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行和规范政务公开的意见(共11篇)
1.关于进一步推行和规范政务公开的意见 篇一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办发〔2005〕200号
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精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林业行政权力的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现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推行政务公开的紧迫性和自觉性的认识
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推行政务公开十分重视。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提出要推行政务公开;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要求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十六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规范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提高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国务院《纲要》把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政府信息的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意见》中指出,要使政务公开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林业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在探索和实践中逐步推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加强勤政廉政、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依法治林、推动林业改革发展,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在相持阶段的今天,林业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必须充分认识到,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林业行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林业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是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全面落实林业“十一五”发展规划、打赢相持阶段攻坚战的必然要求。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全面推
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推行林业政务公开工作的紧迫性和自觉性,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切实做好林业政务公开工作,使林业行政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高,与群众沟通的渠道更加畅通,人民群众对林业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切实保障。
二、推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及《纲要》、《意见》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林业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林业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林,为全面落实林业“十一五”发展规划、打赢相持阶段攻坚战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经常性事项定期公开,阶段性事项适时公开,临时性事项即时公开”的原则,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开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要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切实做到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中,要认真把握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一是要统筹规划。政务公开要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进程相一致,立足当前,着眼于林业事业的长远发展,确保林业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是要突出重点。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林业问题及容易产生不正之风和滋生腐败的工作环节作为林业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三是要切合实际。政务公开要与林业行政能力建设相适应,与《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及正在推行的投资体制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人事制度改革等相结合,不断增强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是要稳步实施。坚持依法有序进行,继承与创新相结合,认真做好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制度办法的制定和落实等有关工作,持续推进工作职能、工作作风、工作方式的转变,增强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共服务能力。
(三)工作目标。
通过推行林业政务公开,促进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增强各级林业部门的服务意识、便民意识,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增强单位内部管理的透明度,确保林业职工民主监督权利得到全面落实。
三、推行政务公开的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内容。
政务公开事项分为对外公开和对内公开两部分。需对外公开的事项,可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社会和林业系统两个层次组织编制政务公开内容的详细目录,并由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单位依程序、按类别、分步骤向全社会或全林业系统公开。需在内部公开的事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各单位可视具体情况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一是对外公开事项。党和国家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等;上级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管理、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林业发展总体规划;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承办部门、办理结果、收费标准等;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内设机构分工,管理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是对内公开事项。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机关(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大宗物资采购的项目、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监督情况;重大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机关干部交流、公务员考核情况;机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情况;各类先进模范评选条件、结果;职工福利分配情况;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制度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大力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建设,严格按制度办事,逐步实现政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保障林业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运行和持久开展。政务公开制度建设的重点是:
一是要建立健全预先审查制度。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任何事项,都要把能否公开、怎样公开、在什么范围公开等,作为必需的审核内容,不能公开的要说明理由。要通过预先审查,准确把握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的范围,保证政务公开的全面真实、及时有效、快捷便民。
二是要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制度。林业工作中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和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三是要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宜让社会公众
广泛知晓的事项,应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要根据法律法规,确定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及公开的对象,明确受理申请的部门、方式及工作程序等,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答复。确定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四是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政风和林业行风的范围,在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规范,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方面,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评议和监督,促进林业政务公开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人民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三)逐步丰富政务公开形式。
