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行政审批培训

2024-07-11

文物行政审批培训(精选7篇)

1.文物行政审批培训 篇一

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2012年版)

1.一般规定

1.1 为规范文物行政处罚,提高文物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水平,开展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文化部33号令)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评查标准。

1.2 未结案的案卷(包括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执行尚未完结的案卷,但经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执行或者有其它法定情形的除外),不参与评查;仅有一般行政执法内容,不是行政处罚案卷的,不参与评查。

1.3 文物行政部门之外的其它行政部门办理的涉及文物的行政处罚案卷不参与评查。

1.4 本评查标准仅适用于适用一般程序(普通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卷。

1.5 对各地报送参评案卷确定起始分为100分,采用扣分制,根据本评查标准所列各扣分项目,逐项扣分,100减去扣除的分数即为该参评案卷的得分,如果扣除的分数超过100,该案卷按0分计算。

1.6 本评查标准没有规定的,不作为评查适用标准。

1.7 办理文物行政处罚案件适用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的行政处罚标准,由各参评单位提供。

1.8 本评查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修改,并及时公告。2.否定性规定

参评案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评比。2.1 缺少下列任一关键文书的:

2.1.1 立案报告(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的送达回证(公告送达的相关手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结案报告(审批表)。

2.1.2 听证记录;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依法须经听证程序的案件)

2.1.3 履行催告书。(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2.2 行政处罚权限不合法的

2.2.1 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非行政执法主体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由受委托组织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承办人和调查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

2.2.2 不属于文物行政部门主管的;不具有地域管辖权的。2.2.3 对超过法定追诉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2.2.4 对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2.2.5 对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

2.2.6 对非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2.3 行政处罚内容不合法的

2.3.1 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不足的。

2.3.2 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案件事实具有其

他可能性的。

2.3.3 行政处罚超越法定处罚种类或者幅度的。

2.3.4 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包括适用正确的法律法规,但适用条、款、项错误的)。

2.4 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的

2.4.1 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单独进行调查、检查、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等调查取证工作的。

2.4.2 调查取证的手段、方法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2.4.3 拟实施行政处罚而未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以及实施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的。

2.4.4 符合行政处罚听证条件,而未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的。

2.4.5 依法应当进行集体讨论,未经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2.4.6 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2.4.7 先处罚、后取证,程序倒置的。2.4.8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4.9 行政处罚决定书未经文物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就送达当事人的。

2.4.10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的处罚种类、幅度与集体讨论记录上的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的告知内容等文书记载内容不一致,没有其它文书作出说明的。

2.4.11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加盖的不是行政处罚机关的印章,或者没有落款日期的。

2.4.12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未写明被处罚人名称(公民的姓名、法人和其它团体的名称)的,或者法人和其它团体的名称不是有关登记部门记载的规范名称的。

2.4.13 未执行罚缴分离或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未在法定时限内缴付指定银行的。

2.4.14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只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照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

3.扣分规定

参评案卷根据下列各项标准和分值扣分,一项内容符合多项扣分标准的,按最高一项分值扣分

3.1 行政处罚决定书

3.1.1 行政处罚决定书无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全称,无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或文号编写错误的,每处扣0.5分。

3.1.2 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地址等)记载不全的,每缺少一项扣0.5分。

3.1.3 违法事实和证据记载不全的,每缺少一项扣1分。3.1.4 引用法律依据未写法律全称的,扣0.5分。

3.1.5 引用法律依据条、款、项、目表述不清楚或者不规范的,扣0.5分。

3.1.6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或履行期限表述不明确的,扣1分。3.1.7 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途径、期限,或者告知错误、不完整的,扣2分。

3.1.8 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后未满3日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的除外),扣2分。

3.1.9 未记载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将要采取的有关措施的,扣1分。

3.1.10 其他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3.2 送达文书

3.2.1 送达文书超过法定期限的,扣1分。

3.2.2 受送达人是公民,没有该公民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或其代收人签收的;受送达人是法人,没有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或者代收人签收的;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没有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或者代收人签收的,扣1分。

3.2.3 送达回证没有签收时间的,扣1分。

3.2.4 未注明代收人与行政处罚当事人关系的,扣1分。3.2.5 无送达人签名的,扣1分。

3.2.6 留置送达法律文书,无相关见证人签名的,扣0.5分。3.2.7 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无邮寄凭证的,扣0.5分。3.2.8 转交送达法律文书,没有转交委托手续的,扣0.5分。3.2.9 公告送达,没有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的,扣0.5分。

3.2.10 没有记载送达地点的(公告送达除外),扣0.5分。3.3 立案文书

3.3.1 应当立案查处的文物行政违法行为,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未立案的,扣1分。

