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决策咨询机构工作的通知(通用10篇)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决策咨询机构工作的通知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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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颁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09-07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国政府贷
款项目前期工作和加强实施监管的通知
发改办外资[2008]19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提高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有关精神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发改办外资[2006]2259号),现就进一步改进外国政府贷款(日本政府贷款除外)项目前期工作和加强实施监管的具体措施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贷款投向,确定合理贷款规模。继续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申请外国政府贷款,加网址:http://-1-
大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的力度。同时,要合理确定本地区借用国外贷款规模,确保本地区偿还国外贷款的能力。
二、充分发挥外国政府贷款的使用效益。要继续注重以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为载体,引进国外先进适用技术设备,以及先进的发展理念和经营管理经验,促进技术进步和制度创新。要严格控制外国政府贷款用于土建的比例。除沙特、科威特政府贷款外,其他国别贷款项目的外国政府贷款额中用于土建的部分不得超过30%;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项目,用于土建部分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三、做好国别比选工作,提高上报材料的规范性和质量。项目单位在申请列入备选项目规划前,应参照本通知所附《外国政府贷款国别比选指引》,向工程咨询单位、招标机构和转贷银行以及政府部门,就技术设备方案、融资条件、商务条件等方面进行充分咨询。备选项目规划申报材料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符合本通知所附《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申报材料通用大纲(试行)》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通用大纲(试行)》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四、加强可行性研究工作,切实履行项目初审职责。各地方发展改革委要督促项目单位提高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的质量。对于地方发展改革委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应要求项目单位选择乙级以上资格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各地方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履行列入规划申报材料、资金申请报告等上报材料的初审职责,认真审核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项目单位的实施能力。要严格审查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对于配套资金来源为银行人民币贷款的项目,在上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应要求项目单位提供省级以上分行出具的贷款意向书。各地方发展改革委上报我委的列入规划申报材料及资金申请报告的文件中,应包含对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国外贷款国别及申请额、配套资金及来源、招标采购方式、偿还担保责任等主要内容的明确表述。
五、规范项目调整变更管理。对于已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增国外贷款规模10%以上、对贷款使用方案作重大变更(如拟采购关键设备的重大变更、增加用于土建及购置非专用
设备和材料的贷款额等)、对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作重大变更(前置行政许可手续需调整或重新履行的为重大变更)以及沙特、科威特、德国促进贷款、法国开发署、北投等特定国别变更(具体国别可视情况调整,届时另行通知),须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备选项目规划变更申请。其它变更事项可在报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一并批复。
对于已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贷款国别和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不得突破贷款规模和改变资金用途。如中标报价超出资金申请报告批准的外债规模,应通过减少采购内容、用国内资金购汇支付等方式解决。重大变更事项以外的必要调整,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后自行处理。确需进行重大变更的,原则上视同新项目重新履行有关手续。
六、把好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在出具项目确认书时,应加强对项目建设及招标采购内容与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一致性的审查。若发现问题应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后,方可出具项目确认书。已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七、规范和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实施监管和竣工验收工作。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协调有关方面明确项目的实施监管单位,并对建设中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及时跟踪了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反馈项目签约、招标、开工、竣工等项目进度信息。项目建成后,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安排或协调好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要充分发挥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稽查部门在项目实施监管方面的作用,并积极加强与审计部门的合作,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稽查和审计工作制度化。
八、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各地方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与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外国政府贷款安排思路、外国政府贷款程序衔接、项目进展信息等方面的沟通与交流。要会同财政部门对省以下的项目前期工作程序进行梳理,在确保前期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减少管理工作中的重复、交叉和不必要的环节,提高效率。
为使国家发展改革委备选项目规划下达时间与财政部拟对外提出的备选项目清单下达时间更好地衔接,从2009年第一季度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每季度的第二个月下达该季度的备选
项目规划。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列入当季备选项目规划申请材料截止日期为前一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日。
各地方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通知的各项要求,把改进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落实到项目周期的各个环节,加强对地、县级发展改革委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为项目单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借用外国政府贷款工作的水平。
二○○八年九月七日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决策咨询机构工作的通知 篇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深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2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2011]27号) 精神, 经省政府同意, 现就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 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参保覆盖面
(一) 巩固和扩大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
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学校的作用, 采取有效措施, 继续将城镇非从业居民, 包括老年人、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 (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学生) 、少年儿童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等, 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 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使2011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二) 完善参保个人缴费机制。
积极探索跨年度自动续保机制, 各地应设立灵活的缴费时间和简便的个人缴费方式, 采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电话或短信提示缴费、开放日常缴费窗口等多种措施, 方便居民依法主动缴纳和自动续保。
二、落实筹资标准
(一) 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2011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 其中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情况, 分档给予补助。具体为:省级财政对原有120元继续按照原财力分档补助, 对新增80元省级财政按照新财力分档补助, 补助比例统一为80%、60%、40%、25%。
在提高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的基础上, 扩大对困难居民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助范围, 将现行规定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所需个人缴费由政府给予补贴的对象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各地要尽快按规定将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所在地财政补助范围。
(二) 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在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的同时, 各地要充分考虑不同参保对象经济承受能力、居民收入增长、待遇水平提高等因素, 分类制定个人缴费标准, 原则上2011年参保居民人均个人缴费不得低于每人50元。积极探索居民医保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机制, 鼓励居民多缴费, 享受较高的医疗保障待遇。
三、完善待遇政策
(一)
各设区市应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 统筹考虑、科学安排城镇居民医保基金, 稳步提高并均衡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二) 全面开展门诊统筹。
1. 建立普通门诊统筹。
