患救助病种以外的疾病确需住院治疗的, 或救助对象以外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因患大病救助病种无钱治疗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 在不超过大病救助标准的前提下给予适当的临时救助。重庆市民政部门还在医疗救助基金总量中划定20%的比例, 对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外的其它低收入家庭成员, 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视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救助, 从而起到了拾遗补阙的作用。

2.在管理上实现新农合与医疗救助的“无缝衔接”

由于新农合与医疗救助的性质不同, 在实践中分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 而管理上的不协调、不对接将大大减弱制度设计带来的优势。为切实缓解农村贫困群众医疗难的问题, 除应注重政策设计的衔接外, 还应注意整合各类资源, 从管理层面和监督层面加强统筹, 以形成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医疗互联互补的运行机制, 从而有效地解决医疗救助在简化程序、控制费用、经费结算、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难题。

(1) 资源共用, 完善服务网络。

要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 就需要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 不断加大农村卫生服务的投入, 健全和巩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 为农村困难群众搭建便捷的医疗服务网络。以重庆市为例, 近几年来就充分整合利用了新农合医疗服务机构的资源优势, 将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的区级医疗机构、镇街 (中心) 医院和村卫生室, 全部纳入了农村医疗救助服务单位, 为农村困难群众搭建了便民利民的医疗服务网络。

(2) 信息共享, 提升管理水平。

新农合信息化建设是我国农村居民医疗保障的基础性工程, 也是我国政府对医疗保障进行社会化管理的必然趋势。目前, 重庆市已经完成了省级新农合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 绝大多数区县也建成了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由于新农合信息网络已经延伸到了乡镇, 因而为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衔接奠定了物质基础。目前, 重庆市各区县民政局依托新农合医疗信息管理平台, 集成建立了医疗救助管理系统, 实现了新农合信息与救助信息的无缝对接, 从而使民政部门可以适时掌握救助对象就医情况, 监控医疗机构实施的治疗情况, 分析和监测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该系统将医疗费用自动生成为新农合医疗报销金额、民政救助金额、救助对象自付金额三个部分, 实行同步结算, 同时兑现, 保证了参合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能即用即补, 并有效地解决了农村贫困人口在就医管理上的障碍。

(3) 监管统一, 规范救助行为。

在我国现阶段,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财政保障水平还很低, 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以及村卫生室还普遍存在着逐利的现象, 加之我国新农合的筹资水平总体上还很低, 医疗救助资金更是有限, 所以, 必须对新农合和医疗救助服务的提供者进行监管, 以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由于新农合与医疗救助分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 所以, 有必要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在监管上, 重庆市的做法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各区县合管办和民政部门通过新农合信息网络, 适时掌握救助对象就医情况, 监控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 分析和监测医疗救助资金使用。二是依托新农合技术专家组成立由卫生、民政专家组成的审核小组, 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资金申请进行统一审核。三是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每年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开展1~2次重点抽查,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按新农合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新农合和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的资格。

3.建立慈善援助, 推动政府救助和社会互助相联动

当前, 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的最大制约因素还是筹资, 在政府财政支持有限的情况下, 医疗救助对农村贫困人口的保障仅停留在“能看病“上。由于救助对象的范围是预先划定的, 推进新农合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后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救助对象的”看好病“的问题, 而怎么解决资金不足和不属于救助对象但确实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就成为一个殛待探索和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 在有限的政府救助基础上, 需要积极拓宽救助渠道,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农村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障, 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医疗救助格局。

(1) 建立慈善援助网络体系。

目前, 重庆市慈善总会和各区县慈善会均设立了医疗救助专项基金, 每年从慈善募集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用于医疗救助。以2007年为例, 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就对4600名困难群众实施了742万元的医疗援助。[5]同时, 重庆市在各乡镇 (街道) 中还推行了建立“稻草援助中心”, 对辖区困难群众实施安老、扶孤、助学、助医等方面的应急性救助, 初步弥补了慈善组织网络在基层乡镇慈善援助的空白。农村贫困人口当年经大病医疗救助后, 如通过再援助一定资金即可治愈的, 可申请一次性慈善医疗援助。这样, 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和“稻草援助中心”的建立就实现了医疗救助与慈善援助的衔接。

(2) 发展医疗救助基金会。

对政府医疗救助难以有效覆盖或覆盖后难以有力保障的特殊困难对象, 应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建立医疗救助基金会, 有针对性地实施医疗援助。重庆市于2006年就成立了紧急医疗救助基金会, 对在重庆市范围内 (含外地来渝人员) 因突发意外事件 (事故) 受到伤害或病危及生命需紧急抢救, 无经济支付能力又无其它渠道解决急救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的伤病者提供救助, 主要救助对象为城乡低保、农村特困户、五保户、三无人员、优抚对象等。

