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混凝土合同

2024-08-09

商品混凝土合同(8篇)

1.商品混凝土合同 篇一

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

甲方:温州建设集团杨府山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温州市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由甲方承担施工的温州市杨府山5#地块II标段工程所用的预拌混凝土事宜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该工程所用预拌混凝土由乙方供应,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签定本合同书:

一、工程建设地址:温州市杨府山涂村

二、工程结构类型 :框剪

三、预拌混凝土数量:约36000m3

四、价格:以预拌混凝土温州市市场当月信息价下限为准,乙方同意下浮优 惠77元/ m3,泵送费不计高度均按10元/ m3计算。不计坍落度增加费,乙方安 排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制作试块,试块的运输和试验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外加剂(膨胀剂)等均已包括在单价内不再另行计取费用。

五、技术与质量要求:

1)、乙方供应预拌混凝土质量必须符合(GB50080-2002)国家预拌混凝土执行标准。

2)、乙方必须提供预拌混凝土原材料合格证及配合比、抗渗标号、砼强度等级证明及外加剂(膨胀剂)规格数量等有关技术资料。

3)、如预拌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六、验收及计量方法:

每车当场验收,每车数量按实际装车量为准,每立方米预拌混凝土重量按

配合比通知单总用量计算。甲方验收签字确认作为结算依据,甲方如对数量有异议,应双方当场进行抽检,如发现有不符合规定装载数量的车辆,则该次浇筑同层面的预拌混凝土均按该车方量进行结算。

七、计划供货时间暂订于2004年11月上旬至2005年11月。具体供货时

间及砼数量,甲方在浇注前一天以《供货通知单》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备 料且按时供货。

八、付款方式:

合同签定后甲方预付备料款 1元人民币,每月25日结算一次后,报业主和监理审批拨款,待甲方收到该月的工程款后15内,付给乙方当月已核工程量的70%作为进度款,预留30%待最后一批预拌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后,十个月内结清余款。

九、违约:

1、因乙方原因造成供货不及时,由此引起的相关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等,由乙方负责。

2、若乙方供应的砼质量或相关资料不符合标准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及一切经济损失;用于交货检验的试件,由乙方负责取样,并由乙方负责制作和送检。因砼的抽样试块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且甲方视具体情况(如工期延误等)给予乙方处以经济处罚。

3、若甲方货款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则乙方有权拒绝供货,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十、其他:

1、甲方应在施工现场提供必需的用电,冲洗用水,并负责疏通周围环境、场地,保证现场道路畅通。

2、甲方负责砼浇捣及养护工作。

3、乙方要按照甲方提供的《供货通知单》组织生产,提供预拌混凝土。

4、甲、乙双方应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创造有利条件,确保混凝土浇筑速度和浇注质量。

5、预拌混凝土输送的管路由乙方负责搭拆,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由于甲方以前同温州市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如该合同发生纠纷均由温州市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负责调解和应诉并负责由此 产生的一切费用。

十二、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 均可提请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或提交法院判定。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届时另行协商解决。

十五、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签定日期:年月日

商品砼补充协议

需方:温州建设集团公司

供方: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杨府山5#地块II标段

关于该工程的预拌混凝土单价事宜,根据2005年一季度市建设局造价管理处发布的信息价,下降幅度特别大,与原来合同所订结算对照,我公司已难以承受。我公司经过慎重考虑,为了配合贵方不妨碍工程进度,经过双方多次协商决定,方案如下:

该工程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所用的预拌混凝土结算价格,按照温州市建设局造价管理处发布的2005年2月份市场信息价同原商品砼购销合同下浮优惠价进行结算。其它均按原合同办理。以后不管市场信息价有否变动,该工程所用的预拌混凝土价格实行一次性包死,不再作调整。本补充协议一式二份,需供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签订盖章后生效至货款结算后自动失效。

需方盖章:供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2005年4月30日

2.商品混凝土合同 篇二

近期笔者在广州某个商品房售楼厅准备签署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经浏览发现合同内容是统一的格式版本, 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 但是从合同附件七开始就是一些补充协议, 协议内容是对合同正文所做出的大量删除、修改, 将买卖合同修改的是面目全非。在修改的条款中都是有利于开发商, 而损害了消费者的权利, 合同补充协议中主体不平等、显失公平, 笔者对合同补充协议提出异议, 得到的回答是不得修改、添加合同任何内容, 否则无效。当前我国商品房交易的安全性决定了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其交易采用的主要是格式条款形式的格式合同, 由于在商品房买卖中存在买卖双方谈判能力失衡、供求关系失衡的问题, 这就生成了大肆侵犯购房者权益的格式条款。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问题的表现形式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的问题诸多, 现仅从以下两个方面说明:

一是开发商通过任意增删、修改条款损害购房者利益。有的开发商用自身优势地位增删、修改合同中的文字, 对于增删、修改过的条款内容购房者需要特别留意审查, 针对一些霸王条款损害购房者权益的, 购房者可以拒绝, 或者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增删、修改合同内容, 清除一些霸王条款给自身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是开发商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补充协议、空白条款来设置霸王条款内容。对于合同里难以约定、约定不详的内容, 及买卖中会有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空白条款进行约定。补充协议、空白条款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签订后与主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显而易见, 商品房买卖有其专业性、复杂性, 所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中没有约定、约定不详的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有其合理性。但在实践中, 却总有一些开发商会钻法律空子, 用补充协议强调自身利益的保护, 造成交易双方权利、义务失衡, 违反公平、自由等基本原则, 引起一些法律纠纷问题。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的问题

在广州进行商品房买卖过程中, 开发商都会使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一同监制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 为了尊重买卖双方的意愿, 此合同文本对于很多方面问题都加设了空白附件, 让买卖双方自行约定。但是在实践操作中, 因在合同法、房地产等专业知识因素上, 双方掌握的信息并不对等, 有的开发商就单方面制定《商品房买卖合同》, 增加了部分霸王条款。

(一) 开发商用自制的协议损害购房者权益

预订协议在商品房买卖中有其积极意义, 在交易机会、房源保留方面给予保障, 只要是双方自愿的法律允许的均可。预订的本意就是预约之意, 如果在正式合同的重要条款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话, 允许退还定金解除预约。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平等权益, 广州市工商局和市开发办印制了《商品房认购书》统一文本, 但在实践操作时, 开发商出于自身利益考虑, 自行拟定预订协议, 想方设法诱导购房者赶紧交定金、签署正式合同。此协议大致规定:购房者需要预交部分定金, 预订协议签署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需要签署商品房买卖正式合同, 否则不予退还定金。因协议中约定的期限比较短, 对于正式合同的内容购房者还没有完全领会, 就直接签署了由开发商制定的不平等的合同文本, 使得自己处于不利境地。

