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师德案例评选

2024-11-11

优秀师德案例评选(共4篇)

1.优秀师德案例评选 篇一

山东国税稽查局 优秀案例评选参选案例

二O一一年四月十日制

编号:001 “两进两出”的检查与反思

2004年,XX县国税局稽查局根据工作计划和群众举报,先后两次对山东AC发酵有限公司进行了税务稽查,共查补入库税款、罚款、加收滞纳金合计2206116.75元。应该说,无论是第一次检查还是第二次检查,我们确定的主攻方向是明确的,所用的稽查手段是有效的,取得的成果也比较显著。但综合回顾两次检查的情况,总觉得有很多值得的反思的方面。

一、山东AC发酵有限公司位于XX县城386号,下辖味精、热电、淀粉三个分公司,主要从事味精、黄原胶、呋酸;蒸汽、电力;淀粉、饲料的生产与销售。股份制企业,一般纳税人,各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行申报纳税。其中味精分公司2003年度申报销售收入354452796.23元,应纳增值税6384613.00元,已交税金7587130.41元,税负率1.8%。热电分公司2003年度申报销售收入76924133.44元,应纳增值税4313984.60元,已交增值税3956305.92元,税负率5.61%。淀粉分公司2003年度申报销售收入225038141.48元,应纳增值税6411712.64元,已交增值税6151475.99元,税负率2.84%。

2004年4月,我们根据年初的稽查工作计划,对山东AC发酵有限公司进行了税务稽查。查前,我们进行了认真的例行分析:山东AC发酵有限公司是XX县最大的股份制企业,最近几年企业规模不断膨胀,生产能力迅速扩大,特别是2003年在建工程比较庞大,所用的重要原料大豆、玉米的用量大幅提高,货物的吞吐量巨大。在对企业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我们把检查的重点确定为四个方向:一是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转出,二是农产品进项的抵扣,三是货物运输发票的抵扣。四是注意“两套帐”的疑点。2004年4月6日,我们派出三个检查组共6人,同时到三个分公司实地调取了企业的帐簿、凭证、报表、发票等资料,开始了认真的检查。两个星期后,疑点问题浮出水面。

在味精分公司,农产品收购发票未按规定开具,抵扣进项税39889.72元,工作服开具“应付福利费”科目,计提进项税19156.24元。在重点检查在建工程时,检查组发现,土建工程比较庞大,尽管企业通过自查已对在建工程用料作了进项转出,但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在建工程科目借方只有土建及大型设备支出。1-6月份制造费用科目的平均发生额是150万元,比7-8月份大修理时平均金额100万元还大,这显然不合常规。进一步检查帐面,没有发现在建工程的详细资料,企业财务人员只承认有大修理,否认有大规模在建工程。从企业内部原始的领料单看,也没发现什么破绽。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及时与税源监控部门取得了联系。据他们了解,味精分公司新建了生物园、复混肥两个车间,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应该是大量存在的。于是,我们不动声色的来到了味精分公司,走访了工程负责人和车间工人,掌握了企业在建工程的真实情况。在此基础上,我们又回过头来,对记帐凭证进行了认真地检查,终于发现,在凭证的一张附件上,记载的内容是五金材料,非常模糊地用铅笔标出“生”、“肥”的字样,至此,我们认定“生”、“肥”就是生物园、复混肥车间的简写。企业的确在和我们玩“猫匿”。我们迅速依法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了询问,在强大的政策功心下,其不得不承认生物园、复混肥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五金材料3971188.00元的事实。至此,味精分公司利用在建工程偷税的事实水落石出。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补税675101.9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定性为偷税,处50%的罚款347129.10元。

在热电分公司,检查进展的比较顺利。该公司从H市取得部分运输发票,其中有的发票只有运费金额,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货物名称、数量、单价等空白。在赴H市进行了外部调查后,我们依据国税发[1995]192号通知规定,进项税额447371.53元不予抵扣。

在淀粉分公司,检查进行的异常顺利,从帐面没有发现企业偷税的任何迹象,也没发现“两套帐”的疑点,检查组按规定程序结束了检查。随后,味精、热电两公司所查税款、罚款、滞纳金足额入库。

二、2004年11月初,我们接到了一封举报信。信中称山东AC发酵有限公司03年利用在建工程偷税,销售煤渣、湿蛋白不入帐偷税且数额巨大。对于味精分公司,我们已经胸有成竹,而对于热电、淀粉两分公司,我们感到,如果举报属实的话,那我们就存在一个失误——-对该两公司的检查不彻底,没有完全触到实处。我们迅速成立了专案检查组,首先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应该说,第一次我们对企业的账面检查是认真、全面的,帐面上没有煤渣和湿蛋白的销售记载。那么煤渣从那里来?湿蛋白又是如何产生的?这是问题的关键。我们与税源监控部门进一步联系,监控部门也不得而知。看来,要想查清这个问题,企业的工艺流程、附加产品的生产是关键。我们再一次进入了企业,这一次,我们直接来到了公司的各个车间,详尽地了解了整个生产工艺流程。原来,热电公司生产需要燃烧大量的煤炭,形成的煤渣可作为生产砖瓦的原料。而淀粉生产过程中,随水冲走的那部分淀粉中的提炼物就是湿蛋白,可以用来作为饲料。就此,检查组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了询问,财务人员承认有煤渣和湿蛋白,但均作为垃圾废弃了,没有取得收入。难道举报不实?还是企业另设一套帐?我们决定从外围进行突破。我们走访了几个砖瓦厂和饲料生产企业,最大可能地提取到该公司销售煤渣与湿蛋白的部分收据,依照收据按号码、按顺序填开的特点,对这一部分收据进行了区间排列,确定了该公司开具收据的最低份数。在证据面前,该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不承认煤渣、湿蛋白确有销售的事实,并被迫交出了设在车间的煤渣、湿蛋白销售明细帐,同时坦白了他们销售煤渣、湿蛋白的隐秘场所。经计算,2003年1月至2004年9月账外销售煤渣706186.53元,湿蛋白324202.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补缴增值税149714.6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企业行为定性为偷税,处以偷税数额的1.5倍罚款计224571.98元,并加收滞纳金。随后税款、罚款、滞纳金全额追缴入库。同时把这一情况反馈给了税源管理部门,迅速将煤渣与湿蛋白的销售纳入控管,堵塞了这一漏洞。

(一)该案的成因

一是企业受利益驱动,故意隐瞒、混淆在建工程与大修理的内涵,明里通过自查对在建工程用料作了进项税额转出,暗里施展手脚,企图侥幸过关。对于煤渣与湿蛋白的销售,不上公司财务帐,在车间设立第二套帐,作为福利、招待、奖励等方面的支出,自我感觉不会出问题,所以隐匿这块收入。

