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院制度(通用7篇)
1.仲裁院制度 篇一
仲裁院答辩状
仲裁院答辩状【1】
答辩人:上海*****汽车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林河 **********
你会奉劳仲(20**)办字第86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现答辩人就***与我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一、请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二、请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申请人继续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1、申请人认为公司在完全没有征询其个人意见的情况下对其工作岗位进行了单方面的变动,让其从事电动车工作而非汽车技术工作,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实际上答辩人并未对申请人的工作岗位进行变动。
(1)答辩人对每个岗位都实行了定岗定编,并且根据各个岗位的工作情况,设定了岗位分,作为考核员工工资的一个标准。
而从申请人正式上岗到目前为止,其岗位职责和岗位分都没有变,所以申请人认为答辩人对其工作岗位单方面进行了变动是不符合事实的。
(2)答辩人认为,申请人是一位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工作经验缺乏,根据汽车技术岗位所需要掌握的知识对申请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是有必要的。
所以,答辩人计划用半年多的时间对申请人进行各方面的培训,首先是对申请人进行电类空调知识的培训,春节之后再对申请人进行电动车电气技术方面的培训,这些培训的目的是为了让申请人全面掌握和汽车制造有关的专业知识,而不是向申请人所说的那样,对其工作岗位进行了变动。
(3)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条款规定,“答辩人可以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征询乙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或调动,乙方应该服从安排。”如果申请人认为对其进行电动车电气技术培训是对其工作岗位的一种单方面的变动而不愿接受的话,申请人也不会等到现在才提出来,可见,申请人当时是同意接受这种培训的。
现在以此为借口只是为了达到单方面毁约的.目的而已。
2、申请人说自己已经于4月11日正式向单位递交了辞职书,但答辩人至今仍未受理的仲裁理由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事实上,申请人从来都没有以书面形式向答辩人提出过辞职的申请。
从月 日开始,申请人在未向有关人员请假的情况下,一直没来上班,有关人员也未能联系上其本人,在4月11日下午,申请人只是以事假为由向有关人员请假9天,事假过后也没有按时到公司上班。
现在以此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其目的也只是为了逃避其单方面违约的责任。
仲裁答辩书范文【2】
答辩人:东莞市乐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石龙镇西湖信息产业园温泉南路23号。
被答辩人:李大业。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已缴纳工伤保险费,被答辩人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其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被答辩人受其用人单位东莞市天赢实业有限公司派遣到答辩人处工作,与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答辩人到岗后,虽然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用人单位东莞市天赢实业有限公司约定由用人单位负责为派遣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负责工伤理赔,但答辩人为预防工伤风险,仍然为被答辩人缴纳工伤保险费。
被答辩人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其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应由其用人单位东莞市天赢实业有限公司及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法律依据。
二、被答辩人主张其基本工资为2482元,没有事实依据及证据支持。
被答辩人受其用人单位派遣于20**年6月1日到答辩人处工作,6月6日即发生工伤事故,由于被答辩人与其用人单位未签订书劳动合同,且其主张的实际工资为495元,故被答辩人主张其基本工资为2482元没有事实依据及证据支持。
即使按照被答辩人提供的其用人单位东莞市天赢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书面证言,被答辩人每小时工资为7.5元,据此推算其基本工资即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也只有1305元。
三、答辩人未少报被答辩人工伤保险缴费工资,被答辩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差额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需依照职工的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基金。
否则,如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由于被答辩人入职时与其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答辩人为预防工伤风险,按1340元/月为被答辩人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工资不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月,且不低于被答辩人主张的实际工资495元,故被答辩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差额没有法律依据。
四、向被答辩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其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答辩人不负连带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向被答辩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其用人单位东莞市天赢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用工单位对用人单位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尤其在答辩人已为被答辩人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劳务派遣合同明确约定工伤理赔由用人单位负责的情况下,答辩人向被答辩人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法律依据。
退一涉,如果仲裁庭最终认定答辩人为被答辩人申报的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低于其实际工资,答辩人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范围亦只限于一次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差额部分,即申报的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低于被答辩人实际工资导致工伤保险基金少支付的待遇部分。
对于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属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答辩人为被答辩人申报的工伤保险缴费工资是否低于其实际工资并不影响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会导致被答辩人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被降低。
因此,对于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答辩人不负连带责任。
五、被答辩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正常工作时间计算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书面证言,被答辩人每小时工资为7.5元,据此折算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305元/月,故被答辩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5220元。
由于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答辩人已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用人单位负责工伤理赔,故被答辩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应由其用人单位东莞市天赢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另外,被答辩人住院期间,答辩人安排专人负责护理工作,医疗费、伙食等费用亦由答辩人承担;被答辩人出院后,答辩人还为其提供食宿,答辩人已尽人道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已按照国家规定为被答辩人缴纳工伤保险费,且与被答辩人用人单位明确约定由用人单位负责工伤理赔,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法律依据,请仲裁庭依法驳回其对答辩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石龙仲裁庭
