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4-09-21

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共12篇)

1.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一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

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苏教师〔2010〕11号

各市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2009年12月制定下发了《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以下简称“2009年《资格条件》”)。现就做好全省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评审范围和申报资格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是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职业教育中心)、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成人教育中心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和在各级职业教育研究室专职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和教研人员。

2009年底以前取得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可视同具备中等职业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具备工程师等其他非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需同级转评中等职业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且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3年后,方可申报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具备高级工程师等其他非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1年后,可申报

同级转评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

二、关于评审条件

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2009年《资格条件》开展评审工作。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2009年《资格条件》中首次提出的条件,在今年申报工作中可作如下过渡:

1.关于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学校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在每学年末通过学生、同行、督导评教等方式,对任课教师一年来教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性评价。优秀率一般占任课教师总数的30%左右。申报高级讲师要求近5年学校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两次为“优秀”。近年来学校未开展此项考核工作的,可用其他形式的评教结果作为补充。

2.关于专业课教师专业实践要求

专业课教师专业实践指专业课教师本人到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实践锻炼的时间。申报高级讲师任现职以来到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累计5个月以上,同时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资格、执业证书。今年申报人员专业实践时间要求为3个月。专业实践时间不足3个月,或未能取得相关专业资格、执业证书的,可用主要参与学校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等专业建设成果作为补充。

3.关于教科研成果要求

申报高级讲师要求同时具备主持过学校德育、专业建设等教育教学改革专题研究项目和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研究论文两类条件。今年申报人员其中一类条件特别强的,在推荐中可综合把握。地处县以下(不

含县)中等职业学校申报人员教科研成果要求可适当放宽。本专业学术论文包括本专业教学研究和学术研究论文。

4.关于中职教研员评审高级讲师要求

地处县(市、区)的教研员,若对基层学校指导成绩特别突出,承担课题和发表论文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关于推荐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2009年《资格条件》的申报人员填写《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按规定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二)单位推荐。所在单位按照公开述职、成果展示、民主测评、组织推荐、公示等程序开展推荐工作。

(三)资格审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职称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材料核实和择优推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说课讲课、面试答辩等方式择优推荐。

(四)组织评审。省教育厅组织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若评审工作需要,可通知相关申报人员到省评委会面试答辩。

(五)公示评审结果。在江苏教育网公示评审通过人员名单,时间一周。

(六)发文公布。省人社厅对省评委会评审结果审核后,正式发文公布并颁发资格证书。

四、报送材料要求

(一)各市按照《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报送要求》报送评审材料。

(二)各市于2010年7月底前将评审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师资处设在江苏教育大厦21楼2113室中职职称材料组(联系电话:025—83335619、83335528)。

(三)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2〕62号、苏财综〔2002〕61号)规定,每份评审材料收取评审费400元。各市在报送评审材料的同时,将评审费交(汇)至江苏省教育厅会计室,并注明“中职校高级教师评审费”。

开户行:农行南京市北京西路分理处

户 名:江苏省教育厅

帐 号:033321***4

2.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二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思想主流是积极向上的。但是,也有部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受外来文化和社会消积因素的影响,思想上和心理上存在某些困惑和误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是一群大多数来自农村、大多数是中考失败者、大多数是独生子女的特殊人群,他们把自己界定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中的“第三世界”,加之面对就业的严峻挑战,他们自卑感强烈,表现为缺乏自信、悲观失望、忧郁孤僻、不思进取、集体主义思想淡薄、民族精神淡化、人生价值取向扭曲等。这一方面暴露出现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令人忧虑并亟待弥补的缺漏,另方面也说明了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相当繁重。要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应紧紧抓住育人这个中心任务,从教书育人、服务育人和管理育人入手,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贴近实践、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一、教书育人——在教学之间、师生之间形成良性互动

1、树立“学校教育,育人为本,德智体美,德育为先”的思想观念。等职业学校是培养人才的重要基地,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学校的根本任务。中等职业学校办得怎样,首先要看培养出来的学生是否合格,特别是思想政治素质合格。因此,学校各级党团组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专兼职人员必须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基本道德规范教育为基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全面发展教育为目标,围绕“培养什么人”、“如何培养人”去大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入开展社会实践。社会实践是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大课堂。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安排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投身社会实践的大课堂,对促进他们了解社会、了解国情、增长才干、奉献社会、锻炼毅力、培养品格、增强社会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具有显著的实践教学性特点,要增大实践教学课时,把实践教学与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公益活动、专业课实习等结合起来,每年确定一个主题,引导高职高专学生走出校门,到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中去开展调查研究,这对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观察分析能力,深化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育效果,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服务育人——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

1、发挥“双师型”辅导员的人格效力。师型”辅导员在业务能力上,具有理论与实践并重的特点。“双师型”辅导员完整的知识结构,使他们易于在学生面前树立威信,使学生感到他们值得尊重,可以信赖,可以亲近,乐于听从教诲。因此,学校必须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双师型”辅导员队伍,充分发挥他们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优势,以增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际效果。

