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定义及产生

2024-10-02

商业银行的定义及产生(共8篇)

1.商业银行的定义及产生 篇一

银行保函_银行保函格式

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又称“银行保证书”、“银行信用保证书”或简称“保证书”。银行作为保证人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文件。银行保证被保证人未向受益人尽到某项义务时,则由银行承担保函中所规定的付款责任。保函内容根据具体交易的不 同而多种多样;在形式上无一定的格式;对有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处理手续等未形成一定的惯例。遇有不同的解释时,只能就其文件本身内容所述来作具体解释。

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或经济赔偿责任。

银行保函的格式 1.基本栏目

包括:保函的编号,开立日期,各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有关交易或项目的名称,有关合同或标书的编号和订约或签发日期等。2.责任条款

即开立保函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保函中承诺的责任条款,这是构成银行保函的主体。3.保证金额

是开立保函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承担责任的最高金额,可以是一个具体的金额,也可以是合同有关金额的某个百分率。如果担保人可以按委托人履行合同的程度减免责任,则必须作出具体说明。4.有效期

即最迟的索赔日期,或称到期日(expiry date),它既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日期,也可以是在某一行为或某一事件发生后的一个时期到期。例如:在交货后三个月或六个月、工程结束后30天等。5.索赔方式

即索赔条件。是指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可向开立保函的银行提出索赔。对此,国际上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一种是无条件的或称“见索赔偿”保函(First demand guarantee);另一种是有条件的保函(Accessary guarantee)。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不可撤销的保函

建银保No:____________

担保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

固定条款

•本保函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授权签具。

•我行的担保是依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和委托人的申请及我行与委托人签订的担保协议向受益人提供的。

•本保函是无(或有)条件不可撤销的信用保函。

•本保函由担保银行自主出具,一经出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各自的责任。但在担保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两种情况,可变更或终止保函:

一、担保银行与受益人经过协商双方同意修改,或因担保事项所依据的国家计划修改,得换开新的保函。

二、保函项下合同的标的、数量、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修改而未经担保银行同意,或因担保事项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取消,或因不可抗力致使保函项下合同无法履行,或因受益人违反保函项下经济合同致使保函履行无意义时,担保银行可终止本保函的效力。

•如本保函受益人、担保事项、担保期限、担保金额、本行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等项内容不全,本保函无效。

•本保函不得转让,不得贴现,不得用于抵押。

•本保函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保函失效后受益人应将本保函退还我行。

附保函内页

参考格式一:

预收款退款保函

(受益人):

(委托人)系我行客户,其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帐号__________________。该单位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与你方协商,该单位预收你方备料款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工程项下__________________等用途,我行已接受该单位委托,愿保证该单位预收款专款专用,如该单位不按指定用途使用上述预收款项,我行将按照你方要求将预收退还你方。我行担保额度随上述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逐步递减。

除本保函固定条款中规定的终止保函效力的条件外,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担保银行也可撤销本保函。

担保银行(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参考格式二:

分期付款(租赁)保函

(受益人):

(委托人)系我行客户,其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帐号__________________。该单位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与你方签订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金额_________元。我行已接受该单位委托,愿保证该单位按上述合同的约定分期付款(支付租金)。如该单位不履行合同,按期不支付规定款项,我行愿承担担保责任。按合同规定代为支付款项(或租金)。我行担保额度随委托人向贵单位付款而相应递减。

除本保函固定条款中规定的终止保函效力的条件外,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担保银行也可撤销保函:_________

担保银行(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保函格式适用于分期付款担保和租赁担保)

参考格式三:

履约类保函

(受益人):

(委托人)系我行客户,其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帐号________________。该单位已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与你方签订________(合同或向________工程投标)编号________。我行已接受该单位委托,愿对该单位履行上述合同(投标书)约定的义务提供担保。如该单位不履行合同,且不主动支付违约金,我行愿承担担保责任,按合同的规定,代为支付违约金________万元。我行担保额度随合同逐步履行而相应递减。

除本保函固定条款中规定的终止保函效力的条件外,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担保银行也可撤销本保函:_________

担保银行(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保函格式适用于工程投标担保、工程承包担保、工程维修担保)

参考格式四:

借款保函

(受益人):

(委托人)系我行客户,其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帐号________________该单位已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与你方签订借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金额________________万元。我行已接受该单位委托,愿承担该单位上述合同项下________万元的担保。如该单位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行愿承担担保责任,按合同规定代为偿还借款本息。我行担保额度随委托人偿还借款本息而逐步递减。

除本保函固定条款中规定的终止保函效力的条件外,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担保银行也可撤销本保函:________

担保银行(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参考格式五:

引进国外设备信用证结算保函

(受益人):

(委托人)系我行客户,其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帐号________该单位已同________________(外商)签订引进________(设备)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金额________(外汇),并已向贵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我行已接受该单位委托,愿对该单位向贵行支付上述信用证项下的人民币提供担保。当贵行对外付汇后,该单位不能支付等值的人民币时,我行保证按期代为支付。

附本保函固定条款中规定的终止保函效力的条件外,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担保银行也可撤销本保函:________

省级分行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担保银行(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

不可撤销反担保函

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________行;

________与贵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了《担保协议书》(编号_______________),约定由贵行为________提供担保,额度________万元。为此,本单位愿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保证:

1.若上述担保的委托单位(即________)不能按照协议的规定如数存入保证金,使贵行不能从委托人保证金存款户中足额对保函受益人支付款项时,由我单位代为支付,或在贵行先垫付资金后,由我单位承担对贵行的补偿责任。

2.当贵行凭本保函和有关付款凭证索款时,我单位将在五日之内无条件地履行本保函所载明的义务,支付本金、利息、手续费、税款及因延期付款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3.如我单位不能在五日内按期付款,贵行有权从我单位在银行开立的任何帐户中扣款,这些帐户为: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

4.此项保函是本单位的连续性义务,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损害。

本保函的担保责任将随本单位已付款金额而相应递减。

5.本保函自即日起生效,至被担保人的债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反担保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商业银行的定义及产生 篇二

一、银行财务风险概况

所谓的银行财务风险, 是指在对各项财务进行操作的过程中, 经常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状况, 而这些状况却又一时无法得到控制, 使得财务状况很不稳定, 从而给银行造成损失。一般来说, 银行财务风险包括两部分, 第一, 筹资风险;第二, 投资风险。银行在进行筹资时, 所筹集的资金一般是由借人资金、吸收礼会公众资金以及所有者投资几个因素组成, 而第一、第二个因素会涉及到期能不能偿还本息的问题, 以及在收益方面出现不稳定等一些情况, 到期银行要还清本钱, 要定期付利息, 因此, 出现了较大的财务风险。而在所有者投资方面, 则存在能否得到收益等不确定的因素, 因此, 将会出现投资风险, 也就是说, 银行在对这笔资金进行使用时, 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使所有者不满意。因此, 银行在进行投资时, 对于投资的项目如果没办法按期收回, 又无法在一定时间内获得收益, 那么, 很容易使银行的盈利能力降低, 消弱其支付能力, 最终使得财务风险增大。

二、财务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 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完善

这些年来, 在内部控制制度上, 银行虽然有做出一些努力, 但是, 对于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立, 仍然没有根据自身的经营环境的变化来进行, 因此, 在内部控制制度上显得不够合理, 使得内部控制制度不够系统和完善。对于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来说, 无法作为一个个体来进行, 而是被分解到每个管理制度中, 在信贷业务与会计内部两个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方面, 没办法形成相互统一的关系, 这也就使得计划部门在进行工作的过程中, 所做的只是对资金的筹集, 而会计部门则只负责对资金账务进行处理以及做出核算, 信贷部门则只负责对资金进行运用, 这三个部门相互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而只是在完全分立的状况下各自工作, 因此, 使得银行企业没办法进行高效运营。

