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科学发展观(8篇)
1.司法科学发展观 篇一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加强司法行政人员道德修养
职业,是社会分工的产物,它是指由于社会分工而形成的具有特定专业和专门职责、并获取合理报酬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活动;而职业道德则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职业实践中形成的指导自己行为的道德规范,它是人类社会道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职业道德修养,则是反映特定人在特定环境下所表现出来的善和恶、正义和非正义、公正和偏私、诚实和虚伪等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也是一种职业。每一个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者身上都肩负着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律教育等工作职能。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道德修养程度的高与低、好与坏,都能在其职业活动中完整地表现出来。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强调:“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这既是对我们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作出的明确而又精辟的阐述,也是在要求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要时时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为社会安全稳定服务、为社会和谐发展服务、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宗旨,在坚持以人为本的同时又必须要做到忠于职守勇于尽责、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开拓进取大胆创新、心系民众踏实干事、主持公道坚持正义、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勤奋好学不断进取。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基层司法行政队伍中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不可避免地呈现出良莠不齐的现象。有的在职能工作上不去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更不愿或不敢承担自身相应的社会责任,只求独善其身。有的崇尚拜金主义,在利益驱动下唯利是图,变得耐不住寂寞,禁不住干扰,经不起金钱、美色的诱惑,工作上已利为先、享乐为重。有的在观察认识社会现象时,摆不正内因与外因间的关系,他们忘记了自己是社会中的一员,出了问题从来不从自身找原因,从来不自我反省,而是习惯于把责任推到别人身上,将自已的不作为或无作为归结于社会风气的不好或领导的无能上,唯独不愿从自身的职业道德滑坡这一内因去挖掘原因。也有人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淡薄了,在为谁服务上出现了一些反常现象,工作上他们不注重以人为本,而是大摆官僚作风,不愿吃苦耐劳谋民利,不愿深入村组听民声,完全把自已当作是群众的老爷,认为给群众办事,群众就得遵循自已的指令,这种人说穿了就是在对群众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使唤中寻找做衙门老爷的快感,完全没有一点人民公仆的形象。也有人在基层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岗位上呆的时间较长,加之已过提拔年龄,见升迁无望而对工作不再倾注满腔热忱,成日自暴自弃或无所事事。还有的人在处理问题时以感情取代原则,工作中不深入实际,仅单纯地凭感情办事,凭个人主观臆断和兴趣办事,完全有悖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更谈不上让他们在工作中做一个有心的人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了。尤其是2005年司法行政大收编后,有的同志因从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时间太短,其专业知识水平距基层司法行政实际工作要求还有一定距离;有的明知其思想保守,观念落伍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但却不愿加强学习;更有不少人自走进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后,就开始忽视职业道德要求和思想品质要求,这种人把所在的岗位当作一个终老其身的归缩站,不思有所为,得过且过、责任缺失„„
基层司法行政队伍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可缺少的主力军,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安全稳定的有力保护者。如今,我们把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作为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突破窗口,实质上就是向全体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明确提出了一个最基本的道德要求。
常言道:“玉不琢,不成器”。要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使其在职业活动中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为社会安全稳定服务、为社会和谐发展服务、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宗旨变为自觉的行动,就有必要在五个方面着重教育:
其一是健康性教育。要结合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精神的教育,帮助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是法治建设时期法律法规政策的传播者和群众的引领者。其道德应当有较高的要求。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为群众释法解法,不仅通过言教,而且还要通过身教;如果其自身品格不正,又何以用自己的良好道德行为去影响、启迪和引领群众去学法守法?这就要求基层司法行政领导部门把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教育与执法理念教育相结合、与基层队伍大练兵活动相结合,与加强队伍建设相结合,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相结合,从而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少数人良知丧失、道德滑坡的今天,能做到一日三省严格自律,能耐得住寂寞,抵得住干扰,能经得起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能真正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行事准则。
其二是示范性教育。这里指先进典型引路与领导表率作用两方面。在社会活动中,示范性教育是一种较好的教育手段。墨子说:“人性如素丝,世事如染缸,染之苍则苍,染之黄则黄。”“典型引路”就是通过塑造或树立良好的典型,为其他人员提供学习的楷模和榜样,用“典型者”所有的高尚品德做自身的镜子。“与善人居”就能“与之化”。典型的榜样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它有助于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内心职业道德信念的形成,有助于增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义务的自觉性。“领导的表率”作用就是身教。“德者,才之帅也”,领导的言谈举止、待人处世,乃至气质、性格等,都对下属起着熏陶、感染和潜移默化的作用。上梁不正则下梁歪,上面无所为,下面无作为。进行示范性教育,这就要求基层司法行政领导们不要在迎来送往中乐此不疲;不要在灯红酒绿中流连忘返;不要在升官发财中煞费苦心;不要在班子集体中拉帮结派勾心斗角虚度光阴。而要在职业道德修养上带头提高认识,在岗位上忠于职守、尽职尽责;要增强工作上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带头做好自身教育,带头调查研究,提高工作效率。领导带头,群众就会紧跟,上下就会拧成一股绳,这样就能改善基层司法行政内部关系,就能化解矛盾,消除分歧,取得班子集体内意见的一致和工作上的团结协作,只有这样,才能推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
其三是奉献性教育。在当今的改革形势下,倡导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像本系统那些英模那样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努力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和谐的环境,可以说是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顺应潮流走向辉煌的历史要求。服务就是奉献,服务就要有跀賰奉献的精神,这是时代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要求。开展奉献性教育就是提倡为民服务的意识。一个处处把自己的私利放在首位的人,是不会得到老百姓支持的。我们倡导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清正廉洁甘于奉献,是因为有了好的职业道德修养,才能时刻牢记职责和使命,堂堂正正做人,干干净净做事;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从而有效避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才会在自已的岗位上尽职尽责争创一流工作业绩,任劳任怨履行职能处处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为群众排忧解难,赢得群众的支持。反之,就会为“捞一把”而将手中的职权当成经营私利的工具,就会为争权争位虚造“政绩”,骗取荣誉。发扬奉献精神吧,俗话说:“予人玫瑰手留余香”,奉献将给自已带来快乐和幸福。
