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注意事项

2024-07-11

路政注意事项(精选9篇)

1.路政注意事项 篇一

闻合路政中队路政巡查管理规定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闻合高速公路的路产路权,有效保障高速公路控制区的安全,进一步规范路政巡查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闻合高速公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巡查时间及形式

第二条 日常巡查采取全天候24小时、定点定线和机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路产、路权巡查每天应不少于四次,巡查时间一般为8时至12时、14时至18时、20时至24时、3时至7时;

第三条 路政中队每月每班组进行一次徒步巡查,并按照计划实施,重点是视线范围外的侵犯路产路权活动;

第四条 在恶劣天气、交通量激增、突发事故、自然灾害等异常情况下,实施机动巡查,要适当调整巡查重点,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三章 巡查内容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路政巡查的区域为立体的空间区域,平面区域为高速公路(含匝道、服务区)及其附属设施、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安全控制区、高速公路隐患控制区等;

第六条 路政班组日常巡查从管理横向上各班组设置巡查班长、路产巡查员、路权巡查员;管理纵向上中队将所辖管理路段分为若干个责任路段,每个班长负责一个路段,为该路段的第一责任人,具体为段晓东班长负责K89+900MK104+880M)之间的建筑区控制区;王慧军班长负责K104+880MK122+680M之间的建筑控制区;杨宇班长负责K122+680MK140的建筑控制区;姚宣班长负责K140K158+815M的建筑控制区,重点负责对建筑控制区以及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各班组在日常巡查过程中按照各自岗位职责负责整个路段的巡查工作,遇有侵犯路产、路权行为的须依法履行职责,并告知该路段的责任人。

各岗位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要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各班组须将路政人员定岗定位情况报路政中队备案,按照计划开展日常巡查工作。

第四章 巡查规定

第七条 交接班规定

1、接班前由班长检查人员出勤、服装鞋帽、反光背心、执法标志、执法证件、内务卫生以及仪容仪表等情况,待达到要求后于每天8:00、20:00前完成交接工作;

2、接班时必须检查设备、装备的技术性能及完好状态,包括巡查车辆装备、抢险救援装备、通信设备、勘查设备、作业标志、有关票据以及文书(法律法规、勘验文书、收费标准、巡查行车命令)等;

3、交接班时班长必须督促该班组成员完成装备设备的交接、记录和票据的交接、遗留问题的告知等,便于指导巡查工作;

4、交接班完毕,交班班长应做好巡查过程的记录,详实、精练填写至《巡查行车命令》和《交接班记录》,如涉及路产赔补偿案件、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案件,还应将现场勘验调查文书、图片证据等记录一并交路政办公室存档。

2.路政注意事项 篇二

本文作者:魏潇宇 单位:长安大学

在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从而坚决支持、拥护路政改革,为此做好以下几点:一是立足实际,改进方式。公路养护的特点是:点多、线长、人员分散、长年野外作业。据此思想政治工作宜网络化,上下结合、齐抓共管,确保思想工作无盲区。二是拓展内容。从路政管理的实际出发把员工的思想建设、职业道德建设与人力资源建设结合起来,引领职工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重视人才、培养人才,为路政发展提供思想导航。三是提高从业者的素质。思想政治过硬,业务水平过硬,管理能力过硬。

当前路政管理队伍机构庞大、人员结构复杂、管理层次有待理清,另外国家实行燃油税改革,开征燃油附加费,这一举措尽管意义重大,但也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公路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的三乱现象较为严重,这也增加了路政管理的难度。要解决这一棘手问题,需要借鉴大企业的管理方式,建立起路政文化。

而路政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对员工的认识层面和执行能力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用思想政治教育武装员工头脑,把思想政治教育渗透在各项工作与文化活动中,把握好思想教育的主线:内容要广泛,有针对性、前瞻性、紧迫性、使命感;形式要新颖,要为员工所喜闻乐见,能提升一个人的品质,陶冶一个人的情操,拥有智慧,有大局意识,提高路政队伍的精神境界、道德水平、文化素质,转变路政队伍的思想观念、,解决思想观念问题,形成共识,凝聚人心,形成合力,步调一致,使路政队伍的管理理念、效益观念与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相适应,提高工作的时效性。

古人云:“为政之本在于选贤。”孔子在《论语•为政》中亦有论述:“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治国如此,路政的管理亦然。

