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权益保护论文

2024-07-20

大学生权益保护论文(共8篇)

1.大学生权益保护论文 篇一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作业

专业: 班级:姓名:学号:

分析求职各阶段侵权情形及对策

大学生们在就业市场中属于弱势群体,在求职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可能的“陷阱”,求职者应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了解就业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毕业时就业的流程,从而使大学毕业生在就业时学会用政策法规保护自己,少走弯路,少受损失,成功就业。《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起到了很好的法律保障作用。毕业生要认真对待自己的就业权益,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就业权益。大学生享有的基本就业权利有:1.自主择业权2.平等就业权3.信息知情权4.公平录用权5.违约求偿权

求职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1.招聘面试阶段。2.签订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阶段。3.到单位上班阶段。

一、在招聘面试阶段,我们要注意各种陷阱,例如押金陷阱,信息陷阱,宣传陷阱,智力陷阱,高薪陷阱,试用期陷阱等。

1、仔细观察公司的外部环境和人员情况,办公所在地的环境、公司人员的基本素质等。这些摆在眼前的实物,绝不能视而不见,它们都可以较为真实地传递出公司的基本情况。

2、正规的单位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若面试地点放在临时租借的民房或者小宾馆,或是现场十分简陋,要格外提高警惕。

3、通过上网找资料、发帖询问等,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概况。对那些无法通过网站资源追踪其踪影的小公司,可以通过和前台、保安、一般职员聊天了解公司现状。

4、对亲人、老师、专业人士、同学、朋友等进行有目的的探询。关乎自己切身利益的事情,千万别不好意思张口,他们站在第三者的客观角度,可以为你提供行之有效的意见和建议。

5、直接交手,试探虚实。在面试时,不用只做个回答者,有提问的机会千万要牢牢把握,别轻易失去一次上佳的了解企业的机会。在应聘过程中,留心观察工作人员的形迹,若是所谓“经理”没有任何专业素养,面试时只谈收钱的肯定是问题公司。

6、在填写个人简历时,不要在规定的表单以外的地方填写你的联系方式,这样会使所有人都看到你的联系方式,从而导致不安全的情况发生;强烈建议求职者只留本人联系电话并保持畅通,勿长时间关机,若非必要最好不留家庭电话。

二、在签订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阶段,我们要注意合同陷阱

1、合同必备条款缺失: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至少应具备以下7种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岗位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在岗位约定方面,毕业生应该注意避免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变更劳动合同的条款。

2、违反协议或合同的违约金:按照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中可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但是其有上限。现在规定的上限是12个月的工资总和。

3、超时加班: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应不超过8小时,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的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每周至少保证劳动者有一个完整的休息日。

4、无社保、福利:社保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就是用人单位和个人都需要缴纳。社保目前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

5、向外泄漏求职者个人隐私:一些单位可能将这些个人信息作为其赚钱的资本,非法使用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遇到诸如此类的侵权问题,我们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我们的权益维护就业公平相关法律法规。

三、到单位报到上班阶段,我们应注意:

1、别理会其他杂务:新工作需要高度集中的注意力,尝试花多些时间与同事合作、处理棘手的工作,把私人事物暂时搁置。

2、别将所有责任背上身:谨记自己不是“超人”,公司并不会要求你解决所有难题。所以最好专注去做一些较重要和较紧急的工作,这比每件工作都弄不好理想。

3、了解公司的文化:每家公司都有不成文的规则,了解并顺从这些“规则”有助你的发展。若企图打破传统,只会浪费时间。

4、穿着得体:“人靠衣装”这句话永远是对的。穿得光鲜一点,自己也会倍觉自信。若财政状况许可,每季可添置一些衣服和配饰。要注意不同行业的人对衣着有不同的要求。

5、加倍努力:在一个理想的环境下,某件工作可能需要三星期去处理,实际上,上司可能希望你立即完成,却没有提供足够的培训,所以应随时准备多学点东西,要赶及期限可能要加班,甚至把工作带回家做。

2.大学生权益保护论文 篇二

一、大学生时期期间权益保障现状

( 一) 实习单位变相侵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随着就业形势的日益严峻, 大学生实习的积极性也不断提升, 而有限的实习名额往往会造成“僧多肉少”的情况, 这使得大学生在选择实习单位的竞争程度不亚于毕业找工作。而一些单位瞄准了这种趋势, 往往借用实习的名义向学生收取押金、培训费或保险金, 表面上说等实习结束后会全额退还给实习学生, 但是往往会编造各种理由来克扣或者干脆不还, 有的单位甚至披着一个名义上的公司向学生收取培训费, 然后一夜之间消失不见, 还有的单位在前期招聘中明确实习生只要工作几个月就可以留在企业, 但是到最后却编造各种理由辞退实习生, 转而寻找下一批廉洁劳动力, 这使得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 二) 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报酬没有保障

很多实习单位借用“实习”两字来克扣学生应有的劳动报酬, 完全将实习生当作免费劳动力, 并美其名曰“锻炼学生”。有些比较重视大学生实习的单位, 虽然会给予学生一定的劳动报酬, 但不是以工资形式发放给实习生, 而是以补贴的名义, 这样就能摆脱国家对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来控制单位支出。并且, 在学生劳动报酬的支付上, 存在众多诸如克扣、拖欠、拒付报酬的情况, 甚至有的单位不发补贴, 还要求实习生加班加点, 并严格遵守单位制定的工作时间制定。此外, 在学生实践培养上, 许多实习单位往往让实习生做一些日常琐事, 这对实习生实践技能的提升没有太大帮助。

( 三) 休息权益无保障

大多数学校对学生实习时间没有统一的标准, 只规定实习时间的最低限, 名义上保证了学生实习时间的自由, 但实际上对学生实习权益的保护具有不利影响。很多实习单位借用这个漏洞, 尽可能的剥削实习学生的时间, 有的实习单位甚至与实习生签订长达一年的实习合同, 借实习之名来获得廉价劳动力, 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并且有的企业将正式员工的工作交由实习生完成, 甚至要求实习生在节假日也要留守值班, 却得不到应有的加班补助。

( 四) 人身损害赔偿得不到保障

大学生在实习期间, 由于不能被称作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 因此很多实习单位都不会和实习生签订书面实习协议与劳动保障协议, 一旦学生权益受到侵害时, 由于没有相应的劳动合同, 以致权益得不到保障, 并且如果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工伤、医疗事故等人身伤害, 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 使得学生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保障。

二、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原因

( 一) 社会原因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 各企业对学生的能力要求不断提升, 而高效扩招使得大学生数量急剧增加, 有限的市场岗位与数量庞大的大学生形成比例上的严重不协调, “供大于求”的现实局面使得每年的六月成为“最难就业季”, 在这种情况下, 学生急于寻找实习单位来提升社会实践能力, 这为实习单位提出各种要求提供了可能。