在政务公开形式的选择上,要以方便群众知情、办事和监督为目的,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管理规范。要完善新闻发布制度,通过政府新闻发布会定期发布林业政务信息。继续通过政府公报、公告,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和其他形式公开林业政务。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和重点工程网站、林业信息网、行政许可专栏、造林质量监督专栏、中国经济林网站、中国森林公园网等专门网站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形式进行林业政务公开。通过地方政府的综合行政服务中心等方式,对林业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予以公开。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有关会议等形式,对林业行政机关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加快林业政务信息化建设,逐步扩大网上服务项目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四、狠抓林业政务公开落实工作
为加强对政务工作的领导,国家林业局已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部署局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指导林业系统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设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合理分工,狠抓政务公开任务的落实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有计划、实施有检查、年终有考核、违规违纪有责任追究的工作制度,完善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的协调联动机制。在做好本级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规划和指导,推动林业政务公开工作向纵深开展。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群众团体、人民群众、新闻媒体以及上级部门和监察、审计机关的监督,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提高。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政务公开作为机关目
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制定考核办法,定期考评检查,促进政务公开任务的全面落实。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2.关于进一步推行和规范政务公开的意见 篇二
一、指导思想
鼓励电信业进一步向民间资本开放。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多种方式进入电信业, 积极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和参与范围。加快推进电信法制建设, 坚持依法行政, 为民间资本参与电信业竞争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鼓励和引导的重点领域
(一) 鼓励民间资本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
通过竞争促进服务提升和资费水平下降, 为用户提供更便捷、优惠和多样化的移动通信服务。
(二) 鼓励民间资本开展接入网业务试点和用户驻地网业务, 促进宽带发展。
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和手段, 保障企业实现平等接入, 用户实现自由选择, 推动提高宽带接入性价比。
(三) 鼓励民间资本开展网络托管业务。
引导电信企业将自有或租用的国内的网络、网络元素或设备, 委托民营企业第三方进行管理和维护服务, 促进专业化分工, 提升服务水平。
(四) 鼓励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
支持民间资本在互联网领域投资, 进一步明确对民间资本开放因特网数据中心 (IDC) 和因特网接入服务 (ISP) 业务的相关政策, 引导民间资本参与IDC和ISP业务的经营活动。
(五) 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通信工程设
计、施工、监理、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以及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等企业资质。凡具有相应资质的民营企业, 平等参与通信建设项目招标, 不得设立其他附加条件。
(六)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站机房、通信塔等基础设
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引导基础电信企业积极顺应专业化分工经营的趋势, 将基站机房、通信塔等基础设施外包给第三方民营企业, 加强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七) 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
鼓励基础电信企业在境内上市, 通过降低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比例或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民间资本。支持基础电信企业引入民间战略投资者。
(八) 鼓励民营电信企业“走出去”, 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电信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 开拓国际市场。
三、保障措施
(一) 推动电信法制建设, 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用户
信息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等相关立法。加快出台试点办法和规章制度。抓紧研究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具体事项和试点办法, 以及电信业务的申请条件、期限和程序等配套政策和规定, 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及时发布, 不断提高政策透明度。
(二) 加强对电信业的监管制度和能力建设。
保护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培育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促进公平竞争, 推动资源共享。加强对增值电信业务的应用示范和引导, 鼓励中小电信企业创新。
(三) 完善对民间资本投资电信业的服务。
积极履行行业管理服务职责, 加强政策宣传, 搭建与民间投资主体交流沟通的平台。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 为民间资本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 推动民间资本在电信领域健康发展。
(四) 加强对民营电信企业“走出去”的支持和服务。
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 为民营电信企业“走出去”争取公平的投资、贸易和优惠政策, 积极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五) 加强指导和监督。
3.关于进一步推行和规范政务公开的意见 篇三
自觉推行厂务公开制度有助于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助于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有助于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有助于弘扬互利共赢的企业文化。积极推进厂务公开既是一项民心工程、廉洁工程、治理工程,也是一项发展工程与和谐工程。自觉推进厂务公开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现实生活中的劳动关系冲突往往源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误会与误解,误会与误解又往往源于信息占有的不对称。个别单位对职工利益和职工知情权麻木不仁,对职工的主观能动性视面不见,致使劳动关系危机频频发生。自觉推行厂务公开工作有助于消除劳动者对企业的误会与误解,增进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良性互信,强化劳动关系的凝聚力,提升企业的诚信度,改善企业的社会形象。
自觉推行厂务公开制度有助于提升企业的诚信度,改善企业形象,降低企业的筹资成本,自觉推行厂务公开制度是聪明的企业完善治理结构、提升企业竞争力的经营方略。投资者不诚信的企业,很难保持对投资者的诚信度,国际社会中投资者的社会责任投资意识日益觉醒,社会责任投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不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即使具有骄人的经营业绩,倘若取得了带血的利润,也不会吸引到巨额投资。企业自觉推行厂务公开制度有助于调动广大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
二、自觉推行厂务公开制度的若干思考
1.加大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厂务公开力度,增强职工知情权的可操作性与可诉性。要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必须以维护广大职工的知情权为宗旨,以强化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为关键。要强化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易得性与易解性。除了厂务公开的外在法律规则,要鼓励各类企业自我加压,主动出台尊重广大职工知情权的内在法律规则,完善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厂务公开民主管理质量体系。应当明确,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和工会的决策事项,广大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与决策权;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与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经理层的共同决策事项,广大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建议权与否决权,即使属于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经理层的决策事项,倘若决策事项涉及职工利益,广大职工依然享有知情权。换言之,职工的利益关系延伸到那里,职工的知情权就应延伸到哪里。要保护广大职工的知情权,还要正确处理好厂务公开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关系。职工对于厂务公开中获得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进一步增强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厂务公开制度的实施力度。