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创业工作意见

2024-06-18

科技创新创业工作意见(精选8篇)

1.科技创新创业工作意见 篇一

荆门出台《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

中共荆门市委 荆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

(2015年4月19日)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打造发展新引擎,做大发展底盘的重要抓手;是全面深化改革,释放民智民力,激发社会活力的现实需要;是增加社会财富,增进大众福祉,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效途径,对于实施“两大战略”、建设“四个荆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提出如下意见。

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市场导向,强化政策集成,突出开放共享,创优服务模式,着力构建创新创业平台,拓展创新创业空间,健全创新创业机制,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把荆门建设成为适宜各类人才创新创业的乐园,成为全国知名、全省领先的创新创业高地。

——创新创业主体竞相涌现。推动创新创业主体由小众向大众转变,形成多元化创新创业人才群落,培育一大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全市市场主体达到30万户,带动就业新增40万人;引进10名以上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长江学者、省“百人计划”等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和100名以上海归人才,科技创业者达到3万人,大学生自主创业新增5000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达到3万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新增1000家,技术合同交易额突破30亿元,专利申请量达到4000件,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4件。

——创新创业载体快速发展。打造一批市场化、专业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等新型服务平台,形成创新创业“种子—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梯级孵化体系。全市创新创业载体数量达到100家,载体面积达到200万平方米,其中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面积达到150万平方米,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20个、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园20个。

——创新创业资本高度聚集。大力发展各类金融机构,构建“创业投资+股权融资+债权融资+上市融资”多层次融资服务体系。全市创新创业投资机构管理资金规模达到100亿元,创新创业担保贷款突破100亿元。

——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完善。整合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模式,完善服务链条,构建覆盖创新创业全方位、全过程的综合服务体系。全市培训创业者15万人,培训劳动者80万人。

激活创新创业主体

(三)吸引高层次人才和海归人才创新创业。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鼓励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长江学者、省“百人计划”等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荆门领办或合办科技型企业。积极开展海外招才引智活动,吸引海外人才来荆门创新创业。

(四)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鼓励市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才离岗创新创业。深化市校合作,支持市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院士、专家教授和科技人才来荆门领办企业、与企业合作开发、进行科技成果转让或在企业担任兼职技术顾问。

(五)帮助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培育大学生创业先锋。支持市内外大学毕业生(毕业5年内)和在校大学生到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创新创业。

(六)扶持“草根”能人创新创业。实施“回归工程”,鼓励荆门籍在外有资金、有技术、有项目的能人回乡创办各类经济实体。实施“创富工程”,支持市内有愿望、有能力的创业者自主创业。

(七)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实施中国农谷和柴湖振兴发展“两大战略”,鼓励社会资本来荆门发展智慧农业、设施农业、高效农业、有机农业,支持科技人员、大学生到农村创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搭建创新创业载体

(八)打造创新创业集聚区。支持荆门高新区与荆楚理工学院等市内外高校联合打造科技新城,建立产业研究院、海归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创办创业学院、创新创业中心、创客空间,培育创新创业“种子”。

引进社会资本,兴办创业“苗圃”、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特色产业园,构建“四位一体”的梯级孵化体系。重点支持聚盛国际孵化器、百盟慧谷科技企业加速器提档升级。

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体、政策支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引进行业领军企业,负责创新创业载体的运营。

(九)打造创新创业特色园。支持各县(市、区)和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大柴湖开发区依托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突出主导产业,建设各类创新创业特色园。

(十)打造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鼓励社会各界兴办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业驿站、创意坊等。支持荆楚理工学院、荆门职教集团、荆门技师学院与社会资本合作,建立一批示范创客空间。

(十一)打造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平台。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围绕七大主导产业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开辟绿色通道,鼓励发明人来荆门申报专利技术。

强化政策引导支持

(十二)对入驻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的个人或团队,经评审认定,第1年给予场租全额补贴,第2-3年给予场租50%的补贴,并可按规定申请20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

(十三)对从市内外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入驻荆门创新创业集聚区、特色园的科技型企业,经评审认定,第1年免费提供生产厂房,第2-3年减半收取场租费,并按项目初期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股权投资支持。

(十四)对入驻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好的项目,经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10-100万元的补助。对智慧农业、设施农业、高效农业、有机农业项目,经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10-100万元的补助。对领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土地面积在200亩以上的,经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每亩100元的补助。

(十五)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给予支持,由成果完成人或团队自主实施转化转让,转化转让收益的90%以上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所有。企业通过研发公共服务平台购买科技成果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成功转化的,3年内按照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补助。对申请并进入实质性审查的发明专利全额资助申请费用,对授权发明专利给予每件5万元奖励,对实施应用转化的发明专利再给予每件5万元的奖励。

(十六)对到荆门创新创业的海内外领军人才、高端人才、海归人才、博士,经评审认定,3年内给予每月3000元生活补助,免费提供一套面积15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3年后在荆门购买住房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购房补助,不购买住房的,继续给予3年每月1500元的租金补贴。同时,在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配偶为公务员、事业编制身份的,对口安排工作。对到荆门创新创业的硕士毕业生,经评审认定,3年内给予每月1000元生活补助,免费提供一套面积13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3年后在荆门购买住房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购房补助,不购买住房的,继续给予3年每月1300元的租金补贴。对到荆门创新创业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评审认定,3年内给予每月500元生活补助,第1年免费提供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第2-3年每月给予500元的租金补贴;3年后在荆门购买住房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购房补助。对创新创业失败的,经本人申请和评审认定,6个月内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对到荆门实习实训的大学生,经评审认定,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最多发放3个月。

(十七)对到创新创业集聚区、特色园和众创空间创新创业的,免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八)对到荆门建设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产业园等创新创业载体的项目业主,比照《关于运用财政资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意见》给予支持;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创新创业载体,为入驻项目提供低成本的发展空间,对其场租减免部分,经评审认定,3年内给予50%的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与社会资本合作,利用闲置资产建设众创空间并运营2年以上的,经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5-20万元的补助。

