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2024-08-16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精选8篇)

1.《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篇一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工作职责

1、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提高工作人员的维护信息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觉性。

2、负责对信息系统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用户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使他们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

3、加强对信息发布的审核管理工作,杜绝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出现。

4、一旦发现从事各种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的行为做好记录并立即向当地公安处网络监察科报告。

5、接受并配合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病毒以及系统漏洞检测制度:

1、工作计算机中一律要求安装杀毒软件,计算机病毒库要求定期升级。

2、任何个人或团体未经同意,不得在工作计算机上安装和工作无关的软件,不得制造传播病毒。

3、各种操作系统要打上最新系统补丁,杜绝各种系统漏洞带来的安全隐患。

4、严禁任何非法对网络进行端口扫描的行为。

5、发现不能处理的病毒要报告本部门安全员。

三、密码管理制度:

1、工作计算机一律要按要求设置密码,不得采用缺省方式。

2、密码设置要有字母和数字,位数不得少于六位,不能随意用明纸记载放置公开处,口令应定期修改。

3、重要密码在可以的情况下,要在部门主管领导处备份。

4、密码权限要根据实际情况授予,操作员不能拥有系统维护人员的权限,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系统,要实行特殊制度。

5、计算机操作人员,任何非系统管理员严禁使用、猜测各类管理员口令,不能利用工作之便,把获取的特权密码泄露给其他人,或未经计算机管理人员授权,使用特权用户对计算机或网络进行操作。

6、发现密码丢失,要通报相关部门,同时尽快修改密码,一旦发现密码已经被改,要采取措施找回密码,必要时更换系统设备,同时根据具体情况通知保卫、公安部门。

四、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

1、网站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工作,杜绝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情形出现。

2、对在本网站发布信息的信源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程序限定,限制带有某些不良词汇的信息发布。

3、对在本网站发布信息的信源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认真人工检查,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出现。

4、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存档。

五、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本网站发布信息及网站用户发布信息。

2、对本网站自身发布的信息,必须认真检查,杜绝不良内容出现。

3、对网站引用的他人信息,必须注明来源。

4、若发现本网有不良有害信息,应主动举报。

5、对网站用户发布信息,必须首先经过程序核查,对其发布内容进行检查、过滤、限制。

六、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1、应定期开办信息系统安全培训班,组织工作人员学习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提高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水平。

2、应对信息系统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用户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使他们具备基本的信息安全知识,强化信息安全意识。增强守法观念。

3、定期召开信息安全会议,通报信息安全状况,解决信息安全问题。

4、应积极配合当地公安局及其他上级管理中心的工作,自觉参加各种培训活动。

2.《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篇二

关键词:计算机技术,信息管理,系统安全,问题和措施

我国信息化建设的步伐不断深入,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性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就目前而言, 信息管理安全出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管理不到位、安全防范技术比较落后, 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来提高安全性。以下就此提出个人见解。

1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的问题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出现的安全问题, 其制约因素比较多, 既有客观原因, 也有主观原因,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遭到入侵和破坏。在非法程序的诱惑之下, 一些计算机黑客入侵到计算机的信息管理系统中。我们经常在新闻中听到这样的消息:某个政府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遭到黑客的攻击, 比如破坏系统设置, 修改网站和主页, 甚至在主页上擅自发布有害信息, 严重的情况甚至导致网络系统瘫痪, 导致无法进行正常的工作。一方面, 为相关部门带来大量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 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比经济损失更为严重, 导致人心惶惶, 甚至发生社会治安问题。 (2) 计算机系统程序和数据遭破坏。众所周知, 网络技术在发展的过程中, 自身系统就存在不足之处。有些黑客就利用网络系统的漏洞, 对计算机系统进行非法入侵, 然后通过远程控制技术, 对计算机进行操控。不仅如此, 甚至对计算机的内部信息进行删除、更改等操作, 这些信息包括网络资料、邮件资料、重要的文件资料、网站主页资料、系统资料等。删除的资料想要进行恢复难度很大, 甚至根本就无法恢复。另外, 系统资料的删除, 会导致计算机系统瘫痪, 无法正常运行, 给用户带来极大的麻烦。 (3) 计算机破坏程序如病毒的传播。对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破坏的另一种方式, 就是传播破坏程序。有些人在网上下载黑客设计的病毒程序, 利用自己的计算机在网络的结点上安装并传播这些病毒。这些病毒能够对计算机系统进行扫描和攻击, 导致的结果是计算机的运行速度明显减缓, 甚至不能正常运行。关于这一点, 从技术层面和管理层面来看, 主要是用户对计算机的管理不力造成的。例如:没有对计算机设置防火墙, 没有安装杀毒软件, 或者杀毒软件不是正版产品等。 (4)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制约性。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具有安全性的前提, 是管理系统软件的支持。但我国目前系统管理市场不完善, 相关的系统软件质量好坏不一, 性能满足不了信息管理的发展要求。另外, 相关的管理系统软件应变能力差, 适应范围小, 兼容性低, 对病毒的抵抗能力不高。系统软件的应用性能高, 才能够保障信息管理的安全性, 所以信息安全对于软件的性能依赖性很高。举例而言, 有些操作人员在管理软件中设置反信息录入和反信息输出的功能, 虽然方便了记账工作, 却不符合相关的信息管理规定, 从而为信息管理的安全性埋下了隐患。

