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兴县饮用水监测工作总结

2024-08-01

博兴县饮用水监测工作总结(精选6篇)

1.博兴县饮用水监测工作总结 篇一

我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现状

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思路

几年来我省在卫生部相关部门指导下认真贯彻国务院“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及“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要求,同时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全面实施做准备,年初省厅为做好全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下发“关于做好2012年辽宁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计划工作的通知”以便更好指导各市、县工作。

目前,我省在饮用水监测范围和内容方面:各市均纳入国家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重点开展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学校供水水质监测,同时按照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技术方案开展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水质监测,在水质监测方面:全部市政供水均纳入国家监测网,城市自建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农村集中式供水、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农村分散式供水均按照国家监测点设置要求进行监测,水质检测与评价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在水性疾病监测方面:全省各市、县、区纳入监测范围,监测内容为全部水源传染病,在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方面:对纳入国家监测网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农村集中式供水、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至少每季度开展1次卫生监督检查,2010年我省参加了由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组织的全国四省监督及两市监督所参加的2010年-2011年饮用水卫生保障在线监测系统研究实施方案工作,目前一台仪器在省卫生监督所已安装完毕,正在试运行当中,同时根据《2011年城市供水水质普查技术方案》要求,辽宁省共有113家城市供水单位参加此次水质普查, 2012年3月卫生部监督局已将此次水质普查结果反馈我省,通过初步汇总分析基本掌握我省城市供水水质的基本状况(具体情况见附表),同时为配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GB5749-2006)的全面实施,省卫生厅组织各市集中开展不同形式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主要问题:从我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中及113家城市供水单位参加此次水质普查结果情况看问题不少,首先经费问题,虽然饮用水安全已纳入全国安全保障规划,但是,各级政府重视不够,相关经费投入不足,许多监测点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监督不能到位,其次,水质检测力量不足,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均不能开展水质全分析,缺少相关监测仪器及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而水务集团方面已能开展水质全分析,造成监督监测被动。

卫生监督部门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互协调配合不够,因卫生监督与疾病控制机构在有些市、县隶属卫生行政部门不同处室,造成信息沟通不畅、组织不到位等情况时有发生。

与水务、城建、环保、水利、教育等相关部门在饮用水监督监测方面相互协调配合不够。

下一步工作思路:

首先加强饮用水安全重要性的宣传,提高各级领导重视程度,其次加大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主要规范饮用水相关卫生许可工作,整体推进城乡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开展供水单位和供水设施调查工作,在强化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面:有效开展饮用水卫生监测,健全监测网络,在加强饮用水监督和监测能力建设方面:加强充实专业监督队伍,提高检验人员监测能力,信息报告方面:进一步健全省、市、县、区饮用水卫生安全监测结果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沟通,结果共享,及时准确。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1、进一步开展全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络建设工作

根据卫生部《2011年国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要求,在全省进一步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络建设的工作。此项工作已经列入本省市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包括将全部地市所辖城区和至少25%的县(县级市)辖区纳入国家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开展监督监测,红沿河核电站周边饮用水放射性监测和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水质监测工作。具体工作要求有确定各类供水单位水质监测点的设置原则,落实监测频次和监测指标,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完善“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中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互联网直报系统”,负责全省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管理,现场水质快速检测方法的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互联网直报制定相关方案以及相关培训,卫生监管信息的网络

填报和审核等等。

2.做好全面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备工作及第十二届全运会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根据《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2011-2020年)》和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将要举办第十二届全运会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一是要认真按照卫生部要求,做好全面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备工作和《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2011-2020年)》贯彻工作,建议省级相关行政机关转发《规划》同时下发相关要求,二是要积极按照省卫生厅应急办要求,协助制定相关排查方案,并在全省组织开展以控制饮用水卫生安全风险为目标的排查工作和督导抽查,及时发现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防范介水疾病发生和流行,加强风险管理。三是加强与省住建厅及城市供水部门的密切合作,做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贯彻落实,树立供水单位和生产企业责任的意识,并共同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3.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管

在进一步完善产品卫生许可程序,规范生产企业卫生管理档案,充分掌握全省各类产品生产企业基本状况的基础上,增加对生产企业卫生条件以及产品卫生质量的监督检查频次,适时举办对企业管理者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的活动,依法整治未经卫生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的违法行为,促进全省生产企业卫生管理水平的提高。

4、完成卫生部涉水产品卫生重点监督检查任务

根据卫生部抽检计划,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做好水质处理器、现制现售制水设备、饮水机和化学处理剂的监督抽检。依法查处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对不合格产品抽检信息及时通报,降低或消除违法产品和违法行为的危害。

2012-07-17

2.城区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结果分析 篇二

【关键词】: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监测

【中图分类号】R123.1【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1007-8517(2009)01-0059-02

为了解城区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保障居民饮水卫生,预防饮用水污染事故及介水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我们对城区生活饮用水水质状况进行了常年卫生监测,现将2007年监测结果分析如下。

1 材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城区2007年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资料、自来水公司及各乡镇自来水厂调查资料。

1.2 监测点设置和监测频率 城区自来水公司三个水厂取水口处水样1份、每季度监测1次,当发生污染事故时,则增加监测次数;周边6家乡镇自来水厂出厂水上、下半年各监测1次;城区管网末梢水在居民经常用水点设采样点6个,5~10月(肠道传染病高发季节)每月监测2次,11~4月每月监测1次;高位水箱水(二次供水)单位每年监测1次,时间为夏季或秋季。水样采集后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