(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违反公平交易和诚实守信等原则, 交易秩序被破坏

即便购房者知道合同内容的不公平、不诚信, 在许多情况下购房者也无法拒绝交易。主要原因是:一是对于购房者来说不能拒绝消费;二是没有为购房者提供选择余地的市场, 不管是在自由竞争与垄断并存的市场中, 还是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完全垄断的市场中, 往往购房者没有选择的空间, 因为在商品房交易中使用的都在格式合同, 对于商品房来说在产品、服务方面都具备独占性, 行业内使用的都是相似的格式合同。合同应该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 并要得到尊重, 但在实际买卖中采用的是格式合同, 并带有一些霸王条款的存在, 显失公平的情况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频发, 在权利义务上使得双方失衡, 这就给合同带来了不稳定性、不可预见性。从另一个角度来看, 开发商一直处在优势地位上, 一些霸王条款从很大程度上损害了购房者的权益, 既在物质上使得购房者的利益受到损失, 也在精神上打击了购房者的买房欲望。

四、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采取的措施

(一) 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严格监管

首先, 建立合同备案制, 根据《广州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督促开发商在销售中使用规范化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 对相关格式条款进行自制变更的, 需要报备工商部门审核。日常检查中, 一旦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未经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 必须责令企业立即整改。

其次, 加强舆论监督, 对于购房者反映强烈、投诉较多、存在严重问题的开发商, 坚决予以查处, 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 有效发挥监督的作用, 增加违法经营的成本。

最后, 强化各部门间的合作, 房地产行业有其复杂性, 它涉及到建筑、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 工商部门需要与以上部门加强联系, 时刻掌握管辖范围内的项目开发情况, 进行信息流通, 明确监管重点。

(二) 要规避合同中霸王条款对购房者的损害

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一些霸王条款, 需要通过制定一些法律法规来规范。同时购房者可以凭借司法、立法、行政力量的公权力介入, 并且要提高购房者自身的法律意识, 这样才能有效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

总之, 房地产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做出了重大贡献, 但现阶段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还存在着一些损害购房者利益的问题, 这就需要我们采取必要的措施, 以便保障商品房买卖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摘要:近些年伴随我国经济发展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在逐渐提高, 以及不断深化的住房制度改革, 使得居民购买商品房的需求欲望与日俱增, 但因相关法律法规的局限性, 产生商品房买卖合同问题就无法避免。本文详细阐述了商品房买卖中的具体问题, 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买卖合同,商品房,表现形式

参考文献

[1]金鹰.商品房买卖合同操作指南[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8.

3.浅析商品房认购合同的性质 篇三

一、商品房认购合同的概念

商品房认购合同是指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合同前所签订的拟购买商品房或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文书。该认购合同签订后,认购人会交付一定的定金,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开发商在约定期限内为认购人保留指定的房屋,不得预订、预售或销售给他人。

通过概念分析,商品房认购合同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在签订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合同之前经双方协商签订;二是合同明确规定购房者享有在将来某个时间购买开发商某处商品房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利。因此,商品房认购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协议,是对双方交易商品房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

二、理论界、司法界对商品房认购合同的法律性质的观点

1、从合同说。该观点认为,商品房认购合同是相对于正式的购房合同而言,具有从属性和依附性,必须以正式购房合同的存在而成立、生效,是正式购房合同的从合同,两者之间存在一种制约依存关系。

2、担保说。该观点认为,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担保购房双方在约定的将来某个时间能够订立正式的购房合同,商品房认购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定金条款,其内容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应该认定为担保合同。

3、买卖合同说。该观点认为,在商品房认购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地表达了商品房买卖的真实意思,并且就权利义务进行协商达成了一致,所以商品房认购合同应当视为买卖合同,日后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对认购合同部分内容和条款的补充和完善。

4、要约说。该观点认为,商品房认购合同是房地产开发商向购房者发出的单方订约的意思表示,包涵了三方面主要内容:一是希望与购房者订立购房合同的准确的意思表示;二是明确提出了各项条款供购房方考虑;三是给购房方规定了一个答复的期限,以便于对方及时答复。因此,商品房认购合同具有要约性质。

5、意向说。该观点认为,商品房认购合同仅是当事人洽谈商品房买卖事项形成的初步文件,双方仅达成购买商品房的初步意向,只能是买卖双方初步的意思表示,因此应该看作是双方的一种买卖意向,不具有法律效力。

6、预约说。该观点认为,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是为了约束双方的交易行为,并为将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做准备,是约定双方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洽谈购房合同,这种意思表示是明确的,具备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商品房认购合同本身就是一种独立的合同,其具有预约的特征及效力。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对商品房认购合同性质的认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

1、认购合同是预售合同。这种观点认为,认购合同是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在商品房正式合同签订之前签订的,与商品房预售合同具备相同内容和效力范围,因此应该将商品房认购合同等同于正式预售合同。2、认购合同非独立合同。这种观点认为,商品房认购合同并非独立的合同,因为商品房认购合同仅是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事宜的约定,不具备独立合同所应具备的内容,因此不能认定为独立的合同。

三、商品房认购合同是一种独立的预约合同

以上观点角度各异,立足点不同得出的结论也各不相同。本人赞同商品房认购合同是一种独立的预约合同,其他定性都没有把握商品房认购合同的本质。

1、形式上进行认定。由于商品房认购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双方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洽淡、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是对设立预订商品房权利义务的合意,商品房认购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为设立买卖商品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认购合同应为独立的合同。

2、内容上进行认定。商品房认购合同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认购合同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所以不应从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还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环节与风险,如果将认购合同直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开发商在掌握优势信息的情况下,可能附加种种不合理条件,强行要求买方履行此“买卖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则会严重损害买方的利益。

3、性质上进行认定。商品房认购合同与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关系为预约与本约的关系。在合同分类中,存在本约与预约之分。尽管我国现行立法没有规定预约制度,但基于契约自由的精神,不应否认交易双方以订立预约的方式为订立本约做准备,商品房认购合同即为一类非常典型的预约。

本文对认购合同的法律性质采用独立预约合同说。首先,认购合同同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完全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二条对“合同”的定义,故认购合同是应该受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其次,认购合同不是对房屋买卖合同债权的担保,其效力并不依附于房屋买卖合同,故认购合同又是独立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最后,认购合同是约定将来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符合民法学界对预约的定义,故认购合同又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

4.商品混凝土运输合同 篇四

商品混凝土运输合同范文1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运方):

住所地: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因甲方施工生产需要,雇用乙方运输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甲、已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龙青高速公路土建九标段(K129+750-K140+150,含该段落内龙泉互通区各匝道、即墨东互通区、即墨停车区等)段路基沥青混凝土面层料的运输。

1.2 工程地点:青岛市即墨市境内

二、甲乙双方责任和义务

2.1甲方负责工程征地范围内的施工便道的正常维修、维护工作,确保施工便道通畅。运输过程中需要通行施工便道以外的道路,由甲乙双方共同负责协调,确保运输车辆的通行。

2.2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将货物完好的运输到指定地点,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护好承运货物,确保货物无洒落、丢失。