普通门诊统筹是针对参保居民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以外的常见病、多发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和门诊一般诊疗费用, 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给予一定限额报销的保障制度。力争到2011年底全省所有设区市所辖县 (市、区) 全部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工作。
普通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 原则上普通门诊统筹的基金比例占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10%左右。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出与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出分别列账, 统一管理。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由设区市确定。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为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费用, 以及符合规定的门诊一般诊疗费用。
按规定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各地要积极探索普通门诊统筹费用总额预付或按人头付费等费用结算办法, 具体结算方式由各设区市确定。
普通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在已列入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学校医疗机构中选择, 启动阶段, 参保居民就近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普通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选择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 中途不予变更。
2011年当年大学生日常医疗继续按照现行办法执行。
2. 扩大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在对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保障的基础上, 2011年特殊病种的保障范围扩大到苯丙酮尿症、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费用和城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各地要将苯丙酮尿症、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费用和城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门诊特殊病种保障水平, 鼓励这部分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 调整住院报销医保政策。
1.提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各设区市要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住院, 合理调整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 各层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差距进一步拉大到10%以上, 优先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住院费用支付比例。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 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到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 且不低于5万元。
2.全面启动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2011年各设区市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制度, 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 原则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基金比例占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5%左右, 以各设区市为统筹单位。各设区市为城镇居民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可以采取由医保中心经办或委托商业保险办理等多种方式, 帮助解决城镇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具体报销比例由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加强医疗保险管理
(一) 加强转诊和异地就医管理。
探索建立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转诊的支付政策。加强区域间医保经办机构协作, 参保居民在异地务工或随子女异地居住的, 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就医办法, 办理异地居住登记手续并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做好参保居民异地就医服务工作。
(二) 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各设区市要加快推进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结合门诊和住院的特点, 实行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付费办法, 控制医疗服务成本。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 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价体系, 严格控制费用不合理上涨。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构的优势, 积极推广使用稽核软件, 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诊疗多维数据监督。要加大对欺诈、违规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研究逐步将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行为的监管。
五、加快推进设区市统筹
各设区市必须严格执行闽政[2007]29号文件规定, 落实设区市统筹, 在设区市范围内实现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流程、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 进一步增强医疗保险基金互助共济和抗风险能力, 确保参保居民公平享有医疗保险待遇。实施中退到县级统筹的设区市, 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工作任务繁重, 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 结合本地实际, 抓紧调整2011年所辖县 (市、区) 统一的城镇居民医保政策, 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设区市在城镇居民医保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决策咨询机构工作的通知 篇三
济稳健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9〕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泰安银监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支持泰安经济稳健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泰安银监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
支持泰安经济稳健发展的意见
为落实好中央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加大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推动泰安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大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1、重点保证中央和地方重点投资建设项目配套资金需求。积极关注中央投资项目建设情况,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的沟通协商,高效、扎实地做好信贷审查和信贷资金拨付的前期准备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中央投资项目所需配套贷款及时落实到位。根据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和项目进度,对京沪高铁泰安段、东(都)平(邑)铁路、聊泰铁路、104国道改线、济南至泰安轻轨、京杭运河东平段、宁磁快速通道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积极提供信贷资金支持,满足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
2、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煤炭工业、汽车工业、输变电设备工业、非金属新材料工业、化工工业、食品工业、纺织服装工业、新能源产业八大优势产业和现代物流业发展,加强银企沟通,搞好项目对接评估,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困难,确保骨干企业贷款规模不减少,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合理资金需求有保障,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不断档,促进企业技术改造、产业结构升级和行业振兴发展。
3、加大县域经济支持力度。按照 “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要求,各大型银行分行要积极采取机构升格、人员调配和提高信贷授权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县域分支机构的支持力度;泰山银行要继续向县域延伸分支机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存贷比,加大对县域小企业、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邮政储蓄银行要在扎实推进改革的基础上,加大对县域经济资金回补力度。
4、加大“三农”信贷支持力度。鼓励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创新支农方式,做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办林权抵押、质押贷款、家电汽车下乡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农民工返乡补贴、农村青年创业补贴等金融服务工作。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继续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加强对农户和农村小企业的信贷服务,确保涉农信贷投入增量不低于上年水平,增幅不低于各项贷款水平。中国农业银行要以“三农”事业部改革为契机,探索完善服务“三农”的有效模式和途径,确保今年“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长水平。邮政储蓄银行要在总结经验和建立专业化队伍的基础上,稳步扩大开办小额信贷业务的网点范围和业务量。农业发展银行要在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5、努力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小企业贷款管理“六项机制”建设,积极探索设立灵活多样的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部门或柜台。大型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快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与服务机制。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打造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特色支行”和“专营支行”,覆盖面在3-5年内力争达到60%以上。推进银、担、企合作,积极创建中小企业“一站式”融资服务平台。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完成中小企业贷款增速年增长不低于30%的目标。
