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木材运输管理条例(8篇)
1.广西木材运输管理条例 篇一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06-03 【生效日期】2004-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2004修订)
(1997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木材运输管理,保护森林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木材。
第三条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木材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 运输木材,应当向木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木材运输证,运输出自治区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木材运输证。
第五条第五条 申办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检疫证明;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第六条 对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林业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应当发给木材运输证件。
第七条第七条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依法必须经过植物检疫的木材,还必须凭植物检疫证书进行运输。
第八条第八条 木材运输者应当按照木材运输证规定的时间、起止地点运输木材。
在运输前,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照木材运输证规定的时间、起止地点运输木材的,木材运输者应当在木材运输证有效期内,持木材运输证到原办证的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换证。
在运输途中,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照木材运输证规定的时间将木材运到规定地点的,木材运输者应当在木材运输证有效期内,持木材运输证到客观原因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木材检查站、林业工作站开具证明后方可继续通行。
林业主管部门自接到换证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办理证件更换手续。
第九条第九条 禁止伪造、涂改、倒卖、转让木材运输证。
在木材运输证的有效期限内不得重复使用证件。
第十条第十条 公路、水路木材运输者应当接受沿途木材检查站的检查。经验证放行的,木材检查站应当在木材运输证上加盖“验讫”章,并注明检查的时间。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木材检查站有权扣留木材:
(一)无木材运输证的;
(二)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数量及运输时间、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
(三)使用伪造、涂改或者通过倒卖、转让等非法方式取得木材运输证的;
(四)使用其他无效木材运输证的;
(五)依法必须经过植物检疫的木材,未经检疫或者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
(六)不接受检查强行通过检查站的。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木材检查站扣留木材,必须出具扣留凭证。对扣留的木材,属依法必须经过植物检疫的,应当移交植物检疫机构处理;对扣留的其他木材,未予没收的,应当及时放行。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因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木材检查站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木材所有者和运输者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或者通过欺骗、倒卖、转让等非法手段取得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在木材检查过程中,对无人认领的木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木材检查站应当将木材检尺后予以封存,并及时以公告形式通知木材所有人认领。公告认领的期限为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予以收缴。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对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运进或者运经本自治区的木材,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没收或者收缴的木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交付拍卖。
拍卖木材收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木材检查站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必须佩戴检查标志和出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检查证件。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97年7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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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西木材运输管理条例 篇二
1 市场经济与木材运输管理的矛盾分析
1.1 市场经济与木材运输管理的含义
市场经济是指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 它同指令性计划经济有根本的区别。木材运输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木材运输的监督机构——木材检查站, 木材运输稽查队等, 按照有关林业法律、法规, 规章对木材运输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对非法运输木材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和“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等进行处罚, 以维护林区生产秩序, 强化木材流通管理, 保护森林资源, 促进林业发展。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工作是为了有效地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 优化森林资源配置, 实现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
1.2 市场经济与木材运输管理矛盾的具体表现
1.2.1 房地产业发展与木材运输管理的矛盾
改革开放给房地产业的发展带来勃勃生机, 一幢幢高楼拔地而起。建设这些高楼大厦需要消耗大量的木材, 这些建设用木材来源有本地的, 也有外地的;有计划采伐的木材, 也有乱砍滥伐的木材;有合法运输的木材, 也有非法运输的木材。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就必然影响城镇建设的用材原料, 提高建设的成本价格。