近年来,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反复强调,坚持发挥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关于2008年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也指出,围绕产权转让、股权激励、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企业重大问题,职工关心的收入分配、职业培训、带薪休假及企业年金等切身利益问题,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薪酬等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加大公开力度。继续把改制企业作为工作重点。各级厂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要积极参与和监督企业改制相关政策、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坚持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方案等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交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分流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切实做到企业改革改制方案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能实施,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未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无效。无论是职工的建议权还是决策权,都离不开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职工表达意见和建议的前提使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取上述重大信息,如果没有知情权,建议权和决策权也无法获得保障。为确保广大职工的建议权和决策权,必须旗帜鲜明地保护广大职工的知情权。
4.关于进一步推行和规范政务公开的意见 篇四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建金管[2007]22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增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住房公积金审计整改要求,现就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是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机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建设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应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或专人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事宜。
三、建设部负责组织、发布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推进、指导和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负责组织、发布本管理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推进、指导和监督本管理区域内公积金管委会、公积金中心的信息公开工作。
四、各设区城市应主动公开下列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
(一)公积金管委会的设置、职能和工作规则,包括公积金管委会委员姓名、职务和所在单位,公积金管委会章程、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的设置、职能和联系方式,公积金管委会的会议信息及重大决策事项。
(二)公积金中心的机构设置、职能,包括公积金中心内设机构、分中心和管理部、负责人名单,对外办理业务的网点地址、业务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办公时间。
(三)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包括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办理各项业务所沙及的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业务流程和办理时限。
(四)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名称。
(五)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增值收益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情况。
(六)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增值收益表和财务情况说明。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及业务发展中长期规划。
(八)其他依照有关规定应公开的信息。
五、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应遵循真实、及时、完整和便民的原则。对外公开的信.息应包括所属分支机构的信息。公积金管委会和公积金中心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在遵守本意见基础上公开更多信息。对于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六、各设区城市应设立住房公积金网站和办事大厅,公开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并及时更新。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办事大厅设立资料查询和索取点,为职工和单位了解住房公积金制度和政策、办理业务提供便利。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公积金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应自该信息形成、变更或按规定程序批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公开的,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或公积金中心应提前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
个月。
八、缴存职工和单位有权申请查询本人、本单位的缴存使用信息,缴存职工持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可随时查询本人的缴存余额信息。公积金中心应通过柜台、办事大厅自动查询终端、互联网和电话等方式,为职工和单位提供查询服务。公积金中心应每年定期向缴存职工告知缴存使用信息,缴存职工和单位对信息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和予以更正。
柜台和自动查询终端查询服务应提供近三年的职工或单位的明细账信息,电话及网络查询服务应提供当年缴存、提取、结息及余额信息。通过柜台申请查询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场予以答复;申请查询超过三年以上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公积金中心应在受理申请后1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九、对于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或者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依法处罚后仍不办理的,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程序,可以通过当地政府网站、公积金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该单位名单。
十、公积金管委会和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依照国家保密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公积金管委
会主任委员和公积金中心法定代表人对所公开的信息负责。凡不依法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义务或不及时更新有关信息的,公开不应公开的信息的,公开虚假信息或信息有误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要加强对本管理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进行考核、评议。发现不按规定公开信息或公开虚假信息,侵犯缴存人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的.,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予以通报,并依据有关规定和管理职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5.关于进一步推行和规范政务公开的意见 篇五
公开内容的通知
各镇(街)党(工)委,市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部门党组、党(工)委,大中型企业党委:
为进一步规范公开栏的公开内容,提高党务公开的实效性,根据中共xx市委《关于在全市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党务公开栏公开内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实施方案》要求,确保公开内容的全面性。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执行《实施方案》和《公开目录》的有关要求,凡应通过公开栏向社会进行公开的事项,必须按照全面、具体、真实的原则,及时进行公开。在公开过程中,不仅要公开政策、公开措施、公开结果,还要公开党务决策过程,最大限度的保障党员群众的参与权、监督权、知情权。
二、认真把握统筹结合原则,确保公开形式的协调性。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贯彻 《实施方案》关于“把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社区事务公开和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协调运转”的要求,在做好党务信息公开的同时,把政务(厂务、社区事务和公共事业单
位办事)信息一并搞好公开,不断丰富和充实公开内容,坚决杜绝把党务公开与其他公开割裂开来、仅公开党务信息等现象。
三、加强公开栏更新维护,确保公开信息的时效性。各基层党(工)委要对本级及所属党组织现有公开栏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未建立的要立即开工建设,样式陈旧、规格档次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的要立即更换,未更新内容的要抓紧更新。党务公开栏的设立,要按照因地制宜、注重实现的原则,可使用电子显示屏、展板、喷绘、橱窗等固定形式制作,应设在比较醒目的地方,坚持做到防雨、防晒、实用、美观,室外党务公开栏版面原则上不能小于长2.4米、高1.2米,可根据公开量和场地,结合单位实际条件精心设计、合理裁定版面,方便党员、群众观看。各基层党组织都要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公开栏的维护和公开内容的更新,做到固定内容长期公开,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即时公开,确保公开信息的时效性。