6、强化就业民生工程服务。切实做好对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农民工等重点就业人群的金融支持帮扶工作。鼓励创新信贷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信贷支持,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7、支持以旅游业为龙头的服务业繁荣发展。大力支持旅游大项目建设和重点旅游设施工程建设,促进全市旅游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在继续支持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住宿和餐饮业、交通运输及仓储业等传统服务业发展的同时,重点围绕现代物流业、科技与信息服务业、文化旅游业、商务服务业等服务产业和全市10个市级服务业集聚区、30个服务业重点企业,提供符合需求的个性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二、着力推进地方金融法人机构改革,完善银行业服务体系
8、加快推进泰安市商业银行改革发展步伐。推动泰安市商业银行更名为“泰山银行”,加快消化历史包袱、尽快增资扩股,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转变经营思路,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加强品牌建设,实现自身发展与推进全市经济建设双赢。
9、努力建设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积极开展农村信用社银行化改革,认真落实辖区农信社银行化改革三年规划;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努力提高投资股和法人股占比,提高抵御风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银行建设;推动市区两家农村信用联社开展
重组整合工作,努力向组建市区农村商业银行方向迈进;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建设,到2011年底前,基本实现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合理布局的目标。
10、抓好监管创新。年内组建“泰安市银行业联合会”,推动全市银团贷款和准银团贷款业务开展,做好银行业维权工作,受理行业投诉,促进行业文明建设,不断提升同业合作的层次和水平,共同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三、加强风险管控,增强银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11、强化信贷管理。严格遵守国家信贷政策,完善授信管理措施,做好贷款“三查”,提升信贷管理精细化水平。关注项目资本金不实或不足风险、票据融资风险、房地产市场风险和信贷集中度风险等重点风险,在抓好信贷资产质量基础上,持续推进不良贷款压降工作,确保实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余额双下降”及其他银行业机构“降低不良贷款比例、控制不良贷款反弹”的目标。
12、坚守风险底线。严格执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不高于15%和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不高于10%的规定;严格执行资本充足率规定,防范信贷的盲目扩张和流动性风险;严格执行银行承兑汇票必须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规定;严禁对生产性项目发放任何变相的搭桥贷款,对非生产性项目发起人或股东发放搭桥贷款要执行规定条件;严禁项目贷款借新还旧;严禁叙做“打捆”贷款;严防 “假首付”、“假按揭”、“假资本金”房地产贷款风险。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决策咨询机构工作的通知 篇四
【发布文号】青政办[1998]91号 【发布日期】1998-07-08 【生效日期】1998-07-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1998]91号)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按照省九次党代会的要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我省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的速度,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对利用外资工作的认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取得了一定成绩,通过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借用国外贷款等形式,利用外资规模不断扩大,水平逐步提高,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利用外资弥补了省内建设资金不足,引进了先进适用技术和管理经验,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培养了人才,增强了税收和外汇收入,加速了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利用外资,促进了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造进程。实践证明,对外开放是我省实现现代化和经济振兴的必由之路。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彻底清除各种思想障碍,提高对利用外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利用外资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共同营造一个有利于加快利用外资的氛围,坚持“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尽快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对外开放的格局,开创我省利用外资的新局面。
二、二、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的产业结构,继续把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作为利用外资工作的重点。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务院颁布的《外商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我省“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我省利用外资工作的重点是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在鼓励外资投向农牧业、资源开发产业、基础工业、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环保产业和出口创汇型产业,提高这些领域利用外资比重的同时,积极引导外资投向国有企业的改组和改造,实现企业资产重组、盘活存量,促进所有制结构调整和企业机制同国际接轨。重点放在机械、纺织、化学、冶金、电力、建材、交通运输、农牧产品加工等行业。除扩大同外商的合资、合作外,还可以出让企业股权和经营权,允许外商以兼并、收购和承包国有企业等形式参与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严禁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等外资项目。根据新的情况,必须全力开拓利用外资的各种渠道,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外商直接投资的工作力度,为我省利用外资工作持续、稳定发展而努力。
三、三、努力完善外商投资的地区布局。
要重点培育一批投资环境和基础设施相对较好的利用外资先导地区,把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格尔木市作为我省优先利用外资的区域。这些地区要在提高利用外资数量、质量和水平上下功夫,以进一步起到示范、辐射、带动作用。
四、四、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进一步完善和充实利用外资项目库。
项目前期工作是利用外资的关键,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各地区、各部门要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发展规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符合招商引资要求的项目库。要把这项工作列入外资工作计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并且要做到项目单位、责任人和前期费用三落实,确定完成项目报批时间,以便全省尽快公布一批能够符合国际招商要求的项目目录。
除采取传统招商引资的办法外,还要积极利用海内外成熟的中介机构和专业人才进行招商。要利用国际互联网直接向国外大财团、跨国公司介绍青海的省情和资源优势、产业导向和重点招商项目,扩大招商的覆盖面。
五、五、在改善投资环境上下大功夫。
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硬环境,加强能源、交通、通信、市政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更要着力改善投资软环境。当前,特别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决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一切形式的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在全面清理现行各项收费的基础上,制定有关法规,明确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依法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实施规范化的申报监管。既保证依法收费,又保护企业依法拒付不合理收费。二是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维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法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三是各级政府要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管理层次,做到制度公开,政策透明,提倡一个“窗口”对外,提供优质、规范、方便的服务。各涉外工作部门都要为吸引外资工作“开绿灯”,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和向有关外资管理部门通报,不能采取简单的否决或搁置不理的办法。计划、外经贸、工商、税务、劳动、物价、土地、银行、卫生、消防以及海关、商检等职能部门和相关的中介机构,要在吸引外商投资的管理和服务两个方面,实行行政公示制和服务承诺制,明确工作程序和时限。四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搞好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履约和财务状况的检查,严格税收征管、环境监管和用地管理,完善对外商企业的联合年检工作。
六、六、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加强招商引资工作。
除加强各专业部门的工作外,要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关心、参与、推动我省的招商引资工作,以弥补我省对外联络的不足。在不增加人员和经费的情况下,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可增挂“招商联络处”的牌子,充分发挥在招商引资中的作用。要 发挥我省现有驻海外公司的作用,利用其长期驻外的优势,除开展正常业务外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决策咨询机构工作的通知 篇五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9〕145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建立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实现审计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从2009年起,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认真做好审计整改工作,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审计是依法实行行政监督,建设廉洁政府、法制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的重要工作。为了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建立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各被审计单位自觉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实现审计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肃审计报告制度
各地、各级各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审计中,无论是否安排审计,都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财务决算报表备查,同时事先开展自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送自查情况报告。