1.2.2 木材经营的放开与木材运输管理的矛盾
木材市场开放和非重点林区县 (市) 木材经营放开以后, 木材流通速度加快, 流向广泛。尤其是非林区木材供不应求, 这就导致了木材经营的跨地区乃至跨省市流通。木材经营者为了追求高利润, 往往进行非法运输。加强了木材运输管理就必然带来木材经营者效益降低的矛盾。
1.2.3 林区经济发展与木材运输管理的矛盾
林区经济发展的主要途径是开发利用森林资源, 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但在资金紧缺, 技术不够, 信息不灵的情况下, 林农主要靠采伐木材获取利润, 这是最原始, 最方便, 最迅速的办法, 但是, 多砍 (指无计划采伐) 下来的树如何出卖呢, 这就与木材运输管理矛盾激化。
1.2.4 家庭用材量增大与木材运输管理的矛盾
改革开放以采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城镇居民高档家俱, 住宅装璜需要消耗大量的木材, 农民普遍建造新房耗材量也相当可观, 人均消费木材量急剧增加。这些木材 (含成品、半成品) 从林区流向城镇, 流向非林区农村家庭, 给木材运输管理增加了量度和难度。
1.3 市场经济与木材运输管理矛盾的原因分析
市场经济与木材运输管理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 在现阶段是不可避免的。前者要求包括森林资源在内的一切生产要素都要由市场配置为主;而后者作为监督管理计划配置森林资源的重要手段, 它是与计划体制相统一的, 所以两者的矛盾实质是市场配置森林资源与计划配置森林资源之间的矛盾。
2 加强木材运输管理的必要性
2.1 加强木材运输管理是保证限额采伐, 保护森林资源的需要
森林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它不仅担负着提供大量建设和生活用材的重任, 而且担负着保护生态环境.治理水土流失和调节气候等繁重的生态功能。保护好现有的森林资源已经是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实行限额采伐是为了有效控制森林资源的过量消耗, 实现生态平衡。而加强木材运输管理是为了保证限额采伐, 从而达到保护森林资源的目的。
2.2 加强木材运输管理是发展市场经济、早日建成小康的需要
目前出现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猖撅, 也与市场调节本身的局限有关。国外林业发达的国家无不对森林资源实行限额采伐, 出口和利用。加强对木材的运输管理, 就是为了实现国家对森林资源的宏观调控, 保证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 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 由于受木材运输管理的制约和限额采伐的调控, 山区林农把林区发展经济的途径由单纯采伐森林转向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 大力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 使“多采致富的短期行为变成了永续利用的长期致富规划, 真正实现了脱贫致富奔小康。
2.3 加强木材运输管理是森林合理利用、开源节流的需要
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 对森林资源的需求将大大增加, 但由于我国森林资源分布不均, 结构不合理, 质量下降, 加之木材生产期长, 短期内木材供给量不可能大幅度增长。在不可能依靠进口材满足市场需要的情况下, 森林资源的利用只能靠开源节流, “开源”就是加快培育森林后备资源, “节流”就是限额采伐, 合理利用。
2.4 加强木材运输管理是贯彻执行《森林法》和依法治林的需要
《森林法》是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保护森林资源, 促进林业发展的法律依据;而木材运输管理正是贯彻执行《森林法》的一个重要方面, 也是坚持依法治林的一种重要手段。对木材运输实行依法检查和管理, 就能有效地控制乱砍滥伐、非法经营木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实现依法治林, 保护森林资源。■
摘要:本文就如何有效加强木材运输管理的工作做一较为详尽的论述, 供参考。
3.广西木材运输管理条例 篇三
关键词木材运输;凭证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71-(2009)121-009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明确规定木材运输必须采用凭证管理,各级林业管理部门都应设立木材检查站(木材运输巡查大队),各级木材检查站的根本任务就是对木材运输进行例行检查,具体实施木材运输的凭证管理,监督林区乱砍滥伐和盗窃行为,其目的是依法进行森林采伐管理,依据国家和地方各级林业管理部门的森林管理规划对森林采伐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但是,随着林业改革的深入和林业分类经营的推进,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建立,木材需求不断增加,而多年以来,林业部门的替代产业发展滞后,很多人对木材运输管理体制的认识产生了误区,认为这样严格的监督检查会给林业发展带来影响,应实施木材畅通工程,逐步弱化或取消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工作。
实践证明,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其作用和意义不仅在于控制森林采伐和木材非法流通,更重要的是对木材经营的市场经济秩序给予稳定和支持。因此有必要分析当前木材运输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探讨加强木材运输管理的新思路。
1木材凭证运输的法律地位及作用
1.1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明确规定: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木材检查站对无证运输的木材可以扣留。《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也规定,木材检查站、木材运输巡查大队依法对运输的木材和采挖的树木实施检查。木材检查站、木材运输巡查大队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设立或者撤销。所需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木材检查站、木材运输巡查大队对违反木材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这就从法律上确定了木材检查站(木材运输巡查大队)设立的依据及主要任务。
1.2经济作用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中的所有主体都必须依法进行管理和经营行为,所有的经营主体都应该是平等的,在公平的基础上竞争。而木材市场开放以来,木材的上级市场需求不断增加,给林区的经济带来了大量的收益,但这是在森林资源短缺的条件下的“超前消费”,同时,某些见利忘义的人采取各种手段滥砍滥伐,偷盗木材等不法行为。为此,木材检查站加强木材运输检查监督,打击违法运输木材活动,维护正常流通秩序,是保证木材市场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手段。
1.3加强木材运输管理是生态建设的需要
目前我国正在大力开展林业生态建设,这是可持续发展的主要任务之一。为了科学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实现我国的政治文明、经济文明和生态文明,必须合理控制森林采伐,对采伐行为和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1)生态建设需要原始森林 要实现真正的生态文明,必须保护地球上原有的生态系统,原始森林是最基本、的最重要的生态资源。很多的动、植物种系都是依赖原始森林生存和繁殖的,保护原始森林是生态建设的最基本要求。