第一、公路管理应本着堵漏、防腐、高效、易操作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修订完善《集体议事制度》、《工程招投标制度》、《工程款往来和结算制度》等制度,确保制度完善,严密;把各项规定分解落实到养护等各个二级机构及政工、财务等部门。第二、提倡廉政防预,强化落实。①加强《公路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学习。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深入人心,真正落到行动中。②推行廉政风险点制度及公开承诺制度,签订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干部职工、路政支队全体执法人员结合岗位自查风险并公开承诺。第三、加强岗位预控,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对重要岗位人员的勤政廉政、文明执法等方面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督促其整改。

第一、加强内部监督,建立责任追究连带制。①实行集体领导制,杜绝个人专断,重大决策由集体研究决定。②定期开展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第二、建立外部监督机制。

一是设立廉政诚信档案,强化对人的监督。加强对重要岗位人员的监管,一旦出现腐败问题,评优评先、晋升等靠边站。对勤政廉洁、有能力的工作人员敢于破格提拔,树立提拔的标杆。二是强化对工程

建设和行政执法执收部门的监督,抓住廉政建设这个把手,确保《责任制》的落实。三是审计责任制。

3.路政注意事项 篇三

举世瞩目的党的十八大即将召开,党提出的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也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作为一名路政执法人员,法律、规范、纪律无时无刻不在要求我们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立法治政府,必须要建设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确保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实践证明,要更好地发挥路政管理工作在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队伍建设是根本。我们的路政执法队伍经过多年的努力,领导的支持,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布局比较合理、管理比较规范的执法体系;形成了一支得到党、政府和人民群众信赖的执法队伍;执法水平不断提高,队伍结构逐步优化。但是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已进入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发展时期,公路里程越来越长,涉及的人员、单位越来越广,公路已经成为老百姓生活的一部分,我们的工作越来越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所以建设一支过硬的路政执法队伍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更为突出。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队伍建设是推进公路管理事业发展的长远大计,是全面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的战略性任务。

如何加强我们的路政队伍建设?加强队伍建设,关键在班子,重点在基层。班子不硬,队伍稀松;基础不牢,大厦必倾。加强领导班子的建设,切实提高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和水平,努力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内和外顺的坚强领导集体,直接关系到能否团结带领广大干部开创工作新局面,完成新任务。基层建设直接影响和决定工作的全局,因此,要把工作、人员和建设的重心向基层倾斜,以整合基层执法资源,完善基层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推进基层监管方式改革创新,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要以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加强基层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切实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把培养高层次、复合型执法人才摆上重要位置,优化全系统人才队伍资源配置。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深化思想政治建设。解决队伍的问题,要从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入手,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队伍建设的首位。首先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增强学习的自觉性。通过学习理论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努力增强执法人员的政治意识、岗位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工作能力。其次加强对党的方针政策的学习,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提高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水平和能力。执法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和策略性都很强的工作,需要广大执法人员结合实际,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的同时,还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善于执法,灵活执行,以更好地服务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最后要善于维护群众的利益。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不断增多。特别是一些地方基层权力部门从部门利益出发,利用特权向农民摊派各种不合理的收费,激化了干群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一定要教育执法人员面对利益关系的调整,要在工作过程中把工作的基点放在维护群众利益上,注意尊重、保护群众的权益,严格执法。

二、加强行政执法队伍自身建设。从加强队容风纪管理入手,努力塑造队伍良好形象。队容风纪是一支队伍形象的直接体现,是队伍素质的最直观、最外在的反映。从一言一行、一点一滴抓起,保持队伍良好的仪容举止、行为规范。要坚持文明执法、礼貌待人,努力塑造党和政府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社会广泛认可的良好队伍形象。我们可以建立长效机制来加强队伍建设。①建立标准控制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把执法成效、办案质量、队容风纪、办公秩序、财务管理、信访工作、新闻报道等各项工作和各项岗位职责细化,制定目标、标准,层层落实,把目标任务落到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形成“部门担任务、队伍担指标”的责任格局。②建立检查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工作目标落到实处。采取日常检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平时抽查与年终总评相结合的方式,严格按照工作标准和岗位标准进行检查考评,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政府法制部门的领导担任监督员,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③建立督办整改机制,确保各项任务及时完成。要及时办理领导交办的事项,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案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对未按时限要求办理的,进行督办整改,跟踪问效,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促进工作水平全面提高。④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格按照优则奖、劣则罚的原则,完善执法工作和自身建设等队伍管理方面内容的考评办法,把工作业绩与奖励挂钩;严格按照优则上、庸则下的原则,完善人员岗位责任工作成效考评办法,将考评结果与奖惩、培训、职务升降、公务员考核挂钩,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激发队伍的工作热情,推动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和队伍素质不断提高。从而加强队伍建设。