(二) 宏观环境不够理想

当前情况下, 对于金融企业来说, 还没有形成平均利润率, 由于对金融机构进行账面投资会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 而市场上又缺乏完整的标准, 有的地方政府又坚持本位主义, 因此, 使得各个地方的金融机构增加许多, 从而出现一些非法活动, 相关的违规经营也涌现出来, 使银行的财务风险随之出现。虽然市场环境是这样, 但如果金融管理模式能够有更完善的制度, 那么, 依然可以把银行的风险控制到最低状态。遗憾的是, 对于我国来说, 在管理模式上仍然出现一些问题, 在宏观监管方面还不够完善, 只把重点放在事后的监管上, 因此, 使得风险的防范无法避免。

(三) 管理系统不够健全

对于银行而言, 它所面临的财务管理环境很复杂, 并且这个环境在不断变化, 因此, 银行管理之外的多个因素都会对财务管理产生很大影响, 例如:法律、经济、市场等各个环境, 都能对财务管理产生影响。因此, 银行处在这样的环境之下, 为了对风险进行躲避, 银行只有建立起财务管理系统制度。遗憾的是, 在银行内部, 严重缺乏财务风险管理专业人才, 使得银行财务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对风险存在片面看法, 没有产生足够的意识, 他们除了法律意识淡薄, 缺乏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之外, 并且对于财务活动的整个过程, 无法科学地认知, 在他们的意识里, 以为把资金管理好利用好, 就不会有财务风险的发生, 这导致他们在对财务进行相关活动时, 随意性大, 这也就导致违章、违规行为的出现, 同时也很难有完善、健全的财务管理系统的出现。

三、防范措施

(一) 把银行价值尽可能发挥出来

由于在实际操作中, 银行决策水平不同, 会带来不一样的风险和利益。因此, 对于财务管理来说, 把银行的价值尽最大能量发挥出来, 并且化解一些不利因素, 同时充分利用资金, 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再通过科学的决策来进行分析, 以定量计算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从而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

(二) 使资本控制水平得到完善

对财务风险有着重要影响的就是资本结构上的不平衡, 因此, 资本结构是不是合理, 首先要对负债和股东的权益之间的比例进行确定。一般来说, 银行的资本结构达到最佳状态时, 可以使财务的盈利水平有所提高, 并且能产生最大效益。因此可以说, 当负债的比例越来越高时, 其所获得的利益将越来越大;反之, 当投资利润率和负债的利率差额出现负数时, 那么, 负债的比例就不能太高。因此, 在现实操作中, 既要对资本充足率进行充分考虑, 对风险抵御以及监管方面要尽量满足, 同时, 还要对财务杠杆的效应进行考虑。一般来说, 可以通过年度盈利上的积累、上市融资等几种方式, 建立健全资本补充方面的机制, 通过对资本充足率的提高, 使银行抵抗风险的能力有所提高。

(三) 完善预算管理

可以说, 控制和评价可以通过预算来进行, 预算其实也是对银行财务指标所进行的一种计算方式, 预算不仅包括对财务指标进行预算, 还包括对全面经济管理的预算、营销方面的预算以及对应该收取、应付账款所进行的预算。因此, 首先要建立良好的预算机制, 只有这样, 在沟通、规划以及控制方面, 银行才能创造出更大功能, 从而进一步控制风险, 使银行未来的发展目标和经营预算达到平衡状态, 对内部流程进行调整之外, 把相对应的风险降到最低, 从而进一步使价值链的产值有所增加。

(四) 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

主要从两方面来进行, 首先银行可以采用趋势、比较或者结构等一些办法, 根据一定的周期对应收账款的回收、账龄等相关内容做出分析, 对财务状况以及坏账风险做出评估, 然后对坏账处理提出意见。至于信用管理部门, 除了要做好账簿记录之外, 还要进行跟踪管理, 对于客户资源要有动态管理系统的建立, 可以进行实时监督。银行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财务预警系统, 这就好比在市场风险面前设立了一道屏障, 而银行要对各项指标进行实时监控, 要对风险信号进行辨别以及评价。如果资产质量有所降低, 成本逐步上升, 而应收的账款却越来越多, 那么, 要对它形成的原因和过程进行分析, 除了制定风险管理对策之外, 还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避免, 把危害降到最低状态。

在对财务风险进行防范的过程中, 对于分析资料、防范措施要实时进行检查并且评估, 要有财务风险档案的建立, 从而避免日后再次发生此类风险。同时, 对于之前发生的财务风险, 要有相关的记录, 对其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在进行评估与总结之后, 把结论进行记载, 收集到资料库。因为财务风险总是时刻发生变化, 因此, 随时有新的财务风险的出现, 而旧的财务风险则有可能会减弱, 所以, 要根据不同的环境, 对财务风险的规避措施进行实时调整。

四、结语

总而言之, 社会要发展, 时代要进步, 银行系统要发展, 必然会遭受市场竞争,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不健全, 竞争更是激烈, 在这样的环境下, 既存在风险, 也存在机会。对于银行系统来说, 只有正确面对现实, 在对财务风险进行分析的同时, 通过多种手段对财务风险进行规避, 并对财务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才能使银行获得更大收益。

参考文献

[1]张锐.议企业的财务风险[J].商场现代化, 2008, (1) .

[2]王慧.浅谈商业银行财务管理中存在的矛盾与对策[J].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7, (3) .

[3]牟成.商业银行的财务风险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 2009, (10) .

3.商业银行的定义及产生 篇三

个人住房“假按揭”是指单位或个人以骗取银行信贷资金为目的,在借款人没有真实购房的情况下,通过虚抬房价等多种手段,以个人名义申请并取得的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信贷“假按揭”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一)开发商恶意骗取银行资金形成的“假按揭”

这类“假按揭”往往是一些资金实力较差的开发商因项目运作不成功,在销售过程中勾结银行、房地产管理内部有关人员,实施的旨在骗取购房人和银行资金的“假按揭”。开发商在资金到手后,迅速转移资金,对项目的后续建设置之不理,或注销公司或携款潜逃,给银行、购房人、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二)开发商资金搭桥套取银行资金形成的“假按揭”

这种类型的“假按揭”是开发商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由于项目销售不理想或由于战线过长、后续资金不到位,或销售虽好但其他配套资金未按计划到位、资金出现断档,便以假购房者的名义申请贷款,解决资金短缺,在后续资金到位时提前归还贷款或在找到合适的买家时再通过转按的形式变假为真,其本质就是将个人住房贷款公司化。

(三)债权债务抵冲形成的“假按揭”

部分房地产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或在工程价款结算时由于资金紧缺拖欠工程款,往往会将房子作价抵作工程款给付施工队,施工队拿抵债的房子通过造假、虚抬房价等手段,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进行变现,在房子找到新买主后或转按或提前还款。由于施工队的流动性很强,一旦在当地的工程结束没有新项目,便会逃废债务,转移风险,将房子留给银行进行处置。

(四)中间机构炒房形成的“假按揭”

部分规模小、资金实力差的房地产中介公司为筹集资金进行炒房,通过虚构二手房买卖交易,勾结银行内部人员、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实施“假按揭”骗取银行信贷资金,在获利后提前还款,如炒房失败则携款潜逃,将风险转嫁银行。

(五)借款人个人套取银行贷款形成的“假按揭”

借款人个人勾结开发商,主动通过开发商,签订虚假购房合同和首付款凭证,在没有真实购房交易的情况下,套取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改变住房贷款消费用途,用于证券投资、生产性投资以及股本权益性投资等领域。此类假个贷具有零散性、隐蔽性强的特点。

二、个人住房信贷“假按揭”的成因透析

(一)外部市场原因

1.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准入门槛偏低,质量参差不齐。房地产行业属资本密集型行业,对资本的要求相对较高,而实践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本充足率执行偏低。建设部2000年颁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对新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所要求注册资金总体较低。1998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这一规定直到2004年才变更为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5%。过低的准入门槛和项目资本金制度使得绝大部分资金实力不强、经验不足的企业纷纷进军房地产市场,为后续房地产领域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埋下了风险隐患。

2.地方政府部门行政行为变形、错位,市场监管弱化。在实践中个别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逆程序操作,行政行为不规范,存在“关系大于制度,人情高于规章”的现象。如: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批报“先上车,后买票”,在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相关证件的前提下就已拿到《商品房销预销售许可证》,掩盖了其不合法性;外部审计形同虚设,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信息失真,导致商业银行对客户资信识别产生偏差;市场监管弱化,房地产领域的虚假广告、囤积房源、哄抬房价、偷税漏税和商业欺诈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和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房地产市场秩序尚需进一步完善。

