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2024-09-18

保山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8篇)

1.保山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篇一

关于实施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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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做好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8〕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居民(以下统称“参保人员”),按照《实施意见》,参加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第三条 在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86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纳入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按失业保险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待遇,不纳入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未就业的,可参加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第四条 参保人员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二代证)、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1寸)两张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按缴费标准缴纳次年的大病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 参保人员中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和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以下简称“城市困补”)的人员,需分别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以下简称《困补证》)。

符合参保条件的残疾人员,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度残疾人员还需提交《低保证》、《困补证》以及《北京市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金审核发放证》等证件中的一种。

第六条 残疾人员伤残等级标准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确定。

第七条 无行为能力或行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应由监护人或当地残联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第八条 在医疗保险内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自达到参保条件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按缴费标准缴纳当年的大病医疗保险费。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第九条 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参加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医疗保险。

第十条 参保人员可以银行代扣或现金形式一次性足额缴纳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

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纳600元、财政补助100元。

残疾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100元。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无业居民,个人缴费由户籍所在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由户籍所在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全额补助。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参保人员超过参保缴费期限的,不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已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在缴费当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属持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到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退费手续。

在缴费当年12月31日前就业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参保缴费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发生以下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一)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以下简称“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四)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 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急诊住院的除外;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五)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第十五条 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个人和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担。其中: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在一个医疗保险内,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7万元。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不超过90天按实际住院天数结算;超过90天的,按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按每个医疗保险为一个结算期。当年办理特殊病种审批的,自审批之日至本医疗保险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患精神病需长期住院治疗的,自因精神病住院之日至本医疗保险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第二十条 连续缴纳次年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住院的,本次结算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分别计算。12月3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当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次年1月1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次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按当年和次年分别计算。

跨医疗保险住院的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一个起付标准。次年再次住院或进入下一个结算期的,按第一次住院支付起付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未连续缴纳次年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住院的,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当年12月31日前的医疗费用,不再支付次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跨参保制度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参保制度和新参保制度的规定分别计算。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除在本人选择的3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专科、中医医院就医外,还可直接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A类医院就医。

参保人员需要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于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30日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患病时须持本人《北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所持的就医手册进行查验。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因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治疗的,需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意见,经医疗保险办公室批准后,可办理转院手续。24小时内转院的按连续住院办理,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与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就医时由个人先交付预交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时,按规定应由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其余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及急诊抢救留观期间死亡的,其住院前及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或家属现金垫付,结算时持相关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持诊断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在确定的本人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在外埠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发生符合本市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前已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将参保前的医疗费用结清,参保后的医疗费用由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三十二条 享受城市低保和城市困补的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人员,在享受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条件的,还可向民政部门继续申请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第三十三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在享受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还可经原渠道按规定享受优抚医疗待遇。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之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已缴费医疗保险内再次失业的,在本次医疗保险期内继续享受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前,在本次医疗保险期内继续享受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已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且符合参加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在8月31日前办理参加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手续,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从9月1日起享受当年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截止到当年的12月31日。

第三十七条 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不建个人帐户。

第三十八条 2008年6月30日前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劳动年龄内的无业居民,于2008年6月30日前办理参保手续,缴纳2008年的医疗保险费,自2008年7月1日起享受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

按自愿原则,参保人员可选择同时缴纳2008和2009年的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 参加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劳动年龄内无业人员,2008年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00元;残疾人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50元,享受待遇不变。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予明确事项,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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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山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篇二

铜政办[2013]41号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切实解决 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 因特大病造成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发展改革委、人社等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改社会 [2012]1012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享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个人自付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达到规定标准,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条 大病医疗保险所需资金 每年 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中划入。划入标准为:城镇职工每人 30 元,城乡居民每人 20 元 ,医疗保险特大费用统筹基金800万元。

第四条

按计算,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个人自付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达到起付线(暂定 2 万元)后,大病医疗保险给予分段累加再次报销。