审计机关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向人民政府报告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后,接受审计的预算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其他预算单位应对照审计揭示的问题进行自我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对照检查报告。
接受审计的地方和单位应在审计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送整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建议和意见的采纳情况及采取的整改措施、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等。
审计机关每年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全年审计整改工作的综合情况,并受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审计整改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等。随后,应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或审议意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审计整改结果。
二、健全整改联动机制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平台,为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或项目违纪违规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代扣罚没款等事项,财政部门要及时扣减拨款,解缴和清收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并由发展改革部门及时清理、调整或停止有关项目;对审计机关作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税务部门应当依法足额征收;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有关部门应将对有关问题及责任人的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三、严格审计整改问责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主管部门要对下属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负责。要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监督,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和考核部门工作的内容之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力的单位或部门,其上级主管机关应及时启动行政问责程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对拒绝、拖延整改的被审计单位要从严问责,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四、加强整改跟踪检查
审计机关应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采纳审计报告意见及建议情况、处理审计移送事项结果。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应查明问题原因,及时督促落实。对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要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五、列入政府督查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审计整改工作列入督查工作事项,对被审计单位和项目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督查,特别是要重点督查违规行为严重、数额巨大及屡审屡犯的单位,以及整改不彻底、不积极的单位。必要时还可以邀请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共同开展督查,以促进审计查出问题的彻底整改。
六、公告审计整改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阳光政府4项制度的要求,在公告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同时,公告审计整改的具体结果。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审计整改典型,同时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
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决策咨询机构工作的通知 篇六
【发布文号】粤府办[1998]13号 【发布日期】1998-03-03 【生效日期】1998-03-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全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的通知
(粤府办(1998)13号一九九八年三月三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粤府办〔1994〕40号),加强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降低农村电价水平,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特作如下通知:
一、一、要进一步理顺农电管理体制,加强经营管理。
我省的农电管理体制,应在原已建立县、镇(乡)、管理区农电三级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力争在2001年前实行县、镇或县、管理区二级管理,镇(乡)或管理区管电机构实行产权与管理分离的模式,由供电部门直接管理。取消对镇(乡)及以上层层趸售的管理模式(小水电趸售镇(乡)、自用电区除外),严禁私人承包管电。各级电力(含水电)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按照劳动部、电力工业部《供电劳动定员标准》(劳部发〔1994〕488号)的要求,严格控制职工编制,以岗定人,实行岗位责任制,节约开支,努力降低各级供电管理费用。
二、二、根据我省具体情况,逐步推行农村分类综合电价。
各市(县)供电部门可对农村镇(乡)供电所在关口计量点采用“综合电价”管理办法。镇(乡)综合电价由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会同级电力部门(其中小水电趸售镇会水利部门)根据线损、用电结构、农电提成等因素核定,凡超过省定的分类综合电价上限的,必须报省物价局批准。原则上一个县一个价。镇(乡)供电所对用户按批准的分类电价执行。分类综合电价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物价局会省电力局研究制定。
三、三、统一实行农村住宅用电基本电价制度。
为降低农村到户电价,对农村住宅用电免收各级燃料附加费,在全省范围内将农村到户电价的基础价格统一起来,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电力局分别制定直供县、趸售县(市)供到农村管理区一级台变高压侧的住宅电价。小水电丰富的地区,可适当降低农村台变到户电价。
四、四、多方筹集资金,加速农村10千伏以下电网改造。
(一)目前镇、乡以下收取的电网建设费(每千瓦时3分)是用于镇以下农网改造的专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规范管理。各地可报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同级供电部门统一规划安排使用,专项用于本区域内镇、乡以下农村低压电网改造。
(二)在省电力建设基金中,每年划出1500万元,由省电力局统一安排,专项用于贫困山区农村电网改造。
(三)我省已被国家列为全国电网节能降损的试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的扶持政策,选择部分线损大、电价较高的地区作为试点,给予资金支持。
五、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工作作为减轻农民负担、支持农业生产的一件大事来抓。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特别是用电管理较乱、电价水平居高不下的地方,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定期研究,限期治理。各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电网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管。省物价局、电力局、水利厅要定期将全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情况向省政府报告。各地各部门要齐心协力,力争在“九五”期末彻底解决我省部分地区农村电价偏高的问题,把我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决策咨询机构工作的通知 篇七
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 〔2012〕1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3年7月,我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工作以来,综合治超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车辆超限超载率得到有效遏制,交通安全形势明显改善,因货车超限超载引发的交通事故比例大幅下降,路桥安全得到有效保护,公路使用寿命延长,我省治超经验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肯定并向全国推广。但随着治超工作的进一步推进,还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亟待解决,主要表现在:各市、县治超工作进展不平衡,政府治超主体责任和部门联动机制还未完全落到实处;煤炭及非煤矿山等资源富集地区源头监管难度大;部分市县治超执法环境差,闯站、聚众闹事等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局部治超检测网络不能适应长效治超的需要。同时,外省连续发生多起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压垮桥梁、造成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落实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治超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治超工作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系统性和易反复性,必须常抓不懈。各设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以人为本、关爱生命、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治超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全面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8号)、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和《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要求,认真学习和借鉴以往治超工作经验,充分发挥各自的组织协调作用,坚持“政府主抓、部门联动”的原则,结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抓紧研究制订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按照“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要求,精心策划,周密部署,突出重点,加强协作,集中力量,加大治超工作力度,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特别是桥梁垮塌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公路基础设施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治超工作领导,根据人员变动情况,省政府对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成员进行了调整。各市、县、区也应及时充实调整或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立足源头,标本兼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继续强化路面执法的同时,逐步将治理工作重点向源头转移,进一步加大源头治超工作力度。