答辩人:东莞市乐一电子有限公司
二O**年一月三日
2.仲裁院制度 篇二
从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出发,构建由过去的单一诉讼方式转变为以诉讼途径为中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灵活处理协商、调解、行政处理、仲裁和民事诉讼等五种方式之间的关系,使其在解决纠纷领域发挥各自优势。商事仲裁制度以其具有的技术性、灵活性、保密性等特点,尤其是高效率这一点在争议解决方式中脱颖而出,显示出巨大优势。
1 WTO与国际商会仲裁院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领域的作用
TR IPS协定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要成果之一,TRIPS协议代表着当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最高水准,它以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救济及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引入了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的新方式等优势,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是迄今为止最具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多边协议。
成立于1923年的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是附属于国际商会的一个国际性常设调解与仲裁机构,管辖范围广泛,主要解决国际商事纠纷。其已办理的案件数量最多,涉及范围广泛,是目前众多机构中最活跃、最重要的国际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致力于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为各国经济的合作与发展消除了障碍。其中最负盛名的是已成为当今东西方国家间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中心的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和以海事仲裁闻名的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
与TRIPS协议框架相比。TRIPS协议更多侧重于知识产权的专门性保护,其争端解决机制是限定的和专业的,而国际仲裁院则属于综合性的仲裁机构,更加适合知识产权类案件与其他领域案件存在交叉的情形,但从程序上而言,TRIPS协议的争端解决机制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仲裁程序,在这里更多的是从解决纠纷的机制上和目的上进行对比和比较的研究。
2 浅析当前国际知识产权仲裁存在的基本问题
目前,知识产权仲裁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首先,针对知识产权争议的可仲裁性仍存在争议。不同国家对该问题所持的观点不同,多数国家根据国家利益对仲裁范围进行规定。同时,对于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上,不同国家之间存在差异,如依照我国《仲裁法》、《民事诉讼法》认为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诉讼管辖,同时又指定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对案件诉讼的受理具有优先于仲裁的效力。其次,知识产权仲裁在程序上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仲裁前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仲裁程序,仲裁程序的完全任意性可能会导致知识产权等技术合同,或专利许可合同中的优势方滥用选择权。最后,仲裁与行政执法的冲突,对于同一纠纷仲裁结果可能会与行政处理结果产生冲突,从而削弱其权威性,仲裁程序中的保全措施或临时性救济存在一定局限性,仲裁结果的承认与执行存在困难之处等。而这些因各个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导致的仲裁条款效力的不确定性,多依据各国的国际私法予以确定,在确定的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地存在程序问题多适用法院地法和知识产权实体问题适用被请求保护地国法律之间的冲突与协调问题,对于仲裁条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属于程序事项抑或实体事项,有属于亟待探讨的先决问题。
3 国际商会仲裁院与TRIPS协议框架之争端解决特点对比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程序具有独特性。首先,当事人可以最大限度地自由协商选择仲裁员。其次,仲裁庭在进入实体审理之前必须拟定“审理条款”的文件,该文件的内容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中作了规定。最后,仲裁庭在签署裁决前,应将草稿提交仲裁院,以便对仲裁院对仲裁裁决书的核阅等。而从TRIPS框架争端解决机制特点而言,TRIPs协议下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是指WTO的DSU在TRIPS协议下的运作机制。经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形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文件《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
Trips协议涉及范围广,几乎涉及各个领域;其保护水平超越了现有国际公约的保护水平;并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保护标准;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和保护措施;引入了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的新方式等,具体差异的对比如下所及。
(1)专家组与仲裁员:WTO专家组成员类似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员,两者都要求仲裁人保持其中立和独立,但WTO专家组成员资质更高,要求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对于知识产权类案件要求有丰富的国际专利、商标或者著作权认定的从业经验,而对仲裁员的资格没有严格要求,主要是因为专家组与仲裁员相比,专家组拥有上诉的审查权,其当事人的选择要受到一定的限制;WTO专家组成员选任与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员的选任类似,都是根据当事方意愿进行选择,如当事人未能选择,则由WTO总干事或仲裁院根据国际商会的某一国家委员会建议进行选任,但国际商会仲裁院具有特有的仲裁员确认程序,即当事人提名仲裁员后需经秘书长的确认,筛选掉不具有相应资质或独立性的仲裁员。
(2)管辖权:WTO框架下仲裁庭的管辖权和国际商会仲裁院的管辖权来源相同,首先来源于当事方的合意,即当双方的知识产权协议存在争议时或在争议发生前,当事方约定当发生争议时请求某一仲裁庭予以仲裁;其次是仲裁庭拥有的自裁管辖权,它使得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时,仲裁庭有权作出裁定,从而确定其管辖权。
(3)审理范围:在国际仲裁中,审理范围往往是当事方在仲裁协议或另行提供的审理范围文件中确定的争议事项,目前DSU并未明确规定仲裁庭审理范围,而国际商会仲裁院则要求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拟定一份《审理范围书》,其中包括了待决事项的清单,2012年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This document shall include the following particulars:……(d)unless the Arbitral Tribunal considers it inappropriate,a list of issues to be determined……”,尽管对于知识产权的具体规定方式不同,但TRIPS协议作为专门的国际经济法的知识产权项下的体系,国际仲裁院作为私法纠纷的选择性解决机构,其均可在当事人认可的情况下对知识产权的纠纷进行裁决。
(4)法律适用:DSU并没有对争端解决中适用法律的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在国际商会仲裁的法律适用方面,当事方享有较大的选择权,《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The parties shall be free to agree upon the rules of law to be applied by the Arbitral Tribunal to the merits of the dispute.In the absence of any such agreement,the Arbitral Tribunal shall apply the rules of law which it determines to be appropriate.”其第二款规定:“In all cases the Arbitral Tribunal shall take account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ntract and the relevant trade usages.”
