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违纪学生处分

2024-09-18

学校违纪学生处分(精选7篇)

1.学校违纪学生处分 篇一

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为了强化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遵纪守法的观念,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构建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促进我校育人质量和办学水平稳步提高,保证职业教育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处分办法:

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扰乱学习秩序、生活秩序、公共秩序,侵犯他人权益,损害公共财物和私人财产,尚不够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的,都是违反纪律的行为。对犯有错误的学生,除进行思想教育外,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为六个等级:警告(扣1分)、严重警告(扣2分)、记过(扣4分),留校察看(扣6分)、劝退学(扣7分)、开除学籍(扣8分)。

二、违纪行为及处分细则:

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1)学生无故旷课达15节以上的(迟到或早退,早操、早读和晚修2次作旷一节课论处);

(2)不佩戴胸章强行进入校园或佩戴他人胸章进入校园的;(3)在校园内不佩戴胸卡、仪表仪容不合格的;(4)内宿生不按时作息的;(5)内宿生晚归或夜不归宿者;

(6)内宿生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串门(到别的宿舍聊天),有违反此规定的;(7)内宿生不按照宿舍管理条例摆放物品,宿舍值日生不履行职责的;(8)晚睡或其他休息时间,男女生在校园闲逛、谈恋爱的;(9)在宿舍内或走廊上打球的;(10)在宿舍内停放车辆的;

(11)上课时间学生穿拖鞋、奇装异服或佩戴首饰的;男生留长发、染发的,女生汤发、染发、涂指甲的;

(12)学生因迟到或逃学不接受批评教育的;

(13)休息时间(中午12:30—2:00,晚上11:30—零晨6:00)在食堂、小买部和校园内逗留的。

2、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学生无故旷课达25节以上的

(2)上课时间(包括早读、电脑课、体育课、自习课、下午班会、劳技课及晚修时间)学生在校园游逛、在小卖部逗留或在宿舍睡觉的;

(3)内宿生没有按时作息的,休息时间在宿舍内外大声喧哗、下棋、打牌或打球的(值勤人员可以没收棋、牌和球等);

(4)禁止学生骑摩托车,学生骑摩托车到学校的;(5)严禁学生下水利沟游泳或洗澡,有其行为的;

(6)严禁学生攀爬树木、门窗、墙、护拦、楼梯扶手,有其行为的;(7)上课和晚修时间没向班主任或学生科请假随意走出校门的;(8)在宿舍内、楼道、楼梯的墙壁上乱写乱画的;(9)超时晚归学校,有其行为的;

(10)在女生(男生)宿舍逗留、闲逛、挑衅或戏弄女生(男生),有其行为的男生(女生);

(11)在考试期间,故意提前交卷,在校内起哄、喧闹或在考场上作弊的。

2、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无故旷课达到35节以上的;(2)故意破坏公物、花草的;

(3)在课堂上无理顶撞或威胁教师,扰乱课堂秩序的;

(4)学生因违纪被校警或学生督察队、其他教师抓获,无理取闹、谩骂对方的,或因违纪被学校其他人员批评教育、劝阻时,不但不听,反而辱骂对方的;

(5)在校园内随便大、小便的;

(6)学生严禁赌博,在校内有轻微赌博行为的;(7)借胸卡给别人(含校内外人员)的;(8)未经允许,擅自到别的宿舍睡觉的;

(9)晚睡或其它时间带外人进校住宿逗留或做其他违纪行为的。(10)学生不准抽烟、喝酒,在校内抽烟、喝酒的;(11)晚修时间洗澡或上晚修时间三五成群地在教室、校园内唱歌、调声或集体起哄,或到别班走廊、教室捣乱造成影响的。

3、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在校内张贴公布:(1)无故旷课达50节以上的;

(2)学生严禁赌博,在校内外有严重赌博行为的;

(3)同学之间有磨擦或矛盾,叫自己的亲友或勾结社会青少年在校内外打击报复同学的或屡教不改的,情节严重的

(4)有其它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判行政拘留的不超过一个月的;(5)有违纪行为,教育后屡教不改的;

(6)未经学生科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带非本校人员进住宿舍者。

4、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劝退学处分,并在校内张贴公布:(1)有勒索、抢劫、偷盗行为的;(2)无故旷课达70节以上的;

(3)寻衅滋事,引起打架斗殴及参加打群架斗殴影响极坏的;(4)参与流氓团伙及帮派活动的;

(5)用野蛮、下流语言攻击、侮辱或殴打学生、教师及工作人员的。

5、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在校内张贴公布:(1)无故旷课达85节以上的;

(2)有其它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判行政拘留超过一个月的;(3)有其它违法行为被逮捕、判刑的;(4)故意破坏公物,情节严重、恶劣的;(5)对携带刀、枪等凶器进入校园的。

三、实施与宣传处分的方式:

(1)学生有违纪行为的,学生科及时通知其班主任,填好双向教育反馈表,班主任及时找其谈话并跟踪教育,视其悔改表现可在班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理。

(2)如果学生有记过处分的违纪行为的,班主任要及时与其家长联系,向家长通报子女违纪的事实,认真填写双向教育反馈表上报学生科,一般情节不严重的在班会上宣布处分决定,严重违纪的、影响极坏的在校会上宣布处分决定或写成布告形式张贴于学校,并在校会上作书面检讨。

(3)学生受到开除学籍或劝退学处分的,不得再返回本校就读。

(4)凡参与打架或勾结社会青年在校内外报复同学致伤者,除受纪律处分外,还必须赔偿受伤者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等;有必要的扭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处理。

(5)凡是故意破坏公物的,要处于公物2—5倍的罚款(非故意的,按原价赔偿,并给予批评或一定的纪律处分)。

(6)同时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重犯的,从重或从严处分。

(7)学生有违纪处分的,两次警告合为一次严重警告,两次严重警告合为一次记过,两次记过合为一次留校察看。凡学生受记过处分以上的,班主任要通知学生家长,告知该生在校的违纪情况。