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200万元的补助;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0万元的补助。对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对研发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经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补助。

对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产业园引进的专业运营机构,经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10-50万元的补助。

对所有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产业园等创新创业载体和入驻的企业,3年内按照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给予补助。

创新金融服务方式

(十九)设立创新创业引导基金。整合各类财政专项资金,设立5亿元的荆门市创新创业引导基金,并建立产业发展基金跟投机制。

设立天使基金。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建立天使基金,引导社会资本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

设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和涉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造成的本金损失,进行风险补偿。

设立科技金融基金。引导合作银行通过知识产权质押向科技型企业发放贷款。

(二十)设立“荆创贷”。与市内金融机构合作,开发推出“荆创贷”融资产品,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放大质押贷款、信用贷款规模,支持创新创业。

(二十一)建立还贷过桥资金池。市、县(市、区)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建立资金池,用于支持孵化器、加速器内小微企业还贷过桥周转。

(二十二)提供融资担保支持。逐年充实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资本金,壮大担保机构实力。5年内,市级每年补充不低于5000万元,县(市、区)每年补充不低于2000万元。

(二十三)支持进入资本市场。鼓励企业在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四板)挂牌融资,融资成功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

支持企业运用直接债务工具融资,通过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私募债等成功融资的,给予中介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降低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成本,对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贷款额度500万元以内的,2年内按国家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成功贷款的,2年内给予融资成本50%的补贴。对取得纯信用贷款、保险类贷款、非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股权质押贷款等信用贷款的,2年内按照国家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二十四)设立创新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依托市、县两级行政服务中心,建立创新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并设立专属服务区;依托创新创业集聚区、特色园的服务窗口,设立创新创业指导服务办公室,打造线上线下“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服务。鼓励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大学生创业园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整合行业专家、职业咨询师、优秀企业家等各类人才资源,建立创新创业导师队伍,按照市场化方式,为各类创新创业主体提供教育培训、项目评审、创业辅导、政策咨询等服务。整合培训资源,开展创业培训。

(二十五)建立创业资本园。依托创新创业集聚区、特色园,通过市场运作,集聚银行、证券公司、股权投资机构、股权众筹公司、法律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物流企业、评估机构等要素资源,搭建创业资本与市场主体对接的平台。

(二十六)建立“荆创网”服务系统。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依托创新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建立“荆创网”网站,以短信、电子邮件、QQ群、微信、网络视频等为沟通渠道,设立“118众创咨询台”,构建远程会诊系统;建立创新创业项目库,开展项目推介;开办政策解答、信息咨询、专利申请、执照申报等栏目,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十七)打造众创活动品牌。突出中国农谷品牌,创办由创新创业者、企业家、投资人、专家学者、中介机构和技术拥有者共同参与的“中国农谷创业沙龙”,举办面向全国的“中国农谷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设立“荆门论坛”创新创业版块,开展创新创业先进评选活动,加大创新创业典型宣传力度,培育创新创业文化,让创新创业蔚然成风。

(二十八)建立创新创业工作组织领导机制。成立荆门市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督办考核机制,将创新创业工作纳入综合考核内容,确保各项政策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十九)建立评审认定、政策兑现机制。在创新创业集聚区、特色园成立评审委员会,组建创新创业投资公司,并与创投基金、“荆创贷”相结合,负责创新创业主体和载体的认定、项目的第三方评审验收和政策的兑现。

(三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信用环境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力度,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形成保护、创新、发展的良性循环。建立征信系统,营造诚实、自律、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本意见涉及的各项财政性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推动各项目标任务落实。我市过去发布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2.科技创新创业工作意见 篇二

一、加大新供用地保障力度

(一) 优先安排新产业发展用地。依据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相关服务指导目录》、《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等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政策要求, 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 确定当地重点发展的新产业, 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 优先安排用地供应。对新产业发展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 可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二) 明确新产业、新业态用地类型。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 属于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的项目, 可按工业用途落实用地;属于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的项目, 可按科教用途落实用地;属于水资源循环利用与节水、新能源发电运营维护、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中的排水、供电及污水、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以及通信设施的项目, 可按公用设施用途落实用地;属于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 (通信设施除外) 、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经营服务项目, 可按商服用途落实用地。新业态项目土地用途不明确的, 可经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论证, 在现有国家城市用地分类的基础上制定地方标准予以明确, 向社会公开后实施。

(三) 运用多种方式供应新产业用地。新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 可以划拨供应。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出让土地依法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 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 可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以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土地涉及招标拍卖挂牌的, 招标拍卖挂牌程序也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 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转为出让土地。

(四) 采取差别化用地政策支持新业态发展。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 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 可按原地类认定, 不改变土地用途, 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 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 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 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 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 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移动通信基站等用地面积小、需多点分布的新产业配套基础设施, 可采取配建方式供地。在供应其他相关建设项目用地时, 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条件, 土地供应后, 由相关权利人依法明确配套设施用地产权关系;鼓励新产业小型配套设施依法取得地役权进行建设。

二、鼓励盘活利用现有用地

(五) 促进制造业迈向中高端。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 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 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 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 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 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 但不得分割转让。

(六) 支持生产性、科技及高技术服务业发展。原制造业企业和科研机构整体或部分转型、转制成立独立法人实体, 从事研发设计、勘察、科技成果转化转移、信息技术服务和软件研发及知识产权、综合科技、节能环保等经营服务的, 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七) 鼓励建设创业创新平台。依托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 (技术) 研究中心构建的开放共享互动创新网络平台, 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产学研结合中试基地、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产业创新中心, 可继续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按照国家加快构建众创空间的要求, 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创业基地、高校、科技院所等机构, 利用存量房产兴办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 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八) 支持“互联网+”行动计划实施。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 开发互联网信息资源, 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 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 可根据企业发展业态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确定是否另行办理用地手续事宜。

