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代理词

2024-08-13

离婚案代理词(共10篇)

1.离婚案代理词 篇一

离婚案原告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何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陈X离婚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本代理人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能够得以维护,法律不能担保幸福的关系,但可以中止感情破裂的婚姻关系。由于婚前对男方的性格、家庭成长环境、生活习惯和生活能力等方面了解不够,在婚后生活中,一旦发生矛盾,男方就思想偏激、固执己见、是非不分,致使原告长期遭受精神和心里上的折磨。原告已于8月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法院鉴于对方口头上坚决不同意离婚,期望通过双方沟通解决问题而判决不准离婚。但事实时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就已经开始分居至今,原告平时带着孩子在外面租房子生活,原告父母帮助原告照顾孩子,只有周末男方接孩子呆一天。在这将近2年的时间里,男方没有做任何改进,双方根本无法进行正常的沟通与交流,关系继续恶化,夫妻关系完全破裂,无法挽回。且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一直强调自己对家庭的贡献有多大,却只字未提愿意改进自己,希望原告和好的意愿,很明显被告对于这段感情也是无能为力了。所以,代理人认为,双方感情已经不复存在,继续维持只能增加双方的痛苦,对社会的稳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长都及其不利,故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二、关于婚生孩子的抚养及抚养费的负担

1、原告希望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原、被告双方的情况,本代理人认为,孩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其一,孩子出生到现在5年期间,一直是原告及其原告父母一起共同生活,并就近就读军区联勤部机关幼儿园,离原告租房的地方很近,这对孩子的学习很方便。孩子平时的教育、生活都是原告悉心照顾,原告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生活自理能力,思想健康、性格开朗,注重与孩子的沟通与交流,能多方面启发和教育孩子,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反观被告,性格偏激,受家庭成长环境等客观条件限制,在思想观念和生活性格上,不利于孩子树立正确的生活观念和健康的生活情况。孩子不仅是父母的希望,更是祖国的希望,如果孩子生活不健康的成长环境熏陶教育成偏激的思维方式,那么给社会也将造成不和谐的因素。

其二,原告作为女性也将往40岁奔了,在生理上再生育孩子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原告抚养孩子的生活环境更加稳定;而被告男方的年纪正值生理上的黄金时期,有更多机会选择再生自己的孩子;

其三,原告的父母均为退休干部,身体健康,为人正直,家庭环境稳定宽松,从小孩出生到现在就一直帮忙照顾着孩子,小孩对外公外婆的感情也很深;而被告母亲已经70高龄,到了需要别人照顾她的年纪,同时终日吃斋念佛,迷信思想根深蒂固,行为极端,根本不适宜带孩子。

2、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合情合理

第一,抚养费用的支付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原告在庭审也表明自己系IT项目经理,月薪超过万元,现在要求每月支付1500元已经是最低标准了。广州是个高成本消费的城市,孩子的生活学习教育都离不开物质的支持。为了孩子的未来,孩子的经济保障是要明确并且充裕的。

第二,抚养费支付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故恳请法院责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

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原、被告双方涉及的争议财产是位于位于广州市中山大道南黄埔大道北广氮花圈西南骏景花园南XXXXXXXX房,系双方婚后所购买的共同房产。在庭审过程中,双方都认可房屋价值大概16000元每平米,总共人民币2240000元,加上所欠以后贷款28万。原告认为此房产更适宜判决给原告所有,由原告在扣除余下房贷下补偿一半于被告。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确认哪一方取得房产时,应按照如下原则进行:(1)考虑双方的住房情况。一般情况下应照顾无处居住的一方;(2)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3)照顾无过错一方;(4)照顾身体残疾和生活困难的一方 ;(5)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原告老家系四川,在广州没有其他房产,离婚后没有独立住房,属困难一方,原告之所有会在外面租房也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这样。如果原告与孩子还有原告父母挤在很小的租房下,这对孩子的成长也是极其不利的。同时,被告还有一哥哥在江苏扬州有房产,被告父亲也在那边居住,原告有理由认为在被告母亲年龄增高的情况下极有可能会回扬州那边与大儿子与老伴居住,安享晚年,这也是原告希望的。同时被告作为男方,工作经济条件也很不错,再加上房屋补偿款完全可以几年下来就可以买到属于自己的一套房产。而被告作为一位弱势的女方,加上带着孩子和年老的父母,不可能像被告那样可以安心工作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所以,从照顾弱势和女方的角度来看,房产更适宜判决归女方所有,由女方在扣除房贷的基础上补偿一半给予男方似乎更合法合理。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不仅有事实根据,而且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获得支持。因此,望法庭能够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4月19日