四是责任性教育。诸如对群众的合理诉求不受理或延缓受理,该尽快处理的问题不处理或延期处理,或者在处理的过程中草率从事、应付了事,这都是没有工作责任心的表现。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肩负的责任是重大的,他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促进者,人民群众了解与掌握法律知识的指导者和引领者,让人民群众通过法律维护自已权益的保护者与代言人。如若没有工作责任心,其所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它会积聚民怨造成事态的扩大;它会使人民群众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产生怀疑。强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责任性教育,有助于我们扎根基层,紧紧围绕服务民生、服务“三农”这一中心开展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实现“富民强国”服务;有助于我们在工作中不断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拓展服务领域。
五是创新性教育。人生的价值,在于对社会的贡献或创造。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要对社会有贡献就离不开创新。但事实上,有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缺乏勇于创新的精神。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缺乏上进心得过且过的人占比例不少,另一方面是职能部门领导为他们提供大胆表现自我、展示自我的机会过少。职能部门要引导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积极参加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各种创造性活动,培养创新意识与创新思维;要帮助他们打开视野、丰富知识,寻找创新机会,大胆尝试创新业务素质教育。
司法行政职业道德修养,实际上就是司法行政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对道德感情、道德信念、道德品质进行培养锻炼的过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接触范围广,遇到事情多,且经常单独执行任务和自主处理具体事务,加强自身职业道德的修养尤为重要。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只有坚持自己的道德信念并不断增强自我控制能力,才会时时、处处、事事严格要求自己,才会自始至终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才会在工作中按司法行政职业道德规范办事,基层司法行政事业才会有更为广阔的天地。
2.司法科学发展观 篇二
研究问题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其概念, 从而建立探讨该问题的平台。因此, 对司法鉴定的概念作出准确界定, 是研究、探讨和改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首要问题。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就对司法鉴定的概念做出了明确的表述, 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司法鉴定科学性的价值
司法鉴定有三个基本特征, 分别是法律性、科学性和主观性。考虑到实践中法官经常赋予鉴定意见较高的期望, 因此, 笔者认为, 科学性是司法鉴定的核心点, 也是司法鉴定意见区别与其他证据的一个重要特征。
(一) 实体公正价值
司法鉴定的实体价值在于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 实现实体正义。我们知道, 法官对案件的审理需要就案件所涉及的事实问题进行裁断, 这种裁断必须建立在法官对该事实有一定认识能力的基础上, 因此, 对专业性问题进行科学的司法鉴定, 实际上就是为法官作出公正的裁判提供一个相对确定的事实基础。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 扩张事实裁判者的认识对象
实践中法官不可能通晓各个领域的知识, 针对某一专业领域的问题, 法官的认识对象在某种程度上被限缩了, 往往只能根据经验获取证据的表面信息。而司法鉴定的核心是通过对科学理论的运用, 从所鉴定的对象中获取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客观信息, 并与之相结合, 形成科学性的判断, 该判断使法官所要关注的认识对象的范围大大扩张, 能让法官更全面、更科学的了解案件事实, 作出公正的裁决。
2. 补充事实裁判者在专门问题上认识能力的不足
通常情况下, 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是以下三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法官的裁判力、法官作为正常理性人的生活经验和诉讼中收集到的法律认可的证据。但是, 面对一些专业性很强的案件, 缺少专门知识作支撑的单纯的判断力就失去了用武之地, 因此, 利用科学的司法鉴定对裁判者无力认识的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解读和判断便是一种必然的选择。
(二) 程序公正价值
司法鉴定作为一种司法程序必须具一定的可操作性, 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其所运用的科学技术应当来源于一种科学探索、科学研究或者科学实践活动, 而不是源于一种伪科学。现实生活中, 司法鉴定所依据的理论和技术方法, 它们的科学性保障了司法鉴定程序的公正价值。
三、影响司法鉴定科学性的因素
(一) 鉴定人员的素质
在实践中, 个别鉴定人不遵守职业道德, 进行权钱交易, 在鉴定过程中混入个人因素, 出具不符合客观事实的鉴定结论, 因此, 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对司法鉴定的科学性至关重要。其次, 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在保障鉴定意见科学性上同样举足轻重。在实际情况中, 一些鉴定机构为了掩盖其有限的鉴定水平, 面对复杂案件时, 他们给出的鉴定意见总是简单化的表述, 没有任何理论分析, 这很可能导致法官作出不公正的裁判。
(二) 鉴定方法的科学性
目前, 我国缺乏对司法鉴定运用的理论与方法科学性可靠的衡量标准, 因此, 几乎所有的鉴定意见都可以堂而皇之的进入审判, 使某些不科学的鉴定意见凭借其科学的表象, 成为法官裁判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不仅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 也让鉴定意见之科学证据的美名蒙羞。
(三) 鉴定程序的不规范性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 司法鉴定工作应当于司法鉴定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实践中, 司法鉴定机构经常在两三个月之后才提交鉴定意见, 这种程序性的不规范很可能导致实体的不公正, 进而影响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其次, 鉴定程序的不规范还表现在对鉴定人员鉴定资格的审查方面。司法实践中, 法院往往忽视对鉴定人员鉴定资质的审查, 经常出现没有相关鉴定资质的人员参与鉴定, 或者没有参与鉴定的人员在鉴定意见上面签章等现象, 这一系列不规范的鉴定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削减了鉴定意见的科学性。
四、提高司法鉴定科学性的建议
(一) 加强鉴定人员职业道德培养, 完善鉴定人员的资格考核制度
首先,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对违反职业道德的鉴定人员及相关鉴定机构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严厉的处罚。其次, 对鉴定人员的资质考核应该实行“考试+考核”制, 督促鉴定人员积极提高专业素养, 对考核不合格者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吊销鉴定资格证书。
(二)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严格审查鉴定意见的科学性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 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该条款虽然规定了对鉴定意见的质证, 能够增强其科学性, 但笔者认为, 质证的前提必须是鉴定意见已经给出了相关的理论分析, 因此, 针对没有理论分析的鉴定意见, 法院应当主动要求鉴定机构补充理论分析, 保障鉴定意见的科学性。
(三) 严格规范鉴定程序, 保障司法鉴定的科学性
首先, 法官要做到提前审定与临时审定相结合, 对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员严格排除, 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其次, 法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 要求鉴定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鉴定意见, 保证鉴定程序的公正。对于违反鉴定程序的鉴定人及鉴定机构, 笔者认为, 法院应当协助当事人, 向省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举报该鉴定人及鉴定机构, 规范司法鉴定程序。
五、结语
随着时代的变迁, 科学技术不断发展, 司法鉴定起着伸张正义、给予人民公平的巨大作用。因此, 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 建立健全司法鉴定体系是非常必要的, 在科学的司法鉴定指引下, 事实裁判者能够在保障公平的前提下以更高的效率为人民分忧, 使我国以更快的步伐走入和谐社会。
摘要:司法鉴定是社会知识发展的无限性与个体认识能力的有限性, 社会分工的专业化与社会分工的协作化矛盾运动的结果。它具有法律性、科学性和主观性三个基本特征, 其中司法鉴定的科学性是鉴定意见区别于其他证据的一个重要特征。通过对司法鉴定科学性的价值进行分析, 笔者认为如何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司法鉴定,科学性,价值
参考文献
[1]汪建成.司法鉴定基础理论研究[J].法学家, 2009 (4) .