( 二) 学生自身原因

受到社会就业压力的影响, 大学生不得不赶在集中就业来临前尽可能提升自身优势, 通过进入实习单位的方式来增加就业的筹码, 可是一些学生在选择实习单位时, 往往缺乏应用的辨别能力, 不能分辩自身的优势与劣势以及对实习单位不了解就盲目的进入到实习单位, 这就加大了权益侵害的风险。另外, 大学生长期以来形成的遵守学校规章习惯也使得大多数学生在实习期间自我维权意识低, 甚至不愿意通过法律来保障自身权益。

( 三) 企业方面的原因

从企业发展的角度来看, 企业往往会采取控制成本, 提高生产回报的方式, 因此, 大学生就成为实习单位获得廉价劳动力的重要机会, 很多企业为了用人方便, 不和实习生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 并且故意压低劳动报酬。

三、完善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的对策

( 一)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应该针对大学生实习权益建立相应的法规, 保障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劳动权益。如制定单行法律与行政法规, 更有利于协调高高校、实习生、实习单位的利益, 根据学生不同的实习形式, 要明确大学生、高校与实习单位三方面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完善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实习报酬、实习补助等物质保障体质, 完善实习期间意外人身伤害的解决办法, 实习期间劳动合同签订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解决实习过程中因缺乏法律法规造成权责不清, 学生实习权益不能保障的情况。

( 二) 完善监督机制

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权益受到侵害却不能得到维护的根源在于企业没有和学生签订相关的实习协议, 使得学生的权益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一旦发生权益侵害现象, 学生因为不能提供可靠的凭证, 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维护。因此, 在大学生实习权益监督机制管理上, 要促使企业与大学生签订相应的实习协议, 使大学生在发生权益侵害时有据可寻, 并且能够证明大学生与实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这样, 学生一旦发生人身伤害时就能被定义为工伤, 获得相应的赔偿。

( 三) 加强大学生自我维权意识

大学生在自我权益发生侵害时, 由于处于弱势方, 因此学生往往害怕或者不敢进行维权, 这使得学生的自身权益经常得不到保障, 大学生维权意识的淡薄使得实习单位更加变本加厉的剥削学生的价值, 来实现企业利润增长的目的。因此, 学校或者相关法律部门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维权法律知识培训, 做到防患于未然, 大学生应当充分了解《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首先, 要提高学生自我分辨能力, 在选择实习单位时, 要实现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渠道了解实习单位的具体资质与行业信誉; 其次, 要主动与实习单位提出签订相应的劳动协议, 并对实习过程中的补贴、实习条件、实习内容、意外保险等情况做出明确的约定; 再次, 在实习过程中, 应该与指导老师与学校建立紧密的联系, 一旦发生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 要及时与学校或者教师进行沟通, 获得问题解决的有效办法; 最后, 学生在实习期间应该严格遵守实习单位制定的安全管理规定, 增强生产安全意识, 避免出现人身安全问题的情况发生, 同时, 还要多留意周围的人和事, 一旦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注意保留好实习证据, 确保维权过程举证的顺利进行。

( 四) 构建大学生实习权益司法保护与救济机制

维护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不仅要完善权益保护法, 还有建立完善的司法救护机制。鉴于目前立法部门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大学生实习权益专门法律, 因此可以考虑先完善司法保护救济机制。比如制定大学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 将实习期间因权益纠纷、安全纠纷等纳入到劳动争议仲裁机制中, 由政府机关成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适当简化大学生进行权益维护的诉讼程序, 降低大学生进行司法救助的成本, 使学生更愿意利用司法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五) 强化高校对实习的管理, 规范实习标准制度

通常而言, 学生进行实习活动的初衷往往是因为学校给予实习一定的考核成绩, 如果不能完成意味着延期毕业, 因此, 学校作为学生实习重要影响因素, 应该制定大学生实习规范与标准, 以及相应的实习指标, 这样既有利于规范实习单位在实习期间约束自身行为, 也有利于高效实习生权益的保护, 在具体实践上, 应该至少从两方面进行规范:

一是实行双向导师制定。实习导师作为沟通高校、学生与实习单位的桥梁, 应该对实习生进行安全督导, 所以在学生实习期间, 学校与实习单位都应指派专门导师作为实习生指导, 每位导师指导人数也要严格控制。

二是实习基地的建设。这是学校稳定实习的重要保证, 并且能够有效提升实习质量, 在实习基地的建设上, 高校可以与相关企业建立长久的人才培养战略计划, 这不仅有利于学生时间能力的提升, 而且通过学校约束保障学生的自我权益。

四、结语

总而言之, 在就业压力日益凸显的今天, 实习作为提高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重要手段, 要做好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工作, 提高实习单位人才培养与劳动保障的责任意识, 加强大学生自我维权意识, 使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摘要:近几年, 随着就业压力的不断提升, 企业在人才招聘上也提出更高的要求, 从人才选聘整体来看, 企业更愿意聘用那些具有实际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 因而大学生实习已经逐渐成为高校学生必须经历的过程, 然而受现阶段我国对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不完善的影响, 致使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保障。本文主要通过对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现状与成因进行分析, 并提出完善大学生权益保护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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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篇三

[关键词] 大学生兼职;权益受损;维权

【中图分类号】D922.5

[基金项目] 2014年湖南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项目、2014年湖南省大学生创新项目《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作者简介] 夏繁,女,湖南益阳人(1995— )湖南工业大学2012级法学院学生。

[作者简介] 杨婷,女,湖北武汉人(1983— )湖南工学大学法学院讲师,本项目的指导老师。

当前,大学生兼职已成为一种校园时尚,半工半读的现象在校园里变得极为普遍。随着就业压力地加大,大学生兼职的目的已不单纯局限于解决经济困难,他们更多的是想通过兼职,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积累一定的社会经验。然而,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遭受侵权的现象却屡见不鲜,大学生兼职期间的权益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无法忽视而刻又不容缓的现实问题。

一、大学生兼职现状分析

(一)兼职规模庞大

据调查统计显示 ,当今大学生中,有91.3%在大学期间从事过兼职工作。其中有13.33%和43.33%的大学生分别在大一、大二便从事兼职,31.67%的同学从大三开始兼职。大学生兼职的目的也因人而异。有的同学兼职是为了丰富工作经验,增加自己未来的竞争筹码;有的同学是为了培养自己独立的生活能力;有的同学兼职则是为了丰富自己的课外生活。兼职能满足大学生的很多现实需求,因此,兼职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大学生。

(二)兼职类别及途径多元化

兼职与全职比起来,时间上选择更为灵活,工作范围也更广。据了解,大学生从事的兼职工作主要是一些知识、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行业。我们对湖南省五所高校 的210名大学生进行了随机的问卷调查,其中有55%的同学选择做家教,22%选择做商品促销,12%选择做餐饮业服务,另外还有8%的大学生选择做市场调研和礼仪服务,只有3%的同学选择做管理、设计等对智力要求较高的工作。