(九) 促进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改革。科研机构转制为产业技术研发企业, 其使用的原划拨科研用地、生产性建设用地, 可按国有企业改制政策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 可采取作价出资 (入股) 、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

三、引导新产业集聚发展

(十) 促进产业集聚集群发展。着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新产业在现有开发区、产业集聚区集中布局, 高新区、经开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要发挥新产业集聚集群发展的引领作用。支持以产业链为纽带, 集中布局相关产业生产、研发、供应、上下游产品服务项目及公共服务项目。引导生产性服务业在中心城市、制造业集中区域集聚发展。国家在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研发攻关及技术改造基建专项、工业转型升级等资金安排上, 对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中的重点企业予以支持。

(十一) 有效保障中小企业发展空间。鼓励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 供中小企业进行生产、研发、设计、经营多功能复合利用。标准厂房用地按工业用途管理, 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只租不售、租金管制、租户审核、转让限制的, 其用地可按科教用途管理。创办三年内租用经营场所的小型微型企业, 投资项目属于新产业、新业态的, 可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鼓励地方出台支持政策, 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 积极盘活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租赁房等资源, 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

(十二) 引导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 按照用途相近、功能兼容、互无干扰、基础设施共享的原则, 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当地实际, 研究制定有助于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兼容性地类和相关控制指标。经市、县国土资源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充分论证, 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 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 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 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 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出让兼容用途的土地, 按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 在现有建设用地上增加兼容的, 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十三) 推动功能混合和产城融合。单一生产功能的开发区、产业集聚区, 可按照统一配套、依法供应、统筹管理的原则, 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 适当安排建设用地用于商品零售、住宿餐饮、商务金融、城镇住宅等建设, 推动相关区域从单一生产功能向城市综合功能转型。

四、完善新产业用地监管制度

(十四) 建立政策实施部门联动机制。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前, 应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发展改革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等部门及开发区管理机构, 研究提出新产业和新业态项目的用地需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土部门提出用地布局、协调土地供应和建设时序意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 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 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 以协议方式办理。对需享受政策的市场主体, 投资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项目符合条件证明文件,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执行。加强过渡期满政策执行监管, 防止以任何名目改变政策适用期。

(十五) 建立共同监管机制。对于投资和产业主管等部门提出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的, 在土地供应成交后, 提出关联条件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取得人提交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 作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供应合同的前提条件。提出关联条件部门应对承诺书的履行进行监督, 并适时通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项目竣工投产达不到约定要求的, 各相关部门应按职能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对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兴办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提出证明文件部门, 应对项目经营方向进行监管。在工业、科教用地上建设或兼容的研发场所, 允许转让、出租的, 受让方、承租方投资项目所属产业应符合研发场所允许布局产业要求, 不符合的, 应按商服用途办理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手续及相关变更手续。

(十六) 建立定期核验评估制度。签订、接收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土地供应合同、划拨决定书及提供项目符合用地支持政策要求证明文件的政府相关责任部门, 应按法律文书约定、规定的事项, 定期进行核验评估。对不符合用地支持扶持政策的, 应及时终止政策执行;对需承担违约责任的, 应依法依约追究责任。对符合相关规定、约定且需办理后续用地手续的, 应及时办理。

3.科技创新创业工作意见 篇三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为目标,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为主线,以构建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为载体,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培育创新文化,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社会力量为主构建市场化的众创空间,以满足个性化多样化消费需求和用户体验为出发点,促进创新创意与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

加强政策集成。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完善创新创业政策体系,加大政策落实力度,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壮大创新创业群体。完善股权激励和利益分配机制,保障创新创业者的合法权益。

强化开放共享。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开源技术,构建开放创新创业平台,促进更多创业者加入和集聚。加强跨区域、跨国技术转移,整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创新服务模式。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有效集成创业服务资源,提供全链条增值服务。强化创业辅导,培育企业家精神,发挥资本推力作用,提高创新创业效率。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形成一批有效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天使投资人和创业投资机构,投融资渠道更加畅通;孵化培育一大批创新型小微企业,并从中成长出能够引领未来经济发展的骨干企业,形成新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点;创业群体高度活跃,以创业促进就业,提供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创新创业政策体系更加健全,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创新创业文化氛围更加浓厚。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构建众创空间

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充分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有利条件,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二)降低创新创业门槛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针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中办公等特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简化住所登记手续,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财政补贴,鼓励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

(三)鼓励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业

加快推进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机制。推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鼓励高校开发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建立健全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加强大学生创业培训,整合发展国家和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场所、公共服务和资金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

(四)支持创新创业公共服务

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支持服务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等服务,促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加强电子商务基础建设,为创新创业搭建高效便利的服务平台,提高小微企业市场竞争力。完善专利审查快速通道,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

(五)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社会资本的带动作用,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发展。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综合运用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绩效奖励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发挥财税政策作用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培育发展天使投资群体,推动大众创新创业。

(六)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

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为创新型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增强众筹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能力。规范和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促进科技初创企业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退出和流转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为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或特色分(支)行,提供科技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方式的金融服务。

(七)丰富创新创业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继续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积极支持参与国际创新创业大赛,为投资机构与创新创业者提供对接平台。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培育一批专业创业辅导师,鼓励拥有丰富经验和创业资源的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担任创业导师或组成辅导团队。鼓励大企业建立服务大众创业的开放创新平台,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

(八)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

积极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树立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导向,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将奇思妙想、创新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业活动。加强各类媒体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报道一批创新创业先进事迹,树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人物,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落实促进创新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地要加强对创新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部署,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

(二)加强示范引导

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创业示范工程。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新机制、新政策,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三)加强协调推进

科技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研究完善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发展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支持。各地要做好大众创新创业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发展情况统计汇总等工作,及时报告有关进展情况。