(5)上诉机制:WTO的常设上诉机构负责审理对专家组报告的上诉和审查,争端各方可以对专家组报告进行上诉,《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十七条规定:“上诉仅应限于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做出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法律调查结果和结论,但不能将案件发回专家组重审。”国际商会仲裁院并没有对上诉机制的规定,但为保证裁决质量,提高国内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能性,在仲裁庭签署裁决前,仲裁院会对仲裁裁决书进行核阅。
(6)第三方加入仲裁程序:《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十条规定:“1.争端各方的利益和争端中所争论的适用协定项下的其他成员的利益应在专家组程序中得到充分考虑。2.任何对专家组审议的事项有实质利益且已将其利益通知DSB的成员(本谅解中称‘第三方’)应由专家组给予听取意见并向专家组提出书面陈述的机会。这些书面陈述应提交争端各方,并应反映在专家组报告中。”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规定:“只有经已同意诉诸仲裁的各方同意,其他成员方可成为仲裁程序的一方。”而国际商会仲裁院则要求必须有仲裁条款的明确规定或仲裁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同意,否则一般不予加入。
4 知识产权类案件在TRIPS项下和仲裁院的解决程序对比
4.1 TRIPS框架下知识产权纠纷仲裁程序
4.1.1 DSU仲裁程序
《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对作为替代制度的仲裁程序的程序和规则做出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Expeditious arbitration within the WTO as an alternative means of disputes settlement can facilitate the solution of certain disputes that concern issues that are clearly defined by both parties.”该条款规定了可以诉诸DSU,从而启动仲裁程序来解决争端的条件,即WTO成员双方能明确界定争议问题。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in this understanding,resort to arbitration shall be subject to mutual agreement of the parties which shall agree on the procedures to be followed.Agreements to resort to arbitration shall be notified to all Members sufficiently in advance of the actual commencement of the arbitration process.”该条规定只有经各方同意才能诉诸仲裁,且在仲裁启动前,争端当事国应当议定各方应遵循的程序。
4.1.2 专家组程序
起诉当事方提出设立专家小组的请求。对于专家组的成立,DSU规定专家组应最迟在将此请求列入议程之后首次举行的会议上成立,专家组成员应由三人组成,除非争端方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同意由五人组成。专家组在各方提交相关材料和证词之后,将对应审议的事项进行客观评估,并制作其调查结果的书面报告提交争端解决机构,报告应包括事实调查的结论、有关规定的适用性以及专家组的调查与建议的基本理由。WTO上诉机构负责对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对法律的解释进行审查,在审查后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报告。
4.2 国际商会仲裁院程序仲裁程序
在国际商会框架下的知识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如提请国际商会仲裁院予以仲裁,首先应当向国际仲裁院秘书处提交仲裁申请书及缴纳预付金,秘书处将仲裁申请通知被诉人,被诉人应在30日内应诉。其次,当事人或仲裁院指定确认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确定仲裁地,以预备仲裁的审理。在审理阶段中,仲裁庭审理案件的方式将会依据当事人的要求,以书面或开庭的形式进行。其中,仲裁院会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就裁决书形式部分进行修改,提请仲裁庭注意一些实体问题,并决定是否批准裁决,以监督的方式尽可能实现正确适用仲裁规则。
5 TRIPS机制和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优缺点及其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潜在影响
TRIPS机制和国际商会仲裁院在仲裁员选任方面给予了当事人较大的选择自由,而相比TRIPS,国际商会仲裁院又增加了特有的确认制度,仲裁院将对当事人提交的仲裁员名单进行确认,使一些缺乏独立性、未尽披露义务或违反正当程序的仲裁员进行回避,代之以其他人选,确保了仲裁员的独立公正;同时在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就独任或首席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时,仲裁院选定国际商会中某一适当的国家委员会并告知案例的特殊要求,依据其推荐来指定仲裁员,这一举措将保证仲裁员的高质量,提高裁决的效率和质量。
DSU并未对仲裁庭的审理范围作出具体规定,一般按照当事人在事先的仲裁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但对具有仲裁性质的WTO专家组审理范围有较为详细的描述,DSU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争端各方引用的适用协定名称)的有关规定,审查(争端方名称)在……文件中提交DSB的事项,并提出调查结果以协助DSB提出建议或作出该协定规定的裁决。”而国际商会仲裁院则要求在程序开始前拟定审理范围书,明确争议事项、当事人请求和仲裁程序,有利于提高仲裁效率。国际商会仲裁院对仲裁裁决进行监督,保证了商会仲裁的质量。
6 我国涉外知识产权仲裁的现状与展望
由于我国的仲裁发展较晚,知识产权仲裁仍处于起步阶段,在运用仲裁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时存在不少问题,如立法上对可仲裁性标准规定的不明确、仲裁中财产保全制度不健全等,实践中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公众的仲裁意识不强。其次我国知识产权仲裁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首先,我国立法对知识产权纠纷可仲裁范围未做明确规定。我国现行仲裁法中没有关于知识产权纠纷的内容,只有《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著作权纠纷可提交仲裁解决,而《专利法》第六十条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未明确规定专利和商标是否被包含在知识产权纠纷可仲裁范围内。
其次,我国专门的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少,对知识产权仲裁机构资质的评定存在困难。
最后,仲裁意识不强。我国仲裁法刚刚起步,同时对仲裁的宣传力度不够,当事人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时,往往不会选择仲裁这一方式。
通过借鉴仲裁院与TRIPS,笔者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程序可以在以下方面改进:我国可以在仲裁程序中扩大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在国际商会仲裁院和TRIPS框架下的仲裁程序中,我们可以发现当事人在仲裁程序的选择上拥有较大的自主权,而我国仲裁法中仲裁程序的规定较为僵化,现实生活中的仲裁纠纷往往不是单一的知识产权纠纷,而与其他领域的问题相结合,面对复杂多样的问题,我国仲裁法难以满足当事人的仲裁需要,此时,扩大当事人的意识自治范围,有助于软化仲裁程序的规定,更好地应对不同的问题。
我国应当在仲裁程序增加保密措施。我国仲裁法规定在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的所有证据都需要披露给另一方当事人,以实现公平公正。然而这一规定极有可能会导致一些秘密信息的泄露,因此在仲裁程序中应当加入一些保密措施来保证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摘要:本文从当前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TRIPS框架和国际商会仲裁院的纠纷解决机制与程序入手,对其中专家组的组建、上诉程序、法律适用、第三方程序等必要内容进行了对比性探究,并参照两者模式对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案件仲裁程序的漏洞展开分析,提出了相应的改善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TRIPS,国际商会仲裁院
参考文献
[1]程松亮.知识产权仲裁的程序性问题研究[J].科教导刊(电子版),2013(1).
[2]任媛媛.WTO争端仲裁机制中的仲裁制度研究[D].复旦大学,2012.