而面对如此丰富的兼职,大学生们是如何获取这些资源的呢?据调查,同学们获取兼职信息不再局限于校园内部的兼职平台,还可以通过网络,只要我们打开电脑输入“兼职”关键词,一大波关于兼职的信息便涌现出来。此外,还可以选择加入兼职机构,这些机构往往是连接学生与企业的桥梁,通过兼职机构,同学们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进行兼职活动,这样可以避免同学们无厘头的去寻找兼职。

(三)权益受损现象严重

在随机走访调查中,有过权益受损的大学生占总数的87.14%,其中受不良中介和虚假广告欺骗的居多。大学生长期生活在“象牙塔”中,涉世不深、阅历不够、相对单纯、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薄弱,而社会上人际关系相对复杂,稍有不慎便很容上当受骗。再加上大学生维权意识淡薄,遇到问题不能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解决。

二、大学生兼职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

经过调查研究,我们发现导致大学生在兼职期间权益受到损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未将兼职主体纳入保护的范围内,大学生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在校大学生兼职不受劳动法相关法规的保护。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主体的资格,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律规定;其次,《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管理的对象是在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从事劳动的学生,对校外个人兼职行为不予保护和规范;最后,在校大学生兼职只能由《民法通则》按照普通的劳务关系来保护,不能享受《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

(二)不良中介影響

据调查,大学生通过中介寻找兼职的比率为34.28%。然而,目前的中介市场混乱不已,其中更有不少不良中介利用大学生思想单纯进行欺诈。许多中介机构没有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过期,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还有些非中介机构, 利用经营其它项目时顺带兼营中介。这些不良中介通常都是采取先收费后中介的手段, 他们一般要求大学生一次性交纳中介费50到150元不等, 然后再给大学生介绍工作。这些服务一般都是一次性的, 而且有时候中介还会和聘方合谋,通过聘方对大学生要求苛刻, 使得大学生对工作感到不满意,等到大学生再回头找中介时, 他们就不再为大学生服务了。

(三)广告诱惑

除了通过中介机构外,大学生更多的是自己寻找或通过朋友介绍来寻找兼职。于是,这些诱人的广告也就成了求职心切的大学生所共同关注的对象。大学校园里招聘广告随处可见,特别是寒暑假将至,更见“高薪聘请**”、“某公司急招**,待遇从优”、“急招翻译,日薪**”等广告漫天飞舞。雇主往往就是利用大学生这种心理特点, 以优厚的报酬作为诱饵吸引大学生, 使其跌落预设的陷阱。

(四)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

大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缺乏维权意识,遭受侵权后往往选择消极的方式来处理,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大学生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在走访调查中,当权益受损时,有76.19%的大学生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而通过法律途径和向有关职能部门寻求帮助的却只占10.95%和12.86%。

针对大学生兼职权益受损的现状以及大学生兼职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我们结合实际情况从理论的高度总结和提炼出一些合理有效的方法与措施,来保护大学生兼职期间的合法权益。

三、改善大学生兼职权益受损现状的建议

(一)建立专门的行政机关

由于大学生权益受损的现象屡有发生,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的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权利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权利阶位较高、行政权威较显著的机关,对一些侵害兼职大学生权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必要的专门化、系统化地监管和带有行政强制性地惩治。设立这样一个职权明确的专门机关后,当兼职大学生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就可以直接向专门机关提出保护的要求,这有利于解决兼职大学生投诉无门的问题,保护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使其不会因为不知从何寻助而忍气吞声,自认倒霉。同时,也能够避免不同行政机关之间互相推诿责任从而使不法行为人逍遥法外的现象。

(二)完善法律法规

首先,将兼职大学生这一特殊主体纳入部门法律调整的范畴。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兼职大学生属于劳动者,这样大学生的行为就受劳动法所规范。其次,法律应当授予兼职大学生一些作为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利,比如法律可以给予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等。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当还要在法律中规定兼职大学生的责任与义务。既然其有权利为某种行为,那么也应为其该为某种行为而不为承担相应的后果。这样对用人单位来说也是公平的,同时也能够鼓励大学生应做好分内的事。最后,从法律上规定兼职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救济途径和程序。比如,明确规定大学生可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是提起诉讼等。

(三)完善校园兼职平台

由于大学生的人生阅历尚浅,经验不足,因而需要学校为其提供相应的帮助。学校应当为大学生提供兼职平台以及帮助权益受损的同学维护自己的权益。学校的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学生兼职的关注度,为学生提供校内或是校外的兼职机会。学校还可以与一些用人单位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借鉴就业招聘会的模式,开展校园兼职招聘会。这样既有利于用人单位,也有利于高校与大学生。其次,高校的法律援助中心应该成立一个小组专门为兼职大学生提供法律援助。该小组可以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也可以宣传与兼职有关的法律问题。同时,还可以为学生提供救济途径。当大学生在兼职中权益受损时,应当为其提供相应的援助,助其解决纠纷。

(四)加强自身综合素质

大学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个群体,应当具备维护自己权益不受侵害的能力。但现实社会复杂多变,大学生难免上当受骗。因此,大学生应加强自身综合素质特别是理性思维的培养。首先,要具备学会运用理性思维分析问题,增强自身对信息的鉴别能力,对事物保持合理怀疑的态度和警惕。对于中介公司在校园内发布的一些兼职小广告要有选择性的提取信息,不能只看到其“高收入”而忽略其虚假或是不合理的一面。在找到适合自身的兼职岗位时,要提高对用人单位合法性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的鉴别能力。要对该用人单位是否合法设立,其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有所了解,以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大学生不知情而让其无意识的做一些不合法行为。同时,大学生要仔细查看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标明双方的权利义务。此外,我们大学生还应该懂法用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自身的用法能力。大学生可通过法律基础课或自学的方式来积累相关法律知识,将法律意识贯穿整个兼职过程的始终。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才能通过有效的方式寻求救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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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唐斯羽.大学生兼职权益受侵害现象及其成因调查报告[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8(1).