2.离婚代理词 篇二

尊敬的审判长:

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郭贵英的委托,今天由我出庭参加诉讼,依法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开庭前,代理人详细听取了被代理人的案情陈述,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依据有关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依法应准予离婚。

1、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看,原被告之间婚姻基础薄弱。原被告在媒人介绍认识后,双方没有经过充分的了解,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见原被告彼此没有一个充分了解,没有可靠的婚前感情基础。因此这是典型的婚前因为缺乏对于对方的了解而引起的草率结婚。

2、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后感情看,原被告在婚后完全暴露各自的缺点,而双方对彼此的缺点都无法包容,导致夫妻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冲突,最后导致了双方的分居生活。这样的婚姻关系强行扭合在一起无疑对于双方都是一个极大的痛苦,原被告长期分居的事实也能说明双方婚后并未能真正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在一起共同生活。

3、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能够得以维护,法律不能担保幸福的婚姻关系,但可以中止感情破裂的婚姻,当一方提出要求离婚甚至多次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说明当初形成婚姻关系的夫妻感情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强扭瓜的不甜,法律的强制也并不能确保婚姻的幸福。故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4、被告张某某存有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夫妻间难以共同生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存有赌博的恶习,经多次、长期的规劝、教导,被告无任何改正,造成夫妻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原告因不堪忍受而提出的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

原被告生育一子朱洪基,原告系外地人,在温岭没有固定的收入和住所,不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根据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原告请求儿子由被告抚养。

3.离婚纠纷代理词 篇三

来源莲山

课件 w ww.5 y kj.Co m来源

离婚纠纷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接被告xx的委托,指派xx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通过今天庭审,围绕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院采纳。

一、子女由被告抚养更为合理。

子女抚养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哺育期后的子女抚养,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而法院在具体判决中,就会明确子女跟其中一方抚养,另一方负担抚养费及计算标准,并明确探望权及探望时间、探望次数以及协助义务。

在这里,原告拿出两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说双方对子女抚养达成约定事项。然而,离婚协议是以到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为生效要件。由于双方之后并没有办理相关离婚手续从而认定该离婚协议没有生效,进而认定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应当由法院视情况作出判决。

而被告抚养子女更为合理的理由,是:

1、子女年龄幼小,跟随被告生活更利身心健康发展。子女才3岁多,年龄太小,需要悉心照顾,被告作为女人,比其他原告更会照看孩子,这是其一;其二,被告除工作之外,有更多时间照料子女生活,比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更关爱孩子;其三,被告作为医务工作人员,更能掌握子女身体发育、疾病预防与治疗。

2、被告生活居住的环境,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被告居住地,地理位置相对于原告来说,优越得多,与外界接触也就自然多,受外界好的信息也快得多,对小孩的成长提供的便利条件,这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被告居住地的教育教学等各方面条件,为小子提供良好教育条件。

3、被告今后再婚、再生育因素,也是子女跟随被告生活的理由。被告已经30多岁,离婚后再婚就会困难,离婚后的寄托就在子女身上,这是一个因素;另一个重要因素,被告已经过了最佳生育年龄,再生育的风险非常大,为此就把希望放在子女的身上,不再想其他问题。

综合上面因素,从对子女今后的生活、今后的教育来看,子女跟随被告生活更有利;再结合被告的现实情况,子女跟随被告生活,更通情理。因此,被告要求子女跟随被告生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事实要求。