2.3如乙方未将货物卸到甲方的指定地点,乙方需无偿按甲方要求处理,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还需承担此批承运货物运费5-10倍的违约责任。

2.4运输过程中因自然条件、防护措施、及车辆故障等原因,造成货物数量损失、质量降级或无法按预期继续使用,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还需承担此批承运货物价值1倍的违约责任。

2.5甲乙双方共同负责协调好地方关系,确保运输过程中无外界干扰。

2.6对运输时间有要求的特种货物如水泥混和料和沥青混凝土等,甲方应事先告知乙方,乙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时将货物送达,乙方负责工作出现问题如车辆故障、外界干扰等,造成货物未按时送达,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7乙方必须在甲方施工现场配备一名负责人,确保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甲方及时将运输任务和要求传达给乙方,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2.8乙方驾驶员必须听从甲方现场人员指挥,如双方发生争议,乙方驾驶必须将货物卸到指定地点,空车驾驶离施工现场,不得阻碍其他车辆正常作业,由甲乙双方负责人协商处理、合理解决,否则,给予一小时一万元处罚。

2.9乙方加强车辆的保养和维修,保证运输能力满足甲方施工生产的需要,车辆数量的配备必须服从甲方制定的标准。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其它方运输车辆,乙方无权干涉。甲方在每天晚9点前通知乙方第二天出车时间、作业内容、台数等,乙方运输车辆必须按时全部到达现场。如因乙方负责工作出现问题,影响甲方正常施工生产,由此生产的误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安全生产

3.1甲方负责对乙方运输作业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乙方人员的违规作业,甲方有权制止和处罚,处罚标准按照甲方内部管理规定执行。

3.2乙方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甲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3.3乙方或其他方责任引起的伤亡、火灾、车辆、物损治安等各类事故,造成自身、甲方或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赔偿,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经济赔偿。

3.4乙方造成的各类安全事故,甲方协助乙方做好抢救工作,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3.5安全方面未尽事宜,在乙方进场后双方共同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予以明确。

四、运输单价

4.1沥青混凝土面层运输单价:按3元/吨乘以实际吨数做为最终结算金额,若运距超过1km,则每增加1km运费单价相应增加0.9元/吨;最后按实际车数、吨数及运距计算结果作为最终结算金额。

4.2运输单价中包含乙方管理费、临时设施费、及运输车辆单程调遣费等一切费用。

五、运费结算

5.1乙方装货后甲方现场人员验收数量并签发运发料单,货物到达后甲方现场人员验收数量并在运发料单签认收货数量。如乙方对甲方签认的单据有异议,必须当时提出,否则视为乙方接受且以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此单据提出异议。

5.2甲方现场人员按车次开据运发料单,并将运输结算联返给乙方运输车辆。甲方签认的运发料单一运输结算联为运费结算的唯一凭证,乙方必须妥善保管,丢失的票据一律不补。

5.3运费结算时,结算数量以甲方签认的运发料单一运输结算联中收料数量为准。

六、付款方式

甲方在施工过程中按照结算入账情况,及时支付资金,保证乙方的施工生产。支付时间为合同签署日起二个月后七日内(结算金额为乙方本月总金额的80%),余款20%至本分项工程完工后全部结清。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双方发生争议或违约,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诉讼至被告所在地法院。

八、其他

8.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或

授权代理人签章:

联系方式:

合同签署时间:

乙方法定代表或 授权代理人签章:联系方式:

商品混凝土运输合同范文2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条例,甲乙双方为了顺利完成本项目土石方运输工程建设、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特制定本项目运输土石方协议:

一、工程名称:

二、承包内容:混凝土运输项目 三、承包车牌号:

四、工程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五、运输单价:(以上运输单价均不含税人民币单价)。

六、付款方式:

1、乙方进场后,无预付款,待每月30日验工计价后,支付运输量的100%,次月10日内付清所有款项。

2、运输费支付方式:以项目部验工计价后拨款为准,如项目部未能按时拨放工程进度款时,甲方将对乙方支付运输费时间顺延至甲方拨放工程进度款后。

七、双方责任:

1、因车辆及司机手续证件不全或违规操作造成的一切后果甲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后果乙方自负。

2、乙方保证进场到甲方工地的车辆情况良好,每天最少工作20小时,每月出勤率必须达到90%以上(无法抗拒因素除外),乙方车辆进场后必须全权服从甲方的调试和一切车辆运输安排。

3、任何情况下,乙方不能在现场惹是生非及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有关当事人负责与甲方无关。

4、乙方保证完成任务,车辆和设备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调离现场或有意停工及跳巢给其他单位运输。

5、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周边塌边,机械车辆事故等,影响周边建筑物,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人员工伤、安全、意外等一切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

八、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收集乙方手下车辆运输卡,单方面付款给司机或其他人,必须由乙方委派专人和甲方结算运输费,否则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由甲方有关责任人负责。乙方结款员结款后应保证必须按时支付车辆运输费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由乙方全部负责。

2、乙方中途不得以提高运输单价等理由罢工,如乙方未完工车辆和设备是擅自调离现场或有意停工,及跳槽运输,视乙方违约,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乙方要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指挥,必须指定专人每日向甲方上报工作进度和按规定时间上交运输单据。如发现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有不正当的交易而损害任何乙方利益,甲方将给予违规者以一罚十的经济处罚并付还给受损的一方。

4、乙方如因重大事故和严重违章受到甲方上级单位等部门的罚款,甲方有权从乙方的运输款中扣除,如运输款不足时乙方应如数赔偿。

5、合同双方均不得采用虚假记录、虚假计量或其他方法在运输数量上弄虚作假。否则,除虚假部分的运输不得做为运输费计算依据外,还须得按虚假部分运输数量的运费的十倍计算违约方应予承担的违约金。

九、其他事项

1、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时,双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处理,协商无果则由当地仲裁机关仲裁。

2、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遇有自然灾害,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停工等不能实施合同条例,双方均不负任何责任。

十、本协议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本协议合同书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项目工程完工,帐清后自动终止,双方需严格遵守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混凝土运输合同范文3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就 完成 30KM以内范围路面工程沥青路面施工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制定本合同:

一、承包内容:沥青混凝土运输,从涓桥三友沥青站装车,过磅,运输至 站前区新车管所检测中心场地上摊铺机,摊铺完成该车混合料,算该趟次运输完成。至本工地沥青摊铺全部结束,算本合同任务完成。

二、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运输单价: 运距在30KM以内统一价格,按0.55元/T〃KM 计价(其他工程项目在此运距内可执行同一单价),燃油乙方自供。

四、结算及付款方式:

甲方凭乙方持有的沥青站磅单并经摊铺现场甲方专人签字后,每 万吨结算一次,按60%支付运费,等本工程完工后再付20%,余额在一个月内付清。

五、责任条款:

1、甲方保证一旦与乙方签定合同,便不再与他人洽谈该项目运输业务。

2、乙方提供运输的车辆必须是能上摊铺机的专用车辆,否则甲方有权拒绝装车。乙方承运期间,如有他人干扰运输业务,乙方有责任主动出面协调解决,否则甲方可与第三方或多方签定此项目运输合同。

3、乙方车辆进场后必须全面服从甲方的调度和安排,保证完成任务,车辆和设备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调离现场或有意停工及跳巢给其他单位运输。

4、因车辆证件、手续不全、车辆性能差、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的违章扣车、故障停车以及超载超限运输或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交通意外等,其一切行政、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而且乙方还必须赔偿甲方沥青混合料因冷却报废造成的经济损失(按600元/吨计价)。

5、乙方车辆装车出厂后,必须以最短的时间运至工地,中途不得停留就餐或停车从事与本次运输无关的任何其他事宜,若到场料温低于140℃造成废料,按上述第4款执行。

6、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消极怠工、罢工或采取其他方式要挟甲方提高运输单价,以及阻挠甲方正常生产,如出现上述行为,视为乙方违约,除支付甲方伍万元违约金外,还必须全部承担甲方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乙方如因重大事故和严重违章受到甲方上级单位等部门的罚款,甲方有权从乙方的运输款中扣除,如运输款不足时乙方应如数赔偿。

8、合同双方均不得采用虚假记录、虚假计量或其他方法在运输数量上弄虚作假。否则,以一罚十,作为违约金赔付给对方。

六、其他事项

1、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时,属合同已载明事项严格按合同执行,属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及时协商处理,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无果的,可向贵池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如遇有自然灾害,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停工等原因不能实施本合同条款,双方均不负任何责任。

七、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工程完工,帐结清后自动终止,双方需严格遵守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5.商品混凝土运输合同 篇五

乙方:

甲方系从事商品砼生产的企业,为保障生产的商品砼及时安全的运送到施工工地,甲方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决定将所甲方生产的商品砼运输承包给乙方。为了规范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承包内容:

甲方将自身生产的商品砼运输承包给乙方。

二、承包方式:

1、在合同期内,甲方所生产的商品砼交由乙方负责运输,乙方自行提供混凝土搅拌车进行运输,车为:

2、核载运量为10立方米的车,每车每月保底运量按1000立方米计量,核载运量12立方米的车,每车每月保底运量按1100立方米计量。

三、运输价格及结算依据:

1、核载运量为10立方米车、12立方米车的运费单价按 元/立方米计算,以上计价单价含油费,10公里元/立方米计算,15公里元/立方米计算,则超过15公里以外运费,按每公里每方增加2元计价。

2、若运输过程中,乙方车辆需由甲方提供运输所需0#柴油,则甲方按目前0#柴油 元/升与乙方按月进行结算,并从乙方每月运费结算款中予以扣除。

3、甲方租赁乙方车辆拉水、拖固定泵,每次换算成商品砼运输,并按 方计算。

4、超时补助:每车到达工地时间至卸完料的时间超过3小时的,甲方按100元/小时向乙方支付超时补助费,不足一小时超过半小时(含半小时)按一小时计算,但以上超时补助,回站由当班调度人员签字确认。

5、乙方在运输商品砼到施工工地后,若发生退料,则运费按两车次运费进行计量。

6、乙方在运输商品砼过程中,若发生施工单位提出补方,有关方量计量按不足5立方米的,按5立方米计算;超过5立方米的,按实际方量计算。

7、乙方在运输商品砼过程中,若发生运输后剩料并退回或者施工单位提出补方估计不足导致剩料并退回,则剩料退回时运费按实际方量计算。

8、每次运输,乙方或乙方驾驶员应当索要经甲方工作人员签章的运输小票,并以此作为与甲方结算的凭据。结算付款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运输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运费。

四、结算方式:运费按月结算,乙方于次月8日前凭运输小票与甲方结算上一个月的运费。

五、甲方责任

1、甲方提供车辆停放场地,但是运输混凝土搅拌车清洗由乙方自己负责。

2、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结算支付运输费。

3、甲方对乙方驾驶员有生产调配使用权和监察权,对不胜任的驾驶员,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选。

4、因甲方调度及工地原因造成车辆及砼料损失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5、甲方负责承担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过桥、过路费用。在正常情况下甲方负责承担因交通、城管、路政以及闯禁区的处罚,但因乙方原因产生的处罚由乙方负责。

6、甲方查出乙方车辆存在超时作假的,取消该车辆合同期内的所有超时费,并视情况是否对该车辆留用。

六、乙方责任

1、乙方提供的搅拌车必须合法有效,证件齐全,保证车辆性能良好,车容整洁,每辆设备维修费及通讯费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对提供的搅拌车应投保交强险、第三责任险等险种,以降低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并在合同签订后,将相关车辆的行驶手续及保险手续复印给甲方,以便甲方存档备案。未投保以上险种的车辆禁止为甲方运输商品砼,若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对其车辆和司机的管理(包括车辆维护保养及救援),及时与甲方车管和调度沟通,并做好协助工作。

4、如因乙方车辆原因造成甲方砼料损失,乙方按成本价格赔偿甲方。

5、乙方加强混凝土运输车辆的运输安全管理,确保不发生交通事故,如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负。

6、乙方必须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以保障满足甲方商品砼运输的需要。如乙方的人员(驾驶员)及车辆问题影响甲方的商品砼运输出厂,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时,乙方应按合同法规定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

7、乙方车辆自合同签订后,由甲方全权调配,对外承租须经甲方同意后,由于乙方自行出租,所承租方量,甲方有权在乙方保底方量中扣除。

8、乙方车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9、乙方及其驾驶员由甲方提供住宿

10、生活费由乙方负责。

其他:

本合同一式二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的法院解决。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6.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要素研究 篇六

包国会1 李国宏耿加会 刘志杰2 刘向敏

1.舞阳惠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 漯河462400

2.河南省漯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河南漯河462000

[摘要]商品混凝土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应从合同的主体、标的物、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及合同争议的解决等几个方面入手,仔细分析商品混凝土合同的必备要素。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合同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商品混凝土合同标的违约责任权利义务

Contract for the sale of commodity concrete elements

Bao GuohuiLi GuohongGeng JiahuiLiu ZhijieLiu XiangminWuyang County Huida Highway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 Henan Wuyang 462400

2.Henan province Luohe City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Station

Henan Luohe 462000

[ Abstract] commodity concrete contract signed in the process, should contract main body, object, performance of contract,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and the settlement of contract disputes and other aspects, a careful analysis of the essential elements of commodity concrete contract.The two parties of the contract rights and obligations is the necessary condition of contract

[ Key words]commodity concrete contractMark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RightObligation