4.大学生劳动就业与权益保护 篇四

大学生在实习、求职以及就业过程中要签订各种协议,如实习协议、就业协议、劳务合同、劳动合同等,如何在签约时保护好各项权益,这是在校大学生应该及时了解和注意的问题。

实习协议:一般是指在校学生通过参加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进行实践学习,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对用人单位而言,实习只意味着企业给在校学生提供一个锻炼和学习的机会,并不存在着应聘和聘用关系。学生参加实习是为了积累实践经验,实习一般属于教学过程的一部分。所以,实习的大学生与学校有着教育的关系,接受实习生的单位不与实习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特别是实习期间的学生并不能享受到工资、最低工资、工伤、社会保险等劳动法法定的保障,双方权利义务基本靠实习协议来自行约定,只受《教育法》等教育法规、《合同法》等民事法规的保护。

因此签订实习协议,要明确以下几点:学校、企业及学生的权利和责任;实习期限、作息时间、工作地点、实习内容以及预期效果;住宿、饮食、劳务费、安全责任、用人单位有关管理规定;发生争议时解决办法等。特别提醒的是企业以提供实习机会收费的做法应当是被禁止的,学生参加这样的实习需要警惕,要做好自我保护,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得到相应赔偿。

就业协议:是指在校学生毕业前与学校、用人单位3方签订的协

议,是为了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3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作为办理报到、迁转档案和户口关系的依据,并起着约束学生和用人单位在毕业后建立劳动关系的作用,该协议受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保护。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明确单位是否具备办理学生落户和接收档案的资格。明确到用人单位报到前有关违约的责任,还要对报到日期、未来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薪酬、岗位、福利等涉及未来劳动合同的内容给予尽量详细的说明。

劳务合同:学生从事自由职业,如家教、翻译、软件设计等类似的工作,一般要与雇主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是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般受雇方只获得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事法规,如《合同法》;合同解除时,双方均可随时根据合同的约定解除雇佣关系。签订劳务合同时,应本着合法以及平等自愿的原则,要搞清楚合同每条条款的确切含义,若有不清楚的地方,应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提出疑问和咨询,在涉及个人利益时,一定不能马虎从事。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即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同时,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这样才构成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程序、形式以及内容(权利与义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对于应届毕业生来讲,实习期、见习期就是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还对签约、违约、劳务派遣等方面都给出了详细的限定,因此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要及时了解《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以便必要时会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决纠纷:实习协议、就业协议、劳务合同的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劳资双方发生纠纷时在学校或相关鉴证部门调解不了的情况下可直接诉请到法院,法院处理的依据是《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律,不适用于劳动法;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特别是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又做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我国今年相继施行了《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加上现行的《劳动法》以及《合同法》等诸多

5.大学生校外兼职中的权益保护 篇五

李慧鹏 杜以昌 《 人民论坛 》(2012年第17期)

【摘要】大学生校外兼职可以有效提高社会实践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使其更好地接触社会,得到更多的锻炼。当前,大学生校外兼职中权益遭受侵害的主要表现是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等的诈骗行为。文章结合工作实际,主要就大学生校外兼职中的权益保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相应对策,对于做好大学生校外兼职中权益的保护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大学生校外兼职权益保护

大学生校外兼职可以使其更好地接触社会,得到更多的锻炼;可以有效提高他们的社会实践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对大学生校外兼职,我们应持肯定和支持的态度。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地看到,随着大学生在校外兼职人数的不断增多,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假中介”、“黑单位”、“黑老板”,给在校外兼职大学生的权益造成严重侵害。如何更好地保护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权益,是我们高校教育工作者所应认真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大学生校外兼职中权益遭受侵害的主要表现

来自用人单位的诈骗。第一,以各种借口拒付或少付工资。不少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经常会遭受工作一段时间后就不明不白地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厄运。一些用人单位想方设法找些借口,比如在一个月到三个月的试用期内,如果由于工作不慎,兼职大学生工作中出现失误,给用人单位造成了一些损失,他们就利用这些借口,拒付或少付大学生打工所得工资。一些中介公司和用人单位相互串通诈骗,有一些单位甚至用这种方法源源不断地获得大学生无偿劳动。第二,不与大学生签订劳务合同。一些个体建筑承包者故意将一些苦、脏、累、风险大的工作交给大学生干,然后又以种种借口,迟迟不与他们签订劳务合同,这种情况下,学生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由于当事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学生或家长往往索赔无路,诉讼无门。第三,指使个别大学生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一些用人单位把握住大学生求职心切、对社会认识不深、没有维权意识的特点,利用大学生为其从事一些不正当经营活动。有的让大学生为其推销一些劣质产品,这样一旦被执法部门查获,就会使大学生陷入不利的处境;更有一些娱乐场所的老板,招聘一些大学生工作之后,常常会胁迫大学生从事一些非法活动,甚至有人强迫女大学生从事一些色情服务活动。

来自中介机构的诈骗。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费后就开始变脸,不少学生反映:中介公司在收取了中介费后总是寻找各种各样的借口,不再提供令人满意的工作信息。如果大学生感觉不满意让中介公司退还当初的中介费,中介公司就会找各种借口拒绝履约,如我们已给你找了,关键是现在你自己不想再让我们找了,我们给你提供的工作是你自己不

满意,根据合同的约定,你没有理由让我们退款,等等,也拒绝退还中介费。由于找不到有力的证据,大学生也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口难言,其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大学生校外兼职中遭遇侵权的原因分析

公权部门职责不清。当大学生校外兼职权益受到侵害时,其保护途径主要有五种:分别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等。各个部门的主要职责都有所不同,但各个部门的主要职责并不是对兼职大学生权益的保护,使大学生在维权“无门”。比如说,工商部门称自身的法定职能主要在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内容违规上,对于涉及大学生权益受损的劳动纠纷,也只是局限于对商家违法、违规行为的纠正上,大学生权益维护并不是它要面对的主要问题。虽然公安机关有其强制性,但只有在用人单位消费欺诈、武力威胁大学生等情况下公安机关才会介入。因此,在很多时候,即使大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公安机关难以受理。

学校所提供的法律帮助有限。作为学校来说,对大学生找工作提供帮助、引导的工作力度不够。相关的管理机构职能有限,学校对大学生校外兼职重视不够。多数高校在学生处设立了勤工助学管理机构,但这个管理机构所关注的勤工俭学岗位主要是在校内,其主要目的是发挥学校本身作用,搞好校内的勤工助学管理岗位,通过校内勤工俭学岗位的设置,为大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遗憾的是,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并不多,无法满足所有学生的兼职需要,大学生只能到校外去寻找兼职岗位。高校对校外勤工助学指导则无从谈起,或者即使有些指导,所收到的成效也是非常有限的,维护学生校外兼职的合法权益更是纸上谈兵了。

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淡薄。从目前情况来看,大学生普遍缺乏社会经验和自我保护意识,维权意识淡薄,遭受侵权后往往选择消极退缩的态度,认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很麻烦,很困难,不想自己给自己找不痛快。这就使大学生校外兼职中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权益保护应采取的基本对策

严格履行对相关行为的监督力度和处罚力度。招聘大学生校外兼职的企业或单位,应承担起切实维护社会公益的责任。国家有关部门应研究制订一些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来约束和规制用工企业履行好维护大学生校外兼职权益的责任,杜绝用工企业的违法行为。同时,应将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制裁要具体化,并规定双方的救济途径和程序。这样可以减少用人单位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可能性,为大学生校外兼职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同时,在制订法律法规时,应具体明确保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执法机构或部门。

