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函管理办法

2024-10-12

国际保函管理办法(共10篇)

1.国际保函管理办法 篇一

保函的种类及功能

银行保函是由银行开立的保证被担保人履行某种义务的书面保证书。在该保证书内银行保证一旦被担保人未履行这种义务,银行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付款义务。银行保函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较多,但在很多情况下,银行保函是被作为融资工具来使用的,尤其是在涉及金额较大的国际贸易中,进口商向出口商提供银行保函成为出口商银行向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的重要条件之一。

保函根据其内容可以分为付款性保函和履约性保函。付款性保函多用于进口结算中,进口商从国外进口大型设备时,可以通过银行向出口商开立付款性保函,保证其货到后付款义务的履行。出口商凭该保函出运设备并向出口商索偿。履约性保函是指银行开立的保函旨在保证被担保人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这类保函在工程招标中使用较多。

根据保函的付款条件,还可将保函分为无条件保函和有条件保函。无条件保函叫做见索即付保函(DEMAND GUARANTEE)。这类保函很为受益人所欢迎,因为在索偿时可不受其他条件的制约,而能够确保自己的利益。有条件的保函是指受益人向担保银行索偿时必须满足某种条件,而这种条件的满足往往是以要求受益人履行其合同义务为目的的。例如在进口结算中,进口方银行开立的保函可规定:作为出口商的受益人因进口商未付款而索偿时,需提供由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证实发运设备完全符合合同规定,担保行才代为付款。

作为担保银行来说,其担保义务也可分为第一性的和第二性的。受益人根据保函条款直接向担保银行索偿,担保行的付款义务即为第一性的。如受益人根据保函条款在向被担保人索偿未果时再向担保行索偿,担保行的付款义务就是第二性的。担保行的付款主要看其保函的条件,因此保函内容能够确定担保行在日后索偿和付款过程中的地位。倘若担保行承担了第一性付款义务,或者说保函属于见索即付性质的,担保行只要接到受益人索偿通知书即付款,而不能介入受益人与被担保人之间的商务纠纷中去。

1. 投标保函

在以招标方式成交的工程建造和物资采购等项目中,银行应招标方的要求具的、保证投标人在招标有效期内不撤标、不改标、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签定合同或提交履约保函的书面文件。

产品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公开招标、议标时,业主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情况。

招标人为避免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改标、撤标,或中标后拒签合同而给自身造成损失,通常都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以制约对方行为。投标保函是现金保证金的一种良好的替代形式。

产品为客户提供的便利

——对投标人:

减少缴纳现金保证金引起的资金占用,获得资金收益;

与缴纳现金保证金相比,可使有限的资金得到优化配置;

有利于维护正当权益。

——对招标人:

良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避免收取、退回保证金程序的烦琐,提高工作效率。

2. 履约保函

担保银行应工程承包方或商品供货方的申请而向业主或买方出具的、保证承包方或供货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文件。

产品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可用于任何项目中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担保的情况,常见用于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项目。

在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项目中,业主或买方为避免承包方或供货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给自身造成损失,通常都要求承包方或供货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以制约对方行为。履约保函是现金保证金的一种良好的替代形式。

产品为客户提供的便利

——对承包方或供货方

减少由于缴纳现金保证金引起的长时间资金占压,获得资金收益;

与缴纳现金保证金相比,可以使有限的资金得到优化配置;

权益得到更好地维护。

——对业主或买方

合理制约承包人、供货方行为,良好维护自身利益;

避免收取、退回保证金程序的烦琐,提高工作效率。

3. 预付款保函

担保银行应工程承包方或商品供货方的申请向业主或买方出具的、保证承包方或供货方在业主或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文件。

产品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支付方式中包含预付款的项目,常见用于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项目。在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项目中,业主或买方为避免承包方或供货方拿到预付款后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损失预付款,要求承包方或供货方银行对承包方或供货方偿还预付款做出担保。

产品为客户提供的便利

——对业主或买方

保障了预付款顺利收回;

加强了对承包人或供货方按规定履行合同的制约。

——对承包人或供货方

便利了预付款资金的及时到位;

有利于加快工程建设或备货等环节的资金周转。

4. 融资保函

担保银行应借款人的申请而向贷款人出具的,保证借款人履行借贷资金偿还义务的书面文件。

银行办理的融资保函业务主要包括:借款保函、透支保函、有价证券发行担保、银行授信额度保函等。

产品适用范围

——借款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各种形式的融资;

——借款人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

产品为客户提供的便利

——对借款人

提高借款人的信用评价,有利于借款人取得融资;

在有价证券发行中,降低有价证券无力偿还的风险,利于有价证券销售。

——对贷款人或有价证券购买方

分散融资风险,提高了贷款资金的安全;

获得有价证券偿付的充分保障。

5. 租赁保函

担保银行应承租人的申请而向出租人出具的,保证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的书面文件。租赁保函根据租赁方式不同分为融资租赁保函、经营租赁保函。

产品适用范围

适用于租赁合同。

在租赁项目中,出租方为避免承租人无法按期偿还租金,特别是在融资租赁情况下,租期长、租赁对象的特定性等使出租方承担较大的风险,往往要求银行对承租人按期偿还租金进行担保。

产品为客户提供的便利

——对出租方

便利了租赁合约的执行;

获得了及时收回租金的保障。

——对承租方

有利于承租方取得设备使用权;

获得资金融通、促进资金周转。

6. 付款保函

担保银行应买方的申请而向卖方出具的,保证买方履行因购买商品、技术、专利或劳务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而出具的书面文件。

产品适用范围

适用于一切存在付款行为的商品贸易、技术劳务贸易、工程项目等。

——商品贸易中

作为买方在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发货后及时支付货款的付款保证。

——工程项目中

作为工程承包项下业主向承包方按期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付款保证。

产品特点

——在商品贸易中,付款保函与信用证作用相似,但办理手续简便;