个人 自付的 在安徽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 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至 5 万元(含)部分按 4 0% 报销,5 万元至 10 万元(含)部分按 60% 报销,10 万元至 1 5 万元(含)部分按 70% 报销,1 5 万元以上部分按 80% 报销。个人 自付的 在安徽省外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 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至 5 万元(含)部分按 35 % 报销,5 万元至 10 万元(含)部分按 55 % 报销,10 万元至 1 5 万元(含)部 分按 65 % 报销,1 5 万元以上部分按 75 %报销。

第五条

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不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当年个人自付费用。

第六条

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将根据我市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

建立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结算系统,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互联互通,通过交换和共享大病保障对象的信息数据,实行即时结算。

第八条

大病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大病医疗保险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中单独设帐,分开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九条

大病医疗保险业务暂由市、县社保经办机构经办。条件具备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通过招标方式选定商业保险机构,以合同形式承办大病医疗保险,承担经营风险。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严格考核,确保有关各方履行协议。商业保险机构应强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3.保山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篇三

第一条 为提高医疗保险水平,妥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少数大病人员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基金支付封顶线的医疗费问题,使其获得更多的医疗救助,进一步完善我县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结合上级有关精神,根据《天柱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天府发[2004]26号)和《天柱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天府办发[2004]173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范围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大病是指:

1、各种原因引起的呼吸肌麻痹(中枢性、周围性),需呼吸机治疗者;

2、各种原因引起的单个或多个器官重度衰竭;

3、各种中、晚期肿瘤(包括白血病、再障血友病等);

4、各种原因引起的尿毒症需透析者;

5、各种原因引起的皮肤大疮松懈症;

6、II度以上大面积烧伤(大于60%以上),工(公)伤除外;

7、糖尿病合并严重合并症(如酮症酸中毒、高渗性错迷惑或肢体坏疽等);

8、重症胰腺炎;

9、各种原因引起的弥漫性腹膜炎或败血症、脓毒血症;

10、关节置换、脊椎手术需钢板等内固定者;

11、各种门脉高压所至的食道胃低静脉曲张破裂大出血;

12、经医疗保险专家鉴定小组认定的其他疑难重症疾病;

13、每次住院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2万元)以上的各种疾病;第四条 大病医疗保险由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具体业务。第五条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按每人每年100元缴纳,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各负担50元,一次性缴纳。用人单位交纳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来源按《天柱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天府发[2004]26号)第二章第二条执行。

第六条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不设立个人帐户,由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和标准: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后,所患疾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即2万元)以上的医疗费;

2、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十万元,超出部分由患者本人自付;

3、大病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部分,由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4、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按照《天柱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天人劳社发[2005]4号)、《天柱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暂行规定的通知》(天人劳社发[2005]2号)的有关规定,应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治疗和用药,所需费用先由个人自付20%,其余80%按上款规定纳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

第八条 参保人员应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要转往县外就医的,需有就医的医院签署建议书,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方可转县外就医。就医终结后,持有关诊断证明、病历、票据、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未缴纳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不得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4.保山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篇四

本报讯(通讯员 宋金燕 兰建梅 崔丽芬)10月16日,家住龙游县湖镇镇竺溪桥的施樟荣因病去世,令家人感到意外的是,施老本次住院花费5900余元医药费,通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报销3300余元,原本“报销”后余下的2500多元个人付费部分,通过该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又获得了近1058元的保险补偿。这是龙游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实施以来首例享受该项政策利好的参合居民,并实现了现场结报。

“要让个人付费越来越少。”根据国务院 “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龙游针对“因病致贫”型疾病,率先出台特殊的政策设计:在实行总额预付后基金积累相对较多的情况下,利用积累的基金为2012年参合群众购买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形成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与低保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酝酿这个项目的原因,是日常调研中我们发现,合作医疗作为基本保障,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住院期间的大病、重病患者,个人付费部分比较高,如果对个人付费再加一道保障,即能缓解大病患者的经济压力,真正治病救人。”该县合作医疗办主任林成巨一语破的,“这就是现实的需求”。在龙游,2003年建立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至2011年底已累计为186.61万人次办理了合作医疗医药费用报销手续,累计发放合作医疗报销补助款2.63亿元,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报销比例2012年已经达到了71%。“群众‘病有所医’有了基本保障,老百姓敢去看病了,但少数群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比较重,‘一人得大病,全家陷困境’的现象仍然存在。”