1.3 检测指标 水源水检测浑浊度、色度、嗅和味、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pH值、总硬度、氯化物、氟化物、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氨氮、硫酸盐、总铁、锰、总碱度、溶解性总固体(180℃)、化学耗氧量、酚、氰化物、砷、汞、铬(6价)、镉、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出厂水检测按国家标准规定的35项[3],加氨氮、亚硝酸盐氮、化学耗氧量。管网末梢水检测浑浊度、pH、色度、耗氧量、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游离余氯、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二次供水以钢铁为材质的水箱检测浑浊度、余氯、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铁;以混凝土为材质的水箱检测浑浊度、余氯、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砷、铅;以玻璃钢为材质的水箱检测浑浊度、余氯、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酚、耗氧量等。

1.4 评价标准 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均依据《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进行评价;二次供水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评价[4]。检测结果中有1项不符合者,即判定该样品不合格。

2 结果

2.1 供水企业一般情况 城区自来水公司一、二、三水厂均有卫生许可证,有严格的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能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检测记录完备。城区自来水公司一、二水厂合计日供水量为36万吨,供应人口80万人;周边6家乡镇自来水厂合计日供水量为6万吨,供应人口11.2万人。检测的13个二次供水设施均有卫生许可证。

2.2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结果 各类2K样检测情况见表1。其中,乡镇出厂水合格率明显低于城区出厂水(χ2=13.33,P<0.01);城区二次供水合格率明显低于城区管网末梢水(χ2=7.09,P<0.01)。

城区管网末梢水8份不合格,其中细菌总数超标3份,浑浊度超标4份,游离余氯超标1份;城区二次供水4份不合格,其中细菌总数超标2份,游离余氯超标2份;乡镇出厂水10份不合格,其中浑浊度超标7份,游离余氯超标3份。

3 讨论

本资料监测结果表示,城区供水水质基本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消毒处理合格。管网末梢水的合格率低于出厂水,其原因可能为供水管网建设时,新旧管网交替和连接处不平或破损出现渗漏而造成污染。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的安全卫生,我们已经提请相关部门要重视供水管网的检修与新旧更替过程中的卫生学问题。本次监测二次供水水质合格率不高,主要是细菌总数、游离余氯超标,其原因是一些二次供水设施缺乏相应的防锈、防尘、除污措施,没有严格执行清洗、消毒制度。有的则是加消毒液过量,余氯超标。提示应重点加强对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力度,以提高供水质量。另外,各乡镇自来水厂虽有卫生许可证,但缺乏水质检验室及检验人员,不能定期进行水质检验,质量无法控制。加之近年来城市工业化进程速度加快,致使农村主要水体普遍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各乡镇水厂提供的自来水水质不稳定,合格率远远低于城区,因此建议新建大型自来水厂,加强输水管网建设,关闭乡镇小水厂,实行乡镇区域集中式供水。

参考文献

[1]刘文君.饮用水水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68.

[2]康家琦.砷对健康危害的研究进展.卫生研究. 2004,5,33(3):372-376.

[3]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S].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85.

[4]GB17051-1997,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7.

3.博兴县饮用水监测工作总结 篇三

监测项目工作

为做好2018年江西省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任务,保障广大农村居民的饮用水安全,根据江西省CDC《关于开展2018年江西省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县疾控中心领导、相关科室及人员根据技术方案要求结合本县工作实际,制定了《永修县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技术方案》;同时于5月7日-11日选派了分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了省疾控中心在共青城市举办的培训班,根据项目工作的相关要求成立了以中心主任李荣森同志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并于5月15日-17日与县水务局一起开展了全县农饮工程丰水期的调查、选点及水样采集工作,此次农饮水水质卫生监测项目工作覆盖范围为全县21个乡(镇)场,共计乡镇水厂13个,乡镇小型集中式农饮水工程6个,2个分散式供水乡镇,共计采集水样54件。

下一步,中心检验科将积极开展水质的检测工作,同时公共卫生科将完善各项调查资料的整理,并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数据的录入及工作分析、总结,同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及反馈,同时中心将积极准备下半年枯水期的采样及检测工作,保质保量的完成上级要求的全年108个水样的监测任务,为全县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提供保障。(蔡激光)

4.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管理办法 篇四

关于印发《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办公室、卫生厅局:

为规范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掌握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状况及变化趋势,建立常规监测制度,根据卫生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我们组织制定了《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

卫生部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四日

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掌握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状况及变化趋势,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常规监测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是国家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的组成部分,是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的重要措施。在全国范围内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经常性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国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省级爱卫会办公室和地市级、县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第四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实施全国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第五条监测工作管理部门主要任务包括协调有关单位,落实监测经费,制定监测方案、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完成监测报告。

第六条监测工作具体实施部门主要任务包括开展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质量控制和人员培训,水样采集、实验室分析和现场调查,资料收集、数据审核、数据处理和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编制监测技术报告。

第七条具体实施监测工作的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通过省级或以上计量认证(暂未通过的县市,由地市级具体实施),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监测工作,配备与完成监测任务相适应的人员、仪器、设备,对监测工作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并对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级 告。第八条 水样采集、保存、运输、检测分析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执行。

第九条 水质分析结果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进行评价。

第十条 监测范围、指标、频率、合格率计算及规范性监测表格式,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监测方案时确定。