3.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5月启用 等 篇三
北外滩航运服务集聚区将凸现航运信息、航运交易、口岸服务、邮轮经济等四大功能,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更加完善的配套服务软环境。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全国二手船交易平台等功能性项目和机构将在今年上半年正式启用。
航运仲裁、船舶交易等都是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必不可少的服务要素。为此,北外滩着力吸引航运交易、航运咨询、航运仲裁等服务机构和企业入驻,区域内相关企业数量已达到2 300家。其中,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于5月正式挂牌成立。全国二手船交易平台的场地装修、软件开发都已完成,人员已经到位,配套信息网站也投入使用,即将正式开展服务。
港口内贸货物吞吐量今年首现增长
4月份,我国规模以上港口生产仍处于低位运行,但继续保持3月的积极变化,部分主要生产指标继续好转,港口内贸货物吞吐量出现止跌迹象。
4月份,规模以上港口货物吞吐量继续从底部回升,预计完成5亿吨,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1.9%,较3月份上升3.2个百分点。内贸货物吞吐量在国家宏观政策的带动下预计完成3.4亿吨,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0.1%,出现今年首次增长;外贸货物吞吐量则受对外贸易增长乏力的影响,预计完成1.6亿吨,同比下降近6%。
4月份,规模以上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继续低位运行,预计完成920万标箱,与上月基本持平,同比下降13.4%;接卸进口铁矿石量继续高位运行,但增速有所放缓,预计完成5 350万吨,同比增长24.2%,主要港口铁矿石库存居高不下,达到6 200万吨左右;煤炭发运量预计完成4 000万吨,同比下降7.7%,主要港口煤炭港存量持续在历史低位徘徊,导致部分到港船舶无货可装;接卸进口原油量同比、环比均出现上升趋势,预计完成1 530万吨,同比增长9%。
DNV:全球取消新船492艘
挪威船级社(DNV)日前在伦敦发布最新新船订单研究报告,显示现时全球已有492艘新船订单被取消,折算运力约372万载重吨(DWT)。在372万载重吨被取消的新船中,韩国船厂占51.6%,共涉及192艘船,运力为192万吨。已陷财政困难的韩国船厂是船东主要取消订单的对象,包括C&重工、Jinse和大韩造船三家船厂,分别有49艘、24艘和23艘的新船订单已经作废。
在取消的492艘新船订单中,325艘为干散货船,占该船种总订单量的9.6%。作为干散货船主要生产地的中国船厂,DNV报告显示,现时共有161艘新船订单已被取消,运力达129万载重吨,占取消订单总载重吨量的34.6%。
另外,报告预期,逾千艘船分别会在今年和明年被拆解,折算运力可达300万吨。到2011年,拆船量会降至800艘船,运力为200万吨。DNV亦估计现时约有900艘船正在湾水,当中486艘为集装箱船,100艘为干散货船。
NK与STX合作开发世界最大VLOC
日本海事协会(NK)4月8日与STX造船海洋签署了一项合作协议,共同开发设计目前世界上最大的40万载重吨矿石运输船(VLOC)。根据协议,双方将对VLOC的货舱、货舱盖数量、燃料舱等的结构及放置位置、船中央横断面的结构等展开研究,目的是让船舶发挥最大效益,大幅降低燃料费用和运输费用。据了解,双方计划于今年7月份完成船型的开发和设计。
中行近200亿元银团贷款支持中远集运船舶融资
中行上海分行近日完成一项银团贷款审批工作,未来几年内将向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提供近200亿元的银团贷款。
根据贷款安排,中行上海分行将在未来两年内向中远集运提供17.52亿美元授信额度(约合人民币108亿元),用于公司旗下28艘集装箱船舶的建造及运营。同时,中行上海分行还将在未来三年内向中远集运提供10亿美元(约合人民币近70亿元)的配套流动资金贷款,以补充公司日常经营开支。
据了解,此次向中远集运28艘集装箱船舶项目提供融资的银团由中行上海分行与中银香港共同组建而成,其中,中行上海分行融资份额占比为90%。
中远集运隶属中远集团,是我国从事集装箱运输的核心企业,目前拥有146艘集装箱船,开辟了跨太平洋、远东至欧洲、日澳、中澳等20多条全球运输主干航线,船舶挂靠世界上100多个重要港口。
海洋工程订单正在大幅下降
按照克拉克松的统计数据,海洋工程船舶订单也在大幅下降,和普通民用船舶制造业类似。今年前4个月,海洋工程船舶成交23艘、19.21 万修正总吨,同比下降66.74%。在造船业遭遇景气度急剧下降的情况下,很多船厂寄希望于海洋工程设备来平滑周期,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和此轮造船景气周期类似,2003 年海工订单开始增长(77.19 万修正总吨),2007年达到阶段高点362.03万修正总吨;2008年订单150.69 万修正总吨,同比下降58.38%。
海工订单下降,直接原因是原油价格下跌带来开采投资减少;深层原因是经济下滑带来需求减少,和造船周期类似。
目前从事海洋工程设备制造的主要有三类企业:上游海洋石油开采企业旗下的设备制造单位,如中海油下的海油工程;传统的船舶制造企业,如韩国大宇、三星,国内的大连船舶重工、外高桥等,这类企业是最主要力量;还有其他相关制造企业,如中集、振华。从国际竞争来看,海洋工程市场基本上被韩国、新加坡、日本等少数几个国家占据,我国目前在海工市场的份额仅3%~5%左右。即使如此,国内介入海工的企业也越来越多,竞争非常激烈,如目前实力最强的大连船舶重工,还有外高桥造船、中远船务工程公司、烟台莱佛士以及其他小型船企。
国际油轮事故去年跌4%
国际独立油轮船东协会近期公布08/09年度年报,综合报告各方面的表现,其中最受行业关注的油轮事故在2008年下跌了4%;涉及312艘油轮,反映独立油轮船东强化了安全意识。而2008年全年油轮运输贸易量上升6%。
至于油轮受海盗袭击的个案,2008年亦在下降,录得287宗,下跌10%。国际船东污染联合会(ITOPF)去年油污总量录得2 000吨,是自1970年以来录得的最低纪录。
4.盘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篇四
一、盘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主要职责、机构设置
主要职责:盘山县劳动人事仲裁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坚持预防为主、调裁结合的原则,依法处理本级管辖内发生的以及上级交办、外地委托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根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授权,负责专(兼)职仲裁员的培训、考核、任免工作,根据办案需要组成合议仲裁庭;、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培训;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机构设置:盘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现共有6人,内设四个科室,分别是立案庭、仲裁庭、基层调解组织办公室和综合办公室。
二、盘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盘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7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盘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盘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收支总预算38万元。
(二)关于盘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2017年预算数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0万元。
三、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收入预算增减情况。2017年收入预算38万元,与上年持平,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8万元,与上年持平;非税收入0万元,同比增加0万元,增长0%,基金收入0万元,同比增加0万元,增长0%。
支出预算增减情况。2017年预算总支出38万元,与上年持平,其中:基本支出与上年持平;项目支出与上年持平。基金支出0万元,同比增加0万元,增长0%。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2.1万元。
五、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支出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 0万元。
六、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信息化建设支出(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金财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支出。
2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委托业务支出(项):反映财政委托评审机构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和委托建设银行等机构代理业务发生的支出。
2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2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23.科学技术(类)其他科学技术支出(款)其他科学技术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科技方面的支出。
2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6.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7.医疗卫生(类)其他医疗卫生支出(款)其他医疗卫生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
28.农林水事务(类)农业(款)其他农业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农业方面的支出。