2)生态建设需要提高森林覆盖率 目前工业文明和经济发展造成的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日趋严重,森林覆盖率越来越低,大气中的有害成分越来越多,而森林是地球之肺,可以提供大量的氧气,并具有明显的净化空气的作用。
3)生态建设需要保障措施 事实证明,强化木材运输检查监督是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途径。
2木材凭证运输管理面临的新问题
1)随着经济的发展,道路设施建设不断加强,而道路交通的发展也打破了原有的木材运输检查网络,检测站点没有及时增设,很多情况下,许多无证木材可以避开检查站直接从高速公路畅通无阻地运往销区,木材检查的范围有限,难度增大。
2)严格依法行政与服务流通的矛盾将更加突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是木材运输检查工作的更新尚未跟上时代的步伐,不能满足现在的检查要求。
3)利益当前,无视检查法规。少数货运部门只顾本部门眼前利益,不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不支持林业部门对木材凭证运输的检查监督,也助长了违法运输木材歪风,有的邮车、军车还参与了木材违法运输,给木材凭证运输检查增加了困难。
3加强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的建议
1)正面引导。要根本治理滥砍滥伐行为,保护林业资源,必须在根本抓起,不能只靠检查监督。应大力扶持和鼓励林区经济发展,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促进林业产业的多种经营,充分利用现在林业资源发展对森林资源无害的产业经济,提高林区的生活水平,让人们有事业,有发展,从而减少不法行为。
2)宣传教育。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让的有林区和相关产业从业人没都提高认识,明法知理,依法办事,守法经营。从而减小检查监督的压力,更有利于林业资源的保护和生态建设。
3)严格执法。木材检查站做为保护森林资源一道关键的,也是最后的防线,一定要以保护森林资源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严格执法,从重处罚循私行为。
4)廉政建设。加强廉政建设,一方面坚决抵制循私行为;另一方面杜绝“保护伞”行为。减小执法阻力,使木材运输检查监督政策和法规真正落实到位。
5)整合行政执法。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体系较乱,各行业条块分割,自我独立,缺乏整体观念。应该扩大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的范围,在对木材消费的主要企业进行工商、税务等检查时,对木材违法行为进行连带检查,打击木材的下游违法行为,堵住消费源头。
6)对重大违法运输案件要追究其相关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盗伐、滥伐林木罪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2002年《刑法》修正案又增加了非法运输明知盗伐、滥伐林木罪,我们要将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结合起来,以免造成以罚代刑、避重就轻,放纵犯罪。在木材违法犯罪活动中,共同犯罪比例较大,我们应该在执法中提高警惕,深挖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案人,包括直接实行者、共谋者和提供帮助者;同时还应关注有些案件背后的保护伞,把打击违法行为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综合整顿木材运输中的各种社会问题。大量事实证明,违法运输背后就连着盗砍滥伐、非法收购、非法经营木材等违法行为。对那些冲关闯卡、暴力抗法的不法分子,要通过当地政法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7)加大科技投入,采用新技术提高木材运输检查技术手段,改善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的行政执法水平。
4结语
4.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木材流通秩序,加强木材运输监督管理,促进林业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木材,是指各类木、竹及其半成品和大宗制品。具体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运输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木材运输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对木材运输进行检查,查验木材运输证(以下简称运输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等有关证件,制止违法运输木材行为。
第二章 运输证的办理
第五条 凡运输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应当按下列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一)木材生产者生产的木材,凭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植物检疫证、林业规费缴纳凭证(以下简称规费凭证),属原材的还须提供检尺码单。
(二)经营、加工木材的,凭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及购材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运输证、森林植物检疫证和规费凭证。
(三)非重点保护树种林木(包括从山上采挖到苗圃假植的林木),凭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植物检疫证和规费凭证。
(四)属于国家一、二级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凭森林植物检疫证和野生植物采集证。
(五)苗圃自繁自育的绿化大苗,凭森林植物检疫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证和标签。
(六)旧房料凭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的证明。
(七)基建剩余的木材,凭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的证明。
(八)单位或者个人搬迁自用的木竹制品,折合原木3立方米、原竹300根以下的,凭搬迁证明、户口迁移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折合原木3立方米、原竹300根以上的,还应当凭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证明。
(九)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非重点保护的零星林木,凭所在地林业工作站的证明。
(十)进口木材的,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证明。
(十一)依法没收后拍卖、变卖的木材,凭森林植物检疫证、规费凭证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对符合前条规定的,当场签发运输证;对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不予签发,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八条 办理运输证计算各种木竹制成品、半成品的材积时,应当扣除非木质替代品的材积。材积折算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运输证的,货主应当在木材起运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实后重新签发。
第十条 个人随身携带或者零担、包裹托运的,折合原木02立方米、毛竹10根以下的自用木竹制成品,免予办理运输证。
第十一条 运输证实行分级核发。