四、及时跟上监督检查,确保党务公开的实效性。各基层党(工)委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所属基层党组织公开栏公开情况的指导和检查,及时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市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督导组要根据工作分工,对各单位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经常性调度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对存在的问题拒不进行整改纠正的,将严格
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附:基层党组织公开栏应公开的重点 中共xx市委党务公开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4月25日
基层党组织公开栏应公开的重点
1、镇、街道:党组织设置情况、党(工)委(政府)班子成员分工和镇(街)干部挂片包社区情况、党委(政府)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程项目安排及招投标情况、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措施,加强对所属站所、社区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社区两委换
届选举和镇、街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对站所和社区各项工作的考核情况,评先树优情况,党务、政务事项的办事流程,党员管理情况(如党员发展计划及落实、党费收缴、流动党员管理、党员权利保障等),帮扶贫困党员群众和为群众办实事情况,创先争优等主题活动情况,财务公开的有关情况,加强党内监督的有关制度规定。
2、市直部门、单位:党组织设置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情况,上级有关本单位业务工作的重要决策及本单位工作目标,发展党员、党费收缴等经常性党务工作情况,创先争优等主题活动情况,干部选拔任用情况,评先树优情况,审批收费事项办理流程及收费依据和标准,与业务工作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上级或本单位制定的规范审批执法收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加强机关作风和纪律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服务承诺及廉政承诺,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工程建设招投标和财务公开的有关情况。
3、公共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设置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上级有关本单位业务工作的重要决策及本单位主要工作目标,发展党员、党费收缴等经常性党务工作情况,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及收费依据和标准,上级或本单位制定的加强行风建设、提高服务效能和服务水平的有关制度规定和便民服务措施,服务及廉政承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有关情况,干部选拔任用情况,评先树优情况,创先争优等主题活动开展情况,财务公开有关情况。
4、社区:社区党务工作基本情况,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职责分工,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职责及人员名单,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廉政勤政公开承诺及述职述廉情况,社区两委班子任期和工作目标,发展党员、党费收缴等经常性党务工作情况,创先争优等主题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资产、资源管理处置情况,强农惠农和扶贫救济资金发放情况,便民服务事项及办理流程,计划生育、农民建房等方面应该公开的情况,联系帮扶贫困党员群众情况,为党员群众办实事情况。
5、非公企业:党组织设置情况,党员发展、党费收缴等经常性党务工作情况,创先争优等主题活动开展情况,有关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包括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科研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企业改革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企业裁员、分流、安置等),有关企业科研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包括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包括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情况,职工招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评优选先的条件、数量和结果,科研生产和劳动安全管理情
况等),企业管理人员廉洁自律承诺及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
6、新型社会组织:党组织基本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及党费收缴等经常性党务工作情况,创先争优等主题活动情况,上级制定的与本单位有关的政策规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工作目标,章程,服务措施及服务承诺。
中共xx市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4月25日印
6.关于进一步推行和规范政务公开的意见 篇六
为深入推进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改进和规范农村党组织设置,充分发挥农村各级党组织在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推进肃州国家农业综合示范区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夯实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为重点,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宽领域、强化功能的要求,积极探索适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党组织设置方式,逐步建立以行政村党总支为主体,产业党支部为骨干,分类党小组为基础的农村基层党组织构架,明晰各自职责,创新活动内容,改进领导方式,积极发挥作用,真正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推动科学发展、带领农民致富、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农村稳定的坚强领导核心,助推肃州国家农业综合示范区建设。
二、基本原则
改进和规范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应坚持以下原则:
1、围绕中心,促进发展。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和肃州国家农业综合示范区建设,找准党组织设置与党的中心工作的结合点,使村党组织更加直接有效地服务农村改革发展。
2、以人为本,服务群众。通过创新村党组织设置,改变党员编排方法,为农村党员提高素质、全面发展、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促使他们更加便捷有效地联系服务群众。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各行政村产业特色、经济规模、党员人数和从业情况等,灵活设置党组织,不搞“一刀切”。
4、积极稳妥,注重实效。在保持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稳定性的同时,积极创新党组织设置方式,与加强农村社区、“两新”组织党建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实效性。
三、设置模式
1、保留原村党支部设置。对党员人数超过3名不足50名、产业特色不明显的村,保留原建制村党支部,按照原来的设置模式运行。
2、升格建制村党组织。对党员人数达到50名以上的村及党员人数接近50名、产业特色明显、经济比较发达、党员发展预期良好的建制村,将党支部全部升格建立党总支。
3、设置功能性党支部。所有将党支部升格为党总支的村,按照把党支部建在产业链上的工作思路,推行“支部归类”设置的农村党建工作运行模式,按照党员所从事的行业、岗位、特长或年龄等设置不同类型的功能型党支部,并根据工作需要分类划分党小组。原则上每个村党总支根据各自实际,设置3个以上的功能性党支部。
(1)中心党支部。以村干部、组干部党员为主体,设立中心党支部。
(2)产业党支部。根据本村重点产业发展和党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运输、商贸等行业情况,单独建立党支部。在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中单独或联合建立党支部。外出党员相对集中的乡镇、村,在外出务工党员集中地建立驻外流动党员党支部。在外来务工党员较多的乡镇、村建立外来流动党员党支部。在所有建立的楼院式中心村,全部建立楼院社区型党支部,按照村转社区要求开展党的活动。在从业人员相对稳定、技术人员相对集中的示范基地、国家农业综合示范区核心园区建立党支部。
(3)老龄党支部。对从事产业特色不鲜明、年龄在65岁以上的老党员,根据其工作岗位、年龄特长等情况,设立老龄党支部。
(4)用水者协会党支部。按照在新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的要求,各行政村凡经区民政局注册、由区水务局主管的用水者协会,全部建立用水者协会党支部,党员组织关系继续留在所在行政村,党员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5)建立产业型党小组。暂没有升格为党总支的村党支部,可根据党员从业状况成立以产业型党小组为主的多种类型党小组,对党员实施分类管理。
四、设置程序
1、科学确定方案。各乡镇党委要对所辖村产业结构和党员队伍状况,进行认真调研,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结合本乡镇和所辖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村制定切合实际的党组织设置具体意见。
2、严格程序报批。新建农村基层党组织要按照录属关系,认真履行呈报、审核、批复程序,逐级进行审批。设立党总支的,由乡党委审批,报区委组织部审核;设立党支部的,由村党总支审批,报乡镇党委审核;设立党小组的,由隶属的党支部审批,报乡党委备案。其中各乡镇用水者协会党支部由用水协会提出申请,所在村党总支(党支部)审批,乡镇党委审核。所有成立及调整设置的基层党组织,均由乡镇党委统一以正式文件明确党组织名称和隶属关系。
3、精心组织实施。各乡镇党委要切实发挥领导作用,根据组建方案,分别召开不同层次的会议,统一村组干部和党员群众思想,并组成工作组,深入到相关村召开“两委”班子会和党员大会,对拟设置的党组织向党员群众公布。尤其是设立功能型党支部时,要引导党员根据自己实际,选择其中一个党支部,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相结合的原则,将党员归属到各级基层支部,并为每个党员设岗定责。对于流入本行政村的党员,在确认其党员身份后,全部纳入流入地党组织管理,保障党员权利,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4、推选任命党组织领导班子。对新设置的村党总支班子,一般在征求党员意见的基础上,采取直接任命的形式产生,在下次村党组织换届时再进行正式选举。村党总支班子组建后,要及时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党总支成员名单。其他类型的党组织成员,一般要经推选产生,书记原则上由村组干部党员和协会法定代表人党员兼任。
五、管理方式