第十一条 通过传染病监测网、全死因疾病监测网等途径,收集农村水性疾病发生情况和相关资料,开展水性疾病监测。

第十二条监测基础数据由县市、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本省份监测基础数据进行审核确认,经省级爱卫会办公室同意后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将本级监测技术报告报同级监测工作管理部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将全国监测技术报告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县市、地市级和省级监测工作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本级监测报告和技术报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提交同级人民政府,并报上级监测工作管理部门。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及时将全国监测报告和技术报告报卫生部。

第十五条监测信息资料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组织实施机构、技术培训、监测进度及结果、检测原始资料、技术督导等与监测相关的全部资料。监测工作具体实施部门和个人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不得擅自公布或发表监测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监测工作纳入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常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定期通报全国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省级爱卫会办公室定期通报本省份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人事局:

为加强和规范盲人医疗按摩活动,提高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素质,保障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和患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了《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卫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盲人医疗按摩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盲人医疗按摩,是指由盲人从事的有一定治疗疾病目的的按摩活动。

盲人医疗按摩属于医疗行为,应当在医疗机构中开展。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属于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其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盲人医疗按摩进行管理。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盲人,持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审核同意证明,可以申请在医疗机构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

(一)本办法发布前,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二)本办法发布前,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中等专业及以上学历,并且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2年以上的;

(三)本办法发布前,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满15年的;

(四)本办法发布前,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2年以上不满15年,并且通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

(五)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中等专业及以上学历,并且通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并制定考试办法。具体实施由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

通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盲人,取得考试合格证明,同时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

第六条 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办人应当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二)至少有1名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5年以上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三)至少有1张按摩床及相应的按摩所需用品,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四)有必要的消毒设备;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装订成册的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盲人医疗按摩技术操作规程;

(六)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七)有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同意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盲人医疗按摩所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名称为识别名称+盲人医疗按摩所,诊疗科目为推拿科(盲人医疗按摩)。

盲人医疗按摩所不登记推拿科(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诊疗科目,不设床位,不设药房(柜)。

盲人医疗按摩所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八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技术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二)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三)在工作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四)获取报酬;

(五)对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医疗按摩方案,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一条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得开展推拿(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不得签署与盲人医疗按摩无关的医学证明文件,不得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盲人医疗按摩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执业地点和诊疗科目执业,不得开展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非盲人不得在盲人医疗按摩所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十三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制定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培训规划,保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和依法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

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根据培训规划制定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培训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本机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和合法从事医疗按摩活动。

第十五条 盲人医疗按摩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聘用非盲人开展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

(二)开展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

(三)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四)开具药品处方的;

(五)设床位、药房(柜)的;

(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七)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第十六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所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扩大诊疗科目登记、批准设置床位或药房(柜)的,其行为无效,由原发证机关或者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盲人医疗按摩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理。发生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第十八条原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残联教就字〔1997〕第103号)中有关主任(副主任)按摩医师、主治按摩医师、按摩医师(士)的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分别改为主任(副主任)医疗按摩师、主治医疗按摩师、医疗按摩师(士)。

在本办法发布前,取得的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有效。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按照残联教就字〔1997〕第103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盲人包括全盲和低视力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已经200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同时向社会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保障举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直接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作斗争的一项业务工作,是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开展举报宣传和受理、审查、分流、交办举报线索,以及督办、答复等工作,保障职务犯罪侦查依法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的举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举报中心负责举报工作。

举报中心与控告检察部门合署办公,控告检察部门负责人兼任举报中心主任,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配备一名专职副主任。

第六条 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靠群众,方便群众;(二)依法、及时、高效;

(三)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四)严格保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五)加强内部配合与制约,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鼓励群众依法举报。

第八条 任何个人或者单位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行为,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举报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部门之间举报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举报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与配合,建立和完善举报材料移送制度。

第二章 举报线索的受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专门的举报接待场所,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号码、举报网址、接待时间和地点、举报线索的处理程序、查询举报线索处理情况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对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在专门场所接待,也可以到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地方接待。接待举报时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举报的具体内容,经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无误后,由举报人和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需要录音录像的,事先应当征得举报人同意。

对多人采用走访形式举报同一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要求举报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五人。

接待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举报人要如实举报和捏造、歪曲事实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采用书信形式举报的,负责处理来信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拆阅。启封时,应当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

第十四条 对采用网上举报以及电话、传真等形式举报的,参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实名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内容不清的,举报中心应当在接到举报材料后七日内与举报人联系,要求举报人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反映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在接受举报后立即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三)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四)其他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

第十七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举报线索,也可以经检察长批准,将本院管辖的举报线索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十八条 举报线索涉及多个地区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和有关侦查部门负责人接待举报制度。接待时间和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市级和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定期接待举报。

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接待举报的时间和方式。

必要时,举报中心可以通知有关侦查部门负责人共同接待举报人。

第二十条 对以举报为名无理取闹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妨碍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扰乱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应当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举报线索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本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收到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处理。有特殊情况暂时不宜移送的,报检察长或者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侦查部门在侦查中发现的需另案处理的线索,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向本院举报中心通报;对暂时不具备查办价值的举报线索,应当每月向举报中心集中通报一次;经初查不予立案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个月内移送举报中心。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实行举报线索分级管理制度。涉及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要案线索,应当在受理举报线索后十日内填写《检察机关要案材料移送、备案报表》,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移送或者备案。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及时审查,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十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报送备案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举报中心应当建立举报线索数据库,指定专人将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线索的主要内容以及办理情况等逐项录入计算机。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之间应当利用检察专线网传输举报线索,提高举报线索的传输效率。