(8)记过的次数要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相应的处分,违纪达两次记过(含两次)以上或被留校察看处分的,班主任务必通知学生家长到校进行协助管教,并写保证书。

(9)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的认识、悔改表现好、主动向组织汇报思想及表现并有较大进步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批准给予按期解除察看期;表现差者,给予延长察看期后再不悔改者(延长察看期不得超过2个月)则实行劝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0)学生违纪后,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好坏以及认识程度,可以作为从重或从轻处分的重要依据。

(11)如果违纪行为超出学校处理范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3)凡被学校处分的学生,学校将停止其办理本学期的一切(国家或政府)资助申报手续,并取消其本学年校内外的一切评优评先资格及在校的所有职务。

(14)受学校处分的学生,如果在本学期内能彻底悔改,为班级、学校争得荣誉或作出贡献,将获得学校对其违纪处分的解除,学校将为其补办本学期的一切(国家或政府)资助申报手续。

(15)凡被学校处分的学生,如果未能获得学校对其违纪处分的解除,学校将不发给毕业证书,不安排就业(工作)。

四、学生纪律处分程序:

1、学生在各科室、各部门管理的范围内,触犯纪律和规定,由各科室、部门调查核实违纪经过,将其情况用书面报学生科;

2、学生科根据报告情况,通知班主任找学生本人谈话核实,然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3、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的处分,由学生科审批执行。

4、开除学籍处分由校务会讨论决定。

五、学生申请解除处分的有关说明:

1、除了开除学籍之外,其余处分,都可以作为根据学生悔改情况,给予逐渐降低处分等级直至撤销处分。

2、降低或撤销处分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班委、班主任作意见后,报学生科调查核实,方可办理。

3、除了警告处分可以一次性撤销之外,其余处分一般情况下必须逐级申请撤销,个别表现突出的也可以越级降低,或一次性撤销。

4、受处分满2个月后,方可提出申请。

5、处分被撤销后,处分材料从学生个人档案中取出,存入学生科档案。

六、学生科每天、每周、每月、每学期、每学年把受处分学生的情况汇总建档保存,作为今后学生评优评先的参考依据或毕业时的纪律处分登记。

七、本《条例》从修改并公布之日起执行。

八、本《条例》解释权归学生科。

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2011年9月1日

2.学校违纪学生处分 篇二

学生违纪处分预警是指在学生教育管理过程中, 学生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出现不良情况时, 学校及时提示, 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通过学校、学生和家长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息沟通和危机警示制度, 是学生违纪处理的新途径和新办法。

1 建立学生违纪处分预警制度的意义

1.1 有利于贯彻执行新《规定》的有关精神

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是法制社会对学生的基本要求, 是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新《规定》要求“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 学校应当对其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违纪处理作为一种行政制裁, 既是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需要, 也是学校基于与学生之间的特殊关系, 完成法律所赋予的义务的需要, 同时还是学生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基本形式, 关系到每一位学生的切身利益, 关系到学生对学校教育的认同, 关系到教育目标的全面实现。新《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 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含休学) 未完成学业的学生应对其给予退学处理;第四款规定: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生也应对其给予退学处理;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而旷课的学生, 学校可根据有关规定对其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学生, 对其给予纪律处分。这些规定只注重了对结果的处理, 但从学生管理的角度来讲, 也应注重过程管理。例如, 当发现学生的学习成绩有下降趋势时, 或其心理出现问题时, 学校有责任也有义务对这类学生实行预警制度管理。通过收集相关信息, 对出现的情况进行分析, 尽可能地把出现的危机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只有这样, 才不至于让学生的问题达到不可挽救的地步[1]。

1.2 有利于促进建立和谐校园

构建和谐校园是构建和谐社会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建立和谐校园, 就能在无形中形成一股强大的力量, 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和谐。和谐能够凝聚人心, 和谐可以团结力量, 和谐可以促进事业发展。通过建立学生违纪处分预警制度, 能促使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广大师生互相尊重、融洽相处, 在校园内形成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环境, 从而建立和发展平等、友爱、高尚、和谐的人际关系, 形成相互尊重、彼此关心的良好育人环境[2]。

1.3 有利于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

处分仅仅是手段, 教育才是真正的目的。学生违纪一直以来都是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工作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虽然从总体上说, 违纪人数只占很小一部分, 但违纪事件在校内和社会上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却不可低估, 它影响了学生的健康成长和进步, 成为学校不安定的一种因素。因此, 在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同时, 要严格学校管理, 整顿校风校纪, 切实加强对违纪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工作。传统的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是采取当众、公开点名的办法, 这样既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心, 又起不到应有的教育作用。新的处理办法严格遵循“调查研究, 实事求是, 协调统一, 客观公正”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 依照校规校纪, 对违纪的学生采取处分前预警的办法, 根据“以人为本”的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从教育的宗旨和目标出发, 将学生的违纪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从而达到了教与学、教与管“双赢”的良好效果。

2 建立学生违纪处分预警制度的基本原则

在建立学生违纪处分预警制度的过程中, 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2.1 合法性原则

要根据“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的立法原则, 严格按照《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 确立依法治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管理规则, 明确和规范违纪处分的标准、程序、内容, 建立起有效保护学生权益的制度;对哪些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预警, 哪些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 要有严格的界限, 不可混淆, 且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范围。

2.2 教育性原则

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预警是对学生的一种特殊形式教育, 对学生的心理和行为都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 要充分体现“育人为本, 德育为先”的基本原则, 贯彻以人为本、管理育人、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理念, 把纪律处分与思想教育结合起来, 使学生在受处分的过程中感受到关爱、真情和尊重。