对于那些社会中介机构的欺诈行为,相关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具体来说,一是要加大处罚力度,可以考虑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者采取高额罚款的形式;二是要把有关信息进行公开,通过新闻媒体对“黑中介”、“黑单位”、“黑老板”进行曝光;三是对信誉好的中介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支持兼职大学生与信誉好的中介机构进行合作。着力提高大学生自我维权的能力。作为大学生,首先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有关内容,并加以应用;其次,要注意培养自己的证据意识。大学生在外兼职期间要想保护好自已的权益就要与用人单位或个人签订书面合同,至少也要签订书面协议,不能只是订立口头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就能凭书面内容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挽回自己的损失。当代大学生要学会维权、懂得维权、善于维权。

加强对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指导和教育。首先,加强对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作为高校而言,要有针性地对兼职的大学生进行辅导,可以利用开设兼职辅导讲座的形式,对在兼职过程中的一些注意事项进行专门辅导,让学生知晓兼职遇到问题时如何办,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此外,要注意利用好法律基础课这块阵地,用维权案例的方式开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学,让学生明确当他们自身权益受到伤害时,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其次,发挥学校勤工助学指导机构的作用。笔者发现,高校学生要想兼职,主要是通过中介介绍和校园海报这些途径来寻找,但是通过中介介绍要交中介费,得到的信息也经常不真实,对于兼职的贫困大学生来说更需要获取免费信息。面对这样的情况,作为高校的勤工助学指导机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拓宽大学生校外兼职途径。一是加强与外界的联系,建立兼职网络信息平台,提供更多的兼职信息,勤工助学指导机构还要发挥好职级作用,把工作重心放在学校校外兼职指导上。二是与用人单位加强联系,着眼长远,建立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扩大兼职面,定期举办专场兼职招聘会,以方便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的联系。三是积极开辟能提供长期、稳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基地和实体,以更好地巩固兼职基地。这种基地和实体形式多样,可以是学校自己生产型、自助型的,也可以是学校与外面企业合作的。总的着眼点就是应从等待市场需求,变为主动向市场提供服务,确保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有序开展。四是争取提供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关的工作岗位。勤工助学的目的不仅仅是改善学生的经济状况,更重要的是要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这就需要加强与兼职部门的沟通,做到统筹兼顾,尽量把学生所学专业与岗位需求两者都照顾好,使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有更多的专业上的收获,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6.大学生权益保护论文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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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的劳动权益保护探析

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的劳动权益保护探析

【摘要】当前,市场经济和高等教育迅猛发展,许多大学生为了赚取经验而走向社会从事兼职工作。迫于我国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大学生在从事兼职过程中,自身合法劳动权益经常受到侵害。随着大学生兼职从业者数量的增加,受侵害的程度还在不断地升级,对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保护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 劳动权益

一、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存在的劳动权益问题

(一)大学生的劳动地位缺失。

由于我国法律对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保护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大学生的劳动地位很不明确,在工作过程中常常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有的企业为了压低大学生的工资待遇,恶意延长或故意以各种名义多次约定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仅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大学生支付报酬。另外,大学生在劳动过程中也无法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工作的其他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权益,在工作过程中还常常遭受用人单位的歧视,目前我国大学生的处境十分困难。

(二)合同关系不明,权责模糊。

用人单位为逃避责任,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在招用兼职大学生时几乎不会主动与其签订合同。首先,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大学生在被拖欠工资、骗缴中介费时,由于很难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据,劳动权益很难得到救济。其次,大学生在劳动过程中,自身安全也得不到保障。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非正式的用工关系中,双方权利义务不明,当遇到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时,很难找到直接负责人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也不会依据工伤赔偿制度对大学生进行赔偿。

(三)法律保护缺位。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的的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主要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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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双方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进行。当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由于双方地位悬殊,协商、调解程序便成一纸空文、有名无实。此时,司法程序便成了最后一道屏障。然而,一方面我国法律并没有在劳动仲裁中对大学生兼职这一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并且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一旦大学生的仲裁请求得不到有效处理,便很难再进行后续救济途径。另外,由于民事诉讼程序启动难、争议解决过程耗时长,难以及时解决这一特殊的劳动关系,且大学生在诉讼过程中举证也是非常困难,胜诉更是天方夜谭,大学生选择忍气吞声,实属无奈。

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的解决途径

(一)确立大学生合法的劳动地位。

1.大学生应当具有劳动主体资格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下,关于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否定说,另一种是肯定说。否定说认为,大学生尚未走出校园,没有固定的劳动时间,不能成为的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主体,特别是关于我国劳动部第十二条的规定似乎也成为了持否定说者的法律依据。肯定说认为,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享有劳动主体资格的人,与用人单位达成合意并完成一定工作之后,便在客观上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这个角度来说,我国劳动法在劳动主体上禁止了十六周岁以下的人从事劳动,但只要是年满十六周岁即可参加劳动,在我国从事兼职的大学生群体中,大多数都已经年满十六周岁,这也从另一方面证明大学生具备我国劳动法上意义上的劳动主体资格。

2.大学生应当适用非全日制用工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从上述规定来看,由于高校中的大学生主要是利用周末和空余时间从事兼职工作,其劳动特点完全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因此在解决兼职的问题上可以参照非全日制用工制度,明确兼职大学生的合法劳动地位,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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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完善大学生兼职的最低工资制度、劳动保障制度等。

(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国家应该逐渐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与大学生签订合同,建立起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并不会当然的保护大学生兼职这一劳动法律关系,但是大学生作为一个完整的民事主体,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通过订立口头协议,建立和确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说,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订立口头合同也是被法律所允许的,所以大学生在外出兼职时,也要增强权益保护意识,尽可能的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协议,只有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双方才能形成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大学生在自身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提供充分的书面证据。

(三)完善司法救济途径。

首先,由于大学生的特殊身份,不能在劳动争议中取得与正常劳动者同等的权利,因此在对待大学生兼职这一问题上应该改变目前劳动仲裁前置的制度,允许大学生可以自由选择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可以参照简易程序的相关制度建立一套特殊争议解决程序,缩短争议解决期间,确保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保障大学生的合法劳动权益。

再者,还应该加重用人单位一方的举证责任,一些被用人单位掌握的资料(如工资水平、福利制度等)必须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明。

最后,大学生势单力孤,因此还可以借鉴英国在大学生兼职保护中的“三方解决机制”,将学校学生主管部门纳入争议解决程序当中,在各个学校建立起大学生劳动争议解决机构,由学校统一收集、统一处理大学生的劳动争议问题,逐步建立起一个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机制。

参考文献:

[1]姚会平.对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就业法律地位的思考[J].职业教育研究,2010.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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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大学生兼职中的权益保护问题探究 篇七

一、大学生的兼职现状调查问卷分析

(一) 大学生兼职成为普遍现象

本次调研通过网络针对在校大学生广泛发布大学生兼职的调查问卷, 发放调查问卷350份, 有效回收336份, 有效回收率为96%。据统计, 有66.61%的大学生曾经做过兼职, 19.05%的学生表示没有做过兼职但日后有做兼职的打算, 还有50.89%的学生认为在大学期间做兼职非常有必要。其中有必要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可以赚取零花钱和增加社会经验两方面。另外, 可以发现高年级的同学做过兼职的比率要高于低年级的同学, 可见临近毕业的大学生更希望通过兼职来提升自己的工作经验从而应对社会需求。

(二) 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容易受骗

随着大学生兼职的增多其面临的社会问题也更加复杂, 由于大学生群体以前从未接触社会, 思想单纯, 容易在兼职过程中受骗。调查结果显示, 有41.07%的学生表示在兼职工作前的主要困难是担心受到欺骗, 身边不少同学表示都受到过“黑中介”欺骗。例如有的中介声称收取一定费用之后为大学生提供兼职工作, 但学生缴纳费用之后中介便销声匿迹或者不能提供相应的工作。另外有35.12%做过兼职的同学表示受到过待遇不公等情况。如此可见, 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合法权益极易受到威胁, 应当寻求有效途径规范市场, 维护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 大学生兼职中的阻碍颇多

根据调查问卷显示, 除了担心受到欺骗以外, 还有很多因素对大学生兼职构成阻碍。其中, 32.74%的学生表示想做兼职, 但是能够获取的兼职信息太少。20.83%的学生表示中介机构收费太高, 容易得不偿失。另外还有诸如薪酬低、怕耽误学习、没有时间、交通不便等方面的问题。很多大学生都表示想利用课余时间去做兼职, 但是都由于各种各样的因素未能做兼职。从以上学生们反映的这些主要问题, 我们可以看出, 兼职信息的缺失和无良中介始终是关键问题。然而客观上仍有很多用人单位和企业急需劳动者, 这就需要我们为大学生提供一个兼职平台, 实现兼职大学生和需要劳动者的用人单位的对接, 让双方都可以获利。

(四) 大学生兼职选择与专业不相关

据调查结果显示, 发传单、餐饮服务、家教、托管、礼仪、促销等简单无须太多技术含量的兼职工作为大学生首选。45.83%的学生表示其所做的兼职与其所学专业无相关, 44.94%的学生表示一般相关, 7.44%的学生表示很相关, 仅有1.79%的学生表示兼职工作与所专业完全相关。我们不难发现, 兼职对学生的帮助并没有我们想像的那么大, 至少在专业学习方面没有实现很好的对接。虽然调查结果显示, 大学生主要利用课余和周末休息的时间做兼职工作, 大家都尽量把兼职时间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仅有少数学生会耽误上课时间去做兼职工作, 但是如果大学生从事的兼职工作与自己所学毫无关系, 那就成了纯粹赚取金钱的工作了, 兼职在锻炼自己专业能力方面将大打折扣。

(五) 大学生兼职途径较少

大学生寻求兼职工作无疑需要一定的兼职途径, 据调查, 大多数学生获得兼职工作是通过同学介绍, 还有不少学生是自己通过校园广告、中介机构和上网搜索一些招聘网站寻求兼职工作, 仅有一部分学生利用自己学校的兼职平台获得了兼职工作。然而, 通过调查发现, 利用学校自己设立的兼职平台获得的兼职工作可靠性更高。据统计, 70.24%的学生表示学校非常有必要为学生设立一个专门的兼职指导机构或者兼职平台, 以确保大学生兼职的安全。另外, 很多学生认为学校除了作为大学生的管理机构, 同时也是服务机构, 应当增加对学生兼职方面的关注。不少学生表示希望学校能够提供更多的兼职信息和兼职岗位, 加大对学生兼职的引导教育, 帮助学生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 大学生维权法律意识淡薄

调查结果显示, 在兼职中受骗或者受到不公待遇后, 40.77%的学生表示其采用与当事人或者用人单位领导联系协商的方式解决兼职问题, 26.49%的学生则表示忍气吞声、自认倒霉, 还有12.50%的学生表示会向相关部门投诉, 除去其他解决途径, 仅有5.56%的学生愿意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可以看出学生的维权意识淡薄。有71.13%的学生在做兼职前做到了对兼职单位的一般了解, 21.43%的学生在不了解兼职单位的情况下仍然承担了兼职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 70.54%的学生表示与兼职单位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和简单的劳动协议是很有必要的, 它将是日后维权的凭证。22.92%的学生不了解、不清楚这方面, 还有6.55%的学生表示签合同太麻烦, 没有必要。另外, 有56.85%的学生表示一般了解我国的《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规定。31.55%的学生表示并不了解相关规定, 仅有11.61%的同学表示非常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由此可见, 大学生群体的维权意识淡薄, 对维权的依据与途径知之甚少。

二、大学生兼职中的权益保护问题分析

(一) 大学生兼职行为的法律关系界定

现实中很多案例表示, 当兼职学生用法律途径维权时, 多数都因劳动合同协议无效, 不属于劳动关系的原因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仅有一部分受到了劳动法的保护。这一现象的成因在于对兼职行为的法律关系认定有争议, 当下劳动仲裁机构、社会保障部门、司法机关以及相关部门对于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认识不同, 其并未形成统一的规定, 大学生兼职中的合法权益受损时不能找到一套完整合适的法律维护其权益。因此, 我们有必要首先明确大学生兼职行为的法律性质。

1. 雇佣关系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 不视为就业, 未建立劳动关系, 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 大学生由兼职行为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关系往往不认定为劳动关系, 不应适用劳动法调整, 其性质常被认定为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 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雇佣关系中, 受雇者和雇用人的地位平等, 不存在从属性。但是在现实生活中, 兼职大学生处于弱势地位, 要服从雇佣单位很多规定, 甚至具有一定的从属性, 显然存在双方地位不平等的情况。另外国家对雇佣关系的干预较少, 其主要属于公民自治的范畴, 大学生的兼职权益很难受到保护。

2. 劳务关系

另一种观点把大学生的兼职行为视为一种劳务关系。劳务关系,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二者之间不存在政治隶属关系, 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其次, 劳务关系的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 或者说经济关系, 不具有人身的从属性。从劳务关系的特点来看, 大学生的兼职行为并不完全属于劳务关系。兼职中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往往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兼职大学生受到用人单位的管制较多, 主体地位不平等, 如果适用劳务关系的相关规定, 仍然不能公平的解决兼职大学生权益受损问题。