第二十七条 举报中心应当定期清理举报线索,对线索的查办和反馈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存在问题,及时改进工作,完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举报中心应当每季度对举报线索情况进行分类统计,综合分析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及群众举报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和本院检察长报告。

第四章 举报线索的审查

第二十九条 举报中心对接收的举报线索,应当确定专人及时审查,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自收到举报线索之日起七日内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举报线索依法受理;

(二)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举报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三)内容不具体的匿名举报线索,或者不具备查处条件的举报线索,经检察长审批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举报中心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初核,查明举报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是否需要立案侦查。

第三十一条 举报线索的初核应当报经检察长审批,按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确定责任人及时办理。

初核前,举报中心应当向有关侦查部门通报。

第三十二条 初核可以采取询问、调取证据材料等措施,一般不得接触被举报人,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第三十三条 初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办案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三十四条 初核后应当制作初核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第三十五条 侦查部门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个月内向举报中心回复处理情况,三个月内回复查办结果;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经检察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延期办理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举报中心通报。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侦查部门应当书面回复查办结果。回复文书应当具有说理性,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二)查办的过程;

(三)作出结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举报中心收到回复文书后应当及时审查,认为处理不当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

第三十七条 举报中心对逾期未回复处理情况或者查办结果的,应当进行催办;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仍未回复的,应当向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拒不回复或者无故拖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报告检察长。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可以代表本院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举报线索。交办重要举报线索,应当报检察长审批。交办前应当向有关侦查部门通报,交办函及有关材料复印件应当转送本院有关侦查部门。

第三十九条 举报中心负责管理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交办的举报线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举报线索后,应当在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

第四十条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举报线索,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延期办理的,由举报中心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延期理由。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交办案件办结后,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将查办情况和结果报检察长审批,并制作《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本院举报中心,以本院名义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审查。

第四十二条 《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来源;

(二)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三)查办过程;

(四)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五)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六)实名举报的答复情况。

第四十三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收到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查。对事实清楚、处理适当的,予以结案;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提出意见,退回下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必要时可以派员或者发函督办。

第五章 实名举报的答复

第四十四条 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的,属于实名举报。实名举报除通讯地址不详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

第四十五条 对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应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待举报人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实名举报答复工作。必要时可以与本院有关侦查部门共同答复。

第四十七条 答复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口头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笔录,载明答复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及答复内容、举报人对答复的意见等。书面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函。邮寄答复函时不得使用有人民检察院字样的信封。

第四十八条 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办理的过程;

(二)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结果和法律依据。

第四十九条 举报人不服不立案决定提出的复议请求和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提出的申诉,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第六章 举报保护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维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授权或者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二)举报材料不得随意摆放,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举报线索处理场所。

(三)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四)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五)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对匿名举报线索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进行笔迹鉴定。

(六)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二条 举报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网上举报,严格管理举报网站服务器的用户名和密码,并适时更换。

利用检察专线网处理举报线索的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

通过网络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第五十三条 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

(一)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

(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第五十五条 举报人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举报失实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采用适当方式澄清事实,为被举报人消除影响。

第七章 举报奖励

第五十七条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第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举报追回赃款的,应当在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百分之十以内发给奖金。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数额不超过二十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但没有追回赃款的案件,可以酌情给予举报人五千元以下的奖励。

对举报渎职侵权案件有功的举报人员,参照上述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十九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进行。奖励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涉及举报有功人员的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第六十条 举报奖励工作由举报中心具体承办。

第六十一条 奖励经费在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二条 举报中心在举报线索管理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提出建议,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政治工作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六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擅自处理举报线索的;(二)私存、扣压或者遗失举报线索的;

(三)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内容,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

(四)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六)查处举报线索无故超出规定期限,造成举报人越级上访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隐瞒、谎报、缓报重大举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有关举报工作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09〕20号

【发布日期】2009-04-13

【生效日期】2009-04-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

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是坚持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畅通司法民主渠道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推进司法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更好地接受民主监督,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现就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是践行司法为民、推进司法民主的关键环节。审判执行工作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本质要求。要更好地实践“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维护好、保障好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广泛深入地倾听民意、了解民情、关注民生,以实际行动尊重群众意见,发扬司法民主,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优势。

(二)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是发挥好审判执行职能、完善司法公开、优化司法决策、实现案结事了的重要保障。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要切实做好审判执行工作,促进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就必须采取多种方式,联系实际、深入群众,大力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努力开拓创新,积极推行审判公开制度,积极改进各种便民利民的诉讼措施,在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中充分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司法决策的科学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三)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是促进司法廉洁、增强队伍素质、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通过加强民意沟通工作,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接受外部监督,有助于促进人民法院的队伍建设,提高法官办案水平和群众工作能力,不断改进纪律作风,树立司法公正、高效、为民、廉洁的良好形象,不断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动人民法院自身科学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着力构建与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沟通交流的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科学、畅通、务实、有效、便捷的要求,不断改进和创新工作机制,拓宽民意沟通渠道,最大限度地了解和把握社情民意,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行使权利、表达意见、监督司法,使民意成为司法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和检验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使各项决策顺应群众要求,符合司法规律。