省内运输木材的,由起运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使用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西省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出省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使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出省木材运输证》。
第三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二条 运输证在规定期限内从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单向全程有效。
货主应当按照运输证所载明的树种、材种、规格、数量、运输方式、收发货单位、起止地点、期限等运输木材。
在公路和水路运输途中,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达目的地的,应当在运输证有效期内经途中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换办新的运输证。
第十三条 运输证必须按照下列规定随货同行:
(一)公路一车一证;
(二)水路一船(排)一证;
(三)铁路一车皮一证、零担一批一证、集装箱一箱一证。
铁路运输的运输证第二联和森林植物检疫证应当随货票由承运站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运输木材途经木材检查站时,必须接受检查;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应当经安全作业培训合格,并依照木材运输检查规程进行检查,不得妨碍道路、航道运输的安全、畅通。
水路和铁路运输木材的,货主应当在装运前向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木材检查站报检,受理报检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木材检查站应当自接到报检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进入承运木材的车站、码头、货场以及林区道路对木材运输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林业执法人员对木材运输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国家或者省核发的执法证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六条 木材检查站检查过往木材时,应当依法查验运输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等有关证件。对货证相符的,应当在运输证上加盖木材检查站验讫章,并立即放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扣违法运输的木材:
(一)无运输证的;
(二)使用伪造、涂改的运输证的;
(三)运输证未加盖经过的木材检查站验讫章的;
(四)木材数量超出运输证所核准的运输数量的;
(五)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运输证规定的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发货单位、发货地点、运输方式与运输证规定的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拒不接受检查强行运输的;
(八)其他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运输的。
第十七条 木材检查站依法暂扣木材的,应当给当事人出具暂扣凭证,并报请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暂扣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十八条 木材检查站对依法暂扣的木材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动用、调换或者损毁,并对暂扣期间的木材的损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暂扣期满、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或者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暂扣情形的,木材检查站应当立即向当事人出具解除暂扣通知书。
第十九条 木材检查站解除暂扣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满30日,当事人不认领被暂扣的木材的,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经依法进行不少于30日的公告后仍无人认领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该木材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或者拍卖后的价款必须上缴财政。
第二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设置举报电话,并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违法运输木材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林业主管部门和木材检查站在履行木材运输监督管理职责时必须依法检查、文明检查,公开检查制度,不得刁难当事人。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一)有第一项行为的,没收违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违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二)有第二项行为的,收缴无效证件,没收所运木材,对货主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三)有第三项行为的,对货主处以所运木材价款等值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四)有第四项行为的,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
(五)有第五项行为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六)有第六项行为的,对货主处以所运木材价款等值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七)有第七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对承运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运无运输证的木材的,对承运人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没收违法运输木材的决定作出后,货主认为履行确有困难,经货主提出,可以没收与该木材等值的价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七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林区道路,是指林业部门投资兴建的供集材使用的乡村公路。
(二)原材,是指原木、原条、原竹。
(三)货主,是指木材的所有者。运输的木材已交付的,收货方为货主;未交付的,发货方为货主。
(四)木材起运地,是指木材经检尺装载完毕后离开的发货单位或者发货地点。
第三十条 木材价款的标准,按市场同类木材的平均价格执行;木材运费的标准,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外省经过本省行政区域的木材运输,按起运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5.广西木材运输管理条例 篇五