——格式灵活多样,适应不同需求

信用证遵循固定的格式、惯例,而付款保函格式则因项目而异,可为客户度身定做; ——适用范围广

付款保函不仅可以用于商品贸易,还可以用于工程项目等,范围相对信用证来说更为广泛。

产品为客户提供的便利

——对卖方或承包方

获得了充分的收回货款、工程款的保证,以利其发货、施工,便利了贸易的顺利进行; ——对买方、业主而言

付款保函中的付款条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卖方、承包方的行为,并保证货物、工程质量表面上达到买方、业主的要求,从而维护买方的利益。

7. 关税保函

担保银行应进口商(含加工贸易企业)的申请而向海关出具的、保证进口商履行缴纳关税义务的书面文件。

银行办理的关税保函业务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即关税保付保函、加工贸易税款保付保函

产品适用范围

——国家相关进口商品减免税政策未明了前的相关商品货物进口;

——境外工程承包建设、境外展览、展销等过程中有关设备、器械等物品临时进入他国关境; ——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料件;

——海关对某些货物实行先放后征的情况。

产品为客户提供的便利

——减少了企业因缴纳关说保证金引起的资金占压,提高了资金周转效率,获得了资金收益; ——“先放后征”的方式加快了货物通关速度,避免货物滞留港口加大成本;

——避免重复办理通关手续;

——对临时进入他国关境的物品,减少了办理退税手续的烦琐。

8. 质量保函

担保银行工程承包方、供货方的申请而向业主或买方出具的、保证承包方、供货方履行在保修期或维修期内的合同义务的书面文件。

质量保函也称为“维修保函”。

产品适用范围

适用于工程承包、供货安装等合同执行进入保修期或维修期、业主或买方要求承包方、供货方良好履行保修义务的情况。

在工程承包、供货安装等项目进入保修期或维修期后,业主、买方为避免工程、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而承包方、供货方不愿或不予进行修理、更换和维修,造成自身损失,往往要求承包方或供货方在履约保函期限届满前提供质量保函,对其在保修期内的行为进行约束。

产品为客户提供的便利

——对业主、买方

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对承包方、供货方

提高了承包方、供货方的市场竞争力

9. 海事保函

担保银行应申请人(通常为船东或船公司)的要求向海事法院或海事仲裁机构出具的、担保申请人将被扣留的属于申请人的船只或财产取回后,能够按照法院的判决书或仲裁结果上列明的赔款金额赔付而出具的书面文件。

产品适用范围

适用于船舶运输项下因发生船舶之间碰撞或海事纠纷而造成的船舶和财产被海事法院或海事仲裁机构扣押的情况。

产品为客户提供的便利

——对船公司、船东

避免支付因船舶或财产被扣押而产生各种损失和费用

——对海事法院或海事仲裁机构

避免了判决无法执行的风险。保障了当事方的权益。

10.预留金保函

担保银行应工程承包方、供货方的申请而向业主或买方出具的、保证承包方、供货方在提前支取合同价款中的尾款部分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文件。

预留金保函也称为“留置金保函”、“尾款保函”等。

产品适用范围

适用于合同执行后期业主或买方滞留尾款、而承包方、供货方欲提前支取尾款的情况。在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项目中,业主通常在主要款项支付完毕后,滞留尾款直到质保期过后、工程、货物质量符合标准,承包方、供货方需凭银行出具保函提前支取尾款。

产品为客户提供的便利

——对承包方、供货方

提前收回尾款资金,解决了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

加快资金周转、获得资金收益。

——对业主、买方

获得了合同后续义务得到履行的保障;

达到了与滞留尾款相同的目的。

11.诉讼保函

担保银行应原告的申请而向司法部门出具的,保证原告在败诉的情况下履行损失赔偿义务的书面文件。

产品适用范围

适用于诉讼程序中原告向司法部门提请对被告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的情况。

原告向司法部门提请对被告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后,若原告败诉,应承担被告财产在诉讼保全期间的损失,司法部门为避免原告不承担上述损失,要求原告在申请诉讼保全时提交保证金。诉讼保函是现金保证金的替代形式。

产品为客户提供的便利

——对司法部门

获得了诉讼保全损失得到偿付的充分保障;

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了法律的公平。

——对原告

减少缴纳现金保证金引起的长时间资金占用,降低资金成本; 促进资金周转、获得资金收益。

12.为代理行转开保函

应国内或国外代理行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各类保函。

2.国际保函管理办法 篇二

国际工程承包从投标到缺陷责任期结束整个过程都离不开通过各种保函对业主与承包商双方行为的约束, 特别是业主或政府部门通过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保留金保函, 免税抵押保函、清税保函、质量保证保函等来约束承包商, 而其中很多是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见索即付保函。依据国际惯例, 见索即付保函是独立保函, 不受基础合同约束, 只要符合保函规定的索赔条件, 担保行就应当支付保函项下款项。这种独立性为受益人进行欺诈性索款提供了方便, 当遇到不良业主或在信誉度较差的国家从事国际承包工程业务时, 承包商将面临极大的恶意索赔风险。

1 当前应对业主保函欺诈方法存在的问题

应对与控制保函欺诈即业主恶意索赔的方法, 前人总结了很多, 如尽量避免开具“见索即付”保函、选择对承包商有利的适用法律条款、增加保函索赔应提交文件的条件、明确开具保函所依据的基础合同等。但这些方法往往在国际工程承包实践中缺乏实际操作性。

(1) FIDIC条款及其附件明文规定所要求的保函都是见索即付型, 不提交见索即付保函的可能性在国际工程承包中似乎不大。

(2) 保函中虽然注明依据某承包施工的基础合同而开具, 且项目确实真实存在, 业主开始也并非想故意索赔进行欺诈活动。只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当业主遇到财务困境时而不得不为之, 或是项目真实可信, 但业主方个别人别有用心等。