3.3.2 对案件违法事实表述不清楚的,扣0.5分。3.3.3 未注明立案的法律依据的,扣1分。3.3.4 无明确的立案建议、意见的,扣1分。3.3.5 无行政机关负责人明确的立案批示的,扣1分。3.3.6 案件承办人未签署姓名或者日期的,每处扣0.5分。3.3.7 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签署姓名或者日期的,每处扣0.5分。3.3.8 立案文书其它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3.4 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文书

3.4.1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正在实施,未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扣2分。

3.4.2 文书中没有记载法律依据,或者法律依据没有明确的条款的,扣1分。

3.4.3 文书中没有对违法行为提出明确的改正要求的,扣1分。3.4.4 文书中没有行政机关印章的,扣0.5分。3.4.5 文书中没有落款日期的,扣0.5分。

3.4.6 文书其他内容或格式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3.5 询问笔录

3.5.1 没有记载询问时间、地点的,每处扣0.5分;讯问时间记

录没有精确到分钟的或者讯问地点没有明确到房间号别的,扣0.5分。

3.5.2 没有记载询问人和记录人的,每处扣1分;没有记载询问人和记录人工作单位的,每处扣0.5分。

3.5.3 询问人未向被询问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扣1分;询问人未告知被询问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扣1分。

3.5.4 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或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住址;法人、其它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等)填写不全的,每处扣0.5分。

3.5.5 被询问人未在笔录中注明笔录真实性意见的(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扣1分。(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注明情况)

3.5.6 被询问人未在询问笔录页码上逐页按压指印的,扣0.5分。

3.5.7 被询问人未在笔录修改处按压指印的,每处扣0.5分。3.5.8 被询问人未在笔录中签名或盖章的,扣1分;未签署日期的,扣0.5分。(被询问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询问人注明情况,仅由被询问人捺指印)

3.5.9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询问人未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情况的,扣1分。

3.5.10 询问笔录其他内容或格式填制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3.6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6.1 没有记载检查、勘验时间、地点的,每处扣0.5分。3.6.2 没有记载检查、勘验人员姓名、单位的,每处扣0.5分。3.6.3 检查、勘验笔录所记载的对象与行政违法主体不一致,未说明两者之间关系的,扣0.5分。

3.6.4 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签名,执法人员未在现场笔录中注明的,扣1分。

3.6.5 发生损害或者危害文物事件,没有制作现场勘验图或者现场照片的,扣1分。

3.6.6 未注明勘验图制图人或者照片拍摄人姓名、单位,以及相关图片制作、拍摄时间、地点、方位的,每处扣0.5分。

3.6.7 对涉案的可移动文物未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扣0.5分。3.6.8 当事人在笔录上未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情况属实”等字样,检查、勘验人未说明原因的,扣1分。

3.6.9 检查、勘验笔录其他制作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3.7 其它调查取证文书

3.7.1 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未经签名、盖章,承办人未注明情况的,扣0.5分。

3.7.2 调取证据为复制品,未经提交复制品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与原物(件)相同”字样或者文字说明的,每处扣0.5分。

3.7.3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未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或者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未经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的(无明确意见、签名、落款日期中的任何一项均视为未批准),扣1分。

3.7.4 没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送达回证的,扣1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无行政机关印章或者落款日期的,扣1分。

3.7.5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未开列物品清单的,扣2分;开列物品清单未交由当事人签收,或者当事人拒绝签收未注明情况的,扣1分。

3.7.6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没有两名办案人员签名的,扣1分。

3.7.7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在7日内未做出处理决定的,扣1分。3.7.8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中的物品数量、品种等与对应的处理文书记载内容不一致的,扣1分。

3.7.9 委托其他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取证,未出具文物行政执法调查委托书的,扣1分;文物行政执法调查委托书未加盖委托行政机关印章的,扣0.5分;委托事项、委托权限不具体、不明确,或者无明确的受托单位,无落款日期的,每处扣0.5分。

3.7.10 对专业性问题,行政部门没有委托专门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提出意见的,扣1分。

3.7.11 对文物进行鉴定或者对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的,扣2分;鉴定结论无鉴定人签名和鉴定机构印章的,扣1分。

3.7.12 当事人及授权委托人没有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的(如企业出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并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等内容),扣1分。

3.7.13 当事人授权委托书载明的受托人、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的,每处扣0.5分。

3.7.14授权委托书或者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要素不全,制作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3.7.15 证据类文书其他制作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3.8 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听证笔录

3.8.1 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没有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机关名称全称,告知书没有文号或者文号错误的,每处扣0.5分。

3.8.2 行政处罚告知书未告知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期限或者告知错误的,扣1分。

3.8.3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未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期限或者告知错误的,扣1分。