29.交通运输(类)石油价格改革对交通运输的补贴(款)石油价格改革补贴其他支出(项):反映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对其他方面的支出。
30.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类)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款)其他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方面的支出。31.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类)其他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支出(款)建设项目贷款贴息(项):反映根据国家规定用于特定建设项目及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中西部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设施贷款的财政贴息支出。
32.国土资源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其他国土资源事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国土资源事务方面的支出。
3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4.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反映其他不能划分到具体功能科目中的支出项目。
5.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总结 篇五
今年上半年,我院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潍坊和我市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信访工作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恪尽职守,以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为出发点,以维护全市社会稳定和谐为落脚点,以为困难企业和职工排忧解难为重点,立足发展、稳定的大局,始终围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及信访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工作,积极稳妥处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及职工来信来访,大力建立健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有力维护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事业有序发展,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我院20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半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情况
1、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2012年上半年,我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70起,其中确立劳动关系争议21起、工伤待遇类争议27起、劳动报酬类争议2起,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类争议13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类争议1起、非因工死亡待遇类争议5起,其他类争议1起;结案57起,其中调解44起,裁决13起,调解率为77.2 %,共为劳动者挽回经济损失422.52万元,另有13起案件正在处理中。
今年上半年受理的案件以确立劳动关系类和工伤待遇类争议案件居多,达到48起,解除劳动关系类争议有增多趋势。职工受伤引起的劳动争议数量居高不下,一是反映出这类争议案件涉及劳动者的基本人身权益,劳动者维权意识较强,迫切需要通过有效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仲裁委的要求较高,需要不断提高办案质量;二是反映出还有不少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不够强,参加社会保险意识不强,在劳动者工作中提供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发生事故后不能勇于承担责任,下一步需要努力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我院在处理各类案件时正确处理调解与裁决的关系,加大调解力度,从争议的根本矛盾入手,有效化解矛盾,同时,对于确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案件及时裁决,不断提高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效率。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办案工作程序
今年上半年我院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调解仲裁建议制度等一批新制度,将之前建立的裁审衔接制度、仲裁员职责、案件合议审理制度、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等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制作新的看板,使制度上墙,充分发挥作用,切实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纳入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的轨道。今年我院全面使用新的仲裁文书,借此大力完善了仲裁办案程序,将一些以前未启用的程序逐步启用,特别是大力改进了庭审程序,使仲裁庭审更加规范高效,使各项仲裁程序更加完善严谨,使仲裁服务更加全面周到。我院在今年有效进行了细化分工,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了档案管理工作,制作新的档案封面,由专人管理档案,按照上级的指示和要求,规范条理地对案卷进行归档整理。完善了仲裁院的办公职能,设置专人管理全院的接待、办文、信息、上下协调等工作,使每位仲裁工作人员各司其职,提升了仲裁工作的效率。
3、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仲裁员业务水平我院今年积极推进仲裁员职业化建设
在专业化上下功夫,新增工作人员全部参加了省人社厅举办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培训班,提升了人员专业知识水平,加强了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学习,采取以老带新的有效途径,让新进的工作人员不断充实业务知识和办案经验,也促进了老仲裁员知识结构的更新和完善,切实提高每位仲裁工作人员自身素质和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能力。按照上级要求,我院也进行了仲裁员证的申领工作,让仲裁员持有合法的任职证件,规范仲裁员的行为。
4、加强仲裁院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今年上半年,我院根据上级的文件要求,开展了仲裁庭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工作,对仲裁设施、设备进行了补充和更新,配置了5台全新的计算机,并购置了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等高科技工作设备,安装了摄像头,建立起监控装置,并为仲裁庭更换了制度看板,安装了投影仪、实物展台等庭审辅助设备,按照标准制做了仲裁院专用座椅,更换了上级
统一的庭徽,切实通过提高仲裁硬件建设水平加强仲裁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二)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情况
我院今年上半年在以往成立的215家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基础上,着重加强对成立的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基本情况的摸排工作,对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变动情况进行调查修改,确保联系畅通,并督促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切实承担起应有的职责。
我院结合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运作情况,采取双向沟通的形式,对各企业兼职调解员进行了单项和多项培训指导,构建起仲裁机构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互联、互通、互动的工作格局。以案举法,针对部分企业的裁决、结合案例,引导和帮助其改进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促进了企业用工行为的规范化,减少了因企业管理不规范,管理失误引发的争议。我院逐步探索实施在各镇(街道)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所建立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赋予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利用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所干部们的专业法律知识和充足的司法资源,提高基层调解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水平。