(3) 在选择适用法律条款上, 无论是中东还是非洲各国等传统国际工程承包市场, 各国政府均明确在当地签约并适用当地法律, 选择诸如中国法律管辖或到国内进行仲裁的可能性不大。

(4) 增加保函索赔应提交的文件等条件, 根据国际商会第758号出版物, 即《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URDG758) (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 ICC Publication No.758) 的规定, 保函的独立性及无条件性使承包商试图通过单据“表面不相符”给业主“找麻烦”的办法, 仅能增加其恶意索赔的难度, 如纠缠诸如签字人授权方法、文件格式要求等形式上的瑕疵, 但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被恶意索赔的情况。

2 应对保函欺诈风险时效及功效控制

通过对保函的时效控制, 即注意并重视保函生效起止时间、期限、方式等, 并在保函的条款上加以明确体现, 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控制保函风险的方法。实践证明, 针对保函生效日期及生效条件、保函有效期、保函失效期及失效条件、保函被索赔后的银行支付期等进行适当的明确和控制, 可以有效地防控恶意索赔的发生, 从而较好地保护承包商的权益。具体而言, 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做法。

2.1 生效日控制

理论上, 见索即付保函一旦提交, 即不可更改、不可收回, 受益方在满足保函单据“表面符合”的情况下, 可以随时随地进行索赔, 乃至欺诈索赔, 甚至工程款一分未付, 保函却赔付了。如何防止这种极端情况发生, 控制生效时间至关重要。

通过在保函中明确规定:收到业主付款后保函生效, 甚至更进一步明确收到业主付款达到一定比例后保函生效, 可以完全避免业主分文未付就进行保函欺诈。如写明“此保函在收到业主支付的等额款项后生效” (This guarantee shall become effective upon receipt of the payment of the equivalent amount by the Principal) 或“在保函受益人索赔前, 若承包商在指定银行账户上未收到等额款项, 受益人不得索赔本保函” (No claim on this bank guarantee can be done by the Beneficiary if the account of the Principal with this Bank is not credited the equivalent before the making of the claim) 。

也可以通过间接方式, 在保函上明确业主的责任, 暗示保函的生效条件。如可以表述“保函受益人收到本保函后, 等额款项应付出并汇入到承包商指定银行的账户上” (Upon receipt of this bank guarantee by the Beneficiary, a sum equivalent to the present bank guarantee will be disbursed and credited to the account of the Principal held with this Bank) 。

同样, 履约保函中也可以规定, 业主开始支付工程进度款后保函生效, 并可以进一步明确可索偿的保函金额为当期收到的合计工程进度款的一定比例 (如10%) , 且随着收款增加而相应变大, 直至基础合同载明的合同总额的一定比例 (如10%) 。

清税保函或工作准证保函也应明确, 货物到达后或劳工抵达后生效, 并随着到达货物或人数的多少变动保函金额, 直至规定金额封顶。同样, 保函金额随货物清关后或劳工离境后相应递减。

2.2 失效日控制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的保函失效期一般都规定为缺陷责任期后若干天, 或发出完工证书后若干天, 或竣工后若干天等, 但由于施工工期通常都是动态变化, 甚至由于若干小问题而使完全竣工拖延, 完工证书无法正常发出。或业主由于希望承包商继续维修缺陷, 而故意不发完工证书, 从而使得保函一直有效, 承包商的风险一直存在。为此, 无论如何, 在保函中一定要明确一个确切的失效日期, 无论完工证书签发与否, 保函均到期失效, 避免失效日期呈无期限开口状。

但是, 当施工工作可以提前完成时, 虽然有明确的失效日期, 但也应有适当调整的可能, 如在不迟于失效日期前, 一旦完工证书签发, 保函同样失效。如“本保函在最终完工证书发出, 或受益人书面通知承包商已按照本履约保函履行了合同后失效 (视哪个在先为准) , 但是无论怎样, 有效期自本履约保函发出后算起不超过几年, 即到 (具体日期) 为止” (The Perfor mance Guarantee shall be valid until the final Performance Certificate has been issued or until advised by the Beneficiary in writing that the Contract has been fulfilled and referring to this Performance Guarantee, whichever occurs earlier, but this validity should not be more than (年数) years from the date issuing the Performance Security, i.e.up to (具体日期) ) 。

通常, 失效的保函原件应退回给开函银行办理注销手续, 银行相应停止计算承包商的保函费用等。但实践中往往保函到期后, 因业主遗失原件, 或故意拖延不退, 有些银行视同保函依然有效, 继续收取承包商保函费, 同时造成银行授信额度和资产抵押的无故占压。为此, 保函上应明确:“在到期日, 若本银行未收到索赔文件, 无论该保函原件退还银行与否, 到期日后均应视为失效” (In the absence of notice of any claim given to or received by the Bank on or before (具体日期) , this guarantee becomes null and void notwithstanding the face that it is not returned for our cancellation) 。

2.3 索赔后银行支付期控制

见索即付保函被索赔后, 银行只要核对单据“表面相符”且在有效的时间段和金额内, 就必须予以支付。除非承包商向仲裁机构或当地法院提出紧急诉讼, 利用“欺诈例外原则”, 申请暂时冻结保函, 向银行发布止付令, 拒绝对业主付款。承包商要想仲裁机构或法院受理保函冻结请求, 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收集并提交一定证据, 证明业主存在恶意欺诈和滥用权利行为, 或哪怕只是存在一定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争议。为此承包商一定要求开函银行在保函条款中加上在收到业主提供的保函原件及相关要求索赔文件后的一段特定时间内支付款项, 尽量争取留有多一点缓冲时间给承包商收集证据, 并进入司法程序, 力争冻结保函。对于此缓冲时间段的表述尤为关键, 用工作日 (business day or working day) 取代公历日 (day) 效果截然不同。否则业主恶意索赔得逞后, 承包商再打官司就非常困难了。如写明“本银行将在收到受益人按照后附的索赔要求格式提供的书面索赔要求10个工作日内支付受益人相关款项” (The Bank shall pay the Beneficiary within ten (10) business days of the date on which it receives the written demand from the Beneficiary in a recorded mann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ttached model Payment Demand) 。