3.8.4 听证告知书未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的法律后果的,扣1分。

3.8.5 行政处罚告知书未告知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或者告知错误的,扣1分。

3.8.6 听证告知书未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事实、法律依据或者告知错误的,扣1分。

3.8.7 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没有告知相应联系人、联系方式的,扣0.5分。

3.8.8 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其他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3.8.9 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无“听证通知”或者“不予听证通知”等文书的,扣1分;行政机关同意举行听证,无听证公告的,扣1分;听证公告不规范的,扣0.5分。

3.8.10 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中听证时间、地点不明确的,扣0.5分。

3.8.11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在听证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未注明拒绝签字、盖章情况的,扣0.5分。

3.8.12 案件承办人、第三人未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扣0.5分。

3.8.13听证笔录起止时间、地点、案由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3.8.14 听证笔录要素不全(如当事人、委托人的基本情况等),制作不规范的(包括涂改处捺指印等),每处扣0.5分。

3.9 案件处理呈批表(含调查终结报告)

3.9.1 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前,未填制案件处理呈批表的,扣1分。

3.9.2 案由填写不正确的,扣0.5分。3.9.3 承办人无明确处理意见的,扣0.5分。

3.9.4 承办人未签名或者签署时间的,每处扣0.5分;只有一名承办人签名的,扣0.5分;没有填写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扣1分。

3.9.5 审核人意见不明确、或者未签名、签署时间的,扣0.5分。

3.9.6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意见不明确的,扣1分。

3.9.7 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签名或者签署时间的,每处扣0.5分。3.9.8 其他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3.10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3.10.1 集体讨论没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的,扣1分。3.10.2 讨论时间或者地点记录不明确的,每处扣0.5分。3.10.3 案由填写不正确的,扣0.5分。

3.10.4 参加人(案件承办人、有关负责人、主持人、记录人)未签名或者签名不全的,扣1分。

3.10.5 未完整记录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的,每少一人扣0.5分。

3.10.6 没有记录集体讨论的结论性意见,或者会议没有形成结论性意见并且未在笔录中作出说明的,扣1分。

3.10.7 其它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3.11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履行催告书 3.11.1 案由填写不正确的,扣0.5分。

3.11.2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错误、表述违法事实和证据不准确的,每处扣0.5分。

3.11.3 申请执行要求不明确的,扣1分。

3.11.4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无行政机关加盖印章或者落款日期的,扣0.5分。

3.11.5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填写错误、被处罚对象基本情

况填写错误的,每处扣0.5分。

3.11.6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行政机关内部审批手续的,扣1分。

3.11.7 审批手续无行政机关负责人明确意见的,扣1分;没有签署姓名和落款日起的,每处扣0.5分。

3.11.8 履行催告书缺少据以履行的法律文书名称、文号的,扣0.5分;没有告知明确的履行内容、方式、期限的,扣1分;没有告知履行期限届满不予履行的法律后果的,扣2分。

3.11.9 其它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3.12 缴款单(缴款通知书)

3.12.1 缴款单(缴款通知书)没有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全称,没有文号或者文号错误的,每处扣0.5分。

3.12.2 缴款单(缴款通知书)与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金额不符,没有作出合理说明的,扣2分。

3.12.3缴款单(缴款通知书)与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人的姓名或名称不一致,没有作出合理说明的,扣2分。

3.12.4 缴款期限填写错误的,扣1分。

3.12.5 向被处罚人出具的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扣2分。

3.12.6 无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向当事人多收罚款的,扣1.5分。

3.12.7 缴款单(缴款通知书)其他内容不规范的,每处扣0.5

分。

3.13 延期或者分期缴纳审批文书

3.13.1 批准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无当事人书面申请的,扣1分。

3.13.2 批准延期或者分期缴纳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扣2分。

3.13.3 批准分期缴纳罚款方式或期限不明确的,扣0.5分。3.13.4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意见不明确的,扣1分。

3.13.5 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签名或者填写日期的,每处扣0.5分。3.13.6 其他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3.14 结案文书

3.14.1 结案报告或者结案审批表无承办人明确的“建议结案”意见或者落款日期的,扣1分。

3.14.2 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明确的“同意结案”意见或者落款日期的,扣1分。

3.14.3 结案报告或结案审批表未概述案件基本情况的,扣1分。3.14.4结案报告或结案审批表未记录案件处理结果或记录错误的,扣1分。

3.14.5 结案报告或结案审批表其他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3.15 立卷规定

3.15.1 案卷无封面、封底,或者无目录、无页码、案卷纸张未对齐的,每项扣1分。

3.15.2 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不规范的,扣0.5分。3.15.3 案卷材料装订凌乱、顺序不清的,扣2分。

