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2024-10-19

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10篇)

1.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篇一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银川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9日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 7 月 18 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 马力

2014年6月17日

银川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设整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树立文明有序的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包括中心乡镇)范围内的临街(含广场、车站)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以及其他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责任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人在门前责任区范围内实行包环境卫生、包绿化美化、包市容秩序的责任制。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的区域。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和指导。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市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做好门前“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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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制的落实。乡(镇)按照委托执法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

公安、工商、环保、卫生、园林、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城市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明确责任人的责任范围、内容和标准等。

第五条 下列区域的门前“三包”责任人为:

(一)街巷、住宅小区门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街巷、住宅小区门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由市场开办人或者经营者负责;

(三)各类摊点、售货亭、电话亭等,由经营者负责;

(四)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五)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对城市管理部门划分的责任区域负责;

(六)河道、湖泊、渠道的“三包”责任人为其管理单位,责任区由城市管理部门划定;

(七)无责任人的区域或地段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 责任人的门前“三包”责任区,由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责任人,其责任区是临街建筑立面和临街其他设施立面至人行道道沿的地面;

(二)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零散摊位和施工场地等责任人,其责任区是经批准占用的范围。

责任人门前“三包”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应当在《门前“三包”责任书》中明确。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的具体内容: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区内地面保洁,及时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积水和残冰积雪;劝阻和制止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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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张贴、涂写、喷画非法广告等行为;盛放废弃物的设施应当密闭并及时清运;保持建(构)筑物外墙立面清洁、美观;牌匾标识、门(橱)窗无积尘、破损。

(二)包绿化美化。负责管理好责任区范围内的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及时清除花坛、草坪内的废弃物;劝阻和制止攀折或损害花草、树木、占用绿地、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物品等行为;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装饰性灯光设施;设置檐棚、遮阳布、广告、招牌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整洁、美观。

(三)包市容秩序。负责维护好责任区范围内的市容秩序,经营者不得擅自出店经营;劝阻和制止在责任区范围内乱堆放杂物、乱停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以及乱搭建、乱钉挂等影响市容环境和公共交通等行为。

第八条 门前“三包”可以采取下列三种形式:

(一)责任人自行完成;

(二)责任人联合他人完成;

(三)责任人出资委托他人完成。

责任人出资委托后,其门前“三包”责任仍由责任人承担。门前“三包”管理部门不得接受责任人的委托。

第九条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履行情况的巡查,对不符合门前“三包”责任书约定的行为及时纠正,对责任区内他人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时查处。

责任人对他人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检查考评制度,实行分级考评制。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县(市)区政府对各地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责任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情况进行考评,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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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责任人拒绝与城市管理部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信息反馈机制,将不服从执法管理或多次违法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行为,作为其社会责任和诚信体系评价的重要依据,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社团登记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在该单位和个人申报各类先进表彰时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对阻碍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8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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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口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篇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在本办法确定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对市容环境卫生以包卫生、包容貌、包秩序的责任方式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制度。

第四条 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负责制定“门前三包”责任制有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负责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信息化监管平台,并负责维护监管系统的正常运行。

区政府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负责明确辖区内市容环境责任区的划分,建立卫生监督员制度,落实责任人;负责对市容环境和“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监督管理、检查及考核工作。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明确“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负责组建卫生监督员队伍;负责组织与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负责对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相关信息建立电子档案并上图入库至信息化监管平台;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日常监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工商、公安交警、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环卫、市政、双拥办、国资管理、住建、民政、教育、商务、园林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范围,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横向: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沿街总长。

(二)纵向: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包括围墙)的墙基至与城市道路设施的分界线。

(三)立面: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的外立面。

具体范围无法确定的,由镇街组织相邻责任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区城管部门和镇街共同确定并告知相关责任人。

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区域的责任区按以下方式确定责任人:

(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镇街负责。

(二)商铺、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摊点等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公路、铁路、桥梁及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海岸、河道、湖泊、沟渠、水库等区域,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尚未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政府收储地,由土地储备管理部门负责。

(七)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景点、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活动场地,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八)各类生产(加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的管理区域,由该企业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辖区政府负责落实管理。

责任人应当指派专人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的具体工作,责任人所指派的负责人员相关信息应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以便随时通报“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责任人的“门前三包”责任要求:

(一)包卫生

1.负责清扫并保持责任区内地面清洁,清除垃圾、落叶、纸屑、果皮、槟榔水、油污、痰迹等废弃物及污渍,消除蚊蝇滋生场所。

2.实行垃圾装袋,按照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投放入桶,不得落地;不得将垃圾、废弃物等倒入道路、排水井口或绿地内,门店内应自备废弃物容器,放置在门槛以内。

3.负责在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后及时清理责任区内的杂物,保障排水畅通无积水。

(二)包容貌

1.保持责任区内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按规定设置门店招牌,做到无破损和显亮功能齐全,有损坏的,应当在五日内修复。

2.不得在建(构)筑物外立面、玻璃橱窗内外及公共区域内的树木上进行违法张贴、涂写、刻画、晾晒、悬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

3.不得在商(店)铺门前私自设置遮阳蓬,凡设置遮阳蓬的必须经市容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做到整洁美观,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三)包秩序

1.不得出店经营,不得违法占用道路、公共区域进行生产加工、摆摊设点、设置广告牌、宣传促销、堆放杂物等活动。

2.不得违法占道停放汽车、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车辆,做到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3.不得擅自拆除、占用或移位市政公共设施,损坏绿化树木。

4.不得有油烟污染和噪音扰民的行为。

第八条 责任人对他人在责任区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镇街、市、区城管部门投诉举报,并配合镇街和区城管部门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九条 鼓励市民、媒体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

第十条 镇街负责组织日常巡查、检查,巡查、检查应做到及时、高效,对存在问题须及时发现,并劝阻、教育当事人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向市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报告。

市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组织数字巡查员进行日常巡查、检查,对市民、媒体投诉举报、其他单位反馈、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存在问题进行核查,在核查属实后半小时内须将需处置的事项派发至相应的各区城管执法局办理,并监督办理情况。定期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城管执法队员发现存在问题或接到市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的相关指令后,应当在1小时内到现场查处并责令改正,责任人拒不改正的,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及《海口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部队、学校等非经营性的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市、区政府应直接或者协调其主管单位约谈单位负责人,并由市政府对其公开通报。其行为直接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还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区城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区城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对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政处罚信息将录入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责任人为经营性单位的,其行政处罚信息还将在工商部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示。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责任人名称、注册号、处罚事由、处罚日期。

第十四条 责任人年度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容管理部门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责任人依法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并在媒体上曝光。

交警部门应对“门前三包”责任区内占道停车等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查处。

违反本办法规定,同时违反治安、食品药品、环保、住建等其他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除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查处外,还应由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环保、住建等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不服从执法管理情节严重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社团登记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通报,或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评选各类先进表彰的资格。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镇)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市政府对各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并对考核不达标的进行问责,考核和问责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中存在发现问题不报告、执法不力、不作为、乱作为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由市、区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海口国家高新产业开发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桂林洋开发区、三江农场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分别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市城市主城区以外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各区政府、政府各部门应当予以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3.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篇三

第二条凡在我市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海经济开发区、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和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各区)范围内的临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在门前责任区范围内实行“包环境卫生、包绿化管理、包容貌秩序”的“三包”责任制。

第四条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门前三包”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

宣传、建设、规划、公安、交通、卫生、环保、经信、商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各新闻媒体同步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五条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区域“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工作。

各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第六条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落实和日常监督工作。

各村(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形式,协同做好“门前三包”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单位以及不履行管理责任的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八条“门前三包”责任人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和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街巷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停车场、集贸市场等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五)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

其它无责任人的地段和城市公用设施等,由职能部门和产权单位,按照“门前三包”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第九条“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按以下规定划分:

(一)临街单位自本单位门前墙基至车道路牙石,左右至毗邻单位(无毗邻单位的该侧延伸3米);

(二)临街市场自市场口部中心点起至5米半径之内;

(三)施工现场(含拆迁工地)自临街一侧施工围挡至道路中心线。

第十条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做好“门前三包”工作:

(一)包环境卫生。协助做好责任区内地面保洁,及时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及时清扫道路积雪;制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做到地面和花坛内外、树木周围干净整洁;白天降雪应在雪停后一小时内清扫完毕,夜间降雪应于次日早上十点前清扫完毕;不得将含有融雪剂的.积雪堆放在绿化带边和树穴内。

(二)包绿化管理。协助管护好责任区内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制止攀折树木、践踏草坪、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做到绿化带内的树木花草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无践踏、损坏现象。