加强队伍建设的根本目的还是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对于如何提高执法水平,也要有具体的不同方法。

一、从强化行政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入手,夯实队伍精神文明建设基础。正规化建设是培养队伍良好作风、树立队伍良好形象的前提。首先坚持实行军事化管理。要认真学习军队建设和管理经验,对执法队伍的仪表、言行举止、工作作风进行严格的规范,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以严明的组织纪律、高效的行动指挥、优良的作风、规范的行为举止为内容,强化日常管理、队容风纪管理、执勤管理、纪律作风管理,提高队伍的军事化、正规化建设水平,使行政执法队伍沿着正规化建设的轨道不断前进。其次,强化日常训练。要按照正规化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措施,强化日常训练,定期开展集中封闭式训练,从队员的举手投足、一言一行进行规范,磨练队员的意志,把规范变成行为,把行为变成习惯,使广大队员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第三、严格进行监督考评。要按照政府法制部门制定的有关考评规定,细化分解、落实责任、强化监督考评。通过采取日常考评、集中考评、单项考评等方法,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广大队员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培养队伍的优良作风,树立良好形象。同时,还应开展争做文明执法队员、争当文明标兵活动,激励全体队员自觉提高精神文明建设水平,促进行政执法队伍精神文明建设和规范化建设,促进广安跨越式发展。

二、在思想上加强教育从而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做到制度规范。制度是约束行为的准则,依据制度管理是做到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基础。不断提高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做到人员规范。学习决定素质,素质关乎能力。可以“走出去”。选派队员参加各级各类培训学习,扩大知识面,回来后在各中队、部门及时组织学习传达;也可以“请进来”。经常邀请专家授课;同时也要“自我学”。利用每周工作例会学习日或安排专门时间组织队员开展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学习、研讨和案例分析活动,组织法律法规知识或执法能力测试,提高对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掌握程度。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做到行为规范。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开展执法整顿,深化执法为民理念。在全系统开展法治教育,开展“文明执法”主题实践活动,大力弘扬文明执法新风。

二是理顺执法关系,实现综合执法。逐步完善交通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是夯实执法基础,提升执法形象和执法工作质量。制订出台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完善交通执法gps车载信息识别查询、视频监控等系统的技术,促进执法公平公正。

四是加强培训和管理,提升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加大在岗人员的培训力度,逐步优化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修订执法人员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交通执法承诺和执法禁令,用铁的纪律严管执法队伍。

五是构建交通执法监督网络,强化执法监督。在交通部门重新明确一批行风监督员,有计划开展明查暗访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4.路政注意事项 篇四

召开2012年高速路政工作会议

2月23日下午,市高速路政执法支队召开2012年路政工作会议。支队领导班子,全体路政队员参加会议。市交通运输局王高勇局长到会指导并作重要讲话。会议由黄顺兵副支队长主持。

会议首先传达了省、市2012年交通工作会议精神,表彰了2011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组织全体路政队员对2011中层以上骨干工作情况进行了民主测评,逐级签订了2012工作目标责任书及政风行风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李献荣支队长作了题为《适应新形势 打造新队伍 全面开创我市高速公路管理工作新局面》的工作报告,总结了高速路政支队在迎国检、路政管理、安全管理、交通文化建设、队伍建设、党建工作等方面取得的成绩、经验做法,明确指出了当前还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了2012重点工作目标和任务,为高速路政执法工作的安全稳定发展、高效有序发展和创新创优发展吹响了号角。

最后,市交通运输局王高勇局长充分肯定了支队在2011年取得的成绩的基础上,对于2012年高速路政工作提出了 1

四点要求。

一、要加强学习,提升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

提高路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是我们支队目前一项繁杂而迫切的任务。我们既要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提高;同时又要结合现阶段路政管理工作的实际,提出新思路和新办法,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也要多种多样。如,政治理论学习,业务技能培训,各种主题活动等等。作为支队领导,要不光靠常规教育,还要在生活上进行言传身教,工作上要身体力行,制度上要率先垂范,要通过严厉的批评,透彻的说理,加之及时地为大家解惑排忧,多讲道理少谈理论,多动手少摆嘴,多解难少说难,多送温暖少泼凉水,不断提高言传身教效果,不断提高路政执法水平。

