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价值链的水运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方法研究论文

2024-09-07

基于价值链的水运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方法研究论文(10篇)

1.基于价值链的水运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方法研究论文 篇一

xxxx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规定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国内公开招标选定工程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

2、加强合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监理合同。

3、对合同变更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不得单方采取变更行为。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业主与监理和承包人进行协商,确定变更费用。

4、工程量的计量和工程款支付按照合同规定和相关付款程序进行。

5、施工合同工期的增减,由于非承包人的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按原定工期完工,在收到延期意向后,由监理审查,业主同意后按程序进行;监理合同服务期的增减,按监理合同执行。

6、建立、健全合同档案,及时将工程变更文件、原始资料等保管好,并进行备案。

7、合同款项在承包人申报、监理审查、业主复核的基础上,以中介机构审计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

2.基于价值链的水运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方法研究论文 篇二

“PDCA”是一种管理学中的重要模式, 也是一种通用的施工管理模型, 从上世纪30 年代被提出之后, 不断地进行发展、补充和完善, 目前则被广泛地应用在产品质量改善层面, 因此也被称之为“质量环”。经过长期实践证明, PDCA模式具有很好的纠错能力和改善能力, 通过计划、执行、检查和行动四个主要步骤, 实现最终质量的维护;相对应地, 基于水运工程施工管理来说, 项目安全和人员安全是第一位要考虑的内容, 以PDCA循环理论可以建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体系, 更好地配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条例, 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实现对水运工程建设的安全性约束和规范。 (如图1)

水运工程是我国重要的交通事业组成部分, 相比铁路、公路、管道等路面运输部分, 其施工难度更大、涉及因素更多, 尤其是针对土木工程管理层面的安全因素管理, 直接关系到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以及企业财产安全, 不可掉以轻心;本文以下以降低安全事故率为目的, 结合PDCA循环理论研究安全管理的要点。

1 PDCA循环模型概述

什么是PDCA循环模型?简单地说, 就是Plan (计划) 、Do (执行) 、Check (检查) 和Action (行动) 四个单词构成的一种程序结构。最早PDCA循环模型是基于管理学的概念提出的, 美国管理学休哈登及后来的管理学研究人员, 是希望构建一种通用型的管理模式。首先, P代表计划、规划或设计, 是工作展开前进行的一系列准备, 包括目标制定、行动方向和策略方针等。其次, D则代表的执行层面内容, 通过已经制定好的方案按部就班的操作, 但广义地说, 一部分P中的工作也会延长到D中来执行, 如设计工作具体开展、布局等, 其主要目的是实现P中的内容。再次, C代表的是检查、确认 (check) , 在施工执行过程中用来区分哪些部分是正确的, 哪些是错误的, 哪些是有效的, 哪些是无效的。所以这一过程主要是用来寻找问题的, 即检验实际执行结果与计划目标是否一致。最后, A代表的则是对总结出来的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其中包括成功因素和失败因素两方面。对于成功的因素给予强化, 而对于失败的因素进行防范和剔除, 而对于一些在本次执行中没有完成的工作 (未解决问题) , 则交个下一个循环流程继续执行。结合以上分析内容, 可以总结出PDCA循环模型的关键要点。

1.1 循环嵌套PDCA循环理论是基于质量管理的开展应用的, 而质量管理本身就有大有小, 因此它不仅仅适用于在整个工程项目层面, 也同样适应于工程项目分解后的组成部分、阶段、机构、科室甚至个人, 每一个部分都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制定PDCA模式, 并将质量管理结果反馈到整体的PDCA循环体系中, 形成一种“嵌套”形式。简单地说, 大循环中包括小循环, 其关系也十分清晰, 大循环为小循环提供了方向和依据, 而小循环则提供了细分和优化, 无论规模如何, 最终的目的都是一致的, 即向企业总体管理质量目标前进。

1.2 不断推进根据PDCA循环理论, 在质量模型构建完成之后可以根据需要不断地展开循环, 理论上说, 每一次循环都会促进生产质量的进步和提高, 而不会存在进度、水平倒退的情况。而且, 从理论上说, 这种不断推进的程度是没有次数限制, 只要满足工期进度的要求即可。PDCA循环模型的开展并不是在同一水平执行的, 在对象分散的情况下, 是多层次、立体化的进行循环前进。每循环一次都会解决一些问题, 取得一定成果, 但同时也会出现新的问题和目标。

2 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需求与原则

广义地说, 水运工程属于土木工程的施工范畴, 实现水路运输只是功能性目的之一, 在展开水运工程施工中, 包括护堤、港口、航道、闸口等基础设施, 工程量一般较为庞大, 涉及到大量施工设备、材料和人员, 现场容易呈现出纷乱复杂的局面, 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必须极强质量管理, 这也是客观需求的一种体现。结合我国当前水运工程施工管理的现状来说, 具体执行中应该秉承以下原则。

2.1 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原则根据水运工程施工管理的特点分析, 人是绝对的主导因素。虽然通过技术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人身事故的预防能力, 但科学的管理则可以将事故发生机率降低到最低水平。一方面, 人是贯穿整个水运工程各个环节的动态因子, 设备和材料是不可能自行展开建设的, 施工建设和管理质量优劣, 与人的安全能力、文化素质以及心理、生理健康有直接的关系。另一方面, 在水运工程施工管理的过程中, 确保人身安全是一项基础要求, 也是保障整个工程能够顺利开展的前提。因此, “以人为本”的原则, 其本质上是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和综合素质, 调动人的安全管理学习积极性。只有作为主导因素的人的安全问题解决了, 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效果才真正有效, 从施工企业角度来说, 必须在管理的过程中充分尊重人的主体地位, 加强落实关心关怀, 让每个人都获得归属感, 形成一个高度集合的“共同体”, 朝着一个共同的目标前进, 才能推动水运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的持续提升。同时, “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也表现在企业文化建设方面。企业文化代表了一个企业全体员工的价值观总和, 要从上向下灌输“安全”理念, 才能体现出共同的追求和价值, 消除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2.2 坚持安全管理与生产目标统一的原则水运工程具有周期长、规模大、内容复杂的特点, 特别是一些大型航运功能的水系在土木工程作业中, 还要兼顾自然生态保护, 需要消耗大量的企业成本。为了尽管地完成任务、缩短工期, 施工企业往往会忽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但事实上, 安全管理和生产目标是高度统一的, 忽视了施工中的安全, 也就间接否定了工程质量。坚持安全管理与生产目标的高度一致是基本原则, 其中安全是生产的促进动力和保护形式, 而生产行为则是在安全管理满足的情况下得到的回报。片面地忽视安全而去追求经济效益是不理性的,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 会给生产带来更大的损失。