我院上半年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在今年6月份举办一期全市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员培训班,首先,积极筹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培训班的相关事宜,整理企业的联系方式,制定详细计划,拟定实施方案,筛选培训材料,并深入举办过调解员培训班的兄弟县市仲裁院学习先进经验,向潍坊市仲裁院的领导进行请教,积极做好培训班的前期准备工作;其次,及时印发培训班的报名通知,以信件的方式为全市200多家企事业单位发放了报名通知,并不断电话联系相关事宜,多次到企业宣传并了解报名情况,到报名日期结束时有100多家企事业单位122人报名参加;再次,全力做好培训班的前期准备工作,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制作好培训教程和学员通讯录,联系师资,确定场地,制定培训班课程安排,全面做好准备;最后,按计划有条不紊地举行培训班,处理好培训中出现的突发问题,切实保证培训班的质量和效果,全面提升我市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水平。
(三)信访工作情况
今年上半年,我院积极稳妥处理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处理一起职工来信,处理中多次到单位了解情况,进行协商,最后通过仲裁调解程序,为职工解决实际问题。在对待来访的处理上更加高效,健全了来访登记制和首问负责制,对上访人反映的问题,有政策或有规定的,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向来访人解释清楚,立即办理;对属于思想疏导方面的问题,当面做好宣传教育和解释开导工作;对上访人反映的确有实际问题需要解决的,填好立案呈批表和来访登记表一起呈报领导签批,然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同时,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了解企业及干部职工的诉求,把群众反映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作为信访的工作重点。注意做好超前工作,经常排查各种信访苗头,对排查出的问题,超前采取相应预防措施,篇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总结
20xx年县仲裁院以深入学习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推进和完善仲裁院建设为突破口,建立和健全县级和大型国企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为基础,规范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圆满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各项工作。现就一年来的工作汇报如下:
一、基本工作情况
(一)、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情况与主要特点(数据截至20xx年12月20日):
1、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情况
(1)、各级调解组织受理446件,比去年同期512件下降了12.89%;调解成功410件,调解成功率为91.93%。
(2)、仲裁部门受理552件,比去年同期330件增长67.27%,不予受理21件,比去年同期27件下降22%。
(3)、受理案件中:劳动报酬345件,占受理总数的62.5%,工伤待遇59件,占受理总数的10.69%,社会保险12件,占受理总数的2.17%,履行劳动合同12件,占受理总数的2.17%,确定劳动关系57件,占受理总数的10.33%,经济补偿金48件,占受理总数的8.7 %,赔偿金18件,占受理总数的3.26%,其他1件,占受理总数的0.1%。
(4)、受理的案件中,从用人单位的性质来划分,其中:私营民营企业452件,占受理总数81.88%,国有企业79件,占受理总数14.31%,其他企业21件,占受理总数3.8%。
(5)、仲裁部门办结案件552件(含09年受理),同比上升48.39%,未结案17件,与去年持平。调解处理452件,裁决处理95件,撤销案件1件,移送给其他区4件。案件处理过程中,调解率为100%,调解成功率为81.88%,同去年调解成功率54.8%相比上升27.08个百分点,为职工追回损失547.12万元,同去年850万元相比减少了302.88万元。
(6)、案件处理:企业胜诉135件,占案件处理总数的24.45%,同比去年上升23.11个百分点,职工胜诉340件,占案件处理总数的61.59%,同比去年上升10.51个百分点,企业、职工部分胜诉77件,占案件处理总数的13.95%,同比去年下降了33.63个百分点。
(7)、办结案件时间:在30日内办结的案件为336件,占案件处理总数的60.87%,在31日至45日内办结的案件数为176件,占案件处理总数的31.88%,在46日至60日内办结的案件数为31件,占案件处理总数的5.62%,超过60天结案的有9件,其中7件原因为中止,2件原因为公告,均在法定时效内结案。
2、案件主要特点及原因分析
(1)、案件受理数较去年明显上升,月度受理数呈现出两头月份多中间月份少的局面。由于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主动维权的案件增多。我国民间有过年回家团圆的习俗,农民工也因一年来没怎么回过家,都盼望早结工资好回家过年,相对用工单位而言却因农民工回家过年而缺乏完成生产任务的劳动者,对企业业务造成影响,两者之间存在矛盾。部分企业主因缺乏法律意识,以各种理由拖延或克扣工资,是导致过年之际的月份劳动争议案件数大量上升的主因。
(2)、劳动报酬争议是争议的主要焦点。劳动报酬争议中,主要集中在加班工资这个重头上。原因多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缺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加班时间计算标准不一致,以及因计件制工资导致劳动者本人延长工作时间,但用工单位不认为是加班而存在争议。
(3)、集体争议案件增多。部分单位由于用工制度未及时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新颁布的法律及时调整,导致群体性争议频发。部分黑代理在外省市打工者群体中挑起争议也是很重要的原因。部分集体争议案件为隐形集体争议,即在一定时间跨度内,接待窗口接待了同一用工单位较多的申诉人,但又不满足一次性10人的条件,这类案件也呈现上升趋势。
(4)、注册型企业案件多。注册地在本县,实际工作地在县外的企业涉及的争议共有142件,占总数的25.72%。由于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无法向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举证,故只能去注册登记地申诉。
(5)、外省市户籍的劳动者涉及的争议多。共有235人,占申诉人总数的42.57%。外省市户籍的劳动者,往往在年底前后前来申诉,对仲裁案件的办案效率提出了很大考验。
(6)、造船业和建筑业的企业涉及争议多。共涉及195件,占总数的35.32%。这些单位用工形式复杂,管理相对混乱,因赶工期导致的加班问题更加复杂,这些企业涉及的劳动争议案件属于较难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7)、私营和个体的单位涉及争议多。共涉及452件,占总数的 81.88%。注册资本少,抗风险能力低,用工流动性强,业主法律意识差是造成这类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多的主因。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情况
1、初步完成仲裁院实体化建设
经县政府批准同意,撤销了崇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崇明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并组建了崇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和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支持下,崇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已经落实了机构、经费和人员。2010年共招入了5名工作人员,仲裁院也搬迁到了新的办公地址。在新址上共有2间仲裁庭、2间调解庭、6间办公室、1间档案室和1间机房,办公面积达300平方米。
仲裁院于2010年9月15日正式挂牌运作。市仲裁处、仲裁院领导,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各委员以及县法院和县司法局的领导出席挂牌座谈会。
2、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落实窗口服务规范达标工作
仲裁院正式运作后,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办事规则、考核办法、管理办法和业务学习考核办法,行风政风建设规范,政务公开,为仲裁院今后的规范运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局党委的领导下,我院窗口参加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系统窗口规范服务达标工作。按照要求,我院制定了领导责任制度、首问责任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监督考核制度、学习培训制度以及应急预案处理制度等六大制度,基本落实了窗口规范服务达标工作。
3、在仲裁院挤出办公场所成立崇明县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室
4、指导成立二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规范案件处理,完成年初目标
一是规范案件处理流程,提升案件审理质量。
完善案件的登记、受理、处理、信息汇总统计,在市原有的表格的基础上增加数据分析,用于案件的分析和梳理。制定本县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处理工作规范,确保一般案件45天结案,复杂案件不超过60天结案。建立专人审核裁决(调解)文书的制度。防微杜渐,为减少差错,设立专人负责审核裁决(调解)文书,斟酌文书中语言的运用,减少可能存在歧义的地方。