(三)包容貌秩序。协助做好停车管理;制止占道经营、随意张贴、乱停车辆及毁坏、擅自改动或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按要求设置门店招牌和夜景灯光,不得店外经营、乱拴乱挂、乱搭乱建,做到建筑物立面整洁、美观,门店招牌、夜景灯光以及户外设施合理规范设置、车辆摆放整齐、市政公用设施完好整洁。

第十一条集贸市场营业期间全天候保洁,收市后半小时内应当清扫干净。庆典宣传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所产生的废弃物清除干净。

第十二条各区与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应当按年度分别签订责任书。

责任书应当约定“门前三包”的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以及法律责任,明确限期整改、考评公布、行政处理、媒体曝光、履约责任保证等处理措施,做到责权利相结合。

第十三条“门前三包”责任区应当悬挂标识牌,标识牌应当标明责任单位、管理范围、管理人员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十四条各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确定一名负责人,配备相应数量的专管员,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和责任单位开展“门前三包”工作,每月进行综合检查和专项抽查。

第十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同专管员对辖区内的“门前三包”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各责任单位应当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做到定岗、定人、定责,并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十八条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主动、不积极、不配合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或惩处。

第十九条“门前三包”管理监督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对阻碍 “门前三包”管理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实施侮辱、殴打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门前三包责任管理规定 篇四

“门前三包”责任管理规定

为规范对园区各商业内战、单位的管理,落实《广州市“门前三包”责任管理办法》,特制订本规定。

一、各商业网点、单位在经营前须与管理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责任地段,并按以下规定承担“三包”责任。

1、包卫生:各商业网点应各自搞好地段内的清洁卫生。

2、包秩序: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3、包绿化:门前的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二、各商业网点、单位有权对其责任地段发生的违章行为进行制止与处理。

三、管理处部业部、保安部将每月一次不定期对各网点、单位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公布于园区宣传栏内。

四、管理处对拒不承担“三包”责任的网点或不认真执行“责任书”所规定的各项责任人可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可令其交50元至500元人民币的管理费,不按规定交付管理费的,按规定的期限,每超过一天追加10%的滞纳金。

五、各商业网点、企业单位须各级配合管理处接受广州市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三包”执行情况。

广州市金碧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5.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篇五

场镇“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乡容乡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提升场镇整体形象,扎实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五十百千”环境优美示范工程省级示范乡镇创建工作,根据《鼓城乡乡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乡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和落实场镇各单位、经营户及居民住户“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制度。

一、“门前五包”的内容。

1、包卫生。负责对门前垃圾、痰迹、油污、废弃物、积水等的清除和卫生保洁,制止乱吐、乱扔、乱倒等不文明行为,自觉执行垃圾袋装要求。

2、包秩序。负责制止门前乱摆摊点、占道经营、乱停车辆、乱堆杂物、乱张贴涂写、乱牵乱挂、占卜算命、打牌下棋等行为。

3、包绿化。负责对门前绿化的管护,制止他人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践踏草坪或占用公共绿地,禁止在临街树木上牵线挂物、晾晒物品。

4、包整洁。负责对门前建(构)筑物清洗保洁,保证墙体立面、橱窗、牌匾、灯箱、广告牌等符合规范要求,制止和拆除乱搭遮阳棚、乱挂店招店牌、乱挂布幅广告标语等。

5、包设施。配合有关管理部门管护好门前人行道、路灯、井盖、垃圾桶、路牌、公交站牌等市政公用设施,制止或报告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搬移市政公用设施、乱挖街道的行为。-1-

二、“门前五包”的范围和对象

场镇范围内临街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车站,停车场,建筑工地等为“门前五包”责任单位,相应责任单位负责同志为“门前五包”责任人,责任区域以办公、生产、经营的建(构)筑物纵向至人行道路沿石、横向至本建(构)筑物与相邻建(构)筑物或通道中心线为界。

三、“门前五包”的监管单位

鼓城乡社区管委会将对临街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履行“门前五包”中“包秩序、包整洁、包设施”进行监督管理;鼓城乡社区管委会将对临街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履行“包卫生”进行监督管理;鼓城乡社区管委会将对临街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履行“包绿化”进行监督管理;工商所将对不履行“门前五包”管理责任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督促整改;交警中队将对“包秩序”以及机动车乱停乱放进行监督管理;鼓城乡社区管委会将对所辖居民小组、居民住户“门前五包”责任的监督管理。