2.4 功效控制

除了在保函中明确保函的金额动态调整、有效期动态调整等外, 笔者曾尝试过把预付款保函与履约保函结合成一个保函的做法, 即向业主提交保函后, 业主支付预付款, 但随着工程进度款的逐步支付, 预付款逐步被扣还, 保函金额不递减, 成为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额随着工程进展逐渐变大, 直至与预付款比例等同。这是一个此消彼长的过程, 保函的预付款担保功能由大变小, 而履约担保功能随着工程进展由小变大, 优点在于减少承包商银行授信额度占用、资产抵押占用和保函费, 更降低承包商遭受保函欺诈风险。笔者在西非地区实施的数个欧洲业主、欧洲监理主持的项目均选择此种保函。

此外, 也有履约保函在有效期内, 通过降低保函金额自动变成保留金保函, 覆盖整个缺陷责任期。反之, 也可在履约保函中规定, 一旦承包商提交保留金保函, 则履约保函自动失效。这同样可以起到降低承包商保函风险的作用。

3 结语

风险防控在任何时候都是承包商的第一要务。国际工程承包是一项竞争日趋激烈的行业, 绝大多数业主都会要求承包商提供见索即付保函来保障自身利益, 这也给承包商带来了很多风险。通过保函的时效及功效控制等技术手段来防范保函欺诈风险具有积极作用。但承包商要想避免保函被恶意索赔, 除了用技术手段来应对和防范外, 在选择业主时还是要高度重视其资信状况, 选择自有资金充足、融资能力强、商业信誉佳的业主作为合作伙伴。

参考文献

[1]国际工程师联合会.FIDIC施工合同条件[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1999.

3.国际贸易保函之欺诈与反欺诈 篇三

2005年4月20日,中信银行沈阳分行根据中国B公司的申请,向印度A公司开具金额为23.75万美元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2005年11月18日。2005年5月9日,印度A公司根据合同向中国B公司汇付了10%预付款23.75万美元。中国B公司收到预付款后,分别向印度A公司提交销售合同项下6个单机设备相关图纸及资料。

2005年6月17日,印度A公司在中国的独资公司与一家济南设计公司签订技术合作协议,约定由该济南公司提供组建回转窑链篦机系统技术设计。中国B公司以主要设备供货方的角色作为该技术协议的第三方在协议上签字,承担督促、协调、配合的义务。

2005年6月28日,印度A公司向中国B公司发电文称:除非收到设计机构出具的初步技术规格说明书,否则将不会开立信用证。2005年11月7日,印度A公司向中国B公司发函称:中国B公司未能履行销售合同规定的提供技术资料的义务,故解除合同并要求付现银行保函。次日,印度银行孟买国际部也发函给中国B公司,要求中国B公司通知出具保函的银行支付保函金额。2005年11月16日,印度A公司以中国B公司违约为由,委托印度银行向中信银行沈阳分行发出索偿通知。

中国B公司认为其并未违反保函的基础合同,印度A公司对保函之索偿过程存在中存在欺诈,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中信银行辽宁省沈阳市分行终止支付保函金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B公司并未违反销售合同,印度A公司故意告知银行虚假情况,试图诱使银行向其支付保函款项的行为已构成保函欺诈,故判决银行应终止向印度A公司支付保函项下的款项。

案件分析

本案中,中国B公司向印度A公司开出的保函为见索即付保函。依据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第458号出版物的规定,见索即付保函是独立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不受基础合同约束,只要符合保函索赔条件,担保人(银行、保险公司等)就应当支付保函项下款项。

然而,针对见索即付保函的独立性,国际惯例同时又确立了“欺诈例外”,即在保函受益人明知保函申请人没有违约而仍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告知第三人虚假情况,试图诱使第三人向其作出保函项下的付款,即构成保函欺诈。

保函欺诈属于侵权法上的问题,依据我国的冲突法律规范,侵权行为应适用侵权行为地国家的法律。印度A公司向银行索取保函项下款项的结果地在中国,中国是案件的侵权行为结果地,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为案件的准据法来判决是否构成欺诈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涉案保函的基础合同是印度A公司与中国B公司之间签订的销售合同,其仅对在该合同项下原告应当履行的义务具有担保效力。依据案件中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中国B公司已经先后交付给印度A公司6个设备相关的图纸及资料,印度A公司对交付的图纸及资料并没有提出异议,中国B公司履行了符合销售合同中应当履行的图纸及资料的交付义务。而印度A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中国B公司存在销售合同项下的违约事实,其亦未指出中国B公司存在保函基础交易下其他违约事实和提交其他证明中国B公司存在保函基础合同项下违约行为的证据。况且印度A公司在往来电文中是声称“除非收到设计机构出具的初步技术规格说明书,将不会开立信用证”,这是印度A公司与济南设计公司之间的合同义务履行问题,与保函基础合同的销售合同无关。印度A公司在索赔函中陈述的中国B公司违反合同义务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因此,印度A公司向银行作出中国B公司在基础合同项下违约的陈述不符合真实情况,其向银行作出虚假陈述为索取保函项下款项的行为已构成保函欺诈。

由于印度A公司构成保函欺诈,其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印度A公司索取保函项下款项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中信银行沈阳分行因此应终止向印度A公司支付保函项下的款项,也即适用独立保函的“欺诈例外”。

