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人民政府

2024-09-04

冷水江市人民政府(8篇)

1.冷水江市人民政府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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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晋政文〔2008〕215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6—2008学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的决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两年来,我市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认真实施素质教育,积极推进教育创新,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了不平凡的业绩,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涌现了一大批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推广典型,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努力开创教育工作新局面,经研究,决定授予林月影等168位同志“晋江市优秀教师”和吴文场等47位同志“晋江市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希望全市教育工作者继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发扬敬业乐教、无私奉献的精神,努力成为政治坚定、思想过硬、知识渊博、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的人民教师;希望受表彰的同志发扬成绩,戒骄戒躁,继续努力,为发展晋江教育事业再创新的业绩。

附件:晋江市2006—2008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名单

二OO八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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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晋江市2006—2008学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名单

一、晋江市优秀教师名单(168人)

(一)中学、职校、教师进修学校93人

晋江一中

林月影

晋江一中

陈秀燕 养正中学

杜惠东

养正中学

郑育坤 养正中学

郑明铿

季延中学

肖海滨 季延中学

林琼瑶

季延中学

毛家水 侨声中学

吴福金

侨声中学

肖保雷 侨声中学

刘显晶

侨声中学

杨中湘 毓英中学

蓝县华

毓英中学

王幼苗 南侨中学

南侨中学

严红玉 英林中学

蔡长振

英林中学

洪锦绣 首峰中学

陈金象

首峰中学

柯昌蕃 首峰中学

杨幼女

平山中学

李一萍平山中学

陈秀阳

晋江二中

缪妹玉 晋江二中

黄道祥

晋江二中

陈泽峰 陈埭民族中学敖娟琴

陈埭民族中学

陈婷婷 磁灶中学

吴金龙

磁灶中学

张明田 磁灶中学

吴俊生

永和中学

颜建增 永和中学

刘燕茹

内坑中学

洪培峥 晋江职校

朱海燕

晋江职校

柯孙侨 华侨职校

林碧英

华侨职校

林华山 安海职校

周婉慧

晋兴职校

林珊瑚 晋江五中

程积慧

晋江五中

张贻集 晋江五中

刘家良

深沪中学

陈征淮 阳溪中学

施文默

阳溪中学

林建清 华侨中学

姚清潮

南区中学

张国强 池店中学

颜宝珠

紫华中学

王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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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华中学

叶志聪

远华中学

叶明瑜 东石中学

黄金钗

高登中学

陈曲萌 云峰中学

施荣贵

龙侨中学

洪金蕊 英墩中学

李金锥

安海中学

刘文杰 安海中学

洪志华

安海中学

吕耿銮 安海中学

李珊珠

安海中学

陈婉芬 松熹中学

林火炬

松熹中学

李缘钢 慎中实验学校李玉瓶

鸿江中学

伍明显 尚志中学

官惠芳

南湾中学

张文墨 梅溪中学

吴进田

锦东华侨学校

谭训珍 石圳华侨中学王芳彭

南岳中学

灵 西滨中学

苏伙凤

南峰中学

李文育 陶英中学

陈名星

丰光中学

林阿章 三民中学

吴加滨

罗山中学

李典运 罗山中学

贺德斌

紫帽中学

祝正勇 金山中学

柯子倡

新侨中学

李永林 新侨中学

张爱华

紫峰中学

吴明庆 潘径中学

杨育忠

子江中学

张必显 子江中学

颜丹萍

子江中学

张清现 子江中学

林月生

嘉辉中学

栋 中远学校

季延初级中学

潘朝晖 教师进修学校

蔡明指

(二)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75人

实验小学

许丽玲

实验小学

王亚芳 笫二实验小学杜晓晴

笫二实验小学

张渊菁 青阳晓聪小学苏秋凉

青阳中和小学

施美珠 梅岭双沟小学柯丽芬

西园版筑中心

庄秀姗 西园车厝小学林淑棉

罗山育教育办

曾彩霞 罗山荣宗小学张良旋

新塘南塘小学

杨远远 新塘沙塘中心杨红菜

灵源灵水中心

吴漳平灵源华林小学肖小娟

紫帽紫星小学

卓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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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灶瑶琼小学陈冰心

