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加盟合同书

2024-07-06

特许加盟合同书(精选8篇)

1.特许加盟合同书 篇一

钱学森大成智慧教育项目

特许加盟合同书

合同编号:20110318

甲方(许可人):海南承恩俐华教育有限公司

——钱学森大成智慧教育项目全国推广中心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9号明光国际酒店27层11、12室 电话:0898-69900900/36361906传真:0898-36361908网址:E-mail:cnlh158@163.com 法定代表人:袁晶杰职务:董事长

乙方(被许可人):法人()自然人()

法人填写:

名称:注册地址: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职务:

通讯地址:

自然人填写:

姓名:身份证号码:

住址: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加入甲方的“钱学森大成智慧”教育项目,在甲方授权下,开展相关事宜合作,协议如下:

一、授权加盟的涵义

1、甲方是“中国教育学会《钱学森大成智慧教育思想研究与实践》总课题组”、“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思维所脑功能开发研究中心”、“北京创新学会钱学森大成智慧教育专业委员会”、“北京赵泽宗技术培训中心”——钱学森大成智慧教育项目全国推广中心。项目市场经营管理制度、规范均由甲方制定。“承恩俐华教育”、“钱学森大成智慧教育”及具体教育项目等商号、注册商标和专利均为甲方及甲方项目研发方所有,受法律保护。未经甲方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使用。

2、本协议所指授权加盟的涵义为:在乙方认同并接受本协议规定的经营管

理制度基础上,甲方授权乙方作为“钱学森大成智慧”教育项目在省/自治区市区的加盟成员,统一使用“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脑功能思维研究所、中国教育学会“十一五”科研规划重点课题《钱学森大成智慧教育思想研究与实践》总课题组、“北京创新学会钱学森大成智慧教育专业委员会”、承恩俐华教育” 市/区运营中心或分校名称,开展培训与服务活动。

3、甲、乙双方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相互之间无产权关系。乙方接受甲方授权后,其教育机构按“承恩俐华教育公司”确立的统一规范和模式进行管理,享受甲方提供的专业服务,接受甲方指导、监督和管理。

4、本协议所指授权范围指甲方授权乙方在指定城市建立“钱学森大成智慧: 超常阅读、简快作文、机智速算” 等教育项目运营,乙方根据需要并报总部备案后可在该区域设立承恩俐华教育机构的连锁分部或培训中心,同时,甲方将制作和发放统一的授权牌;乙方如需在其它城市或城镇开设“钱学森大成智慧”教育项目或增加钱学森大成智慧教育新的项目,须与甲方另签协议,获得新的授权;同等申请条件下,乙方享有获得授权的优先权。

二、合作的目标

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团结,共同发展”的合作信念,传承钱学森老先生的大成智慧教育思想,不断完善培训与服务模式,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培训服务的宗旨,提高承恩俐华连锁教育机构以及钱学森大成智慧教育组织的社会地位和信誉,促进钱学森老先生的大成智慧教育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三、费用

1.加盟费

授权乙方加盟“承恩俐华教育”,准许乙方在指定城市或城镇开设“钱学森大成智慧超常阅读、简快作文、机智速算”教育项目培训(其他项目另行签订协议)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______元(大写:元)加盟金给甲方,签约即付。

2.保证金

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__元(大写:万元)保证金给甲方,签约即付。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全部退还,(但合同到期后乙方未支付甲方管理、书本资料、甲方师资授课、差旅、学员证书、师资证书和超出约定培训的师资等费用的甲方扣除后再给予退还)。

3.管理费

按向甲方交付管理费用,作为该总部对乙方提供各种支持及服务等开支的补贴。乙方每年须支付人民币__元(大写:万元)管理费给甲方;管理费于本合同下一到期前1个月内支付,甲方收到乙方的管理费后将换发

新的授权证书。

3、证书费

由乙方将合格的学员人数和培训合格师资的上报总部,核实无误后为其办理证书:

①学员证书认证及工本费每个证书50元,由加盟方在办证前向总部付清;②师资培训证书费用按照每个证书100元收取。

4、乙方师资培训费

甲方对新加入的分校免费培训位教师,超出约定的师资甲方每位收取3800元。(乙方派遣的师资必须是教育学或心理学或中文学本科毕业,有一年以上的教学经验者)。

5、教具、学具、学生教材等产品费用(以上产品按照每套7折提供给乙方),教师教材按原价收取。

6、甲方派遣师资到乙方加盟分校授课费按照每课时50元收取(新加盟的分校首次授课除外)并负责甲教师的往返交通、食宿等费用。

7、乙方从签订此合同起,根据实际情况订够教材,但每次订购学生教材不少于50套。

8、如果乙方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及其它有关规定而被甲方终止授权,或乙方提出终止授权,或乙方自动退出承恩俐华教育组织时(乙方教育机构与甲方六个月以上没有实际的业务联系),则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对“钱学森大成智慧教育”、“承恩俐华连锁教育”等商号、注册商标、专利及其制定的运营规范和管理制度享有法定的专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单位均不得侵犯。

2)甲方对乙方的经营管理有监督权,以确保其按甲方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运行。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加盟中心的学员数据及甲方要求的其它信息。

4)甲方有权按规定向乙方收取加盟费、保证金、管理费以及其它相关费用。

5)当甲方的商号、注册商标、专利、运营规范、管理制度等专有权受到侵害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完成法律和其它形式的救济的协助。

6)如乙方未按本协议规定运作,侵犯甲方的合法权益,破坏连锁体系的正常运作,损害甲方的声誉或对加盟中心经营不善,不能达到甲方的考核标准,甲方有权收回授权,终止合作,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甲方的义务

1)全面负责大成智慧教育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企业形象建设,为乙方提供技术支持,向乙方提供不断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经营技巧,对乙方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提供有效的指导、支持和管理。

2)提供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脑思维研究所、中国教育学会“十一五”科研规划重点课题《钱学森大成智慧教育思想研究与实践》总课题组、北京创新学会钱学森大成智慧教育专业委员会和甲方授权书,并指导乙方做好开业筹备工作。

3)向乙方提供标准、规范的教案、教学大纲,并免费为乙方培训约定师资(只收取证书和教材费用)。

4)甲方应邀去乙方新加盟分校首次宣讲、座谈、培训师资、参加活动等不收取课酬;每年免费支持分校一场讲座;乙方负责甲方专家、教师的往返交通、食宿费用(按当地高规格)。乙方选派的师资到甲方总部来接受培训时,乙方师资的交通、食宿、教材费自理(由甲方统一安排免费培训,并签署“竞业避止承诺书”)。

5)甲方网站为乙方提供信息服务,并为每个分校免费提供一个二级域名网站。

6)学生在乙方加盟分校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由甲方负责颁发合格证书,加盖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思维科学研究所脑功能开发研究中心、北京创新学会钱学森大成智慧教育专业委员会公章,统一编号,由合格培训教师签字生效。并在甲方网站备案,以供查询。

甲方应在第一周期内免费为乙方在北京总部培训师资,并提供技术指导。甲方必须保证在约定时间(最长在20天)内把乙方加盟分校的师资培训合格,能够独立上岗教学,并为乙方颁发“ 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加盖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思维科学研究所脑功能开发研究中心、北京创新学会钱学森大成智慧教育专业委员会等公章,统一编号,项目创始人签字生效,每年年检注册后才继续生效,始终保存在加盟分校备查;对合格的师资进行网上备案,以供所有机构查询;但培训合格的师资违反甲方竞业避止及保密规定的甲方有权取消其资格。

7)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大成智慧教育” 项目包括:

⑴、轻快阅读:小学、初中、高中

⑵、简快作文:《简快作文 超速成功》系列包括——小学、初中

⑶、机智速算:幼小衔接、优秀、杰出和领袖四个阶段

3、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按协议规定获得甲方等机构的授权资格。

2)乙方有权获得甲方网站宣传广告上的支持。

3)乙方有权获得甲方在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专业服务和经营指导。

4)乙方对甲方有关的经营管理制度、规范有调整建议权,但在甲方未作回复之前不得擅自更改。

5)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提供的各项培训、服务及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类活动。

4、乙方的义务

1)独立完成本教育机构开业所需的有关法律手续,甲方提供协助和指导。

2)遵守甲方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

3)负责办学所需的设备、场地、人员、师资、资金等,实行自主办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负责承担办学活动中发生的全部税金并负责向当地税务部门交纳。

5)维护承恩俐华教育组织的名誉及统一形象,保护甲方所有的商号、注册商标及专利不受侵犯。在发生此类现象和行为受侵害时,须及时通知并协助甲方完成法律和其它形式的追究。

6)妥善保管与甲方特许业务相关的一切资料,不得将甲方的商号、注册商标及专利,用于与甲方特许经营业务无关的其它任何场所、行业、活动或提供给第三方。

7)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和项目加盟管理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如:教材资料费、证书工本费、授课等费用)。

8)保证培训质量,及时处理学员和客户投诉。

9)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甲方提供学生数据及其它市场信息,协助甲方完成各项市场调研工作。

10)合作期限内,加盟方不得与其他办学机构再签订类似或专业相近的协议、合同

五、违约责任

1.如乙方逾期未付项目加盟管理费或其他相关费用,每迟延一日均须向甲方交纳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2.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若给对方造成损失,须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违约时,还须赔偿甲方品牌、信誉等无形资产的损失。

六、合作期限

1、甲、乙双方的合作自 年月日正式开始,至 年月日止。

2、如双方对合作满意,可于本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协商继续合作事宜。经协商,双方同意继续合作时,另行签定合同,另行签定合同时本合同自动失效。