4.科技创新创业工作意见 篇四

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淄政办发〔2016〕12号

为切实增强创业者敢于创业、勇于创新的能力和信心,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塑造“齐创汇”创业活动品牌,打造“汇聚鲁中、圆梦淄博,齐心创业、扬帆起航”城市新形象,加快建成具有国内影响力的区域创业创新中心,结合我市实际,就鼓励“零成本创业”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启动资金扶持

1.鼓励杰出精英创业。对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等顶尖人才(以下简称“顶尖人才”),入选省“泰山学者”和“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等高端人才(以下简称“高端人才”),入选“淄博英才计划”等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带项目、带技术在我市创(领)办新企业进行创业的,经认定,市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对于我市引进的国际国内一流或顶尖人才团队,实行“特事特办、一人一策”,市财政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资助。(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2.支持大学生创业。鼓励普通高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留学归国的青年留学人员来我市创业。对大学生来我市创业且入驻各类创业载体的(入驻各类创业载体,是大学生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前提条件,下同),每年选择200个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每个5万元的创业资金扶持。(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3.支持专业技术技能人才离岗创业。鼓励有一定技能专长的技术人才离岗创业,正常经营满12个月的创业者,给予不低于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和2000元岗位开发补贴。(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房租补贴

4.实行办公场所补助政策。向创业者提供3年免费使用的创业场所和物业费、高速宽带入网费补贴。其中,顶尖、高端、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业的,由其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政府分别提供不超过300平方米、200平方米、100平方米办公研发场所或参照当地办公用房租金平均水平给予租金和物业费、高速宽带入网费补贴。(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对大学生和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创业的,对其入驻创业载体使用工位给予3年租金补贴,5人以上团队提供最高3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5.实行住房补贴政策。对顶尖、高端、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业的,由其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参照当地住房租金平均水平,分别提供不超过200平方米、15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住房3年租金补贴。以建设、租赁方式建立“青年创业人才公寓”,为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提供“零租金”住房,或参照当地住房租金平均水平,发放3年租房补贴。(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三、融资支持

6.实行贷款担保、担保费补助、保费补贴扶持政策。对顶尖、高端、高层次人才和大学生创(领)办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由市、区县政府所属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分别提供最高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和100万元的担保支持。(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各区县政府)

对顶尖、高端、高层次人才和大学生创(领)办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担保贷款,担保费用不超过贷款额2%部分,由担保机构所属政府给予50%补助。(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对创业人员和小微企业向保险公司申请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按照保费总额的30%给予补贴。(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7.实行贷款贴息政策。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担保贷款额度提高为30万元,按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给予全额贴息。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和专业技能人员创办的企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元,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对顶尖、高端、高层次人才创(领)办的企业获得的商业贷款且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的,按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补助,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8.实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政策。对合作银行小微企业贷款损失给予30%补偿;对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代偿损失,由担保机构、省再担保集团、合作银行和代偿补偿资金,按40:25:20:15比例共同承担。(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

9.实行科技创新补助政策。顶尖、高端、高层次人才和大学生创(领)办企业形成的科研成果,经认定,对技术领先、产业化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市财政按照前期研究费用20%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的,按照1:1的比例给予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项目不重复匹配。鼓励大学生创业者、初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开展创业活动,市财政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0.实行科研成果中试补助政策。对顶尖、高端、高层次人才和大学生创(领)办企业利用我市各级政府所属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山东理工大学科研平台、各高职院校的实训平台进行中试活动产生的费用,市财政给予30%、最高100万元的补贴。(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1.实行科研成果产业化支持政策。顶尖、高端、高层次人才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科技创新产业化项目,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奖、山东省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奖且在我市产业化的,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产业转化资金扶持。同一项目分获国家奖和省奖的,按国家奖给予扶持。对大学生的产业化项目,市级每年选择100个优秀项目,每个给予10万元奖励,其中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产业化项目,给予每个2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五、配套公共服务体系支持

12.实行众创空间等载体平台支持政策。按照政府购买服务,专业机构运营的模式,在全市布局建设一批集专业服务、创业辅导、创客孵化、技术和资本支持等功能于一体的新型孵化器和创业空间。通过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创业大街、创业特色社区等新型孵化平台,打造能够满足不同人才、不同产业、不同市场和阶段需求的“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特色产业园区”的全链条创业创新孵化体系。围绕高新区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无机非金属材料、精细化工和高分子材料、MEMS等5大创新园区,打造淄博市创业创新核心引领区。以“大红炉”众创空间为依托,加快建设环理工大学创业圈。力争3年内,全市初步建成有效满足大众创业创新需求、具有较强专业服务能力的示范性众创空间50家。其中,市政府委托相关部门牵头建设10家左右,综合型、科研创新型、创业带动就业型各占三分之一,采取政府提供场所和少量补贴,委托国内知名专业运营机构管理运营模式建设运营。各区县政府结合实际,分别建成综合型示范性众创空间1家,专业型若干家。驻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设科技创新型示范性众创空间10家。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利用自身优势,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文化创意和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领域,发展专业众创空间,提高众创空间市场化程度。市级每年根据孵化效果、产生的经济社会价值、入驻企业数量、吸纳就业人员等实际情况,选择3-5家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众创空间给予每处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的,在省级补助基础上,市财政再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扶持。(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13.实行创业培育服务政策。支持有能力的企业建立服务创业的开放式平台,聘请高端专业服务机构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指导培训活动,由所在区县给予一定额度的活动费用补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以奖代补等方式,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为创业者和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工商注册、财务代管、法律咨询、税收策划、知识产权、检验检测认证等中介服务,所需资金由市级和所在区县按照1:1的比例负担。对来我市创业的顶尖、高端、高层次人才和大学生,在项目立项、政府采购、科技立项、分配激励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六、组织实施