2、心理健康教育与服务中心。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面临的社会环境、家庭环境和学校环境日益复杂多样,学习压力、就业压力普遍加大,由此引发的心理问题明显增加。因此,学校应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和教育规律,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服务中心”,进行心理咨询,开设心理网络,广泛深入地开展谈心活动,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通过多样的活动,帮助学生培养良好的心理品德和自尊、自强、自爱、自律的优良品格,增强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3、化校园氛围,加强校园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建设,不断完善文化活动设施。校风、教风和学风对学生的学习和成长影响非常大,校园氛围首先表现在校风上。中等职业学校历史传统资源短缺,应着力根据学校办学思想和理念,借鉴成功经验,大力营造具有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良好校园风气。另外,应加强校园文化建设,通過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校园文化生活,以及通过加强校园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建设,不断完善校园文化活动设施,构建优秀校园文化,形成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环境。

三、管理育人——教育与管理相结合

1、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全校紧密配合、学生自我教育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立由党委书记直抓的思想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负安排部署之责;校长对学生的全面发展负责,把思想政治教育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结合起来,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评估;学校宣传、教务、思想政治理论课单位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学校领导接待学生日制度等。要充分发挥学生处和校团委的作用,成立学生自律委员会,并由学生自己制订自律章程。

2、立健全全员育人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师德和业务考核制度,要求教师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以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风范影响和教育学生;二是以人为导向,把严格日常管理与引导学生遵纪守法、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结合起来;三是要求后勤服务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搞好后勤保障,为学生办实事、办好事,使学生在优质服务中受到感染和教育;四是把教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实绩列为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只有形成了健全的全员育人工作机制,才会使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形成合力,增强实效,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3.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三

各乡镇中心完小、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县直及私立学校:

现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教育厅《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赣食药监食[2011]55号)转发给你们。并请各校将本校自查报告经学校主管领导签字后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排名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自查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自查统计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统计表(见附件)的书面材料和电子版,于2011年11月29日前上报洪欢平处(hhp0815@163.com),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教育局将在2011年11月29至30日对各地自查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联合督查,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附件:《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赣食药监食[2011]55号)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学校安全 学校食堂食品 转发 通知

武宁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25日印发

4.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四

针对甘肃正宁某幼儿园的校车事故,省教育厅下发了紧急通知,现转载如下。请各校认真学习和落实通知精神。

附:

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目前正值冬季来临,儿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立即对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情况开展排查。各地要立即组织专门力量,按照《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北省人民政府令第行全面检查了解,出来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

二、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接送车辆管理检查。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监管,对违法接送学生车辆要坚决查处。学校租用社会车辆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核准,教育办计财科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事故易发多发,现就加强中小学生和幼

(湖337号)要求,逐校逐园逐生对上下学乘车情况进对排查

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有效明确安全责

对学校和幼儿园租用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必须与车辆出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任。要认真开展对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

三、对中小学生及其家长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各地要立即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集中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提升学生对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制定应对极端天气交通安全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极端天气安全防范,制定应对措施,防范大雾、降雪及路面结冰对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的不利影响,必要时可采取停运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或调整上课时间等安全措施,确保学生安全。

五、加强值班和信息报送。各地各学校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校车安全事故,有关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做好救援组织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同时要按规定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各市州教育局要将相关信息在第一时间报省教育厅。

5.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五

各普通高等学校:

我厅决定2009年继续实行从高等学校普通专科应届毕业生中选拔优秀学生进入普通本科学习,为做好2009年我省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起点本科教育工作(以下简称普通专升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专升本选拔对象及条件

2009年湖北省高等学校普通专升本选拔对象为: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学籍的应届毕业生,包括普通本科院校、独立学院、独立设臵的高职高专院校以及成人高校举办的应届普通全日制高职高专毕业生。

普通专升本学生报名条件: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修完普通高职高专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能如期毕业;身体健康。在此基础上,专升本举办高校可根据本科专业培养目标和要求,制定具体的报考条件和标准。

二、普通专升本举办院校、招生计划及形式

我省举办普通专升本教育的高校为部分省属普通本科院校(以下简称举办高校),全省普通专升本计划数为4210人(举办高校名单及分专业招生计划见附件1)。所有计划面向全省应届普通全日制高职高专毕业生招生。

三、普通专升本考试

2009年普通专升本考试由举办高校负责,考试科目和录取分数线由举办高校确定。

四、工作程序

1、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普通高职高专毕业生持申请表(表样见附件2,本表样可在湖北省教育厅政务网http://下载)和本人已修课程成绩单(经本校教务处盖章确认),到报考院校报名。举办高校在接受报名时,应认真审核申请人的专科学籍,不得接受不具备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籍学生的报名申请。报名时间为2009年5月18日至22日,每名学生限填报一所本科院校的一个相关专业。具体报名要求见各专升本举办高校的招生简章。

2、考试。普通专升本考试时间统一定在2009年6月13日至14日,考试地点在各举办高校。

3、录取。普通专升本录取工作由举办高校负责。举办高校按事先公布的录取标准、原则和程序,根据参加考试学生的考试成绩,在专升本计划内择优录取。未录取的学生不予调剂。

4、公示。举办高校拟录取的专升本学生名单及考试成绩必须在本校网站或社会媒体上至少公示7天,无异议后方能上报备案。

5、备案。公示无异议的普通专升本学生名单需在规定时间内由举办高校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复核备案。备案通过后的学生,由举办高校发普通专升本录取通知书。

6、报到。普通专升本学生由举办高校录取并经省教育厅备案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持举办高校的录取通知书及本人专科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报到。普通专升本学生的档案由原所在学校集中整理后,向举办高校移交。