1、隶属关系。新设置的农村基层党组织,原则上以属地管理为主。建制村党总支由乡镇党委管理;本村建立的功能性党支部由所属的村党总支管理;未设立村党总支的村,所建立的用水者协会党支部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和管理;本村内建立的产业型党小组由村党支部管理;跨村建立的规模较大、活动范围较广的功能性党组织,可由乡党委直接管理或指定党组织管理。
2、职责定位。建制村党总支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研究决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行政村各项工作,抓好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指导各类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建立村内各级党组织统分结合、上下协调的工作机制。功能性党支部主要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抓服务、抓引导、抓协调,对所属党员进行直接管理,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充分发挥党员的带动作用,推动产业发展,带领群众共同致富。产业型党小组主要围绕推进产业发展,组织开展党内活动,提高党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保证党员活动的质量和效果,在发展重点产业、帮助农民致富中发挥组织优势和带动作用,带动更多的农民参与产业发展。
3、活动形式。凡本次调整设置的村党总支、党支部、功能型党支部、用水者协会党支部要规范名称,全部统一悬挂牌匾。各党组织在完成党内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好党内正常组织生活的基础上,要结合全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组织开展先锋带富行动,全面推行党员分层承诺星级管理活动,增强党组织吸引力,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加强活动场所建设,以现有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为依托,在村党总支活动场所为功能性党支部提供固定的活动场地,产业型党小组可以组文化活动室为主阵地,也可确定一个党员中心户,扎实有效开展党内活动。
4、建章立制。各乡镇党委要帮助新建立的农村基层党组织制定工作职责,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发展方向,建立健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各项制度,用制度规范工作行为。
六、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党委要从推进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改进和规范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真正把改进和规范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作为加强农村党员创先争优长效机制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党组织设置工作取得实效。农村党组织的调整设置工作必须在8月底前全面完成。
2、抓好宣传,统一认识。要广泛宣传改进和规范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浓厚的工作氛围。要根据基层党员、干部及群众的思想疑虑,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认真总结基层在实践中创造的新经验、新做法,不断提高规律性认识。切实加大对典型的宣传力度,以点带面,推动全局工作开展。
3、加强管理,务求实效。要高度重视新设置党组织的建设,选优训强新建党组织领导班子特别是党组织书记,注意搞好新设置党组织与所在乡党委、村党组织的联系和衔接,认真抓好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的教育培训,搞好活动阵地建设,完善激励保障机制,有针对性地选择、培育、扶持一批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整体水平。
7.关于进一步推行和规范政务公开的意见 篇七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3年11月2日2时6分,贵州省金沙县黄水坝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7人死亡。该事故地点为+816 m水平K8煤层108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是中国矿业大学(北京)2008年鉴定为无突出危险的区域(已另作处理)。该事故的发生,暴露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仍存在着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开展鉴定工作。各鉴定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管理。每个鉴定机构要确定1名负责人为突出鉴定报告的唯一审批签字人,并于2013年11月底前将本机构鉴定报告授权审批签字人名单分别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备案,对未按期备案的鉴定机构,要依法暂停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活动。
二、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必须严格突出鉴定报告审批工作。凡经鉴定机构鉴定为非突出的矿井,要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其鉴定程序、方法、结论等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应派员到现场复核有关情况。
三、各鉴定机构要对2008年以来开展的鉴定报告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于2013年12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联合组织检查组,针对鉴定机构资质能力、人员仪器配备、内部管理制度、鉴定及内审程序、矿井鉴定报告等进行专项检查。
四、从2014年起,所有鉴定机构要于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自检报告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五、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要对出具鉴定报告的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调查,如果发现问题,要配合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2013年11月21日
8.关于进一步推行和规范政务公开的意见 篇八
管理工作的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党员异地发展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异地入党的基本条件
异地入党,是指因外出务工、经商、居住(不含上学、服兵役)等原因,离开原户籍所在地,被户籍地外党组织吸收入党,包括跨社区、街道(镇)及其它行政辖区入党;同时也包括异地到xx街道辖区内入党的人员。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外出人员申请入党,若其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单位或地点,并已连续工作生活三年以上,可以向外出工作生活所在地有关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否则,应向其原单位或其户籍所在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当申请人具备了共产党员条件后,接收其入党申请的外出工作生活所在地党组织,必须征求原单位或其户籍所在地党组织意见,同意后,才能将其吸收到党内来。
二、规范异地入党的政审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异地入党的,入党前必须到原户籍所在地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一)受理政审单位。xxx街道工作委员会。街道下属社区和企业等基层党组织收到外地政审函后,须将情况及时报街道党工委,由街道党工委统一受理政审。没有发展党员工作审批权限的基层党组织(含总支、支部)无权受理外地政审手续。
(二)受理政审条件。1.函调单位。xx街道外党组织向xxx街道有关党组织进行函调或派人调查,均必须通过街道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发函或开具介绍信。2.证明材料。外地党组织在向我街道基层党组织函调政审材料时,应同时提供政审对象在外地连续工作生活三年以上的有关证明材料。在企业工作的,应提供政审对象在该企业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证明材料(一般应具有正式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缴纳记录);在-2-
农村(社区)工作生活的,应提供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连续居住三年以上的证明材料。无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全的,xxx街道党工委不受。
(三)政审工作程序。1.公示政审,接受监督。街道党工委收到外地政审函后,将政审函等有关情况在政审对象所在社区、小组进行公示,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公示期间,如有来信或来电反映情况,应及时派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材料。2.支部讨论,确定意见。公示结束后,社区、小组党组织召开班子会议,根据公示期间反映的情况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出具政审意见,政审意见应包括政审对象和直系亲属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是否发展为党员的意见建议,党组织书记签字,报街道党工委。3.党工委把关,审核回复。街道党工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形成政审结论和有关意见,由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回复外出地党组织,同时报党工委备案。
三、严格异地入党手续的审核
(一)落实发展党员两地“双公示”制度。在街道以外发展党员的,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吸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公示环节,必须同时在户籍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实行发展党员两地“双公示”制度,两地“双公示”的结果须
记录在党员档案中。
(二)落实发展党员公开审核制度。异地入党的人员在组织关系接转后,街道党工委经审查发现其在吸收入党前五年内有违反计划生育、城乡建设、治安管理、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纪律的,不予接收其党员组织关系,并发函给其入党地所在党委组织部门,建议取消其党员资格。