二是税务稽查人员的检查过多地注重了帐面,没有全面地、深入地、多视角地实地观察与了解,取得了部分的胜利就认为大功告成,假如没有举报,企业的偷税行为将得以继续。

三是税收管理员制度不够完善,税收管理员没有全面深入地了解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生产的详情以及销售渠道,致使企业附加产品的销售长时间游离于体外。

四是稽查获取信息的渠道过于狭窄,仅局限于税务内部微机、企业帐面资料,没有拓展到社会层面。同时,稽查局与各管理分局的情报交流还没有形成真正有效的机制。

(二)案件的启示

一年当中对同一个企业进行两次检查,在我们的稽查实践中是不多见的。在本案中,可以说第二次检查取得的成效缘于第一次检查的疏漏,这给我们的启示是深刻的。

1、稽查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强弱、严谨细致的作风与否,是取决于案件查处成败的关键。只有较高的查帐水平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不断加强对稽查人员的思想教育,切实加强责任心,培养深钻细研的工作作风,应是我们下一步稽查队伍建设的目标。

2、只重帐面检查的工作方法已经要不得了。在本案中,两次检查所以取得成效,都是因为注重了对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的了解;而第一次检查的不彻底,也是因为对实际情况掌握的不全面,不深入。因此,在具体的稽查工作中,既要“重”帐又不能“唯”帐。只有从帐面到实际,从实际到帐面的多次反复,才是我们办案的制胜要诀。因此,培养稽查人员实地检查与帐面检查相结合的能力也应该是下一步的努力方向。

3、要进一步重视举报工作。举报是发现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应该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进一步详细介绍举报的途径与方式,以及保密与奖励的制度等。使偷税成为人人喊打的丑恶。

4、切实加强征管查密切衔接的有效机制。使内部之间的信息交流、工作反馈制度化、经常化,要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全面、熟练、详细地掌握企业的工艺流程,生产经营状况。稽查工作要树立“从征管中来,到征管中去”的思想,在确保发挥稽查基本职能的基础上,努力做税源管理的生力军。

5、要严查“两套帐”的行为。从本案看,企业将“两套帐”设在了车间,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应该看到,在新的形势下,“两套帐”已成为社会经济肌体上的毒瘤,国家税收的大敌。稽查人员要把“两套帐”的发现与打击当作重中之重,切实加大对“两套帐”的查处力度,要分行业、分区域进行整治,努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6、要加强社会信息的采集与整理,密切与地税、工商、银行、公安等部门的协作。同时要注意对不同地区同类及相近行业稽查成果的利用,以期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编号:002 某实业发展公司利用“两套帐”偷税案

一、案件来源及查前分析

2003年5月我局接山东省国税局稽查局转来的群众举报,反映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利用设置内外两套帐的手段隐匿销售收入,为逃避纳税检查,连续五年,年年更换名称,存在严重的偷税问题。

在对举报内容进行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我们从计算机税收分析及决策系统中调阅了该企业的税务登记情况和近几年纳税申报情况,发现该企业的确存在不断变换名称的行为和进行纳税申报销售额与举报人反映的销售额存在很大差距的问题,结合我们先前查处的经营手机业务企业的偷税案例,我们初步认定举报人所反映的该企业偷税事实可能存在,其偷税的手段可能较为隐蔽,其偷税的数额可能较大。为此我们确立了对该企业进行突击调帐检查的工作思路。

二 企业基本情况及财务核算基本情况

某实业发展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出资人索某、韩某、刘某,法人代表韩某,在2001年4月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2001年5月被XX市XX区国税局认证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有职工60人,主要以批发零售手机、手机配件等商品为主。税务登记注册经营地址为XX市XXX路XX号。该企业在注册成立前的前身为A通讯器材公司,于1997年6月成立,2001年5月注销。

某实业发展公司的经营方式分为商品的批发和零售,其营销网络遍部全省,财务核算主要通过计算机财务软件进行,部分帐簿和财务核算资料采用手工记帐完成,如:应收帐款帐、商品购销存日报表等。

三 检查中采取的方法和手段

2003年6月9日我们根据群众举报和工作安排对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当时主要调取了2001年4月至2003年5月的有关帐簿和纳税资料及用计算机移动硬盘拷录下该公司的内部计算机资料。在对调来的帐簿、资料进行了初步的检查和分析后,发现该公司有重大偷税嫌疑,随即于6月11日下午派员到该公司经营场所作进一步调查,发现其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转移了部分货物和资金。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报经批准后,我们对该公司及时采取了冻结银行帐号、查封货物等税收保全措施,并进一步调取了该公司自开业以来用于经营的原始资料、财务资料,同时对该公司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财务出纳、仓库保管等企业相关人员作了询问笔录。在此基础上我们对调取的资料、帐簿进行了整理、核对、检查,在进行了大量工作后,核实了当事人2001年4月开业以来至2003年5月真实的应纳税收入和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

四 检查对象的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主要以设置内外两套帐的手法进行偷税,存在帐外经营行为。对内的一套帐簿资料,主要由计算机资料和手工记录的应收帐款帐组成,反映当事人真实货物的进销存情况。其具体运行方式为,购进货物后将进货数据录入计算机,在销售货物后,将销货清单记载的销售数据录入计算机并登记应收帐款帐,通过计算机将数据汇总后进行核算并将数据提供给该公司负责人员。该公司在销售货物时分为开具发票部分(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和不开具发票部分。该公司销售货物不开具发票部分的销售额,以现金方式收取,存入以个人名义开设的银行存折和银行卡,记入对内的一套帐簿,没有进行纳税申报,隐匿了这部分销售收入,从而达到偷税的目的。该公司对外的一套帐簿资料主要用于纳税申报和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用于纳税申报的应税销售额主要来源于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部分,为该公司真实销售额的一部分。

五 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我局经检查后认定的某实业发展公司应补缴的税款和拟处理意见,经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并按被查企业要求举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会后,由市局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001年4月-2003年5月共计应补缴增值税15996134.97元,其中由于进行帐外经营应补缴的增值税15968885.15元,由于计算错误应补缴的增值税27249.82元.以上对该公司的违章调查、补缴税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计算无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限期补缴入库并自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二)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主要以设置内外两套帐,购进和销售部分货物不开发票,以现金收取货款,收取货款存入个人帐户等帐外经营手段隐匿应税销售收入,自2001年5月至2003年5月造成少缴增值税15968885.15元事实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应纳税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上违法事实属少报收入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交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该案的偷税数额为:2001年度10438534.57元;2002年度3381791.41元;2003年1-5月2148559.17元,共计15968885.15元。鉴于该公司偷税手段恶劣和性质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以少缴税款15968885.15元一倍的罚款.(三)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追究主要责任人刑事责任。

六 本案作案特点

通过对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偷税一案的检查和分析,该案具有以下特点:

(一)、不断变换企业名称,逃避税务检查

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前身为A通讯器材公司,于1997年6月成立,2001年5月注销。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B通讯有限公司是2001年4月同时注册成立,B通讯有限公司于2002年9月注销税务登记。以上三家公司的主要出资人、主要经营人员、经营业务范围、经营地点和经营网络是一致的,据举报人反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也即将于2003年6月以后注销税务登记,一个新成立的公司将取而代之。从以上反映的情况和对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查处情况来看该公司以不断变换企业名称的方式逃避纳税检查,具体方式为原公司在运行一段时期后成立一个新公司,在并行一段时间后,将原公司注销,留下新公司继续运营。因此不断的变换企业名称成为他们偷税的手段。

(二)利用现代化办公条件设置真假两套帐

经检查核实,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设置两套帐的手法进行偷税,存在帐外经营行为。该企业的以上行为主要是借助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现代化办公用具实现的。在检查过程中我们发现,该企业能够真实反映货物进、销、存以及资金往来情况的财务资料,均在其已设置密码且有专人管理的计算机中储存,而这些资料和数据主要用于该公司考核经销人员的工作业绩,并没有如实进行纳税申报。

(三)大量采用现金结算,资金体外循环,销售货物不开发票,隐瞒真实的经营情况。

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销售货物不给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而将不开发票的货款在回款时存入以个人名义开具的存折和银行卡。采取以现金的方式收回货款,使资金进行体外循环。该公司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隐匿了大部分现金收入从而达到偷税的目的。该企业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行为,而且多个银行开户,以个人名义存款,检查过程中我们共计查扣以个人名义开设的银行存折110个和3个银行卡。

(四)遍布全省的营销网络,为其偷税提供了条件。

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以来继续沿用了1997年6月成立2001年5月注销的A通讯器材公司建立的遍布全省17地市固定的营销网络,该公司充分利用与网络中这些企业的关联关系采取销售货物不开发票,以现金收取货款等方式进行偷税。我们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主要是通过这些企业实现的。

(五)违反会计核算程序记帐,有计划的进行偷税活动。经检查,该企业用于纳税申报的销售收入主要来源于销售货物开具发票的部分,并以此来推算当月应购进的货物以及应抵扣的进项税金,因此申报当期的应纳税额是经过人为操作的结果,即根据本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收入来索取本期应抵扣税金的的专用发票。我们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存在大量的购进货物不索取专用发票的现象。

七 案件发案的原因分析

通过深入细致地分析本案成因,结合到我局近几年查处的其他偷税案件,我们认为,目前纳税人偷税发案的原因既有企业经营者受利益驱动主观恶意的一面,又有税收监管、执法、宣传不到位一面。

(一)本案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在目前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市场竞争激烈,特别是在商品流通领域,在商品赢利水品下降,经营费用上升的情况下,本案经营者受利益驱动,蔑视法律,挺而走险,采取高科技手段,损害国家利益,大肆偷税,非法致富,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平。

(二)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一是思想认识的不足。监管部门主观上没有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进行定期分析,缺乏足够的防范意识,认为只要不是零申报户基本就是正常的。二是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和信息交流不畅。主要表现在各部门、各系统之间信息共享差,各自为战,形不成综合治税的税源控管体系,导致无法对各类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形成有效的监督和最充分的利用;该企业每月的应税销售额巨大,纳税额基本持平,表面看不出什么破绽,但是其税负率之低是极其少见的,基层局并没有按照“预警管理系统”的要求跟踪评估监控。三是税收检查方法比较单一,没能及时发现其帐、实之间存在的差异,更没有发现其帐外的资金循环情况。尤其是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后进行税务检查时,没有对其彻底查透,甚至连两个不同的企业在同一地点办公等情况都没有引起高度警惕,致使企业长期偷税没有被查处。

(三)部分税务干部素质不高。税务干部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对税务干部来说,如果没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就缺少强烈的责任心,更谈不上会集中精力去加强管理;业务素质不高,即使想搞好工作,也只能心有余而力不足。税务干部的素质不高势必会造成企业日常征收管理偏松,使部分企业经营者存在侥幸心理,淡化纳税意识,甚至大肆偷、逃、骗税款。

(四)税务机关执法力度不够。实践证明,对那些税法观念单薄、纳税意识不强,甚至故意偷、逃、骗的纳税人来说,在法律规定的处罚额度范围内,重处与轻罚是大不一样的。可以说,目前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的轻罚甚至以补代罚是造成不少纳税人偷、逃、骗税不服从税务管理的原因之一。

(五)税收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不够,造成纳税人法制观念淡薄。近些年来,税收宣传年年搞,但注重声势和表面多,针对性不强,深度和广度不够,社会化的税收宣传体系没有形成。一方面,一些纳税人税法观念淡薄,纳税意识差。另一方面,一些纳税人不懂税法,对税收政策和税务机关的管理不了解或掌握不够,形成了不缴税款或违反税法的行为。

八 防范对策与建议

在目前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情况下,要加强对民营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税源监控。税源监控作为全部税收管理工作的起点和基础,贯穿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全过程。如果不能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情况、经营方式、核算方式和税源变化情况。我们的征管工作就会出现极大的盲目性。从此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加强税源监控的紧迫性。

(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监控体系

加强税务机关与工商部门、税务机关内部的征管与稽查的联系协调,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托计算机归集、处理纳税人信息,并逐步与地税、公安、银行、海关等联网,交换、查询纳税人关联信息,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监控的死角和盲区,减少税收流失。各管理局应加强对纳税人财务核算的监督,注意监控纳税人税负率、毛利率、资金周转率等财务指标及其变化,以便对纳税人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最终夯实征管基础,同时要将纳税人的财务核算与经济信息(包括各类进销货、委托加工合同文件)有机结合,杜绝企业做假帐、两套帐的行为发生。对纳税人多头开户、用现金进销货物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监控,监督其在营销过程中是否有违法问题,包括,销售货物是否开具发票,是否入帐,是否进行纳税申报等问题。

搞好日常检查工作有利于加强税源监控。通过强有力的日常检查使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能及时得到有效遏止。在检查中应将核心放在日常巡查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纳税评估分析上,对所辖税源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及时全面地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动态评估。在评估中,除对纳税申报直接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凭证等审核评估外,还要注意加强对与经营相关信息的对称性审核,特别要注意参照各个行业的行业平均利润率以及行业平均税负等指标,对同一纳税人不同时期的情况进行纵向比较,对同行业不同纳税人同一时期的情况进行横向比较,综合分析测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实际纳税的差距,及时分析税源变化的一般性规律,从而做到有的放矢,达到有效管理的目的。应该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提供的纳税人的纳税资料和数据,搞好数据分析,以便于及时发现问题,作到有的放矢,进行有重点、有目的的检查.(二)进一步加强征管基础工作。