【发布日期】1990-12-12 【生效日期】1990-12-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和整顿木材检查站的通知
(浙政办〔1990〕30号1990年12月12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制止破坏山林和非法运输木材,维护木材经营的正常秩序,最近,林业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颁发了《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和《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鉴于我省过去的有关规定,一些已经不适应目前保护森林资源的需要,有的与 森林法不符合,因此有必要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明确木材运输管理的范围。今后,凡运输木材、木制成品、半成品、木柄木棍、杉木梢、旧屋料、商品性柴(炭)等,全部列入木材运输管理范围,都必须到县级以上(含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木材运输证明(国拨材、国外进口木材和人造板、个人随身携带的零星小件木制品除外)。出省木材的运输管理,仍按浙政办发〔1989〕135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二、整顿县(市)木材检查站。根据 森林法第 三十三条和林业部《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第 三条关于“设立木材检查站都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对我省在《 森林法》实施之前规定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按照统一规划、合理设置的原则,进行一次整顿。对确需继续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请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于1991年1月底前报省林业厅审核,由省政府审批。
三、三、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合的,以本通知为准。
6.广西沿海客渡船运输管理规定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西沿海客渡运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广西沿海辖区内,经批准的定点定线的客渡或车渡,及其相关的渡运安全管理行为。
第三条 渡运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和海事机构依法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做到组织责任化、渡口标准化、渡船规范化、渡工专业化、检查经常化、管理制度化,以保障渡运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二章 客运码头、渡口管理
第四条 设置或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县、区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客运码头的设置应当报码头所在地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审批。
第五条渡口设置应本着有利于安全的原则,选择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不影响港口码头作业并远离化学危险品生产、堆放和工业、公用事业取水的场所。
客运码头、渡口应设置与车辆、旅客上下渡船相适应的码头、栈桥或石阶等渡口设施,配备必要的专门管理人员,并在码头明显处设立《渡运安全公示》、《渡口守则》等标牌。标牌应公示渡运安全事项和旅客安全知识、渡口名称和安全生产责任人、渡口批准设置机关、所在地海事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救援电话。
第六条禁止在有他船过往的水域设置缆渡。
在无他船过往的水域设置缆渡的,应当符合水流平缓、运输距离短、客流量小等条件,并配备专门的渡工,经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设置。
第七条修建客运或渡口码头应当根据航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客运码头、渡口50米范围内,禁止游泳、戏水、停泊船筏、捕鱼、设障等有碍客渡运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 客渡船舶、船员管理
第九条客渡船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客渡运输: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二)经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三)配备符合客渡运安全规定的船员;
(四)持有船舶营业运输许可证;
(五)配备其他的必要的航行资料;
(六)配备足够数量、完备、有效的救生、消防、信号等必要的航行设施。
第十条客渡船舶两舷应设有安全栏杆,并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助航及防污设备。夜航的客渡船舶,应当配齐夜航设备,按有关规定显示灯光信号。第十一条客渡船舶应当设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客渡船舶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客渡船员应当选用18周岁以上,男65周岁、女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客渡船员必须参加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掌握驾驶渡船技能,会游泳,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于在载客超过12人或载运危险品的渡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经过相应的特殊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相应的有效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渡工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章 客渡运输管理
第十四条经营客渡运航线,必须经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经营客渡运。
客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必须加强对客渡船舶的安全技术管理,使客渡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第十五条客渡船舶必须按照核定的航线航行。航行时应当遵守航行规则,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强行横越。
第十六条客渡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维护安全秩序,做到合理配载,做好客渡船舶保养工作。严禁酒后驾船,严禁超额、超载航行,严禁在大风、大雾、暴雨等恶劣天气条件下冒险航行。无夜航设备的客渡船舶不得在夜间航行。第十七条载车渡船应设置防冲滑装置;人车混装的渡船应划定停车区域;机动车辆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岗位,其他人员应当下车乘船;乘客和车辆上下渡船应当实行车客分离。
未经批准、擅自渡运汽车、证照不全或失效的渡船擅自航行的,一律由海事部门予以强制滞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客船进出港口、码头,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办理进出港口签证手续。