2.3 坚持防治结合、强化防范意识从施工企业主观角度出发, 任何人都不希望出现安全事故, 但由于涉及的主体过多, 利益因素明显, 很容易导致主观思想上的不重视。安全生产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在日常管理中建立起完善的预防制度, 将人员、技术、物料、设备等因素有机地结合起来。例如, 引进高新技术及全新设备, 淘汰掉陈旧、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机械, 减少应用过程中员工的意外伤害。水运工程施工建设中由于安全隐患加多, 必须做到未雨绸缪, 考虑到一旦出现安全事故该如何处理。因此, 施工企业要联合多部门共同制定紧急预案, 一方面立足于企业生产实际, 通过定期开展紧急预案演练和不定期管理要素整合, 将预案中所需要的各类物料合理安排, 正确到位, 坚持改进。

3 基于PDCA循环的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策略

3.1 计划阶段 (P) 安全管理策略针对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采取PDCA循环模型, 在第一步的计划阶段, 很难保障全面性, 同时也没有必要强调多么的完善。在第一层循环开展的过程中, 计划阶段只需要给出大概的纲领, 其内容可以概括为“做什么”、“怎么做”、“谁去做”、“什么时候做”、“在哪做”、“做多久”等等, 由此来实现工程招标、施工目标、施工流程、施工周期等各方面内容的制定。在此阶段, 通过对水运工程施工的缜密和详细策划, 对施工各个方面的因素进行汇总、整理与分析, 以及在施工过程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详细列举, 并提出解决方案。同时, 在此过程中, 还有提高对危险源的辨识能力, 并对其进行安全处理, 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这一阶段的运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划分类别。对水运工程施工作业进行全面、细致的划分, 对比如高空作业、水上作业、起重作业、挖掘作业等方面, 进行细致化、专业化的划分, 从而保证作业过程中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第二, 全面分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要对期间所可能遇到的所有可能造成危险的因素, 进行合理预测, 对比如雷雨、冰雹、大雪、洪水等方面的自然灾害以及来自设备、管理、和操作失误等来自管理上和施工上的危险元素, 都要进行合理的预测和汇总。第三, 划分等级。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 对水运施工中的危险源进行合理的评估, 并且进行细致的等级划分, 并根据危险等级来确定后期的应对策略。第四, 制定预案。根据危险源的类型和等级的划分, 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以及相应的应对措施, 并对预案的可行性进行合理评估, 从而确保危险源在可控范围之内。

3.2 执行阶段 (D) 安全管理策略精确的策划要通过实施过程来体现他的科学性, 在实施过程中, 要制定严格的施工计划, 对具体操作的每个环节都要进行监管, 从而保证是水运工程的施工阶段, 可严格按策划准确的进行。

3.3 检查阶段 (C) 安全管理策略水运工程在严格按照策划施工之后, 施工质量是否可以达到标准要求, 就要通过全面的安全检查来验证。水运施工的检查主要分为具体的施工操作检查以及施工管理检查。施工操作检查主要是对施工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是否符合技术规定, 是否标准化、规范化, 在检查过程中, 要对施工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认真对待, 从中发现问题, 找到安全隐患, 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避免安全隐患造成安全事故;施工管理检查主要是安全管理检查, 尤其是管理过程中对相关规章制度的贯彻和实施。对施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漏斗和弊端, 进行总结和分析, 找到问题的根源所在, 并制定相应措施对之进行整改。

3.4 处理阶段 (A) 安全管理策略处理阶段是PDCA循环模式中重要的阶段, 是承上启下的一个环节。作为提高水运工程施工管理综合水平的最关键环节, 当前面几个阶段运行完毕之后, 就要对这一过程当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汇总和分析, 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 从而进行经验的总结和管理制度的完善, 将最终结果纳入相关的规章制度中去, 并将之纳入下一个循环中去, 从而反复使用, 最终达到提高水运工程管理水平的目的。

4 传统方法与PDCA循环方法在水运工程管理中的应用效果对比

例如, 按照P阶段制定的施工计划和措施, 每天的土石方工程量为100 立方米, 包括设备维护、工程监理、施工个人等都应该按照既定的计划和进度展开, 在执行一个周期之后 (如10 天) , 计划总目标负责人召集土石方负责人进行实际工作情况汇报, 了解当前工程进度与总进度之间是否协调;所收集的施工数据资料, 汇集到C阶段, 并在下一个循环中提出相应地改进措施。效果如表1 所示。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 PDCA循环即“计划-实施-检查-处理”的科学程序, 按照一定的规律进行循环, 是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在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 “有序化、规范化、标准化”的需求至关重要, 通过不问断的PDCA循环, 不断实现更高的管理目标, 使安全管理“螺旋式”上升, 从而达到节约成本、提高生产力和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的目的。

摘要:PDCA循环模型广泛地应用于各类工程建设当中, 对完善施工流程、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安全事故机率、提高工程施工建设效率等有重要的作用。结合水运工程施工而言, 展开PDCA循环理论的应用可以协助制定更有效的施工安全计划, 应对辨别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 明确安全管理的目标, 进而构建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本文结合水运工程施工管理中的安全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并提出相应地策略。

关键词:PDCA循环,水运工程,施工管理,策略研究

参考文献

[1]杜兴亮.浅析PDCA循环法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应用[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 (02) :13-14.