七、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如有本协议未尽事项或需要调整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以书面协议形式对本协议进行补充或调整。

2、遇有下列情形,则本协议终止:

1)合作期满,甲、乙双方决定不延长合作期;

2)由于国家政策和法律的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使合作无法继续;

3)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另一方有权依照合同法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赔偿;

4)经双方协商提前终止本协议。

3、在本协议终止时,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及法律规定清理债权债务。

4、乙方因债务或其它原因丧失实际经营能力时甲方有权自行决定终止本协议,并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所欠甲方的债务。

5、本协议终止后,乙方不再拥有甲方注册商标、商号以及专利使用权,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八、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时应以协商形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时,应采取诉讼方式解决。

九、其它

1、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2、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并于乙方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和项目管理费后生效。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2.特许加盟合同书 篇二

目前,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仍处于起始阶段, 有些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缺乏核心竞争力、标准化管理能力和品牌推广扩张能力, 在规模化、标准化、信息化等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有些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的运营和管理系统不完善, 品牌存活率低。还有一些善于钻营的企业规模小、起步晚、资金少, 只是以特许经营方式扩大规模、吸纳资金, 在尚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盲目采取特许经营方式, 难以按照特许经营条例及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对被特许人进行业务指导, 成了单纯的供货商, 导致被特许人产生受骗上当的感觉。随着经济的发展, 一些普通百姓也有了投资做生意的想法, 其中使用他人的品牌, 利用他人成功的销售管理经验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使用他人成功的销售管理模式并不代表没有经营风险, 也不代表一定就能获得丰厚的利润。其实普通百姓对这些风险、问题也都是有一定认识和防范准备的, 但在到场咨询时, 尤其是到尚不具备特许经营条件的一些企业咨询时, 却往往经不住销售人员的蛊惑, 而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 在回去冷静后又反悔。再找特许人协商不成时, 往往会出现过激行为, 一旦问题无法解决时进而向公安机关报警, 既破坏了被特许人自己当初的美好心情, 又对社会管理造成了压力。所以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应了解法律规定及特许的品牌、服务、价格、市场的容量、前景, 特别是要提防那些缺少商业诚信的个别特许人以及以招商加盟形式实施商业欺诈的个别不法分子, 同时还要克服以下几种急躁的心态, 防止受骗和可能的利益损失:

1、戒心急:涉案被特许人与特许人之间越来越趋向异地化, 被特许人大都不在特许人的公司的所在地, 到特许人的公司一趟不容易, 需要支付交通、住宿费用。再加上特许人来时又都抱有美好的愿望, 所以只注意听推售人员介绍产品优质的方面, 而忽略了存在的问题, 急于求成签订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2、戒轻信: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特许人除供应特许经营产品外, 还应对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且应披露与特许经营相关的经营资源等信息, 特别是对供应特许经营产品的价格, 一定要询问清楚并作为合同的附页, 不要轻信特许人的口头允诺而不在合同中体现, 防止特许人在供应特许经营产品时虚报价格, 压缩被特许人的利润空间而产生纠纷。

3、戒盲目:部分被特许人没有丰富的从业经历, 又不了解特许经营知识, 有的虽然做过一些小本生意, 但市场经验并不丰富, 法律意识、商业风险意识更是弱项。他们有的是为了摆脱经济困境增加收入、有的是为了创业成功以证明自己的人生价值。一些特许人为吸纳资金, 常利用低成本的互联网及覆盖面广、群众信任、具有直观视觉渲染力的电视媒体, 播放招商专题片, 在专题片中安排一些演员扮成加盟商及围观群众演示火爆的销售场面, 以达到宣传鼓噪特许项目, 吸引加盟商加盟的目的。前述那些有创业想法的人在权威的媒体上看到火爆的销售场面后极易头脑冲动, 将特许经营视为致富捷径, 在没有对特许人所拥有的商标、专利、设备技术、经营模式及收入、投入费用等进行市场前景和风险的基本评估, 也没有对特许项目进行服务人群的定位分析, 盲目决定加盟。加盟后, 一旦经营效益达不到预期目标, 则容易对被特许人造成经济损失。

要想真正克服上述心态, 仅靠他人的劝说恐怕很难产生效果, 还要了解那些缺少商业诚信的个别特许人以及以招商加盟形式实施商业欺诈的个别不法分子惯于使用的让加盟者产生财富就在手边、机会稍纵即逝的推销伎俩, 提高警觉, 保持清醒的认知, 以防止受骗。

1、夸大收益。特许人表现的特别关心被特许人的利益, 为被特许人盘算经济账, 例如:投入是多少、回报是多少、产出比是多少、多长时间可致富等, 并信誓旦旦的保证你只要投资加盟这个项目就能百分百的赚钱。特许人并不对被特许人进行风险提示, 只是一味的蛊惑加盟商赶紧掏钱。

2、夸大产品性能。近来一些特许人也紧跟形式, 开始以当下流行的绿色节能、低炭环保为题材, 或以产品含有高科技含量为诱饵, 或制造玄虚、噱头, 虚夸产品的市场前景, 提高供应产品的价格, 获取辨识力较低的自然人的信任, 自然人加盟后才发现产品与现实生活的需求并不相符, 市场对产品的接受度不高, 致使销路不畅, 加盟商的利益受损。

3、夸大产品的市场认知度。特许经营是以特许人相对成熟的经营模式和管理经验, 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品牌效应, 在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特许人正是在拥有了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品牌效应后, 才能吸引加盟商加盟, 然而一些特许人本身并没有在市场中产生效应的品牌, 也没有在消费者中建立良好的商业信誉, 但其为了吸引加盟商加盟, 夸大其产品的市场认知度, 虚报销售业绩。更有甚者, 只是在商标局申请了商标注册, 其品牌并未经过市场检验就进行特许招商, 在加盟商未能调查核实的情况下, 很容易因轻信特许人的宣传而导致心理失衡。

3.击败“完美”合同 完胜加盟骗局 篇三

杨先生,29岁。山东人在北京打工。2008年3月。他被多家知名网站上***二元超市加盟的报道吸引。便到总部考察。总部设在北京一幢高档写字楼,业务经理相当热情。详细介绍了公司状况,指出他们是北京为数不多的几家在商务部备案的企业。杨先生十分满意。

总部派人协助选定了店面,杨先生签了合同,缴纳了品牌服务费9800元和首批订货款1万元。但杨先生拿到货却发现。这些货和总部展厅的不一样。粗糙很多。总部的答复是,先卖着,如果卖得不好,再调换。但开业后。根本就没什么销量。手表使手腕过敏、闹钟不响、小台灯不亮、护肤品过期等问题让杨先生无法经营。他向总部要求退货,退还加盟费。可总部仅同意退货。不同意退还加盟费,因为根据合同规定,只有不断进货才可以返还加盟费。最后仅退了部分货物。其他的以影响了二次销售为由拒绝。更想不到的是。根据合同规定,如果他这么退出是违约的。除非能找到下一家加盟商,把他的店转让出去。

据了解,加盟这家公司后与杨先生有同样遭遇的有近百人。但之前居然没有一个人能要回损失的。杨先生当即决定:“我要打官司,不能就这么不明不白地损失五万多!”

诉讼实录律师讲述胜诉经验

能不能胜诉关键靠证据。杨先生是个细心的人,他保留了所有与总部之间发生往来的书面证据资料。需要分析一下哪些证据对杨先生有利。

这份合同十分严密,对加盟商十分不利。总部和杨先生之间明明是特许经营关系,广告宣传也是招加盟商。但在合同上,双方变成了销售关系,特许经营合同变成了《终端产品销售台同书》,还有一行不起眼的小字注明“本合同不是特许经营合同”。杨先生当初根本没看见。加盟费变成了服务费,并规定除了进货返还服务费外,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退还服务费。从合同上几乎找不到对方违约的地方,反而是杨先生违约。总部给杨先生开具的服务费收据。金额为9800元,交款人栏署名为杨先生,上面盖有总部的财务章,证明总部公司收取了杨先生服务费(实际上是加盟费)。

关于订货单和产品。总部供应给杨先生的产品几乎都属于三无产品,没有生产日期,没有生产厂家,没有生产许可证。其中竟然还有奥运产品一福娃挂件。未经许可公然销售奥运特许产品,将面临工商部门的高额罚款。

关于开店手册、员工手册和授权书。这些材料可以说明双方之间是特许经营法律关系,而不是单纯的产品销售关系。而通过我的审查,总部根本不具有特许经营资质;其商标还没有被核准;总部没有在商务部备案:没有直营店;开业不到两年就发展加盟商。收取服务费(加盟费)。这些都违反了《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关于杨先生的经济损失的数额证据。加盟费、货款、门面租金、装修费等一切与资金有关的书面证据张先生都细心保留,可以作为证据向对方主张。

通过审查分析这些证据材料,我认为杨先生可以起诉。

胜诉点:诉讼方式选择得当

杨先生和总部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合同产生的,所以如何起诉主要从合同法加以分析。合同双方产生矛盾,在法律可以提违约,可以提出解除无效合同,还可以要求撤销合同。但不同的方式判决不一样,这是被骗的加盟者能否挽回损失的关键。

如果以总部违约为由提起诉讼,显然对杨先生十分不利。因为总部制定了个“完美”的合同,内容主要是制约加盟商退出,而对总部自己却几乎没有责任约束。除非你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否则100%是加盟商违约。但很多人被骗后都是以总部违约为由提起诉讼,结果很难打赢。所以这种方式不可行!