五、收费项目

普通专升本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与举办高校当年同类专业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一致。普通专升本报名考试费按省物价局等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举办高校对普通专升本学生除按规定收取考试费、学费、住宿费外,不得另立其他收 2 费项目、额外收取其他费用。高职高专毕业生所在院校不得以普通专升本名义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六、学籍管理

普通专升本学生编入本科三年级插班或者单独编班组织教学。专升本学生报到入学时,本科院校应负责审核其入学资格。入学后,由本科院校持专升本录取名册和省教育厅同意备案的批件到我厅高校学生处办理本科学籍电子注册手续。普通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专业学习后,不得转学。专升本学生修完本科学业,成绩合格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毕业文凭,毕业证书的学习起止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的实际时间填写;达到学校学位授予要求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七、就业政策

普通专升本学生的就业按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政策执行。

八、工作要求

普通专升本工作政策性强,社会高度关注。各高等学校要从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严格要求,精心组织,切实保证专升本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1、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高校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负责此项工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强化监管和督查。

2、制定周密方案。各有关高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详细的普通专升本工作实施方案,做到标准明确、条件公开、程序规范、过程明朗、手续完备。对于报名、考试、录取工作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制定周密的预案,切实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3、严格工作纪律。各举办高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阳光工程”,凡能公开的信息必须在校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开。要坚持标准,严格选拔,严禁超计划或游离于计划外录取。要采取得力措施,杜绝考试和录取中的各种不正之风。举办高校不得委托任何个人、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普通专升本工作。对校内教师和工作人员要加强教育管理,严格要求。举办高校要在校内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从中谋取利益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4、严格责任追究。各举办高校的主要领导是本校普通专升本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此项工作负总责。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普通专升本工作中发生违纪违规问题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普通专升本工作不规范、存在问题较多的学校,将停止其普通专升本工作。

有关2009年普通专升本工作的政策、时间安排及其他相关信息将适时在我厅政务网“2009年专升本”专栏公布(网址:http://)。各高等学校在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我厅高教处。联系人:吴勃;联系电话:027-87328172,87328087。

附件:

1、2009年湖北省高校普通专升本分专业招生计划 2、2009年湖北省高校普通专升本学生申请表 3、2009年普通专升本工作时间安排

6.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六

(2007年9月20日)

2007年5月,湖北麻城“5·28”幼儿校车交通事故和安徽省肥东县“5·29”幼儿被遗忘在校车内导致死亡事故发生后,我部印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连续发生两起幼儿伤亡事故的紧急通报》(教基厅〔2007〕7号),要求各地立即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幼儿园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和集中清理整顿,切实加强监管,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近期,山东省济南市、广东省佛山市和东莞市又先后发生三起幼儿因被遗忘在校车内导致死亡的恶性事故,给幼儿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三起严重事故均发生在民办幼儿园和托儿所,暴露出当前部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存在非法办园、审批不严、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广大学前儿童安全,使孩子们身心健康、茁壮成长,现就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现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民办幼儿园(招收3~6岁幼儿)、托儿所(招收3岁以下幼儿)基本情况,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认真清理整顿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类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资格,重新核发办学许可证,定期复核审验。对不具备基本办园(所)条件、卫生条件不达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且未经许可的学前教育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查禁停办,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符合或接近当地基本办园(所)要求,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可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限期补办办学许可证。

二、严格审批程序,明确监管责任。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要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合格的学前教育机构,要实行教育部门的归口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未经审批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设学前教育机构。凡由于审批把关不严,向不合格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发放办学许可证,造成重大幼兒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审批责任。

三、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日常管理与考核,淘汰不合格从业人员。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开展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避免因管理疏漏和其他不当人为因素引发幼儿伤亡事故。

四、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校车的安全管理。各地要定期开展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校车的专项排查行动,严格检查校车车况和驾驶员资质,严禁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幼儿,严禁聘用不合格驾驶人,严禁校车超载。使用校车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建立教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跟车教师负责在幼儿上下校车时清点核对人数,校车驾驶员负责在收车锁门前检查车内幼儿是否全部下车,严防将幼儿遗漏在车内。托儿所幼儿应由家长接送,并提请家长负责孩子道路交通安全。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基础教育整体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服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是幼儿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促进幼儿健康成长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用非常的细心、非常的呵护,确保学前儿童的生命安全。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覆盖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各个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教育督导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督导检查工作。

7.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七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切实规范和加强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管理,保证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中等职业学校积极面向返乡农民工、进城农民工、退役士兵、生产服务一线职工、下岗失业人员等城乡劳动者,采取灵活学制开展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这是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途径,也是中等职业教育服务社会、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构建面向全民的继续教育体系的新探索。加强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管理,是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关系到人才培养质量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都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中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把加强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管理作为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强化组织领导,努力完善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明确学习期限,规范学籍管理

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收具有初中学历(或同等学力)学生,基本学制原则上为3年,实行非全日制学习形式的,学习期限最短不少于3年,最长不超过6年(含顶岗实习1年);招收具有高中学历(或同等学力)学生,基本学制为1年,实行非全日制学习形式的,学习期限最短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3年(含顶岗实习半年)。

接受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生,在学籍注册时应注册为非全制。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毕业时取得的毕业证书,应注明学习形式及实际学习期限。