常年患病的湖镇镇后陈村吴宝福,享受政策拿到了3万余元的赔付额,他直言这就是对重病家庭实打实的雪中送炭。今年8月30日,中央六部委之间会签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公布。9月初,已先行先试的龙游“当机立断”,“大病补充保险”“龙游模式”正式启动:与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的《龙游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住院(特殊病门诊)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合作协议》规定,2012年所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由政府统一投保大病补充保险,从2012年1月1日起,该县参合患者年度内合作医疗、民政医疗救助等补偿后个人累计自负有效费用超过1.5万元的,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的住院有效医疗费用再报销50%,每人每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10万元。

政策一出台,掌声四起。据初步测算,1至8月份,该县有400多名参合患者将享受到不同程度的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的补助待遇,参合居民在个人缴费标准不提高的条件下,保障水平由原来的15万元提高到25万元。“首批发放的赔付金计200余万元,最多的一户得到5万余元的赔付额。”更可喜的是,目前该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结算系统已与合作医疗结报管理系统,民政救助系统三位一体实行即时结报,“持证就医、实时结算,让个人付费越来越少”的合作医疗在龙游率先实现“普惠”+ “特惠”。

家住龙游县横山镇项家村的黄庆仙,患有白血病常年需要治疗,截至今年8月她已合计花费28万余元治疗费用。在龙游县合作医疗基金实现全县统筹的背景下,59岁的她通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报销了近15万元医疗费,还享受了3万余元的民政救助。

5.保山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云政发〔2007〕130号)、《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细则》(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7号)精神和《普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规定,结合普洱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行政府主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完善措施、规范管理、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推进和谐统一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为目标。

第三条 坚持低标准起步的原则,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属地管理;坚持建立统筹基金的原则,重点保障住院、门诊特殊疾病;坚持按规定自愿缴费参保的原则,政府对特殊困难群体给予重点补助;坚持市级统筹的原则,充分体现社会保险的互助和共济能力,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普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接对领导小组负责,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或实施细则,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负责对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处理参保人的查询与投诉,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调研、考核,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

(四)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咨询和培训工作;

第五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的综合管理与指导。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和指导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经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基金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支付等具体业务;

(二)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

(三)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的医疗费用结算;

(四)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和基础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 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登记参保、信息收集等服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城镇居民的参保进行登记、资格审核、基础信息登录、信息变更、缴费核定、发放《云南省城镇居民参保确认通知书》;

(二)开展宣传咨询服务,公开参保缴费、就医及医疗费用报销业务流程;

(三)对辖区内参保特殊人群进行身份公示和认定,接受监督;

缴费截止日后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可及时到所在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缴费额按余下月数,据实征缴,自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费收据,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征收。票证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财政部门购买,并按有关票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缴资金的对帐和汇总工作。缴费期内每月25日前,将参保人员花名册等相关材料,连同收缴的医疗保险费送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办理保险费上解手续。

第十八条 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在册学生和儿童参保,由学校、幼儿园负责代收保险费,连同参保人员花名册等相关材料送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和办理保险费上解手续。

第十九条 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社区城镇居民参保登记信息、身份核定确认;在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本县(区)城镇居民参保情况及费用缴纳、各类城镇居民的财政应补助资金情况统计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并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核定的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帐户。

第二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本统筹地实行统一制度、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支付标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息,基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必须设立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支出户,并按规定划转和使用。乡镇劳动保障所收取的城镇居民个人缴费不能直接存入县(区)财政专户的,必须在乡镇金融机构设立资金过渡户,并按规定及时划转入县(区)财政专户。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缴到县(区)财政专户后,应及时上解到市财政开设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户。

第二十三条 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对县(区)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费用支付的考核办法,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预拨部分周转金到县(区)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便于医疗费用的及时结算。

第五章 医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依托现有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凭社会保障卡、保险证就医。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按《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的规定执行,在药品目录范围内使用甲乙类药品时:

(一)甲类药品费用,按基金规定的支付比例结算;