一是强化税务登记管理。对企业开户情况特别是一人办多户企业、常办企业常注销的情况应进行全面了解并重点监控。及时掌握税源变化信息,加强对此类纳税人停歇业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和检查,防止“假注销,真偷税”。对纳税人申请注销的理由进行认真地分析,对有关申请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核把关,并对其经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认真地检查;同时要对其库存商品和帐簿记录进行核对,对发票的领购、使用、缴销、结存进行核实。还应注意其主要经营人员下一步的活动和动向。在日常检查中还要重点检查被查对象与其关联企业发生的业务,检查其相互间的货物购销情况、货物发出情况,销售价格情况、货款往来情况等问题,以杜绝纳税人利用关联企业之间便利条件进行偷税的行为发生。

二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户管档案制度。档案基础资料包括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各类登记、财务核算制度、申报资料、征收凭证和发票以及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法律文书等纸质资料,也包括计算机记录和生成的上述资料的电子信息。基层管理部门要确保每户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可靠性、及时性并按照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合法、有效、实用的原则,明确纳税人报哪些资料,避免各业务科室多头、重复向纳税人索要资料。对各类基础资料要进行规范,建立统一的征管资料管理制度,对资料要按户建立索引,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借助各基层管理局已开通的局域网站归集资料信息,实现全系统综合查询,用好基础资料,让死数据变成活信息。让现有数据为税源监控、稽查选案提供准确依据。加强和完善征管基础资料“一户式”集中统一管理,进一步使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实时方便调用、信息资源共享。完善的户管档案制度,可以有效加强征管查各部门的衔接,形成综合治税的税源控管体系。

(三)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税务稽查作为专司打击偷逃骗抗税的专门机构,应准确把握纳税人偷逃骗税的趋势,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提供的纳税资料,搞好数据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重拳打击。一要加强对重点行业的专项检查,二要加大对偷逃骗抗税的打击力度,该处罚的要依法从严处罚,该移送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能“以补代罚”、“以罚代刑”。

(四)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

加强税源管理、强化征管基础、加大执法力度等,必须要有严格的制度保证。要进一步增强税务稽查人员的责任心,必须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切实解决长期困扰基层部门“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税源监控人员要管理到位,稽查执法人员要检查到位。按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科学划分岗责,发挥各自优势,搞好事前、事中、事后监控和检查,严防偷漏税现象的发生。对在执法中出现的过错,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努力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素质

要进一步加强对税务稽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以人为本,强化政治业务素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自觉性,有效应对和打击日趋狡猾的涉税犯罪分子。要不断提高业务技能,注重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实战技能,进一步拓宽思路,综合运用检查方法,提高查假帐、假票和假申报的能力。加强对税收法律法规、财会知识和计算机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税源监控的能力和水平,培养一大批既懂税收法律法规,又掌握财务会计核算方法,既能查帐簿,又能会检查电算化帐簿的“复合性”人才。加强税务稽查人员的信息化培训,努力提高实际操作水平,吸收优秀计算机人才进入税务稽查队伍,以适应税收事业发展的要求。

(六)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税收违法行为的举报工作,加大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

当前税收违法行为的大量存在及其违法手段的多种多样,使税务机关很难做到对所有纳税人进行全面及时监控。因此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过程中,税务机关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税收违法行为的举报工作。要广开渠道,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反映的问题,加大对大要案的查处力度,切实做到“打击一个,教育一片”。检举人的举报为税务机关查处税务违法案件提供了重要线索,减少了税务机关的成本,对纳税人的行为形成社会监督力量,对打击各类偷税行为,维护税法的尊严,整顿税收秩序起到重要作用。

案例编号:003 虚列房地产开发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

一、被查企业的基本情况

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2月8日,税务登记证代码37XXXXXXXXXXXXX,香港独资企业。现有职工54人,注册资金140万美元。法人代表陈XX,公司主营房地产开发与销售。2003年6月,XX市市区国税局根据《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对该单位2002年度的纳税资料进行检查,查处该企业2002年度销售商品房预收售房款未按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已补缴应预提的企业所得税1248919.54元。

二、基本案情

2004年5月XX市国税稽查局根据总局、省局对房地产行业进行专项检查的统一部署于5月20日至6月16日对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03年度的经营情况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经过检查发现存在下列问题:

(一)所得税方面

1、销售商品房,多计商品销售成本。

截止2003年12月31日,该公司销售XX花园小区1#-7#商品房结转经营成本40751058.66元,经结合实际开发成本及已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计算,实际应结转经营成本34753514.30元,该单位多结转销售成本5997544.36元,根据国税发(2001)142号文第三条 “企业自房地产销售开始,应根据当期实际房地产销售收入、相关成本费用,计算企业年度实际应纳税额”及第五条 “企业应根据当期销售面积以及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确定当期成本费用。企业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按下列公式确定: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可售总成本费用/总可售面积”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997544.36元。

2、销售商品房,收取货款7457360.00元,未按照规定时间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截止2003年12月31日,该公司采取一次性全额收取房款的方式销售房产11套,收取货款3350333.00元,采取按揭贷款方式销售房产12套,收取货款4107027.00元,以上房产货款已全额收取,记“预收帐款”科目,并已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商品房产权已转移。根据国税发(2001)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应确认当期销售收入7457360.00元,应结转当期销售成本5794380.80元(4526.86*1280),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62979.20元。

3、销售商品房向买受方收取的太阳能款、煤气开通费527690.00元,未记收入,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截止2003年12月31日,该公司销售商品房的同时向买受方收取太阳能款、煤气开通费527690.00元(该相关成本已记入开发成本),记入 “其他应付款-物业公司”,未合并收入计算交纳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27690.00元。

4、固定资产多计提折旧。2003年度传真机、别墅楼等12类固定资产帐面提取折旧200021.40元,该公司在提取折旧时故意缩短折旧年限或故意提高折旧率的方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112201.60元,多计提折旧87819.7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7819.76元。

5、“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税收滞纳金、罚款10131.68元,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做纳税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六款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131.68元。

6、缴纳2002年度查补所得税7610.14元,列入2003年度预交所得税。

2003年9月,市区国税局“X市区国税审处(2003)030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中查补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7610.14元,该企业交纳查补税款时列入2003年度的预缴所得税中,抵顶了当期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610.14元。

7、“预收帐款”年末贷方余额26010962.00元,未按照规定的利润率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截止2003年12月31日,该公司开发房地产采取预售方式销售,预收帐款年末贷方余额26010962.00元,未按照规定的利润率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发(1995)153号文第三条的规定,应预缴企业所得税1287542.62元。

以上1-5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286165.0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734434.45元,加第6项、第7项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029587.21元,扣除2003年度帐面长缴税款-1105913.80元,实际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923673.41元。

(二)增值税方面

以白酒抵付应付工程款570448.00元,帐面未计销售收入,未计提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国税发(1998)104号通知第一条规定,应补提增值税21940.31元。