3.司法中的社会科学判断 篇三
司法裁判过程可以简约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阶段。在裁判过程中,法律人需要法律逻辑推理,也需要社会科学判断。法律人在裁判过程中所进行的社会科学判断,主要是围绕事实问题展开。在事实认定阶段,社会科学主要通过转化成为证据来认定事实。作为证据的社会科学,有的是个案或定性方法得出的结论,有的是定量方法得出的结论。但如果证据规则不发达,社会科学只能作为证明材料成为法官心证的来源,就会增加裁判的不确定性。相比之下,法教义学是从法律(规范、体系、秩序)出发去分析判断整个事实过程,并将案件日常社会事实转变为法律事实,更关心的是与法律适用相关的法律事实,而不太关心案件社会事实。
引入社会科学的立法事实,主要考虑案件的法律影响和社会影响,借助立法事实所形成的法律(裁判规则)就具有国家治理的意义。中国虽然没有遵循先例原则,但属于政策实施型司法程序和科层型权力组织体制,越是上级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其判决可能具有的政策意义就越大,更需要社会科学判断来确保其影响的可预测性。
在法律适用阶段,法官在审理有潜在影响的案件时,遵循先做后果判断再找法条解释的过程。社会科学的引入,有助于提高法官对后果预测的准确程度。对后果进行社会科学判断,有助于减少裁判的恣意性。总体而言,法律说理和社会科学理由同时存在,会增强裁判的说服力。在司法中进行社会科学判断,将会减少法律与社会之间的隔阂。
4.司法科学发展观 篇四
工作新局面
科学发展观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来的;其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这里,我结合最近学习调研活动,联系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就当前全县司法行政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体思路和措施谈点粗浅看法。
全县司法行政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体思路应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认真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一致起来,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这条主线,着力服务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着力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着力深化司法行政工作机制改革,着力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着力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使司法行政工作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好地为实现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一城四区”建设新跨越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
按照上述总体思路,我们要争创科学发展新优势,开创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必须切实采取并落实好以下措施:
一、坚持把服务科学发展作为根本任务,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司法行政工作只有进一步树立服务发展的理念,才能赢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一是为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准确把握经济工作重点,围绕服务和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职能。进一步加快发展法律服务业,充分利用在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政法干警联村联企”活动为契机,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引导和帮助企业应对各类风险、趋利避害、化危为机、走出难关,为企业的良性发展创造平稳和谐的社会环境。二是紧紧围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大对招商引资、环境保护、旧城拆迁等经济发展密切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大对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改善民生的各项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营造良好法治氛围。三是努力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密切关注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带来的社会矛盾纠纷的新特点、新趋势,及时研究制定对策措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发挥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优势,努力做好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坚持把维护人民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忧,努力为人民服务,这正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特别是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要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这个大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一要进一步推动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建设。拓宽法律服务领域,在抓好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建设规范化的基础上,推动建立乡镇级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组织建设,积极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二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完善法律援助申请受理机制,完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衔接机制,完善案件总量目标管理机制,完善办案质量和监督机制,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确保应援尽援、援则优质。三要进一步加强公证公信力建设。发挥公证制度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积极介入重大经济活动,履行好公证监督作用,促进民商事交流,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四要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发挥好法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更多关注民生,提供便捷高效低廉法律服务,最大程度的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需求,让更多的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更多的群众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三、坚持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第一责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今年是党的十八大、省第十次党代会召开之年,也是应对国内外复杂任务,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一年。受国际形势影响,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社会各种不稳定因素相互影响,使各种矛盾叠加,维稳任务繁重。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调解、社区矫正、安臵帮教等维稳工作。一是充分发挥大调解机制作用。着力推进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配合,切实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努力维护全县和谐稳定的社会政治局面。二是扎实做好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把矛盾纠纷预防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臵,注重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隐患。三是切实做好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臵工作。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管理终端平台,增强矫正的有效性;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建立刑释解教人员安臵帮教就业基地,规范刑释解教人员分类帮教管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杜绝重新违法犯罪。