二、要适应新形势,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今年是局实现“建、管、养”一体化管理的第一年。我们路政支队作为唯一一支高速公路行政管理单位。既是管理中心的一个大科室,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执法主体,各大队既在受支队的统一管理,又服从各管理处的调度管理,如何在新的体制下做好路政管理工作,管好这只队伍,提高执法水平,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课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对公正执法、文明

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把路政队伍建设作为关系到“建、管、养”现代化改革是否顺利进行、关系到路政职能作用能否充分有效发挥、关系到高速路政窗口形象是否不断光大、关系到高速路政事业能否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大事来抓,要作为一项永恒的主题来抓,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三、要提高服务意识,切实保护好路产,维护好路权。随着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不断加快,群众从“有路行”逐渐向“行好路”转变,这就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和期待。一是不仅要求我们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还要求我们文明执法、高效执法、廉政执法;二是不仅要求我们严格管理,还要求我们热诚服务,诚信服务;三是不仅要求我们有管理行为,还要取得实效,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通行环境;四是不仅要有过硬的业务素质,还要有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面对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我们理应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所关注的畅通、安全、执法和服务等民生问题,以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为努力方向,以人民群众的满意为根本标准,以保护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为中心,以规范执法和文明服务为主线,以执法管理为抓手,着力培训一支真正意义上的乐于奉献、吃苦耐劳、服务群众和积极投身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事业的路政执法队伍,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为民服务的意识和公共服务能力,从而使执法人员在新形势、新环境、新变化时

能充分发挥其才能。

四、抓好安全生产,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作为路政队员,必须做到安全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常态化。每一次巡查以及每一次处理路损案件,都要留心执法工作所规定的每一个安全细节,再熟悉的程序也要从头检查一遍,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5.路政06年总结 篇五

2006年,在市交通局和市公路局的领导下,我处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为契机,认真贯彻执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路政管理工作继续保持2005年的良好势头。通过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路政规范管理,全面有效的保护了路产、维护了路权和保障了公路的安全畅通。具体总结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通过加强宣传,营造爱路护路的良好社会氛围。一年来,为营造爱路护路的良好社会氛围,我处着力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大路政宣传力度:一是在路政巡查中,利用制止违法行为进行《公路法》宣传与教育;二是通过查处路政案件,对违法相对人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条规讲解与宣传;三是在全市为民服务热线大型咨询会上散发《公路法》及路政许可等宣传资料近200份;四是利用公路附属设施为宣传阵地,在制作路政宣传标语19幅,计1350平方米。通过宣传,增进了社会各方对公路路政法律、法规的了解,增强了知法守法的自觉性,改善了执法环境。

二、通过强化职责,加大了路政巡查工作力度,回收路政赔偿再创历史新高。

为进一步加大路政巡查工作力度,我处一方面强化职责,完善了路政巡查机制。密切与土管、城管部门、公路沿线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派出所的联系,协同查处与制止违章。通过路政巡查力度的加强,在及时制止违章建筑和清除路障等方面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三、通过严格执法、依法查处路政案件来突现依法治路。一年来,随着办案力度的不断增大,查处的路政案件达145起。为了依法查处案件,我们着重抓好了办案的法律依据与程序合法关。发扬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办案新风,努力探索实践人性化执法,将惩罚与教育的执法目的贯彻办案始终,使得违法相对人在接受处罚与赔偿中受到教育,在接受处罚与赔偿后心无怨言地纠错整改。