四、“门前五包”的责任追究

6.门前三包责任制案例 篇六

一、加强领导:对辖区内签订“门前三包”责任制协议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要求,认真检查,确保达标;

二、督促落实:监督街道办事处、社区开展“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情况,定期向区城管综执局汇报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加强监管:贯彻执行市、区政府关于“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门前三包”的清理整顿及宣传工作,分析辖区内各责任单位和个人门内,室内,垃圾、厕所,除“四害”、绿化的现状,遏制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发生;

四、加强协调:配合街道办事处开展好辖区内的综合整治工作,并按照要求向区城管综执局上报检查材料及报表。

五、加强查处:切实加强查处,加大执法力度,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予以行政处罚。

7.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篇七

各位领导:

自《xx县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会办发[2013]6号)实施以来,各片区包片领导高度重视,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狠抓落实,县城各责任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均有明显改观,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得力措施加以解决。

一、落实情况

一是领导重视行动快。3月28日,县里召开创卫工作推进会以后,城区“门前三包”工作随即启动。各片区包片领导高度重视,相继组织本片区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负责人召开会议,对片区创卫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大部分片区进行了实地踏看和调研,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制订了整改方案,层层分解了目标任务。各单位根据各自实际,明确分管领导和专门人员具体抓,扎实推进“门前三包”工作的开展。

二是宣传深入氛围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墙报、简报等媒介,大力宣传推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目的意义、工作要求等内容,使该项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我局印制“门前三包” 责任书8000余份,并配合责任单位与门店经营户进行签订,督促他们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实现门前净化、序化、绿化。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极大地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了了浓厚的工作氛围。

三是措施过硬力度大。各单位严格按照创卫工作的要求,每星期五下午组织干部职工定期打扫责任区卫生。对于一些难点、棘手问题,我局积极配合,共同加以解决。如根据片区领导的指示,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对各片区需要拆除的广告牌、临时搭建物依法进行拆除;对西区商贸城内的违章建筑依法开展了为期10天的强拆行动,拆除违章搭建物125处,面积1300平方米,使商贸城秩序得以恢复;在片区领导的组织指挥下,对影响创卫工作和重点工程施工的大石板林产品市场门口、政务中心门口和西区四星级宾馆旁边等处的违章建筑依法进行了强拆。为督促“门前三包”工作有效落实,县创卫办聘请20余名退休老同志,每天对各片区情况进行巡查,每周进行一次评比打分。县电视台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不力的进行公开“曝光”,有力地推动了工作开展。

四是责任明确效果好。自“门前三包”工作开展以来,各单位按照责任路段划分,严格对照标准,狠抓工作落实。各门店经营户“各人自扫门前雪”,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应该说,“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以来,由于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各单位的积极参与,广大门店经营户的大力配合,城区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均有新的变化,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二、存在问题

1.部分单位认识不足。对“门前三包”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认识不足,缺乏主人翁意识,没有把“门前三包”作为一项自觉自愿的行动和经常性的工作来抓,而是把落实“门前三包”工作当作是一种负担,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不够。一些单位除了星期五组织干部职工打扫责任区卫生外,对本责任区存在的其他如占道经营、乱搭乱建等问题,普遍存在畏难情绪,完全依赖包片领导和执法单位。有的单位仅停留于参加片区创卫会,有的甚至仅停留于陪片区领导巡查,相关工作则不闻不问,没有真正履行自己的职责。

2.门店业主意识不强。大多数门店经营户没有认识到“门前三包”的主体责任,认为只是城管执法部门和责任单位的事,与自己毫不相干,没有任何的实行行动。一些门店经营户出店经营、占道经营,往人行道、绿化带、机动车道倾倒污水和垃圾现象屡见不鲜。对过往行人扔在门前的垃圾视而不见,有的甚至将自己店内的垃圾往店外一扫了之。而且,部分门店经营户对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普遍持抵触情绪。据统计,县城共有大小门店2500余间,目前各单位已签订的责任书仅90%左右。