四、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根本动力,不断完善服务科学发展的长效工作机制。
要将创新的理念体现在平安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上,体现在司法行政工作的各个环节当中。当前,司法行政工作中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比如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还存在着死角和隐患;基层基础薄弱的状况依然存在,且发展不平衡;司法所人员不足问题尚未彻底解决;法制宣传的深度和广度有待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层次、提高服务质量;司法行政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所有这些都需要我们切实增强创新意识,敢于创新,善于创新,不断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取得新发展,新突破。
五、坚持把基层基础建设作为重要任务,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创建特色品牌。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提高司法行政机关的能力和水平,重点是对标找差,坚持一手抓县局机关,一手抓基层司法所建设,把上下同步协调发展作为强自身带队伍、强机关带基层的重要目标,努力实现目标同向、工作同步、创新同优、发展科学,树立微山司法行政品牌。一是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争创省、市“优秀司法所”活动,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理顺体制、落实编制、充实人员,改善司法所交通、通信和其它技术装备,完善管理和工作制度,引领司法所向全市,乃至向全省、全国模范(先进)司法所迈进。二是进一步加强机关基础建设。扎实开展争创省部级“优秀司法局”活动,在完善和规范各项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实施目标管理,完善目标体系,细化责任分解,健全考评机制,严格奖惩办法,提升管理效能,将县局打造成一线实战平台,确保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臵和法制宣传等各项工作在基层顺利开展。三是基础设施建设有创新、有突破。完善司法局、所基础设施建设,拥有宽敞、明亮的办公用房,整洁、优美的办公环境,明显、醒目、统一的标识标牌,常用业务工具书齐全。
六、坚持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努力推进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社会维稳工作“一条主线”,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社区矫正、安臵帮教和法制宣传“六项重点”,不仅是基层司法行政的实战性业务职能,也是维护稳定、关爱民生、促进和谐最为重要的职能,更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群众关注的工作。因此,我们要始终坚持科学推进、协调发展,加强理论研究,把握发展规律,建立配套完善、运转协调的业务工作综合平台,努力做到“五个进一步、五个排头兵”:进一步加快发展法律服务业,维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等涉及服务经济发展的工作,在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上奋发有为争当排头兵;进一步抓好大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臵等涉及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上奋发有为争当排头兵;进一步做好法制宣传教育等涉及公民法律素质提高的各项工作,在推进“六五”普法依法治理上奋发有为争当排头兵;进一步抓好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关乎民生的工作,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上奋发有为争当排头兵;进一步抓好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和基层司法行政组织建设等基层基础工作,在夯实基础创优品牌上奋发有为争当排头兵。
七、坚持按照“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
作为司法行政部门,我们最大的责任就是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追求一方公正、促进一方和谐。我们有责任把对党对人民对事业的忠诚体现在工作岗位上,有责任把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渗透到我们的具体言行中去,进一步坚定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政治理念和信念,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切实加强职业道德和反腐倡廉建设,树立良好司法行政形象,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行政队伍。一要建立并完善具有司法行政特色的教育、培训机制。目前,主要抓好三支队伍的培训:抓好对局机关科室人员和司法所人员的培训;抓好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培训;抓好人民调解骨干的培训。二要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和各自岗位的要求,立足于工作实际,忠诚履职尽责,严格依法办事,公正文明执法。三要自觉加强党性修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确保党员干部为民、务实、清廉。
八、坚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组与班子自身建设。
5.司法科学发展观 篇五
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必须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汪瀚检察长结合“五大发展理念”,针对我省案多人少这一司法“雾霾”,首次提出“绿色司法”的概念,并在省“十六检”会议上,再次提出要以绿色司法理念为引领,把绿色司法实践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在检察语境下,如何践行和发展绿色司法应是一个仍在发展中的开放性命题,需要实践来不断丰富其内涵和外延。
一、培育生态司法理念,为绿色检察完成文化积淀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文化积淀是实践的动力之源。践行绿色司法,首要的是培育绿色司法理念,锻造司法胸怀,永葆司法情怀,牢记司法关怀,完成绿色司法文化积淀,为绿色司法实践准备好思想基础和文化氛围,提升行动的自觉性和自信感。
1、要有总揽全局的司法胸怀。要在大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环境下思考检察工作,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宏伟战略来谋划和推进检察工作。一是要有历史思维。完成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检察监督体系是时代交给这一代检察人员的历史使命。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和我国目前国情,检察人员作为法治改革的亲历者和参与者,应杜绝孤立地思考、部署检察工作,要以世界性的眼光和历史性的智慧来谋划和推动检察工作。二是要有战略思维。要牢记政治使命,积极服务大局,摒弃就案办案、关门办案的单纯业务观点,使检察工作上接天线;注重社会背景,坚持司法性与社会性相一致,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监督与促进、服务与融入的关系,使检察工作下接地气、更合民意。三是要有创新思维。绿色司法是针对“司法雾霾”、司法体制存在的不足提出的引领性观念,践行绿色司法需要前瞻性的工作思路和开创性的工作方式,要有解放思想、敢为人先、勇于突破的进取精神,以完成改革的历史使命。
2、要有担当勇毅的司法情怀。“理想因其远大而为理想,信念因其执着而为信念”。一是忠诚法律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检察人任何时候都要保持对法律的忠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破坏和触碰法律底线,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践行绿色司法。二是树立职业自信。从世界范围来看,检察制度历史十分短暂,且伴随着争论和挫折。但是三十多年来,检察制度在我国逐步发展完善,检察工作的社会影响力逐步显现,检察职业的民众认同感逐步树立,检察人要进一步明确自己的职业价值,树立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和检察职业的信心。三是捍卫检察荣誉。知荣辱方能明得失,明得失方能知进退,荣誉感与责任感常并存共生。拥有司法情怀和职业荣誉是成为一名优秀检察人的必备素质,也是一种至高无上的精神奖励。作为一名检察官,必须做到严于律己、公正执法、清正廉洁,以身作则捍卫检察职业荣誉。