(一)严把车辆生产关。工业和信息化、质监部门要对车辆生产企业以及车辆产品进行针对性的审核和排查。对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有关规定生产车辆的,要督促企业整改,依法要求认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车辆强制性认证证书,责令生产企业召回超标车辆,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严把车辆挂牌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核发车辆号牌。同时,要加强货运车辆查验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相符的车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生产(改装)企业生产的车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相符的,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工业和信息化、质监部门,并由质监部门依法处理。
(三)严把车辆改装关。各级工商部门要会同质监、发展改革(经贸)、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改装企业的检查和监管,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要坚决依法查处;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车主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对查获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以及超长超宽的商品车运输车辆,由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纠正或拆解。
(四)严把车辆检验关。各级质监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对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以及未按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货运车辆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把市场准入关。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依法加强货运市场准入审核,规范货运市场经营行为。要坚决杜绝非法生产、改装及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规定用途的车辆进入道路货运市场。对已进入运输市场的违规车辆,要限期予以纠正。
(六)严把车辆装载关。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与国土资源、煤炭、水务等相关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的协作,集中组织开展货运源头治超监管工作。要在对全省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的基础上,根据货运装载源头不同特点,科学分类,研究提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单及其治超责任考核管理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公布一批重点监管的货运源头单位,源头装载企业有效监管率要达到95%以上。各设区市政府要通过保证金制度、合法装载责任书、建立源头装载单位管理台账、建立完善货运源头监管信息报送制度等形式落实货运源头装载企业责任,增强其主动治超和合法装载意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将重点货物集散地、货运车辆、运输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作为监管重点,加强巡查监管,大力推行重要货运装载源头企业的运政人员派驻制度,在货运装载源头密集的路段节点位置,经省政府审批后,可设置源头监管性质的超限检测站,切实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矿)上路。对货运源头单位特别是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纵容或允许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矿)上路行驶的,要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依法严管,联动治理
各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建立健全路面执法协作、联合治超机制,加大路面管理和执法力度,始终保持严管态势。要严格按照《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严肃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并监督违法行为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一)加强路警联动。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以固定超限检测站为依托,以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特大桥梁为重点,加大货车检测和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公安部门要在治超检测站设立警务室,落实不少于2名公安人员进驻治超站,维护治超检测秩序,并根据工作需要,联合开展集中打击、流动检测等工作。对货运机动车超载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严格执行违法记分制度;对累积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假冒军队、武警车辆超限超载严重的地区,要积极协调军警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依法整治利用假冒军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以及偷逃国家税费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区域联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高速公路计重收费调节、干线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要求,合理统筹,调整完善治超监控网络,形成源头监管点、治超检测站、治超卸货场、计重收费站、流动检测车“五位一体”、互联互动、相互补充、全方位、无盲区的治超监控网络体系。要规范治超卸货场、源头监管点管理,规范运行,实行24小时不间断检测。设置治超检测站,必须首先确保道路的安全畅通,不得逆向拦车检测,不得在主干线上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不得将治超检测站设置在坡度较大的路段和公路弯道处。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绕行较多的路段,公路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流动检测车机动灵活特点,依托治超检测站、治超卸货场,加强流动稽查,定期开展集中整治活动,加大对盲区路段、绕行逃检、短途驳载等区域超限运输行为的打击力度,实现对全路网的布控。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严重的交界地区和路段,相关市县要加强区域协作,共同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地联合整治活动,协同打击和遏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三)加强路政运政联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切实落实“一超四究”工作机制。公路管理机构要及时将发现的违法超限车辆信息抄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实施倒查,追究货运企业、驾驶员、装载企业的责任,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货运车辆、驾驶人和道路运输企业违法超限运输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实施处罚。
(四)加强收费治超联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在所有高速公路入口安装称重检测设备,加强货运车辆检测,采取入口执法劝返与计重收费调节相结合的手段,加大经济杠杆调节力度,消除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驱动,逐步推进收费治超一体化,减员增效,堵漏增收,长效治理。高速公路入口的收费站与治超站独立设置的,需报省政府批准。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要结合非封闭式收费公路收费站撤并工作,选择适当点位利用现有收费站设施开展治超工作。
(五)加强治超信息联网。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治超检测站点的信息系统联网工作,加快推进治超管理、运政管理以及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与共享,及时交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有关信息,促进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的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和联防联治。
四、重点管控,确保安全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交通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以客、货运交通流量密集的路段为重点,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特殊路段,要结合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实施,完善限载、限速以及提示警示等标志,通过设置减速带、安全护栏、紧急避险车道、货车爬坡道等措施,改善公路通行条件,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交通运输部门要以各类公路桥梁特别是大型以上桥梁为重点,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加强安全巡查和车辆通行现场监管。普通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上有条件的特大和大型桥梁,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桥梁两侧配置称重检测设备,加强货运车辆检测,采取动态预检预警等措施,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上桥行驶。要定期开展养管桥梁排查工作,对技术状况为四类、五类的桥梁,要立即进行安全隐患整治。短期内难以整治的,要及时增设相关提示及警示标志,并按照规定程序采取限载通行或限行、禁行等措施。实施交通管制的路段和桥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管,维护车辆通行秩序。水利部门要加强桥梁上下游河床保护,坚决杜绝在公路特大、大、中小型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至3000米范围内采砂,保护桥梁基础安全。水库大坝、河道堤防兼做公路的,应在通往水库大坝、河道堤防的路口设立明确的限载、限速以及警示标志。
交通运输部门要本着服务于外向型经济发展,服务于装备制造业发展,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路桥梁安全的理念,做好大件运输监管工作。各地要以大件运输通行频繁的主要路段为重点,组织对沿线桥梁进行评定,科学确定承载能力,避免评定随意性,尽可能提升桥梁通行能力,尽快完成辖区危桥加固工作,畅通大件运输,解除通行瓶颈。要加强对各超限运输通行证办证点的监管,督促办证点认真落实超限运输许可手续“一站式办理”、“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的要求,在确保桥梁安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缩短许可时间,为大件车辆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要严格落实大件监护车辆辖区内“一站式”全程监护制度,坚决杜绝只收费、不监护,监护脱节或监护环节多、效率低下现象。要加强路面管控,坚决杜绝非法大件运输车辆上路过桥,确保桥梁安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督促装备制造企业定期将大件货物运输计划及相关参数报送交通运输部门。