第十九条载运危险品的渡船应取得相应的危险品适装证书,不得超范围运输。
危险品应当专航次运输,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严禁将危险品与乘客混载运输。
第二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依法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客渡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第二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渡口、客渡船舶进行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检查。
第五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渡运安全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建立健全渡运安全管理组织和县、镇、村、渡口经营人或渡工四级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渡运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在恶劣天气、传统或法定节假日等客渡运高峰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客渡船舶安全检查,确保客渡运安全、有序;
(四)落实渡口安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和安全管理经费;
(五)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审批工作;
(七)制定和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贯彻渡运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督促落实渡运安全管理“四级”责任制,制定渡运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二)制定渡运安全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编制上报安全经费预算,筹集渡口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并督促落实到位;
(四)组织渡运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开展渡运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督促渡口经营人、渡工和当地群众遵守渡运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建立健全客渡运安全责任制,落实客渡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与各行政村签订并督促行政村与客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签订客渡运安全管理责任书;
(四)选聘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员;
(五)落实渡运安全管理经费;
(六)督促客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消除安全隐患;
(七)当发生渡运安全事故时,应积极组织救助,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海事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职责:
(一)建立、健全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
(二)按照“一渡一档、一船一档”的要求,建立渡口、渡船、船员安全管理档案;
(三)办理客渡船舶登记,并对客渡船舶船员培训、考核、发证;
(四)对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员业务培训,指导其正确履行职责;
(五)依法加强对客渡船舶、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客渡船舶交通安全隐患,并及时通报所在地人民政府。
(六)依法对渡运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法调查渡运交通事故。
第二十六条 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员职责:
(一)按照乡(镇)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认真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现场监督管理,维护乡(镇)客渡船舶交通秩序,制止水上交通违章行为;
(二)督促乡(镇)客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办理船舶登记、船舶检验和船员培训、考核事项;
(三)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情况,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客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职责:
(一)建立、健全客渡运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客渡运安全规定,完善客渡运安全设施;
(二)按照规定配备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并加强对船员的交通安全教育;
(三)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制定和组织实施客渡运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发生事故时,应当积极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客渡船舶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擅自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从事客渡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按规定予以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依法暂扣或吊销有关证书、证件:
(一)船员酒后驾驶的;
(二)船舶超额、超载,冒险航行的;
(三)化学危险品与乘客混载渡运的;
(四)未经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认可和船舶检验机构核准,汽车渡船或非汽车渡船擅自载运汽车、拖拉机和农用三轮车等机动车辆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私自设置、撤销渡口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缆渡的,由渡口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由设置人或撤销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使用水泥质船舶从事客渡运输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航,暂扣其船舶或强制解除船舶动力装置,并对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农用自备船、渔船或其它未经批准载客的船舶擅自从事客渡运输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航;拒不停航的,暂扣船舶或强制解除船舶动力装置;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没收。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拒绝、妨碍渡运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渡运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7.广西木材运输管理条例 篇七