3、要有亲民爱民的司法关怀。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讲到要“永远保持对人民的赤子之心”。司法,国之重器,轻则裁断财产利益,重则裁断自由生死,不可不慎,要时刻牢记司法为民,保有亲民爱民的司法关怀。一是要有司法良知。司法良知是法律工作者在实践中审慎地趋向司法公正的品质,要求在司法工作中做到忠于事实真相,不“指鹿为马”;明辨是非,不糊涂办案;将心比心,不裁量失度;尊崇社会公德,不逾道德底线。二是常怀悲悯之心。悲悯之心是一种感同身受的善意情感和包容之心,是法律工作者保持正义天平平衡的砝码之一。检察官常怀悲悯之心,就能敬畏手中的司法权力,在利益衡量间端正标尺,在得失取舍间摆正身姿。三是重视司法谦抑。绿色司法本身蕴含和体现着刑法谦抑性,要求司法机关在实践中适度克减不必要的犯罪认定或抑制不必要的重刑主义倾向,体现司法的克制和宽容,减少适用刑法带来的副作用和后遗症,主动修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二、健全科学管理机制,为绿色检察打造体系保障 从司法管理看,绿色司法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为重点,以高效利用为目标,要求合理整合、科学调配现有司法资源,实现“最小投入、最大产出”,提升司法效率。
1、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一是条线合理配置。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理顺检察业务条线的关系,优化整合内设机构,合理配置和利用检察资源,有效改变检察业务部门“冷热不均”的现象。二是案件繁简分流。简单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充分运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等高效机制,节约司法资源;疑难案件注重办案质量,集中优势业务力量办好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建立类案办理小组,办理专业性强的案件;敏感案件优化办案效果,综合考量群众关注度、社会影响力等案外因素,减少负面社会效果和舆论影响。三是人员分类管理。根据检察业务实际需求及发展趋势,科学设置各类人员职数比例,分别制定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检察技术人员的管理办法,建立分类科学、结构合理、职责明晰、管理规范的分类管理制度,实现人员各归其类、各展其才、各得其所。实行梯队管理,做好业务传承,完善人才储备,同时建立合理有序的人才流动机制,做到岗位和人员双向互动,防止梯队固化。
2、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一是完善检察系统内部监督机制。加强上下级监督,主要包括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的业务指导工作、健全下级院检察长向上级院报告工作制度、规范上级院交办案件程序、健全案件备案审查制度等;发挥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职能,定期开展案件互查、检务督察、专项检查等活动。二是自觉接受法律职业共同体监督。在检法关系上,建立业务沟通、信息共享、主题联席会议等长效机制,进一步统一办案标准,促进法治理念融合,形成互相学习、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在检律关系上,健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探索实行疑难案件检委会听取律师意见、律师参与化解涉检信访等工作,接受律师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三是主动打造社会监督平台。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定期通报检察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编印的检察调研和信息简报等内部资料,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检察重大活动。主动接受媒体、群众监督,继续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开展“检察开放日”、检察工作沙龙、实务论坛等活动,让社会各界近距离接触、了解和监督检察工作。
3、构建务实的评价体系。一是转变检察绩效观念。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遵循司法规律和诉讼经济原则,改变一味机械设定办案任务、片面追求各项指标增长等不符合客观规律的绩效评价方法,坚持内部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实现检察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高度统一。二是科学设置案件质量标准。从唯数字论转变为综合评价,改变片面追求零无罪判决、低不捕、不诉率、高抗诉率的评价方式,理性、客观、全面评判办案质量,设置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的案件质量标准。三是探索容错免责机制。为敢于担当者担当,是改革创新是否具有长久生命力的关键性问题之一。在检察事业面临变革的今天,要推行新的司法理念,开创新的工作局面,应当尝试建立合理的容错免责机制,营造宽容失败、允许试错的良好创新环境,赋予检察工作人员工作活力和动力。
三、规范集约司法实践,为绿色检察探索理性模式 从司法实践来看,绿色司法蕴含低能耗、集约型司法的要求。要以规范化、低能耗、高效能为目标,重点建立标准的办案流程、科学的办案模式,不断优化办案和服务效果,为绿色检察打造理性的实践模式。
1、确定标准化办案流程。一是加强流程控制。规范办案程序,依法明确和细化办理案件的操作程序,杜绝办案随意化问题。规范办案标准,严格落实刑事证据采证审证、非法证据排除等证据审查规定,统一司法尺度,规范自由裁量。规范办案责任,健全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检察档案制度,全面记录检察工作过程,严肃追究责任。二是细化责任分工。厘清各条线、部门、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每个岗位所承担的具体职责以及履行职责应达到的质量、效率、效果。做好工作流转和衔接,科学设计案件程序管理,并以制度的形式予以确定。三是养成文明习惯。规范、培养检察人员的言行举止,杜绝粗暴野蛮的司法方式,在职业行为、职业作风、职业礼仪、职业用语中体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职业风范,将文明司法内化为每个检察人员的习惯、气质和品格。
2、建立集约式办案模式。一是提升办案质效。实行案件繁简分流,落实简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工作办法和快速办理认罪轻微刑事案件等规定;建立类案快速办理机制,培养类案办理人才,组建类案办理小组,逐步建立可供参考的类案模板,减少类案办理时间,提高办案质量。二是开展风险预估。建立案件风险预估机制,将最易引发社会矛盾、信访风险的案件类型纳入预警评估范围,明确评查案件的风险类别和等级,由侦监、公诉等部门选派人员组成案件质量监督小组,预先评估案件,及时发现和纠正办案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强化源头预防,确保案结事了,避免案后问题和资源浪费。三是优化办案效果。坚持以人为本的办案理念,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探索开展兼听性、亲历性办案方式,继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办案理念,积极推进刑事和解、检调对接、社区矫正、未成年人帮教等恢复性司法方式,发挥不批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作用,优化办案效果,促进社会和谐。
3、开展服务型司法实践。一是增强主动性。检察工作要变被动为主动,确保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推进到哪里,检察服务保障就跟进到哪里。主动衔接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检察工作融入性。在刑事案件办理中,注重与公安、法院工作相衔接;在民行监督工作中,探索与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结合;在保护经济发展中,加强与工商联部门的互动;在法治宣传中,密切与司法局普法教育的配合。二是注重平衡性。检察机关要转变观念,从单纯的“法律工匠”转变为“法律艺术大师”,在矛盾中探求法律适用的最佳平衡点。在批捕、公诉环节,重点把握惩治犯罪和教育挽救的平衡; 在诉讼监督环节,重点把握追诉犯罪与追求公平正义的平衡;在服务中心工作上,重点把握独立办案与顾全大局的平衡。三是突出服务性。更加注重检察工作的延伸服务,服务政治,检察工作必须承担服务大局的政治责任,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和导向,以足够的政治智慧引领工作,为政治和谐作出应有贡献;服务经济,结合经济社会中遇到的新情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化解改革风险,以法治促进和保障经济改革和发展;服务民生,做好司法保护,犯罪预防,法治宣讲等,建立健全便民利民措施,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认同感。
四、厚积优质司法保障,为绿色检察提供持续动力 培养检察队伍,做到正规、专业、职业;提升检察装备,善用网络、信息、科技;改善法治生态,实现和谐、共建、共赢。从人力、物力、科技力等方面为践行绿色检察积累司法保障。