开展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校,要建立健全招生、学籍、教学、考核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加强学校特别是分校或教学点的基本建设,保障必要的教学条件,严肃招生纪律,规范学籍管理,严格成绩考核,切实保证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基本质量。

三、科学设置专业与课程

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专业设置要根据培养对象的特点和需求,适应地方经济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对接区域产业、地方支柱产业。积极开设面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专业,特别要面向在职员工职业教育需求大、任务重的区域行业、企业开设相关专业。非全日制学历教育设置专业应遵照教育部及有关行业制定的相关专业设置标准,遵循教育规律,有明确的培养目标,有完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具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具备该专业必须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习实训场所,以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办学基本条件。学校开设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专业,须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开设《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课程设置分为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两类。公共基础课程包括德育课、文化课、体育与健康课及其他公共课程,其任务是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养;为其学习专业知识、掌握职业技能和进行终身学习奠定基础。专业技能课程的任务是培养学生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比较熟练的职业技能,提高学生就业创业能力。课程设置应根据培养对象的学习特点、工作特点和文化程度,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注重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课程内容要紧密联系生产劳动实际和社会实践,突出应用性和实践性,并注意与相关职业资格考核要求相结合。

四、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实施

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在职业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对非全日制学生实行学分制,一般按16-18学时为1个学分,初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毕业时总学分一般不少于170学分,原则上公共基础课程学分占总学分的三分之一,专业技能课程学分占总学分的三分之二。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毕业时总学分一般不少于60学分,以专业技能课程为主。各类课程的学分比例,学校可根据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在规定的范围内适当调整,但必须保证总学分数。

学校要根据非全日制学生的特点,制定针对性强、灵活可行的教学计划,德育课、文化课等公共基础课程要依照教育部颁布的相关课程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开展教学,专业技能课程应根据培养目标、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学习特点,参照中等职业学校相应专业全日制教育的教学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教学。教学组织要适应非全日制学生的学习特点和工作特点,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不含实习实训)集中面授时间总数,原则上不得少于700学时。要采用适合学分制的考核制度,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学校一般应采用学期(学年)课程成绩来评价学生学习的份量和成效,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合格者,可通过补考,或申请重修。对于从其它职业学校、其它专业转入的学生,以及从事过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的学生,应根据实际情况承认相应的学习、工作经历并给予相应的学分。学生取得了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相关专业课程可以免考并获得相应的学分。对学生在参加国际、全国、省级或地市级各种知识、技能、文艺、体育等竞赛中受到的表彰和获得的奖励,应酌情奖励一定学分;对学生在工作岗位上通过发明创造、技术创新等,为企业带来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学校应与用人单位一起根据实际情况奖励一定学分,但计入学生毕业有效学分的累计奖励学分上限为10个学分。

学校对非全日制学生应单独编班组织教学。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实施,保证教学质量。对于采取送教下乡或送教到企业等方式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办法,保证基本的办学条件,要建立专门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教学过程进行经常性指导和监督,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的稳定与提高。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工作的统筹管理和领导,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具体的政策和实施方案。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分校或教学点的指导和检查,建立健全对非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质量监控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为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要对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的副校长、相关的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师进行专题培训,提升其组织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8.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八

管理与经济学院各班级、团支部: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党委、行政的要求,现将今年毕业生教育工作和在全体2012届本科毕业生中开展德育答辩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毕业生教育工作

毕业生教育工作既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大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高度,高度重视毕业生教育工作;要把毕业生教育工作作为我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精心策划,认真组织,周密安排;要大兴求真务实之风,转变工作思路,积极探索有效的毕业生教育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各方面力量,形成合力,真正把毕业生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1.集中抓好择业观教育。择业观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具体体现。要通过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毕业生全面了解和认识就业形势,正确处理个人与国家、集体的关系,到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把自己的理想追求和祖国的前途命运紧密结合起来,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实践中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

2.重视并积极做好毕业生心理健康教育。要帮助毕业生正确认识职业特点,客观分析自我职业倾向,做好就业心理准备;要帮助他们处理好环境适应、求职择业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困惑,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特别要关心女生、农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重点人群,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活动,缓解就业压力,减轻心理负担,增强心理承受能力。

3.重视并切实做好贷款毕业生信用教育。按相关文件要求,重视并努力做好贷款毕业生的诚信教育、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还款确认、贷款展期、信 息资料收集核对等工作。努力营造贷款毕业生“信守合同、按时还款,做诚实守信的北理人”的校园氛围,鼓励他们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为母校争光。

4.充分发挥毕业生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学生党员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做好全体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倡导文明离校、安全离校。要给全体毕业生党员分任务、定责任,分工负责本班、本宿舍同学的文明离校工作,体现学校对毕业生的关心、爱护和体贴,体现集体对毕业生的温暖和关爱。

组织广大毕业生党员尤其是考取本校研究生的毕业生党员签署《北京理工大学2012届本科毕业生文明安全离校志愿者承诺书》,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他们担任毕业生文明离校志愿者,团结带领广大同学维护学校稳定,组织毕业生文明有序离校,为同学提供帮助和服务,在送走所有同学后最后一个离开宿舍、离开学校。