案件启示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见索即付保函以其独立于基础交易的独立性且结合了银行信用的优点,正日益广泛地被运用于国际经济交易的各个领域,并已成为现在国际担保的重要趋势。见索即付保函是独立保函,其独立于基础合同,不受基础合同约束,只要符合保函规定的索赔条件,担保行就应当支付保函项下款项。这与传统意义上的从属性担保完全不同。

然而,这种独立性实为一把双刃剑,其为经济交易带来方便的同时,却也一定程度上也为受益人进行欺诈性索款提供了方便,助长了商业欺诈,破坏了诚信公平的普遍价值。如果明知存在欺诈,却仍然要履行保函义务,那无疑是纵容违法,助纣为虐。

因此,国际惯例同时又确立了“欺诈例外”原则,即在保函受益人存在欺诈的情况下,担保行不应履行保函项下的付款义务。而是否存在欺诈,则需要根据基础交易合同的履行情况来审查认定。这实质上是对保函独立性的一种有限突破,其结果是在一定程度上向传统担保的回归。

本案是见索即付保函“欺诈例外”原则的经典应用。保函受益人企图以其他合同义务来混淆保函基础合同义务,故意虚假陈述保函申请人违约而恶意索偿保函款项。好在保函申请人积极提起诉讼要求止付保函,最终得以成功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合本案及此类案件的一般规律,我们认为国际经济贸易过程中的当事人从事保函业务时,最好能做到如下几点。第一,保函申请人在申请开具保函时应努力争取最有利的保函文本,适当增加保函索赔难度,为防范保函欺诈设好第一道保护罩。

第二,在基础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保留好履约的各类证据资料,适时催促对方及时确认有关履约结果,不给对方留下启动保函索偿的任何借口,从根本上为防范保函欺诈作好准备。

第三,虽然担保人(开具保函的银行)有在保函受益人索偿时立即将有关文件转交保函申请人(委托人)的义务,但在保函有效期内,保函申请人仍应与保函担保人保持联系渠道的畅通,以保证能及时得知任何有问题的保函索偿,从而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有效采取行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4.国际保函管理办法 篇四

王春廷

【摘要】:

【作者单位】: 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外部

【关键词】: 工程保函 国际承包 受益人 履约保函 合同条款 投标保函 工程款 有效期满 中国银 预付款

【分类号】:F84

【正文快照】:

5.国际保函管理办法 篇五

致: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船名(航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货物提单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箱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全称)已安排上述货物由上述 船舶承运。

我司现请求上述正本提单上不显示每个不同NCM NO.项下所装的件数、毛重、尺码的明细。(NCM——巴西海关要求提供的商品代码)考虑到贵司接受我司上述请求,我司同意如下:

1、由于是按照我们的请求不在正本提单上显示每个不同NCM NO.项下所装的件数、毛重、尺码的明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均由我司自行承担,与贵司无关。

2、对于贵司、贵司雇员及代理由此可能承担的责任或承受任何形式的损害及损失,均由我们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并保证您们不受任何损失。

3、若贵司或贵司雇员或代理因此被起诉或卷入其他司法程序时,我司保证将随时提供足够的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司法费用、差旅费、或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4、若由此而引起该船舶及其姐妹船或贵司财产因此被扣押、羁留或遭受这种威胁,我们在被请求时将在5个日历日内提供全额保释金或其他担保以解除对贵司或贵司船舶的扣押、羁留并赔偿贵司由此所受一切损失、损害或费用。

5、一旦发生索赔,我们将完全不涉及贵司而直接与索赔人解决该项索赔,并赔偿您们由此所支付的任何款项或所产生的任何责任。

6、该保函中的担保人、保证人,不论是合约一方或仅负担保责任,将承担连带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不以贵司的起诉为条件。

7、本保函适用中国法律并接受中国海事法院管辖。

担保人:

提单上发货人(SHPR)签章

货运代理人签章(正本公章)

(正本公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备注:

1、本担保函正本有效;

2、本担保函内容必须用打字字体填写;

3、本担保函涂改无效;

4、本担保函只适用与提单上同一发货人(SHIPPER);

6.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 篇六

履 约 保 函

保函编号: 开立日期:

致:)

根据(以下称“承包方”)与(以下称“受益人”)于 年月日签定的号合同(合同名称)之要求,承包方需向受益人提供上述合同项下的履约保函,以保证承包方切实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我们,(银行名称),注册地,应承包方的要求,兹开立以你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金额不超过RMB(金额大写:人民币)的履约保函。

我行特此承诺:我行在收到受益人声称承包方违约的书面索赔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向受益人支付受益人所要求金额的款项,但该金额不超过RMB___(金额大写:)。

按上述承付的金额将是净数,不得扣除现在或将来应付的任何税捐、关税、费用、手续费或任何性质的由任何人加予的保留款。

本保函的规定是我们银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义务。合同条件的修改、变更,除条款中有规定免除银行的责任外,都不能解除我们银行这方面的义务。

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银行签字:

盖章:

日期:

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

致:(受益人)

本保函的开立仅作为(以下称“申请人”)在_____年___月____日签订的《合同》(合同号:)项下致(以下称“受益人”)的预付款保函。

鉴于受益人已同意向申请人预付金额为___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的款项;并要求申请人提交与上述预付款等额的担保,以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责任;我行,地址:,邮编:(以下称“我行”),应申请人的要求,考虑到受益人同意向申请人提供上述预付款的事实,已同意提供上述要求之担保。

我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我行、我行继承人和受让人,一旦收到受益人提交的书面索赔通知纸质原件声明申请人未以履行合同为目的使用上述预付款,在收到书面索赔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无追索地凭本保函正本原件向受益人支付金额累计不超过_______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的款项。