3.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渠道单一,资金链条脆弱。房地产投资需要的资金量大,建设周期长,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先天资本积累不足,资金实力弱,在面临资本市场门槛高、房地产信托基金条件苛刻且规模小的情况下,只能通过银行贷款来进行筹融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负债率普遍居高不下。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投资中银行信贷资金占近六成,单一的融资渠道、脆弱的资金链条和风生水起的宏观调控环境引发了部分资金实力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假按揭”的冲动。

4.诚信缺失,社会信用制度不健全。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契约经济,完善的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标志。信用观念弱化和信用体系残缺是我国一系列经济问题的重要根源。社会信用制度的不健全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严重障碍。目前我国征信制度尚处于建立的起步阶段,还没有一部规范征信行业行为的专门法律、法规,使得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利用无法可依。社会信用法制建设的滞后以及失信惩罚机制的缺位助长了部分企业和个人不讲信用行为的发生。

(二)银行内部原因

1.商业银行对风险防范与业务发展关系把握不到位。个人住房贷款因其收益稳定、成长性好,已经成为各家商业银行的必争之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受粗放经营时代形成的信贷文化的影响,各家商业银行在争抢市场份额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冒进”主义思想,同时银行经营个人类贷款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对个人住房贷款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风险规律的形成、识别和计量研究不够。业务运作流程与风险控制流程往往又与市场脱节,没有形成标准化作业。商业银行新型科学风险管理文化的缺失,风险与发展关系把握的不到位,是形成“假按揭”的重要原因之一。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以及房地产中介公司准入审查不到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的审查分两种情况。一種情况是银行无开发贷款支持的项目,一种是有银行开发贷款支持的项目。对前一种情况由于银行处于弱势地位,只是面上按制度要求了解企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营业执照以及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齐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支付情况等深层次问题掌握不到位或趋于竞争的压力不敢深入了解。对银行有开发贷款支持的项目在企业现金流的分析不深入不全面,特别是对企业预收售房款的估计过于乐观。在二手房按揭贷款中,由于缺乏量化指标对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审查也是形同虚设。

3.对借款主体审查不到位。对借款申请人购房行为、首付款真实性以及房价的合理性审查,对于银行防范“假按揭”有着重要作用。尽管在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操作流程中对借款申请人的审查有着严格的制度要求,但在以效率取胜的激烈市场竞争中,绝大部分客户经理将面谈和首付款凭证的真实性审查作为影响效率的重要因素之一,或流于形式敷衍了事,或将面谈的内容格式化千篇一律,让房地产开发企业轻松掌握银行面谈的要求而事先进行针对性的准备,从而轻而易举地化解银行为防范“假按揭”而设计的措施。

4.商业银行会计风险产生及应对 篇四

1.商业银行会计风险产生的外部成因

(1)经济金融环境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融入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进程加快,我国的银行业面临的经济金融环境正逐步发生着深刻的变化。

伴随着市场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金融商品的价格也日趋市场化。

我国银行业受到市场经济环境和金融管理模式尚不完善的影响,逐渐暴露出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缺乏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等缺陷。

来自利润指标考核和同业竞争的压力,导致商业银行各级分支行片面重视经营成果,会计核算和监督职能弱化,易产生会计核算不合规的风险。

(2)银行会计管理体制银行会计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不能满足防范银行风险的要求。

分级管理的体制使作为经营主体的各级分支机构部门利益膨胀,在利润指标、支付保证等种种压力下,往往通过弱化会计的核算、监督功能来达到其目的,加之基层行领导、会计人员“本地化”的现象普遍存在,最终使弱化会计职能的各种违规行为占尽了有利条件,极易导致风险和损失。

2、商业银行会计风险产生的内部成因

(1)会计监督的内容和范围不完善导致的会计风险

目前各商业银行为了规范会计业务操作、会计基础工作和有效的防范柜台操作风险,在会计监督内容方面,往往更集中于对柜台会计业务规范性合法性的监督,弱化和忽视了对财务核算的会计监督。

而当前商业银行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还是在财务核算这一层次。

加之内部审计部门因其审计独立性和审计层次有限等因素,对于财务核算方面的审计力度仍显力不从心,有些问题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风险意识淡化

近几年的案件和事故中,从现金收付、金库管理到票据结算环节,涉及基层银行负责人和会计财务人员内外勾结作案的情况增多,而涉案金额大。

尽管在一定程度上,这些违法案件中的某些涉案人员是受到了主观社会环境中的赌ball热、炒股热和拜金主义的影响,但主要问题还是银行内部管理松懈和用人不当。

(3)会计人员导致的会计风险

会计人员自身的素质、职业责任感问题也是产生会计风险的重要原因。

首先,业务人员的风险意识薄弱不容忽视。

目前银行的前台柜员流动性高,且普遍缺乏风险防范意识。

另外,由于对业务认识不够深入,业务知识掌握不牢固,不能将风险防范与实际业务操作很好的融合,从而缺少应有的职业谨慎,无法识别、判断业务流程的风险点,风险意识更是无法深入到意识中。

二、我国商业银行会计风险的评估方法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会计风险的定性分析方法主要是风险管理人员利用直观材料,依靠个人或者团队的主观判断和综合分析能力,对银行所面临的会计各类型风险进行的评估。

由会计风险的分类和特点可以看出,某些类型的风险是很难量化的,这一方面是因为会计风险损失数据的匮乏,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些类型的会计风险的风险因素与风险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之间并不存在十分清晰的关系。

当前,商业银行传统上在会计风险管理中采用较多的定性评估方法,包括自我风险评估法、关键风险指标法、记分卡法等主观性较强的风险评估方法。

三、我国商业银行会计风险的应对措施

1.建立健全适应商业银行经营要求的会计管理体制建立大集中、管理型的三级核算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会计核算管理的体制是集中统一领导、分级授权管理的体系,有过多的核算层次和部门会计,使得核算风险增加。

因此,我们要在建立银行统一会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实行“大集中、管理型”的三级核算新体制,即由总行、大区核算中心、基层分行三级核算主体构成三级核算制。

2.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构建会计风险的监督体系和预警机制

(1)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我国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建设是以新会计准则为依据,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和运行发展状况制定的,由监管部门的“控制指引”、各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各条线各岗位的操作规程构成。

这些制度保障了正常经营的稳定开展,是我国银行业的宝贵财富。

(2)深入开展会计风险文化建设文化作为有别于制度的一种规范,主要表现为理念、思维方式以及行为习惯。

文化一经形成,其作用相对于制度来说是长效、自觉和有效的。

会计风险文化建设应立足于制度、技术和人三方面,业务制度是保证业务进行的基础,技术控制是防控风险的中坚,责任心是保证业务合规进行的最后保障。

(3)建立全面的会计风险监督体系

首先,加强营业机构的事前、事中控制的`职能。

建立和完善操作性强和尽可能详尽的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健全客户管理体制,建立有效的银企沟通机制。

其二,强化事后监督的作用。

由目前的防范业务人员工作差错为主转变为有效控制银行风险为主,充分体现其在防范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方面的作用,实现从面面俱到的拉网式监督向突出关键部位和重点业务)的操作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体系上来,开展全员操作风险识别,识别出全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风险点。

第三,强化分行会计部门的会计风险识别和评估的职能。

5.商业银行的定义及产生 篇五

摘要:借新还旧是商业银行业务运行中已存在的一种形式,人民银行对开展此项业务有严格的规定。实际操作中,借新还旧有被滥用之势,给银行带来了风险,应当加以防范和控制。

关键词:借新还旧;风险;产生;原因;控制

一、借新还旧风险的产生

资产质量是银行业赖以生存的生命线,资产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利润,甚至高管人员的职业生涯,“提质降比”成为了银行业发展的“硬道理”和主要目标。但是近年来,一些商业银行为压缩不良贷款,采用借新还旧的方式来规避风险。贷款借新还旧不仅成为掩盖不良贷款问题的“避风港”,而且成为不良贷款新的发生源,同时也将使部分贷款责任人因此逃脱责任追究,为银行管理带来不良影响。借新还旧如不进行严格控制和有效监管,将对银行资产质量的真实性产生巨大影响。因此,我们有必要认真分析这些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保证商业银行在日趋强烈的竞争中,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