14.加强组织保障。成立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级相关部门共同组成的市“双创”发展协调小组,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创业创新的统一规划和协调推进;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络、监测统计、协调服务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市科技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共同推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创业工作,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创新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通过存量整合、增量倾斜等方式筹措落实资金,统筹用于支持“零成本创业”政策实施,并健全完善资金监管制度,加强资金绩效考核。

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完善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创业创新工作协调机制,切实转变职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15.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齐创汇”创业理念,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举办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厚植创业创新人才优势。大力宣传创业创新的典型事迹,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

16.加强督导考核。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加强协调,密切协作,进一步细化分解涉及本部门的工作任务,抓紧制定具体措施,逐项推进落实,推动形成 “零成本创业”的工作合力。市“双创”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调度督导,建立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定期调度统计各区县、市直相关部门创业创新工作开展情况。市里将创业创新工作纳入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内容,根据重点工作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引导区县扎实有效开展创业创新工作。

我市出台的其他支持人才战略实施、推动创业创新政策等与本文件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5.科技创新创业工作意见 篇五

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中共上海市杨浦区委

杨委【2010】26号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区战略,按照《上海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总体要求,围绕杨浦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总体要求,就加快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以“三区融合,联动发展”为核心理念,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学发展为主线,以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开发为重点,以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发展环境优化为保障,进一步营造“珍惜人才、关爱人才”的良好氛围,加快推进人才队伍国际化建设步伐,为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坚实的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服务发展,人才优先。坚持人才资源优先开发、人才结构优先调整、人才资本优先积累、人才制度优先创新,充分发挥人才的基础性、战略性和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城区发展转型。

创新机制,以用为本。充分发挥市场对人才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突破体制机制瓶颈,创新人才发展政策,构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事业平台,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最大程度激发各类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

三区联动,共建共赢。强化区校、区所、区企人才战略合作,实现人才共引、共用、共育,集全区之力、汇全区之智,建设创新创业人才特区。

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坚持服务重点产业领域,引导、发挥用人单位对人才开发培养的主体作用,加快引进、培育新兴、高层次人才,统筹各类人才资源开发,实现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的协调发展。

三、总体目标

2015年,人才资源总量达到29.5万人,其中知识型服务业人才占60%以上。人才贡献率高于上海市平均水平。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重达到35%以上。专利成果产业化率保持每年递增5%以上,发明专利申请量占总申请量比率保持在50%以

上。区域内集聚100名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创新创业人才,集聚1000名重点产业领域高端人才,培育10000名各级各类专业人才。

2020年,把杨浦建设成人才集聚力强、产业辐射面宽的创新创业人才特区,上海国际人才高地建设的先行示范区,全国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要素集聚区,成为人力资本投资体系完备,最具创造活力,最富创新精神,最优创业环境的中心城区之一。

四、主要任务

(一)推进海外人才基地建设,打造国际化人才特区。

以国家“千人计划”实施为引领,以“3310”政策体系建设为突破口,聚焦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建立健全政府引导、社会化市场化运作的海外人才集聚机制,加快杨浦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提升城区人才队伍的国际化水平。

加大高端人才的吸引力度。进一步加大“请进来、走出去”力度,以国家“千人计划”和上海市地方“千人计划”为重点,发挥区域内知名高校、重点科研院所、骨干企业、科技园区、科技社团、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磁石”效应和主体作用。深化与国家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市侨办、市外专局、海外华人团体、科技(产业)行业协会、科技(人才)中介等机构的合作。在全球创新创业人才的集聚地区逐步设立人才工作联络站,强化沟通、咨询、联络和信息发布功能,提高引进海外人才工作的针对性、持续性和有效性。

加强政策制度的创新力度。立足需求导向、问题导向、项目导向,加强政策梳理和政策调研,重点在人才创业政策、人才激励机制、人才管理体制等方面突破创新。在创业政策方面,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和政府示范应用优先扶持政策;强化政府资金对金融、类金融机构的引领,探索设立面向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创业引导基金和主体多元化的投贷、创投联盟。在人才激励机制方面,推进科研经费中直接用于人力资本投入的制度建设;推动用人单位在人才薪资结构、期权、股权、保险福利等制度创新。在人才管理体制方面,适度放宽重点产业企业工资总额限制标准,在柔性流动、职称评聘、联合培养、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有所突破。

加快服务体系的建设进度。建设以海外人才创业大厦为标志,以杨浦留学人员创业“一体化”园区为主体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载体。申报设立一批市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引入风险投资、产业资金、科技中介等第三方机构,健全政府主导、主体多元、内容多样的服务体系,打造具有杨浦特色的海外人才创新创业服务品牌。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政策宣传、资源统筹、信息交互、项目组织等专项职能,提升“千人计划”杨浦分窗口服务水平,建立“一站受理、协同联动”的服务平台。

(二)实施人才多元化开发,支撑重点产业发展。

服务上海“四个中心”建设战略,围绕九大高新技术产业布局,以杨浦“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都市型工业和商旅服务业”发展为导向,实施人才队伍整体开发,实现“第一资源”与“第一生产力”的有效结合。

推进科技创新人才开发。依托国家、市重大科技专项落户,充分发挥杨浦创新基金作用,建设“人+项目”的人才培育和开发机制,围绕院校重点学科建设、科研院所重大攻关项目、区域产业发展战略,集聚一批战略科学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全面落实国家、市科技创新人才计划,推进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完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各类组织机构间人才双向流动机制,探索建立区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基地。发挥企业等用人主体功能,建立权责明确、评价科学、鼓励创新的科技人才管理制度。制定区域高层次创新人才引进评估标准,健全有利于人才创新的使用、激励各项措施。积极发展创新文化,倡导创新精神,营造创新氛围。