二是搭建信息沟通平台,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加强与本局其他相关科室沟通,确保案件在本局范围内处理的一致性;建立每月一次的仲裁员工作例会,及时分析阶段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情况,同时对疑难复杂案件集体会诊。建立裁审例会制度,每季度和法院共同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遇有特殊情况临时增加。协调同一仲裁与审理的口径,对法院改判的案件及时反馈、分析、改进仲裁工作中的缺陷。每季召开一次劳动纠纷业务指导小组会议,研究当前情况,制定应对措施,全面落实调解工作的各项任务,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工作,提高调解成功率。每半年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汇报工作,分析仲裁工作的存在问题,及时解决仲裁工作困难和矛盾。建立重大案件情况通报制度、集体争议、重点案子、行业、区域倾向性问题,及时向乡镇、工会灯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篇三:劳动仲裁院工作总结
今年,我院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在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及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深入为主”的原则,结合我县的具体实际情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有利地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今,我院共受理劳动争议530件,已处理结案的518件,结案率为97.7%,有效预防和化解了企业和职工之间的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树立了良好的政策效益、政治效益和社会效益,现将上一工作总结如下:
1、坚持预防为主,注重舆论宣传。
深入贯彻“两法一条例”的实施,多方配合、合力组织开展大型劳动普法宣传活动。开展劳资培训,与广大企业和职工面对面,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强大的舆论宣传,不仅使企业领导提高了认识,积极支持工作,广大职工和普通市民也增强了法制观念,增加了自我保护意识。
2、本着深入为主的态度,关注基层民生。
仲裁办公室每天来访人员众多,但仲裁员对每一位来访群众和前来咨询的企业劳资人员进行热心、细心、耐心的解答,截至目前,共接待来访人员达几千余人。不仅对来访人员的问题进行解答,也对个别存在疑虑的问题进行请示和沟通,较好的为基层百姓解答了心中的疑惑,宣传了相应的法律政策,使得带有怨气来访的群众满意而归,怀有疑问的企业通晓而走,双方均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自觉依法办事,使更多的劳资矛盾解决在萌芽、消化在萌芽。
3、立足调解为主,保证仲裁公平。
在依照法律程序及时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时,严格把好政策关,对符合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案件,绝不推诿扯皮。在查明事实、分辨是非的基础上,针对双方存在分歧较大的争议进行前探调解,加大调解力度,努力促成双方和解,尽可能将矛盾化解在开庭前,使争议在平等的基础上得到解决,使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趋于缓和。在已办结的案件当中,调解及撤诉共计430件,调解结案率为83%。
4、坚持依法办案,确保案件质量。
公开办案程序,杜绝暗箱操作。遵守办案制度,确保公平公正。在案件处理中,弱化仲裁员的个人作用,强化案件集体研究、集体决定,以程序公正来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对重大疑难案件、集体争议需裁决的案件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及时向上级仲裁院请示汇报,以便更准确、快捷的处理争议。
5、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
为努力提高办案能力,我院经常组织仲裁员进行业务学习和交流,尤其是针对网络上争议比较大的案件进行理论分析及模拟判决。苦练内功,尽快适应当事人各种劳动争议的需要。
(二)明年工作打算:
1、进一步加强、发挥乡镇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作用。
针对街道虽均成立了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但因人员调动频繁、责任划分不明确等原因,很多镇乡劳动劳动关系调解组织名存实亡,根本没有发挥调解案件、稳定劳动关系的职能的现状,加强对镇乡劳动争议协调组织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挑选一批素质高的协调人员参加仲裁员培训,提高其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充分发挥乡镇协调组织的调处作用,让其在知法、懂法的前提下,更好的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构建仲裁文书上网制度。
一直以来,我仲裁委的仲裁文书除发给当事人之外,其他均保存在我委的卷宗档案里,一般情况下第三人很难看到,就算是那些对外公开的仲裁文书,也是有所限制,如果第三人要想查询,则需要持有有关单位的介绍信,而且只允许翻阅,抄录,不允许外带翻印和拍照,公众不能及时对我委审理的案件结果和裁判文书质量进行跟踪监督,仲裁的透明性、公开性大打折扣。实行仲裁裁决文书上网制度,有利于减少舆论压力,提高公众信服力;另外,实行仲裁裁决文书上网制度不仅在市内甚至在省内都是首创。对此,我院将实行仲裁文书上网制度,即在网上系统仲裁中开辟专门仲裁裁决文书一栏,上传除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案件的裁决文书,以此加强公众对仲裁工作的监督,提高仲裁公信力。
3、加强与XX县劳动争议联合调解中心的业务沟通。
6.仲裁院制度 篇六
及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
2008年,松原市劳动仲裁院在局党组和分管局长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已任,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创新时期劳动仲裁工作的新局面,切实解决涉及职工群众的实际问题,克服困难,改变作风,采取有力的措施,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各项工作目标。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1、劳动争议处理工作。2008年全市各级劳动仲裁部门共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675件,涉及职工710人,结案649件,结案率96.5%。其中市本级受案420件,涉及职工420人,结案406件,结案率96.6%,比省定95%的指标提高一点六个百分点。全市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追索伤亡补偿金、养老保险金、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共计460万元,其中市本级287万元。同时,为提高仲裁员业务素质,适应新形势下仲裁工作需要,组织全市仲裁员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业务培训班,提高了仲裁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使仲裁办案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
2、劳动保障信访工作。08年全市劳动保障信访共接待各类信访案件707件,涉及职工3984人,其中,集体访76件,涉及职工2421人;市本级183件,涉及职工1487人,其中,集体访25件,涉及职工749人,办结率达98%以上;严格控制去省进京上访案件,从根源上帮助职工解决一些多年积累的问题和矛盾,我市 1
今年的去省进京上访案件比去年下降了10%以上。特别是针对今年是奥运年,稳定是大局,和谐是关键,信访工作更显得尤为重要,今年6月份召开了全市各县区劳动保障局主要领导参加的劳动保障信访工作会议,对信访工作进行了严密部署,特别提出加强对突发性集体上访案件的处理工作,建立突发性集体上访预案制度和专项治理方案。对全市可能出现的集体访进行了全面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与事涉部门进行了协调处理,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建立特殊敏感时期维稳零报告制度,实行每周向省厅进行一次书面报告,奥运期间,我市没有因为劳动保障方面的问题进京上访,此外,对重信重访和重点信访问题进行了专项治理,对重点案件落实了责任,包案到人,较好地完成了此项工作任务。
3、积极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工作。按照省厅“关于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工作”的部署,全市共核实民政部门提供的符合政策要求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2277人,此项工作圆满完成,省厅信访处对松原市劳动保障局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特别指出在核实阶段,“松原市劳动保障局落实工作的进度和质量走在全省的前列”。
4、劳动保障法律咨询工作。全年共接待各类法律咨询5275人次,其中市本级接待2632人次,职工群众的满意率达95%以上。
5、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一是要加强宣传,二是要严格执法,同时,注重提高仲裁员素质。加大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力度,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继续推进“阳光仲裁”和“热情信访”,不办错案和“人情案”,耐心倾听来访群众心声,为他们排忧解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