二、借新还旧存在的主要风险

第一,借新还旧往往不能真实反映贷款质量,误导上级行正确决策。对不符合借新还旧条件的客户给予借新还旧,不仅是一种变相的短期经营行为,而且掩盖了贷款的真实质量。虽然在一定时间内,从帐面上掩盖了它们的真实“身份”,但是并没有改变其真实形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该反映的没有真实反映,一方面贷款质量失真,另一方面对减值准备的计提严重减少,再一方面还将误导上级行对不良贷款处理的正确决策,从而形成新的操作风险。

第二,借新还旧会造成银行错过最佳化解不良贷款风险的时机。客户贷款到期不能按期归还,多数情况属于企业经营发生了问题,也可以说是贷款质量发生变化的前期信号。

第三,借新还旧对银行内部管理及对客户贷后管理工作都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造成不良贷款压缩考核权威性的降低,被考核人员会认为不管下多少考核任务都没什么大不了的,“实在不行,就借新还旧”,同时也容易使不良贷款压缩工作得不到真正的落实。而且很容易 客户传出“银行贷款还不了不要紧,借新还旧就行”错误理财信息,从而产生一些

不利于加强贷后管理的负面影响。大量事实表明,银行对贷款客户借新还旧过多,将降低客户对银行的信任度,甚至会降低客户的还款意愿。

第四,借新还旧补办抵押手续有一定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9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由于此规定对“恶意串通”未作进一步解释、“部分财产”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财产的多大比重也没有具体标准,客观上给法院处理纠纷留下很大空间,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很大程度

上取决于法官的认识。而目前借新还旧中办理的补办抵押多属于事后抵押性质,抵押的效力容易 出现上述争议,存在着法律风险。

三、借新还旧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第一,对借新还旧贷款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客户贷款到期不能按期归还,多数情况属于企业经营遇到困难或发生了问题,借新还旧是银行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种手段。部分客户经理认为借新还旧属于为客户办理的正常信贷业务,有的甚至为了取得较好的考核结果而对经营状况较差、现金回笼不好企业的借款也积极申报借新还旧,这种观念或是操作惯例传导给企业后,借款人也就理所当然地认为没有必要先还后贷,合同到期银行自然会办理转贷续期。

这些认识上的误区表现在信贷操作上,对属于正常周转使用贷款的优质客户实行“转期续贷”,对不属于正常周转使用贷款的不良客户则“被动转贷”,甚至有部分行以贷款借新还旧作为服务优质客户的手段,造成借新还旧贷款客户两极分化。

第二,部分行在审批尺度上未能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及总行的有关规定。人民银行规定借新还旧贷款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二要重新办理贷款手续;三是贷款抵押、担保有效 ;四是属于周转性贷款。有的行在人民银行规定基础上,对借新还旧贷款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将借新还旧贷款分为三类:贷款期限不匹配类、清收利息类和资产保全类,并对每一类借新还旧的对象及条件作了详细规定。

某行调查发现在借新还旧贷款审批尺度的把握上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对三类借新还旧贷款的审批条件均有不同程度 的放宽和变通,并且出现第四种借新还旧——其他类。在69笔期限不匹配类借新还旧贷款调查中,13笔贷款在实施借新还旧贷款前已经成为次级贷款。

在26笔资产保全类借新还旧贷款中,部分贷款未实施包括保全诉讼时效、担保时效,完善抵押手续等实质性的资产保全措施,而是将部分压缩贷款本金、维持客户还贷信心等情况人为地划分为资产保全类借新还旧贷款。在调查中除该行规定的3类借新还旧贷款外,尚有65笔借新还旧贷款不能归入以上

3类,列为其他类,占全部贷款笔数的39.4%,突破了原有的借新还旧贷款分类。其他类贷款借新还旧的主要原因有客户经营情况不理想,经与客户沟通同意压缩部分本金,实施逐步退出,还有部分较为优质、稳定的基本客户周转使用贷款,客户无法一次还本付息等情况。

二是部分经办行对已存在种种不良经营迹象的借款人,仍然对其贷款实施不压缩金额、不附加条件的借新还旧,有人为掩盖不良贷款之嫌。调查数据表明,该行自主审批42户贷款客户54笔贷款中,有39笔贷款为无条件借新还旧,占自主审批贷款总数的72%。

第三,以前年度信贷资产质量不高,短贷长用的现象较为严重,随着经营的逐渐规范,借新还旧条件也变得更为严格,给银行压缩不良贷款工作造成较大的压力。某省分行调研数据表明,2004年四季度到期贷款中,64%以上 都要通过办理转贷来控制风险;另外存量不良贷款中大多数贷款不是通过一次或两次转贷可以回收,有的贷款已是长期转贷,至今只能勉强收息。

第四,资产风险管理机制未完全实现相互制衡,对其潜在的风险难以有效管理。主要体现

在:目前有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门既作为资产五级分类的实施者,又作为资产质量的管理者甚至是被考核者,无疑这是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加大了借新还旧风险和五级分类偏离的可能性。

四、化解到期贷款借新还旧风险的主要应对措施

不良贷款是银行贷款风险的重要提示信号,银行风险管理要及时捕捉并正确使用到这一信号,而对到期贷款的借新还旧破坏了这一信号的真实性,也就是使得这一信号失去其作用,进而产生了更大的风险,因此,银行要杜绝这一现象。并根治由此产生的问题,当前除了要加大力度,认真做好不良贷款的监测外,有关部门还应在贷款五级分类管理、不良贷款责任追究、不良贷款考核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切实解决不良贷款人为控制、人为作假的问题。同时,银行要建立起科学的业绩考核制度和激励制度,防止业务人员利用 对到期贷款实施展期进行“注水”行为。

第一,进一步健全银行到期贷款借新还旧管理的内控机制。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实现机构间的相互制衡,一是对风险管理进行垂直管理,不受地方考核指标的约束和影响;二是对于资产五级分类的实施者和管理者不应该用压缩不良贷款的指标来考核,而应该用分类的准确性来进行考核。

第二,进一步提高新增贷款的质量,特别要重视贷款到期期限和还款期限的匹配程度

。一是深入进行贷前调查,科学分析还款能力,认真测算还款期限,贷款期限尽量与还款时间匹配;二是加强贷后管理,密切关注还款资金的动态,千方百计把握好收贷时机。

第三,对贷款五级分类管理、不良贷款责任追究、不良贷款考核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积极引导客户经理向需要转贷的客户灌输“回收再贷”而不是“借新还旧”的理念,营造健康的信贷文化。首先,在考核指标口径的设置上,可将不良贷款计算口径调整为五级分类口径,利用

利益的牵引机制,遏制“借新还旧”贷款频繁发生的现象;其次,在贷款定价上,对借新还旧贷款要规定较高的利率水平,提高客户借新还旧的财务成本促使客户归还贷款;第三,对一般额度授信客户可规定在授信额度内经办行不能发放借新还旧贷款,授信额度内借新还旧贷款审批权上收至一级分行,提高借新还旧贷款的审批级次;第四,将借新还旧贷款记录作为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的一项重要辅助性指标,在计算“贷款本息按期偿还率”指标时,借新还旧贷款余额应视同当期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数额,并且相关“管理水平”项也给予扣分;第五,加强借新还旧贷款贷后管理工作,对借新还旧贷款均应视同不良贷款来管理,要在管理频率和管理深度上狠下功夫。

第四,借新还旧贷款办理抵押时,要防止第三人以“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欺骗第三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律风险。银行在设定抵押时应要求

客户出具“到期债务清单”,既可作为确定抵押财产时的参考,又可留作证据以备发生纠纷时用以抗辩;在设定抵押物时应要求

客户提供明确具体的抵押物品,尽可能地将相关内容在合同中具体化;当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时,应在合同上注明此贷款的用途为“借新还旧”字样,使第三人知道借款的真实用途,防止第三人以“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欺骗第三人”为由提出抗辩。