5.为毕业生文明离校营造良好的校园氛围。各班、团支部要积极创造条件,发挥学生会、社团、班级等学生组织的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通过广大毕业生的积极参与,体现毕业生的爱国爱校情结,为毕业生文明离校营造良好的校园氛围。

6.学院要加强对毕业生离校工作的领导,学院要制定2012届毕业生文明离校、安全稳定工作预案。各毕业班班长和支部书记负责离校前学生的纪律、安全和治安工作,加强学生班级与学院主管老师和领导的信息沟通。要严明纪律,加强管理,杜绝离校前的一切不文明行为。

7.学院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教育和管理,防止酗酒、打架斗殴、破坏公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一经发现,严格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注意做好各项安全教育工作,防止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尤其要教育学生注意交通安全和宿舍内部的用电安全,注意防火防盗。

二、关于德育答辩工作

为使广大学生在毕业之前系统、认真地梳理和审视自己四年来的学习生 活经历和思想感受,根据学校党委和行政的有关指示,决定在全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中继续开展德育答辩工作,各班、团支部要按照文件精神,组织毕业生对自己大学生活进行一次全面的回顾和总结。

(一)德育答辩的意义和目的

德育答辩是应届本科毕业生将自己在大学学习生活中接受政治、思想、品德、法纪、心理等教育的效果,按照规定的格式,以总结报告的文体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形成个人德育状况论文,并以班级为单位,通过答辩会的形式,向班级的同学、答辩委员会成员宣读,同时接受提问,回答问题,由同学和答辩委员会就其德育表现做出评价的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

德育答辩是对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本科学习阶段的最后一个综合性、总结性的考核评价环节,是对学生在校期间思想状况的全面考核,是对大学德育实施效果的全面检验,是大学毕业生德育状况评价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也是将学校“以智养德、以德养才、德育为首、全面发展”的德育方针贯穿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始终的重要体现。

德育答辩是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接班人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德育工作的有效方式。

德育答辩的预期目标是:

1、进一步加强对毕业生的教育与管理,既考核其思想道德素质如何,又依据每个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帮助,强化他们对自身思想道德的内省和行为的自律;

2、进一步增强毕业生离校前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主动性,密切师生关系、同学关系,疏导离校前学生中存在的各种不良情绪,增强毕业生的爱校情结;

3、深入掌握学生的成长轨迹,检验学生在校期间德育工作的实施效果,进一步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性;

4、充分发挥优秀毕业生的榜样示范作用,带动和鼓励还在校园里学习和成长的低年级学生,传承学校优良的学风校风。

(二)时间安排

德育答辩工作共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为宣传动员及学生个人总结阶段(3月31日—4月25日):在这一阶段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明确德育答辩的目的和重要性,要求每个毕业生结合自己的成长经历,认真回顾自己大学四年的学习生活,发表自己对大学的生活、学习和思想以及对人生的感悟,对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进行全面总结,寻找弥补不足,调整发展方向,撰写出个性化的德育答辩论文。

2、第二阶段为论文评审、开展相关活动阶段(4月26日—5月10日):在评定毕业生德育答辩论文的基础上,开展优秀德育答辩论文评比活动。各学院进行初审,并按照本科毕业生人数5%的比例推荐获奖学生,学生工作处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评选出获奖论文,并将获奖论文汇编成册出版发行,扩大活动影响。

3、第三阶段为学生交流答辩及成绩评定阶段(5月24日前结束):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开展德育答辩,学院成立专门的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应由学院领导、任课教师代表、年级辅导员、班主任组成,学院领导出任答辩委员会主席,要求每个毕业生必须参加,并邀请本学院其他年级学生代表参加。答辩委员会参照德育答辩评分标准为每名同学评定成绩,并进行讨论、落实,上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三)具体工作内容

将德育答辩与毕业教育结合起来,组织开展系列活动,帮助学生主动总结过去、面对未来,梳理自己的大学生活,为未来的工作、学习、生活做好准备,主要活动包括“崇德育己,跟过去告别—德育答辩论文”、“崇德育己,我的现在和未来—德育答辩会”、“崇德育己,送给母校的祝福歌—状态墙”、“崇德育己,走入社会的第一课--公益行”。

1、“崇德育己,跟过去告别—德育答辩论文” 要求本科毕业生在书写书面总结,论文字数应在3000—5000字左右,要紧密结合个人实际认真撰写,内容真实、生动,严禁拼凑他人论文,一经发现,论文将以“不合格”处理。文章撰写格式要求详见《北京理工大学毕业生德育答辩论文撰写规范》,论文封面、封底统一用学校印制的专用纸。结合自己的思想状况和现实表现,要重点梳理和涵盖以下方面的内容,全面概括自己四年来的收获、不足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1、道德观: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

2、法律和纪律观念:包括社会主义法制观念、遵守学校纪律的意识。

3、心理素质:包括心理健康、意志品质、同学关系和人际交往。

4、思想素质:包括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集体主义观念。

5、政治观念:包括理想信念、爱国主义、国防意识、民族团结和民族精神。

6、文化素质:包括人文知识、文化修养、业余爱好和兴趣。

7、择业观:包括就业意识、择业观念。

8、社会工作情况:包括从事学校、学院和班级社会工作的情况和对自己工作状况的评价。

9、重大事件期间的思想和具体表现。

开展优秀德育答辩论文评比,为激发广大毕业生的写作热情,本次活动将根据论文情况进行评选奖励,并将获奖作品汇编成《大学 青春 人生》出版发行。

2、“崇德育己,我的现在和未来—德育答辩会”