(二)大力扩展民意沟通的对象范围。各级人民法院在确定工作思路、完善便民措施、评价司法效果等工作中,应根据需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其他法律工作者、基层群众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特别要注重深入企业、社区、乡村,及时了解最广大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呼声。

(三)改进和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人民监督办公室的职能作用,改进和完善联络的方式方法,在联络工作经常化的基础上,根据每年确定的工作重点,采取各种灵活有效的方式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报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和建议。

(四)改进和完善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以及社团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按照“积极主动、及时沟通、充分协商、务实有效”原则,制定相关工作规则,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沟通协调工作,通过建立定期联络制度、联合调研制度等方式通报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共同研究解决问题;通过加强日常交流、设立联络员等方式,开展与工青妇等社团组织经常性的工作沟通。

(五)改进和完善特邀咨询员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要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工作条例》,扩大选任特邀咨询员的代表领域的广泛性,进一步加强与特邀咨询员经常性的沟通联络,注重听取他们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适当方式及时转化为司法决策意见。同时,大力支持、积极配合特邀咨询员开展工作,努力为加强特邀咨询员与基层群众沟通联系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六)改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要切实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改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和管理机制,加大调整、充实人民陪审员力度,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每年至少应当组织两次座谈会专门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发挥来自群众、贴近群众、服务群众的优势,通过他们了解民情、宣传法律,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沟通民意功能的最大化。

(七)健全和创新法院领导干部深入基层倾听民意机制。建立法院领导干部基层联系点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要定期深入基层联系点开展调研。进一步推进法官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活动,大法官和高级法官要深入基层倾听民意,了解民情,及时准确地把握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八)健全和创新司法决策征求意见机制。进一步促进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意见等过程中征求民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探索设立法院开放日,邀请公众参观法院,旁听审判,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探索建立基层司法服务网络,聘请乡村、社区一些德高望重、热心服务、能力较强的群众担任司法协理员,协助人民法院化解矛盾,代表人民群众反映意见;选任基层干部群众担任特邀调解员、执行联络员,使司法工作更加贴近群众、方便群众;加强网络民意收集制度,抓好机关网站建设,丰富网上信息发布、网上民意调查等栏目,方便群众发表意见和建议。

(九)改进和完善网络民意沟通机制。积极推行审判、执行信息网络公开制度;加大庭审网络直播力度;各级人民法院主要领导每年至少应参加1次与网民直接交流、沟通、互动活动,广泛听取网民意见;对于了解的民意、听到的反映,可通过在线解答、个别沟通的方式,让群众了解信息,感受人民法院对民意的尊重;完善通过网络及其他各种途径受理群众举报的工作制度,有条件的法院可开设专门的电子信箱,收集群众的意见、建议。

(十)改进和完善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沟通协调机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重大司法决策及案件审判信息,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为人民群众提供及时准确的司法信息服务。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交流,认真执行《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的补充规定》,完善新闻发布会制度;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积极收集舆情,了解民意,宣传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每年至少要组织2次会议专门讨论和分析各种舆情,把握司法工作动态。

(十一)健全和创新民意转化机制。要实现民意转化的制度化,及时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筛选、分类、分析,把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转化为工作整改的内容。意见和建议涉及立法修改事项的,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涉及政策制定事项的,向有关决策部门提出;涉及制定或修改司法解释事项的,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把民意吸收、转化情况作为评价工作的重要指标,开展经常性的民意调查、意见征询活动,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

(十二)健全和创新工作整改情况向群众反馈机制。出台重大司法决策时,可在新闻发布等环节就决策过程中听取和吸收民意情况作出专门说明;对于其他具体事项的整改情况,可以通过媒体发布、信函回复、实地回访、组织座谈等方式向群众反馈,争取理解和支持,增强司法公信力。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务求取得实效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民意沟通工作,将加强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和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注重工作实效。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要带头做好此项工作,摆正位置、以身作则,切实抓好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切实将社情民意及时转化为司法决策的重要指导和参考依据。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抓好民意沟通工作具体措施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层层抓好落实,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各级人民法院要明确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此项工作。要认真积累经验,及时总结各种好的做法,注重做好新闻宣传工作,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依法了解、参与、监督司法决策。

5.博兴县饮用水监测工作总结 篇五

2009年工作总结和2010年工作打算

2009年,博兴县盐务局在县委、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面对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及时调整工作思路,群策群力,积极应对,紧紧围绕食盐专营这一中心工作,全面落实目标责任管理,顺利通过‚AA‛食盐批发企业验收。认真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不断深化内部管理,加强盐政执法,扎实有效地开展了各项工作。

全年共销售食盐2600吨;复合膜小包装销售1400吨;小工业盐销售2600吨。在今年市场不利的形势下均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销售任务目标。

全年共查处涉盐违法案件80起,没收私盐146吨,罚没款96000元,刑事拘留2人。

总结全年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真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按照县委的统一部署,作为第一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单位,为增强学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进一步抓好学习的基础上,我局成立了由党总支书记胡明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设立了办公室,制定了《博兴县盐务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和学习计划。3月8日召开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对单位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行了动员和部署。全局上下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纳入重点工作日程,与经营工作齐部署、齐落实,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加强学习、转变作风在全局蔚然成风。