(二)乙类药品费用,先由个人承担费用的10%,余下部分按基金规定的支付比例结算;

(三)因抢救病人必须使用药品目录以外抢救药品前应先征得参保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认可,其费用由个人承担;

(四)定点医疗机构院内制剂须报经统筹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定后,按乙类药品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按《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及《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诊疗项目及服务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核对其社会保障卡、保险证,做到人、证、卡相符;准确记录病历,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诚信服务,严禁分解住院,杜绝挂床和冒名住院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自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处方限量与出院带药管理规定,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坚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和家属的知情权。在使用自费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时,应事先书面告知并征得患者或家属的签字认可;提供每日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以便患者或家属了解费用开支情况。

第三十条 参保人凭社会保障卡、保险证按以下规程就医:

(一)试行参保人就医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即: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转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转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可以直接转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

(二)参保人入院时,接诊定点医疗机构凭参保人社会保障卡、保险证为其办理住院手续,并根据病情收取一定数额的预付款,用于支付住院起付金和由本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用。医疗终结办理出院时,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于参保人员自付和自费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向本人全额结算;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异地就医,按以下规程办理申报及医疗费用核报手续:

(一)参保人符合下列情况的为异地就医费用报销范围:

参保人随父母或子女在外地长期居住,经申请备案后在居住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人在国内旅行、探亲期间因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普洱市辖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转诊转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人因紧急抢救入住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参保人异地就医申报手续:

在外地长期居住的参保人需办理异地就医的,应到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按照就近的原则,在居住地选定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各一至二所作为本人异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填写《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表》,由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备案;

参保人因紧急抢救入住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在国内旅行、探亲期间因急诊住院的,应在住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向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备案,经核实后由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备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转诊转院的标准由基金按比例予以支付;

参保人住院治疗原则上在县(区)级就医,并试行逐级转诊医疗管理,合理控制转外就医。确因病情需要转普洱市辖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填写《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经核实后由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备案;

上述参保人未办理申请、批准备案手续或不符合急诊住院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自付;在国外、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标准以外的费用;

(二)健康体检、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费用;

(三)未办理异地居住、转诊转院审批备案手续,自行外出就医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用;

(四)交通事故、酗酒、吸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违法犯罪行为所致的医疗费用,以及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

(五)参保人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其它应由个人自付项目的医疗费用;

(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它医疗费用自费范围。

第七章 医疗费用结算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一致。

第四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签订服务协议,将有关部门制定的用药指南、诊疗规范、处方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有关办法或标准纳入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协议履行。

第四十一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标准和协议约定的时限进行结算。

第四十二条 医疗费用结算每月进行一次。即定点医疗机构每月5日前,将上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双方协议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并拨付医疗费用总额的90%,其余10%作为医疗质量保证金,年终视医疗综合质量考核情况结清。

第四十三条 享受门诊大病补助的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由参保人垫付,实行按季度报销,直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止,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比例结算支付。

第八章 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及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接受审计部门对基金收支情况的审计。

第四十五条 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医疗机构代表、有关专家和人员等参加的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参保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医疗保险待遇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复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接受监督。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参保人员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并由有关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二)贪污、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

6.保山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城镇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 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四条 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管理、缴费申报管理、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并对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社区)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宣传发动、信息采集、参保动员、扩面征缴、资格认定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纳入县、乡(镇)两级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目标考核体系。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

第八条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龄统一以我县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时参保人员的户籍年龄计算,缴费年龄为16周岁—59周岁。

第九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提倡和鼓励机关、团体和社会各界对城镇特困群众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扶持和资助。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年一定,按年缴费,多缴多得。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依据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不含补缴)给予一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鼓励。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从缴费100元补贴30元起步,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多补贴5元(即缴费200元,财政补贴35元,依次类推,缴费500元,财政补贴50元),补贴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元。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县财政负担。

第十条 政府对困难群体实行分类补贴。

(一)对城镇重度残疾人,凭一、二级《残疾人证》由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二)对城镇“三无人员”,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三)对城镇居民身患绝症的缴费困难群体,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四)对城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缴费困难群体,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五)县财政对城镇困难群体的补贴,一人符合多种补贴情况的,只享受一种补贴,并按年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持《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申报缴纳。