按上述承付的金额将是净数,不得扣除现在或将来应付的任何税捐、关税、费用、手续费或任何性质的由任何人加予的保留款。

本保函的规定是我们银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义务。合同条件的修改、变更,除条款中有规定免除银行的责任外,都不能解除我们银行这方面的义务。

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__________。

银行签字:

盖章:

7.论如何阻止业主恶意兑现保函 篇七

1 整体策划思路

基本流程:选聘知名律师—准备资料—提出诉求申请。

聘请律师向项目保函的司法属地孟买高等法院提出诉求申请,请求法院批准临时中止令(Provisional Stay Order)以制约业主兑现我方保函的企图和行为,如果最终法院认为业主企图兑现保函的事实不足,不同意判决临时中止令,律师将进一步说服法官,请求法院做出“业主如果兑现承包商保函,必须提前15 天通知承包商”之类的判决,这样的判决将给我方赢得宝贵的时间制止业主兑现保函的行为。

诉求提出时间:具备条件,适时而动。一方面,我方应做好保函开户行的工作,让开户行和业主银行保持沟通,业主银行在收到业主兑现保函的指令后应尽快通知我方。另一方面,我方做好所有资料准备,一旦接到通知,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将上诉书内容稍作格式修改后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法院判决临时中止令。

2 需准备工作及资料清单

2.1 资料清单

获得保函的原件副本,避免法院拒收的风险,增强证据的举证效力。目前,中资企业对外开具保函,通常是国内知名银行出具,通过SWIFT系统,由工程所在国本国银行转开,原件直接给业主,中资企业拿到复印件。但按1872 年印度证据法第三章规定,证据分为Oral Evidence(口头证据)、Documentary Evidence(书面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ce间接证据(旁证)、Hearsay Evidence非直接证据(传闻证据)、Corroborative Evidence(吻合证据)。其中Original Documents – Primary Evidence(原版资料——主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不需要其他的证据来佐证,而Copies of documents or oral accounts of the contents–Secondary Evidence(资料复印件或者书面记录口述内容——次要证据)则不行。

认真对待保函条款,争取对我方有利的内容或解释。一般情况下, 业主要求承包商开具的银行保函都是无条件的,见索即付的。需要承包商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坚持,争取让业主放弃“见索赔偿”保函,实在不行,也要提高业主保函兑现的难度。

充分准备业主违约的证据,证明业主兑现保函的错误行为。为确保在法庭上充分证明业主恶意兑现保函的行为,在最短时间内成功获得法官的临时中止令,需提前准备资料,并提供业主违约证据,资料必须清晰。准备资料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几种。

(1)EPC合同(包括变更)盖章原件副本一套。

(2)技术规范协议盖章原件副本一套。

(3)银行保函原件副本一套;预付款反担保保函打印件一套(如有),履约反担保保函的打印件一套(如有)。

(4)业主欠款资料盖章打印件三套(一套律师事务所留存参考,另外两套预备提交法院)。

(5)业主违约的信函证据资料打印件一套,包括业主欠款、土地移交、村民干扰(包括分包商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融资锁定等。

(6)业主征购现场土地的地图,要能清晰明确的展示业主延迟移交土地的情况,如地块编号、所处现场大概位置、土地所有权过户时间等。同时,其他相关参考地图和资料也一并提供(注:在印度因土地私有,业主征收土地很难,项目开工时土地征收都未完成,相关资料收集可通过The Right To Know Information“公民信息知情权”等途径(必须是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在当地的土地局获得)。

(7)业主煤矿、项目开工许可、环境森林许可、大型电厂资格证书(如有)等业主延误办理的各项项目许可的打印件一套(注:相关资料收集可通过The Right To Know Information“公民信息知情权”、公开报道、政府网站、咨询公司、律师等途径)。另外,法院网站也是获得业主土地、许可证司法纠纷问题的较好途径。http://supremecourtofindia.nic.in/(印度德里最高法院网站)。

(8)业主批准的船运计划。

(9)业主批准的设备制造清单计划。

(10)其他。

2.2 提前准备起诉书

相关资料提前3~4 个月提供给律师,并与律师进行充分沟通,由律师进行消化理解,继而指导我方完善相关资料。另由律师根据印度仲裁和调解法案1996 第9 章起草起诉书,起诉书主要向法院提出如下诉求:保函止付、阻止业主强行移交机组和业主为欠款提供担保等。

2.3 确保授权书合法有效

要确保授权书合法有效,最好通过公证并经印度使馆认证。在法庭上,为实现兑现保函的企图,业主会利用一切机会寻找我方的漏洞,因此,为确保万无一失,让法官顺利受理我方的诉求并做出公正的判决,授权书除了必须由我方公司的董事长签发外,还必须经过公证处公证并经印度驻北京使馆认证,以便增加它的权威性,不让业主在法庭上有任何可乘之机。

3 结语

当然,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司法程序,只有针对国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专业人员干专业事情,才是王道。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没有风险防控意识,不居安思危,不未雨绸缪,不提前收集整理资料,仅靠临时抱佛脚,将难以阻止业主恶意兑现保函。

摘要:随着国际合作的拓展和深入,中国企业“走出去”,以及对“一带一路”国家的基础设施投资,在带来显著效益的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风险和损失。如何防范风险已成为推进“走出去”战略及“一带一路”建设中必须思考的问题,一定要既算政治账又算经济账,强化风险防控能力,加强案例分析和经验总结。

8.融资类保函和非融资类保函 篇八

融资保函又称“融资性保函”或“融资类保函”,是指担保银行应借款人的申请而向贷款人出具的,保证借款人履行借贷资金偿还义务的书面文件。该保函主要包括:借款保函、透支保函、有价证券发行担保、融资租赁担保、延期付款担保、银行授信额度保函等。