五、奖优罚劣,落实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国家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577号)、《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等国、省治超工作要求,治超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治超工作。为落实治超责任,从2012年开始,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将与各设区市治超机构签订目标责任书,将治超工作成效和公路建设项目、养护资金、客货运站场建设相挂钩,根据工作成效予以倾斜或限制。各市、县、区政府要将治超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议程,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落实治超责任。对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发生的事故,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完善制度,长效治理
按照国、省建立治超长效机制要求,全面形成科学管理、常态管理的治超工作机制,实现长效治超。
(一)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要求,尽快设立治超相应机构,落实工作人员、职责和经费(包括治超站点及源头治超的日常工作经费),保证长效治超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加强制度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充分整合运用现有治超法规规章资源基础上,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引入行政效能监察机制,加大治超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治超工作制度。
(三)加强货运市场监管。各地要依法加强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货物车辆实施总量调控,促进货运企业规模化、网络化发展;要制订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扶持、推进发展甩挂运输和厢式运输,促进货运车型标准化。
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治超工作,实施好“重点货运车辆运输过程监控管理服务”示范及推广工程,建设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安全监管与服务系统,切实加强货车的动态监管。要把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作为道路货运市场监管的有效载体,积极创新管理方式,强化管理手段,取缔非法运输,建立装载企业、货运企业、货运车辆和驾驶员信誉档案,加强对从事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将超限运输违法行为纳入信誉考核管理,建立重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构建货运市场诚信考核体系。
(四)推进科技治超。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运用各类先进科技手段,进一步提升治超工作水平,完善省、市、站三级治超站联网系统建设。结合公路桥梁承载能力数据库建设,推进公路承载能力自动检索系统建设,推行大件运输网上审批系统。试点流动检测车安装GPS定位系统和远程视频传输系统,加强对运行轨迹的监控,促进规范执法。推进源头治超远程信息监控系统建设,推广实施IC卡管理方法。
(五)规范执法行为。交通运输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治超执法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坚持“五不准”、“十条禁令”等工作纪律,杜绝乱收费、乱罚款等违法违纪现象;对重点地区和路段加强督导检查,对治超执法人员违反规定执法或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货运车辆拒检逃逸、聚众闯卡、故意滞留阻塞交通、“车托”带车绕行逃避检测等严重影响和破坏治超工作秩序的,要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切实维护正常治超工作秩序。
(六)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宣传部门要围绕治超长效机制等关键环节,加大治超工作宣传力度,推进治超工作的舆论宣传工作日常化,实现治超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动员公众自觉参与并监督治超工作,取得社会各界和车主、驾驶员对治超工作的理解与支持。要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加强治超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及对相关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组织典型宣传报道,努力提高道路货运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引导相关企业和人员按章装载、合法运输。对治理过程中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进行宣传和推广,推动治超工作深入有效开展。
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决策咨询机构工作的通知 篇八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6]7号 【发布日期】2006-02-16 【生效日期】2006-02-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北京市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切实保护首都林业建设成果,实现绿色奥运的承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市林业发展的决定》(京发〔2004〕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
当前,本市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入侵、扩散、成灾的危险性不断增加,突出表现在:常规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不断扩大,次要有害生物逐渐成为新的主要防治对象,杂食性、暴食性食叶害虫在局部地区危害严重;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如松材线虫病、杨干象、栗山天牛、青杨脊虎天牛、苹果蠹蛾、日本松干蚧等相继在邻近省市爆发成灾,并正在向本市逼近;外来有害生物特别是美国白蛾入侵形势严峻,2005年本市已有9个区县监测到美国白蛾,部分地区已具备美国白蛾大爆发的基本条件。同时,本市已首次发现国家级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红脂大小蠹。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清严峻形势,高度重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防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情和疫情。
二、进一步明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监测预警和检疫检查工作,积极实施各项防控措施,建立健全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机制,加强重要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大力推进无公害防治进程,促进林业建设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确保首都森林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
奋斗目标:大力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防治减灾体系、应急反应体系和防治法规体系建设,实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信息化,有效控制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范围和危害程度,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扩散蔓延趋势得到较大缓解。在全市林木资源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到2010年,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1?4‰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到80%以上,灾害测报准确率达到85%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100%。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要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高度重视,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预防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工作放在林业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实、抓好、抓出成效,把无公害防治率、测报准确率和种苗产地检疫率纳入目标考核之中。各级农业、水务、园林、交通、工商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并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开展防控检疫工作,形成政府主导、单位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区域联防的防控林业有害生物工作格局。
四、认真落实各项预防措施,严防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情和疫情
大力推行森林健康理念,以培育和恢复健康森林为目标,促进形成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造林设计方案中必须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并将林业有害生物发生与防治指标纳入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之中。要重视推广应用乡土树种,加快对现有纯林、低产林的改造步伐,提高林分质量。大力开展封山育林,保护森林生物多样性,增强森林生态系统自身的抗逆能力。
不断加强市和区县监测测报网络体系建设,加大调运检疫、产地检疫、检疫复检和日常检查、抽查、普查、巡查工作力度,做到早投入、早发现、早报告、早除治。探索建立对相关染疫物品的处置机制和对当事人的合理补偿机制。
建立健全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机制,不断完善各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预案,认真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及时、准确、科学地对突发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做出预警,在组织、技术、资金、物资上做好应急准备,保障应急反应机制的正常、高效运转。
五、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大力推进生物防治和无公害防治进程
加大科技支撑力度,积极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宏观战略及防控技术研究,着力解决监测预报、快速检疫检查、天敌繁育、有害生物风险评估、综合防治等技术难题。充分发挥首都人才、科技等资源优势,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关键技术研究,并注重集成应用国内外已有的防控技术。加强无公害防治制剂的研究工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力度,加强现有技术的配套,提高防治工作的科技含量。积极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借鉴林业发达国家在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方面的先进理念和经验,有重点、有选择地引进先进技术。
积极引导并大力推进生物防治和无公害防治。在本市主要干线公路两侧绿化带、旅游风景区周边等重点地区,食叶类害虫生物防治率要达到80%以上,无公害防治率达到100%;对其他有害生物的防治,逐渐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使生物防治率达到60%以上,无公害防治率达到80%以上。严格限制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或潜在污染的药剂。
六、加强组织协调与防控能力建设,努力探索建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将市、区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经费纳入市、区县部门预算管理,制定防治资金管理办法,专款专用,确保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成效。加强各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及其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与当前林业发展、科技发展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防治减灾体系、应急反应体系和防治法规体系。切实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强化行业培训,坚持中长期培养与短期培训相结合、岗位培训与技能培训相结合、专业培训与专题研讨相结合,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队伍。