四、严肃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近年来,街道个别基层党组织在公开选拔入党积极分子、吸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工作中,出现了唯亲发展、请客吃饭、违规许愿、打招呼和“曲线”入党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影响了党员发展工作的健康开展和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对此,街道党工委将采取有力措施,遏制发展党员工作中的各种歪风邪气。
(一)加强教育。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等文件精神,特别在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环节,要对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加强党性教育,端正入党动机;对党员要加强党纪教育,增强责任意识,为发展党员工作的健康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严肃查处。1.严查非组织活动。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非组织活动,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如调查属实,对涉及非组织活动的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应取消其已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发展;对涉及非组织活动的党员或党组织班子成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党纪有关规定处理。2.严查“曲线”入党。“曲线”入党,是指长期工作、生活在原户籍所在地,但是借与外单位合作经营、投资开发、资金入股或雇佣等名义在外地入党的情况。经与入党地党组织或其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调查核实,确为“曲线”入党的人员,如组织关系已落实到龙泉基层党支部的,经支部大会讨论、街道党工委审查并报区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不予承认其党员资格,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如组织关系还未落实到支部,经街道党工委讨论、报区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不予承认其党员资格,并向本人反馈。
五、社区党组织换届期间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期间,全街道社区党员的组织关系暂缓接转。期间,各类党员的组织关系未经组织许可一般不得转入社区、小组党组织。换届结束后,街道党工委根据具
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正常接转。
六、建立询问审核制度。
(一)询问制度。对外地转入党员特别是在外地入党的xx籍党员,做到“六必问”:入党时间必问、入党程序必问、组织生活情况必问、组织关系转回原因必问、外地从业情况必问、居住情况必问。
(二)审核制度。各级党组织在审核党员档案过程中,发现有明显问题的,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上报街道党工委,由街道党工委联系审核。
9.关于进一步推行和规范政务公开的意见 篇九
甘政办发〔2011〕27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合理、安全、有序开发水电,确保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河流生态环境,促进流域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水电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水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我省水能资源丰富,“十一五”期间,水电开发尤其是中小水电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水电开发建设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支流规划工作滞后,无序开发现象突出;越权审批和未批先建行为普遍存在;水电站建设监管不严,废渣乱堆乱弃现象较为严重;部分已建成水电站环保、水保、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落实不到位,下泄生态基流普遍不足;招商引资把关不严,开发权倒卖现象时有发生。加强和规范水电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形成职责清晰、权责明确、程序规范、监管有力的水电开发建设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水能资源合理有序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促进广大农村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繁荣稳定。
(二)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目标,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科学有序开发水电资源为主线,以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为抓手,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违规水电站建设,促进水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水电开发建设规划要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及有关相邻地区之间的利益,兼顾防洪、饮水、灌溉、航运和渔业等方面需要,与江河综合治理有机结合,在保证生态安全、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前提下,充分挖掘利用潜力,提高利用效率,优化水电站开发布局,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保护环境,有利生态。正确处理生态保护与水电开发的关系,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理念,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切实落实好各项生态环境和地质灾害治理措施,在恢复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和谐相处。
——依法依规,监督有力。水电开发建设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大水电开发前期、建设、运营全过程的监管力度,加强生态环境治理、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防洪、安全生产等全方位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二、科学开发水电
(一)完善水电规划。要按照“统筹兼顾、科学论证、合理布局、有序开发、保护生态”的原则,综合考虑发电、防洪、灌溉、供水、旅游、渔业等水资源利用的各个方面,抓紧编制或完善全省水电规划。黄河、渭河、白龙江、白水江、洮河、湟水、大通河干流的水电规划除国家完善调整的以外,其他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完善和调整;省内其他河流的水电规划由所在市州负责编制和完善,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水电规划要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和电力发展规划等相协调。未列入规划、不符合规划或没有规划的水电站一律不予审批。
(二)明确项目核准权限。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进一步调整中小水电核准权限。自2012年1月1日起,除由国家核准的水电项目外,省内其他河流装机容量25万千瓦—5000千瓦(含5000千瓦)的水电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装机容量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不得下放核准权限。水电项目核准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甘政办发〔2011〕124号)有关要求,在报请核准前须取得国土、环保、水利、林业、建设、农牧、电力、地震、安监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同时,针对省级和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非主要河流的水电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要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简化前期工作和核准程序的具体办法,促进水电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三)建立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等,省发展改革委要建立水电开发准入和退出机制,从技术、资金等方面设立准入门槛,确保水电开发业主在环境保护、水土流失防治、水生生物补偿、地质灾害防御和移民安置等方面有能力实施恢复和补偿措施,禁止和淘汰没有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的单位、个人投资开发水电项目。对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没有开工建设或私自倒卖水电站开发权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按基本建设程序重新审批。各市州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积极探索建立水电开发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收取途径、资金比例、返还方式、监管措施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5%。对按期建成的水电站,要积极主动返还履约保证金本息,维护政府诚信。
(四)节约利用土地。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审查水电站用地方式和规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尽可能减少占地,少占或不占耕地、草地和林地。对确需占用耕地、草地和林地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占用的相关审核审批手续,把好行政许可关,杜绝“批少占多,未批先占”等违法行为发生。同时,要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审查,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防止诱发和加剧地质灾害。
(五)加强水电运行管理。各水电站业主要按“电调服从水调”的原则,服从水利部门和抗旱防汛指挥部门的统一调度,编制汛期调度运行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保障上下游、左右岸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安全。水电站运行前要按照《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等规定,完成电力质量监督检验,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办理发电许可证。水电站运行必须保证合理的生态下泄流量,避免造成下游河段脱水,最大限度减轻对水环境和水生生态的不利影响。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的检测和监管。水电站运行要遵守监管部门关于大坝安全管理及电力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各类制度规范,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员工培训教育,提高水电站安全运行水平。