磁灶张林中心

余林嫒 磁灶尚志中心陈金辉

磁灶教委办

徐建平磁灶中心小学吴秉鸿

磁灶大宅小学

陈丽花 池店唐厝小学黄带娣

池店溜滨小学

李珊红 池店中心小学陈

陈埭紫峰中心

李祥霓 陈埭江头小学丁婷婷

陈埭求聪中心

许锦云 陈埭龙林中心张燕燕

内坑柑市小学张丽燕

内坑中心小学陈玉理

安海养正中心黄丽蓉

安海仁寿中心颜缘缘

安海成功中心高玉娜

安海坝头中心李福满

东石塔头小学孙文艺

东石毓德小学蔡宝塔

东石教委办

肖丽婷

永和玉溪小学王恭礼

永和启蒙小学姚文章

永和启初小学许连发

英林嘉排中心张向前

英林英埔小学柯清强

龙湖启文小学许毓婷

深沪中心小学施剑呤

深沪教委办

蔡长兴

深沪金屿小学姚志军

金井毓英中心黄纯蓉

金井金州小学柯阳春

特殊教育学校苏婷婷

实验幼儿园

洪黎璇

竹园幼儿园

张丽霞

陈埭西滨小学

颜亚华

内坑霞塘小学

尤明星

安海养正中心

陈善理

安海桥头中心

黄那艺

安海中心小学

朱炳兴

安海中心小学

陈海蓉

东石金山小学

陈丽需

东石蓬山小学

张百隐

东石井林小学

黄海瑞

东石笫二中心

许流水

永和益群小学

颜丽山

永和东华小学

许胜加

永和教委办

洪少彬

英林凤山小学

陈真真

龙湖英峰小学

刘明珠

龙湖启文小学

施翔瑛

深沪教委办

王幼娜

深沪华峰小学

游红珍

金井岱峰中心

蔡佳乐

金井毓英中心

黄东阳

特殊教育学校

陈春限

海滨小学

林春媚

安海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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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晋江市先进教育工作者名单(47人)

(一)教育局5人

吴文场

庄少瑜

陈秋惠

陈慧凝

梁永泉

(二)中学、职校22人

晋江一中

颜晓玲

毓英中学

张友力 南侨中学

兰应灵

英林中学

张丽丽 英林中学

陈俊卿

平山中学

许明哲 陈埭民族中学王洛阳

磁灶中学

曹传茂 永和中学

杨秋虹

内坑中学

陈良平晋江职校

刘贵德

晋江职校

洪长庚 华侨职校

施建雄

华侨职校

张双熙 南区中学

许前卫

南区中学

庄婉玉 江滨中学

朱钢强

紫帽中学

黄鸿源 灵水中学

林宏图

中远学校

宋明贤 季延初级中学陈丽坤

教师进修学校

陈俊颜

(三)小学、幼儿园20人

青阳崇德小学郭加殷

梅岭平山小学

李淑美 梅岭教育办

黄珍藏

西园霞浯小学

王良荣 罗山育青小学蔡美霞

罗山梧桐小学

王佳媚 新塘湖格小学林志胜

灵源教育办

王明仁 池店雁山小学黄毅君

池店潘湖小学

曾志强 陈埭教委办

柯莉莉

内坑教委办

李文艺 东石教委办

洪松茂

永和教委办

陈昌英 英林埭边小学张栋梁

英林回澜小学

洪天示 龙湖衙口中心施金守

龙湖阳溪中心

施少游 深沪教委办

吴允祝

金井教委办

施德忠

--------主题词:教育

先进

表彰

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综治办、监察局、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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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泉州市政府办、教育局,晋江市委办、政协办、纪委

办,市委宣传部、教工委,教育系统各单位。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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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冷水江市人民政府 篇二

最近, 镇江市人民政府出台《镇江市农村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意见》, 明确要从根源上减少秸秆焚烧现象, 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百村万户”秸秆利用工程。

《意见》指出, 综合利用秸秆、替秸秆找到合适的出路, 是解决秸秆焚烧的最佳途径。为此, 以禁止秸秆露天焚烧为目的, 在全市农村全面推广秸秆造粒、气化等多种形式的秸秆综合利用, 积极发展工业化利用秸秆新型产业。到2012年, 基本建立秸秆收集体系, 形成集还田、造粒、气化等为一体的多元化利用格局。《意见》对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目标任务、实施途径、具体举措、工作要求都作了明确, 要求坚持以疏导为主的工作方法, 建立秸秆禁烧奖惩制度, 各级政府要把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建立由农机、环保、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 共同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

3.冷水江市人民政府 篇三

关键词:农村休闲旅游;新农村建设;政策扶持

近年来,湖南省冷水江市以统筹城乡发展、整体推进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兴起农村休闲旅游产业,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农民增收致富,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城乡消费结构升级,成为推进“三农”工作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力抓手。