2 提高计算机信息管理安全的措施

(1) 科学合理的设计计算机的信息管理系统。要想确保计算机的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工作能够科学合理的开展, 就要在信息系统网络运行质量和安全方面下功夫, 制定不同的实际方案进行对比, 从中选择出最优化的方案去执行。另外, 互联网自身也具有局限性, 在网络上进行数据的传输容易被他人盗用或截取。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就应该采用逻辑分段和物理分段两种形式对计算机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安全控制与风险防范, 真正保障避免出现信息的截取盗用、非法侦听等现象。 (2) 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和安全防范。对计算机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安全管理和防范, 才能实现系统的顺利运行。对此, 应该健全计算机信息管理的权限控制、属性特征、技术服务等模块。加强系统防范的有效方法是安装防火墙, 它能够阻止非法用户对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访问操作, 从而控制信息的输入和输出。加强安全防范和控制, 是提高信息管理安全的主要措施, 能够有效避免非法用户访问或使用信息管理系统, 从而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 (3) 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管理体制的目的, 就是对信息系统的管理和控制进行规范化处理, 防止非法用户进入信息系统, 从而保证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正常运行下去。具体来说, 要在实际工作中注意保护信息管理系统的网络线路和外部设备, 对计算机的运行状态和运行环境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测试, 从而全面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运行。还要提高电磁泄漏能力, 能够进行一定的防范和控制, 确保计算机在运行过程中处于良好的外部环境中。 (4) 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计算机信息管理安全防范也离不开信息系统的保密, 切实提高信息的保密管理能力, 就要熟练使用加密技术, 对计算机内部的信息进行加密处理, 防止数据信息的泄露。当然, 对加密信息进行收集、使用、处理的过程中, 不要忽视了对这些信息的管理工作。

3 结语

综上所述, 当今社会信息化高速发展, 我们必须关注信息的安全问题, 尤其是网络信息更应该得到人们的重视。通过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防止病毒入侵, 对应用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加密处理, 就能够保证信息资料的安全, 从而促进我国信息化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姜丛吾.浅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J].信息与电脑 (理论版) , 2012 (11) .

[2]李根明.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探讨[J].电源技术应用, 2013 (05) .

[3]邹友花.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安全问题及其改进对策[J].无线互联科技, 2012 (04) .

3.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问题与管理 篇三

关键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TP309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关系到用户的使用,随着我国网络发展的加快,对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也在逐渐的加强,而目前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管理方面依然存在诸多的不足,本文重点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如何解决进行了详细的探索。

1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问题

1.1 网络配置的缺陷

网络配置包含的因素较多,例如原件服务器以及防火墙都是网络配置中非常重要硬件设施,而网络传输效率较低,有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服务器配置不当造成的,当路由器的配置出现故障,从而无法连接到网络,也会对防火墙的保护系统较大成都的降低,造成非常恶劣的后果。系统上讲,计算机网络安全受到的威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网络在管理上存在漏洞。例如电子文档在授权访问以及在传输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内部的控制管理较为薄弱,其次是网络安全体系不够健全,网络密码保护较为脆弱,而登录系统由于不够健全,因此对网络的监控存在诸多的不利因素。网络配置的缺陷是最常见也是最基本的问题。

1.2 系统维护管理不科学

随着我国计算机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因此在计算机系统中软件在不停的进行跟新,在系统升级以及系统维护的过程中,防火墙过滤系统太过复杂,造成了日常维护无法保证系统的安全,甚至会造成新的漏洞,因此从这个方面可以看出计算机系统在升级的过程中要做到高效升级,完全的对计算机进行维护,将计算机风险降到最低。