1 木材的分类方法
木材是树木的主干, 故木材名称也源于树木名称。但运输中的商品材树种, 它与植物分类学中按树木的形态、构造及生理特征进行区分的乔木种类又有明显不同。目前我国能做为商品木材的树种在1500种以上, 如果按种类用材是困难和不实用的, 为了简便实用, 所以把众多树种的木材进行归类, 即以树木学的属为基础, 将木材外观特征相仿、构造和材性相似、用途相同。在识别上又能区分的木材归类后命名的商品材名称, 并按该名称来划分的树种。如“桦木”这个商品材树种, 实际上包括植物分类系中“枫桦”“白桦”“黑桦”等桦木属的木材。
2 进行木材等级评定的具体方法
木材等级的不同决定木材的价格与用途的不同。目前在木材运输管理中, 主要是对锯切用原木及普遍锯材进行评等, 以等内材与等外材来区分。在现场检查时, 应根据其材质的优劣情况, 按照各材种标准规定所允许的缺陷限度, 对木材进行等级评定。
2.1 锯切用原木等级评定
影响锯切用原木材质的缺陷有:节子 (活节、死节、漏节) 、腐朽 (边材腐朽、心材腐朽) 、虫眼、裂纹、弯曲、扭转纹、偏枯、风折木, 其中造成等外原木 (次加工原木) 的缺陷有:漏节、边腐、弯曲。针、阔树加工用原木三等材缺陷允许限度 (超过三等材限度为等外原木) 。
2.2 针、阔叶树锯材等级评定
影响针、阔叶树锯材材质的缺陷有:活节、死节、腐朽、裂纹、夹皮、虫眼、钝棱、弯曲、斜纹, 其中造成等外材的缺陷有:腐朽、钝棱、弯曲, 允许限度 (超过三等材限度即为等外材) 。
3 对木材的规格与数量进行准确地检验
3.1 原木长度、径级检量
原木长度、径级检量执行国家标准, 即GB/T144-2003原木检验标准, 现场检查时, 应以此为根据。
原木长度检量 (1) 原木长度是在大、小头两端断面之间相距最短处取直检量; (2) 木材长度量至厘米 (cm) 止; (3) 检量的材长长于原木标准规定的检尺长, 但不超过负公差, 仍按标准规定的检尺长计算, 超过负公差, 则按下一级检尺长计算。
3.2 其它木材材种检量
原条、锯材长度、径级的检量乃执行原标准不变;木片、木炭、商品薪材采用称重法检量;人造板数量以张数计算, 规格以长与宽检量, 树种以表板或主要树种检查;木竹半成品有包装的按包装件数、规格检查, 无包装的, 按实物检查。
3.3 木材非标准检尺进位
近几年来, 随着木材市场疲软, 木材市场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为了保证木材的销售, 一些地方在木材生产和交易过程中, 出现脱离木材行业管理规范和国家原木检尺标准, 擅自订立检尺方法的现象, 我省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木材运输检查监督过程中, 发现一些地方的原木径级进位计算通常使用以下两种方法:
一是双径级足尺计算法:即足2cm按该双径级计算, 不足2cm舍去按下降一个双数计算, 如9.0-9.9cm均按8cm计算。
二是单双径级足尺计算法:即同时使用单径级和双径级, 不考虑整数后面的小数, 如10.0-10.9cm按10cm计算、11.0-11.9按11cm计算。
4 在木材运输现场进行抽样检查的方法
4.1 木材运输现场检查抽样、判定方法
4.1.1 原木批形成及原木样本的抽取
在确定所运木材原木总根数的前提下, 将所检查的木材视为原木批, 一个原木批为91-35000根, 超过35000根据的形成2个以上原木批;原木批内的原木只有号印或标志清晰才能形成原木批。采用GB/T10111的方法随机抽取原木样本。
4.1.2 原木质量 (含树种、尺寸和等级三项) 的抽样与判定原木质量检查采用一次抽样方案
原木批的合格质量水平 (AQL) 为2.5, 检查水平为一般检查水平Ⅱ, 检查的严格度为正常检查。
4.2 锯材批量运输现场检查抽样、判定方法
4.2.1 锯材批形成及样本抽取
一个锯材批为91-150000件 (块) , 检尺码单上记载的锯树种, 尺寸 (检尺长、宽、厚) 和材质, 可视为锯材的检验标志。锯材样本的抽取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或分段随机抽样方法抽取。
4.2.2 锯材批量检查与判定
根据锯材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对锯材单位产品规定的检验项目, 逐个对样本中锯材质量特性 (树种、尺寸, 材质) 进行检查, 如其中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 判该件锯材单位产品为不合格品, 并累计样品中的不合格品数 (d) 。
5 进行木材运输检验的重要意义
爱护我们的林业资源就是爱护我们人类自己。保护林业资源刻不容缓, 现在解决林业资源的进一步匮乏问题已经成为了各国的工作重点之一, 我国应该在保护林业资源的问题上继续加大工作力度, 加强对林业资源的监测, 落实保护林业资源方针的实施。短期内彻底解决林业资源问题是不现实的, 保护林业资源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我们责无旁贷, 我们任重而道远。作为国人要时刻拥护国家的政策, 在我们的心中要提高保护林业资源的地位。而进行木材运输检验是保护林业资源的有效措施, 避免以次充好以及对于珍惜树种的倒卖现象地出现。所以进行木材运输检验在林业资源保护的工作中将会起到非常积极的推进作用。另外, 一切政策的制定都是基于人民的集体利益, 政策的实施必然要回归到人民中来。政府及有关教育机构要加强对人民的教育, 让他们切身体会到林业资源匮乏的问题严重性, 让人民群众知道进行木材运输检验的重要性, 如此一来, 在保护林业资源问题的工作上就会注入人民的集体力量, 林业资源保护工作的进行将会减少许多障碍, 工作的实施也将会有效率地进行。
结束语
木材运输检查工作是林业企业对市场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在林业企业的供产销过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为树木的形成期一般较长久, 所以我国的木材产量与销量之间一直存在着矛盾。国家正在快速地发展, 国家对于城市以及农村地建设都需要木材地支持, 加之我国的人口众多, 人民居住的楼房、公共设施等的建设都需要使用大量的木材。所以我国的木材需求量是非常大的。在木材的运输过程中准确高效地检验木材的质量与数量是非常重要的, 这样才能保证木材市场的顺利运行, 维护林业企业的形象以及信誉。另外, 一些商家为了自己的利益, 经常以次充好, 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 不能出现执法不严格的现象, 更要加强对于珍惜树种地保护。
摘要:木材检验工作是林业的一项基础工作, 木材检验工作也是木材在整个供产销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技术的好坏直接影响林业的经济效益, 特别是在林业面临资源危机的情况下, 木材检验技术就显得更重要。木材检验技术在木材运输检验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科学的检验方法可以提高林业的经济效益, 科学的技术可以促进林业经济良性发展。
关键词:木材,检验技术,运输,作用
参考文献
8.木材船运输稳性要求及注意事项 篇八
关键词:木材船 初稳性高度 横摇周期
1 木材船运输的特点
木材船的运输路线一般较长,常常是跨洋航行,天气变化大,海况复杂;特别是木材多会在甲板堆积运输,从而造成船体受风面积过大,船舶航行途中更易受风力影响,导致船舶操纵困难和剧烈摇摆。在船舶运输木材过程中,如遭遇恶劣天气,船长应当及时调整航向,避免大角度横摇。
木材船在装载运输过程中,由于木材甲板积载的特殊性,因此,使装载木材的船舶,在整个航次中都能满足相应的稳性要求,对保证船舶安全至关重要。
2 木材船的稳性要求
2.1 IMO对木材船的稳性要求
木材专用船或杂货船在甲板上积载大量原木,必然对船舶的稳性造成影响,国际海事组织对木材船的完整稳性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无本国稳性要求的船舶可按IMO的要求进行稳性校核,具体如下:
⑴在静稳性力臂曲线(GZ曲线)上,0°~40°或船舶进水角θj(取小者)之间的面积不小于0.08m·rad;
⑵静稳性力臂的最大值GZmax不小于0.25m;
⑶经自由液面修正、甲板货物吸水增重修正及甲板结冰增重修正后的初稳性高度值GM大于0;
⑷离港时的初稳性高度值GM不小于0.10m。
即:
A00~min{40°,θj}≥0.08m.rad
GZmax≥0.25m
GM各种修正>0
GM离港≥0.10m
计算静稳性力臂GZ时,可以计入木材甲板货入水体积的75%的浮性,即木材甲板货的渗透率为25%;整个航次中应按最不利状况核算船舶稳性:油水消耗且存在自由液面;干的或风干的木材吸水10%,重心取在甲板货重心处;货物表面结冰,按实际情况或船舶资料计算,重心取在甲板货上表面。
2.2 我国《法定规则》对木材船的稳性要求
⑴ 计算GZ曲线时,可计入木材甲板货外形体积入水部分75%的浮力。
⑵ 假设木材甲板货的重量由于吸水而增加10%。
⑶ 如结冰按实际情况计算;若无实际结冰资料,则按普通货船规定重量的3倍计算。
即:
GZmax≥0.25m
GM各种修正>0
GM离港≥0.30m
2.3 木材船的稳性适宜范围
要在甲板上装载大量木材货物,其稳性必须有一个适宜的范围:稳性过大,必然导致横摇周期变小,造成船舶摇摆剧烈,使绑扎索具受力超负荷,原木容易松动,对船舶安全产生巨大威胁;稳性过小,船舶不但操纵困难,而且容易在大风浪中发生倾覆,导致船毁人亡的重大海事事故。根据经验及规范的要求,承运木材货物的船舶的初稳性高度值GM应不小于0.20,且不大于3%船宽。当然,船长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以保证船舶具有适宜的稳性和安全运输。一般经验性认为,船舶装运木材时的稳性应控制在
GM=0.3~0.6米之间为宜, 横摇周期在18~24秒最好。
3 装货前注意事项
船长接到木材运输航次指令后,应指示大副进行配载和稳性计算,做出预配载图。由于原木形状不规则,难以准确计算重心,通常以货舱的体积中心为舱内货物重心;甲板货物重心,则参考稳性计算书中所给出的满载情况下的中心高度。其计算结果与利用摇摆周期计算出来的GM值相近(一般比实测结果小,安全系数偏大)。配载时,为提高稳性和多装货物,应做到以下几点:
1.将比重大的木材配在舱内底部,比重小的配在舱内顶部或甲板上;
2.要根据装货处所的尺寸、形状及所装木材的长度合理配载,尽量减少亏舱;
3.同时承运原木和包装木材两种货物,不能混合装在一个货物处所;
4.配载时要使船舶在离装货港时、航行期间和抵达卸货港时都具有足够的稳性高度。在离装货港时,最好为船宽的3%左右,保证船舶有足够的稳性余量;决不允许稳性高度低于稳性报告书中的最低推荐值;同时应避免过大的初稳性高度,以免遇大风浪时船舶摇摆剧烈,造成系索应力过大而断裂;
5.在配载及计算稳性时,以下几点会严重影响船舶的稳性,要予以充分重视:
⑴ 燃油、淡水、物料等消耗品的储量变化;
⑵ 液体舱(油、水舱)因消耗而产生的自由液面效应;
⑶ 甲板上的木材货物因上浪、下雨、下雪而吸水增重,目前,几乎所有木材船的稳性资料中均记载由船籍社认证的甲板木材吸水量10%的说明。以此为据,许多船舶于装货前均将甲板木材重量减少10%。然而并非所有木材出口国都同意此规定。如澳大利亚、新西兰不允许减少甲板货,理由为甲板货于船舶抵达卸货港时重量会减轻。具资深船长的多年实践,证实此结论是正确的且减少数量为甲板木材重量的2%左右。亚洲甲板木材重量变化不大,但美洲及俄罗斯木材于冬季运输就必须考虑10%甲板吸水量,因于装载及运输途中往往有冰雪覆盖及大量雨水。介于以上原因请大家在装运木材时酌情考虑,不要过分强调或必须坚持10%甲板木材吸水量。
⑷ 冬季航行尤其在高纬度海区,甲板及甲板木材上严重结冰。
4 装货中的注意事项
4.1 舱内装载
⑴ 装货期间,值班驾驶员须亲临现场监督装货,以保证货舱内的货物堆装整齐密实,充分利用舱容,减少亏舱,已达到把尽量多的货物装在舱内的目的;舱内木材货物装载时原木粗细端应交替放置以达到积载平整;应按照下重上轻的原则配置。为了保证船舶装载后的稳性,舱内木材货物尤其是原木重量应占总货物重量的60%以上;
nlc202309040820
⑵ 如原木为成捆吊装。进舱后应破捆,使原木码紧,充分利用舱容;
⑶ 原木进舱时应纵向堆装,并应前后靠拢,避免造成舱容损失;尽量避免横向堆装;
⑷ 舱内装货应根据货舱长度和木材长度,将木材紧靠四面舱壁装载;空出中间位置可以横装;
⑸ 由水中直接吊装原木进舱时,应及时将木材带入的海水排出;舱内装货完毕关舱后,要彻底排放;海上航行时,应时刻监视舱内的污水情况,随时排放,避免影响航行安全;
⑹ 装货过程中,大副应每天做水尺计算,获取装货重量,并根据岸上提供的货物体积计算粗略的积载因数,以估算货舱内的可装货数量;货舱内的货物装完,应根据水尺计量的重量和岸方提供的装货数量,再次计算积载因数,并根据甲板装货的最大高度及甲板容积概算出甲板可装货重量。
4.2 甲板装载
⑴ 装货过程中,要监督、指导装卸工人把木材装得尽量密实,顶部形成冠形并尽量平整;
⑵ 船员住舱、引水员登船通道、机械处所、消防救生设备等重要处所及船员经常使用的其他通道不能装货,并应保持畅通;
⑶ 为了保证船舶有足够的视野和保持船舶足够的稳性余量以及不超过甲板及舱盖的最大允许负荷,应控制甲板装载木材的最大高度。一般,甲板及舱盖板上木材高度不应超过船舶最大宽度的三分之一。
5 船舶装货后的稳性测试方法
为保证船舶有充足稳性高度,当货物装至余量10%及
5%时要进行稳性测试。
测试方法如下:测试前要保持船舶正浮,将吊货设备收进并放在支架上,容易移动的物品要予以绑扎牢固,并按离港状态要求,加装好燃油、淡水及压载水。解掉横缆,其他缆绳放松并备好秒表,使用船吊从舷外吊起一吊木材,待船稳定后迅速把木材放在码头上,让船自由摇摆,用秒表测量船舶自由摇摆周期。为准确起见,对自由摇摆周期至少要测量5次,根据测得的平均自由摇摆周期及船宽,查船上的“稳性计算表”,或按式(1)计算出当时船舶装载状态下的初稳性高度。再根据所测得的初稳性高度。利用式(2)计算出剩余木材装船后的初稳性高度:
GM=(fB/Tθ)2
(1)
式中,f为横摇周期系数,一般木材可近似取1,一般货物取0.7-0.8;B为船宽(米);Tθ为船舶横摇周期(秒);GM—经自由液面修正的初稳性高度:
GM1=GM + P×(KG-KP)/ (?+?)
式中,P为剩余货物重量;KG为装载剩余货物前船舶重心高度;KP为剩余货物重心高度;△为船舶装载剩余货物前排水量。
6航行途中注意事项
1.应每天两次测量油水舱、货舱,以便尽早发现这些舱是否水密。
2.航行在高纬度要特别注意甲板及甲板木材上大量积水和结冰情况,它将严重影响船舶稳性。
3.每天至少一次测验船舶摇摆周期来核算船舶的稳性并记入航海日记。在测定时一定要注意在风浪较小时进行。在风浪较大时,往往涌浪周期远小于横摇周期,造成以涌浪周期误算横摇周期的情况,误认为稳性值较大而疏忽对稳性的进一步核查。
4.注意观察船舶的横倾情况,遇到船向一侧倾斜,应马上查清原因。根据不同原因及时排除。船舶横倾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⑴ 货物移位:甲板木材大幅度移位,易于发觉,甲板货的小幅移位或舱内货移位不易觉察。可调整航向至顶浪再对移动部分的木材进行绑扎加固处理,防止货物移动加大,危及船舶安全。要慎重采用以加压载水或转移压载水及燃油的办法来减少和校正货物移位造成的船舶横倾;
⑵ 进水:通过对各油水舱进行测量可迅速确定进水的可能性和进水部位,如发现来路不明的水,应开动所有可用的水泵来控制局面,再进一步采取其他措施;
⑶ 负稳性横倾角:如果横倾之前,发现船舶摇摆格外慢,船舶徐缓地恢复至正浮位置,说明这时船舶的稳心高度很小或已为零,横倾原因是已没有复原力臂。这时应先向船舶最低处的一个舱内压水或把高位的油水移到双层底舱,如果可能,可在船上的上部卸载(甲板货),利用压载或卸载纠正横倾时应特别谨慎,要防止造成船舶向另一侧更大的横倾;
⑷ 航行中船舶遇较大的横风,船舶可能会发生轻微的横倾,风小时横倾会减轻或完全消失属正常情况,不用消除;
⑸ 由于正常使用消耗品(水和燃油)造成的横倾应查明原因予以排除,通常是如果不满载,可采取底舱压水提高稳性的方法。
参考文献
[1] 木材船稳性计算的几点注意事项,上海弘兆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王家建
[2] 木材运输船不同装载状态时船舶稳性的调整,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5,徐邦祯、杜嘉立
[3] 杂货船装运木材的稳性核算,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6,王建军、张吉平
[4] 船运木材货物的注意事项世界海运/2007,张刚,李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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