可以要求解除无效合同。因为总部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却在广告中标明是加盟招商。已经违反了《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也就是说,这份合同是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签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应以无效合同解除。只是如果采用这种诉讼方式,除了加盟费,其他大部分损失难以挽回。所以这种方式也不可行!

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总部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注:解除无效合同是合同已经不能履行;撤销合同中合同仍然能够履行,但合同的履行对其中一方不公平。)欺诈主要有两个方面:宣传欺诈、产品欺诈。宣传欺诈比较突出,无论是总部的网站上,还是宣传手册上,均存在夸大利润,虚构事实的宣传,对杨先生有严重误导;产品上,总部将仿冒伪劣三无商品和未经授权的奥运特许商品提供给杨先生。撤销合同的好处是,无论是杨先生的加盟费,还是其他困签订合同造成的损失(房租、装修等)都可以要求总部给予赔偿。所以这是最佳的诉讼方式!

胜诉点三:击中要害,据理力争

庭审期间,我向法院提交了十九份充足的证据,要求撤销合同,由总部退还加盟费、货款。赔偿因加盟造成的其他损失,以及诉讼费。

被告律师一口咬定双方签订的是销售合同书,而不是特许经营合同;对我方提交的劣质产品证据不予承认。辩称不是其生产的,宣传手册也不是他们制作的,只承认出货单是他们的;还认为杨先生遭受的房租等经济损失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实出货单和产品是相对应的,出货单上明确注明了“福娃挂件”等产品名称,是无法否认的。

法官进行了法庭调查,询问被告律师是否可以向法庭提交特许经营资质文件。被告律师否认双方是特许经营关系,表示不提交。休庭。一周后再开庭。

庭后,杨先生问我案子会不会输。我笑着告诉他,这些证据他们否认不了,比如他们的产品,上面既有他们的标志,又和出货单相互印证。对于房屋租金等损失,我们有合同、收据、发票证据,他们也否认不了,能赔多少需要法官裁量。

稳妥起见,我和杨先生到公证处,对总部网站上的加盟招商广告宣传内容做了公证。有了公证,总部即便修改网站上的内容也无法销毁虚假宣传证据。

二次开庭时,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被告补充了两份证据,份是商务都特许经营备案信息。证明被告在商务部已经备案。具备特许经营资质。但备案日期居然在第一次开庭之后,且晚于合同签订日期,明显是后补的,欺诈事实不能排除。另份是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件加盟官司判决书复印件,被告试图证明即使违反了《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双方签订的合同也不是必然无效。但我们明明提起的是“撤销合同诉讼”而不是“合同无效诉讼”,而且该判决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拿来作证据简直有点可笑。

被告律师还真嘴硬,仍然强调没有欺诈,诡辩宣传中的利润测算仅供参考。而不是承诺;双方之间的合同不是特许经营合同……把第一开庭说的话又折腾遍。

“现在开始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询问我方是否同意调解,杨先生十分坚定说:“不同意!”

“退庭,择日宣判。”

一个月后,杨先生从法院领到了胜诉的判决书。法院不但判决撤销合同,而且还判决被告退还杨先生加盟费,并赔偿其他经济损失,总额5万元。

完胜!

律师点评:杨先生最终赢得了诉讼,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是重要因素之一。杨先生虽然被骗,但是他保留了加盟过程中所有的证据材料,诉讼证据充分。再一点,杨先生能够在发现问题时,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为其赢得了时间。

近几年因加盟而受骗的案子很多。心怀不轨的总部之所有恃无恐,就是因为他们以为自己合同无懈可击。但是他们想错了,再完美的骗局最终也会被揭穿。

链接:加盟官司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4.特许加盟合同 篇四

特许加盟合同是特许企业和特许加盟商之间的合作合同。立合同书人:

甲方:

乙方:

兹因甲方经营销售业务,乙方愿提供店面成立连锁店,双方同意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特许店信息

一、基本资料店名:负责人: 电话:营业执照注册号:地址:建筑面积:平方米;营业面积:平方米;员工数:正职:员;计时工: 员

二、营业时间:

三、商圈范围:(另附圈)东:

西:

南:

北:

四、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变更特许经营店的营业所在地。但在授权期限内,若因租约终止致该店无法于该地继续营运,乙方应于该租约终止前一个月另觅加甲方认可的地点让该店继续营运。

五、门店内的营业天数、每日的营业时间及营业项目,依总公司规定办理。除不可抗力外,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变更或暂停营业。

第二条 合同期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共计五年。

第三条 合同继续与延长期间

一、合同届满前六个月,如无任何一方书面通知他方终止合同,本合同期间自动延长一年。

二、合同继续延长期间届满前三个月,任何一方如无书面通知他方终止合同者,本合同再延长期间一年,之后依次类推延长期间一年。

三、所有自动延长期间内双方的权利义务,遵守本合同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名词定义

除本合同内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内的名词或用语,以本公司特许经营

管理制度内所写为准,如为上面规章所未定义的名词或用语,双方发生分

歧时,则以甲方的解释为准。:

第五条 合同范围

一、双方同意由乙方提供资金,甲方提供商品服务、经营技术辅导等并由乙方提供管理及服务,以从事本业的经营。

二、双方为执行前项合同事宜,乙方应于年月日之前,依有关法令的规定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三、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一个月内提供坐落于的房屋作为特许经营店店面及营业场所,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任

意变更地址,如擅自变更地址,以违约论,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没收

签约金,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

如乙方有积欠款项(包括贷款、违约性惩罚金时),甲方可从履约保

证金中直接抵扣。

第七条 特许经营权利金、管理费及广告费

一、乙方应于合同当日交付甲方人民币万元整,作为特许经营权利金,合同届满、终止或解除时,甲方无须退还。

二、乙方每月现金支付甲方人民币元整为管理月费。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上述费用。

第八条 授权使用

一、甲方授权乙方于本商圈内以甲方的商标、技术经营该店。

二、乙方取得甲方指定的经营权是基于甲方为委托人,乙方为受委托

人的法律关系。

三、乙方经甲方授权取得甲方商标的使用权,但如果本合同届期,不

再续约或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或被撤消授权,或发生乙方擅自转让本合同规定事宜,乙方使用商标的权利立即终止。

四、乙方不得就甲方所授权使用的商标、服务标记、生财设备、器具

转授权他人使用。

五、乙方不得就甲方授权使用的标的物与其他企业合并或延伸使用。

六、有关该店的经营及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指导并遵照公司特

许经营店管理规章、附件及本合同的约束。

第九条 开店筹备事项

一、该店开店的一切装潢、材质、水电工程的设计,均由甲方统一规划、验收。

二、乙方提供的店面应具备装修完整的招牌、天花板、墙壁、地板、安全玻璃门、棚、周边设备等,费用由乙方负担。

三、甲方应于营业处所设置招牌予乙方使甲,所有权归乙方,合同到期、终止时,乙方即不得继续使用该招牌并自行拆除,若乙方不拆除时甲方可拆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不得有异议。

四、乙方应于该店开幕前到甲方所指定的银行开设帐户。

五、甲方需提供给乙方的协助包括:

1. 完整的企业识别系统;

2. 完整的管理经营经验;

3. 人员招收、训练的协助;

4. 店头装潢、设备、商品、陈设等营运技术的协助;

5. 招牌、桌椅、冰箱、设备、电脑、电脑软件、其他设备等的统一采购;

6. 促销、广告的规划、执行;商品采购事项的联系;营业管理事项的规划、辅导。

六、乙方需要与甲方配合的事项:

1. 营业卖场的地点;

2. 门店装潢硬件、设备的提供,招牌、天花板、地板(含走廊)、仓库、桌椅、柜式冰箱设备、电脑硬件、电话机、其他设备等;

3. 促销、广告的执行、费用分摊,遵照本合同相关条例的规定;

4. 商品进货、销售、盘点事项的执行:依本合同第十条及相关条例的规定:

5. 提供销售的商品成本;

6. 商店经营管理事项的执行,含人力资源运作、促销、广告、财务管理,遵照本合同相关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 经营管理

一、有关乙方经营的一切规划、管理、营销、广告。

二、乙方开业后,应按甲方所订立的价格作为收费标准(经甲方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双方同意不因本合同的签订或执行而解释成一方为他方的代理人或合伙人。一方应自负营业盈亏的责任。

六、一方门店作业必须依照甲方所订立制作标准来生产。

七、订货与退货处理

1. 乙方订购货品时,应在订货单上将所需商品、规格、数量与预定出货日等填妥,传真给甲方,甲方营业单位应斟酌实际情形配合出货。

2、已由乙方公司盖章或由负责人盖章签字的送货单,作为甲方日后收款的凭据。

第十一条 权利转让

一、合同期间如因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无法经营,经甲方书面同意后,由乙方指定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双方必须重新订立合同。

二、乙方不得私下转移经营权给第三者,如擅自转移,甲方将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可不经乙方同意而终止合同,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十二条 费用支付

一、经营该门店所需的房租、门店人员薪资、退休金、年终奖金、税金、水电费、管理费用、门店用品和消耗品、商品成本、运费、商誉月费和其他设备的维修费用、门店一切营销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二、单店的开业、促销费用又乙方支付。

三、公司连锁整体广告费用由甲方负担,但乙方的要求超过甲方的配额时,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十三条 合计结算