综上所述:借新还旧是银行业务运行中存在的一种形式,人民银行对办理这种形式的业务制定了严格的规定,我们只能根据人总行的有关规定,视企业运行情况,对企业管理好,运行情况正常,信誉好的企业适当 应用,不能多用滥用,更不能掩盖正在形成的信贷风险。如果把借新还旧当成缓解信贷风险和逃避风险监管的一种手段,则必将会降低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给银行业务的正常运行,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我们必须严格按章办事,严格内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防范借新还旧带来的风险,保障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顺利开展。

2007-8-26 15:03 最佳答案 内容提要:借新还旧作为商业银行常用的控制不良贷款余额、重新落实担保手续的方式,已取得合法地位,但在落实担保时具有较大风险,办理此类业务时应防范保证欺诈、恶意抵押、抵押在后、优先权等担保风险。关键词:借新还旧 效力 风险防范

一、借新还旧概述

借新还旧作为商业银行在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操作方式,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借新还旧有利于商业银行盘活、收贷任务的完成,克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进一步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并有可能要求借款人完善或加强担保,弱化即期贷款风险。但借新还旧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信用产生负面影响,企业“有借有还”的信用观念进一步弱化;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状况,推迟了信贷风险的暴露时间,沉淀并累积了信贷风险;在办理新贷款的手续上,隐含着相当的法律风险。面对这样的风险,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如何从法律上去认识和解决借新还旧中会出现的风险,及时的去防范和化解。

二、借新还旧的认定及其效力分析

借新还旧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行为,因而认定商业银行与借款人是否是搞借新还旧,不仅要查明客观上借款人有将新贷偿还旧贷的行为,而且还应当查明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主观上有借新还旧的共同意思表示或意思联络。两者缺一不可。从司法实践中看,借款人以新贷偿还旧贷的行为较明显,查证起来比较简单,一般争议很小。但要证明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有借新还旧的共同的意思表示,并不容易。因为,意思表示在双方没有以明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情况下,很难证明。如果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上写明借新还旧的,共同的意思表示昭然若揭,查证认定起来当然不成问题。但这种在合同中写明借新还旧的情况虽然有,却极少,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共同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允许使用推定的方法。根据人民法院从司法实践中总结的经验,可以根据以下具体情况推定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有借新还旧的共同的意思表示:

一、款项根本没有贷出,只是更换贷款凭证的;

二、借款人短时间内归还贷款的(如上午贷出款项,下午即归还);

三、新贷款恰好是旧贷款本息相加之和,借款人又在较短的时间内归还旧贷款的。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借新还旧的共同意思表示是借新还旧成立的要件,因此要避免简单将以下两种情况作为借新还旧处理:一是借款人单方面决定将借款偿还旧贷的;二是商业银行单方面决定扣收借款人的借款还贷的。如果无法查明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借新还旧的共同意思表示,又不能进行推定的,不能作借新还旧处理。借新还旧的效力问题是商业银行和借款人普遍关心的问题,因为它不仅影响到借新还旧主合同的效力,还影响到对借新还旧的担保合同的效力。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借新还旧行为没有禁止、限制,目前也没有事实证明借新还旧有社会危害性,如果借新还旧确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话,应当认定为有效。

1999年1月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庭务会认定借新还旧行为有效,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9月25日公布并施行的《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第九条对借新还旧的合法性予以承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8日公布并于2000年12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确定了借新还旧的合法性。

综上,借新还旧从不合法到合法,经历了漫长的历程。至今,借新还旧已不存在法律障碍,依法完善借新还旧中设立担保的手续,把好借新还旧中贷款对象的准入关口,面对保证人变更的情况以及抵押的再设定,认真区分不同情况,积极采取避险措施,做好贷款的保障工作,以确保银行的资产安全。

三、借新还旧中的担保风险及其防范

(一)、保证担保下借新还旧的风险及其防范 《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三十九条中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因此对借新还旧的保证责任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在旧贷与新贷均有保证人,且保证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下,由于借款人用新贷款偿还了旧贷款,从而免除了保证人对旧贷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就只是针对新贷款的,较之债务人按照实际贷款用途使用新贷款产生对保证人的风险和责任要小。比如,债务人按照实际贷款用途使用新贷款,而不是借新还旧,如资金不能收回,则旧债未了又出新债,保证人要承担对旧贷和新贷两笔贷款的保证责任。由此,改变贷款用途借新还旧的,即使保证人不知道贷款用途是借新还旧,由于新贷款合同没有加重保证人的负担,不构成对保证人的利益的损害,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因而,保证人无论是否知晓债权人与债务人借新还旧,均应承担对后一份贷款的保证责任。从公平的角度看,对保证人也不会有什么不公平的结果。

2、在旧贷没有担保或旧贷与新贷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新贷的保证人如果不知道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借新还旧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的借新还旧,不仅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实际变更主合同的贷款用途、未征得保证人的同意,而且保证人承担保证的可能是一笔呆帐。原本就不能收回的贷款,还让保证人保证,明显对保证人不公,让保证人在这种情况下还要承担保证责任,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3、新贷的保证人知道该笔贷款的用途是用于偿还旧贷款的,如贷款合同中贷款用途一栏明确写明是“借新还旧”,或者有证据证明保证人提供保证时已经知晓该笔贷款的真实用途。由于不存在对保证人的欺诈,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保证人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在诉讼或仲裁中,保证人主张不知道主合同双方借新还旧的,应当举证。保证人的举证就是举主合同这个书证,因为主合同没有写明借新还旧,因而应认定为保证人不知借新还旧。如果商业银行或借款人主张保证人知道借新还旧的情况并提供保证的,应当由商业银行或借款人举证,如不能举证应认定保证人不知主合同借新还旧的事实。

4、商业银行不直接贷款给原借款人,而是通过贷款给第三人,第三人又将款项周转给原借款人用以清偿贷款。这种情况不能因为款项周转给原借款人用以清偿贷款,就推断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适用的是新旧贷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同一的情况;贷款人监督借款人贷款使用是权利而不是义务或职责,不能让贷款人为贷款资金流向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然,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商业银行、新借款人、原借款人串通起来,欺骗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比如存在贷款资金始终在商业银行控制下,新借款人没有真实地得到资金等情况。在借新还旧的保证担保中,保证人是否知道贷款用途是借新还旧是关键,如果在借款合同的贷款用途中已注明了借新还旧,保证人已签字的应承担保证责任。相反如果只是口头告知而在借款合同中没有注明款项的真实用途,而写作其他,例如流转资金等,则新的保证人将可能不承担担保责任。商业银行在借新还旧时,应该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应该告知保证人真实情况,在主合同的贷款用途条款中注明是借新还旧或者流动资金贷款,不应该虚构贷款用途,防止欺诈的嫌疑。

(二)、抵押担保下借新还旧的风险及其防范 借款合同当事人协议借新还旧,因为合同的标的作为债的要素已经发生变化,构成债的更改,发生旧债的消灭和新债关系产生的效果。即原有的贷款债权消灭,抵押权也同时消灭。所以应防范下列风险:

1、不签抵押合同风险 借新还旧时仍然把原来的抵押合同作为借新还旧贷款合同的抵押合同,而不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更不重新办理登记的做法导致新贷无第二还款来源,成为信用贷款。因此,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必须重新办理抵押手续。

2、恶意抵押风险 借新还旧时变更抵押物或是以前没有抵押而在借新还旧时新设立了抵押。为了保全资产各行在办理借新还旧时,对以前没有抵押的或担保物不足的,重新设立了抵押。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9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在此规定中,由于对“恶意串通”没有作进一步的解释、“部分财产”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财产的多大比重也没有具体的标准,这就在客观上给法院处理纠纷留下很大的空间,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认识了。鉴于这一实际情况,要防止构成“恶意抵押”。对新贷款将旧贷款的第三人保证更换为借款人自身财产设定抵押的,务必注意借款企业其他债务的到期情况和担保方式,避免构成《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9条所规定的“恶意抵押”,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撤消而变成“信用贷款”。