[2]吴学强.基于PDCA循环的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研究[J].港工技术, 2010 (04) :33-35.

3.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创新 篇三

关键词: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创新

我国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日趋成熟与完善,建立了现代企业项目施工管理制度,但是还存在着一些方面的不足之处,尤其是近些年,我国的经济体制已经日趋完善,要求要在工程项目的实践过程中加大创新力度,探究适合我国生产力发展和市场经济需求的管理模式,以不断提升水运企业的品牌效应。

1 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

1.1 符合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当前,水运工程的项目招标已经趋于市场化,水运施工企业的市场观念、经营和竞争意识已经建立,但是还存在机制不灵活、呆板,体制传统的诸多问题。构建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就应该完善施工管理、实施项目管理的创新,而项目的实施能否开展有序、全面落实,关键就是把项目与企业的关系处理好,二者之间责任主体不明确、关系不清晰,缺乏激励机制,不能互相约束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对项目施工管理的顺利实施产生巨大的影响,必须实施管理的创新才能保证现代企业制度的顺利落实。

1.2 符合时代的要求

实施管理的创新才能保证项目施工的生命力生生不息。市场的不断扩大也反映着市場将被重新瓜分,水运企业如果不具备管理、技术、体制、机制等诸多方面的优势,就不能在市场瓜分中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将会被市场逐步淘汰。时代的进步与发展,要求水运企业必须实施管理的创新。

1.3 符合水运市场发展的要求

在工程的招投标阶段,水运施工企业之间存在不良的竞争,互相压价的现象普遍存在。业主是买方,工程合同中如果存在不合理的要求或霸王条款,业主能够逃避责任,承包商就显得被动,工程设计方和监理方难以履行职责,职能错位。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之间竞争存在不公平性,而且当前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对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着影响,难以实现公正与公平。虽然水运市场难以完全依据市场规律进行运行,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人为因素和政府行为影响严重,但水运工程项目管理必须实施创新才能使用经济规律的运行要求。

1.4 符合科学管理的要求

科学管理的过程是使用科学的管理原理、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应用于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以减少管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最终目的是通过投入能够发挥最大作用的资源,使经济效益达到最大。水运项目施工管理的创新采用的就是科学管理,要将科学的管理手段及方式方法及时转化为生产力,不断提高水运企业的竞争能力,所以说符合科学管理的要求。

2 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创新的原则

2.1 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生产力水平的发展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模式,二者互相促进、互相制约。唯有生产力的三要素进行有效结合,生产力才能发挥巨大的潜能。在当前市场经济非常活跃的时期,只有在竞争中取胜才能获得劳动对象,竞争如果失败,就不会或得劳动对象,就不能使生产力三要素进行有效结合,就不能发挥生产力的巨大潜能,换句话说,就被市场所淘汰。各个水运施工企业的劳动工具都比较先进,大都采用了先进的设施设备。劳动者是生产力的灵魂,起着或得劳动对象、使用劳动工具的主要作用,当前的社会条件需要劳动者具备更高的素质。有效结合生产力的三要素,适应、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是创新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

2.2 一定要适应市场的需求

市场的变化瞬息万变,唯有适应市场的变化才能在变中取胜才能取得企业的发展和效益的最大化。社会效益的好坏是企业能否进一步开拓市场的关键因素,假如说企业施工质量差,进度慢,势必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难以再次获得市场。一般意义下的工程项目是指水运施工企业和业主签订的项目合同,而在市场经济下,项目要拓展到市场,即当前广义所说的市场上竞争得到的项目,在市场大环境下执行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提升竞争力,周而复始参与新的市场。因此,要在深度上做好项目管理创新,不断适应市场需求。

2.3 一定要促进企业综合效益的提升

企业要有强大的企业文化,要有发展战略眼光,只有具备这些才能准确进行市场定位,不断适应市场变化,满足市场要求,在变化中生产与发展。如果企业没有足够的应变能力,就不能适应市场要求,就会在市场变化发展中呗淘汰出局。因此,实施管理创新,就要注重自身企业文化的构建和战略地位的定位,要发挥企业的综合效应。在水运工程项目的管理创新过程中,以人才为关键,以市场为战略目标,不断了解市场,捕捉市场变化信息,以不断实现创新要求。

3 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创新的方案

3.1 创新观念

创新观念的关键是加大企业管理者的重视程度,保证经费支持力度,提高人才培养力度,树立创新观念,对企业的科学管理采用创新的思维方式,以立足于市场需求,将项目施工管理创新当做摆在战略发展的高度,当做一项重要、长期工作常抓不懈,充分认识其紧迫性和艰巨性,将创新工作抓在实处。

3.2 创新组织机构

要适度延伸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主体和空间,因为在一个工程项目中,有项目经理、项目部,项目部不是企业本身,而只是企业的代表,在实际的工程施工过程中,很容易混淆项目部与企业的明确责任。企业与项目经理之间有责任约束,但不能对其进行制约;项目部只是以局部利益为重,是企业发展的隐患之一。应从招投标、签订合同、项目实施、市场评价全过程及综合效益的取得为出发点,创新组织机构,实施全过程的有效管理。

3.3 创新体制

完成组织机构的创新后,要对组织机构的体制实施创新。项目的合同履约期是项目的一个生命周期,此时的项目部已经变味企业的分公司,不能看做是企业派出的机构,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创新体制就要,建立完善企业法人制度,构建科学的法人管理结构。

3.4 创新机制

组织机构和体制创建完成后,也就具备了基本的创新方案,但还要对机制进行创新,才能保证创新方案具备强大活力。创新的机制要以企业实力的增强为目标,不断提高营业利润,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其建立健全规避风险机制和科学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保证决策程序科学、民主,降低市场风险。

3.5 创新技术

技术创新就是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采用科学的管理理论与经营模式,提高工程质量,增加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技术创新通常是依据市场定产品,依据产品定技术,依据技术定工艺。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创新也不例外。

4 结束语

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创新关系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能够有效提高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惟有不断实施创新才能保证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士军.浅谈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创新[J].珠江水运,2009(01).