一、乙方应于每月月底结算往来帐,乙方凭往来帐单,于每月十五日前将该金额支付甲方。

二、双方如逾期支付前述结算金于对方时,任一方应按该期金额加计月息百分之二十给另一方,作为违约金。

第十四条 危险负担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包括天灾、地震、人祸及政府法令变更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所产生的事故,其因此所造成的损害由乙方负担。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的责任造成合同事项无法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不及时结算金额及其他产生的应该付的款项,不执行合同中的规定,不提供收支明细表),经他方定期15日的期限催告仍未改善或补正时,他方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

二、因前项情形而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未违约的一方有权请求本合同事项的一切权利归属自己。如仍有损害,可以提出赔偿。

三、乙方如拖欠款项(或违约金),甲方可以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且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十六条 遵守国家法令、法规

一、乙方需取得执照并经甲方授权,方可以经营甲方所指定的店,并须遵守国家一切法令、法规;

二、乙方如因漏税而被查获,造成连锁经营困难及名誉影响时,乙方除应依第十五条约定负违约责任外,并应无条件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第十七条 同行竞争的禁止及保密的义务

一、乙方及乙方受雇人及直系亲属、非直系亲属在本合同期间内,或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终止、解除后三年内,不得在该商圈内投资、参与、教导、受雇、从事或合伙经营类似的商店,如有违反,乙方须将其(含投资人)所得的利益,交付或归甲方所有,甲方并可要求乙方赔偿人民币 元整。

二、乙方或乙方投资人不得泄露商业机密。否则甲方除可要求乙方赔偿人民币 元整,还可根据所受的损害程度再要求乙方作出赔偿,乙方不得有异议。

三、本条的规定,于本合同关系结束后三年内仍具拘束乙方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非代理关系

一、除本合同规定外,乙方或乙方受雇人不得以甲方代理人、甲方代表的名义或甲方的授权人、受雇人的身份对外发生任何法律行为,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雇佣职员或对外承担、承诺债务或提供担保等事宜。

二、乙方或乙方的受雇人对外的一切法律行为,除按照合同规定、运作或经甲方另以书面同意或授权外,都属乙方的独立作为,乙方应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三、就本合同的履行及各项义务的遵守,乙方的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辅助人如有故意或过失,均视为乙方的行为。

四、如若属于乙方或乙方受雇人的故意或过失,违法或侵害他人权利者,乙方须自行负担其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如因此损害甲方的任何利益,乙方须对甲方负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移交及结束处理

一、本合同期满或经甲方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立即:

1. 无条件将该店所属乙方授权的标的物交还甲方,包括属甲方的生财设备、器具、商品、有关文件及手册、规章极其他企业识别系统等,不得迟延。

2. 乙方须负担停业处理过程中实际所发生费用,并以现金支付甲方。

3. 结算后甲乙双方汇寄付清应付款项。

4. 自解约当月最后一天起30天内,甲方须交付乙方往来明细表。

5. 在交付报表给乙方时,乙方应付甲方的款项须一次以现金付清给甲方。

二、本条约的规定,虽双方合同关系结束,仍具有拘束双方的效力,不因合同终止或解除而受影响。

第二十条 重大违约事由

一、乙方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重大违约:

1.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经营或擅售甲方未核准的商品或提供服务者。

2.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私自增设分店、店内设备或违法竞业限制者。

3. 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擅自将该店的服务技术、商品、设备移往他处营业或使用者。

4. 乙方有损甲方形象、商誉者。

9. 乙方擅自以甲方代理人或代表名义与第三人订约,或从事私人行为致甲方权利受损者。

二、乙方如有上述重大违约事由之一,甲方可以不通知乙方,立即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乙方有其他违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经甲方认为重大违约经甲方通告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

四、乙方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效力并不影响解约前及按本合同第十九条及本合同其他规定属乙方所应负义务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通知条款一、一方向他方通知时,依下列规定的地址及负责人通知:甲方:

乙方:以该店为通知地址。

负责人:

二、如一方向他方送达书面通知,而他方拒收者,视为已送达(以递送收据为凭)。

第二十二条 合意管辖

甲乙双方均同意如本合同涉讼时,以甲方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甲方:乙方:

负责人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5.特许加盟合同1107 篇五

甲方(特许人):*** 地址:***** 乙方(受许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乙方加盟甲方相关事宜签订本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鉴于签约双方:

1、甲方是在深圳市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合法拥有“千禧之星”的商标,具备签署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2、乙方是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签署本合同的主体资格。名称释义:

商标:指“千禧之星”的商标,包括该商标构成中的文字、图形或文字和图形的组合。产品:指甲方提供并标明商标印记或经甲方书面授权特许指定乙方从其他珠宝首饰生产厂加工选购并统一由甲方标明商标印记以供乙方销售的黄金、铂金、K金及各类珠宝首饰。

元:指货币单位人民币元(RMB¥)。第二条 加盟期限及加盟费

1、甲方同意乙方成为浙江省嘉兴市国际中港城商场经营“千禧之星”珠宝首饰的加盟商。

2、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性质: □直接特许经营 □区域特许经营 □复合特许经营 □委托特许经营 □分配特许经营

第一部分

总则

3、乙方获准行使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区域内: □具有独占性 □不具有独占性

4、本合同期限为___壹___年,从__2011__年___3___月_____1____日起至__2012__年____2____月____28____日,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

5、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____壹___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

6、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的续期条件为:_如乙方需续约,应在合同期满前60天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提供出续约申请,并在合同期满日起的15天内将甲乙双方约定的续约加盟费汇入甲方账户。续约的期限自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甲方应在受到乙方续约申请之日起30天内予以答复,超出期限未予以答复视为同意续约。如乙方未在约定期限提出书面申请或乙方未能在何婷期满日起15日内支付续约加盟费,应视为乙方无意续约。则加盟期限届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7、加盟费:

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人民币___贰万___元,该笔款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7___日内支付。甲方在收到乙方品牌加盟费后应向乙方出示正式收据和特许经营授权书。在本合同年度有效期内加盟费属于一次性且不可返还之费用。乙方若申请延长加盟期限的,须再按合同年度支付加盟费用。

8、保证金:

⑴.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3___日内支付人民币___壹万___元作为保证金,以确保本合同的完全正当履行。

⑵.遇乙方欠款不付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情形,甲方可要求从保证金中抵充,不足部分,仍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偿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____7____日内补足保证金并缴足欠款。

⑶、其他约定的费用:

9、本条所述之特许经营费采用下列第_________项方式支付: □现金; □支票;

□银行转账(甲方指定账户为); □_________。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任何款项后,均应开具收款凭证。

第二部分 进货、订货、补货及价格管理

第三条 进货、订货、补货

1.乙方专柜开业首批向甲方进货的镶嵌产品(含翡翠、珊瑚类)总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40万元,全年进货的出厂价金额累计不得低于人民币70万元(包括第一次进货总金额)。

2.如乙方无法实现2.1款所规定的进货指标,乙方需要事先及时向甲方说明原因,以便甲方提供必要的支持协助,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履行或在合同届满不再与乙方续签合同,对不能到达2.1目标销售被甲方终止合同的,乙方已经支付的品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3.甲方统一配货的供货价(镶嵌钻石饰品)为标准零售价的3.5折。翡翠、珊瑚类产品为标准零售价的2.8折。

3.1乙方自带钻石等订制加工产品,甲方均按加工后全部成本价的8%向乙方收取品牌营运管理费。

3.2乙方选用甲方的原材料且自已选定加工产品的或指定甲方订制镶嵌产品的,甲方按照单批量总成本价的6%向乙方收取品牌营运管理费。

4.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甲方对黄铂金(含18K)进行统一配货(乙方具有参与权及建议权)但必须在甲方指定的供应商,由甲方对此类货品打印配置产品标签和提供质量监控服务,乙方需统一向甲方交纳品牌管理费2元/克,其产品质量保障及三包服务由乙方全权负责。

5.属甲方统一配货的换货率按年度进货总金额20%调换(旧货、自带石无换货率)。换货起止时间为进货之晶后第6个月首日起至第12个月末日为止,逾期不予免费办理;对由乙方自己选购定制的产品或自己带料加工的产品或委托甲方代定的产品甲方不提供换货业务。乙方按照协议外购的产品也不属甲方的换货范围。

6.甲方给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产品的改制业务:

6.1对乙方加盟前原有的库存镶嵌类货品,可以通过甲方重新改字印、送国检鉴定、打印标签、录入数据库(含照片)等转换成甲方的产品,其首批改制按照甲方工价标准计算,并由甲方按照改制后的成本价加10%向乙方收取营运管理费;旧货改字印按工厂收费;该类产品没有免费换货率,成本价按照当时市场价格核算,市场定价按照甲方规定办理。

6.2对乙方加盟前原有的库存需要转换的足金、铂金、K金类货品按照以上第2.4款相关收费规定办理转化为甲方的产品。

6.3对乙方加盟前原有的库存翡翠类货品要通过国检鉴定、更换标签、录入数据库存(含照片)等的方式进行改制,其定价倍率按照甲方统一规定办理,甲方按照乙方所标成本价的10%收取品牌管理费。

6.4对乙方从甲方进货的全部产品(或经改制转化的产品,统一配货定额内的换货产品除外),乙方如果要重新改制、翻新等,甲方需按照规定收取加工费用且不再收取品牌营运管理费。但甲方对乙方经改制翻新后的产品,要按照新产品出库的程序办理打印标签、检测鉴定、录入数据库等相关手续及向乙方收取工本费用。