坚持群防群治与专业防治相结合,行业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空中防治与地面防治相结合,重点防治与普遍预防相结合,不断提高防灾、控灾和减灾能力。各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要强化执法能力建设,严格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健全防治检疫执法责任制度。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积极开展跨地区和跨部门的联防联治,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合作,避免出现监控死角。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普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知识,提高全民的防范意识。加强监督检查,对连续多年未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和灾情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对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出现严重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
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决策咨询机构工作的通知 篇九
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是首都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首都环境秩序,改善城市面貌,推进实施“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为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奥运会创造良好的环境,现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定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发展方向
不断加强和推进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加强城市管理、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重要保障。实践证明,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专司城管综合行政
执法的机构和队伍,有利于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及执法力量分散等问题,有利于整合行政执法资源,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和水平。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在推进首都环境建设、维护城市环境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坚定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发展方向,把加强和推进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科学合理地界定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能范围,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模式;要支持城管执法队伍依法履行职能,关心和帮助解决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做好城管执法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为城管执法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转变理念,创新方式,全面提升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水平各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要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从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把执法为民的思想贯穿于执法工作和自身建设的全过程,做到服务、管理和执法紧密结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执法中体现服务;要强化市民是主体、政府负主责的意识,充分调动广大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要探索首都城市管理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总结新经验,研究新问题,创新执法方式。要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积极运用行政指导、劝告、建议、提醒等管理方式,实现城管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结合城市网格化管理,在重要地区
和重点部位实行执法人员定点负责与执法车辆巡查相结合的执法模式,变粗放、低效管理为精细、高效管理;变突击、运动式管理为经常性、持续性管理;变事后被动管理为事前主动预防管理,实现城管执法在时间、地域、责任上的全覆盖、精细化和无缝隙衔接,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广大市民创建整洁、优美、和谐、有序的城市环境。
三、建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整体效能 为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协调工作,成立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领导小组,主要履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职责。通过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协调沟通、信息资源共享、联合督查、案件移送受理反馈等工作机制,督促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城市管理的职责。市城管执法局承担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实际,设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构,主要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日常、专项和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协调问题。
市城管执法局是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行政机构,要积极适应城市管理的新形势,认真理顺工作职能,完善机构设置,重点履行全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指导、指挥调度、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以及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的职责。要深入研究城市管理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督促检查、协调服务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要建立健全执法绩效内部考核和社会评价机制,加大对各区县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服务指导和督查力度,加
强对全市性专项执法活动指挥调度和统筹协调。
四、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责任机制
城市管理的重心在基层,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是各区县政府的重要职责,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城管执法队伍的政治思想、廉政勤政、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等各方面建设。
要进一步理顺行政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的关系,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从有利于城市管理出发,以主动、积极的态度,处理好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关系,切实履行城市源头管理和日常监管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做到“事前规范许可、事中严格管理、事后持续保障”。要按照职能明确、责权清晰的原则,科学界定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界限,形成责任明确、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协同工作的运行机制,促进城市管理整体效能的发挥。
各级公安部门要继续坚持治安、交管系统领导干部兼任城管系统领导职务的工作制度,在城市管理日常执法、集中打击和专项整治行动、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案件查处、相关案件移送查处等方面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五、加强政治思想建设,提升城管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
加强各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改进工作作风,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执法严格、群众信赖”的执法队伍。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党的建设和政治思想工作,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市城管执法局配备专职政工领导岗位,加强本机关政治思想建设,指导区县城管执法队伍政治思想建设;区
县城管监察大队(分局)、分队参照市城管执法局的做法,配备专职政工领导岗位。
六、完善执法人员配备标准,优化城管执法队伍结构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是本市公务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城管执法队伍建设的规范、标准以及长远建设规划,在按照执法工作的客观需要,坚持执法力量向城管基层倾斜的同时,研究和尽快落实扩大执法区域队伍设置,完善编制配备标准。
要创新和完善管理机制,优化和调整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结构。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坚持“凡进必考”,严把入口关。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原则,通过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执法能力。要规范城管执法队伍的职务、职数管理,加大交流力度,确保城管执法队伍结构不断得到优化。
七、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切实发挥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积极作用
要提高城管执法队伍奖励人员比例,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对工作在城管执法一线、直接负责某一区域城管监察执法具体工作任务等特殊岗位的城管执法人员,实行奖励。
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和城管执法行为规范。严肃查处城管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坚决辞退严重违法违纪和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城管执法人员。要制定和完善城管协管员录用、培训、考核、管理等制度,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管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要健全督查网络体系和考核奖惩机制,多层面、多形式、多渠道强化督促检查,增强督查工作的实效性。各级城管执法队伍要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断加强自身执法能力建设和管理创新。