第十二条 政府只对当按规定缴费的参保人员实行补贴,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能享受政府补贴。

第三章 参保登记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按户籍所在地进行参保登记,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不得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一)参保人持本人户口簿、有效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公安派出所审核其户籍、年龄等相关资料后以家庭为单位填写参保登记表册。

(二)相关参保登记表册、资料报送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由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为参保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建档立卡,建立信息数据库、台账,实行微机化管理。

(三)各乡镇(社区)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辖区内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做到应保尽保。

第四章 账户设置及管理

第十四条 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发放个人账户手册。参保人个人账户由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等组成,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由本人或委托其亲属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本乡镇(社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经所属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审核,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资金余额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章 养老金支付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领取人凭《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领取。月领取标准=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139(计发月数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八条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今后,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适时调整提高。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的,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第二十条 鼓励参保人员长期缴费,多缴多得。城镇居民社会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补缴年限)。

第二十一条 全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且具有本县城镇户籍的老年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各乡镇(社区)每年对参保人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及相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建立待遇领取资格认定和奖励机制。

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应于每年的10月份到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进行生存资格认定。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其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到其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注销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将个人账户中结余的本息(不含政府补贴本息)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死亡次月停发养老保障待遇,并将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不含政府补贴本息)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本规定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待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自受理次月起发放养老金。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停发养老金;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从受理次月起恢复发放养老金。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养老金不予补发。

第六章 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跨省转出的,将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跨省转入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认个人账户基金实际到账后,及时为转入人员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县转移,只在信息系统内转移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基础养老金不能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县级集中管理,纳入县级财政专户;个人账户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县财政局在全省统一确定的金融机构设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进入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县财政局应分别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中的资金和政府缴费补贴划转至县财政专户。

第三十条 城镇居民养老金由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县财政部门编制预算,逐级上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定后,县财政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各级政府的基础养老金及补贴资金划转至县财政专户。县财政部门按月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财政专户划转至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

第三十一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督促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并定期公布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

第三十二条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三条 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务、会计、统计、稽核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按要求编制和报送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三十五条 为确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组建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直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并按照省级管理模式,将参保信息输入全省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针对城镇居民居住分散的特点,免费为城镇居民发放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三十七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服务对象多、工作任务重,要充分发挥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和居民委员会的作用。

(一)各乡镇(社区)和居委会主要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动员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公示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所需资料的收集上报、向参保人发放有关资料、城镇居民基本信息采集等工作。

(二)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主要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并负责录入有关信息等工作。

(三)建立乡镇(社区)和居委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与服务人群、工作质量挂钩的长效保障机制,按每年实际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安排基层经办工作经费,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九章 相关制度衔接

第三十八条 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和民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5号),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制度衔接工作。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金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追回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伪造有关证件或采用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行为的,由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机构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与上级出台的有关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相抵触,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7.保山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篇七

成人社发〔2012〕107号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2013年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互助补充

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成府发〔2009〕52号)要求,我市2013年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以成都市统计局和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11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即原城镇职工平均工资)34008元为基准,确定如下:

一、按住院统筹方式参加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1 —

个体参保人员和参加了我市201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城镇居民和中小学生及婴幼儿,以2011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或0.5%,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两个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70元、135元。

二、未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成都市大病医疗互

助补充保险办法》(成府发〔2009〕52号)实施前参加了《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发〔2005〕123号),且连续不间断或一次性缴纳若干年费用的人员,以2011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40元。

三、2013年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时间与2013年城

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一致。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9月25日

(此页无正文)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8.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50问 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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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50问

[本文摘要] 在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86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纳入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是什么?

答: 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男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居民。

哪些人员不纳入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范围?

答:(1)在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86号)参加城镇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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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基本医疗保险,不纳入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2)按失业保险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待遇,不纳入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参加本市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什么?

答: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纳600元、财政补助100元。

残疾人员参加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残疾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100元。

重度残疾人员参加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由户籍所在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全额补助。

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对困难群体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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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答: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无业居民,个人缴费由户籍所在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应如何参保?