(3) 医疗机构提供优惠服务。

应当指出, 仅依靠新农合、医疗救助和慈善援助并不能解决贫困人口的“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高额医疗费用是农村贫困人群和医疗保障制度面临的共同难题。由于我国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建设才刚刚开始, 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的2020年基本建成的目标还有相当长的时间, 因此, 在此期间, 解决贫困人口面临的医疗费用过高的问题只能采用行政推进的办法, 要求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对贫困人群实施优惠。

四、结语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 要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在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构建中, 农村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障问题主要依靠医疗救助制度来解决, 医疗救助的筹资主体应当是政府财政。就是说, 今后农村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障责任应该为各级政府, 这也印证了卫生事业管理的理论基础, 即政府应当保障居民获得医疗服务的公平性。

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 农村还存在着绝对数量很大的贫困人群, 在目前财政条件下, 要完全满足这一部分人群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 (治好病) 是难以做到的。因此, 医疗公平的底线是可及性, 即“病有所医”, 就是看得上病的问题。因此, 医疗救助的重要目标就是解决贫困人群医疗的公平性和可及性问题, 达到初步避免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目的。这也就决定了我国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障必须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 并随着财政实力的增长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笔者认为, 医疗救助和新农合的衔接固然是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的政策出路, 但其基础却取决于资金是否到位以及到位的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 解决医疗救助制度的筹资和资金使用效率问题就成为解决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问题的关键。为此, 笔者建议:建立稳定和制度化的农村医疗救助筹资机制, 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的责任, 同时, 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当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 对欠发达地区的医疗救助资金给予支持和保证。各省市也应当划定省级政府和县级政府的筹资责任, 并拓宽筹资渠道, 加大将福彩公益金、残疾人保障金投入医疗救助资金的比例。在资金的使用上, 各省级政府还应当改进资金补助办法, 在保障贫困人口参合所需资金的前提下, 划定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使用比例, 并根据这一比例核算下拨补助资金。与此同时, 还应对医疗救助资金结余量进行控制, 对资金结余超过一定比例的, 将超过的部分计入下一年度的补助中, 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参考文献

〔1〕李华, 张志元, 郭威.完善我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思考[J].人口学刊, 2009, (01) .

〔2〕黎明, 贾宁生.中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现实考察与理论分析[J].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市行政学院学报, 2008, (05) .

〔3〕〔5〕顾雪菲, 张振忠.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衔接的必要性研究[J].医学与社会, 2008, (08) .

〔4〕刘蔚韦, 唐均.重庆市医疗救助制度调查报告[J].学习与实践, 2007, (05) .

8.我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篇八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模式;筹资模式

一、新农合制度设计上的缺陷

(1)农民的参保模式。由于“新农合”制度提倡农民自愿性参保,在实施过程中就会面临逆向选择的问题。自由选择的结果必然是健康者不愿参加,参加者多为体弱多病者。大多数地方还设置了起付线、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仅不能起到帮助参合人的作用,还会削弱农民参合的积极性。Jutting(2003)指出,因为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资的约束,以及起付线或共付比例的约束,实行自愿参保模式,有可能使农民中最低收入者被排斥在合作医疗组织之外。王红漫等(2006)基于中国东部一个富裕省份6个县的调查,用多水平多变量方法探索影响“新农合”参与、满意度及可持续性的因素。结果显示,性别、个人社会经济状况、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知晓程度、内在需要、主观期望参保费用、主观期望共付率与“新农合”制度参与率有关。谭湘渝(2008)指出,在制度实施中有的地方出现一种奇怪的现象,即前一年参加“新农合”并获得大病报销补助的农民,下一年往往选择不再参加。因为农民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那么倒霉,一直得大病。所以,要解决逆向选择的问题,就必须在一定程度上牺牲自愿原则,实施某种程度的强制性。(2)“新农合”的补偿模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模式的核心是“保大病”与“保小病”的定位问题,以及服务包的设计,即哪些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叶宜德(2005)认为,从性质上分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政府资助、农民筹资的医疗制度,所以应把解决农民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作为有限发展的目标。解决农民的大病风险只仅使少数人受益,对农民缺少吸引力,并且难以持久。金彩红(2006)认为,“保大病”会降低医疗的效率。一方面,以大病为主的保障方式会导致“小病大医”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预防效率一般是高于治疗效率,治小病的效率要大于治大病的效率。如果只保大病,农民往往会小病拖成大病再去治疗。如此,不仅增加新农合基金的支出,也不利于改善农民的健康状况,所以应当实行“小病加门诊”的模式。然而,谭湘渝,樊国昌(2004)则认为实行“小病补偿”的模式会导致更严重的后果。首先,“保小病”有违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基本原理。如果一些小病都纳入保险,那么赔付的成本可能占很大比重,保险的作用将很难发挥。其次,“保小病”会导致“新农合”基金不堪重负,危及基金偿付能力进而危及制度本身。第三,“保小病”会导致更严重的道德风险。也有部分学者提出折中的观点,即“新农合”坚持“大病统筹”不能动摇,但要做适当修正,要以“保大病和住院为主,适当兼顾部分慢性病、多发病等特殊病种”。(3)“新农合”的支付模式。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能否控制基金收支平衡,逐步提高补偿水平,医疗机构的支付模式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金彩红,2006)。顾昕、方黎明(2004)也认为在坚持自愿性原则的前提下,合作医疗对农民是否具有吸引力的关键在于其给付结构。作为理性人,农民最关心的无非是能否从合作医疗中得到实惠。对医疗机构的支付有总额预算、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服务付费等方式。其中,按服务付费的缺点是医院提供的服务越多,收入越高,结果会导致供方提供过多的不必要的服务,使医疗费用不合理地增长。按人头付费是由保险公司按参保人数定期向供方支付固定的费用,供方负责向病人提供服务。在这种方式下,医疗机构完全有激励控制病人的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是为每个病种设定一个固定的补偿金额,病人入院时就按病种分类。按病种付费可以提高效率、缩短病人住院天数,但其对技术要求颇高,在农村实行的可能性不大。