(六)不断创新水电开发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国家规范和加强水电开发建设管理的政策措施,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合理的水电利益分享机制和具体实施办法,鼓励农牧民以投资、土地或其他方式(投工投劳)入股参与水电开发,以及通过电价调整等手段为当地群众完善社会保障、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等多种形式,使当地群众切实感受到水电开发带来的好处,实现水电产业和谐发展。
三、做好生态环境治理和移民工作
(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河流水电开发规划必须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认真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生态脆弱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根据功能定位,实行水电资源限制开发;对各类自然保护区(不含实验区)、重点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原则上禁止开发水电。
(二)落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责任。水土保持是水电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工程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切实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理、监测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工作。水利部门要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建设单位认真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有效控制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尤其要重视取土、弃渣治理。
(三)完善水生生物保护措施。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水电开发对水生生物资源影响的补偿制度。已建设的水电站应制定水生生物补偿方案,落实补偿措施和资金,采取补救措施,将水电开发对水生生物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新建水电开发项目必须进行水生生物专题评价。确实需要在各类保护区进行工程建设时,必须征求林业、农牧、国土资源、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补偿。
(四)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电工程是百年大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程规范进行工程设计,确保万无一失。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严格按照评估确定的防治措施施工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不得投入运行。水电站业主要进一步加强水电开发建设中不良地质条件地区的地震地质勘查和专题研究论证、勘查设计及防治措施。要高度重视高坝大库、病险水库大坝的安全问题,严格执行水库建设抗震规程规范,做好区域构造稳定性研究以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工作。
(五)妥善解决移民问题。移民安置工作是水电建设的重点和难点,落实移民安置方案是水电开发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涉及移民的水电站,有关设计、建设、监理、业主和所在地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按照“移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及配套办法,认真开展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并依据职责分工,超前启动和加快移民安置,研究制定落实移民政策的具体措施,确保移民安置与工程进度相协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省水电开发建设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安监局、省地震局、省信访局、甘肃电监办、省电力公司等部门组成,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召集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部门和行业工作进展,及时研究解决全省水电开发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明确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政府是水电站监督管理主体,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水电开发的主管部门,水利、环保、国土资源、林业、农牧、移民、地震、安全、电监、电力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水电站监管工作,特别是要对小水电站的建设质量、“三同时”制度落实、防洪安全、森林草原植被恢复、安全生产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三)强化问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水电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肃查处在水电站开发前期、建设、运营等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水电开发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批准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水电站,追究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建设以及不符合国家安全规范的水电站,电监部门不得受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电网企业不得批准上网。无法排除或拒不排除安全隐患的水电站,由地方政府下达关停决定。
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管理办法,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加强督查指导,确保水电开发建设科学有序进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0.关于进一步推行和规范政务公开的意见 篇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统计工作严肃统计工作纪律的通知》(川委办〔2016〕30号文件)精神,有效提升政府统计公信力,加快推进法治统计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统计工作,严明统计工作纪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依法开展统计工作
(一)强化统计法治意识。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统计法治理念,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统计工作,强化依法履职意识。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制度,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严格依法采集统计资料,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加强企业统计管理,依法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
(二)加强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将统计法制宣传纳入普法规划。将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知识作为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重要学习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校)的教学内容,列入相关干部教育培训专题计划,对各级领导干部有针对性地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对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法规培训。结合大型国情国力调查和“12.4”、“12.8” 及“9.20”中国统计开放日等重要节点,对调查对象、社会公众进行统计普法宣传。新闻媒体要加大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强化良性互动,数据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维护统计工作的独立性。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清理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文件的各类行为,严禁将统计部门作为经济增长、居民收入、节能降耗、招商引资等各类经济发展目标考核的责任单位,保障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完善数据发布制度,加强衔接沟通,避免数出多门。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数据信息以统计调查部门统一对外提供、发布和认定的为准。
二、规范统计数据质量管理
(一)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坚持把数据质量作为统计工作的生命线,切实做到实事求是、应统尽统。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方法制度、统计标准,确保统计业务流程规范统一。以过程控制为重点,对统计数据采集处理、审核评估、发布应用等各环节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理和控制。严格执行国家联网直报规定,严格遵守“四条红线”,监控异动数据,强化痕迹监管,确保源头数据质量。完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体系,建立健全数据质量保障、评估、巡查和责任追究等长效机制,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完善数据质量评估体系。完善数据审核评估办法,建立依法管理、专业负责、上下联动、部门互动的评审机制,健全数据评估体系,实现部门统计数据与综合统计数据、市县两级统计数据的协调、匹配、一致。探索建立统计数据第三方评估和管理的相关机制,研究引入相关评估机构或社会化服务,作为提高数据质量的重要辅助手段。
(三)扎实开展数据质量管理年活动。由市统计局牵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法治教育、质量控制、法律宣传、执法检查、基层基础、队伍建设等为主要内容的数据质量管理年专项活动,进一步提高认识、发现问题、找准原因、采取措施、提高质量,努力建设独立统计、如实调查的统计生态。