四、通过明确职责、严格程序,逐步理顺、规范了公路路政许可工作。

一年来,我们逐步理顺、规范了公路路政许可工作。划清了职责,明确规定将公路路政许可工作全部集中在市政府办证服务大厅公路局服务窗口办理。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我们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坚持热情服务、文明执法,坚持规范化操作,坚持依法审批。今年共办理公路行政许可13起,在维护路产路权、简化行政许可程序、便民利民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五、通过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以及执法锻炼,实现了路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为打造一支作风过硬,素质优良的路政执法队伍,我们一方面将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加强路政队伍纪律教育及职业道德教育相结合,对路政执法人员加强了“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四要五不准六公开”路政执法行为规范教育,使路政人员在执法当中知礼明耻,有所为有所不为;另一方面通过执法锻炼促使路政人员自觉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执法水平。通过教育,路政执法队伍的素质得到明显提高,不仅能够做到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在办案过程中还能坚持原则,自觉抵制各种利诱,并做到有案必结、处案必廉。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总会遇到形形色色的当事人。为了少交赔(补)偿款或减轻处罚,有的当事人试图以利欲收买路政执法人员,但每次都遭到了路政执法人员的严辞拒绝,他们在失望之余,也不禁对我们的执法人员肃然起敬。有的当事人则采取恐吓、威胁的手段试图吓倒路政执法人员,但我们的路政执法人员并没有知难而退,始终坚持严格执法,案件大都会在路政执法人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中得到圆满解决。

6.路政管理办法 篇六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令[第143号]

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保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设施。

第三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实施高速公路路政、路况巡查,并制止违反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与土地、城建、规划等部门共同依法控制高速公路两侧的建筑事宜;

(四)审批高速公路的特殊利用和超过公路、桥梁限载标准车辆通行;

(五)维护高速公路养护和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六)负责高速公路路面障碍的清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行政执法证件,按国家有关规定着装、佩戴公路路政胸徽;专用于执行路政巡查任务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执行路政巡查任务时,应当装有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专用标志和示警灯。

第五条 除高速公路路政、交通管理人员和养护、施工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隔离栅以内行走、作业和逗留。

第六条 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沟引水、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

(三)履带车、铁轮车、教练车、运输易抛撒物品采取封闭措施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其他有损高速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

(四)毁坏绿化设施,花草树木;

(五)其他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及高速公路标桩、界桩。禁止攀越高速公路防护设施。

第八条 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和在高速公路路面上临时作业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凡驶入高速公路的各类车辆,应配备千斤顶垫木板、支轮三角木、修车漏油垫。未配备的,不得驶入高速公路。

第十条 下列行为须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一)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各种灯饰标志、牌坊、牌架以及信号灯等设施的;

(二)在高速公路控制线内设置构造物、广告、宣传栏等标牌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拉运可能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造成严重破坏的物品的。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30米和立交桥通道边缘50米内,修建任何永久性设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下掘进采矿,不得在高速公路两侧50米内,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大中型桥梁周围200米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以及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着安全标志服,并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所有车辆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设置的交通控制标志指示的车速、车道或路线行驶。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人员发现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应迅速通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立即派员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事故现场勘查、取证事宜完成后,经处理现场的交警同意,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及时将毁损车辆拖运出

高速公路外;对事故车辆需进一步勘查鉴定的,应存放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地点。对损坏道路及其设施的车辆,路政管理机构负责路产损失的索赔。

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因机械故障停驶时,驾驶人员应立即将故障车辆移至紧急停车带维修,一小时内不能修复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将车辆拖运到服务区或高速公路外。

拖运事故毁损车辆和机械故障车辆的清障费用,由被清车辆当事人承担。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四)、(五)项和第九条规定,损坏、污染高速公路路面,毁坏绿化设施及花草树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履带车、铁轮车、教练车、运输易抛撒物品

采取封闭措施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其他有损高速公路路面的机具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高速公路标桩、界桩,攀越高速公路防护设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未经批准在高速公路上拉运可能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造成严重破坏的物品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危及高速公路安全作业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或者高速公路控制线内设置高速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修建永久性设施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高速公路路产不按规定赔偿损失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扣留当事人的车辆或者相关证件,待其接受处罚后,放行车辆,退还证件。

第二十条 当事人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扣留车辆或者证件的处罚决定后,三个月内既不接受处罚,又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扣留车辆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路产的赔偿标准和清障收费标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四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委托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7.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篇七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加强路政管理,严格履行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挖掘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外业执法工作规范》、《河北省公路路政巡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路路政管理站主管辖区内公路路政巡查工作,由所辖的各中队具体组织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工作。

第三条 路政巡查的范围为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县道、乡道)、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四条 路政巡查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

用、挖掘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

(三)发现和纠正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行

为。

(四)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的正常秩序,检查处理公路的特殊利用、占用和超限运输。