一、冷水江市农村休闲旅游发展现状

冷水江市现有五星级乡村旅游区(点)银凯假日休闲山庄、四星级乡村旅游区(点)三友生态农庄、三星级乡村旅游区(点)周头湖度假村和二星级乡村旅游区(点)仙憩洞、三尖镇三尖村的生态农家乐、矿山乡恒源村的避暑山庄等一批农家乐。特别是通过统筹城乡发展、整体推进新农村建设后,部分农村初步形成了一批一村一品的产业格局,实行统一的风貌改造,加强环境卫生整治和绿化建设,对入村公路进行加宽改造,为发展休闲旅游提供了有利条件。

一是以铎山镇新农村建设村王家村、大坪村、眉山村、咸宜村、塘溪村为重点,开发大坪村3000亩生态杨梅种植产业园、有机蔬菜培育、钓鱼休闲区、农家乐,眉山村千亩富硒音乐葡萄产业园,王家村500亩红心蜜柚基地、大棚蔬菜基地和开心农场,塘溪村碰泥水库、石柱山等山、水、农业产业为一体的观光农业产业集聚型乡村旅游区。

二是以岩口镇金连村、岩口村、农科村的新农村建设为重点,形成以村容村貌改造、基础设施完善、农业项目开发等休闲景区,打造新农村建设旅游示范区。

三是以岩口镇泉坪村的响莲实业航空育种基地的太空蔬菜、航天科技馆的建设为抓手,打造现代农业科普旅游区。

四是以渣渡镇上铁村的湖南瑞生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杨梅产业园,拟建设10000亩瑞生源生态杨梅示范基地、5000平米橡木陈酿酒窖、高档商务会所瑞生源国际酒庄、瑞生源杨梅文化博览园等项目,初步形成农业观光休闲体验旅游区。

二、冷水江市农村休闲旅游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冷水江市农村休闲旅游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具有农村休闲旅游资源开发潜力的村庄较多,但普遍存在没有游客接待场所、基础设施落后、发展农村休闲旅游意识不强、旅游产品结构单一等问题,没有真正将旅游六要素(吃、住、行、游、购、娱)融入进去。

(一)缺乏正确观念和认识,发展思路不清。乡、镇政府对农村休闲旅游的资源优势把握不准,对农村休闲旅游重视程度不够,主导意识不强。未能完全站在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将农村休闲旅游作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来抓,对农村旅游的经营农户缺乏有力支持。

(二)基础设施建设明显不足。由于农村休闲旅游发展时间相对较短,加上资金投入不足,一些农村旅游点在交通、食宿、卫生等方面存在许多的问题,制约旅游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三)政策措施不到位。发展农村休闲旅游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还是一片空白,亟待在投资开发优惠政策、保护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经济扶持政策、鼓励吸引外资政策等方面,研究制定具体扶持措施。

(四)缺乏科学规划。大部分农村没有将农村休闲旅游发展建设纳入整体规划,造成旅游布局不合理,无法实现区域内旅游资源的有效整合,农村休闲旅游的巨大潜力不能有效挖掘。

(五)农村季节性太强,存在明显的淡旺季差别,缺乏季节性产业链。冷水江市现有的乡村旅游发展类型,主要集中在季节采摘、观赏上,没有进一步产生更多的延伸产品和服务,影响了农村旅游综合经济效益的提高。

(六)缺乏文化和特色,游客参与性差。普遍依托果园、园林苗圃等,80%以上缺乏文化内涵,游客参与的娱乐项目特色不突出,缺乏吸引力。

三、发展和提升农村休闲旅游业的对策

(一)制定扶持政策,建立鼓励机制。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制定各项优惠政策,促进扶持乡村旅游。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投入,作为农村旅游开发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同时广开渠道多方筹资,形成以社会投资为主体的多元化投资格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调动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开发,鼓励准许当地居民以土地、房屋、资金或劳务等方式进行开发,全面推动农村旅游的发展。

(二)科学编制规划,合理开发资源。要把农村休闲旅游纳入农村产业发展,纳入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加以谋划。对农村休闲旅游进行合理布局,对农村休闲旅游风貌的设计加以规范。在规划引领下,合理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自然生态资源、民俗文化、传统饮食等资源,稳步发展农业观光型、休闲度假型、美味佳肴型农家乐。