为了防范借新还旧中补办抵押手续而出现的风险,银行在办理借新还旧抵押贷款时应从谨慎原则出发,并在操作中注意如下问题。(1)、认真分析抵押人资产负债表,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状况仔细研究,合理确定抵押物数额。一般而言,拟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占借款人资产之比例是多少,则可以要求借款人按此比例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抵押。(2)、对抵押人到期债务进行审查。在抵押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且这些债务不到期的情况下,抵押人将大部分资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并不违法,但在多个债权人存在且有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抵押行为就受到一定限制。因此,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时银行应要求客户出具“到期债务清单”,一方面,在确定抵押财产时作为参考,即从抵押人的总资产中减去到期债务,其余份额的财产就可以设定抵押;另一方面,留作证据,以备今后发生纠纷时用以抗辩。(3)、在抵押人设定抵押物时,应要求客户提供明确具体的抵押物品,在合同中尽可能地将抵押物的名称、规格、处所、质量、购置时间、价格等相关内容具体化,禁止使用如“全部财产”、“一座楼”之类的模糊性词语。(4)、当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时,应在合同上注明此贷款的用途为“借新还旧”字样,使第三人知道借款的真实用途,防止第三人以“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欺骗第三人”为由提出抗辩。(5)、合理确定抵押贷款额度,一般按抵押物价值的85%确定贷款本金,避免因抵押率(贷款与抵押物价值之比)过低而给其他权人留下抗辩把柄。(6)、当发生抵押纠纷案件诉至法院后,银行应沉着应诉,要求被告或第三人承担“恶意串通”的举证责任、以抵押时抵押人的资产负债状况对其提出“将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银行,造成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进行积极地抗辩。对于享有撤销权的权利人并没有提起诉讼而被法院直接认定抵押无效的更应据理力争。

3、抵押在后风险 曾经有一企业先后与甲、乙两家银行发生信贷,均以同一财产抵押,甲银行在办理借新还旧时,因原借款抵押而向登记机关要求撤销登记,登记机关撤销后告诉甲行,由于该企业的此项财产已抵押给乙银行,不能重复抵押而不予以登记。虽然登记机关不予以登记的做法不合法,但甲银行的做法是不可取的,首先,甲银行在企业没有担保的情况下要求撤销抵押,使贷款成为信用贷款。其次,按照《担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甲银行借新还旧,将本在先的抵押权变更为在后的抵押权,从而使乙银行的债权优先受偿,企业一旦没有第一还款来源,甲银行只能待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才能获得清偿。因此,借新还旧一定要查清抵押物的抵押情况,在没有另外落实新贷担保的情况下,一定不能放弃旧贷的担保。

4、优先权风险 优先权风险是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了一些权利优先于抵押权而使抵押权人面临的风险。《税收征收管理法》确立了税权优先的原则,即“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如果办理借新还旧时,借款人欠缴税款,则税权要优先于重新办理的抵押权。贷款行在办理有关手续前应该了解借款人的纳税情况,如果存在欠税情况,应当认真考虑是否借新还旧,不能办理借新还旧的,可给予借款人一定的还款宽限期或者寻求直接处置抵押物。《合同法》也确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原则,即“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借新还旧系用建设工程抵押的,应查明该建设工程是否拖欠建设工程价款以及与该建设工程相关的配套费用,如存在拖欠情况,计算抵押率时应予以考虑。

总之,如不能另行落实抵押手续的,就不应该办理借新还旧。只要债权未获完全清偿,抵押权人就可以就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优先获得清偿。

6.商业模式定义与内涵 篇六

什么是商业模式?

很多企业,靠80年代的胆大妄为,即“胆商时期”,90年代靠的关系,即“情商时期”,获得了巨大的成功。然而21世纪是X倍速变化的时代,原来的模式已经无法实现持续成功了。

当内外部环境和客户的偏好发生变化,即商业模式需要变动的时候,他们没有及时地调整原有的商业模式,或者说没有来得及调整就遭受灭顶之灾,壮志未酬身先死。原因是当今时代与企业以前适应的那个时代相比,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当今中国企业经营环境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以下两点:

1、投资经营环境全面恶化:高成本、低利润、供过于求、同质化竞争、经济一体化、消费者主权

2、产能过剩:现在的中国经济本质上是用明天的产能过剩消耗今天的产能过剩

“一个真正成功的商人,就是在这个非连续性时代,使自己的行动保持内在连续性的人。”---经营哲学家 汉迪

企业不仅要在时间维度上敢于颠覆自己过去的商业模式,大胆突破现有市场游戏规则,整合一切创新资源,进行商业模式的破坏性和颠覆性创新,同时还要在空间维度上,对成功企业的商业模式进行扬弃性的学习、借鉴和模仿。

对成功企业商业模式的扬弃,就是要复制“模式的成功”,而非复制“成功的模式”。

任何一种成功的商业模式都有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一个成功的商业模式,从一个企业复制到另一个企业却不一定会成功;今天成功的商业模式,明天却不一定还能适用。

对成功企业商业模式的设计,必须要学会系统思考和框架性构思,而非盲人摸象,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企业必须以客户价值最大化为出发点,以价值整合为核心,系统审视和思考企业的整个商业运营流程,寻找关键创新点并确立创新课题,构思企业整体的创新框架,设计自己的商业模式。

商业模式本质上是客户价值实现与创造的逻辑。它的内涵可以描述为:为实现客户价值最大化,把能使企业运行的内外各要素整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内部化的、或利益相关的、高效率的、具有独特核心竞争力的运行系统,并通过最优实现形式满足客户需求、实现客户价值,同时使系统达成持续赢利目标的整体解决方案。

企业内部是一个小系统:产、供、销、研发;企业外部有个大系统:产业链、供应链、产业价值链、银行、政府、媒体等等。客户价值最大化、内部化或利益相关者、整合、高效率、系统、赢利、实现形式、核心竞争力、整体解决,这九个关键词也就构成了成功商业模式设计的核心环节,这九个要素缺一不可。

“客户价值最大化”是企业制定战略的出发点,是企业一切经济活动的指南和动力源泉。这里的“客户”是广义的客户概念,它有四层含义:

1)客户包括消费者、股东、合作伙伴、员工和社会,其中消费者是主导,只有消费者的价值实现了,后四者的价值才能实现;

2)根据需求不同来确定消费者进而细分市场,而不是相反;

3)不断满足客户需求和给予超值的服务;

4)客户不仅仅是指公司外的,也包括公司内所有创造价值的员工。

7.商业银行的定义及产生 篇七

(一) 《中国商业文化大辞典》的简介

《中国商业文化大辞典》是一部介绍中国商业文化知识的中型专科辞典, 可供专家与普通读者全面了解商业文化的知识体系.由张岱年、季羡林、周一良、林耀华担任顾问, 胡平、李庆伟为学术指导, 傅立民、贺名仑为主编, 由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1月出版发行.全书约400万字, 上下两卷, 共收录条目一万一千余条.全面系统地反映了中国商业文化的历史遗产和现代风貌.

(二) 中国商业文化的简单了解

广义的文化是指人们在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商业文化是指在商业不断发展进程中的商品流通领域里, 各行各业、各个环节、各类商品所发生、创立、反映、传播、发展的具有商业特色的文化现象.它是人类在商品流通领域中创造的商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商业文化是一种文化现象, 只要是在商品流通领域中发生的文化现象都属于商业文化的范围.

(三) 对《中国商业文化大辞典》研究的现状和意义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扩展, 国民经济中的各个领域都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 特别是在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正在逐步走向成熟, 商业随着改革的浪潮如雨后春笋般茁壮成长起来, 商业的发展必然带动文化的繁荣, 商业文化也就应运而生了.商业文化是商学范畴内的一个分支, 《中国商业文化大辞典》全面细致地介绍了有关商业文化的专业知识, 无论是商业专业人才还是普通读者都会从中受益.

目前学术界对《中国商业文化大辞典》的研究几乎是个空白, 只有零星的介绍性报道, 所有学术类网站上几乎没有关于《中国商业文化大辞典》的研究文章, 也没有相关专著问世.有鉴于此, 我们便对《中国商业文化大辞典》从辞典学的角度进行研究, 希望可以从中得到启发, 加深对专科辞典编纂的认识, 促进专科辞典的编纂体例趋于完善, 对专科辞典编纂起到补充和帮助的作用, 同时为这部辞典的修订提供参考意见, 这也是我们对《中国商业文化大辞典》研究的出发点.