三、办案经过

接到该案以后,由于检查人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政策及会计处理比较生疏,因此并没有急于进行检查,而是寻找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房地产开发政策等资料进行学习研究,在基本吃透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房地产开发政策及其会计处理规定的基础上,先后三次到XX建委房管局测绘处进行了解与房地产开发相关的具体规定,如开发面积与可售房产面积的关系、如何计算可售面积、公用面积如何计算、分摊等具体问题,同时到工程建设承包单位、煤气、水、电、绿化等配套工程的施工单位进行了解与建设施工有关的具体问题。经过充分的了解和查前准备,检查人员对房地产企业的整个施工过程、销售环节、施工成本的计算列支、开发面积与可售房产面积的计算分摊等具体问题和计算方法计算过程有了充分的了解,在此基础上检查人员调取了该企业2003年度的纳税及会计核算资料,对该企业的帐务处理逐笔逐户进行检查。企业对检查人员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检查工作底稿未提出任何异议,对每一笔违法事实逐一签字盖章确认。

四、处理处罚结果 该案经XX市国税局稽查局提请XX市国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作出如下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事实第(一)部分中第2、3、4、5、6项认定偷税,追缴企业所得税762854.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第(一)部分中第1项及第(二)部分追缴应补企业所得税1979189.64元,增值税21940.31元;根据国税发(1995)153号文第三条规定,对第(一)部分中第7项追缴应补企业所得税1287542.62元。

以上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029587.21元,扣除2003年度帐面长缴税款1105913.80元,实际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923673.41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事实第(一)部分中第2、3、4、5项少缴的税款计755244.81元处以0.5倍的罚款377622.41元,对违法事实第(一)部分中第6项少缴的税款7610.14元处以1倍的罚款7610.1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违法事实第(一)部分中第1项及第(二)部分少缴的税款计2001129.95元处以0.5倍罚款1000564.98元。以上共计罚款1385797.53元。

XX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向该企业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企业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未提出诉讼,并于2004年6月25日、7月9日在XX市市区国税局解缴了税款2945613.71元、罚款1385797.53元和滞纳金103639.93元。

五、案例分析

1、主管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缺乏力度。目前,税务机关存在将主要精力放在增值税的征收上、而忽视了对所得税的管理;对企业申报数据、费用列支的真实性、计算方法的政策准确性缺少有效的日常监督,企业出现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这从一个侧面给偷税者以可乘之机。

2、对税务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不够,使偷税者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如市区国税局曾经对该企业有关问题已进行检查并作出处理,但该企业视税法为儿戏,将已补交税款抵顶正常交纳的税款,前期查出存在的问题仍不能及时纠正,存在侥幸心理、企图图蒙混过,理应重罚。

3、税务机关要强化内部征管力度,加大对税务人员培训力度,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金融保险等行业的培训,税务人员除应全面掌握税收政策外,还应增强管理意识,要深入企业,加强调查研究,熟悉各类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特别是生产经营变化情况,有的放矢地搞好税收检查、财务辅导,不断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

4、该公司的偷税手段在房地产开发销售行业具有一定代表性。如销售商品房预收售房款不按照税法规定预提所得税,多列支商品房开发成本,开发的商品房完工后不及时进行清算等问题都具有很强的行业性、普遍性。问题的存在原因主要是由于企业财务制度与税收政策差异造成的,如果检查人员知识掌握不全面不透彻,单从帐面上是难以发现问题的。因此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对每一个行业进行检查时必须做好查前准备工作,必须深入了解被检查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财务核算方法,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该行业财务制度与税收政策的差异等,在检查中采取多种检查方法综合运用,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案例编号:004 山东XX啤酒有限公司涉税案

一、基本情况。

山东XX啤酒有限公司系原A啤酒有限公司与香港某公司于2000年8月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2003年外方将中方的股份买断,成为独资企业。投资总额12000万元,注册资金6500万元。公司法人代表:陈XX,现有职工659人。主要生产原料是麦芽、酒花等,其产品是各种档次的A牌普通啤酒、超干、纯麦啤酒和B牌啤酒。年产量八万吨左右。“A”品牌啤酒”主要销往省内各地市,“B”品牌啤酒主要销往南方广州地区。两种产品的工艺流程是一样的,都是以麦芽、大米、酒花、水为主要原料,经过糊化、糖化、过滤、煮沸、旋沉、酵母发酵酿制而成根据XX市稽查局部署和年初稽查工作计划,从2004年7月1日至2004年11月2日,市局稽查局稽查一科李X、韩X、亓XX、及国际税务管理科韩兵、亓文国、李伟邱XX等同志对山东XX啤酒有限公司2003年度经营纳税情况进行了日常检查(该公司在广东D市设有分支机构,是其全资子公司所在地,与该公司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其子公司2003年账簿未调取检查)。该公司2003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81471964.88元,当年缴纳增值税16385184.32元,税负率为9.03%。消费税16654733.91元,应纳税所得额-349936.64元,可弥补亏损36444445.36元.经检查该公司存在着转让定价少计收入、赠品不计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中应征增值税的未计提销项税额和赠品等问题,涉税额近43万元,处以罚款9.2万元。调整应纳税所得额355万元,并处以罚款4万元。

二、主要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方面 1、2003年以每箱32元(含税)的价格销售给关联企业D市分公司620ml白瓶超干啤酒118819.25箱,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并以此价格计收入和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应补缴增值税262935.83元。2、2003年8月,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商品退还给销货方,未按照规定冲减退还当期的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6904.23元。3、2003年度及以前年度挂账销售给本企业职工“另类”啤酒73.08吨,未记收入163039.60元,未按照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23689.51元。4、2003年度取得的随同啤酒销售收取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扣款收入扣款收入未按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11061.81元。5、2003年度销售酵母、旧瓶盖、废铁、碎玻璃等,取得收入未按照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44482.70元。6、2003年1-12月,销售给SLY有限公司、CY工贸公司、XJL粮所等单位自来水、热气、电力等收入未按照规定计提增值税。本公司福利部门耗用电力、煤炭等未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共造成少缴增值税72080.43元。

以上及其他方面共造成少缴未计提增值税共计427638.25元。

(二)消费税方面 2003年度销售给本企业职工“另类”啤酒73.08吨,实现收入163039.6023472.40元(含税),未按照规定计提消费税(每吨应缴消费税220元),造成少缴消费税73.08×220=16077.60元。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

1、““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清理””账户,列支2003度报废包装物等损失317683.10元,未按照规定报经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在税前申报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17683.10元。

2、““营业外支出-罚款””账户,列支2003年行政罚款支出25000.00元,在税前申报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000.00元。

3、““销售费用””账户,白条列支费用计120005.00元,在税前申报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005.00元。4、2003年度列支经销商旅游费用219514.00元,为其他单位列支各种费用31950.00元,均计入销售费用,在税前申报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1464.00元。5、2003年12月31日度““预提费用””账户尚有贷方余额2853716.92元,未按规定申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其中““预提费用-管理费用””账户贷方余额1219243.02元,““预提费用-制造费用””账户贷方余额217028.31元,““预提费用-销售费用””账户贷方余额 1417445.59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53716.92元。6、2003年度销售给本企业职工“另类”啤酒,实现收入23472.4023472.40元(含增值税),以前年度发生同样业务实现收入139567.20元(含增值税),未按规定计提并申报收入(23472.40+139567.20)÷(1+17%)=139350.09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9350.09元。7、2003年4月,将记入““低值易耗品””账户的外购挂历抵顶所欠山东SLY有限公司应付账款2743.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743.00÷(1+17%)=2344.44元,相应的成本2743.00元记入“低值易耗品”贷方,也未申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调增调减相抵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98.56元。