3.存在问题整改不力。按照“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各单位对责任路段实行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负责辖区内所有的创卫工作。但是,对于存在的一些问题,尽管片区领导在调研中作了明确指示,也难以整改到位。5月8日,县创卫办对城区各片区创卫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通报了发现的58个问题,涵盖了创卫工作的方方面面。应该说,其中的绝大多数问题都是责任单位通过努力可以解决的。5月25日,市城乡清洁工程检查组向县里反馈检查情况时,毫不客气地指出城区各片区存在的乱搭乱建、乱堆乱放、占道经营、“牛皮癣”等突出问题,表明我县创卫状况令人担忧。现在,距省里创卫验收仅4个月时间,如果再不采取强有力措施加以整改,势必会影响到创卫目标的实现。

4.联动机制运行不畅。创卫工作是一项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参与、各部门配合,才能真正取得实效。创卫工作中的很多问题,仅靠创卫办和城管执法部门是难以搞好的。如违章建筑清理问题,涉及到规划、国土、住建、城管执法、房产等多个部门;渣土管理问题,涉及到规划、住建、交通、交警、公路、城管执法多个部门。在处理一些问题时,往往需要县委、县政府领导召开协调会,多次督促才能落实,甚至督促也不一定落实。我局配合一些责任单位开展强拆行动时,有些单位既不派人参与,也不按职责分工搞好拆除物的清扫、清运工作,仅凭城管执法部门孤军奋战,严重影响工作进度。

5.长效管理落实不够。鉴于我县创卫工作的紧迫形势,“门前三包”工作必须高效运作起来。但是,一些单位仍然停留于原来一周一次的周五清扫制度,没有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没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致使责任路段“江山未改,面貌依旧”。我局对一些地方进行强拆后,责任单位没有跟踪管理,致使拆后重建的现象时有发生。根据各责任单位的要求,我局安排专门力量,对相关区域较为突出的占道经营、出店经营问题进行专项整治。但是,由于整治过后责任单位没有安排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反弹现象十分严重。

三、下段建议

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级领导的亲自带动下,我县城区“门前三包”全面启动,来势较好。但客观地说,尚处于“温热”阶段。如果不趁热打铁、狠促一把,就很可能会降温,很可能停滞不前,甚至象以往那样流于形式。因此,特提几点建议:

第一,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目前,我县移民工作已近尾声,除抓好一些重点项目外,全县的工作重心要转移到创卫工作中来。要根据创卫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紧迫性,积极借鉴移民工作的成功经验,对创卫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象抓移民工作那样抓创卫工作。只要狠下决心,上下齐心,就没有办不成的事。各单位要精心制订方案,安排人员,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加强对创卫工作的领导。

第二,突出抓好宣传造势。创卫工作既是一项民心工程,也是一项民众工程,必须坚持全党动员,全民动手。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开展声势浩大、铺天盖地的宣传,真正使创卫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覆盖到县城的各个角落,渗透到每个家庭、每个人,树立人人都是城管员、个个都是监督员的观念。要深入开展“大手牵小手”活动,建议由创卫办牵头,组织人员到县城每所学校上一堂创卫课,通过学生影响和带动家长,从而提高市民整体素质,使文明卫生习惯蔚然成风。要加大“门前三包”责任书的签订力度,力争达到100%。为切实增强广大门店经营户的责任感,建议县里统一制作一批“门前三包”小铁牌,装订至各个门店,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据实安排。

第三,严格实行限期销号制度。创卫工作是一项实实在在的工作,来不得半点虚假,只有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解决和消除,才能积小成为大成,化小变为巨变,最终实现创“省卫”的目标。各片区、责任单位要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明确整改时间、责任人,采取过硬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并逐个销号。特别是县创卫办督查通报的问题,必须立抓立改,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拖延。这项工作,建议实行半月一统计、一调度。

第四,积极开展示范片区、样板街创建活动。为鼓励创先争优,扎实推进工作开展,建议在城区十个片区开展创建示范片区活动。从7月份开始,一个月评选一次,按照得分的高低,评选两个示范片区,并给片区牵头单位颁发“流动红旗”。同时,要求每个片区确定一条街作为“门前三包”的样板街,整合部门力量精心管理。通过开展示范片区、样板街创建活动,树立典型,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形成你追我赶、良性竞争的格局,促进整个城区创卫工作的平衡开展。

第五,切实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拒不落实、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门店经营户,根据《xx县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城管执法局组织人员进行处罚,并在县电视台公开曝光,以起到震慑教育作用。各单位要根据掌握的情况,及时向城管执法部门提供信息和依据,搞好执法配合工作。对于单位未落实“门前三包”责任、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扣减创卫工作风险抵押金。