1.3 病毒的大量入侵

计算机病毒和人类病毒在原理上类似,都是通过不断的自我复制而破坏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病毒在没有激活的状态下是不能发挥其作用,但是一旦被激活,就能够通过网络进行大范围的传播,从而导致计算机运行速度大幅度的减慢,甚至会导致主板的破坏,最终导致数据的丢失。那么计算机病毒从管理的角度来看,是因为管理手段和技术手段不完善而造成的,而没有防火墙以及前缺乏安全意识是导致计算机系统中毒最主要的原因。

1.4 计算机操作系统漏洞导致的泄密隐患

目前世界上绝大部分的计算机都是采用windows操作系统。但是从这个系统的原则上讲,无疑存在非常多的漏洞,因此安全问题尤为突出,例如在多数情况下,我们认为计算机和互联网相连,不会泄漏个人的隐私,但是通過实际的检查发现,在互联网联通的情况下,能够取得对计算机的控制权,甚至能够对麦克风进行即使得监控,因此麦克风就成为了一种窃听器,导致了计算机内的所有人的通话都能够被窃听到。

2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安全的对策探讨

2.1 保证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结构设计科学合理

首先要保证计算机系统在结构和功能方面的合理性,就必须注重的强调计算机网络运行系统的质量和网络安全,制定合理的技术优化方案,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同时相关部门对于网络的功能性需要进行限制,例如网络传输的数据资料容易被窃取和盗用,这些都是需要在日常管理中重点进行关注。

原因是局域网在进行数据传输的过程中,主要是采用交换机为中心,以路由器为边界进行网络数据的传输,另外交换机也具有范访问和控制功能,所以采用物理分段和逻辑分段两种典型的方式能够实现对计算机信息管理内局域网的安全性进行控制,防治他人对计算机进行控制,防治窃听和截取,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证了信息系统的流畅性。

2.2 强化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防范与管理

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防范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进行,同时这也是计算机管理系统中重要的任务之一。在这个基础上必须对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访问功能,权限控制和安全管理等模块进行详细的划分。对于计算机加强安全防范,不仅仅局限于对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和控制措施,同时还需要保证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不被非法的用户攻击,后者是保护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最为重要的方法,而这种方法的技术手段,常常是安装防火墙,原因是,防火墙是一个阻止网络中非法用户对计算机系统进行攻击的重要保障,也是控制计算机信息交换的基础保护措施。

2.3 安全的上网浏览措施

在浏览网页的过程中,很容易的知道上网的IP地址,以及知道操作者的操作系统和访问次数,甚至自己的浏览习惯都有可能被知道,这些在网络上留下的“痕迹”无疑被攻击的概率会大大的增高,例如目前网络上经常会发送木马,对用户的数据进行盗取,以及对用户的个人资料进行更改,而采用代理服务器以及使用网上中间人可以降低被攻击的风险。

Cookie上网过程中留在硬盘中的小记录,因此在上网的过程中,绝大多的信息,就包括用户在注册网站过程中留下的信息以及留下的电话号码,很可能Cookie是大家隐私泄漏非常种重要的因素。因此在上网的过程中对Cookie进行定期的清楚无疑是非常良好的上网的习惯。

使用类似匿名发邮件的网站以及POP3等工具进行收信或者是发邮件是在工作和学习中很好的习惯,这样的电子邮件一方面很难进行查询,另外一方面还可以进行加密设计,因此让计算机被攻击的概率大幅度的降低

2.4 对传输的信息实行安全保护策略

信息传输的安全策略主要是从分级保护这个方面来阐述,从技术方面进行着手,能够对方案实行管理,规范其中的安全性。根本问题就是在计算机使用过程中,采取一套完成有效的规范措施,严格对计算机现边界防护。强化内部控制和安全保密的策略,提高涉密人员的安全保护策略。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网路信息的安全管理,实现信息传输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2.5 对信息进行备份和回复

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备份而言,主要是由备份设备和备份系统共同完成的,那么常见的备份是通过光盘和移动硬盘完成的,一般情况下,计算机的备份应该按照以下策略进行完成:全备份、增量备份、差分备份。当然在这几个因素中,每一种备份都有其优势和劣势,因此造作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对数据进行备份,而操作者的备份习惯在对计算机使用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