商品混凝土已经成为我国当今最总要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在买卖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商品混凝土合同除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性质外。因为商品混凝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商品混凝土合同又具有独特性,在商品混凝土合同签订过程中,买卖双方很难准确把握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本文供买卖双方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作为参考使用。

一、商品混凝土合同的性质

关于工程建设中混凝土工程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在实务界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混凝土工程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混凝土工程合同属于买卖合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混凝土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在以往的混凝土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实务中,法院在立案时,持以上三种观点所形成的三种不同案由都曾出现过。

第一种观点认为,混凝土企业属于建筑业企业的范围,混凝土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且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划入专业承包的序列,并实施资质管理。因此,混凝土工程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范畴。此观点在相当长的一个时间内得到实务界的普遍认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混凝土工程合同所涉及的主要内容是混凝土的买卖。即合同标的物为施工方在实施混凝土工程时所需要的一种商品,在实务中主要表现为施工方向下游的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混凝土所形成的一种买卖法律关系。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由的规定》1

2通信地址:河南舞阳县(人民路东段)惠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邮编:462400 手机:*** 通信地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井冈山路市质监站 邮编:462000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把混凝土工程合同的案由定为一般买卖合同,所以,此种观点现在已成通说。

第三种观点认为,混凝土工程合同涉及的标的物—混凝土,是由混凝土生产企业加工而成,如果构成混凝土的主要材料属于施工方提供,则属于定作人供料加工承揽;如果构成混凝土的主要材料属于混凝土生产企业自己准备,则属于垫料(垫资)加工承揽。因此,混凝土工程合同的性质(案由)应为承揽合同。

二、合同条款的内容

《合同法》列举了合同内容一般所应包括的八个条款,分别是;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名称是针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姓名则是针对自然人而言。自然人的住所是指其户籍所在地或长期生活的住所;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则是指其注册地。合同是民事主题意思一致的产物,民事主体的基本情况列明于合同中位合同内容所必须,也是日后解决可能的纠纷指明了对象。

在合同签订的中,要明确双方当事人。自然人要明确自然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法人要明确法人名称、所在地、联系方式、代理人姓名及代理人有无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权限、代理人代理范围。

在混凝土买卖合同签订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买卖双方对混凝土买卖的有关事宜需要联系时,应以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时双方在签字盖章处确定的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等方式联系。在混凝土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立即将变更后的联系方式告知对方。

(二)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一致指向的对象。没有标的,就失去了订立合同的出发点和归宿,当时人的权利义务便无从着手,合同也无法履行。因此,作为满足当事人自身需要的合同必须有明确的标的。

在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中。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一致所指向的对象即合同的标的就是混凝土。卖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混凝土,买方支付与混凝土价值相同的货币。混凝土买卖合同应明确混凝土所使用的工程名称、工程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混凝土使用部位等。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数量

数量的要求是与合同的标的密切相连在一起的。数量是指合同标的的多少,即直接决定着民事权利义务的大小。凡以物为标的的,应按度、量、衡予以计算;标的物为行为的,可以按劳动量或工作量加以计算并使用统一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要明确、具体,使用统一的解释方法,不能各行其是。否则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发生纠纷也难以分清责任。

商品混凝土的买卖数量计算单位是以方为单位进行计算的,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就应该明确约定该工程所使用混凝土的方量。混凝土在每个批次所需要的混凝土方量,应在合同中有约定,或者在补充合同中加以说明。

(四)质量

标的的质量,是合同的标的具体化的又一反映。质量条款无论在那一类合同中都十分重要。不同的标的,有不同的质量要求。为此,不仅要严格质量检验制度,而且要明确规定质量标准和具体要求,以防止因为合同标的的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给信誉带来不良影响。

商品混凝土的有关质量技术要求、强度等级、单价、计划用量、混凝土供应时间、浇注部位、浇注方式等内容,买方在合同签订时应向卖方明确说明,以便卖方针对商品混凝土的具体要求进行生产。卖方提供的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标准应符合GB50204—201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14902-2003《预拌混凝土》的规定并符合买方的要求及合同段相

关约定;商品混凝土的有关参数要求、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每种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的计划供货数量、质量技术要求、结算单价、浇注方式、计划供应时间等具体事项,需要订立合同附件的,应在合同附件中进行约定,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价款或报酬

价款或报酬,是合同的价值在法律上的表现。所谓价款是指取得标的物一方给他方的对价;所谓的报酬,是一方当事人给予完成某项工作或提供某项服务的另一方的报偿。在我国。价款或报酬是用人民币作为单位进行计算和支付的。当事人在计算或支付价款、报酬时,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的规定。国家对价款或报酬没有规定的,当事人自行约定。

3混凝土的价款以“元/M”进行结算,价格有混凝土买卖双方当事人进行平等协商,付

款的方式和付款的一些相关问题应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前提下,在双方没有异议的情况下,用合同加以明确。以便合同的履行。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的期限。指履行合同约定的时间界限。提前履行或延迟履行,如违反民法强行规定或合同当事人特别特别约定,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履行的地点,指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履行地点关系到严格履行义务、费用负担和合同纠纷案件的法院管辖等,应当做到明确、具体。履行的方式,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方式。按履行的其次,可分为一次履行和分期分批履行;标的的支付方式,可分为交易现场直接交付、送货式、邮寄式代办托运式、购货方自提式等。

供货时间:商品混凝土是特殊的商品,具有其他商品无法比拟的特性,所以,卖方要根据买方的电话或传真通知确定的供货时间安排生产;合同及附件附件约定的供货时间为计划供货时间,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确定具体的供货时间后及时通知卖方;买方应在使用混凝土的前24小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通知卖方,给卖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以便组织生产。如需大方量连续性浇注混凝土,应提前三天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通知卖方,所需商品混凝土的方量及强度等级要求和工程部位;买方每次要求供货时均应提供详细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准确数量、具体浇注部位及相应的技术质量要求,及时通知卖方;如买方对卖方供货时间有异议,应当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并经买卖双方以书面方式共同确认,否则,视为卖方方供货时间符合合同约定。

混凝土的交付及所有权转移:混凝土的交货地点为买方施工的工程所在地,即施工现场;卖方负责送货的,自运送到买方的施工现场或买方所指定的其他地点时起,混凝土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混凝土毁损、灭失等风险在混凝土所有权转移之前由卖方承担,在泥凝土所有权转移之后由卖方承担。