2.3 规范性原则

一是指违纪处理预警制度的建立过程要规范, 要以新《规定》中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内容和制度为依据, 对原有的纪律处分制度进行全面的清理, 在此基础上覆盖、消化和扬弃原有的制度或政策, 履行起草、认证、审议、公示、通过、公布等程序;二是指文本体例要符合相应的规定, 以增强纪律处分预警制度的严谨性和权威性。

2.4 实践性原则

要增强违纪处分预警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一是要处理好创新与继承的关系, 要采取扬弃的态度, 对原有制度中的合理部分加以保留, 对不合理部分进行全面调整和完善;二是要处理好一般化与个性化的关系, 在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的基础上, 形成与培养目标和办学特色一致的违纪处理制度;三是要明确定性依据、定量标准和实施程序, 克服含混不清、模棱两可的倾向, 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2.5 参与性原则

要让广大学生和专业法律工作者参与到学生违纪处理预警制度的制订过程中, 多方面听取意见和建议。

3 对违纪处分预警制度中几个关键问题的具体设计

学生违纪处分预警就是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 对学生的日常行为如考试、出勤、打架斗殴等即将出现的问题进行提示或预先告知, 以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为了促使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建立相关的运行机制和系统程序设计, 其内容主要如下。

3.1 信息和数据等预警处理依据的设计

学生处分预警制度的建立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学生相关信息的收集与整理, 这是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之一, 主要内容有学生基本数据库及相关信息的建立。信息管理设计有两个层面的工作要做: (1) 建立信息采集系统, 根据学生管理工作的需要, 建立相应的信息采集系统, 通过各种渠道建立可靠的信息系统[3]。 (2) 信息加工系统, 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规定比较多, 且每项管理均有相对独立的管理指标规定, 这就需要学生管理工作者具有较强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首先要建立实施处理的基本依据, 规定并告知学生应该坚持什么样的正确行为和避免哪些不良行为, 违反这些规定会受到什么处罚。以《治安管理处罚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的基本内容和相关要求为依据, 制订《学生秩序管理办法》, 从报到注册、请假销假、课堂纪律、学生活动、公寓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做到既简洁明确, 又全面系统。学生违纪处分预警系统必须依靠具体数据的充实才能发挥作用, 但所用数据是非常庞大的, 所以, 必须建立依靠计算机辅助管理的数据管理系统。这个系统由数据库和计算机模块组成, 数据库的任务是完成数据的分类、录入、汇总、储存和更新;计算机模块则由学生的学籍、考勤、违纪、考试及德育素质测评等模块组成。

3.2 预警处理程序设计

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都有明确的量化规定, 学生违规达到什么程度, 就应对其给予相应的处理, 在新《规定》中, 对具体的处理程序未作明确规定, 这就需要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的管理实际加以明确。新《规定》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5种, 违纪处分预警制度就是在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间设置“违纪警示”, 对有较严重违纪行为, 但尚未达到纪律处分程度的学生给予违纪警示, 如对违反作息制度、放养宠物、穿着不雅、私自调整宿舍等违“规”不违“纪”、更不违“法”的行为给予警示。同时, 建立警示与处分之间的转换关系制度, 可以规定“连续受到两次违纪警示者, 对其给予警告处分”, 把违纪警示和纪律处分联系起来, 体现教育管理的渐进性。

3.3 对学生旷课的处理设计

目前, 大多数高职院校都没有实行完全学分制, 学校还在承担着“看护”学生和维护稳定的责任。但如果没有纪律规定仅靠思想教育, 对学生经常离校等外出的约束力就显得明显不够, 因此, 可以对学生不请假离校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加以限制, 规定对旷课达6学时的学生即给予违纪警示。这样, 通过违纪警示与违纪处分的转换机制, 给予了学生恰当的纪律处分, 增强了对学生不假离校行为的约束。

3.4 信息反馈设计

当学生的学习、生活出现问题时, 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者必须对信息进行反馈和沟通。辅导员、班主任等应及时了解情况, 发现问题, 加强对学生特别是某些学习、生活习惯不良学生的管理, 将可能出现的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4 完善与强化学生违纪处分预警工作的措施

4.1 统一思想, 进一步加强学生处分预警制度的组织领导

学生处分预警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 是学校的基础工作, 需要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有检查、有指导。因此, 必须统一领导, 统一认识。深刻认识预警工作对学生、家庭、学校和社会的重要性以及对提高学校声誉和形象的意义。做好预警工作的同时, 也转变了学风和教风, 教学管理者应对教学信息、考试信息、成绩信息、违纪信息等通过各种合理渠道给予及时反馈。

4.2 建立预警生档案和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实行跟踪管理

系部学工办同教务办, 对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思想 (心理) 素质等信息进行实时跟踪, 建立预警生档案, 实行跟踪管理。明确督促、帮助、引导学生充分认识学习是学生的工作任务和职责, 对不及格课程的累计临近试读或退学处分的学生提出警示, 对旷课时数临近6学时的学生提出预警, 根据警示情况, 及时地、有针对性地做好对学生的帮扶工作。

4.3 提高学生工作管理水平, 加强对预警生的学习指导, 提高被预警学生的转化率

学生工作管理人员必须与时俱进, 加强学习, 更新观念, 紧跟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脚步。因此, 学生工作管理人员必须重视自身学习的提高, 研讨新形势下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 以求接受新信息, 掌握新知识, 吸纳新的教育理念[4]。在日常工作中, 管理者也要注意预防与转化的有机结合, 防止只预防而不转化, 并且要把转化放到更重要的位置。根据学生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跟踪调查, 从而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同时, 学生工作管理人员必须加强责任心, 深入学生, 了解和获得学生日常表现的第一手资料。对于被预警的学生要有针对性地不定期开展包括学习目标、学习方法和专业思想教育的讲座、谈心、沟通等, 引导和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问题, 有针对性地为被预警学生制订具体的措施和办法, 做好被预警学生的转化工作, 提高被预警学生的转化率。

4.4 加强规章制度建设, 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校或本系的实际情况制订学生违纪处分预警制度的实施或管理办法, 在全校或全系范围内予以公示并严格遵照执行。

学生违纪处分预警是一个连续性、长期性的工作。帮助学生解决违纪危机只是一个开始, 要真正使学生化违纪危机为机遇, 从有关危机中得到警示, 从危机中得到成长, 这就需要教师后续的跟踪教育, 这不仅是对预警效果的保证, 也是促进学生思想素质提高的需要。因此, 要充分重视对出现危机迹象的学生进行跟踪调查和后续教育, 强化预警的转化效果, 从而有效促进大学生的健康成长, 构建真正的和谐校园。

参考文献

[1]鲍勇剑, 陈百助.危机管理——当最坏的情况发生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3.