[2]李忠权.浅论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创新[J].科技与企业,2014(01).

[3]何国华.浅析水工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创新策略[J].科技创新导报,2013(08).

[4]宋杰.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创新策略[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09).

[5]贺海波.水工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创新探讨[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0(05).

4.水运工程项目风险评价研究 篇四

水运工程项目风险评价研究

摘要:文章根据水运工程项目的特点,识别水运工程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风险,建立了水运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并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方法,力求定性的分析定量化,使水运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价更加有效.作 者:卿焱景  作者单位:长沙理工大学交通运输工程学院,湖南,长沙,410114 期 刊:现代企业文化   Journal:MODERN ENTERPRISE CULTURE 年,卷(期):, “”(5) 分类号:X824 关键词:风险评价    模糊综合评价    水运工程项目   

5.基于价值链的水运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方法研究论文 篇五

2007 年第 1 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李盛霖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四日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

送事故信息;

(七)指导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九)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 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九条 交通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二级及以下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十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两部分。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

第十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应当加强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十九条 为公路水运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八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以及地方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

(三)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四)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

(六)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下列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现场驻地;

(二)施工作业点(面);

(三)危险品存放地;

(四)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

(五)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

(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暂停资金拨付;

(五)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办理监督手续;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

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三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

第三十九条 从业单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通报,建议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进行安全评价和监测。

第四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水平。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与监督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6.基于价值链的水运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方法研究论文 篇六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部质量监督机构和省级交通质监机构以下称质监机构。

第二章 检测机构等级评定

第六条 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乙2个等级。

检测机构等级标准由部质量监督机构另行制定。

第七条 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第八条 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等级。

检测机构被评为丙级、乙级后须满1年且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业绩方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评定。

第九条 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应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

(二)申请人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通过计量认证的,应当提交计量认证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人员证书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所申报试验检测项目的典型报告(包括模拟报告)及业绩证明;

(六)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第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分为受理、初审、现场评审3个阶段。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认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规范、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部质量监督机构评定范围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核查后出具核查意见并转送部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验检测水平、人员及检测环境等条件是否与所申请的等级标准相符;

(二)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及设备配备与所申请的等级是否相符;

(三)采用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

(四)检定和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

(五)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六)是否具有良好的试验检测业绩。

第十三条 初审合格的进入现场评审阶段;初审认为有需要补正的,质监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直至合格;初审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申请人完成试验检测项目的实际能力、检测机构申报材料与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质量保证体系和运转等情况的全面核查。

现场评审所抽查的试验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当覆盖申请人所申请的试验检测各大项目。抽取的具体参数应当通过抽签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由专家评审组进行。

专家评审组由质监机构组建,3人以上单数组成(含3人)。评审专家从质监机构建立的试验检测专家库中选取,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组。

专家评审组应当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组应当向质监机构出具《现场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现场考核评审意见;

(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分表;

(三)现场操作考核项目一览表;

(四)两份典型试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依据《现场评审报告》及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对申请人进行等级评定。

质监机构的.评定结果,应当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评定结果向质监机构提出异议,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受理、核实和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质监机构根据评定结果向申请人颁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应当为异议人保密。

省级交通质监机构颁发证书的同时应当报部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和《等级证书》由部质量监督机构统一规定格式。

《等级证书》应当注明检测机构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专业、类别、等级和项目范围。

第十九条 《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

《等级证书》期满后拟继续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提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条 换证的申请、复核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等级评定程序进行,并可以适当简化。在申请等级评定时已经提交过且未发生变化的材料可以不再重复提交。

第二十一条 换证复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换证复核的重点是核查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试验检测项目、场所的变动情况,试验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执行情况,违规与投诉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换证复核合格的,予以换发新的《等级证书》。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责令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担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试验检测业务。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根据实际达到的试验检测能力条件重新作出评定,或者注销《等级证书》。

换证复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质监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停业时,应当自停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质监机构办理《等级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等级评定不得收费,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六条 《等级证书》遗失或者污损的,可以向原发证质监机构申请补发。

7.基于价值链的水运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方法研究论文 篇七

关键词:价值工程(VE),工程项目物流,成本

0 引言

一般来说,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都比较大,尤其大型工程建设项目,通常投资额达数亿元以上。有关调查研究表明,各种大型工程项目中的物流成本在整个工程造价中占相当大比重,有的甚至占总成本60%以上[1]。可见物流活动对工程建设项目具有重要的经济影响。但是实践中,工程建设行业对物流成本的控制远没有给予应有重视,使材料交付不及时、大量现场存储、不必要的运输和现场处理,不但增加物流管理成本,造成现场混乱,有时甚至导致施工中断、计划延迟。因此,必须从战略高度重新审视工程项目物流成本控制问题。2008年5月发生的巨大地震灾害,给四川乃至中国带来了重大的人员及财产损失,灾后重建迫在眉睫,这个过程无疑需要大量工程建设项目。如何才能够有效地控制物流成本?是本文探计的主要问题。

目前工程项目物流成本控制方法可归纳为四类:

(1)应用物流业务外包策略:并与内部资源优化整合,来减少企业固定成本,合理降低物流成本。

(2)应用物流供应链分析:研究控制和降低供应链物流成本实现步骤和体系。

(3)应用作业成本法:以客户为导向,建立基于顾客价值的物流成本ABC计量模型。

(4)建立物流信息系统:通过先进的信息采集方法及多个分工协作的物流子系统,动态地了解物流成本现状并及时加以控制[2]。

本文借鉴建筑及工程方面价值工程应用理论,将其引入工程项目物流成本的研究,针对工程项目物流管理,提出物流成本控制的方法和对应策略。

1 工程项目物流成本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工程项目物流成本管理大都是粗放型管理模式,许多施工企业附加值低,效益差,成本控制不理想,工程造价普遍偏高,主要表现是:

(1)工程项目物流成本中物料成本高。物料费在整个施工项目成本中的比重最大,一般可达60%~70%。很多施工企业在施工准备阶段,用料计划计算不准确,进料把关不严,质量和数量误差较大;物料采购价格不透明,采购成本损失严重;有的物料运输距离长,运输成本增加;施工现场堆放的料物,经常发生施工车辆碾压物料入土造成浪费;工程竣工后,现场物料剩余严重,最终导致物料成本过高。

(2)工程项目物流成本中库存成本高。材料储存费用主要包括建设期的仓储设施费用、装卸搬运设备等维修和折旧费用及管理费等。为保证供给,施工企业加大安全库存,冗余库存一般达5%~10%以上,导致资金积压、周转慢;一些施工项目结束后,冗余库存无法被后续施工利用,堆在仓库里长年占用资金,使库存成本增加;另外,施工项目材料繁杂、数量多,库存管理难度大,企业库存管理手段落后,管理混乱,丢失现象时有发生,使项目物流成本增加。

(3)工程项目物流成本中设备成本高。目前机械设备使用费约占项目成本的10%~20%左右,普遍存在设备管理不善状况,故障不断,平时维护保养又不足,导致设备利用率不高;临时工未经严格培训考核上岗,造成机械非正常损坏,影响施工进度;一些项目部为保证施工不间断,没有计算好设备租赁与购置的成本比较,盲目购置而造成设备闲置;在高额设备购置费用折算设备成本时,预算定额设定的机械设备原值和折旧率过低,机械费用实际支出一般都要超过预算定额水平,造成工程项目成本的亏损。

(4)工程项目物流成本中管理成本高。许多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成本核算不规范,没有建立完善的核算体系,项目缺乏必要的管理成本控制环节;不进行管理成本预测和计划,管理和管理费开支由领导说了算,随意性大;由于成本计划编制质量不高,无法依据计划进行管理成本控制,使管理成本过高。

2 价值工程在物流成本控制中的应用

2.1 价值工程概述

价值工程(VE)是1947年由美国人L·D·迈尔斯首创,是一门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现代管理科学,它着重于功能分析,是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方法。它的主要思路是通过对选定研究对象的功能及成本进行分析,提高研究对象的价值。这里的价值,是指功能与成本的关系,即用最低的成本来实现和创造需要功能。功能提高是无止境的,但它同时受需求和成本制约。价值分析就是通过对功能与成本关系的科学比较、分析并从中找出最佳价值。因此,应用VE,既要研究技术,又要研究经济,即研究在提高功能的同时不增加或少增加成本,在降低成本的同时不影响功能,把提高功能和降低成本统一在最佳方案之中。

2.2 价值工程的基本原理

2.2.1 价值、功能和成本的关系

VE的目的是力图以最低成本使产品(服务或作业)具有适当的价值,价值、功能和成本三者的关系表示为:V=F/C;其中,V—产品的价值;F—产品必须具有的功能或效用;C—生产和使用产品的费用成本。这一公式说明:一方面,客观地反映了用户(业主)的心态,都想买到物美价廉的产品,因而必须考虑功能和成本的关系即价值指数的高低;另一方面,又提醒产品的生产者和作业的提供者可采用下列途径提高产品或作业的价值:(1)功能不变,成本降低;(2)成本不变,功能提高;(3)功能提高成本降低;(4)成本略有提高,功能大幅度提高;(5)功能略有下降,成本大幅度下降。

2.2.2 价值工程的核心———功能分析

VE的核心是对产品或作业进行功能分析。对于建设工程项目来说,就是在项目施工时,在对工程结构、施工条件等进行分析的同时,还要对项目建设的施工方案及其功能进行分解,以确定实现施工方案及其功能的最低成本方案。

2.2.3 价值工程是一项有组织的活动

在应用VE时,必须有一个组织系统,把各专业人员(施工管理、施工技术、质量安全、材料供应、财务成本等)组织起来,发挥集体力量,利用集体智慧,才能达到预定的目标。

2.3 价值工程在物流领域应用的具体方法

以VE理论为指导对物流功能和物流成本进行分析决策时,主要有以下方法:

(1)在保持物流功能水平不变情况下尽量降低物流成本:主要通过优化物流系统结构、降低物流成本来提高物流价值,物流功能通常维持在一定水平。

(2)在提高物流功能水平的同时需加大投入而增加物流成本:这是许多物流企业面对客户需求或面临竞争对手时采取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做法。

(3)在保持物流成本不变情况下提高功能水平:这是一种积极的提高物流价值的对策。

(4)用较低的物流成本,实现较高的物流功能:这是一种增加效益、具有战略意义的方法,物流企业只有合理运用自身的资源,才能获得这样的效果[3]。

3 运用价值工程控制工程项目物流成本的对策

VE作为一套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成熟有效方法,在许多方面都有广泛应用。通过应用VE优化物流服务环节,降低物流成本,对施工企业提高物流系统效率及第三方物流企业降低服务成本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运用VE这一科学的方法,控制工程项目物流成本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

(1)首先要对工程项目物流活动进行充分细致的调查分析,确定VE对象。VE既要降低成本,又要提高功能,但没有必要对所有活动进行价值分析和对一项物流活动所有环节都进行价值分析。

(2)根据确定的对象性质、范围、要求,收集相关信息。在收集信息基础上,对VE对象的功能、成本、价值进行深入分析,这是最重要的环节。要对VE对象在物流活动中的每道业务程序、工序或作业进行分析,明确其对物流活动最终价值起什么作用,承担什么功能,可否删去、简化、合并或替代,以提高物流活动价值。这是对VE对象的功能下定义。进行分类和系统整理的过程,以确定基本功能、辅助功能和发现功能或功能不足。在这一阶段,还需要计算分析VE对象的成本,并进行功能价值评价,选择价值低的作为改善对象,为下一步创造新方案提供依据。