7.甲方可以按照乙方的事先申请并按照甲方的规定,向销售甲方产品的单位开具合法的增值税票代理结算,并将该款项及时结转给乙方。

8.甲方对足金、铂金、素金等打印标签统一按照一元一件结算成本工费。第四条 价格管理

1.甲方对全部产品实行区域市场统一定价(或市场零售指导价)和在国检检测鉴定备案等的管理制度,并由甲方统一打印标签;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自己打印标签,也不能在同一区域内随意低价倾销或竞价竞争。甲方将不定期的派员利用电子扫描设备对乙方的在柜或库存产品进行核对检查,对此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否则视为违约。

2.对甲方统一定价的产品,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的零售价格或限定折扣价格。如需以低于甲方VIP规定的折扣或以低于原售价8折的促销价格销售产品,该销售行为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授权许可,乙方不得自带原材料或委托其他厂商生产加工有“千禧之星”商标或含有与“千禧之星”商标相似、相近标识的各类珠宝首饰饰品并以任何方式出售。

4.若乙方在甲方形象专柜销售非甲方统配产品或未经过甲方许可标识从第三方订制购买的产品,属于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由此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形象声誉损失,甲方有权没收乙方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并向乙方追索与该类产品同等金额的赔偿损失。

5.甲方给予乙方所订购镶嵌类产品的金额及数量经乙方确认后,乙方必须在7天内应将进货总金额的 30%汇至甲方账户。逾期需按5‰的月息率向甲方支付利息。对甲乙双方现货交易的各类产品,甲方须在收到乙方的全部货款后发货。

6.甲方出货前应向乙方发出书面出货通知,乙方应在收到出货通知之日起三天内把余款汇至甲方账户。甲方收到货款后即予发货。

7.乙方日常补货参照甲方订货操作流程执行,甲方对每次补货的货款总金额不作限定。8.乙方换货时,应保持甲方产品标志、质检证书等的完整及商品完好无损,否则不予受理。

9.对于由甲方所生产或提供产品的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纠纷与费用由甲方负责,但乙方必须提供质检及服务等投诉的处理工作。乙方自行采购或来料加工产品产生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并要切实维护好甲方品牌的声誉。

10.甲方提供的各类包装盒、陈列道具、电子金价牌,手袋、各种仪器、检测工具等统一按照成本价向乙方当月结算。

11.为统一管理和方便客户进货下单、调换货、维修改制等的业务的开展,节约乙方运营成本。乙方需要统一安装甲方提供的专属零售管理软件,收取软件初装费人民币零元整。次年起,收取管理软件服务费300元/年,用于软件升级和系统的维护。

第三部分 经营场所及装修

第五条 乙方在获取特许加盟前需自行选定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地点为经营场所:

1.街店实用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2.商场店中店或专柜的实用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3.因特殊原因乙方选定的经营场所不能达到上述标准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确定。

4.乙方应保证在本合同的有效存续期限内,乙方对所获得的经营场所具有合法、完整的使用权。乙方对于经营场所合作协议不论乙方签署还是应他方要求由甲方签署,该经营场所合作协议中规定的承租方所有条款由乙方履行,涉及相关经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5.甲方认可乙方的经营场所后,由乙方填写《专柜装修申请表》甲方应在收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供品牌形象专柜的设计效果图以及施工图、报价单交乙方确认。如属于商场店中店或专柜,该装修设计效果图及施工图还须由乙方(或由与商场签订联营或租赁合同的甲方)交给商场的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6.对于已经甲乙双方(包括商场第三方)确认后的装修设计效果图以及施工图,乙方可以选择确定下列之一的装修方式:

第六条 由甲方安排装修:

1.甲方在装修开始前与乙方确定专柜装修得整体价格(包括设计费)、时间等。专柜开始装修制作前,乙方需要向甲方定点装修单位支付装修货款总金额的50%(或委托甲方转付);专柜装修制作完工验收合格安装前再支付40%,现场安装完成经甲方验收并同意后再支付余款的10%。

2.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并对装修施工单位审核后交给乙方自行组织装修; 乙方应在装修开始时一次性向甲方付清专柜装修设计费(见1.5条款)和实地勘测费人民币2500元(如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该金额则乙方需要按实支付),其余专柜装修费用由乙方与装修单位自行洽谈并全额承担,但专柜最终的装修质量和效果应获甲方(包括商场)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甲方在乙方自行装修的过程中给予免费指导或现场监督,但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甲方工程监理技术人员一人来往的正常交通住宿费用,无需承担伙食费、监理费等。

3.甲方负责派员落实指导乙方进行专柜店铺开业前的道具、商品等的陈列摆设、电脑软件安装、服务规范、管理制度等具体工作,帮助乙方在营业环境和条件上达到品牌专柜开业及营运的要求。

第四部分 定期报告和检查

第七条 定期报告和检查

1.乙方开业后每周一均应向甲方提交上一周的实际销售明细表,每月5日前递交上月

库存明细表,以便甲方统一协调管理。乙方未提供真实数据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改正。

2.乙方不得在产品专卖店、专柜出售非甲方生产提供的产品或从事其它损害甲方形象 以及不利于提升“千禧之星”品牌的行为。甲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定期进行产品、形象、服务等方面的检查。

3.对于上述5。

1、5。2所述应限期改正的事项,乙方未限期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 终止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第五部分 监督、培训与指导

第八条 人员录用、管理及培训

1.方应根据甲方店员的录用标准聘用合格的专柜营销人员。乙方应与到乙方专柜工作的店员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务关系(或由乙方委托当地劳务公司进行聘用管理),专柜员工的各项工资及费用和应该依法按当地政策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等由乙方承担。

2.柜营销人员应穿着甲方统一制作的标准服饰,服饰费用(按人计算)由乙方承担。如因商场要求统一着装导致无法执行甲方着装规定的,经甲方同意可按商场要求着装。

3.专柜营销人员在相应的录用、调配、管理等的处置处分权,甲方不干预乙方对专柜营销人员的人事、劳动报酬管理等事宜(对全权委托甲方聘用管理的专柜营销人员,乙方有相对应处置建议和管理权)。

4.甲方对乙方营销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专业培训以及后续的业务培训,甲方培训人员的出差费用及培训资料费由甲方负责承担(带货机票乙方支付)。

第六部分 保密

第九条 保密协议

1.乙双方在商谈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彼此提供的信息,无论该等信息是以何种载体模式,均被认定为应保密信息,除非该等信息在之前已经变成公众领域的信息或因他方的原因被公开,甲乙双方均应将所有保密信息保存于保密状态,且仅为履行本合同的目的而使用。

2.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终止而终止。

第七部分 避免不当竞争

第十条

避免不当竞争

1.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积极开拓业务,稳健、妥善经营,合理合法地处理与营销人员、消费者等的关系,避免因乙方的不当经营行为给甲方及“千禧之星:品牌的社会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不应从事与甲方或者:千禧之星“的产品构成竞争关系的其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加入甲方竞争对手的加盟经营等。招揽或引诱甲方的供应商、客户拒绝或停止与甲方合作;怂恿或引诱甲方的员工离开甲方,到乙方或者甲方竞争对手处从事工作。在同一区域内存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隶属关系的加盟店(或专柜)之间,因各自主体利益不同而相互贬低对方进行价格竞争。若发生因不执行甲方统一的价格政策、促销手段或方式、服务方式及内容,而导致商场、顾客投诉严重影响甲方声誉或被政府职能部门警告曝光或处罚等,责任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在加盟店的运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和《经营手册》规定的统一运营标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作任何变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部分 消费者投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统一制定的服务和质量保证承诺,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在加盟店内设置监督电话。

第十三条 乙方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对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因加盟店原因但消费者直接向甲方投诉的,对确有瑕疵而直接向消费者偿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九部分 广告宣传与促销

第十五条 甲方发布广告宣传、向乙方提供促销支持,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甲方在每次推出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活动之前,应将有关活动资料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能于活动前作适当准备。

第十七条 乙方可自行策划并实施针对特许区域市场特点的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活动,但必须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在甲方指导下进行。

第十部分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十八条 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相关条款

12.经协商甲乙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提前解除或提前终止本合同。当出现商场调整或末尾淘汰的状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无须赔偿任何损失。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一方未能对定期报告和检查中的不规范事项予以限期改正:或在甲方品牌形象专柜售卖非甲方产品或在非甲方品牌形象专柜售卖甲方产品。

2.乙方不接受、使用甲方统一制作、发行的全国通用的VIP卡,或不遵照甲方不时制定(或修正)的品牌运营管理规章制度;或不接受甲方的“十保服务”等服务规程;

3.乙方盗用或仿冒甲方的产品、商标,自行制作或销售该等非甲方商品的;

4.乙方陷入破产或资不抵债,无力继续经营; 5.乙方进行合并,分立或解散,未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存在损害甲方或“千禧之星”品牌声誉的不当行为,经甲方发出整改书,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在相应范围进行改正及消除不利影响的;

7.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因乙方违约产生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第二十条 甲方有下列之一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甲方陷入破产或资不抵债,无力继续经营。2.甲方进行合并,分立或解散,未及时通知乙方。

3.甲方出现严重违法本合同约定的事由,导致乙方履行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4.甲方双方经好友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

5.本合同经解除或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及时结清往来债务。乙方应向甲方返还“千禧之星”商标、标识、招牌、授权书等资料,并不得在当地或异地销售甲方产品或利用甲方或“千禧之星”名义进行商业及其活动。