(三)培育农村休闲旅游精品,创新营销策略和发展模式。要根据农村旅游资源分布和农村季节性特征,进一步开发农产品,提供农事活动体验、生态空间享受、农耕文化教育等旅游产品。一是加快三尖镇茶花溪景区和祖师岭景区为依托的水云峰生态休闲旅游山庄、神龙高科农业休闲度假村的开发步伐,通过发展1万亩现代生态林业,发展1万亩生态竹林,发展1万亩无公害蔬菜、花卉,发展1千亩的休闲度假区,将其打造成为一个现代高科生态农业旅游观光旅游区。二是以潘桥乡五星级乡村旅游区银凯假日休闲山庄为中心,向四周拓展延伸,通过整合仙憩洞、白云洞、翰林苑、潘桥民宿、潘桥草莓采摘体验园等乡村旅游线路,打造集探险、康体、体验、娱乐为主的乡村文化休闲度假旅游区。

(四)整合农村旅游资源,打造生态经济产业带。一是以资江沿岸乡村区域为重点,发展集多功能于一体的高端旅游休闲度假地标,以山为源、以水为景。二是融入全新的旅游景观地产理念,以未来的商业中心毛易镇大洲区域的沿河别墅区和畔山别墅区为龙头,将山水景观纳入旅游地产,使之成为集商务、文化、休闲于一体的商旅中心。三是修缮扩建潘桥乡九井村现有码头,开发滨水区域城市水上公园模式的水上运动休闲区;金竹山乡麻溪村、资江村仿造原有古建风格沿麻溪河两岸修复、改建原有民居、古街、码头,因地制宜地做活“水”、“鱼”、“船”的文章,建设古朴、生态、环保的江南水乡风情的古镇民俗体验区,重现“麻溪古镇、梦里水乡”。四是围绕宁静致远的休闲概念,在禾青镇湍江水库依山临湖精心打造山地康体养生区,开发集高端住宿、休闲、养生、社交、餐饮于一体的顶级政商交流平台。

(五)加快农村休闲旅游中的游客中心、休闲场所的建设。可采取将村务活动中心或办公楼部分闲置房改造成游客中心,并提供简单商品的销售。同时,通过积极宣传乡村旅游发展的前景和对村民带来的经济实惠,鼓励部分村民利用自家农院和楼房开办家庭旅馆、土菜馆。

(作者单位:湖南省冷水江市财政局)

责任编辑:欣文

4.冷水江市人民政府 篇四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各级政府及部门负责人“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0月15日内江市五届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内江市各级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

“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强化安全责任意识,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兵把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川府发[2007]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江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以及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市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 市长是全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市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研究制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办法和措施;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全市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

(四)及时部署并督促检查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落实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加强目标考核,建立约束机制;加强正面引导,建立荣誉和经济的激励机制;

(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在进行全市经济发展重大决策及制定发展规划时,配套出台安全生产的具体政策和措施,确保安全基础投入和安全监管投入;

(七)市内发生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应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出事故现场;

(八)因故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副市长担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第五条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市长是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在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全市安全生产监管的办法和措施,制定全市安全生产目标;

(二)指导协调全市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检查、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三)定期主持召开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听取有关部门的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五)市内发生分管范围内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应委托联系安全工作的副秘书长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出事故现场。

第六条 其他副市长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在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对分管工作进行重大决策及制定发展规划时,配套出台安全生产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二)检查、督促分管范围内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要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三)在部署工作时同时部署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听取有关部门的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市内发生分管范围内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应委托副秘书长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出事故现场;

(五)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县及以下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县及以下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原则及上级政府、同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四)将安全生产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及时对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并督促检查;

(六)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第八条 县及以下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

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安全生产监管的办法和措施;

(二)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研究和协调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重要问题;

(三)负责组织并参加本行政区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重大活动;

(四)督促、检查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令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

(五)监控安全生产专项目标、控制指标运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六)督促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启动本级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灾难控制和善后工作。

第九条 县及以下政府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应当抓好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三)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协调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

(四)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四章 部门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门、本系统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三)坚持把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本系统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四)组织和领导本部门、本系统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

(五)明确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

(六)本部门、本系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启动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救援案。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抓好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受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指示,分析安全形势,部署工作任务;

(三)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相关业务科(室、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参加安全生产重要活动;

(四)督促、指导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五)本部门、本系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十二条 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的有关负责人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第179号令)和省监察厅、省安委会《关于特大事故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川监发〔1996〕11号)有关规定,给予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述职检查制度。凡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安全事故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应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市的安全生产大会上述职;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县(区)班子集体到市政府作检讨,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在全市的安全生产大会上述职。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国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内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5.九江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定 篇五