2.6 分时保护

计算机信息的储存和使用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中,因此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也应该更具储存的特点变化,因此安全防护措施也应该是在动态以及连续的状态下完成,而动态保护措施要贯穿整个数据的生成到结束的整个生命周期,因此一时间轴为横坐标,计算机对于数据进行保护和响应,在不同阶段应该采取不同的对策,最终实现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合理的保护,将风向降到最低。

3 结束语

总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是我国未来计算机运用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对于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具有积极的作用,而相关的网络管理人员要定期的对网络信息安全进行检查,防治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刘广良.建设银行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策略研究[D].湖南大学,2010.

[2]杨军,毕萍.浅谈计算机网络通信安全[J].电子设计工程,2012(06):89-92.

[3]郭郁洁,陈彬茹.计算机信息安全体系研究[J].电脑编程技巧与维护,2011(10):110+122.

作者简介:赵利锋(1979.07-),男,陕西西安人,北京分院副院长,工程师,学士学位,研究方向:信息化规划、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

4.《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篇四

第81号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3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黄华华

二○○三年四月八日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规定。

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24小时内暂时停机、暂停联网、备份数据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必要的协助。

第六条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有专门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报警的接受和处理,为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提供安全指导,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第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确定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保护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提供电子公告、个人主页等信息服务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信息审查员,负责信息审查工作。

第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以下安全保护制度:

(一)计算机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管理责任人、信息审查员的任免和安全责任制度;

(三)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和系统升级管理制度;

(四)操作权限管理制度;

(五)用户登记制度;

(六)信息发布审查、登记、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信息群发服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落实以下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系统重要部分的冗余或备份措施;

(二)计算机病毒防治措施;

(三)网络攻击防范、追踪措施;

(四)安全审计和预警措施;

(五)系统运行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保存60日以上措施;

(六)记录用户主叫电话号码和网络地址的措施;

(七)身份登记和识别确认措施;

(八)信息群发限制和有害数据防治措施。

向公众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以及其他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应当安装国家规定的安全管理软件。

第十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下列行为:

(一)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信息;

(二)侵犯他人隐私,窃取他人帐号,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或者向他人发送垃圾信息;

(三)以盈利或者非正常使用为目的,未经允许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

(四)未经允许修改、删除、增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程序及数据;

(五)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及计算机机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进行安全保护设计和建设。

第十三条 销售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含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检测产品)应当取得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密码产品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下列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为重点安全保护单位:

(一)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国防单位;

(二)银行、证券、能源、交通、邮电通信单位;

(三)国家及省重点科研、教育单位;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

(五)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重点网站;

(六)向公众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

第十五条 重点安全保护单位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和信息审查员应当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认可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安全技术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重点安全保护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及计算机机房安全保障体系的设计、建设和检测应当由有安全服务资质的机构承担。

重点安全保护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及计算机机房应当由有安全服务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申请安全服务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二)取得安全技术培训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70%;

(三)负责安全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2年以上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并取得安全技术培训合格证书;

(四)有与其从事的安全服务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与其从事的安全服务业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申请安全服务资质,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安全技术培训合格证书;

(四)技术装备情况及组织管理制度报告。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公安机关核准;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资质证书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得收费。

第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安全保护职责或违反本单位安全保护制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机整顿或者停止联网的处罚,并可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安全管理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按规定建立安全保护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及计算机机房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进行安全保护设计和建设的;

(四)重点安全保护单位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和信息审查员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认可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

(五)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将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及计算机机房安全保障体系的设计、建设和检测交由未具有安全服务资质的机构承担的,或者未经有安全服务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公安机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第二十二条 利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本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利用未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本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对单位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未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进行销售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安全服务资质的机构,承担重点安全保护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及计算机机房安全保障体系的设计、建设和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5.《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篇五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协助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故障、损坏、数据丢失或涉密信息泄露事件。

(三)负责集团公司本部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设备的审批、备案。

第五条 各单位保密主管领导对所属单位和人员在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过程中的保密工作负全责,分管领导负具体组织领导责任。

(一)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的法制教育和防范意识教育,加强防范技能培训。组织安全保密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协助查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泄密隐患及事件。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明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员,并进行日常保密管理工作。

(三)各单位信息网络管理部门要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中的保密安全,发现重大隐患要及时整改,并将情况及时报单位保密办。