为使活动学习调研阶段取得成效,调研报告有针对性,我局认真开展调研,召开用盐户座谈会、退休老干部座谈会、酿造业户专题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两位主要负责同志都分别撰写了题为《学习时间科学发展观 推进食盐流通现代化》、《弘扬鲁盐企业文化 推进行业科学发展》的调研报告通过集体学习和自学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向工作对象发放《征求意见书》,征求对本局工作和服务中存在问题的建议和意见,并且认真对照本职工作,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通过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梳理归纳,对照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召开了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分析了党的十七大以来我县盐业发展的状况和制约发展的各项因素,认真查摆问题,分析形成问题的主客观原因,客观公正的分析近几年来取得的成绩,形成了分析检查报告。通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于工作性质不同,在某种程度上使活动开展的还不够深入,特别是在解决《食盐零售许可证》问题、原盐价格大幅上升的紧要关头,班子成员都有很大压力,因此活动中受到影响。虽然,活动 告一段落,但是,一次活动不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我局的所有问题,而且在新形势下,许多新问题有待于我们去探索解决,要以活动为契机,不断研究解决当前发展的实际问题。

二、全面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为全面完成各项任务目标奠定基础

为全面完成各项任务,对上级下达的任务进行了分解,去年部分部门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通过一年的实践,证明目标责任管理制度确实起到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权利明确的作用,各个部门负责人也在职责范围内大展手脚,创新工作,对目标责任管理制度表示认可。责任书内容主要包括单位职责、考核指标、内部管理等,今年针对实际情况,重新确立了目标任务,不但和专营站、稽查队任务目标明确的单位签订责任书,还和办公室、财务科、业务科等没有明确任务目标的单位签订责任书。今年的责任书任务更加明确、内容更加全面,涵盖了全年各项工作任务,为全面完成各项任务目标奠定基础。

三、开展第三次“食盐安全访万家”活动,摸清食盐市场实情

自4月15开展第三次‚食盐安全访万家‛活动。此次活动本着‚提供合格食盐,保证身体健康‛的原则,以入户宣传,免费检测为主,主要以卫生部门公布的‚高碘乡镇‛和往年食用盐普及率低的镇村重点调查。

走访过程中参与人员认真填写调查表,宣传碘盐知识,讲解正确储存、食用方法,免费进行碘盐检测等内容。截止5月5日,共走访5个乡镇,1000多家庭户,发放宣传材料2000余份。

此次活动‚高碘乡镇‛和中部乡镇合格食盐普及率较高,能够达到90%以上,东部毗邻盐产区的部分乡镇普及率较差,有的乡镇和个别村普及率甚至到不到55%。

此次活动基本摸清全县食盐市场实情,也基本摸清普及率较差的原因,为下半年的工作找准了方向。

四、强化盐业市场管理,规范盐业市场秩序,认真做好无碘食盐供应

为强化管理,规范秩序,确保盐业市场规范有序,今年根据具体的工作情况,重新整合盐政稽查队伍,将原来的三个稽查队合并为两个,所有稽查队员竞争上岗,重新划分了各队的任务目标。即一队专职负责工业盐、二队专职负责食用盐的稽查工作。通过此次调整,可以让稽查队从日常工作中获取的信息得到更好的融合,理清思路,做到专心致志,更好的维护好盐业市场秩序。

在第三次‚食盐安全访万家‛活动中,为更好的掌握私盐的来源和流向,充分调动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利用公安、盐政打击涉盐违法犯罪的平台,双方密切配合,于3月2日查获一起贩卖私盐案件,当场查扣农用运输车一辆及私盐1.85吨。经审理,该案盐贩王、缪夫妇系广饶县人,自2006年起从事贩卖私盐活动。以劣质食盐或工业盐充当食盐的方式,主要向食品加工点、酿造企业、个体经销户销售,从中牟取暴利。2006年9月,王某曾经被博兴县盐政稽查队查获,收到过行政处罚,但不思悔过,继续从事贩卖私盐活动,据该夫妇交代已向博兴县销售盐产品30余吨,对盐业市场造成严重冲击。

经公安机关进一步审理,王、缪夫妇涉嫌非法经营被刑事拘留。

每年的秋季是腌制用盐的高峰,此段时间也是下乡盐贩活动比较猖獗的时期,针对此种情况,博兴县盐务局自10月9日起开始了为期50天的专向治理行动。此次行动主要针对下乡盐贩活动较为频繁的东部几个乡镇以及小食品加工户,专项行动共查处涉盐案件8起,查扣三轮车及电动车3辆,没收盐斤60公斤,罚款1500元。

根据省市局关于做好无碘食盐供应的要求,博兴县盐务局及时做出‚四项承诺、五项要求‛,确保无碘食盐市场供应。

四项承诺:

1、在缺碘乡镇选择信誉好、服务优、责任心强、交通方便的商店设立无碘食盐供应处;

2、制作无碘食盐供应标牌,标牌要醒目,要附有购买说明;

3、张贴无碘食盐食用须知;

4、建立无碘食盐供应登记,登记册要明 确注明购买者姓名、地址、电话、购买时间、数量等内容。

五项要求:

1、各食盐专营站负责落实无碘食盐供应处商店的选择,要登记商店的名称、地址、电话等内容,在十月十五日前报办公室;

2、办公室负责制作标牌、食用说明、协议书等;

3、各食盐专营站要在十六日领取标牌、协议书等;

4、十九日各无碘食盐供应处要标牌上架、无碘食盐上柜;