1、人才队伍保障。一是提高检察干警综合素质。注重政治教育,准确把握检察机关政治属性和政治方向,确保检察人员永葆忠诚的政治品格;加强业务培训,健全业务培训体系,创新培训方法,强化实战实训,锻炼培养一批业务专家、办案能手;严肃纪律作风,持续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执行,坚决整治和查处不正之风。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检察队伍,为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优质队伍保障。二是畅通检察干警成长渠道。最高检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11次会议中,曹建明检察长强调,要畅通检察人员发展渠道,更广泛激发支持拥护改革活力。基层检察院要进一步健全干部培养和竞争激励机制,为检察事业长远发展提供组织保障。三是保障检察干警从业幸福感。坚持把和谐理念贯穿到工作和生活的全过程,改善干警工作环境,活跃干警文化生活,引导干警崇尚正确的价值理念、养成乐观的生活心态,提高干警对领导班子、同事关系、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的幸福指数,从内心深处感受从事检察工作的职业自豪感和获得感。
2、科技信息保障。一是运用互联网体系保障运行。综合管理工作中,积极运用车辆派遣管理系统、来访人员检控系统、检察OA办公系统、政治处综合管理系统等信息化应用系统;检察业务工作中,充分利用案件网上办理、检委会多媒体讨论、律师网络阅卷等网络系统,保障工作顺利运行。二是普及信息化手段节约成本。向科技要生产力,依靠科技节约资源。采用远程提审、视频接访等方式,节约检察资源;建立网上法律法规库、两执法平台、自侦信息化侦查平台等检察信息化系统,实现便民利民。三是配置高科技设备提高效率。不断加强信息中心机房、办案工作区、高清视频会议室、侦查指挥中心、电子数据实验室等重点区域建设,用足用好科技配备费,确保专款专用,逐步配齐测谎、警用安防、电子证据检测等办案适用的高科技装备,助力绿色检察实践。
3、社会环境保障。一是规范公正办案,赢得公众信任。随着法治建设逐步推进,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检察工作人员要做到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严守底线,杜绝冤假错案;清正廉洁,时刻保持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二是善于沟通协调,实现良性互动。加强检察公共关系建设,打造全社会对绿色司法的共识和共同行动力。加强检察机关与社会各界的良性互动,主动邀请“两代表”、人民监督员等群体参与、监督检察工作,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加强检察机关与新闻媒体的良性互动,主动宣传,及时发布准确消息,正确引导舆论,使群众客观理性地看待司法活动。三是做好宣传工作,树立良好形象。拓宽宣传渠道,切实发挥好自媒体、新媒体和传统媒体的作用,打造检察系统内部的宣传平台;丰富宣传方式,采取实地宣传、文字宣传、影视宣传等多种方式,打造全方位宣传模式,讲好检察故事,传播检察正能量,树立良好检察形象。
6.司法科学发展观 篇六
四川中信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损伤学鉴定 通过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能力认证
笔者从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官方网站获悉,四川中信司法鉴定所申报的2016年能力认证,法医临床学损伤程度鉴定(也就是平常说的伤残鉴定)/CNAS Z0094项目,以满意的成绩,获得认证通过。也就是说:四川中信司法鉴定所的法医临床鉴定,含伤残鉴定、工伤鉴定、道路交通事故损伤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从技术上得到验证。
四川中信司法鉴定所成立于2010年7月13日,是四川省司法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现有业务用房535平方米,拥有文件检测仪、PCR扩增仪、ABI3100基因扩增仪、生物显微镜、车辆检测仪等先进设备。拥有标准规范的法医物证实验室、文书痕迹检测实验室、法医临床检查室、机动车检测体系。现有专业司法鉴定人员40余名,其中副高以上职称鉴定人员13名。2016年2月通过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2016年8月获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工作(简称解决黑户口)定点亲权鉴定机构。本次以满意成绩通过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的能力认证,四川中信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损伤及伤残鉴定)项目得到国内最高认证认可机构的认可,从而为社会提供更高质量的鉴定结果有了客观的保证。
7.我国司法会计学发展探索 篇七
关键词:司法会计学,现状,建议
目前, 我国正在酝酿编制中国司法会计师执业准则, 这标志着我国的司法会计师职业已呈现社会化发展趋势, 据悉, 我国社会司法会计鉴定师人数居所有社会司法鉴定师人数的首位。
一、司法会计学的起步
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的司法会计起步较晚。从20世纪50年代末至80年代初, 由于受到各方面的影响, 司法会计工作一度停滞不前。改革开放后, 随着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 司法会计进入了发展阶段。特别是80年代中期, 为了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在对国外司法会计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后建议, 检察机关有必要建立司法会计专业技术门类, 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 开展为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偷逃税等犯罪案件服务的司法会计工作。80年代后期, 一些法院在审理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时, 开始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进行相关的司法会计活动。个别地方法院还与银行、审计部门等联合成立了开展司法会计业务的机构。到20世纪末, 一些地方的公安、法院等部门为了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需要, 也开始酝酿建立司法会计专业技术部门, 配备司法会计人员, 开展司法会计工作。
二、司法会计学的主要理论观点
由于受司法会计实践的影响, 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从80年代才真正开始, 起步较晚。在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过程中, 出现了以下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一) “一元论”司法会计观。
“一元论”司法会计观, 是我国在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方面形成较早的一种观点, 也是我国最初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大多数学者、专家和司法会计工作者的主流观点。其核心思想是:司法会计就是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就是查账、查物。“一元论”司法会计观的最大贡献在于将司法会计界定为一种“诉讼活动”。这一基本理论范畴的界定不仅为“一元论”司法会计学科体系的构建确立了思想基础, 而且为后来的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奠定了基石。“一元论”司法会计观的不足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 它将司法会计界定为司法会计鉴定, 内容过于狭窄, 局限了其自身理论观点的发展, 没有构成司法会计的完整体系, 与司法实践脱节。
(二) “专业论”司法会计观。
“专业论”司法会计观, 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提出的一种司法会计观点。其核心思想是: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对象是司法会计, 而司法会计的对象是案件资金。由于不同经济行业涉及的案件资金及会计证据的特点不同, 应当按照经济行业的划分来分别研究司法会计理论, 并建立相应专业的司法会计学。这种观点认为, 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对象是司法会计, 司法会计是一种诉讼活动, 这是值得肯定的一面。但从司法会计实践和学科理论的角度看, 又有明显的局限性。同时, 这种理论研究的思路是从会计学的角度来研究司法会计, 在司法会计实践中也造成了一些直接引用会计学、经济学的概念给具体“行为”定性的做法。而且, 依据行业特点来划分和建立学科体系, 对于属于法学学科的司法会计学不切合实际。
(三) “二元论”司法会计观。
“二元论”司法会计观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提出的一种观点, 其核心思想是:将司法会计定义为诉讼活动, 并依据诉讼学和刑事侦查学原理, 将司法会计活动的基本内容概括为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这种观点及理论研究的长处在于将司法会计进行了划分, 即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其不足之处主要是没有将一般的会计检查、查账与司法会计检查区别开来, 混淆了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审查的界限, 模糊了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的关系。
(四) “三元论”司法会计观。