推进创业领军人才开发。加快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功能开发,培育和形成以现代设计、服务,精密加工、制造为主的创业集群。提升YBC、大学生创业基金会、科技创业中心功能,完善“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链。在创业投资多元化和降低创业成本、创业风险方面加大政策创新力度,完善政府信用担保、无形资产投融资、创业风险补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机制。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才开展以自主知识主权转化为主的科技创业。积极引进能够引领产业发展、代表产业实力、提升产业能级,集“创造、创新、创业”为一体的创业领军人才。积极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实施现代服务业人才开发。积极推进环同济国家设计产业基地和国家设计中心建设,加快集聚一批国际设计大师,打造一支具有行业引领性的现代设计人才队伍。优化上海高校技术市场交易平台、知识产权园对科技中介人才的集聚功能,发挥科技中介人才对创新创业的融合聚变作用。完善对金融人才的引进、培养扶持政策,以创智天地为重点平台,培养和造就一批产权质押、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科技保险、科技银行等方面的科技金融领军人才,发挥金融创新对产业发展的“撬动”作用。积极组织实施现代服务人才能力培训工程,加快对具有国内外影响、行业权威、熟悉现代服务业运营模式,掌握关键技术、优质资源的现代服务紧缺人才的培养。

完善高技能专业人才开发。发挥国家示范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作用,重点引进和培养物联网、智能电网、精密加工、数控机床、仪器仪表、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等产业领域高技能人才。以职业技能院校为基础,加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形成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力量四位一体高技能人才开发培养体系。健全标准统一、自主申报、社会考核、企业聘用的高技能人才成长机制,畅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渠道。落实“首席技师”培养开发计划,做好区域“百名产业精英”队伍建设,加大对高技能人才的选优推优力度。在重点产业领域对急需紧缺、掌握关键技术、核心工艺的高技能人才推行股权、期权激

励和协议工资或项目工资制、柔性延迟退休年龄等政策。

加快各类人才队伍整体开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通过思想建设、能力建设、一线锻炼、严格管理,提高党政干部服务、推动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发展的履职能力,建设一支“敢于负责、敢于碰硬、敢担风险、敢破难题”和“学习型、创新型、实干型、爱民型”党政人才队伍。加大对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事业、企业经理管理人才、社区服务等各类人才队伍的统筹开发力度。继续深化“名医师”、“名学校、名校长、名教师”工程,大力实施青年英才培养工程和社会工作人才素质提升计划。

(三)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促进功能区建设。

完善具有区域特色和适宜人才发展的综合环境,努力集聚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创业人才,推动五角场城市副中心、新江湾城创新基地、以环同济知识经济圈为代表的科技园区、大连路总部研发集聚区、滨江现代服务业发展带五大功能区建设。

优化人才事业环境。在重点功能区建立适应不同产业领域、技术特征、发展阶段的具有比较优势的低成本创业载体群。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高校、企业战略合作,建设功能完备、运作有序的创新平台。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简化行政审批和减少行政收费。推动建立知识、技术、管理、技能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入分配的制度。加快集聚现代商贸、生产性知识型、金融(类金融)、信息咨询等服务机构。建立符合人才发展规律的科学化、社会化、多元化、市场化人才绩效评估和信用管理系统。形成用当适任、用当其时、用当尽才的人才工作新局面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文化氛围。

优化人才服务环境。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完善重点领域人才开发和信息发布机制,制定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引导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建立区域统一、标准、规范、高效、优质的人才公共服务网络,完善开放式、自主性教育培训体系。引导企业建立补充性或商业性养老医疗保险。拓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领域,充实完善公益性、公共性服务功能,支持企业参与公共服务产品提供,形成可以充分满足区域人才创新创业需求、对接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的专业化、市场化人才服务体系。

优化人才生活环境。完善城区总体规划,加快建设国际人文社区,以新江湾城人才公寓、现代星洲城人才驿站、“虚拟人才公寓”为主体,积极调动社会资源,引导社会资金参与解决各级各类人才长期和阶段性住房需求的安居工程。加快国际学校引进、规划立项和建设工作,协调引进具国际医保资质医院或分支机构落户杨浦,统筹优质教卫资源服务创新创业人才,多渠道解决人才子女教育、家属安置、医疗保健问题。

(四)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深化三区联动。

以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促进校区知识创新源、科技园区产业转化带、社区基础平台的有机融合,推进人才队伍共育、优势资源共享、联动机制共创、人才高地共建,实现城区发展共赢。

坚持人才队伍共育。创新多方联手、多渠道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工作机制,完善“多平台”人才培养使用机制,注重发挥既有创新水平又有创业特长的“两栖”人才的引领带动作用,鼓励企业高层次人才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职任教,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人才创办科技企业和到企业兼职。支持人才以重组、共同合作等方式争取国家和上海市跨学科、跨领域的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和研发项目。完善人才双向挂职、短期工作、项目合作等方式柔性流动。建立健全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奖励为主体的人才奖励体系。

坚持优势资源共享。发挥各类平台服务人才创新创业的功能,通过财政补贴、共同分担等方式推进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等研究平台向创新创业人才的开放。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各类技术创新联合组织和区域性行业研究中心,提升人才技术创新能力。设立区域创新创业人才信息库,搭建科研成果信息发布和交流的平台。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激励和保护制度,完善技术转移机制。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支持创新创业人才依托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和联合攻关。

坚持联动机制共创。加强以人才开发为核心、以人才发展为主线的人才工作探索与创新,健全和完善“区校领导联席会议”、“组织部长例会”、“人事处长例会”、“城校企知识联盟”等区域性人才工作定期会商机制,不断优化区域人才工作网络。围绕建设低成本创业载体、开放式创新平台、专业化服务体系、国际化人文社区、高水平教卫资源、高效率服务型政府等方面,开展形式多样、主体多元、责任落实、分工协作的共建工作,强化开放包容、合作共赢的联动机制。以服务重点产业领域、建设重点功能区为导向,共同突破行政管辖制约,超越地域资源限制,打破人才所有权禁锢,不断创新人才发现、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和保障机制,进一步确立以实现人才价值和社会贡献率最大化为目标的共赢机制。