各班级、团支部要统一组织学生的交流答辩工作,由答辩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具体进行答辩工作。在进行交流答辩前,学生应该在答辩前5-7天将自己的总结论文送学院评阅。

交流答辩共分为三个阶段:

1、个人陈述阶段:时间5-10分钟,要求使用PPT进行演示。

2、师生提问阶段:由答辩委员会老师和现场人员进行提问,时间5分钟。

3、答辩阶段:对老师和同学提出的问题可以进行有选择的回答,但不回答的问题不能超过问题总数的20%。

答辩过程中答辩工作组要对整个过程进行详细记录。

3、“崇德育己,送给母校的祝福歌—状态墙”

充分利用主楼前8块橱窗展示平台,将2012届毕业生的最新生活照片和对母校学院想说的话通过展板的方式展出,并即时更新主题和主要内容,营造爱校爱院、成长成才的文明毕业生氛围,增强学院与毕业生之间的联系和感情,表达对母校的祝福。

4、“崇德育己,走入社会的第一课--公益行”

通过以班级为单位开展不同形式、不同主题的公益行活动,比如一次敬老院义务演出、写给边远山区小学同学的明信片、为母亲制作爱的手链、与消防队一起宣传防火救灾知识等,让同学们更好地了解雷锋精神,在走入社会之前建立公益意识和助人为乐的精神和品质,身体力行开展德育教育。

(四)德育答辩的评分标准

德育答辩的最终成绩由现实表现、书面总结、同学互评以及交流答辩等几部分成绩组成,采用“结构分”进行成绩的综合评定,结构分的构成:现实表现的评分、书面总结的评分、同学互评的评分和交流答辩的评分分别占总分的30%、25%、25%和20%,即总成绩=现实表现成绩×30%+书面总结成绩×25%+同学互评成绩×25%+交流答辩成绩×20%,各环节成绩和最后成绩均按百分制计分:

1、现实表现成绩:由年级辅导员或班主任根据学生四年来思想道德文化等方面的实际表现情况给出,满分100分,在评定此项成绩时,要结合学生平时的具体表现进行。

2、书面总结成绩:由答辩委员会(或答辩小组)根据学生的书面总结情况给出,满分100分。

3、交流答辩成绩:由答辩委员会(或答辩小组)根据学生在班内现场交流答辩的实际情况和参加相关活动的表现给出,满分100分。

4、同学互评成绩:由毕业班团支部书记组织全班同学按照互评表的内容相互打分,然后按人数平均得出。互评成绩评定的各个环节均为百分制。

各环节评分人员要坚持按照严格要求、实事求是、保证质量的原则,依据评分标准,充分发挥民主,科学合理地做出评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各环节评分结束后,由答辩委员会综合每名学生的现实表现、书面总结、交流答辩和学生互评的得分情况,给出最终成绩,并以集体讨论的形式予以落实,同时填写《北京理工大学毕业生德育答辩鉴定表》。

德育答辩的最终成绩分为三个等级:优(85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和待考察(60分以下),对于成绩评定为待考察的同学,学院老师要结合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指导和帮助,并由各学院答辩委员会组织答辩小组进行二次答辩,将每名学生德育答辩的最终成绩上报学生处,作为“形势与政策”课的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

(五)工作要求

1、今年要继续开展好宣传动员工作,吸引学生主动参与德育答辩,端正其态度:

(1)继续以“大学 青春 人生”为主题对德育答辩进行宣传,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在德育答辩过程中认真地“回眸大学时光、思考青春岁月、书写人生愿景”;

(2)以历年优秀德育答辩论文为实例,让学生了解德育答辩论文的内容是生动、鲜活的,鼓励他们在论文中尽可能地抒发自己对大学的真切感悟以及对未来的规划;

(3)宣传往届学生中具有新意的德育答辩形式,鼓励学生借助视频、音乐、图片等多种媒介进行德育答辩,不断提高德育答辩的感染力和亲和力,借助德育答辩增进毕业生之间的友谊,要有意识的保存图片、视频资料;

(4)做好答辩现场氛围的宣传准备工作,答辩现场要用横幅、PPT打出“管理与经济学院2012届本科毕业生德育答辩”的字样吸引和调动毕业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德育答辩;

(5)广泛通过海报、喷绘、板报、刊物、网页、网络论坛等多种宣传 渠道,向毕业生和其他各个年级学生宣传德育答辩工作的意义和价值,在德育答辩工作进行过程中,每个学院至少应在校园网、京工世纪网站上发表不少于2篇配有图片的新闻稿;

(6)各班级、团支部在开展德育答辩工作中要注意发掘优秀学生的先进事迹,采取适当形式对他们加以宣传,及时向学院推荐“大学 青春 人生”优秀学生事迹报告团候选人。

2、所有答辩毕业生要求以个人为单位单独进行陈述,不得以寝室或其它组合的形式集体进行陈述。

3、各班级、团支部可根据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根据以往工作经验制定本班级、团支部开展德育答辩工作的具体方案,并于4月16日前将本学院《2012年某班毕业生德育答辩工作实施方案》报送到学院。5月11日前结束德育答辩论文学院初审工作,并将推荐的优秀论文(电子版、打印稿)报学生工作处。5月31日前完成班团总结工作,将德育答辩成绩表、“大学 青春 人生”报告团候选人情况、班团工作总结(电子版、打印稿)及图片、视频资料交到学院。