[2]刘茜.危机管理团队 (CMT) 与危机沟通:一个“释经阶层”的视角[J].中国软科学, 2005 (1) :78-83.

[3]薛澜, 钟开斌.科学应对危机[J].科学中国人, 2004 (2) :12-13.

3.小议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 篇三

关键词: 处分;申诉;复议;诉讼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132(2016)23-0225-02

DOI:10.16657/j.cnki.issn1673-9132.2016.23.143

一、高校学生处分权的概念及性质

《教育法》规定,学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处分。《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赋予高校校长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权利。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高校对于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制定正是源于国家有关教育法律规范对高校的授权,为了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利,对有违纪(也包括违法、违规)行为的学生进行处罚(包括五种形式: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权是高校基于维护正常的管理需要,对违反学校纪律性管理规定的学生处以相应惩罚的管理权力。

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权性质上属于行政权力。原因有三:(1)高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是在《教育法》等法律规范的明确授权下行使对学生的处分权的;(2)高校在行使学生处分权时是代表国家履行教育管理的职能,处分目的是希望最终实现国家的教育目标;(3)在处分学生时,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对等的法律地位,处分具有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以上均符合行政权力的特点,因此此权力应属于行政权力。

二、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现状

目前,各高校现有的违纪处分制度问题可以用十六个字概括:越权制定、以下犯上、责惩失当、救济不畅。

(一)越权制定

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惟有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才有权对基本权利加以限制。违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其中,开除学籍显而易见是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属于基本权利范畴。对于开除学籍的处分应由立法机关立法,各高校违纪处分制度应严格按照法律内容和精神,进行详细规定。目前,对于开除学籍这类处分的依据从立法层面来说是缺失的。

(二)以下犯上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低位阶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作为高校内部规则,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明显属于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但是我国大部分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与《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相比,明显加重了处分程度,甚至有少数高校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内容以外,巧立名目处分学生。

(三)责惩失当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程度相适应。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应按照上位法合理行使其在受权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学生因违纪行为承担的责任与处分应该相适应。但现存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仅以《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第17条中规定为例,“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根据此规定,对于同样的旷课学时数,各高校的规定却是五花八门,最为轻微的是不处分,只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最严重的则是开除学籍。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四)救济不畅

关于权利救济,《教育法》提及了申诉和诉讼,《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了申诉。尽管申诉和诉讼是出现在明文里面的,但诉讼属于何种诉讼,则不得知。实践中,因为高校法律主体地位的不明确,在受案范围方面还存在着争议,各司法机关或者不予受理,或者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间来回踢皮球。这就意味着,目前明确的对于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救济的仅仅只有一种形式,即申诉,包括校内申诉和校外申诉。前者是向高校提出,后者是向高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行政法的传统理论是,对于行政行为不服,有三种救济途径: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学生对学校的违纪处分行政行为不服,也可以寻求以上三个途径进行权利救济。显然,目前的救济渠道是单一的、不畅通的。

三、完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内容

完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内容,应该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位阶原则、比例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①“凡属于国家的重要事项,特别是涉及人民基本利的实现与行使的事项,必须由法律规定”。②对于高校来说,开除学籍影响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学生以后的生存和发展有重大影响,只能由法律做出规定。我们应在《高等教育法》中对开除学籍的法定情形、实施程序、监督机制、救济渠道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根据其内容和精神进行细化,但绝对不可创设。

位阶原则是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应遵循层级效力,低位阶的不得与高位阶的内容和精神相矛盾或抵触。应努力逐步完善教育立法,依据《立法法》对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予以整理,将违反上位法内容和精神的下位法修改或废除,尽可能地避免冲突,进一步形成一个层级分明、逻辑严谨、科学完整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在此基础上,高校所制定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不应该与比它位阶高的法律规范相冲突,更不能损害大学生的合法权利。高校在制定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时应严格依据宪法、各部门法、教育法、教育部门规章制度以及高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的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使目标与手段之间处于适度的比例之中”。③行政主体在所有能够实现合法的行政目的的方式中应该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影响最小、损害最轻的方法。高校对学生行使违纪处分权时,应该坚定地牢记育人的初衷,充分考虑育人目的与处分方式之间的合适比例,不能因小过而重罚,应实事求是,责惩相称。另外,对于一些可量化的处分,比如旷课时数等,应该由《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比例原则作出统一规定,各高校违纪处分制度严格落实,避免出现以前不同的高校之间学生错误相同而处分结果却大不同的现象。

四、扩展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救济渠道

学者林莉红认为:“对行政行为实施的救济,应形成一个系统。对不同的行为应相应设置不同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方法。反之,救济途径、方式和方法亦应与被救济的行为相适应,应根据被救济行为的不同特性设置具有与被救济行为相适应的程序和制度。”④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救济渠道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目前,《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校内申诉就是行政申诉,是学生认为高校在违纪处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法向高校提出重新处理的制度。

“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⑤学生认为高校在违纪处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法向高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起审查请求,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该违纪处分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处理,这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却被称为向教育行政部门的申诉。对照行政复议的定义,此申诉很明显实质上就是行政复议。可见目前《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虽然没有名文规定行政复议制度,却实际实施了行政复议制度。为了让该行政行为名副其实,再加上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款早已明确将保护受教育权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一样纳入到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于理于法都应该将《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这类申诉修改为“行政复议”。

司法是救济的最后环节。在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救济的程序问题上,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四种处分因对学生影响较小,考虑到诉讼经济成本、精力成本和社会影响,不必进入司法程序,可以按照行政申诉、行政复议顺序逐级进行。凡是因开除学籍而引起的纠纷,因剥夺学生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即学生认为高校开除其学籍严重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高校的处分行为进行审理和裁决。开除学籍可以按照“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最后进入司法程序,即按照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顺序逐级进行。

注释:

① 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47.