坚持人才高地共建。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海外高层次人才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形成区域紧密人才战略联盟,加强在发展战略、规划、项目、学科、技术转化、人才交流等方面的合作。通过多方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整合各方资源,优化政策体系,形成整体合力,推动社区、园区、校区在学术、技术、科研、产业等领域的协作。主动加强与高校重点学科的共建与联建,创新技术转移的模式和机制。联手提升基地内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水平,做强做大科技孵化基地。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的技术人才优势,建设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研发基地和技术平台。

五、保障措施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

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格局。

加强人才工作组织保障。强化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党政组织要高度重视人才工作,认真落实“一把手”抓“第一资源”工作责任,加大各级领导班子综合考核指标中人才工作权重。建立党委常委会定期听取人才工作专项汇报制度,完善领导联系专家和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发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职能作用,建立健全有关部门人才工作落实机制,每年制定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单项实施计划,推动人才管理职能向优化发展环境、提供公共服务、加快政策创新的转变,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人才工作,确保人才工作推进有力、落实有序、成效显著。

加大人才优先投资力度。探索建立人才发展、人才投入优先保证机制。保障教育、科技支出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卫生投入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支出增长幅度。完善政府为导向,用人单位、社会组织多元化主体参与的分级分类人才资助体系,发挥鼎元资金和“3310”计划专项资金等的引导作用,吸引和带动社会资本进入创新创业投资领域。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设立人才发展基金,推进区域创新创业多元化资金体系建设。对接国家、部委市创新创业人才开发项目,多渠道募集人才发展资金,确保人才投资资金源头有保障,过程有管理,投入有实效。

加强人才工作队伍建设。以素质能力建设为核心,不断加强工作调研,拓宽交流学习、挂职锻炼等培养渠道,培育和造就一支适应创新型城区建设需要,掌握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科学理论,熟悉人才成长规律的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人才工作专职干部队伍。

6.科技创新创业工作意见 篇六

国土资规〔2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大决策部署,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撑作用,推进“互联网+”行动,发展电子商务,构建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支持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出以下用地意见:

一、加大新供用地保障力度

(一)优先安排新产业发展用地。依据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相关服务指导目录》、《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等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政策要求,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确定当地重点发展的新产业,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安排用地供应。对新产业发展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可适度增加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二)明确新产业、新业态用地类型。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属于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的项目,可按工业用途落实用地;属于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的项目,可按科教用途落实用地;属于水资源循环利用与节水、新能源发电运营维护、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中的排水、供电及污水、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以及通信设施的项目,可按公用设施用途落实用地;属于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通信设施除外)、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经营服务项目,可按商服用途落实用地。新业态项目土地用途不明确的,可经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论证,在现有国家城市用地分类的基础上制定地方标准予以明确,向社会公开后实施。

(三)运用多种方式供应新产业用地。新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出让土地依法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以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土地涉及招标拍卖挂牌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也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转为出让土地。

(四)采取差别化用地政策支持新业态发展。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移动通信基站等用地面积小、需多点分布的新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可采取配建方式供地。在供应其他相关建设项目用地时,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供应后,由相关权利人依法明确配套设施用地产权关系;鼓励新产业小型配套设施依法取得地役权进行建设。

二、鼓励盘活利用现有用地

(五)促进制造业迈向中高端。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

(六)支持生产性、科技及高技术服务业发展。原制造业企业和科研机构整体或部分转型、转制成立独立法人实体,从事研发设计、勘察、科技成果转化转移、信息技术服务和软件研发及知识产权、综合科技、节能环保等经营服务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七)鼓励建设创业创新平台。依托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构建的开放共享互动创新网络平台,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产学研结合中试基地、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产业创新中心,可继续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按照国家加快构建众创空间的要求,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创业基地、高校、科技院所等机构,利用存量房产兴办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八)支持“互联网+”行动计划实施。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开发互联网信息资源,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可根据企业发展业态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是否另行办理用地手续事宜。

(九)促进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改革。科研机构转制为产业技术研发企业,其使用的原划拨科研用地、生产性建设用地,可按国有企业改制政策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可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

三、引导新产业集聚发展

(十)促进产业集聚集群发展。着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新产业在现有开发区、产业集聚区集中布局,高新区、经开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要发挥新产业集聚集群发展的引领作用。支持以产业链为纽带,集中布局相关产业生产、研发、供应、上下游产品服务项目及公共服务项目。引导生产性服务业在中心城市、制造业集中区域集聚发展。国家在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研发攻关及技术改造基建专项、工业转型升级等资金安排上,对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中的重点企业予以支持。

(十一)有效保障中小企业发展空间。鼓励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供中小企业进行生产、研发、设计、经营多功能复合利用。标准厂房用地按工业用途管理,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只租不售、租金管制、租户审核、转让限制的,其用地可按科教用途管理。创办三年内租用经营场所的小型微型企业,投资项目属于新产业、新业态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鼓励地方出台支持政策,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积极盘活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租赁房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

(十二)引导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按照用途相近、功能兼容、互无干扰、基础设施共享的原则,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有助于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兼容性地类和相关控制指标。经市、县国土资源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充分论证,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出让兼容用途的土地,按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在现有建设用地上增加兼容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十三)推动功能混合和产城融合。单一生产功能的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可按照统一配套、依法供应、统筹管理的原则,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适当安排建设用地用于商品零售、住宿餐饮、商务金融、城镇住宅等建设,推动相关区域从单一生产功能向城市综合功能转型。

四、完善新产业用地监管制度

(十四)建立政策实施部门联动机制。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前,应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发展改革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等部门及开发区管理机构,研究提出新产业和新业态项目的用地需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土部门提出用地布局、协调土地供应和建设时序意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对需享受政策的市场主体,投资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项目符合条件证明文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执行。加强过渡期满政策执行监管,防止以任何名目改变政策适用期。