供货数量、质量的验收及确认:买方必须派专人在施工现场负责对卖方所供应的商品混凝土及时验收签字,并立即浇注;买方应当向卖方提供负责现场签字验收人员的授权书以及有该现场收货人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如买方未向卖方提交此类资料、提交的此类资料有瑕疵或提交此类资料后施工现场更换收货人,则以施工现场实际签收人员的签收为准;以买方在施工现场的收货人员签字的供货单作为实际确认供货时间、强度等级、数量的依据;买方如发现卖方所供应的混凝土不符合合同约定,有数量、质量异议,应在每次供货后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卖方,经双方到现场核实并以书面方式确认后共同商定处理措施;对于买方在施工现场设有搅拌机,则买方应事先将自己搅拌混凝土浇注的部位及数量、强度等级及浇注日期等资料提交卖方,如买方未向卖方提交上述资料,则该合同所涉及的工程如出现混凝土质量问题,卖方不负任何责任;出现数量争议问题,以买方签收的供货单记载的数量为准;如合同所涉及的工程中有两家或两家以上混凝土厂家供货,则买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以书面形式将各混凝土厂家供货的施工部位予以明确。否则,出现数量争议,以买方签收的供货单为确认卖方供货量的依据;出现质量等争议,卖方不承担责任。

买卖双方均应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混凝土进行抽样检测,及时提取试块并进行标准养护。在《28天强度试验报告》作出后,任何一方认为混凝土有质量问题,均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书面确认后及时解决,否则即认定为卖方供货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如果买方认为卖方供应的混凝土有质量问题需要停工,首先应有设计、监理、建设单位、质检部门的书面意见,同时买方必须在停工之前书面通知卖方,并经买卖双方书面确认。

(七)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条款是当事人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或双方约定,在违反合同情况发生时,不履行合同一方向他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约。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主要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混凝土买卖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卖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买方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付款的规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的理解与合同履行等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和解或调解以解决纠纷。就外部有法律效力的解决方式而言,有诉讼与仲裁两种方式,两者是平行的解决途径。故为了明确纠纷的解决途径,合同条款多约定是仲裁还是诉讼,尤其是合同当事人决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一定要于签订合同的同时约定仲裁条款或另行签订仲裁协议。

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的效力具有独立性。即使合同已被撤销或被宣布无效,解决争议的条款依然有效,对合同纠纷的解决仍要采用双方所约定的方式。

混凝土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合同履行地(即买方施工的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争议解决条欲独立于主合同存在,主合同无效、解除或终止,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

三、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法律赋予主体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实际上是确定人们享有利益和实现某种利益行为的范围或限度。在法定限度内,权利主体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享有某种利益,或者依自己的意志去实现某种利益,由此表现出权利的意志因素,反映出权利人的行为自由。

(一)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买方负责卖方混凝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泵车的现场指挥,负责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及便利的条件,并保证施工现场运输车辆及人员的安全;负责提供现场所需的交通、供水、供电、照明等必要的条件;因混凝土运输、搅拌、泵送、浇注等原因造成的施工现场及周边的扰民问题,由买方负责解决,费用由买方承担;运送到施工工地的混凝土由买方及时签字验收,并及时按合同及要货通知约定的浇注部位指挥浇注;对运送到工地的混凝土按相应的规范进行施工操作,施工操作中不得在混凝土中加水或添加其他材料,如不按相应的规范进行操作或自行添加材料,出现任何质童问题,由买方负责,卖方不承担责任;如因买方没有合理地安排混凝土的浇注时间及供货数量,以及未及时验收或未按规范操作,由此造成混凝土粘罐、报废的损失,以及由此给卖方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混凝土款、运费、泵送费、人工费、修理费、台班费等费用)由买方承担;买方应当按约定时间结算、付款,保证卖方生产的正常进行。

如卖方供货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卖方的权利和义务

卖方应及时按照买方的供货计划,供应符合约定的混凝土;卖方负责办理运送混凝土所需的运输证件;卖方在运送泥凝土的过程中,要遵守有关道路交通、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规

定,承担因违反上述有关规定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卖方人员进入买方的施工现场后,应服从买方合理的调配,并积极配合现场施工。向买方提供应由卖方出具的商品混凝土技术资料。

如买方未按约定时间办理结算或付费,任何一期结算或付费拖延付款期限,则卖方有权选择继续及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如买方施工的工程出现连续停工或停止,卖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

四结束语

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在签订过程中,要仔细审查合同的每一个要件,合同双方应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自己应履行的义务。商品混凝土在建筑工程中是一种半成品,其质量的好坏关系到工程的质量,买卖双方要共同努力,保证混凝土质量建设优质工程,造福社会。

参考文献

[1]徐 江混凝土工程合同法律性质的认定与辨析《 建 筑》 2011 年 第4 期

[2]陈小君 《合同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0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4] 北京市建孚律师事务所《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_合同文本及使用说明》商品混凝土 2004 年第03期

作者简介:

7.商品混凝土裂缝控制探究 篇七

商品混凝土裂缝出现主要原因基本上是由于材料、设计、施工工艺这三方面的因素构成的,原材料的选择、质量的把握、后期的加工,以及设计是否周详、合理、符合规范,施工工艺的质量是否严格把关等方面的原因都会造成商品混凝土裂缝的出现,笔者通过经验总结,以及追本溯源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商品混凝土裂缝控制方法。

1.1 原材料选择控制

(1)水泥选择。水泥是混凝土中的主要胶凝材料,是混凝土质量保证的关键因素之一。应优先采用安定性好、质量稳定、生产规模大的旋窑水泥。在水泥品种选择方面,不宜采用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一般应选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水泥的质量控制必须严格,进货时需有质量证明书,根据规范按批量在监理见证下取样送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其强度和安定性,对于发现质量可疑的水泥应增加检测频率,严格控制水泥质量。

(2)骨料选择。细选择骨料宜采用中、粗砂。当采用中砂时,宜采用上限,实践证明,采用细度模数2.8的中砂比采用细度模数2.3的中砂可减少用水量约25 kg/m3,可降低水泥用量约30 kg/m3,因而降低了水泥水化热,降低了混凝土温升和收缩。粗骨料选择方面应优先选用天然连续级配的粗集料。根据结构最小断面尺寸和泵送管道内径,尽可能选用粒径较大的粗集料,以减少用水量和水泥用量,使混凝土的收缩性和泌水性减小。并且要对选择的骨料进行检验,根据规范严格控制砂骨料的粒径及其含泥量。

(3)外加剂和掺合料选择。选用混凝土外加剂应以其减水率、保水性和保塑性为主要指标,在进行质量控制时,在符合《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规定的同时,对外加剂与水泥的适应性、掺加的组分进行试验并复试,掌握其质量特性,保证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稳定。混凝土中掺人一定数量优质的粉煤灰,可有效替代部分水泥。大量工程实践表明,由于粉煤灰颗粒呈球状具有滚珠效应,起到润滑作用,可改善混凝土拌合物的流动性、粘聚性和保水性。

1.2 材料加工控制

(1)优化混凝土配合比。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是保证混凝土质量的核心环节。结合众多不确定因素,规范规定混凝土配制强度应比设计强度等级提高一定数值,且与相应强度保证率达95%相适应,即:

fcu,o≥fcu,k+1.645σ

式中:fcu,o——混凝土配制强度,MPa;

fcu,k——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MPa;