【发布日期】2002-08-19 【生效日期】2002-08-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九江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定

九江市人民政府

2002年8月19日

第一条第一条 督促检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保证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使督查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督查工作由市长、常务副市长领导,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负责,督查机构具体实施。市政府其他领导和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都有督查落实的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和落实难度较大的事项,要亲自组织督查。

第三条第三条 市政府督查机构是市政府开展督查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市政府领导发现和纠正一切违反国家行政管理原则、法规、规章及市政府的规定和决策的行为,防止和纠正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偏差,保障市政府的行政目标准确、及时地实现;根据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协助市政府领导制定督查督办预案,确定督查工作重点,报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分解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跟踪督办;根据领导授权安排和组织督查活动,协调处理有关问题;收集汇总各方面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综合反馈;开展有一定深度的督查调研活动,深入分析督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根据督查情况进行考评活动,提出奖罚建议;及时上报《政务督查专报》和发出《政务督查通报》。

第四条第四条 市政府督查机构协助市政府领导对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经常、广泛、有效地行政监督。督查机构可列席政府重要会议(如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市长办公会等),阅读有关文件资料、内部刊物;对政府重要会议议定的事项,政府领导明确批示的事项,以及市政府办公室抄告单的落实执行情况,可直接责成有关单位按要求执行;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可直接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督查事项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单位需要进行协调时,可就督查事项召集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综合协调。

第五条第五条 督查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在正确领会上级文件精神和领导意图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政府的工作要求,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开展督促检查。

(二)切实遵守职权界限,在领导授权范围内开展督查,严格按照政府的决定和领导的要求进行工作。未经领导授权,一般不直接处理问题,不代替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工作。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通过调查研究全面真实地了解社情民意和基层动态,既报喜又报忧,使政府领导准确掌握工作落实情况。

第六条第六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和本级政府的重要决策、重要决定、决议、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以及上级领导或机关和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转来的批办件、查办件。

(二)本级政府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重要事件的处理情况及本级政府决定要办的事项。

(三)本级政府领导重要批示、重要交办事项和确立的查办事项。

(四)对市政府办公室抄告单的落实执行情况。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需由本级政府答复的有关建议、提案。

(六)本级市人大、市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新闻媒体、广大市民对本级政府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管理问题提出的重要批评、建议或意见。

第七条第七条 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审批。政府领导按职责分工,可直接指示督查立项;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市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提出立项督查的建议。凡拟督查事项,市政府督查机构应制定督查预案,根据内容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呈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定;重要的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市政府各种会议议定事项及会议纪要、下发的各种文件中需要督查的事项,视同领导已审批,市政府督查机构可以直接督查。

(二)交办。立项建议经领导审定批准后,市政府督查机构应及时立项,登记编号,填写《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或发出督查函通知承办单位办理。

(三)转办。应由下级政府或部门办理的督查督办事项应当及时转办。上级部门和领导批示的督查件只转原件的复印件,填写《领导批示转办通知单》后交有关单位办理。

(四)催办。督查督办事项交办或转办后要及时掌握办理进展情况,定期进行催办。

(五)办结。各承办单位对凡有明确期限的督查督办事项,应按期办结并向市政府督查机构做出书面报告。办结报告要求文字精炼、格式规范、事实清楚。凡未明确办理期限的,应视情况尽快予以反馈或每月报告一次办理进展情况。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承办单位应主动及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对有特殊要求的办件,要特事特办。

(六)反馈。市政府督查机构负责做好督查工作的情况反馈工作。凡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要及时组织督查活动,及时以《政务督查专报》形式向市政府领导报告落实情况。市政府督查机构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要在25天内反馈;对专题会、领导批示件的落实情况要在20天内反馈;每月要将政府当月各项工作执行情况汇总报告市政府领导。上级党委、政府转来的督查件,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按一事一报的要求正式行文,经市长或秘书长审批后上报。

(七)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将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督查工作材料连同办结报告一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和立卷,定期向文书档案部门归档。

第八条第八条 督查落实的主要方法

(一)通知督办。向承办单位发送《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提出明确具体的办理要求。

(二)询问检查。采用电话和上门等形式,适时询问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了解掌握工作进度。

(三)督报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规定上报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对超过上报时限的要及时催报,并视情下发《催办通知》。

(四)跟踪核查。对承办单位办理的重大事项,必要时跟踪核查。

(五)实地督查。在重大事项的办理过程中,必要时派人实地督查。

(六)明查暗访。对重大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必要时派人明查暗访,了解办理、办结的真实情况和效果。