3. 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另外, 有些大学生的兼职工作以小时计算, 例如家教、派发传单、餐饮等, 对于此种兼职行为的性质有时也可以归入非全日制的用工模式, 适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的工作时间限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不得约定试用期等条约规定对大学生的兼职权益起到了保障作用。但是兼职大学生由于课业、学生身份等原因, 其工作性质并不能完全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标准, 我国法律也并未明确规定其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因此, 对大学生兼职行为的认定始终是维权中的一个问题。

笔者认为, 大学生的兼职行为可以认定为事实劳动行为, 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大学生兼职的深度和广度都有所发展, 我们不能一概地把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排除在劳动关系以外, 对于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的兼职行为应该把其纳入到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适用劳动法来维护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其他情况, 可以综合适用民法通则、雇佣关系、非全日制用工等的相关法律规定, 尽可能寻求公平合理的法律途径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 大学生兼职权益受损的表现及成因分析

大学生兼职权益受损可以分为事前权益受损和事后权益受损。事前权益受损表现为几种上当受骗, 典型的有, 一些中介机构要求先行缴纳中介费用, 承诺入会后为其提供相应兼职工作, 保障之后可以赚回中介费和额外的兼职费用, 但是在缴纳中介费之后并未提供其承诺的工作或者仅在开始阶段提供了工作之后便不再提供, 使兼职大学生没有赚到兼职费用甚至中介费也白白扔了进去。除了中介以外, 有的兼职单位要求大学生先行支付押金, 承诺交了押金后就可以上班, 之后又以借口拒不返还押金, 最后就没有了音讯。还有的单位要求收取保证金一类的费用, 称以此“保证”学生按要求上班等情况屡见不鲜。另外, 还有一种新型的表现形式, 通过校园代理的方式使兼职大学生受骗, 此种情况的受骗群体多发于大一新生, 因其刚步入大学, 对这方面了解甚少加之对事物充满新鲜感, 极易受骗。表现在, 一些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利用在校大学生, 往往是高年级学生, 让他们成为其校园代理, 代理他们去招聘在校学生, 也以先行缴纳押金费用等方式承诺日后为其提供兼职工作, 然而在收取了押金费用后不了了之, 使代理大学生和兼职大学生双方权益受损。

事后权益受损的表现方式主要是克扣工资、拖延工资、增加工作时长、工资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方面等。我国现今并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来规制大学生的兼职活动, 加之大学生群体社会经验甚少, 因此不法用人单位和企业更加猖獗。大学生在得到一份兼职工作前往往不在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简单的劳动协议,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自己的利益也并不主动提出签订协议, 或者即使用人单位与兼职大学生签订了劳动合同, 往往会出现劳动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用人单位和企业通常会提供有利于自己的劳动合同, 或者利用法律漏洞做出有利的决定, 甚至在结算工资时以大学生兼职活动违反了合同的某项约定而拒付工资。然而不予签订书面协议又没有维权凭证, 因此大学生应该认真、谨慎的对待劳动合同。

另外, 由于网络技术的发达, 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开始通过网络利用求职网站寻求兼职工作。但是, 由于不少网站监管不作为, 兼职的虚假信息猖獗, 大学生很少能找到真实可靠的兼职工作。在面对这种情况时, 一方面网站监管部门要加大管理, 惩治不法兼职信息, 另一方面, 兼职大学生发现此种虚假信息时要立即举报, 尽可能的消除虚假网络兼职信息。

三、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 学校设立兼职管理平台

大学生在兼职工作中的受骗现象以及在兼职中出现的种种问题, 也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有关, 很多高校并未注意到学生的普遍兼职现象, 也并未给予学生有关兼职工作方面的帮助。笔者认为, 消除虚假信息源可以从学校开始。学校可以设立一个由学校组织, 学生自己管理的兼职平台。兼职平台由管理员定期审核发布安全可靠的兼职工作, 创建自己的兼职网络平台供学生查找感兴趣的兼职工作。之后发展下去还可以由学校和企业对接建立实践基地, 兼职平台建立学生数据库, 为学生提供与其专业相关的企业岗位, 这样既锻炼了在校大学生的实践工作能力又可以使企业发掘优秀人才, 实现双赢的局面。

据统计, 有些高校已经初步建立了兼职管理平台, 最常见的形式是建立一个关于学生兼职工作的QQ群, 但由于学生众多, 现已分散在几个QQ群里, 分散的QQ群很难做到信息同步, 另外QQ群并不是一个正规的兼职平台, 其仅能发布一些兼职信息, 不能做到善后工作。但是, 我们仍可以看到有些高校已经运用这种简便易行的方式为学生提供兼职帮助, 一个小小的QQ群便可以发挥作用, 尽力消除虚假的信息源, 一个成熟的兼职管理平台的作用就可想而知。

(二) 学校对兼职大学生的引导教育

大学生作为即将步入社会的群体, 对社会还知之甚少, 在兼职工作中容易受到“黑中介”、“黑机构”和不法用人单位的欺骗, 学校作为管理和服务者, 应对其进行引导教育, 继而减少兼职中的受骗率。首先, 学校可以开设有关兼职的专题讲座。其次, 学校还可以开设大学生兼职的选修课, 如今兼职大学生容易受骗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 不知道发生了侵权行为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兼职选修课, 告诉学生如何选择兼职单位, 在面对各种问题时如何应对, 该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这对兼职大学生将大有裨益。

此外, 学校还可以成立兼职法律维权部门, 由法学专业的学生负责管理, 专业老师作为指导, 为兼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答疑解惑。具体可以包括签订劳动协议、民事合同方面的审查。这样既锻炼了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又可以保障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 利用相关法律法规

现今大学生兼职纠纷频发, 然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并未明确兼职大学生的主体资格, 这使得法律在兼职大学生层面存有漏洞, 我们还找不到一套完整合适的法律来维护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再加上高额的诉讼费以及较长的诉讼时间让大学生很少诉诸法律。随着大学生兼职的现象日益普遍, 我国应该尽快建立健全有关在校大学生兼职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未建立之前, 笔者认为可以对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作扩大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以此确认在校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 当大学生遭受权利侵害之时可以寻求法律帮助。或者当某些兼职工作性质符合劳动关系时, 我们可以主动引用劳动法来维护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必要时也要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总之, 兼职大学生一定要学会利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 政府部门成立监督维权机构

政府应该为大学生兼职的环境与服务的完善做出贡献。政府要加大对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规范市场中介机构, 提高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 严惩不法“黑中介”、“黑机构”, 对于严重的不法行为考虑处以高额罚款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形式。建立社会信息公开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 联合新闻媒体曝光不法用人单位。最后政府还应出台有利于兼职大学生的法规和相关政策, 真正使兼职大学生的权益有法可依, 维护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减少和避免某些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

四、结语

如今, 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兼职工作已经成为了普遍现象, 大学生兼职中的合法权益受损纠纷也随之增加。为了更好地解决兼职大学生的权益受损问题, 必须要从学校、社会的各个方面加大管理。笔者认为, 只有实现学校的教育与引导、逐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政府部门的监督与管理才能最大化地保障作为弱势的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最终实现大学生锻炼自身能力, 适应社会需求的有效目的。

摘要: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社会普遍现象, 随之而来的大学生兼职纠纷数量也逐年上涨, 处于弱势的兼职大学生其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不法侵害。通过对在校大学生的调查研究, 试图了解大学生兼职的现状, 分析兼职大学生权益受损的原因, 继而从多角度寻求合法合理的有效途径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现状调查,问题分析,权益保护,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

[1]王淑焕.劳动合同实务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4年版.