(十五)建立共同监管机制。对于投资和产业主管等部门提出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的,在土地供应成交后,提出关联条件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取得人提交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作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供应合同的前提条件。提出关联条件部门应对承诺书的履行进行监督,并适时通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项目竣工投产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各相关部门应按职能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对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兴办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提出证明文件部门,应对项目经营方向进行监管。在工业、科教用地上建设或兼容的研发场所,允许转让、出租的,受让方、承租方投资项目所属产业应符合研发场所允许布局产业要求,不符合的,应按商服用途办理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手续及相关变更手续。

(十六)建立定期核验评估制度。签订、接收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土地供应合同、划拨决定书及提供项目符合用地支持政策要求证明文件的政府相关责任部门,应按法律文书约定、规定的事项,定期进行核验评估。对不符合用地支持扶持政策的,应及时终止政策执行;对需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依法依约追究责任。对符合相关规定、约定且需办理后续用地手续的,应及时办理。

7.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路径探析 篇七

一、激发创新思维、创业基因

创新思维是指以新颖独创的方法解决问题的思维过程, 通过这种思维能突破常规思维的界限, 以超常规甚至反常规的方法、视角去思考问题, 提出与众不同的解决方案, 从而产生新颖的、独到的、有社会意义的思维成果;而创业基因则是指企业家精神的心理因素。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必须有创新思维和创业基因作为支撑, 它是大学生成功创业的关键。而要激发大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业基因, 必须要做到:

(一) 修订人才培养方案, 完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高校教育工作者要坚持立德树人基本导向, 修订人才培养方案, 明确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 完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创业教育所应担负得、起是学生创业引路人的角色, 重在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创业基因和创业技能的培养, 使学生具备良好的创业情商。作为教书育人的高校, 要牢固树立先进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 通过创新创业教育课程的开设, 努力实现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融合的转变;向学生注入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方面的培养, 切实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努力造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

(二) 强化创新创业实践

创新思维、创业基因的激发还需依赖于切合实际的创新创业实践上。加强实验教学资源建设和共享, 广泛搭建实习实训平台, 带领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的创新创业竞赛。充分开发、整合、利用好校内外资源, 搭建创新创业教育平台, 如通过发起成立创新创业联盟;开展校企战略合作;在吸纳整合其他社会资源基础上, 构建以高校科研为基础、全社会参与的创新创业生态体系, 打造创新创业营地。整合全校创新创业教育资源, 推进创新创业校外实践基地建设。不断给学生更多的创新创业实践的机会, 在实践的基础上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业基因。

二、提升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

高校人才培养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 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离不开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由于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所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泛, 综合性与实践性要求很强。因此, 高校必须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加大加强对创新创业教师的专门培训, 尤其是一些民办高校, 需加大其师资培训力度。完善教师顶岗培训的项目, 让教师通过到企业挂职锻炼提高创新创业教育方面的能力。坚持做到全体教师参加、专兼结合, 配齐配强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教师队伍。

三、建设校园创新创业文化

创新创业文化建设是高校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把创新创业文化作为大学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校园创新创业文化建设是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发展、培养高质量的创新创业型人才的必然要求。主要通过进行全方位创新创业教育宣传, 动员和激发广大师生广泛关注来营造浓厚的校园文化氛围;建立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强化创新创业实践环节, 培育校园创新创业精神来营造校园创新创业氛围;开展校园创新创业文化活动、汲取地域文化精髓以及整合社会资源等方面推进校园创新创业文化的建设。通过有重点、分层次的举办讲座论坛;全方位、多方面开展创新创业主题活动;结合专业、结合社会热点举办校园创新创业大赛;通过发掘树立创新创业先进典型, 加大创新创业价值宣传。从而让创新思维、创新精神、创业训练贯穿大学学习生活。以此培育与高等教育相融合的“校园创客”创新创业文化。

四、加强校企深度合作

为了更加有效的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工作, 培养优秀的创新创业人才, 更加迫切需要加强校企之间的深度合作。学校可以结合企业的实际所需情况, 制定出满足企业利益的合作机制, 吸引企业积极有效的参与到学校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中来。在创新创业教育的培养中, 企业可作为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导师, 帮助学生在创新创业中学习, 把握市场风向、建立和获取创业项目、组建创业团队和创业资本的扶持, 与学校的创新创业教育形成融合互补。由具有相关经验和阅历的企业家来言传身教, 将更加有助于大学生对于创新创业实践运用。

创新创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中的重要项目, 要培养出优秀的能服务于社会的创新创业人才, 则需要全方位的落实和配合。作为高校教育工作者, 深刻的认识到创新思维、创业基因是创新创业的灵魂, 所以必须要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业基因。实践是积累经验、探索理论的非常有效的方式, 强化实践能够更加有效的进一步的去激发创新思维和创业基因。这些工作均需要有有效的创新创业导师进行辅导, 所以创新创业工作有效的开展需要提升教师的创新创业教育水平。另外, 校企深度的合作, 也是我们创新创业教育开展的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何红.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研究[J].消费导刊, 2015 (5) .

[2]林桂娟, 罗洁思.浅谈学科竞赛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J].中国电力教育:中, 2014 (1) .

8.全国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大赛 篇八

作为第十八届中国科协年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次大赛紧密围绕“创新发展、科技引领”主题,面向全国广大科技工作者征集参赛项目,尤其是具有市场化、产业化前景的科技成果。

据悉,这是中国科协首次在年会上举办大赛活动,旨在为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科技三会”精神,发挥科技工作者的生力军作用,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调动更多科技创新资源支持科技工作者进行创新创业。本次大赛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陕西省人民政府主办,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陕西省高校科协联合会、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科技厅、共青团陕西省委联合承办。大赛自启动以来,收到科技工作者参赛项目1600余件,经地区赛、复赛,最终185件高水平科技作品入围总决赛,涉及信息技术、生命科学、材料与工程、能源化工、交叉学科等专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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