(七)督查调研。对一个时期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调研,发现和掌握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苗头性、倾向性、全局性和深层次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

第九条第九条 承办单位的工作要求

(一)承办单位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承办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单位一把手为督查落实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督促落实。

(二)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共同研究落实,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办理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由主办单位向交办单位书面综合报告。

(三)承办单位要按规定要求认真搞好综合反馈工作。对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定事项,要在收到文件后15天内反馈落实情况;对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等确定事项,要在10天内反馈落实情况;对市政府领导的批办件,要在5天内反馈办理情况;对市政府办公室抄告单的落实执行情况,要在5天内向市政府督查室反馈执行情况;对其他督办事项,要按督办单或督办通知要求的时限办结。对超过时限未办结而又未能说明原因的,由市政府督查机构发《催办通知》予以督办;对督办后应落实而仍未落实的有关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将进行通报批评,情况特别严重的将责成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委、市人大作出说明,并责成通过媒体向社会作出公开检讨和整改承诺,同时建议监察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条第十条 督查工作的考核评比

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对各县(市、区)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组成部门以及驻市各单位的督查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考核评比分为:《政务督查》报送和采用情况;专项督办件的办理落实情况;重大决策落实的反馈情况;重点督查调研课题的质量和采用情况;督查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制度建设情况;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等6项内容。各单位应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当年明确的有关考核要求,先行做好自评总结,并于翌年1月10日前将自评情况报送市政府督查机构,市政府办公室将按照有关考评办法进行检查和评比,并对评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后进单位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较大影响的,将给予政纪处分或向党委部门建议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执行。凡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条款有差别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6.镇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创造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政务环境,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市场监督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为载体反映的内容。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所有政府信息,均应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活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辖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指导、推动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各政府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机关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和辖市(区)监察部门、政府法制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议。政府机关要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办法,要求政府机关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府信息。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十条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市政府规章、各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

4.行政许可项目收费依据、条件、程序、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和监督投诉渠道;

5.行政执法依据、主体、人员、程序、结果、投诉渠道等情况。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2.政府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2.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政府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政府机关下列信息,应实行机关内部公开:

(一)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

(二)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及审批情况;

(三)公务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情况;

(四)其他应当内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本条

(二)、(三)款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受免于公开的限制:

(一)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本条

(四)、(五)款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政府机关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政府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申请内容应包括:

(一)公民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明及号码、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

(三)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包括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

(三)申请提交时间。

第十五条政府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并给予适当形式的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者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政府机关向其提供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政府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对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并签名或者盖章。政府机关逐步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的新技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向政府机关提交申请。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相关信息的查询、提供,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七条政府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政府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第十八条政府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政府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且各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政府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印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政府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政府机关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条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政府公报,报纸、杂志;

(二)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和政府部门的专业网站;

(三)档案馆;

(四)现行文件查阅中心;

(五)行政服务中心;

(六)在政府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大屏幕、触摸屏等;

(七)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电话声讯台等公共媒体;

(八)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公众免费提供。

第二十一条各政府机关应当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各政府机关应当编制本机关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府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

各政府机关应当适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电子屏幕、政务公开栏等途径公开以供查阅。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和其他政府机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在互联网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公报上公开,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的公开形式。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公报应当及时发至指定发放点,方便公众获取。并备置于各辖市(区)政府办公地点的适当场所、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方便公众免费查阅。

各政府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咨询。第二十四条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由市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五条政府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办事指南、政府信息目录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损害的;

(五)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收费的。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违反本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政府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八条依据本办法应当公开的政府机关的有效规范性文件,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应当通过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予以公开,也可以同时通过其他适当形式公开。第二十九条各辖市、区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适用的实施细则。镇江新区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7.冷水江市人民政府 篇七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 :“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其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当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确定”。作为评估机构,在对政府储备用地进行抵押评估时,应遵循合法、谨慎原则确定其市场价值及应当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

一、湛江市政府储备用地抵押价值的确定

(一)政府储备土地市场价值确定的难点

作为合格的抵押物,土地只有具备了明确的规划条件才具有有效的市场价值,合法的权属证书及有效的规划文件是其市场价值界定的主要依据。而在实际工作中,储备土地在上市之前,权利处于空置状态,用途及规划指标尚未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能提供的信息非常有限,而且不规范,例如:使用权类型界定为储备用地,用途及终止使用日期为空白项,等等,委托方更是难以提供具体而有效的规划指标。储备土地市场价值界定的主要依据或为政府作为担保的规划证明,或为区域中长期规划。具体用途、规划指标的不明确加大了未来的不确定性,使得储备土地抵押价值变得模糊而且不稳定,增加了储备土地的变现风险。