(一)融资保函的适用范围。借款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各种形式的融资;借款人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

(二)融资保函的作用。对借款人;提高借款人的信用评价,有利于借款人取得融资;在有价证券发行中,降低有价证券无力偿还的风险,利于有价证券销售;对贷款人或有价证券购买方;分散融资风险,提高了贷款资金的安全;获得有价证券偿付的充分保障。

二、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

(一)服务对象。申请办理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的客户应是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二)功能简介。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是指银行应保函申请人的请求,向保函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保函申请人不履行某非融资交易项下责任或义务时,承担一定人民币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保函种类包括贸易、工程项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及维修保函、一年期以内的付款保函及其他非融资类保函。

人民币保函的有效期限应根据主合同(或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确定。

(三)申请手续。

1、申请办理人民币保函的客户应符合下列条件:(1)在受理行开立人民币结算帐户;

(2)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或协议、标书等;

(3)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

(4)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保证金和反担保。

2、申请开立人民币保函时,保函申请人应向受理行提供以下资料:

(1)保函申请书;

(2)证明保函交易背景的合同、协议、标书等;(3)保函申请人上两和本当期财务报告;

(4)根据本办法规定需要提供的反担保合同;(5)按规定需要被授权客户提交的有关授权文件;(6)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收费标准。开具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应根据保函风险度按季收取保函金额0.5‰-3‰的手续费。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最低手续费300元,投标杓函最低手续费100元,其他类保函最低手续费100元。对优质客户,经分行审批,可减收手续费。

(五)特别提示。办理人民币保函业务,应按照客户信用等级收取一定比例人民币保证金或等值的外汇保证金,用于到期支付保函项下的款项,不得挪用,不得提前支取。

保函申请人应提供保函金额扣除保证金后差额部分的反担保(抵押、质押或保证)。

9.投标保函格式 篇九

这里的银行投标保函代替了现金投标保证金,能有效的减少投标人的资金占用问题和资金操作带来的其他成本;国有担保公司孙经理办理银行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投标保函、质量保函联系方式***如果投标人违背了银行投标保函的约定,招标人凭此保函可以向开具银行索赔。投标保函的两大特色:解决双方不信任、用保函代替投标保证金,减少投标人的投标成本使投标保函的使用变的非常广泛。主要使用的群体是工程承包项目的承包方和物资采购项目的供货方,如果承包方或供货方企业资信没有问题且有参与投标的经营资格的话都可以参与进来。

投标保函大多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来开具,招标文件一般不会具体要求哪个银行办理,投标人要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和投标保函格式内容。国有担保公司孙经理办理银行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投标保函、质量保函联系方式***如果要求投标保证金和银行保函都可以,此时再使用投标保证金也是交给银行,招标结束后中标与否都要返还,有时候需要投标人催款才能退还,此时对投标人来说是比较不利的,资金的风险也比较大,如果催款的话还会增加其他成本投入。

投标保函对投标人来说会更有利,资金会更安全,也节省其他成本。?我们的优势:国有担保公司,所有业务免保证金;多年业务经验,让我们更专业;资料尽量做到最简洁;保证开具保函的速度足够快;全国最低的价格。

银行作为担保方开具银行投标保函,担保投标人在有效期内投标中标后不撤标、不悔标并在要求时间内签订项目合同提交履约保函。此举是用银行的高信用度来解决招投标双方相互不信任的问题,从来使招投标能够顺利进行;这里的银行投标保函代替了现金投标保证金,能有效的减少投标人的资金占用问题和资金操作带来的其他成本;国有担保公司孙经理办理银行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投标保函、质量保函联系方式***如果投标人违背了银行投标保函的约定,招标人凭此保函可以向开具银行索赔。投标保函的两大特色:解决双方不信任、用保函代替投标保证金,减少投标人的投标成本使投标保函的使用变的非常广泛。主要使用的群体是工程承包项目的承包方和物资采购项目的供货方,如果承包方或供货方企业资信没有问题且有参与投标的经营资格的话都可以参与进来。

10.国际保函管理办法 篇十

随着银行保函在国际国内各社会领域的广泛应用, 根据实际需要, 保函的格式、内容和担保责任也越来越复杂, 这给银行保函操作带来了许多实际困难, 加大了银行监控风险的难度, 也提高了对银行保函从业人员处理业务能力的技术要求, 这当中存在着一些需要关注的地方, 值得我们研究和探讨:

一、保函业务没有一个统一遵从的国际惯例 (备用信用证除外)

与国际跟单信用证操作遵从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不同, 国际保函在争议讨论多年以来, 尚没有形成一个国际上大家统一遵从的惯例, 虽然对于保函业务, 国际商会曾经出版过第325号出版物《合约保函统一规则》、第458号出版物《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也拟定了《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 尤其是国际商会的第458号出版物《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URDG) 相对来说在国际上被相当一部分国家接受和应用 (这一规则较能满足利益冲突各方的需要, 较能平衡各方利益, 同时独立性较强, 国际商会也推荐使用) , 但这些规则都没有成为各国普遍认知和认可的在处理保函业务时可以凭借的统一惯例, 甚至在欧洲, 对URDG的认可度也相当低。因此, 在实践操作中, 我们就会发现, 一些国际保函中要求遵守URDG, 而一些国际保函中又未列明遵守何种国际惯例, 一些国家接受URDG, 而一些国家又不接受URDG, 这就给保函发生作用和争议时采用何种标准来加以裁定带来困难, 也给保函从业人员带来困惑, 而一些国家法院在进行司法裁决时, 又可能偏向于依据URDG, 这就给未列明遵从URDG的保函带来了操作性风险。也正是因为如此和一些国家的法律冲突问题, 备用信用证 (standby l/c) 这一具有保函功用, 又有可遵循的国际统一惯例的产品才被更积极地使用 (备用信用证可遵循ISP98—国际商会第590号出版物《国际备用证惯例》或可遵循UCP600—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