管理与经济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9.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九

关于征集优秀毕业生就业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位教职工:

为进一步提升我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以经典的案例启迪人,以先进的事例教育人,以榜样的力量鼓舞人,从而激励和引导广大在校学子在纷繁复杂的职业生涯中树立远大的人生理想和合理的职业目标,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职场竞争力、发展力。经研究决定开展全校性毕业生就业典型案例征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我校历届中、高职毕业生(以近10年毕业学生为主)。

二、征集内容:

1.求职择业的案例;

2.自主创业的案例;

3.升学成才的案例;

4.励志成才的案例;

5.其他案例。

三、征集时间:

2013年12月28日—2014年2月28日。

四、相关要求:

1.以学生本人在求职择业、自主创业及考升本、励志成才(特别是贫困生成才)过程中的经历与体会为主。

2.介绍实习与就业的全过程、具体情况及感悟。举些实例,包括所经历的曲折与困难、教训与经验、方法途经等。自己的希望与想法,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困扰及自己如何面对与克服等情况。

3.怀感恩之心述说实习就业单位、学校、同学、同事及其他人对自己的影响及帮助等。4.给在校学弟的提醒及指点等。

5.使用第一人称、第三人称均可,运用写实性文体,具有可读性,文笔尽量生动。

6.字数要求:1500-2000字左右。

7.将案例以电子稿格式(正文请用5号宋体)于2014年2月28日前发至学校就业科; 190470051@qq.com(董永生)。就业科联系电话05***(***董永生,***陈存国)。

8.请各教职工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其视为促进学生就业、利于学校招生及发展的重要工作,学校将对提供信息及进行工作量统计与考核。

9.如实在无法提供完整材料,请教职工提供相关毕业生典型基本信息,后续具体工作由就业科落实也行。

就业科

10.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十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

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黑龙江农垦总局教育局:

2010年,教育部组织开展中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通报,并分省(区、市)下达了整改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落实整改,切实加强教育资助资金监管,取得了明显的工作成效。为巩固去年检查工作成果,进一步落实中职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我部决定今年继续组织开展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范围

重点检查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及其所属中等职业学校2009年秋季至2011年春季中职国家助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

二、检查工作内容

重点检查中职学生学籍、资助信息申报和审核情况;中职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及节余资金管理情况;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已收学费的清退情况;中职学生资助卡和国家助学金集中发放模式推行情况,以及2010年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具 1

体内容详见附件)

三、检查工作安排

此次检查采取全面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9月1日至10月15日)。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所列检查内容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地方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学校自查自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有关学校要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报告自查自纠情况;在本地区教育部门和学校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省级教育部门要对下属部门和所辖学校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并于10月15日前将本地区自查自纠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一式四份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阶段:检查整改(10月15日至11月30日)。10月底前,我部检查组将对部分省(区、市)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及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将向有关省份下达整改通知,同时将检查结果在教育系统进行通报。各地要按照我部下达的整改通知要求,在年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一式四份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地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这次检查工作。地方各级教育纪检监察、财务、职教和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好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的自查自纠工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同时

要采取重点检查、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广泛了解学校自查自纠情况,坚决杜绝“走过场”行为,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自查自纠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地教育部门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学校认真落实整改工作,完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通过检查督促各地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助学金发放、免学费对象范围、规范资助资金申报和审核程序、发放标准和中职资助卡发放方式;督促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严格履行国家助学金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督促各级中职学籍和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审核学校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的学籍和受助学生名单,监督学校及时删除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受助学生名单。

(三)各地教育部门要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确保国家资助资金安全、有效。对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结余资金,要摸清底数,并如数清退至指定的专用账户;对在自查自纠阶段能主动报告并清退上缴所骗取、套取和挤占、滞留、挪用资金的,予以从轻处理;对不主动报告、清退上缴违规资金的,除追缴违规资金外,还将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检查工作咨询、投诉电话:010-66092199。

11.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十一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苏政发[2011]9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的重要生力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依然较大,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目标任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紧密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健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实现应届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70%以上、年末总体就业率达90%以上的工作目标。

二、大力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增加就业机会。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要求,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结合实施“新兴产业倍增、服务业提速、传统产业升级”三大计划,不断拓展相关产业的就业规模,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支持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鼓励农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支持相关行业和产业与高校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及岗位对接活动,使广大高校毕业生能够学有所用。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继续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选派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计划”等,做好各类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落实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硕士研究生时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苏北县以下(不含县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3年以上(含3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分别享受国家和省出台的学费代偿政策。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省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招录。市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级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

(三)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把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对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符合贷款条件、接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就业总人数20%的中小企业,财政部门相关专项引导资金予以优先支持。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标准、期限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额度发放贷款,同级财政按现行规定给予相应贷款贴息、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和呆坏账损失补偿。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三、积极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落实创业扶持政策。以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和税费减免等政策为重点,进一步改善创业环境,鼓励和带动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失业登记证》(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限定性行业除外),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额度上限为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初次自主创业,经营6个月以上、能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扎实开展创业教育。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着力培养大学生的创业创新意识。充分发挥省级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校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高校创业教育深入开展。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作为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创业型城市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大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激发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潜质和创业激情。