答:在医疗保险内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自达到参保条件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缴纳当年的大病医疗保险费。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参加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期限和缴费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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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期限是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参保人员超过参保缴费期限的,不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缴费方式可以银行代扣或现金形式一次性足额缴纳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参保时需提交哪些证件?

答: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无业居民参加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时,除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二代证),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1寸)两张等材料外,还需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参保时需提交哪些证件?

答: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参加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时,除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二代证),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1寸)两张等材料外,还需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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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中的残疾人员参保时需提交哪些证件?

答: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参加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时,除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二代证),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1寸)两张等材料外,还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中的重度残疾人员参保时需提交哪些证件?

答: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员参加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时,除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二代证),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1寸)两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材料外,还需提交《低保证》、《困补证》以及《北京市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金审核发放证》等证件中的一种。

没有行为能力或行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无行为能力或行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应由监护人或当地残联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人员12月31日前死亡的如何办理退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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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参保人员已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在缴费当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属持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到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退费手续。

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答:参保人员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二代证),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1寸)两张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按缴费标准缴纳次年的大病医疗保险费。

北京劳动就业报

 保险人在多少天内可以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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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 http://s.yingle.com/l/bx/710278.html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保监局关于征求对 http://s.yingle.com/l/bx/710277.html

 保险公司定损和修车厂不一样怎么办 http://s.yingle.com/l/bx/7102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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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保险法定分保终结

http://s.yingle.com/l/bx/710275.html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保监局关于驻马店 http://s.yingle.com/l/bx/710274.html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保监局关于中国太 http://s.yingle.com/l/bx/710273.html

  什么是保险金 http://s.yingle.com/l/bx/710272.html 论保

险的最

http://s.yingle.com/l/bx/710271.html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保监局关于中国太 http://s.yingle.com/l/bx/710270.html

 在责任保险中保险合同的赔偿要件是什么 http://s.yingle.com/l/bx/710269.html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保监局转发关于报 http://s.yingle.com/l/bx/710268.html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保监局关于同意设 http://s.yingle.com/l/bx/710267.html

 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http://s.yingle.com/l/bx/710266.html

 飞机延误几小时有赔偿

http://s.yingle.com/l/bx/7102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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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原则

http://s.yingle.com/l/bx/710264.html

 人寿保险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http://s.yingle.com/l/bx/710263.html

 发生车祸该如何申请保险理赔

http://s.yingle.com/l/bx/710262.html

 商业分保份额首超法定分保

http://s.yingle.com/l/bx/710261.html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保监局关于同意民 http://s.yingle.com/l/bx/710260.html

 投保人中途终止保险,如何计算损失 http://s.yingle.com/l/bx/710259.html

 保险法未涉及的话题

http://s.yingle.com/l/bx/710258.html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保监局关于安邦财 http://s.yingle.com/l/bx/710257.html

 司机涉嫌犯罪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http://s.yingle.com/l/bx/710256.html

 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应用

http://s.yingle.com/l/bx/710255.html

 保险单的签发与保险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成立 http://s.yingle.com/l/bx/7102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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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保监局关于核准中 http://s.yingle.com/l/bx/710253.html

  财政部 http://s.yingle.com/l/bx/710252.html 人寿

合同的效

http://s.yingle.com/l/bx/710251.html

  国内水路 http://s.yingle.com/l/bx/710250.html

运用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时应注意的问题 http://s.yingle.com/l/bx/710249.html

 旅游意外险保单索赔程序是什么

http://s.yingle.com/l/bx/710248.html

 怎样正确选择保险经纪人

http://s.yingle.com/l/bx/710247.html

 网络保险受到哪些限制

http://s.yingle.com/l/bx/710246.html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 http://s.yingle.com/l/bx/710245.html

 再保险的业务种类有哪些

http://s.yingle.com/l/bx/710244.html

 团体意外险期限是多久

http://s.yingle.com/l/bx/710243.html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保监局关于召开传 http://s.yingle.com/l/bx/7102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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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天疾病成理赔陷阱中国人寿难逃责任 http://s.yingle.com/l/bx/710241.html

 关于公司劳动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和社保的问题 http://s.yingle.com/l/bx/710240.html