这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提出的一种观点。经过十余年的发展, 这一理论观点及依据这一理论观点建立的司法会计学学科体系已日益成熟、完善, 并逐步被司法实践所接受。其核心思想是:将司法会计定义为诉讼活动, 将司法会计活动的基本内容概括为司法会计审查、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三个部分, 以使司法会计理论更好地体现我国诉讼法的精神, 更好地指导司法会计实践。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中的各种观点都对我国司法会计的发展起到了不同的作用。当然, 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与完善都有一个过程, 都是与具体的实践活动和人们的认识水平密切相关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和广大司法会计工作者的不懈努力, 司法会计学将不断走向成熟。
三、我国司法会计学的现状
目前我国司法会计实际工作中存在着较多的问题, 如人才资源缺乏, 从事司法会计工作的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尚需提高, 司法会计专业技术的应用缺乏必要的环境和基础, 等等。
如今从事司法会计工作的专业人员, 主要是司法机关的司法会计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的注册会计师及一些大专院校的会计科研、教学人员。这些人员主要是从财经院校会计、审计及其他经济专业毕业的, 许多人还缺乏开展司法会计工作所必需的法学、侦查学、司法鉴定学和司法会计学专业理论和实践。社会中介机构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教学、科研人员更是缺乏这方面的理论和实践。专业技术水平的不足, 往往导致在司法会计实践中违法检案、技术性错检等一系列问题。人才资源的缺乏, 不仅制约了司法会计的发展, 造成了理论研究、教学工作的被动,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 司法机关在诉讼中的证据收集活动也受到了技术方面的限制。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诉讼科学化进程的加快, 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实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 在客观上为司法会计的发展和应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同时, 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更好地使司法会计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和处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紧迫任务。
四、对我国司法会计学发展的建议
(一) 顺应形势发展, 大力加强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
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和司法会计的现状看, 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需要还有很大的差距。司法会计专业的发展已明显受到理论研究水平的制约。因此, 加强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已刻不容缓。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 首先, 要加强对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 解决目前还没有解决的一些司法会计的基本理论问题, 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会计理论体系, 以指导具体技术理论的研究和司法会计实践。具体来说, 可以有以下几点做法:第一, 司法部门加大对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经费投入, 让理论研究者们有更多的动力和能力进行充分、全面的研究;第二, 成立司法会计基本理论的相关课题, 让一些高水平的知识分子有相应的平台和途径进行系统的研究。其次, 要加强技术对策理论的研究。应针对当前高科技犯罪、智能化犯罪的特点和信息技术在经济领域的广泛应用, 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会计审计新技术, 加强对司法会计审查技术、检查技术、鉴定技术的开发性研究, 不能仅限于对已有经验的总结。只有这样, 才能让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不至于落在实际需求的后面, 才能真正做到与时俱进, 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二) 建立司法会计专业的本科、研究生教育体系, 培养高层次司法会计人才。
根据司法实践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要求, 在我国高等院校, 应逐步建立起司法会计专业的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体系, 培养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才, 以适应司法实践和司法会计学的需要。目前, 我国已有部分财经、政法类院校开设了司法会计方面的本科教育, 还有部分政法院校招收了少量司法会计专业的硕士研究生, 这为培养高层次的司法会计人才开了好头。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 也存在着一些实际问题, 如只是将司法会计作为会计学的一个专业方向而没有作为一个本科专业, 课程设置上注重于会计学而不注重法学、侦查学、司法会计学的基础教育, 司法会计专业有其名而无其实, 师资和司法会计专业教材也存在着一些困难等。要解决这些问题, 可以有以下几点做法:第一, 在各大政法类、财经类院校开设司法会计本科专业, 有条件的院校开设司法会计硕士、博士点;第二, 开设相关专业的院校要制定具体的教学计划和教学任务, 既不能只注重会计学而不注重法学, 也不能只注重法学而忽视会计学的基础教育, 和司法会计相关的学科要一并纳入教学范围内, 这样确保毕业的学生既熟练会计也熟练司法, 提高司法会计工作人员的整体水平;第三, 组织司法会计专业权威人士编制相关教材, 让学生有本可依;第四, 在学校里多开展实践活动, 可以模拟相关案例让学生参与其中, 这样让学生不仅有理论知识, 还能加强实践能力, 在踏上工作岗位之时不至于无所适从。
(三) 建立司法会计鉴定标准体系, 规范鉴定结论, 满足诉讼需求。
从目前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实务来看, 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 鉴定过程多样化, 没有统一的程序标准;第二, 鉴定结论多样化, 有些很不规范。有人认为, 有关财经、会计法规和制度就是司法会计的技术标准, 无需再制订司法会计鉴定标准体系。笔者认为,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实际上司法会计鉴定与会计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活动。司法会计鉴定的本质就是一种诉讼活动, 而会计的本质属于经济管理活动。在如今的司法会计鉴定实务中, 多数是经济案件 (偷逃税、侵占公款等) 和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在这些案件中, 司法会计的处理和一般会计的处理在职能、类别、目的、对象、方法、手续、任务、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较大区别, 因此, 建立一个统一的、切实可行的司法会计鉴定标准体系, 才能明确鉴定程序和方法, 从而规范司法会计鉴定工作。
鉴定结论是鉴定所收集证据的综合体现, 是会计事实的综合反映, 是否达到鉴定目的是判断司法会计鉴定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 而是否能形成合格甚至优秀的鉴定报告是法院是否采信的重要标准。鉴定结论必须要使用规范的财务术语, 完整、准确地表述财务会计事实, 并且只能回答财务会计事实问题, 不能回答法律问题。具体来说, 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 切忌答非所问, 鉴定人不能随意增加鉴定结论的内容。鉴定结论的内容必须与绪言部分的鉴定要求相对应, 不能出现鉴定结论的表述与鉴定要求的内容不对应的情况, 或者在鉴定资料不能满足鉴定条件的情况下, 出具一份与鉴定要求无关的鉴定结论。第二, 在鉴定结论中, 结论用语的含义必须是确切的, 不得使用模糊不清的语言来表述。第三, 鉴定结论用语之间的搭配要有逻辑性。第四, 多项鉴定结论表述应当符合逻辑, 按时间顺序表述鉴定结论。第五, 在同一案件中, 对同一财务会计问题做出的结论, 绝不能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鉴定结论, 否则会出现自相矛盾的结论, 其后果是直接导致鉴定结论的无效。
随着我国诉讼科学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的提高, 司法会计活动将越来越多, 司法会计理论和技术的应用将会普及, 司法会计专业的建设和发展也会有广阔的前景。S
参考文献
[1].王森全, 孙书浩, 虢光辉.司法会计[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5.
[2].于朝.中国司法会计学的创立与发展[J].新会计, 2010, (11) .
[3].杨为忠.当前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对策[J].中国司法鉴定, 2011, (1) .
[4].张旭, 张延华.司法会计与会计的区别[J].中国商界, 2009, (9) .
[5].吕建平.浅谈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的发展[J].才智, 2011, (23) .