5、分管领导要逐户走访,确保无碘食盐供应落到实处。

五、食盐储备库建成并投入使用,顺利通过“AA”食盐批发企业验收

在春节过后的第一次办公会上,就提出要加快仓储设施建设力度,在气候因素允许的情况下,要及早复工,争取早日建成投入使用,早日发挥仓储设施的作用。经过储备库建设领导小组与施工单位的协调,4月中旬食盐储备库竣工投入使用。储备库的使用极大地提高了博兴县盐务局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同时还解决了盐政稽查队长期以来在外租房的尴尬局面,也改善了稽查人员的工作居住环境。

开展‚AA‛食盐批发企业达标验收工作,不仅是为了取得食盐批发企业资质,也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认真对照标准找差距,切实整改抓落实。

以此次‚AA‛食盐批发企业达标验收为契机,以质量管理为突破口,以标准化管理为载体,为加快食盐流通现代化,促进企业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升食盐专营形象,努力争创‚AA‛级企业。

经过全体干部职工几个月的共同努力,在市局的指导下查找达标晋升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改进措施,进一步整改和完善,六月初通过市公司的初审,八月顺利通过省局验收。

通过‚AA‛食盐批发企业达标创建,改善了经营条件,提升了管理水平,提高了服务质量,增强了整体素质。

六、认真开展第十五届防治碘缺乏病日宣传活动

今年的宣传日活动,博兴县盐务局联合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了一次题为‚健康成长、从‘盐’要求‛的宣传调查活动。此次活动结合前三次的‚食盐安全访万家‛ 活动调查数据,重点在私盐冲销相对严重的吕艺镇,向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学生发放宣传材料一万余份及食盐抽样调查袋六千多个,让学生把自己家里用的食用盐装入袋中集中回收,经碘含量检验后再将检验结果反馈给学校,并促使学校加强食盐加碘的知识宣传。与此同时,给食用不合格盐的学生家长一封公开信,指出其严重危害性,督促其自觉抵制私盐,食用合格碘盐。

通过此次宣传活动,让更多的群众特别是学生家长深刻认识碘缺乏病危害,掌握碘缺乏病防治知识,能更加广泛的动员广大群众共同参与到自觉抵制不合格食盐的行动中来。

七、以解决“三最”问题为出发点,努力营造文化氛围 解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是建设和谐盐业的内在要求,也是职工最迫切的问题,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解决:

1、职工工资适度增长

博兴县盐务局领导班子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心系职工、服务职工,从职工关心的切身利益出发,工资逐年增加,特别是在今年物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职工工资增幅超过往年。在岗职工每人每月增资150元,内退职工每人每月增资90元,单位为职工交纳基本养老、医疗等各项保险基数也超过当地缴费标准。

2、不断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

考虑到一线职工在乡镇,工作辛苦,为他们配备专用车辆,来回接送。盐政稽查站的投入使用解决了盐政稽查长期以来在外租房的尴尬局面,配臵了三辆桑塔纳轿车,大大扭转了盐政稽查在交通方面相对落后的局面,工作、居住环境的改善,大大激发职工干事创业的激情,让职工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工作中去。

3、认真听取职工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博兴县盐务局本着以推进单位改革发展,维护职工切身利益,确实改进工作作风的原则,对于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经营管理、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等方面的内容,局领导以座谈会的形式邀请职工参与讨论,职工从单位实际 出发,怀着爱岗敬业之情,站在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高度上,进一步广开言路、集思广益、纷纷建言献策、共谋发展。

4、不断改善职工福利待遇

改善职工福利不仅可以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而且可以让职工感受到精神关怀,增强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对凝聚人心、鼓舞士气、促进和谐大有助益。每年都支出福利性资金数十万元,主要包括:中秋、春节、防暑、取暖以及老人节老干部旅游等。

一系列‚三最‛问题的解决,形成了上班精益求精,下班其乐融融的良好氛围。

虽然我们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上级组织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与兄弟单位相比差距较大,在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我们要戒骄戒躁,认真做好2010年的工作,主要工作目标是:全面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食盐、小包装精盐等各项工作任务。力争销售食盐2600吨,销售小包装精盐1400吨。食盐计划完成率、小包装计划完成率、合格食盐普及率分别达到100%、100%、96%。

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团结,要凝聚同舟共济的人气,形成众志成城的合力,上下同心,齐心协力,展现奋发向上的精神。面对当前全球金融危机‚回暖‛的契机,要 转变工作思路,不断拓宽业务范围,积极筹备货源,认真搞好服务,将‚先服务、再执法‛的理念贯穿全体职工。

(二)进一步增收节支。‚勤俭节约、艰苦创业‛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自身岗位做起。要在全局树立增收节支的良好风气,继续推行节约每一升汽油、每一个电话、每一张纸、每一滴水的‚四个一活动‛,要把勤俭节约、增收节支当成战胜困难的传家宝发扬下去。

(三)进一步加强盐政执法力度,尽量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稽查队,要定期安排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盐政执法能力和水平。让盐政执法人员牢固树立‚先服务、再执法‛和‚融执法于服务,以服务促执法‛的新理念,文明执法、服务群众,使盐政执法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四)继续探索建立盐业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加强与经侦、交警、治安和工商、质检、卫生等职能部门的沟通交流,充分利用公安盐政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联合办公室和110联动两个平台,加强部门协作、联合执法,争取更多的支持与配合,增强对涉盐违法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