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http://s.yingle.com/l/bx/710239.html

 参保人员如何在定点药店购药

http://s.yingle.com/l/bx/710238.html

  英文索赔函怎么写 http://s.yingle.com/l/bx/710237.html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河北保监局关于核准山海 http://s.yingle.com/l/bx/710236.html

  网络保险的重要性 http://s.yingle.com/l/bx/710235.html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及相关法律问题 http://s.yingle.com/l/bx/710234.html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保监局关于核准保 http://s.yingle.com/l/bx/710233.html

 经纪人是如何工作的

http://s.yingle.com/l/bx/710232.html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对内 http://s.yingle.com/l/bx/710231.html

 儿童意外险保障范围都是有哪些

http://s.yingle.com/l/bx/7102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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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代理人有哪些分类

http://s.yingle.com/l/bx/710229.html

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部 http://s.yingle.com/l/bx/710228.html

 公司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相关事宜 http://s.yingle.com/l/bx/710227.html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保监局关于营业场 http://s.yingle.com/l/bx/710226.html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保监局关于同意中 http://s.yingle.com/l/bx/710225.html

 找保险代理人购买保险要注意的地 http://s.yingle.com/l/bx/710224.html

近因原则与保险责任的认定

http://s.yingle.com/l/bx/710223.html

 飞机延误8小时赔偿标准(2018年)http://s.yingle.com/l/bx/710222.html

 医疗保险赔偿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http://s.yingle.com/l/bx/710221.html

 最大诚信原则与道德风险防御德关系 http://s.yingle.com/l/bx/710220.html

 车祸报保险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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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评估师的报考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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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变更 http://s.yingle.com/l/bx/710217.html 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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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http://s.yingle.com/l/bx/710215.html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保监局关于天安保 http://s.yingle.com/l/bx/710214.html

 再论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从一则典型案例 http://s.yingle.com/l/bx/710213.html

 相关事故索赔资料的提供问题

http://s.yingle.com/l/bx/710212.html

 飞机天气原因延误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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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逃保险费克隆“孪生车”

http://s.yingle.com/l/bx/710210.html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保监局关于《云南 http://s.yingle.com/l/bx/710209.html

  厦门 http://s.yingle.com/l/bx/710208.html

在哪些条件下被保险人可以行使委付 http://s.yingle.com/l/bx/710207.html

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http://s.yingle.com/l/bx/710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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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变更有什么规定 http://s.yingle.com/l/bx/710205.html

 保险公估人按业务性质的分类是怎样的 http://s.yingle.com/l/bx/710204.html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保监局关于中华联 http://s.yingle.com/l/bx/710203.html

 谈保险近因原则及立法展望

http://s.yingle.com/l/bx/710202.html

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http://s.yingle.com/l/bx/710201.html 江西保监局寿险处关于核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 http://s.yingle.com/l/bx/710200.html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保监局关于武汉兴 http://s.yingle.com/l/bx/710199.html

 遗嘱可否变更保险合同受益人

http://s.yingle.com/l/bx/710198.html

 工作时间因醺酒导至受伤该如何处理 http://s.yingle.com/l/bx/710197.html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保监局关于同意泰 http://s.yingle.com/l/bx/710196.html

  航班取消怎么办 http://s.yingle.com/l/bx/710195.html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保监局关于泰康人 http://s.yingle.com/l/bx/7101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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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利益原则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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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保监局关于中国大 http://s.yingle.com/l/bx/710192.html

 理财公司倒闭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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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寿保险投保指南 http://s.yingle.com/l/bx/710190.html 保险

人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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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车险退保能退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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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保监局关于中国平http://s.yingle.com/l/bx/710187.html

近因原则的主要内容

http://s.yingle.com/l/bx/710186.html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核准保 http://s.yingle.com/l/bx/710185.html

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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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监会江西保监局江西保监局产险处关于同 http://s.yingle.com/l/bx/7101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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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我国保险公估人的评价及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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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保险近因原则及立法展望

http://s.yingle.com/l/bx/710181.html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保监局关于湖北信 http://s.yingle.com/l/bx/7101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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