第六,建立部门联动和长效管理机制。对于“门前三包”工作中难点问题,需要城管执法部门配合的,片区牵头单位要主动联系,共同搞好整治。涉及违章建筑强拆的,城管执法部门只负责拆除,拆除物清扫和清运工作由责任单位负责。对于创卫工作中的其他问题,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和执法机关配合的,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无条件给予配合,真正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各单位要安排专人,加强对责任区域的日常管理工作,形成天天抓、时时抓、人人抓的生动局面。

8.乡镇街道门前卫生三包责任制 篇八

为加强对乡容乡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文明、整洁、优美、有序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包环境卫生

一是不得乱堆乱倒,保证门前无垃圾污物、果皮纸屑。二是不得乱贴乱画,保持地面平整,排水通畅。三是不得在店外加工、堆放杂物等。四是不得有碍村容环境和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五是有义务对乱泼、乱倒垃圾等行为及时制止,并向乡政府或村委会及时举报。

二、包美化

一是不得随意张贴广告宣传画和各类告示等。二是不得在门前墙面、电线杆及其公共部位张帖、刻画广告等张帖品。

三、包秩序

一是保证门前不乱摆摊点,不占道经营,无乱停乱放车辆。二是不得占道乱搭建筑物、遮阳蓬等,不凉晒和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三是及时对乱扔、乱帖乱划、乱排乱倒、乱搭乱建、乱停车辆等影响市场环境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乡政府反映。

洮坪乡人民政府

9.门前三包责任状 篇九

一、责任范围

1、道路两侧“门前三包”范围是从门前墙至道路沿石,无道路沿石的至门前5米,左右至毗邻单位或居民住户,无毗邻的左右补延三米。

2、市场的“门前三包”由管理单位负责,范围是市场至道路沿石。

3、施工场地和拆迁现场的“门前三包”由开发单位和拆迁单位负责,范围是整个拆迁施工现场周边围墙至道路沿石,拆迁单位不存在,留下的空坪由所在管辖社区负责。

4、住宅小区“门前三包”由物业公司或所属单位负责,范围是小区周边围墙至道路沿石。

二、考核内容

1、制度建设。“门前三包”制度健全,层层签订责任状。

2、市容卫生整洁。坚持经常清扫责任区内地面,做到无纸屑、果皮、烟头、痰迹、污物、积水、废异物等,临街(构)筑物、墙面、围墙、牌匾、灯饰、门窗、橱窗保持美观,无破损、残缺和陈旧现象,无乱挂、乱堆和残标。

3、园林绿化美观。责任区内绿化地干净整洁、生长良 好,不向绿化地倾倒垃圾、污水行为,无乱踩踏、乱采摘、乱栓、乱挂、乱钉和乱砍现象。

4、公共秩序。责任区内无店外或超点堂经营,乱摆摊设点的行为,门前车辆无乱停乱放。

三、奖惩

1、“门前三包”工作纳入城市管理考核范畴,对落实“门前三包”工作不力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门前三包”工作落实不好的单位和个人,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应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罚。

3、不服从“门前三包”管理规定,由街道城管办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湘潭市雨湖区平政路街道办事处 责任单位签字

法人代表 代 表

10.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篇十

1、社区沿街单位(店面)必须与当地环卫所签订《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将《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悬挂在墙上。

2、规范门面布置,做到门面新颖美观,门楼牌匾设置规范,灯光设施完好。

3、沿街单位(店面)必须自备封闭式果壳箱、扫帚,并按规定摆放,要爱护行道树,搞好绿化、美化,有条件的要裁树种草,摆放盆景鲜花。不准在树上牵线晒衣物,花坛内不准乱堆放杂物,保持绿化带卫生、整洁、干净。

4、沿街单位(店面)的门前卫生属自包的,必须每天早晨8:00之前将责任区域的卫生清扫完毕,同时实行全天候保洁。

5、沿街单位(店面)的门前卫生属代包的,代包有偿服务费按物价局核定标准按时间代包单位交纳,其责任区域卫生由代包单位负责清扫、保洁,达到卫生标准。

6、城管、区环卫处、社区负责在主干道上设立市容卫生监督岗。沿街单位(店面)如有超门经营、乱吊、乱挂、垃圾外扫等有损市容行为的,必须接受市容卫生监督人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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