3.15.4 案卷材料手写内容字迹潦草、不易辨认的,每份材料扣1分。

3.15.5 案卷文书有使用铅笔编写页码的,扣0.5分。3.15.6 案卷文书未按同一格式逐页编写页码的,扣0.5分。3.15.7破损文书未修补、复制,小文书未衬纸粘贴、大文书未折叠整齐的,扣0.5分。

3.15.8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未放入证据袋内的,扣0.5分。

3.15.9 卷内发现金属物的,扣0.5分。

3.15.10 行政处罚案件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案件承办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的,扣2分。

3.15.11 责令改正文书无复查记载的,扣1分。

3.15.12 文物行政部门制作的案卷材料中出现错别字和其它常识性错误的,每处扣0.5分。

4.几点说明

4.1 在案卷评查中可采用案卷审查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案卷所反映的实际行政处罚活动的真实性进行检查。

4.2 本评查标准可以作为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检查下级文物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工作的参考。

4.3 本评查标准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2.文物行政审批培训 篇二

1 酒店培训部行政人员的主要工作内容

培训部行政人员通常由培训部经理 (主管) 直接领导, 日常工作主要包括:

(1) 日常收发文件管理:培训部相关办公文件的接收整理存档及发放呈递记录。

(2) 文稿撰写:培训部相关备忘、制度、文件等应用文稿的编写。

(3) 培训管理工作:包括各部门培训计划的催缴、检核、记录;培训现场检查;部门培训支持等。

(4) 酒店产品知识资料更新收集:汇集员工应掌握的全部本酒店相关知识, 并不断更新完善。

(5) 建立并不断更新员工培训记录:建立酒店全体员工培训档案并根据参加培训课时、酒店人员变动不断更新。

(6) 培训资料收集:酒店各专题培训相关支撑参考资料的不断收集整理学习。

(7) 组织员工培训及课程教授:组织定期新员工入职培训及不定期专题培训, 准备教案、道具, 制作课件并担任培训讲师。

(8) 员工仪容仪表服务现场稽查:不定期高密度地到员工工作现场进行员工仪容仪表、服务操作标准化规范化检查。

实际上可以将酒店培训部行政人员的工作归结为三大部分:一是部门文书工作;二是培训管理督察工作;三是培训教授工作。判断一名酒店培训部行政人员工作是否合格, 也应主要从这三方面进行考察。

2 文书工作能力

文书工作是行政人员最基本的工作, 主要包括文字处理、办公自动化操作、资料整理等。

2.1 文字处理

酒店培训行政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文字组织和语言表达能力, 中英文打字速度快, 能熟练操作五笔输入等汉字输入法。掌握常用英语口语, 有较好的英语阅读和写作能力。熟悉酒店公文统一格式要求, 熟悉通知、纪要、总结、计划等应用文写作。

2.2 办公自动化操作

酒店培训行政人员应能独立操作计算机, 熟练操作Word、Excel、PowerPoint、Outlook等办公自动化软件及Internet邮件收发和处理技巧, 并能熟练运用各类办公自动化设备, 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刻录机等。

2.3 资料整理

办公资料繁乱纷杂, 作为行政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资料整理、分类、归档能力。掌握酒店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负责系统信息的更新与维护。

3 培训管理督察能力

培训管理督察主要包括培训效果检查与部门培训的督促跟进协调。

培训部行政人员在对员工进行行为检查时, 必须明确掌握检查标准, 并保证检查的公开公平。首先行政人员自身应对各项规章制度掌握的非常清楚, 并严格按照标准来规范自身行为;其次应对待所有员工一视同仁, 保证酒店服务的规范与统一。

做好部门培训的督促跟进协调工作需要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很强的抗压能力与专业的职业素养。由于酒店各部门的工作任务都很繁重, 部门管理者可能会忽略培训工作, 使得部门培训工作开展不完全或不到位。因此, 培训部行政人员需要积极与酒店各部门包括上至酒店总经理, 下至普通员工进行有效沟通, 使他们明白培训的重要性, 支持培训工作, 保证培训体系的有效建立与完善运转。培训部行政人员应善于沟通, 能够对不同对象采用不同的沟通方法, 在专业礼貌的前提下进行部门之间的斡旋, 在保证本部门工作的前提下尽量给予对方以体谅, 面对难题不后退不沮丧, 在任何时候都不丧失耐心和微笑。沟通能力的强弱是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 在酒店这个需要时刻与人打交道的行业体现的更为突出与深刻。