我国目前的支付模式普遍实行按服务支付的模式,存在严重的供给诱导需求倾向。供给诱导需求是指医生拥有并且利用他们的信息优势去影响需求以谋取利益。医疗机构的供给诱导需求是“新农合”制度中医疗供给方道德风险的一种主要形式,它的产生是由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及“新农合”制度的不确定性造成的(董立淳,2009)。

二、新农合的筹资模式与筹资成本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身定位是低水平的保障制度,筹资水平低,加上支付模式上的缺陷,对医疗机构的行为没有约束,医疗支出不断增长。在资金来源方面,许多地方政府调用了地方的卫生经费投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而减少了对卫生领域的其他投入(金彩红,2006)。王大超、徐欢(2012)认为在我国新型农村筹集资金的过程中,地方财政和农民个人承担的部分没有体现出地区间的差异,实行的是一刀切的筹资方式,这样会加大地区之间筹资的不平衡,影响保障的水平,不利于新农合的均衡发展。另外,我国“新农合”制度还没有形成一个稳定的筹资机制,各地区的筹资形式存在较大差异,筹资成本高低悬殊。新农合筹资方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专人上门收缴方式,这种筹资方式筹资成本最高,筹资时间长、工作繁琐;二是滚动式筹资方式,即从参合农民医药费报销所得中直接扣缴下一年参合费用;三是“三定”筹资方式,即农民在指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以指定的金额主动缴纳参合费,目前只有少数地区采用这种方式。

三、政府的责任

邵德兴(2005)提出创建“新农合”制度离不开政府的干预。第一,由于农村合作医疗属于对个人和社会均有用的准公共物品,政府必须干预;第二,“新农合”制度作为一种医疗互助共济的制度建立在农民自愿合作的基础上,农民是否合作取决于是否存在共同的利益基础,只有政府强化干预,主动调整和解决各种矛盾,“新农合”的创建和持续发展才能成为可能。封进、余央央(2008)认为医疗改革的关键在于建立一个合适的激励机制,能够控制医疗费用并保证医疗质量,所以必须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竞争性的医疗市场。在医疗供给方面,要让医院、医生形成竞争性的医疗服务市场,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而政府的作用应转变为参与医疗融资。邓大松、杨红燕(2006)从传统合作医疗出发,指出政府的积极支持推动了传统合作医疗的发展繁荣,而政府的消极支持也成为恢复性重建合作医疗时期制度频繁起伏和最终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由此可见,政府是决定新型合作医疗成败的关键因素。

四、研究小结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制约因素多,如何专注其中的关键问题对症下药,直接影响该项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实施中确实存在一系列的问题,而且在不同省份不同地区的具体实施模式存在区别,“新农合”的运行模式尚处于探索之中。如何从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方面提高效率,使农民真正受益,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另外,在对“新农合”进行绩效评价时,偏重于从参合率和补偿率进行考量。而如何从农民的主体地位出发考量“新农合”,也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王红漫,顾大男,杜远举,邓喜先,王宏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满意度及持续性的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人口科学.2006(5)

[2]谭湘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值得参保模式研究[J].改革与战略.2008(1)

[3]叶宜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5(8)

[4]金彩红.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缺陷的理论分析[J].上

海经济研究.2006(9)

[5]谭湘渝,樊国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补偿模式研究——兼与质疑“大病统筹”模式者商榷[J].经济体制改革.2004(4)

[6]顾昕,方黎明.自愿性与强制性之间——中国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嵌入型与可持续性发展分析[J].社会学研究.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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