② 马怀德.行政法学(第二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49.

③ 尹晓敏.高校处分权的行使与比例原则的适用[J].高教探索,2005(3):45-47.

④ 林莉红.行政救济基本理论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1999(1):41-49.

⑤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279.

4.学校违纪学生处分 篇四

条例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新人;为了规范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认真履行学校的教育职能,依据《中学生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庄浪县思源实验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条例及细则。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各班、各级组在处分学生时,要做到有理、有节、有据,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坚持善教育、轻处分的原则,以处分为手段达到教育之目的。对受处分的学生,不应歧视,及时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使其尽快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一)处分种类

第一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六种处分:(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留校察看;(5)饬令退学(6)开除学籍。

(二)处分程序及权限

第二条:凡学生中出现违纪情况,有处分条例规定中所列行为,需要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应先由该生所在班的班主任(恶性事件可由政教处协助)将学生违纪情况调查清楚,整理出详实的书面材料,班主任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级组。级组在接到班主任的呈报材料后,应对呈报材料中所列的违纪事实进行进一步核实,提出级组处理意见。

第三条:警告处分由政教处处理,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记过处分由政教处呈报校办公室,再由办公室核实后,呈报主管副校长处理;留校察看、劝退和开除学籍处分由级组呈报学生处,再由学生处核实后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报请教育局备案。第四条:学生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到校,并告知家长《学生违纪处分实施条例及实施细则》(给家长发放一份)有关条款,当面传达学校的处理意见和处分决定,并要求家长、学生在《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上报政教处存档。

第五条:学生处分决定后,班主任、级组要积极协助家长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对其进行教育,做好处分后的善后工作。第六条:对应当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犯错后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的学生、有可能再次引发突发或恶性事件的学生,学生违纪后,学生必须先由家长领回家中,在家中接受家庭教育,返校时学生必须写出3千字以上的自我反思,交班主任,由班主任阅后上交政教处存档。自我反思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1)违纪情况说明及认识,(2)返校后学习、生活、纪律的整改措施和规划,(3)自己的人生规划。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的,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协助当事人给予受害人或集体经济补偿,学生家长必须给学校或受害人签定赔偿协议,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者;(八)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从重处分。

第十条:对于以下几种情况,家长必须与学校签定专项安全监护协议,并由家长承担学生的安全监护义务,学校不承担监护责任:(1)无故逃课离校的,(2)外出上网的,(3)偷窃的,(4)打架的,(5)谈情说爱的,(6)晚上私自离校外宿的,(7)有流氓行为的。(8)其它有违校规校纪且易造成人身伤害行为的。

第十一条: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出现违纪现象时,先通知其家长,考试结束后,并按有关校纪给以相应处分;对在校内玩手机违纪或拿手机考试作弊,手机收交后,先由班主任代为保管,学期未由家长签字领回。

第三章:处分档案的管理

第一条:处分学生时,受到处分的学生,均应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写好处分意见、签名,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政教处备档。

第二条:不予撤消和毕业时尚未撤消的处分,应按规定程序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供高招录取、招干、征兵时参考。

第三条:处分在记入学生档案时,参与人员包括学校有关领导、级组管理人员、班主任、学生本人,要按规定执行,不得违规操作。

第四条:对已撤消的处分,不再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处分的撤消

第一条:撤消处分的时间:警告处分,从处分公布之日起经3个月后可提出申请撤消处分;记过以上处分,从处分公布之日起经一学期后可提出申请撤消处分。

第二条:撤消处分的程序:受处分的学生经过考察,有明显进步,处分后表现良好,由学生本人首先提出书面申请,在班上宣读,然后由全班学生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率达85%以上的,再由班主任、任课教师、政教处根据该生的具体表现,拿出具体意见,经有关领导审批后,交政教处备案。最后由政教处、班主任宣布执行。

第三条:撤消处分后又重新受到的处分,所受处分不再予以撤消。第四条:原处分尚未撤消又再次受到的处分,两次处分均不再予以撤消。

第五条:三年级受到的处分,无法予以撤消的,不再予以撤消。第六条:受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学年内要按时每月向班主任写出思想汇报,经班主任签字后交学生处存档,如有悔改表现和明显进步者,可按期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仍重新违犯校纪者,报请校长办公会予以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处分条例

一、警告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但事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写出深刻检查的,给予警告处分。

1、不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经常迟到、早退、旷课(无故旷课累计达8-10节或连续旷课一天,迟到、早退3次折算1次旷课)。(其中包括体育、信息、音乐艺术科及学校、级组、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2、在教室或寝室内高声喧哗、打牌、下棋、追逐打闹、干扰他人学习和休息且不听劝阻。