8.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司法制度 篇八
一、我国司法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不足
我国现行司法制度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设定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可靠法治保障,总体上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经济制度和基本国情相适应。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司法环境发生了许多新变化,司法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不完善、不适应的问题日渐显现。尤其是,我国是一个有着2000多年封建专制历史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在法治建设的若干环节、法治理念和司法体制机制的若干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司法制度建设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不足或问题:
(一)思想认识和理论观念方面
主要存在两类问题:一是思想认识偏离正确的政治方向或者脱离中国实际。例如,宣扬“=三权分立”、“司法完全独立”等司法理念,否定司法权和司法制度的政治性、阶级性,主张全盘西化的司法改革,法官独立和宪法司法化,取消政法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等等。二是一些司法理论观念缺乏科学全面和从国情出发的深入研究,误导司法体制改革。例如,宣传“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司法公正”,“司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主张法官检察官的精英化、去政治化,贬低甚至否定“无讼”和调解的现代法治价值等等。
(二)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
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能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体制深化改革的需要,不能充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和不断扩大的司法需求,审判权、检察权的地方化、行政化、商业化问题在有些地方比较突出;刑事司法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律师辩护难,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对于审判的干扰和影响;某些司法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司法不公、司法腐败、打官司难、打官司怕、执行难等问题仍为群众所诟病,司法还没有成为公民信赖的权威有效的权利救济形式。
(三)司法队伍建设方面
法律发展存在地区不均衡现象,司法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在东西部和城乡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异,中西部地区法律工作依然存在经费短缺、人才流失、法官断层等现象。
(四)对司法的监督和保障方面
法律监督的体制和机制不够健全,监督机构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党政干预比较严重,越是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和社会全局的执法部门,越是难以受到监督。
二、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司法制度的战略思考
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历史和现实情况表明,世界上并不存在唯一的、普适的和抽象的司法制度模式。衡量和评价一种司法制度的好坏优劣,关键要看它是否适应本国需要,符合本国国情,有利于本国的繁荣富强;是否充分反映人民意愿,有利于保障人民权益;是否有利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实现公平正义;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和国家稳定;是否顺应时代潮流,有利于推动世界和平与发展。
(一)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应当努力实现“四个转变”
一是在方略上,从以司法改革为重点转向全面加强司法建设,确立建构主义的司法价值取向。二是在目标上,从以司法独立为目标的司法改革转向全面加强高效公正权威的司法建设,突出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三是方向上,从以学习借鉴西方司法模式为主导,转向立足国情、顺应时代潮流、更加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突出我国司法制度的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性质的价值取向。四是在方法上,从以部门为主导设计和推进的司法改革,转向在党委领导下科学设计、协调推进、可持续地加强司法建设;从全面的司法改革,转向“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改革;从重司法改革操作、轻科学理论论证,转向先科学理论论证再司法改革,突出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的价值取向。
尤其是,应当根据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厘清和确立司法科学发展的思路,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设计,纳入司法建设和法治发展的大格局之中,突显“加强司法建设”的理念,以“建设人民司法”作为政法工作未来发展的主线和关键词,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实现司法建设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之一。
(二)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应当努力做到“日个相结合”
一是要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整体战略任务、战略目标及其实践过程相结合。二是要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科学发展的各项要求相结合。三是要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整体部署及其实践过程相结合。四是要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及其实践过程相结合。
(三)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应当努力做到“四个相适应”
一是要与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尤其是与我国全面改革的要求和进度相适应。二是要与我国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整体规划相配套,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力度强度速度相适应,避免司法体制“孤军深入”的“超前”改革。三是要从基本国情出发,与司法权的内在属性、司法发展规律以及司法机关的自身条件相适应。四是要从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出发,与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合理司法诉求和解决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纠纷的客观要求相适应。
(四)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应当努力处理好司法改革涉及的“三个方面”关系
第一,司法机关外部的公权力关系。主要涉及司法权与党的权力、人大的权力、行政机关的权力的界定及关系。司法改革中提出的许多问题,如司法独立、司法辖区划分、司法保障、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等,都与这些公权力关系密切相关,基本上都是政治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只有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才能解决。这个方面的司法改革实质上是政治体制改革,应当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严格遵循我们党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方针和部署,统一设计和实施,而不宜“另辟蹊径”。率先突破。
司法改革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诸多工作中的一项,是加强司法建设诸种方法中的一种,我们应当恰如其分地认识司法改革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加强司法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司法改革适当“减负”,避免司法改革陷入“小马拉大车”的困境。
第二,司法机关内部的公权力关系。主要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安全之间的分工负
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协同工作。二是各个司法机关内的体制、机制改革。落实十七大的要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应当主要在这个范围内积极稳妥地展开,同时配套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理论、司法理念和司法文化建设。
第三,司法机关与社会的关系。主要涉及与社会组织、媒体、公民个人等主体对于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关系,核心是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的问题。有关这个方面的司法改革,应当积极谨慎,尽可能与党和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的改革安排同步推进。
三、全面加强司法建设、完善和发展司法制度的若干建议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谋划和推进我国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深化司法改革,应当按照十七大报告的要求和中央的统一部署,全力以赴地抓好中发【2008】19号文件以及分工方案确定的60项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从全面加强司法建设的角度,应当主要从以下方面展开:
(一)进一步加强司法政治和思想建设
一是旗帜鲜明地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政治领导和思想领导,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政府对司法工作的支持和配合;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改革方向,制定司法建设正确的方针、政策和相关制度。强化对司法人员进行社会主义的政治意识、法治理念、司法伦理和职业道德的教育。二是进一步加强各级政法委员会在领导和协调政法工作方面的作用,明确职权、完善程序、加强监督,从制度上程序上既保障党对法院、检察院、公安、安全、司法行政等机关工作的领导,又保障和监督它们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党组织对于本部门司法工作的领导核心作用,不断提高对司法工作的领导能力和依法执政的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司珐理论和文化建设
一是着力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司法理论研究,加强中外法律文化传统比较研究,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论体系。二是开展对我国法治国情、社会稳定情势和司法国情科学量化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我国法治实践、社会治安、司法实际的客观状况,为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重大决策提供科学数据和依据。三是在制定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战略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全面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建设的战略规划和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制定司法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四是高度重视人民司法的文化建设,理直气壮地坚持我国司法制度的中国特色及其优越性,坚持我国司法制度的政治性、人民性和科学性,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三)进一步加强司法组织和队伍建设
司法队伍是政法工作和司法制度的主体,司法人员的素质、能力和水平状况,直接影响着司法制度的权威和功能。加强司法组织和队伍建设的主要内容是:进一步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机构和组织建设,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标准大力加强司法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司法考试,切实解决边远地区司法人才缺乏的问题。完善司法官员的任用制度,上级司法官员原则上应当从下一级司法官员中产生。法官、检察官、律师都是人民司法工作者,他们的岗位应当可以交流互换。重视法学教育为政法机关输送人才的基础作用,把对司法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延伸到法学院,抓好基础建设。司法组织和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抓好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和马克思主义法治观与科学发展观教育,抓好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人员的考试、录用、任职、培训、奖惩等制度建设,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把广大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培养成“又红又专”政法骨干。
(四)进一步加强司法制度和机制建设
一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主要是完善侦查手段和措施,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完善诉讼法律制度,完善民事执行体制,进一步保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二是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此政策上升为法律制度,转化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到执法实践之中。为此,应当适应新时期犯罪行为发生的变化,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行宽缓处理,尽量教育挽救,增加社会和谐。三是建立和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正确处理司法与调解、信访以及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强化国家的正式司法制度建设。调解和信访是中国自古以来解决争端的传统方式,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对于平息争端、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并不能因此把调解、信访以及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司法的替代方式。应当在国家司法体制下发挥调解、信访等的补充辅助作用,而不是在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下发挥司法的补充辅助作用。
(五)进一步加强对司法的物质保障和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