1、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机构、人员以及经费的落实工作,使新时期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得到有效、有序地开展。
2、继续做好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以来,对于处理劳动争议工作的要求更加严格,针对新法施行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加强学习,力争不出错案,同时加大劳动争议调解力度,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避免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
3、继续做好劳动保障信访工作,控制重复上访和来省进京上访,为发展我市经济、构建和谐松原保架护航。
7.论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完善 篇七
劳动仲裁, 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向法定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清, 由仲裁委员会对双方的劳动争议进行处理并做出裁决的活动。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式, 是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
新中国的劳动仲裁制度经历了建立、中止、恢复三个阶段, 1949年随着劳动部制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工作规则》和1950年《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办法》两个法规的颁布, 我国初步建立起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1955年7月,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断, 直到1987年7月, 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才使中断30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得以恢复。目前, 经过20年的发展, 我国已建立起“先裁后审”的劳动争议机制,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仲裁程序、仲裁原则、组织规则和办案规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应该说,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 充分发挥了仲裁的作用, 完善了劳动争议的法律制度, 为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劳动仲裁制度的设计仍存在很多不足。
2 我国劳动仲裁制度存在的缺陷
2.1 仲裁前置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增加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 应当有选择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而非必须依法先行进行仲裁才可以诉讼, 这在我国民事仲裁和民事诉讼中也有明确的规定。而我国的仲裁前置程序却妨碍了劳动争议当事人行使解决劳动争议权利的自由, 仲裁前置程序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在其后诉讼程序的效力, 一旦当事人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就当然不发生效力。法院又必须对争议进行重新审理。换言之,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仅是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要件, 法院并不对仲裁裁决进行法律上的审查, 仲裁裁决也不对法院的最终判决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无论法院的审理结果是维持还是改变仲裁裁决, 都将使前面大量的仲裁工作化为乌有, 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人力资源和国家的财政支出, 也增加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解决争议的成本。
2.2 劳动仲裁机构缺乏中立性, 行政色彩浓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第2条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的, 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在现实中, 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劳动行政部门下属的一个劳动争议解决机构, 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成”只是虚设, 工会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只是名义上的仲裁委员会成员, 他们既不参与日常工作, 也不介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 只是挂名委员而已。劳动仲裁机构的行政性色彩浓厚, 其财政和编制都不独立, 因此, 当某一案件的处理会给当地的经济造成负面影响, 很难保证政府不加以行政干预, 使其裁决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而使劳动仲裁裁决缺乏公正性。
2.3 仲裁过程中财产保全制度缺失
我国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没有就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财产保全做出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成了法律上的盲点。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也可能会产生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 使案件最终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 这切实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终是否能得以兑现, 因此亟待完善。
3 完善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的几点建议
3.1 变仲裁前置为仲裁自愿
劳动关系的双方在发生劳动争议后, 有权选择争议的处理方式可以仲裁或是诉讼, 一旦选择了仲裁, 就不能再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的情况, 实行劳动仲裁自愿制度已具备现实的可能性。劳动法作为公法和私法之间的社会法。既有公法的性质又不可避免的具有私法的性质。私法就应给体现对当事人的自由、平等、公平原则, 公权利不能干涉的太多, 否则就会造成公权利的滥用而限制私权利的保护。选择用什么方式处理劳动争议是当事人的自由, 应给体现仲裁的自愿原则。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仲裁或是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3.2 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中立的劳动仲裁机构
为了保证劳动仲裁机构的中立性就要使其摆脱行政机构的束缚。将劳动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独立于劳动行政部门之外, 解决人员编制、经费来源以及办公场所等问题, 劳动仲裁委员会应为独立法人, 不应挂靠于劳动部门。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拔途径和仲裁员的聘任应当公平、透明, 符合市场经济要求。通过建立仲裁员资料库, 并将其信息予以公布, 以便争议当事人自愿选择。
3.3 完善劳动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劳动仲裁中财产保全申请的方式.应采用由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再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向相关人民法院提交的方式较为妥当。如果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因案件处理的需要, 须解除财产保全或财产保全到期要继续进行财产保全的, 则仍由财产保全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人民法院审查实施。
摘要: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 劳动争议纷繁复杂, 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作出了一定的变革, 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改革总体上是比较盲目的, 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已越来越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经济形势, 其弊端日益显现。本文从劳动仲裁前置、仲裁机构的中立性、仲裁机构的监督等方面入手, 分析了我国劳动仲裁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期望能为我国的劳动仲裁体制的完善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劳动仲裁,制度缺陷,立法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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