(五)及时发现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突发自然灾害、公共事件,排

1除公路存在的安全隐患。

(六)负责勘察各类路政许可项目现场,据实写出勘察报告,并对

许可项目的实施进行全程监控。

(七)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和监督。

(八)为过往司机指路,救助受伤、患病、遇险和其他需要援助的人。

(九)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和特大件超限运输车辆护送等专项

整治和特殊勤务工作。

(十)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由路政执法人员执行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路政巡查的内容:

(一)及时发现下列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

施的行为: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2、擅自穿(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等

设施;

3、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以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

路上行驶;

5、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

6、利用公路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

7、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

圾、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8、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桩、界桩及公路附属设施;

9、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

10、其他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二)及时发现下列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1、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兴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2、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的标志;

3、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4、其他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及时发现下列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

1、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涵

洞100米范围以内,在公路两侧对交通安全有影响的距离

内非法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等;

2、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障碍;

3、其他危及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六条 路政巡查一般为3人一组,至少2人以上。巡查人员应分工协作,各司其职。乘坐位置为正驾驶位、副驾驶位、后排左侧位。正驾驶位主要负责驾驶、观察路面情况。副驾驶位主要负责巡视,包括右侧标志、路肩、边坡、隔离栅、排水沟、应急电话牌、桥涵通道、护栏、建筑控制区内状况等。后排左侧位主要担任辅助巡视,包括路面及左侧护栏板、中央隔离带、绿化设施等。

第七条 路政巡查方式包括定时巡查、临时巡查及异常情况下的紧急出动等。国省干线公路巡查,每天不少于2次,重点路段还要增加巡查次数。县道巡查每两天1次,重点路段每天1次。乡道巡查每三天1次。

遇雾、雨、雪等恶劣天气或遇重要事项时,应增加巡查次数。对易发生侵害路产、路权问题的路段,应重点巡查。

第八条 路政管理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接收上级单位工作指令,对公路巡查、人员求助、社会举报等信息进行协调,并联系外业人员或相关单位作出处理。

第九条 路政执法人员巡查应按照规定着装,着反光腰带、反光背心、制式头盔,佩戴执法标志,携带执法身份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和相关票据。保持仪容严整,举止端庄。

第十条 路政执法人员应熟悉路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路政执法业务;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必须配备必要的路政巡查装备。包括统一使用交通运输部规定标志的巡查车辆,GPS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监控录像系统,头盔式摄像机,通讯设备,勘察器材,照相、摄像及录音器材,抢险救护及安全装备等。

第十二条路政巡查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巡查时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人车安全。

第十三条实施路政巡查前,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巡查的任务、重点,制定巡查方案,检查执法装备和自身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路政巡查车辆应保持适当车速,国省干线及县、乡道路不超过50KM/H,靠右行驶。接到突发事件急需处理时,国省干线及县、乡道路不超过80KM/H。遇恶劣天气通行条件较差时,必须开启示警灯减速慢行,夜间巡查必须开启示警灯。

巡查车内严禁吸烟,除特殊情况(如实施救助)外不得私自带人。路政执法人员在巡查车辆行驶过程中不得与驾驶员闲谈或妨碍驾驶员操作。严禁酒后驾车。

第十五条巡查时发现影响行车安全的障碍物、故障车辆及交通事故时,路政巡查车应停放在目标前方20米以外公路右侧,及时通知公安交管等部门,协助其清理。同时,认真勘察路产损失情况,按规定进行路产索赔。

第十六条巡查中应当认真监督、检查养护施工作业的现场秩序,核查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执行情况,对施工现场秩序管理不规范的和对许可审批事项的实施存在偏差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实施路政巡查时,认真填写《路政巡查记录》,记录巡查时发现、处理及遗留问题。《路政巡查记录》应内容详实、记录清晰、语言精练。

第十八条做好路政巡查交接班工作,交接手续应有书面记录。路政执法人员交接后,应及时核对《路政巡查记录》,对遗留问题进行处理。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路政管理站分管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个中队的巡

查记录情况进行检查,将最终检查结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

第二十条实行路政巡查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事实不清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追究执法人员的过错,取消个人及本中队的评先资格。根据情节及后果的程度,分别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行政处分;执法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路路政管理站负责解释。