6.本合同变更或解除或届满自然终止后10天内,甲方可按原价的8折回收所统一配货的专柜产品,如以8折回收后价格高于合同终止日价格则按合同终止日当日价格计算,统一配货的黄铂金(含18K)产品按当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九折回收;非统一配货产品双方可以协商价格由甲方回收或拆货处理;对乙方专柜库存在用的当年首饰盒全新物料由甲方按原价供应价回收。

第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受损失乙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的可预期收益。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纠纷,甲乙双方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 商解决不了的,任何乙方均有权向甲方注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部分 不可抗力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部分或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的合理时间内,提交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证明。

第十四部分 其他约定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的附件文件为合同的有效补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6.火锅餐饮特许加盟经营合同 篇六

火锅餐饮有限公司特许加盟经营合同

甲方:(特许方): 乙方:(受许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第一条:本合同主题:甲方授权乙方以第二条:双方法律地位1.本合同双方为各自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自然人)2.乙方以自身名义依法申请获准经营,作为独立的经营者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一定风险和获取相应的利润,乙方的债权、债务由乙方独立承担,与甲方(3.乙方无权以甲方名义进行任何活动,甲方不对除乙方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义务以及任何费用。4.双方郑重承诺期一切经营活动都是合法的,任何一方违反国家法律,则独立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第三条:甲方授予乙方的权利1.使用甲方的国家工商局注册的商标、标识的权利。2.使用甲方提供的3.使用甲方提供的专用标识物的权利。4.有偿使用甲方提供的火锅底调味品及相关原辅料的权利。5.使用甲方菜品制作等专有技术的权利。6.使用甲方提供的经营管理资料的权利。7.请求甲方从技术、经营管理、营销策划等方面提供支持、帮助、指导的权利。8.经甲方同意,优先代理、销售甲方产品的权利。9.在甲方授权经营场所,使用甲方提供的各种标准物品、标准图案的权利。第四条:授权区域1.授权地点:2.授权面积:3.保护区域:以该店为中心,半径4.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变更经营地址,如需扩大经营面积,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向甲方缴纳相应费用后方可进行,向甲方申请并经双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5.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将特许经营权及甲方所授其他相应权利全部或部分授予第三方。6.甲方在上述范围内出售产品,乙方有优先代理或他须经营权,起销售合同双方另行签订。如乙方在甲方书面通知后第五条:授权期限本合同有效期:第六条:特许经营加盟费、保证金、管理费1.乙方向甲方缴纳特许经营加盟费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2.为充分保证乙方在经营过程中珍惜和维护

**

“**”字样及标识作为乙方店面招牌及标识的权利。

平方米

1.5公里内乙方若要另开特许经营点15日内没有书面回复甲方,甲方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经营。

**

**总部)无关。

须事先品牌开设火锅店。,是平等的合作关系。

总部不开设“**”品牌分店。(包括授权保护区域内)。

“**”品牌形象,乙方须向甲方戛纳品牌保证金

¬¬-----元人民币,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

3.本合同生效后,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不退坏加盟费。

第七条:品牌、商标维护

1.甲方授权予乙方在授权弟弟昂享有“**”商标、“**鲜鹅肠火锅”商号、特有产品标识物的独家使用权,乙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和使用。

2.乙方认可甲方同意的CI系统并按其规范要求执行。

3.无论是在本合同期内或本合同终止和偶,乙方均不得以任何手段、任何形式向公众做出有损甲方品牌、商标的言行。

4.乙方负有在本地区打击假冒甲方品牌、商标的义务。5.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服务或质量纠纷时,乙方尽最大努力妥善处理以避免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同时应及时通知甲方,成甲方品牌形象严重受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保证金,并有权追究乙方赔偿责任。6.甲方提供的特有产品如:乙方自行制作或采购,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等级或技术要求制作或采购。(如:海椒、花椒、豆瓣等)如出现质量问题,则由乙方自行承担。7.乙方应充分利用当地良好的社会关系和媒体进行品牌宣传。如甲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型广告宣传活动,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同意后8.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从事任何其他火锅的经营和代理销售其产品。9.应乙方请求甲方将向乙方提供广告宣传计划,供乙方广告宣传时参考、10.如**其他分店因经营原因出现质量问题进行曝光产生负面影响。甲方(任何责任,但总部尽量协调和建议,减少11.凡被甲方开除的员工,乙方不得录用。第八条:支持、保障1.在本合同规定区域内,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各种火锅底料并允许乙方使用甲方一切汤料及菜品加工技术。但不得妨碍甲方向该区域以外的加盟商授予该使用权。2.甲方向乙方提供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普通员工的初始培训及后续培训。 如乙方人员到甲方培训,其往返差旅费、食宿费自理,培训费、实习费由甲方承担。 如甲方派人到乙方培训乙方人员,差旅费、食宿费由乙方承担。3.为充分保证用由乙方承担。收费标准遵照双方签订的《装修设计、施工合同》执行。4.筹备工作完成后,开业前才能开业。

5.开业前,应乙方邀请,甲方派出前厅、后堂管理人员及配料师到乙方协助开业工作,工作时间3天。所派人员差旅费、食宿费由甲方承担。开业后,受乙方请求,甲方可派人到乙方提供后续支持,务,则按每人每天6.开业前20场策划和指导,其所派人员往返路费和食宿费用由乙方承担。7.甲方有义务逐步完善和加强运营督导体系的建设,做好服务督导工作。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营运报表,并接受甲方督导。8.乙方可根据经营所在地民众的消费习惯对甲方专有技术进行小幅度的革新,或增加火锅以外的饮食品种以适应市场需求,但须征得甲方同意。9.甲方在火锅技术、菜品等如有新的研究成果或技术革新,应无保留向乙方推介。

形象的统一、完整,店内及门面设计、施工由甲方负责。设计、施工费1580元向甲方支付抄手服务费。

甲方可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建议。否则,由此造但事先甲方应将广告内容及费用分摊金额通5日内将广告费用汇至甲方指定账户。**品牌负面影响。3天,其往返路费食宿费由乙方承担。

**总部)不承担

如甲方进行超时服

乙方应分担一定的广告费用,“**”天乙方向甲方提出开业支持申请,通过甲方开业资格审查后每次时间不超过天。乙方可向甲方要求提供开业策划方案和建议。如需甲方派人到乙方提供现

第九条:物料配送

1.甲方向乙方提供火锅成品底料及其他辅助材料,甲方对乙方的物配应与其他加盟店一视同仁,不得因此对该店的物配而降低或提高,(除市场行情暴涨以外,则按市场行价而定)现为了保证乙方与其它分店的统一味道,总部统一物配:**专用火锅底料-----元/斤;**专用味精-----元/件;**专用鸡精-----元/件;秘制香料包-----元/斤;如分店负责人擅自改动和独自在外乱采购,给予乙方造成味道改变或损失则与总部无关,总部有权追究一切经济责任并终止合同。撤销乙方“**”店招,乙方无条件接受。其他物资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使用。2.乙方从甲方所购材料及各种辅料必须用于乙方在授权地点的经营之中。

3.甲方承诺在火锅底料及各种辅料中绝不添加任何违禁物品。乙方也不得在所购进的底料及辅料中添加任何违禁物品。否则,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原料供应,没收保证金并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4.乙方乙方向甲方所购底料及辅助材料费及运费由乙方承担。乙方每次从甲方购原料实行先款后货,款到发货原则。指定账户。

5.乙方那个开业前第十条:保密

1.乙方在于甲方合作的过程中所获得一切有关甲方的信息,无论信息的形式和目的均视为秘密。

2.乙方无权直接或间接的把从甲方获得的秘密传送给第三方。3.只要秘密尚未公开,不论在合同有效期内还是终止后,乙方均不得透露或在任何其他目的合同中使用该秘密信息。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本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2.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乙方向甲方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自行制作和使用与 降低服务质量或菜品质量,放生被社会舆论工具吧膀胱或消费者严重投诉,乙方未经甲方允许将“**”商标向他人装让、出借、转卖、制作和使用。 未经甲方允许将 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从而使 乙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各项费用或货款。 不接受甲方依据本合同规定进行的督导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第十二条:合同终止下列情况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但当事人必须在发生之日起不可抗力持续一个月以上,另一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2.任何一方严重违约,守约方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终止决定在对方收到书面通知时立即生效。3.乙方遭受严重亏损而又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4.乙方破产、无偿还能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5.乙方财产主要部分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乙方自行解散。第十三条:终止程序

乙方应提前20天向甲方提出首批要货清单,甲方那个根据乙方清单及时安排物配。

3“**”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商标向他人装让、出借、转卖、制作和使用。“**”

6天向甲方提出要货清单,并将货款及运费汇入甲方

5日内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如果

万元。品牌形象严重受损。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不再是被授权的“**”加盟方,但应完成下列事项办理: 1.付清所欠甲方的所有款项,并清偿与其它供货商的债务。

2.在不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商标,包括所有类似“**”的名称及商标,以及含有“**”的任何其它名称或标识、标记或类似的图案、文字。3.在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特许经营体系,包括与“**”相关的物品及辅助资料,以及甲方依本合同交付乙方使用的一切商业秘密、加密资料及专有资料。

4.在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尽快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执照事宜,并消除在公共名录中医“**”名称刊登的资料。

5.在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返还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甲方所有物品、文件资料及副本。包括甲方授予的授权证书、特许加盟牌、“**”标识、6.乙方到甲方所在地办理本合同终止手续时应携带加盟店所在的工商部门的注销证明及上诉甲方授予物品和完备材料。

7.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不得以任何手段、形式向公众作出诋毁甲方品牌、商标的言行。8.乙方完全履行手续后,甲方退还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不含利息)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发生因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事宜,种途径解决:

 甲乙双方书面通知对方争议的存在及性质,并通过双方代表友好协商。 甲乙双方意见产生分歧,经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向任命法院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约定诉讼管辖地为甲方所在地。第十五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其它

在执行本合同期间,任何一方认为其中条款不适用于实践。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签署补充协议。双方其它约定: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生效。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管理手册等专属物品。

。双方一致约定以下列几

7.特许经营企业加盟费问题研究 篇七

一、加盟费的实质

加盟费是特许人将特许权授予受许人时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对于特许人来说, 收取加盟费是对其开发出一个成功经营模式的补偿, 是对预先开发特许权所投入成本的回报;对于受许人来说, 支付加盟费是购买一个成功的运作模式, 是一种投资。按照目前的行规, 加盟费一经交纳, 无论特许经营活动以何种形式结束, 原则上不退还。

二、我国特许经营企业加盟费的收取现状

(一) 收取的形式多样

商务部《连锁经营业态》中将零售业态细分为17大项, 基本上每一种业态都可以运用特许经营的模式, 并且我国特许经营企业涉及的行业繁多, 基于业态、行业特点以及参照美、日等国常用的特许加盟费的收取形式, 逐步形成我国特许经营企业加盟费收取形式多样化的特点, 常见的加盟费的收取形式有:

1.零加盟费, 即特许人不收取加盟费。国内的经销进货项目多采取零加盟费, 虽省去加盟费, 但多了进货费和培训费。零加盟费不等于加盟没有风险。

2.在正式签订特许加盟合同时收取加盟费, 并且加盟费一经收取, 不退还。

3.将成熟的直营门店, 打包转卖给加盟商, 收取门店转卖费用, 变直营店为加盟店, 例如, 肯德基一直采用这种“不从零开始”的方式。

(二) 收取的范围模糊

加盟费是特许人向加盟商收取的一种经济补偿。每个特许人对经济补偿的理解不同, 造成加盟费收取的范围模糊, 洗衣业龙头特许企业法国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理解的加盟费是根据特许连锁组织的开发先后、加盟店数量的多少、总店的品牌价值、总店服务内容等项目设计的;北京全聚德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第一批采用特许模式经营的餐饮企业之一, 它认为加盟费包括品牌、技术、货源、装修等。可见我国的特许企业对加盟费的理解有很大不同, 综合起来, 我国特许企业的加盟费体现了特许人所拥有的品牌、技术、经营模式、商誉等无形资产的价值。

(三) 收取的随意性强

我国特许经营处于发展时期, 由于缺少国家相关法律的监控, 市场运作方式不成熟, 特许人与受许人在特许经营活动中的不平等地位等原因造成了特许人单方面设计加盟费的现状, 很少事先和受许人双方协商确定加盟费, 受许人基本上没有发言权, 这些都会造成特许人在加盟费收取问题上的随意性, 并且由于双方对于加盟费问题缺少沟通, 往往会激化特许经营活动中的矛盾。2009年发生的红星美凯龙单方面加收加盟费事件就是一起前车之鉴。2009年12月初, 各大家具生厂商和经销商接到一份来自红星美凯龙的《战略合作协议书》, 协议书中称:如果各个供应商要与红星美凯龙结为2010年的战略联盟伙伴, 必须加收200万元押金和80万元广告费进行加盟, 并定于2010年1月9日在人民大会堂签约。2009年12月底广东省家具商会等七家行业协会发出了名为《关于对“红星”征收加盟费的联合抵制通知》, 认为红星集团没有考虑家具制造企业的实际困难, 部分条款损害了制造企业的根本利益。号召会员企业自觉抵制红星集团的这一不正当要求, 不与红星集团签署结盟协议并不缴纳相关款项, 一时间双方关系紧张。

三、成熟特许经营企业加盟费的特点

我国的特许企业经过20余年的发展, 虽然有诸多问题存在, 但是仍有一批特许企业脱颖而出, 成为各行特许经营企业的标杆。它们形成的加盟费设计方法和运用的指标对于其他同类特许企业具有指导作用。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连续三年对我国特许经营企业进行排名。2011年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根据品牌、总店数、销售收入、加盟店数等指标从万村千乡、超市、便利店、服装、农资、食品、营养品、药店、专卖店、中式正餐、中式快餐、火锅、西式餐饮、经济型酒店、培训教育、洗衣皮革养护、家装、美容休闲、汽车市场、房屋中介、家政服务、其他服务等业态或业种中评选出了2010年中国特许经营连锁120强。本文选择了其中的四家企业, 分析其特许加盟费的设计特点。这四家企业分别是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 属于洗衣、皮革养护类企业;山西百圆裤业连锁经营股份有服公司, 属于服装类企业;中国全聚德股份有限公司, 属于中式正餐类企业;上海巴贝拉意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属于西式餐饮类企业。虽然这四家企业所属的行业类型不同, 开展特许经营的时间长短不同, 规模不同, 加盟费的收取金额和方式也不同, 但是, 综合分析, 可以发现它们的特许加盟费的设计代表了目前中国特许经营企业加盟费设计的主要指导思想:特许企业的市场价值和品牌价值越高, 受许人越愿意支付更多的加盟费;加盟期越长, 加盟费越多;加盟的区域范围越广, 加盟费越多;特许企业规模越大, 加盟费越多。相关数据, 如表1所示。

资料来源:http://www.ccfa.org.cn/index.jsp

四、探寻符合我国特许经营企业的加盟费设计方法

对我国日益增加的特许经营企业来说, 学习优秀加盟企业的先进作法尤为重要, 根据前面的分析, 文章认为我国特许企业在加盟费的设计中主要需考虑以下要素:

(一) 特许人转移的特许权的价值

特许经营企业设计加盟费时需重点考虑特许权的转移, 特许权一般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特许权转移过程中的焦点在于品牌价值的测定。特许人的品牌价值是特许人经营过程中逐渐形成的, 在特许体系中是自然的转移, 它的价值往往是一个估计值, 而非一个精确值。同时特许人的品牌价值也取决于受许人愿意支付的价格。

理论上可依据投资学对品牌价值的估算方法和量化方法进行计算。公式为:品牌及商誉的价值=该特许经营企业商业市场价值的4%-12%;市场价值=该特许经营企业每年所能创造利润的1.5倍。例如, 某特许加盟企业, 其每年能获得利润100万元, 则该企业的市场价值在理论是100×1.5=150万元, 该企业的品牌价值=150× (4%-12%) =6万元-18万元。因此, 一个特许加盟企业只要有直营店连续二至三年的营业利润的数据, 就可以估算出加盟费的合理的范围。

在我国, 有些新的特许经营企业只收取很少加盟金, 甚至不收加盟金, 这并不代表这些企业没有品牌价值和市场价值, 只是他们另一个目的更加明确, 即快速扩张市场。

(二) 加盟期

特许加盟期是指受许人加入一个特许加盟体系“一个加盟期”的长度, 即特许经营双方缔结一次特许加盟合同所规定的合同持续时间, 一般以“年”为单位。虽然不同的企业设计的加盟期长短不同, 但是都要本着一个原则, 加盟投资额越大, 加盟期越长, 就是加盟期要大于等于加盟投资回收期。如此, 一个合理的特许加盟期限应该设计为:加盟期=投资回收期+赢利期。投资回收期是一个加盟活动期限的“底限”, 是一个加盟期限的最小值, 特许人至少要保证受许人能收回投资成本。而作为受许人加盟的目的绝不仅仅是为了能收回投资, 受许人还有一个对加盟项目赢利的预期, 即在收回投资成本后有一段合理的赢利期。对于投资回收期限相似的加盟项目而言, 其加盟期限的区别所在就是特许人给予受许人的“赢利期”, 至于赢利期的长短, 并不完全取决于特许人的主观意愿, 而是要受一些外在客观因素的制约, 如潜在受许人对加盟项目的理解、加盟金、加盟店赢利率、加盟体系成熟度和竞争状况等。

(三) 授权区域范围和授权区域价值

根据表1的资料显示, 授权区域越大, 加盟费越高, 反之越低;授权区域的重要性越大, 加盟费越高, 反之越低。我国目前按授予特许权的范围分类, 特许加盟可分为单店特许加盟、区域开发特许加盟、代理特许加盟、二级特许加盟四种形式。每一种形式, 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享受的权利范围不同, 特许人收取的加盟费也不同。一般而言, 同一加盟体系中, 采用二级特许加盟形式收取的加盟金最多, 其次为区域开发特许加盟, 最后是单店特许加盟, 代理特许加盟实际是为特许人寻找特许代理商, 主要负责开发特许网络, 不参与实质的企业经营, 跨国特许中常采用此种方式。

与前两种加盟费的重要组成要素相比, 特许人授权的区域价值更难以计算, 一般来讲, 特许总部可以按照该授权区域的人口统计资料和市场统计资料来测算该区域的价值。

特许经营企业在设计加盟费时, 除了重点考虑以上三项要素外, 还要考虑其它的一些指标, 例如, 单店赢利能力、特许权的开发成本、竞争因素、广告费用等。总而言之, 特许加盟费的设计是一个系统的工作, 需全面设计, 通盘考虑, 才能设计出既保证特许双方利益, 又符合市场需要的加盟费体系。

摘要:文章从特许加盟费的本质出发, 调查我国特许经营企业加盟费的收取现状和我国特许经营120强企业加盟费的设计方法, 通过比较分析其中有代表性的4家特许经营企业加盟费的特点, 归纳加盟费的设计方法, 为特许经营企业设计加盟费提供参考作用。

关键词:特许经营企业,加盟费,设计方法

参考文献

[1].文志宏.特许经营实务[M].电子工业出版社, 2009.