(三)完善创业服务体系。积极推广成熟的创业培训模式,全面实施创业培训项目,提升高校毕业生的创业能力。开辟“大学生创业绿色通道”,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需要,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实践及孵化基地,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创业园、孵化器,并给予政策扶持。对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开展“一对一”跟踪指导服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高创业成功率。

四、着力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一)加强就业指导服务。高校要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和就业观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创新就业服务模式,完善服务措施,采取多种形式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直接、有效的就业信息服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其他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合作,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大力推动互联网就业服务,完善“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实现就业人才信息全省联网,加强网络招聘信息监管,规范网络招聘求职行为,提高公共就业和公共人才服务信息化水平。推进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贯通

融合,完善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

(二)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完善就业登记办法,建立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联动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合作,健全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

(三)支持参加就业见习和技能培训。深入实施“三年五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引导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落实见习毕业生的基本生活补助政策,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分担。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其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见习单位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四)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将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援助体系,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组织实施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每年购买5000个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

和公益性岗位补贴。高校可根据困难家庭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地要高度重视大城市聚居地长时间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女性、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等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

五、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全面落实“六个注重”、全力实施“八项工程”、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大意义,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就业工作总体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内容,明确责任,加大力度,抓好落实。完善就业经费保障机制,将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资金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统筹编列,专项用于符合国家及省政策规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补贴等,确保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切实履行牵头职责,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12.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十二

【发布文号】教职成〔2007〕1号 【发布日期】2007-04-18 【生效日期】2007-04-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近年来,各地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教育工作全局,认真调整高中阶段教育结构,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不断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连续两年实现扩大招生100万人的工作目标,2006年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总量达到近750万人。为进一步巩固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果,2007年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要在2006年的基础上再扩大招生50万人,达到800万人,基本实现《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的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目标。这是一个战略性的结构调整,对于加快职业教育发展,使职业教育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为此,现就做好2007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统筹和领导。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5〕3号)的有关规定,加大高中阶段教育结构的调整力度,按照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比例大体相当的要求,分别确定本地区2007年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计划。要对高中阶段教育各类学校招生实行统一管理,把技工学校和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纳入当地整个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划。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坚决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录取的具体工作从行政业务中分离出来,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统一交由各地招生工作专门机构负责。各地招生工作专门机构都要建立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招生专门机构的业务指导,建立招生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督促其认真贯彻落实高中阶段教育招生政策、完成招生任务,协调解决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各地要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服务工作。要积极创新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机制和办法,努力为初中毕业生升学创造多样化的选择机会,引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各地要及时向考生和社会公布高中阶段教育各类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信息,加强初中毕业生报名和填报志愿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对应届初中毕业生实行一考多分流,统一组织录取。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中等职业学校提前招生、优先录取。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可多次补录,可面向往届初、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自主招生,招生结束后报招生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备案。允许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跨省招生。

要建立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加快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网上录取工作和学生电子注册制度的建设,2008年实现计算机网上录取。

三、各地要按照《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面向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意见》(教职成〔2006〕3号)要求,广泛宣传,积极引导,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收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对接受一年教育的,学校发给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并报各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备案,纳入当地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统计范围;对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课程结束并通过考核的,学校发给职业技能培训证书,并帮助他们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继续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03〕6号)的要求,大力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应采取灵活多样的合作形式和办学模式,提倡学生一年级在中西部学习,二、三年级到东部学习专业技能和顶岗实习。2007年,全国东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招生规模要达到50万人以上。各地要加强对跨省招生和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每年2月底前,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向我部报送本省(区、市)跨省招生学校和招生数,由我部汇总下达,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负责组织生源和招生录取工作。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我部的学校不得跨省招生。

五、进一步规范五年制高职招生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办好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几点意见》(教职成〔2002〕2号)精神,严格确定招生专业,严格控制招生规模,规范招生行为。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单独举办五年制高职教育。各地五年制高职招生计划不得突破当年本省(区、市)高职(专科)招生总数的5%。各地高职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数不得突破当年本省(区、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总数的5%。

六、加强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规范管理,严肃招生纪律。各地要进一步规范招生机构和招生行为,严禁违规招生,严打非法招生中介和招生欺诈行为。未经省级高中阶段教育招生领导小组同意,任何机构不得从事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招生工作;未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示的中等职业学校不得招生;任何学校不得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中等职业学校不得与非学历教育机构联合或合作举办学历教育班。各初中学校不得通过向中等职业学校推荐生源收取费用。各中等职业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有偿招生。对违反高中阶段教育招生政策、扰乱招生秩序、非法办学、非法招生、有偿招生、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收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及主管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制度,是国家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重大举措,对于促进教育公平,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推进高中阶段教育健康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自2007年起,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范围,提高资助强度,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有机会接受中等职业教育,这是继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各地要加强宣传工作,使国家的这项政策家喻户晓。中等职业学校在向学生发录取通知书时,要同时寄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申请指南。

国家鼓励和支持东部和中西部地区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符合资助条件的中西部学生到东部地区学校接受职业教育,中央财政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分担比例将应负担的经费拨付东部地区,其余部分由东部地区地方财政承担。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2007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确保完成今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目标任务,努力开创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新局面。各地要将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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