(3)根据上述分析计算和选择结果,提出工程项目物流活动中提高功能、降低成本的新方案。在方案创新中要注意以下几点:一要敢于打破框框,从各种不同角度根据功能定义来设想实现功能的手段;二要发动尽可能多的人参与这一工作,组织不同学科、不同经验的人在一起,集思广益,共同改进方案;三要把不同设想集中,形成几个新方案。

(4)对各个新方案要进行评价与分析,测算新方案的成本和价值,在此基础上选择最优方案。一方面要使方案具体化,另一方面要分析各方案优缺点,进行综合评价,最后选出最佳方案。方案评价要从两方面进行:一要满足和保证功能的要求;二要降低成本费用。总之,要看是否提高了价值,增加了经济效果。

(5)实施最优方案,检查实施情况,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价。最优方案实施过程中,可能还会有各种问题,因此,要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进解决问题,使其更加完善并顺利地实现。

加强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物流成本管理是施工企业创造经济效益的必由之路。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将VE的应用引入物流管理,对施工企业现有物流管理体系进行重新整合、规划,建立符合物流管理要求的业务流程,不断探索降低物流成本的方式和措施,才能提高施工企业经济实力,立足于竞争激烈的市场之中。

参考文献

[1]张鹏、李聪:《论物流成本占GDP的比重及其现实意义》[J];《铁道运输与经济》2005(12):16-18。

[2]邓风祥:《现代物流成本管理》[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80-115。

8.基于价值链的水运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方法研究论文 篇八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快了我国基础设施的建设,而水运工程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为了确保其结构的质量,需要对工程结构混凝土的强度进行检测。超声回弹法作为当前混凝土强度检测过程中最为常用的一种方法,在混凝土强度的检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从影响超声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的因素着手,分析超声回弹法的优势,探究超声回弹法在水运工程结构混凝土强度检测中的策略。

关键词:超声回弹法;水运工程结构;混凝土强度;检测策略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基础性设施得到了飞速的建设,水运工程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设施,其结构多为混凝土结构,混凝土作为当前建筑工程行业最为常见以及基础的建筑材料,对建筑工程项目的整体质量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而混凝土本身的强度是混凝土材料最为重要的性能,决定了混凝土的整体性能,关系着混凝土建筑的安全性。在对水运工程结构混凝土强度的检测当中,超声回弹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影响超声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的因素

(一)所用水泥的种类及数量

在水运工程建设的过程当中,较为常用的水泥主要包括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等,通过多次的试验表明,水泥的种类在超声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的过程当中并没有显著的影响。而就水泥的使用数量而言,在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使用,对于检测的结果影响并不显著,但若是超出了规定的范围,就会对超声回弹法所检测到的强度数据造成一定的影响,需要另行制定检测强度的曲线[1]。

(二)碳化深度的影响

在使用超声回弹法对水运结构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的过程当中,碳化的深度不予修正,其主要是由于碳化的深度主要会对强度数据的回弹值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当碳化的深度较大之时,混凝土当中的水含量就会相对较低,在使用超声回弹法进行检测之时,会降低超声的传播速度,在相应的关系曲线当中就会抵消掉一部分影响因素。

(三)耦合度以及测试面的影响

在对混凝土强度使用超声回弹法进行检测的过程当中,测试面的平整性以及耦合剂的厚度都会对检测的数据造成一定的影响,这也是影响检测数值的主要原因。当对混凝土浇筑的表面进行测试的过程当中,会由于表面积水以及浮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使得超声回弹值以及声速值都与侧面有所不同。

(四)钢筋的影响

在当前的工程项目当中,项目的建设施工离不开钢筋与混凝土等建筑材料,而在利用超声回弹法对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的过程中,若是工程项目的钢筋轴线与检测的方向垂直,那么钢筋对检测数据的影响主要取决于检测中所经过钢筋声程之和与测试距离的比,一般来说,若是超声回弹的声速大于每秒4千米,那么,钢筋对于检测数据的影響较小,同时,若钢筋的轴线与检测的方向平行,那钢筋对于混凝土强度检测的结果影响较大[2]。

二、超声回弹法在检测混凝土强度中的优势

对混凝土强度的检测方法有标准试块法、回弹法以及钻芯法等,而相较于这些检测方法而言,超声回弹法本身具有独特的优势。利用超声回弹法对混凝土的强度进行检测,能够有效的降低混凝土龄期以及含水率等方面的影响,同时,混凝土当中含水率越高,就会使得超声的声速偏高,从而使得数据的回弹值降低。反之,假设混凝土的龄期较长,就会降低声速的增长率,超声回弹值就会因为混凝土碳化的增加而提高[3]。此外,超声回弹法在混凝土检测中应用之时,能够有效的弥补相互之间存在的不足,其中,超声回弹法主要是以表层的弹性性能反映出混凝土的强度数值,而当混凝土构件截面的尺寸较大之时,内外的质量就会产生较大的差异,这就导致混凝土的实际强度不能够得到有效的反映,强度较高的混凝土在利用回弹公式进行计算之时存在着一定的偏差[4]。超声回弹法在混凝土强度检测中最为重要的一项优势就在于能够大幅度的提升检测的精度,为混凝土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提供相应的数据支持。

三、超声回弹法在水运工程结构混凝土强度检测中的应用策略

以某一高桩梁板式码头工程结构项目为例,分析超声回弹法在混凝土强度检测中的有效应用。

(一)检测计划

在对该码头工程结构的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的过程当中,混凝土的强度主要包含C30及C40两个等级,其中该码头工程上部结构的施工所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而码头下部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40,检测的时间期限为1年,所需要进行检测的混凝土结构的龄期主要有7天、14天、28天、60天以及90天等,在对同等强度的混凝土试块利用超声回弹法进行检测的过程当中,需要确保在同一天以及同样的条件下进行完成,并且所制作混凝土试块材料的来源需要是来自于现场浇筑之时所使用的混凝土,直接从混凝土搅拌机中获取即可。