4 培训教学能力

酒店培训部行政人员通常还要在员工培训项目中担任部分课程的讲授, 这就要求培训部行政人员具备相应的语言能力、知识水平和培训技能。

标准的普通话、流利的口头表达和为人师表的气质风范是一名培训讲师站上讲台的基础条件。语言表达, 是将知识传授给学员的必要手段, 表达能力的强弱将很大程度决定教学效果的好坏与培训目标的达成。此外, 个人气质风范也会影响学员对于讲师专业度、亲和度的判断, 因此培训部行政人员应当衣着正式、举止得体, 表情自然。

酒店培训的对象当中很多都是从业多年的老员工, 其学历或知识含量也并不见得比培训讲师低, 如何才能使他们学有所获?要求培训人员除了熟练掌握岗位技能、技巧以及与之相关的实践和理论知识以外, 还要不断的更新、创新, 从实践工作中总结出精华理论再回头去指导学员怎样运用到实际岗位上。酒店员工培训实质是一种成人教育, 员工希望所学能够立刻应用到工作中, 能够立即解决实际问题。因此在培训中需要更加注意给出员工实际可行的方法, 与员工本职工作密切结合, 才能得到员工的认可与兴趣。这也要求培训部人员更多的深入到各部门工作一线, 了解每个工作岗位的基本工作状态。

酒店培训注重时效性, 要通过尽量短的培训时间达到尽量好的培训效果, 因此对于培训讲师的课程设计能力也就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怎样将知识和技能结合起来, 在限定的时间内利用先进的教具, 展现精美而又引人入胜的课程?培训对象、培训环境和培训目的不同, 培训模式的选择也不尽相同。课程设计应首先把握课程目标, 梳理课程内容, 明晰知识层次结构与知识点, 使培训学员听课后对这堂课的内容有很清晰地认识。此外, 课程设计还包括破冰活动选择、教材选择、教授方法选择 (讲授法、案例分析法、比较法、激励法、表演法等) 、课件制作、把握课程进度、环境选择、预演、最后的修定等一系列的步骤。在教授方法选择方面, 由于员工培训更注重学员的专注度与积极性, 因此在培训中穿插讨论、角色扮演、拓展游戏等有效教学手段来提高员工参与度, 加深员工的理解与认识是非常必要的。

可见, 要做好酒店培训部行政人员工作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需要具备多方面的技术和能力。一名优秀的酒店培训部行政人员应该既是一名优秀的行政秘书又是一名优秀的培训质量督察员更是一名优秀的培训讲师。

摘要:酒店培训部行政人员工作能力的高低将直接决定培训部门的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率。培训部行政人员的工作包括部门文书工作、培训管理督察工作和培训教授工作。三类工作对于行政人员在能力素质上的要求各有不同。

3.文物行政审批培训 篇三

4月9日,国家文物局组织召开第二、三类文物拍卖企业申报增加第一类文物经营资质评审专家会,对6省(市)24家第二、三类文物拍卖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了集中审核。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批准16家拍卖企业的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近日,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与社会文物司张建新副司长就我国文物拍卖企业整体状况、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企业评审标准、开展该评审工作的意义,以及今后有关安排接受了本刊记者专访。

记者:对大部分读者来说。有关文物拍卖企业资质的话题可能还比较陌生,能否请您首先介绍一下此次增加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审批工作的背景,以及全国文物拍卖企业整体状况。

张建新:目前,文物拍卖经营范围按品种分为以下三类:(一)陶瓷、玉、石、金属器等;(二)书画、古籍、邮品、手稿及文献资料等;(三)竹、漆、木器、家具、纺织品等。为加强文物保护,规范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促进文物市场健康发展,2003年底,国家文物局发布《关于对申领和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活动必须依法申领和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同时,根据文物市场现状,为保护古遗址、古墓葬等不受破坏,我国实行文物拍卖资质分类管理,将出土文物较多的陶瓷、玉、石、金属器列为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范围,实行从严控制。对首次申领许可证的拍卖企业暂只批准其经营第二、三类文物或第二类文物。对申请从事第一类文物拍卖的企业设定了严格的审批标准,即:取得第二、三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3年以上;依法成立、连续正常经营且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拥有与其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同时,对所有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实施动态管理,通过年审制度暂停或撤消不合格企业的文物拍卖资质。2009年末,全国拥有文物拍卖资质的企业共有225家,其中有一类文物拍卖企业77家。此次审核同意16家文物拍卖企业增加第一类文物经营资质,则拥有第一类文物拍卖资质企业达到了93家。这次审批,既是我们实施文物拍卖企业资质管理的正常业务活动,也是对过去几年工作成果的检验。

记者:今年共有多少家企业申报增加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同往年相比,今年有哪些变化?