二《中国商业文化大辞典》词条中存在的定义问题

辞书学上所说的定义, 指的是揭示词语的含义.专科辞典的辞目释义大多采用定义的方式, 因此, 对此类辞典释义问题的讨论, 有必要列为专节研究.定义由三部分组成:被定义项、定义联项、定义项.在辞典中被定义项就是辞目, 定义项就是对词语含义的揭示, 而定义联项则可以省略.

定义有好几种, 它们各有自己的特点和不同的适用对象.在专科辞典中, 最常见的是“属+种差”的定义, 属和种这两个名称, 是从生物分类系统中借用过来的, 在生物系统种, 属是较大的类, 而种是包括在属之中的较小的类.借用到定义上, 我们把被定义的词语所指称的事物作为种.在下定义的时候, 首先揭示该种的属, 然后揭示该种和它的属所包括的其他种之间的差别 (即种差) .《中国商业文化大辞典》中“属+种差”的定义有一些问题.

(一) 《中国商业文化大辞典》定义的表达不规范.

定义是句子, 但在辞典中不必用完整的句子表达而可采取省略的形式, 一则因为被省略的部分不言而喻, 不必多说.二则因为辞典的文字要求精炼, 能省就省.首先, 要把辞目和释文联起来看, 辞目就是被定义项, 在释文中只需写出定义项, 不必重复写出被定义项, 但在《中国商业文化大辞典》我们发现, 不少释文重复写出被定义项.

[横向经济联合]横向经济联合是指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之间, 为了适应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 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下, 形成稳固的经济联系的一种组织形式.

[签商]由官府强制圈定的盐商, 称为签商.

其次, 定义联项一般也可以省略, 辞目和释文中间有个空格, 这个空格就意味着“是”、“指”, 因此在释文开头不必加“是”字, “指”字.更不必加“就是”、“是指”、“就是指”之类.但是, 不必要的加上这类文字的, 比重复被定义项的还要多得多.例如:

[黄牛]指专门从事倒卖票证或商品的人.

[榻]一般指狭长而低的坐卧用具。

(二) 《中国商业文化大辞典》定义项和被定义项不相称.

定义项和被定义项要相称, 就是说, 可以在两者之间画等号, 可以把两者的位置互相调换而形成另一个正确的判断.违反这条规则的情况, 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文不对题.被定义项是一回事, 而定义项是另外一回事, 两者之间有时简直毫无关系, 风马牛不相及.如:

[茶税]茶税始创于唐代, 并迅速成为主要税种, 全国的矿税尚不及一个县的茶税.

这种信手拈来, 随便开头的定义实在欠妥当, 离其本义——“中国封建社会官府对茶征收的产销税”相差甚远.

[懋迁有无化居]语出《尚书·夏书·益稷》, 指进行商业交易活动.

这则定义一看就让人莫名其妙.首先, 读者可能还没有理解辞目的语文意义, 每个字的意思都未必清楚, 定义只简简单单的一句“指进行商业交易活动”会使读者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在这里, 懋, 通贸.迁, 易, 调换交易.化, 通贷, 一说指变化, 转化.居, 囤积品, 一说指存余品.辞目大意为禹辅佐舜, 在百姓生活有困难时, 鼓励诱导他们通过彼此交易使各自的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使困难得到克服, 经济得以振兴.定义中的解释离它的本意相差太大.

2. 定义项过窄.这就是说, 定义项只揭示了被定义项的一部分含义, 以偏概全, 对包含了多种情况的词语, 只就一种情况下定义.如:

[客商]旧时来往于各地区运送货物, 贩卖商品的商人.

[业主]旧时指占有少量资产从事小规规模生产经营而不雇佣或雇佣少数工人的小商业 (即小商行或手工业作坊) 者.

这两则定义都有时间上的限制“旧时”, 并不合乎实际.事实证明这两个词语现在仍在继续使用, 而且, [业主]条的解释也只局限在“小工商业者”之内, 其实[业主]的意义已经扩展到各个领域, 因此应定义为:产业的所有者.

[卖倒的死契]旧时妇女被卖作婢妾, 有“死门”、“活门”的分别.“死门”是和娘家永断一切关系, 当然更不能赎回.“活门”号称是可以与娘家往来或赎回的.买卖上访所立的“死门”契约, 谓之死契.《红楼梦》第十九回:袭人的母兄“见他这般坚执, 自然必不出来了.况且原是卖倒的死契明仗着贾宅是慈善宽厚人家儿, 不过求求, 只怕连身价银一并赏了还是有的事呢.”

这条问题不少, 我们查阅了《红楼梦》原书第十九回原文是这样的:他母兄见他这般坚执, 自然必不出来的了.况且原是卖倒的死契明仗着贾宅是慈善宽厚人家儿, 不过求求, 只怕连身价银一并赏了还是有的事呢.

并且“卖倒的死契”在章末还有注释:旧时妇女被卖作婢妾, 有“死门”、“活门”的分别.“死门”是和娘家永断一切关系;”活门“号称是可以与娘家往来或赎回的.

首先是立目有问题, 什么叫“卖倒的死契”?看了释文才知道, 是将红楼梦中的注释原版照搬到辞典中, 没有做任何的改动和整理, 专著的注释不是随便可以信手拈来放在辞典中作辞目的, 再看释义可能解释的是“死契”, 可以判定应该是立目的错误, 立目应为[死契].

再者, [死契]的定义也不够明确, 在分别揭示了“死门、活门的分别之后, 指出什么是死契, 这与:死契;的本义”注明不得赎回的契约”相比, 不但没有开门见山, 直接明了地给出定义, 而且是以偏概全, “暗指买卖婢妾时签订的契约”, 缩小了辞目的意义范围.

3. 定义项过宽.

这就是说, 定义项的内容越出了被定义项的含义的范围, 因而显得空泛、笼统.如将“货币”定义为“起一般等价物作用的商品”就过宽了, 应该加上“固定的”, 否则就不能区别一般价值形式和货币形式.

[古代铁专卖制度]专卖制度是中国历代政府运用其政治统治权对某种或某几种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 从生产到销售 (或二者之一) 实行垄断的措施和办法的总称

定义项分明解释的是专卖制度, 而不是古代铁专卖制度, 混淆了上位概念和下位概念.可以列目“专卖制度”, 再说明制度什么时候最先开始、涉及的范围、目的和作用.

同样的还有[剪鬃歌]甘肃裕固族地区牧业生产习俗.

定义项的内容越出了被定义项的含义范围, 显得空洞笼统, 应定义为:甘肃裕固族地区为满一周岁的马驹剪鬃时所唱的歌.定义项过宽还有一种表现, 就是只有“属”, 而没有“种差”的定义

[并争之世, 必以商立国]指清末著名维新改良思想家康有为的重商观点.

在这个定义中, 只揭示了该辞目的属———康有为的重商观点, 却没有揭示该辞目的种和他的属所包括的其他种之间的差别 (即种差) , 也未解释辞目的具体意义.康有为的重商思想很多, 这样简单地写是“康有为的重商观点”难免以偏概全, 应该在定义中指出种差.可改为:指清末著名维新改良思想家康有为认为, 在乱世之中必须发展商业并与列强展开商战, 从而使国家强盛的重商思想.

4. 半截子的定义项.定义项对被定义项含义的揭示, 只有半截子, 没有独立的意义, 因而实际上未能揭示被定义项的含义.

半截子定义不同于文不对题的定义项, 也不同于以偏概全的定义项, 以偏概全的定义项, 尽管有片面性, 但是至少揭示了被定义项的一种情况.半截子定义项则不是片面性的问题, 它是针对被定义项的含义而言, 它只揭示了意义中某一部分内容或某种前提因素, 连相对独立、完整的意义也没有说清.定义因而半途而废, 不知所云, 如:

[绿色食品]即农业部农垦系统于1990年北京亚运会期间首次向公众推出的无公害、安全营养型食品.