8.公路路政执法规范 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路政执法,促进路政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XXX省公路路政行政执法以及路政执法的层级监督。

第三条 路政执法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第二章 执法单位和人员 第五条 各级路政执法单位

第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中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工作人员,是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道德修养;

(三)、熟悉从事本岗位工作必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通过法律培训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临时工以及被开除公职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成为行政执法人员。

第七条 路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应当持有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佩带标志、使用证件有专门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九条 路政执法应当遵守法定程序。

第十条 路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路政执法公示制,将本单位的职责范围、路政执法依据、路政执法程序以及相关事项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路政执法单位之间在路政执法过程中出现分歧的,分歧各方应当主动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请共同的上一级路政机关主持协调。在分歧没有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作出裁决。裁决一经作出,有关路政执法单位必须执行。

第四章 执法行为

第十二条 路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履行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

第十三条 路政执法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

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第十四条 路政执法单位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各项审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查和办结时限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一次性告知其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逾期不能办理完毕的,在期满前报经上级路政执法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十五条 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路政执法单位不得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路政执法单位不得采取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路政执法单位不得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路政执法单位收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扣留财物,应当向当事人开具法定票据、清单,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国家和省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应当严格遵守其规定。

第十七条 路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路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不依法说明理由和依据的行政执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第十八条 路政执法单位和路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同时,应当依法告知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十九条 路政执法单位依职权作出有关民事责任的认定、裁决后,对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需要主张权利的,应当为其查阅、复制有关案卷材料提供方便,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路政执法单位依法作出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利害关系人,并为其查阅、复制有关法律文书提供方便。对无法通知到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第二十条 路政执法单位对上级路政部门在本行政管辖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依法实施的路政执法,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利用职权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层级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路政执法层级监督包括:

(一)上级路政机关对下级路政机关的监督;

(二)路政执法单位对其内设机构以及直属单位的监督;

(三)路政执法单位对本单位路政执法人员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路政执法单位的执法实行层级监督,具体监督职责是:

(一)拟订依法行政实施方案,报上级路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承办路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并督促落实有关配套规定和工作制度;

(三)监督检查路政执法单位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督促路政执法单位履行法定职责;

(四)协调路政行政执法单位之间的路政执法分歧;

(五)依法确认和规范路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六)检查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情况并负责备案审查;

(七)对路政执法单位作出的各类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依照法定程序纠正违法行为;

(八)负责路政执法情况的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工作,提出改进路政执法的建议;

各级路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路政执法层级监督,省级路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系统路政执法监督的具体职责。

第二十三条 路政执法层级监督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协助和配合:

(一)开展路政执法检查;

(二)调阅审查有关案卷、文件或者资料;

(三)向路政执法单位和路政执法人员考核了解有关情况;

(四)向社会各界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调查;

(五)就有关重点问题组织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或者督办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路政管理部门,对下属各级监督范围内的路政执法单位和路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违法行为,有权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进;

(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通知持证人员所在单位,依职权收缴行政执法证件;

(五)有权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执法资格;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路政执法层级监督中发现路政执法单位违反财经法纪或者路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的,路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建议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部门处理,有关专门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标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纠正外,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并由上级路政部门给予通报:

(一)发布规范性文件违法并据以造成具体行政行为普遍违法的;

(二)对依法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不力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某一方面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

(三)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或者越权执法的;

(四)不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不文明执法,情节严重的;

(六)对依法应当办理的有关事项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弄虚作假,违法办理有关事项的;

(七)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其他执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八)滥用职权,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

(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非法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

(十)没有提出正当理由,逾期不执行对行政执法分歧裁决的;

(十一)不协助、不配合或者不接受监督的;

(十二)不依法履行路政执法监督职责或者违法实施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对本标准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有关责任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一)具体承办人直接作出的行为,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

责任,具体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具体承办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行为,具体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所作的行为,该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有关人员对该负责人的错误提出过抵制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四)经过路政执法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为,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过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五)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作出该行为的路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根据前款规定承担全部责任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承担主要责任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承担次要责任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承担领导责任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人员,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并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八条 实施行政处分的权限以及不服从政处分的申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三十条 本标准自二0一0年 月起实行。

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局

公路路政执法程序

为规范公路路政行政执法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程序。公路路政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第一章 简 易 程 序

第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

第三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四条 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五条 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填写统一编号的《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对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 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应当将《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向所属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一 般 程 序