[2]郭艳芳.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之法律思考[J].科技信息, 2013, (20) :75.

[3]顾韵嘉, 钱梦雯.大学生兼职行为的现状调查、问题分析和对策建议[J].经济研究导刊, 2014, (18) :280-281.

[4]费霖.大学生兼职行为法律关系的分析[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 (5) :115-119.

8.学校保护学生权益的责任内涵 篇八

中小学是未成年人受教育的主要场所,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能否实现,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有关学校保护的规定只有7条(第十三条至十九条),新法有10条(第十七条至二十六条),尽管从条数上看只增加了3条,但责任却增加到了10个方面。下面以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依据,谈谈未成年人保护的学校责任。

一、 对未成年学生实施素质教育的责任

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初提出“实施素质教育”,到1999年6月15日颁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党的十六大报告再一次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教育创新,深化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一直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主旋律。在2006年6月29日颁布的新《义务教育法》中,“实施素质教育”首次由党和国家的政策号召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条款,并作为《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之一。为了保证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在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中又一次将“实施素质教育”作为学校的责任写入了法律。强调“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二、 保护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责任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提出保护未成年人的5项权利,新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5项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的实现程度取决于他们受教育的程度,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其他权利实现的基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中小学是国家设置的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实现的专门教育机构,承担着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实现的主要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进一步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智还不成熟,尚处于发育的过程之中,在这期间出现缺点和错误是正常的,学校的任务是教育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未成年学生,有耐心教育的义务和责任,不得放弃不管,更不能开除未成年学生。

三、 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责任

中小学阶段不仅是未成年学生学习知识、开发智力、培养能力的重要阶段,也是他们形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重要阶段,更是他们形成道德观、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的关键时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我国现在约有3.67亿未成年人,其思想道德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运。”《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要求“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在国家、社会、学校、家庭这四个法律关系主体中,学校是承担未成年人教育任务的最重要主体,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提出的对未成年学生进行“五育、五爱、三反”的思想品德教育,培育正确的道德观、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是学校必须履行的责任。

四、 对未成年学生开展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的责任

学校是学生社会化的主要场所,教学生“学会生活、学会交往”是学校教育的重要任务,“教育与生产劳动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是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党的新教育方针的重要内容,对学生进行“社会生活指导”要求学校教育打开校门,走向社会,参加社会实践,让未成年学生了解社会、认识社会,融入社会,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强调:“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心理健康是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基础,中小学阶段是未成年人生理发展的高峰期,生理和心理发展不同步,心理发展落后于生理发展,容易冲动、逆反,需要适时进行心理疏导,因而心理健康辅导成为学校教育的重要任务之一。中学阶段的未成年学生第二性征明显成熟,需要适时对他们进行生理卫生等青春期教育,因此,对他们进行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是学校的法定责任。

五、 保证未成年学生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的责任

由于“应试教育”的影响,学生学习负担过重,学生的睡眠时间严重不足,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名存实亡,学生体质下降已经到了危及国家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地步,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07年5月7日印发了《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强调“青少年时期是身心健康和各项身体素质发展的关键时期。青少年的体质健康水平不仅关系个人健康成长和幸福生活,而且关系整个民族健康素质,关系我国人才培养的质量。体育锻炼和体育运动,是加强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磨炼坚强意志、培养良好品德的重要途径,是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的重要方式,对青少年思想品德、智力发育、审美素养的形成都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保证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是促进学生生长发育、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而这些时间和活动的保证,需要学校和家庭共同努力才能做到,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中小学阶段是未成年学生长身体、打下强健身体基础的关键期,学校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课表和作息时间表,减轻学生的学习负担,保障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是学生健康成长的基础,也是学校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

六、 尊重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的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未成年学生相对于学校和教师来说,他们是弱势群体,常有教师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见诸报端,这是专制教育的典型体现。学校应教育教师树立民主教育观,确立人人平等的民主思想,理解学生、爱护学生,尤其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这既是《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教师行为规范,也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义务之一,更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教职员工履行义务的规定。未成年学生是正在发展中的人,在发展过程中难免犯这样那样的错误,他们也有个人隐私,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有权利教育学生,我们在教育学生时不但要有爱心、耐心和宽容之心,不体罚学生或侮辱学生人格,也有责任保护学生的隐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这是《宪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具体化,学校和教师必须严格遵守。

七、 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责任

人身安全是学生生存权实现的基础,也是人的基本需要之一,保障学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学校的头等大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尽量减少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还规定:“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因此,学校要制定突发事件的预案,平时要创设情境实地演练事故逃生和救助方法,让学生掌握在不同场合安全逃生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尽可能降低事故发生时对学生的损害程度。

八、 优先救护未成年学生的责任

学校是未成年人集中学习、活动的场所,活泼、好动是未成年人的特点,实施素质教育要求学校开展文娱体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在开展活动时难免会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事故后,学校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灾害是谁也预料不到的,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发生突发灾害事故后自救能力差,一旦发生地震、山洪、火灾等突发灾害事故,学校要优先救护未成年人,这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学校必须积极履行救护责任,以降低突发灾害的损害程度。

九、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实施专门教育的责任

未成年人是尚不成熟的人,他们在成长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犯这样那样的错误,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耐心教育,不能一棍子打死,要给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的机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对此作了详尽的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未成年学生是发展中的人,专门学校应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教育他们时要有爱心、耐心、宽容之心。高尔基曾经说过:“谁爱孩子,孩子就爱他,只有爱孩子的人,他才能教育孩子。”那些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最缺少的就是关心和爱,只要教师真心关爱他们,他们就会改正错误,成长为社会的有用之才。

十、 促进未成年学生和谐发展的责任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既是党的教育方针对学校的要求,也是《教育法》规定的国家的教育方针,更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具体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提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课程计划的规定开全、开足所有课程,重视美育对学生的陶冶作用,在促进未成年学生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和身心和谐发展上狠下工夫。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学校保护的规定,是我们每一所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规范和依据,每一位教育工作者都必须认真学习贯彻,使每一位未成年人学生都能够在学校的教育和保护下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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