6.《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篇六

第211号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信息化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有线、无线等网络,下同)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包括互联网、局域网、移动网等。

第三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杭州市公安局主管全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杭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萧山区、余杭区除外)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各县(市)公安局和萧山区、余杭区公安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协调合作管理机制,共同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其秘密。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在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技术资料。

第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下列涉及国家事务、公共利益、经济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和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安全保护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一)各级国家机关;

(二)金融、证券、保险、期货、能源、交通、社会保障、邮电通信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

(三)重点科研、教育单位;

(四)有关国计民生的企业;

(五)从事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重点政务、商务、新闻网站;

(六)向公众提供上网服务的单位;

(七)互联网络游戏、手机短信转发、各类聊天室等互动栏目的开发、运营和维护单位;

(八)其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

第二章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人员管理、机房管理、设备设施管理、数据管理、磁介质管理、输入输出控制管理和安全监督等制度,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保障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人。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组织本单位计算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定期组织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配备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技术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测试,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安全事故或违法犯罪案件时,应立即向本单位报告,并采取妥善措施保护现场,避免危害的扩大;

(四)负责收集本单位的网络拓扑结构图及信息系统的其他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以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一)计算机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管理责任人、安全技术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度;

(三)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和系统升级管理制度;

(四)操作权限管理制度;

(五)用户登记制度;

(六)信息发布审查、登记、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七)信息保密制度;

(八)信息系统安全应急处置制度;

(九)其他相关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应当落实以下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系统重要部分的冗余措施;

(二)重要信息的异地备份措施和保密措施;

(三)计算机病毒和有害数据防治措施;

(四)网络攻击防范和追踪措施;

(五)安全审计和预警措施;

(六)信息群发限制措施;

(七)其他相关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第十三条 重点安全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安全技术人员,应当经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四条 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应当对其主服务器输入输出数据进行24小时监控,发现异常数据应注意保护现场,并同时报告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 使用和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必须是依法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产品。

进入本市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单位,其销售产品目录应报市公安局备案。

市公安局应定期发布通告,公布合格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目录。

保密技术专用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安全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时,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做好运行日志等原始记录的现场保留工作。涉及重大安全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的,未经公安机关查勘或同意,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恢复、删除现场。涉及其他管理部门法定职权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突发性事件或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或损害公共利益时,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通知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有权对使用单位采取暂停联网、停机检查、备份数据等应急措施,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突发性事件或安全隐患消除之后,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解除暂停联网或停机检查措施,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工作。

第三章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检测

第十八条 重点安全保护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其安全保护设计方案应报公安机关备案。

系统建成后,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应进行1至6个月的试运行,并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对其系统进行安全保障体系检测,检测合格的,系统方能投入正式运行。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应将检测合格报告书报公安机关备案。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检测等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检测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计算机硬件性能和机房环境;

(三)计算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的可靠性;

(四)技术测试情况和其他相关情况。

市公安局应当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行业特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重点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的安全要求规范。

第二十条 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设备更新或改造时,对安全保障体系产生直接影响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对受影响的部分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该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的安全要求规范。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应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定期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障体系检测,并将检测合格报告书报公安机关备案。对检测不合格的,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应当按照该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的安全要求规范进行整改,整改后达到要求的,系统方能继续运行。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行业安全要求规范,对重点安全保护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实体的安全;

(三)计算机网络通讯和数据传输的安全;

(四)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的安全;

(五)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审计状况和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的执行情况;

(六)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发现重点安全保护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或损害公共利益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对其安全保障体系进行检测。经检测发现存在安全问题的,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应当立即予以整改。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进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检测时,应保障被检测单位各种活动的正常进行,并不得泄露其秘密。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规范进行检测,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计算机信息网络公共秩序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络接入单位以及申请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安全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接入单位应当定期将接入本网络的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经公安机关审核合格,发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许可证明后,再向文化、工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必须使用固定的IP地址联网,并按规定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对上网人员进行电子实名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上网起止时间,并应记录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授权查阅他人电子邮箱,或者以赢利和非正常使用为目的,未经允许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

(二)故意向他人发送垃圾邮件,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送电子邮件;(三)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有害手机短信;

(四)侵犯他人隐私、窃取他人帐号、进行网上诈骗活动;

(五)未经计算机信息网络所有者同意,扫描他人信息网络漏洞;

(六)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鼓动公众恶意评论他人或公开发布他人隐私,或者暗示、影射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七)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条 从事信息网络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订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对本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其发布的信息安全;