3、涂改学校通知、黑板报、撕毁布告、榜示,在墙上乱蹬鞋印、乱写乱画。

4、不请假私自出入校门,住宿生不经请假私自外宿。

5、扰乱用餐、集会或其它公共秩序,且认错态度不好、态度恶劣,造成较坏影响。

6、损坏公共财产、校园花木或草坪、浪费学校水电且认错态度不好;有私拿别人物品、有偷窃行为,情节较轻。

7、穿奇装异服、在校内不按规定穿校服,佩戴首饰;烫发染发、男同学剔光头或留长发、女同学留发过长;在公共场所男同学穿背心、女同学穿太露太透衣服(如超短裙、低腰裤)的;穿拖鞋到宿舍区以外区域活动,经批评教育还不知改正。

8、不能诚实做人,说谎话、欺骗老师,编造假话、造请假条等行为且经教育不知悔改。

9、骂人、侮辱他人人格或有意损坏他人物品、藏匿或私拆他人信件。

10、在校园内玩手机、MP3等经教育屡教不改。

11、其它违犯《中学生守则》《中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制度规定情节较轻,且认错态度不好。

二、记过处分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记过处分。

1、受警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

2、无故连续旷课累计达15-20节或连续旷课两天的;累计不交作业10次以上。上课睡觉,累计5次,经教育不改。

3、考试中有偷看他人答案(如左顾右盼)情节较轻违纪作弊行为。

4、拉帮结派,挑拨是非,破坏团结,对集体造成较坏影响。

5、有小偷小摸行为,且所拿物品或钱物在50元以上,情节较轻。

6、有抽烟、酗酒行为且认错态度较好;有赌博或变相赌博行为情节较轻。

7、用言语、恐吓信等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遵守学校安全规定造成一定影响。

8、攀爬围墙出入校园;无放行条硬闯校门;在校园内叫外卖。

三、记大过处分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记大过处分

1、受记过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

2、无故连续旷课三天以上,累计旷课达21节以上者;擅自离校、离家出走一天以上。

3、损坏公共财产、浪费学校水电造成较大损失;在宿舍、教室乱接电器。

4、传、抄和阅读淫秽书报、手抄本或收听、收看淫秽录音、录像;参加迷信活动和低级下流活动;有谈情说爱且造成不良影响。

5、屡次(3次以上,含3次)扰乱教室及寝室纪律,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6、携带、私藏管制刀具且不主动上交,认错态度不好。

7、两位同学之间打架,情节较轻且未造成伤害。

8、在其它学校或公共场所违反纪律,破坏学校形象和荣誉,造成不良影响。

四、留校察看处分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受记大过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

2、盗窃公私财物,情节较严重。

3、不听监考教师的劝阻,考试中有带夹带、传抄他人答案等违纪舞弊行为。

4、帮助他人参与打群架,未动手,且未造成人身伤害。

5、吸烟、喝酒(3次以上,含3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情节较重;屡次(3次以上,含3次)在校园内玩手机、MP3等,屡教不改。

6、违犯消防安全条例,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直接责任。

7、敲诈、勒索、偷窃他人钱物。

8、不接受老师批评教育,无理纠缠或进行顶撞、威胁、谩骂、侮辱老师或管理人员(包括班干部)。

五、饬令退学处分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饬令退学处分。

1、受留校察看处分后,无悔改表现,继续再犯。

2、参与打群架,或组织、唆使他人打架,对他人人身造成一定伤害。

3、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传讯罚款。

4、故意损坏校园花木、公共财物情节恶劣。

5、纠集校外人员来校闹事。

6、盗窃公私财物或金额较大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情节较严重。

7、擅自离校、离家出走连续达三天。

8、考试作弊,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用手机群发作弊、多人串通作弊等),造成极坏影响。

六、开除学籍处分

对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受留校察看处分以后,无悔改表现,继续犯有严重错误。

2、旷课累计达五十节或连续旷课一星期以上的;离校、离家出走连续达四天(含四天)以上。

3、纠集校内学生二人以上(含本人)打群架,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

4、纠集校外人员来闹事、打架,影响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对老师批评教育心怀不满,蓄意报复,造成极坏影响。

5、盗窃公私财物,金额重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

6、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拘留,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7、思想品质极坏,有严重流氓行为的;与异性同学发生不正当关系,造成恶劣影响。

8、屡次(3次以上,含3次)考试作弊、屡教不改。

第六章:附则

1、本条例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

2、学校原有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实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学校其他有关规定实行。

5.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篇五

违 纪 学 生 处 分 条 例

培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需要的合格人才,是学校教育的根本任务。贯彻《德育大纲》、《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学生纪律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是实现学校根本任务的保证。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纪律教育要坚持正面疏导为主,同时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学生,视其情节也要给予适当的处分,以达到教育本人及其他学生的目的。为此,根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上级教育部门对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一般性违犯《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纪、班规,情节校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成其检讨,或点名通报等。此项处理由保卫科,班主任决定和执行。

第二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全其迟到,早退累计达到20次,或无故旷课15节者。

2、抽烟,喝酒,不佩戴学生证或佩戴不规范、涂改、转借学生证三次以上者。

3、卫生习惯差,有乱丢果皮、纸屑、食品盒袋,乱倒饭菜等影响环境卫生行为三次以上者。

4、穿拖鞋进入教室,或在教室内单穿背心,内裤,或穿戴打扮不适合学生身份,经教育不改者。

5、损坏公私财物或公共设施,或私翻墙、翻门,翻窗者。

6、动手打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或邀约校内外人员结伙打架、肇事未造成事故的。

7、进营业性舞厅、电子游戏室,网吧等不允许中学生进入的场所者。

8、攀摘花草树木、践踏绿地花园者。

9、不尊重师长及他人,或接受教育态度不端正,无理顶撞老师,或者有影响、干扰课堂秩序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在学校统一举行的考试中违犯考纪,有作弊行为的。

11、在校内外有小偷小摸行为的。

12、参与赌博,情节轻微的。

13、乱写乱画、乱擦学校墙报、通知的。

14、带头起哄、或出风头、干扰班级或学校正常秩序,违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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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在社会上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违背社会公德,影响校群关系,损害校誉的。