8.特许经营:合同中会有哪些猫腻 篇八

原告:刘芳

被告: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4月1日签订“特许经营合约”,原告加入“永和豆浆中式美食”国际连锁店,并向被告支付了商标使用费等共计306695元。但被告并非“永和”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在与原告签约时,被告成立尚不足1年,不符合“1年以上良好经营业绩”的法定条件,不具备特许者条件。且被告经营管理混乱、法律手续不完备,在餐饮连锁店中无独特的专利产品和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和诀窍。被告的欺诈行为使原告在履行了约定义务后,未能取褥合法有效的特许经营权,不仅无法得到预期利益,还在经营4个月内亏损达190151.77元。为此,请求法院判决:

(1)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4月1日签订的“特许经营合约”无效;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基于“特许经营合约”支付的费用306695元,并按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90151.77元;

(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被告系“永和”及“稻草人”图形文字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人,不存在隐瞒自身情况、故意欺诈原告的情形。2007年12月30日,被告书面向法院表示,为妥善解决矛盾,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原告合同保证金5万元。

案件事实和证据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永和豆浆”品牌最初由台湾弘奇在台湾地区创立,1995年,台湾弘奇先后将其“永和”文字和“稻草人”头型的组合商标、“稻草人”孩童全身图形商标,以及“稻草人”头型图形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

2004年9月1日,台湾弘奇向被告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被告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为“永和豆浆”大陆地区区域特许人,得在许可区域内使用以及许可他人使用授权人专用商品、商标、企业Ⅵ,营销模式、培训体系、财务体系、专有技术等,得在许可区域发展“永和豆浆”加盟店。

2005年4月1日,台湾弘奇与原告直接签订商标授权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原告设立的永和豆浆店使用上述3个注册商标,双方约定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由加盟合同另行规定。

当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特许经营合约。特许经营授权许可的内容及范围为“被告将永和豆浆中式美食及相关KNOW-HOW授予原告使用”,具体事项包括商标的使用、被告拥有专有权的制作物的采购、广告招牌的悬挂张贴等。

被告的主要义务为: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原告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对原告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指导原告做好开店准备,保证原告能完成独立营运开业。

原告的主要义务为:所属人员应接受被告相关训练,并经被告检定认可后方可正式营业;按被告规划之标准化资料进行店铺的规划、内部工程装潢、设备施工等,并负担相关费用;所需原、物料等事项由被告统一供应或指定供应商;产品的贩售种样、储存方式、器具、营业用品、调理方法、销售加热流程、包装方式、作业标准及装潢设计、招牌形式、员工服装、会计制度及报表之填具需遵照加盟相关办法及被告的行政流程办理;对被告提供的调理技术等负有保密之责;向被告支付权利金(每月营业额的3%)、加盟储备金8万元(用于培训、代收代付等)、商标授权金10万元(代收代付)、保证金5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加盟费8万元,商标使用费10万元,保证金5万元,货款76695元(用于从被告处购进设备等),并按照被告要求的统一标准进行了店铺的规划、内部工程装潢和店面的装修。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特许经营合约后,被告对原告进行了开业前的培训与指导,培训的内容包括店面装修、服务标准、员工操作规程、食品的制作工艺。2005年5月16日,原告经营的永和豆浆店开业。

判案理由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因此,具备特许者资格是特许者得以与他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前提。

本案中,被告虽非“永和豆浆”品牌的持有人,但“永和豆浆”相关注册商标和“永和豆浆中式美食体系”的所有人台湾弘奇以授权书的形式,授权被告为“永和豆浆”大陆地区区域特许人,可以在许可区域内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在许可区域发展“永和豆浆”加盟店。台湾弘奇的授权行为并未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应属有效民事行为。在台湾弘奇向被告出具授权书时,被告虽尚未注册成立,但被告在此后注册成立,具备了法人资格,该授权书的授权行为应在被告成立之后当然有效。

因此,原告称被告不具备特许者资格、以欺诈手段与原告签订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特许者需具备1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而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时成立尚不足1年,合同应属无效。但鉴于“永和豆浆”的相关商标在1995年已在中国大陆注册,该品牌在我国餐饮业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加之被告是依据台湾弘奇的授权与原告签订合同,因此,被告成立的时间对原告的加盟行为并无直接影响。

原告认为被告在餐饮连锁店中无独特的专利产品和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和诀窍的主张,本院难以支持。

首先,被告已经按约定将“永和豆浆”的注册商标、企业形象等授权原告使用,并已在原告开业前就员工操作规程、食品的制作工艺等对原告的员工进行了培训和指导。

其次,依據惯例,餐饮连锁店的操作规程、食品制作工艺等均需统一,否则,难以体现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

再次,依据原、被告双方在“特许经营合约”第三条第7项中的约定,“原告所属人员均应接受被告所安排之相关训练,并经被告检定认可后方可正式营业”,因此,如果被告未对原告进行培训、未向原告传授食品制作工艺等技术,原告根本无法开业。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确认被告已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鉴于原告有关合同无效的主张不成立,且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原、被告间的合同尚不具备解除条件。现被告自愿解除合同并退还原告保证金5万元,于法不悖,本院对此予以准许。考虑到原告停业至今以及被告同意解除合同的意愿,对本院判决解除合同之日至合同期满之日的商标使用费和加盟金,被告应酌情按比例向原告返还,经计算,商标使用费为8100元,加

盟金为6480元,共计14580元。

[律师点评]

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这种营销模式,19世纪中叶发源于美国,以后风行世界。作为特许经营典型的麦当劳、肯德基简直成了美国的象征。我国20世纪90年代初导入特许经营,给流通领域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引发了系列法律问题。

特许经营有四个基本要素:一是特许人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二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三是被特许人应当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四是被特许人应当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特许法律关系的核心是特许权。特许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使用许可权。特许权的持有人不因特许的法律事实而影响其权利本身,被特许者取得的只是使用权。特许权由商标、商号、商业秘密、专利权等组成,是一种组合式的知识产权。对特许者来说,特许权是整个特许体系得以发展的根基,如何利用特许经营合同对之进行适当的保护,关系重大,忽视特许经营合同,不愿订立或不注意合同的条款,对特许业来说,将是致命的。

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中细节问题订得越实际,则越有助于维持一个健康的长期关系。下列条款,应是所有种类的特许经营合同都必须具备的。

(1)授予特许权条款

这是特许经营合同的核心,是首要条款。特许者同意授予被特许者的特许权,具体包括特许权的内容、范围、期限、地域等。

(2)特许者的服务条款

特许者提供的服务是特许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服务,特许店甚至特许体系将难以維持下去。特许者的服务由初始服务、持续服务构成。如对被特许者的培训和指导。

(3)特许费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特许费是特许者转让特许权所取得的收入。一般分为两部分:一是加盟费,这是固定的;二是使用费,一般是根据受许方一年毛收入的一定的百分比来计算。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广告促销费、培训费等,具体由谁负担,也取决于特许方和受许方的合同约定。

(4)品质管理条款

高品质高标准是保证特许经营成功的关键,不能在一个业务单位中保持品质标准就会损害整个特许体系的利益。这些要求和规格一般写在业务操作手册中,被特许者应严格遵守业务操作手册的内容进行运作。

(5)保密条款

特许合同的核心是特许权,而特许权是由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构成的一个有机组合体。尤其是商业秘密,一旦泄密,无可挽回,必然严重损害特许者的利益,故应予以约定。

特许经营中的法律责任问题

特许经营的法律责任,应区分为外部责任、内部责任。对于内部责任,取决于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约定。外部责任总部(指特许者)对于加盟店(指被特许者)经营中与第三人发生的纠纷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问题。

特许经营的外部责任应是特许经营法律责任中最重要的部分,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会在外部责任的归属问题上突显出来。

首先,合同责任的原则是:谁为合同当事人,谁就承担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加盟店经营中对第三人的合同责任,总部应否承担?就看总部是否为合同当事人或者视为合同当事人;特许经营只是总部用以扩张交易规模的手段,是以加盟店的独立经营为前提的,即加盟店与总部在法律上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企业经营者,它只在一定程度上受总部的指挥及监督,是实际与第三人进行交易的主体,总部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但是,总部向加盟店提供了全套的“加盟包裹”,包括商标,商号、服务标记、专利及经营决窍等,甚至于广告、加盟店便用笺及收据的抬头也都和总部的商号、商标一样,这种企业的经营外观非常容易使消费者产生“加盟店、总部就是同一企业”或得到了总部授权的确信,第三人可以信赖该加盟店与总部是同一企业或得到了总部授权,要求总部承担退货并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这完全符合表见代理的规定。

其次,如果加盟店自己拥有资产,自享利润、自担风险,加盟店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总部就不予承担。但下列情况例外:

(1)总部对造成第三人损害有过错的;

(2)总部是加盟店工作场所所有人的;

(3)总部是致人损害商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

实务中,特许经营合同是格式合同的一种,总部常在合同中特别规定,总部对于加盟店与第三人发生的任何纠纷,概不负责,加盟店自负其责。对于这种免责条款的效力,笔者认为,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对于契约外的善意第三人,没有任何法律拘束力总部不得根据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主张免除对第三人的损害责任。

上一篇:小学生开学典礼讲话稿下一篇:初中高分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