1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决策咨询机构工作的通知 篇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
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进入8月份以来,全国部分地区发生了多起多人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此,8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8号,以下简称《通知》)。市委、市政府领导非常重视,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从实际出发,深入排查隐患,加大打击力度,解决
-1- 突出问题,强化整治措施,提高督查频次,跟踪重大隐患,狠抓整改质量,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省安委办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全力压降事故总量,坚决遏制我市部分地区和领域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事故有所上升的苗头,继续保持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态势,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以更加严密的管理、更加科学的方法、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要通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技术改造,严格安全监管,将安全生产工作真正纳入长效化轨道。各级政府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认真履行《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苏府„2007‟33号)所明确的职责,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难点和隐患点,组织加强安全防范,全面督促落实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的各项责任和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与监管,迅速组织力量深入高危企业和重点防范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全面、彻底的隐患自查自纠,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环节和岗位。9月底前,各级行政主要领导要亲自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2- 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事故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二、继续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各级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各控股公司要继续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继续组织专门力量对本行业和领域的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与治理,做到排查不留死角、重大隐患及时根治。各级监管职能部门要根据市安委会印发的《苏州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苏安„2007‟6号)精神,结合本行业和领域监管工作的实际,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和分级监管制度,全面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并通过对典型事故案例,举一反三,防止发生同类型重复事故。当前,各地、各监管部门要突出抓好重点领域的隐患排查和监管工作。各级安监、公安、环保、消防等部门要突出排查涉及危化品和烟花爆竹领域的隐患,从严督促相关企业落实重大危险源、污染源的日常监控责任。各级公安、交通等部门要继续深入排查涉及道路交通、水上运输等领域的隐患。各级公安消防特别是基层公安派出所,要突出排查城乡结合部的“三合一”场所和各类火灾隐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部门要突出对各类施工工地、在建和营运桥梁、市政公用设施、西气东输和城市燃气管道、民用燃气充装等领域的隐患排查,依法打击各类非法建设、施工行为。各级卫生、安监、劳动保障、经贸等部门和工会要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加强配合,从严监管企业职业危害情况,严格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告知、体检、监测等三项责任。各级安监、质监、经贸等部门要继续
-3- 抓好涉及起重、吊运、冶炼、铸造等设备设施和其他工矿企业的隐患排查工作,严格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各级食品监管、卫生等部门要突出食品腌制行业的隐患排查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依法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取缔非法经营场所。各级旅游、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对旅游景点、饭店、宾馆的隐患排查和督促整改工作。各行业管理部门和控股公司要加强对本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指导和规范,帮助有关企业及时查找和整改隐患。各级监管职能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排出名单提请政府依法关闭,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各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基础资料的收集,对发现并依法打击的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等“三非”情况,要逐一登记建档备查;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建立目录,属于重大隐患的要建立隐患档案,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各级行政监察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隐患“零报告”单位的督查和检查,对有关单位未认真开展排查而“零报告”、在现场又发现隐患的单位要查明情况,严肃追究相应责任;造成事故的要从严查处、从重追究行政责任。
三、全面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各级政府要督促今年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牵头部门,针对本行业、本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集中力量,继续深入扎实地开展工作,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该退出的要坚决退出,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要全面查找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环节的事故隐患,严把新建、改扩建项目安
-4- 全审查关,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要深入落实道路交通“五整顿、三加强”各项工作措施,重点加强对各类开发区内和城乡结合部道路安全设施的问题排查,对车辆、行人较多的交叉路口,要通过安装交通信号灯、加强警力等措施,加强事故防范;继续加强对农村道路、各类校车、施工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和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排查危险路段,及时落实整治责任,严禁非法改装生产车辆;要结合铁路的第六次大提速,加强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铁路道口、公路与铁路交叉路段安全监管。要继续深入开展水上交通以“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为重点的安全监管,确保交通安全。要继续加强对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活动的安全工作。当前,各级教育行政、公安消防等部门要集中开展一次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安全大检查,严防人员拥挤、踩踏、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四、切实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
各地要继续建立和完善自然灾害预防和事故救助体系,组织各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涵闸、堤防工程设施及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除险加固。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及时准确发布各类灾害预警信息,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及社区、乡村防灾避险的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工矿企业要认真分析周边自然环境对安全生产可能造成的影响,全面落实防汛、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雷电等措施。地下管道施工、隧道施工企业要认真落实防毒防突水突泥事故的措施,建设、市政、水利、房管等部门要进一步督促有关单位制订完善地下施工作业的应急抢险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排水设备和物资,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到位。
-5-
五、认真做好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控股公司都要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一旦发生事故,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并组织开展救援工作。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添置救援物资和装备,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体制和机制,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和水平。要按照严格“四不放过”的原则,从安全制度建立、责任落实、现场管理等各个方面深入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要严格执行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各地境内凡发生1人以上(含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到死亡事故报告后,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协调和组织事故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上级监管部门要严肃通报批评下级有关部门的事故信息迟报、瞒报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大力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要全面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工作举措的宣传报道,积极推广安全生产领域的典型经验,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先进人物,引导全社会关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客观公正地报道事故及抢险救援情况,鼓励广大职工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举报的情况要及时认真核查处理。
请各市、区政府(管委会)以及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市工投
-6- 公司、创元集团于9月13日前,将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七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七日印发
共印: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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