张建新:2010年共有6省(市)的24家文物拍卖企业按时申请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为确保评审的权威性,国家文物局邀请到了文物系统德高望重的老专家、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和部分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评审专家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本着对文物事业负责,对拍卖企业负责,对社会公众负责的态度,以事实为依据,坚持评审标准的一致性,对每家企业的申报材料作出公正评判。经过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认真审核,最终确定有16家企业符合各项规定条件,批准增加第一类文物拍卖资质。

同以往两次评审工作相比,此次增加第一类文物拍卖资质的集中评审工作主要表现出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申报企业和获准企业数量较以往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比如,2008年共有23家企业提出申请,其中有7家获准第一类文物拍卖资质;2009年,有18家企业提出申请,其中有10家获准第一类文物拍卖资质;而2010年有24家企业提出申请,其中有16家获准第一类文物拍卖资质。二是参评企业管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不仅申报材料更为规范,而且多数企业经营活动的规范性也有了较大的改进。三是评审标准更加严格。在评审过程中,我们编制了每家申报企业的审核表,并要求评审专家对每一家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了详细审查。同时,我们将按有关要求继续在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及《中国文物报》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公众的评判和检验。在此过程中,如发现公示名单中的企业存在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其资格。

记者:通过总结3次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评审工作,您认为这一评审工作有何作用和意义?

张建新:我国文物拍卖仅有20多年的历史,目前仍处于发展初期,既面临着令人期待的发展机遇,也出现不少问题,如文物拍卖企业多,规模小,效益差,管理水平以及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我们在以往的市场管理中,也发现并查处了一些第二、三类文物拍卖资质企业甚至无文物拍卖资质企业与第一类文物拍卖企业违规联合拍卖的情况。去年,北京市工商局对北京三希堂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违规拍卖第一类文物也进行了行政处罚。

文物拍卖企业对于从事第一类文物经营有着强烈的愿望,国家文物局依据《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对申领和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连续3年开展了申报增加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集中评审工作,进一步促进了文物拍卖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同时为文物拍卖企业开启了正常、有序、合法的增加一类资质的通道,也为文物拍卖企业提供了切实的服务。开展此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对于文物拍卖企业自身的发展将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获得第一类文物拍卖资质,有利于鼓励拍卖企业增强守法经营意识和文物保护理念,不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

其次,极大促进文物拍卖专业人才培养。通过文物拍卖资质的分类管理和第一类文物拍卖资质的集中审批,对文物拍卖企业的专业人员提出了具体要求,可以促进文物拍卖企业重视对人才的培养。

最重要的是,有助于完善文物拍卖资质管理制度,促进文物拍卖市场规范发展。开展一类审批,对合法经营、具有较强专业技术力量的企业授予一类文物拍卖资质,有助于引导拍卖企业通过合法的途径开展一类文物的经营,引导和维护合理、正常的文物流通秩序,实现文物拍卖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记者:我们注意到此次有8家企业巾报第-类文物拍卖资质并未获得通过,其主要原因是什么?我国文物拍卖企业还存在哪些问题?国家文物局在规范文物拍卖市场管理方面将有哪些举措?

张建新:本次评审未获得通过的有8家企业。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是企业存在违规经营行为,未按规定聘用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取得第二、三类文物拍卖资质不满3年以及申报材料不全等。

4.文物行政审批培训 篇四

关于文物行政执法情况的自查报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委托检查文物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的通知》要求,我局高度重视,对全区文物执法检查工作贯彻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现就我区的文物执法情况汇报如下:

一、文物保护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成绩和做法

(一)强化组织领导,完善文物保护工作机构。

区委、区政府十分重视文物管理工作,区委多次指示我们要打造好抗战文化、会馆文化、古镇文化、书院文化、红色文化五大工作任务,区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区长任组长的区文物管理委员会,出台下发了《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2005年,区府专门出台下发《区文物保护单位巡视检查报告制度》和《区文物保护网络建设管理制度》,加强我区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力度,并每年在区财政拨款预算专项补助经费,用于我区15名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员的聘请。同时,要求区文物主管部门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或个人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使文物保护更加得力。2009年,我区文物行政执法纳入到文化执法大队,我区文物保护管理和执法机构网络基本建立。

(二)文物执法队伍建设得以加强,文物安全得以保障 我区文化执法大队在现有编制基础上专门指定专人负责文物执法案件,组织队员认真学习《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掌握文物保护基础知识。并严格遵循文物行政执法程序,认真执行听证制度、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规范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登记、备案工作;并结合实际情况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从而有效保障各项执法工作正常运行。如2009年6月初查处区石镇村民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大佛寺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擅自进行违章建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于2009年6月5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令其在2009年6月20日前整改完成。2009年1月10日下午6点,我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和区文物管理所合作,成功追回渝城建设工地出土文物(一对明代青花瓷器),确保了文物的安全。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