(三)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信息审核制度,设立信息审核员,发现有害信息的,应在做好数据保存工作后及时删除;

(四)发现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各类情况时应保留有关稽核记录,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落实信息群发限制、匿名转发限制和有害数据防治措施;

(六)落实系统运行和上网用户使用日志记录措施;

(七)按公安机关要求报送各类接入状况及基础数据。

第三十一条 发现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病毒、转发垃圾邮件、转发有害手机短信或传播有害信息的,信息网络的经营、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予以防护和制止,并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告。

对不采取技术措施予以防护和制止的信息网络经营、服务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有权责令其采取技术措施,或主动采取有关技术措施予以防护和制止。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状况、公共秩序状况进行经常性监测,发现危害信息安全和危害公共秩序的事件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整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机整顿的处罚: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或未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造成危害的;

(三)重点安全保护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即投入正式运行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接入单位或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办理安全备案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机整顿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许可证明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机整顿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机整顿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安全技术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损害的,给予警告,并可建议其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对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市区范围内(萧山区、余杭区除外)由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负责;各县(市)和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由各县(市)公安局和萧山区、余杭区公安分局负责。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涉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四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市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7.《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篇七

1.1 依赖于计算机软件和互联网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一个很明显的特点就是网络化。计算机软件代替了传统的纸质记账, 具有快捷性和便捷性。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各种工具, 记录和反应信息的实质和相关要素的变动情况, 能够充分实现书写电子化。另外, 基于互联网,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得以很好的交互与共享, 这样可以提高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效率。

1.2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实时跟踪

计算机管理系统通过电子管理平台的建立, 用数字世界来模拟现实信息管理系统运作, 极大提高了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效率。由于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从数据的输入到报表以及评价的完成所产生的一系列的信息都可以在网络上进行实时追踪, 这些环节所生成的相应的报表、报告可以进行实时查询。这种便捷性和实时性使得报告需求者能够及时掌握所需的一手资料, 以便于进行决策。

1.3 大大降低了管理成本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发展, 可以大大减少企业的管理费用。如减少了搜寻相关信息的电话、传真及文件的邮递费, 这些信息交互工作可以全部在网络上进行。另外, 可以节约很大的人力成本, 缩短了各种管理信息的查找和记录时间, 减少了传统管理中的密集的劳动强度。此外, 还可以节约能源和资源, 比如一些信息流、资金流和人员流的耗费等。

2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性分析

2.1 数据的保密性

数据本身需要有较为完善的管理。为了防止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在传输过程中被拦截或者发生泄密等事件, 对传输的数据进行加密可以有效保护数据的安全。现代加密技术很多, , 常用的主要有链路加密、节点对节点加密、端对端加密等。另外, 还需要防止数据携带病毒而造成泄密或者使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崩溃而产生严重后果。因此, 数据需要有多重保护, 需要有必要的备份, 但是也要确保存储介质的安全。网络信息存储介质一般都是以数字形式存储在磁盘等磁性介质上。这些数据很容易被修改或者被删除而不留下痕迹, 而且这些介质容易受环境影响。例如受潮或者被划等都可能造成数据丢失。

2.2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制约性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得以保证的关键在于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支持。目前,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市场还并不完善,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软件也是良莠不齐, 无论从性能还是质量来说, 都不能满足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发展的要求。管理软件有些适应性差, 应变能力不足, 还有兼容性不好, 抗病毒的能力也不够等缺点。

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的安全就在于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软件是否可以信任。由于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依赖于计算机软件, 软件的安全性很大程度影响了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性。如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反信息录入”和“反信息输出”问题, 就是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安全问题的一个体现。有些操作人员为了记账的方便, 在管理软件中设置“反信息录入”和“反信息输出”功能。但是这些功能是违反相关信息管理制度规定的。因为它可以不留痕迹地对信息进行更改。而这种软件的方便性在实务中却能起到很大的作用。

2.3 网络的安全性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主要是借助于互联网、企业外联网和内联网三种网络作为运营环境。网络的便捷性使得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具有很突出的优势, 但是网络本身存在很多风险。如硬件不合理的配置, 软件功能的欠完善, 或者系统操作的失误, 都能使网络系统产生故障。而这些故障可以直接影响到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存档、传输和查询的稳定性。黑客和病毒侵袭也是网络安全的重要隐患。由黑客袭击信息管理主机, 破坏和篡改信息数据或者攻击整个系统的情况很常见, 可能使整个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陷入瘫痪状态, 如果是非法窃取信息资料, 那么不仅仅会给管理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有可能会产生严重的信誉损失。因此, 如何做到在网络上对数据的保护和网络安全的落实是计算机管理系统至关重要的内容。