σ——按规范给定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差,MPa。

合理的混凝土配合比应具有较低的水泥用量、较低的水灰比,同时具有较好的和易性和可泵性。选用合理的砂率,适当的砂率对控制混凝土的裂缝有积极作用,干燥收缩随砂率的增大而增大。对泵送混凝土来说,过高的砂率不仅不能增加混凝土的泵送性能,而且由于混凝土变得粘稠使其摩擦阻力增大,导致混凝土的扩展性能下降,流动性也下降,同时在结构表层也容易产生较厚的砂浆层而导致裂缝。为满足泵送的要求,商品混凝土坍落度一般控制在100mm以上,坍落度过大,不仅要增加混凝土的用水量,而且水泥用量也随之增加,从而加大混凝土的收缩。因此,在商品混凝土满足泵送要求的前提下,坍落度应尽可能减小。为有效确保混凝土配合比的科学性,在商品混凝土生产过程中也要进行配合比动态控制。

(2)拌制过程质量控制。拌制之前要严格控制好砂、石、水泥等材料的质量。做好防混、防潮、防湿等工作。在取材方面要确保计量的精度,应对计量仪器进行动(静)校验,确保对混凝土所需的原材料进行精确计量,严格按配合比配料,保证混凝土质量的均匀性。搅拌工艺过程中,混凝土的搅拌时间应根据搅拌机的类型、实际搅拌效果、运输时间、坍落度大小等情况而设定。在搅拌过程中,可采用二次投料的净浆裹石或砂浆裹石工艺,可以有效地防止水分聚集在水泥砂浆和石子的界面上,使硬化后界面过渡层结构致密、粘结力增大,从而提高混凝土强度10%或节约水泥5%,并进一步减少水化热和裂缝。

1.3 设计控制

在设计方面,如果能防止地基的不均匀沉降,合理控制荷载的作用,正确的使用配筋,伸缩缝的适当安放将对裂缝控制起到重大的影响。

①设计中对住宅四周阳角处楼面板配筋进行加强,板负筋不采用分离式切断,改为沿房间全长配置,并且适当加密加粗以提高混凝土的极限拉伸应变。工程实践充分证明,采用此种措施后,房间内基本上不再发生45°斜角裂缝。②设计中应尽量避免结构断面突变带来的应力集中。如因结构或造型方面原因而不得已时,应充分考虑加强措施。③合理配置伸缩缝。伸缩缝是为了防止结构因温度效应而设置的一种结构缝。我国现行的《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规定:现浇钢筋混凝土连续式结构处于室内或土中条件下的伸缩缝间距为55m,合理设置伸缩缝对大体型结构防止温度裂缝是非常有效的。④合理配置后浇带。设计后浇带的目的是取代结构中永久性的伸缩缝。要求在浇捣后浇带之前,结构混凝土至少30%的收缩已完成。在建筑大于40m时,应该在板中部设置后浇带,并且后浇带两边应设置加强钢筋。⑤钢筋配置合理。特别是楼面、墙板等薄壁构件更应注意构造钢筋直径和数量的选择。

1.4 施工控制

商品混凝土浇筑一般采用分层连续浇筑或分段分层踏步推进的浇筑方法。施工时,可根据混凝土的初凝时间、混凝土应能力及工程实际情况等来确定。采用分层连续浇筑,其优点便于振捣,易保证混凝土的浇筑质量,可利用混凝土层面散热降低混凝土浇筑的温升有利。但对于浇筑温度低于气温的混凝土,则应尽快覆盖保温材料,防止混凝土内部与表面的温差大产生裂缝。对于混凝土工程量较大、浇筑面积也较大、一次连浇筑厚度大,且浇筑能力不足时的混凝土工程,宜采用分段分踏步式推进的浇筑方法。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地分块、分层和分段浇筑混凝土。在浇捣工艺方面,可采用二次振捣,即对浇筑的混凝土,在浇筑界限(初凝之前的一段时间内)给予二次充分振捣,能排除混凝土因泌水,在粗骨料、水平钢筋底部生成水分和间隙,提高混凝土与钢筋的握裹力,防止因混凝土沉落而出现的缝,减少内部微裂,增加混凝土密实度,使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提高10%~20%,从而提高抗裂性。

2 工程实例分析

以上所述商品混凝土裂缝控制措施,在各种建筑施工实践中已经证实了其正确性、实用性,在原材料选择、材料后期加工、及设计方面基本按上述要求操作即可,而在施工控制方面所涉及的内容较广,需要根据根据具体工程情况而进行施工。

下面以某建筑地下一层为例进行实例分析商品混凝土裂缝控制。该建筑为地下1层、地上27层的框剪结构建筑,全部采用商品混凝土进行施工。地下一层的墙体采用抗渗混凝土,属竖向结构,受基础及外墙板的约束,产生裂缝的几率较高;外墙的混凝土厚度为0.4m,高度4.8m,墙体总长度120m,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45P8。考虑混凝土凝结过程中的收缩,为避免剪力墙出现裂缝。地下一层的施工分为剪力墙、楼板两个部分。

2.1 剪力强裂缝控制施工工艺

剪力墙竖直施工缝处采用钢板止水带防水,具体施工工艺如下:

(1)混凝土浇筑采用斜坡分层,逐渐推进的方式进行,并考虑到振捣器的振动半径,加强振捣,延长振捣时间,严防漏振现象,使混凝土达到充分的密实。

(2)采用厚度均匀的大理石垫块,确保钢筋保护层厚度。避免钢筋受到腐蚀后引起裂缝现象发生。

(3)过早的拆模在作业面上从事其他工序施工会对混凝土强度发展不利,降低混凝土的承载能力,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要求很容易产生裂缝,拆模时间的长短视室外气温的情况而定。在浇灌后气温较低,在20℃左右的情况下一般在10~12d拆模,随着气温的升高,适当缩短拆模时间,一般在8~10d时间,这样可充分保证混凝土达到一定的强度而不易产生裂纹。

(4)对基础底板的施工也应特别注意,基础底板是水平结构的抗渗混凝土,直接承受上部建筑物的荷载,1.2m厚大体积混凝土,内部温度较高,非常容易产生裂缝,当混凝土凝固和初期硬化过程中,由于水泥和水之间发生化学反应,释放出大量的水化热,由于混凝土内部与表面散热速率不同。在其表面产生较高温度梯度,引起表面拉应力。当表面拉应力大于混凝土的抗拉强度或混凝土与钢筋的粘结强度时就会产生裂缝。这就是引起大体积混凝土凝固过程中产生裂缝的主要原因。

2.2 底板混凝土裂缝控制施工工艺

对基础底板的施工时,对外墙吊模处C45P8混凝土的施工也应给予重视。该处水平施工缝采用钢板止水带止水。混凝土的表面与底板内部温差较大,是控制温度裂缝的焦点。我们采取了合理的处理措施:局部架设水平温度筋,并做好保温工作。在墙的上面塞满麻线袋,侧面模板也要加强覆盖,并指派专人对此处的检查及养护工作。