16、冒领、隐匿或撕毁他人信件的。

17、违反《寝室公约》、《安全规则》等其它校规,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受到警告或重警告处分,仍不吸取教训,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校纪校规的。

2、私自下河、堰洗澡的。

3、携带危险品或管制刀具进入学校的。

4、打架斗殴,或邀请校内处人员结伙在校内肇事,造成伤害事故的。

5、传抄,传阅黄色淫秽书画、小报。观看黄色影视、光盘,访问黄色网站,影响较坏的。

6、翻门,翻窗,撬锁,砸门进入他人室内偷盗的。(同进赔偿经济损失)

7、损坏公私财物,公共设施,行为恶劣的(同时赔偿经济损失)

8、参与赌博,情节严重的。

9、夜间外出上网,或夜不归宿者。

10、盗窃他人钱财,物品,情节严重的(同时赔偿经济损失)

11、诈取他人钱财者。

12、道德品质恶劣,屡教不改的。

第四条: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确有明显进步,学生要求撤销处分的一般应从处分宣布之日起,一学期后,由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经所在班级学生讨论通过,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同意,报政教处审查批准后,方可撤销其所受处分。

第五条: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撤销后可不记入档案,记过以上处分记入学生档案,撤销后将其处分的决定同时装入档案。受记过以上处分,到毕业时仍未撤销处分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

6.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篇六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加强校风纪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全而发展,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处分违纪学生必须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己下执行处分;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耐心、热情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帮助违纪学生认识、改正错误。

第三条 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分为:1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勒令退学,5、开除学籍。

第四条 处分界限与幅度

第1款 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2款 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印刷、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等文字材料,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3款 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介下列处分。

(一)情节和危害较轻,认识态度好,给予警告处分。

(二)情节和危害比较严重,认识态度好,给予记过或留校察处分。

(三)认识差、态度恶劣或情节和危害十分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4款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行政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5款 偷窃、诈骗财物者,除追缴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作案情节和案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者,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拘留者可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案手段恶劣,造成很坏影响者,合伙作案的为首者,勾结校外不法分子的作案者,应予从重或加重一级处分。

(五)经公安部门或保卫处确认,行窃而未窃得财物者,应视其情节和未遂

原因,参照本款

(一)、(四)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6款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物品价值在200元以下,情节较轻者,可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物品价值在200元以上,或者手段恶劣、造成很坏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诉诸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7款 违反有关规定,私接电源,声音使用各种电器或明火者,视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使用电热器具,私接乱接电源线,尚未酿成事故者,除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外,给予记过处分。其中有破坏行为者,给予加重处分。

(二)擅自在学生宿舍内点蜡烛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三)因上述行为造成事故并产生严重后果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直至诉诸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8款 打架斗殴者,侵犯人身权利事件的当事人,视其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致人受伤者从重处分。

(二)聚众斗殴者、持械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对上述两项的组织策划者,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勾结校外人员到校肇事者,若本人是打架事件的参与行,视后果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本人未参与,可比照参与者给予处分。

(五)虽未直接参与打架斗殴,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视同参与者给予处分。

1、违纪后不听劝阻,蛮横无理,引起矛盾激化者。

2、以侮辱、挑衅性的语言、手势引发事端,扩大事态者。

3、在不良氛围中,以各种方式触及他人挑起争端者。

4、为他人提供凶器者。

5、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者。

(六)受到不法侵犯,未能正确对待,参与打架,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应予从轻处理。

(七)打人至伤者,应按有关规定,赔偿受害者合理的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亲属探视误工费等费用。有能力而拒不不赔偿者,予以加重处分。

第9款 一学期内旷课(旷课学时以实际课时计)达到10学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累计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达60学时,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因旷课受到处分后,当学期内继续旷课,前后旷课学时应一并计算,按累计学时数给予相应处分。

第10款 考试、考勤作弊者,违反考场纪律者,除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试(考查)中有下列作弊作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闭卷考试时偷看他人试卷,使用随身携带的书籍、资料、纸条等各种与考试有关的文字材料;考前在课桌桌面或其它部位书写、刻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或符号;两人以言语或传递文字材料交流考试内容;向他人投扔文字材料;为他人提供偷看考卷的机会;利用计算器存贮有利于考试的内容;利用离开考场的机会获取有利于考试的各种信息;课桌内藏有书籍、作业本等文字材料,东张西望,有偷看嫌疑,经监考教师警告后仍不改正者。经教务处和监考教师共同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认定为作弊。

上述行为中的双向性行为,双方均以作弊论处。

(二)有预谋的冒名顶替代考作弊者,给予双方勒令退学处分。

第11款

第12款

第13款

第14款 在男女交往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在校期间未经批准结婚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住校学生未经许可夜不归宿或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以上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者,为赌博提供条件者,分别分。其中非法同居或发生性关系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处分。其中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内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聚众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上述行为的屡次参与者和经教育拒不改正者,加重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15款

第16款

第17款 酗酒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警告以上处分,非法出版、复印、传播和观看黄色书刊、网站及淫秽物品者,尚有下列侮辱或妨碍他人行为,造成一定影响者,分别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扰乱餐厅、宿舍、教室、会场、影居场等公共场所秩序,妨碍他人工作、学习、生活者,按第四条第3款处理。

(二)侮辱、诽谤、诬告、殴打或威胁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撬拆校内信箱等妨碍他人通讯自由,但尚未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伪造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坏人,尚未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上述行为者认识态度差,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18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情节恶劣者。

(二)重犯已受处分者。

(三)受处分一年内又有违纪行为者。

(四)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五)提供伪证,防碍调查处理者。(无理取闹,情节恶劣者)

(六)第三次受违纪处分,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19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轻处理。