政府储备用地市场价值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使评估风险随之增加。这就要求我们评估人员在充分了解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结合待估宗地的区位及个别因素,反复研究论证委托方所提供规划条件的合理性和可实现性。对于经过论证合理的规划条件,我们将其作为宗地价值确定的依据。对于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详细规划的规划条件,我们要兼顾谨慎原则和最高最佳利用原则,在估价报告中具体分析并充分说明理由,力求测算的价值体现宗地在该区位的开发价值。在具体评估操作中可进行规划前景修正,谨慎确定开发方案等。

(二)应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的确定

土地储备中心仅作为政府的代表收储土地,地方政府才是土地出让收入的支配者,也是抵押贷款的真正偿还人。储备土地抵押价值的本质是该土地通过市场变现后,地方政府有权处置的价值部分,即市场评估价值扣除法律规定应当计提的土地出让收益(专款专用,不可挪作他用的款项)后的余额。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详细列出了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范围,其中包含五类应计提的土地出让收益: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此外,根据《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综〔2011〕291号),广东省从2011年1月1日起实行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教育资金的政策。这样,须计提的土地出让收益包含六类,以下逐一分析说明。

1.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的规定,为加快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力度,加快改善农田水利的薄弱环节,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关于调整省级统筹市县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比例的通知》(粤财农〔2013〕116号)规定市县用于计提10%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的收益率(市县剔除有关成本支出以后的土地出让收益除以土地出让收入)为25%,低于25%的按25%计算。即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土地出让收入×25%×10%。在政府储备用地抵押价值评估中,该部分应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测算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土地市场价值×25%×10%。

2.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从2004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粤财综〔2004〕186号)中明确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计算方法: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20%)。适用于计提本项土地出让收益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和“湛江市及周边区县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等别划分”,如表1、表2所示。

3.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中不低于10%的资金作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之一,并明确其中土地净收益的概念:“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测算本项应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土地净收益的确定是关键。在求取适用于计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土地净收益时,兼顾测算的准确性和操作的便捷性,力求使土地净收益数值贴近当地市场真实情况。湛江市及周边区县土地出让价款扣除征地补偿费用后的增值收益约占到出让价款的40%,土地出让业务费通常按土地出让价款的2%计取。则土地净收益=土地市场价值×40%-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市场价值×2%,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土地净收益×10%=0.038×土地市场价值-0.1×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征收标准和征收等别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湛江市及周边区县征收标准及等别详见表3、表4)。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1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

5.教育资金

广东省根据《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综〔2011〕291号),从2011年1月1日起实行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教育资金的政策。土地出让收益的计算标准为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征收补偿费用、开发费用后,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的余额。在实际操作中,土地出让收益的确定参照计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时土地净收益的确定过程,适用于计提本项教育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计算公式为:土地出让收益 = 土地市场价值×40%- 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市场价值×2%-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则,教育资金=土地出让收益×10%=0.038×土地市场价值-0.1×(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6.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探索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遏制片面追求土地收益的短期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中要求,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送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广东省拟按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3%计提该项资金,但相关文件还未颁布。本文暂按3%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即: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国有土地市场价值×3%。

二、实例测算

案例一:湛江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位于湛江市霞山区52192.65平方米政府储备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价格评估,规划用途——住宅,评估市场单价4800元/平方米,市场总价值25052.47万元。应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测算如下。

1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 25052.47×25%×10%

= 626.31(万元)

2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湛江市霞山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65元/平方米,则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 65×52192.65×20% = 67.85 (万元)

3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0.038×25052.47-0.1×67.85 = 945.21 (万元)

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湛江市霞山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56元/平方米,则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56×52192.65 = 292.28 (万元)

5 教 育 资 金 = 0 . 0 3 8 × 2 5 0 5 2 . 4 7 - 0 . 1 ×(67.85+292.28) = 915.98 (万元)

6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 25052.47×3% = 751.57 (万元)

7 应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合计为3599.2万元,约占土地市场价值的14.4%。

案例二:湛江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位于湛江市霞山24875.16平方米政府储备用地土地使用权抵押价值评估,规划用途——工业,评估市场单价466元/平方米,市场总价值1159.18万元,应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测算如下。

1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 1159.18×25%×10% = 28.98 (万元)