我区加大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 两法一条列”)宣传力度,一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做到“广播有音、电视有影、报纸有字”。

建立了馆藏上级文物数据库,并在规划等部门配合下,完成了45处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更换保护标注牌72处,编辑《文物目录》、《地面文物画册》、《珍贵馆藏文物画册》等文物基础数据工具书,按照国家文物局最新档案要求,编制大佛寺、旧居专题档案,收集图纸680张、文字调查325544页。2009年,我区利用国家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总投资387万元,成功利用内学院旧址进行改建,建设文物库房,使我区多年无专业文物库房的状况得以改变。

(五)文物保护经费投入加大,文物保护维修成效显著 一是地面文物维修。“十一五”期间,共投入资金755万元,先后实施了白年堂、江中旧址、旧居、书院、大佛寺堡坎抢险治理等文物保护项目。二是考古勘探发掘。2007年,开展长江流域文物的考古调查,为国家大型基本建设工作奠定基础。完成了水利枢纽工程涉及范围内44个地面文物点、172处地下文物和1个古镇的文物考古调查。三是文物藏品修复。2008年7月,争取国家文物修复资金35万,对72件损毁十分严重的古字画和部分残损瓷器进行修复。

二、存在问题

虽然我区近几年来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组织机构得到了加强,事业发展前景看好,但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的矛盾、文物景点保护和利用的矛盾依然存在,特别是文物管理部门

文化执法大队的基础上建立文物执法机构,增加了任务和职责,但未增加人员和编制,因此,在文物行政执法过程中,区执法大队现有执法人员10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相应的文物保护技能,而文物管理所现有编制5人,也无法保证有专业技术力量协同文物执法工作,造成我区文物执法工作相对滞后。

(三)未能合理协调保护和利用的关系

部分地区在经济建设和对文物利用开发过程中,缺乏对文物保护的重视和认识,出现了较多的擅自将文物资源经营开发,简单的将文物变卖给私人等现象,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和文物损毁情况。如引进农业开发项目,抗战遗址群、客家会馆、川主庙、山寨文物资产变卖私人等,一方面使这些珍贵国家资源流失;一方面由于在资产变卖过程和开发中,未按《文物保护法》进行报批,未在变卖过程中对该文物资产的保护进行合同约束和说明,造成文物损毁破坏的隐患。

(四)文物建设损毁和文物盗窃案件有所抬头,文物执法困难重重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区基本建设过程中文物保护的问题日益突出,仅以今年为例,接群众举报的建设过程中拆除文物建筑的案例5个;古墓葬盗窃案3个。如:旧城改造古建筑保护问题;古桥损毁事件;古墓拆除;遗址被盗案件;墓石刻被盗案件等。由于多方面原因,部分案件虽进行了调查和处理,但都未完

5.文物知识培训主持词 篇五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文物保护知识培训讲座,有幸邀请了西北大学文博学院的刘成教授。刘教授毕业于西北大学分析化学专业,获化学、历史学双学位,现任西北大学文博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文物保护和科技考古方面的研究,曾经发表了《古代青铜器锈蚀机理研究》、《文物与化学》等多部专业论著,参加了国家文物局多项文物保护科研课题,参加了陕西省多项文物保护方案的研究编制和评审工作,是我省文物保护工作方面的知名专家。首先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刘教授的到来!

参加今天培训会的人员有咱们机关的全体同志和基础各馆所的相关干部职工,县政府宁雪慧副县长也特邀来参加我们今天的会议。

身为一名文物工作者,首先,应该了解文物,保护文物,掌握保护文物的相关知识。只有了解和掌握了文物保护知识,才能更好地保护好文物,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为了使大家在业务上有一个大的提高,局里决定举办这次培训会。希望大家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下面,为了保证这次培训会取得良好效果。我在此提几点纪律要求,希望大家能够认真遵守:

1、认真听讲,做好笔记。

2、处理好自己的通讯工具,使手机保持在静音状态。

3、不要大声喧哗,交头接耳。

4、不要随意走动,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

下面培训会正式开始,请刘教授开始授课,大家欢迎。接下来,请县政府宁雪慧县长做重要讲话;

刚才,刘教授结合县区文物保护工作实际,通过翔实的资料和大量的案例给我们全面阐述了文物保护相关知识,讲解深入浅出,通俗易懂,使我们受益匪浅,我提议,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感谢刘教授的精彩授课。

6.文物行政审批培训 篇六

文物督发〔201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安防、消防、防雷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的相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立项申报和审批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实施安全防护工程项目的,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编制立项报告,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国家文物局组织立项审核并出具批复意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根据安防、消防或者防雷等不同安全防护工程类型,分别编制立项报告,分别申报立项审批。工程规模较大需要分期实施的,应在立项报告中予以说明。