定义只介绍了绿色食品的由来, 并没有就什么样的食品为绿色食品解释清楚, 应定义为“在种植或生产、包装等各个环节受到严格监控, 由国家权威机构认定后, 允许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公害、无污染、健康安全的食品”.

(三) 无定义

定义是专科辞典释文的根本, 定义是解惑释疑的关键.读者看到某个词语, 不知道是什么意思, 查阅辞典求教, 急于了解的是:该词语究竟何所指?因此, 辞典的首要任务就是直截了当地回答这个问题, 也就是下定义.如果没有定义, 尽管其他内容讲了很多, 读者看了还是不得要领.例如:

[原始社会至商代的商业思想]、[西周的商业思想]、[春秋时期的商业思想]、[战国时期的商业思想]等词条, 释文直接论述各个时期思想产生的背景, 思想人物、主张见解、影响意义等, 没有就辞目有一个简捷明了的概述.

[十口之家, 十人食盐;百口之家, 百人食盐], 释文直接解释说是管子的看法, “盐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必需品, 必须保障充分供给.”而没有对辞目的语词意义给予解释, 即“十个人的家庭, 就有十个人需要吃盐, 百千人的家庭, 就有百口人需要吃盐, 形容食盐对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性”.

8.重新定义中小银行核心系统 篇八

目前,我国各类中小银行的经营模式与市场格局都经历着巨大的变革,依托区域经济优势、建设具有特色的精品银行已成为它们普遍的追求。所谓业务驱动IT、IT支持战略,银行战略和业务上的变化最终都将转化为对IT的需求,银行IT系统中最关键的核心业务系统,则直接决定了银行的运营效率、创新能力、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这也正是中小银行重视核心系统建设的根本原由。

诊脉中小银行

总体来看,当前中小银行更换核心系统最主要的原因是现有的核心业务系统对业务、战略发展支持不足。从战略角度来看,中小银行正积极发展零售业务,“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要通过核心等IT系统贯穿于业务发展创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实现跨区域发展,则对银行自身服务、产品的快速创新与推出以及核心系统的支撑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少中小银行谋划上市,就必须全面达到监管标准,提升风险管控能力,但原有的核心系统却可能因为设计、架构等问题无法提供相关支持。

从业务发展角度来看,核心系统作为IT系统的心脏,不仅要充分满足当前业务的需要,更要对未来3~5年业务的发展提供良好支撑。然而,目前很多中小银行使用的核心系统可能是十年前或十几年前建设的系统,补丁打过一轮又一轮,新增一个服务或产品动辄就是几个月甚至是更长的开发时间,也因此,核心系统成为制约不少银行业务发展的瓶颈。

从技术发展角度来看,核心系统不能很好地支持业务、战略发展的根本原因是原有核心业务系统的技术支持能力已近枯竭。中小银行在IT理念、部署等环节相对弱势,其核心业务系统可能原本在技术理念与发展方向上就缺乏先进性和灵活性,或者从今天的技术发展来看,它们已与当前的技术理念形成过大的差别,因此不能满足银行实现业务发展和战略转型的重要目标。今天,SOA架构已成为IT技术发展的主要方向,基于SOA架构、支持条线化的系统能很好地支撑银行的业务战略转型,这一点已在国内外很多银行身上获得验证。也因此,越来越多中小银行认同采用SOA架构的“新一代核心系统”建设,并勇于付诸实践,掀起了一场“换心”热潮。

明确定位

银行核心系统建设虽然持续了几十年,但业界对核心系统的认识却并不一致,甚至在很多项目的实施中,核心业务系统应该如何定位、涵盖哪些业务和功能,还需要反复论证。核心系统从原来的“大而全”,用一个系统解决所有IT问题,到现在的“以客户为中心”、以产品为基础、以数字化经营为目标,其建设思路和模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也由此形成了核心系统在银行整个IT架构中的不同定位。而只有正确定位核心系统,才能真正理解核心系统对中小银行整个IT架构的决定性影响。

银行新一代核心系统究竟该如何定位?通常,新一代核心系统会具有以下四点特性:其一,要具备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新一代核心系统要真正成为面向客户提供金融产品的交易处理系统,就必须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强调产品创新、整合服务渠道、关注风险管理与控制,并适应“流程银行”的变革。其二,要具有清晰的业务模块。核心系统包括客户信息、存款、贷款、支付等基本业务模块,既可基于银行的业务条线进行部署与扩展,又可实现模块之间的灵活组合,以满足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其三,要具有灵活的整体架构。核心系统应以银行整体应用为目标,通过松耦合、分层次的规划,形成基于SOA架构之上的核心系统整体解决方案。其四,要具有标准化的业务服务定义和统一的信息模型,这样银行可减少对具体应用产品的关注,而重点规划业务服务建设,提升银行的核心竞争力。

此外,我们认为银行新一代核心系统首先应该是一个以处理银行最基本、最核心业务(如存款、贷款、结算、中间业务等)为主的、面向客户和对外服务的IT系统。其次,会计核算是核心系统的主要功能,银行凡是涉及到会计核算的业务,原则上都应该纳入其中。在银行整体IT架构中,核心系统定位于实时的、基于交易的IT系统,应该是一个稳定、被动的服务提供者,只对外提供交易处理功能。需要强调的是,银行核心系统不宜实现变化大、周期短或功能相对独立的业务功能,也不宜过多地进行流程控制和数据分析。这样定位的原因在于,核心系统作为银行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交易系统,需要保持稳定与高效。参考国外银行的系统建设经验,我们会发现,它们的核心系统相对很“稳定”,甚至可以做到几十年不换,而我国的很多银行,核心系统更换的频度往往是5~8年一次。

目标设定

核心系统作为银行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交易系统,需要保持稳定与高效,中小银行在对核心系统进行选型和论证时可以充分考虑如下六个目标,即客户、产品、流程、风险、监管和绩效,要切实关注目标的实现情况。

1.客户服务。新一代核心业务系统必须实现“以客户为中心”,虽然这个理念在业内已经说了很多年,但迄今为止真正在核心系统中做到的银行和厂商并不多。新一代核心系统不仅应支持客户信息有效共享,还应建立全行统一的客户识别机制和客户忠诚度管理机制,使银行无论产品、服务还是核算体系,都做到紧密围绕客户来进行,让新一代核心系统真正成为银行面向客户提供金融产品的交易处理系统。

2.产品创新。新一代核心系统要能通过参数化配置,支持银行产品的快速创新,并能对产品进行统一管理和差异化定价,能将产品及其创新及时共享给所有的银行服务渠道,从而推进产品的交叉销售和收益提升。参数化是绝对的亮点,长期以来国外银行为适应变化的市场需求进行业务的处理和创新,在这个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这些智慧结晶就是参数。但是参数在被国内银行使用时不能硬性照搬,一定要搞清楚一个参数的具体含义、产生的环境、能解决什么问题、体现的是什么理念,做到最合适地使用这些参数,不排除要改造这些参数。所以正确使用和合理改良这个度在项目中是最难把控的。

3.流程优化。核心系统作为重要的交易系统,对银行业务流程的优化和工作效率的提升负有重要责任。新一代核心系统要帮助银行实现作业集中处理和流程化,建立标准的业务处理流程,支持差异化的业务操作处理,形成银行前后台合理的作业流程和处理模式。

4.风险控制。新一代核心系统要对银行的操作风险、客户风险、交易风险,在业务处理过程中进行有效管理,需要支持银行形成统一的风险管理框架,能够进行风险的统一识别。

5.满足监管。核心系统作为重要的业务数据源,要为银行的管理和决策分析提供丰富的数据信息,建立统一的监管数据标准,同时也要能满足不同分支行的数据手工填报需求,确保向监管机构上报的各类数据准确、完整、及时。

6.绩效管理。新一代核心系统要能支持银行各分支行的不同绩效考核机制,要能从产品的维度对业务贡献度进行统一的分析,为银行在产品、人员、部门等不同层级的绩效考核提供支持。

以秦皇岛商行“新一代核心系统”建设为例,2011年9月上线至今,新系统的各项功能及业务条线平稳运行,不仅明显提升了该行的业务运营能力,也为国内众多中小银行的IT核心建设提供了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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