以上合计应调增纳税所得额3706820.55元。弥补亏损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51201.84元。

三、查前评估分析

该公司是我市的重点税源企业,在整个山东的啤酒行业中,无论其投资规模、生产规模、上缴税金等多项指标都名列前茅,自2000年8月合资三年多以来,公司累计上缴税金1.7亿元,为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XX市委市府对该公司非常重视,方方面面给予特别关照,加上该企业管理层法人实际管理人和财务负责人财务人员是是从南方聘任的经验丰富的高级财务管理人员,由于南北地区的差异,企业对税务机关的检查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在以前的检查中也曾遇到过一些较大阻力,所以检查人员对这次检查格外慎重,做好了充分的查前准备,检针对企业的以上特点,检查人员查前领导特别交待了注意了两点:两几点注意事项:

1、要“稳”,对企业表现出来的抵触情绪和不配合,一定要沉住气,做到不急不躁

2、一是做好查前准备,做到有的放矢。

3、二是“注重程序、重证据”,在检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做到有法必依,有据可循。

本着以上原则,1、稽查人员检查前首先先与该公司的主管税务管理部门取得联系,了解分析该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产品销售、各项税金缴纳情况等事宜。通过与企业有关人员座谈,检查人员了解到该企业可能存在问题的几个方面,一是该公司在2000年8月合资以前是国营企业,名称是A啤酒有限公司,合资后原公司仍然存在,并且仍然保留在新公司院内,检查人员马上联想到,既然在一个厂区,那么它们之间在用电、用水、用气等方面是否能划分清楚,会不会有买卖水电的问题。二是啤酒行业销售经常搞一些促销活动,为推销产品,是否有促销产品以及福利酒不记收入的问题。三是啤酒生产行业包装物占产品比重较大,包装物和废旧物品是否做了销售收入等问题。

其次

2、通过在网上查看该公司的纳税申报资料时,发现该公司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据了解,该公司在广东D市还有一个全资子公司,并且该公司盈利而全资子公司确却亏损亏损,该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 的业务往来是否符合有关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规定。

根据以上了解到的情况,检查人员制定了检查思路:一是考虑到该公司财务核算比较正规,两套账的问题不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其次在流通环节,一是因为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同时兼多个公司的法人,而且南北方地区间的税负和税率不同,所以重点分析该公司与南方子公司有无转让定价转移的问题。二是鉴于该公司生产经营比较灵活的实际,着重对销售费用中的白条列支、固定资产清理以及罚款和捐赠等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进行重点分析。

四、实施检查的方法

在进入检查实施阶段,检查人员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对查前分析出的问题进行了重点检查。一是在对在检查该企业与针对其与D市子公司的业务往来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着重核对了其销售给子公司的啤酒的销售价格,通过检查,检查人员发现其销往分公司的啤酒品种相对单一,基本上全是620和320ml(专供)白瓶精装啤酒和270ml瓶装啤酒,而且全年的销售批次较少,于是检查人员先从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入手,将企业全年开具给分公司的专用发票作了统计,2003年共开具给分公司专用发票33份,均是销售的620ml白瓶精装啤酒,价格均为32元一箱,共计44500箱,另有年终盘点表中所列已发往分公司74319.25箱,尚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04年6月份前陆续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缴纳税款),接着检查人员将企业全年十二个月的销售收入明细表中的620和320ml(专供)白瓶精装啤酒的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作了统计计算(270ml瓶装啤酒是广东专供),得出该品种啤酒在除了销售给各子公司以外的全年平均销售价格为47.23元一箱,远远高于其销往子公司的价格,对此企业财务人员辨称,因为运往广东莞运输费用高,不得不降低销售价格,虽然价格低,但并没有低于成本,仍然有利润,销售价格的高低是企业自己经营上的事,税务机关不应对其进行调整,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的规定,所以该企业应补缴增值税262935.83元。

二是在检查企业的生产费用时,发现企业在每个月的“辅助生产费用分配表”中,除了各条生产线的正常分配外,每个月都有分配给A公司、食堂、医务室的水、气等辅助生产费用包括水、电、气,在进一步查阅了企业每个月的辅助生产结转凭证后,检查人员又在凭证后发现了该企业每个月收取A公司、本厂家属委员会、厂劳动服务公司、XX市CY工贸公司水、电、气费的收款收据,并计入其他应收款和应付账款,未作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查找到这些凭证后,检查人员询问了财务人员,财务人员解释:因为在一个院里,水电气费由其代缴,当然要向这些单位收取,只是把垫付的钱要回来,只是平价进平价出,又不加价增值,所以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只是把代收的钱要回来,检查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四款:“下列项目中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之规定,将其医务室、食堂本厂家属委员会所耗用的水、电费转出进项税额249.9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之规定,对该企业收取的A啤酒公司、XX市CY工贸公司等单位的水费3121.63元、气费285575.88元、电费263112.94元,以及收取XJL粮所的水费10067.60元,应计算补交增值税共计72080.43元。

通过检查,该企业促销酒、福利用酒和包装物均已作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

三是对所得税的检查。根据查前分析出的思路,检查人员有的放矢进行了重点检查。共检查出应调整所得税额350多万元。例如对预提费用的列支问题,检查人员发现2003年度 “预提费用”账户尚有贷方余额2853716.92元,未按照规定申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违反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营企业预提费用或准备金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如何列支问题的通知》([84]财税外字6号)的规定,仅此一条就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853716.92元。

五、案件处理意见、依据和执行结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上述增值税方面转让定价的违法事实,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而造成的少缴增值税262935.83元予以追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增值税方面违法事实及消费税方面违法事实构成偷税,处以追缴增值税164702.42元、处以追缴消费税16077.60元,并处以92000.00元的罚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增值税方面违法行为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属于转让定价少缴的增值税262935.83元给予补缴,不加收滞纳金。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自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按照本处理决定书所列违法事实的数额,调整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告知其对以上应缴款项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纳,并调整有关账务。对此,企业按照稽查局的处理决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应纳税所得额及时做了账务调整。

六、对案件产生的原因和思考

通过对该公司的检查,发现财务核算十分正规,凭证所附的原始单据也十分齐全,其行为也并不是象某些企业利用两套账,不入账等手段进行偷税和少缴税款,而都是摆在账面上的问题,说明企业并不是主观故意偷税刻意隐瞒,而是想当然的认为其并没有违犯税收政策。综上所述,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思考:

(一)该公司法律意识淡薄,强调客观原因多,站在本公司的立场上是合理的,但是站在税法的角度就不合法。例如:案件中提到的总公司与D市分支机构的转让定价问题,他们认为这样做是合理的,因为从全局整体的角度看,公司的税款并没有流失,但是却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必须依法进行调整。

(二)流通环节的转让定价问题。以前我们侧重的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环节的转让定价调整问题,而不注意流通环节增值税的税款转移调整。通过这次对该公司的检查,检查人员发现流通环节转让定价同样会造成少缴税款,违反了增值税条例就地缴纳的原则,扰乱了税收秩序。

(三)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法宣传是税务部门的当务之急。检查中我们也感到作为市里重点企业,公司的财务人员认为公司缴纳的税款多,为市里的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大,因此老大思想严重,认为不管在哪方面出点问题,你都奈何不了我,对有关税收政策漠不关心,对税务机关的管理毫不在乎。由此也可以看出税务管理部门监管力度以及税收政策宣传力度不够。

通过这次对该企业的检查,检查人员认识到,对这种大型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时,一定要注意两点:一是“稳”。检查中对企业表现出来的抵触情绪和不配合,一定要沉住气,要做到不急不躁。二是“细”。对检查此类大型合资企业,一定要做细致的分析,因为这类企业一般财务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所附原始单据齐全,但是凭证较多,稽查工作量大,所以必须要耐心、仔细,才能发现蛛丝马迹。三是“实”。检查出的问题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

七、征管稽查建议建议

(一)各主管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的管理,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更不能忽视。在建立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基础上,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要挑选业务精、思想好、作风硬的同志进驻企业,时刻掌握企业的生产发展动态。

(二)各级稽查部门要加强税法宣传,要加强稽查工作的力度,严厉打击偷逃骗税行为的发生,使偷、逃税的企业付出高额的代价。对大型企业的管理不能有怵头的思想包袱,多宣传、多管理,该管的管,该查的查,例如我们对该公司实施检查过程中,该老总曾以解决XX市人民就业、社保、社会的稳定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等为自己开脱,甚至说检查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要去市里申诉,但是检查人员不惧恐吓,经过反复宣传,终于使该企业有关人员认识到只有依法纳税,才有更好的投资环境,才能真正实现公平竞争。并在收到税务处理通知书后将税款、罚款、滞纳金一次性缴纳入库,并表示今后一定要多与税务部门沟通,督促财务人员认真学习有关税收政策,欢迎税务机关经常指导工作,不但依法纳税,也减少企业不必要的损失,是使企业财务更加规范以加快企业的发展。

案例编号:005 找准问题突破口 深挖细找查偷税

一、被查处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山东XXX种汽车有限公司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车辆及改装业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们检查组根据市稽查局安排,对其2002年1月至2003年12月增值税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该企业2002年1-12月申报销售额189304184.33元,销项税额32181711.30元,进项税额30063960.04元,进项税额转出56894.64元,应纳增值税2174645.90元,已纳增值税2174645.90元,税负率1.15%,期末无留抵;2003年1-12月申报销售额153426346.65元,销项税额26082478.93元,进项税额25312397.41元,进项税额转出2938.90元,应纳增值税773020.42元,已纳增值税773020.42元,税负率0.50%,期末无留抵。

二、案件线索来源及查前分析情况:

根据2004年汽车行业专项检查的工作要求,通过人机结合、科学分析,对该企业进行了稽查选案,其查前分析为:该企业2002年税负率1.15%,2003年税负率0.50%,税负率差别较大,怀疑有少计销项税额,不应抵扣的进项税额未转出的情况,因此,要从价外费用未计提增值税、在建工程用料(已抵扣税款)未扣减进项税额等方面寻找突破口,深挖细找查清偷税事实。

三、纳税人违法事实和违法手段: 检查组于2004年5月24日至9月2日对该单位 2002年1月1日 至 2003年12月31日 增值税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以下违法事实:

(一)、2002年1-12月收取劳务费(修理费)18600.00元(含税),未缴纳增值税。

(二)、2002年4-8月收取“三包”件款4400.00元(含税),未缴纳增值税。

(三)、2002年3月-2003年12月取得电费收入23643.00元(含税),未缴纳增值税。

(四)、2002年1-12月,销售防盗门、接触器取得收入76808.00元(含税),未缴增值税。

(五)、2003年2月28日,销售汽车一辆,取得收入120000.00元(含税),未缴增值税。

(六)、2002年10月20日用汽车抵债270000.00元,未缴增值税。

(七)、2002年8月,收取改装车手续费5000.00元(含税)属于价外费用、销售改装车210000.00元(含税)却按改装车研制费申报缴纳营业税,未缴增值税。

(八)、2003年1月28日,购进固定资产(变压器),抵扣税款1235.04元。

(九)、2002-2003年无偿提供原材料310299.15元用于“三包”,未缴纳增值税。

(十)、2003年1-12月,在建工程用料488452.30元(已抵扣税款),未扣减进项税额。

(十一)、2003年12月,收到的价款及价外费用227446.44元(用应收帐款的贷方余额冲减管理费用,经核对,属于收到的价款及价外费用),未缴纳增值税。

(十二)、经协查,该单位2002年10月19日从XX市煤碳物资运销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涉及税款669.28元,于2002年11月抵扣,协查回复结果为“查无此户”;经调查及查看有关帐簿、凭证,这份发票是从第三方取得的。

(十三)、2002-2003年取得不符合规定的运费发票64份(项目填写不齐全),抵扣税款18679.13元。

四、检查中采取的检查方法和手段:

对于此类企业,我们的检查思路是:在对涉及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全面检查的同时,重点检查“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往来科目,看企业有无将价外费用收回、外购材料不入库,直接用于抵账、串换材料或赠送他人等,不计销售、不提销项税额的现象;检查已抵扣税款的在建工程用料,未扣减进项税额的情况。逐笔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贷方发生额,看企业的销售业务是否全部提销项税额,已抵扣税款的在建工程用料冲减税金的计算是否正确。

检查组运用调取帐簿与实地盘存相结合的检查方法,对该企业进行了检查,采取了外查内调、询问当事人实际情况等方法,核准事实,准确取证,恰当定性,及时处理。

其重点检查项目为:

(一)销项税额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1.发出货物,不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时记销售收入,而是以收到货款为实现销售的依据。其表现为:发出商品时,仓库保管员记帐,会计不记帐。

2.原材料转让不记“其它业务收入”,而是记“营业外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帐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3.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4.“三包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产品“三包”收入是指厂家除向定点维修点支付费用外,还有按一定比例支付商家的“三包费用”(含配件),不记收入,冲减管理费用。

(二)进项税额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1.应税劳务没有付款申报抵扣(委托加工、水、电、运费)。

2.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包括购置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或者用作本单位的福利等非应税项目,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3.取得进项专用发票,开票方、收款方不一致,票货、票款异地申报抵扣。

4.运输发票项目开具不全,票货不符,或者取得假发票进行抵扣。

五、案件处理意见、依据和执行结果:

针对违法事实,检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附处理依据和建议,提交稽查局审理委员会审理后,提请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

(一)、处理依据

2.中小学优秀案例评选标准 篇二

项目

得分

教材简析7分

有全册教材简析(全册共有多少内容,分多少单元,需要多少课时完成。各单元主题、内容、特点、重点、难点)、单元教材简析(本单元主题、内容、特点、重点、难点。需要多少课时完成)、每课教材简析(简析教材的内容、特点、地位与作用。如果加上教师个性化的解读更精彩)。

学情分析3分

根据教材的内容、特点、地位与作用,结合学生的知识能力结构以及生活经验,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学习本课的难易。

教学目标5分

根据教材内容及特点,结合学生学习实际,依据课程标准学段具体目标,制定本课的学习目标。目标的制定做到:准确、具体、简洁、有序、可操作、可检测。

方式、方法5分

依据课程标准及教学目标、结合教材内容及特点、联系学情选择学习方式方法。学习方式、方法的选择要从突出重点,突破难点上进行思考,一般选择一到二个主要学习方式、方法。

学前准备4分

本着先学后教的基本理念,教师准备:一是设计并下发学案;二是重难点内容的ppt;三是练习题设计的ppt;四是搜集或制作的与本课学习有关的补充资料或实物、教具等。学生准备:一是以学案为引领进行独立自学,完成自学任务,记下不懂的问题;二是搜集的与本课学习有关的补充资料或实物,并对搜集的资料进行整理、消化吸收。

学时划分1分

根据教学内容,确立教学课时。

教学过程70分

导学:一是创设情境,激发兴趣(或激发情感),提出问题(或质疑);二是设计夯实基本知识、培养基本能力(或技能)的训练内容(或题目);三是根据课堂生成进行随机引导、启发、点拨。(15分)

互动:一是预设学生与学习内容独立互动的收获和困惑,并有解决困惑的方式、方法;二是预设学习小组内成员之间的互动的收获和困惑,并有解决困惑的方式、方法。(20分)

展示:预设小组与小组活动中的收获和困惑,并有启发、点拨学生动态生成的方式、方法。(15分)

评价:有小组展示中的随机评价、学习环节中的归纳小结性评价、当堂达标测评、总结本节课学习收获。(10分)

板书设计:板书设计做到学习内容的高度浓缩、学习能力的高度提炼、学习过程与方法的高度总结。(5分)

作业设计:具有针对性、层次性,突出重点,突破难点。(5分)

创新及特点5分

体现课标新理念,注重培养学生自主、合作、探究获取知识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写出有个性特点和创新精神的教案。

3.优秀教学案例征集评选活动方案 篇三

征集活动的通知

为了总结我校教师的成功教学经验,促进教师相互学习与提高,展示我校教师的整体教学水平,结合自治区示范校项目建设需要,学校决定举办优秀教学案例征集活动。有关事项如下:

一、征集范围

本次征集面向全校所有学科教师。

二、教学案例撰写要求

1.担任过授课任务的教师自愿撰写教学案例,教师们可以把教学中遇到的一些棘手问题,焦点问题以案例故事(教学片断)的形式描述出来,然后提出一个问题,再对问题进行剖析,最后将一个教学方法或者一个教学的妙招总结出来,即针对案例故事中得得问题写出自己在长期实践和探索中总结的有力措施。

2、教学案例一般包含以下几个基本要素:

背景:重要的是说明故事的发生是否有什么特别的原因或条件。主题:首先要考虑这个案例所要反映的问题,应从最有收获、最具启发性的角度切入,从而确立主题。

细节:不是有闻必录,而是对原始材料进行筛选,关键性的细节写清楚。

结果:交代教学的结果,包括学生的反应和教师的感受等。评析:对主题和内容,包括教育教学的指导思想、过程、结果以及利弊得失的看法和分析。评析是在记叙基础上的议论,可以进一步揭示事件的意义和价值。可以从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不同的理论角度切入,揭示成功的原因和科学的规律。评析不一定是理论阐述,可能是就事论事,有感而发。

3.教学案例要求以问题为导向,以解决问题为目的,包括背景(问题的提出)、课堂实录、心得体会(评析)三个部分。

4、教学案例要立意新颖,内容详实,材料可靠。禁止抄袭。5.请按以下格式要求排版:

页面设置:纸张A4,上下2.50厘米,左右2.60厘米; 字体:宋体;

字号:标题三号加粗,正文一级、二级标题四号加粗,其他四号不加粗;

段落:首行缩进2字符,行距固定值22磅,段前、段后0行; 表格:表格内文字用五号,表格尺寸100%。

三、征集形式及时间:

教学案例以电子稿的形式于2016年4月10日前交到教务科米主任处。

喀什师范学校教务处

4.优秀教师师德案例 篇四

爱,是人类特有的情感和行为,是生活深处一朵美丽的鲜花。它能创造出安全与满足的温馨,赋予人以无穷大的力量。师爱,是教育领域中最关键的一种爱,是学生热爱学习的强动力,是学生人格的助长剂。

她——顾红妹老师,是上海市闵行区浦江第一小学的一名班主任。

她以“关爱学生,为学生排忧解难”作为自己工作的重心,及时发现学生在情绪行为上细致的变化,与学生进行了有效沟通,与家长共同配合,解除学生心理上的障碍;在学生日常小事中,她注意捕捉最佳教育时机,深受家长学生欢迎。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师德是教师之魂,“以德育人,用心授业”是她对师德的具体诠释。“学生的快乐就是我的快乐”、“每个学生都是我的孩子”是她内心情感的真实流露,更是工作准则。

小明是个外地孩子,学习成绩很差,但他的智力并不差,这是怎么回事?顾老师通过了解、观察,发现主要原因是他的家庭环境不好。父亲忙着做生意,整天早出晚归。母亲天天搓麻将,连正常的三餐都不能保证,更别提学习。于是顾老师抽空一次又一次去家访,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他的父母终于被真情感动。母亲再三保证,孩子在家,不再搓麻将了。他父亲也说,生意再忙,也要挤出时间陪陪孩子。由于环境改善,小明能安心地学习了,学习成绩有了明显提高。顾老师用爱心去浇灌学生,了解学生,转化学生,做到不让一个学生掉队。小鑫——一一年级的新生,入学没久,顾老师发现孩子的行为习惯很差。上课自言自语,作业拖拖拉拉;下课调皮捣蛋,时常搞些恶做剧,小朋友们都不愿和他玩。于是,顾老师走访了他的家。通过交谈,了解到小鑫的父母中年得子,非常宠爱,是家里的小皇帝。找到了问题的症结,顾老师同小鑫父母做了一次长谈,家长过分地溺爱孩子,很可能害了孩子。小鑫父母纷纷表示要改变这种教育方法,感谢顾老师及时地和他们联系,否则真是不堪设想。一个多月过去了,小鑫有了明显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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