二、财产分割,应当充分考虑被告的利益。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约定情形下,婚后取得的利益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分割,并对女方和无过错方倾斜。

原被告双方从组建家庭到现在原告诉讼离婚,共有以下几项财产:

1、四年前,为了组建家庭,被告从信用社贷款购置了电视、洗衣机、冰箱、衣柜、沙发、梳妆台等财产,之后再没有添置过财产。

2、四年前举办婚礼时,被告娘家送的嫁妆有:电脑、铺盖、碗等。

3、四年前原被告的小孩满月酒时,被告娘家送的东西若干。

4、三年前,原告和其亲戚合办沙厂。

以上财产,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故被告请求法院查清后,按照被告的意图予以分割。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结合事实与法律,法院应当考虑子女成长环境、考虑被告是女方的相关因素,按照被告的请求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

文 章

来源莲山

4.离婚代理词0 篇四

尊敬的审判员:

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接受张伟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被告张伟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阐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庭能够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尚未破裂,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原告郭恩平与被告张伟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建立起夫妻感情 原被告双方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此后双方互有往来,经过近2年的彼此相互了解,2003年6月11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长达1年多的恋爱时间里,双方对彼此的性格、脾气、爱好等方面都有充分的了解和知晓。婚后双方生育一子,可以说这是个美满的家庭。在夫妻生活中相互照顾和扶持,恩爱有佳。但我们不否认夫妻之间偶尔有相互的争吵,但我觉得这不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但被告绝对没有像原告在起诉中称述中那样,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也没有酗酒的行为。牙齿和舌头还有打架的时候,有事夫妻的小吵小闹可是夫妻生活的润滑剂,可以促进夫妻的生活,维系家庭。所以被告以此提出离婚的理由苍白无力。

2、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

原告自2008年到泰鑫公司上班,经常半夜回家,甚至经常夜不归宿,虽然原告的行为让被告反感,也为此事发生争吵,但夫妻关系也没有破裂。原告诉称2010年7月份开始双方分居生活也不符合事实,双方真正的分居在今年的6月份,分居生活的矛盾起源也是应为被告夜不归宿。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在生活中缺乏相互沟通,导致矛盾升级,只要双方互敬互爱,相互体谅,这近10年的夫妻感情,可以融化一切矛盾,原被告有完全和好的可能。况且原告也没有向法庭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任何证据,被告提出离婚的条件没有一条符合《婚姻法》32条的有关规定。综合以上,本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如果法院审理后,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原被离婚,那么对方双方的财产及子女抚养,发表如果2点意见:

1、原被告诉称的位于太平街道南屏小区11-604室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争的房屋系家庭共有财产。该房屋系被告父母在原被告婚前,即2003年6月5日向原房主陈岳飞购买,作为张茂德夫妇及儿子被告张伟共同生活所有,因张茂德夫妇在温岭没有任何住房,考虑到儿子结婚,购买了该房屋。这有购房合同及收款收据为凭。因张茂德夫妇工作关系,由儿子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后房产登记在原被告名下。但这不能推翻房屋系家庭共有财产的事实,从购房到现在,都是原被告、婚生儿子、及被告父母共同居住及生活在此,房屋从购买、纳税、装修都是被告父母共同管理和使用的。故原告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与法无据,也不符合客观事实,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

原告诉称,为了考虑为了孩子学区问题,房屋必须变卖。根据房屋所在地,儿子的学区小学在温岭市实验学校,初中在温岭市第四中学,可见是现在社会上非常热门的学区房,如果将房屋变卖,婚生将无法入读,这难道是原告所称的为了孩子的学区问题,完全不符合逻辑思维,也不符合事实。因该房屋涉及家庭共有财产,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建议不处理该房屋。

2、关于子女抚养问题。

5.离婚纠纷原告代理词 篇五

尊敬的审判长:

山东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参考采纳。

一、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已经符合离婚条件。

原、被告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互相了解,婚姻基础相当薄弱。婚后由于原、被告双方在性格、习惯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双方时常为家庭琐事而争吵,二人始终没有能够做到互谅互让,没有做到家庭的和谐和睦。尤其被告患xxxx病后,不能履行夫妻义务,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双方不能相互安慰、相互照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二、六条之规定,“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故,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完全符合离婚的条件。

二、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双方再无和好可能,如不判决离婚,对双方并无实际意义。

在今天的庭审和法庭调解中,原告一再表明态度:坚决要求离婚。如不判决离婚,将再次起诉,直到离婚为止。原告认为,根本无法和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人对于生活的最低要求,除了温饱问题,莫过于能有一份平静的生活以及独立的人格和尊严,和被告生活在一起,连这一个小小的、可怜的基本要求都不能得到,这婚姻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虽然被告一再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感情是双方的事,婚姻的存续必须基于双方自愿,被告的一厢情愿,不等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婚姻法》规定可以诉讼离婚,其立法目的就在于,对于一些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对方执意不肯离婚的情况,对于婚姻确实没有存续的必要的,可以用法律手段来结束双方的痛苦。如果只有双方同意离婚法院才可以判决离婚的话,法律就没有必要规定可以采用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了。

三、婚生XXXX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而原被告的XXX自出生后一直由原告的父母实际照料,生活、学习都较为稳定,其已经习惯并熟悉这种生活方式及环境,若贸然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必然产生不利影响,而且被告患XXX病后,活动受到一定的限制,照顾自己尚有困难,又哪来精力照看好孩子呢?因此,判给原告抚养XXX更为有利。

6.离婚诉讼案件代理词 篇六

审判长:

云南海度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并指派本所律师、实习律师 担任诉离婚纠纷一案被告李春雷的一般授权代理人。现就庭审中的几个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

1、原、被告是否应被判离婚;

2、若贵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3、若判离婚,子女由谁抚养。

对此,代理人认为:

一、原、被告不应被判离婚。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并无《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被告也已在庭审中表达了对原告依然存有感情,愿意为了家庭的完整原谅原告曾经的过失行为。原、被告并非没有和好可能。

二、若判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有:

1、名下地号530111-105-108-0500-1172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所建房屋;

2、名下地号530111-105-108-0500-1171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所建房屋;

3、2009年所购黄色推土机一辆。

以上所列的两处宅基地使用权都是在原、被告结婚后取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宅基地是为自建住宅所用,宅基地的权属当然及于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另外,该宅基地上房屋的部分楼层虽是原、被告婚前建造,但在婚后,原告的父母将宅基地登记在了原、被告名下,又因宅基地与建于其上的房屋具有严密的不可分性,因此将宅基地登记于原、被告名下的行为应该被视为将宅基地上房屋一同赠予原、被告。

推土机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都没有异议。

三、被告主张子女由其抚养。原告从不料理家务,对待孩子没有责任心,这样的生活方式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被告希望孩子由自己抚养。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代理人:

7.第二次起诉不同意离婚代理词 篇七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xxx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原、被告自1996年结婚至今已有15年之久,婚后双方较长时间夫妻感情较好已被“(2010)太xxx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自不待言,双方产生矛盾乃至本案纠纷发生的导火线是被告患了重病,目前仍在治疗康复的关键阶段,且随时有复发的可能性,如果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毋庸置疑将被告推向万劫不复之地,于情、于理亦讲不过去。因此,请求法院不予判决离婚。

二、倘若判决离婚,被告依法应多分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第二款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以及《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照顾妇女、儿童、照顾无过错方、照顾生活困难的一方是处理家庭共同财产的重要原则。本案中,被告虽坚决不同意离婚,但法庭假如判决离婚,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被告患病后仍在继续接受治疗,病情曾多次出现反复,随时有丧失劳动能力和需用巨额医疗费可能;没有稳定经济来源,被告的身体状况也不允许其象正常人一样去工作;除了夫妻共有的住房外,被告没有住房,离婚后将会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况且,根据今天法庭调查,夫妻感情危机是因为原告的不愿意承担家庭责任的不道德行为所致,原告对此负有重大过错。法庭在处理家庭共同财产时,应依法给予被告充分的照顾。