为确保底板的混凝土施工质量,防止在凝固硬化时产生裂缝,在底板混凝土施工前及施工中采取以下措施。

(1)混凝土浇灌施工一般安排在夜间,最大限度降低混凝土入模温度,同时加强混凝土的振捣,使用二次振捣技术,棒式振动器与平板式振捣器配合使用振捣,提高混凝土的密实度,以减少裂缝的几率。

(2)采用UEA补偿收缩混凝土技术,并在保证混凝土强度的基础上加入粉煤灰,由于混凝土的绝热温度随着水泥用量的增加而增加,因此,应尽量减少水泥的用量。

(3)底板采取斜面分层,整体浇筑的方法进行施工。同时对于底板混凝土采取JDC-2型建筑电子测量仪测量混凝土内部的温度,监测混凝土表面与结构中心温度。以便采取措施,保证混凝土的施工质量,通过控制混凝土的内外温差,减少裂缝的产生。

(4)做好混凝土的二次抹灰工作,而且二次抹灰宜晚不宜早,最适宜的时间是在混凝土终凝前找裂纹进行抹灰。通过二次抹压,使混凝土的表层部分再次密实,重新凝固。这样处理后,达到了消除裂缝的前期条件。

(5)其他环节的注意事项:如拆模后对混凝土的保护,虽然拆模时混凝土也达到了一定的强度,也能承受一定的荷载,但由于时间短没有达到应有的强度,因此不能过早的在混凝土面上加上较大的荷载,更不能在局部加上集中载荷,以避免混凝土局部荷载过大,造成混凝土裂缝。

3 结语

通过对商品混凝土裂缝控制方法的概述和实例的分析,可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有许多不同和变通之处,所以商品混凝土裂缝的控制要结合实际工程现状,吸取各个工程的相关经验,遵守相关设计规范以有效的控制商品混凝土裂缝。

摘要: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商品混凝土由于其施工方便、效率高、环保等特点,现已被广泛地应用于各种工程建筑之中,而且其在技术、施工质量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受到材料、施工控制、设计工艺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商品混凝土在工程应用方面均有裂缝出现,是影响建筑质量的顽固因素之一。文章就商品混凝土裂缝控制从材料、设计、施工工艺、混凝土加工工艺、运输、后期养护等方面进行工程一条链式的分析,并综合各种裂缝控制方法,结合实例,主要从施工工艺方面对商品混凝土裂缝控制进行探究。

关键词:商品混凝土,裂缝,施工,设计

参考文献

[1]傅沛兴.商品混凝土裂缝的防治[J].建筑技术,2003,(4).

[2]徐铮澄.商品混凝土裂缝的成因与防治[J].混凝土,2002,(5).

[3]张贤斌,王晓明,王建良.商品混凝土裂缝的原因及防治措施的探讨[J].煤矿现代化,2008,(6).

[4]常红敏,杨鹏.商品混凝土裂缝的产生原因及对策[J].山西建筑,2004,(12).

8.商品混凝土合同 篇八

关键词:房产新政;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2010年房产新政的主要内容

1.限贷政策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2.禁贷政策

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二、房产新政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问题

房产新政出台后,有效成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在理论界和司法界都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其一般的纠纷类型是,买方由于银行的限贷或禁贷政策导致支付出现困难,因此希望变更合同,而卖方则希望买方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

一般来说,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就其上提到的纠纷类型来看,买受人想要变更合同,如果不能和出卖人协商一致,只有在两种情况才能实现,一是出现了不可抗力;二是出现了情事变更。

国务院下发的《通知》,在法律性质上应当属于规范文件的范畴,而不可抗力一般不包括此种情况。因此,能不能变更已经生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键要看新政的内容是不是构成情事变更。

三、新政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决的理论分析

情事变更原则是合同法理论上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发生(或不可以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事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时,则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法理。[1]

情事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包括: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情事”即作为合同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情事变更”即合同基础或环境在客观上的异常变动。[2] 2.情事变更发生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缔约是所不可预见的。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房产新政出台后,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变更,就是要看房产新政的具体内容是不是构成情事变更。以往的理论探讨往往把房产新政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有的学者认为房产新政属于国家政策的重大调整,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情况,动摇了合同成立时的基础,因此应当认定为情事变更;[3]而有的学者则认为,房产新政的出台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产生影响,但是尚不足以构成情事变更。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对买受人并没有产生明显的有失公平的情况,买受人付款以后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且从现实的角度出发认为我国法院在援引情事变更原则的时候需要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很难适用此原则。[4]

笔者认为,房产新政是否构成情事变更,并不能只是简单地将其看作一个整体来研究,而应当具体分析其包涵的内容,逐一进行判断。

对于房产新政的第一项限贷政策,笔者认为并不构成情事变更。原因在于此项仅仅提高了购房人的最低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并不能动摇合同成立的基础,也不会发生显失公平的情况。最低首付比例只是法律法规规定的首付最低值,但其实很多的购房人在买房的时候不会选择只首付最低比例,原因一是个人的公积金达不到贷款的数额,二是首付比例低意味着每月的还贷数额高,对于日常生活的影响是巨大的。所以,一般的购房人会等到首付和月供达到一个平衡的状况时选择购入房产。即使出现购房人支付了最低的首付比例,并且在支付完首付以后确实再无力就增加的比例房款进行支付,仍然不能构成情事变更。原因就在于,此项政策只是合同的付款方式的微调,并不对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产生动摇,购房人完全可以依靠其他途径来继续履行合同。

对于房产新政的第二项政策,笔者认为其构成情事变更。第二项新政的内容实质上就是禁贷。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大宗交易合同,一般商品房合同的付款方式是买受人首期付款,余款由银行向买受人提供担保贷款支付,买受人分期还款。禁购政策实际上动摇了合同付款方式的基础,使得买受人只能通过个人全额支付的方式来履行合同。况且,银行作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本身就是其经营业务的一项内容,受政策调整停止了此项业务,这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讲都是不可预见的,且对于买受人来讲显失公平。因此,第二项政策应当属于情事变更。对于受第二项禁贷政策影响的买受人,如果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又符合情事变更的其他构成要件,笔者认为,买受人可以主张法院援引情事变更原则要求变更合同的内容,甚至解除合同。

四、总结

房地产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注定政府的干预行为会一直存在,而在解决政府干预行为的过程中对商品房买卖所产生的法律纠纷中,必须兼顾合同严守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分析每一项具体政策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影响是否足以摧毁合同成立的基础,是否对一方显失公平,从而做出合同是继续履行还是可以申请变更的判断。

参考文献

[1]梁慧星.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J].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170.

[2]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二版)[J].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40.

[3]余海燕、胡春华.论情事变更原则在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适用[J].理论与实践,2011(6).

[4]叶金荣.房产新政下的法律热点[J].检察风云,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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