(二)对结构实体的检测

1、水下部分

在对该码头工程水下部分采用超声回弹法进行检测的过程当中,先选择其中的一段区域进行检测。检测顺序自上往下,下部混凝土结构主要为桩帽、立柱、横梁、纵梁等,而对于每种构件混凝土结构随机选择好5个检测的区域,把每一龄期当中的检测区域设定为一个评定单元,并与标准的混凝土试块相互对应,在检测过程中所使用的方法按照相应的检测技术规范进行[5]。

2、码头表层

码头工程表层主要包括面板与铺装层结构,设计强度为C30,对面板构件和铺装层结构随机选择好5个检测的区域,对于龄期混凝土的布置按照水下部分布置完成,并且在进行检测的过程当中,需要按照相关的技术检测规章制度进行超声回弹法的检测工作。

(三)标准型立方体试块的制作

在制作标准型的立方体试块的过程当中,每一龄期、每一强度的等级都要划分为10组,保证每一组都拥有3块试块,其中水下部分需要有70组,每一组都要有3块。在制作标准型试块的过程当中,需要按照相关的技术检测规范进行[6]。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建设水运工程项目的过程当中,对混凝土强度利用超声回弹法进行检测,是一项较为常见的方法,并且超声回弹法本身具有经济性以及准确性的特征,但是由于水运工程本身复杂性、特殊性,相关的检测人员在进行检测的过程当中,需要尽可能的把检测中出现的干扰性因素排除掉,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绘制检测强度的曲线,只有这样才能够科学的确定出水运工程结构中混凝土结构的强度,为水运工程项目的顺利建设施工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郭聪睿,苏永旺.基于超声回弹法的大掺量粉煤灰混凝土强度公式确认分析[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31(1):233-235.

[2]郭臻,张峰,王娜娜等.基于超声-回弹法混凝土强度测定研究[J].价值工程,2011,30(10):55.

[3]朱斌.超声回弹法在检测桥梁中的技术应用[J].房地产导刊,2015,(23):369.

[4]林德祥.超声回弹法混凝土强度检测的技术应用[J].新材料新装饰,2014,(3):278,277.

[5]李佳,宋景景,童宏兴等.基于超声回弹法的水运工程结构混凝土强度检测方法的研究与探讨[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4,14(5):357-359.

9.基于价值链的水运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方法研究论文 篇九

来源: 日期:2010/11/26 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提高公路水运施工水平和工程质量,完善公路水运工程标准规范体系,依据原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公路工程工法管理办法》(中路建协字〔2008〕053号,2010年修订)和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工法管理办法(试行)》(交水发[2010]245号),受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水运工程工法是以公路水运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工程建设施工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法的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四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行业协会负责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法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法划分为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养护、港口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和水运工程维护类等12个类别。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公路水运工程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七条 申报公路水运工程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应在浙江省交通建设行业内具有领先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在原有的基础上应有所创新。

第八条 申报公路水运工程工法,要经过一个(含)以上项目应用,被企业或主管部门评定为企业公路水运工程工法,并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可靠,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九条 以往申报未获通过的工法,且没有新的实质性增加内容或与已经批准的工法相似且无新意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三章 申报办法

第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工法申报主要由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直接申报,也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一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工法项目,可以联合申报,联合申报单位不超过三个,同时要明确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工法编写内容要齐全完整,主要内容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资源节约、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第十三条 工法编写过程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内容,在编写时可予以回避或者注明专利号。编写的工法,层次要分明,数据应可靠,用词用句准确、规范,附图要清晰。其深度应满足指导项目施工与管理的需要。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法申报表;

(二)工法编写具体内容材料;

(三)批准为企业级工法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工法编写内容材料应采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并备有电子文档,其他证明材料必须清晰、齐全。

第四章 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行业协会组织专家组成公路水运工程工法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专家不少于五人。

第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工法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申报工法的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之前按附件的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浙江省交通建设行业协会。

第十八条 评审程序如下:

(一)浙江省交通建设行业协会接受并汇总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性审查,将符合要求的材料提交专业评审组;

(二)专业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评意见。专业评审组评审方法:主、副审认真审阅材料,提出基本评审意见;评审组审查材料,观看项目施工照片,听取主、副审对工法的基本评审意见,通过评审组商议,提出专业评审组初审意见;

(三)专业评审组初审通过的工法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

(四)评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业评审组初审意见。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问题,由专业评审组进行说明解释。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票的通过,形成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单位同期申报的同类项目,可以同时参加评审,评审通过后,由评审委员根据工程完成时间、专利号时间和科技创新水平等来确定申报单位排名,征求申报单位同意后再对外公布。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经综合公示意见确定评审结果后,将工法完成单位及个人予以公布,并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对获得公路水运工程工法的单位及个人颁发证书。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所有评审专家都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同时要注意工法专利技术的保密性。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已批准的公路水运工程工法有效期限为五年。

第二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工法所有权单位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专利和奖励,以及申请交通运输部部级工法和国家级工法。

第二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对编写、开发和应用公路水运工程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行业协会不定期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工法的技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为便于管理和应用,将建立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法数据库,每年编辑出版公路水运工程工法汇编资料。

第二十七条 已获批准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法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撤销其工法称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交通建设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10.基于价值链的水运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方法研究论文 篇十

时间: 2010-02-17 08:56:31 | [<<] [>>]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依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法规、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中的隐蔽工程、重要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工艺及有关试验实施的全过程现场察看监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隐蔽工程、重要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工艺及有关试验主要包括:

(一)道路工程:软基处理(塑料排水板、粉喷桩、砂桩等),结构物台背回填,高边坡防护预应力锚索(杆),沥青混合料的拌和、摊铺,水泥混凝土路面的浇筑等;

(二)桥涵工程:预应力管桩、钢管桩、沉桩的打入,钻孔灌注桩钢筋笼安放,水下混凝土灌注,重要部位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孔道压浆、预应力放张,大型构件安装等;

(三)隧道工程:管棚支护,防水层处理,锚杆安装等;

(四)港口工程:软基处理(塑料排水板、粉喷桩等),沉桩的打入,钻孔灌注桩钢筋笼安放,水下混凝土灌注,重要部位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孔道压浆、预应力放张等;