三、创新统计工作方法
(一)创新统计调查手段。推进统计调查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广泛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先进技术,推进统计调查方式和手段的电子化、网络化、智能化,实现统计调查数据互联互通、在线共享、深度利用。
(二)加强统计失信企业平台建设。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工商、税务、海关、质监、公安、法院等部门的信用数据资料,进一步强化部门、行业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统计上失信企业公示平台。
(三)创新统计服务和产品。突出地方和行业特色,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建立健全反映我市重大战略、重大部署、重大政策措施的专项统计指标体系,开展精准化监测和分析研究,提供更高质量的统计服务和新产品。加强经济趋势研判预测,强化统计预警,注重发现和反映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四)加强新经济统计调查。加强对稳增长政策措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双创+四众”、电子商务、“互联网+”、产业园区(开发区)等的统计研究监测,及时反映产业转型升级、增速换挡、动力转换等方面的发展和成效,为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数据支撑。
四、加强统计能力建设
(一)夯实统计基层基础。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县级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四川省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要求,深化统计“双基”市级示范单位创建。扎实推进县区、乡镇(街道)、企业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促进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流程规范化、统计调查法制化、统计人员专业化、统计手段现代化。强化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加快推进市、县区、乡镇基本单位名录库规范化建设。
(二)发挥部门统计职能作用。严格执行《四川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按照分工合理、职能明确、信息互换、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强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健全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制定实施部门数据质量管理办法和审核评估方案,切实提高基础数据质量。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其他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认真执行部门统计联席会议制度,完善部门资料交换制度,最大限度发挥统计信息作用,不断提升统计水平。
(三)加快统计信息体系建设。围绕统计调查、国民经济核算、数据采集处理、统计法治、统计组织、统计服务“六大系统”,加快建设经济运行数据动态收集、整合、分析、反映体系,构建经济运行在线监测、督查系统。加强对联网直报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直报率。完善重点部门主要经济指标数据和分析成果的收集报送制度。健全和完善统计数据使用和发布制度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统计专网,畅通国家、省、市、县区、乡镇五级统计内网,探索建立全市政府统计数据信息共享体系和平台,使统计数据更加方便、快捷、有效地服务于领导决策、服务于企业需求、服务于公众咨询。
五、严明统计工作纪律
(一)强化统计执法监督。把反对和防范统计弄虚作假作为重要任务,充实统计执法力量,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健全专业抽查、专家核查、统计巡查、执法检查相结合的统计综合执法监督体系,建立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工作机制。重点围绕稳增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脱贫攻坚等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扎实开展数据抽查巡查等执法监督。
11.关于进一步推行和规范政务公开的意见 篇十一
农经发[2008]4号
近年来,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以下简称“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实施和推进,较好地解决了农村财务管理混乱、集体资产流失等问题,改善了农村党群干群关系,推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了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成为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但一些地方也存在着委托代理权责不清、程序混乱、截流挪用集体资金等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是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委托,进行财务会计管理的一种模式,为农民和村集体提供成本核算等记账服务以及与财务公开有关的各种信息,同时也为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减轻农民负担、集体收益分配提供核算依据,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在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推动下,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国大部分村已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要求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的基础上,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通过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理财等方式加强集体资金管理,切实保护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中共中央纪委在落实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中进一步明确,由农业部门牵头规范和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为落实村务公开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
二、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一是民主自愿原则。村集体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必须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在村集体与代理机构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协议方可施行。不得强制施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二是“四权不变”原则。村集体的资产是由其成员入股和长期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共有资产,属于集体性质,归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必须保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保持财务审批权以及经济活动的监督权仍由村集体行使,不得侵占、平调、挪用集体资产,不得改变集体资金性质,不得侵犯村集体合法权益。
(二)科学设置岗位。代理机构必须设置会计和审核两个岗位,涉及资金管理的代理机构必须设置出纳岗位,根据业务需要也可设置档案管理等岗位,会计、出纳必须分开设置。会计岗位负责核查村级财务流程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整,并负责编制凭证和会计报表等;审核岗位负责对代理机构的会计岗位工作人员具体工作进行审核监督,对于村级重大财务活动也要进行监督;出纳岗位工作人员负责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及相关业务。不涉及资金管理的代理机构不需设置出纳岗位。
(三)规范业务流程。村集体办理经济业务取得原始凭证后,由经手人注明用途签字盖章后,交民主理财小组组织审核,重点审核经济业务的真实性,通过后加盖民主理财印章,交村集体主管财务领导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交村报账员。村报账员定期及时向代理机构进行报账,并妥善保管会计档案、资料,对代理机构退回的不符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四)发挥监督职能。代理机构应建立审核监督制度,定期对代理会计入账的原始凭证进行全部或抽查审核,重点审核会计人员进行的会计分录编制、会计账簿登记以及会计报表生成是否符合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制度规定。村集体应健全民主监督制度,定期开展理财活动,及时进行财务公布,广泛实行民主监督。代理双方还可以实行“双印鉴”监督控制制度,代理
机构和村集体必须同时加盖各自印鉴后方可在开户行取款转款,进一步确保集体资金使用的安全和公正。
三、加强领导,不断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
(一)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履行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事代理业务情况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特别是要加大审计力度,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定期对代理机构和村集体进行专项审计和交*审计。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内设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经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认定,具备条件的其他代理机构也可从事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重要意义,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强化领导,明确任务,狠抓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与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村务公开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增强同相关部门的联系,建立工作联动机制,争取各部门的配合和支持,解决好代理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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