一言以蔽之,希望法庭本着维护正常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理念,依法判决不准离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代理人: 2011年11月21日

8.离婚代理委托书 篇八

【离婚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男(女),年月日出生。

受委托人:

就离婚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委托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事项:

(一)代收诉讼文书;

(二)代收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财物。

委托权限:

(一)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

(二)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诉讼状内容包括:

①原告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住址;

②诉讼请求(包括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家庭财产分割意见)和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四)、如委托人的配偶健在,受托人代理委托人拟定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经委托人签署后产生当事人认可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

年月日

【离婚诉讼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受托人:姓名:,电话:

地址:

姓名:,电话:

地址: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方与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代为提交诉状、申请保全、回避;参加全部庭审包括陈述案情、庭审调查、庭审辩论;代为理退诉讼或保全费用;

特别授权:签收一般法律文书;签收裁判文书;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接受调解、和解;代为撤诉;提出反诉;提起上诉;代为申请强制执行,领取接收财物和款项。

委托人:

年月日


【离婚诉讼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男(女),年月日出生。

受委托人:

就离婚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委托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事项:

(一)代收诉讼文书;

(二)代收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财物。

委托权限:

(一)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

(二)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委托人:

年月日

9.二审代理词 篇九

尊敬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受理的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某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被上诉人某某某继续委托本所,本所继续指派我为其二审阶段的代理人,参与二审开庭审理。本代理人对一审已查明的事实不再赘述,现依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从上诉人的事实和理由上看。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伙关系并未终止,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岚角山生态农业观光园股东内部承包合同书》是为了使租赁合同发挥更大的经济优势,并不是为了终止双方之间的合伙关系。该内部承包合同书中也明确约定:岚角山生态农业观光园由上诉人某某某全权承包经营,经营期限为19年,上诉人某某某负责交纳土地租金,保证已租赁的400多亩土地不因抛荒而被政府收回,保证对租赁地增值或出现因政府征用等其它补偿按投资比例分配,对所购山的使用权办好手续,平均归7个股东所有,如有违约,应承担违约金60万元,并特别约定,上诉人某某某在内部承包合同中不享有发包方的权利也不承担发包方的责任。上述约定均说明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伙关系 1

并没有终止,而上诉人只享有被上诉人的“承包经营权”,并不享有被上诉人的“终止、转租”的权利,其主观臆想自己有权终止、转租租赁地,并单方面与两原审被告签订《补充协议》及《补偿协议》不仅违背了双方的内部承包合同,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2、根据一审法院判决查明的事实,永州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12月30日下发的永政函2011第176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州市物流中心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既没有送达被上诉人,也没有在媒体及报纸上刊登,上诉人将该函的下发时间作为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明显不符合事实,对被上诉人是极为不公平的。而作为实际承包经营的上诉人早已收到《通告》却故意不告知被上诉人,明显存在恶意隐瞒,谋取私利之心。被上诉人实际知道被征收事项应当是2014年8月25日,即被上诉人到永州市财政局下设的永州市经济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永州市顺达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查实并复印相关终止、转租被上诉人方承租地的相关法律文件时方才知道此一事实。更何况,被上诉人在知道承租地被征收事项之前一直忙于生计,经常不在市内,根本无从知晓自己的承租地已被征收的事实。

3、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审被告岚角山镇人民政府于2002年3月9日租赁冷水滩区岚角山镇保方寺村第六组土地创办样板园,并签订了《租赁土地合同书》,该合同书明确约定 2

租赁期限为十年,即2002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但原审被告岚角山镇人民政府在没有与岚角山镇保方寺村第六组村民签订延长土地租赁合同和没有征得土地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租赁的土地及其他土地转租给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并在《租赁土地合同》中肆意将租赁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止,被上诉人对此均不知晓。在上诉人承包经营期间,上诉人与两原审被告在没有征得被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恶意串通又于2010年3月6日签订了所谓的终止及转租租赁地的《补充协议》,并秘密就被上诉人租赁地进行了非法补偿,补偿费数百万元分文未付给被上诉人。上诉人及两原审被告这种非法终止及转租租赁地的行为极大的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其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当然无效。