(五)为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强化内部管理控制,防范经营风险,提高资本运行效率,根据省、市盐务局的要求,今年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将制定各项落实全面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

(六)切实扩大业务范围,增加非盐产业收入。今年要在加强对传统业务的管理上下功夫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卤水、工业废盐、水泥添加剂等业务的管理,不断扩大业务范围。要加大物流部和包装部的工作力度,制定详细的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鼓励职工为非盐产业增收,把非盐产业壮大。

6.博兴县饮用水监测工作总结 篇六

我国目前没有建立统一的、独立的第三方监测机制进行自来水检测,而实行第三方监测,对卫生部门、自来水厂两方都是公平的。水文部门在20世纪90年代便建立起了国家、省、市三级水环境监测机构,取得国家级计量认证资质,省、市水文局与省、市水环境监测中心是两块牌子一套人员,2001年起开始了重点城市供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作为第三方水质监测机构,水文水质检测更具有公信力。

水文水质监测机构具备第三方公正条件

一是水文各级水质监测机构都有公正性声明。比如江西省水环境监测中心在《质量手册》中写明:“中心的一切检测活动不受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人员,以及商务、经济利益等其他任何关系的外界压力和影响,保证独立进行检测,做到结果公正、准确。”

二是水文水质监测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公正性文件。江西省水环境监测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江西省水利厅在《关于确保江西省水环境监测中心检测工作公正性的通知》中指出:江西省水环境监测中心隶属江西省水利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检测工作具有独立性,可面向社会开展水环境质量检测业务,各有关单位应不干预监测中心的正常检测业务活动及正常出具公正数据,以确保质检机构的相对独立性、权威性和社会公正地位。

三是水文水质监测机构主要从事水资源质量监测,负责辖区内江河湖库、水利工程建设、取水许可水质监测,检测经费政府确保,与废水、污水排放单位没有任何瓜葛,加上水文是条管单位,在水质监测方面与当地政府没有直接的联系,所出具的检测数据不受任何行政、外界的干扰,具有公正、独立性。

四是水文水质监测机构质量体系接受国家级技术监督,出具的检测数据有质量上的保证。省、市水环境监测中心每年参加国家级盲样考核和“飞检”,每隔3年接受一次国家级计量认证复查换证考试、考核并取得国家级计量认证资质。

水文水质监测机构具有第三方公正的检测能力

2001年以来,水文部门对20万以上人口的重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每旬监测一次,监测项目逐年增加,监测结果及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发布。

水文部门建立起了国家、省、市三级水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行政区界水体、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等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水质监测任务,每月监测一次,当发现有污染危及水体安全时,实行水质动态监测,跟踪掌握江河湖库的水质变化情况,积累了30多年的监测资料。另外,水文部门沿江、沿河都设有水文站和水质监测断面,一旦发现有突发性水污染事件,能全江段及时通报信息。

水文部门具有水量、水质同步监测的优势。水量、水质监测监管的总体目标是建立起先进的信息采集、信息传输和实时监控的水质水量监测体系,而水量、水质同步监测正是水文部门的优势所在。水文部门通过水量、水质同步监测可以有效监测污染物状况、水源地水质和河道上游来水情况,实现水量、水质监测的网络化和信息化,为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保障供水安全、改善生态环境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手段、成果和监督管理依据。

水文水质监测机构掌握了各江段、河段的排污口分布。水文水质监测机构按照水利部的统一要求,自1996年以来,每隔3至5年开展一次入河排污口调查,对每个排污口都建档立案,包括各个排污口的污染物种类、排放规律、排放量,对影响较大的污染源,根据河道情况、周边环境和经济发展,评估工矿企业灾害和事故引发的水污染事件的风险和预案。

水文部门成功应对过多起水污染事件,在饮用水安全保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2008年9月25日湖北阳新驰顺化工有限公司的排污管道因焊接处出现裂缝造成约5吨废水泄漏长江事件,事故地点离九江市长江取水口约40公里,九江市水文局与上游黄石市、下游安庆市水文局迅速取得联系,在第一时间将水质监测及事故现场信息报告九江市政府及环境、水利部门,并在电视中滚动播报,使市民放心饮用自来水。

加强水文水质监测能力建设,为第三方公正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目前水文水质监测机构只监测20万以上人口的重点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每旬监测一次。全国约有4.5万个乡镇,2012年3月公布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要求在2015年之前解决2.98亿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将在全国建设22.5万处集中式供水设施。目前,已建成和即将建成投产的农村自来水厂,都需要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但农村自来水厂的水质监测室一般都比较简单,监测项目不多,大部分的乡镇自来水厂没有水质监测室。省、市水环境监测中心目前不具备开展农村饮用水监测的能力。所以,有必要设置县级水环境监测机构。

另外还要增加流动监测设施设备,配备流动监测车和现场水质监测仪。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带有偶然性和突发性,应急监测以快速准确地判断污染物种类、污染浓度、污染范围及其可能的危害为核心内容。在应急监测中调查、布点、采样、追踪监测污染物等必须要有相应数量的交通工具和采样装备、样品保存设备以及野外多参数水质测定仪,晚间监测还要有照明设施,为了对污染进行全程监测和反映现状,还要有摄影通信器材等。而这些,就目前水文部门来看显然满足不了要求,因此应加大对水文水质监测机构装备的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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