二、人民币保函业务必须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给人民币保函业务的失效判定增加了技术性操作难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 人民币保函不是一个独立的担保合同, 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 主合同失效, 则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 。因此, 银行保函从业人员应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 在处理人民币保函业务尤其是没有明确失效日而只能凭事实判定保函是否失效时, 要充分了解其主合同的执行情况, 主债务的到期日等, 要从保函被担保人处切实获得证据证明主合同履行完毕, 谨慎处理保函撤销, 银行责任解除的有关工作。

三、保函适用法律问题

在一些条款严谨的国际保函中, 常常可见到遵循某国法律的条款, 而一些保函中, 又未列明适用哪国法律。一般而言, 保函适用担保人所在国法律, 但在实际操作中, 存在保函有关当事人存在不同意见的情况, 如保函担保人和被担保人 (或申请人) 愿意采用其所在国法律, 但保函受益人不愿意接受, 而要求采用其所在国法律, 尤其在反担保中, 若涉及需要受益人所在国银行根据被担保人所在国银行 (担保人) 出具反但保来出具正式保函给受益人的情况, 常会出现反担保函和正式保函之间所适用法律的冲突, 如出具反担保的银行要求适用其所在国法律, 而出具正式保函的银行又要求适用其所在国法律的冲突。

四、由于银行保函业务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 带来银行监控风险的难度

为便于国际国内业务操作的便利, 尽量做到对保函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公平, 大多数银行保函为见索即付保函, 而保函本身现在运用到商品交易、工程建设、借款融资、飞机租赁、大型基建项目、旅游、税务、法律诉讼等方方面面。这就要求银行从业人员对于每一个保函后面的业务背景、履约情况有一个动态的跟踪和掌握, 如果等到一纸索赔书交到银行柜台, 银行必须赔付才发现其后隐藏的业务早就存在问题, 如无法履行合同条款、工程无法按期完工、质量瑕疵乃至诈骗等, 这就会给银行带来巨大损失, 乃至造成银行坏账。许多保函的金额巨大, 背后涉及的业务更往往是大型项目, 因此, 需要银行的风险控制人员、业务操作人员及时沟通, 密切跟踪被担保人 (或申请人) 业务开展情况, 将风险控制前移, 避免事故的发生。

五、需对保函项下的资金流向进行监控

保函背后一般都有项目, 项目运做必有资金, 银行作为承担担保责任的一方, 有权利要求项目项下的资金流转处于银行监控之下, 以便于跟踪业务进展, 化解保函风险。如一个工程项目前期施工方要求业主给予先期资金投入, 而业主就需要施工方通过银行出具预付款保函, 以保证预付资金是用于工程建设的, 这时, 银行就可要求保函出具后, 预付款须汇入施工方在出具保函的银行所开立的账户以便于银行监控资金的使用情况, 甚至可要求此笔资金作为保函的保证金。以预付款保函为例, 一般在保函条款中会列明该保函须在款项汇入时方才开始生效, 以起到一个制约保函被担保人 (施工方) 和受益人 (业主) 的作用。

六、关注内保外贷业务

为真正切实有效地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 内保外贷是一个重要的途径, 尤其是国内企业在海外成立分支机构在当地运作业务时, 光靠其分支机构的实力, 十分难以获得当地银行的融资支持, 这就需要倚重其国内总公司的大力扶持, 转化到实际的操作方式就是内保外贷:利用总公司在国内银行充足的融资实力, 以国内银行提供融资担保的方式向国外银行开出融资保函, 国外银行凭此融资给“走出去”企业的海外机构, 发展海外业务。当前我国大力提倡和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 但就现状来看, 我国经济发展是“引进来”的多, “走出去”的少或者说虽然“走出去了”, 但整体实力都比较薄弱, 尤其许多“走出去”企业的海外机构良莠不齐, 因此在内保外贷业务中, 要格外关注“走出去”企业的整体风险和把握其海外业务拓展情况, 避免造成对外债务, 给银行带来损失。

七、反担保函涉及当事银行过多的问题

以开往中东某国的保函为例根据该国法律, 保函必须由当地银行直接出具, 由于国内某家银行与中东该国的银行之间没有代理行之间的信用关系 (有授信额度) , 但与欧洲某家银行之间有代理行之间的信用关系 (有授信额度) , 而欧洲某银行又与中东该国的某银行有代理行之间的信用关系 (有授信额度) , 因此, 一笔保函业务的运做流程就成为国内某家银行出具反担保给欧洲某银行, 欧洲某银行又出具反担保给中东某国某银行, 请其出具正式保函给当地的受益人。一笔保函中, 牵扯了三家银行和三地法律, 从风险把握上来说, 难度是比较大的, 而且付出的银行成本也是比较高的, 这样, 也给保函业务的申请人带来了较高的财务成本。

八、对《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URDG) 的认知问题

与每一个跟单信用证从业人员都应熟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 不同, 并不是每一个保函从业人员都知道URDG, 假设我国出具的保函中列明了适用URDG, 但可能保函受益人和受益人的银行就根本不了解URDG, 甚至在我国, 由于针对URDG的培训较少, 相当多的保函实务人员也不了解URDG。目前针对URDG的修订已经完成, 国际商会即将出具新版本的URDG (国际商会第758号出版物) , 但是, URDG能否成为国际统一惯例才是一个关键问题。

九、保函项下的欺诈问题

由于大部分现行使用的国际国内保函在索赔方式上都是见索即付, 这就给欺诈带来了较多可乘之机, 尤其在UR-DG下, 重点关注的也是欺诈问题, 当然, 若能证明欺诈, 即可成为担保人在见索即付保函项下唯一可被接受的抗辩索赔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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