二、从法律的角度上看。

综合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及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被上诉人主张权利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被上诉人是在2014年8月25日知道其权利被侵犯,因此诉讼时效的计算时间应从此一时间开始计算,上诉人以永州市人民政府下发的《通告》时间计算诉讼时效,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上诉人非法与两原审被告签订的终止和转租租赁地的《补充协议》严重侵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应 3

为无效协议。

三、本案如何处理的建议。

综合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主张权利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而上诉人在未征得合伙人即被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与两原审被告非法签订终止及转租的《补充协议》应为无效,显然上诉人及两原审被告还应当向被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审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并维持一审判决。

综上所述,被代理人认为:本案无论是从事实层面上,还是从法律层面上,被上诉人主张权利合乎事实、合乎法律的,并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相反,上诉人单方面认为其在只有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非法与两原审被告恶意串通签订侵害被上诉人合法权益的《补充协议》“有效”明显是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的,对被上诉人是极为不公平的!故代理人请求合议庭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谢谢!

此致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10.不同意离婚代理词 篇十

审判员:

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韩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现根据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及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 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一)、在婚姻基础方面,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经过将近一年的恋爱才步入婚姻殿堂,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可以看出原被告是基于感情的成熟而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此可见,原被告之间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

(二)、婚后感情方面,婚后原、被告二人关系一直融洽,至今已有12年之久,夫妻双方感情深厚。被告于2005年12月3日生育女儿李x豆,2011年12月23日生育儿子李X泽,且为了家庭的共同幸福,被告安心在家抚养子女,原被告共同努力维持家庭生活。在原被告的共同努力下,婚后原被告在单县府前温州商城小区购买房产一套。上述情况能充分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深厚;

(三)、对于离婚原因,原告在起诉状诉称:“被告对原告疑心太重,分居两年”无任何证据,也是无稽之谈。婚后十几年,夫妻之间不可避免发生争吵,实属正常,并未影响夫妻感情。被告为了家庭和睦,为了孩子健康成长,放弃了工作,这么多年一直默默付出,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典型贤妻良母。代理人认为,夫妻间偶尔的争吵,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四)、就夫妻感情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来看,原被告之间虽偶尔有些小争吵,但属于夫妻间的正常生活状态,现在两个孩子还小,被告诚心维护原被告的幸福婚姻。

综上,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有与原告继续在一起好好过下去的强烈愿望。因此,建议法庭维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家庭的和谐稳定,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

二、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子李X 泽由被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1、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如果判决离婚,则婚生子李X泽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及以后的发展。首先,婚生子李X泽一直由被告照顾,孩子已适应了其生活环境,已经建立起深厚的母子感情如果人为地改变孩子已习惯的生活环境,显然不利于孩子的生活、教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款:“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现原被告婚生子李X泽已七周岁,且从出生到现在一直由被告抚养照顾。因此,恳请法院将婚生子李X泽判给被告抚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从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等证据可以看出,原告的收入比较可观,孩子及被告在县城居住生活,生活花费较大,因此,恳请法院判决原告每月支付李X泽1000元抚养费。

三、请依法分割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如前所述,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下,应就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已有证据证明的位于府前温州商城小区商品房一套及婚后家电若干,恳请法庭在照顾女方和孩子的基础上,多分给女方。现被告带着儿子在城中所买的房屋内居住,并照顾儿子学习、生活,原告在老家农村居住,且有婚前固定房屋,希望法庭在判决时照顾女方,将所购商品房判给女方,便于女方照顾孩子。

综上所述,结合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状况,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如人民法院作出离婚判决,请准许婚生女郝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予以照顾女方和孩子。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参考。

上一篇:素描基础课件下一篇:供货商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