2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湛江市霞山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65元/平方米,则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 65×24875.16×20% = 32.34 (万元)

3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0.038×1159.180.1×32.34=40.82 (万元)

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湛江市霞山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56元/平方米,则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56×24875.16 = 139.30 (万元)

5教育资金=0.038×1159.18-0.1×

(32.34+139.30) = 26.89 (万元)

6国有土地收益基金=1159.18×3%=34.78 (万元)

7应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合计为303.11万元,约占土地市场价值的26.1%。

8.谈谈冷水浴   篇八

一、健康监护:初学者最好请医生先行体检,排除体内隐患,需健康状况良好时方可进行。凡患有心脏病、肾炎、贫血以及病后初愈的人不宜进行。每次浴后应用于毛巾擦干,以防感冒。锻炼前后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锻炼前应先做暖身操或肢体按摩,使机体功能趋于活跃,产生暖和感;锻炼后,做些轻微活动如肢体按摩,促使机体提高产热能力,并注意保暖。

2饭后与睡前都不宜进行冷水锻炼。皈后容易抑制胃肠的蠕动和消化液的分泌;临睡前机体反应迟钝,受冷刺激易引起兴奋而影响睡眠。

二、锻炼时间:应从夏末秋初起就习蝣用冷水作适应性的初期水浴锻炼(包括冷水洗脸、洗脚)。必须持恒锻炼(冬季可在18~20℃的室内锻炼)。如中断后再恢复锻炼,应把水温适当提高,后再递减。

每天锻炼时间安排在早晨最合适。因此时机体各系统的生理活动都处于最低阶段,冷刺激有助于排除睡眠的抑制状态。但出于个体差异(性别、年龄、健康状况),锻炼需因人制宜,一般不超过3~4分钟。可以根据水温越低,持续时间越短,或初炼时问短,渐次递增的原则。

三、简易冷水锻炼法;冷水锻炼必须按照由易到难、由简入繁的原则,从初期冷水锻炼进入冷水全浴,共分为四种锻炼方式。

1洗浴为冷水锻炼的初期阶段。与水接触的体位由灵敏度感受较高的脸部和脚部开始。水温由微温逐渐降低(从35~25℃降至25~15℃)。一冷水洗脸以前,先揉搓脸部。再用湿毛巾摩擦脸、耳、颈部。脸部的皮肤擦红后,用于毛巾抹去水分。冷水洗脚宜将足部浸泡1~2分钟,可用两手或双脚不间断地搓擦,然后用干毛巾把足部擦红擦干。

2擦浴冷水洗浴后,改用微量多次用湿毛巾从上肢开始,顺沿肩、背、胸、腹和腿部擦洗(毛巾要不断在冷水中浸泡)。摩擦肢体时,顺着向心方向操作,有助于静脉血回流,擦力宜循序递进。湿擦时间不超过2分钟,随后用柔软干毛巾用力擦干,使皮肤发红,促进体温恢复。

3淋浴习惯冷水擦身后,可开始淋浴。浴前,需做暖身活动,不要带着寒意贸然接受冷水淋浴。浴初,选用喷水器少量水柱浇注全身(始于四肢,再淋躯干)水量渐次增大(可用橡胶管或木杓取代)。冲淋时,必须用毛巾强力擦身,促进皮下血管迅速扩张。淋浴操作动作宜迅速,水淋时间不超过1分钟。浴后,同样用干毛巾把皮肤擦红。

4浸浴它是冷水锻炼的最高阶段。入水的水温应以气温和个体差异而定。初期可用微温水开始,逐渐递减水温。当全身浸入冷水时.两手作周身按摩,促进皮下血管扩张和静脉回流,加速血液循环。浸浴时间不宜过长,应掌握在身体出现寒颤期之前结束为好。

四、掌握冷水锻炼的反应期:冷水锻炼的时间不可千篇一律,墨守成规。可以根据气温、水温、浴式和个体的耐受度而定。并从锻炼中出现的三个生理反应期进行自我测定。

1初寒期皮肤受到冷水刺激后,体表血管收缩,血液向深部组织流动,骤感寒噤。肤色苍白,肤温寒阴,呼吸深快。稍后,初寒期渐次消失。

2暖适期 机体经过初寒期后,皮下血管反射性扩张,血流涌向肤体,寒意缓解。皮肤隐约泛红,温暖舒适,呼吸自然、匀称。在此期结束时擦干着衣,恰到好处。终年参加冷水锻炼的人,暖适期将会逐渐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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