立项报告文本要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编制,并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概况,实施安全防护的对象和具体范围;

(二)根据文物类型、特点以及人防、物防和所处环境条件等,对可能存在的被盗、遭受破坏、发生火灾和雷击等安全隐患进行风险评估;

(三)针对防护对象的特点和风险,按照适度适用的原则,确定工程主要内容、技术手段和防护措施。属于升级改造工程的,要对原有设施设备运行状况、使用功能和覆盖范围等进行全面详细勘察评估;

(四)项目实施和运行维护的组织机构、人员、措施和投入等保障条件;

(五)根据工程规模和实际需求,据实合理编制工程估算,并列出测算依据和标准。

(六)附有防护对象的平面图、分布图、主要文物的现状照片、风险评估报告和原有设施设备评估报告等。

二、方案核准

(一)设计方案编制。批复同意立项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根据立项批复意见,组织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的设计单位,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际面临的安全风险,依据相应的标准规范合理编制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编制要坚持适度防护和最小干预,避免过度防护和设备堆砌。安防、消防、防雷设计方案应分别编制。设计方案应包括:1.立项批复文件副本;2.设计委托书;3.设计任务书;4.现场勘察报告和现状照片;5.设计说明;6.设计图纸;7.主要设备材料清单;8.工程概算书;9.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或者认证证书;10.人员培训细则、售后服务承诺和工程验收细则;11.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12.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材料。

(二)设计方案申报、评审与核准。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设计方案应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核准,立项批复中明确需由国家文物局核准的,经省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家文物局核准。设计方案擅自扩大经批复同意的立项报告中确定的防护范围和防护要求,过度设防,虚报工程预算的,国家文物局或者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

国家文物局或者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核准设计方案前,应将受理核准的设计方案送交文物安全防护工程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审。咨询评估机构对设计方案组织评审后,应出具通过或者不通过的评审结论,提出明确的修改完善意见,并提供评审意见书。未通过评审的设计方案不得核准,应修改完善后送交咨询评估机构再次组织评审。文物安全防护工程咨询评估机构由国家文物局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确定并公告。评审经费由国家文物局保障。

国家文物局或者省文物局核准同意的设计方案,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保护机构按照工程内容,依据相应主管部门规定履行程序。

(三)设计方案备案。设计方案经核准同意,并按规定履行程序后,应根据相关意见形成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并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备案文本中有修改完善内容的,应附详细说明。

三、工程实施与验收

安全防护工程实施要严格按照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后的设计方案进行;确需变更设计方案内容的,应重新履行核准、审批和备案程序。工程实施要避免对文物本体及其环境风貌造成影响或者破坏。工程实施完成并试运行正常后,应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工程验收。工程实施中,应加强设计、施工、调试等环节的衔接协调,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监理和审计,确保工程质量。

四、设计施工单位要求

从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防、消防、防雷工程方案设计、工程施工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设计、施工或者设计施工一体化的甲级(或者一级)资质,且具有一定的文物安全防护工程设计、施工经验。对于设计施工单位相关资质或者设计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形,国家文物局将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应主管部门。

五、工程监管与检查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由负责文物安全监管职能的内设处(科、室)承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相关工作,避免多头管理。要切实加强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的指导、检查和监管工作,及时组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施工和竣工检查。施工和竣工检查可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对在施工和竣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完毕。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不得峻工,情节严重的,要予以通报并向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涉及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一)破坏文物本体或者对文物周边环境风貌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未严格履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申报审批程序的;

(三)未按照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后的设计方案实施,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内容或者擅自更换设计方案中的主要设施设备的;

(四)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未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施工和竣工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整改到位或者拒不整改的;

(六)工程决算与概预算存在较大出入的;

(七)工程实施单位不符合资质要求和条件,或者资质要求和条件存在问题的;

(八)其他不得竣工的情形。

自印发之日起,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均按本通知内容执行;此前国家文物局已受理申报的立项报告和设计方案,仍由国家文物局负责审批和核准。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7.文物行政审批培训 篇七

2015年7月6日至11日, 四川省农业厅在成都市新都区举办了“全省农机监理依法行政业务培训班”。全省共700余名农机监理人员参加了培训, 其中, 210余人为新增监理人员, 480余人为持有农机监理员证到期需换证人员。培训期间, 向学员详细讲解了农机监理政策与法规, 四川省农机监理业务系统操作使用, 农机安全技术检验、考试、事故处理等专业知识, 同时, 还进行了拖拉机安全技术检测系统和驾驶场地考试系统使用的现场操作演示。并在培训结束后, 对学员进行了结业考试。 (四川省农业厅农机安监处、省农机监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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