(一)有本条例所述违纪行为(除第四条第1款、第2款外),情节轻微,认识态度较好者,经学生工作处与有关部门审定,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二)违纪后至处理期间,有立功表现者,经学生工作处审定,可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第20款 受处分者,取消当学年各项评优资格;当学年已获{浮荣誉称号和奖学金者,撤消其荣誉称号,追回证书及奖学金。

第五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最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六条 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1款 凡给学生违纪处分,须经行政会议讨论并提出意见,填妥《处分登记表》,备齐材料,予以处理。

第2款 违纪处分涉及治安问题和学籍处理,应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共同审核。

第3款 警告记过处分,由各专业部审批;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审批,报主管校长备案,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及以上处分,由校长行政会议批准。

第4款 对有第四条第1、第2款所列行为的学生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七条 学生申诉

第1款 受处分学生对处分依据的事实持有异议,职能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

及时复查核实。允许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向主管部门或领导机关的申诉应在接到处分决定起3日内提出。接到申诉后,学校应在30天内给予复议,并将复议情况及时转告收受申诉的主管部门和申诉人。申诉或复议期间,应当执行处分,受处分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八条 处分的执行及后续工作

第1款 受处分学生应在《处分登记表》上签名,签署对所受处分的意见。如有不服或异议,可按第七条规定申辩、申诉或提出异议。

第2款 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通知),应按审批权限分别在校或专业部范围内公布,同时通知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由学生家长签字,并存放学生档案。对学生的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受处分学生在正常期间,仍不能正常撤销处分,其毕业证书缓发。

第3款 毕业班学生当学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其工作一年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可给予换发毕业证书。其中悔改表现突出,在校期间察看期超过半年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评议,可提前解除察看。

第4款 受处分学生临近毕业前或受处分一年后,可提出评议申请。学生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其表现进行审议,按批准处分和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评议。评议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5款 学生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或突出事迹者,经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后,可提请解除察看处分;无进步表现,应延长其察看(延长期一般为半年)不改正错误或又有违纪行为者,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6款 勒令退学者,可发给其学业证明书。开除学籍者,不予学业证明。

第7款 凡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户口一律迁回其入学前户粮所在地。

第8款 受处分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定期上交思想汇报。

第二条 处分的撤销

第1款 为有利于受处分学生认识错误,吸取教训,鼓励他们改正错误,积极向上,实行处分撤销制度。

第2款 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的处分(不包括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司法部门或公安部门的处罚后学校给予的处分)经批准可以以撤销。

第3款 学生受处分后,能切实认识、改正错误,各方面表现良好,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学校可提前给予撤销处分的评议和审核。

(一)因表现突出受到校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二)见义勇为,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有突出表现的;

(三)在省级各种竞赛、比赛中成绩优异,为学校争得荣誉的;

第4款 毕业班学生当学年违纪所受处分参照第八条第三款,第4款。

第5款 撤销处分的审批程序

(一)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要求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

(二)对照撤销处分的条件,所在班级组织班民主评议,并在民主评议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书面意见,由处分单位办理撤销处分的手续。

7.学校违纪学生处分 篇七

王丽是某三星酒店员工,2013年11月,她在单位工作到凌晨1点多才下班,想到自己第二天一早又要上班,王丽没向领导汇报,自行开了一间客房,在客房里睡了5个多小时。

第二天,酒店发现客房被人打开过,随后进行了调查。在领导的多次询问下,王丽一开始不承认自己开房休息,随后又承认自己私下开了房间,并向单位书面提交了情况说明,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检讨。

酒店调查后将王丽私开客房行为定性为“隐瞒严重危害酒店利益的行为”,开除了王丽。王丽不同意酒店的开除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裁审结果

在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王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王丽擅自开客房休息确实违反了酒店管理规定,但她的行为尚未达到“严重危害酒店利益”的程度,更不符合“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开除条件。酒店将王丽解雇的行为违法,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根据王丽的工作年限,法院最终判令酒店赔偿7.2万元。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员工王丽的违纪违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

第一,王丽擅自开客房休息的行为经查实只发生了这一次,其违纪违规行为尚属首次,系初犯。

第二,按照市场价格,该三星级酒店客房一晚的消费价格大约为300-400元左右。假设员工王丽确实因占用酒店的客房导致酒店损失了300-400元的收入,仍然属于较轻微的损失,尚未达到“重大损害”的程度。而事实上当晚王丽占用的是空客房,并未造成酒店营业额损失(充其量增加了酒店轻微的运营成本,如换洗床被、打扫卫生、更换易耗品)。

第三,王丽下班的时候已经是凌晨,无法立即向领导汇报申请客房一事,情有可原,故将其定性为“故意隐瞒”未必成立。

第四,王丽并没有经常性实施此行为,也没有以此谋求个人私利,而是为了方便个人休息,其行为与“严重危害酒店利益”相距甚远。

综上所述,王丽确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但尚未达到“严重程度”,法院最后判决酒店败诉并无不妥。

建议

用人单位在行使管理职权时,应做到合法合理合情;在处分或解雇违纪违规员工时,应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既包括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也包括用人单位内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依法制定”是指,(1)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应合法合规、公平合理、符合公序良俗。企业在撰写违纪违规条款时应根据公平合理原则明确哪些情形属于较轻的范围(如上班睡觉),哪些情形属于较重的范围(如辱骂领导),哪些情形属于严重的范围(如打架斗殴)。本案中,酒店将王丽的行为定性为“严重危害酒店利益”,明显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2)制定程序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关于“共同讨论、共同确定、公示或告知”之规定,否则规章制度原则上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事实依据是指员工不承认违纪违规事实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员工确实实施了违纪违规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证据不充分,那么往往会被认定缺乏事实依据,进而要承担败诉等不利后果。

综上,在依法治国、依法治企的今天,用人单位在处分或解雇违纪违规员工时,若缺乏法律依据或事实依据,均很可能被认定非法解除劳动关系。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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