(五)航道工程:软基处理(塑料排水板、粉喷桩等),钻孔灌注桩钢筋笼安放,水下混凝土灌注,船闸大体积砼浇筑,船闸闸门、阀门、启闭机和电气控制设备的安装,船闸钢结构安装;

(六)首个构件的施工过程;

(七)外委试验材料的取样、送样以及承包人的标准试验、工艺试验等;

(八)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试验过程;

(九)监理规范、监理合同中规定应旁站监理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实施旁站监理的具体工程内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业主(或其代表)应根据第四条所确定的旁站监理具体工程内容,在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监理合同)中合理确定旁站监理人员的数量与服务时间。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增加旁站监理人员或延长服务时间的,应按合同规定增加相应的监理服务费。

第六条监理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根据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有关旁站要求拟订旁站监理方案,驻地办在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时应进一步予以细化,制订合理可行的旁站监理细则,并建立和完善旁站监理管理制度,保证旁站监理的实施。旁站监理细则应当送业主(或其代表)和承包人。

第七条旁站监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已取得监理员及以上资格或试验检测人员资格;

(二)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经监理业务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有一定的相关专业监理经历。

第八条旁站监理人员的职权:

(一)熟悉相关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设计图纸、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二)按时到达旁站现场,不得无故拖延。若有变化应提前告知承包人;

(三)坚守旁站岗位,全过程跟班监督承包人按规范施工、按规程操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四)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并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汇报旁站监理情况;

(五)在旁站项目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单上签字;

(六)在软基处理、换填土及各类基础工程等隐蔽工程的计量单上签字。

第九条承包人一般应提前一天将旁站监理申请送达或电话告知驻地办或其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驻地办或其专业监理工程师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告知承包人旁站监理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旁站监理人员必须在预定时间前自行到达旁站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

第十条旁站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承包人的施工或试验准备工作是否完成,施工设备、试验仪器是否齐备,使用材料是否经检验合格;

(二)承包人质检员是否在岗,质检员、特殊工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三)施工全过程是否按照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和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有否出现质量或安全问题;

(四)试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试验全过程是否按照试验规程进行,有否出现异常情况;

(五)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六)如实做好旁站监理记录(表式见附件)。

第十一条旁站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一)当施工或操作过程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予以纠正或暂停作业,查明原因后再继续进行;若异常情况仍不消失,则应及时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二)当发现承包人在施工、试验过程中有违反规范、规程的行为时,旁站监理人员有权责令承包人立即整改;

(三)当发现施工活动可能危害工程质量或安全时,应及时予以制止,并监督承包人立即纠正,情况严重的及时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当发现存在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隐患时,应立即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

(五)当发生工程质量或安全问题时,必须立即报告驻地办。

第十二条旁站结束后,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并签字,旁站监理各种原始资料必须妥善保存。

承包人质检员应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认可。

旁站监理记录未经有关人员签认的,视为旁站无效,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三条旁站监理记录的内容应包括:旁站监理项目名称,时间、工程地点、气候,旁站开始、结束时间,施工人员、原材料情况、设备状况,旁站经过,发现或发生的有关问题及处理措施。旁站监理记录资料包括照相、摄像等记录。

第十四条旁站监理记录是专业监理工程师确认旁站监理项目质量的重要依据,也是确认隐蔽工程数量的主要依据之一。旁站监理记录应按有关规定要求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旁站监理人员未到场时,一般旁站监理项目不应开始作业,承包人应及时与专业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确认旁站监理人员到场时间。紧急情况下,承包人可向直接报告驻地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或其代表),在取得驻地监理工程师或业主(或其代表)的同意指令后开始作业。

第十六条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旁站无效,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一)未提交旁站监理申请或擅自提前作业导致全部或部分作业过程旁站监理不到位的;

(二)不接受旁站监理人员监理指令的;

(三)不服从旁站人员或有关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整改、停工指令的;

(四)承包人质检人员不到位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

第十七条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加强对旁站监理的监督,对于不按照本规定实施旁站监理的驻地办和监理人员,视情节轻重,可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年检不合格、作为不良记录载入监理单位或人员的信用档案,直至追究相应责任。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工程项目

旁站监理记录表(通用)

承包人:施工合同号:

监理单位:监理合同号:

旁站监理项目天气情况

工程部位或材料种类、批次旁站开始时间

旁站地点旁站结束时间

准备工作情况:

施工或操作过程情况:

处理情况:

旁站监理(签字)日期质检员(签字)

日期

《监理旁站记录表》填写说明

1、凡旁站监理项目,除按规定应填写有关“施工原始记录表”、“质量检验评定表”、“试验检测原始记录表”和“试验报告单”外,必须填写《监理旁站记录表》。

2、“旁站监理项目”按监理合同规定的旁站监理项目填写,包括隐蔽工程、重要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工艺等施工项目及有关试验项目。

3、“工程部位或材料种类、批次”一栏,对于施工项目,应填写旁站监理项目的具体部位包括起讫桩号、层次号、左或右幅、桥名、墩号、工段号、自编的序号等有关详细信息;对于试验项目,应填写材料的种类、批次及用途等详细信息。

4、“旁站地点”对于施工项目,可填写旁站监理项目的预制场名称或其它需要描述的某个具体地点;对于试验项目,应填写试验室名称或其它需要描述的某个具体地点。

5、旁站监理开始和结束时间均应填写年月日时分。

6、“准备工作情况”应填写施工或试验准备工作完成情况,施工设备、试验仪器配备情况,使用材料是否经检验合格,承包人质检员是否在岗,质检员、试验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有关情况。

7、“施工或操作过程情况”应填写施工全过程是否按照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和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有否出现质量或安全问题;试验全过程是否按照试验规程进行,有否出现异常情况等。

8、施工或试验过程中若出现质量、安全或其它异常情况的,应在“处理情况”栏如实填写有关处理情况。若一切正常,则应填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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