第七条 实施交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主要适用的程序是路政案件处理程序和路政案件实行强行措施程序

第八条 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第九条 路政案件处理程序

(一)立案:当路政管理人员发现确有违法行为并已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填写《立案申请书》和有关材料,经路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审查决定后,制作《立案决定书》,交承办人办理。

(二)调查取证:承办人接到《立案决定书》后,应立即调查取证,查明当事人和由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调查取证必须做到证据明凿,实事求是。

取证范围包括:

书证:包括文件、信件、电报、路产证书等;

物证:包括已被损坏的路基、路面、桥涵、被盗伐的行道树及违法使用的工具等;

视听资料:包括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照片、录像带、录音带、电影胶片、传真资料、电话录音等;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现场勘验记录;

鉴定结论:指为解决专门技术性问题聘请专业人员就案件事实材料所作出的科学鉴定与分析意见;

调查和收集证据由两名以上路政管理人员共同进行,并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证据材料上应写明调查时间、地点和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姓名,由当事人分别签字。

如果调查收集的证据有可能灭失或难以重新取得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全证据。

(三)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向当事人发出《违章通知书》。当查明当事人和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后,通知当事人停止侵害,恢复公路原状,并按指定时间到指定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四)作出处罚决定。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经调查取证,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制作《路政处罚决定书》后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参与研究案件的人员应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字,作为该案文件附件归档保存。

第十条 路政案件实行强行措施程序

(一)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五)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第十一条 实施强行拆除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本条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下级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按省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或其授权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交通部直属的交通管理机构按5000元以上执行。

第十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组织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是否申请其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公开举行。

第十五条 听证会由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证人、书记员参加。

第十六条 听证会主持人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应人员担任。

9.公路路政管理 篇九

市公路路政管理处管辖国道4条(107国道、307国道、308国道、207国道),里程共计419.66公里;省道20条,管辖里程共计1382.421公里。管辖桥梁578座,其中危桥10座。

一、石家庄市公路路政管理处正式成立

2009年10月30日,石家庄市公路路政管理处正式成立。该处由原市养路费稽征处和市公路管理处公路路政执法大队合并组建。新成立的公路路政管理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石家庄市辖区内国省干线及地方道路的路产、路权维护,查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负责交通路政执法队伍的培训、考核和行风建设等工作。市公路政管理处的成立,为进一步加强公路的规范、有效管理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严格执法、维护路产路权

2009年,石家庄市先后开展了公路广告清理、违章建筑整顿和车辆抛洒集中整治等活动,全年共发生路政案件169 起(破获路政案件621起),结案168起,结案率 99%;收取路政赔(补)偿费共计49余万元(挽回经济损失达180多万元),索赔率为99%;清理垃圾14000余立方米,清除非交通标志900块,拆除违章建筑459平方米(拆除违章建筑109处,规范平交道口359个),清理摊点2875平方米。有效维护了路产路权,全面提升了公路形象。

三、加强治超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一)加强宣传力度,营造正确的舆论氛围。结合新闻媒体宣传、路面宣传等形式,宣传治超工作的意义和政策。截至目前,共发稿6 篇,在正定运输商会,新乐、鹿泉物流市场发放宣传单5000余份,始终保持正面的舆论导向。

(二)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了《治超督察巡视制度》《治理超限超载资料报备制度》、《治超站工作制度》等,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杜绝公路“三乱”现象发生。

(三)规范和加强治超工作,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一是加强硬件建设,改造站点,提高站点形象;二是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做到统一化、制式化;三是对不按要求标准落实的超限站点,随发现随整顿直至达标。在治理超限超载车辆过程中,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节假日不休息,实行全天候监控,共出动执法人员2400余人,出动执法车辆600 辆次,查处超限超载车辆1.26万辆,治理限超载车辆1900 余辆,卸载5870余吨,罚款126余万元(查处超限车辆 2.1万辆次,依法卸载20万吨,55吨以上车辆基本杜绝,超限车辆得到有效控制)。通过治理,超限超载率由17%降至15%。有效防止货运车辆在夜间和节假日超限超载运输,保障了公路安全、畅通。

四、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内业资料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该处制定了《公路路政督察制度》、《治超督察巡视制度》《治理超限超载资料报备制度》等,严格规范路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热情服务、依法行政、在社会上树立路政执法良好的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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