3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安全对策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由于是信息管理活动中的新生事物,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更是世界信息发展以及综合管理的新领域, 因此许多与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如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还在摸索与研究阶段。新颁布的网络规范使用法则也没有就计算机信息管理中的问题作出一些明确的规定, 这样给操作人员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因此, 发展计算机管理系统的首要问题就是要完善相关立法, 明确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操作准则, 对计算机犯罪、信息窃取和信息机密的窃取等惩处措施需要完善。

8.《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篇八

关键词:计算机  信息管理系统   安全因素  措施

计算机信息管理是运用计算机技术,对数据、文件进行收集、存储、处理和应用的过程。提高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防范措施,保障计算机信息的安全性是非常有必要的。下面,笔者初步探讨了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影响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安全的原因和行为

影响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安全的因素有两个:一是客观因素。计算机信息安全防范措施落后,保护信息安全的设备和系统不稳定、功能不完善;二是主观因素。人们对计算机信息管理安全的重视程度不够。针对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安全的现状,笔者进行了分析:

1.入侵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人为因素是威胁计算机信息安全的最大因素,所以我们应该采取计算机安全防范措施,增强人们的防范意识。

2.破坏计算机系统数据和程序

互联网具有开放性、共享性,这对计算机网络安全来说是一种挑战。如果计算机网络系统本身存在安全漏洞,那么黑客就能利用漏洞,非法进入网络系统,破坏计算机的系统数据,使计算机中毒、瘫痪,导致计算机无法正常工作。另外,人们对网络安全的防范意识不强,未安装防火墙系统,从一些非法网站上下载东西,导致病毒数据经过传输和使用造成电脑中毒、瘫痪,并对计算机系统内部文件进行攻击。

3.其他因素

自然破坏,以及一些偶发性因素,如电源故障、设备的机能失常、软件开发中留下的某些漏洞等,都会对计算机网络构成严重威胁。此外,管理不善、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意识较低等都会对计算机信息安全造成威胁。

二、保障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措施

1.加强制度建设

只有制订严密的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才能在最大限度上保障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如控制计算机使用人员,制订严格的纪律;加强网络内部权限制约,规范使用环境管理;制订有效的技术规范,系统中的软件必须经过安全测试后才能使用;定期测试、维护和升级系统,打漏洞补丁,严格检查系统环境、工作条件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按照级别分工,明确设备、网络的使用和访问权限,杜绝泄密类事件发生。

2.强化信息安全管理意识

在登录和退出系统时,计算机信息管理人员必须确定系统运转环境是否安全。如果在退出系统时,计算机信息管理人员必须先退出登录系统,再退出终端,养成规范的操作习惯。此外,计算机信息管理人员应该把重要信息存放在安全级别较高的储存中,提高管理人员信息安全意识,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

3.提升系统安全

虽然在系统中安装杀毒软件和设置防火墙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系统的安全,但是这也不能保证万无一失,一些攻击防火墙操作系统和管理界面的漏洞可以突破防火墙。只有堵住这些漏洞,才能更好地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4.做好数据管理

对信息数据进行加密处理,可防止数据在传输过程中被截获、篡改或破坏,从而确保数据的安全性。但是,这也不能避免数据因病毒感染,或者由于系统、软件等原因丢失或破坏,所以采取多重保护措施是很有必要的。数据备份是一种有效的安全策略,能有效防止数据丢失和受到破坏。

5.做好网络管理

安装网络入侵监测系统,可以防止网络攻击或人为操作失误导致的网络系统瘫痪,或者当受到破坏时,该系统可以自动检测、识别,做出主动反应,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配合使用网络入侵监测系统与防火墙,以发挥网络入侵监测系统的最大效力。

定期检测网络系统,不给非法入侵者机会,也是重要的安全策略之一,所以人们应该定期清理浏览器缓存、历史记录、临时文件等。

综上所述,对于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而言,保障信息安全是至关重要的。这就要求信息管理人员不断增强信息安全意识,采取安全防范的有效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参考文献:

[1]杨丹子.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现状与防范措施探讨[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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